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政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8 14:55:1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服务行政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篇(1)

一、问题的提出

顾客导向的理念主张将企业管理中顾客至上的精神和方法运用于政府管理,这样的政府把民众尊为顾客,尽量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顾客需要为施政方向,规划各项施政方针,以此获取民众的支持。要做到顾客至上,政府就应及时回应民众的利益要求,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公平、高效地加以满足。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主要通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宏观调控目标,运用财税、金融等调控手段引导经济运行,基本上摆脱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僵化体制,初步建立起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因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也将以满足顾客需求为导向,转变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而了解民众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就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确定服务型政府究竟最应该做些什么,一个比较实用的方法就是研究民众是如何评价政府的,即民众对政府哪些行政行为和行政效果的评价会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总体评价?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以对天津市民的问卷调查结果为基础,力求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

二、理论、方法与数据

一般来说,影响公民对政府评价的因素无非是两类,一类是政府的工作方式,另一类是政府的工作绩效。前者是政府基本可以控制的因素,而后者则不是政府单方面努力就可以实现或解决的问题。我们将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来了解市民对这两类因素的认识、态度和评价,以此确定哪些因素会显著影响市民对政府的总体评价。可控因素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媒体在传递政府信息中所起的作用。有实例表明,媒体在扩大政府与市民间的鸿沟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主流媒体信息往往会被市民看作是政府对市民的一种间接承诺,很容易把政府的实际施政行为与媒体所报道的进行比较。因而,市民是否相信媒体有关政府活动的报道,既可以反映出政府的信息能否被市民接受,又能够增加市民对政府的信任。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对政府网站传达的信息的认可程度,能够更为直观地反映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政府府网站能否成为市民了解政府的一个重要窗口,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便民意识和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心。因而我们在问卷中主要设计了两个相关问题,即媒体有关政府的报道是否可信;政府网站是否是了解政府的一个重要窗口。

二是政府对市民的回应。回应指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对公众的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反应敏感,并能积极响应并满足公民需求的过程。如果市民的意见能够影响到政府决策的话,也可反映出市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至少是畅通的。因此,尽管沟通会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但它能够提高政府效能,使公共产品的生产更符合市民的意愿。信息公开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提供的服务及其流程的知情权,这对于任何形式的公民参与来说都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对公民知情权和其他政治权利的一种尊重。承诺公开,也是政府回应的一种表现,能够反映出它在政务公开及保障市民知情权方面的客观效果。对这一影响因素,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三个问题:市民反映的意见是否能得到政府重视;政府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承诺;政府是否尊重市民的权利。

三是政府的工作作风。服务型政府应该是便民政府和高效政府。西方国家已在政府服务中引进全面质量管理,政府为民众提供一种民众导向型的全天候的高效服务,民众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我们在问卷中分别设计了“市民到政府部门办事是否方便”、“对市政府的办事效率是否满意”两个题目,以此了解市民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便捷程度的评价。“办事是否方便”指政府能否为市民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能否做到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流程等。“政府办事效率”主要指的是政府部门办事是否快捷。

另外,由于公共服务的对象是公众,公众对公共部门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应当是检验公共部门工作效果的主要标准。为此,我们设计了“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态度”与“和政府工作人员打交道时的感觉”两个问题,用以考察市民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评价。“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态度”强调的是特定情况下对政府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评价,而公民并不一定是在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特定的公共服务时才会与政府工作人员打交道。因此,我们又用“市民与政府工作人员打交道时的感觉”来测试市民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综合感受。

最后,为了考察政府工作人员廉洁程度是否会影响市民对政府的评价,我们在问卷中设置了对“本市大多数官员的廉洁程度”的评价。有研究表明,非腐败程度与非程度、政策透明度、政府政策实施效率之间存在着高度的正相关关系;由此看来,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程度应与市民对政府的评价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不可控因素主要包含以下两类问题:一类是经济发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特定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维系是与其经济绩效密切相关的,能给相关的人们带来经济效益是政治权力存在的合法性的坚实物质基础,政绩平平会瓦解统治者的合法性,也瓦解这一政权的合法性口…,政绩最核心的内容——经济增长,会增加公民对政府支持。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并不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努力,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经济发展问题尽管被归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但只能作为一种不可控因素来加以考虑。为此,我们设计了四个有关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包括天津市和全国近五年来的经济发展速度,对未来五年的经济增长预期,近五年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未来五年的改善预期等。

另一类是市民生活质量。生活质量是由反映人们生活状况的客观条件和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主观感受两部分组成的,客观生活条件与主观生活质量之间存在偏差现象,主观生活质量用客观指标能够解释的只有17%左右,而且受参照标准的影响很大。一般情况下,生活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生活水平的高低,但同等的生活水平条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对生活质量的主观感受。因而,在对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和评估时,应该既有反映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又有反映人们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如果市民把生活质量归于政府努力的结果甚至是政府的基本职责,那么对这些问题的评价将会更直接地影响到对政府的评价。可是,尽管政府的各类工作目标最终是为了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然而对生活质量往往有较大影响的经济发展状况却并不是政府能够完全把握的,而且它还与全球经济发展、市民自身的努力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更是超出了政府的掌控范围。因而我们在问卷中设计的相关问题都是询问市民对与他们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公共服务的主观感受。主要有以下几类问题:社区环境、卫生和治安状况;交通状况、义务教育状况;看病是否比五年前更贵和更方便、市民之间有贫富差距、房价问题。

此问卷调查,于2006年按照配额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天津市民进行调查,获有效问卷1106份。对于每个问题,我们均按里克特量表方式设计答案,并分别以“1=非常差,2=差,3=一般,4=好,5=非常好”的形式予以赋值,请求受访者从最消极的评价到最积极的评价之间进行选择,以此量化他们的态度。然后采用多元逐步回归分析方法筛选出那些可能影响评价的因素。回归的结果,将使我们可根据Beta值(标准化回归系数),决定自变量对因变量差异的解释力大小,进而把城市居民对当地政府绩效评价的决定因素,按其影响力大小进行排序。

三、结果分析与讨论

我们在数据分析时首先将政府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的评价分别进行逐步回归分析,再将两类因素混合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影响政府总体评价的因素。为了使报告的模型更集中,只有那些通过0.01统计显著水平的变量,我们才进行讨论。

报告了可控变量和不可控变量两个模型。前者调整后的R2为0.379,且通过了0.0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政府工作作风等五个方面的评价能够解释37.9%的对政府总体评价的变化。结果表明:在所有的行政行为中,影响市民对政府总评价的最主要因素是:政府的工作作风(Beta=0.234)。这个变量中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市民与他们打交道的满意度,市民去政府部门办事是否方便、政府的办事效率等的评价。说明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显著影响了市民对政府的评价。由此看来,当前我国的政府创新大都与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有关,不能不说是一种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市民关系的好做法,同时也印证了当前以“群众满意不满意”来考评政府具有很好的针对性。媒体有关政府的报道是否可信居于第二位。即媒体是否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政府的信息会影响市民对政府的评价,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加强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因为媒体的报道是市民获得政府信息的一个主要渠道,政府信息越公开,越真实,越容易受到市民监督;媒体公布的政府信息越可信,也越容易提高市民对政府的信任。

居于第三位的是政府的回应。一般来说,市民的价值和优先考虑经常会集中在他们自己当前的利益上,但政府却必须看到将来和整个社区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政策目标有时会与公民的短期需求不尽一致,这更要求政府在决策时要注意倾听市民的意见和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在工作中做到言而有信,取信于民。另外,政府是否尊重市民权利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变量,我们在问卷中所说的权利是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包含的内容比较宽泛,没有具体特指是政治权利还是一般的个人权益。这个变量对政府评价的影响较大,说明政府在施政过程中,不仅要尊重市民的政治权利,而且也要尊重市民的经济权利等各项权利。官员的廉洁状况居第四位,说明吏治腐败确实会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市民对政府的评价。但这一因素并未如我们日常所理解的那样会对政府的评价产生最重要的影响,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市民对政府廉洁状况的失望和容忍,也有可能市民认为它是一种全国性的普遍现象,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解决的问题。

对“政府网站是了解政府施政情况的一个重要窗口”的回答,在影响政府评价主要因素中居于第五位,说明市民认可政府网站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便群众的有效手段,政府网站建设的好坏会影响市民对政府的评价。

从不可控变量模型可以看出,政府施政效果影响市民对政府评价的解释力(调整后的R2=0.376)比可控变量的要低,说明政府的施政效果对政府的影响力要小于政府行政方式的影响。这些因素中,居第一位的是义务教育状况。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市民认为义务教育是地方政府的应尽责任,而教育的质量和收费问题事关市民的切身利益。二是受访者中学历在大专以上人员的比重较大(23.3%),一般来说,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因为这些人更理解教育的重要,而且自己也是接受过较好的义务教育的受益者。环境状况位列第二位(Beta=0.152)。尽管一个城市环境状况的好坏,并不是政府能够完全控制的,特别是天津市地处华北,每年都深受来自西北地区的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但在改善其他环境质量方面,如控制城市废气排放、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降低城市噪音等方面,城市政府还是大有可为的。

影响程度居第三的是社会治安、风气、卫生状况。这几项因素中,社会治安和城市的公共卫生对市民的日常生活影响很大,也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经济发展速度对总体评价的影响力位居第四,反映出市民对政府经济建设能力的关注。其他几项如本市的交通状况、看病是否更方便、贫富差距等也影响了对政府的总体评价,但它们都只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值得一提的是市民对贫富差距的评价对政府的总体评价的影响不仅只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且Beta值也仅为0.059,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并没有像我们日常理解的那样影响到了对地方政府总体评价。这也反映出本次调查中体现出的一个总的倾向:那些越具有全国性的问题,即那些不是单个地方政府能够解决的问题往往对政府评价的影响较小。

(三)混合分析市民对两类因素的评价对政府总评价的影响

最后我们将可控的和不可控的两类影响因素混合起来进行逐步回归分析。

篇(2)

“服务型政府”是中国学者在21世纪前后提出的全新概念,也是中国学者面对新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的急剧变化对新的政府管理模式进行的一次大胆探索。近年来,源起于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在全国工商系统全面推行的工商行政指导,就是其中范例之一。这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行政方式,越来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普遍重视,成为有别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新型行政方式。

一、“服务型政府”理论引介与工商行政指导的兴起和发展

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这种类型的政府将彻底抛弃旧的治民理念或“为民做主”的观念,而确立为民服务和“由民做主”的理念。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一个民本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阳光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更高形态的政府类型虽然包含着上述概念指称的全部内容,却不能归结为它们,更不是它们的拼凑和杂糅,而是对它们的超越,是一种面向后工业化现实的政府模式。”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论对政治发展与行政实践影响的不断扩大,促成了政府职能与角色的重新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变革。作为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2005年,福建省工商局在泉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在监管执法与服务维权等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充分运用这一新型的柔性监管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为政府组织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优化公共服务,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良性互动与合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guidance)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与职权管辖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与传统的刚性行政管理方式不同,工商行政指导实践突出了柔性指导,突出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协作与配合,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政府与民众间相互沟通协商、共同参与、协作配合和自律自治的良性互动过程,充分体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个体意志的尊重与需求权益的关怀,彰显行政主体人文化的公共服务理念。它是顺应行政民主化的时代潮流,在现代公共治理理念催生下出现的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

二、基于“服务型政府”视角解析工商行政指导的实践转变

1、行政理念:由“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传统行政观念认为,政府机关就是履行行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行政权力是政府机关的唯一存在方式。这种权力本位的行政理念,往往会使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忘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事实上,任何行政主体都是责任主体,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处于责任状态,这是公共治理的基本逻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天职。这要求任何行政主体都必须树立“真诚为民服务、提供平等服务、提供有效服务”的理念。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从这点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责任本位理念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尽可能多地吸引他们参与到公共治理实践中来。工商推行行政指导,把服务市场主体和服务市场经济秩序当成分内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加强信息引导,可以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由此可见,行政指导这种行政模式增强了工商部门的行政责任,也能够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组织对行政活动参与的积极性,为达到共同的行政目标奠定基础。

2、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到“服务型”行政的转变。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推行行政指导是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需要,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传统的管制型行政是种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模式,其行政理念往往习惯于“管”和“罚”,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往往被简单理解为管理与被管理、管制与服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而服务型政府理论采取的是“顾客导向”,把权力中心主义转变为服务中心主义,实现由管制到服务的转变。公共权力社会化,公共管理变成为公共服务,使服务成为行政活动的主题。政府行政活动实质上是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工商行政指导改变了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充分运用“说服、劝告、引导、商谈、帮扶”等柔性手段,把服务行政相对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管理融入服务,弥补了传统单纯依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的不足,促进了工商部门在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的履职到位。

3、监管模式:由“刚性为主”到“刚柔相济”的转变。在单向的“命令——服从”行政监管模式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管理手段得到广泛运用。在这种行政模式下,行政主体的意志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行政相对人则比较被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容不得置疑、反驳、拒绝和抵抗,行政双方长期处于对抗的紧张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人权等观念更深入人心,公众参与、追求公正的意识逐渐增强,说服型、说理型的行政监管模式备受推崇。以权力为主导、带有强制性的传统行政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开放透明、互动参与、说服沟通、协商服务为主要特征的工商行政指导,体现了政府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监管执法等行政活动中,通过运用建议、说服与警示等柔性的行政监管手段,做到刚柔相剂,相得益彰。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选择,能够有效减少磨擦、抑制和对抗。从而增强相互间的配合、合作与协调关系。这是形成“以理服人”、“合作行政”的行政管理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和谐监管”的必然选择。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对完善和优化工商行政指导的启示

服务型政府是把管制纳入了总体的服务框架之中,是为服务而管制,管制是手段,服务才是最终目的。这些理念对工商部门完善和优化行政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

1、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服务型政府”理论认为,公民不仅是国家的主人也应是公共管理行为主体,要从以往管理客体或者顾客的被动角色中摆脱出来,不断增强参与意识,成为公共治理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在今天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公民积极参与和公民自治能力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已成为主流,冲击着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使得传统的国家或政府组织的作用逐渐缩水,而公民社会正在不断强大起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所有这些,凸显了公共治理过程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工商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始终坚持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在行政指导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是否参与或接受行政指导,则由其自主抉择,充分体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个体意志的尊重与需求权益的关怀,彰显公民本位的公共服务理念。而行政指导的目的,则主要是集中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上,这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只有确实把工作着力点和重心放在服务行政相对人上,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服务导向,彰显公共机关的职责转型。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职能转变的总方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保障。新公共服务理论学家认为,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方式是“掌舵”,而不是“划浆”。在推进公共治理过程中,要能够解决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把政府职能转到“市场调节、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为公民社会组织服务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始终牢记的职责。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时俱进,改变传统的管理型行政模式,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把目光聚集在如何更多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上,行政指导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推行的。在执法监管、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监管以及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加强行政指导,有助于较好地实现预期目标。这种重指导、重服务的行政模式,彰显了工商部门在新时期下职能的转变;实践也充分证明,它大大提高了工商部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得到了社会群众的普遍认可和好评。由此可见,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较具有更加明显的亲和力,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种相对平等的地位,体现了政府机关的民主色彩和职责转型,因此有利于改善和塑造部门形象。

3.诉求合作,形成协商型的治理机制。在治理理论看来,治理是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行政模式,它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问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协商互动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而在公共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掌舵”,但这并不排斥公民等其他社会主体的主动参与。公民社会组织是实现公共治理的有效基础,促成两者间合作的契合点是公共利益。诉求合作的协商型治理机制,实质上是政府机关对其他主体意愿和利益的尊重与回应,通过积极的对话、有效的交流与合作,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工商推行行政指导,扩大了行政相对人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关于提供什么行政指导、怎样提供行政指导,事先听取公众的意见,以公众的意愿为第一价值取向,建立了解民意、公众参与的渠道、规则和程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l】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篇(3)

服务型政府是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的宗旨,核心是“服务”民众,考核指标是民众的满意度。服务型政府不仅重新界定了政府所享有的公共权能的权限,更重要的是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强调职权与责任的统一性。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曾说“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可见,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必须有公共责任来约束,否则有权无责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我国,从长期的全能主义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更需要有完整的责任体系来支撑。

1.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笔者经过查阅文献发现,我国学界主要从政治学、法学、行政学、伦理学及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对政府责任进行了研究与探讨。至今,学术界对政府责任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一是政府责任即是政府对自己的各种行为或者制度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并对政府的消极行为进行制约,该观点把“政府责任”看作是是一种责任形势,推崇“负责任的政府”,是责任政府的操作层面,是责任政府制度化的实现途径和方式;二是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高效地实现公众的合法需求和利益;三是把政府责任视为政府社会回应力,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整体概念。尽管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政府责任进行了不同的论述,但从本质上看,政府责任均包含以下有两层含义: 第一, 政府及其公务员所负有的职责, 第二, 政府及其公务员没有履行职责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此外,学者们还对政府责任进行了分类,比较受到认可的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一是罗姆瑞克(Romzek) 把政府责任分为四种: 即官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职业责任, 并认为前两种责任强调严格的监督和较少的自由处置权, 后两种责任则允许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在国内不同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责任类别进行了论述: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福教授把政府责任分为五种即: 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和赔偿责任[2];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张强把政府责任分为政治责任、官僚责任、公平责任和绩效责任[3]。

2.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好比一部机器会出现失灵一样,政府责任也有缺失的现象,例如当下社会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等均把政府责任缺失推上了舆论浪尖。笔者认为所谓政府责任缺失主要包括政府的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以及不当作为三种情况。深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2.1从文化视角上来看,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的“君尊民卑,官贵民贱”导致政府责任意识不强。尽管后来我国政府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强调建立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这种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其心理积淀并未彻底消除,仍然在左右着我们的观念和行动,尤其是一些政府官员思想上未能从“官本位”真正转向“民本位”。正是传统的“官本位”心理模式在作祟,一方面激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促使人们对权力进行狂热的追逐;另外一方面,却淡化了行政主体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限地扩大权力的内涵,缩小责任的内涵,遇到问责就会出现“临时工”等替罪羔羊;同时,民众的“奴性”心态也为政府失责奠定了群众基础,群众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2.2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关键原因是相应制度尚未完善

纵观我国的现有制度中,很多都是用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管理对象,主要针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相对较少。实际上,政府及公务员握有公权,拥有公共资源的支配权,更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督,杜绝腐败和行政乱作为,损害公共的利益。但是由于制度的欠缺,政府失责的成本就大大降低,追究责任时难免遇到无法可循的尴尬局面,也让一些思想不端正的公职人员利用制度漏洞,趁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而得逞。

2.3我国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出现混叉的现象

集团理论认为在一个集体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这就严重影响了集体的效率。当前,我国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出现混乱的现象,他们类似一个庞大的集体,也会面临这种困境,从而导致责任行政的缺失。同时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同程度地负有责任,这样制度对他们的约束力是比较有限的,其后果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这种责任扩散心理容易使政府官员产生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从而不能够严格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其次,职能混乱给追究责任主体和确定责任限度时均带来不便,可能出现法不责众,或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很难举到震慑后人的效果,如一些行政人员看到别人在不负责任的行为之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因此也盲目效仿。

3.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的有效途径

篇(4)

1.小政府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弗里德曼和哈耶克,他们认为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中要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政府的主要职能只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提供不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

2“.流程再造”理论。这一理论由哈默和钱皮提出,它源于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流程再造理论认为企业要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要围绕顾客的需求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思考和改革,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效率方面得到大的提升。后来这一理论被逐步引入到社会公共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中,用来改造传统力量强大的官僚制体系。

3“.重塑政府”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奥斯本和盖布勒,他们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全面阐述了这一理论。奥斯本和盖布勒认为要解决当前政府部门的弊端,就要重新定位政府职能,用企业家精神去重塑一个“企业化政府”,用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方法指导政府机构的运行,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该理论的核心要素是以顾客为中心,强调政府部门应对他们的顾客———社会公众负责,聆听他们的呼声,并把社会资源放在顾客手里让他们挑选。上述不同的管理理论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他们“共同的主题就是对市场机制和市场术语的运用”。从源头上讲,新公共管理理论就是将企业管理的一些原理、技术和方法应用于公共管理部门,通过引进私营部门成功的市场经验,实现在公共部门的良好管理。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公共管理者集中地关注责任和高绩效,试图重构官僚机构、重新界定组织使命、使机构程序合理化并分散决策权”,可见,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效益和效率。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层次的不断提升、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工作任务日渐繁重和复杂。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与高校的教学科研机构属性不相适应,对外屈从政府和社会压力,不能维护高校自主办学和学术自由,对内干预学术事务、侵犯学术权力,行政管理的低效率越来越成为高校发展的阻碍。因此,亟须要对当前高校管理进行改革,寻找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以适应高校的快速发展。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管理效益和效率上的价值取向正可以为此提供理论支撑。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与高校行政管理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欧美一些公共管理学者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这一理论代表人物是罗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V•丹哈特,他们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一书中对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七大原则:服务而非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服务于公民而非顾客;责任并不是单一的;重视人而不是生产率;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事务。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在管理公共组织和实施公共政策时要把重点放在如何为公众服务上,而不是依仗手中的权力为政府航船掌舵和划桨;要向公众放权,由公众来决定航船的方向;公共管理者的职责只是建立具有高度响应力和高效执行力的行政机构来为公众服务。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肯定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推动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活动的积极意义,同时摒弃了作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的“企业家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主张把效率和生产力置于民主、社区、公共利益等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中,力求建立一种以公共协商对话和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行政。可见“,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价值取向是民主,高度重视公民权利、公民意识、公民身份和公民价值,追求最大程度的公平、民主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就是把民主、公平和公正看作是公共行政的首要价值取向,把公共利益的获取放在首位,并时刻强调行政部门的服务性。根据这一理论,高校行政管理就是要建立以服务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把为师生服务作为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根本宗旨,把为师生服务作为学校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高校的管理部门应倡导实践民主、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努力使行政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和谐关系,要充分考虑并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使全体师生平等地享有学校的发展成果。

三、服务行政理论与高校行政管理

“服务行政”概念来源于“公共服务”,1913年,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在《公法的变迁》一书中,最早论述了“公共服务”的概念和意义。1938年,德国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在其代表作《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开始了“服务行政”理论的系统探讨研究,“服务行政概念逐步被引入到行政模式的构建中来,成为直接思考行政改革目标模式的理论探索”。服务行政理论涵盖有多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为人民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服务行政最根本的主题。在服务行政模式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是一种行政观念,而且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的一种制度”;服务成为了“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政府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就可以实现对个体目标和社会整体目标的系统整合”。服务行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主题,与我国高等教育目的是一致的。教育理论家阿弗烈•诺夫•怀海德(英)在《教育的目的》一书中指出: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和引导他们的自我发展之路。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专题规划》中也明确:高等教育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高等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当然,这种一致性需要一套科学的行政运行机制做保障,这是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者与实践管理者所面对和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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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较为严重,旧体制下最困难的问题被积淀下来,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也已凸现。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与行业垄断、假冒伪劣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既不符合WTO规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发展。服务型政府,正是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也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三个代表”的最终落脚点。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

2.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风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计划,提出新形态的公共服务以符合未来社会的需求。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都体现了政府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

3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1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具体而言,要着重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主动性。国家公务员要有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热情,善于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会做调查研究,能够以敏捷的反应能力去体察、了解社会客观事物,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公务员能够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达到行政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寻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经济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而国家公务员在理念上,要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政府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消除个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3.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审批要追究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特别是要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审批也应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3.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构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运转机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审批、审核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公开所有办事过程,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3.4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政府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3.5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

要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必须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授权并运用政策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或私营机构承担一些公共服务事业和产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会的成长,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向之一,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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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瑞芳 单位:郑州市科技中等专科学校计算机教研室

凭证变更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凭证的确定和变更、台账的确定和变更、悬帐的确定和变更等,负责到报刊目录发生变更后,哪些数据库必须随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也必须保证能查询到变更以前的数据。订单管理模块主要负责订单的录入、变更、查询和统计。当报刊目录发生变更时,例如原计划按月刊发行,后决定按半月刊发行,则订单也必须改成半月刊发行并更改相应的数据,例如订阅金额等。2目录变更子系统的NTER模型ER模型是数据库设计的图形表示方法,非常适合概念性的数据库设计。为了扩展ER模型的功能,以及满足事态数据库的要求,更突出时变属性的时态性,也为了更好、更方便地表达及引用时态区间,提出了嵌套关系的时态实体-关系数据库模型(NestTemporalEn-tity-RelationshipModel),简称NTER模型[3]。运用NTER模型,根据基于时态分析原则来分析目录变更子系统中的客观因素。例如,对于报刊目录信息,将目录信息中独立于时间的属性(即不受时间因素影响的属性)置于“报刊目录自然信息”关系中,将时变属性(即受时间因素影响的属性)置于“报刊目录时变信息”关系中。在“报刊目录信息”关系中,用嵌套关系来表示随时间变化的各种信息,这样能够将各种信息统一归类管理,即克服了冗余数据多的缺陷,也便于查询。用NTER模型能够很方便、直观地描述时态数据库的三维实体对象。

最常见的是“新的报刊目录从2011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文字描述,其有效性与时间紧密相关,因此目录变更策略是一种典型的结构化时态知识。结构化事态知识,是指结构比较明确的知识,这种知识有时态特征。例如,某一杂志从2011年4月1日由月刊改为半月刊,该变更从2011年2月1日开始执行,整订价格由3.6元改为5.7元,则用标准表表示如表1:可以验证,各报刊的整订单价符合如下模型定义,可以用表来记录。(式略)4时态数据库的实现4.1时态数据库模型和查询语言选择对于报刊目录变更来说,不但要指明有效时间(起始有效时间,终止有效时间),还与事物时间有关,因此必须用双时态数据库(BitemporalDatabase)来实现。目前,时态信息技术仍处于研究和发展阶段,人们从不同的观点,提出了各种时态数据库模型。最有影响的时态数据库模型有13种,目前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和应用的时态数据库模型和查询语言主要是基于双时态概念数据模型BCDM(BitemporalConceptualDataMod-el)的TempSQL、TQule、TSQL2等,由于TSQL2实际上是时态数据库模型、时态数据库查询语言的研究成果与SQL-92的结合,TSQL2是SQL3标准草案的一部分,所以它是当前最具代表性的时态数据库查询语言。而河南省邮政综合服务平台采用的数据库是Oracle9i,与SQL-92完全兼容,并且报刊目录变更子系统必须实现双时态数据库,所以设计时采用目前最流行也最成熟的TSQL2模型。在TSQL2中提出了三种描述能力相等的时态数据库模型,即面向查询和数据库逻辑设计的双时态概念数据模型(BitemporalConceptualDataModel)、面向存储的表示数据模型(RepresentationalDataModel)以及面向演示的演示数据库模型(PresentationDataModel)。这三种模型构成了类似DBMS的三层逻辑关系,即数据存储、数据逻辑和数据表示分开。时态中间件位于传统DBMS的前端,在对非时态数据进行操作时,它们没有什么差别,但涉及时态数据的操作时,时态中间件就能使操作变得简单明了。在实现嵌入式时态应用时,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1)时态应用层此层是和用户联系的窗口,它提供了应用时态预处理的工具来定义时态数据视图,编辑时态知识库调用时态中间件服务,完成时态信息处理。(2)时态中间层提供基于Web的跨数据库平台的时态信息处理服务,包括时态查询、时态推理等。(3)数据库层实现在传统的数据库平台上时态信息的表达。

由于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不足,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在怎样提高数据库时态管理能力方面考虑不够。下一步需重点研究的主要方面有:(1)查询优化数据库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对数据进行有效存储、查询和更新。数据库系统如何按照用户提出的特定查询要求,有效、合理、快速和正确地将对应的数据查询出来,关键技术就是索引技术,索引技术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查询效率的高低。由于有效时间和事物时间的二元时间结构,给时态查询带来了许多困难,传统的数据索引技术已经不能支持对时态信息的有效存取和查询,研制适合于时态特性的索引机制是时态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2)存储优化由于双时态数据库既可以进行回滚操作,对过去的事物时间点进行查询,又可以对元组的时态属性进行修改,以保存符合实际的时间属性记录,所以双时态数据库会带来非常大的存储开销,合理有效的存储设计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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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是在批判和继承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指导各国政府行政管理的的新型理论,在刚刚结束的十七大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强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在建构服务型政府的理论研究和时间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试图运用公共理性的知识探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的新途径。

一、公共理性与服务型的特征理性(reason)是社会行为主体对对客体的一种能动性的反映,是行为的主体认识自然、社会及其协调、整合自然、社会和各种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功能。林毓先生认为:“理性”(reason)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能力,一种发现什么是真理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换言之,“‘理性’是一种使我们了解真理的本领”。这种理性是有限理的,即有限理性。从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开始,人们习惯上把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工具理性”是指从理性出发,寻求理想的工具来解决论文现实中的问题,以便达到预期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采用最有效的手段以达到一个目的就是所谓的“工具理性”。所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观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宗旨并承担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为民、便民、人民拥有的政府。

二、公共理性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综上所述,“公共理性”旨在要求公共管理主体在公共决策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都应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进行。这种理性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是各种利益集团在和平的气氛下,通过讨价还价,最后在协商一致和“妥协”的情况的约定意识。而服务型政以“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为行动指南。

三、我国政管理在公共理府在政府决策和性上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和制度的根深蒂固,现代民主意识还未形成气候,官管民的观念普遍存在。政府成为统治的工具,权力的执行者一直把民众(特别是中下层民众)看成是管制的对象,一切事宜政府说了算,而人民也对此乐此不疲,甘心做奴隶,不愿改变现状。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自己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许多领导更是喜欢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上行下效,官僚风气甚严。再加上政府缺乏政务公开,决策和管理不透明,没有完善的群众参与决策、管理、监督、评估的机制,而大众传媒又被控制得过死,歌功颂德几乎成了其基本职能。

四、以公共理性为指导构建服务型政府公共理性要求政府决策和管理都应是在各利益团体的“正和博弈”中,通过讨价还价,在互相“妥协”下达成一致并在民主监督之下完成,这对构建新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的启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转变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树立公共理性意识要构建服务型政府,首先要转变两种观念:一种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形成的“官管民”的思想。正如马基雅为里说的那样:“世界上除了庸人还是庸人”。而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行政管理,并在其过程中起到监督和绩效评估的作用;针对精英主义的政治统治思想,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宣传让政府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双重身份,首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政府官员,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而不能高高在上,蔑视大众,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和群众商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而群众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智慧和权利,热情地参与行政管理。2、以公共理性为指导,再造政府流程把公共理性引入政府流程再造中,在吸收和创造性运用现在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以“公共需求”为导向,对传统的流程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更具有与社会特别是人民大众更具有互动性,在流程设计上应尽量实现“并联式”服务,设立“政府超市”优化和完善电子政务,使政府的各项管理更透明,更阳光,公民办事更快捷,方便,增加民众对行政管理的参与的深度和广度。3、以公共理性为指南,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政府的制度设计是其统治有条不紊的保障。我们认为,必须在公共性的指引下,用制度的方式规范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让公众,大众传媒监督自己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可以建立和完善听政制度、问责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等,并坚决贯彻执行。4、进一步发挥公众和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群众是政府的的镜子,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有着试金石的作用。在我们建构新型务性政府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公众和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中间人”的的作用,促使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并此保护好公众的利益。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和官僚制度的影响,会遇到重重阻碍,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问题和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统筹城乡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在继承前人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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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较为严重,旧体制下最困难的问题被积淀下来,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也已凸现。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与行业垄断、假冒伪劣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既不符合WTO规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发展。服务型政府,正是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也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三个代表”的最终落脚点。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

2.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风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计划,提出新形态的公共服务以符合未来社会的需求。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都体现了政府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

3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1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具体而言,要着重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主动性。国家公务员要有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热情,善于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会做调查研究,能够以敏捷的反应能力去体察、了解社会客观事物,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公务员能够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达到行政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寻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经济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而国家公务员在理念上,要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政府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消除个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3.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审批要追究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特别是要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审批也应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3.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构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运转机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审批、审核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公开所有办事过程,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3.4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政府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3.5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

要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必须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授权并运用政策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或私营机构承担一些公共服务事业和产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会的成长,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向之一,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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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能分工太明确,每人各管一摊事为了提高效率,实行科学分工,这本是好事,但院系行政工作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岗位人员很少,一个学院林林总总几十项职责,每人负责几项,很多具体事务往往只有一个人在负责,一旦具体人员因事离岗,有师生前来办事,再简单的事务也只能推后办理,而其他行政人员即使闲着也无法办理,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制度复杂,不了解办理流程,另一方面也在避免越权办事,职责混乱。而带给办事师生的感受就是事难办。

(三)信息共享不通畅行政中事务绝大多数都需要填写核实办事人员的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系统中,相互之间难以共享。不仅师生无法掌握个人的全部信息,单个行政人员也无法掌握一个师生的全部信息。办理事务是师生需要一次次的重复填写各类信息,行政人员需要从各方信息来源一次次的核实这些信息。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务,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感觉很差。

(四)“双肩挑”领导事务繁忙院系的行政领导大多数是“双肩挑”干部,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并且大多数是学术带头人,学术事务十分繁忙,经常需要参加各类会议以及学术交流,频繁出差,又需要保证个人教学科研的时间,因此基本上难以实现坐班的要求。而师生办理的多数事务,都需要经相关领导的审批意见,遇到领导不在的时段,为了一个签名,师生短则等待数小时,长则需要几天。不仅师生觉得事情难办,院系领导也认为很多可以省去的管理职责占用了太多的个人精力。

(五)假期行政工作安排高校行政另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在社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时有寒暑假时间,期间各项行政工作陷于停滞或者以极低效运行。而对师生来说,虽然假期时高校教学工作是停止运转的,但科研、实习、社会服务等并没有停止,以及其它一些师生的个人事务需要用到单位材料或加以明证的。而行政人员的假期轮班,并不按工作流程进行安排,加上行政人员的各自分工不交融,因此正常时间可能很快就完成的几项工作流程,放到假期可能就需要几周不一定能做完,遇到紧急的事务,即使行政人员愿意加班也不一定能做成。

(六)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校行政人员的来源复杂,除了进几年开始的事业单位通过考试竞聘上岗的人员,平均素质相对统一,之前的人员有各种来源,素质参差不齐,加上没有淘汰机制,高校里面行政工作压力不大,多数行政人员学习动力不强,业务水平靠慢慢积累经验提升,而近些年新技术发展迅速,各类改革政策也推出频繁,更是拉开了个行政人员的个人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样的事不同的人办差别太大。

(七)与师生之间沟通太少,缺乏互相理解高校师生与行政人员,同属于一个大集体,但工作时间、考核、待遇、职业前景等都有较大差异,互相换位思考较为困难。高校的师生是思想特别活跃的一个群体,对僵化的行政工作批判很多,而学校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师的各种激烈的聘岗和晋升制度,让教师对行政人员的意见也时有爆发。而有部分行政人员没有经历过大学生活,也难以体谅学生的焦虑和思考。一边是去行政化、教授治校的呼声,一边是教师不懂管理、不顾全局的评论。沟通越少,对立越多,使得一线的院系行政工作更加困难。

二、院系行政工作转型的建议

行政工作的问题很多人都看得很清楚,在国家整体的改革大潮下,高校行政工作也已经在逐步推行者一些改革尝试。以下是对于院系基层行政工作转型一些比较粗浅的思考。

(一)面向大学理念树立工作目标院系行政工作要跳出复杂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流程的框架树立工作目标,有没有做好工作不是说遵守了多少制度和流程,而是究竟对学校的理念是否有帮助,是否对学生的培养、教师的研究提供了正面的作用,是不是有利于自己学院与学校的发展。当然,理念与目标不是基层行政人员所提出来的,但基层的行政工作中需要有这样的理念和目标。

(二)扩大院系行政权限,转审批为备案自下放是近些年老生常谈的话题,这不是院系行政层面能决定的事情,但也是十分迫切需要的事情。要给与院系行政办公室直接利用学校资源、使用学校材料、调用学校职能部门的权限,只要不是影响学校全局的事务,原来掌握在学校职能部门手中的权限尽可能的放到一线的院系行政机构手中。未曾行使否决权的审批全部取消,改成由院系行政机构直接完成,由学校职能部门备案,完成过程中有困难的,由学校部门提供帮助和建议。学校所有可以重复利用的资源,院系可以直接使用,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发生冲突再进行协调。对于师生来说,这样可以极大减轻办事的复杂性。

(三)按工作对象而不是按职能划分办公室,并加强轮岗院系的内设机构,一般都按职能进行划分,并且对应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而大多数事务都带有综合性,师生办事时需要进过多个部门的流程,或者要分清楚不同的事情要找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这样就要求师生必须要清楚每一个具体事务的分管部门与流程。而服务型行政一个显要的要求就是要面向用户的需求,因此从院系三大工作对象可以讲内设的办公室改成教师服务办公室、学生服务办公室、对外服务办公室等。分别处理教师、学生、外部机构人员涉及到的所有事务,再加上一个负责综合协调的岗位。这样师生需要办理任何事情都只需要找到一个人就可以,这样可以缩减很大一部分工作流程,减轻行政事务带给师生的负担。在减少外部工作流程的同时,对于相对复杂的事务,增强内部工作流转,通过行政人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合作进行分解,这样即使对于少部分事务会降低效率,但是带给师生的感受却完全不同,对于事务内部事项不需要懂太多,只要找到一个部门的一个人,事情就可以完结。在此基础上加强行政人员的内部轮岗,服务对象从教师到学生到外部人员轮换过后,每个行政人员都可以基本掌握院系行政中主要的服务事务,成为一个多面手。

(四)梳理服务型事务、执行性事务、主动型事务,精简不必要的事务于此同时,院系行政机构还需要对具体事务进行分类,将面向师生进行服务的事务与执行政策对师生有限制的事务以及需要主动完成的机构内部事务进行区分,结合校级机构的职能改革,尽量精简不必要的内部事务以及对师生带有管制的事务,并且编制相应的学生指南、教师指南等材料简洁明了的让师生了解哪些事是他们必须要做的,哪些事是行政人员为他们办理的,并进行公开和及时的更新。凸显出服务型事务的主要地位,也可以强化师生的主人翁精神,增强对院系发展的责任感。现在有一些教师往往搞自己的科研,只追求个人的发展,而公共事务和自己无关,公共事务是院系领导的事情,只要不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就漠不关心。而即使真的要实现教授治校,也需要培养出教授们对公共事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五)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职员的权限,在合理考核上加强职员的工作重叠在扩大院系行政权限之后,一旦行政人员要独立去解决师生的全部事务,就需要他对全部涉及到的事务都有相应的权限,而现代的很多行政权限,体现出来的是形形的管理系统的用户权限,为了保证管理系统的稳定与安全,院系行政人员的权限一般都是最低的。此外行政等级也带来一些权限的分类,什么等级的职务有什么样的权限。要真的实行服务化行政,还需要打破这种权限管理,给一线的直接经办人员最大的权限,并由他们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于大多数日常的服务性事务来说,由什么层级的人来做决定并不具有太大的不同,也不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只要一线经办人员具有责任感,因为他们对具体事务和情况了解的最多,从能力上来说,是最适合做出判断和决定的人选。只要明确责任,合理考核,大多数形式上需要领导和上级部门处理的事务都可以直接由一线人员直接完成,没有把握的只要给一线人员相应的请教渠道即可。同时淡化职能分工,加强业务重叠,院系层面行政人员本来就少,如此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激发一线人员的积极性,减轻他们的纯粹当操作员的感觉;也可以减轻院系领导对日常管理事务需要投入的精力,使他们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学科发展、学生培养等宏观决策中去;同时也可以减少工作流程和环节,消除很多推诿事务的借口,提高师生对行政工作的评价。

(六)建立师生信息档案,互通共享,统一信息来源,增加渠道既有的管理体制使每个职能部门或行政人员掌握着师生们的部分信息,导致很多事务需要不同程度的配合,统一信息与档案数据是一个减少此类问题的方向。最好是由学校层面来建立数据中心,所有涉及到师生个人的数据及信息,都归类到个人信息档案中,这样不仅不同的部门可以批量的读取全体师生的同一类信息形成数据,师生个人也可以查阅自己个人的全部信息,并可以有选择的向外公开,有变动时也可以及时的进行修改,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通过部分数据授权的方式,对很多事务进行委托代办。行政人员在为师生办理事务时也可以方便的调取信息档案,极大的节省审核环节与时间。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加强信息安全的防范,避免因为太过全面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其他的隐患。

(七)建立联系人制度与紧急事项通道,利用新技术增加与师生的沟通渠道中国的特殊文化,致使很多事情熟悉的人办理还是不熟悉的人办理会有差异。现在普遍开花的定点联系体系是一个很明显的体现。从院系行政工作来说,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推行服务行政的一个切入点。一个院系的行政人员不多,师生也不算多,建立联系人制度,每名行政人员分别联系十几位教师、百多位学生,然后相对熟记他们的信息档案,虽然不可能去负责这些师生的全部事务,但是可以为这些师生提供咨询通道,作为他们解答问题的人员。同时可以建立紧急事务流程,尤其在节假日期间常规事务中断办理时,师生办理事务先寻找他们的联系人,通过行政人员内部的沟通,可以像正常工作时间一样为师生处理好事情。利用现在的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手机直接完成很多的信息获取、事务审核与权限分派,并且可以随时沟通,进行工作之外的交流,互相倒倒苦水,更容易做到换位思考,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篇(10)

第一,法律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条件。只有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第二,税收规章与“规定”(《行政复议法》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实质上的区分标准相对模糊。第三,纳税人获取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淤滞,不能有效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第四,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审查的权利,无疑对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部门对此态度消极。

(二)对征税行为的复议附加了限制条件

现行《税收征管法》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限制条件。这不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而且有可能因此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确属违法,而当事人又因税务机关征税过多或遇到特殊困难或税务机关所限定的纳税期限不合理而无力缴纳(或提供相应担保),复议势必无法启动。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既不能申请复议,也无法直接向法院.显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变相剥夺。

(三)对与税款相关的非纳税争议,实践中复议标准不一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虽然各方对“与税款直接相关的罚款争议不是纳税争议”已达成共识,但对这类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先缴纳与之相关的税款,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不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纳相关税款,但可以不缴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第一种观点将处罚争议等同于税款争议,未免有失偏颇。如果相对人对税款并无异议,只是对罚款是否适当有异议,此时还将先行纳税作为复议的条件,显然有失公正。而据第二种观点,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常常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的,对处罚的审理必须基于对征税问题的复议。如果不经过先行纳税即可对罚款申请复议,并与税款征收问题一并审理,显然与“对征税行为的复议以先行缴纳有争议的税款为条件”相矛盾,而且还会助长纳税人借口对罚款有异议而逃避先行纳税动机。造成这种两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税款争议的先行纳税问题,该问题不解决,上述现象便不可避免。

(四)“条条管辖”存在弊端,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实行“条条管辖”。“条条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满足行政复议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需求,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不便民,经济成本过高;申请人参与复议审理活动的可能性较小,复议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会“打折”;上下级税务部门经常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沟通.下级部门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奉旨行事”的结果;易受部门利益左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该机构以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其行为实际上是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有利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税务争议案件,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偏,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但也存在中立性不足,不能公正、无偏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等问题。(五)复议与诉讼两种衔接模式引发的问题

以税务争议可否直接提讼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两种衔接模式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税务管理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而该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假如纳税人据此条规定同时启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追缴税款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罚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将会产生这样几种情形:一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下级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的决定,人民法院也维持被诉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罚款内容。出现这种情况,不会产生矛盾,皆大欢喜。二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重新调查核实后,决定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的纳税决定或作其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罚款部分所作的判决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毫无意义。三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维持下级税务机关的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决定的内容,而人民法院却判决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罚款的内容。在第三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法院受理后能否对相关的税款问题作出判决,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案后,既可以审查税款征收行为,也可以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否则,对罚款判决将失去事实依据,且难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对税款征收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罚款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但不能在未经复议的情况下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即法院对税款问题只审不判。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税务行政案件中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

二、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想

(一)增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可操作性

1.将税务行政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将税务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启动监督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实现对税务规章的常态化、机制化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1)同一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比,税务规章具有制定机关级别高、影响面广、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创设新的行政规范等特点。税务规章一旦违法,其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违法。(2)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税务规章只能参照适用,如果税务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税务机关即使“照章行事”,也可能败诉。(3)现行体制下,对包括行政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因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缺少程序的发动者而“实际上收效甚微”。(4)在民主和法制的环境下,税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中最直接的依据往往是税务规章。就趋势而言,税务机关直接依据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率会越来越小,到一定时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主要是税务规章的合法性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更不应把税务规章排除在审查申请范围之外。2.允许税务管理相对人单独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持开放和包容态度,不附加限制条件。我国的税务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该规定除了可以降低抽象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复议监督的几率以外,无任何意义。取消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性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3.建立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公开制度。公开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为税务管理相对人提供尽可能全面的税收信息,是发展民主政治,参与国际政治、经济交流的必然要求。必须改变单纯靠行政机关层层转发红头文件政策的方式,建立规范的税法公开制度.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为相对人提供可靠的税务信息.便于其发现问题,行使复议权。

(二)废止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纳税争议复议前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拖欠税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表面看,此说似乎有道理,细究起来却立不住脚。因为,税务机关享有充分的强制执行权,且行政救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税务管理相对人不缴税款,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行使强制执行权来实现税款征收目的。以限制诉权的方式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悖行政救济的初衷。

(三)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理程序

笔者所说的异议审理程序,类似于我国台湾租税法规定的在提愿之前的“复查程序”。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纳税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经过异议审理,税务机关自认无误,须将答辩书连同有关文件移送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误,可撤销或变更该行为。相对人对变更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正式申请复议。增加该程序的积极意义,在于节约投诉的精力和财力,减轻相对人的诉累。异议审理应设置为选择性的非必经程序。

(四)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有三种选择: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即“块块管辖”;设在税务机关内部,即“条条管辖”;设置一个独立于税务部门的专职税务复议机构。第一种选择的优势是: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地位比较超脱,执法水平比较高.便于申请人就近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是,税务行政复议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复议人员精通一般法律,并具备较高的税收业务素质。这里的税收业务素质无疑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充要条件,而“块块管辖”恰恰很难满足这一条件。第三种选择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能够保证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是一种理想模式。但该模式在我国推行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极小,从成本的角度考量,远不需要设立专职的税务复议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理想模式应该是:以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为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实行合议制;保证复议委员会委员中社会公正人士、专家、学者不少于二分之一;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则和案件审理规则,确保复议优质、高效、公正。(五)重构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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