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新商业模式探讨

时间:2022-03-28 01:04:40

摘要: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要共享作为中心理念。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时期经济发展的创新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商业发展的必然趋向。国家无形的手进行调控,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建立和改进对于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形成内部风险调控的有效机制,改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弊端。

互联网金融新商业模式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面对资源和能源相对短缺和使用不足的情况,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及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能源集约型社会的建立,科学网络技术也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互联网共享经济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共享经济是2016年在两会上第一次在中国被提出的,它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对于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

一、发展现状

(一)新型资源需求量增加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我国的经济发展一改过去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发展模式,而是借助先进科技和高新技术对经济结构进行重新排列组合,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在国家产业转型过程中,金融作为各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越来越被高度需求。老式的资金融合的方式借款时间不长,借款的频率过快,难以满足创业人员的资金需求,更不用说对一些新型创新企业带来的资金支持。我国融资的弊端得到凸显,使得新型的融资途径被大量需求。

(二)国家经济调控创造机遇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互联网+”的典型案例,被社会大众所关注。国家政府为降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情况下出现的风险,正在逐渐规范网络金融的发展,这主要体现为功能分级别监管,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根据《全球财富报告》预测,2020年,我国仅城镇群众消费的水平将达到近6万亿美元,中产阶级可高达近4万亿美元,近88%的城市消费增长来自于中产阶级。通过分析得知,中产阶级人群注重生活品质,对于网络技术的需求和使用量是主要人群,特别是在网上购物,更加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特点。

(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规范

互联网金融属于经济发展的新兴产物,而且属于虚拟的空间,不太容易进行管控。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联合创始人黄震教授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我国在2015年之前就已经出台了32个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法规,2015年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基本法”,对外《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我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降低P2P网络借贷的具体要求,并加以规范。

二、现有的困难

近几年网络金融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网络借贷企业纷纷倒闭,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挑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2015年第一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依赖,其发展就得到社会群众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突起,使得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使得不少企业以互联网金融快捷创新之名,做非法犯罪之事,给该行业发展带来障碍。另外,我国法律法规对该行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上,还是不够明显。互联网知识产权因为它无形,导致其容易被模仿和伪造。优质产品被低劣伪造,对开发制造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创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性能高度模仿,也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大。

(二)市场发展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力度跟不上其发展的速度,使得行业内部之间竞争激烈,从而引起企业倒闭,给群众和社会造成影响和损失严重,加剧了行业发展的难度。该行业发展存在的风险主要是因为其企业加入和退离的尺度标准不完善。例如:点对点信贷企业,是网络金融行业的代表,这样的企业成立时候,只需要建立属于企业自己的网站,不用经过监管部门审核,即可在网站上连接各种网络金融产品,从事金融业务。这样无疑会给一些不法行为创造条件。所以,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标准的设立,设立专门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和营业执照的发放是必要的。另外,我国对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离退追责机制建立不健全,使得不法人员的恶性经营,导致失败逃跑现象严重,破坏该行业的发展环境。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点对点网络信贷平台2000多家企业,存在问题风险的企业就有一半之多。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和离退标准的设定,加大行业进入的标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的力度,对于存在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加以规范和风险规避,使其以最佳状态经营和退离该行业,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安全有风险,得不到保障

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的预防和保护体制不够灵敏,不健全,对于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意识不高,使得该行业在发展中安全风险经常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入侵,使得金融平台出现漏洞,信息数据丢失,以获取经济利益。客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丢失,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这类问题主要出现在安全防范意识低,网络科学技术掌握差的企业中。

三、发展建议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已经逐步成为一种趋势,占位金融发展的主导地位,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被解决。所以,如何加强该行业新模式发展的生命力,是国家和行业人员应当重视的问题。

(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实行全网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部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型商业模式,存在金融、网络技术、信息安全等多重安全隐患,这就要求我们在该行业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实施全网络全程监督管理。1.严格建立和审核行业加入标准。应当设立专门审核部门,对于申报加入行业的企业进行资质和能力审核,加强审核的细致程度,包括其平台安全性和技术防御病毒的能力,并且要对新加入企业进行着重监管,严格保证行业发展的安全。2.加强对行业企业经营服务和业务内容和范围进行监管和把控,为避免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形特点,在资金委托管理上进行违法操作,建议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金融实体机构合作,实行互相牵制和共同发展的目的。3.完善倒闭企业和不合法公司有序离退行业的机制,该企业的未处理完毕的部分业务有人民银行进行接受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完善行业法律规范体制

虽然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已经出台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但是仍然满足不了其创新发展的速度,每当有新的网络金融产品被研发,就要求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完善,所以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依然缓慢滞后。对此,国家应当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时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及时作以补充和完善;制定该行业技术参数和金融标准,以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条款,实行统一监督,依法管理。

(三)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商业发展模式,其发展还处于摸索过程中,所以,行业自我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必要的。为此,笔者认为在人民银行的带头下,各大银行监督部门共同建立网络金融管理小组,按照地区、部门和层级建立地方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小组,在当地选取小组成员,形成监督管理的体制,进行全程全网进度,来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首先,应当建立征信机构,特别是点对点信贷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其日常业务经营的数据信息,对其信用程度进行考察监管;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取得网络金融行业内各企业的经营信息,掌握其基本情况,预测风险程度,有效及时规避,建立良性市场发展的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新型的金融商业模式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发展,能够有效抑制老旧的金融部门粗放浪费的弊端,而且该模式在借助网络技术的快速精准性能的同时,能够平衡金融行业在转型发展中的效率,提高发展能力,对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2016(04).

[2]谢志刚.“共享经济”的知识经济学分析—————基于哈耶克知识与秩序理论的一个创新合作框架[J].经济学动态,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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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柳悦丰,张鑫.中国发展分享经济的机遇与建议[J].经济论坛,2015(12).

作者:潘牧云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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