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7:20

新闻伦理论文

新闻伦理论文篇(1)

新闻传播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推动着人与社会的互动发展。作为个体,人通过新闻传播不断完成与他人、环境的交流,掌握社会语言和生存技能,了解人类世代积累的文明,从而演变为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角色。另一方面,新闻传播与社会的延续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都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小组成部分,每个组成部分之间都按照特定的规则进行着思想、认识上的交流,实现了庞杂的社会系统中的新闻传播活动。正是这种新闻传播活动,使得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影响、共同进步,从而促进了社会的长远发展。同时,新闻传播也起到了协调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组织想要做出正确决策就需要充分了解外部环境信息,健康、有序的新闻传播能够给组织带来准确、高效的信息,但是当新闻传播活动变成了混乱而无序的,效果就会适得其反。

(二)伦理道德的功能

伦理道德是指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等方式来维持的特定道德规范体系,包括个人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对个人而言,能够提高自我修养、实现全面发展。对社会而言,道德调控是软调控,能够对社会群体起到批评监督作用,从而稳定社会秩序,是社会调控的特殊方式。

二、新闻传播中的伦理道德

(一)传播主体的伦理道德

新闻传播主体在信息采集、编辑和传播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闻腐败、敲诈、歧视、侵权都属于失范行为。这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第一,践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作为新闻工作者,无论是真善美还是假恶丑都应该如实报道,维护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媒体的公信力。第二,误导社会大众的正常生活。当新闻传播者不能确保新闻的真实性而随意传播信息时,社会大众的正常生活就得不到保障,甚至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财产上的损失。第三,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凝聚力。新闻传播主体在制造了大量假大空新闻后,不但没有履行其引导舆论、有效监督的职能,反而会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造成社会的信任危机。为了规范传播主体的伦理道德,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树立服务意识,尊重大众、保护其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新闻传播行业的发展的基石,能够提高其公信力,同时要提供能够满足大众需求的真实信息,勇于揭露、批评侵犯其权益的行为。第二,客观真实的报道。客观公正的报道要求新闻传播者要还原事情的真相,在传播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带任何偏见。第三,诚实正直善良,维护新闻传播工作的本质。诚信正直是任何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则,而新闻工作还要求传播主体充分考虑被报道者的感受,秉承善意,保护其隐私,避免其以后的生活受到不良影响。

(二)传播媒介的伦理道德

近年来,新闻传播媒介接二连三的失德事件深深的影响了其在大众心中的公信力,传播暴力、丧失人为关怀等行为不断上演。例如,三鹿奶粉于2008年被查出添加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三聚氰胺后,投放巨款与百度公司达成交易,在百度搜索中屏蔽一切相关信息,致使百度搜索中相关新闻只有十几条,而谷歌的报道却数以万篇。为了规范传播媒介的伦理道德,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要遵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新闻传播媒介是支撑起整个新闻活动的关键主体,要自觉维护社会正义、揭露假恶丑现象、保守国家机密,推动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第二,要为社会大众的利益服务。满足社会大众对新闻信息的需求,提供真实、客观、有价值的信息,是新闻传播媒体的安生立命的根本。第三,满足自身利益要求。新闻传播媒介是传播工具也是经济实体,只有满足了自身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为大众服务,但是这并不代表能够歪曲新闻信息、制造空大假的新闻。

(三)传播受众的伦理道德

传播受众在对新闻信息的处理中,存在自身的需要和意志。受众的需要主要包括求真与求善两个方面,正当的需要能够提高人们的修养和文化水平。但也存在不正当的需要,会使人们产生消极的情绪,影响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受众的意志是一个选择和接受的过程,在如今鱼龙混杂的信息时代,受众需要有克服外界的干扰、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选择并接受客观真实的新闻信息。为了规范传播受众的伦理道德,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受众对新闻信息的理解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受众在解析新闻信息时,要怀有积极向上、健康正当的心态,正确理解新闻信息,这与受众的文化修养、道德观念是紧密相关的。第二,对新闻的解析要保持客观。受众是独立的个体,有自主选择权,且判断能力良莠不齐,所以他们往往根据自己的主观经验来解析新闻信息,这就要求受众不能任凭自身的经验歪曲、误读信息。第三,对受众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对受众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有助于促进新闻传播健康发展,同时有助于实现新闻传播的目的,主要通过提高自身修养、组织社会教育来实现。

新闻伦理论文篇(2)

二、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1)数字媒体的特征更易引发媒介伦理问题

数字媒体传播过程中道德问题的大量发生与数字媒体技术的独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数字媒体传播主体的匿名性导致其信息传播活动具有随意性,这样既使得数字新闻多而杂,又导致追责困难,一定程度上诱使人们采取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再加上数字媒体本身的开放性更使得很多充斥自由言论的网上社区诸如论坛、电子公告板等,成了数字新闻伦理问题的重灾区。

(2)把关人作用的削弱导致伦理问题

“把关人”作用指的是大众传播的一切信息,都要经过相关人员的过滤或筛选,才能同公众见面。不同于具有严格编程序的传统新闻,数字媒介的把关人功能十分薄弱,这也是导致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高发的原因。数字媒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再加上现在的数字新闻往往采用采编播同步的方式,及时性的需求导致数字媒介的信息,有时候来不及把关就被上传到网络上和手机平台上,严重削弱了把关人的力量。而传受合一的特性,让传播者和接受者合二为一,直接削弱了把关的力度。

(3)道德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伦理问题

数字新闻在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与数字媒介的道德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如今,数字媒体的传播网络虽然已经遍布全球,但是迄今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全球性的数字媒体网络道德规范,数字新闻传播环节急需与之配套的全新道德规范。对于不断出现的媒介伦理问题,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也十分不足。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规范数字新闻媒介从业者行为,但是为了彻底解决媒介伦理问题,需要的是一部统一系统的数字媒介法,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随着数字新闻传播环节伦理问题的层出不穷和数字媒体时代媒介伦理的新发展,加强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建设已经是当前媒介社会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从业者、行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入手。

(1)加强数字新闻从业人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指的是运用媒体和技术信息的熟练媒体技能。现今社会的媒介伦理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媒介从业人缺乏应有的媒介素养所致。作为数字新闻的从业者,不但要具备传统新闻从业者需要拥有的素养,还有掌握更多。不但要加强增强信息的选择、甄别和加工能力,还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掌握最先进的数字新闻技术,不断地自我提升,满足数字新闻的媒介要求。

(2)完善数字新闻行业自律

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伦理问题多发与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缺失有很大关系。数字新闻相比较传统新闻而言,是新产物,相应的媒体自律信条、媒体自律组织等都不健全。传统新闻的媒介组织例如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侧重于传统新闻,对于数字新闻领域的监管和约束十分有限,所以,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组建数字新闻自己的媒介组织,制定适应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条例,对于完善行业自律,解决数字新闻的媒介伦理问题是非常紧急和重要的。

(3)加强数字新闻的法治建设

数字新闻的传播环节之所以成为媒介伦理的重灾区,与其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真正解决媒介伦理问题,要制定一部数字媒介法律,这部法律应该具体规定媒介伦理的失范行为,并明确相应惩治,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数字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解决媒介伦理问题,从而净化传播环境,提高数字新闻的质量。四、结束语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归根究底是因为它的“新”,变化越大,与传统媒介的伦理规范相差也就越远,管理起来也就越困难。我们需要认真从现实社会理清问题,在理论方面寻求解答,在实践方面寻求解决,综合社会各个方面考虑,

新闻伦理论文篇(3)

(二)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体现

网络新闻标题是要通过译文传递给译文读者新闻信息,刺激读者阅读,从而积累网络浏览量以及提升网站知名度。所以为了正确通过新闻标题传递信息,应该避免产生误解,也就是说要重视译文和读者的沟通。译文之所以能被译文读者接受,是因为翻译过程中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言语行为的恰当性,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沟通方式。汉语新闻标题要求有背景信息,新闻要素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的姓名身份都会注明,但是英语新闻标题都会省略这些信息。如果中文读者直接阅读英文标题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产生直观的效果,很难被译文读者接受。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必须进行补充,解释说明。例如标题“Goregivesstrongsup-porttoObama”,译者遵从言语行为恰当性,将其翻译为“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宣布支持奥巴马”,对戈尔的身份以及国籍进行补充。有时候为了恰当表达言语行为,使译文跟读者能够交流,会考虑到读者习惯,例如标题“Obamanotclosingracialdivide,poll”,中的“poll”翻译成民意调查,很多翻译就会直接翻译成“民调”。这个标题就可以翻译为“美民调称奥巴马参选总统未能消弭种族隔阂”。这样的网络新闻标题更容易被译文读者接受,遵从了言语行为恰当性。

新闻伦理论文篇(4)

②《记录》第8期:把新闻做得好玩儿一点,2015年9月21日,。

参考文献:

[1]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

[2]赵利利.论新闻游戏的起源[J].新闻研究导刊,2015(22).

[3](美)李普曼.公共舆论[M].阎克文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吴飞.新闻专业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新闻伦理论文篇(5)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哲学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规律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教育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法律与经济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发展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理学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参考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政治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自然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历史,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政治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现代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历史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企业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理学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政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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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篇(6)

1、学科理论理论是任何一门课程的构成基础。“伦理”和“道德”是新闻伦理学的“元理论”。伦理有一整套的体系架构。新闻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和新闻学的交叉学科。除“新闻伦理”的提法外,类似的还有“媒体伦理”、“传媒伦理”、“媒介伦理”等提法,这几种名称经常混用,这种混乱导致对新闻伦理范畴以及研究对象界定上产生分歧。如有学者把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有学者把新闻伦理理解成新闻传播的伦理,讨论的是新闻传播行为及其过程中的道德问题,是新闻传播的道德规律和道德规范系统。厘清这些理论认识的分歧有利于调整该学科的教学内容。无论如何界定,新闻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方面应该没有实质性不同。基础理论共识是学科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新闻伦理发展的历史与现状观察新闻史不难发现,新闻法(规)的发展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发展几乎并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这两者发展失衡时就容易产生新闻伦理问题,进而引发对新闻法的讨论。由此可见,新闻法规也是新闻伦理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道德和新闻法规是新闻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方面,偏向任何一方都是对新闻伦理学历史发展的曲解,结果会更难理解现实的新闻伦理困境。

3、新闻伦理问题:新闻道德失范实际上,新闻传播实践关注的是一系列伦理问题,关注的是客观、公正、责任以及民主等,也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问题。新时期新闻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新闻伦理问题,即新闻道德失范。所谓新闻伦理问题,主要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引起了伦理争议,或产生道德冲突,需要进行道德评价的问题。新时期的新闻伦理问题与以前有所不同,包括媒介商业化、新闻传播与社会公正、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隐性采访、以及“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一系列道德失范问题,鉴于此,新闻伦理教学内容必须包括新闻道德失范,新闻伦理学的教育目标应该定位于教会学生如何应对和处理以上的道德失范问题。新闻伦理学也就可以理解成一门解决新闻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新闻伦理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在于培养新闻专业学生解决新闻传播实践中道德两难问题的能力。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实践中的道德失范问题日趋严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了质疑,新闻伦理问题引起业界和学界关注和热议。新闻传播实践遭到质疑意味着教育目标要有所调整。

4、新闻伦理问题的治理:新闻法规新闻道德失范造成新闻伦理缺失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研究者将之总结为四个“矛盾”:新闻行业的两重属性之间的矛盾、新闻传播者的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新闻报道的及时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新闻媒体的监督与平衡之间的矛盾。新闻伦理缺失就意味着必须进行治理,新闻法规则是主要的治理应对之策。

二、教学模式的新探索

新闻伦理学教学的核心应围绕媒体在实践中引起伦理争议和产生道德冲突的现实问题,通过选取案例进行讨论,努力使学生能够自主进行道德判断,学会批判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通过几年教学实践,笔者摸索出一套教学模式,简称“一个中心,两个延伸”。

1、一个“中心”一个“中心”是指以课堂的案例教学为中心。案例教学法在新闻传播的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理论、媒介经营管理等教学中广为采用,新闻伦理也同样可以使用此方法。根据上述教学内容的调整,改变新闻伦理教学中教师讲解教材的传统方法,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实践。在课程开始之前,教师就应该告诉学生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这一点在教师的日常教学中常被忽视,为了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结合上文的教学内容,笔者实行下面的课堂策略:首先,教师把新闻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作为一根主线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每次讲解时间原则上不超出25分钟,讲授这部分内容要少而精。其次,教师把课堂教学内容分为三个主题版块,即新闻伦理发展史论、新闻伦理实务、新闻法规实务。这三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一节课开始后,由教师主讲史论,然后由学生提问,进行答疑,时间控制在15分钟内;第二节课由两名同学各自从新闻伦理和新闻法规实务角度,举例阐释案例中新闻伦理缺失或新闻道德失范问题,如“周克华案”中媒体对其母采访报道中伦理缺失,包括最近的“复旦室友投毒案”等都可成为课堂案例教学的讨论内容,这个环节约需20分钟。就演讲学生提出的有争议的伦理问题或困惑,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让各种观点在课堂中交汇碰撞,时间控制在15分钟内,通过这种交汇,使学生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最后5分钟时间,由教师点评,与学生的讨论形成再次交汇,这将产生更好的教学效果。

2、两个“延伸”“两个”延伸是指课前与课后。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是两节课的时间内难以实现的,必须依赖课前的准备和课后的深化。教师要精心布置和策划。在课前,教师和学生要精心准备和设计。对教师而言,应站到新闻伦理学科研究的最前沿,尽可能掌握新闻伦理学科的全面知识,以深入浅出地完成理论讲解的任务,还要能对三个主题中学生讲解的两个部分进行有效点评,在师生互动中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对学生而言,只有课前认真准备,课堂上方能游刃有余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准备越充分,课堂气氛就越活跃,同学和老师的收获就更大。在课后,发言的同学将自己演讲的PPT和相关的材料发到班级的群共享中继续交流探讨,对没有听清的同学进一步释疑解惑。教师课后若有新的理解,也可将自己的新见解传到QQ空间和学生继续分享,充分利用现代的互动媒体进行便捷的交流。

三、教学改革的效果

新闻伦理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调查性报道(Investigative Reporting)是一种以反映情况、揭示问题为主旨,以记者独立采访调查为手段,以解决问题为最终日的,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才能完成的重量级新闻报道形式。

“伦理”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道理和规则或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规则及合理、正当的行为。调查性报道中的伦理,正是调查性报道这一新闻报道形式在实际的采写操作中应当遵循的道理、规范和原则。

调查性报道因其战斗性和深度性在新闻界日益风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调查性报道越来越发挥出其服务公众、舆论监督、守望社会的巨大作用,它致力于对众多丑恶现象的揭示和批判,以及对各种弊端问题的探讨与解决,因此得到受众和社会的普遍青睐。

调查性报道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归根结底,是由于它所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普适伦理准则相契合,能够回应、满足公众与社会对公平正义、适度平衡、尊重人道等伦理准则的呼唤和期待。但另一方面,调查性报道这种以揭露为主旨,通过记者独立、深入、费时费力的调查完成采写,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的特性,决定了调查性报道中出现的伦理现象比其他报道形式中出现的更为频繁,也更为复杂。由于调查性报道在采写过程中体现的独立性、原创性和复杂性,导致调查性报道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出现一些诸如局部失实、侵权、“偏见”报道等违背伦理准则的现象和行为。同时,一些难以明确界定其是非的伦理争议行为如隐性采访、匿名新闻源应用等在调查性报道采写过程中出现的几率也更高。

如果任由调查性报道中的非伦理现象和伦理争议行为无序发展,将严重损害调查性报道的公信力,导致其偏离原本的传播宗旨,无法达成改善社会、解决问题的既定目标,反而为社会发展带来连锁负面效应。因此,在进行调查性报道实践时,从业者应该尽力发扬它契合伦理准则的一面,避免或减少采写过程中反伦理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其中的伦理冲突行为要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让这种具有多面性的行为能够发挥好的一面,力避坏的一面。这就需要制订一个适当的伦理规范方案来促进调查性报道的良性发展。

一、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

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指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个体和媒体组织在伦理认同机制层面上的自我完善。它主要是通过伦理道德主体的内心自愿以及自律组织的具体措施,达到遵守伦理准则或道德行为规范的最终目的。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的主要手段就是新闻自律,包括调查性报道自律组织和条例的形成完善、调查性报道记者对自身品行意志的提高以及专业水平的强化等等。

新闻自律(Journalist’Self-Restraint)是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早在19世纪,新闻自律就已出现。1991年我国就新闻自律制定了相应的职业伦理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进行了数次修改。但是《准则》规定得比较笼统,涵盖很广,具体执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对于调查性报道从业者和媒体组织来说,更是缺乏针对性。因此,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调查性报道自律条例》,针对调查性报道采写中出现的具体伦理道德以及操作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并列明严格的奖惩方案,为调查性报道的实践提供可靠伦理道德依据,是解决调查性报道伦理问题的关键一步。

这个《调查性报道自律条例》可以考虑由多家媒体的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以及一些法律界、新闻学界、业界的权威人士共同组成的专门调查性报道组织来制定。美国就有很多关于调查性报道的专门组织如调查性报道记者与编辑协会(1nvestlgative Reporter and Editors,简称IRE)、调查性报道国际联盟(The 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调查性报道中心(centerforInvestigativeReporting)等等。在美国这些调查性报道专门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相互沟通交流、团结互惠,分享采写技巧、调查理念和工作经验,并在记者陷入诸如新闻官司等困境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我国可以根据具体国情,适当借鉴这些经验,成立一些长期性的专门调查性报道组织,将其作为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和新闻界、法律界权威人士之间交流的平台,定期对调查性报道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对调查性报道作品的伦理效应进行分析,同时举办一些关于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专业精神和专业技能的讲座和培训,以培养从业者的自律意识,敬业精神、公正态度和调查技巧。

调查性报道记者,也应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有意识地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磨练提高自己的新闻专业水准,时刻以实现公平正义、坚持真实全面、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尊重人道为准则,以保证自身伦理意识、行为的向善性。

二、构建社会及公众伦理监督体系

社会及公众对调查性报道的伦理监督,是指社会、公众依据调查性报道的基本伦理价值,对它采写传播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作出道德评价和判断,并通过社会舆论或行动对不遵守伦理道德的调查性报道从业人员施加压力,从而对其进行一种外在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闻道德他律。

调查性报道本身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它对社会拥有监督的权力。但是“舆论监督本身也需要监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约,无论什么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廿王会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因此,对调查性报道自身进行监督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构建社会及公众伦理监督体系,可以通过新闻单位公布举报电话的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自己的报道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也可以借鉴西方的新闻评议会制度。

新闻评议会(The Press Council)是西方新闻界特别是欧美许多国家倡导成立的实现社会以及公众承担监督媒体责任的组织。评议会由媒介代表和民间代表组成,主席一般是法官或其它权威社会人士,而民间代表则来自社会各界。它有两个主要职能:一是接受受害人的申诉,仲裁调解新闻媒介之间以及新闻媒介与受众之间发生的种种矛盾,同时对诸如新闻失实,损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以及新闻报道意见失衡等媒体伦理失范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或新闻从业者进行主动的伦理审查。

这种新闻评议会制度,实际上就是社会和公众实现他们对新闻界伦理监督的有效方式。我国也可以结合国情,借鉴部分新闻评议会的制度职能设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评议会

制度,组成一个专门机构,让社会和公众能够尽情展现他们对某些调查性报道乃至其他新闻报道在采写传播中不规范伦理行为的不满与批评、监督与建议,使公众和社会的伦理监督能够更加快捷、有效地实现和发挥作用。

构建合理的社会和公众伦理监督体系有助于新闻界形成良性发展的社会伦理舆论环境,更有利于调查性报道乃至整个新闻业的健康有序成长。

三、建立法规伦理保障体系

调查性报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法律对调查性报道的伦理保障主要指通过立法立规形式保障舆论监督包括调查性报道的良性伦理氛围,一方面,保护新闻媒介和记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保证调查性报道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伦理监督功能,保障调查性报道记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范纠正调查性报道中存在的种种反伦理现象,并对一些难以明确界定是非的伦理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定。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文,都可以为新闻活动包括舆论监督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新闻活动来说是粗线条的、笼统的,对于舆论监督权的界定和规范保护也不够全面和完善,将这些法律、法规应用在新闻舆论监督纠纷案件的具体操作上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对新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规范界定,为新闻从业者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道德水准的提高提供法律保障,是必要的。

近年来,我国媒体调查性报道的比重越来越大,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重,因此而产生的新闻纠纷也越来越多,尽快通过法律形式对舆论监督权进行保护和规范成为当下一个热门话题。丁柏铨教授谈到这个问题时就曾说过:“应对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并不属于舆论监督范围的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消除人们因进行舆论监督而被送上法庭的后顾之忧;应提供对阻挠舆论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应针对打击和陷害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新闻上作者的行为作出法律制裁的规定。”

舆论监督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制定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以保障正当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并通过法律约束,防止新闻从业者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新闻舆论监督的方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新闻单位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新闻舆论监督的程序;如何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等。”

新闻伦理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41-0005-01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市场秩序的无规范性对新闻传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媒体人,要时刻坚守社会主义思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人民提供新闻服务。本文对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以及应对策略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未来新闻传播的良性发展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1 新闻传播中伦理冲突的相关内容介绍

1.1 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与新闻真实程度的伦理冲突

以周克华新闻为例,其前任妻子、恋爱中的女朋友、母亲、孩子,甚至连曾经的同学和乡亲都因此事遭到曝光,让我们认识到舆论力量的可怕之处。目前,媒体技术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但是媒体良性思维却没有得到发展。媒体工作者有义务以及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还原最真实的新闻,但是当公民隐私与新闻的真实性呈现发生伦理冲突时,新闻工作者应该首当其冲保护以及尊重公民的隐私权。现阶段媒体方面容易把新闻传播侧重点放在吸引广大群众眼球上,不断的挖掘新闻的卖点,往往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为了构建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媒体工作者应该致力于还原新闻的公正性,从而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

1.2 新闻传播中,职业道德与隐性采访的伦理冲突

以记者暗访某男科医院为例,媒体首先接到了消费者对这家医院的举报,于是将茶水冒充尿液到此家医院进行尿检,医院的监测结果是在茶水冒充的尿液里存在炎症。从此项报道中,我们发现媒体工作人员并没有真实而又客观的去呈现事件的实际情况,而是采取主观制造新闻的办法,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针对于此次采访,记者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尿液到该医院进行检测,如果出现检测结果异常,媒体再进行相关报道才更具有客观性,也增加了报道的说服力,并合理的引起卫生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关注。由此可见,社会道德与新闻传播伦理之间的关系紧密。在新闻传播中,媒体工作者是以主体地位存在的,因此,记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这样才能为群众引导正确的新闻取向。另一方面,隐性采访是作为采访的辅助手段和工具存在的,应该把握其尺度,维护隐性采访的公共利益原则。

1.3 新闻传播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伦理冲突

目前,媒体行业通常应用的管理机制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这就将其经济效益摆在了首要位置。由于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冲击,新闻工作者往往不能够遵循新闻伦理,甚至以无中生有的态度去挖掘新闻,同时以煽情的手法来制造新闻或处理新闻。这就对新闻的分析、公正、平衡和客观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藐视。新闻传播不应该与娱乐传播混为一谈,不能只是一味的增加受众的感官刺激,还要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使新闻的品格以及格调进行提升。

1.4 新闻传播中,新闻报道为首与扶危救难的伦理冲突

以南昌市北京东路窨井无井盖新闻报道为例,在无盖的窨井旁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一名妇女摔伤。一些居民便在窨井旁边放置了一些杂物作为警示提醒。但是某网站的媒体相关工作人员为了可以拍摄到居民避让窨井的照片,将杂物挪去,该项新闻传播中,新闻报道为首与扶危救难就发生了伦理冲突。新闻照片的拍摄角度方面也许会增加一些警示说服务,但是它并没有从人性化以及安全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也缺失了最基础的职业道德精神,这样的社会良知缺失的行为在媒体行业中是不提倡的。

2 新闻传播中理论冲突应对策略分析

2.1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正义原则

针对于新闻传播活动。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在于维护最根本的社会正义,同时其道德指向坐标是正义感追求的方向。伦理学的有关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念的理论之一就是正义,作为一名合格的媒体人一定要坚持正义的职业素质,这也是其所要坚守的底线,这样才能使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得到还原。

2.2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隐匿原则

媒体相关工作者具有为消息源进行保密的权利被称为新闻隐匿权,倘若未经消息源允许,媒体绝不能将消息源透露给第三方,这也是媒体人员所要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媒体的新闻隐匿权主要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一定条件下,要以最适当的方式对消息源进行描述;其二,相关媒体工作人员要对不可求证或匿名证人的匿名消息持有警惕态度,并全面对该消息进行调查,确保消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其三,对于比较单一的匿名消息源,媒体不能够持有依赖的态度,力求多方面求证该消息其他信息源。

2.3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适度原则

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因此,媒体的发展情况能够对社会舆论导向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舆论的指向标准时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发生伦理冲突情况,媒体工作者要坚持适度的原则,对负面的新闻报道要充分考虑报道的尺度、角度和量度等方面,并从中寻找该新闻的正能量。此外,媒体工作者要在保障新闻报道真实性的情况下,还应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新闻媒体对一系列的社会现象的评论与揭示应该对其平衡点进行把握,不能一味的制造舆论压力与政治压力,并兼顾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避免发生集体失语和传递消极信息的情况发生。

2.4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避害原则

目前,由于媒体更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因导致其过度的迎合受众,使得部分受众的情感天平收到了不同程度潜移默化的影响。媒体工作者进行暴力或血腥的新闻相关报到时,要引导群众看到该新闻事件仍是存在正能量的,保证与社会源源不断的传达正能量。此外,媒体工作者进行暴力或血腥的新闻相关报到时也也要积极应对伦理失范的问题,坚持最小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和仁爱原则,使新闻传播更加符合新闻传播的法规和伦理,从而对新闻传播伦理冲突问题进行有效的改善,并加以

解决。

3 结论

综上所述,对新闻传播伦理冲突进行解决的关键是媒体工作者,其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原则。媒体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组成的重要部分存在的,同时对于媒体工作者也赋予了更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媒体工作者进行相关新闻信息播报时,要从人们群众的利益出发,引导其正确而理性的新闻舆论走向。

参考文献

新闻伦理论文篇(9)

关键词 全球化 微博新闻 伦理发展与建设

一、全球化背景下新闻伦理概念的界定

1、新闻伦理的概念

新闻伦理往往被人们称之为“新闻伦理道德”,而事实上伦理与道德有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同和差别。美国《韦氏大辞典》对“伦理”的定义为:“一门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由此可见,伦理往往比道德更加抽象,也是对道德行为的一种约束。何怀宏的《伦理学是什么》也强调了二者的层次性,他在书中认为,“道德”更多或更有可能用于人,更有主观、主体、个人的含义;而“伦理”则更具有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味。因此相对新闻道德而言,新闻伦理更加强调新闻界与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全面的反映了新闻道德的内在要求,所以所谓新闻伦理,就是“调整、处理新闻界与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政府、公众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它对新闻活动的控制和调节主要是道德方面的控制和调节,它作为一种软调控手段与新闻法制硬调控手段相互配合,使新闻社会调控更加完善。”①

2、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闻伦理

目前西方国家基本垄断了世界舆论,发展中国家的媒介系统和文化生活则受到了西方各国的冲击。尽管世界新闻舆论的主流和发展方向是文化多元化,但西方各国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文化软实力对各发展中国家的冲击却不可小视。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成就,却也使得“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潮在新闻界有了滋生的土壤。针对这些现象,加强我国新闻伦理建设成为了我国新闻界在全球化背景下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现象保持高度的警惕,通过对新闻伦理的研究和发展,使得我国的新闻界更加的理性,既能吸收来自外界的营养,也能自觉抵制糟粕的侵蚀。

二、微博中报道与新闻伦理冲突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微博与传统的大众传媒逐渐从竞争转变成了融合,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二者都希望通过与对方的合作使得自己的传播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也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微博在我国逐渐成为了反映社会问题、设置公共议题的重要舆论阵地。随着微博用户的扩大化和平民化,越来越多的人和机构把微博当成传播工具,因此在微博的媒介使用行为中,往往存在与新闻伦理冲突的现象。

1、虚假信息泛滥

(1)虚假信息泛滥的原因。由于信息平台的多样化,主体的多样化,加之把关不严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在未得到官方证实之前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短时间内在裂变式的扩散中为世人皆知。

(2)虚假信息泛滥的危害。这些所谓的“重要信息”和“猛料”一经,便成为广大微博用户转发和评论的热点,极易转变成流言和谣言,不仅干扰了正常信息的,也使得人们的判断受到影响,进而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问题。

2、碎片化信息极易遭到误读

微博的140 字的字数限制,使得微博顺应了时展的潮流,适应了人们快节奏的碎片化生活方式,但是“140 个字符的限度不经意地将个人的思想进行了碎片化,阅读者在关注信息者的所有信息时,都是相对不完整的”②,很容易给读者造成误读。加之微博传播速度之快,在公众有意或无意的转发中,更加使得信息被误读的几率加大。

3、血腥、暴力、色情等新闻图片层出不穷

自媒体时代,“人人皆是记者”。借助于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公众即可将新闻图片进行传播、扩散。较文字而言,新闻图片更加直观,易于被读懂。然而,自媒体的兴起也使得新闻图片中发生一些违背新闻伦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新闻图片中造假,血腥、暴力、色情等图片层出不穷,以及新闻照片中侵权等。出于虚荣心的满足或是其他,部分新闻活动参与者甚至将一些血腥、暴力、色情的画面在未经加工的基础上,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2013 年3 月底4 月初,农民工被推土机碾压的图片在网络上曝光后,不断被复制并转发,甚至连一些传统媒体也直接进行了采用。从新闻伦理角度来讲,这样的照片过于血腥,容易给人带来心理的上的不良反应,尤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利。

三、新闻伦理建设的建议及对策

1、各国针对新闻伦理建设的一些做法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的门彻教授认为,新闻伦理自律可分为媒体组织(包括单个媒体和协会) 层次自律和记者个人层次自律。以美国为例,在媒体组织层次上,各媒体机构已经采取下列伦理准则和行动指南:禁止记者接受消息来源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限制可能会造成利益冲突的活动;强调记者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在记者个人自律方面则要求:同情穷人、残疾人及与常人不同的人;当无权无势者受到侵害时产生道德愤慨;愿意将政策失败的责任归咎于制定者;加强个人技能。③

在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则将新闻伦理置于准法律的地位。以英国为例,英国新闻界的两个自律组织即报业投诉委员会和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是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设立的,拥有作出准法律效力裁决的权力。在戴安娜王妃车祸身亡事件发生后,它们对有关媒体作出了警告,还按照官方的要求对从业规约作了大幅度修改,使之成为欧洲最严格的传媒规约。④

2、我国新闻伦理建设的对策

尽管西方各国的新闻伦理建设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可取之处,但是由于国情的不同我们并不能照搬全收,甚至在西方各国之间都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建设我国新闻伦理的过程中,必须意识到每个国家国情和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伦理。

(1)加强新闻伦理相关法规的建设。面对自媒体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已经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新闻活动参与者的上网行为和微博自媒体发声。例如,2012 年2 月8 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贯彻落实《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新浪、搜狐、网易、凤凰、搜房、和讯、移动微博等微博客网站,于3 月16 日前完成规范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可采取“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这些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众的上网行为。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有部分网友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制造混乱。对此,应当在制定行业性、自律性的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自媒体法律法规,从而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2)增加信息透明度,还原事实真相。首先,应当继续不断完善信息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突发事件要重点公布。政府作为权威信息的拥有者和者,应当积极主动的进行权威信息的,通过对第一时间事实的公布抢占舆论制高点,同时,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力戒空话、套话,从而提高信息传播的说服力,满足公众知情权。其次,应当提升政府新闻的主体———新闻发言人的综合能力素质。由于新闻发言人常常曝光于聚光灯下,其言行举止都代表着政府的态度,提升其综合能力素质十分重要。这就需要新闻发言人既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又应当具备与媒体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自媒体加强社会热点事件的引导,从而形成积极健康的网上舆论环境。

(3)提高媒介使用者的素养。自媒体时代,网络上信息泛滥,充斥着各种虚假信息以及过于血腥、暴力、色情的图片。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民媒介素养的培养。根据美国媒体素养研究中心的定义,所谓媒体素养就是指人们面对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映能力。公众媒介素养高,则对谣言的辨别力强,反之,对谣言的辨别力弱。一方面,作为突发事件的曝光者,公众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证“我在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自媒体上照片时应当遵循“最小伤害” 原则,“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如果发到网络上不合适的照片,最好能够通过采取技术性的手段或者提示性的语言对画面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面对海量信息,公众如何解读是舆论引导能否达成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无论是日本核辐射而导致的全国抢购食盐的闹剧还是天津蓟县大火谣言中的死亡“378”人,都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提升公众媒介素养的重要性。

结语

当今社会,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避免,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自身的健康发展,这样才能保证其引导作用的发挥。无论是传统的大众传媒还是新兴的媒介,都要从自身出发,寻求符合国情的新闻伦理。只有坚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伦理,才能保证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新闻伦理建设,不仅是媒介机构的建设,更是全民媒介素养的建设。只有做到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建设的齐头并进,才能使得我国的新闻伦理建设保持先进性和发展性,进而保证我国的新闻界既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也能有自身的方向性,理性前进。

参考文献

①王亚鹏,《浅析新闻伦理与新闻伤害———以“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的报道为例》,人民网- 传媒频道,media.people.com.cn/n/2012/1112/c2389

69-19552854.html,2012 年11 月12 日

②黄平、崔健,《对自媒体规范与引导的思考》[J].《青年记者》,2012(7)③门彻:《新闻报道与写作》[M].华夏出版社,2004

新闻伦理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12-0054-02

从事新闻伦理研究的任何人都面临着一个挑战,那就是不断变化的媒介环境,强迫我们对新闻的实践提出新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种传播技术的发展,加之国家间的经济文化等各个壁垒渐渐打破,全球化已然成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凸显,备受关注的现象。世界日渐触手可及无疑意味着我们可能更多的被放在一个公共的层面被围观,多方的挑战和质疑使得原有的秩序被打乱,甚至连同伦理道德世界在冲突中也变得难以自守,这对于原本进展就缓慢的新闻伦理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冲击。

一、全球化之于新闻伦理

新闻媒介的全球化使得我们开始介入道德和伦理问题,媒介的聚焦已打破了公共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平衡,打开了更多隐秘的空间,这也在无形中提出了新的问题。

第一,全球化时代,媒体的作用日益凸显,媒介扮演的角色和比重也开始被广泛关注,政治力量,集团控制等多方力量较之以前对新闻媒介的控制力度又有所增加,媒介的民主性有所削弱,比如说,在某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全球化加强了聚合趋势,创造了很多的大型媒体集团,全球媒介市场应运而生,但是对于很多欠发达的国家来说,他们参与国际市场并不是通过自身,而是通过国际集团操作的传播系统。媒介一旦开始面向国际,它本身可以开发的包装政治,市场宣传的功能就被无限放大,这损害了新闻媒体自身的名誉,媒介丧失了对传统道德和伦理的守护,其在公共领域内的公信力也必然开始减弱。

第二,全球化时代,政治、经济文化冲突引发的公共危机日益加剧,新闻业在公共危机下面临伦理挑战。在美国911事件之后,美国的记者一度反思过自身,认为自己在报道新闻时做出了令人失望的行动,美国新奥尔良日报的吉姆?艾默思向美国以及全球的新闻从业者呼吁:我们必须找回我们追求新闻事业理想的勇气,我们的责任是报道新闻的真相,尤其是当这些真相并不受欢迎时……我们不得不期待着新闻媒介重新焕发出以往曾有的维护公众利益的激情,承担起随自由而来的社会责任。[1]”在危机报道中,如何坚守住新闻专业主义,如何不受权力干扰客观公正的报道信息对于新闻职业来说是无法逃避的一大挑战。

第三,全球化时代传播技术日益进步,在这种技术的进步下,媒介采集和传播本国或者全世界各个角落信息能力也越来越强。这样的环境中,新闻有可能成了这个职业为它所服务的社区制造出来的东西。作为一种职业,新闻界最大的伦理和政治就是信息质量需求——告知真相,这是新闻职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2]。

二、全球化语境中新闻伦理的双重障碍

新闻伦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面临诸多问题,专业主义也在这种挑战中倍受考验。但究其本质层面上,全球化浪潮中,新闻伦理面临的困境,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重点进行探讨。

1.无形的壁垒——国家主义。国家主义认为国家的正义性毋庸置疑,并以国家利益为神圣的本位,倡导所有国民在国家至上的信念导引下,抑制和放弃私我,共同为国家的独立、、繁荣和强盛而努力。尽管全球化呈现出历史必然性,但国家主义仍然根深蒂固。全球化语境下,世界日渐缩微,基本上每个国家发生的事情都被功能强大的媒体放在一个公共的平台上。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在新闻中,尤其是国际新闻中,不论是东西方,在某种程度上都能找到“国家主义”的痕迹。国家主义在新闻报道中一旦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全球化的浪潮中,媒体很难在伦理道德方面能够“自持”。美国自由论坛主席Chaeles L. Overby曾提出“新闻公正性公式”:A+B+C+D+E=F(Accuracy +Balance +Completeness +Detachment +Ethics=Fairness),即“准确+平衡+全面+客观+伦理=公正”。这为我们评价新闻的公正性一面提供了一个全景式的考察概念,一一对应之下,凡是涉及国家利益的新闻报道,特别是涉外报道,能都达到公正标准的新闻微乎其微,我们以美国报纸在对伊拉克战争报道为例,在战争爆发前,美国的媒体内部还存在着很多质疑的话语,但战争爆发以后,随着战事很快被全球范围关注,美国报纸一反常态,质疑布什政府的伊拉克政策的言论出现了“戏剧性减少”。

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利益的关注更为迫切,而无法摆脱政府干涉的媒介也在无形之中成为政府思想控制的触角,站在国家和政府的角度说话,丧失独立性的媒介也就忽视了对新闻伦理的守护。媒体在这场“战役”中被迫丧失标榜客观、公正的职业原旨主义,成为政治、经济系统的形象代言人。在“爱国主义”与“国家利益”的假想下,媒介将强势集团的权力意志以隐喻的价值预设注入受众皮下,新闻客观、公正成为强势话语的牺牲品,新闻成为一种“策略性仪式”。[3]

2.跨文化对话:新闻伦理的考验。20世纪40年代,跨文化传播开始兴起,并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日渐被推进,这使得新闻界不得不正视这样的问题。如何增强传播的效果,如何克服文化差异带来的障碍?很多媒体作为传者在传播的过程往往无意或者刻意忽视这种文化差异,强制用自己的文化或者价值观念渗透到新闻传播中去,使得受传者分外惧怕自身的文化特性受到摧残。面对文化同质化的威胁,文化所固有的传承性形成了人类对自身起源探寻的欲望,引发了人们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的心理内驱力。因而,当今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通过传播媒介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防止被演变和同化[4]。新闻作为文化的一种类型,同样呈现出全球性的特点。文化的差异导致了很多文化误读的现象产生,伴随着双方的文化误读,一方面给跨文化的传播带来障碍,另外一方面也导致了不少新闻伦理道德问题的产生。丹麦《日德兰邮报》2005年向该国25名漫画家约稿,请他们画出自己心目中伊斯兰教先知的样子并于同年9月版刊登了其中12张漫画,其中一幅先知戴着一条像炸弹一样的头巾。这种对先知的负面描绘触犯了伊斯兰教义,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穆斯林的愤慨。丹麦政府尽管表示对此事处理不周,但也指出这是丹麦民族的幽默特质,并强调捍卫民主和言论自由。此后,德国、瑞典、挪威、比利时、冰岛及其他欧洲国家及美国的报纸也陆续刊登了这些漫画。伊斯兰世界的抵触情绪亦逐步升温,最终演变成了一起国际瞩目的政治事件,其影响力可见一斑。

质疑也因此产生,要想更好的完成跨文化传播,是不是意味着传播的一方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文化或者价值观,去迁就另一方,如果不是,那么传播的障碍如何消除?如何在形成拉锯局面的两种文化中找到更好的位置?Casmir描述了一种纠缠在一起的“第三文化”,其中也包括伦理道德,当一种文化遭遇另外一种文化时,第三种文化就会出现,从相互作用到依赖再到最后互相依赖[5]。它不属于某个国家和民族,而是在融合与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文化,要求我们在传播过程中要运用多元文化视角,对世界上广泛存在的不同文化体系持有平等的态度,在认同自身文化的同时,允许其他文化的存在和传播,接受两者的和谐共存。李希光先生在《对话新闻与和谐世界》一文中提出,和平与对话是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人们的共识,“与想象中的敌人开展对话式新闻”。所谓对话式新闻是指多样的新闻和多样的观点呈现在同一张报纸或同一个卫星频道上,而不是出现在不同的报纸或不同的电视频道[7]。但很少有媒体愿意呈现这种对话平台,并不是没有对话的能力,而是一旦对话的结果有悖于媒体愿意,那这种对话对于媒体来说似乎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新闻界本身就被很多外在因素左右的,完全独立的媒体几乎没有,而基于全球化背景下新闻媒介的压力显然更大,在强压下要想真切践行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也就显得更有难度。

三、对普适性新闻伦理的探索

从新闻伦理产生到现在全球化对其提出新的挑战,试图建立一个共同承认并践行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规范由于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而困难重重,但各方的尝试和努力从来没有间断过。首先,正如蓝鸿文先生所说,由于伦理、道德属于哲学范畴,本身具有阶级性,必然会受到不同政治取向、价值观的影响。因此,国际新闻道德规范,只是具有理想层面上的普世性,而不具有现实绝对性。但有些学者也认为,国际人权法已经为新闻伦理提供了一个跨文化的法律保障,使得诸如新闻工作者要以独立、负责的态度来客观、公正报道新闻事实成为可能[7]。并且国际上的意见随着时代的发展似乎也开始在冲突的意见上开始走向一致。其实,通过观望各国的新闻道德准则,我们可以发现,某些新闻道德原则可以从普遍意义上存在着适用的可能,Cooper提出了三个潜在的部分作为普遍意义上标准的候选。一是对真实的诉求,二是对责任的渴望,三是对自由表达的召唤。Traber基于16个不同学科间有关不同领域的文章考察了不同文化间的传播道德和价值,并指定了3个基本的道德原则,告诉事实,尊重人类尊严,不要损害无辜的人[8]。

在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的当今条件下,新闻伦理有必要被置于一个新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媒体在全球化中作用更加明显,这样一方面导致多方力量追求自身的利益试图以各种形式控制媒体,给新闻伦理施加了多重压力;另外一方面,媒体置身其中往往不自知或刻意麻木沦为宣传或者思想控制的工具,作为新闻伦理的主体,新闻媒介丧失了自主性无形中又是一个巨大的打击。追求普适性的全球新闻伦理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我们带来希望,但是可惜的是,我们不能指望能在短期看见卓有成效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全球背景中探讨新闻伦理的生存始终悬而未决,在矛盾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却无法摆脱一切成为一个真正自由而民主的存在,或许这才是新闻伦理前进之路无法圆满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 杨瑞明.911之后的追问与反思——萨尔茨堡论坛综述[J].现代传播,2002(5).

[2] 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 郑恩,孟婷燕.论全球化语境下西方新闻伦理的实质[J].江淮论坛, 2009(9).

[4] 张瓅尹.跨文化新闻传播中的文化差异和因应策略[J].湖北社会科学,2011(4).

[5] KENNETH STARCK.What’s Right/Wrong with Journalism Ethics Research? Journalism Studies,Volume 2,Number 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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