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6 18: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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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论文

篇(1)

1.行政复议是师生权利救济不可替代的手段高等学校内发生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教育主管部门不应回避这种冲突,而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这种冲突,以保障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目前由于二次申诉制度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大量的学生权利纠纷在经过二次申诉后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迫使学生不得不走上无限申诉的道路。这种无限申诉即使最终达到了权利恢复的目的,也因为其救济代价太高甚至这种代价超过因权利损害所受到的损失而完全失去救济的意义。申诉制度本身并非一种规范的纠纷解决模式。在这一制度模式下,由于对申诉处理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界定不明确,因此申诉处理机关往往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在处理结果上往往选择对其有利的结果。例如在一级申诉中高等学校维持其处分决定的概率要大,而在二次申诉中教育主管部门即使认为高校的处分有失公正,也往往并不做出直接的决定,而是责成高校重新做出决定。这种实用主义的做法根本无法体现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自然也就无法达到解决冲突和纠纷的目的[3]。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高等学校学术自由权的重要保障高等学校的自治权包括管理自与学术自由权两个方面,其中管理自是学术自由权的基础和保障,没有管理自,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权是无法实现的。从这一角度看,行政复议制度对管理自提供保障也就间接地为学术自由权提供了保护。学术自由权,就是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4]。学术自由权可划分为学术研究自由权与学术评定自由权两个方面。学术研究自由权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权,学术研究自由权是人类知识发展与创新的一条必需的途径,各种学术观点的自由表达是学术发展和进步的必要前提,学术研究中产生的问题只能通过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化来逐步加以解决,因此,学术研究自由权是绝对排除外在干预的。学术评定自由权,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权,对其评定对象而言相当于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就有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就需要对这种权力施以某种方式的控制。为了尊重和保障这种自由权,对这种权力的控制就只能作用于其程序而非对其实体进行干预,例如对学术评定的标准、学术评定的裁量及学术评定的结果应当尊重高等学校的自,但对学术评定的法定人数、学术评定的表决方式等程序性问题是可以进行必要约束的,这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

3.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定位的必然要求高等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及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等行为从性质上看应为行政行为,因此高等学校也应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任何一种权力都存在滥用的可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十分必要。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内部监督虽然存在监督力度和效果方面的缺陷,但这种监督也具有内部及时纠错、提高效率和保障权力运行的稳定性等方面的独特功能。关于行政复议的功能,学界一般认为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内部监督、权利救济与解决纠纷三个方面,且内部监督和权利救济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站在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内部监督对其权利救济也是具有独特的价值的,这种内部救济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特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避免二次申诉流于形式,避免出现无限申诉的现象。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发挥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的内部监督功能。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在这个系统内,教育主管部门负有对高等学校进行必要的监管的职能,及时处理发生在高等学校校园内的纠纷也是教育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落实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实现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申诉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制度安排既保障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实现,又能有效防止无限申诉情况的出现,对学生救济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1.二次申诉转换为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其他单行法律在引入行政复议制度时,并不需要对行政复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重复规定,而只需在单行法律中明确相关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即可。行政复议属行政司法的范畴,是行政权吸收和运用某种司法权的体现,而司法权须遵循中立的原则,因此不宜由部门规章对其作出规定,因为部门规章往往不能完全排除行业利益的影响,寄希望于部门规章对其作出规定往往是不现实的,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排除行政复议制度的适用即是明证。上述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法律条文所设想的纠纷发生的类型与实践背离,因而该条文在实践中失去权利救济的功能。依据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其受教育权的申请,而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前提下,才可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当学校未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时,学生权利损害尚未发生;而当学校已经做出处分决定时,权利损害已经成为事实,参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的规定,学生应当何时申请权利保护呢?如果事后提出,则决定已经做出,权利损害已经发生,教育主管部门是不可能对其实施“保护”的;如果事前提出,则要求学生在“感觉到”学校即将对其做出处分决定而处分决定尚未实际做出的情况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保护,学生可以借教育主管部门之手来干涉高等学校对学生管理权的行使,这种申请不具有正当性;即使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拒绝这种缺乏正当性的保护申请,并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需要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做出修改,明确规定对于高等学校教育法律纠纷,教师和学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学生申诉适用于校内而复议发生于校外,但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受教育权争议。考虑到这两种救济方式各有利弊,应当明确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将不服行政处分纳入行政复议范畴,使其真正成为高校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条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5]。做出这种规定不与高等学校的管理自发生冲突,原因即在于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系统内的管理机构,由该机构直接做出复议决定仍属广义的大学自治权的行使范畴,因此并未危及大学自治权本身。

篇(2)

二、教育行政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剖析

引发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多种,但结合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以及以往发生在高校的教育行政诉讼案,其主要引发原因有以下三种。

1.学生及家长法律意识的提高。

经过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活动,法治观念慢慢深入人心,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成为通常的选择。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学生及家长一方在用其他办法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自然而然会考虑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且不会因为学生是学校的一员而羞于与学校对簿公堂。

2.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虽然国家层面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方面,很难把教育法律法规与学生的行为对号入座。学校在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中经常应用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学校根据自己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学生手册等。而事实上,在具体的管理与实践中,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同样也具有难以操作的缺点。比如第五十四条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情形有七款,除了第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条款比较具体以外,其余六条规定都不够明确具体,并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以第三款为例,“(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究竟什么性质恶劣,什么性质不恶劣,只能由学校来理解和解释,而学校在执行中往往因为理解条款不同,处理结果不一样,很容易引起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如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案,其律师坚称依照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可以给予但不是必要给予为由,认为学院的处分过重,要求学院撤回处分。

3.学校教育行政行为的不当。

高职院校教育行政行为不当的表现,一是处理行为的轻重不当。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可能学生的行为只是达到留校察看,学校却给学生开除学籍,可以转专业或转学而学校不给予转专业或转学等等。二是处理行为程序不当。对学生违反规定的处理、不给予转学、转专业和不给予毕业等方面,学校在实体上把握准确,但由于缺乏必须的程序,导致实体处理结果引起争议而最后出现诉讼。比如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却没听取而直接做出决定,对一些应当公示的事项没公示,应该告诉学生申诉途径的没告诉,等等。

三、减少教育行政诉讼的思考

1.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制定更加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如在上述提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理规定,在实践中就很容易引起争议,这些规定应该尽量明确和具体。同时,对学生的管理,在一些重要方面,不应该由某个学校自己来制定,又如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由于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事项关系到学生的前途和命运,事关重大,其标准不应该由学校来掌握,而应该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这样做一是更加权威,二是更加理性,三是标准统一。

2.要提高学校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学校作为办学的主体,其办学和管理要依法依据。一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高职院校在学生的管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特点,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这是必不可少的,其前提是,这些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但笔者发现有些高职院校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不够严谨,如某学校在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有罚款条款,这条款显然与《立法法》相冲突,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必然会引起纠纷。二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实体得当,还要程序公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无视程序正义,把程序当摆设。

3.要建立诉前解决纠纷的机制,协商息讼。

随着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高职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高职教育的影响越来越大,高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将会更加频繁出现,教育行政诉讼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学校的声誉也是一种损失。减少教育行政诉讼,实现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化解,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让学生有便捷的救济渠道,及时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当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以后,学校应该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学生,主动放下身段,与学生及其家长平等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办法,通过协商息讼,有效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四、应对教育行政诉讼的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高校也可以通过依法治校减少教育行政纠纷,但是,在法治社会,只要有学校和学生存在,教育行政纠纷就不可避免。面对教育行政纠纷,高职院校该如何应对?

1.要正确对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提起的教育行政诉讼。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学生与学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学校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学生因为学校的行为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是他们的权利。因此,对学生或学生家长提起的对学校的教育行政诉讼,做为学校的一方一定要冷静,不能因为学生告学校就心理不平衡而产生消极不满的情绪,导致学校的行为进一步失当。

2.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事实由证据来说话。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又同时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学校在应对教育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收集(被告和证人除外)和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学校就可以处于不败之地。

3.要严格遵守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出庭应诉、上诉、申请鉴定等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作为被告的学校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篇(3)

行政管理制度使基础教育中的权力分化下放难以落实,仍存在诸多矛盾。

往往表现为:从中央到地方在教育部门机构的设置上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各级教育机构仍旧受上级和同级政府的管理,学校的建立、校长的任免等各项事宜的决策仍旧由高层和同级政府以及管理部门决定,下层机构自缺乏,组织流于形式。这些在实际上给基础教学的学校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带来了阻碍。行政管理体制未被彻底打破,等级依然森严,致使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2)现行的等级化的行政管理制度

使得教育管理部门设置繁多,但却往往存在权力膨胀、越位、缺位和不到位等问题。中央到地方、政府与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到学校以及同级部门间的部门权力关系衔接不紧,学校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权限不明晰,协调配合性差。传统教育思想中的等级和长官制度和现象依然存在,并影响着教育的行政化管理。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仍旧是指令性强、干预多、缺监督、少服务。

(3)现行的基础教育的行政管理

中缺乏明确的价值理念和规范管理方式。

在教育价值理念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对教育在社会中发展中的使命、教育的发展方向、标准目标的制定、成败得失等本质性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思想和标准,受到政绩考核的影响,在教育的行政管理上往往以政治性和经济性成果为目的,忽略其教育性的本质,管理过于行政化、权力化。对于教育的管理还没有形成管理和治理的法制化,更多的只是行政命令、干预等。

二、针对我国现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对策

(1)建立并明确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政府各级部门和教育部门与学校间应当有清晰的、明确的权责关系,转变和突破传统教育的管理思想、方式方法等,更好地管理教育和发展教育,体现教育的社会服务性,以更好地实现政府的教育目标要求和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与要求。具体到基础教育中,行政化管理应当更好地推动教育的思想化、素质化。

(2)教育行政管理要努力实现多元化,以期更加的民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

教育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是未来社会对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政府应当改变一元化教育行政管理模式,让教育公共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更加的多元化,使政府和其他参与教育行政管理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都能在法定的权限下参与教育管理,各行其职,在确保政府应有的“单元治理”权力的前提下,将那些本不属于政府的权力归还给公民、学校和社会。这样就有利于建设更加专业化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更有利于制度、决策等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篇(4)

要想促进教育行政管理,必须深入分析发展现状,才能针对性的提高创新性。对我国部分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现状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行政权力实际不受限制,挤占学术权力现象严重。学校的有些学术活动由于没有行政权力的支持,难以正常进行,教育过程中教师的正常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一些普遍的必要性学术活动受到限制,学术专家的合理建议没有获得采纳等现象,总的来说,就是教育行政管理糜烂,行政管理机构膨胀,行政管理服务意识不足。同时,管理观念落后,不少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方法依然沿用以往的老办法,规范性和法制化建设明显不足,这样的现象直接导致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不得人心,管理水平得不到创新提高。其次,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复杂,不仅有专职教师,还有专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又有教学科研“双肩挑”的教师。在这样的环境下,教育行政管理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无论是资金、物资还是人才方面都必须把握好,不然就会直接影响管理质量,而当前的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在这方面确实有待提高。最后,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从某种程度来说,教育行政管理是辅的工作,在学校教育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没有经历过专业的管理知识培训,学校对行政人员的培养也采取放羊式的管理方式,没有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导致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总体质量不高。

二、教育行政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一)更新教育行政管理观念

“创新是一场全面的心理革命”,而创新的管理观念是行政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教育行政管理要想实现创新,必须更新管理观念,立足于学校,并面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竞争需要以及新时期下的经济发展。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者必须转变落后的观念,比如重岗位、轻职位,重权力、轻能力,重机关、轻服务等陈旧观念,把握当前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利用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观念,完善教育行政管理机制。例如,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者必须更新现代服务意识,协调好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按制度处理管理事项,并积极引入新型的计算机软件,创新管理观念和管理手段,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促进其快速的发展。

(二)找准教育行政管理定位

学校的发展是一个功能系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其中一个子系统,必须找准其中的定位所在,基于此创新管理方法,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在学校功能系统的位置作用。学校的系统包括: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无论是哪种岗位都有严格的界定和独特的管理方法。所以必须知道自己需要干什么,不能越俎代庖,创新行政管理方法,这样才能使得每个岗位共同协作、分工明确,促进学校整体发展。因此,教育行政管理创新必须找准岗位定位,创新管理方法,结合学校的发展提出有效的行政管理方法。例如,对于有些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可以实行柔性化管理,采取民主管理,让师生都参与起来,通过这样的主人翁意识和决策,能够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正确性,推行决策措施的有效运行。

(三)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管理质量,行政人员的素质水平会局限着管理创新性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对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提高。优化管理队伍建设,从而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例如,学校可以直接在招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上严格把关,遵守一定的招聘条件,提高所招聘管理人员的高素质。同时,必须重视在日常工作中对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在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教育行政管理创新提供人才支持。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教育行政管理是学校发展的重要部分,在学校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的质量必须给予极大的重视,必须保持与明确和学校各项工作的分工,不断改革和创新教育行政管理。目前教育行政管理现状发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行政管理的进步,必须深刻认识到创新对于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性,积极研究有效的创新措施,促进教育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进而促进整个学校的蓬勃发展。

作者:王春霞 单位:松原市教育考试院

参考文献:

篇(5)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篇(6)

长期以来,关于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财政经济理论的研究中有失偏颇,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没有廓清。本文从政府财政的角度来分析研究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探讨振兴政府财政的可行途径。

一、政府财政:科技、教育的主要“经济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是现代科技、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如何解决科技、教育发展所需的物质条件,换言之,是否应该由政府来承担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教育所需资源的供给责任,这决定于科技、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经济属性。从公共财政原理上讲,由于科技、教育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的特征,因而科技、教育事业活动的所需投人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有效提供,即无法通过市场来完全有效解决发展科技和教育所需的物质基础问题。因此,政府从财力和财政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是科技、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

从科学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据有关专家估计,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至少有2/3是由于广泛采用了新的科技成果的结果。这一数字清楚地表明,一方面,在宏观上,科技对于经济增长有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在微观领域,科技能够给投资于科技的各微观主体带来巨额的利益。这似乎已经表明,市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科学技术进步问题。然而进一步地分析却不难发现,虽然私人部门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政府仍然是推动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虽然科学技术可以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创造巨额的物质财富,但现代科学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群体活动,在科技发展中的许多领域,私人部门往往不愿意参与或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从而需要政府财政扮演主要“角色”。这突出表现在:其一,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由于基础科学是应用科学研究的基础,没有扎实的基础科学作为前提,应用科学研究就难以为继。因而基础科学研究是一国科技发展的“基石”。但基础科学研究成果无法直接转化为商品,可以说是一项很难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因而其发展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由政府财政来提供。其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应用科研项目,其往往是建立在多学科交叉的基础之上,需要很多人的合作。不但其开发周期长,需要巨额的投资,而且投资风险较大。私人部门往往因考虑投资回报率和投资风险而不愿意涉足于此,因此,对于这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果缺乏政府在财政与政策上的有力支持,私人部门虽有一定的积极性,也难于保证能有足够的投人。

第二,科学技术是一项智力活动成果,不仅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特性,而且科技进步对公共物品和半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将大大增加,如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就成为了当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与其成本往往难于直接对称起来;而且,从产权角度上讲,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如果某个人通过学习或其它途径获得了同样的知识,他也同样会得到一样的技术和生产出同样的产品。发展科技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显然,优化这一外部环境的所需资金,只能由政府财政来解决。因此,无论是从提高科学研究工作效率,还是从保护科技成果的产权方面来看,政府财政也是一国科技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

从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财政更是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这是因为,现有的理论研究已经证明,一方面,虽然教育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但却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从而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投资;另一方面,政府对教育这种“人力资本”的支出进行资助有利于改善社会公平。

不仅如此,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政府财政作为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除了改善公平和解决其外部效应外,还主要表现为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接受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因为,第一,现代社会已经开始进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掌握和创新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而国民素质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更为重要。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教育所提供的利益虽然可以内生化和私人化,但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教育已不再简单地表现为一种个人需要,已经成为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需的一种基本公共需要。从而使得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成为了政府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第二,更进一步讲,从科技进步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方面来看,科学技术的发展是通过科学研究来实现的;而科学研究是一种智力活动,它是以掌握现有科学技术成果为前提条件的,掌握现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教育。这就是说,科技与教育是相互依存、相辅相存的。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必须有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体系;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体系必将带来其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毫无疑问,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和高度发达的教育体系,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必备条件和其是否进人知识经济社会的基本衡量标志。因此,政府财政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科技、教育:现代社会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

政府财政发展史已经证明,政府财政总是根植于相应的经济基础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乃至财政制度安排和财政收支结构都是不同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总体上已经先后完成了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目前正向知识经济时展。与此相适应,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演变而变化。

1、科技、教育将成为现代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

自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变成现实。今天的世界,知识经济扑面而来,人类社会正经历着自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以来的第三次巨大转型。

世界的竞争已经成为以经济为基础,以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因此,调整政府财政经济发展思路,将振兴政府财政的思路建立在发展科技与教育的基础之上,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因为,这种从后工业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知识经济,是一种明显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新型经济,这种区别突出表现在产业支柱的变化方面。与以农业或工业为基础的农业经济或工业经济不同,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的经济。其基本特征是其资源配置以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为第一要素;其生产是以将高科技作为其资源依托的高技术产业为支柱;其消费是以高技术产品和通过信息产生的新知识为主。现代经济的这一发展趋势的财政意义在于:从财政收人方面来看,现代科学与技术的融合必将催生高新技术与高新产品,这些高新技术和高新产品又会构筑“新型行业”和“支柱产业”,从而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供充足的财源。因而,建立起强大的系统化、高新化、高效化的科学研究体系,以保持科学技术的强有力的发展趋势,是实现现代政府财政良性循环的必然选择。从财政支出方面来看,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经济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由于人力资源和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的获得,是以加大对人的知识化投资,加快对人的知识化和以管理制度为主的科学研究环境建设为前提的。因此,发展多结构、多层次、多形式、多方面、多阶段和多功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培养出一大批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和管理有方的管理者,营造出一个科技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就是现代政府财政以科技、教育为主要依托的重要表现。这就如同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政府财政是建立在农业和工业经济基础之上一样,现代政府财政也必然是以科学技术和教育作为其主要依托。

2、将科技、教育作为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已为我国正反两方面的发展经验所证明

我国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发展经验已经证明,科学技术和教育是现代社会发展经济和健全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

改革开放以前,在我国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虽然我国的科技、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走的仍然是一种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甚至滥用的基础之上的工业化发展道路,而不是以科学技术和教育为基础来实现财政经济发展目标的。在时期,还出现了轻视知识、排斥科技的严重破坏科技教育的现象。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建设既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没有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加大以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投资为中心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力度和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结果是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经济运行中的科技含量并不高,与世界经济特别是先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很大,从而使我国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脆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十分重视发展科技、教育,而且通过大量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新兴产业。这不仅为我国经济发展增强了后劲,也为财政收人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经占工业总产值的巧%,新产品税利已占工业税利的10%。1994年以来,我国财政每年新增财政收人在1000亿元以上,其中新兴产业和新产品开发所提供的税收占较大比重。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看,科学技术和教育的发展对于政府财政来说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世纪交替时期要完成由尚未完全工业化的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任务,使政府财政摆脱目前的困境局面,其基本途径就只能是发展科技、教育事业。

总之,我国财政经济的持续增长,离不开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政府财力和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振兴政府财政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科技、教育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高,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据原电子工业部估计,在代表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之一的电子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方面,我国的集成电路的水平与世界水平相差15年,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技术出口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很低;在劳动力素质和科技及受教育水平上,目前,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占该年龄组的比重,现阶段约3%,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出我国10—20倍,美国达到80%,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达到了30%,目前我国每万人中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为巧0余人,而美国1988年就有200多人,日本1987年为700多人,联邦德国1987年为400多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我国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和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仍然较低。

这些差距一方面说明我国通过发展科技、教育来促进财政经济的振兴尚有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它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要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完成振兴政府财政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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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组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当前由于一些现实因素的影响,行政管理专业双语教学体制和模式都存在不足。

(一)双语教学体制环境不完善

黑龙江大学自2002年开始双语教学改革实践,但重点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2],行政管理专业并非双语教学改革的重点。且学校双语课定位存在模糊性,在课程名称、课程层次、课时设计、授课规模等方面,双语课程与中文专业课并没有明显区别,只有教师在双语教学中使用外语多少的区别。

(二)双语科目单一且与专业外语设置混淆

行政管理专业自2003年开始双语教学尝试,由于教师外语能力及学生外语水平的局限,开设双语课程的热情较低。到目前为止,仅开设了管理学基础一门双语课程,且由于专业整体课程体系、学时匹配、学分设置等方面的限制,一直占用专业外语必修课的课时,学生在第一学年学习管理学必修课之后,在第三学年还要再学习管理学基础。这给双语课程定位和教学模式选择造成了困难,使原有的专业教育目标受到影响。

(三)课堂规模过大且学生外语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管理学基础双语课程每年的授课人数都在200人左右,课堂规模过大,影响了教学效果和课堂互动。该课程的教学语言为英语,学生英语水平参差不齐非常明显。极少数学生已通过六级考试,能接受全英授课,多数学生刚达到四级水平,仅能接受半英半中授课,还有部分学生没有通过四级考试,甚至有极少数完全听不懂英语,只能接受中文授课。教师在授课中如果采用同一种教学模式,无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听课需求,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进度;而同时采用多种模式又会影响课程的统一性,增加教师的备课难度。

(四)双语课程质量评价标准缺失

到目前为止,学校没有针对双语课程设定独立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而是与其他中文专业课一致,采用《黑龙江大学本科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和《黑龙江大学本科理论类课程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评价标准不具有针对性。在评价指标等级设定上过于简单、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评价标准中“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等级标准是:A级为“经常使用双语讲解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C级为“有关键词的中外文对照”[3],“教学改革”项中“使用外语授课”的等级标准是:A级为“用双语授课(中外文混用)或使用原版教材授课”,C级为“只限于用中文授课”[4]。

(五)双语教师激励和培训力度不够

学校规定双语课程的工作量按1.5倍核定[5],但行政管理专业如何执行还不甚明确;双语课程对教师能力与工作量都有较高要求,但在评价指标和等级鉴定上的激励力度不够;学校规定优先选派双语课程教师出国进修[6],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每年选派的双语教师出国进修的人次却非常有限;学校预计每年培养25至30名左右双语教师[7],实际上,由于培训课时设置过于密集,与许多青年双语教师的博士攻读、教学任务相冲突,每年能够参加培训的教师并不多。

行政管理专业双语教学体制改革方案设计

(一)根据课程性质选择双语科目

在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并非所有科目都适合开展双语教学,应选择概念原理及知识体系的国际通用性强、且知识点浅显易懂的科目,如行政组织学、公共行政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政策学等。一些原著导读课程也比较适宜,如行政管理原著导读。一些科目课程组认为不适宜开展双语教学,包括专业性较强、专业术语较多且需要深入阐释的科目,如政府经济学、社会保障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本土化较强的科目,如中国政治思想、中国行政管理史、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等;操作性较强的科目,如行政公文写作与处理、社会调查方法、公务员应试技巧等。

(二)根据学生层次和个性化需求分班授课

双语教学应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选拔合适的双语教学对象[8]。不能单纯为了迎合双语教学趋势,勉强开设双语课程而忽视专业知识教学效果;也不能强制学生必须接受双语教学。课程组主张针对适宜的科目,同时开设双语班和中文班,由学生根据自身英语水平和个性化需求自主选择。既能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听课需求,又能减小课堂规模,避免大班授课的从众心理,改善参与和互动效果。在学分设计上建议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以中文课为基础学分满足学分制要求,同时增加双语课学分,比如,中文班4学分,同科目双语班可为5学分。同时,为保证学分积累上的公平性,双语班应较中文班设置更长的学时和更难的考核方式,并配以选修课学分设置方面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双语教师激励与培训

与中文专业课相比,双语课程在教师工作量、工作难度、教学能力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建议明确落实双语课工作量核定,针对双语教学特征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并在教学质量等级认定、教学评优及职称晋升中给予更多激励。应加强双语教师的培训。丰富培训课程内容;根据不同职业阶段双语教师的工作任务和培训需求,安排弹性化的课程时间;根据不同学科教师的专业需求,提供相应的交流、进修机会;增加双语教师,特别是中青年双语教学骨干教师出国进修的机会;经常组织双语教学观摩等。

行政管理专业双语教学模式建议

(一)教材选用

基于以上双语教学体制的设想,课程组建议双语班采用原版教材,既能保证课程内容与国际接轨,拓展学生的视野,使学生更快达到学科前沿,又能通过独特的内容编排体系,使学生跳出传统中国教材的逻辑模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能动性,还能通过原汁原味的语言风格,培养学生的英语思维逻辑,体会英语文化和思考方式。同时,教材选用还应注重难易适度、案例生动、内容丰富多彩,以增强教材的吸引力。此外,在采用外文原版教材的同时,还应注重与本土化实践应用相结合。

(二)教学语言模式

在教学语言模式上,建议整体上尽量采取沉浸式,即全部使用英文授课,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在课程开始的几周内,为了使学生适应新的全英授课模式,要适当采取过渡模式;二是根据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和本土化内容,适当采用中文进行讲解,以便于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准确、深入理解。

(三)课程内容设计

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应以专业性为核心,注重实用性和趣味性。专业性包含实用性和趣味性,而实用性和趣味性会带动并巩固专业性。专业性内容是课程体系的主体,应注重政治学、行政学思维方式的培养,注重行政管理理论和方法的传授;实用性是课程体系的特色,因为行政管理的人才培养目标本身就是面向广泛社会管理实践的,应当以实践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比如,新闻视听等;趣味性是课堂的剂,建议以幽默、漫画、电影、纪录片等形式,增加内容的新鲜感和学生的关注度。

(四)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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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养女性政治认知和政治情感

作为公民政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女性由“过度阶层”到“积极公民”转化的关键环节,对女性日后能否积极参与政治系统具有重要影响。高等教育通过开设正式课程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政治教育,目前我国高校都开设专门的思想政治课,承担着介绍主流政治思想,宣传主流意识形态,传承主流政治文化的功能,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形成对待政治体系、政治现象的正确态度,成为有效的激发大学生追求进步的动力。同时高校还开设一系列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文学等方面的人文素养课,进行全面的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责任感。这些课程的开设潜移默化地将政治知识传授给女性,如对国家政治制度和运行方式、政党功能以及活动状况、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了解等等,为女性参与政治提供了知识基础。另外,高等教育中的政治学、理论及相关专业的设置将培养一部分能够直接参与到政治体系中的女性人才,如国家、省、市等各层次的政府工作人员,而无论这些政治学专业学生是否直接进入政治体系,其在高等教育阶段接受的专业教育都将使其在高等教育阶段之后继续保持一定政治敏锐性和参与政治体系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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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调查报告

音乐教育调查报告是作者就某种音乐教育现象,通过亲身接触和广泛了解的实践过程,在收集并分析大量音乐教育材料的基础上获得规律性认识而形成的研究报告。根据调查研究的目的,音乐教育调查报告可以分为描述性调查、解释性调查和预测性调查,其中描述性调查以了解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为目的,是最常见的一种调查类型。根据调查对象的数量,可以分为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根据调查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可以分为概况调查和专题调查。在音乐教育研究中,专题调查是比较广泛应用的一种形式。

一、音乐教育调查材料的收集

1.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是以精心设计的书面调查项目或问题,向被调查对象收集信息的方法。它是音乐教育调查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具有信息面宽、效率高和便于进行定量分析等特点。问卷法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类型:封闭式问卷是在列出调查项目的同时,提供若干供选择的答案,主要用于被调查对象预期反应较难准确把握的场合;开放式问卷只提出问题,不列出答案,主要适用于广泛了解及深入调查的场合,其特点是具有弹性,收集的信息丰富、生动,易收到非预期的又具有价值的信息。在教学中,问卷调查法常常用于了解学校音乐教育的基本情况,教师音乐教学和科研、进修的各种情况,学生音乐学习以及对音乐教学的意见与要求,等等。

问卷的设计应包括题目、导语或说明、问题、结语和被调查人信息几个部分。一般来说,问卷的题目就是研究的课题,在问卷上标明课题可以让调查对象明确调查者的意图,如“中学生音乐学习心理调查”、“音乐教师继续教育情况调查”等。导语和说明部分是向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目的、意义、内容,以及填写问卷的方法等,为了获得调查对象的支持与合作,最好采用书信形式,用语应诚恳、亲切、简明。问题是调查问卷的核心部分,是作者根据想要获得的材料而设计的问答题。结语主要是对调查对象的致谢语,有时也可省略。

2.访谈调查法

访谈调查法是通过访问谈话的形式向被调查对象收集信息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灵活、简便、易行,缺点是用时较多,而访谈者能否有效调控访谈情境、与被访者进行良好沟通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访谈效果。

访谈调查的步骤主要包括:拟订访谈方案(访谈目的、对象、顺序、问题等),约见访谈对象(事先书信或电话联系被访者,约定访谈内容和时间、地点等),实施访谈调查(从适宜话题切入,注意言辞的亲和性和可接受性,耐心听取被访者的谈话,并做好记录)。访谈结束后应对被访者表示谢意,努力留下良好印象,以备需要时再次进行补充访谈。除此之外,也可利用一些特殊的机会即兴进行访谈调查,比如在会议上听取了某方面音乐教育专题后,随即与报告人、发言者进行询问、交流式访谈;或在观摩了某堂音乐课后,马上和授课教师、学生进行面对面的现场对话、互动式访谈,都可能了解到访谈者需要的信息,从而获得第一手调查材料。

3.会议调查法

会议调查法是通过会议座谈的形式向被调查对象收集信息的方法。这种方法简单易行,省时省力,获得的信息和材料也比较可靠。不足之处是由于多人同时参与,如果会议调控不力,容易偏离主题,影响调查质量。

运用会议的方式进行调查,其要点是:会前需准备好调查提纲,并提前发给参会人员;调查会人数要适宜,太多不利于充分发言;邀请的参会者应是对调查内容比较熟悉的人;会议由调查者亲自主持,态度应诚恳、热情,并善于调控会议,做好记录。

二、音乐教育调查材料的分析

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是用语言描述的形式揭示被调查对象特征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目的是对调查对象做概念、性质和程度上的界定与说明。定性分析法具有关注事物发展过程及其相互关系,而且灵活性较强的特点。

在音乐教育调查信息和材料的处理中,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更能体现学科特征及属性,因此,该方法被大量的使用。但分析者应该注意把握好分析的尺度,尽量淡化主观色彩,把描述建立在调查信息和材料的客观基础上。

2.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是指用数值形式以及数学、统计方式反映被调查对象特征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点是对调查对象进行数量化的分析和计算,并判断出它的价值;关注被调查对象的可测性:分析过程具有严格而规范的程序,往往借助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因此效率较高,客观性强。

一般。定量分析过程遵循着这样几个步骤:第一,对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类;第二,描述数据分布的形态和特征;第三,检验和鉴别分析的结果;第四,进行相关因素的分析。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

在音乐教育调查信息的处理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方法各有特点、各有所长,因此,不要在运用一种方法时贬低和排斥另一种方法。其实,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并不能截然分开,分析时将这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可以达到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效果。

三、音乐教育调查报告的写作

撰写音乐教育调查报告是在收集和分析音乐教育调查材料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文本的过程。一般,音乐教育调查报告的撰写可包括下列三个部分:

1.前言

前言部分主要包括调查研究的目的、对象、内容及方法等。首先,要阐述调查的目的是什么,通过这一研究想解决什么问题;其次,应交代调查的对象有哪些,调查的内容和问题是什么,以及采用了什么样的调查方法与手段。例如《高中学生音乐鉴赏学习的调查报告》的前言:“在高中课改中,音乐鉴赏已成为学生的必修课,那么如何提高学生音乐鉴赏学习的效率,已成为高中音乐教师的重要课题。本研究根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统计学等基本原理,在精心设计调查问卷并在省内几所重点中学联合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应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以找出影响学生音乐鉴赏学习效率的相关因素,提出提高学生音乐鉴赏学习效率的建议。”此外,也可先说明调查研究的缘起,然后再分别阐述调查目的、对象、内容 及方法。

2.调查数据整理与分析

这是整个调查报告的重点部分,一般由三项内容构成:一是数据统计内容与方法说明,即调查了哪些内容和采用了什么方法。二是调查数据的整理,这是整个调查报告的核心,例如《高中学生音乐鉴赏学习的调查报告》中,围绕“影响音乐鉴赏学习效率的若干因素”这个调查主题,分项列出“学校音乐氛围”、“学习者个性”、“学习者兴趣”、“学习者习惯”、“学习者音乐感知能力”、“音乐课堂教学过程”等方面因素对音乐鉴赏学习效率影响的调查数据,并分别运用表格和文字加以呈示和描述。三是对调查数据的分析,这是在调查数据整理的基础上采用定量方法或结合定性方法作出具体分析的部分。在数据的基础上作出有效地分析,关系到调查报告的质量,影响着调查报告的结论。

3.调查结论与建议

这一部分是依据调查数据的分析,来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与提炼,最后形成调查结论和提出建议。撰写调查结论与建议应注意运用音乐教育理论联系音乐教学实践的原则,要建立在有理有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对局部和细节的分析越具体,提炼越细致,效果就越好。具体写法上一般是先写结论,后写建议,这种方法写起来比较清晰,有条理;但也可将二者综合在·起来写,比如分别提出若干项建议,而以数据分析的结论作为建议的理由,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使建议(可以作为小标题)得到了强化和突出。

音乐教育实验报告

音乐教育实验报告,是作者为了检验某种音乐教育理论或假设而进行操作实践活动后,在获得并分析大量音乐教育数据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验证性的研究报告。实验研究是教育科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较之其他教育科研方法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可以避免研究过程中的许多局限性,更易获得科学的结论,因此经常被研究者所采用。

一、音乐教育实验的理论假说

音乐教育实验研究首先要确立课题的理论假说,因为理论假说是建构音乐教育措施与音乐教育效果之间的因果对应关系,是一种假定性解释,这是音乐教育实验的一个基本前提。音乐教育的理论假说应包括该假说要解决的音乐教育问题和支撑该假说的主要理论,以及该假说能够解释的相关音乐教育事实。例如《以欣赏为中心的音乐教学实验研究》的理论假说:“‘以欣赏为中心的音乐教学’是以欣赏为主导、唱歌和演奏乐器并重、音乐常识与基本技能训练贯穿其中的音乐教学新体系。其理论基础体现为音乐教育目的及音乐教育手段两个方面:从目的来看,基础音乐教育是以审美教育为核心的一种音乐教育,培养更好、更深的欣赏力,是普通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之一,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提高音乐文化素质及审美能力,接受并创造音乐文明,对于完善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从手段的角度来说,‘欣赏’是在音乐教育中,设法引起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从而产生学习动力的一种有效方式,是进行音乐教育最有力的手段,所以,‘音乐教育必须建立在音乐欣赏的基础上,它是音乐教育的中心”’理论假说的产生既可从音乐教育实践的观察、感受、积累中获得,也可从音乐教育理论出发,通过思辨的方式,推理、演绎得出。总之,它是实验者在已有知识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符合逻辑的推断与假想。

二、音乐教育实验的实施要点

一般说来,音乐教育实验的实施包括这样几个环节:1.具有周密的实验计划,包括实验目的、任务、范围、对象、时间、步骤、测量方法等等,要深思熟虑,多方研讨和修正。2.选择明确的实验形式和方法,包括单组、等组和循环等形式,应反复推敲和比较,确定最合适的方式。3.确定适宜的实验对象,这一点至关重要,对象必须是典型的、有代表性和可比性的。比如不能选择具有特殊音乐才能的儿童去代表一般情况,不应使各实验组教师的基本条件(专业素质、教学经验及责任心等)过于悬殊。如果选用成绩最好的学生编成实验班,由最有经验的教师任教,加上给以最好的物质条件,那么这种实验的结果就没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全体,无推广价值。4.善于控制实验过程中的全部条件,以便观察实验因子所产生的作用。5.对自变量的操作、控制过程要详尽地记录,对因变量的观测要事先确定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原始数据的检测要准确、无误、可靠,反复核对结论。6.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找出实验实施与实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把现象分析上升到本质分析,形成理论性结论。

值得实验者注意的是,实验手段的科学与规范是课题成功的重要保证。有了优化的实验课题而缺乏科学规范的实验手段,实验也不会卓有成效,科学结论就不易得出。此外,慎重地处理实验结果,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实验结论,努力保持实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都是一个好的音乐教育实验所应具备的。

三、音乐教育实验报告的写作

音乐教育实验报告的撰写必须具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该项实验研究所确立的理论假说,二是该项实验研究实施对象、方法、过程、结果的有效数据和全部记录。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这种实证性的音乐教育论文的写作。一般,音乐教育调查报告的撰写包括下列几个部分:

1.前言

前言部分主要阐述实验课题的缘起,介绍有关背景情况,以及实验目的、意义、对象等。写法上应简明扼要,例如:“普通音乐教育是以审美教育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其目的不是让学生认识一两条艺术规律,也不是学会一两种音乐技能,而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喜爱,提高音乐文化素质及审美能力,接受并创造音乐文明,进而使之情操得到陶冶,人格得以完善,成为全面发展、身心和谐的人。就我国普通音乐教育的现状来看,许多教改经验和模式都是‘技能型’的,带有较明显的专业教育痕迹,而真正美育意义上的音乐教育尚未被充分认识,缺少一条较好的改革途径。为此,探索音乐审美教育的一般规律,提出音乐教学实施美育的有效途径与最佳方法,就成为‘以欣赏为中心的音乐教学实验研究’的方向和旨归。”

2.概念界定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课题概念的内涵进行说明和界定,具体阐释实验的理论假说。例如《以欣赏为中心的音乐教学实验研究》课题含义是什么?什么是“以欣赏为中心”?怎样理解“欣赏性”原则?实验者都要给以具体的解释和阐述。

3.实验方法和过程

这一部分是实验报告的主体部分,阐述某项音乐教育实验的具体过程和采用的基本方法,包括实验对象的选择条件、方法与数量,实验分组的原则、类型,实验因子的描述,自变量的调控,以及对无关变量的处理等。这部分内容是对某项音乐教育理论假说的实证部分,应尽可能写得详细、具体和充分。

4.实验结果

实验结果是实验报告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把实验数据进行整理和检测后用图表的方式加以体现并做相关说明,同时辅以能代表实验结果、能体现自变量与因变量因果关系的典型实例,以表达该项实验获得的结果。

5.结论与问题

这是实验报告的最后一个部分,一般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把实验现象上升到本质认识,从而得出关于某种音乐教育假说的科学理论;二是根据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或解答音乐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或指出实验本身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写作实证性音乐教育论文应注意的问题

音乐教育论文作为音乐教育科研成果的一种形式,其写作方法同研究方法密切相关,这就是说,不同类型的音乐教育论文写作应该建立在不同研究方法的基础之上。

篇(10)

     一、提出问题,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是研究性学习的起点,也是“问题教学法”的首要环节。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尤其是学生的自主问题意识的培养是学生研究、创新的原动力。陶行知先生说:“发明千千万万,起点是一问。”爱因斯坦也说:“指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通过学生提出问题,从学生的需要出发组织教学,改变了传统的思想政治课教师传授~学生接受过程,为以问题为中心的搜寻、发现、确立、探索、解决的过程,学生也由被动的接受者、服从者、执行者变成了主动的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在这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喜悦感将成为激发学生学习的强大动力。在《尊重价值规律,树立商品经济意识》一课的教学时,学生在预习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l)如果不尊重价值规律会产生什么后果?(2)当市场上某一商品供大于求时,会造成商品价格下跌并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此时该企业应如何面对这种困难?(3)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但我们是学生,直接去从事商品经济活动还很远,现在我们要不要尊重价值规律?从中不难发现学生的提问能充分展示他们思维的闪光点, 也能激发他们的创造欲望。

      二、讨论问题,尤其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问题讨论是研究性学习的核心,也是“问题教学法”的关键。通过课堂讨论,培养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行问题讨论会对教师提出可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教师结合学生的提问,编制出适合学生讨论的材料、引导学生讨论的若干问题。这也就要求教师必须重视问题的设计。首先,设计的问题应符合探索性、研究性、开放性的特点。这样的问题才能展现答案的多样性,这样的讨论才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从而拓展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这样的问题设计,就要求教师必须树立追求思维过程的观念。也就是说,讨论问题不仅仅是为了尽快得到所研究问题的结论,而是要宽分展现学生研究问题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不断地去发现、培育并保护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其次,设计的问题应具有层次性。学生的知识水平有差异,难度不高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有一定难度的问题有助于激发学生研究问题的挑战性,从而调动全班同学的学习积极性,实现面向全体的教学目的。这就要求教师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教育观念。结合上述学生的提问我设置了新的问题情景引导学生讨论研究:某郊区一家奶牛场的工人,每天不得不把这个场日产量10%的一吨左右的鲜牛奶象污水一样处理掉,这种情形入冬后持续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由于新鲜牛奶不适宜储藏,只能及时处理掉。据了解,该郊区50多家奶牛场每天要倒掉数十吨牛奶。请谈谈对造成上述现象原因的看法,并为这些奶牛场出些点子以避免浪费。通过学生的积极讨论,同学们提出了许多有创建的办法,如制成牛奶副食品。送给福利院、提高牛奶质量等,又得出了: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尊重并运用价值规律的结论。通过这样的问题研究,可以克服学生的思维定势,减少了学生的盲从心理,培养了学生积极的学习心态,有利于学生健康心理品质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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