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3:49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1)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327-02

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物品,由于食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调节作用的缺陷。

一、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暴露出中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的诸多问题、漏洞和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近 20 部法律,有《农药管理条例》等近40 部相关行政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时是分段、分部门立法,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协调性;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细节行规范配合,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相关的法规存在着相关交叉和矛盾等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形势发展需要,有待调整和改进。

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 965项,行业标准2 892项,但是这些标准体系缺乏整体规划,数量少,协调性差,内容不完善,覆盖面不够广,技术内容落后、实用性不强、缺少科学依据,整体水平较低。另外,在方法上与国际公认标准有较大差异,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

从监管主体来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联合监管,包括卫生、工商、交通部、农业部、国家环保局等10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分工重叠、监管职能分散,在日常监管中,各单位往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多头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增加了行政成本,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降低了行政法效率。另外,中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进行分段管理,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整合,这种条块分割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全程质量管理,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各个部门互相推诿,都不承担责任。

从处罚力度上看,处罚过轻,违法成本极低,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如《食品安全法》第8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相对说高额的违法收益,这点罚款微不足道,经营者愿意冒这个险。另外,缺乏违法者退出机制,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责任人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有进行明确限制,这就导致今天违法经营者 被吊销卫生许可证,明天又换个方式申请开业。因为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所以经营敢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屡见不鲜。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机构、HACCP和NEISS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等构成,实现了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目前有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包括《禽类产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共七部法令,这些法律从一开始就集中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的措施。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并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法律;政府部门负责执行,司法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纠纷裁决 。另外,美国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等三部法案,确保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被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联合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十几个,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动植物检疫局和环境保护局是四个主要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分类监管、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拥有相对自主独立权,一种食品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只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防止出现职能打架或出事后推诿扯皮现象。另外,1998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制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都是该委员会成员,它的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和统一,在协调、沟通、整合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委员会的协调下各机构统一合作、协同监管、这样的监管机构设置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保证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直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三)建立HACCP和NEISS系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

美国通过是风险评估和是风险管理两个方面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健康。在风险评估方面,建立了现代化的“危机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即以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HACCP系统以预防为主,强调识别并预防食品污染的风险,使可能的、合理的潜在危害得到识别,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即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潜在的危害(即预防不合格产品)。实践表明实施HACCP体系能更有效地预防食品污染,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在风险管理方面,采用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NEISS)系统收集数据。NEISS系统以全美国选定100家左右的医院作为数据样本,进行数据分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及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可追溯性指的是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它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找到源头,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扩大,保护公众的健康。2003年13月12日,美国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要求在美国国内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动物消费的食品部门向其进行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

同时,美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美国对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每一个等级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另外,美国食品召回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召回程序,确保食品召回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对中国政府食品监管再造的启示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美国的高水平的食品监管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中国现有所有与食品类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及整合,出台实施条例和细则,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建设,完善法律支撑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风险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体系,逐步和国际社会接轨。在修订食品卫生法时,应提高现有的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加大对食品卫生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外,要结合中国情况,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修改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出种类齐全、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解决不同标准间冲突和重复的现象,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监制。

(二)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从美国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委员会很重要,因此建议中国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专门统一、组织、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活动,把分散和交叉的职能重新整合,同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公开。另外,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明确分工、职责分明,防止出现食品安全监管错位、缺位和越位的现象。

(三)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HACCP

HACCP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储藏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根据中国国情,加快出台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还要开展不同食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危害关键点分析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中国开始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食品安全标准无统一规定,相应的检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缺乏快速反应预警机制等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可操作性差。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出了上述措施相配套外,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可实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相互追查,完善的可追溯系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也很难发挥其应有效应。

参考文献:

[1] 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2)

中图分类号:TS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1-039-01

一、食品安全的界定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基于以上认识,食品安全的概念也可以表述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要安全,即食品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同时,食品安全的含义还包括三个层次即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可持续性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民以食为天,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食品的安全与否,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时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到公民对于政府、社会的信任,从而危急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一方面是因为社会道德的滑坡,此前依靠道德约束公民自身潜在行为,而如今一些不法的销售者、生产者等商家有悖伦理道德、惟利是图,对社会缺失责任感。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法的力度,制度不够完善,执法不够彻底,缺乏相应应急措施,从而使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困扰着公民的日常生活。就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而言,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农业种植业的源头污染、工业污染导致环境恶化、各种添加剂的滥用等等。

三、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立法的状况和缺陷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食品安全等问题先后制定了多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2万多个国家标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质量法、安全法等等。我国刑法在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详细规定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刑法中的规定使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对产品责任给与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后,因达不到刑法追究的标准,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的安全标准、检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了专门性的规定。

诚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各类食品的生产安全标准而言也参差不齐。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中的规定,此类标准规定较为宏观,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种局面就造成了不同的食品标准错综混乱,不利于行政机关集中管理,对食品安全的问题难以统筹规划。再就监督管理而言,监督管理缺乏统一性,没有制度的约束,公权力就会滋生腐败。最后,就食品安全的追责问题法律法规未进一步细化。

四、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诸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形成了多级监督管理体系。但总体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在宏观上缺乏总体性。因此,目前函待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法律体系,克服法律涵盖面不足的缺失,使得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管理方面,制定相关制度,使各部门的执法过程更加规范化和更具持续性。

(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化

目前我国不仅在食品立法方面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比较滞后,而且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方面也不尽完善。由于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制定标准的原则、方法及其所形成的标准体系与技术内容都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符,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制定相关的制度标准来统筹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使其更好的适合实际的需求,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

(三)食品安全问题究责制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监督部门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究责制度,来遏制各种不法行为,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3)

2010年3月,我国地沟油事件;2010年7月,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3月15日,河南双汇公司火腿肠“瘦肉精”事件;2011年3月,重庆沃尔玛超市将过期板鸭油炸当熟食销售;2011年4月11日,“染色馒头”事件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式非常严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不同的概念定义。一般意义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为了保障人们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度、方法的总和。

1965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进入法律规范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一次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5年《食品卫生法》是第一部最全面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199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规,逐渐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2002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9年6月1日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分段管理体系,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项目繁杂。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可以总结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非常频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数量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的方式,将食品按照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分段分为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是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的方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负总则,中央部门对其所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该体制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浪费。监管部门数量多,财政支出大。其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效率较低。最后,我国食品监管主体还比较狭窄,还局限于政府组织。我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还没有形成。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对我国食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制定了数量较多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各种标准,但是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是法律部门化划分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施行,造成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这种划分各部门之间的势力范围的做法造成了在实际过程中部门之间不能有效整合的后果,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的实施。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强;再次,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不能满足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最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对食品事件行为者的打击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不够高,违法成本低。

(三) 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完善

食品追溯体系是在欧洲食源性恶性事件在全球范围爆发的背景下产生的,食品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者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者追踪能力。可以发现食品链的最终终端,从而识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3

2002年,我国开始研究食品追溯体系。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制定了一系列食品追溯体系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并在我国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我国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食品追溯信息网络交换平台。但是和国外食品追溯体系相比较,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够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后,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比较困难,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屡次发生。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首先,改变分段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分段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导致了个部门相互推诿的产生,笔者我国应该采取垂直监管的食品监管模式,有利于各食品监管部门之间职能的衔接。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不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很难有较大的改观。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食品监管主体。目前,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还比较狭窄,仅限于政府监管。在国外,存在诸多非政府机构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吸取外国先进的食品监管经验,应该扩大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范围,仅仅依靠政府食品监管,显然无法防范当今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我国应该建立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第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虽然我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食品供应者的一些法律责任,但是都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有力的监督有利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监督主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第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划工作,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自的具体权限,避免法律部门化的现象,缓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体系。第四,制定《食品安全犯罪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食品追溯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处于发展初期,食品追溯制度的适用还比较少,我国应该完善食品追溯制度,建立良好的食品数据库系统,储存食品的各种具体信息,包括食品识别系统、食品代码系统、详细的记载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原料等各个环节、相关信息,详细记载了食品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对食品进行详细的监控,完善良好的食品标签制度,这样可以及时的识别和控制食品的病源,从而实现我国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安全保障,具体的做法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记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从而完善我国食品追溯制度。(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陕西;西安;710061)

参考文献:

[1] 裴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指南[M].北京:在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2] 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注解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4)

注:本文系“法治浙江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模型研究”(2011C35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万千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但是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却日益严峻,令人心惊胆战,近年来相关案件频发。以浙江省为例,近年就多次被媒体爆出金华毒火腿、萧山毒松子、苍南乡巴佬的工业染料制作、杭州龙井茶铅超标、绍兴黄酒掺水等多次涉及食品安全的事故,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以《浙江食品安全信息网》的统计数据表明,食品安全依然存在隐患,水果制品、饼干等食品的合格率仍然不足9成。

在当今社会,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已不再是单一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体系本身也不是一个封闭自我维持的系统,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势在必行。本文拟以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借鉴,为刚刚起步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良性模板。之所以选择美国,一方面是基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在食品监管方面有长远而良好的历史,与此同时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也能以新形势为面向,及时调整以激发体系活力。

一、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联邦宪法第一章第8条将管理国内商业和贸易的权力授权给国会,国会据此设定法律来保障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在美国,各个地方、州以及联邦层面存在数以千计的政府机构,他们共同参与到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中。联邦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食品安全网络,如1906年的干净食品药品法案和1907年的联邦肉类审查法案。在之后的若干年中,联邦层面上的立法和监管机构都不断增加,共同构成了美国联邦层面的国家食品安全体系。

在诸多的联邦机构之中,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两家机构。他们的管理范围覆盖国产食品和进口食品。USDA根据食品安全审查服务条款(简称FSIS)确保肉禽类产品在美国国内的运输安全以及最终的消费安全。FDA则负责对其他种类的食品进行监管,例如海鲜、乳制品、坚果、谷物、果汁和瓶装水等等。上述两家机构在食品安全相关术语以及涉及到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污染的相关标准上是统一的。但是,两家机构在监管手段和方式上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USDA

USDA在食品监管中主要承担了立法者的角色。从法律依据上而言,USDA本身就是被授权对食品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但是与此同时,USDA只被授权负责对肉类和蛋禽类产品进行监管。除了立法职能外,USDA对肉类产品还承担日常监管权,其权力来源源自于FMIA和禽类产品审查法案(PPIA)。虽然从立法上而言,生产肉类和禽类产品公司具有法律义务确保他们提供的食品没有掺假,但是为确保公司切实履行上述义务,USDA必须对肉类和禽类产品进行常规性检查和抽查。

2.FDA

相较于USDA的立法权而言,FDA承担的则是权力分立中的执行权。FDA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中卫生和公众服务部(HHS)。其权力来自于1938年所制定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 的授权。虽然FDA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当代,其监管手段越来越依靠于个人食品公司的合作和承诺来执行其自身的权力FDA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种类的数量决定了FDA在缺乏当地政府和私人供应商的合作的情况,很难履行自身权限。由于资源的限制,FDA现在已经将一部分的监管责任转移给了州政府和当地政府。例如,对于当地餐馆的监管责任已经完全授权给州或者当地机构。

但是FDA这一监管模式却能难经受全球化大环境的考验,这种监管模式在确保进口食品安全表现得不够给力,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如上所述,这一监管模式的实现必须仰仗于生产商的自觉以及地方政府的参与,而这种良好环境在很多其他与美国有食品交易的国家却并不具备。在国际社会找到一个更复杂的方法来更好的保障食品贸易之前,FDA应该拥有更多的资源来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

二、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在全球进入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食品原料生产分工的日益细致以及消费者对于食品多样化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农产品原料和食品成品进出口贸易的进程中。以美国为例,统计数据表明,美国每年消耗的食品中的近三成都是依靠于进口。与食品消费国际化相对立,食品生产监管却未能实现与其一致的全球化,国际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则并没有完全建立。例如,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FDA和USDA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采用统一标准来履行检查责任。但是在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这样的一致性却很难实现。不同的食品出口国都是按照本国内部的食品安全标准来进行操作,一致性的缺乏导致全球食品安全体系标准的断裂,同时增加了食品进口国对进口食品进行检查时所耗费的成本。在这种背景下,能够独立对其下成员国的食品安全进行监控的国际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全球食品安全问题,但是至少可以在某一领域内实现监管。

1.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

早在20世纪初期,许多参与食品贸易的国家就认识到不同国家设定的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可能会导致各国之间的食品贸易障碍,而这一障碍很有可能会对国际食品贸易产生影响,因此设立全球性食品标准具有必要性。作为应对手段,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应运而生。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是当今最重要的设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早在上世纪中叶就都作出了这样的认识。上述组织着眼于改进消费者福利和对国际贸易,并合作制定联合食品标准,从而为食品贸易设定国际标准和规则。作为代表,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于1963年成立。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是设立食品卫生和安全国际参考标准的国际性立法组织,其责任在于研究食品标准,建立相关食品安全措施。标准涵盖了数百条食品安全标准、指导方针、建议和实施细则,并根据不通的子项目进行归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统一的参考标准对国际食品贸易显得格外重要。很多著名的国际组织――如WTO或者国际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都使用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设定的标准作为其成员国之间进行交易以及解决争端的标准。不仅如此,现在各国政府也开始将食品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视为食品安全的参照点。

2.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第一次将农业产品纳入多边贸易体系,随后WTO开始制定包括全球或者局部地区的农产品贸易规则。WTO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因为随着农产品和食品国家贸易的增加,很多国家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占优,而使用本国标准为基准以对其他国家形成贸易障碍。为防止标准不一而对农产品和食品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WTO规定其成员国必须适用两项独立的条约用以约束安全标准和伪贸易壁垒。

第一项条约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SPS是关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安全标准的协议。SPS协议规定“成员国需保证所有卫生检查和动植物检疫都只能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本身,这种检疫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基础上,一旦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就必须停止。”SPS协议同时要求成员国建立卫生检查和动植物检疫是要基于国际标准、指导路线以及推荐建议等基础之上,其虽然允许成员国适用不同的安全标准或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公民的利益,但是协议同时要求进口国家对进口产品采用的检验方法与本国一致。第二项条约是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TBT协议确保确立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与SPS协议一样,TBT协议也鼓励成员国接受使用国际技术标准,而不鼓励采用那些过分偏袒与本国产品的检测方式。

3.食品安全管理系统(HACCP)

与其他应急性领域不同,对食品安全领域进行监管永远都不是一项一劳永逸的工程,要实现食品安全保证就必须具备完整的过程控制以及持续的不间断监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实现上述控制和监控提供了可能范本。从字面意思而言,HACCP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科学过程控制体系,它是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也即,HACCP的基本概念是让食品生产者拥有一整套生产安全食品的体系,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对于食品的最终产品检测,HACCP体系能提供一种能起到预防作用的体系,将安全的理念融入食品生产体系之中,以过程性、预防性的观念取代终极性、补救性的监管理念,更经济地保障食品安全。HACCP不是一个单独运作的系统,HACCP是建立在GMPs和SSOPs基础之上,通过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而构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在美国,无论是FDA还是USDA都认识到HACCP所带来的潜在利益,所以他们都将HACCP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标准。

三、结语

现代社会既是一个“风险社会”,又是一个“管制国家”。在高度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中,食品安全领域正是风险社会中的典型代表。风险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和监管的非现实性,因此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或能力的机关予以评估、认识和控制,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则正是担当这一角色不二人选。目前,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从法治角度追究无良企业的民事责任的同时,享有行政权限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的阙如,也在一定层面上应对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现有政府监管类型也是纷繁复杂,如何设计不同部门的政府责任,以及如何界定政府的职权、职责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等问题一再被提出。这种背景下,对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研究也许能够提供给我们一个可供借鉴之模板,这也是其实践意义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参见21 U.S.C. § 321(2006); 21 U.S.C. § 601 (2006)

[2]PPIA, 21 U.S.C. §§ 451 et seq.(2006)

[3]21 U.S.C. § 603(a)(2006); 21 U.S.C. § 455(a)-(b)(2006)(要求对所有禽类食品进行宰杀前检验,对宰杀完的鸟类还要进行复检)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5)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37-02

1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更是对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国家政府有效运作有着显著负面影响的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与此同时,食品的生产又涉及到了动植物养殖与培育、食品生产安全、食品储存安全、食品运输与销售安全等诸多环节,仍和一个环节的不足都会使得食品安全出现重大漏洞。因此,能否开展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政府管理运作水平优劣的关键标准之一。所以,不断促进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与进步对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首先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在有利于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上相对滞后,对诸如责任保障制、安全预警机制、事故赔偿机制等众多有益制度借鉴不足,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尚需加强。其次,我国虽已建立起诸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但缺乏良好的整体性,许多法规之间难以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许多法规政策多为指导性的宏观说明,对具体的解决措施涉及有限,使得实际使用中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再者,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力度相对不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效果。(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多达五千多项,可以划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各食品行业、企业四大类,这些标准虽数量极多,缺均存在这或大或小的缺陷,有些甚至相互冲突,在实际的使用中效果不佳,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水准不足。我国现有的大量食品安全标准中水平较低的行业性、企业性标准占主体地位,内容的制定水平上十分有限,同时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上的制定严格程度上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次,各个标准间缺少相互的连接。我国现有的众多标准中,为数不少的标准是由各类独立结构所颁布,这使得这些标准彼此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协调,在实际的管理使用中问题频发。最后,现有食品标准存在诸多盲点。我国众多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中缺乏有效的统一性指导,这使得其或多或少存在许多盲点而难以涉及。(3)监管部门权责关系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中有着明显的权、责关系划分不明确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以分段监管为核心的,以品种监管相辅。这种监管模式虽然可以使每一个具体的组织及部门的职责有着较为清晰的划分,但在实际运用中各部门间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多相互推卸责任而不是相互合作,进行事故的有效处理。其次,鉴于我国组织体系间关系的错综复杂化,这使得各组织间在职能划分时因利益牵扯而相互竞争,难以很好的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彼此帮助。

3 促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的措施

(1)完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整合现有法律资源。《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中的核心所在,是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主要依据,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从而对食品安全在方针、原则、政大纲、监管模式、监管操作规范等宏观层次进行明确指定,使其具备法律效用,并确保其在所有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全面贯彻。与此同时,政府还应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对现有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类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将散存与其他法规条文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编与修缮,从而确保立法与执法中不会出现法规上的相互冲突,进而保障法律法规应有的统一性与有序性。此外,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有关的立法对食品制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覆盖,即“从农田到餐桌”实现其的完整、无缺。(2)建立全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系统:①创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弥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不规范、不严密的现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由于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一致的指导机制,我国当前的大多数食品安全标准在实际使用中矛盾重重题,例如质检标准不一、检测方法各异等等,这不仅不利于食品加工企业产品的生产,亦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实际工作的展开存在不小的阻力。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各类食品加工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为企业的生产和执法部门的管理提供助力。②建立与国际高标准相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体系。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相较国际标准仍有一定差距,政府应积极借鉴国际上施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科学、全面的升级,不读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提升,逐步施行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乃至超越。(3)明晰监管部门权责关系。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划分,而仅仅规定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而食品的加工是由多个环节相互构成的有机整体,时间与空间上的跨度使其难以进行责权的有效、明确划分。所以,可采取改变现有多部门分阶段管理的模式,而变由一至两个统一的部门进行总体规划管理的模式,将过去各个部门的人员进行挑选与整合,增强彼此间的联系与沟通,在避免权责划分不明的同时,促进监管工作的运行效率。

4 结语

总而言之,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人民健康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的重大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我国相关部门仍需积极探索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人民获得安全的食品来源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6)

一、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毒大米”、“工业酸醋兑食用醋”、“病死畜禽肉制品”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涵盖了所有种类的食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即是重要的经济问题、民生问题,更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20年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施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创建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品牌。加快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检验检测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加强基层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培育职业化检查员,扩大抽检覆盖面,加强日常检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行动。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互联网时代,食品安全更是公众最为关注的发生话题,任何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都有可能通过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发酵成为公共事件。《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状况报告》中指出2015年,我国主要食用农产品与食品市场供应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基本态势,但公众食品安全M意度持续低迷。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二、“互联网+”的内涵与意义

中国互联网从1987年9月20日,钱天白教授发出我国第一封电子邮件“越过长城,通向世界”以来,经过了将近30年的发展,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互联网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和其它行业是平行存在的,在这个阶段,互联网利用其空间和时间上的优势,从早期的信息传播,到中期的游戏娱乐,再到后来的电子商务,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第二个主要阶段是2013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爆发,互联网行业开始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从以前的信息工具发展为各行各业所必须的基础性设施,也即“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行动计划是在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的。“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互联网+”纳入国家行动计划,是经济新常态下的理性选择。其重要意义在于国家从战略角度审视“互联网+”,努力通过推动互联网产业由第三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交叉渗透,借助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力量,实现经济从传统模式向创新模式发展,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互联网+”行动计划与食品安全的溯源融合形成互联网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对我省食品安全安全保障将起积极推进作用,同时有助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保证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研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断得到应用。学术界对该领域也进行了不断深入研究。赵新磊提出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是依托电子监管软件,通过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食品流通环节的大型商场超市或批发主体等对象,要求其履行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而形成信息数据平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管理、食品流向追溯、食品质量监控等手段实现食品的远程监管,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通过该平台共享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信息服务,形成一个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平台、食品安全数据平台以及食品安全用户查询平台“三位一体”的现代信息化系统。顿文涛等人提出,食品安全涉及供应链从种植(养殖)到加工、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利用物联网这一新兴的物品信息网络,构建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以为从源头到餐桌的一整条供应链中食品的自动化跟踪和追溯提供基础平台,对于实现食品安全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王李伟等在中对基于自动智能化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实时监控与分析系统的研发及应用进行探讨,指出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监控尚缺乏系统性、专业化的信息实时集成及分析,远不能满足当前政府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获取的需求。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是构成了安全食品管理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前依托信息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主要围绕着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技术等在加工、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如何采用技术的手段保证食品的安全进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局限于多个或者单一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研究,没有与食品监管体系的建设相融合,与经营体系中的其他要素相结合进行顶层设计。食品经营体系中的资金、信用体系以及经营主体都将在食品的安全监管机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可孤立地从单一方面着眼进行设计研究。

(二)缺乏与食品经营体系的发展趋势密切联系,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持续创新研究。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技术在食品监管机制中的应用都不是一步形成的,而是随着食品与互联网食品经营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断发展起来的,食品监管机制需要有一个自我创新以及自我发展的机制。以往的研究中,缺乏对该方面内容的深入分析及设计实施。

四、基于“互联网+”的食品经营体系设计

与传统的食品经营体系相比,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食品、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经营食品,不断提高食品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以及社会化等“新四化”程度。所以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不仅包含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经营组织、经营体制、经营模式及其之间的相互链接机制。

简单的来说,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食品经营体系则将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渗透到传统的食品经营体系的各个环节以及融合到各个组成部分中去后,将传统食品进行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其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型的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的生产经营主体是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的核心。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食品经营体系的建设关键在于利用互联网促进和引领好规模经营生产、制造专业合作社、食业龙头企业以及食品服务组织等新型食品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要求该类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的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其科技实力和信息化水平,从经营主体开始加强食品信息化、网络化。

(二)生产经营主体与消费者连接的营销、物流渠道

新型的I销、物流渠道包括: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通过建设食品综合服务平台,促进经营主体与各关联方信息的流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到消费者之间,资金、食品以及信用评价的无障碍流通。

(三)消费者

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中的消费者也是新型的消费者,他们有向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并且能够对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信用评价和信息反馈的功能,是新型食品互联网金融、食品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新型食品经营体系下的食品安全监管

与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食品经营体系相对于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构成要素也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等参与主体,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管政策、互联网金融、物流信息、经营管理模式、网络营销、信用体系、技术服务等。这些参与主体以及功能模块都通过基于“互联网+”的食品综合服务平台相连。

与该监管与该监管体系相匹配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策略建议。

(一)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许可责任制,通过互联网技术形成区域化、规模化的虚拟经营责任主体,能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食品的整个流通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并保证能被唯一溯源,实时追溯到经营的责任主体。

(二)鼓励消费者参与信用评价以及通过互联网金融对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通过资金限制和信用评价化建设等实施量化的软环境建设,让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加强生产过程管理。

(三)政府监管部门通过食品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服务、管理模式的引导以及监管政策的宣传普及。应该结合监管平台与政府激励,加强社会监督和消费维权,推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机构间建立协同联动治理机制,实现对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中各参与方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赵新磊.论食品安全的电子监管[J].电子测试,2013,11

[2]顿文涛,赵玉成,崔如芳,等.利用物联网技术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J].农业网络信息,2013,(07):5-8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7)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2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毒生姜、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曝光,人们对食品的安全越来越担忧,虽然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是食品安全事故却依然频繁发生。

如何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王婉琼研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1]。文献2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提出相关建议[2]。文献3从全民参政的视角论述了社会参与力量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3]。通过分析国外先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提出建议。美国拥有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最好国家之一[4-6]。因此,结合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先进体系,分析我国国内监管的不足,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与国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首先食品安全问题中食源性疾病在疾病中的比率相当高,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输出减少,以及医疗相关费用的增加,据统计,仅2012年由于食源性疾病造成的医疗成本就已经占到整个食品工业总产值的20%,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了社会生产率的提升。其次,对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如2009年中日的“毒饺子”事件就引发了中日食品安全总局交涉的外交风波,对中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国内食品业的发展也因为食品问题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如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造成中国牛奶产量一段时间内骤降。第三,对国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中国人死亡的首因。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事,从2005年孔雀石绿”事件开始算起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不断,2006年苏丹红鸭蛋事件、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毒奶、2005年至2011年皮革奶事件、2010年地沟油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和塑化剂超标事件、2013年硫磺熏制“毒生姜”事件和湖南“镉大米”流入广东事件、2014年福喜公司使用过期肉事件等等。近两年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议及曝光更是层出不穷,2015年WHO“红肉致癌”报告、“金箔入酒”、“毒豆芽”案件、走私“僵尸肉”流入餐桌事件、含大量丙烯酰胺的黑糖食品事件引发热议,而市面90%五常大米掺假事件曝光更是让食品安全问题饱受争议,2016年毒疫苗事件等等让人民对食品安全的现状堪忧。主食副食、鱼肉蔬菜,吃喝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被爆出各种安全问题。为此,通过分析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将食品安全问题一共分为两类:一类是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食品质量不过关,另一类是食品出厂是质量合格,由于运输过程中或者储存方式不当导致食品质量不过关,最后一类是,有些无良的商家明知道商品质量不过关,为了追求利润刻意销售不合格食品。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食品不合格,一旦检查出食品问题,一律追寻食品问题根源,并召回所有不合格的产品。对于不同原因导致的食品不合格分别采用不同的惩罚措施:“生产”问题导致的不合格类型采用停止生产,惩罚、关停企业流水线;“仓储”问题导致的不合格类型采用找出问题根源,处罚并整改仓储;“道德”问题导致的食品不合格,违法人员一律依法处置。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在2007年以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架构存在着责权不明确等问题,造成食品方面监管出现很多问题。2007年以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开始重视,并出台一些列法律法规。2007年《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2009年,废止《食品卫生法》同时颁布《食品安全法》。2015年,根据中国食品安全先转,颁布新《食品安全法》。童年颁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主要原因

从经济管理学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陷入困境的原因错综复杂,归根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市场不足

①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销售渠道复杂,中间商过多。导致食品价格差异较大,消费者对食品的价格信息了解不足。二是指

有关食品安全方面在食品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对等,消费者在购买并消费食品之前通常是无法了解食品质量的,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了解不多,处于劣势地位,销售商在食品交易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及食品安全方面信息掌握全面。

②食品安全社会力量参与不够。食品安全缺乏社会方面力量的参与监管,社会力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参与。但是,当前社会中,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新闻媒体曝光不到位,消费者参与意识不够。

③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外部性特性。消费者进行商品购买时容易被食品的外表和经济方面的销售手段所蒙蔽,从消费者心理学角度来看,外表优质的食品更容易受到消费者青睐,但是食品质量问题却很难通过食品外部特性进行检测。因此,销售商通常会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学特性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很容易受到食品外部特性的误导,从而购买到质量不过关的食品。

2.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政府不足

①食品安全法律支撑不足。国内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较少,尚未制定针对食品摊贩、加工作坊等方面的管理方法,食品安全方面指标不合理,覆盖面不足,造成有关部门执行监督行为时无法可依。

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目前国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还只是停留在以初层次的管理规定,以法律形式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较少。监督机构部门分工权责划分不明确,主要管理制度以地方政府出台管理办法,部门之间出现相互牵制、推卸责任、互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食品安全管理紊乱。

③监管资源设置不合理。首先,国内关于食品监管的资源有限,质检设备和设施相对落后,质检人员匮乏,质检队伍人员培训不能正常进行。其次,我国食品监管覆盖面不足,通常是某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四、食品安全监管改善对策

纵观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法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食品监管体系较为完备,部门权责划分明确;立法宏观全面,微观精细;侵权惩罚措施强硬,一旦发现有食品安全的侵权行为,予以该企业高昂的惩罚金额,使企业所承受的惩罚远高于生产不安全食品所带来的收益,更可能因此导致企业破产;利用公众和第三方社会机构监督,政府大力推行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食品监管,利用民众进行监督,实现全民监督可以减少政府监督成本,并使监督效率显著。所以,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给出相关建议。

第一,以风险分类为基础,科学化监管。

第二,以风险监测为支撑,使监管具有前瞻性。

第三,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监管体系。

第四,加大惩罚力度,追究监管责任。

第五,全面提高全民食品安全素质,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大力培养食品监管人员,建立完善的人员培养体系。

第七,完备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食品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8)

一、美国三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由美国众议院制定并公布的美国法典(US Code)共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其中第21卷第9章为《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FDCA)》,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FDCA。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分为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依据有关法规在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基础上负责制定《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管理机构监控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零售业和疗养院等机构预防食物性疾病。约有100万家零售食品厂商在其运作中应用《食品法典》。

为确保食品安全,美国总统于1997年宣布并实施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美国食品行政部门要对总统、国会、法院及社会公众负责。美国建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食品机构中资深的科学家和公共健康专家互相合作,努力保证美国食品的安全性。协调机构定期地咨询政府以外的科学家,以获得科技方法、过程和分析方面更多的建议和最前沿的信息。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是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服务部(APHIS)、人类健康事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以及环境保护署。其中,FSIS负责肉、禽、蛋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卫生,FDA负责FSIS负责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上,联邦政府不依赖于各州政府,他们在全美国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查员。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一些州政府签定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的方法检验食品,并由联邦政府付费。联邦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影响和干扰。美国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特征是:总统(政府)、国会、法院三个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透明性、制订决议的科学性以及公众参与。这个体系遵循以下原则:只有安全卫生的食品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协调决策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政府负有强制责任;要求厂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他人遵守;协调过程对公众是透明的并且是可以参与的。科学和风险分析是制订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政策的基础。在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令、法规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用了预防方法。

二、加拿大CFIA负责所有食品检验工作

加拿大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加拿大农产品法》、 《食品检验机构法》、 《食品与药品法》、《动物健康法》、《肉与肉制品检验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以及《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等。

1997年,加拿大政府将农产与农产食品部、卫生部、工业部、渔业与海洋部中与食品检验工作相关的部门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负责该国所有的食品检验工作。CFIA将与食品、植物、动物有关的工作划分为十四个方面,并将全国18个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纳入单一的体制管理,与此同时,为了能运用于所有食品种类,加拿大还在研究一种综合检验体系,使不同的检验能在相同的准则和指导原则下运作。

三、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类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立法主要有五个方面: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

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将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分为四类。中国属二类国家,即不允许中国向日本出口偶蹄类动物的内脏、肉、火腿与烤肉,除非这些产品在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的工厂中生产。日本厚生省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开展工作。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大类:一是食品质量标准,二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日本厚生省颁布了2 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 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在日本,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已成为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进口食品企业注册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尤其是检验检疫经费一律根据当年计划由财政部门足额予以解决。因此,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精度高、门类全、配备齐,适合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其检验人员也非常优秀,检验技术人员的开支也统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2001年,日本政府仅拨给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的经费就达49亿日元(动植物防疫、植物病防治费用另有拨款)。

综上所述,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使食品企业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以及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较完备,食品质量安全政策制定与有关法律建设较为成熟。

(2)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对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运行机制、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9)

(1)食品流通市场的调节很难解决外部负效应问题。从我国当前食品流通市场存在问题看。负效应较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现代化食品隐性和尚无科学论证对人类的危害:另一方面食品经销商最大化自身利益而转嫁私人成本。因此,食品流通市场存在严重的外部负效应,是靠市场难以调节的。

(2)问题食品的提供者多是隐蔽难找的。假冒伪劣食品的提供者多是隐藏在不被人知的地方。工商监管人员在流通市场查到严重的假冒伪劣食品。向经营者索要送货人的情况时,不是送货单上没有送货人的签字,就是送货人杳无音信。

(3)消费者对食品问题的防范措施不够。消费者对购买的问题食品,多是使用出现问题后才找经营者赔偿或调换。除了对过期食品可以查看外,其他的食品问题一般无法发现。

(4)经营者缺乏信誉品牌意识。一些食品经营者为了赚取短期利润,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他们很少考虑到自己失去商业信誉,会失去好多顾客;更不会考虑商业品牌能招来更多顾客,带来长期利润。

2 存在的主观问题

(1)监管不能完全到位。对于偏远,分散面广、点多的食品流通区域,因监管人员数量不足,无法全部监管到位;另外,监管人员按照宏观法律不能监管到位。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是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食品流通环节是工商部门监管。但在流通市场对食品加入添加剂应该是谁监管呢?按照《食品安全法》,两个部门可以都不管。

(2)偏远、隐蔽的流通市场食品问题严重。如: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居民区等区域的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这些区域由于偏远、隐蔽的地理位置,导致了食品流通问题严重存在。据统计,我国超过50%的农村市场经营散装豆制品、散装干果、散装熟食,超过30%的市场销售散装酒、散装酱油、散装醋,并且在销售中缺乏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影响农村消费者安全消费。

(3)食品流通二次污染严重。目前我国食品流通过程中。由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水平落后,监督检测手段较低,缺乏必要、有效的食品储运设施,使得部分原本安全的食品受到污染,并且被污染后无法立即发现。最终出现问题食品。据统计,目前中国食品流通80%以上的生鲜食品采用常温保存,流通和粗加工手段。一些流通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在流通市场滥用各种有害投入品,如用双氧水、甲醛等处理产品,造成毒害物质残留增高,使食品在流通市场受到较为严重的二次污染。

二、食品流通安全问题成因分析

1 造成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的主要外因

(1)地方保护加剧了食品安全问题。地方保护的实质是一些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的总目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上发生了偏离,他们被特殊利益集团所“诱获”,并与其分享收益。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地方政府为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增加,追求部门利益和领导政绩,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展开了争夺,产生了地方保护行为。由此加剧了因食品流通市场的机制缺陷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2)食品流通协会的监督缺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准的制定、检测体系的建立,认证体系的建立并不全是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出发。而大多是由管理部门决策和执行,这样管理就是形同虚设了。食品流通协会发展较晚,还不成熟,有的地方还没有。有的地方设立的食品流通协会,也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该协会还没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其生存能力差,自主性弱,资金少、结构简单,是不能担当食品流通的监督职责的。

(3)食品流通检测体系不健全。与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相适应的食品检测体系、必要的检测设备及手段的缺乏。造成农药等毒害物质残留不能及时检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根据2006年商务部报告显示。我国食品零售的6万多家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不到600家,全国2.6万家农贸市场中有垃圾处理设备的不足1%。

2 造成食品流通问题的主要内因

(1)食品市场的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效率损失。一般竞争均衡所达到的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要求信息是完备的。但在食品流通市场中,这一点难以达到。因为消费者并不具备关于生产经营者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特征等方面的知识,即使可以获得这些知识,其成本与效益之间也是不相称的,在厂商进行有意欺诈时,消费者还可能得到虚假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达到效用的最大化。

(2)食品市场机制的缺陷。在食品流通市场上,主要存在如下机制缺陷:市场垄断行为、信息资源缺乏及采集标准不一、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这些缺陷集中表现为:食品经营者拥有信息优势、消费者难以选择合格食品;食品监管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不一,公民难以选择;现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管理和负责采集信息,部门之间存在资源分割:对食品经营失信行为缺少有效的防范和惩戒机制等。这样就会造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食品安全及其信息等公共物品难以有效供给问题、经营者投机钻营问题、消费者及社会受损问题等等。

(3)生产市场把关不严成为食品流通安全主要隐患。据统计,48.4%的种植地和养殖场周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源,35%的农民在生产中使用农药和兽药时没有经过农业技术人员指导,64%的蔬菜上市前没有进行产地检验,农村小作坊、黑加工点的原料和加工过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另外,有些食品生产厂家对雇佣的送货员身份把关不严,致使无法追溯伪劣食品的源头。

三、构建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新体系探讨

当前,我国食品流通监管体系虽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对于我国食品市场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以后的监管发展,需要探讨构建新的食品流通监管组织体系。

1 授权合作体制

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要求政府善于和其他管理主体合作并授权非政府部门或团体;对于流通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商部门应坚持合作共赢的原则,与其他部门团体签定监管治理合同,明确其责、权、利,从而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对流通市场食品问题监督治理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广大力量,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1)请进多元管理主体合作是监管的“双雕”策略。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服务体系。即政府并非是公共管理的惟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政府则是将大量任务和职权下放、转移给包括志愿团体、社区互助组织、非盈利组织在内的公共行动者。目前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只有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邀请私营企业、其他行政事业团体及第三部门的合作管理不仅可有力弥补工商监管食品流通职能的不足及市场失灵,还可调动以上单位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请进合作主体,不能简单行事,应以契约方式深入牢固地让他们履行好合作义务。

(2)规范好相关第三部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必要前提。第三部门一般指食品流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这两个协会除注册在民政局外。别的事务几乎归工商局监控。对于食品流通协会,其会员应是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工商部门应在其内部发展多个分会,可以按经营户的经营范围或规模程度来分,以便引进竞争:对于其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监管的需要定编并发其工资报酬,财务支出应把食品安全财政预算和会费相结合处理:对于消费者协会分会。其机构可以在社区、乡镇、学校等离单位或辖区较近的食品经销区设立,其会员应是志愿者组成,同时应设立“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站,职能是集中解决区域的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问题。

2 宣传教育体制

对于流通市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由各媒体宣传教育。《食品安全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商部门的办公室或信息科和媒体,应把食品安全宣传的任务和其目标责任挂钩。即完不成当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就可以扣除当年的考核分数,扣除其部门的奖金或津贴。对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应定期宣传食品安全预防知识、及时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对流通市场食品问题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或曝光。由于《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媒体宣传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宣传的其他主体进行奖励。

3 行业自律机制

食品流通行业自律在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食品经营户的自律机制一般有: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推行食品安全标准化合同文本制度:市场业主、经营者、工商部门三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合同制度:经营者自检、自查制度;流通协会会员互查制度等。

4 法律保障机制

加强立法和完善法规是食品流通顺利监管的重要途径。正如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因为物质是运动的,如果不随时间的推移更新法律,我们就会犯经验主义错误,阻碍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由此,对于流通市场食品监管的立法或更新法律要征求工商行政管理基层部门意见、流通市场食品经营户意见。比如,解决对无质量安全标识、“三无”等食品的销售问题,可以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监管人员一经发现给予没收。没发现的由食品生产厂家召回。对于经检验能够安全食用的没收食品。可上缴民政局捐给贫困群体:对于可回收再加工的没收食品可以送到指定的食品企业(工商局招标确定)回收利用;对于危害食品等到每年的3月15日销毁,工商部门可在处理危害食品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销毁费用,进一步对其惩罚和警诫。

5 风险预警体制

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风险分析和预警防范是实现奥斯本企业家政府理论中所倡导的“重预防而不是治疗”的重要举措,正如一些管理学家所言“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的人避免问题”。对于风险分析,应由专家团进行操作。工商部门应在监管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奖惩激励办法。根据专家团的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程度对流通市场的食品经营户做出分级预警。预警级别可根据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监管主体按预警分级监管食品经营户。

6 监督查处体制

监督查处的主体以食品流通协会为主,消费者协会、物流公司,运管总站、社区及其他团体或个人共同参与的体系。

(1)全面推行社会监督制度。针对品种繁多、经营者数量大、市场分布面广等特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同监督制度,建立及时发现、及时举报(有奖)、及时反映、快速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及案件的社会监督网络;应依照合作监管协议的规定对监督主体进行督导。群众对食品问题的投诉监督主要应是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及“一会两站”实现的。

(2)继续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工商部门每年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情况进行信用定级,根据信用程度高低确定对食品经营户的检查频率,达到降低监管风险的目的。

(3)建立和公安紧密合作的稽查制度。建立这种制度有两个方案:一种是工商部门直接从社会招录符合条件的警察,借鉴海关缉私局的成功监管经验:另一种是公安部门派一名或两名警察在食品流通检查队伍(如:食品流通协会)中长期借调办公,随时跟踪检查。这样,既能增强食品流通稽查的权威性,又能避免因呼叫公安执法合作的时滞性。

(4)建立信誉保障的主体协查制度。在监管主体中,可借鉴公安机关的协警稽查制度,对工商部门委托授权的监管主体,配备协查制服,进行岗前培训,对不好追究责任的主体,应让其交纳一定风险金给予约束。

7 问题处理体制

对于流通市场的食品问题,应归工商局内的相关科室所处理。食品投诉处理属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解决、关于食品质量的案件根据案值大小分别由工商所、经检队处理或移交公安局(食品犯罪案件)。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工商部门应发动监管主体应急解决。以免扩大不利影响。由此,应该建立食品事故处理应急机制。

8 监管总控体制

(1)培养献身精神的监管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中,培养部分具有献身精神的食品监管人员,不仅可以有力预防和阻止食品问题事件的发生,而且还会带动其他监管人员朝献身工作的方向而努力。在监管体系中形成一个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业奉献的良好氛围。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篇(10)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思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近年来,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呈现稳定向好发展态势。但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小、散,产业整体水平不高的这样一个发展阶段,特别是基层薄弱的监管能力,使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呈频发和多发趋势。如何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作者认为,坚持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这也是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1明确职责,准确定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

食品安全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单靠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难监管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一要强化隐患排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同志对基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了解最清楚,各食品监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基层同志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全面掌控不同类别企业的潜在隐患和风险点,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要强化信息上报。各乡镇(街道)都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加强日常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拓宽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网络,确保食品安全问题早报告、早处置。三要强化协助执法。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和村(社区)协管员大多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但是要积极协助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有效弥补监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缺陷。四要强化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举措等,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提高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2创新体制,科学合理设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做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重要部署,主要目的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责任明确、主体清晰。作者认为,就我市来看,每个县区市场局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际,需要将编制设定在40到100人之间,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工作职能整合起来,形成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每个乡镇(街道)联系至少2名监管员,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派驻的方式深入乡镇(街道)工作。每个乡镇(街道)设置食品安全办公室,人员编制在3-5人为宜,编制可以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这样设置的优势是,既可以锁定乡镇属地管理的责任,又解决乡镇监管不执法的困境;同时乡镇(街道)食安办对上既接受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又接受县区食品安全办的工作指导,同时协助县区食药监局的具体监管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可以协调当地工商所、农业办、教育办、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共同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3健全制度,逐步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作为乡镇(街道)政府常设机构,承担着辖区内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推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二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督促食品安全成员单位更好地履职尽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食品企业(基地)生产经营行为;三要建立协助执法制度。积极协助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活动,有效弥补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提升监管效能;四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和分析;五要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乡镇(街道)监管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六要建立宣教培训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扩大食品安全宣传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氛围;七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区目标考核体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状》;确保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八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确保履职尽责。凡是发生失职、渎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培训,着力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食安办要将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的培训纳入培训年度工作计划,所有基层监管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执法活动。一是强化业务能力培训。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专家团队、科研院校,围绕基层监管职能、行业特点和监管重点等具体内容,定期开展各类业务能力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确保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实效性。二是强化法律法规培训。定期开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水平。三是强化信息技术培训。食品安全工作千头万绪、复杂多变,新的形势要求基层监管人员不断提高应对高科技和新技术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技性,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举办实战演练,提高监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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