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活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7:00:00

金融生活论文

金融生活论文篇(1)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与巨额国际资金流动使国际金融从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逐渐成为既有成熟理论体系又有独特实际技能,既有宏观分析又有微观操作的独立学科。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对外依存度的提高,国际金融活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谓至关重要,国际金融理论的研究以及国际金融技术使用与创新受到高度重视,社会对国际金融方面的人才需求强烈。鉴于此,我院于1996年开始开设国际金融课程,尽管目前没有金融本科专业,但7个本科专业中,除会计专业外,其他专业均开设了国际金融课程,是经济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是工商管理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在课程组教师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将10多年建设,国际金融教学各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国际金融课程教学进行改革。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国际金融理论和实践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中,国际金融的内容涉及也非常广泛。对于我院7个本科专业而言,国际金融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都必须掌握,但由于学时有限和专业不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其他教学内容必须有所取舍和改革,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选择合适内容充实到教学当中。对于经济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重点突出国际金融宏观部分的内容,主要围绕经济开放下的外部均衡问题展开,研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国际货币体系理论、汇率理论、国际资本流动理论、国际储备理论等,从而揭示一国经济开放条件下的国际收支均衡的规律。对于其他5个专业,由于属于管理学科,应侧重讲授国际金融微观内容,如外汇管制、外汇风险管理、外汇市场交易、国际结算业务、衍生工具交易等相关内容等。通过对教学内容的必要调整和删减,可以突出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另外,应鼓励任课教师重视教学内容的动态发展,将每节课的教学内容与最新的国际金融前沿理论和当前世界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丰富教学内容。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课堂教学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中心环节。应彻底改革传统上的“一支粉笔、一块黑板”的填鸭说教式的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知识的浓厚兴趣。通过课堂讨论,将基础理论寓于讨论之中,从而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活动中,选择适当的讨论选题成为课堂讨论的关键。首先,讨论的选题需要充分运用国际金融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因为讨论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在理解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并运用基本理论观察和分析现实金融问题。其次,讨论的选题要紧扣现实,因为国际金融理论和业务日新月异,将金融领域的新问题、新趋势有机引入课堂,学生查找资料、获取信息很方便,并能引导学生关注现实,把书本学活。最后,选题要能分割为多个部分,以便于学生划分相应的专门学习小组,集中针对所分配的选题进行准备。这样既可以避免面面俱到、使讨论难以深入,又能最终达到全面参与讨论的良好效果。

案例教学是实践活动的真实模拟,一方面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起来,让学生在课堂上就能接触到大量的实际问题,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不少案例的解决方案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当然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案例千千万万,并非都有价值,所以精心筛选很有必要。另外,采用案例教学的基本出发点,是以生动活泼的事例启发和教育学生,变教条为鲜活,因此,案例教学应保持其生动性。

模拟教学可以通过参加实地考察和模拟实验来实现。学生参加金融业务的实践,可以有效地解决书本上的疑惑,激发学习兴趣,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可组织学生到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实地参观考察,了解金融机构的组织构成、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过程,建立直观的印象,在实践中体验学习的乐趣。也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教学综合模拟实验室,引进金融教学软件,在专业实验人员和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相关金融业务的模拟。或利用某些证券网站提供的在线模拟炒股、炒汇交易等免费资源,模拟各种真实的金融交易环境,提高学生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的感性认识和领悟能力,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的综合素质。

三、教学方式的改革

要掌握国际金融最新的发展动态和变化状况,国际金融这门课程有必要实行双语教学。从我院的实际出发,也应逐步开展国际金融的双语教学实验。从国内双语教学来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是采用外文教材,用汉语讲授;第二是中英文双语混合授课,平时作业和考试使用中文;第三是全外语授课,平时作业和考试全部或至少部分使用外文;第四是全外语教学,授课、做作业、考试全部使用外语。由于我院没有金融专业,金融相关课程比较少,在开展双语教学过程中应根据我院的师资条件、听课对象的外语程度、课程要求等实际情况,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双语教学可以选用较简单的外文教材用汉语讲授,等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外语教学。

四、教学手段的改革

教学手段是推动教学方法改进的有效途径,应用先进的国际金融教学手段有助于提高国际金融教学的市场适应性。当前,我院基本上实现了多媒体网络教学,只是还未有效发挥其作用。应鼓励教师更好地使用多媒体网络教学,以充分发挥其教学容量大、方式灵活、信息快捷、模拟生动的优点。另外,将教案、习题、案例资料制作成网页,供学生登陆学习,并利用网站论坛、博客等,对学生进行在线答疑,真正实现教学互动。

参考文献:

金融生活论文篇(2)

论文摘要: 当前金融业已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泛、与日常生活结合日益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在这种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不仅是金融专业学生所必须的,而且是其他财经类专业学生所必须的。但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不同, 对金融知识的需求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明确学生专业特点与需求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的教学方法。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社会,金融业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泛、与日常生活结合日益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增加,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强,金融创新与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的触角已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并已成为普通家庭关心的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不仅是金融专业学生所必须的,而且是其他财经类专业学生,如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管理学、会计学所必须的。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开设《金融学》课程,对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专业基础课。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如国际贸易、工商管理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学科必修课,可以充实完善其专业课程。对于非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金融学》是一门选修课程,供对金融学有兴趣的非财经类专业学生选修。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专业的特点和培养人才的目标与规格不同,固而对金融理论与业务知识的内容、知识结构、专业需求是不同的。再考虑到《金融学》课程内容众多,在短短的四五十个教学课时中,教师不可能将全部内容介绍完,这就要求教师在明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与需求的基础上,精心安排各专业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差异化教学方法。

二、不同专业对《金融学》的教学要求不同

(一)金融学专业

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一般是在学生完成各经济类专业共同的核心基础课,如在学习完《西方经济学》后开设。它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正如我国金融学研究的鼻祖黄达先生所言:“金融领域,广阔而深邃,通常只能瞄准一两个方向深入。要想深入一点、几点,必须对金融的‘全局’有必要的、概略的把握。因为没有足够的宽阔基础作为支撑,只求在狭小的范围深入,进到一定程度就会难以继续。而所谓把握‘全局’,就是要求能对金融领域的主要构架如金融理论与金融知识,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等等之间的有机联系,有一个较为全面——哪怕是概略的——了解。”《金融学》作为金融学科体系的基础课程,恰是对金融学进行整体性、框架性的介绍,其中既有宏观金融层面的理论阐释,又有微观金融运行的原理分析;既揭示了金融的运作机制与规律性,又阐明了金融学科所研究的范畴、重要内容结构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

鉴于《金融学》对于金融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教师在教学过程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要求学生全面掌握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点、知识体系、基本原理、理论前沿和动态,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良好的理论基础;二是注重对学生专业兴趣和专业学习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开拓视野,提高思考的广度、深度与高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实践证明,兴趣是学习的动力。我国大教育家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好之、乐之,就是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高涨,这样才能产生进取的精神。若通过《金融学》的学习,学生能激发对金融的兴趣,这将会对学生未来的深造、职业生涯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纵观中外古今,实体经济的发展最后都离不开资本的运作,而在当今社会,金融的作用越发凸显。因此,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有必要系统地掌握货币、信用、利息、银行等多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能够运用货币信用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更好地从事企业投资管理、市场营销、企业风险管理等活动。因此,不少高校已经把《金融学》作为一门必修课程。

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相比,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在金融理论方面的要求可以放低些,但应注重金融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注重联系实际和融会贯通,使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的业务活动联系紧密的现代金融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从而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能灵活运用现代金融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来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活动。

三、不同专业的《金融学》教学内容应有所侧重

《金融学》课程内容繁杂,涉及货币、信用、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货币供求、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和金融监管等问题,几乎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教师如何在有限的课时里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以保证教学整体水平和质量,并兼顾不同专业的需要,是《金融学》教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在界定基本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安排差别化的教学内容。基本教学内容是各专业教学中都必须覆盖的,也是各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以实现各专业学生掌握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要求,例如金融学的基本概念、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金融中介机构的构成、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等;而差别化的教学内容是教师根据所教学生的专业特点、专业需求而进行的选择性教学。

(一)金融学专业

如前所述,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来说,《金融学》是其专业课程体系的基础。在课程安排上,《金融学》一般是在修完《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之后开设的,同时又是以后陆续开设的《中央银行学》、《证券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等专业课程的基础。因此,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方面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让学生对金融有个全面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内容重复或遗漏。具体来说,对于金融学专业的课程内容重点有三个:一是学生应深刻理解金融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如货币、信用等基本概念,利率决定理论、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给理论等。这些内容是金融学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专业课的基础,因此对他们来说,这些内容不是简单知道就可以了,而要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二是教师在授课中应侧重对金融学框架的勾勒,让学生对金融领域全面、清晰地把握。而对于具体的宏观金融问题可以适当简略,这些内容学生已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接触过。微观金融方面,有关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内容也无需介绍过细,这些内容在后续的专业课程里都会有详细的介绍;三是引导学生对现实中的金融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密切关注金融理论研究前沿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都或多或少要与货币、银行打交道,但是对理论要求没有金融学专业的学生高。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理论深度,如货币供求理论、利率决定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等可以简略地说明,而增加与所教学生专业有关的、实践性的内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应该加强与贸易有关的金融知识,如信用工具、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业务和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内容的介绍。企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增加与企业管理活动紧密联系金融知识的讲授,这些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如商业票据、股票、债券、期货市场等。(2)企业管理人员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打交道时所需掌握的基本金融理论知识,这关系到企业资金的运营问题。具体如商业银行运作机制、业务范畴,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证券发行业务等。(3)国家宏观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如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融资的影响,汇率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等。  (三)非财经类专业

非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是抱着兴趣来选修这门课程的,激发学生对金融的兴趣,使他们了解一些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知识是教学的目的。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精简理论性较强的货币金融理论的讲解,将重点放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货币银行学知识中,如各种金融产品的比较、家庭理财的理念等,还可以介绍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金融问题,如对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介绍,可侧重介绍危机对企业和老百姓生活的影响等,而对于危机深层次的原因的理论分析则可以简略些。

四、区别不同专业,采取有差别的教学方法

与《西方经济学》课程相比,《金融学》课程内容多而庞杂,不似前者的体系清晰完整,使得学生在学习中经常感到知识点零散,找不到学习的重点。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等课程相比,该课程理论性强,内容单调抽象、难以理解。因此,如何根据不同专业《金融学》课程设置特点及课程性质,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以达到各自的教学目的,是教师在《金融学》教学应认真研究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一)金融学专业

如前所述,对于《金融学》课程,金融专业的学生除了要全面掌握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点、知识体系、基本原理、理论前沿和动态外,还要培养专业兴趣和专业学习能力。因此,教师首先要把《金融学》课程中的知识点、理论讲通、讲透。在此基础上,再想办法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金融的兴趣,培养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认为一个较好的方法是在每次课开始时拿出5—10分钟,对一周的财经新闻进行回顾。这样有两个作用:一是能让学生了解中国和全球金融情况,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关注现实的习惯,这对《金融学》这类社会性学科的学习是必要的。二是在新闻解读的过程中,教师能引发学生对金融问题、金融现象的思考,加深学生对金融理论的理解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达到以上两个效果,教师首先应注意财经新闻的选择。一周内国内外发生的财经新闻往往很多,如果都讲,时间上不允许,也没有必要。新闻选择可以有这几个视角,一种是选取影响重大的事件,如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另一种是结合目前的热点和所学的知识选择有代表性的事件。如近年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介绍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这一部分内容时,我看到一则题为“淡马锡来到荷花池”的新闻。新闻的主要内容谈到新加坡淡马锡公司通过设立富登信实服务有限公司给成都的莲花池批发市场的商户发放贷款。这则新闻事件本身很小,但我希望能以小见大,以此为切入点引发学生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新闻标题提出后,学生的第一反应是觉得很奇怪:该标题是什么意思?一下子就调动了学生的好奇心,激发了学生的兴趣。接着我由浅入深介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存在问题等,最后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应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整节课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听得津津有味,课后不少学生和我进一步探讨该问题,有的学生还着手写这方面的论文。

除了选题的问题,教师还应注意新闻讲授的方式。介绍新闻不仅仅是希望学生了解该事件,而是通过该事件引发学生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兴趣。教师可以在介绍新闻时结合学生已学过的金融学原理,精心设置问题、提出问题,启发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具体事件中提炼出事件背后蕴藏的道理,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

如果是小班教学,教师可以考虑一学期组织学生就当前的热点金融问题进行2—3次的讨论,以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查阅、整理资料,学生进行思考、交流为线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现在不少高校由于扩招,师资相对不足,很多时候是大班教学,组织讨论的方法会由于学生人数众多而影响讨论的效果,教师可以尝试让学生就热点金融问题撰写小论文。对于初次写论文的学生来说,论文的要求不宜过高,主要是希望通过写论文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字数、格式上可以适当放宽,但需强调的是杜绝抄袭。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教学,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降低理论深度,提高教学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的知识点介绍完之后,通过具体的案例,如介绍金融实际热点问题,突出金融知识的运用性。此时对于金融热点问题的选择与金融学专业的选择有所不同,教师应尽量选择一些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讲授。例如在介绍货币政策时,教师可以结合我国近年中央银行的调息历程,解释中央银行每次调息的背景、原因、作用机制,以及对企业、老百姓银行投资、贷款的影响。此外,教师还可以就一个问题,如信用形式、银行存贷款利率等,鼓励学生自己去找资料、发现生活中的金融学,采取教授与讨论相结合的组合式教学,进而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参考文献

金融生活论文篇(3)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社会,金融业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泛、与日常生活结合日益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增加,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强,金融创新与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的触角已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并已成为普通家庭关心的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不仅是金融专业学生所必须的,而且是其他财经类专业学生,如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管理学、会计学所必须的。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开设《金融学》课程,对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专业基础课。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如国际贸易、工商管理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学科必修课,可以充实完善其专业课程。对于非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金融学》是一门选修课程,供对金融学有兴趣的非财经类专业学生选修。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专业的特点和培养人才的目标与规格不同,固而对金融理论与业务知识的内容、知识结构、专业需求是不同的。再考虑到《金融学》课程内容众多,在短短的四五十个教学课时中,教师不可能将全部内容介绍完,这就要求教师在明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与需求的基础上,精心安排各专业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差异化教学方法。

二、不同专业对《金融学》的教学要求不同

(一)金融学专业

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一般是在学生完成各经济类专业共同的核心基础课,如在学习完《西方经济学》后开设。它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正如我国金融学研究的鼻祖黄达先生所言:“金融领域,广阔而深邃,通常只能瞄准一两个方向深入。要想深入一点、几点,必须对金融的‘全局’有必要的、概略的把握。因为没有足够的宽阔基础作为支撑,只求在狭小的范围深入,进到一定程度就会难以继续。而所谓把握‘全局’,就是要求能对金融领域的主要构架如金融理论与金融知识,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等等之间的有机联系,有一个较为全面——哪怕是概略的——了解。”《金融学》作为金融学科体系的基础课程,恰是对金融学进行整体性、框架性的介绍,其中既有宏观金融层面的理论阐释,又有微观金融运行的原理分析;既揭示了金融的运作机制与规律性,又阐明了金融学科所研究的范畴、重要内容结构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

鉴于《金融学》对于金融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教师在教学过程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要求学生全面掌握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点、知识体系、基本原理、理论前沿和动态,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良好的理论基础;二是注重对学生专业兴趣和专业学习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开拓视野,提高思考的广度、深度与高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实践证明,兴趣是学习的动力。我国大教育家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好之、乐之,就是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高涨,这样才能产生进取的精神。若通过《金融学》的学习,学生能激发对金融的兴趣,这将会对学生未来的深造、职业生涯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纵观中外古今,实体经济的发展最后都离不开资本的运作,而在当今社会,金融的作用越发凸显。因此,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有必要系统地掌握货币、信用、利息、银行等多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能够运用货币信用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更好地从事企业投资管理、市场营销、企业风险管理等活动。因此,不少高校已经把《金融学》作为一门必修课程。

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相比,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在金融理论方面的要求可以放低些,但应注重金融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注重联系实际和融会贯通,使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的业务活动联系紧密的现代金融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从而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能灵活运用现代金融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来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活动。

三、不同专业的《金融学》教学内容应有所侧重

《金融学》课程内容繁杂,涉及货币、信用、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货币供求、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和金融监管等问题,几乎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教师如何在有限的课时里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以保证教学整体水平和质量,并兼顾不同专业的需要,是《金融学》教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在界定基本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安排差别化的教学内容。基本教学内容是各专业教学中都必须覆盖的,也是各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以实现各专业学生掌握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要求,例如金融学的基本概念、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金融中介机构的构成、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等;而差别化的教学内容是教师根据所教学生的专业特点、专业需求而进行的选择性教学。

(一)金融学专业

如前所述,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来说,《金融学》是其专业课程体系的基础。在课程安排上,《金融学》一般是在修完《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之后开设的,同时又是以后陆续开设的《中央银行学》、《证券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等专业课程的基础。因此,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方面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让学生对金融有个全面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内容重复或遗漏。具体来说,对于金融学专业的课程内容重点有三个:一是学生应深刻理解金融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如货币、信用等基本概念,利率决定理论、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给理论等。这些内容是金融学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专业课的基础,因此对他们来说,这些内容不是简单知道就可以了,而要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二是教师在授课中应侧重对金融学框架的勾勒,让学生对金融领域全面、清晰地把握。而对于具体的宏观金融问题可以适当简略,这些内容学生已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接触过。微观金融方面,有关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内容也无需介绍过细,这些内容在后续的专业课程里都会有详细的介绍;三是引导学生对现实中的金融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密切关注金融理论研究前沿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都或多或少要与货币、银行打交道,但是对理论要求没有金融学专业的学生高。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理论深度,如货币供求理论、利率决定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等可以简略地说明,而增加与所教学生专业有关的、实践性的内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应该加强与贸易有关的金融知识,如信用工具、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业务和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内容的介绍。企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增加与企业管理活动紧密联系金融知识的讲授,这些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如商业票据、股票、债券、期货市场等。(2)企业管理人员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打交道时所需掌握的基本金融理论知识,这关系到企业资金的运营问题。具体如商业银行运作机制、业务范畴,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证券发行业务等。(3)国家宏观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如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融资的影响,汇率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等。

(三)非财经类专业

非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是抱着兴趣来选修这门课程的,激发学生对金融的兴趣,使他们了解一些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知识是教学的目的。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精简理论性较强的货币金融理论的讲解,将重点放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货币银行学知识中,如各种金融产品的比较、家庭理财的理念等,还可以介绍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金融问题,如对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介绍,可侧重介绍危机对企业和老百姓生活的影响等,而对于危机深层次的原因的理论分析则可以简略些。

四、区别不同专业,采取有差别的教学方法

与《西方经济学》课程相比,《金融学》课程内容多而庞杂,不似前者的体系清晰完整,使得学生在学习中经常感到知识点零散,找不到学习的重点。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等课程相比,该课程理论性强,内容单调抽象、难以理解。因此,如何根据不同专业《金融学》课程设置特点及课程性质,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以达到各自的教学目的,是教师在《金融学》教学应认真研究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一)金融学专业

如前所述,对于《金融学》课程,金融专业的学生除了要全面掌握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点、知识体系、基本原理、理论前沿和动态外,还要培养专业兴趣和专业学习能力。因此,教师首先要把《金融学》课程中的知识点、理论讲通、讲透。在此基础上,再想办法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金融的兴趣,培养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认为一个较好的方法是在每次课开始时拿出5—10分钟,对一周的财经新闻进行回顾。这样有两个作用:一是能让学生了解中国和全球金融情况,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关注现实的习惯,这对《金融学》这类社会性学科的学习是必要的。二是在新闻解读的过程中,教师能引发学生对金融问题、金融现象的思考,加深学生对金融理论的理解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达到以上两个效果,教师首先应注意财经新闻的选择。一周内国内外发生的财经新闻往往很多,如果都讲,时间上不允许,也没有必要。新闻选择可以有这几个视角,一种是选取影响重大的事件,如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另一种是结合目前的热点和所学的知识选择有代表性的事件。如近年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介绍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这一部分内容时,我看到一则题为“淡马锡来到荷花池”的新闻。新闻的主要内容谈到新加坡淡马锡公司通过设立富登信实服务有限公司给成都的莲花池批发市场的商户发放贷款。这则新闻事件本身很小,但我希望能以小见大,以此为切入点引发学生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新闻标题提出后,学生的第一反应是觉得很奇怪:该标题是什么意思?一下子就调动了学生的好奇心,激发了学生的兴趣。接着我由浅入深介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存在问题等,最后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应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整节课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听得津津有味,课后不少学生和我进一步探讨该问题,有的学生还着手写这方面的论文。

除了选题的问题,教师还应注意新闻讲授的方式。介绍新闻不仅仅是希望学生了解该事件,而是通过该事件引发学生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兴趣。教师可以在介绍新闻时结合学生已学过的金融学原理,精心设置问题、提出问题,启发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具体事件中提炼出事件背后蕴藏的道理,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

如果是小班教学,教师可以考虑一学期组织学生就当前的热点金融问题进行2—3次的讨论,以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查阅、整理资料,学生进行思考、交流为线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现在不少高校由于扩招,师资相对不足,很多时候是大班教学,组织讨论的方法会由于学生人数众多而影响讨论的效果,教师可以尝试让学生就热点金融问题撰写小论文。对于初次写论文的学生来说,论文的要求不宜过高,主要是希望通过写论文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字数、格式上可以适当放宽,但需强调的是杜绝抄袭。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教学,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降低理论深度,提高教学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的知识点介绍完之后,通过具体的案例,如介绍金融实际热点问题,突出金融知识的运用性。此时对于金融热点问题的选择与金融学专业的选择有所不同,教师应尽量选择一些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讲授。例如在介绍货币政策时,教师可以结合我国近年中央银行的调息历程,解释中央银行每次调息的背景、原因、作用机制,以及对企业、老百姓银行投资、贷款的影响。此外,教师还可以就一个问题,如信用形式、银行存贷款利率等,鼓励学生自己去找资料、发现生活中的金融学,采取教授与讨论相结合的组合式教学,进而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参考文献:

金融生活论文篇(4)

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服务业中的外包业务在实践中迅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正日益成为国际服务业转折的重点,欧美等金融服务业务较为发达的地区均倾向于将金融企业中的非核心业务转移至更专业、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以提升金融企业的竞争力(杨琳、王佳佳,2008)。

根据2009年中国外包服务研究中心及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中国外包服务研究中心及中国国际促进会的中国外包服务发展报告研究显示,在2009年全世界服务外包的转移方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等国家,它们约占全世界服务外包转移的96%,而服务外包的承接方则以中国、印度、新西兰以及俄罗斯等为主。2009年美国约占世界金融外包服务市场份额的60%以上,日本与欧洲占30%以上,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对于服务业的不断重视,金融服务外包市场必将迎来迅速发展阶段。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于金融服务外包进行研究。

在关于金融服务外包的研究方面,研究者们认为,外包是衍生于价值链理论的能够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近二十年来,学者们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从其内涵、动因、决策风险管理等不同方面进行研究。但是,从研究的内容来看,由于金融服务外包的价值链与制造企业价值链之间的差异,研究者们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价值链的详细分析不多,因此从价值链视角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分析的不够细致,也体现不出价值链理论的基础作用。基于此,本文从价值链视角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关系进行分析。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一)金融服务外包的界定

外包的概念最初由Gary Hamel 与C.K.Prcharad于1990年提出,他们在研究中认为外包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Michael等认为外包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将以前从事的(或将来要从事的)业务转移给外部供应商。而具体到金融服务外包,国际金融业权威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受监管实体(金融机构)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动”。外包服务商主要是企业集团内的实体或企业集团外的实体企业。同时,外包可以是将某项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从受监管实体转交给服务商操作,或由服务商进一步转移给某一服务商,本文的研究遵循次界定。

根据金融服务外包的界定,接着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研究对象与金融服务业务流程进行如下分析。从研究对象的视角来看,金融服务外包的研究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外包的需求方;外包服务商(也叫外包商、服务商、服务提供商等),指承担外包业务的实体,是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承担方;监管当局:主要指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部门(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需要相应的监管部门);客户:金融服务的需求方。从金融服务的业务流程来看,金融服务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金融产品开发与设计营销交互决策阶段消费阶段反馈阶段。

(二)基于价值链理论的金融服务外包内涵

在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界定、研究对象及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基于价值链理论,可以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内涵进行分析。由于外包理论衍生于价值链理论,而价值链理论主要针对制造企业,在应用到金融服务业务中时,由于其特殊性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由于金融服务业务分不同类别,其业务流程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仅仅对基本的金融服务业务流程作分析,根据价值链理论,金融服务外包的内涵如图1所示。

(三)理论框架

根据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界定、研究对象及内涵的分析,其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关系根据基于价值链的金融服务外包内涵可以分为可外包的辅助活动、不宜外包的辅助活动、可以外包的基本活动和不宜外包的基本活动四类。那么,其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就从这四个分类来进行研究,具体研究框架如图2所示。

金融服务外包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关系分析

(一)金融服务外包基本活动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关系分析

金融服务外包的基本活动分为可外包的基本活动和不宜外包的基本活动。从金融服务包含的基本活动来看,产品开发与设计、营销、交互决策、消费阶段和反馈阶段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共同构成金融业务流程(胡峰,2004)。这些基本活动如何才能区分哪些适合外包,哪些不适合外包呢?根据相关研究,在基本活动中,可以将金融机构并不擅长,而且将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金融业务外包出去,而将金融机构本身擅长的,体现知识含量与未来金融业务发展方向的基本活动保留在金融机构中。同时,在对于金融服务的基本活动外包决策中,以金融机构为对象来看,金融服务基本活动的外包获得的收益或价值要大于金融机构自身运作所产生的价值,此时的金融服务外包才是有意义的,才能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提出金融服务基本活动外包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

命题1:金融服务基本活动的知识型、技术性越强,标准性越低,其金融服务基本活动外包越能促进企业竞争力。

命题2:金融服务基本活动外包所获得的价值大于其自身运作的价值,金融服务基本活动外包越能促进企业竞争力。

(二)金融服务外包辅助活动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关系分析

金融服务的辅助活动分为可外包的辅助活动和不宜外包的辅助活动。金融服务的辅助活动包括物流服务、融资服务、结算服务、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等。由于辅助活动是金融服务基本活动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其对于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也极为重要。在金融服务辅助活动的外包决策时,与基本活动类似,其主要也是从辅助活动的基本特征和其外包获得的价值两个角度来进行决策。同样地,知识性、技术性越强,标准性越低的辅助活动越不适宜外包,而金融服务辅助活动外包获得的价值越大,其越能够提升企业竞争力。基于此,提出命题3和命题4。

命题3:金融服务辅助活动的知识性、技术性越强,标准性越低,其金融服务的辅助活动外包越能够提升企业竞争力。

命题4:金融服务辅助活动外包所获得的价值大于其自身运作的价值,金融服务辅助活动外包越能促进企业竞争力。

(三)基于价值链的金融服务外包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关系应用

基于价值链视角,可以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的特征和金融服务外包的价值两个原则来对金融服务外包进行决策。

从金融服务基本活动的特征来看,产品设计与开发属于知识含量高、技术性高和不可标准化的经营活动,营销阶段与消费阶段属于知识含量低、技术性低和可标准化的经营活动,交互决策阶段和反馈阶段与产品设计开发类似(王铁雁等,2012),因此,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进行外包决策。

从金融服务辅助活动的特征来看,物流、保险、风险管理等活动属于知识含量低、技术性低和可标准化的辅助活动,融资和结算服务属于知识含量高、技术性高和不可标准化的辅助活动,也可根据其特征进行外包决策。

从金融服务外包的价值来看,无论是基本活动还是辅助活动,假如其外包所获得的价值无论是成本减少还是收益增加,或者交付时间减少、服务质量提升等,均大于其自身运营所取得的价值,并且并非金融机构所关注的核心业务,则可以进行外包,否则不适宜进行外包,具体的决策过程可用表1来表示。

从表1中可以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决策过程与结果进行呈现,当然,表1中仅仅是根据一般的金融业务特征及外包价值进行的简单推断,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金融服务业特征及外包价值等均存在较大变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结论

目前,国内外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较为成熟的理论,本文从金融服务外包的内涵与界定入手,基于价值链理论提出了金融服务外包的分类,并提出了金融服务外包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关系的命题。最后,根据特征与价值两个原则提出了金融服务外包的决策过程。本研究是从价值链视角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理论研究,对于金融服务外包决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由于本研究仅属于理论分析,还需要在未来通过案例或问卷调查进行实证分析。

参考文献:

1.杨琳,王佳佳.金融服务外包:国际趋势与中国选择[M].人民出版社,2008

2.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编.中国服务外包发展报告[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3.吴国春,高长春.金融服务外包研究综述[J].国际商务研究,2009(5)

4.Gary Hamel,C.K. Prahalad. 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 [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0,68(3)

5.王铁山,郭根龙,冯宗宪.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与承接策略[J].国际经济合作,2007(8)

6.魏欣,李文龙译.金融服务外包[[J].中国金融,2005(13)

7.Outsourcing in Forum.2005:Financial Services[J].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The Joint Forum,2005

8.杨勇,李晓明,郭文娜.产业链理论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的运用[J].北方经济,2006(10)

金融生活论文篇(5)

金融数学是数学学科基本知识方法,以及金融学基本理论相互结合背景下形成的,具备充分应用性特征的新兴边缘学科类型。金融数学借助对基本数学理论方法的应用,为金融学者完成具体金融研究问题的数学求解提供了充足的辅助工具。根据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资料,金融数学学科的发展将为我国现代金融研究活动的有序推进做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数学知识在若干金融问题中的应用展开具体论述。

一、金融数学的基本信息

从广义分析视角阐述,金融数学是运用数学学科基本理论和方法,开展金融事业基本运行发展规律研究工作而形成的新兴边缘学科。而从狭义分析视角阐述,金融数学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非确定性金融市场活动实践过程中的证券组合选择理论,以及资产定价理论,这些理论中最主要的内容表现在“套利”、“最优解”以及“均衡”三个街边金融学研究范畴。

金融数学的基本研究工作路径是:从某一具体的经济学或者是金融学假设条件出发,应用抽象化和逻辑化的数学学科知识方法,建构充分遵照金融理论发展机理的数理模型。

金融数学知识体系的主要组成内容是基础数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来自其他自然科学学科的但是能够为解决现代金融学中的数理问题,提供辅助条件的应用性数学处理技巧。将金融数学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内容引入并应用于现代金融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应用过程中,其主要目的在于借助是数学逻辑语言的表达、演绎,以及确证,为现代金融学基本原理的验证以及基本问题的研究解决,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支持条件。

金融数学系现代金融学理论学科体系中的新兴边缘性分支,所以金融数学基本理论的主要背景是现代金融学基本理论,尽管金融数学学科具备上述的理论背景属性,但是却并未要求所有实际从事金融数学研究工作的都必须严格经历过现代金融学领域严格且正规的学术训练。尽管现代金融学凭借其在基本理论层次的专有特性而逐渐从经济学理论体系中脱离,并凭借自身特色鲜明的理论内容发展演进路径而获取了独立化的学术地位,但是金融学的本质还是经济学的分支,有鉴于此,金融数学在充分包含现代金融学基本理论内容的基础上,也必然要充分遵循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金融学基本理论和经济学基本原理为金融数学学科的建立提供了学理基础,而现代数学和统计学理论,则为金融数学基本理论的建立提供了建构数理模型和解决具体数学分析问题的应用方法。

数学理论和统计学理论应用与金融学研究活动过程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数学统计建模,其主要工作任务就是从复杂化和动态化的金融事业运作环境中,筛选并确定关键性的影响因素,同时区分出所有金融事业运行活动中的相关因素、无关因素,以及随机自由因子,之后基于金融学、数理经济学,以及计量经济学提出并建构形成解决具体金融学问题的假设体系,运用基本数学运算处理分析方法,或者是借助以E views和Spss等为代表的计量统计分析软件,得到针对具体金融学问题的学理建模结果或者是计量统计分析结论,实现金融数学学科的最佳预期应用状态。金融数学学科具备着及其鲜明的应用性学科属性。

二、金融数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金融数学作为现代金融学理论体系中的新兴边缘学科,本身承载着金融学科和数理分析学的双重属性。金融数学最鲜明的学科特征就是应用数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内容,完成发掘和描述金融经济运行规律的任务。

从具体涉及的知识内容对象角度分析,金融数学学科在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的形成过程中,主要引入并运用了随机分析、随机控制、数学规划、微分对策、非线性分析、数理统计、泛函分析、鞅理论、倒向随机微分方程、分形几何等现代数学学科体系中的基本理论,以及应用性处理方法。

而金融数学研究工作涉及的主要问题则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具体方面:

第一,如何借助投资证券的最佳组合而最佳投资活动收益,并同时降低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强度。

第二,非完备性金融市场有价证券(形如期货、期权等衍生性金融交易工具等)的资本性资产定价模型的建构,以及最优投资与消费行为理论。

第三,利率的期限结构问题,以及利率衍生产品的市场定价理论。

第四,非完备性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以及控制理论。

根据对近年来公开发表的金融数学研究文献展开系统的阅读归纳,我国已经有一定数量的金融领域学者在开展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理论分析活动的过程中引入并应用了现代数学理论中新经济发展产生的非线性分析工具和理论,形如分形几何、混沌学、小波分析,以及模式识别等。在开展证券选择问题以及股票种类属性预测处理活动的过程中,有学者引入并应用了神经网络方法和人工智能方法;而在开展针对期货市场创新活动的仿真研究过程中,也有学者应用了模拟退火法以及遗传算法,这些在方法应用层次的扩展和探索活动,有效改善和提升了我国金融数学理论在实际应用层次的广度特征。

三、数学方法在金融投资活动风险和收益问题中的应用

金融投资活动中的风险,通常被认为是源于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水平的波动现象所引致的,实际投资活动经济收益水平偏离期望收益值或者是平均收益值的可能性。有鉴于此,风险度量工作已经成为现代金融工程基本理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内容,从现有的理论发展阶段性特征角度展开分析,可以将金融风险的度量方法,划分为确定性方法和非确定性方法两个基本类型。

(一)确定性数学方法

这种方法借助对影响金融投资活动风险表现状态的各类构成因素,以及评估指标的系统归类分析,将上述因素和指标对象抽象处理成能够进行数理分析和计算处理的数学变量,并借助基础数学的分析处理方法定义,或者是描述上述数学变量之间的数学计算处理公式,函数表达式,或者是其他的数理分析模型,并借助数学公式、数学函数表达式,以及金融数理分析模型的计算分析处理,实际获取针对特定投资活动实践环境的风险计算度量结果,指导金融投资活动实施者,根据计算分析活动过程中获取到的数据结果,针对正在实施的以及将要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展开针对性的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抵御和防范金融投资风险的实践目的。

债券收益率、债券价格、股票价格以及股票指数是开展投资风险分析工作过程中的常见影响指标,这里笔者系统给出针对上述参数对象指标的常规性计算处理方法:

第一,设新发行债券的到期收益率指标是S,债券票面约定的年收益利率水平是r,债券票面面额是M,债券发行价格是N,债券的返还期限是T,则新发型债券的到期收益率解疑应用如下公式计算获取:

通过针对上述影响金融投资活动风险状态的数学指标展开计算分析,金融学研究人员能够实现对常见金融活动风险因素的准确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针对正在发展过程中的金融交易活动开展状态的准确认知,为制定形成针对现有金融活动实践行为的改良方案,选取和实施将要进行的金融投资组合,提供充足的前提准备条件。

(二)非确定性数学方法

从金融投资活动风险的定义界定表述可知,金融投资活动风险的主要引致原因在于各类不确定性因素的形成以及动态变化,有鉴于此,单纯运用确定性数学方法,往往不能实现对金融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非确定性因素相互关系以及影响效应的精确描述与分析。在这样的研究工作背景下,非确定性数学方法,形如概率论、数理统计,以及随机过程等数学理论应用项目,必然被引入和应用于金融投资活动风险的研究和防范工作过程中,并通过对这些数学学科理论知识内容的引入和运用,促进我国金融投资活动风险问题研究与应用工作水平的有效提升。

非确定性数学理论应用于控制金融投资活动风险方面,最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将投资人在实际开展金融投资活动过程中可能遭致的经济资金损失,以及收益率转化为随机数学变量,之后借助数理统计学科体系中的数学期望、方差,以及标准差等统计数据计算处理方法完成具体的数据对象计算分析处理过程。在金融投资活动一次涉及两项或者是多项投资产品对象的条件下,分析人员往往还需要引入和应用随机向量、协方差,以及相关系数等统计数学处理工具展开具体的数据度量处理活动。

四、结语

针对数学知识在若干金融问题中的应用,本文在梳理金融数学基本理论及其框架的基础基础上,重点针对数学方法在金融投资活动风险和收益问题中的应用展开了简要论述,预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第三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1] 陈栩茜,何本炫,张积家.加法运算中数学知识和语义知识的整合[J].心理学报,2012(06).

[2] 孙蓓.数学知识在若干金融问题中的应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2(02).

[3] 谢霖铨,吴克晴.关于金融数学教学的思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06).

[4] 董玉龙.数学知识在畜牧业中的若干应用[J].饲料广角,2011(18).

[5] 何树红,李凯敏,李志勇,许萌.金融数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讨[J].学理论,2011(27).

金融生活论文篇(6)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5号.宏俐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565号.郭新军与登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吴进文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399号.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4-5.

[11]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20-24.

金融生活论文篇(7)

金融活动首先是一种信用活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者之间是一种契约人的关系,应该具有道德前提和道德认知,所以在日常的金融活动与金融交易中,交易人不仅仅是“经纪人”,而更应该是“道德人”,都有各自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在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活动不断普遍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也日益暴露,在现实金融生活中出现了不少失信行为、失责行为等,引发了不少的金融丑闻事件,甚至出现整个经济的动荡与危机。于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道德与伦理在现代金融活动中的重要性。本文从分析一系列金融丑闻背后伦理缺失的具体表现入手,试图对我国传统儒家伦理思想进行初步的探索,并揭示其在当代金融活动中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作用。

一、金融活动中伦理缺失的表现

这次的美国次贷危机,不仅使美国经济陷入困境,也把全球经济引入危机的深渊。而在这样一个为全世界所公认的国家出现如此大规模的信用危机,我们不得不从其中潜藏的道德问题和伦理缺失来解释。可见道德伦理弱化、缺位, 是导致严重的伦理冲突与金融灾难的根本原因, 国际国内概莫能外。从伦理的角度分析, 具体表现在:

(一)诚信缺失

诚信是金融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了诚信,金融活动将举步维艰。金融业的主要功能是资金融通,金融活动中如果没有诚信作为基础和中介,就截断了货币之源,资金链条的断裂也就等于切断了金融业的命脉。然而,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诚信缺失现象比比皆是、触目惊心,诚信成了一种稀有资源。

麦科特的虚构利润, 银广夏的编造业绩陷阱, 蓝田股份编制的神话, 会计师事务所中天勤的帮助企业造假,“健康力量”的投资基金黑幕等,以及国际市场上的重大金融丑闻,如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受到的列文、西格尔、布艾斯基等人操控垃圾债券市场等行为的震撼;1985年,经纪人哈顿利用空头支票的金融欺诈以及后来的米什金案无不都是诚信缺失的典型。

(二)责任缺失

责任缺失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职业责任缺失,二是社会责任缺失。7月4日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华运达房地产假按揭骗贷一案,7.5亿巨额贷款何以能通过层层防线得以流出,与银行人员、法律顾问的职责缺失不无关系,制度不是只写在纸上的,更应融入银行人员的职业道德之中,自身素质之中。金融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任何金融活动主体都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不仅是因为金融企业管理的是他人的资金, 必须对股东、客户负责, 而且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 金融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 金融活动正常有序关乎整个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然而, 从当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现状来看,各种金融违规现象反映出我国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2004年6月26日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公报显示,上海浦发陆家嘴支行在二手房按揭贷款中违规操作, 出现32笔总计1.29亿元的个人按揭贷款抵押不真实。工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了7141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128套住房。审计署2006年第4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 中国农业银行违规经营超过500亿,涉案人157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问题金额12.67亿元, 其中会计核算不实11.82亿元。7月报道的成都一些商业银行违反央行规定,对二套、三套房贷首付低于四成,利率予以7折优惠的“潜规则”。在国家为防止房地产过热损害经济稳定而采取一系列措施的时刻,这些银行却违规大量发放贷款,社会责任何在?事实上,在银行违规经营过程中,社会是受害者,这些违规银行也难逃公道。

二、对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追溯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在先秦时代,诸子百家对经济活动的性质和伦理目标、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就有明确论述。在西汉之后,儒家逐渐成为中国伦理思想的主流,并逐步形成一套从理论层面、实践层面直到操作层面的经济伦理体系。在理论层面,儒家主张经国济民、富国强民、重义轻利;在实践层面,儒家重视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修身养性和道德自律,倡导以德化人、和气生财;在操作层面,儒家强调在经济活动中要诚实守信、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勤劳节俭、热心为公。

(一)诚信为先的合作理念

在面临竞争与合作的矛盾时,儒家伦理首先讲求的是合作的方面,即“和”的内涵。《论语 学而》有:“礼之用,和为贵”的说法。《易传》则言:“保和太和,乃利贞。”晓示人们合作而非对抗是事业成功的重要前提。有了 “和”就有了“信”。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被视为“为人之本”。“诚”和“信”是儒家哲学伦理的重要范畴,不自欺、不欺人为诚;不毁诺、言出必行为信。《论语》中有这样的论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对于诚信问题, 孔子十分重视,只有自我讲信用,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才能带动别人也讲信用。《论语》记载, 子贡向孔子“问政”。孔子回答:“足食, 足兵, 民信之矣。”可见诚信的重要性。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明代程兰谷,休宁人,“年十四,偕舅氏贾浙,乌程人大信之。后舅氏析资财另公从旁设他肆,公以乌程人皆知予,予既有他肆,将不利于舅氏,遂去之平湖。”这里典型反映出程公讲求信用,避免竞争的心态。

(二)仁义为本的民本主义

仁义原则是儒家伦理的核心范畴。一般认为“仁者爱人”(《论语 颜渊》)与 “以义率利”(《孟子 藤文公》)是仁义内容的两个基本方面。反映在金融领域,就是儒家虽然承认金融的发生是从人性之自利的前提出发的,但是强调金融的目的应该是安民济民,救民之穷急,绝不能仅仅为了满足私欲的膨胀而无限制地剥削人民。早在《周礼》书中,《地官 泉府》篇就提出了官营借贷的方式有两种:赊与贷。泉府即管家的信用机构,对个人提供赊卖,以治办祭祖和丧祀两个用途,赊期前者10天,后者3个月,期内不计息,逾期方计息。贷者利息参照国家地税率计收。这种官营借贷是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我国古代利用官营借贷形式解决高利贷问题的方式,具有典型的民族文化,尤其是儒家仁义为本的伦理特色。

(三)整体利益至上的民族精神

受传统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及宗法制度的影响,儒家形成了整体至上的伦理原则,这是儒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性原则。在儒家对人的设计中,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体现和完成个人的价值。因此,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派生物,其命运同群体、社会、国家和他人息息相关,整体的利益是至上的,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为了整体利益而不断奉献,人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不断的奉献当中实现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句古训是很多国人用来约束自己或是劝诫他人要为国尽职尽责,在国家兴亡之时,要为国家赴汤蹈火,在所不惜。“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上》) 无论自己境遇怎样变化,穷,独守自己、拯救自己、完善自己,让自己不成为别人的负担和笑料;达,成人达己、超越自己、为人奉己,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心怀更多的事情更多的人。这种强调“关系至上”的社会责任倾向,自然也促进了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引进诚信机制,以期建立一种良好的人际关

系基础。此种关系反映在金融领域中,就形成了一种竞争环境下的合作伙伴关系。

三、传统儒家伦理在当代金融活动中的启示

治理当代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时, 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伦理文化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 不可偏废, 而且金融伦理文化的建设是带有目的性的建设, 因而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在这方面, 儒家的伦理文化在现代金融活动中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意义。

(一)诚信是金融活动的前提和保障

金融市场中巨大的获利空间,使得这里比其它任何地方都更容易滋生贪婪,1996年美国有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相信,华尔街的人们如果相信他们自己能挣很多钱并能逃脱,他们会主观地愿意违犯法律――“他们只关心挣钱,对其他的事一律不管。”可见从人性的角度看,东西方并没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任由贪婪肆意发展,没有道德伦理的约束,金融市场的价值取向必将发生扭曲。

古今中外,任何金融活动都需要诚信的保障。诚信是首要美德,良好的信誉是最好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对金融活动任一方都不言而喻,而且良好的信誉也是降低组织成本,融资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当代信用形式虽然发展得更加完备, 但无论是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 还是消费信用、民间信用, 同样都是建立在信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都是以人的伦理信用为内在支撑的。今天金融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道德文化意识的弱化与割裂所造成。文化情怀的缺失、人文精神的缺失, 对诚信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的不足,正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 包括金融活动中成为迷途羔羊的根本原因。面对我们不容乐观的金融伦理缺失现象,是该认真认识儒家伦理文化现代意义的时候了。

(二)诚信是金融活动的根本,其基石是“仁”

金融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石是诚信, 而诚信的基石则是“仁”。孔子曾说过:“仁者,人也。”也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东西。“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为仁的品质。它是人类组成社会的前提条件,通过它人类社会才能够健康发展。同样,金融界要健康发展,金融活动要顺利开展,离开了这个根本,也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仁者爱人”,试想如果你不让顾客高兴,谁会让你高兴?你不爱顾客,谁会爱你?换言之,要想自己好,先得别人好,要想自己赚钱, 也要让别人赚钱,不让别人好,自己也好不了。这样做就会对人类过分追求财富的欲望加以限制。如果每个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都奉行“丛林法则”,弱肉强食,以邻为壑,最终必将造成金融市场的彻底崩溃,最后每个参与者都将成为受害者。从上文所列举的现实来看,我们的金融市场是存在这样的灾难隐患的。因此,大力倡导儒家伦理文化对金融活动的现实意义,结合现实发展的成就,重新塑造我们的金融伦理文化,其迫切性不言而喻。

在这方面,儒家的思想能够给我们很多启发,对于“仁学”的忠恕之道,后者更为重要。如果不想被假包装、假信息、假重组所欺骗,那么我们首先应该从自己做起。

(三)礼义是金融活动的必要辅助

在孔子理论范畴中,“礼”是核心。它不仅是思想层面的“五伦”之一;更是制度层面的。而这一点, 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用今天的话讲“礼”就是制度,指的是制约人们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的一些规则,解决那些能做、那些不能做的问题。

孔子承认人追求财富的欲望的合理性,但又认为过度追求财富的欲望会和资源有限性发生矛盾,这样就会造成社会成员之间争夺利益的冲突的加剧。解决这一难题,那就必须约束人们过度的对财富的追求。这套对过度追求财富的欲望加以约束的机制,就称为“礼”。我们的金融活动还存在很多不令人满意的情况,我们是可以从儒家的伦理文化中得到诸多启示的。金融活动追逐利益,这无可厚非,因为“利”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是人们在面对“利”,存在不择手段、惟利是图的现象和危险。因此,我们就有必要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理论――儒家理论中汲取合理的成分, 在金融活动中追求第一种“境界”:利己与利人并重――既讲效率,也讲道德伦理,追求金融企业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统一,实现所有金融活动参与者的和谐发展,培育和建设金融市场伦理道德,反对不顾一切社会后果的盲目逐利,金融制度建设与金融道德伦理建设并重,实现金融市场高效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建波:《儒墨道法与企业经营》,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第43―100页。

[2]钱穆:《论语新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4。

[3]于丹:《〈论语〉心得》,中华书局 2006。

[4]张露:伦理视阈下的金融信用[J] 江苏社会科学 2009(02) 。

金融生活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5-0063-07

一、问题提出

美国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及相关概念进入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视野,围绕金融消费者的讨论方兴未艾。汲取历次金融危机教训,各国着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构建,我国以金融消费者身份识别为中心的保护机制框架也逐渐清晰;然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实务与理论界未形成统一意见①,甚至各自内部尚有分歧。学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呈扩张态度;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看,多见于行政执法对于行业的整顿,缺乏具体条文对司法进行具体指引,且效力层级各异的法规中,难以梳理出一条“主体确定、保护方式明晰、救济方式统一”的逻辑主线,因此司法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态度较为谨慎。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理论、立法与司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前者的争议往往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金融消费者司法裁判结果目前尚无明确梳理,金融消费者研究也鲜有实证研究方法②。

本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对整个体系过度依赖体系解释、扩大“消费者”内涵以解决体系逻辑不畅提出质疑;结合2012―2016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阐释或演绎的司法判例,将部分涉及的问题置于实践范畴中进行考量,针砭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的弊端,以期找到其他替代性思路,从而对当下“金融消费者”理论研究、立法工作产生一定指导性作用。

二、体系解释与上位概念疏漏

既往研究对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存在两种阐述模式:体系解释的阐述与比较法的引证,但后者往往是前者论述的注脚、补充,因此实为一种界定方式――现有立法与理论框架中金融消费者概念从属于消费者,以属概念的定义范围对其进行确定,而后兼顾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对其展开种差内涵的具体补充。但是属概念即消费者之定义中存在的争议在种概念的讨论中也会涉及,在金融领域中甚至会产生异化,进而影响整个解释体系。体系解释背后难免存在着“法教义学”的影子,而经济法、金融法领域对教义学的概念较为陌生。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逻辑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最早的成文“金融消费者”规定来自银监会2006 年颁布并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要求,过于原则化的条文没有厘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这也是次贷危机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未受重视的一个缩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印发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消费者做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该定义实则突破了消费者属概念中强调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限制,但从效力级别与适用范围来看,该试行办法与理论界的期望相去甚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保护金融消费之措施做了进一步说明,但对于其定义依然没有正面回应。

学界试图通过将“金融消费者”概念纳入到“消费者”概念之下,这也是体系解释使然,但不论属概念逻辑的自洽还是种概念特殊性的演绎都难言圆满。理论界将《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条进一步归纳为“消费者”若干基本特征:自然人主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以及生活需要目的(梁彗星,2001),并将该特征延伸至金融领域③。思及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因此在种概念之外,有必要对属概念进行进一步明确。对于属概念的忧虑来自现行立法――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自身尚未成熟,在传统消费者领域还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此延伸的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举步维艰。

从性质上看,金融消费者较消费者而言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若不采取精细、针对性规范,难以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对种概念特征的具体论证,学者多引入域外事件或观点相左,譬如本轮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贷款次级抵押贷规则、信用卡市场的坏账处理方式等等,甚有引用激进观点认为消费者保护不力为次贷危机产生原因者(PWG,2008)。同时引入外域立法经验对自身观点进行佐证,反复出现的立法例有1999 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12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00 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2011 年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等,各国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定义或宽松或揽粒因而总有自证之据。当前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大意可概括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且对其具体保护当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具体实现。

(二)上位概念模糊界定

消费者被视为金融消费者的上位概念,消费者定义的分歧并未在金融消费者的讨论中消弭,上位概念本身的不明确性给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消法》颁布至今历经两次修正,就概念而言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正面界定,而是通过调整范围“间接”阐明“消费者”为何。详言之,1993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也为2009年、2013年两次修法所沿袭。从纠纷看,体系内部未形成统一意见的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对于“生活消费”的具体理解与对于单位是否能构成消费者的讨论。

其一,法条中“生活消费”措辞框定的狭小行为范围让很多行为难以纳入《消法》保护。消费者是消费主体,但从字面看《消法》中涉及的消费者仅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并未囊括所有消费者,概念的错位难以区分个人消费行为与个人经营行为。实践中对于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生产原料的认定,难以划入“生活资料”的范畴;另外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判断,非“生活目的”的行为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各地判断亦不同。

其二,《消法》未言明单位能否受其保护。1985年《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第二条明确排除单位消费者的规定已被1993年《消法》抹去,然而近年来持有单位亦受《消法》保护的观点应者寥寥。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 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最高法院近期明确了该观点④。客观上看,合伙、公司等商事主体为自身存续、维系组织基本运转,的确存在购买或接受一定服务的需求;该问题当前在实践中依司法惯例已得到了解决,但无法依原本概念体系获得圆满解释。

(三)体系解释延续与扩大的问题

体系解释必然会使属概念的争端进一步延续。从当前争议看,“消费者”概念的若干问题悬而未决对整体法律适用及消费者保护产生很大影响,这些问题往往处于解释学的边界点、传统消费者理论未讨论之处。

一方面,与上文所述“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基本确定不同,“金融消费者”是否限于自然人尚未有定论。有观点认为仅自然人可构成金融消费者,非自然人进入金融领域一般具有相应技术与经验,不应当受特殊保护。另有观点认为决定是否参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情况是具体判定“交易双方实力悬殊、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邢会强,2009),若符合该条件均可以金融消费者处之;金融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非自然人亦有平等接触之机会。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并不是依据是否为自然人而定,自然人亦可能为金融专家,而“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可作为其标尺。从立法来看,前述《管理办法(试行)》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但是该条款效力仅限于人行下辖系统而非整个金融行业,囿于人行监管业务的传统与特殊性,自然人与法人原本即分而视之,鉴于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该条效力是否扩张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尚不确定。

另一方面,消费者概念行为需符合“生活所需”要件延伸至金融领域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金融行为”与日常消费行为不同,难以满足“生活所需”的要求。普遍认为当下除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投资服务外,大多数个人或家庭的财产都存在投资金融服务获取利益以保值、增值之需要,“金融行为”可使个人、家庭的生活水平提升。另外,带有“投资目的”的行为是否依然能涵摄于“生活所需”扩大解释的范畴,何为“投资目的”亦难获得清晰解释。事实上该问题与前述问题存在一定重合之处――对于保护主体之确定前述问题以“自然人”标准区分,而此处讨论行为以是否带有“投资目的”纳入保护范围。有观点认为基于“投资者的适当性”应当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身份,其中有理由认为依据原有证券、银行等立法,对于投资者之保护已然足够;又有观点认为机构无法构成消费目的因此难以归入金融消费者之列,“金融企业的经营客体不是消费品不能用来进行生活消费,金融企业客户实施的主要是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反对者认为传统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买者自负”理论有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金融交易中的买方依然有必要受一定保护(陈洁,2011)。

体系解释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补漏目前并未达成一致,未回应之问题并非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因此很多学者尝试从消费者体系解释之外对两者进行解释,譬如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之概念独立于消费者概念,应当尊重其自身发展轨迹,也是“对投资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法制独立发展的回应”。当然,金融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并非利用体系内部逻辑解释新概念,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金融法采用相应创新方式应对,较之英、美立法进程,金融消费者内涵与外延的确立非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实践产物。因此对金融消费者解释的未圆满之处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实践赋予该概念体系的含义。

三、“金融消费者”司法现状:一个实证研究

金融法领域实践往往给理论带来极大支撑,甚至有学者指出金融法的规制路径并非法律指引,而是社会、政治甚至文化的选择,因此研究裁判性文书中对金融消费者展开的阐述实有必要。囿于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等制度尚未成型,司法判决依然是金融消费者获取救济的主要途径。笔者以2012―2016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为样本,对于司法实践中“金融消费者”进行实践问题的归类。笔者发现金融领域消费者纠纷案例较多,但鲜有在判决书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并进行进一步说理的案件。本文在比较理论、实践差异的基础上,对判决书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一定梳理。

(一)研究方法综述

本文以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1日,时间跨度47个月的57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最后检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笔者以“金融消费者”为关键词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目标结果97个,其中包括行政案件5个(具体包括(2016)沪03行终273号等五起行政诉讼案件)。因检索报告将数据库判决书中含“金融消费者”语词案件全部纳入检索结果,笔者进一步筛选样本中目标民事案件,将内容不合格的判例剔除出颖荆共得原、被告诉求及法院说理中提及并适用“金融消费者”含义案件57个。该筛选中剔除案件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判决书中“金融消费者”仅为指代作用,未对具体含义展开;第二,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说明非金融消费者相关问题;第三,涉及“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书”等具体适用中非为说明“金融消费者”等情况证据(譬如(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141号)。

从数据库检索结果看,数据存在数据缺失现象。本次实证研究对象为涉“金融消费者”且民事诉讼中对其含义展开讨论之案件,在符合要求的57起案件中包括36起二审判决、22起初审判决,但所有36起二审民事判决中有13起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并无对应一审判决文书。从样本分布时间看明显存在2013年前的数据断层期,虽有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尚未普及之因,但从数据内生原因看不能排除数据库2012年前数据残缺因素。

(二)案件数量

将57起涉及金融消费者裁判案件按判决时间归类,2012年以来诉讼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从增长趋势上来看,以每年接近2―3倍的速度增长。因研究未统计2016年全年数据,且判决时间与上传时间存在时间差,导致2016年数据偏少,笔者预计2016年案件约50―60起。从具体判决时间看,现有2016年数据以8月之前的案件为主,若以平均数处之约50起;若参照2013、2014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案件判决书上网时间,大约为8个月,如此计算2016年案件大约为60起。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实践层面案件的匮乏并非个案,以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美国银行业为例,金融消费者保护成效远未达预期:有实证研究表明,1990―2004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没有提起一起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的诉讼; 2000年至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在OCC职权范围内进行的69 起件行政罚款案件中,仅6 起涉及金融消费者(Levitin,2009)。由此也可以看出,实践中即便存在“金融消费者”制度,其运行也并非顺理成章。

(三)案件地域性

从案件发生地点上看,案件分布于上海、内蒙古、北京、浙江等14个省份。笔者统计、归类案件属地时以审判地原则为主,兼考虑民事诉讼l生之特殊情况。譬如(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个案件实际由内蒙古法院管辖,但该管辖权基础为指定管辖,具体来看天津爱尔爱司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诉讼前两年已撤销,因此笔者将其依然归入天津市。

从数据看,上海、天津、北京、广东发生的案件远超其余省份,其中自然有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者保护意识较其他地区强的优势,亦有金融服务和产品复杂,纠纷经常产生的原因;尤其笔者注意到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小额借贷等金融交易频繁的城市往往诉讼案件发生频次较高,譬如涉及天津期货交易所的纠纷与温州法院判罚的一系列案件。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种嵌入原有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新内涵,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进入司法实践的“试验田”也不失妥当。

(四)消费者弱势地位

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间关系较为一致,57起案件中有55起围绕客户与金融机构间的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契约关系展开,主体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仅有的两起非契约关系案件为不同原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均以原告败诉结案((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3号)。

在全部的57起案件中,适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体以法院为主,在47起案件中法院主动在说理过程中加入了对于“金融消费者”特殊身份的保护,另有9起案件由原告提出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之诉请、1起案件由证监会认定金融消费者身份((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108号)。

法院援引“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认定金融消费者在诸如举证能力、过错分担、告知义务等程序与实体方面存在保护必要。在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47个案件中,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技术疏忽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而支持原告的案件居多,为22个;一般法院通过利益衡量得出该结论,“从利益衡量角度来看,对于本案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由被告先行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整个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525号)。另有小部分案件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困难,法院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于金融机构,此时法院认为,“因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相比储户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而言,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对储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情况,银行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2016)鲁1002民初3329号)。另外,基于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法院特别强调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从数据整体来看,金融消费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依旧不甚明确,适用标准也远未统一,相关问题正在得到重视却依然远远不够:金融消费者涉及的诉讼虽逐年增多,但是整体的数量依旧十分稀少;从案件体量分布看,金融活跃地区的案件较多;对于金融消费者具体含义的理解各地均有自己的经验,但是整体并不统一;案件整体种类较少、类型化现象严重。从样本所反映的情况看,理论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模糊,司法实践正逐渐形成既有的一套裁判经验,但这种裁判经验颇受地域限制。

四、理论争议的司法回应

实证研究与解释学并非矛盾,而有取长补短之功效。司法并未直接回应金融消费者概念之问题,对于其保护的裁判逻辑也未有统一,在讨论焦点与高频案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理论未给予实务足够的支持,且学界未有争论结果的问题给实务带来了负面影响;其模糊地带正是体系解释延伸问题:消费者针对的具体对象。尤其是“投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保护范畴存在很大争议。

(一)理论与实践关注点偏离

体系解释在阐述金融消费者特点时往往将其置于P2P、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予以讨论,从现实情况看,金融消费者涉诉案件远未涉及该方面,反而多见于“银行卡”相关纠纷案件,具言之,审判文书内容集中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信用卡、储蓄卡纠纷,亦有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问题。

上述案件类型单一亦体现在案件模式的类似,统计的57起案件中有26起信用卡“盗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又因持卡者是否存在过失分为两种保护模式:若为盗窃、抢劫或其他不当方式取得消费者银行卡,并利用该卡盗取财务的,法院判定对于持卡人密码的保护存在疏忽情况由银行举证;若为伪造持卡人银行卡盗取财物的,法院则认定由银行先行承担责任,后由银行向违法人追责。

涉及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类案件尚未出现援引“金融消费者”定义,并非该定义无适用余地,更多体现着法院对未有明确指引概念的谨慎态度。这在大多数案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援引被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可见一斑,两者均为法官自由心证判断范围。互联网与新金融业态下的金融运行的确可能使消费者更多地暴露在不利环境之下,其具体行为规范指引等实有讨论必要;但对于传统金融常见不当行为,亦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之适用。

(二)地区性判例习惯形成

对于单一案件类型,笔者发现对于金融消费者内涵与救济措施的具体认定存在着一定分歧,但这种分歧体现出地域效力――不同地域对于案件审理、消费者权利的认定往往不同,而相近法院在具体裁判方面达成一定共识。

在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差异方面,各地法院也达成共识,“在金融领域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在信息搜集、获取、了解方面更为薄弱”;虽然基于一定共识,但对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保护停留在“理念”指引层面,法院除《消法》外难以援引更为贴切的条文,判决书的说理仍须依托其他法条,甚至出现了法院以未生效法条说理的情形。

对于具体案件的判断,地域相近的法院基本统一意见。譬如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致有过错减轻、告知义务与举证能力弱三方面,相同法院对于金融消费者之内涵及救济判断大致相同。譬如浙江温州中院在(2015)浙温商终字第2320号与(2015)浙温商终字第2331号案件中认定银行比信用卡被盗刷的金融消费者“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而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同样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起案情类似案件中,均认定一般金融消费者不具备辨认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一定资质的能力,并确J金融消费者与涉诉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关系。整体上看,上海各区、浙江各地法院亦基本保持同案同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也比较统一。

(三)理论的“弱实践性”

前文提及体系解释延伸产生的两个问题:对“投资者”身份判定困难与金融消费者之主体是否当为自然人。前者在个案中频繁体现;后者并无相关争端,即当前案件未有单位援引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自身利益。

各地法院对于投资行为是否属金融消费者保护涵摄之范围意见不同,有判决书承认“包括业余证券投资者在内的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身份”((2016)粤03民终4548号),也即法院认为符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需具有两层特征:个人与非专业。亦有法院认为,“股票交易属于投资行为,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活动,并非消费,不适用《消法》”((2016)辽02民终344号)。

但是从救济的行为看,涉诉案件的投资行为绝大多数包括银行存款、保险、股票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行为的具体界定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十分关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占到了所有案件的23%,此类案件中一般法院判令金融机构对其金融产品负解释、明示告知风险等其他义务。从判决看,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各地法院均视其为金融消费者正常之行为;但是对于股票投资,各地法院均视其在金融消费者常规行为之外,法院争议大多聚集在个人理财产品是否构成“金融消费者”保护之范围。

在57起案件中共有24起涉及理财产品,笔者发现对于理财产品处理问题中法院存在“骑墙”做派: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或其他基本权利之案件,除个别特例外均以因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利为由支持,“将消费者保护理论及立法扩展到金融领域,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意识,规范金融市场服务行为,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有效维护金融创新、发展和安全,是中外金融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普遍理论共识和立法趋势”((2016)粤03民终4548号);但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身份,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案件,法院无一例外驳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惩罚性赔偿”((2016)沪民终146号)。

五、解释学反思与可能路径

整体上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理论上的讨论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案件发生数量变化趋势上;但是囿于高位阶规范的缺失,整体诉讼案数量偏少,各地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差异较大。对于学界讨论的自然人主体、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实务界体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立法、理论对于司法的作用不但体现于法条、学理指引上,对于司法实务中法院具体问题适用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亦需要有足够的关怀。虽当下司法裁判环境并不理想,但司法仅仅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环节,还有诸如行政执法、守法等等环节,金融消费者定义对整体立法构架的作用当纳入一个更宏大的背景进行讨论。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金融消费者保护既不能简单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也不能狭隘理解为金融监管目标的扩张”(林越坚,2015)。

不论金融消费者保护采取何种制度,其初衷与归宿均是保护特定交易中的交易方。目前立法主张对“特定行为人”进行优先识别,而后针对分类主体提供不同的保护与救济措施;囿于前述情况,短期内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达成一致,并将其成文化难度较大。金融并非一个封闭的系统,对于金融的规制也应随着创新而改变,基于“消费者”的解释学难以适应外部环境迅速的变化,且金融创新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社会带来毁灭性打击。

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非局限于个人与金融机构间,在非自然人主体与金融机构间亦可能存在,且非自然人主体无可避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某些金融活动,因此仅针对主体分类进行保护并不合理。金融消费者识别并非弱势群体保护的唯一途径,从美英立法看,通过不同的风险评级识别金融消费者并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而对相应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保护亦是一种思路。此种立法模式的思路为“特定行为―主体―规制”,由行为确定保护主体并提供相应保护。通过产品分级,对购买风险标识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提供同质保护,并对特定金融产品投资市场进行准入限制。高风险产品依然按“高风险、高收益、风险自负”的机制,遵从“买者自负”原则,仅针对专业投资者放开;而其余金融产品的购买视为金融消费行为,对其进行适当保护。

概念的厘定依然十分重要,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很难清楚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上文简略提及之方法也仅是一种参考思路。金融风险防控、规制几乎不可能出现解决问题的圆满方案,这与解释学方法在理念上是相冲突的;不论选择何种立法路径,为保证法院作为金融领域相关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有效性与统一性,立法机构迅速、明确地出台条文明确法院在金融案件中对弱势方的保护是理论与实务界共同的目标。

注:

①参见杨东:《论金融法的重构》,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传统金融法未将因金融创新而诞生的新金融法客体、新金融法主体金融消费者以及由此构建的新的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服务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基于出发点的不同,之后展_的论述学界与实务界多有冲突。

②相关研究参见齐萌:《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实证研究――以40部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马一德:《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直接实证研究文献较少,譬如有学者曾对我国现行涉及“金融消费者”立法进行穷尽式检索,位阶之低、数量之少、规范冲突之剧烈,让人咋舌。

③ 参见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定义延伸之方法详见吴弘文;笔者私以为该种归纳不无疑义,《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之消费者并非涵盖所有消费者,前文所述第二条为对其限制;因此其实消费者概念远大于《消费者保护法》指向之“消费者”。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奚晓明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7页。

参考文献:

[1]Levitin A J.A Critique of Evans and Wright’s Study of 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 Act.Ssrn Electronic Journal, Oct.21 2009.available at: https:///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492471.

[2]PWG(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Policy statement on 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s,March 12,2008.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tore/4b778dd4-1302-4d7b-8bf7-c6b8e5e3eb63.pdf, 2016-12-01.

[3]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

[4] 邢会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法转型[M].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论文集(下),2009.

[5]陈洁.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J].法学研究,2011,(5).

[6]林越坚.金融消费者:制度本源与法律取向[J].政法论坛,2015,(1).

The Ought-to-be and Should-be of Constructing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Dogmatics of Law

――Empirical Study on 57 Verdicts from 2012 to 2016

Ding Lei

金融生活论文篇(9)

珍惜分分秒秒,共创明日辉煌 藉宋敏博士参加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建院十年庆典的机会,本报记者对香港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博士进行了专访。宋敏博士,1982年于浙江大学获数学学士学位,1985于华中科技大学获数学硕士学位后赴美于Ohio州立大学获博士学位,宋敏博士的主要研究领域金融学和宏观经济学,从事银行规范管理,金融衍生及宏观经济方面的研究. 宋敏博士针对大家关注的中外经济学研究前沿和实践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目前金融理论的研究前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金融学,行为金融学完全了传统金融理论的结论,传统金融假定市场参与者是理性人,对于投资机会进行理性抉择,这种理论虽然可以对金融市场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是却无法解释市场的很多异常行为,如羊群效应、市场泡沫等等。行为金融学利用心理学知识研究市场的非理,研究如何将投资者由非理性引导致理性投资的轨道上来。这里使用的心理学同样使用了定量分析,对数学的要求很高。2、金融创新,随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交易技术的进步以及投资者个性化的投资需求,导致了金融产品的分化。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一个永久的理论和实践前沿。特别在WTO后对外资金融企业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中国的金融企业如何在竞争中成长壮大,金融新产品的开发极为重要。青年经济学子应该有志于此,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产品,为我国金融产业的成长做出贡献。随着金融研究的深入进行,数学的应用越来越高深。现实要求金融的研究逐渐要趋近现实,趋于实用化,金融研究随之定量化,定量的成分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对于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的定价对于数学的依赖性更加显著。金融创新出于规避风险和躲避管制的需要,对数学的要求更高。 他认为2006年是中国金融产业全面放开的一年,我国的金融企业将直接和国外金融企业发生面对面的碰撞,对于中国的青年学子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为适应未来的要求,青年学子应该未雨绸缪,利用在校的分分秒秒,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香港是一个金融业很发达的城市,金融业基本达到了自由化、国际化的标准,从香港金融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来看,大陆的青年学子应当具备分析、逻辑、批判和创新四方面的能力,这四方面的能力固然有天赋的影响,但是后天自己有意识的培养也很重要。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青年学子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数量化的能力,在学校应该利用学校良好的学习资源和氛围,努力学习好微积分、统计等数学的基础学科,尽可能多的掌握数学知识。当然并不是唯数学论,要学会利用数学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学以致用,要掌握强大的建模能力。2、要深入社会体系中进行实践,要了解中国的经济社会,要把握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最好能够进行一些金融实践活动,锻炼自己对市场的直觉和敏感性。3、批判能力的培养,批判能力是治学与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不可或缺的一环。中国的学生继承能力很强,但是批判能力不足。要敢于挑战权威,在批判中思索,在批判中成长。批判能力的培养需要有深厚的社会和自然的洞察力,要加强文学、历史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修养。他认为华中科技大学进行的人文素质教育对于批判能力的培养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4、创新能力的培养,创新能力是需要一定的天赋的,但是也可以间接培养。可以通过教学方式的改变,使学生积极参与辩论、项目设计、讨论。事实求是的说东方人的创新能力,表现过分拘束,思维缺乏独创性。 中国和美国经济学教育之间的方式差别很大,导致了学生能力的巨大差异。西方对经济学的研究深入,理解深刻,对经济学内部包含的文化底蕴有着深刻的洞察力,课程设计的更科学、深入。由于经济学是舶来品,国内的教材比较单薄,并且长时间处于非市场状态,对于市场机制、货币政策等等欠缺感性的认识,导致经济学的教学均存在一定的隔膜。例如,由于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欠缺,导致国内相关研究处于落后地位。在学生能力方面表现为国内的学生基础比较扎实,定量的能力很强,但是在论文如何选题,特别是针对市场和实际需要选题方面较差,也就是在知识结构方面缺乏敏感性和独创性;美国学生的优势在于对市场的感性认识比较充足,他们生活在市场条件下,自然对诸如抵押、投资等等有着先天的认识。像他自己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当时出国时国内基本不存在什么金融市场,像证券等名词都是到美国才听说,这也可以说是自己的一个遗憾。随国内市场化的深入进行,国内的经济学研究也会越来越深入。作为一名经济学人要想有所成就,必须注意学以致用。保持对社会和市场的高度的敏感性。在经济学学习时,既注意理论学习更要关注它的实际应用。像宋敏博士目前就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十分关注,特 别是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PT、ST股票现象做了专门分析,得出他们的存在也是有效率的结论。 做一个有所作为的知识分子,社会活动必不可少,它能有效的锻炼一个人的社会活动能力、对政治经济的敏感性。特别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学子,尤为重要。香港大学有90多年的历史,校友众多,香港法律界、政界以及企业界的精英很多是港大的校友。香港大学充分利用众多的社会资源,各种学生团体和学校机构举办活动推荐学生、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其中学生联合会资金雄厚,其活动资金可达数亿之多,所以各项活动主要由他们举办。同时港大的学生也积极走出校门,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的机会较多,无论是和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还是和内地学生的交流都很多。他们非常重视将港大的学生送出去交流,无论是国家之间还是学校之间都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通过交流,可以取长补短,促进校际和国际之间的文化融合。对于校内的实践,港大重视金融实验室的建设,学生通过实验室可以对金融市场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提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的教学,宋敏博士兴奋之情溢之言表。他亲自提倡并参与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课程设计的部分工作,特别是经济学理学双学位班的组建和课程设计。他认为经济学院的课程设计合理,特别重视对数学能力的培养,做到了和国际接轨。但是对于研究生培养,宋敏博士认为国内研究生培养比较欠缺,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方面,亟需提高,像国内的数据库和外文文献资源都无法满足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的需要。建议今后要注意改善研究环境和教学方式,像读书会这种形式就远比课堂教学效果要好,气氛比较融洽,大家对同一问题感兴趣,可以保证读书会的专业化和研究的深度,同时在交流中思想的碰撞往往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成果。 回顾经济学院的十年风雨历程,宋敏博士充满了自豪,在短短的十年时间里,华中科技大学从无到有,到现在拥有在国内颇有影响的发展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两个博士点、体系合理的科研队伍的经济学教学研究合一的经济学院。可以想象在不远的将来,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将会更加辉煌。宋敏博士最后寄语我校经济学子:“珍惜分分秒秒,更创明日辉煌!”。

金融生活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053-02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奠定了金融学在现代经济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几乎所有普通高校经济管理类非金融专业都开设了金融学这门课程。然而,一方面,由于非专业课的尴尬,非金融专业金融学课程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多种因素导致现行的非金融专业金融学主要注重学生金融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忽略了应用能力的培养。这使得部分学习了金融学的学生既无法解决工作生活中常见的金融问题,也不能将金融学知识应用于后续课程的学习中,这严重背离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也有悖于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深化经管类非金融专业金融学课程教学改革,培养非金融专业学生运用现代金融知识分析解决金融经济问题的能力已成各经济管理类院校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非金融专业金融学教学现状

1.教学内容偏宏观、略陈旧等。金融学与一些前期课程的内容交叉重复较多。比如,与宏观经济学有重复内容的一般包括利率和利息、货币需求、货币供给、货币政策、通货膨胀等;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所交叉的内容包括货币的起源、货币的职能等。如果重复讲解学生已熟知的内容,必会引发学生厌倦情绪,甚至可能影响后期教学。

金融学内容更偏重宏观。金融学的教学内容一般包括:金融基础知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货币供求理论、金融的发展与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其中仅前两部分属于微观金融的内容。这种安排会存在两个弊端。一方面,重宏观的金融学教学内容有悖于金融微观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因为非金融专业学生在学习了金融学后几乎不再接触其他金融课程了,而宏观的金融学内容几乎不适于处理日常工作生活中微观的金融问题,所以应用知识能力欠缺。虽然宏观金融理论能为学生熟悉金融市场、金融发展和政策奠定基础,但缺乏微观金融支撑的宏观理论显得空洞而晦涩难懂。部分内容较为陈旧。现代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国际国内的经济金融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即使是使用三五年的教材也无法跟上经济变化的步伐。因此,必然会出现某些金融学教学内容陈旧的现象。比如,巴塞尔协议Ⅲ是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而在此之前出版的教材均按照巴塞尔协议II来说明银行经营发展的国际监管准则;第十八届三种全会正式提出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核准制将慢慢过渡到注册制,所以将核准制作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教材需要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2.理论与实践脱节。很多学生都感觉很困惑,为什么在学习金融学时基本都能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但在工作或生活中遇见金融问题时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比如购房时不知哪种按揭方式更划算,手有余钱时不知如何理财。这是因为在学习时金融理论未能与实践真正结合,并未真正掌握金融技能。理论与实践脱节或者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必然减弱学习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必然会导致学习后应用能力的低下。

3.教学方法枯燥。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通过讲解完成所有的教学活动,在教学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控制并影响着整个教学过程。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被动地接受老师灌输的知识,被动地进行着知识的存储和提取。这种单一而枯燥的教学模式缺乏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课堂氛围压抑而无活力,这既不利于学生应用知识能力的培养,又不利于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

4.教学手段单一。目前,各个高校各门课程几乎都采用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直观化等特点,确实适用于理论性较强的金融学教学。但是,部分老师太过依赖多媒体,从始至终都只采取多媒体这一种授课形式,其他如黑板等几乎不用,若遇见突发状况而不能用多媒体时几乎不能教学。

由上可知,为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有必要对非金融专业金融学教学进行改革。

二、非金融专业金融学教学改革

1.教学内容微观化、实用化。首先,应科学界定金融学教学内容。这需要教师调查研究授课对象已学习和将要学习课程的教学内容,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然后共同讨论并确定非金融专业金融学的基础性知识,并根据基础性知识选择紧跟经济金融发展的优秀教材。基础性知识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也是教学过程必须覆盖的内容,以达到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技能的教学要求。在授课时,教师可以基础性知识为中心,特殊处理交叉知识,并适度与各授课对象的专业知识结合。

其次,为了突出现代金融理论微观化的特点,可在现有的知识体系下增加部分微观金融的内容,并适当将教学重点向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倾斜。比如,在利率章节,可增加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等内容;在金融市场章节,可增加风险分类和金融风险转移策略;在金融工具章节,可增加债券价值评估、股票价值评估等内容。而与宏观经济学等前期课程中交叉重复的内容,可适当弱化甚至删减。

再次,在保证教学内容全面性和基础性的前提下,应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也有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可适当增加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投资理财、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让学生能学以致用。另一方面,在相关知识讲解时,可适当拓展至现实中金融问题的解决。比如,在利率章节,可分析购房按揭贷款时选择等额还款还是等比还款,可讲授理财产品的利息计算问题等现实问题。

最后,教师应积极关注金融学的前沿动态和热点话题,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并及时将发展变化补充到授课内容中去,力争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的时效性。比如,在讲授金融市场时,可适当介绍一些互联网金融等话题;在利率章节,可概括介绍一些中国的市场利率化问题。

2.教学方法多元化。金融学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金融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较多。传统的讲授式教学能够较系统全面地向学生传授知识,这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整体把握。但是,传统教学模式却缺乏学生参与,课堂氛围压抑而缺乏活力,教学效果欠佳,也忽略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所以在教学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外,还应结合诸如导入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辩论式教学、构建主义教学等多元化复合式教学方法,这不仅可以激发非金融专业学生学习金融知识的浓厚兴趣,还能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各个章节教学之前,可根据章节内容适当进行导入式教学,以激发学生求知欲望。比如,在利息章节,可通过描述现实中的利息问题或故事、新闻等,引出要教学的主要内容;在金融机构章节,可先展示“国内金融江湖群艺”讲述国内金融机构的笑傲江湖,让学生带着疑问和好奇开始学习。在各个章节教学过程中,可组织学生分析讨论精选的国内外典型案例。由于案例资料信息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所以案例分析有助于教师考察学生知识的掌握情况,培养学生对金融的敏锐洞察力,强化学生将多个知识点融会贯通灵活应用的能力。比如,在货币章节,可加入比特币的讨论;在中央银行章节,可安排学生讨论欧洲中央银行对欧债危机的政策选择。

3.教学手段多样化。金融学教学应采用以多媒体教学为主的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可以通过图片、文字、表格、动画、视频等形式形象生动地展示教学内容,图文并茂的课件能增强教学的直观感,也能增大课堂的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激发形象思维和学习兴趣。但是,某些有推导的金融学教学内容和需要强化的重点知识更适合以板书形式展示。比如,讲解货币乘数时,板书推导更利于学生理解。

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可通过金融认知实习基地的实地参观访问、金融实验室的模拟教学、金融专题的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将金融学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进行教学。实践教学不仅能体现学习的现实性、可操作性和趣味性,还能培养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学中的互动关系也有利于教师随时掌握学生的认知情况并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4.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教师应加强自身建设。其一,应加强互相听课以提高教师的授课水平。一般而言,高级教师治学严谨,善于把握知识框架和重难点,但课堂氛围稍显沉闷,不易调动学生兴趣;中级教师思维活跃,教学方法新颖独特,善于引发学生兴趣,但知识的统筹能力有待提高。所以各教师都可以通过互相听课扬长避短,提高自身能力。其二,适时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只有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才能不乏空洞地将金融知识贯穿于教学过程中,学生才能将知识活学活用。其三,到国内外名校进修,并多参加国内国际的学术会议,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三、结束语

为落实我国复合型应用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非金融专业金融学教学应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现代金融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金融经济问题的能力为目标。从教学内容上看,可适当增加微观金融的教学内容;从教学方法看,可采用传统讲授式与导入式教学、案例分析等多元复合式教学方式相结合;从教学手段看,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或采用多媒体教学的形式,或采用板书形式,或采用实践教学的形式等;从教师队伍建设来看,可通过教师互相听课、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提高自身各种素养。

总之,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发展对复合型经管人才的需求,除了在非金融专业金融学教学中加强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外,还应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而这需要不断摸索与研究。

参考文献:

[1]吴迪.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视角下的金融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J].课程教育研究,2013,(7).

[2]张曼.《金融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思考[J].科技教育,2012,(3).

[3]黄萍.浅谈如何深化高校金融学教学改革[J].陕西高等教育,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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