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7 17:00:25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1)

纵观目前我国的新闻纠纷,大多是个人或单位(原告)诉记者及新闻媒体(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新闻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实,或运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明晰了这几点,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就要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这样就会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即使不得已走上法庭,也会胜券在握。

堵源头确凿“消息来源”

目前,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消息来源”有误。一般说来,“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应对“消息来源”慎重选择,合理使用,将侵权报道杜绝于无形。

如为记者直接调查核实掌握的材料,只要报道时尊重事实,且不漫无边际地“发挥”,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而记者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消息来源”,则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记者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记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比如,对某人犯罪的错误报道,如果是根据公安、纪检等部门的消息而报道的,就构成侵权,因为这些部门无权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根据法院的消息而写的,则不构成侵权。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报”、“投诉”或“提供新闻线索”,对这类消息,记者不可偏听偏信、草率报道,一定要慎重处理,做认真细致的核查,相互印证无误后再下笔形成文字,否则极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如陆俊状告《羊城体育》一案,陆俊受贿这一消息来源于足球俱乐部一位负责人,记者为了抢新闻、制造轰动效应,没有经过必要的核实就写出报道,只能吞噬败诉的苦果。

细斟酌讲究方法与艺术

新闻工作者应该有一种嫉恶如仇的精神,有一种社会正义感,有一股激情,但这种激情决不能模糊了眼睛,阻碍记者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这种精神不能堵塞了自己的耳朵,导致偏听偏信;奋笔疾书可以,但不能信口开河。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只要讲究方法和艺术,就可最大限度地避免陷入新闻纠纷。

邓小平同志说,“无论是开会发言、写文章,都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绝不能以偏概全,草木皆兵,不能以势压人,强词夺理”。真实准确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准确包括事实的真实和准确性,也包括分析论断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分寸把握的准确尺度。

真实准确从何而来呢?来自深入细致的查对取证,必须在占有大量素材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必须做实地调查,核对事实,寻找证据;调查作风要深入,要独立自主,婉拒免费的食宿安排。下笔时更要谨慎,坚持辩证的方法,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好则一好百好,坏则一无是处”。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禁止草率戴帽,轻易定性,先入为主,超越程序。坚持与人为善,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否则,记者很可能为其作品“鲜明的倾向性”付出代价。事实上,许多新闻纠纷中记者之所以败诉,并不是因为作品全文失实,而是个别词语使用不当。如某报发表的《一起离婚案中的两个丑角》一文,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导致的离婚案,作者非要把它上升到道德与不道德的高度,而对当事人无情地鞭挞,导致侵权。

另外,舆论监督应把重点放在公众事务上,避开敏感而又繁琐纠缠不清的私人问题。一般而言,对于公众事务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批评和评论,有着较大的回旋余地,存在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又有普遍的教育意义;而对于公民个人生活问题的谴责和批评,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而揭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毫无关联的隐私,本身就是败坏他人名誉,当事人完全有权认为是受到了诽谤和侵权。按照一般人的标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认为不宜公开的、尚不为一般人所知的所有有关私生活方面的事情,包括恋爱婚姻、家庭关系、某些疾病、身体缺陷、某些特殊的生活习惯和癖好等,都属公民隐私。这些东西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甚至带来工作上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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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证据以备万一之需

舆论监督的素材有一部分来源于他人的“投诉”、“举报”、“提供线索”,他人介绍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一旦经记者写成报道,就要为其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承担责任。万一发生纠纷,记者本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记者要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当然,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福尔摩斯的侦探行为,但即使从新闻单位与记者进行正当法律防范角度来说,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录音记录的方法采访被批评单位或个人,或采访记录最后由被采访对象签字与单位盖章等。在采访比较敏感或重大的事件时,最好请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参加,以增加旁证人数。

另外,批评报道在发表前最好还要同被批评者及其主管部门见面。如果他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新的事实,这只能丰富和完善我们的报道,增加更多的证据,更有助于从中发现矛盾的症结和问题的实质,作出准确而恰如其分的判断,写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报道。从而把新闻纠纷的隐患消灭在报道发表之前,避免事后出现诉讼和麻烦。

学法律做到成竹在我胸

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新闻工作者当然也不例外。记者与监督对象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目前,新闻界对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其实,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我国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还有大量的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等,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所要学习与掌握的就是这些法律精神和规定,如关于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规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等,我们必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甚至制造假新闻,否则,侵权不可避免。

如对未成年人的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果记者不了解这一规定,报道了不该报道的内容,即使文章内容完全真实,在诉讼中也会败诉。

和为贵争取和解利于双方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2)

“监督”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通常是指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多伴随着制裁措施,是一种权力的表现。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媒介机构通过发现、筛选,并概括表述为“广大受众”的意见。相对于西方媒介多元、分散的公众意见,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具有“监督”的权力实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对法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现时的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社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医疗改革、教育乱收费、食品安全、养老保险、环境保护、房价上涨过快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在民众中产生怨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新闻媒体有义务承担起揭露社会时弊,反映民众呼声的社会职责,在督促问题解决的同时,充当社会的解压阀,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二、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因素

行政干预力量过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和频频干扰。当今一些权力部门常用红头文件限制记者采访,逃避新闻舆论监督,如2002年,兰州市公安局以“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为由,对16名记者予以“封杀”。

近来行政力量干预媒体监督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又出现了变相干预,如2007年安徽枞阳县实行的“全程陪同采访”。表面上看,似乎是当地政府重视和善待舆论监督的具体表现。但大多数人更愿意将这一重视方式解读为“全程监视”。

法律保障相对薄弱。我国缺乏比较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和权利。已有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也都比较抽象,操作性差,难以作为评判标准。

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司法规范和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经常遭到外部权力的侵害。不仅新闻媒体要承受种种压力,而且身处第一线的采访记者更是首当其冲:遭刁难、谩骂、恐吓威胁、拘禁、殴打,更有甚者则被陷害而身陷囹圄。如曾经揭露山西运城地区假渗灌事件的高勤荣就经历了8年牢狱生活。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执行舆论监督功能时,缺乏规范,有时损害了他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新闻媒体很难保证自身的监督行为不越位。可见,缺乏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是没有自由的,因而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信息环境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而且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并且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如2006年北京市4名食用福寿螺的患者北京市卫生局,要求赔偿的案例。由于行政部门未能及时通报疫情,导致了这一严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从中也暴露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所导致的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在目前的新闻体制中,各级党委直属的新闻单位被称为主流媒体,而其余绝大多数市场化的媒体被归类为非主流媒体。尽管非主流媒体发出的声音正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有一种倾向不应忽视,即非主流媒体及其记者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的表现之一就是非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的困难程度远大于主流媒体,原因除了采访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硬件建设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捕捉新闻信息并进行公开报道,从而无法完成其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的社会职责。

三、新闻舆论监督生存环境的优化

协调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中,五大监督类型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闻舆论监督只有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称它为“第三种权力”。有学者认为,要实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必须强调媒体的独立性,媒体始终要处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导地位。

其次,舆论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非权力型监督形式,要保证其有效性需要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启动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此外,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赖以维持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都存在缺陷。舆论监督往往缺乏刚性,而法律监督却缺少主动。所以,要使这两个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使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同时新闻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目前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从法制上明确和具体界定。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法律保障的另一方面是要求司法部门重视新闻传媒在实施舆论监督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着眼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实际,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案,排除外界的干扰。司法部门对蓄意阻挠、破坏舆论监督的当事人,即那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殴人致伤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严格执法,处置到位。

求得党和政府的深度理解与广泛支持。舆论监督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舆论监督推进比较顺利,必然有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有力的支持不仅在于其对舆论监督的鲜明态度,而且在于能把舆论监督列入议事日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领导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对舆论监督的支持,是防止公务人员的得力措施,也是遏制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时下,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政令贯彻不畅通,现实中的阻力和干扰,更多的是来自一些地区中层或基层的部门单位和部门。对此,特别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直接介入,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要一插到底,不仅要抓观念的端正,更要切实地为新闻舆论监督排除各种阻力,帮助媒体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也应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才能顺利推进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培育新闻舆论监督的土壤。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权利,而与百姓权利平等的官员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常以“父母官”自居。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3)

一、调查性报道的概况

调查性报道是一种以较为系统、深入地揭露政府、公共机构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为主旨的新闻报道形式。它利用长时间内积累起来的足够的消息来源和文件,向公众提供对某一事件,尤其是关系到影响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行径的强有力的解释。[1]

调查性报道包括揭露性报道和调研性报道。揭露性报道的重点是揭露政府官员、公司企业经理以及公共机构中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和丑闻。调研性报道其重点既非揭露某桩丑闻,也非追踪某个特定的违法者,而是系统的调查研究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以及整个社会制度中存在的痼疾和缺陷。

由此可见,调查性报道的特点在于,媒体在报道中并不满足刊登政府部门、执法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常规新闻来源提供的信息--尽管这些信息也常常是调查性报道的主要新闻来源,但是他们仅仅是调查的起点,而非终点。

一般报道只报道个别的、孤立的、公开的突发事件的结果,而调查性报道则更为注重挖掘业已发生的新闻事件的内在的、隐蔽的联系,并向公众解释这些内在联系的重大意义。正如沃尔特.福克斯所说,调查性报道往往来自"新闻报道主流外所获得的材料",却也常常是"一个记者能够写出的一些最重要的报道"。[2]他们潜藏在公众日常谈论的新闻事件之下,如果不是有敏锐嗅觉和强大社会责任感的记者冒着风险,付出比日常报道多出数十倍的努力,将其揭示给受众的话,也许永远不可能公诸于世。记者们这么做的理由,主要是基于新闻界的一项基本理念--也许,称之为美好理想更为确切--即保卫公众利益,利用传媒的力量进行舆论监督。

调查性报道发端于美国并成为美国以至整个西方新闻界的主要流派之一。在其他国家的新闻界,调查性报道也同样受到公众的欢迎。在印度,派记者冒充军火商人揭发政府高官受贿行为的网站一夜成名;在动荡不安的非洲,尼日利亚记者也以其对政治黑幕的勇敢揭露而享有"世界上最勇敢的记者"的美誉;在韩国,媒体的报道帮助揭露了卢泰愚总统的受贿行为,导致其下台与入狱……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和舆论监督的大旗下,中国的调查性报道明显增多了。毫不夸张地说,对调查性报道的重视以成为全球新闻界的主流。

二、调查性报道在我国的舆论环境

60年代初《人民日报》记者连云山赴深圳调查边民逃港事件顶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写下了四篇内参,建议建立深圳特别政策优惠区。这是我国新闻界最早的优秀调查性报道之一--尽管它并未被公开发表。

1980年,《工人日报》率先披露了"渤海二号"沉船事件,阻止了一些领导干部"丧失当成喜事办"的企图,这一报道促使有关部门查处了有关领导的责任。[3]

从连云山的"内参"到《工人日报》公开报道"渤海二号"沉船事件,舆论环境已经有了极大改善。"渤海二号"沉船事件的公开报道并产生影响,标志着我国新闻记者的调查性报道从"内参"走上了公开发行的刊物,从而使这些原本秘而不宣的事件置之于公众视线及强大压力之下,调查性报道乃得以发挥它巨大的影响力。

跨入90年代,媒体开始把反映民众呼声,从事舆论监督视为自身的神圣职责。

三、调查性报道的舆论监督作用

要对调查性报道的影响作出恰当的评价,并非易事,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调查性报道对我国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调查性报道的风行,首先令公众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从而更加充分的发挥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以前,我国公民对于政府的决策运作几近一无所知,只有被告知结果并表示拥护的权利,而现在,通过调查记者的努力,我国人民逐渐开始获知政府的决策过程,这使他们有机会进行独立思考,并通过媒体的互动发表个人意见,换言之,公众开始以这种方式参与公共政治事务,进行重大决策,这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中是一个重大突破。

媒体对于国家公共事务进行广泛的调查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透明、公开。它为公众提供了一条与决策者对话并进行监督的渠道,也因此促使政府在决策时更加谨慎,更加积极地与民众进行沟通以获得支持。例如,全国人大在修改《婚姻法》时,各媒体进行的相关调查性报道,就获得了立法者的关注,其调查结论在讨论过程中得到了反映。调查性报道的有力监督,还促使政府加快进行制度改革。近年来,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秩序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均是不同程度地在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暴光下促成的。这有力地说明了调查性报道强大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调查性报道的另一个突出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体现在有力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在震惊全国的"8.24"张金柱交通肇事案的系列报道中,《大河报》在对整个案件不明的情况下,将记者手中的主要事实毫无保留地公开,并配发了措词严厉的、态度明朗的评论。透明化操作使所有可能进行黑箱操作的渠道全部被堵死,各种可能的说情、利诱、胁迫也失去了机会。这种堵死一切退路的做法,令当权人物不能不有所顾忌。两天后,一直期待案情水露石出的市民终于得到了满意的答案。可以想见,如果《大河报》没有进行这一系列的调查性报道,身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很可能在司法系统少数人的"帮助"下逍遥法外。对张金柱一案的报道,很大意义上可视之为媒体运用调查性报道遏止腐败的胜利。再如2001年广受公众关注的"黑哨事件",毫不夸张地说,是《新闻调查》、《今日说法》等一批权威媒体的加入,促使司法机关介入了对于传闻的调查,并最终对龚建平等一批涉嫌吹黑哨、拿黑钱的裁判采取了行动。

此外,调查性报道还有重要的制定议程的能力,提醒公民们有那些问题是没有受到重视的。虽然持续的新闻关注并不能确保问题得到讨论和解决--例如:司法机构采取调查行动并诉讼渎职者--但它至少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会。否则,问题可能被永久性地掩盖在假象之下。《南方周末》曾经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一系列关于三峡水库的报道中,提醒公众:三峡的建设并非完全没有隐忧,它可能导致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恶化。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也曾率先在2001年12月中旬对足球界的"黑哨风波"进行了深入采访。尽管一度被要求延期播放,但这期报道最终和其他媒体的调查一起,引起了公众特别是人大代表们的高度关注,从而促使原本对介入持消极态度的司法机关开始了岁黑幕的长期调查。

凡事都有两面性,调查性报道尤其堪称新闻的双韧剑。因此我们在运用调查性报道进行的新闻舆论监督时,一定要把握正确的尺度,找准方向,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从而促使它推动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G2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89 ― 02

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是为了强化舆论导向、解决问题,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种建设性的监督,讲求建设性的实际效果。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发展来看,建国后各代领导集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思想已然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建设性,只是还没有从理论角度加以明确。本文旨在通过以下几点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理论体系加以明确。

一、组织舆论―――对公共权力进行协商式监督

协商式监督就是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共论坛,通过组织舆论来引导他们对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状态进行讨论与协商。

在进行协商式监督时,我们的媒体在以下几方面大有可为

1.提供多元的公共论坛

新闻媒体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多元的公共论坛,一个开放的、平等的、理性的对话空间,使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不同观点和意见能够在这个论坛中得以充分表达,特别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能够借助这个论坛展开对话。这样既可以使各种意见得以表达,又可以形成一个不同意见辩论的格局,为协商式监督的开展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2.组织舆论,营造理性、和谐的监督氛围

新闻媒体要想切实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除了要准确、及时地反映舆论、代表舆论之外,更要做好社会舆论的组织工作。组织舆论即是把分散的但与新闻传播者看法相近的见解融为一体,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随后通过新闻传播扩大其影响,使之最终成为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广大人民群众在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比较分散的意见和看法。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的新闻媒体担负起组织舆论的工作,进行有意义的议程设置,从分散的社会舆论中提炼出有价值的意见,包括那些在公共论坛里提出的同公共利益相关的看法。媒体可以通过连续性报道,即对新闻事实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做多次、有序的报道,使议程设置的主要问题更加鲜明,同时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方法,形成强大的声势和氛围。这样既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起到警示和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3.及时刊发反馈信息

新闻媒体为了促使协商式监督顺利进行,除了要提供公共论坛、组织舆论外,及时刊发反馈信息也是至关重要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与党政官员就公共权力运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协商,其目的就是希望政府部门给予关注、做出回应,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根据政策规定,各级政府有义务及时将各种决策过程、实施情况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作出公开说明。现在,虽然各级政府己尽了最大努力,但仍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些重要意见或问题得不到及时回应或解决,这就需要新闻媒体代表人民群众提出质疑,并及时地刊发反馈信息。

这样既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商式监督的热情,同时也能在党、政府和人民之间真正起到沟通作用。

二、表达民意―对公共政策进行参与式监督

参与式监督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表达民意,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整个过程之中。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有两个正式渠道一是人民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二是党和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和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但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能够直接参与的机会毕竟很少,真正能够吸纳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还十分狭窄。因此,新闻媒体开辟一个

广阔的参与渠道,提供一个民意表达的公共平台,鼓励、协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在这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解读公共政策,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指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可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如出生情况、亲生父母等。”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法定范围内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有权利要求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将公共政策的决策以及实施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布。人民群众只有对公共政策信息充分了解,才能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思考,才能更加理性地参与到监督实践中去。因此,新闻媒体报道公共政策时,首先要做到准确解读,其次还应当努力开掘报道的广度和深度,提供宽广的解释框架。

2.表达民意,开拓广域的参与渠道

表达民意可分为直接表达和间接表达两种。直接表达主要包括刊播读者来信和民意测验。前者是在媒体上刊登或播报读者来信,直接将人民群众对公共政策的看法和意见予以公布。后者是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有效结合。新闻媒体通过问卷调查等手段,了解或表明人民群众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意见或态度。比如对政策、法律和措施实施的效果进行问卷调查,就具有很强的监测作用。间接表达是指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不直接见诸于媒体,而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表达,主要包括处理和编发内参。前者是将刊播以外的群众来信依规程进行必要处理,或是直接转寄给投诉对象,或是对情况进行摘编,将一些重大问题、难题编成舆情,报给有关政府部门和领导人。内参是新闻媒体通过不公开的方式向领导机关报告社会重大问题的新闻舆论监督方式。在内参的编发过程中,新闻媒体代表民意,将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完善的地方反映给上级领导,促使其得到妥善解决。

目前,许多地方党报代表省、市政府公开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就某些具体的公共事务征集意见和建议,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参与公共政策监督的热情,为公共政策正确地制定以及有效执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唤醒公众的公民意识和参与意识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是理所当然的。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和一些传统思想的积淀,现阶段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参与意识虽有所提高但还很薄弱,这给参与式监督的顺利开展造成了阻碍。因此,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参与意识就成了当今新闻媒体必须承担的责任。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等多种形式促使人民群众摒弃传统的官民关系,代之以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强化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主体角色,使其认识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既是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主动、积极地投身到参与式监督的实践中来。

三、解释事态―对突发性事件进行揭霉式监督

1.突发性事件的验证价值

突发性事件可被广义地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第一层的含义是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层的含义是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根据我国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性事件特别是巨大的灾难性和事故性突发事件,往往牵扯到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人或相关的责任机构,这些责任人和责任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态度以及采取解决措施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可以反映出公共权力的运行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突发性事件对公共权力的运行具有重要的验证价值。

2.揭露式监督的开展

揭露式监督将解释事态作为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的关键,不仅要求准确、真实地报道突发性事件本身,更是要求明确回答“为什么”和“怎么回事”以及“会导致何种结果”等深层次的问题。突发性事件虽然大多是公共事件,有些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但由于突发性事件是在小范围内发生的,也只是直接涉及到小部分人群,人民群众还不能够直接参与到事件本身,这就更加要求新闻媒体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来做好对突发性事件的揭露式监督。具体说来,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即报事实,慎报原因

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将相关部门应对突发性事件采取的措施以及进展过程及时告知于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更是要追根究源,摸清来龙去脉,深挖新闻背后的新闻要交待清楚新闻事件的背景,包括与其他事件的联系,努力揭露其中所掩藏着的各种矛盾。只有通过这种深度报道,使被监督的事件明晰地公布于众,才能真正突显揭露式监督的意义。由于突发性事件具有特殊性,因而新闻媒体在分析事件原因、追究事件责任时,除了要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还要从大局考虑,运用前瞻性思维,正确预计可能产生的效应与反响,谨慎地报道和评论突发性事件。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5)

批评性稿件采访难、报道难。据笔者接触到的众多编辑和记者反映,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工作中,对公开站出来反对、抵制舆论监督的人,新闻媒体不感到可怕,最怕的是采用各种暗箱操作来抵制舆论监督,这是新闻媒体最头疼的事。一是问题被揭露后,当事人避而不见,采用欺上瞒下的办法,动员所在单位及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实施组织出面,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达到袒护包庇的企图;二是表面欢迎监督,接受批评,甚至登门接受批评,背后却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写报告、送材料,大呼“冤枉”,对下则散布“报道失实”、“惹不起新闻单位”等,来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达到逃避舆论监督的目的;三是利用舆论抵制舆论,采用“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手法,达到所谓“消毒”的作用。

新闻官司迭起,记者屡遭殴打。近几年来,一些记者、编辑一次次被迫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无谓的指控,特别是旷日持久的诉讼,把记者们折腾得身心疲倦,以至于对正常的舆论监督退避三舍,不敢问津;同时殴打记者、封杀消息也屡见不鲜。一些被监督者,面对记者的采访和报道,采取明知故问的态度,硬说记者是假记者,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殴打新闻记者等,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使得许多人害怕新闻批评。受“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的错误思想影响,新闻媒体揭露哪个单位和地区,这些单位或地区的领导担心“家丑外扬”,便竭力阻挠和干涉新闻单位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以极大的和强烈的不满,制造种种借口,压制和拒绝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为尊者讳”的影响。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采访难、报道难等种种弊端,从表面上看是地方保护主义,怕“家丑外扬”,实质上是封建帝王“为尊者讳”的错误思想在作怪。少数领导干部、基层单位,片面理解“稳定和和谐”的方针,怕新闻批评出乱子、惹麻烦,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竭力保护自身缺点,千方百计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新闻媒体正常开展舆论监督,骨子里认为监督是“监上不监下”。

缺乏完备的法制保障机制。从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我国仍然缺乏系统的相对完整的新闻法规,特别是舆论监督权仅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缺乏明确的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大众传媒应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外,一般法律对公民运用新闻媒体行使表达权(监督权)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上缺乏具体化的条款规定。因此,公民包括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往往既没有严格的法律遵循,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而由舆论监督诱发的“舆论大战”,其中不乏由于评判是非的法律标准模糊而引起的,同一现象不同法规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法律本身的分歧,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在公开性上发生了较大的偏差,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新闻法制的不完善,使得新闻单位和个人,宁可绕着问题走,也决不捅那“马蜂窝”;避重就轻,监督小人物或做表面文章而不去涉及实质问题,采取明哲保身之举。

舆论监督机制缺乏相对独立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新闻媒体必须适时地转变职能,既要坚持功能,又要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然而,新闻单位依附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之下的管理体制,使得各级党政部门等拥有新闻组织的“生杀大权”。这种在传媒受控的政治结构中,任何一级政府及其部门都不会容忍属下的传媒对自己的是非进行不拘一格的评说。而缺乏相对独立的新闻体制,难以适应当前舆论监督发展形势的需要,必然造成新闻单位不得不瞻前顾后,假如呈一时之快,后果是不难预料的。

新闻队伍素质低下。长期以来,新闻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少数比较差的新闻人员,直接影响着新闻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正常工作的开展。一是“无冕之王”的思想影响较深,自封为“判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监督权利私有化,变成个人的专利,以“无冕之王”自居,以稿谋私,搞钱稿交易;二是把新闻舆论监督单纯理解为新闻舆论的揭露和批评,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忽视了新闻舆论的警示作用和教育人的目的;三是缺乏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基本功底,法制观念薄弱,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损害了被批评人的人格而惹了“新闻官司”,降低了新闻监督的效力。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措施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公正平等的权利原则之下,转变职能,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和谐。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一,进一步激活舆论主体的民主意识,提高舆论监督主体的“自为”程度。舆论主体的“自为”程度,直接决定着舆论监督的现实水平,而影响和制约舆论主体“自为”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舆论监督主体――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因此,强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是提高舆论监督水平的基础环节。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一场传统政治统治模式向民主政治过渡的历史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情感及社会意识形态也在动荡、分化重组之中,在这种充满变动氛围的社会背景下,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进一步激活舆论监督主体的民主意识,使其在舆论监督的活动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完善党和政府办事公开制度。“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问题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办事公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贯彻,实质上是凡涉及人民利益而又不属于国家机密的事,都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得借故推诿、掩饰;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只有在“办事公开”的先决条件下,各种宣传、新闻、传播工具才能进行及时、有效、针对性较强的舆论监督。第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越民主,舆论监督就越能充分发挥作用;相反,政治不民主,舆论监督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只有政治民主,人民才可以参政议政。人民只有参与政事,才有可能了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各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与人民有利。人民也只有了解情况,才能够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和批评,对优秀的事例和先进事迹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赞扬;同时,也只有政治民主,才有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才能拓宽新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新闻舆论监督的成效。第四,改善各级党和政府对舆论监督的态度。优化舆论监督的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重要的指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一个能够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必然是尊重民意的。可见,只有不断地改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才能使舆论监督健康开展,才能真正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这里,各级领导干部是决定因素,必须端正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以开明的态度,积极支持新闻舆论监督。

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离开法律的保护,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就会遭到破坏,最后新闻舆论会成为权势的奴仆。同样,没有法律的监督,新闻监督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以致肆意践踏公民的权益。实践证明,法制不完善,监督制度滞后,是舆论监督难的重要原因,怎样用法律保障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权,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确定侵权范围和界限,显得十分必要。当前,新闻传媒的性质、地位,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都很不明晰,主要规范手段仅是现行政策和行政手段,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新闻事业走向繁荣的今天,加速新闻体制改革、加速新闻立法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用法律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传播权,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批评权,并从法律上明确新闻媒体的性质、地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同时防止滥用新闻批评权,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侵权的范围和界限,充分体现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规化。同时也使党和政府把新闻活动纳入有序管理、有法可依的运行机制中,使新闻舆论监督步入政治文明的轨道。

扩大新闻舆论监督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是一个公平、自主、独立的机制,在这种特定的机制的推动下,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新闻媒体,必然要以多元格局适合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加强新闻体制改革,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对自,实行总编(社长、台长)独立负责制,使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对自,其实质就是在方针上以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在模式上从一种职能、一种式样和一种声音转向多种职能、多种式样和多种声音(但不是噪音),造成民主的政治气氛;在方法上主要通过报道、评论和调查等形式,消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民主政治完善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新闻单位自身作用独立行政监督的功能。

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一代新闻舆论监督专业人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它要求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人格修养,必须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一要政治坚定,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诚党的新闻事业。二要道德高尚,为文清廉,堂堂正正开展新闻监督工作。有人说: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记者笔下有人命关天,记者笔下有是非曲直,记者笔下有毁誉忠奸。虽然这是民谣,但也同时反映了记者岗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重要性,要求记者必须有高尚的道德。三要境界崇高,立文为公,勇于自我牺牲。新闻记者必须有很高的思想境界,要用严格的规范和信条约束自己、激励自己和调节自己,锻炼至美品格,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四要作风踏实,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五要完善舆论队伍的自我约束机制。新闻舆论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力之时,谨慎行事,不可滥用新闻自由权力,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②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5年。

③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新华出版社,1995年。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6)

一、 我国新闻舆论对政府行为监督进程中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政治文明的提高,新闻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新闻媒体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不但有法可依,并且新闻媒体监督政府行为的渠道变得更加多样化了,新闻舆论监督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首先,我国立法更加重视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权。我国的正在逐年立法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虽然具体的新闻法尚未出台,但是个级政府都在积极的制定法规来维护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权,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人大制定相关法规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昆明市人大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舆论监督,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1]

其次,新闻媒体自身也更加注重监督的规范性。在新闻媒体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记者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调查真相,使新闻报道做到了不偏不倚,最大程度的还原真实。在近些年来的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不再是简单的为报道而报道,而是为了真相而报道。

政府部门对于新闻媒体的法制意识增强,政府部门不再是一味的对新闻媒体进行控制,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监督。而是更多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使新闻媒体能够更好的进行监督工作,同时使政府部门自身的政务得以公开,使民众通过媒体报道对政府政务有个更好的了解。例如,政府部门定期召开的媒体接待会等。这些都是政府部门利用法律法规与新闻媒体理顺关系,相互合作的表现。

二、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政府行为进程中的不足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仍然较小

虽然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和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仍然还很不够。新闻舆论往往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内有着良好的运转,纵观我国新闻舆论的整体状况,仍然是力度较小。

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在经济发达城市运转情况较好,力度较大,但是在一些二线城市以及基层县镇,舆论监督仍然是表面城市,没有形成很好的局面。

除了地域上了差异外,新闻舆论监督的机构并不普遍具有监督力度,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电视台,比如中央电视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等,这些机构掌控的资源角度,拥有的权力较多,因此监督力度比较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也比较到位。但是,在一些地市级电视台,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舆论监督的力度较小,往往表现为只是表面上的监督,形式上的监督,而其实际作用并不大。

在我国,除了新闻监督因为时间和地区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外,新闻舆论监督也因受到了很多条件上了限制而导致监督力度较小。比如,新闻媒体往往受到了地域上的限制而导致监督无法正常进行。在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调查的时候,往往不只是局限于本区域内的,但是当新闻媒体进行跨区域,跨部门调查时,往往受到地方的一些"保护性"限制而致使调查监督无法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国新闻监督力度由于受到了时间,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地域限制等种种原因而导致新闻监督力度仍然较小,全国范围的良好的舆论监督体制仍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

(二)新闻监督权力的滥用

近些年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飞速发展,但是伴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事业飞速发展同时是新闻官司不断的增多,而这些案件往往以新闻媒体的败诉而告终,新闻舆论监督权力的滥用往往导致我国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下降,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受到制约。

新闻舆论权力的滥用在我国近些年来有下列现象指的我们注意。

其一,新闻媒体报道往往急功近利,报道过于匆忙缺乏调查,导致新闻报道出现了偏差,这一方面使被报道者的名誉和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也使公众对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其二,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和个人主观色彩的浓重而导致新闻报道失当。

其三,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往往受到人情以及诸多其他因素而导致在报道过程中掩盖部分真相等而最终导致新闻报道出现偏差。

(三)新闻舆论监督角色定位偏差

在我国,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角色的定位是,新闻舆论监督是除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外的重要监督方式。这就决定了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除体制内监督外监督的重要的一种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坚持"不失位,不越位。"

但是我在我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往往还是存在着很多失位,越位现象,这导致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受到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放弃监督与批评。在我国,很多新闻媒体放弃了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批评权,意味跟着政府的步调走,为政府片面的歌功颂德,使得新闻媒体的形象受到影响。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媒体广泛的存在。

其次,新闻媒体监督报道过程中夸大报道。"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复杂多样的,决不能采用统一的尺度、模式和方法监督所有的事件。" [2]这说明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必须客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过于带有倾向性与感情化的色彩,这种没有站在客观位置上进行报道的做法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往往会影响到一件事件处理的公正性。

再次,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实际进程中,新闻媒体相互竞争意识过强,这种竞争往往表现为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采取过激手段进行报道,这些不正常的竞争往往导致报道事实,而最终会影响社会大众的对一事件的判断。

新闻媒体自身的定位失位究其根本原因是新闻媒体自身的责任感不强,没有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所以,我国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亟待加强。

三、改善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的对策

(一)逐步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保障

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广大新闻媒体,但是在我国长期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对于新闻媒体管的过死,过严,这就使得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往往因自身的权力过于弱小而导致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出现有心无力的现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往往受到干扰,"一些被批评部门和单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些甚至进行刁难。" [3]对于这些问题,解决的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新闻媒体一定的监督权力。一种权力的加强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力。加强新闻媒体的权力势必会使政府部门在面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调查时有所畏惧,同时也可以使新闻媒体能够更加放开的对政府部门进行调查,使监督与调查进行的更加顺畅。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监督时受到了严重的地域限制,这使得新闻调查严重不畅。建立各地的新闻媒体联动机制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很好的帮助。

目前在我国,新闻媒体之间相互比较分立,很多新闻媒体还树立了很强的竞争关系。这不利于新闻媒体整体的前进与发展。新闻媒体应该保持相互的联系,相互的帮助,相互的资源共享。我国亟待建立新闻联动机制,这首先要有国家相关的新闻管理部门加强引导使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媒体的联动意识。另外,新闻媒体的积极实践也可以为联动机制的建立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媒体联动是创新报道模式的一着好棋,只要有很好的选题和报道计划,并通过良好的组织协调,保证报道计划的落实,往往可以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去年底,武广高铁开通的系列报道,以及今年一季度的全国性用工荒报道,武汉晚报都采用了媒体联动的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报道效果。" [4]

(二)逐渐增进媒体与政府之间互动

"在中国语境下,由于舆论监督主体与党和政府、公众的关系比较特殊,就决定了舆论监督不可能是非常单纯的监督主体。新闻舆论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进行舆论监督,还受到其他两种力量的影响,即受到党和政府、公众力量的拉动、制约。" [5]因此,新闻媒体机构不应一味的去强调自身的主体地位,应该切实的转变思想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首先,新闻媒体应切实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树立为广大民众的利益而监督政府的思想。唯有这样,新闻媒体才能在民众的支持下持续的发展。

其次,新闻媒体应理顺与政府的关系。在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既不能一味的惧于政府权威而进行片面的歌功颂德的报道,也不能不负责任的对政府一味的挖角进行批评报道。既要明确我党和政府的主要思想和政策方向,又要客观的对政府做出了错误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批评。只有这样,新闻媒体才能够与党和政府部门进行很好的互动。

四、总结

我国新闻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是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出现于发展。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新闻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政治逐步的进步,但是伴随着进步有问题,有问题就需要相应的方法进行解决。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众,新闻媒体以及政府的三方互动,这个互动影响着政府决策,影响着官员廉政,影响着大众生活。我国经过多年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新闻监督事业的发展逐渐有了法制依托,社会民众的新闻监督意识逐渐加强,同时新闻舆论监督也促使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近些年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政府行为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的问题显现为监督力度仍然较小,新闻监督权力时而被一些人滥用,新闻舆论监督的角色定位往往出现偏差以及新兴媒体发展缺乏规范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了新闻事业发展的大局,给广大社会民众带来了损失。

总结来说,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政府行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成就中各种问题也开始凸显,要使新闻舆论监督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我们必须扭转思想,健全法制,努力创新,为新闻监督事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社会大众都拥有健康的舆论监督意识。

参考文献:

[1]王研.干扰阻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刑责--昆明舆论监督法治化引强烈关注[J].《法制日报》.2009(8).

[2]林凌.论新闻舆论监督的角色定位[J].《当代传播》.2007(5).

[3]刘明章.试论新闻舆论的监督与被监督[J].《新闻通讯》1998(10).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6-004-02

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新闻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新闻媒体公认的功能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日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广泛关注,针砭时弊、抨击邪恶、弘扬正气,发挥着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替代的强大威力。当前,“三农”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其中舆论监督类农业新闻报道备受关注。因此,农业新闻如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助力,值得我们研究。

1 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及其特征

1.1 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借助新闻媒介,以公开的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实、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新闻舆论监督属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的社会监督系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新闻舆论监督的特征

1.2.1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尖锐性

新闻舆论监督一般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面向全社会公开发表进行的,能够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变成全社会的公开谴责和批评,所以它具有极大的尖锐性。

1.2.2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

社会各个阶层人物,都能够参与新闻舆论监督活动;同时也是监督的对象。新闻舆论监督不仅使当事人受到批评和监督,也使广大受众通过监督批评而受到教育。

1.2.3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及时性

新闻媒介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对新闻事实进行曝光,迅速地将当事人及其错误缺点传播到全国各地和社会各界。

1.2.4新闻舆论监督具有权威性

新闻舆论监督以可靠的事实为立足之本,因而具有不可撼动的权威性。它是言之有据,持之有“事”的。

2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舆论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我们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循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和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基本方针,这是农业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农业新闻报道的根本方向。

目前,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些过去存在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也会在新形势下表现得更加突出。这些问题关系到整个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些问题都是新农村建设中关注的焦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对这些热点、难点、重点问题释疑解惑,对一些反面的消极腐败现象、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违背新农村建设方针的行为进行揭露、曝光,充分发挥农业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是我们农业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开展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3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

新闻舆论监督是面向社会的公开监督,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尖锐性,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舆论威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慎之又慎。发挥农业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3.1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党性原则

我们的报纸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公开声明自己是站在当和人民的立场上说话。坚持实事求是,说真话,不说假话,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党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核心,我们必须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

3.2 科技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把握政治方向

总书记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曾强调:“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实效,不添乱,是新闻舆论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农业新闻报道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才能服务大局,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3.3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明确动机和目的

舆论监督不能为批评而监督,更不能为小集团或个人私利去批评监督。早在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中指出:“在报纸刊物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为了巩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党和国家的民主化,加速社会进步的必要方法。”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在舆论监督时把握正确的方向。

3.4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事实确凿无误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和威力所在。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实施要有充分的分析,还要适时适度,因势利导。

3.5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有较强的针对性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应注意对社会有普遍意义,选择对于推动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特别是农业部门的中心工作或纠正某种错误倾向具有普遍意义的事件,选择一个时期人们普遍关心的三农热点、难点、重点的问题。农业舆论监督的社会教育面大,只有适宜才可增强监督的力度。

3.6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尊重农村发展规律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农业新闻报道必须尊重农业发展规律,否则,就会产生错误。

4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4.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如果不首先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就会犯严重的错误,甚至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农业新舆论监督必须从大局出发,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处罚;从推动新农村建设出发,以对党和人民,对新农村建设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真理,出以公心,着眼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而不是为炒“热点”,片面追求轰动效应。

4.2 着眼舆论监督的重点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把握舆论监督的重点。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着眼点放在目前农村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因此,农业新闻舆论监督要紧密配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不同时期的各项工作重点来确定舆论监督的重点、主调、形式、规模和方式。

4.3 把握好几个“度”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把握好“度”,既要适时适宜,又要适度,还要把握好力度、密度和准确度。这里包括政策的、时间的、时空的、数量的和时机的“度”,首先要了解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把握好政策的“度”,具体分析报道的进程和时序,要结合一个时期科技工作的重点,把握好报道的时机,同时在数量上要适宜,掌握舆论监督的节奏。同时,农业新闻舆论监督还要唱响主旋律,把报道着力点放到致富典型、爱心助农、种养技术等上去,真正引导新农村建设的方向。

4.4 使报道有头有尾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有头有尾,做好同一事件的连续追踪报道和深度拓展报道。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报纸搞批评,要抓住典型,有头有尾,向积极方面诱导。”农业新闻舆论监督要注意揭露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不能只注意揭露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而忽视问题的解决。应及时追踪报道事态的发展,反映主管部门对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措施,反映批评对象的转化过程,使报道在整体上取得积极和有效的结果。同时,还要注意使报道向深层次上拓展,把问题的来龙去脉告诉读者。

4.5 讲究方法,提高水平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讲究方法,一是要实事求是,既要事实准确,又要合情合理,还要合法,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要用事实说话,请有关领导部门、专家作结论和评说,记者不能当“裁判”。二是揭露和曝光要以事实为根据,什么人的事就是什么人的事,什么地方的问题就是什么地方的问题,不要提到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科技战线全局的高度。三是在报道策略上要留有余地,要把握分寸。四是在报道形式上,要采取“反面文章正面做”的方式,既要进行舆论监督,又要进行正确引导,必要时也可公开报道与“内参”报道相结合,公开报道注意客观公正。五是深入实际,贴近群众。

4.6 要有支高素质的作者队伍

农业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新闻工作者队伍。舆论监督有时会招来种种麻烦,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不仅要有勇气,敢于碰硬,善于与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同时真正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要严格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不感情用事,不做人情报道,不搞有偿报道,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正己才能正人。

5 结论

舆论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农业新闻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在观念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在主体上正确处理“媒介―权力―公众”的对立与统一关系;在方式上正确处理揭露与引导的关系。农业新闻媒体一定要选择恰当的方式,以使监督的积极效应最大化、消极效应最小化。

参考文献

[1]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5.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143―03

在媒介化日趋繁荣的今天,新闻媒介凭借其公共性以及对社会舆论的强大吸附力和整合性,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公众通过媒介这个平台来进行利益和意见的表达。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化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对存在的矛盾、问题进行及时的疏解与引导,从而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重要的保障。然而,由于各种不同利益的整合,各种不同矛盾的磨合等诸多因素,要求新闻的舆论监督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因此,现时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种种弊端和某些不科学的监督方式,亟需我们重新认识和不断改善,以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

一、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 对如何正确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出现偏颇。人们对媒体的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还不太满意,仔细寻来,虽然关乎方方面面,但关键还是认识问题。一些相关部门或领导总是借“给国家添乱”、“给社会主义抹黑”、“伤害同志”、“影响团结”等理由,来限制和阻挠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顾虑重重,人为设置障碍,导致“”过多,范围偏小,有意无意地避重就轻,浅尝辄止,不敢触及根本问题。正是这些认识的偏差,导致媒体的舆论监督层次低、力度小、效果差。其表现为: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重大问题少;监督中层、基层问题多,监督高层问题少;监督个人问题多,监督单位问题少;监督下台者的问题多,监督在位者的问题少;监督外地的问题多,监督本地的问题少;监督别人的问题多,监督自己的问题少;监督领导者已经指出的问题多,监督读者关心而上级没有明确表态的问题少;等等。

2 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法律的保障。现今时代,信息的传播就像空气无所不在,新闻职业人一不小心就会成为新闻的报道对象,甚至成为公共事件主角,这些是不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力以后惹的祸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一定的联系。记者有时候也是一种弱势群体,被辱骂者有之,被殴打者有之,被拘捕者有之……不胜枚举。而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没有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是从宪法赋予公民的两项权力――“表达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中派生、推演出来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或具体的法律条款从舆论监督主体同被监督者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上加以操作性的规定,缺乏在某些情况下新闻媒介独立自主地开展舆论监督、享受免责权利的授权性法律条款和妨害正当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新闻媒介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就会受到种种限制,不利于保护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3 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充当企业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局部利益或个人私利搞地方保护主义,小集团利益或地方利益成为躲避和对抗舆论监督的一种主要社会力量。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有一种现象时常出现,即一些被媒体批评的企业,自己不出来说话,却由当地党政‘部门出面与媒体交涉,替企业代言。市场经济法则应遵循的是:谁的利益受损应该由谁自己来主张权利。一些当地政府和某些政府机构与替说话的企业均无股份,为什么企业被媒体批评时,不是去积极查清事实,辨明真伪,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而是通过行政干预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这些实质超越了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属于行政错位。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一些地方和部门基本不接受舆论监督,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限制、约束新闻舆论监督,使得这些地方和部门被批评之后就变成了“”。还有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党政部门不但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舆论监督,甚至启动司法机关,对记者施行“通缉”、“调查”,直至拘捕。

4 说情风成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梗阻”。新闻工作最难的就是舆论监督,而令媒体人最为头痛则是常刮不息的说情风。这种情况越是基层越加突出和严重。有些被批评的个人和单位在知道媒体对其采取舆论监督时,调动各种关系,采取不同手段,或是打招呼、递纸条,或是请客送礼、登门拜访,有的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给媒体施加压力;有时甚至会通过行政手段利用“公关组”到上面找关系、走后门。诸如此类,迫使许多已经采编完成的批评和监督稿件在“轮番说情”中无奈撤稿和被“枪毙”,而那些已经发表的稿件也多会半途而废,无法组织后续报道跟踪落实。在这方面,许多从事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记者编辑均有深刻体会。据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舆论监督研究”的调查结果,在导致批评和舆论监督稿件无法正常刊播的原因中,“说情阻挠”以37%的比例高居首位。

5 新闻从业人员普遍感到舆论监督难。舆论监督为何这么难?因为要监查别人的言行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工作纪律,是否符合做人的原则和社会的道德;因为要督促别人端正思想,纠正言行,肃清影响。不仅要揭别人的“短”,亮人家的“丑”,而且还要督促人家把“短”改了,把“丑”除了,“难”就出来了。人们在了解被揭“短”者,被亮“丑”者的言行的同时,也同时关注被揭“短”者、被亮“丑”者的上级领导部门的态度和行为,这使得舆论监督较之其他监督,难上加难。其表现在:一是采访难。一些被批评者和与被批评者有关系的人对记者的采访不合作,甚至对记者进行围攻、扣押、阻拦、限制等。二是发稿难。不少媒体苦于多种原因的困扰,不得已采取“当天采,当天发”的措施。三是获得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难。由于“家丑不外扬”。“子行丑、父无光”等思想作怪,不少与之相关的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往往采取不支持、不合作的态度。管理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和规范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从根本上说,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支持,缺乏对新闻舆论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以笔者之见,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提高认识,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出发实行舆论监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追求的应当是一种决策民主、施政高效、官员廉洁、政治开明、法律健全、社会和谐的政治目标。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所以我们应当把开展自我批评和实行舆论监督提高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而一切忽视、抵制甚至破坏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的做法都应当视为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的背离。只有认

识提高了,才能增强开展新闻批评、实行舆论监督的自觉性,才能抛弃各种杂念,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出发,从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出发,争取新闻舆论监督的高质量、好效果,让党和人民满意。因此,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清理以往有关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文件、规定,将那些与中央新闻舆论监督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顺利开展的内容删除,以便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有效的支持,从政策和法规上给媒体和记者更多、更充分的批评和监督权。

2 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行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法律是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强有力的武器,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在出台《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先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是《舆论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方面所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等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新闻舆论监督者,要制定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和办法,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法手段干预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先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形式过渡,在各地法规监管的试行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制定统一的法律条文作准备。如珠海市就制定《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等等。

3 实行异地监督、跨地域联动,是治理公权力错位行政的有效措施。一些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地方保护主义常常致使当地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稿件“流产”,使当地的新闻舆论监督陷入半瘫痪和瘫痪状态。实行异地新闻舆论监督和媒介的跨地域联动是治理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消除地方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异地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冲破地方的这种禁锢,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异地新闻监督可以阻断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异地媒体没有与当地的复杂之联系和关系,可以和容易做到铁面无私。另一方面,一些被采访对象对异地媒体也会消除顾忌,不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有利于被采访对象畅所欲言,揭露出事实真相。而且异地监督可以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力和威力,在舆论影响力扩大的情况下,引起有关部门、当地政府、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视,最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事件的有效处理。媒体也可以通过资源共享使本地题材外地化和外地题材本地化,可以形成媒体联盟,联合搞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舆论监督。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进行了奶源地、生产地、销售地之间的媒体联动。

4 要确立和形成新闻舆论监督审批与撤销的标准和机制。为使新闻舆论监督得以顺利、健康地进行,避免舆论监督稿件“梗阻”或“夭折”,应该确定并形成一定的对舆论监督稿件的选题、审批与撤销的标准和机制。譬如,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及各类行政机关对媒体提交的选题和送审稿件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和退回,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和退回的,即视为允许采访报道和公开发表。这是其一。其二,应当规定凡是需要撤销的舆论监督稿件,必须通过一定程序,由相关负责人通过正式公文的形式签署方可生效,任何个人不得以口头打招呼的方式随意作出撤稿和枪毙的决定。其三,对新闻单位转请处理的读者来信,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未于答复的,允许媒体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曝光。其四,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做法,对一些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媒体更大的自。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9)

一、前言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成为了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另一种方式。不过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跟上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法律意识和满足人们在新阶段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不健全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的开展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所以,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法制健全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机构,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符合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已成为我们目前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概念及方向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舆论监督的产生与社会制度紧密相连。在我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途径。做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是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也是新闻工作的重要职责。

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主要优势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进步,新闻舆论监督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从最初的小心谨慎到今天的锋芒毕露,从以前的屈指可数到今日的遍地开花,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监督特点看,舆论监督具有以下几大优势。一是具有很高的受众关注度和影响力;二是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三是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四是涉及面广,关系到受众的点滴生活。

四、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成就

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可以说数量有所增加,范围有所扩大,力度和深度有所加强,呈现出一种渐进、发展的好势头。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成效看,所取得的成就如下:

1.抵制腐败成效显著。在党中央加强了对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今天,新闻媒体对腐败问题揭露批判的力度大大加强,舆论监督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现在,腐败问题已成为一些强势新闻媒体的重要内容。

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得民心。现在几乎所有的省市级报刊、电视都开办了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节(栏)目,实施对产品和服务的新闻舆论监督,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合法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立法、监督执法日趋成熟。新闻媒体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引导群众公开讨论,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以保证所制定法律法规的正确和全面。另外,新闻媒体还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曝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反面典型形成威慑力,使他们不敢违法,从而推动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社会风尚的逐渐形成和发展。

五、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中的现存问题

虽然我国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看待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从总体看,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距离。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有的问题上,群众对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还不太满意。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还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认识

当前我们一些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还不深刻、不到位,甚至是不正确。认识问题在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中存在的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缺乏力度。其表现:一是批评和监督的限制多,导致范围偏小、偏窄,形不成规模和声势而力度不够;二是批评和监督的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导致盲目出击,分散使用力量,形不成合力而力度不够;三是批评和监督的内容不深入,批评不深刻,有些批评报道像蜻蜓点水,不痛不痒而力度不够。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造成的。

2.选题难,采访难,取证难,报道难

第一是选题难。所谓“选题”的过程即通过对情况比较典型、事实比较清楚、不触及有关规定又符合当前报道方向的“坏消息”进行报道,进而起到新闻监督的作用。如《焦点访谈》经常反腐案例、刑事案件、家庭暴力等新闻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第二是采访难。舆论监督的内容是坏消息、负面消息,而新闻媒体就是通过对这些负面消息进行恰当的舆论监督以使其更为公正、公开,并让官方介入尽快公正处理。在采访这些所谓的负面消息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不仅不会提供采访的必要条件,反而会处处作梗、处处设障,强行阻拦新闻记者,用软硬兼施的方法限制记者的行动和自由,这样就给正常的采访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第三是取证难。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性质和程度,这需要大量准确、可靠的事实材料做基础和依据。但是,由于记者采访的是负面消息,所以记者在采访时会遭受干扰和阻力,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很难拿到对舆论监督有用的材料。第四是报道难。绝大多数人喜欢正面的东西,因此,新闻记者采写了负面消息,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压制记者和媒体,为媒体实施舆论监督设置种种。

3.新闻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较浓

新闻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尤为重要,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当下的新闻媒体监督一般问题易,监督重大问题难;监督基层工作易,监督领导机关难;监督群众中存在的问题易,监督领导中存在的问题难。如近年来,山西等地煤矿经常发生瓦斯爆炸或矿井塌陷事故,死伤很多人,一些主管领导伙同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事故不报或少报,从而使自己逃避问责或减轻责任。一些新闻工作者报道相关事件后,还有可能被一些领导通过某种手段予以批评或责难,这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报道者的勇气和积极性,进而消减了舆论监督的力度。

4.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缺失,导致无法可依、无规可循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舆论监督法(或者新闻法),更没有一套完整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和站位去明确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宗旨等。虽然我国党和政府一直比较重视新闻媒体工作特别是舆论监督工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但这些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着一些缺陷,当新闻记者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并不能很好的解决。

5.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异化,新闻工作者的素质良莠不齐

当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一些传媒把监督作为创收的手段,为了达到吸引眼球、引起轰动效应、增加发行量、提高收听收视率、扩大媒体知名度的目的而进行有悖社会正面导向的舆论炒作。另外,新闻舆论监督最终要靠新闻工作者的实践来完成,但有些新闻工作者的个人素质较差,影响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发展。

六、加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有效措施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权力制衡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权力制约机制中最体现民主和民意的力量。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合理地实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是值得我们不断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1.提高对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进一步放下包袱,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尽可能扩大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的范围,缩小“”。在一个时期中,在一定范围内,要适当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声势以加大批评和监督的力度;二是要选准批评和监督的目标,突出批评和监督的重点,要注意选择典型的重点人物和事件,集中力量加以突破,防止无计划、无重点的分散使用力量;三是要善于深入挖掘所批评和监督的人物与事件的思想内涵及政治意义,批评要击中要害,监督要有力量。

2.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为了确保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应改革媒体的组织结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个一主多元的新闻舆论结构体系,鼓励其他形式的新闻媒体发展。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党对舆论监督的行政干预,保证新闻媒体对重大案件有采访、调查、报道、评论的权利。实行新闻单位对舆论监督的报道独立负责制,可以自由地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对某些人或事的曝光不受某一部门领导人意见或看法的左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舆论自由。当然,新闻媒体也应对其所做报道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新闻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相辅相成

如果媒体监督与人大监督联袂,人大的权威就与媒体的传播优势很好地结合到了一起,人大借助媒体使代表的意见公之于众,获得广泛的舆论响应,构成对行政机构的强大舆论压力;媒体则借助这种结合含蓄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保持了媒体应有的客观、中性的社会身份,顺利地实现单独靠媒体行动无法完成的舆论监督追求。当然,媒体与人大的互动监督并不等于削弱与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合作,新闻舆论监督还应当与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

4.加快新闻立法进程,健全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

只有加快制定《新闻法》,才能明确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受法律保护。有了《新闻法》,新闻舆论监督就会有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新闻机构也就能进一步运用法律武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也能保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需要法定,新闻舆论监督的责任也需要法定,建立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是保证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

5.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提升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首先,新闻工作者应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以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闻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学习体会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精髓,树立新闻工作者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做好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其次,新闻工作者必须做到忠于党和人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正确导向,同时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各种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新闻队伍的形象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声誉。再次,从众多的舆论监督报道中,我们发现很多具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报道都是善于抓住事件的细节,从细节中找出事件的源头和问题所在,这需要记者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升自身揣摩细节和逻辑思维的能力。最后,新闻舆论监督最需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包括采访录音录像、信件、各种资料等等,这样做能够最大可能地保护记者本人。

七、结束语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方式,是防治政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武器。所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体系对我们尤为重要。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样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体系中,只要新闻媒体握紧“舆论监督”这把“利剑”冲破重围,让民主自由的阳光更充分地洒向大地,那么我们的国家会走上一条更加公平、更加民主、更加和谐、更加繁荣的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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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10)

媒体的不断发展,使得新闻舆论的作用及其影响不断扩大,新闻舆论监督因其自身的特点和作用方式而成为一种监督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在我们的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体制完善程度的标准,从而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注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支持。[1]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奠定理论上的支持。

一、我国当前的新闻舆论监督现状

2013年12月27日,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蓝皮书),报告在梳理案例时称,网络反腐中落马官员近半系艳照、情妇举报导致。结合当前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发展速度看,新闻舆论监督在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方面举报作用发挥的较好。此外,如今新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报道出来的案件不胜枚举。随着高科技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国家对言论自由限制的逐步开放,新闻舆论监督将在整个监督机制产生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未来监督方式的中流砥柱。

纵观新闻舆论监督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可以总结出其具有以下几个优势:第一,影响大、覆盖面最大,面向全社会,面向全体公众的。人人都有参与新闻舆论的权利,都可以利用新闻舆论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此适用范围特别广。第二,有预警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患于未然,舆论通过新闻媒体可在广泛范围内迅速传播,对某一具体腐败行为的谴责,也是对同类腐败行为的声讨。这样就能推动人们内化道德信念,培养勤政廉政的意识和品质,从而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第三,其本身是在公众监督之下的监督,不可能搞黑箱操作,必须公之于众,让公众检验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坚决与社会不符的现象斗争到底,从而实现用“最好的防腐剂(即阳光)”扼杀“未关在笼子里的权力”,将新闻舆论监督方式与其他监督方式真正区分开来。

正因为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上述的优点,加上已具备的实施环境和土壤,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在揭露问题,批评缺点,纠正失误,改进工作、防治腐败和抑制邪恶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受到众多老百姓的拥戴。

二、我国当前的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代表着社会的正义、先进与邪恶、落后作斗争的目标。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以及新闻舆论本身存在的不足,导致我国当前的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着某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监督力度不足,新闻舆论监督整体水平不高

在舆论监督中,对权力的监督是体现其程度最重要的指标,而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在这方面的表现,距离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较远。比如为数众多的贪污大案要案以及职位显赫的涉案人,由新闻媒体率先发现线索、进行披露或检举的却很少,这无疑暴露了现阶段我们在舆论监督工作上的欠缺。这种欠缺最主要体现于被新闻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在力度上的不足。

(二)暴力抗拒和打击报复现象严重,缺乏相应的专门规范和法律保护

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受到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保障。在现实新闻舆论监督中,某些被检举的人员虽然被曝光出来,但由于其仍具有一定权力,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甚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诬陷举报人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此外,某些机关团体在被报道负面新闻之时,利用自身权力对相关新闻舆论进行封杀,导致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效能大打折扣。

(三)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存在着一些主观上的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介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发行量、收视率,吸引更多的受众,于是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媚俗性。很多关于监督的报道,出发点不是监督职责本身,而是读者会不会感兴趣。对于过分注重新闻舆论监督的“可读性”,而忽视了其最重要的警示作用,违背了其初衷。新闻舆论监督的本质在于“监督”,而不是“猎奇”,或吸引眼球。

(四)新闻舆论监督者的自身素质不足

新闻媒介要行使好舆论监督的权力,必须先从队伍自身建设开始。而目前,监督队伍中还普遍存在工作态度不认真负责、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等诸多不足。盲目追求批评力度,而忽视了准确度,做出有悖于事实的报道,没有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感情用事,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违背法律程序,以情代法等现象时有发生。结果不仅削弱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和成效,而且容易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三、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新闻舆论监督出现的系列问题,反映出我国监督机制尚未健全和成熟,党和国家应当创新新闻监督工作方式,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既能有效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也能将此项制度的真正作用发挥出来。

(一)加强监督力度,提升新闻舆论监督的整体水平

马克思曾说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无处不在的喉舌。”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新闻舆论监督应当体现于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真正扩大新闻界的言论自由空间,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使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更好地发挥职责。

(二)采取综合措施以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之下,社会各项制度必须体现着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事务之一,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勿享有特权。既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进行了框架式规定,体现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条文的下位法应当尽快制定出来,对其指导思想、宗旨、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此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之间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性决定了其在监督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中:五大监督类型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闻舆论监督只有与其它监督形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学习和培训力度,提升新闻舆论监督者的素质

新闻舆论监督者素质不高的弊端直接影响着新闻舆论工作开展的进程和效果。党和国家应当提供各种学习和培训途径,方便新闻舆论监督者准确行使自己合法权利,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纠纷的发生。新闻舆论监督者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事实说话,才能将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真实效能展示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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