合同管理模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5 17:43:41

合同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模式篇(1)

根据合同涉及的业务流程,依次在合同招投标、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三个主要的环节识别了16个风险点。

2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管理往往仅限于合同审查,缺乏全过程管理

合同审查只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占据着合同管理工作的大部分时间,但合同管理并不等于合同审查。但在大部分企业里合同管理往往只局限于合同审查,缺乏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如,对所签订合同涉及的相对方的信用评估,缺乏有效事前管控;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缺乏有效地过程监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抢得订单存在着大量的先干后签的现象,对于此类合同,合同审查就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合同审查的事前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地防控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无法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纳入到有效的风险管体系中来,加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系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不仅存在于书面的合同中,也存在于合同之外,如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的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及合同欺诈行为都会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法律风险。

2.2对合同管理缺乏深刻认识,部门、人员配备不合理

当前,有些企业还不能从战略的高度分析和认识合同管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缺乏对合同管理职能的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甚至有些企业对于有关合同管理工作往往会放到企业中的综合办公室或企管计划部中由一个人来负责;没有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企业的法务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其主要表现有:首先,无法介入日常业务和管理活动,找不到从“救火”到预防的有效途径;其次,在合同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和审查的周期往往被业务部门视为迅速完成业务的绊脚石;最后,内部法务工作的深层次价值受到质疑,法务部门不断地被事务化、被动化。由于对合同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不合理,合同管理最终就仅仅成为了合同审查,被动地成为流于形式审查。

2.3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还没有充分利用好信息网络资源,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也不完善,对于合同履行中的进度控制、问题解决等都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有力支撑,已严重制约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其主要表现为:

(1)由于每年签署的合同类型多、数量大,对合同签订、审核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控制的难度较大。

(2)由于合同管理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有利支撑,对合同相关的统计分析效率低下,无法对各类合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难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3合同管理实践

A公司是一家国际化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涉足轨道交通、风电、工程塑料、绝缘材料、环保水处理、汽车等行业,预计“十二五”末销售过百亿,该公司采用事业部制管理方式,其中主营轨道交通减振和风电减振行业的甲事业部历年来在营业收入、回款、利润等方面都是公司的排头兵,在经营管理方面业绩显著。该事业部约有300家客户和320家供应商,客户、供应商规模参差不齐,属性各异,即有大型国有企业,有小型商企业,也有个体户,但历年来合同纠纷甚少。甲事业部的合同管理模式如下。

3.1建立合同管理的组织保障

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牵头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使合同管理逐步向合同审查前、审查后延伸,把合同管理与企业的综合计划、绩效考核、各部门间职责协调结合起来,该部门需履行以下职能:

(1)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奖惩。

(2)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和审批,规范合同文本,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库。

(3)定期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合同纠纷。

(4)开展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5)定期分析和提炼合同法律风险点,撰写合同管理年度报告。

(6)进行合同风险管理策略和危机预案的制定工作。

3.2建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信息技术是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快速的数据传送、准确的分析统计和全面的跟踪功能可以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对合同的动态控制管理、提高履约率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公司按照“集权决策、分权管理”的原则,建立了一整套合同管理部门统管、各职能部门分管、具体承办人专管、上下成线、纵横成网、相互协调配合的公司内部合同管理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到实处。合同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

(1)签约相对方管理。在对方当事人信息中,把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情况,许可证、履约能力等背景资料一并纳入程序管理,为谈判、合同签订等提供依据,以防止诈骗合同,合同主体不规范等情况发生。

(2)合同流转功能。合同流转功能自动地将合同处理事务传递给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工作流管理,使审查人员能随时签批合同文件,获得有关合同信息和背景资料。合同审查审批签转表详细记录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名称、基本情况、类别、价款、谈判成员等合同基本信息以及审查审批各个环节对合同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由合同经办人实施修改,便于日后查询,理清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展现功能。可将合同对应的发货信息、开具发票、收回款项、对方签收、合同变更、相对方评价等以合同编号为维度进行展现,提供了全流程监督功能。

(4)合同统计、分析功能。可按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性质、合同编号进行合同数量和合同金额的分类统计,并可按月、季、年来统计。每个合同都有唯一编号,查询方便,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工具。

(5)合同标准文本库功能。为方便管理人员快速编写合同而设置的常用合同范本,包括公司常用合同标准化文本和国家、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范本门类齐全,规范有效,即最大程度地减轻了经办人员录入的工作量,又降低了法律风险。

(6)转授权功能。人员职位、授权权限变化和人员调动、出差等情况,都可以通过转授权功能予以解决。

(7)合同归档、查询功能。有关人员可在权限范围内查阅合同相关资料。

合同管理模式篇(2)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风险管理理论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这使得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严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为了有效缓解能源资源与环境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构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筑科学合理的能源发展体系和模式势在必行。

合同管理模式篇(3)

中图分类号:S618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采用美国西屋公司开发的第三代压水堆核电技术AP1000建造,是国务院于2004年7月21日批准实施的首个三代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也是中美两国最大的能源合作项目。一期建设两台125万千瓦的核电机组,其中一号机组为全球首台AP1000核电机组。通过三门核电依托项目的建设,中国将掌握三代核电技术工程设计和设备制造技术,建立健全核电技术标准体系,形成自主开发和建设中国品牌三代技术核电站的能力,使民族核电技术水平尽快达到世界核电先进水平。

根据我国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我国核电工程即将迎来批量化建设高潮。在国家明确要求通过引进全套第三代核电技术来统一我国今后核电机型的前提下,我国首台AP1000机组的建设过程显得更为瞩目。由于国际上尚无该机型建设完成的先例,首台AP1000机组建设的示范性作用尤为重要。其建设的成功经验,将对我国未来核电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如何从该机组的建设中获取对第三代核电技术的更深入了解,并积累更多的管理经验,如何借鉴该机组的建设管理经验,进而探索后续机组建设的运作模式,对促进我国核电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三门核电一期工程的合同模式为研究对象,对比于我国已建成的四家核电站的建设模式,探讨其现有合同管理模式的特点,并提出对后续机组建设管理的建议。

2.合同关系

由于AP1000技术属于目前尚无建设经验的先进的第三代压水堆核电技术,具有不同于第二代核电机组的全新设计理念,同时AP1000项目亦是我国首个从美国引进的完全采用美国规范建造的项目,诸多因素共同决定了中国AP1000项目在合同模式、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同于其他核电项目的特点。通过对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合同管理的分析和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第三代核电技术的合同模式和项目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掌握和了解,并对后续AP1000项目的计划与实施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核心合同包括:NI合同(NI设计和供货)、燃料组件采购合同、核岛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合同(包括总体设计合同、CI设计合同、BOP设计)、供货合同(CI主设备供货、其他供货)、常规岛及BOP施工总承包合同等。其合同关系见图1所示:

虚线表示协调关系

实线表示合同关系

图1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合同关系图

3.合同模式探究

核电工程合同模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国外工程总承包或者主体EPC总承包、国内工程总承包或主体EPC总承包、少合同分岛(即工程设计总包与按岛供货相结合)、多合同散件(工程设计总包与散件采购相结合)等。【1】

我国核电自主化和国产化的趋势是以国内核电建设总承包商为基础上发展具有完整核电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但是目前采用国内工程总承包或者主体EPC总承包尚不具备条件,因此,国内工程总承包或者主体EPC总承包的模式较少采用,相反,少合同分岛承包模式和多合同散件采购模式是较为普遍的选择。

目前国内已建成的具备参考意义的核电站有4座,即秦山二期、岭澳、秦山三期和田湾。这4座核电站的建设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项目管理模式。其中,秦山二期采用多合同散件采购,由设计院负责工程设计、工程服务支持,业主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其中E、P分离,散件采购,施工总包);岭澳核电站采用少合同分岛方式(EP结合,核岛、常规岛按岛供应,分别由两个国家承包供货,业主直管施工主包);秦山三期采用交钥匙总承包模式(总包与分包之间分岛少合同,EPC密切结合,业主通过返包介入常规岛建造);田湾采用主体总承包加多合同方式(总包与多合同相结合)。【2】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主要的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有:

业主实施总体项目管理,对核岛总承包商以及常规岛和BOP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并对全厂的工程施工提供支持

核岛工程总包商负责核岛非A1类设备采购、核岛现场建造,同时负责对西屋联合体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常规岛和BOP拆分为设计、主设备、现场建造等,其余设备和服务打包采购

核岛设计和A1类设备供货(NI合同)

燃料采购合同

电厂总体设计服务合同

通过对三门核电一期工程的建造模式分析和整理,按照设计E、采购P、施工C进行划分,可得出下列内容:

设计E,分为核岛设计、常规岛设计、BOP设计和总体设计,其中: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负责电厂总体设计、全厂设计接口管理(中方);西屋联合体负责NI设计(外方);三菱和华东院负责CI设计(外方+中方);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和华东院负责BOP设计(中方)。

采购P,主要包括:WEC负责提供A1类设备(中方);核岛总承包商负责非A1类设备供货(中方);哈动-三菱联合体负责CI主设备供应;业主负责CI/BOP其他设备采购。

现场建造C,主要包括:核岛总承包商负责NI现场建造(含全厂的负挖);常规岛建安总承包商负责常规岛建安施工;其他建造商由业主采购和管理。

如上图1所示,中国首个AP1000核电项目的合同模式偏重于少合同分岛采购,它与前述已建成的四个核电项目的区别见下表1。

表1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与已建核电项目建造模式对比表

秦山二期 岭澳核电站 秦山三期 田湾核电站 三门核电站

合同方式 多合同散件 少合同分岛 交钥匙总承包 主体总承包+多合同 少合同分岛

项目管理总牵头方 业主 业主 总包商 业主 业主

设计 设计院 业主+分岛承包商+设计院 总包商+BOP分包商 总包商+中方设计院 外方设计+中方设计院

采购 业主 分岛承包商+业主 总包商+BOP分包商 总包商+业主 外方设计院+核岛总包商+业主

土建 主包商+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 建安承包商

安装 主包商+安装公司 安装公司 安装公司 安装公司 建安承包商

调试 业主 业主 业主+总包商 总包商 业主

QA/QS 业主 业主+分包商 业主+总包商+分包商 业主+总包商 业主+总包商+分包商

优点 降低总造价,较多获得技术转让,利于推荐设计自主化与设备国产化 EP结合降低业主管理负担与风险;国际招标利于降低合同造价 业主合同管理最简单,业主直接承担的项目管理责任最小 利于维护业主管理自,降低业主承担的技术与管理风险 业主自行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有效落实项目责任降低项目风险,有利于三代核电首次建设的成功实施

缺点 各类接口众多,管理协调难度大,业主项目管理负担与责任过大,业主能力有限导致工程风险较大 外商主包使业主自降低,设计自主化和设备国产化受外商制约较多 外商总包不利于自主化;外商在技术转让方面有限,业主参与程度低,发言权小 承建单位多,国内外接口复杂,协调难度大 业主管理接口多,协调难度大,业主管理负担大。

无论采用多合同散件模式采购还是分岛少合同模式采购,核电项目的业主责任制要求业主在作为项目管理总牵头方的位置始终不动摇,业主在整个工程的建造过程中的管理角色是不可或缺的。秦山三期工程采用交钥匙总承包模式,与其他几个核电项目的合同方式存在截然不同,仅作参考,无比较意义。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中,业主将工程划分为核岛、常规岛及BOP两部分,其设计包括NI设计、CI设计、BOP设计以及总体设计,采购包括A1类设备、非A1类设备、CI主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散件采购,建造包括核岛建造、常规岛建造及其他建造,从前述分类标准上来看,其偏重于分岛少合同模式。相比于上述四种合同模式,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合同模式显得更为错综复杂,核岛部分的设计与采购,可理解为结合,然而又同时存在着核岛总承包商负责核岛部分设备采购(非A1类)和施工相结合的情况。常规岛的设计和主设备采购,分别为两个合同,然而由于其中三菱在其中的特殊角色而显得不绝对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内容交叉。

4.合同模式评价

通过表1的对比情况可以看出,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合同模式介于多合同散件和少合同分岛模式之间,且较为偏重于后者,这与当时的前提条件分不开。通常情况下,业主选择采用何种建造合同模式,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国家核电规划、国产化要求、中外合作机制、融资渠道、核电技术路线、业主自我参与管理的设想、国内承包商的能力。由于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属于全球首个AP1000项目,既无建成经验可用,亦无具备设计能力、供货能力、建造经验的国内设计院、生产厂家和施工企业,实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几无可能。此外,在对AP1000核电技术和管理不甚了解的情况下,采用分岛采购,不利于业主对整体工程管理的把握,也不利于自主化和国产化水平提高的实现。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中外联营体方式进行分岛承包,能够使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例如在常规岛的设计合同中,华东院和三菱组成联合体,常规岛主设备供货合同中,哈动和三菱组成联合体。

目前三门核电一期工程正在建造高峰期,其建造/合同模式的特点在管理过程中也日益显露出来,业主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精力来参与整个工程的项目管理,接口众多,协调难度大。另外,前述的联合体的实际操作效果并未能按照预想目标实现,本属于一个合同在联合体内部得以消除的工作界面和接口,也出现由业主进行协调的局面。联合体中中方单位对外方单位的管理缺乏效率。

三门核电二期工程也已开展工作,其合同模式已确定为以全范围EPC总承包为要求,包括核岛、常规岛、BOP及相应的管廊等,业主主要负责大吊车、混凝土、码头的运营服务管理。

5.对后续机组的启示

从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到二期工程,合同模式发生巨大变化,但是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针对AP1000核电项目国内工程总包商力量的壮大和崛起。通过三门核电一期和海阳核电一期的实施,三代核电技术在中国境内逐渐得以运用、转让、学习和吸收,中国的承包商、供货商在其中也积累了施工、设备制造的能力和经验,为在后续开展的AP1000项目,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和管理经验,同时有利推进了依托项目AP1000自主化和国产化的进程。

相信在不久之后,三代核电项目业主在选择建造/合同模式时,会有更灵活更多样的选择。通过技术转让的逐步实现,国内有设计能力的工程公司逐渐具备实现EPC一体化总承包的能力,并在三代核电市场领域展开竞争,在技术力量、采购策略和施工方案等各方面进行优化,有利地降低工程造价,并形成强有竞争力的具备中国品牌效力的能力。

6.结论

对于核电工程合同模式的选择,采用多合同散件、少合同分岛或是EPC总承包,是业主根据项目自身条件和项目环境条件的适应性综合作出的具体选择。在目前看来,多种模式的存在均有其必须性和合理性。对于不同的项目发展策略,采取的考虑也不相同,对于买容量、启动国产化、掌握运行技术等较强受制于外方力量的项目(如岭澳、秦山三期等),采用EPC总承包(国外工程总承包或主体EPC总承包)或少合同分岛模式是可行的,这导致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工程造价高且不易控制。对于推动自主设计、推进国产化进行的项目,可采用多合同散件采购模式,通过商业渠道多方采购来降低造价并提高国产化的机会和水平。

在核电建设自主化、国产化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核电项目管理趋向于小业主方向发展,而合同模式,也逐渐从少合同分岛、多合同散件向EPC总承包趋势靠拢,这同时也符合国家核电事业发展策略的规划和核电集团对核电工程建设模式的设想。随着三代核电技术的深入和普遍,自主化和国产化水平日益提高,国内完整的核工业体系逐渐形成并完善,具备E、P、C能力的承包商逐渐增多,采用EPC总承包(国内工程总承包或主体工程EPC总承包)的方式,对核电业主来说,是最优化的选择。

合同管理模式篇(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合同管理模式篇(5)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程序

1.1合同的订立

(1)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通常由部分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

(2)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对投标所报出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给该承包商来承担。为了使合同的履行中能够更好地界定与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该更进一步的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要是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的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的变更所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

(3)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与跟踪监督,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的备案与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与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也贯彻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1.2合同的履行

如果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的合同就是主要关键.履行合同包括:(1)处理工程变更与其计价;(2)计量支付以及竣工的结算。

1.3索赔的处理

在以前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要是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和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就大大的增加。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能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的目标控制。

2.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模式

2.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2工程量清单类别

(1)准确工程量的工程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所给出的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与完整的。目前所实行计价规范与施工图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人都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2)近似工程量的工程清单。即工程量清单中所给出的工程量来为近似工程量,列项也并不完整。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来进行的招标,一般不是近似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

2.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一般结算和支付方式

A方式:结算时应以实际来完成工程量中的综合单价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合同中需要约定工程量的计算与确认的程序以及有关要求,一般是由承包人所提出,发包人的审核确认。

B方式:按付款的计划来支付。即承包人按月进度及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形象进度节点与阶段(但相邻付款最长不可以超过45d)制订付款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所产生合同约束力,作为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主要依据之一。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纳入最近的一期付款中支付。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付款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审核和调整的程序等等。

(2)单价合同:实行单价合同时,一般都使用A方式来支付工程进度款。

(3)总价合同:实行总价合同时,一般可以采用B方式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采用A方式。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有关规定。

2.4变更的计价方式

(1)可以精确的计量变更计价的方式。以独立的报价形式,以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来确认后产生合同的约束力;按计价的规范计量,根据工程量的清单已和有单价的计价,适用同样的及类似的工作;以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的单价进行计价,适用于类似的性质但施工条件不同的项目,单价调整应合理地考虑差别因素,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按零星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方式处理。

(2)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的计价方式。零星工程和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可以是独立报价或根据实际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3)在合同中无适用的变更计价方法,而双方无法就变更的计价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4)变更的计价办法应用。变更计价的办法可根据合同中约定多种方式并存,同时也约定一个优先顺序,当优先的计价办法不适用及合同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时,可再依次采用其他约定的变更计价的方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3.1我国目前合同管理现状

(1)评标方法不合理.我国目前工程招标评标基本上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这种评标方法,不论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其成本多低,并不能根据自己的实力来获取报价的高分值,而是决定于标底和其它投标单位的报价,并不能实现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2)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合理。由于合同双方对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较多,以及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定额等原因,在工程款结算方式中,双方一般都约定竣工后按照预算定额据实结算。这样,中标价与工程结算没有关系,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从而导致招投标过程不断发生各种腐败问题。

(3)合同的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可根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我国几乎没有经营性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屈指可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些地市根本就没有,诉讼解决纠纷在时间上拖之又拖。所以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多以是承包商让步而和解,否则,承包商陷入工程款的拖欠泥潭。

(4)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审查,以防止合同违规、违法以及显失公平的现象发生。但现在这一环节往往是“备而不审的”,合同当中有着很明显的违法条款存在,通过顺利的备案,给合同的当事人与双方都形成一种合法的错觉,并在合同中实施中依“合同”履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3.2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规范评标方法。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应强制采用合理低报价的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使用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两阶段的评标方法,不论是技术标还是商务标均采用“封闭的判卷”方式来进行评标。另外,为了能够确保评标委员的公正性,加强评委的责任心,提高评委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评标能力,本人认为应采用评标人员注册职业化的方法,以解决评标过程“短、平、快”的不负责的态度。

(2)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为主体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手段。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低价中标,或因无实际施工能力而无法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从而使投标人在投标时量力而行。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目的是垫资施工和拖欠工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我国建筑业不仅要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更要加快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并采用强制性措施。

(3)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工程特性,按合同价款的确定形式,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强制性规定,严格控制按里程碑完成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减少合同欺诈和垫资承包的可能性。

(4)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

①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我国应鼓励建设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的业务。为保证调解的质量,调解员应采取上岗证的制度,由经过进一步的培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来担任。为保证调解制度的尽快开展,应将其纳入仲裁或诉讼前的必经程序。②完善仲裁制度。各地市仲裁委员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监理协会、造价协会等,吸收业内高级人才,建立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委员分会,提高仲裁业务能力,加强合同纠纷解决力度。

(5)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上应加大力度。建议颁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建议高校开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科专业,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

5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有效合同管理的措施为:规范评标方法;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6参考文献:

[1]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533-534

合同管理模式篇(6)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现工程计价工作与国际上通行的计价做法接轨,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实施期间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律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加强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对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建设行业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清单计价模式的政策背景

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经过两次较大范围的修编,最新修订的《计价规范》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

三、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的确定、合同的订立、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索赔的处理等,涵盖了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

工程价款一方面反映了业主方建设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另一方面反映了承包企业承揽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是项目各方管理目标的最直接表现。合同管理中工程价款的确定主要体现为承包合同价以及竣工结算价,其中:承包合同价由承包企业在招投标环节通过自主报价形成,是工程价款的基础;竣工结算价由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业主结清双方往来款项金额,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合同订立的关键是合同条款的细化。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根据。目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将合同条款划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类,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全面而细致的合同条款对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索赔的处理起到直接的作用。

合同履行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索赔的处理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变更及其计价管理,正确计算变更金额、索赔金额、结算价款;另一方面通过计量及支付管理,实行动态的进度跟踪,按进度付款,确保工程平稳有序地开展。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

实施《计价规范》以来,清单计价模式已在工程项目中广泛使用,合同管理水平有很大提高。但是,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合同条款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经常发生。

本文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建设市场管理

通过健全建设行业法律体系,改善合同的法律环境,完善合同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确保地方性法规既要符合当地实际,又要与国家行政法规有效对接。只有摒弃带有偏向性的条文规定,使市场各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的前提下,才能建立良性的市场交易环境。

(2)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措施,提高人员合同管理意识。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2]。

(3)推广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订系统完备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以满足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要求,促使合同双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4)加强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3]。

2、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遵照《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进行编制:

(1)合同计价方式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款就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政府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企业定额进行编制确定的投标中标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选用合适的合同计价方式是合理确定工程价款的前提。

(2)风险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为了在合同的履行中更好的界定和计算因风险所致的责任分担和费用支出,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对于较大型复杂且工期又较长的工程,建议采用较为合理的可调单价合同。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而遵循和采用的计算调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招标文件虽然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指出,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把招标文件内容融入合同条款之中,避免合同管理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管理合法、合规地开展。

3、合同履行

(1)工程变更计价

工程建设条件复杂多样,工程变更难以避免。订立工程变更计价的合同条款,合理确定变更后的合同价款,维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调整办法如下: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2)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变更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以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以经确认符合质量要求的完成项目工程量和对应的清单单价计算的价款额,再计入确定的变更金额、索赔金额、工程价款调整额以及应抵扣的预付款等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清单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并考虑变更金额、确定的索赔金额、调价以及其他合同规定应计入款项,计算出竣工结算价款。

4、索赔的处理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4]。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业主承担量的风险,而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方式,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技术措施差异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承包人的索赔。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是发包人降低工程索赔风险的重点环节。

五、结语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交易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合同管理模式篇(7)

1旅游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问题

1.1企业质量有待提高

虽说我国大部分高校每年都在扩招学生,但是许多学校现存的实训条件以及教育资源都无法完全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因此开展校企合作模式是必然选择,但是旅游管理专业合作企业的质量往往不能令人满意。与高校合作的旅游企业大多数都因商业利益驱使而进行校企合作,理论培训内容少,获利目的明显,这些企业与学校合作投入的共同资金成本亦是有一定限度。此外,当地政府对高校校企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不足,因此导致一些具有崇高道德感与资金实力雄厚的优秀企业不能投身于教育事业中。

1.2校企合作模式单一化

目前,以学校行为为主体的校企合作模式普遍存在企业参与度低、参与面浅,使双方合作更趋于形式,校企双方会出现人才“供需矛盾”的现象。一般来说,旅游企业通常都是以为高校学生设置实习或就业岗位的方式来与高校展开校企合作,而高校则是在企业设置实习基地,以期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这样的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体系过于单一化,极为缺乏成熟、规范,并且系统、严谨的校企合作机制与模式。

1.3人才培养实效性不强

校企合作模式所设置的教育实习基地,能够为在校学生提供相应实习岗位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企业人才引用的目的,然而多数旅游管理专业实习的学生会进入到旅游企业的一线岗位,经过短期培训后直接上岗,而且企业日常实践教学、学生理论应用培训的功能缺失。如此一来,便致使学生在实习基地实践理论学习机会少,而理论提升能力欠缺会直接导致专业技能的进一步提升。此外,虽说部分旅游企业设置优秀实习生奖励,但是奖励条件要求高,无法真正达到鼓励的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实现就业的目的,也可以看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实效性不强。

1.4教学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行业需求的多样化,多数高校旅游管理专业虽然连年扩招,但是教学体系和具体内容却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固守传统的旅游人才培养方案,会导致无法调动教师首先深入到企业一线进行实践的工作热情,进而影响课堂教学效果与校内实践培训效果,教师和学生的服务技能与实践能力均无法得到提升。此外,部分高校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某些专业课程缺失,一些课程缺乏实践教学环节或对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视度不高,培养模式过于单一化,进而致使培养出的大学生缺乏专长,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2优化旅游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措施

2.1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高校可以通过创建校企合作班平台,引导与组织学生自愿参与企业举办的培训活动,学生可以在正式实习之前利用寒假与暑假时间去企业内部“预实习”,如此才能更好得判断自身价值与岗位的适应度,这对于提高他们课堂理论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与实践应用能力大有裨益。此外,因为理论能够在实践中获得检验和提升,所以还要引导学生甘愿深入到旅游企业一线服务岗位中,实现从课堂走向课外、从理论走向实践,如此可以令学生巩固课堂中所学习到的基础理论知识,提高他们动手实践与实践认知的能力[2]。另外,高校可以在旅游管理教育实习基地、以及优秀实习生奖励计划等常规化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再多尝试展开深层次、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活动,例如建立校企合作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有利于推动旅游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创业,也能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创业型旅游人才。

2.2健全教学实践体系

众所周知,合作企业充当的是高校在外人才培养基地,因而充分发挥的是高校“第二课堂”的作用,这可以令学生近距离接触到合作企业的生产一线岗位,提高他们理论联系实践应用的能力,而学生在返回学校时及时进行思考与总结,如此便能意识到自身在实践应用过程中所缺乏的理论知识的欠缺,进而有助于他们积极乐观学习态度、良好学习效率的培养。另外,要求教师科学增加实践教学活动的难度与强度,做好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工作,尽可能促使校内外的科研教育资源都完全转化成实践教学资源,并且将合作企业的教育实习基地列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引导与组织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去企业实习与实践,从而在实习过程中增强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等。最后,高校可以与企业一同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来,积极探索“实习+工作”的订单式育人计划,如此才能有效促进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就业能力的提升。高校亦可以高薪聘请合作企业优秀高管担任学校特聘讲师,健全企业教授流动站,讲授企业需求人才的特质与要求、举办培训学生商务礼仪、职场规划、以及行业最新动态知识等专题讲座,以便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能更加切合企业的职位要求。

2.3打造校企合作品牌

打造校企合作品牌优势明显,有利用优秀的校企合作平台,高校可以放心得引导学生利用周末与寒暑假去企业实习,在“半工半读”的条件下,学生不仅能够获得专业技能的提升,还能获得相对丰厚的实习薪资,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家庭经济负担。其后,高校可以邀请校企合作领导与毕业的优秀校友,共同开展“知名企业入驻高校”、“优秀校友和你谈就业、创业、实习”等形式,为每一位学生展开科学的职业规划教育活动,从而令学生不出学校便能深层次认识到何为职业兴趣、职业技能、以及职业发展,并且有效培养他们崇高的社会责任感。然后,高校还可以与合作企业联手打造独特的校企合作品牌,例如通过举办校园十佳歌手、专业技能实训大赛活动、优秀校友带你走向工作等丰富多彩、同时学生喜闻乐见的校园文化活动,如此才能促使高校文化与企业文化之间的充分融合,才能将优秀的文化理念种子洒进每一位学生的心中,如同“润物无声”般感染与启迪学生的心灵,促进他们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4完善人才对接体系

高校可以借助校企合作平台的企业资源,派遣与组织优秀教师进入到企业一线工作中,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实践认知能力,以及科研、教学与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提升他们的职业素养能力与教学质量。之后,高校应当创建理论知识储备丰富、专业技术能力强、教学实践能力高、综合素质能力优秀的师资团队,这可以为今后培养出高素质、专业基本扎实的优秀人才提供师资保障[3]。此外,高校与企业应该共同巩固校企合作平台的基础,并且积极创新与完善校企合作模式与体系,更新与健全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模式,定期组织学生到优秀合作企业内部去参观与学习,同时邀请企业进入校园、走进学生日常生活中去,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高校双方、协同育人的目的。最后,亦是极为重要的一点,便是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与思想引导工作力度,引导学生充分利用现有的校企合作平台与教育资源,促进自身发展成才;同时亦要定期举办大学生感恩教育活动,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感恩社会、奉献社会。

2.5提高校企合作旅游企业质量

前文提到合作旅游企业的质量参差不齐,而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高校可以从以下方式着手:第一,必须进一步提升旅游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升学校应届毕业生的质量,如此才能令用人单位满意,自然而然便扩大了学校的影响力,这为今后吸引优秀旅游企业来校展开洽谈合作提供了不小的帮助。第二,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可以充分利用丰富的校友资源,与国内外优秀企业获得联系并建立真诚友好的合作关系,一同将学生打造成国家与社会都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第三,激发社会企业参与高校办学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并且呼吁更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旅游企业感恩社会、反哺社会,支持高校企业协同育人计划,为学校优秀学生提供些许实习机会与工作岗位。

3结论

综上所述,旅游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体系,能够为国家与社会培养出一大批真正有素质、有能力、有理想的旅游人才,因此高校必须坚持走这一发展路线。针对旅游管理专业当前阶段校企合作模式存在的企业质量问题、校企合作模式单一化、以及人才培养实效性不高等问题,高校应当从培养应用型人才与满足企业需求的角度出发,将提升学生的道德感、创新精神与实践应用能力列为工作重心,并且从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健全教学实践体系、打造校企合作品牌、完善人才对接体系、以及增加校企合作企业质量等措施入手,如此才能真正提升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实效性,才能有效促进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学习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模式篇(8)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17-02

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PMC)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管理模式,即由业主聘请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代表,对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及设计、采购、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在PMC模式下,业主仅需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决策,绝大部分的项目管理工作都由PMC承包商来进行。由于PMC承包商从初期就参与项目,因此可以对项目从全局的角度进行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比较,从而达到项目寿命期成本最低;在完成基础设计后,通过合适的方式招标,可以加快工程建设的工期,为业主创造最大程度的效益。

建设部在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要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模式,这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的必然要求。由于项目管理承包(PMC)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实践过程中难免出现种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一直都是大家讨论的热点。因此,本文在研究PMC模式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在PMC模式下,业主如何有效地实施合同管理。

1 关于PMC模式的基本内容

1.1 PMC的概念辨析。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中的规定:我国的PM/PMC的主体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其提供的产品为“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PM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PMC则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

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这就意味着PMC模式在我国只属于“型”的工程咨询,即PMC不承包工程,在施工中监督承包商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这显然与国际上对于PMC的定义范围有所背离。国际上的PMC原意为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其业务范围与PM模式相仿,但在工程合同链中的地位与PM模式截然不同。如果说PM模式的主旨是作为第三方的“服务”,那么在PMC模式中,其主旨就是作为工程主要参建主体的“承包”。PMC组织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再与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PMC合同是工程合同链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从事PMC组织不再是独立于业主与实际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责任人,而是需要保证业主提出各项指标得到完整实现的主要负责人。

国际上的PM与PMC相比较,PM的咨询管理应用更为灵活,根据业主的不同需要,PM可以从责任范围最小的“只对业主提供项目咨询服务,由业主自己管控整个工程”,到责任范围极大的“全程业主,对工程进行监督控制”。而PMC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工程总承包,主要适用于业主希望将大部分费用风险和工期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并且业主只对工程进行较少控制的工程。

1.2 PMC的类型。按照国际惯例,同时结合国内PMC现状,我们可以将PMC模式分为三种类型:①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同时还承担部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即EPC模式)工作,这种模式对PMC来说风险较高,但相应的利润、回报也较高;②作为业主管理力量的延伸,管理EPC承包商而不承担任何EPC工作,这是我国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中常用的模式,也是本文重点介绍的部分,这种PMC模式相应的风险和回报都较上一类低;③作为业主的顾问,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未完工作及时向业主汇报。这种PMC模式风险最低,但回报也低。

1.3 PMC的工作阶段和内容。根据国际上普遍流行的项目阶段划分方式,可把PMC项目分前期阶段(即定义阶段,指详细设计开始之前的阶段)和实施阶段(又称EPC阶段,即设计/采购/施工阶段)。

前期阶段包含了详细设计开始前所有的工程活动,该阶段工作量虽仅占全部工程设计工作量的20~25%,但该阶段对整个项目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0~90%,因此该阶段对整个项目具有重大意义。在项目前期阶段,PMC主要负责以下工作:项目业主选案的优化;对项目风险进行优化管理,分散或减少项目风险;审查专利商提供的工艺文件,提出项目统一遵循的标准、规范,负责组织或完成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和总体设计;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投资估算;编制EPC招标文件,对EPC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完成招标、评标等相关工作。

在项目实施阶段,由中标的总承包商负责执行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PMC在这个阶段,代表业主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理作用,直到项目竣工。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工程验收、向业主移交项目全部资料等。

2 我国PMC模式下的合同关系

在我国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中常用的PMC模式中,业主、项目管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三方构成一定的合同关系。其中,业主与项目管理承包和施工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而项目管理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项目管理承包商只是代表业主来管理和监督施工承包商的工作。

通常,业主和管理承包商之间签订带有风险激励的合同,以使PMC与业主的利益一致,并共同承担风险。其中PMC承担以下风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投资控制目标、项目工期目标、现金流量目标。

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施工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完工风险等。通过上述合同安排,业主由传统方式下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全部风险,转为承担部分风险。

3 PMC模式下的合同形式选择

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模式有很多种,有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一般来说,业主在选择合同模式时,通常会考虑如下几个因素:工作内容、工作量及项目最终交付成果的确定与否、业主合同管理成本的大小、承包商与业主对风险分担的理解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作量和最终交付成果比较明确、实施风险较高的项目,在这种合同模式下,业主的合同管理交易费用最低,执行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固定单价合同则适用于工作量不确定、但执行风险较小的项目,相对而言,业主的合同管理成本较高;可调价格合同的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业主承担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可调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而对于工作量不确定、最终交付成果不明确、实施风险较大的项目,则应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这种情况下,业主的合同管理交易费用较高,且必须自行承担实施过程的大部分风险。

PMC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评定PMC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好坏的标准不仅要考核是否节约了建设投资,而且要考察项目管理活动的成效。因此,PMC合同通常采用“成本+酬金”的计价方式。该类合同一般对于PMC工时等方面的成本花费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支付。另外,业主可在合同中定义一些里程碑,承包商每完成一个里程碑,将从业主那里得到一部分酬金作为其利润。另外,为鼓励PMC承包商工作的创新性并鼓励其费用节约,一般在与PMC签订的合同中均有奖励和罚款条款。对于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如提前完成工程或有重大的投资节约并且在项目投产试车考核合格后将得到相应比例的奖励,反之将要对其进行罚款。该类合同有益于在PMC与业主之间形成真正的双赢关系。PMC将有机会根据其在项目费用、进度、装置性能及实用性等方面做出杰出表现而赢得酬金和奖励。

4 业主应加强对PMC合同实施管理

由于PMC合同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很多费用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因此业主应加强对PMC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控制人工时、差旅等费用的合理发生,进而控制项目的总体费用,是业主进行PMC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4.1 择优选择PMC承包商。业主成功选择综合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好、业绩多的、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优质PMC承包商,这是业主后面顺利实施PMC合同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业主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市场资源,鼓励竞争,对PMC承包商评估时可采用技术上可行、评估价格最低的方式,这样可以确保选择到技术可靠、费用最省的承包商,为业主节省项目建设投资;最后,合同谈判的重点应集中在PMC承包商提出的合同偏离,通过严格而周密的合同条款来规避风险;合同签订阶段,业主可以要求要求PMC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或母公司担保,以转移业主的管理风险。

4.2 重视PMC合同管理界面。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业主必须在项目上设立专门的界面经理,负责有效妥善的处理业主、专利商、项目管理承包商、设计承包商、施工单位和其他第三方的界面关系。对于PMC合同,业主应在合同中合理界定好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范围,如果界定不清、处理不当,就会对项目管理产生阻力,引起不同合同在工期、质量、技术上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业主必须重视合同界面管理。

4.3 重视对PMC合同价格的跟踪控制。PMC合同为成本加酬金合同,除对PMC承包商的实际费用(人工时、差旅、办公杂费)等实报实销外,再向承包商支付称为酬金的费用。

4.3.1 业主对PMC成本部分的控制。业主在PMC合同签订时,应将项目总人工时数和预估费用作为PMC人工时控制的总体目标,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时予以修正更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PMC提供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先得到业主的批准,在实际派驻之前其工作内容、办公地点、人员级别、适用费率、估计工作起始时间等,业主与PMC承包商应事先达成一致。在派驻到项目组之后,由项目经理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每月核算,进行动态控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真正控制人工时的有效利用。在项目总体费用达到临界值时,业主有自由裁度权对人工时进行缩减。在这个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与各项目组紧密配合,从总体上把握并时时预警,使之不超过总人工时数及预估费用。

对于加班人工时和差旅费用,业主在合同谈判阶段,双方应对差旅政策、出差人工时计算、差旅补助等问题达成一致,以避免执行阶段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另一方面PMC承包商的加班和差旅应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对于办公杂费,业主应要求PMC提供联合办公室和必要的办公管理,费用由业主进行实报实销。这部分费用由于是杂费,包括办公室租金、网络接入、电话费用、办公用品等,经常不被人重视,但实际可占PMC合同总费用的5~6%。在对这部分费用进行管理时,业主应注意与PMC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前商谈一致,做好界面划分,如哪些项目是实报实销,哪些项目已经含在人工时单价中,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执行过程中双方扯皮推诿的现象发生。

4.3.2 业主对PMC酬金部分的控制。酬金可以分为两种:①固定部分,与项目的实际投资多少不发生联系,只要工程按约定的里程碑进度完成,即可获得相应于该部分的酬金;②激励部分,是对项目完成过程及成果,除了投资控制目标以外,与PMC承包商管理能力相对应的酬金。待项目结束时,按合同约定的考核办法对各项目标值进行指标考核,只有达到预期目标部分的约定指标值,PMC承包商才可以获得该部分相应的风险酬金;若某项指标未达到约定考核值,则业主不支付相关指标的酬金。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设置一个对承包商酬金奖励封顶的最高额。

4.3.3 项目结束阶段,业主应进行PMC执行评价。执行评价主要有两个目的:①从业主的角度对PMC承包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找出优势劣势;②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为以后的PMC招标和合同管理积累经验。

5 结束语

近年来项目管理承包PMC这一先进的管理模式已被我国工程界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也给我们的工程管理领域注入了一个新兴的行业,但从当前项目管理公司的运作情况来看尚无成熟经验。而笔者对于PMC合同管理的研究,尚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们希望在工作实践中,合同双方既能坚持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又能在实践中灵活应用,从而最终实现业主与PMC承包商的“双赢”,这是合同双方合同管理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2 田爱民.项目管理承包PMC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J].合同管理,2009(1)

3 丁郡瑜.工程项目PMC难点及应对措施[J].工程项目管理,2010.4

合同管理模式篇(9)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rail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three periods of BT mode.

Keywords: BT mode;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深圳轨道交通工程三期7、9、11号线的建设采用“融资+(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的BT模式。工程范围主要包括:

车站、区间、停车场、车辆段的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人防工程、主变更站工程、与既有地铁线路的接驳改造工程等。

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包括:轨道工程、供电系统(含接触网)、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防灾与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乘客资讯系统、安防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车辆段智能化系统等;

施工期间的场地准备、临水、临电、临时道路、临时通讯,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的临时设施,以及施工结束后的场地恢复等。

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工程,上盖物业开发工程。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BT项目的合同管理是项目顺利按约定进行施工建设、移交回购的保证,现阶段作为BT项目主办方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初步设计管理

三期BT项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括工程费用和项目融资费用两部分。

工程费用包括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费、风险包干费、暂列金额。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该部分工程范围的分劈概算工程费用(含乙购设备的购置费)为基数,按照乙方《投标承诺函》承诺的工程费用概算下浮率计算确定,包干使用。

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用:计费基数为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的60%计列。除非发生概算调整,在合同履行和结算时不得调整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风险包干费,该项费用是基于本BT项目在开标和签订合同时由于征地拆迁、设计(包括线路与车站方案)、概算编制、项目报建等各方面条件尚未完全稳定,且本工程施工工期相对紧张,工程地质情况复杂、项目周边施工环境未知因素多,BT建设模式风险高等情况而设定。风险包干费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范围内的概算工程费用乘以风险包干费率报价计算确定,包干使用。

合同还约定:工程范围内经政府批准的概算金额或内容发生调整,根据政府批准的最新概算按照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风险包干费及场地准备与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亦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工程概算已成为合同定价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细微偏差就会造成合同价款的巨大差异,因此合同管理工作应首先从初步设计工作入手,高度重视初步设计质量,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的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由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这就要求业主选择经验丰富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指导总体设计单位从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角度进行项目设计,保证总体设计能满足节能化设计、可靠性和安全性设计、可施工性设计、可维护性设计、可扩展性设计、防灾和突发事件处理设计和人性化设计要求。

2、总体设计院应依据初步设计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做好初步设计修编工作,及时稳定初步设计方案严把设计质量关;同时还应提高计算精度,将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全面、实事求是进行设计概算修编工作,多算要扣,少算要补,不能仅偏重于补漏。

3、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妥善处理好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前期工程的难度,在确保使用功能和工艺布置的前提下,合理缩小车站建设规模,减少工程投资。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勘察和调查资料,多方研究科学比选,合理确定工程施工的相关工法,确保工程能快速安全施工,从而达到优质优价。

二、工程变更管理

三期BT合同明确工程的变更分为A、B两类:

A类变更是指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因甲方或政府原因导致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的,单个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中的单独一次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全线同一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变更。

B类变更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实施阶段,由乙方或由乙方负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地质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自身工程实施需要提出的,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计及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A类变更应由甲方提出,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根据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实施该项变更,并按规定的程序提出费用申报,乙方提出的费用申报经甲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而B类变更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是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也是工程竣工结算时审核的重点和难点,政府投资项目还要提交审计专业局审计。如何进行BT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也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首先应严格控制A类工程变更。A类工程变更是业主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业主原因包括业主自身的原因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必然要调整合同价款,这就需要业主会同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控制工程变更发生,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初步设计时,业主应会同总体设计单位深入一线进行调查,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协调,明确工程各项建设要求和标准,确保初步设计满足工程报建的各项要求,减少后期因政府部门要求变化修改工程设计。

2、做好管线迁改、交通疏解等前期工程的施工策划,强化组织协调管理加快前期工程的进度,保证满足BT工程建设需要,避免因前期影响而引起BT项目工程变更。

3、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要求总体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地形、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构(建)筑物、用地红线等资料,减少设计缺陷、错误、遗漏的变生,最大限度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

4、A类工程变更必须得到业主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其次是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合同和政策法规进行工程变更,保证工程变更合理合法。

1、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变更原因的分类以及工程变更的分类,区分工程变更的责任和性质,确定工程变更管理中BT主办方、承办方、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制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对工程变更的申报和审批时限作出具体要求。

2、按照分类授权审批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审批的各级权限,及时组织相应的工程变更审批、审查会议,从而减轻工程变更对进度、工期的影响。

3、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要求,及时与政府投资专业审计局进行沟通联动。重大工程变更事前应征询审计单位的意见,会同相关审计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和工程变更原因、性质、责任的分析和讨论,事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备案,完善工程变更的相关资料保证后期结算审计时有充分依据。

三、计量计价管理

三期工程BT项目建设采用“融资+(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其中项目融资费用:是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为本工程进行融资的资金成本,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实际资金占用成本的补偿。乙方资金占用额不包括保留金、待政府审计部门审定金额,融资费用其计取的基数为不含上述费用的支付期实际验工计价金额。融资费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乙方《投标承诺函》承诺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率计算得到,费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而调整。

合同明确:融资费用根据资金占用额、资金占用时间和融资费率计算确定。资金占用额根据工程投资额计算。当年工程投资额按照该年各季度工程造价验工计价金额之和,扣除其中甲方在当年已支付验工计价款及保留金后计算。融资费用的计算与验工计价切切相关,BT项目建设过程中计量计价管理也应是BT合同管理的重点。

1、依据BT项目合同文件约定编制工程费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规定BT主办方、承包方、监理等参建各方的验工计价职责,明确工程费用验工计价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要求。由于BT合同明确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里程碑阶段支付,支付的款项目为里程碑阶段完成合格工程量的验工计价费用,里程碑阶段按季度进行验工计价,因此应分别制定季度验工计价和里程碑节点计价程序,合理确定工程费用。

2、结合政府批准的工程概算和工程实际情况,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概算分劈工作,编制确定BT项目的合同清单并作为验工计价的基础和依据。每一单项工程开工时,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BT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数量清理和计算,确定与合同清单项目相对应的施工图工程量,并按每季完成施工图工程量比例确定当季验工计价比例和费用。

3为确保验工计价数据的准确,还要加强现场计量工作。首先应依据合同和清单规范的规定,组织制定现场清单计量模板,明确主要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规则和要求。其次是要加强现场计量收方和计算管理,杜绝高估冒算现象,确保完成工程量真实准确,同时附齐相关支持性资料,以备核查。

四、风险包干管理

BT项目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和风险项目:

1、工程建设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

2、岩土工程补勘

3、初步设计的影响

4甲供材料设备的影响

5、非BT工程接口影响和补救

6、市容和重大活动要求

7、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困难和风险

8、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设施保护

9、复杂的周边施工环境对BT工程的影响

10、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的180天内停工和窝工费用

11、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的180天内赶工费用

12、其它法律、成本改变和风险

合同还约定:除非发生概算调整,在合同履行及结算时不得调整合同价款中风险包干费。

风险包干项目与BT项目的施工进度、安全、质量、费用密切相关,只有加强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估认识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地使用各种风险应对措施以及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对项目风险实行有效控制,妥善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才能以最少的投入保证项目总目标的实现。

1、BT承办方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做好施工图设计管理和审查工作,按合同要求进行分包单位的选择、管理、服务和配合,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制定相应预案措施,对非BT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场内管理、服务和配合措施,保证工程施工正常有序进行。

2、依据用户需求及时稳定甲供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减少因甲供材料设备的最终结果使得BT工程设计输入条件发生变化,引起设备基础、施工工序、工程接口、设备运输路径、预留预埋、孔洞等局部或系列调整、改造,导致BT工程发生变更。

3、加快征地拆迁和交通疏解、管线改迁与恢复、绿化迁改与恢复等前期工程和甲供设备等的施工进充度和计划,减少局部变更设计方案、调整施工方案或施工工序,以及额外增加加固、临时支撑等相关补救措施发生。

4、应充分认识到复杂地质条件和施工环境给地铁工程施工带来的巨大困难,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积极采取所有调查、物探、补勘、地层处理与预加固、支撑、合理选择施工机具以及其他合理的规避、补救措施或手段,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合同管理模式篇(10)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前 言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以下简称EMC)是于20 世纪70年代中期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市场化的节能产业运作机制,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从节能投资中所获得的节能收益用于支付实施节能项目的费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运作方式是通过建立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简称 EMCO)来进行的,也称能源管理公司。EMCO 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1]。

2 EMCO的融资困境

EMC作为新兴的产业,其运作方式与传统产业存在较大区别,金融机构也没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机制,融资的困局仍严重制约着EMC的发展。EMCO面临的融资困境主要源于如下几个方面。

2.1 EMC项目的运作模式

EMC前期先由EMCO为客户提供节能审计,在此基础上签订能源服务合同。EMCO依据项目设计方案,先行承担购买设备、安装、施工、改造等各项投入,并提供节能量监测、维护和培训等一系列的服务,只有当节能项目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标准时才能分享节能收益。由此对于EMCO来说项目前期投入巨大,资金需求强烈。项目前期风险几乎全由EMCO承担,用能单位不需要任何的前期投入实现节能,项目结束还能够获得节能设备。对于客户来说看上去像“不劳而获”[4]。而金融机构向EMCO提供融资也意味着将自己与巨大的风险捆绑在一起,这对于以稳健经营为其核心的银行来说是不愿意承担的[2]。

2.2 EMCO自身的特性

EMCO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的是包含了技术、工程、方案、运营等全方位的服务,目的是“可稳定地、可计量地提升客户的能源利用效率”。因此EMC不同于传统产业,其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而缺乏土地、厂房、设备等硬件资产,当然也缺乏资产信用。EMCO的优势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流动性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困难。用能单位将自己不熟悉的能源管理外包给EMC0,从而能够专注于生产与服务,EMCO能够享受市场细分和专业化带来的收益,但节能服务高度复杂性与专业化同样带来了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这也为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的评估带来了困难。投融资机构不熟悉种类繁多的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难以建立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有效的、全面的评估系统[2]。

2.3 EMC项目相关资产的特点

EMC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存在于客户的企业中,而且都依附于企业生产的主流程中,缺乏独立性 ;另一方面,节能设备往往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可变现能力较弱。这些都使银行不愿将此视为可接受抵押。当前我国EMCO的规模普遍较小。EMC在我国的发展仅10多年的时间,多数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企业规模不大、经济实力较弱、商业信誉尚未建立起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在我国长期存在[2]。

传统担保与EMC项目融资之间的这些不适应性,导致中小EMCO很难通过传统担保解决其融资难题,而保理融资所具有的特性却与EMC项目融资有着天然的契合性,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中小EMCO的融资难题。

3 保理融资

3.1 保理的内涵

所谓“保理”是指在赊销贸易背景下,保理商为卖方提供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一词源于欧洲的“Factoring”业务,也被称之为保付。保理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 19 世纪初,保理业务就出现于英国对美国的纺织品出口贸易中;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保理融资已成为各国金融服务中的一项主导业务[3]。

3.2 保理融资与合同能源管理的契合性研究

3.2.1 保理业务是一种符合商业原则的中小EMCO融资的方式

保理融资侧重于对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保理商主要依据EMCO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赢利情况,以EMCO和用能单位的合同为基础,通过承购应收账款为EMCO提供金额高达合同金额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并伴随EMCO业务的增长而自动增加信用额度,尤其适合那些具有成长性的中小EMCO。同时,与银行贷款的层层审批相比,保理业务手续简便,更适合中小EMCO资金需求“急、频、少”的特点;与银行贷款全部体现为EMCO负债,影响EMCO资本结构相比,保理业务不但可以使EMCO获得资金融通,还有效盘活和利用了资产负债表上存在的大量应收账款,提高了EMCO的流动资金比例,改善了财务报表,有利于EMCO提高资信等级,便于再融资[4]。

3.2.2 保理业务可以帮助中小EMCO有效消除信用销售带来的隐患

保理业务所提供的一揽子服务能够辅助EMCO解决了一系列难题:账款催收――保理商的专业化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把货款到期至收到货款的时间尽可能缩短而不影响合同双方关系;销售账户管理――无异于将专业财务管理机构内化,尤其适用于中小EMCO来减少管理人员和相关投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更有利于EMCO集中精力于节能业务;坏账担保――保理商对已核准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只要EMCO的节能保证量控制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就能消除因用能单位违约造成的坏账风险;用能单位商业资信评估――从源头帮助EMCO核定合理的信用销售额度,降低因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用能单位违约风险,甚至还可作为中小EMCO开拓市场、建立客户关系、掌握市场信息、调整市场战略的一条渠道[4]。

3.2.3 保理业务具有“一手托两家、买卖都欢喜”的结算效果

由于基于信用销售,EMCO可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量后获得收益再付款,从而加快了资金周转和货物流动,降低了营运成本,扩大了其在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如果EMCO信誉、财务状况良好,无须抵押便可获得100的信贷。利用保理结算还使EMCO避免了信用证项下高昂的开证费用和支付保证金而带来的资金占压,并简化了结算手续。 因此,保理业务在弥补信用销售给卖方造成风险敞口的同时可以使EMCO受益,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之外,借助对EMCO有利的结算方式为企业赢得了新的竞争力[4]。

3.2.4 保理业务具有令中小EMCO满意的性价比

如果单从会计成本角度比较,而不作经济成本分析的话,保理业务的应用优势可能会因价格因素而大打折扣。但通过综合、动态的分析便会发现:保理商可以在一年以上的合同期内以灵活的信用额度连续不断地收购客户的应收账款,使那些处于业务增长期的中小EMCO始终可以获得充裕的流动资本用于扩大再生产,同时减少了信用调查、销售管理、催收账款等开支,剔除了坏账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往往可以弥补甚至于超过保理业务的费用支出。此外,由于保理业务是一种“B2B”意义上的结算品种,借助EDI系统传递信息,也实现了比一般结算方式更快捷、准确和高效的比较优势[4]。

从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角度看,因为与EMCO的实际业务状况直接相联系,保理业务中被收购的应收账款可被视为融资的抵押物,加之保理商的经验和操作特点,可以把EMCO违约风险降到最低。因此,只要操作和监管得当,主要服务于中小EMCO的保理商的经营风险可以被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不仅不必忧虑因此而增加运营风险,还会借开办保理业务来丰富业务范围和赢得可观的收益。

4 结 语

资金短缺是中小EMCO实施EMC项目的重大难题,主要是因为传统融资方式与EMC项目融资之间的不匹配,而保理融资的特性却与EMC项目融资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将保理融资与EMC项目融资相结合必能实现银企双赢,切实解决中小EMCO的融资难题。但目前我国EMCO的信用度还不够,提高保理融资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保理融资的事由规定有待细化等等,严重影响了保理融资功能的发挥。本文建议,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程序,进一步完善保理融资制度,使之更好地融入EMC项目融资,从而推动和促进我国节能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海燕. 市场化节能新机制-访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沈龙海[J].建筑节能,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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