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3 09:45:09

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篇(1)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当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在遵守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的过程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不能履行合同将可能给各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称之为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强调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法律风险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合约不能受到法律应予的保护而无法履行或金融合约条款不周密存在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使创新金融交易的合法性难以保证,交易一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各种违法及不道德行为给互联网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带来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客户隐私权及各权益被侵害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境外业务中的法律冲突风险;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清算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和结算时,因参与者的支付能力或业务处理等问题造成不能按合同结算所形成的风险称为清算风险。具体包括参与者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业务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指参与者不能支付而造成无法按合同进行结算;流动性风险和业务风险是指因业务失误造成无法按合同期限进行结算,参与者必须要筹措资金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金额大所以当利率、汇率、信用、技术、流动性等波动过大时,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股本不足以抵偿一种或几种风险引起的损失时,就必然产生清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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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篇(3)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黑客和病毒风险。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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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产品;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使用意愿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引起了高层管理者、传统金融机构和相关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例如,2013年6月13日,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鸿基金合作的创新支付+投资类产品——余额宝上线。至6月底时,余额宝用户突破250万,规模达66亿;9月初其规模已近500亿元,天鸿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用户爆炸式增长的推动下,一跃成为目前中国用户数最多、甚至是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余额宝的成功,也激起了更多的基金从业者拥抱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众多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天鸿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人均拥有余额宝金额为5030元,表明其依然是资金量不大的用户。余额宝用户在二季度突破1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尝试民众很多,说明国内理财需求的空间很大,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相对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量8亿(截止2013年7月)而言,余额宝的用户数量还有待提高;而且对个体用户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平均投资额度较小,说明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程度还有待提高。

如何扩大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意愿,有必要对影响消费者采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探究。文章以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愿,并且以余额宝为示例,为以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可以提供思路借鉴和理论指导。

1、理论基础

1.1 技术接受模型

技术推进理论是金融创新成因的代表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上和技术上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从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展到互联网、移动终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受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还取决于对互联网、移动技术这种交易方式的接受。TAM是David(1989)和David等(198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来,用以解释用户对新技术的接受行为。由于模型结构简单和各种实证研究对其价值的证实,被广泛用于研究对各种信息技术的采纳,也延伸到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情景。

1.2 信任理论

互联网金融情景下,由于消费者和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时空分离,以及网络设备的不可预测,使得在线交易产生了隐含的不确定性。信任在包含未知风险的交换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特别是在网上购物环境中,信任尤其重要。缺失信任的网上交易和网络供应商的是电子渠道市场渗透的重要阻碍。此外,研究表明,信任对用户愿意从事有关金钱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网上交易有重大影响。对商家的信任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重要前因。此外,用户通过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对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会影响其对同一渠道内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感知信任。在淘宝、支付宝进行过交易从而对支付宝信任的用户更愿意在支付宝客户端进行余额宝的体验。已有研究发现消费者信任会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口碑传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刺激重复购买行为。

1.3 感知风险理论

Bauer引入感知风险这个概念,并且把感知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和相关结果严重性的组合。Featherman等把感知风险模型扩展应用到新兴的信息技术情景下(例如移动支付),用实证研究检验了互联网情境下对电子服务的感知风险的七个维度的影响,包括操作风险、财务风险、时间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隐私风险和整体风险。

余额宝是支付+投资类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设计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事件(如攻击或滥用信息及程序)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以及进行交易的时候,用户的身份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认证信息等,已经被记录和保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则很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这些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或资金盗用等问题。易观国际在《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用户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由于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的原因带来资金损失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4%、33.9%。另一方面,余额宝所对接的是货币基金理财,虽然历史上货币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但是不排除会有资金损失的情况。这些都是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可能感受到的风险。

2、研究分析

这篇文章在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理论的基础上,从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产品角度,结合消费者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构建了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意愿模型,模型如图1所示。

2.1 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TAM中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决定使用意愿的两个主要变量。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支付产品,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理财功能,另外,还可以随时随地用于支付宝的购物付款,集理财、购物等功能于一体。而关于余额宝的相关操作都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来完成,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电脑、手机操作技能。这种情景下,这篇文章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定义为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满足自己的理财需求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易用性”反映了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体验,定义为,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容易程度。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程度越大,消费者使用意愿也更强。

2.2 信任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余额宝本质上是天弘基金旗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本来名不见经传,但是通过和支付宝合作,把余额宝内嵌在支付宝体系里面,借助支付宝的影响力,降低客户开发成本。不论支付宝选择与何种基金合作,支付宝用户都会有意愿进行尝试,可见,出于对支付宝的信任,是消费者使用余额宝的影响因素之一。这也是众多基金公司和已经沉淀大量客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篇论文定义的信任是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平台的信任,而且信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向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2.3 感知风险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依据余额宝的应用情景,定义感知风险为:使用余额宝带来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操作不当等不好的后果和可能性。并且从四个维度来划分感知风险:安全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安全问题等引发的经济损失可能性;隐私风险是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用户失去对个人信息控制的可能性;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而使自己处于担心状态、遭受精神压力的可能性,比如担心自己账号被盗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功能风险是指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

当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的风险越大,使用意愿越弱。减少消费者感知风险是促进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途径。比如在支付过程中提供各种安全工具,提供保险服务;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披露等。

2.4 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影响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特点风险偏好和理财知识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有影响。风险偏好是指消费者有规避或者追逐风险的倾向。Chen和He在B2C电子商务环境下证明,消费者对相关品牌的知识越丰富,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就越低;而且消费者风险偏好越高,感知风险越低。也就是说消费者拥有的理财知识越多,对理财产品越了解,那么感知到的风险相应地就会降低。而理财知识越丰富的消费者在判断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时候,比理财知识匮乏的人更了解自己的理财需求,也更清楚产品的有用性程度。

理财产品形式多样,但都可以从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性和投资门槛4个主要指标来衡量。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收益率较高、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等特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理财、购物、变现等需求。理财产品的这些特点是消费者有用性感知的前提。另外,余额宝是金融产品的属性,本身就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的风险感知。

3、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的参与。对互联网平台而言除了应加强互联网安全,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和资金安全,还应该注意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同时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理财知识宣传,促进其理财意识。对于消费者而言,提高理财知识、风险意识,权衡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以及购买平台等各种要素,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真空地带,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余额宝类金融创新进行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落实。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双管齐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可以增强消费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对投资平台的信任,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长德, 伍艳.发展金融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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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篇(5)

一、引言

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投融资门槛的局限性,阿里巴巴、支付宝、余额宝、“非常e购”、“点点理财”等各类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互联网金融产品相继应运而生。智能、便捷、创新的在线金融服务,被大多数金融消费者认可和青睐。但在互联网金融普及的同时,不完全成熟的网络技术和法律、体制,以及经济市场的动荡等原因,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风险,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

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已成为众多学者、消费者及供应商甚至国家相关机构关注的焦点。张海滨(2015)从滞后性、合规性、承受力、安全保障权、知情权以及损害求偿权六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和现实问题。侯哲(2015)站在消费者角度,以技术接受、信任理论及感知风险理论为理论基础,阐述了消费者使用意愿的概念并指出消费者应注意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彭静(2015)以网络平台贷款为例,代表性地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挑战,针对存在的风险给出了应对措施。李露(2015)通过分析换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从民法方面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探讨。李彩凤(2016)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进行了分类,用模糊层次分析法验证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级别较高,并从五个层面给出了对应的优化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

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到现今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一直都是各学者探讨的热门议题,从大范围综合来看,一般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大致分为操作、信用、运营、网络技术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五类。以金融消费者为对象,可分为两大类:自身因素;外部因素。其中,自身因素主要有:理财知识、风险偏好、操作风险。外部因素主要分为:网络安全风险、金融业务风险、信用及运营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共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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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与互联网结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特别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推出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迎来了一轮新的高潮,随后紧接着出现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数米基金网的“现金宝”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热门话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产生大量的投资机会,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网络借贷、和大众筹资五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此本项目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介绍常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偏向理论分析,如吴晓灵在(2013)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式时对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挑战提出建议,一是要实现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的分开,二是要扶持行业自律组织;郑重(2012)指出需要从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国内外监管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协调;潘静(2013)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也得理财服务的创新情况进行介绍,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提出对其加强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里,网络的安全十分重要,一旦互联网发生问题,会导致银行业的损失非常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互联网发生问题一个星期以上,金融系统就要崩溃。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旨在通过阅读文献,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依次从系统方面、互联网企业方面、消费者方面及操作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池的安全性、密钥技术的不完善性、技术的不安全性导致的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资料泄露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除了互联网自身不可规避的系统性风险以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风险,比如: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然而,这些风险当中,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信誉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信誉风险时,客户就会对该企业失去信心,产生信任危机,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水平时,消费者就会转向别的企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客户流失和资金减少的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随着炒作的越来越热,和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当中,并且,有的是以一种盲目跟风的态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全面覆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或病毒的冲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资金的安全,毕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投入其中以后,就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其风险,也是自己不可控制的。一旦该金融企业遭遇到风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会面临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对策

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对创新的鼓励,对互联网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高度认可。对于蓬勃发展、草根起家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是一次正名,国家正式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表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被提到新的高度,进入全新的发展半径。

(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移动支付引发的风险问题,应该从整个支付链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每个参与要素的风险影响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已经采取部分措施来解决客户端环境的复杂风险问题,研制开发面向对公客户和高端客户的定制移动终端,开展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的业务品种。在对业务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上,建立专业的团队来挖掘金融业务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已暴露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整体系统层面提出整改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在管理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方面,银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对银行业来说,应该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交流合作,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上,可以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监控微博、大型社区论坛等大众化、快速传播的新媒体舆论,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应急处理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分业监管下的联合,并与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规范信息行业、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篇(7)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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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篇(8)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国之间的联络更加便捷,也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市场更是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主体。近几年互联网与信息技术飞速的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得以问世,开拓了金融市场的全新渠道,同时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而互联网也必将是各行业的未来发展主流市场,所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为金融业带来了新的生机。互联网与金融都具有强大的背景支撑,但是新起的经济形式,必将会受到来自经济市场的考验,而互联网金融也势必会在发展初期阶段遇到诸多的限制与风险,需要随时掌控市场动向,及时的规避来自各个方向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主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金融主体,现阶段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没有详细的定义,但是由于其特殊性,社会各界的学者已经展开了对这种全新主体的研究,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概念分析,多数认为,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与通讯设备等现代化信息科技实现的资金融通的一种服务,当然这只是来自于研究学者的理解,无论是互联网领域还是金融领域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包括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与网络众筹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引其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所以兼具了高度的开放性与兼容性,但同时又具备了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效果极为明显,存在的网络特征较多,例如,开放、平等、互动等网络特征都比较明显。互联网金融经由互联网平台进行互动,进而形成了以用户数量来主导的新型消费经济。互联网具有的传统金融的特点表现为,虽所进行的业务是在互联网平台,但是其核心仍是为用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是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所追求的是用户的体验,属于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平台而满足用户需求的一种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一)对银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金融受到的区域的限制,可以通过移动设备随时进行金融产品的获取或者交换,且不受到时间的限制。这一优势显现出银行网点的灵活性较差。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支付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是在线支付、第三方支付、移动客户端支付,如此便捷的支付方式逐渐取代了传统银行的支付方式。对银行贷款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中的信贷门槛较低,主要面向于微小企业,对银行贷款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对银行金融产品的影响。基金公司希望基金交易平台能够经由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来提升交易量,使得传统因行业逐渐将业务转移至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

(二)对金融系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对已经存在的金融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其发展改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分配原则,提升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

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促使了余额宝与天弘基金的联合,其收益远超过了传统银行的存款收益,商业银行逐渐放宽了小额贷款的限制,丰富了货币市场。为调节活期存款利率逐渐降低,银行将存款利率提升,而这一举措也提升了银行的经营成本,降低了收益。使得金融体系受到了严重的生存威胁,部分银行转投余额宝,企图环节生存困境。

(三)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最成功的地方就是,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生活需求,这也是其之所以能够飞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主要变现为:微信红红包。微信红包的出现,使得人们充分的感受到了互联网所带来的益处,通过微信红包可以进行打车、支付生活费用等。支付宝。支付宝出现以来备受人们的青睐,不仅是各人,企业也现代也逐渐利用支付宝进行转账往来。电子商务。移动支付为电子商务起到了绝对的推动作用,在移动端进行商品的购物,可以直接进行支付,不需要受到限制。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利率变动与汇率变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利率市场化形成。现阶段,主流的市场风险度量方式主要包括风险价值法、敏感性分析法、压力测试法,其中,风险价值法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而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体制,对于风险的评估,还没有相对专业成熟的手段,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现在继续解决。

(二)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受到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互联网金融模式对整个经济系统所形成影响。而系统性的风险具有强烈的传染性,并且负外部性较强。提升监管效率是防范互联网金融系统系统风险的主要措施,只有将监管效率予以提升,与金融稳健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战略目标,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才可以做到有效的降低。

(三)运作风险

按照其不同的风险来源,运作风险被划分为以下几种:内部运作风险。内部运作风险主要存在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领域,属于监管不全面所导致的风险形成。第三方风险。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服务商是风险的主要存在区域,主要是源于技术支持的不健全,使得系统的防范功能还不够专业与全面,所以形成了服务商的运作风险。用户操作风险。B2B与B2C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如在操作的过程中,用户的网络环境不够稳定,则可能会出现信息的泄露,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大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需要具备强大的后台支撑。

五、互联网金融的防范措施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

国家政府机关需要尽快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提升相关过程的监管力度,深入探索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制度,并健全推出机制,逐渐的弥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漏洞,对已经不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予以优化。现阶段,国家政府经由在已经存在的法律中与司法的基础上,利用一些其他的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具有可行性的,部分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得到解决,再进一步的完善便可。

(二)提升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互联网金融主要目的是向用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是各类金融服务,所以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风险,而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做的是,做大对用户的提醒责任,对投资者进行潜在风险的告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首先是消费者的保护政策建立,互联网金融服务不会与用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如其中的参与者带有不正当的目的,会造成公共危害。所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虽然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了一系列的便捷,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同时也能够提升机构的社会信誉。

(三)培养综合型人才

互联网金融是全新的经济产业,在国内发展较晚,所以相符合的专业性人才不足,需要国家开展相关人才的培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效发展。其培养的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对现有员工进行培训。对现存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培训,使其适应金融产业向互联网方向发展的需求。创建互联网金融研讨会。创建相关的研讨会,请相关的学者与专家以及领域内的成功人士,到场对大家进行方向的指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向听众讲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风险控制等问题。对高校金融课程予以修正。互联网金融飞速的发展,加重了人才的需求,而高校金融专业正是此方向人才的培养,所以在课程中予以相关知识的传递,是最有效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产业是基于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具有互联网的特征与金融的特征,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主体,已经出现得以飞速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其充分的满足了人们生活与工作的需求。但是发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文中也对其风险提出了对应的改善措施,希望对其未来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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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篇(9)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行业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进行网络上的借贷、投资以及资金支付等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金融以及互联网货币基金等。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的主要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通过现代的金融管理模式将所有的客户连接在一起,并应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等先进的技术来为客户打造一个广泛的互联网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无论是资金供给方还是资金需求方,都可以获取自身想要的金融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真实性以及透明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既有互联网的特点,也具有传统金融行业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既包括开放性、公平性的特点,也包括资源共享以及合作共赢的等联网方面的特点。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去中介”“去中心”“扁平化”“轻资产”等金融方面的特点,并且互联金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金融方面,主要体现金融的功能。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多样,其中既包括互联网方面的风险,也包括传统金融方面的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不能忽视传统的金融行业风险,也不能过度的依赖互联网技术,应全面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概括来讲,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技术风险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基础,并应用互联网技术,其重点体现在金融功能方面,无论是客户还是企业,都会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资金收益方面,在选择投资的过程中,会更加注重金融服务,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互联网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质量,一旦存在互联网风险,会给客户以及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由于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尚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网络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等都会对互联网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威胁,互联技术的应用难度较高,一旦互联网技术应用不当,便会导致更大的风险问题。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一切金融方面的服务,都要借助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风险,尤其体现在操作方面。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系统的操作风险不仅仅只是体现在操作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网络病毒与黑客的威胁等方面,例如,电子货币支付、大数据经营以及互联网金融账户转变等,这些活动都会受到黑客入侵的威胁。除此之外,在互联网服务程序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也会存在操作风险。并且信息技术的设备使用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会选择使用外部的技术,这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服务的质量,而且会产生较大的互联网操作风险。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相关交易的,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客户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如果在约定的期限之内,借款客户没有根据相关约定进行还款,这时便会出现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所有的金融活动都是虚拟交易,无论是资金的支付方,还是资金的借贷方,都需要应用互联网进行支付活动,这种网络的虚拟性支付会使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质疑,这便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也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四)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网络的依赖性较强,网络的安全性,将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风险的产生。一旦网络存在着安全风险,便会带来金融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金融交易,这种交易所采取的是第三方支付的形式,这就对第三方的安全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旦第三方的交易信息或者金融信息被窃取,便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数据库的储存能力较强,一旦互联网数据库出现问题,便会对用户数据产生较大的威胁,这也会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除此之外,互联网信用平台的安全性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互联网的所有金融交易都要通过这个平台来完成,如果平台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便会导致系统瘫痪,进而使客户的数据被曝光,这不仅会使客户产生较大的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金融公司的服务质量,会对金融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这使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的关于互联监管的政策都是要求金融企业自行监管,通过金融企业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进而起到监管的作用。但实际的情况并不理想,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应用这种自律的方式很难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企业越来越多,随着金融企业数量和规模的增加,也产生了更多的问题,单靠金融企业进行自律,很难保障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政府监管政策不完善,使产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受传统金融行业的抵制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互相融合、共同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的金融企业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影响传统金融企业的发展,因此,会受到传统金融企业的抵制。传统金融企业要想适应新的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需要对自身的管理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且还要组建电子平台等,虽然传统金融企业已经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所在,但其往往不能及时进行改革,进而会使其受到比较大的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因此,传统金融行业的抵制也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金融行业缺乏自我管理意识

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给了一些想要获取短期利润的企业以可乘之机,虽然这些企业的相关资质并不符合规定,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并且缺乏自我管理意识,使得一些相关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从中牟利,但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一)提升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安全性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向人们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因此,要想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防范,首先要注重提升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安全性。应从硬件以及软件两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进而起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作用。就硬件方面而言,需要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注重提升计算机的性能,确保计算机的高效运行,并且要注重不断提升计算机的稳定性;就软件方面而言,要注重加强对安全密匙以及身份验证技术的应用,进而实现网络门户的安全访问,这样可以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登录网站。除此之外,还应注重提升相关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培训,使相关操作人员掌握先进的操作技术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其通过培训还可以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其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主动查找安全漏洞,并对安全漏洞进行修复。这是重要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产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有法可依。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强度,这是目前的重点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压缩影子银行的生存空间,进而降低影子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平稳运作。其次,要注重创建产业规范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这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传统的行业标准已经不能适用于现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因此,应创建符合时展需要的行业管理规范。

(三)推动行业自律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不仅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这样才能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硬性的约束作用,而良好的行业自律行为可以从主观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因而其具有更加深远、更加持久的效果。由于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使得行业的自律行为显得更为重要,它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补充,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推动行业的自律,还需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以及专业水平,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因从业人员渎职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以及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参考文献:

[1]付孝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校园网贷的风险防范及监督管理[J].教育现代化,2018,5(42):241-242.

[2]李昱.大学校园互联网金融贷款现状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J].中国商论,2018(23):39-41.

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篇(10)

[DOI]10.13939/ki.zgsc.2016.01.114

1 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与风险

1.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近来稳步发展,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风起云涌。在把握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其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冲击。

1.2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规范缺失,制度约束滞后,缺乏行业自律。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欠缺,存在制度性风险隐患。我国与之相关的法规至今仅有五个。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制度也有缺失,中国小额贷款联盟曾于2013年颁布《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并未取得良好反响。[1]

(2)业务边界模糊,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互联网金融处于互联网与金融之间,业务边界模糊。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违法违规现象突出。

(3)风险潜伏性大,存在技术隐患。互联网金融在提高业务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信息审核、风险管理等环节依托其网络平台,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技术风险大大增加。

1.3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1)市场监管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存在着监管主体尚不明确。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隶属银监会监管范围,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额贷款公司归属于地方政府监管,但余额宝等则无明确监管部门,容易引发风险。

(2)欺诈与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易为不法分子敛财、诈骗提供契机。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片面强调利益而弱化风险,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欺诈和信用风险增加。

(3)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很多相关规则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投资者信息保护、身份认证、市场准入等未有明确规定。部分产品处于法律真空地带,使交易者面临不确定性。

(4)技术与信息泄露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系统安全性尚未经过权威部门认证,潜藏风险隐患。此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依托网络平台进行信息收集、信用审核、资金管理,更增大了平台脆弱性与风险高发性。

2013年下半年,全国因信息安全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196.3亿元,在遭受损失的人群中,平均每人损失509.2元。[2]

2014年3月20日,网贷之家公告:自2014年3月16日起,网贷之家官网持续多日受到黑客的严重恶意攻击,持续十分钟的30G流量攻击,同时数万IP的CC攻击,短短几小时内6亿次的连续攻击。[3]

2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与评价

2014年,移动支付突飞猛进,众筹规模快速增长,银行大举涉足小微贷款,P2P平台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更是在2014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互联网金融得到中国政府高层的重视,但仍存在监管现状问题。

2.1 金融创新监管机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步伐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始终难以符合发展的要求。监管与创新的不匹配导致进步与风险并存。

2.2 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缺失、效力有限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略显僵硬与滞后。尽管我国正积极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法律环境仍不成熟。

2.3 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监管队伍欠缺

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监管主体众多,跨市场的交易活动监管主体并不明确。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兴性,现有监管队伍远不能适应实际监管,面临人才队伍欠缺的问题。

2.4 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挑战传统取证制度

互联网金融因其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与违约后的责任追究等问题切实存在。交易以电子证据为依据,存在被篡改与伪造的风险,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度增大。

2.5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尚未形成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性、范围广、对象全球化,依靠单个国家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并不现实,必须进行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形成。

3 英美等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但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已着手采取措施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3.1 美国的监管

(1)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侧重于整个交易过程,即实行功能监管。美国视第三方支付为货币转移业务,监管机构涉及财政部、美联储等多个部门。同时,实行州和联邦分级监管。[4]

(2)对P2P平台的监管。美国两大代表性P2P平台是Prosper和Lending Club。美国对P2P平台实行联邦与州双重监管。监管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其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对消费者保护三方面对P2P平台进行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以《证券法》为依据,要求P2P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并将P2P平台出售的凭证认定为证券。[5]

(3)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美国十分重视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在2012年4月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实现了众筹融资的合法化与规范化。[6]

3.2 英国与欧盟的监管

(1)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立法表明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是金融企业。只有获得营业执照时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2)对P2P平台的监管。英国强调行业自律组织即英国P2P金融协会对平台进行规范化引导,对此英国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细则,例如“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7]

欧盟对P2P平台的监管主要是出台一系列指引性文件。

3.3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与启示

(1)强调监管与创新并重。各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相比仍过于宽松,以鼓励创新为主,没有对其进行过多限制与约束。

(2)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各国在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以保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3)发挥行业自律性团体的作用,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约束较低。发挥行业自律团体的作用可节约监管成本。坚持适度审慎原则,也降低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约束。

(4)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及安全保护。采取严格的注册登记及审核准入制度,构建信息安全网络,注重技术保障。

4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建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快立法进程,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首先,应加大互联网金融立法力度,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8],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其次,应修订完善现行的金融业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修订与补充。

(2)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互联网金融应以功能与行为监管并重,而非单一监管主体的监管。

首先,应明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与监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适时适度地进行监管。其次,应设立市场准入门槛,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确保交易者的合法性。最后,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互联网金融交易摆脱了地域限制,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从而降低风险。

(3)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首先,要求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相关机构应从内部组织和规章制度入手,制定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培养技术人才,建立高效可靠的技术队伍。其次,我国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客观全面的身份认证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良好的信用是交易双方合作的基础。

(4)加强行业自律,突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填补监管空白。规范相关企业行为,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发展。

(5)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首先,应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制定相关的权益保护办法。其次,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时受理纠纷与投诉。最后,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5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进行研究,归纳评价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并通过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提出了针对于我国的监管建议。总之,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又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合理经验的基础上开辟出适合我国的监管道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坚持创新与监管并行,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J].青海金融,2014(10):30-33.

[2]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103-118.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4]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4(9):69-70.

[5]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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