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市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9 16:41:26

互联网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1)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2)

一、引言

“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的一款理财服务产品,其本质是天弘增利宝的货币基金,主要的目的是银行协议存款、短期债券等。余额宝的资金相对灵活,可以随时转入转出,并且进入余额宝的资金在被确认为基金份额后,开始计算利息给存入的用户;转出的资金可用于与余额宝关联的支付宝的支付行为,包括网上购物、实现支付宝与支付宝和支付宝与银行之间的转账业务,简单上手,方便快捷。

二、余额宝对银行业的冲击

第一,余额宝的收益率比银行存款高,风险比理财产品低。根据目前国内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3%至4%之间,而在去年6月20日支付宝官网给出的七日年化收益达到了5.096%,远远超过了国内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水平。我们做个假设,如果我有一万块钱,储存在银行的一年的活期利息是三十多块钱,而存在余额宝一年的收益能有三四百。由此,很显然我们会选择投资于余额宝,而银行的资金逐渐地被转移过来。这对银行的一般性业务――存款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第二,阿里巴巴凭借自身强大的“平台+数据”的优势,开始挑战传统银行基础业务―信贷业务。阿里金融近期推出的信用支付服务和“三天无理由退息”的承诺已经用实际行动彰显了网络金融的天然优势。

第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依赖网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更直接地表现了自己的需求,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更可靠的数据。同时,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高新技术的应用给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风险,使信息转化为商业价值,这是传统商业目前不具备的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倒逼银行转型升级

针对余额宝的出现,社会广泛关注,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出现了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引导。而在此前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央行行长周小川还表示不会取缔余额宝,但会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管。

其实我们换一种角度来看,互联网和金融市场联系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时代,这个种发展的趋势是无法阻止的。事实上,余额宝的本质就是货币基金,也是支付宝推出的一款更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它实际上一种积聚社会上的闲置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专门投向无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而余额宝只是电商进行购买货币资金的行为。作为银行业,其应该反思的是自己为什么不能推出余额宝这样高流动性、高收益的理财新产品?是做不到还是不愿意去做,而让余额宝“钻了空子”?从这样的一种状况中,我们可以看到银行业的暴利空间。

余额宝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反而是在给银行业一种启发,单纯的一款或几款产品不能够吸引客户离开银行转向新型理财方式,只有形成一定的“群聚效应”,提供足够多的备选产品方案选择的时候,才会出现客户理财渠道的明显转移。但这种尝试有利于国内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倒逼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互联网的时代,加之手机等移动数据产品的普遍化,使得在网上进行的交易不需要门槛。分析人士预测,正如阿里自己声明的一样,阿里要做的不是传统的商业银行,而是要直接迈向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转型方向―基于大数据的资产管理平台。而这一趋势已经引起了国内银行的高度关注。

四、投资理财建议

余额宝这样的理财产品,对我们的公众的消费和投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实就是对我们进行如何理财的一种教育。我们国人的理财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原先也谈不上投资理财,而后是单纯的存储在银行,而后是定期存款和购买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总体来说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还是相对比较匮乏的,第一是因为缺乏相关的知识和实践经验;第二是因为缺少合适的投资渠道;第三是因为根深蒂固的传统理财观念的影响,偏好于把钱存在银行;第四是因为国内的金融市场尚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还没建立,金融市场不发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理财的渠道会越来越多,余额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应当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的投资理财。虽然这次余额宝的推出让我们了解到理财,但是我们也不能过于迷信余额宝,毕竟它的收益也是依靠货币市场的收益,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它的利息不能和两年期及以上的定期存款相比,所以,如果是长期的投资,还是银行存款比较稳定安全。余额宝可以作为短期的资金增值提供便利。

五、结论

马云说过一句话,“银行不改变,那就改变银行”暂且先不说这句话是不是太自信,我们已经确确实实的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强大。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传统银行有些不稳了,除了要开辟网上渠道,优化自己的网银系统外,还纷纷切入电商领域。如建设银行推出“善融商务”电商平台,交通银行推出“交博汇”平台,都是在探索与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机制。跟随时代的潮流,积极创新,运用新技术才是传统银行应对当前威胁的最好办法。希望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博弈中,不管是互联网用户还是传统银行的客户,都能够得到越来越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3)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必然少不了金融行业在其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尤其是在现在网络化的时代,金融服务不再是传统的方式,而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它是信息网络技术和金融行业相融合发展的结果,它的出现会对中国现有的金融组织整体造成不小的冲击,不同机构的分工差别化将会逐渐减小,混合经营模式将会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种必然方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会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而且在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中也将避免不了互联网金融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也会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其自身的巨大的作用,比如,会用新的方式来替换商业银行那些固有的盈利方式,优化其业务体系,扩展基础客户来源,优化服务水平,创立或者引进高技术的信息处理系统等。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说过,像facebook这类的互联网金融新形式,对银行生存最根本的存贷中介功能将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阿里巴巴主席及首席执行官马云说过,将会以互联网的精神和技术加强改进现有的存贷方式,重新建造属于未来社会的金融体系。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就“余额宝”投入市场中使用,这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添了一抹新的色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在传统的金融业务基础上融合网络特点,借助网络渠道增强金融业务自身的服务能力。如我们经常使用的网上银行,就是利用互联网渠道来销售银行内产品。

2.像阿里金融这类的具有电商的平台,在平台内,利用数据的整合为商户提供信贷来源,开展授信活动以撮合商户之间的借款。

3.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是为想要出借资金或者是得到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现在由P2P概念已经拓展出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主要以网络借贷为主的模式但又大不相同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就已经超过了2 000多家,大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相对较安全的P2P模式,它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担保,进行担保交易而不吸纳储蓄不放贷款。二是像陆金所这样大型金融集团以传统金融行业为基础推出的网络服务平台。三是以交易参数与O2O为基础的综合交易模式。融合网络的特点合理运用线下商务渠道,使之变为线下业务的前台。四是比传统的理财方式更创新的,像P2P网贷这种网络平台。与传统方式相比,P2P主要是对个人开展信用贷款业务。而且对于借款来源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具有良好经营能力且能够抵押固定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借助线下金融担保系统解决P2P的所不能处理的问题,在安全方面也为P2P提供了保障。

4.结合传统和互联网营销的特点,合理运用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中心主义的转变,将“产品中心主义”转为“客户中心主义”。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互惠互利共同创造开放共享的网络金融平台。由于刚开始发展所以平台的模式有所不同。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搜集及处理能力,已经推出了云计算移动支付及社交形式的平台,但是网络金融还不能从根本上对现有的金融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但笔者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以网络系统强大的影响力,固有的金融业务模式是有可能被彻底替代的。

除此之外,人们利用互联网来实现高效便捷透明的理财融资业务,不同于银行业间接服务的是互联网金融一对一开展业务流程,产生类似于“金融托媒”的效果,以降低业务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由传统的金融业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发展而来的,对人类所熟悉的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的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潮流,逐渐改变着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货币金融理论框架。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高度信息化处理功能。

2.因监管层尚未开放征信体系行业自行建立征信服务控制信用风险。

3.脱离传统银行业证券业的中介形式完全自主交易。

4.以成熟的支付结算体系为发展基础。

5.依托信息服务实现供需方进行直接交易。

6.产品设计简单,容易被用户接受。

7.降低金融市场交易产生的高成本。

中欧金融与会计学教授、中欧―世界银行中国普惠金融中心主任芮萌教授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时代”的主题演讲会上以四个字归纳了网络金融的特点,即“大(大数据)、云(云计算)、平(社交网络平台)、移(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专业经营所控制的领域,它比传统金融更加民主化平民化,核心就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降低交易成本,解决风险定价问题。芮萌教授还表示,网络技术克服了规模化瓶颈,实现了长尾效应。但是,网络只是金融的一个工具而不是新形式金融,只是金融在销售渠道上获得渠道意义上的创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健全

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颁发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在法律上开始得到了认可,使其可以从事业务的范围变广。由于互联网日渐高科技化,其虚拟性以及其涉及范围之广,对传统的监管体系而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如今,在我国网络金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201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了有关规定,互联网金融也涉及到了相关业务,但不是仅限于此种业务,所以互联网借贷平台仍游离于监管之外,只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发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可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点:一是售后服务不完善。此种模式下容易产生商家信用和交易安全等问题,因为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时只需要向平台备案而不需要进行任何的刑侦审批。对于卖方来说提供交易后的信息和服务就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二是用户资金处理制度缺位。目前,相关法律及行业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失败时,如何保全用户资金及资料,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合理的担保商,这是一个重大问题。

(三)法律缺失

作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在快捷支付以及数据处理等方面存在优势,所以出现了互联网金融“侵蚀”百姓钱包的现象,如何对这种现象进行防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国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针对传统金融,不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免出现行业门槛低、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消费者对相关的操作流程不了解等现象,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亟需通过监管以及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四)资金风险

一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中充当中介者,它吸收来自各个领域的资金,资金的沉淀时间往往在数天到数周内不等。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规范性,资金的流向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存在着风险隐患。二是网络安全风险,我国的网络安全还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计算机与网络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很难避免那些恶意的网络攻击,这势必会加大互联网金融对资金管理的风险。

三、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正处于发展初期,在金融行业中比较特殊复杂,所以,应建立一个不同于传统具有灵活性的监管体系。一是要明确划分网络金融的业务范畴,根据业务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二是要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推动与其服务相关管理办法及准则的实施。三是要利用非现场技术加强对网络金融服务中的非现场监管。四是要加强信息的透明度,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向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交合格报告。五是要设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能够及时解决突发事件,使互联网金融融资合法化,严格监管网络金融的非法交易。六是要加强其经营模式创新的监管。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是设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来明确规定网络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主体、权益保障、隐私保护等方法。二是为消费者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相互间的矛盾,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后盾。三是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及自我保护能力进行教育,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交易流程,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三)尽快推出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4)

一、背景介绍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众多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被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所倒逼,面对存贷款持续的“脱媒”状态,众多商业银行都加快了经营模式转型的进程,通过改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大力开展表外业务、积极推进混业经营,使其资产负债表得以重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恰恰为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契机,其产生的“鲶鱼效应”所引发的金融机构自发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相比监管部门自上而下地推动更加有效。

二、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移动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不断改变着人们的金融观念,与此同时,也使传统金融行业的版图被悄然改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金融行业以外的新兴主体能够以另一种方式不断进入金融这一壁垒相对较高的行业,从而使得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不断加剧。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其则有着极其严格的监管规定。然而,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除了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基金销售需要申请牌照之外,目前为止,亟待完善的法律监管导致其市场准入门槛极低,资金的供求双方只需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设备等,借助互联网平台就能够完成一系列的支付、结算、贷款需求。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行业竞争要素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平台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数量不再是竞争的重要砝码。与其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不如说互联网为金融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渠道,在“渠道为王”的时代,互联网就具有了极强的竞争能力。

三、利率市场化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初始于1996年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放开。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利率市场化进程也逐步向前推进。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以前,我国逐渐放开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2004年10月,伴随着浮动范围扩大的银行存贷款定价政策,国内银行在定价方面拥有更多的自;2006年至今,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扩大;2012年6月,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范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2013年7月19日,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进程大幅推进。

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打破绵延数百年的金融垄断体制,使市场能够决定价格,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对利率市场化的认可度与日俱增,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全新阶段。

四、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产生,也是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领域之外的机构提供了进入金融行业的便捷道路,使体制内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决定作用逐渐被市场化的利率决定机制所取代。

(一)互联网金融负债业务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特殊的服务模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以信息资源做媒介,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开放、信息共享的金融产品投资平台,从而帮助用户通过便捷的途径获取各类金融产品的信息并在其中权衡收益和风险,进行自由选择。想在传统金融版图跑马圈地,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及监管红线的前提下兼顾客户个性化需求和追求高收益率的心理。虽然,这些面向广大受众的创新类金融产品会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投资者和企业,但最终很大一部分资金会回流银行体系。但毫无疑问,由于需要支付投资者较之前大幅增长的投资收益,长期看来,会使银行长期负债获取成本大幅提高;与此同时,短期内也使银行存款大量流失。货币基金通过余额宝、活期宝等渠道直接接触客户,使得货币基金这一高流动性资产的理财属性和普通百姓的消费支付需求得以有机的结合,通过高效的互联网传播,造成了银行负债中个人储蓄分流;P2P模式为投资人提供了能够获取高收益的投资途径和投资产品,更有如陆金所这样高收益、低风险、强保障的平台,使得客户的闲散资金不断涌入小贷市场,也造成银行个人储蓄的分流。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渠道的巨大优势,具有了积聚小散受众闲散资金的特殊属性,使得银行的负债结构发生变化:个人存款通过投资互联网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汇集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体系内个人存款额减少,企业同业存款额增加。根据央行公布的《2014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4年4月份,住户存款较3月减少1.23万亿元。这种负债结构的改变会进一步加剧银行间对于个人存款的争夺和对市场份额的竞争,进而提升银行负债的获取成本。

不论客户有何种风险偏好和需求,互联网金融都能提供比存款乃至理财产品更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从而其以负债端的取得成本和负债提供方用脚投票的方式逼迫银行向着进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改革。

(二)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对利率市场化影响

互联网金融涉足贷款业务竞争,加速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

网络贷款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其介于一级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之间。按照不同的出资人进行划分,网络贷款平台可分为个人平台(以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和机构平台(以阿里金融为代表)两类,分别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从所面向的客户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与银行所面向的客户截然不同:网贷平台的客户主要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人、个体业主;而银行的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主要面向的客户则是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优质个人。受此影响,二者利差很大,个人进行网络贷款的平均利率为15%~24%,而银行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的平均利率仅为6.5%~9.5%,故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一般不会选择在网贷平台进行贷款。

从与银行的关系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与银行有着互补、合作的关系。自有资金放贷模式(以阿里金融为代表),其利率水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客户群体与银行基本没有交集,属互补关系;银行资金放贷模式(以生意宝为代表),其资金来源于银行,风险一般也由银行承担,网贷平台仅作为中介,收取少量进行尽调、审核及管理工作的费用,其与银行为合作关系。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压力,银行也对高利润率的业务进行积极开拓,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都将目光聚焦在了毛利率较高的小微贷款业务上。当前,我国已逐步放开了贷款利率限制,这为银行参与贷款业务的竞争提供了政策保障,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风险特征制定更加适应新状况的市场化利率。

(三)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定价模型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存贷款利率都受官方管制,没有对市场资金价格进行真实反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传统利率定价模型带来全新变化。

以交易对手作为切入点,互联网金融所面向的群体是小微经济体,其能够真实反映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风险定价情况。在贷款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专注于对机构客户、大型企业的服务,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而互联网金融则为小微经济体提供了获取贷款的平台,从而使这些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需求成为了市场化利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利率定价因子的重要程度为切入点,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担保变得极为重要,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的选择也是造成影响的关键因素。互联网金融平台将传统金融模式下的担保方式(如陆金所平台引入平安担保)和信用风险共担的机制(如“本金保障计划”)相结合,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给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可以进行自主匹配的机会,使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获取丰厚收益,实现双赢。

作为新兴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并未受到过多的监管约束,其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有力的背景环境。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自身强大的积累客户的能力、强大的影响力以及信息推送及传播能力,不断推进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互联网金融主体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空前发展,大量传统互联网企业纷纷投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和传统互联网企业运作模式探索出了一条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发展道路。传统互联网企业通过对海量用户信息资源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为客户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适应不同需求客户的投融资偏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使得传统金融版图被重新划分,传统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弱,而市场对利率的影响则逐步加强化。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新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加入所导致的金融体系使得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加速。

五、结语

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互联网金融在负债业务、贷款业务以及从业主体等多个方面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率定价方式,极大地影响力利率市场化进程。互联网金融在日后仍会焕发蓬勃生机,不断改变金融行业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5)

1“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的基本定义

1.1汽车金融的定义

汽车金融是为汽车产业链中各个重要环节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举措,主要为汽车行业中汽车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的研发;销售模式改进以及多方发掘销售渠道等环节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因为时代影响与国情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汽车金融行业起步比较滞后,相较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汽车金融市场才初具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的主要原因,在于普通群众固有的消费方式与消费观念相对传统。大部分人依然青睐全款消费方式,当人们购买力无法满足商品标价时,人们宁愿选择放弃,也不愿意尝试贷款与分期等新兴消费方式。据有关部门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市场覆盖超过80%,远远高于我国40%的市场份额。即使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努力追赶过去漫长岁月中落后的市场发展步伐,汽车金融市场仍然有很长一段前行道路。因此,我国的汽车金融行业迎来最合适的市场氛围与巨大的发展空间。

1.2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崛起的金融服务方式,为金融服务提供优质、全面、便捷的交易平台,丰富金融服务手段;特别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兴起,一时之间将此种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金融服务的方式推向大众,掀起一番高潮。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资金融通、资产管理与线上交易支付等金融服务重新定义,使用一种令大众更容易接受的服务方法取代过去繁琐、复杂的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自2013年开始打开互联网金融行业局面,经过数年不断摸索与壮大,国家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已成为新型主流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时代这股强劲东风,在原有服务项目基础上,添加网络信贷与投资信贷等高级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系统颇为壮大。

1.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的定义

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尚有巨大的开拓空间,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当下最炙手可热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规划中占据重要地位。汽车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有机结合,势必会碰撞出绚烂的火花,为汽车金融市场打开新世界的大门。“互联网+”是我国大力提倡的新型经济形态,同时是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互联网+”核心发展理念是汽车金融行业不断进步的保障,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意,是行业可持续发展重要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服务能够实现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使服务形式多样,服务内容增多。汽车金融行业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管理模式,深化改进自身管理系统各环节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汲取丰富的管理技巧与营销手段,为汽车金融行业取得长足进步打好坚实基础。

2“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发展机遇

2.1实现实时线上操作

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服务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服务周期长,完后一项服务需要的资料与手续繁杂,致使汽车金融市场流失大量潜在客户。过去汽车金融服务手法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人工搜集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核实客户实际信用情况。在服务周期内,大量消耗人力、物力资源。汽车金融项目服务效率不高,客户满意率低下。“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将繁琐且复杂的相关审批流程通过互联网技术变得简单高效。互联网无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只要客户身边拥有能够上网的设备,就能够随意挑选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审批工作。互联网技术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帮助汽车金融行业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有效缩短汽车金融市场的办事周期。

2.2主流消费群体转变

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又一大因素在于主流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落后,不善于接受新生事物。消费观念的滞后,无法带动汽车金融市场扩大服务规模、吸收大量客户的趋势。随着时展与进步,80、90后渐渐成长为社会新生的社会消费主力军。面对80、90后购买力不断扩大,“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进退得宜,是难得一遇的大好发展机遇。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起步较晚,80、90后作为最早一代接触信息技术并熟练使用的人群,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消费观念新颖,是最符合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超前消费本身对年轻一代有着深远影响,我们不能完全屏蔽超前消费为一大部分年轻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无法完全阻止超前消费在年轻人群中迅速蔓延的趋势。只有顺应局势,合理把握好“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风向,引导社会年轻大众正确的超前消费方式。既满足一大部分人的消费需求,同时又避免因超前消费问题为80、90后带来众多困扰。

2.3风控能力增强

信息技术强悍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数据信息的超强分析能力,以及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超大计算量。市场风险评估是组成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无法妥善完成市场风险评估预测工作,根本原因在于客户基数较市场规模相比过少,反馈的信息数据量不足以支撑风险预估分析。即使强行进行预测,也需消耗大量的人力,最终结果参考价值偏低。现代化“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能够实时、准确记录大量客户数据,无需消耗大量额外资源记录,但远比传统记录方式储存信息量多。通过不同功能的数据分析模型,依靠信息技术中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对汽车金融市场进行风险预估。保证评估结果准确无误,帮助汽车金融市场及时规避风险,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4个性化服务

个性化服务是保证金融服务质量的关键,笼统且单一的服务方式很难使客户满意。限制汽车金融市场服务多样性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当下我国汽车行业金融市场尚未系统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汽车金融服务企业规模参差不齐。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满足大量客户需求,例如:汽车租赁与购买的市场不尽相同,导致汽车金融行业所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截然不同。互联网技术创造的线上交易平台规模,可以完美弥补实体公司的不足,只需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合法的交易平台就能够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客户获得使自己满意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打造属于自己的良好口碑,在汽车金融市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发现市场之下隐藏的潜在客户,加大汽车金融市场开拓力度。

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

3.1汽车金融行业残酷的竞争限制市场发展

残酷的金融行业竞争是限制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行业需要面对多方面竞争带来的冲击。首先,拥有专业线上汽车金融服务技术的公司数不胜数,没有影响力的企业几乎无法在行业领域内存活,导致公司在发展前期被扼杀在摇篮里;并且汽车金融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为了达到独占一块区域内汽车金融市场份额,使用不良手段排挤其他公司,没有完全将公司全部精力致力于改良自身服务水平,致使在残酷竞争中存活下来的公司服务水平过低。上升到整体金融市场层面,汽车金融市场仍需面对来自银行等老牌金融机构的冲击。银行资金来源丰富,自身资金储备雄厚。多年来的发展探索,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系统化程度,是仅起步数年的、以互联网为背景的汽车金融行业所无法比拟的;银行等机构的服务水平与市场风险预估水平更高。

3.2新型汽车金融市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资金来源单一

当下,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受制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市场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投资股东原始资金投入、银行借贷、吸纳归并同行公司以及小量债券融资。资金匮乏使行业发展几乎寸步难行,经过其他金融机构挤压的市场份额所剩无几,缺乏资金的市场开拓无异于纸上谈兵。

3.3我国征信体系的不足影响汽车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

我国现有征信手段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绝对指标,互联网技术对个人信用分析手段为辅的方式,对相关客户进行金融征信。我国征信体系存在诸多不足,较为突出就是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不够宽泛,存在无法受理一些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客户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易造成有关工作人员错误判定的情况;无法准确征集客户信用实际情况,基于此类信息的风险预估同样会产生偏差,使汽车金融服务能力低下,对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起负面影响。

4“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建议

4.1增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客户良好的信用是金融行业开展相关服务的基础,也是评定此次金融服务风险的重要依据。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国家征信系统健全。面对客户人群多样化,客户基数增多,高效、准确、详实的信用评定系统是保证高质量、低风险金融服务的关键。汽车金融行业尚不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进行评定,同时无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可靠数据挖掘信用度高的潜在客户群体。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可以考虑合理开放自身征信系统,为其他金融企业提供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短期内无法真正实现开放,是否可以启用第三方征信平台,将客户在该平台的信用度作为评判依据。诸如“芝麻信用”等评定客户信用的支付平台,国家能否进行大力推广,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促进汽车金融行业服务水平提升。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无法开放的尴尬,也为汽车金融服务行业提供真实数据。

4.2努力发掘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渠道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6)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和支付,充当信息中介,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平台相结合,是一种区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新兴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理财模式、支付模式和融资模式三类。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五类,即第三方网络支付(支付宝)、P2P小额信贷(宜信、拍拍贷、红岭创投、畅贷网、人人贷、团贷网等人对人贷款)等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平台等互联网融资、淘宝理财等互联网理财和比特币等新兴电子货币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

1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小微企业融资。

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经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有效减少出借方和资金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传递的优势更加凸显,在贸易和融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资本瓶颈突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资金的供给与需求通过互联网实现有效匹配,大量的小额投资者可以跨域地域限制将资金转移给初创企业使用且对筹资者干预较小,能够有效解决初创企业的资本难题。

2增加百姓投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普惠金融在中国的逐步实现。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金融专业人士、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真正达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同时,互联网金融倒逼传统金融业改革,迅速采用现代科技改造创新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变革服务理念。互联网环境下,满足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需求,跨越时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个人金融、在线信贷等金融体验。

3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但要想达到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尚需时日。在不断攀升的通胀压力下,居民储蓄意愿降低、存款增速下降,监管机构放松利率管制,吸引居民存款。然而面对银行较低的存款利率,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渴望寻求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来获得更好的收益,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P2P贷款平台提供市场化收益率的投资方式,不仅分流了有限的居民存款,还造成存量存款“搬家”,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使传统银行部门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4完善征信机制,实现信用经济。

与金融机构信用体系相比,互联网平台可以详实记载会员在平台上的所有交易,将客户的网上交易年限、交易活跃度、交易对手评价等建立成一个信用体系和数据库,形成企业的网络信用,违反网络信用的行为所受到的惩罚也许比现实世界中的惩罚更为严重。因为,在网络借贷中失信的信贷需求者可能永远再也无法获得来自网络成员的信任,他永远难以利用网络来借贷,随着大规模的共享型的征信体系的形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欺骗将变得成本高昂。未来互联网虚拟社区(共同体)将与现实中的(社区)共同体相结合,共同构造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决定企业贷款时,可以把网络信用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不足

1互联网金融可能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由于其虚拟账户的产生使互联网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甚至有可能摆脱真实货币的约束,从而增大的潜在风险;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风险扩散的速度更快。传统银行为防范流动性风险有着严格的管控标准,如流动性比率高于25%;存贷比低于7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等。此外,银行有着多级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银行内部,三级备付金储备;银行间市场拆借;中央银行作为最后借款人。而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却缺乏内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无法参与银行间市场,得不到央行的紧急支持,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基本空白,处于“裸奔”状态,一旦风险爆发,将难以应付,可能对其产生致命打击。与其他货币基金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信用风险、收益风险,以及兑付风险。

2互联网金融增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经济的产物,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其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此外,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作为融资支付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是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起来的信用网络,各网络节点相互交织,相互联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损失都有可能波及整个网络,严重时会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瘫痪。同时,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在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产品供应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加快了风险积聚的过程和程度,甚至会导致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3互联网金融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引起货币需求结构的变化,使货币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具体表现为:互联网虚拟货币对现实通货的替代作用会使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萎缩,削弱其在公开市场操作大规模对冲外汇市场波动或者对商业银行进行大规模紧急流动性援助的能力。由于互联网虚拟货币出现和发展会导致基础货币、M1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4互联网金融易侵害消费者权益。

由于金融业务的专业性,互联网的技术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首先是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虽然目前加密、认证技术已经很发达,但是消费者信息、交易数据被截获或者篡改的风险仍然存在。其次是消费者资金安全风险。第三方支付模式下,消费者的资金存于非实名制开立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名下,加之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向银行上送完整的交易信息,导致银行无法监控每笔交易具体信息,只能被动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清算服务,造成了商户管理与消费者资金使用均处于无监控状态。第三是消费者的投资教育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无须具备金融专业知识投资者即可进入该领域,但正缘于消费者缺乏充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极易对自身的投资能力进行错误评估。最后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法制缺位困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金融消费者保护无疑也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进行,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金融领域内的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面临可行性、操作性方面的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金融消费者保护无疑也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进行,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金融领域内的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面临可行性、操作性方面的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规制

1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地位。

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颁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包括P2P在内的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监管政策也处于灰色地带,造成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边界,触碰法律的底线,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因此,我国急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地法律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散件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原则模糊,过于简单,对退出后的善后处理工作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借鉴日本《金融再生法》、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

2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从证券交易和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一方面将P2P机构视为借贷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的重点放在借贷交易和资金转移过程,奉行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实行功能性监管。欧盟监管基本为机构监管,例如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当局要改变监管的理念和监管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表内表外业务设计科学的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在当前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单靠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力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求。

为此,我国应加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另外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G20领域的监管共识与合作等各类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或机构的活动,融入全球监管体系建设。

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彭肇建金融互联网概念初露锋芒[N]证券市场红周刊,2014年第9期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7)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3.4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8)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企业并购;O2O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并购浪潮也呈不断高涨态势,其影响甚至扩展至整个社会的各个行业。从2013年起,国内互联网并购市场开始出现了爆炸性的发展。据清科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并购案例共完成了1015起,较互联网并购还没引起社会较强关注的2012年同期,上涨了23.8%。中国未来以发展互联网金融式的普惠金融为主,它不仅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同时是具有千亿美金的市场,发展前景无限。因此,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非互联网企业,都以不同的策略和方式以并购方式进驻互联网金融市场。

1、互联网企业并购

互联网企业在这场互联网并购浪潮中主要以公司并购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行业整合,既加大了行业的产品与资源集中度,也使得中国互联网巨头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同质化,并且其所占用的客户资源也更加庞大。①BAT通过大规模合纵联合的投资并购完善互联网金融布局,且不少业界人士宣称,互联网界的“马太效应”将越来越明显,三家抗衡的局面将成为国内互联网市场的新常态。华兴资本创始人包凡曾说,在未来的商业社会势力中,BAT是一股力量;360、小米这样的挑战者是一股力量,而基于本地生活服务的入口,如美团、大众点评会成为第三股力量。而且,目前还有更多的公司正在借移动互联网之名之力,联手瓜分传统商业世界。

虽然业界的三大巨头都各自展开了行业并购,三巨头也都纷纷补强了自身的短板,但是并购的过程却有所不同,且各有侧重点:

腾讯公司累计对外并购投资达到了537亿人民币,其并购特点是布局十分广泛,涉猎范围广度为三大巨头之首,而且以国际化布局为目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逐步拓展电商业务。腾讯公司稳扎稳打,借助其背后庞大的用户群体,步步为营,稳定的积累自身的实力。近期,随着“腾讯电影”影视平台的正式成立,腾讯在娱乐业务平台已经完成了初步布局,打造了一个以腾讯电影、腾讯游戏、腾讯动漫、腾讯文学四个平台为核心的群体。无论是所拥有移动端的用户数量还是所占用用户的移动端时间,都是阿里与百度所不可匹敌的,但其移动端的收入占比目前却处于末位,说明腾讯公司对移动端的商业开发尚处于较为初始的状态。但腾讯公司一直是“产品经理”主导的企业文化,曾明确表态“用户体验绝不会让位于商业变现”,其用户体验一直做得较好。

再看三大巨头资产规模最大的阿里巴巴,其累计对外并购投资更是达到了618亿人民币。阿里集团并购的主要特点是:出手狠,主要围绕电商业务进行发展。众所周知,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受到了来自各界的资金追捧,其上市风波更是引起了国内电商界一次新的浪潮,其融资规模甚至有望达到250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IPO。马云可以说是国内,乃至全球电商界的一个传奇,在他的带领下,阿里巴巴正在逐步补强自身缺陷与短板,业内老大的位置也越来越稳固。再说阿里近期的频繁并购也是为了提高“含金量”。上市后的收购会相对困难繁琐还需董事会的表决。此外,怎样将故事讲得更全更大,也有利于阿里上市时的估值。

相比于腾讯公司与阿里巴巴,百度集团累计对外并购的投资金额稍显不足,但也达到了178亿人民币。作为三大巨头最为低调的集团,百度鲜有跨国并购的案例,其主要布局在于电商收购与流量的收购。在最近的行业动态中,百度推出了“直达号服务”,进军电商服务业领域。直达号,顾名思义,即商家在百度移动平台的官方服务账号,基于移动搜索、@账号、地图搜索、个性化推荐等多种方式让用户随时能够直达商家的服务。这项服务,为百度引来了许多战略合作伙伴的同时,也给百度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不过百度的传统搜索优势在移动端几乎发挥不出来,旗下的几款APP表现也不尽人意。目前占有的旅游、视频、地图,也无法与PC端的地位相媲美。

那么,三大集团布局给我们的启示何在?我们分别从阿里巴巴、腾讯集团、百度公司入手分析。

阿里打造消费产业链。阿里集团在基础设施层有支付宝和高德地图,足够坚固;在信息层,强大的商户资源本就是阿里集团的强项;在用户层,尽管有新浪微博、来往等产品,在连接人与人关系的社交层面逊色于腾讯;在实体层,除了投资银泰商业,还与大量商家合作,并间接拥有美团的线下商户资源。

腾讯布局社交生态圈。腾讯基础设施层有四维图新、搜狗地图和微信支付;信息层有电商、团购、大众点评、58同城,已初具规模;用户层,腾讯凭借微信、手机QQ、QQ空间等产品拥有明显的优势;在实体层,投资了华南城,并与众多商家开展合作,还间接拥有京东、大众点评、58同城的线下商户资源。

百度构建地图服务网。百度在基础层有百度地图和百度钱包;凭借搜索引擎、百度糯米、91助手、去哪儿网、安居客的信息入口体系,百度在信息层有优势;在用户层,百度处于弱势;在实体层,投资万学教育,与北京动物园合作,并拥有大量中小企业和教育资源。

对比互联网公司,传统的非互联网公司也正通过并购紧锣密鼓的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前景广阔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分一杯羹。对于从未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非互联网企业来说,完全由自身成立一家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并发展自身业务来占据互联网金融产业是非常耗时耗材并且效果缓慢的。并购对于此类公司是个非常方便快捷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方式。

2、非互联网企业并购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行业有着巨大的挑战,银行已上线直销银行等各种应对策略。但其实支付才是银行金融服务的基础,如果企业想要与银行对抗,那么支付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的基础平台,才能形成金融服务闭环。正因为支付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重要性,很多企业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第一步就是拥有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传统的互联网巨头均有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现企业资金的高效收付与集成管理。客户使用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消费数据,可支持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例如,阿里巴巴拥有支付宝,腾讯拥有财付通,京东则是收购网银在线。其取得的成功为像万达集团这样的老牌企业提供了可鉴之处。

互联网金融与O2O是未来最重要的趋势和机会。万达集团的四大核心产业——商业地产、高级酒店、连锁百货和文化旅游均可形成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场景,符合O2O模式。而消费的最终环节就是支付。快钱作为业内经营已久的有名支付公司,其具备综合化平台和大数据的体系,目标是实现支付叠加战略。未来,体验式消费将是消费者最大的流量入口。万达集团与快钱合作构建互联网金融与O2O闭环体验的战略模式。万达集团在自身全球最大线下消费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以体验消费为主的复合型业态模式。而快钱不仅为万达提供线上线下移动支付体系,还将推出理财营销等多种互联网金融服务。万达集团收购快钱,不仅是为了完善万达O2O的支付环节,也是为万达金融的布局开路。

万达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策略中有一点是2015年内并购1至2家金融企业,把金融集团框架搭起来。由此可猜测, 在成功并购快钱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后,万达的下一个并购可能会选择P2P企业。除万达集团外,早在2013年长征电气高价收购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而近期康达尔集团表示拟通过并购方式向农业互联网金融转型均是典型的例子。因此,通过并购现存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该市场,将是传统企业的上策。

零售行业面对互联网购物模式的冲击,针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变化,开展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零售业务模式,现在的零售行业不仅与网络支付合作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还逐渐增加了网络小额金融理财产品等业务。苏宁、国美、京东等零售业代表企业以领头羊的角色纷纷加紧布局自己的金融版图。以苏宁为例,苏宁云商涉及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包括银行牌照、移动端虚拟运营商、易付宝的余额理财、小额贷款以及放心保保险业务等,逐渐形成以营销、物流、支付、理财的全链条式运营服务模式。

传统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将迎来新的变革和挑战,如何更加高效的利用互联网金融提升资金使用率,银行、券商、保险等各家传统金融机构为此开始了战略转型的探索,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打造网络银行,推出金融商店;与互联网媒体合作金融开放平台等方式打破金融传统固有模式和思维,完成了由信息传播到支付流程的闭环商业操作,从产品、渠道、营销和服务等各个方面,实现了与互联网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相互融合。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过程中缺少成熟的互联网开发和运营技术,因此,选择通过并购已成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简单有效的战略发展方式,如平安集团通过收购“壹卡会”,打造“平安付”,从而曲线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后又打造二手车电商平台平安好车,通过电商平台更多的获取互联网用户数据,增加客户粘性,为未来开展互联网金融做好用户准备,成为抢占互联网金融的先头势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像BAT三巨头一样的互联网公司,还是像金融产业、零售行业和制造业这样的非互联网传统企业,都在通过并购方式抢占互联网金融市场。用户基础、产品、渠道、服务都需进行全方面的设计和整改。除此之外,线上线下融合,即O2O模式,逐渐成为是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新一轮角逐的关键点,各家企业都在建设和寻找重要的入口和支付方式,以使得线上线下资源整合效果更好,赢得O2O模式成功。

3、互联网金融并购建议

3.1 开展互联网金融并购需关注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模式,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发展不完善,许多业务模式在无监管状态下开展。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建设无章可循,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的不稳定性。若企业贸然通过并购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对法律监管和市场经验的认识,很可能在业务开展中游走在违法违规的边缘。因此,并购投资机构和收购方应谨慎选择投资主体,慎重选择金融业务开展。

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关运营模式及产品风险等问题日渐凸显,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已成为必然。但是,未来业务规范、金融监管等相关金融法规的制定内容和方向存在着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这种不确定性反映敏感,未来很可能将依据相关金融法规进行转型发展,这将会对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因此,投资机构和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未来监管后的业务运营和收益是否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3.2 跨行业并购需事先规划与互联网金融的协同模式

企业的创新性发展使企业选择跨行业并购,这就应结合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特点,找准各自的细分领域。零售行业可选择整合电商平台、电子支付等环节,纵向延伸产业链,降低主要环节的资金成本,提高核心技术能力;而资金实力较强的其他实体企业则可选择并购P2P平台、网络小贷等更具金融特质的平台,不仅可使自由资金高效利用,还提高了全业务产业的综合收益率。

跨行业企业并购可整合自己没有或不擅长的资源,快速获得核心技术、资源和业务运营模式,如传统制造业和零售业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其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制定发展规划以发挥并购后的协同效应。据统计,80%的企业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并购后的协同整合较差,是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人力等成本大量浪费。因此,对于拟通过并购进入互联网行业的其他行业企业来说,提前制定并购后业务运营的协同整合战略发展规划,将是能否达到并购预期收益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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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篇(9)

但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渠道深度下沉和金融自由化引发的金融资产扩张,也对金融消费尤其是个人金融消费市场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核心是如何在投资理财市场急剧扩大、用户数量长期上升、金融资产泥沙俱下的背景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提升消费安全与便利,降低无效投资,避免过度的非理性决策。一是投资人教育。其核心是金融知识教育和风险认知教育,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则经常漠视投资人教育,夸大性乃至欺骗性宣传层出不穷,事实上已经导致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的恶化。二是风险辨识与计量。在我国长期的“刚性兑付”规则之下,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无法挂钩,导致投资人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角度都缺乏风险辨识与计量能力。刚性兑付一旦被打破,信息不对称程度未同步降低,投资人盲目决策,可能酿成重大不良后果。三是个性化投资决策。在投资人教育缺失、风险辨识与计量工具匮乏的前提下,投资人一则难以客观度量自身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二则无法理性分析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匹配度,个性化投资决策便无从谈起。四是消费场景拓展。金融消费体量的扩大除了需要丰富的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更需要不断拓展的消费场景。目前对普通金融消费者的研究不足、数据积累少,场景化服务能力弱,直接导致了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获客成本)的高企,并最终推升融资成本。五是投资人监督与维权。除了基本的宏观风险、信用风险,还充斥着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这些风险可能被刻意隐瞒或“夸小”,投资人缺乏监督能力,可能导致风险不断累计,最终产生违约或欺诈。事件发生后,大量小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是与之相伴的另外一个严重问题。

在金融自由化、经济金融化势不可挡、扑面而来的趋势下,以上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作为结果,解决这些问题的努力也必然催生庞大的金融消费前服务市场――为大量新生资理财用户提供理财教育、风险计量、财务规划、投资决策、个性化产品设计、法律与维权等方方面面的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在线教育、电子商务、产品评级、市场调研、数据分析、智能理财、行业研究、知识分享与法律服务等。

考察国外发达金融国家的情况,可以发现上述问题不乏现成的解决方案,但是金融消费前服务市场具有中国独特的内涵,根源于中国居民投资理财以个人散户单打独斗为主,在可以预见的较长时间段(例如10年)内仍然不可能扭转为专业投资或机构投资这一事实,因而需要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我们预测:该方案的核心在于“互联网+”,即以互联网为核心,借助于互联网的连接优势和社交能量整合相关服务方,形成金融消费前服务的基础设施。

以智能理财为例,美国的Motif Investing公司于2010年推出了创新性的投资组合服务,它的投资组合被称为Motif。一个Motif包含一组具有相似主题或理念的多支证券,例如云计算、移动互联网、3D打印等。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理念从平台上选择已有的Motif直接使用,也可修改后使用,更可以创建自己的全新Motif。该平台还引入社交机制,用户可以把自己的Motif分享给好友或者选定的圈子,大家共同对Motif进行讨论和优化。

从2014年开始,Motif的理念被引入中国,一些网站开始提供类似的投资组合服务,这种服务与社交网络相结合,通过“把碎片化的文本信息结构化,形成可操作的交易策略,实现从信息到交易的转化,从而提升信息的有效性和可用性”,或者主打跟随交易的策略,借助于专业投资人的示范,为普通投资者提供可参考的投资信息。由于近期股市的向好,这一模式呈现出巨大的爆发力,已成为“网络券商”的重要发力体裁。

专注于个人投资用户的美国SigFig可以自动同步用户分散在各个投资账号上的数据,在网站上予以集中展示。通过对这些投资数据进行分析,SigFig每周都会自动诊断用户的投资组合,给出个性化的建议,例如,定位收益不佳的投资、推荐收益更高的股票、基金等等。另外,SigFig还提供简洁、易读的图表帮助用户评估风险、比较收益。SigFig所做的就是一般投资顾问要做的事情,但是它完全依靠算法,而且对个人用户完全免费。

同样,在日常消费理财方面,美国的Mint把用户的多个账户信息(例如支票、储蓄、投资和退休金等)全部与用户账户连接起来,自动更新用户的财务信息并自动把各种收支信息划归入不同的类别(例如餐饮、娱乐、购物等)。更重要的是,Mint可利用数据统计功能帮助用户分析各项开支的比重、制订个性化的省钱方案和理财计划,例如根据你常去的饭馆推荐与该饭馆合作的信用卡。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10)

一串串具体的数字无疑是对互联网金融成功“搅局”传统金融行业的最好佐证。数据显示,超过4900万的开户数和2500亿元筹资规模的余额宝,现在近乎家喻户晓并成为“丝”理财的代名词,而这仅仅是支付宝钱包里面的功能之一。打开支付宝钱包的APP,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余额宝,还有手机充值、信用卡还款、转账、当面付、旅行、电子券等诸多的服务项目,甚至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添加关心的公众服务。

年初,天弘基金宣布余额宝在上线7个月后规模突破2500亿元,用户数超过4900万户,大放异彩。搅局的不只一个余额宝,登录腾讯旗下的微信APP,我们会发现微信的很多功能也已经把矛头直接指向了银行的业务范围。

春节期间,腾讯推出的微信红包更是“一夜爆红”。腾讯数据显示,除夕至大年初八,参与抢微信红包的用户超过800万户,超过4000万个红包被领取。红包活动最高峰在除夕夜,曾创下1分钟领取2.5个红包的纪录,平均每个红包在10元以内。而值得注意的是,红包只是个开头。因为无论是发红包还是抢红包,首先必须绑定关联微信的银行储蓄卡,而绑上储蓄卡后就一发不可收拾,除了连抢几天红包外,理财通、嘀嘀打车、微信支付等都在分流银行存款。

有报道称,微信通过抢红包游戏,短时间内绑定银行卡逾2亿张,虽然腾讯新闻发言人随后否定了这一说法,但如潮水般的用户因微信红包而绑定银行卡确是不争的事实。

业内人士表示,余额宝的火爆促使了居民理财意识的苏醒,越来越多的居民把零散的短期资金投向货币基金等各种理财工具,而跨年期间金融机构资金紧张推高了资金收益率,更是增加了货币基金等产品的吸引力。

银行发力互联网金融

央行统计显示,2014年1月份的人民币存款罕见地减少9402亿元,而去年同期该数据为净增长7499亿元。银行业内人士分析称,互联网金融产品大热是促使银行“存款搬家”的直接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市场上类似余额宝的对接货币基金的“××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已达20余只。

面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攻城掠地,银行不得不迅速做出应对之举。不少银行传出消息,上线或准备上线类似的货币基金产品反击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率水平也相差无几。这种竞争带来的结果是投资者可以有更多选择,且收益率远高于活期存款。

据了解,多家银行都推出了和活期存款一样灵活的理财产品,客户当天赎回产品,资金可以立即到账。如中行日积月累―日计划理财产品,工行的灵通快线产品、交行的天添利系列等等,根据产品不同、起购金额不同,其预期收益率也从2%~4%不等。投资者只要按银行规定的时间,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到下午3点或者3点半之间均可赎回理财产品,赎回后客户资金可以即时到账。

除了自己推出各种T+0的理财产品外,多家银行还联手基金公司,积极推出可以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基金, 以应对余额宝的冲击。

据了解,平安银行联手南方基金,推出货币基金“平安盈”,一分钱起购,赎回资金可实时到账;交行推出“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客户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可在数秒钟入账,实现7×24小时资金T+0到账,单一客户单日提现额度高达20万元。

除了推出灵活的理财产品,更有甚者为了防止资金外流,给互联网理财产品设卡,对客户在购买如微信理财通这类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每日申购额设限,个别银行每日购买限额只有5000元。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

国际投行瑞银集团(UBS)旗下合资券商――瑞银证券最新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于中国银行业短期最大的影响,或体现为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对现有盈利模式的冲击,以及货币市场基金(MMF)带来的净息差缩窄压力。报告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会破坏中国传统的银行业系统,而会推动其转型并令金融业生态系统更趋多元化。

过去,传统银行业依靠垄断优势,无论从息差收入还是从中间业务收入上均取得理想的成绩。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依靠自身的优势垄断了大部分的资源,其贷款的对象多以大型国有企业、地方融资平台、上市公司为主。在放贷一边倒的环境下,占比全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基本难以在传统银行间接融资渠道中获得贷款。同时,也无法满足股市等直接融资渠道的准入门槛,进而恶化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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