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4 16:47:59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1)

我国要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高度发达的法制是我们发展的目标。在建筑工程领域主要表现是落实合同法,提高承发包人的合同法律意识, 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合同管理实施的力度。确保提高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我国建筑从业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在我国加入WTO组织后,在建筑市场将逐步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的同时,确保我国的建筑从业企业能与国外企业竞争,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是 我们的必要工作。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的签订为项目管理提供了管理对象,成为全过程施工管理的基础。它是安排项目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报表及竣工结算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编制,工程材料、设备等也要按照合同规格购买;工程合同又是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材料价格的确定办法,还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工程合同也是进行工程索赔和反索赔的依据,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分析索赔事件能否成立及 索赔性质的主要依据。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就成为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

2.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 , 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

2.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

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

2.3 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 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 。 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 、 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 。 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

2.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经全面开放 , 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 , 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 、 遵循国际惯例 。 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三、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3.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颁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本健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的执行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中既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忽视工程质量的问题,也有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在管理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管理行为才能有效,能提高我们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的水平。

3.2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3.3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建议在建设工程招标中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积极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中标价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3.4重视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在工程实践中是非常频繁的,变更意味着索赔的机会,因此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加强管理。应该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种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再进行合同变更。很多承包人往往不重视变更管理, 对业主要求的变更无条件服从,导致工作做了却无法获得赔偿。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索赔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发包方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索赔要求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2)

中图分类号: [DF5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风险是任何工程项目中都存在的,现代公路工程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新颖、持续时间长、参加单位多、与环境接口复杂,可以用危机四伏来形容。此外,构成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它们分别由不可抗力、故意行为和意外过失造成。一旦风险发生,就意味着酿成了风险事故,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公路建设行业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它危险性高、涉及面广,是很容易出现风险事故和付出较高损失的行业。面对这一问题,公路工程的合同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管理

2.1 风险管理的起源

最早出现“风险管理”这一术语,是 1950 年加拉格尔在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提出的;1963 年梅尔与赫奇斯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一文的发表,对风险管理这一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系统的研究和说明;我国系统的引进风险管理理论要归功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宋明哲先生,他在 1984 年出版的《风险管理》一书为中国打开了风险管理与防范之门。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可以较为准确的理解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含义。

2.2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间的关系逐渐变成了合同关系,而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行为也主要依据合同来加以约束。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工程合同订立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和合理的分配风险。

整体上说,合同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经过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我国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迄今已经有 12 个年头。它作为一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时刻制约着活动双方的违法违约行为,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具体说,公路工程合同又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公路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而广义的公路建设工程合同包含了与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除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外,还包括工程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招投标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以及各种技术合同等。

2.3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部分,其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因而,从项目时间、质量和成本目标来看,风险管理与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究竟何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指公路建设活动中一切与公路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不仅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还包括合同制定过程中和制定前后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公路项目建设作为高风险行业,在整个施工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很多复杂的风险因素,但这里的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不是指建设活动中一切风险,而是其中所涉及的与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风险。例如合同确立以后,由于市场变化引起了原材料价格的变化,这样的风险是不可预料的,同时也是合同风险的一部分。因此说,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中的损失是合同主体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损失。

2.4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特征

①这种风险多属社会风险。现代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风险意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建设项目作为社会活动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肩负和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即能否及时有效地防范各种高风险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这类风险属静态风险。静态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风险。工程活动中遇到突况和意外事故的可能性是无法预测和估量的,因而,风险相伴而生,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损失是惨重的。

③这类风险属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所以说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一是没有损失,二是造成损失。但与投机风险相比,这类风险是可保的。

④这类风险属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

⑤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中既有财产风险,也有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2.5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意义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层次论有五个层次,而安全需要则恰居第二,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需要。这足以说明人类对于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安全保障,它的意义如下:

①有利于公路建设工程主体的稳定经营和向好发展;②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以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③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④有利于及时解决公路工程款拖欠问题,给广大农民工带来利益和方便,巩固社会稳定;⑤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公路建设行业市场,有利于扩宽视野与国际接轨,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⑥有利于提高我国公路建设行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勇敢接受国际挑战。

3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既要在合同订立时预防,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我们应清楚认识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防患于未然。

3.1 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具有服务性和监督性的双重属性。即进行工程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这个专门的机构应包含各方人员,如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在内的专业团队,他们负责管理、监督整个工程活动的进行。例如,在合同签订前,对合作对象进行仔细审核,深入了解。此外,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2 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可以预测的风险,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对于一些无法预测的风险,我们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来解决。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可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目前在中国,人们对于索赔的认识较浅,成功索赔的案例也较少,工程索赔制度未普遍推行。面对这样的现状,作为承包人和业主既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是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同样,在古代也有经典的风险转移示例。“镖运”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风险转移技术。

3.3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合同风险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扩大,合同标的日趋庞大,涉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日益增多,国内采用的传统合同管理方法和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动态管理要求,而微机信息系统既方便又快捷,不但节省了时间,也减少了人力物力。所以说,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是时代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3.4 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增强合同概念和合同管理知识,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关键时刻,能及时应对和处理突发状况。这对于风险的防范是及其有力的。

4 结 论

综上所述,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牵涉到公路工程活动的方方面面,它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着合同双方的行为。面对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应该通过加强理论学习,总结经验教训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切实有效地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3)

前言

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在合同管理中,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这样才使合同管理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合同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 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 转变政府职能, 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 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 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 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 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 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工程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 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 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 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 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 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3、建设工程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 所以, 建设工程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 这是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 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 只好接受, 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 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 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阴阳合同”充斥市场, 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 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 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 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 , 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 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 阴阳合同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 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 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 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 随意修改合同, 或违背合同规定, 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 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 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 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 谁都可以签合同, 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 或有制度不执行, 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 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 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 专业面广, 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 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 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 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 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 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 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 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 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 合同管理粗放。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体制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 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 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 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 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 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 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应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 健全体制, 完善操作。

3、借鉴国际经验, 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 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

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

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履行,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 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6、加强合同法律意识, 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 承发包双方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 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 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7、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8、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 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 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

9、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 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 涉及专业多, 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 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 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 应专人负责, 负责到底, 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五、结语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4)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是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过程中涉及到合同的管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过程是围绕合同进行的,合同是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管理是一个过程,它保证合同按照一定标准履行,从而充分达到医院(买方)和供应商(卖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质量、工期、进度等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最终促成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

一、合同的定义:

1、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意义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合同管理要保证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还必须充分协调好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分清权责,在合同双方建立起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合作共赢的伙伴型关系。合同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三个管理的原则:

1、诚信原则

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该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这里包含着相互关联的两层意思:一是量力而行作出现实、可行的承诺;二是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认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认真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文件,都明白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的意义。一般应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具有善意,遵循对等原则,不刻意添加隐瞒或故意疏漏合同条款。

2、公平原则

法律是维护公平的,维护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各公民、团体之间的公平。根据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合同文字的相互矛盾或其他缺陷,如果按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和有关整体解释惯例进行解释后仍含糊不清,则可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一方(业主)的原则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业主故意使用了这种有歧义的词句,因此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效率原则

经济合同其管理与实施当然受经济学原理的约束。经济学讲究的是效率,及如何以尽量少的资源来达到既定的目标,或以既定的资源实现目标的最优化。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需要维护的是整个项目的效率,即实现项目质量、成本、进度、范围等目标的综合最优。根据效率原则,有时需要比较灵活地执行某些合同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追求项目整体的效率,而不要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效率。由于项目各分目标的相互矛盾,某一个分目标的优化可能必须以另一个或几个分目标的损害为代价。

三、合同生命周期管理在医疗设备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对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项目采购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活动构成了合同生命周期。通过对合同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斟酌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措词,尽可能的回避或减轻某些可识别的项目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项目有效的完成。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设备合同的管理过程中,着重做好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通过需求论证、效益论证和市场论证,为设备的引进和购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合同在产生和完善过程中,做到科学、规范、严谨,发现误差及时纠正。同时,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环环紧扣,流程畅通,执行及时、准确、快捷。并且在设备合同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重视了以下几个环节:

3.1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

(1)需求论证。即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临床科室根据各自的功能特点,从满足患者就医的需要、医疗技术发展的需要、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与医院等级和品牌相匹配的需要几方面着眼,制定合理的设备购置计划。

(2)效益论证。引进设备前,医院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及财务预算,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现有同类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利于准确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及需求度,避免医疗设备重复购置、设备闲置或使用率低等,造成资源浪费,为设备的引进和购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市场论证。在进行需求论证的同时,设备采购部门通过调研了解国内外市场行情,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引导科室开展业务。对确定购买的设备,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对购买的设备进行综合调研评估,如:使用科室、已知商家及历史价格等,同时要求参加投标的商家提供全套资质证件及待购设备的主要用户名单、业绩,了解其市场份额占有率。经严格审核后,再在医院领导牵头下,组织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医学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医疗设备招标选型或商务谈判,通过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商家,确保引进设备的功能先进、质量上乘、价格合理。

3.2设备购置合同的形成

(1)合同签订。医疗设备确定购置后,医院和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上详细注明购置设备的产地、品名、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付款方式、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质量保证及维修保养等条款。

(2)合同交接。设备处将经使用科室认可,供应商和项目工程师、设备管理部门领导、院领导逐级签署的合同定点存放,由专人编号、盖合同章后进行分发。在合同交接过程中,注重细节,对合同交接的每个环节进行书面登记,谨防在交接过程中的遗失和误差现象。

(3)合同录入。建立设备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录入新的合同信息,以便于及时、便捷、准确、科学地查找和执行合同条款。及时按照固定资产编码规则进行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做到及时、准确,确保没有疏漏。

3.3设备购置合同的执行管理

(1)设备验收。设备送达指定地点,由相关人员和项目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安装与技术验收,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医疗设备需进行商检,调试正常运行后,凭验安装验收单和发票,录入固定资产管理库。

(2)设备付款。合同付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不拖欠款项也不在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情况下预付合同款。

(3)合同核对。为确保设备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准确无误,我们建立健全了查对制度,定期由设备处领导、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处等相关人员参与合同核对,要求账实相符、合同条款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4设备购置合同的收尾

合同收尾管理就是结束合同管理并结清账目,结束合同工作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采购审计并将有关资料收集存档供未来使用,包括解决所有尚未了结的事项。采购结束后,未决争议可能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合同收尾管理包含以下几点:

(1)财务结算退还质保金。

(2)合同建档设备购置合同及时归档。同时设备处对设备购置的申购报告、论证材料、订购合同、验收清单、设备资料(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一律登记、编号、建立索引、归档。

(3)定期开展采购审计是对从计划采购过程到管理采购过程的所有过程进行结构化审查。其目的是找出可供其它采购项目借鉴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

(4)根据合同实施过程的情况,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教训。

四、结束语

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同临床科室、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积极合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通过规范的流程和完善的制度依法管理,实现对医院设备采购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参考文献:

[1]陈洁.医院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主席令9届第15号,1999.

[3]许锋,等.医疗设备合同的标准化管理[J].中国医疗设备,2009(11):77-79.

[4](美)项目管理协会著.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第4版.王勇,张斌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5]北京中交协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5)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五)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六)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6)

一、行政、合同以及行政合同

考察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不妨先了解相关的行政和合同的深层含义,这对于理解行政合同大有裨益。我们通常所谈的行政就是所谓的公共行政。国家产生以后,出于治理的需要,国家就要从事一定的组织管理事务。三权分立学说出现以后,行政与立法、司法相分离,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合同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契约。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民事合同乃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其民事权力义务的协议,是市民社会的交易凭证。行政与合同相结合,产生了一种称之为“行政合同”的事物,它归根结底乃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确切地说,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协议。随着行政法理论和行政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行政管理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刚性的行政管理手段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所以更柔性的管理方式加入了行政管理的实践中,行政合同就是其中的代表。[1]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打破了传统行政的命令色彩。在行政合同制度发展较好的法国、德国等国家,行政合同这种便于公民理解和接受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被广泛接受。

二、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既有包括办公房屋的租赁、办公用品的购买等民事合同,也有基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公法意义上的行政类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能称之为行政合同,而前述办公房屋的租赁、办公用品的购买合同,行政机关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这是纯粹的民事合同。有学者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没有界分的标准,但笔者认为,即便这些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进行,这并不能否认他们的民事性质。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合同虽然与民事合同有着明显区别,但这并不影响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行政合同无疑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属性。

(一)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如若从通行的法律关系学说看,行政合同的本质是“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首先,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而行政相对人以履行义务的方式被动地出现在合同中。其次,从行政合同的内容上看,它体现的是行政权力义务关系,并不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可以决定发起合同,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达成行政合同,并决定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等内容,这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需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常常单方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这是行政合同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也就是所谓的“行政优益权”。这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最终实现维护公共利益。这也印证了前述行政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的说法。另外,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虽然在外在形式上,他被认为政府管理从硬性转为柔性,从命令转为服务,但是行政合同始终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民事交易行为。这是因为这种明确的行政管理目标,它必须按照行政法律规范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不具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二) 行政合同的合同性

合同作为一个私法上的概念引入到行政法领域,本身受到过质疑。但是略微分析发现,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存在诸多契合相同之处。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之一,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涉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2]可见,行政合同必然是体现双方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行政合同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利益的部分,必然是要法律保护和行政机关尊重的,现代行政越来越体现对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3]关于行政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问题,虽然行政机关享有相关强制性的措施,但是也受到诸多制约限制,这留给行政相对人一部分协商的余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期限等内容上享有一定的自由度,这也使得行政合同双方有一定的协商空间。其次,行政合同的达成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这与民事合同类似。虽然行政合同中,更多的是相对人履行义务,但是,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主体也不能滥用权力解除合同。并且,根据合同涉及的利益和合同的目标,行政机关也有履行义务的可能,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是对合同双方的共同要求。而对于相对方来说,也不需依赖行政主体,履行义务也仅限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总体说来,行政合同双方主体所享有权利义务和民事合同双方有共性,比如:取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行政合同兼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性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行政合同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接受,行政命令性的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的被行政合同取代。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7)

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机械、人工等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除了进行成本控制之外,还应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从建设项目的预算阶段、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整个项目周期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建筑工程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

1.1建筑工程预算对于签证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建筑项目的施工周期较长,施工技术较为复杂,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进度变化以及地质变化,施工质量以及施工量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做好签证工作,签证工作对竣工结算提供了方便。

1.2建筑工程预算可以有效控制建筑工程质量。

在对建筑工程预算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对建筑施工质量的控制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有效的控制建筑工程预算,会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对建筑施工技术的完善以及施工工艺、材料、机械设备的选择,这些工作的开展在控制工程预算的同时,也有效的控制和保证了建筑施工质量。

1.3建筑工程预算可以有效的对经济责任进行分担。

在进行建筑工程预算控制过程中,建设项目中各方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划分,并进行了合理的岗位责任制的划分。建筑工程预算的控制过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对各部门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划分。建筑工程预算可以有效的对经济责任进行分担。

1.4建筑工程预算对对建筑机械和材料的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对建筑工程预算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就必须对建筑施工材料以及机械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材料和机械占整个项目投资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所以在进行建筑工程预算的控制的过程中也就做好了对建筑施工材料、机械的管理工作。

二、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预算管理中的应用。

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预算就必须做好合同管理。进行合同管理是为了有效的约束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行为,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地划分。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预算需要对建设项目中对工程预算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合同中做好明确地规定。由于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可预测以及不可预测的变动,所以应该在合同中对这些变动进行详细的说明,避免之后合同双方出现双扯皮现象。

在施工合同的拟定过程中,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制定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同时会将一些不利因素隐含到合同当中。由于施工单位在进行谈判时通常会受到业主方的限制,承担较大的风险因素,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对合同中的条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正确分析业主的意图,只有做到知己知彼,在施工过程中才能有效的避免风险因素,做到百战百胜。

合同管理阶段要加强对设备、材料费用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的现象,而合同则是控制合同变更的依据。进行设计变更之后,必须做好签证工作,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加宽的调整,有效避免竣工阶段出现双扯皮现象。

合同管理是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在进行过程预算管理的过程性,应该加强索赔的主动性,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费用索赔以及工期索赔进行合理的控制。在进行工期索赔时,应该认证分析是否是关键工序的延误来判断是否进行工期索赔,并分析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划分双方的责任。竣工过程中根据承包合同、设计变更以及签证、预算相关的会议记录等方面的内容为依据作为竣工阶段索赔的依据。

三、成本控制是进行预算管理的必要手段。

为了提高施工企业的行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施工单位要做好成本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制定合理的计划来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这就要求施工单位从组织方面和技术方面双管齐下,来降低工程成本。施工单位可以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在对工程成本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本着全面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这就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全企业、全部施工人员以及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

为了提高施工企业的行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施工单位要做好成本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制定合理的计划来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这就要求施工单位从组织方面和技术方面双管齐下,来降低工程成本。施工单位可以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四、设计阶段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预算的意义

4.1设计阶段对工程预算的意义。

由于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与否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有着直接的影响,对工程进度以及施工成本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据统计,设计阶段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高达百分之七十五。为了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工程预算就应该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过程技术因素与经济因素的联系。优秀的设计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合理的控制工程预算。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应该加强积极推向设计的预算制度。目前设计单位凭关系揽收设计项目的现还很多,这就造成设计并不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无标底施工的要求,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现象。使得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4.2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预算的意义。

一个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同时,进行经济指标分析,进行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通过对施工技术的改进、组织流水施工,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来控制工程成本,为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工作提供方便。

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对建筑工程预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不合理的组织设计会对建筑施工过程造成极大的影响,对工程预算的管理与控制工作造成阻碍。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就应该对施工组织设计从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进行比选和评定,选择出最佳合理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

结束语:建筑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行业竞争力,对建筑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步提高。为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建筑工程预算,对建设项目的预算阶段、设计阶段、成本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加强了管理过程。不断完善建筑工程预算的管理工作,通过对施工全过程、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等方面进行了控制,为建筑行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方便。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8)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1加强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2]丁土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9)

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建筑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物不仅要外观漂亮,内部结构也要合理,这样就对建筑物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公民财产、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合同管理应该被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目前的许多开发商为了追究利益,而忽略了合同管理的建设,或者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设不够合理重视,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将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及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对国家安定长期保持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合同签订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工程管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定,它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中的发包方和承包单位确定合作关系时必须签订的书面文件,合同中要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予以明确,并作为施工时出现问题的处理依据。现实中,合同签订双方缺少法律意识,或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事后合同与黑白合同泛滥。所谓事后合同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双方已经达成并且实际合同已经履行,为了义务的全面实现而签订的合同,但由于事先没有合同,因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得不到保障。黑白合同是指摆在台面上的,登记备案的称为白合同,而权利义务双方暗地里私下签订的合同称为黑合同,这就导致登记备案的白合同实际并没有发挥规范性的作用,而一旦权利义务双方出现问题,各方权利得不到保障。

1.2、带资垫资承包泛滥,工程管理得不到保障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带资垫资很普遍,所谓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工程的承包商与发包商相互分离,发包方不预付工程款,而有施工方自筹经费,等项目建设达到一定时期时或者达到双方约定的进度时,发包方在根据实际情况将款项逐步给付承包方[1]。这导致项目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一旦承包方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工程将无法顺利开展,权利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1.3、挂靠施工

有些项目承包方自己没有建设能力,将工程项目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项目的实施,导致管理上的混乱。这种方式需要得到规范。

1.4、缺少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有效性的实施需要第三方的监督,作为约定合同的双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更要落实施工合同管理职责。地方政府缺乏相应规范的合同管理机构,将管理任务交给监理公司,但目前的监理公司市场混乱,达不到管理的效果[2-3]。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策

2.1、签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的签订应该组建专家组评审,对整个合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合理性。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的签订不是单位一个人的事,需要双方共同参与,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签订要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保证出现问题后有解决的依据。权利双方要尽量选择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对合同中的具体细节予以详细规定。合同中要将双方的各项权利和要求尽量体现出来,保证合同进行过程中的有本可依。

2.2、承包人垫资行为纳入合同明确责任

承包人将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到一定阶段时,由于资金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工程的进行,而将工程予以停滞,并以此为由向发包人索要工程预付款,此情况下,发包人应将承包人的垫资行为写入合同管理中,并明确具体责任[4-5]。

2.3、取缔挂靠施工

挂靠施工的责任双方不明确,不能保证工程的合理进行。没有资质的企业获得项目建设资格,并将项目外包给第三方,这样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产生安全隐患,将给工程带来巨大损失。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的企业将成为被告,而挂靠企业却逍遥法外。因此,必须出台相关法律,对挂靠施工予以取缔。

2.4、政府部门要加强法律管理

缺少相应的法律及相应的监管机构是目前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存在的重要问题,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管理合同予以监管,让权力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法律保护。

3、小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标准越来越高。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公民财产、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合同管理应该被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目前的许多开发商为了追究利益,而忽略了合同管理的建设,或者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不够合理重视,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将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及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按照规范签订管理合同,明确规定带资垫资行为责任,取缔挂靠施工,加强监管对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海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10).

[2]邹健美.浅谈施工方施工合同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5).

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10)

一、走向治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现代演进

从统治、管理到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治理这一概念产生较早,源于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腊语,随着公共治理越来越受到关注,关于这个概念的界定出现多种说法,但至今仍是一个相对模糊和复杂的概念。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了一种比较被认可的表述: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3]治理不同于统治,也不同于管理,强调多元主体管理、民主管理、参与式管理、互动式管理,而不是单一主体管理,是对统治和管理的超越。党中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使“治理”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范畴,强调“国家治理”而不是“国家统治”,并明确了“现代化”这一应然目标和现实路径。这不是简单的言辞微变,而是深刻的思想革新,表明党对现代化背景下治国理政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各个领域和层面将发生深刻变化。

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本质上反映的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阶层的经济政治利益,具体表现为包含这个阶级或阶层的政治目标、价值追求和道德规范等在内的思想观念体系,决定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反映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念体系。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取得政权后,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置于观念上层建筑中的主导地位,以此为指导改造社会、推动实践,从而巩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我国现代社会治理模式逐渐代替统治模式成为实现制度有效性的理性选择,建立在制度上层建筑之上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生产、传播、管理方式也开始了自身的变革历程,逐步从传统的“统治型”、“管理型”模式转向“治理型”。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意识形态统治强调统治阶级对整个社会意识形态资源的垄断性支配、强制性管控;意识形态管理强调统治阶级运用管理手段有效整合社会各种意识形态资源[4];意识形态治理则强调治理主体运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以及多种形式的治理方式,来整合意识形态各种资源,具有鲜明的协作性和动态性。[5]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从统治、管理走向现代治理,实现了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突出了法治化、综合化这一现代特征,意味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不再走人治的老路,而是要致力于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建设,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等优势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推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二、综合集成: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思维转向

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6]思维方式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时代精神的直接表现,生产方式的变革往往带来思维方式的变革,而思维方式的变革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社会实践的发展与创新。

近代科学用还原论的思维方式研究世界,把事物分解成局部或低层次事物来认识,认为低层次或局部的问题解决了,高层次或整体问题自然也就能解决,解决了许多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但是仍有大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而后来发展起来的整体论强调从系统全局和整体视角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但往往是从整体到整体,从定性到定性,对于生命、思维、社会等领域的一些问题,由于子系统的泛化等原因,也是无法解答。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并不是简单、线性、有序、决定的因果关系,而是复杂、非线性、非简单的决定关系。[7]特别是进入当代社会,全球化、高科技、网络化、信息化等一系列重大因素的发展变化,引起了国际国内局势的深刻变革,引起了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变化,使得人类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可变的、整体的巨系统。因而靠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认识工具已经很难认识和解决复杂的社会巨系统问题。[8]由此,国内外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探讨关于人类社会复杂巨系统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在国外,20世纪80年代,诺贝尔奖获得者Gell-Mann等人发起成立SantaFe研究所(SFI)专门研究复杂性问题。在国内,从20世纪70年代起,钱学森等提出把还原论和整体论有机结合的系统方法论,此后形成了以综合集成思想为基础的方法论体系,运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科学总体研究。逐渐地,集成作为一种适应现代会、解决社会复杂巨系统问题的理论体系和思维方式,开始被人们广泛认识和接受,成为人们认识、防范和解决经济社会中面临和可能发生的全局性、长远性、突发性重大问题的重要思想工具。

集成广泛存在于自然界、技术领域和人类社会中,是一种现象,也是一种思维和方法,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集成主体创造性地对集成单元(要素)进行优化并按照一定的集成模式(关系)构造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系统(集成体),从而更大程度地提升集成体的整体性能,适应环境的变化,更加有效地实现整体功能倍增或涌现的过程。[9]集成思维强调系统内部和内外之间的双向交互作用的整合效应,具有价值性、主体性、整合性、动态性、协同性、倍增性等显著特征,充分显现出现代思维方式的性质。这种思维是还原论思维与整体论思维的有机结合。利用集成思维处理复杂问题、进行决策,具有更加严谨的过程和更大的优势,在这个过程中,既要运用还原论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分解、分析,也要从整体的角度对其进行综合、审视,这二者的结合以实现系统整体的功能与任务为核心。这种从整体出发、分解论证、整体收敛的分析与决策过程,能够有效避免局部最优但整体功能缺失这一风险和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科学决策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在长期的建设实践中,我们的意识形态工作偏重从社会需要出发,从“统治”或“管理”的需要出发,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这是我国长期以来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思维方式。这样的思维具有单一性、单向性等特点和局限,越来越难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复杂系统问题。随着现代治理理念的不断强化,近年来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开始跳出政治需要单一思维之圄,越来越注重从“现实的个人”(及其现实生活和实践活动)这一社会系统存在的根基出发谋篇布局、推进实践。党中央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始终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立足于“五位一体”的治理体系全盘布局、系统推进意识形态建设,更加注重人的主体性、创造性的发挥,更加重视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动方式及动态调整,既强调社会需要,也强调以人为本,既强调结构完善,也强调基层创新,全面推进多元主体管理、民主管理、参与式管理、互动式管理,着力整合意识形态领域内外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思想宣传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和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路径方法,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实效。这都体现了集成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是对过去意识形态治理思维方式的超越和提升,实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思维方式的当代转换。

三、整合增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现实诉求

意识形态治理是一种社会实践,也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载体、治理环境等要素构成的集成体,其要素必须以科学的方式集合起来,形成紧密联系、动态发展的整体,才能实现其应有功能。按照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讲话精神,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加强意识形态治理,“关键是要提高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10]。可见,准确把握意识形态治理的规律,充分激发意识形态工作的活力,实现意识形态领域各要素整合增效,是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现实动因,也是其落脚点所在。

总体而言,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是有序的,党和国家对整个意识形态的领导坚强有力,对意识形态的管理逐步改进,对意识形态的治理不断完善,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人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发挥着巨大的精神激励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给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以致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无序甚至紊乱现象[11],反映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在要素整合、协同发展、动态创新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亟待进一步加强整改建设。

第一,价值主导的弱化倾向。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主管部门、主流媒体、教育战线四个方面在思想防线上的松懈、疏忽和失职。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不过硬,价值观出现偏差,没有发挥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示范作用,甚至成为反面教材,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说服力的发挥。有的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将经济、法律等问题与政治问题分裂开来,对意识形态问题缺乏敏感性,对西方国家处心积虑推动的“颜色革命”缺乏警惕性。有的主流媒体因政治版块与消费版块相互抵触,造成主流意识形态的“无知觉”淡化,有的甚至借自由思想学者口径,发出所谓“群众心声”,传播所谓“普世价值”,对反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论丧失辨识能力,大开方便之门,没有很好地担负起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急先锋的责任。有的高校只注重科研成果、学生就业率、综合排名等指标的增长,对于意识形态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培养重视不够,对大学讲坛、大学课堂教师言论的政治严肃性的监察缺位,有的教师利用学术讨论之由,大肆宣扬西方社会思潮,致使自由化思潮甚嚣尘上。[12]

第二,新兴媒体的无序状态。当前新兴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交流、文化传播、价值引导的重要媒介,但对于新兴媒体的治理还停留在原则性、政策性规约层面,对于整个新兴媒体场域的文化治理、价值主导问题,还缺乏系统化、制度化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主管部门缺乏应有的危机感和主动性,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为缺乏明确法规依据而不好下手,感到无奈,以致一些非主流意识形态、淡化主流意识形态甚至反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言论在新兴媒体中大行其道。如有的网站热衷于传播娱乐、色情、暴力、宗教仇恨、民族歧视等不良信息,以此吸引网友眼球、赚取更多的点击量并从中获益。特别是一些网站报道未经证实的假消息,或者夸大宣传,或者放任一些“水军”以极其恶劣的方式进行“网络营销”,人为地制造一个个“热点”、“焦点”,传播一些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虚假新闻、“爆炸消息”,这些不文明、失范甚至违法的网络言行,造成了网络文化生态的失衡,容易造成人们思想的混乱,不利于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建设以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有效传播。

第三,文化市场的紊乱现象。由于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全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思潮与文化也越来越多样化,文化市场中的文化产品在得到极大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问题,十分突出的是文化消费主义潮流扑面而来。当前,一大批消遣性、娱乐性、追求感官满足、拒绝深刻、淡化审美精神的文化产品大行其道,特别是西方通过各种影视、流行文化、理论思潮对我国加紧文化渗透;同时我国传统文化中沉淀下来的一些封建余毒,也沉渣泛起,以重新修饰、改装过的外表冒了出来,使得广大消费者无所适从,也无从选择,以致一些年轻人将反主流、反传统、反智主义当成一种时尚。

四、集成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创新路径

治理是一种促使要素集成,并形成有机系统的活动;集成是对集成要素进行优化并按一定模式进行系统构造,从而使功效倍增或功效涌现的过程,具有目标协同原理、竞争互补原理、非线性原理、反馈原理、功能倍增原理[13],其基本思想是整合增效。可见,集成与治理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治理需要以集成思想和方法有力推进,而有效集成也需要有效治理以保障顺利实现。对于意识形态治理这一复杂性社会系统问题,我们应牢固树立集成理念,科学运用集成原理,推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方法途径创新。

第一,引导目标协同。集成主体实施集成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要明确集成目标,二是要与集成对象就集成目标与各自具体目标达成一致。[13]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集成目标,但是由于治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治理内容的多样性、治理环境的复杂性等原因,各集成对象的具体目标与集成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就治理主体而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包括多个层面:既有主导主体(党和国家及其工作机构),又有参与主体(社会组织),还有终极主体(人民群众)。[14]在现代治理中,不同主体仅靠自身努力是难以甚至无法实现治理目标的,再加上受到认识水平、利益考量、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不同治理主体对于集成目标在认识上是存在差异的,比如党员领导干部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明显高于一般群众;在定位上是存在区别的,比如招商部门关注经济发展指标增长,而教育部门关注教育水平和质量提升;有的甚至还存在相互抵触的现象,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偏重追求经济发展指标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等等。对此,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引领地位,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实践能力、协同能力,使不同层次的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努力达成共识,摒弃错误,合理定位,统筹推进,将集成目标与具体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各集成对象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各个层次的具体目标,最终更有效地实现集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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