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9:56

消费税法论文

消费税法论文篇(1)

{2}2012年6月3日,江苏盐城阜宁县阜城镇,一狼狗在一男童身上撕咬11口.2013年5月27日,贵州遵义一位老人晨练时,被路边一苗圃蹿出的两只杜高犬咬伤致死,拖行10余米远。2013年6月27日,3岁半的女童在到大连高新园区梁家沟,被一条黑色藏獒咬住脖子致死

{3}余梅,龚勋.武汉1年近8万人被狗咬伤[EB OL].(2013-06-28)[2014-01-05].]

{5}参见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宠物食品十大品牌及2013年宠物市场调研报告[EB OL].(2013-03-12)[2014-01-05].]

{7}同上

{8}David B Wilkins,Animal Walfare in Europe,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Ⅶ-Ⅷ.转引自常纪文.动物福利-中国与欧盟之比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 漆多俊.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 何银松.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J]长春:行政与法,2008(6)

[3] 何银松.论城市居民宠物饲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上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4] 赵如松.上海犬类管理制度的构建[J].长春:法治论丛,2007(1)

[5] 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消费税法论文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扣费标准 状态空间模型

引言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施行至今,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若干次的修订与更迭,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更是出现了质的飞越。从1994年的73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5820.10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从1.6%提升到了6.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调节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缩小人民收入差距水平及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方面表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收入来源的日益多样,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不能公平的调节社会收入,对于不同家庭的实际负担支出不能完全的考虑,仅仅提高免征额的额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调节个人的收入差距。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具有深刻的影响意义。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国内研究成果中典型的有汤贡亮、通过搜集大量数据以实证的方法论证出费用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费用扣除标准=城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城市人均月消费支出;白结林运用定量实证基数分析法测算出居民消费支出与时间的回归模型,并依此预测未来几年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将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国家在费用扣除及生计扣除标准方法的设计上进行对比,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设定提供借鉴;工薪费用扣除额应包括赡养、教育、住房等费用,并用因素分析法对我国赡养人口及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测算。国外研究方面像个人所得税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的美国、英国等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它们在费用扣除制度设计时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自动调整物价制度来应对通货膨胀情况下货币贬值所引起的隐性增税问题。如美国实行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联动机制:加拿大则从开始将“各种费用扣除、税率均根据物价水平确定”这一规定明确纳入个人所得税法中。

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三个假设: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仅仅通过提高免征额并不能解决现阶段财富二次分配不公的问题,通货膨胀因素对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产生影响;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影响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每一纳税家庭存在收入结构及支出方式差异性,每一纳税人所负担的家庭人数决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

一、指标及模型的甄选与确定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当社会CPI较高时,直接表现在于整个社会的消费品价格的升高即物价水平的提升,导致家庭用在生活必需品上的开销升高以及居民取得收入时成本增加。因此,针对本文提出的三个假设结论中前两个结论的论证部分选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变量来衡量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规律,并选取1990至2012年的时间序列集,按收入等级分类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CS)数额及城镇定基CPI(1978=100)数额。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图最重要的就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通过对纳税人超出免征额的部分按阶征收税费,从而将高收入人群中高额收入部分纳入国家税收,通过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的服务及补贴等其他一些手段形成对低收入人群的帮助和扶持,进而优化社会财富的均衡及社会的稳定。从个税的计算方法上可知,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费用扣除标准决定了应纳税额的多少,而费用扣除标准又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息息相关,因此针对本文第三个假设结论,选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自变量,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因变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Rl)及居民消费性支出(CS)数额。

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方法上,多采用固定参数模型进行估计,包括运用协整误差更正的方法等,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影响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经济因素在不断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种变化通过固定的参数模型无法有效的体现,因此本文选取状态空间模型进行实证部分的分析。状态空间模型是动态时域模型,应用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上的优势主要有:一是利用Kalman滤波,将不可观测变量过滤出来,通过预测误差分解计算似然函数,从而可以对模型中的所有未知参数进行估计;二是状态空间模型能够用现在和过去的最少的信息形式描述系统的状态,不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资料,既省时还解决了偏差率的问题。

二、实证分析

(一)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

状态空间模型要求各数据是相互协整或保持长期平稳状态,因此首先对各变量进行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本文选用ADF根检验的方法检查数据的平稳性。原假设XO:存在一个单位根;备选假设Xl:不存在单位根,即时间序列保持平稳。利用VAR模型测算出最佳滞后期P=2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该人均消费支出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个序列非平稳,但是人均消费支出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之间的线性关系是平稳序列,因此拒绝原假设XO即不存在单位根,说明人均消费支出CS1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证明了在考虑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时,引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合理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联动现象。

(二)状态空间模型结果分析与预测

基于上述方法的论证得出所选取的指标之间是平稳且长期协整的,因此将数据代入状态空间模型是有效的,利用状态空间模型操作得出居民消费性支出(SC)与状态向量(al a2)、居民可支配收入(Rl)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之间的关系式:CS=-20.075+a1*RI+a2*CPI通过模型的进一步预测在1990至2012这个序列年内,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影响随时间及相应的经济形势产生变动,变动的趋势以上下震动为主。1990-2004年期间,影响变动的趋势较为平稳,在此期间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向上,趋势较为平稳,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社会通货膨胀系数也不高,人均支出随收入的变动趋于平稳。自2004年开始,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出现迅猛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出现极大的提升,社会通货膨胀系数逐渐加大,收入对支出的影响程度出现下降的趋势。这也直观的证明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高收入者的支出不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高收入者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敏感程度越来越低,也因此说明个税扣费标准应建立分收入等级的扣费制度。

可以直观的说物价指数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在长期的时间序列上是较平稳的,以170为中心线上下波动,但幅度不大。但就短期的时间节点来看,以一年为一个时间序列,物价指数与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是动态变化的,由此印证了本文选取状态空间模型的必要性,可以将影响力持续变化的消费价格指数按时间序列进行回归,以此观测出影响力的变动曲线。

三、结论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将必要的生活支出等费用扣除,以保证征收制度的合理性及公平性。基于本文前述的论证和分析,现得出以下结论:

消费税法论文篇(3)

关键词: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 从价定率计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变动过程

(一)不含定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阶段

1、从价定率征收时的组成计税价格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分别为:(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此时由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会包含定额消费税。

2、复合计税征收时的组成计税价格

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通知》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2001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这两次调整只涉及酒类产品和烟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即组成计税价格未发生变动,仍不包含定额消费税。

(二)包含定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阶段

1、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号),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至此,进口卷烟消费税开始在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了定额消费税。

2、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分别为:(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可见,在复合计税方式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均包含了定额消费税。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变动分析

1、调整后的组成计税价格更加符合消费税的特点。以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例,在复合计税时,调整前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其中只包含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其计税依据中应包括全部消费税,在复合计税时,就应包括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和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如果对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部分,这显然不符合消费税的计税原理。

2、组成计税价格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理论认识和实务操作的统一。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调整之前,理论界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在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应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部分,一种认为在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应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部分。实务中征纳双方在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时的具体做法也不相同。有的计算时包含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有的计算时不包含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调整后,使理论上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的认识得到统一,使实务中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得到了统一。

三、采用从价定率计算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存在的问题

分析发现,虽然08年对《消费税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只对复合计税中所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使其更加符合实际。但笔者认为,对从价定率征收时的所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方法也存在值得改进与完善的地方。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情况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既然是这样,组成计税价格就必须相当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般来说,产品的销售价格是根据成本、利润、价内税税金来确定的,那么组成计税价格也必须包括这三部分,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金。公式推导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金 ; 其中,消费税税金=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所以,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推导得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可知,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其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属于生产成本,因此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只包括成本和消费税税金,没有考虑利润。而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是根据成本、利润、价内税税金来确定的,因此用这个公式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比参照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要少,比自产自用的同类产品的应纳消费税也要少,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进行修正。

四、结 论

综上,虽然2008年对《消费税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但其中对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修正仅仅涉及到了复合计税,对从价定率计税中所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方法未做进一步修正。笔者认为,有必要借助从价定率计税中自产自用环节中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方法对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组成计税计税方法做出修正,在其计算公式中加入利润。当然,在对这两个环节修正基础上,未来还可能将修正的计算方法推广到复合计税中,使《消费税条例》更趋完善。

消费税法论文篇(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也保持了持续增长,但居民消费增长却远低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平均消费倾向由1993年的0.82下降至2007年的0.67,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却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最终消费占gdp的份额由1993年的59.3%下降到2006年的46.9%,消费需求不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偏低且不断下降。而自1993年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速35.2%,个税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185亿元,稳居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然减少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超居民收入增长是否会改变城镇居民的消费选择和消费行为,降低居民的消费倾向,从而抑制城镇居民消费和需求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形成?为此,将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纳入同一框架来研究其对城镇居民消费的长期影响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居民收入和个税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收入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在西方经济学中有许多经典理论成果。凯恩斯(keynes,1936)认为消费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消费的增量小于收入的增量,即绝对收入假说。其后在绝对收入假说基础上,杜森贝里(desenberry,j.s.,1949)指出消费者的当期消费会受到自己过去的消费习惯以及周围消费水平的影响,即消费的“棘轮效应”和“示范效应”,人们当期消费是相对地决定的,消费和收入在长期内保持个相对固定比率,这便是著名的相对收入假说。持久收入一生命周期理论(简称lc-pih)从跨时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揭示了消费者在生命周期中平滑其消费的动机,即在收入高的年份进行储蓄,在收入低的年份借贷或花费储蓄。里兰德(leland,h.e.,1968)的预防性储蓄消费理论认为当未来收入不确定时,消费者将变得谨慎,用增加储蓄的办法来预防收入不确定带来的风险。迪顿(deaton,a.,1991)的流动性约束消费理论认为流动性约束会增加储蓄、减少消费,不论流动性约束何时发生,它都会使一个人的消费比他想要的消费少。基于西方经典消费理论,国内研究者对我国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近年以全国数据进行实证的文献也颇为丰富。刘凤和王玉华2001年用1991—1998年度数据研究发现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之间具有协整关系,城镇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为0.78;张继海和臧旭恒2005年以我国1978~2003年的年度数据研究表明

(二)协整检验与协整方程

如前,本文所涉及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如果这些变量的某种线性组合是平稳的,则称这些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协整关系反映了所研究变量之间存在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对于服从i(1)过程的变量的协整检验,从检验的手段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回归残差的eg两步法;另一种是基于回归系数的johansen检验。eg两步法易于计算,早期被广泛采用,但其缺点是在小样本下,参数估计的误差较大,并且当变量超过两个以上时,变量间可能存在多个“协整”关系,其分析结果不易解释;而johansen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极大似然估计法(mle),优于eg两步法。由于本文研究变量超过两个,样本量也相 对有限,所以这里本文采用后者进行分析。

在运用johansen协整分析方法来检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ldi)、个人所得税(lt)和城镇居民消费(lc)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之前,需要先根据无约束的var模型确定最优滞后期。由于var模型的稳定性是判断模型好坏的关键条件,而且随着滞后期增长模型稳定性越差,所以当var模型不符合稳定条件时的前推一期为最长滞后期,然后根据残差检验逐期剔除不显著模型,通过残差自相关、正态性、异方差性检验的模型为最终模型。依据上述思路,当滞后期为3时var模型稳定性条件不满足,比较滞后1期到2期var模型残差自相关、正态性和异方差性检验,最终确定最优滞后期为1期(检验结果如表2)。用aic、sc、hq信息准则、fpe最终预测误差方法以及lr统计量标准来选择可以得出最优滞后期为1的一致结果。协整检验实际上是对无约束var模型进行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该var模型的滞后期是无约束var模型一阶差分变量的滞后期。

如表3,协整检验的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水平上,变量之间仅有1个协整关系,估计出的经过标准化的协整关系式为:

ec1=lct+0.05404ltt-0.807034ldit-0.024139@trent-1.597067 (1)

(0.01704) (0.04407) (0.00486)

[3.17102] [-18.3125] [-4.96648]

上式所示协整系数下小括号内数字为渐进标准误差,中括号内为t统计量,表明各个变量在协整关系中显著,(1)式可以写做lct=1.597067-0.05404ltt+0.807034ldit+0.024139@trend。由协整关系式可知,就长期而言,收入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决定因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将增长0.81个百分点;长期中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消费具有制约作用,但影响微弱,个人所得税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消费将降低0.054个百分点,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影响居民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上述结论是基于协整检验得出的初步分析结果,有待于结合其它方法进一步验证分析。

(三)granger因果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

协整检验结果证明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为了检验个人所得税及收入对城镇居民消费的长期因果关系,我们采取基于var模型的granger因果检验进行检验。由于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对滞后期的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因此应首先确定合适的滞后期,由前文知最优滞后期为1。表4中列出了滞后期为1、2、3的检验结果,检验的结果一致,说明检验稳定可信。由表4可知,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城镇居民收入不是消费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说明城镇居民收入是其消费的原因。个人所得税不是城镇居民消费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都被接受,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因素,这说明协整关系式中描述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反映的并不是两者间内在的因果关系,只是样本数据的关系。可能的解释是:(1)由于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形化,居民纳税意识及税务部门征管水平不高,使个人所得税实际覆盖居民收入范围比较窄,征收率比较低,个税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低。(2)虽然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迅速,但实际上城镇居民收入还比较低,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 909元,个人所得税覆盖城镇居民范围仍有限(除利息税外),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月纳税额很微小;个人所得税绝对额虽然增长迅速,但相对于我国的城镇人口来说数额还非常小。(3)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主要是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方法实施晚且覆盖面很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不直接。

为了进一步研究变量间关系的作用强度和路径,下面我们将利用sims提出的向量自回归(var)技术进行脉冲响应分析。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var模型中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刻画出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其效应。图2是基于前文确定的var(1)模型,采用乔利斯基(cholesky)解析法模拟的城镇居民消费脉冲响应函数图。因为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故这里没有给出城镇居民消费对个人所得税的冲击响应曲线。从脉冲响应图可以看出:(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一个标准差新息(innovation)在短期内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冲击很小,但呈逐步上升态势。其中内在的逻辑可能在于:一方面,与生命周期一持久收入理论相符,城镇居民具有将收入分配于整个生命周期以平滑消费的倾向;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教育、住房及社会保障等制度持续改革但仍不完善,尤其是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居民对未来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未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使理性的居民并不会把当期提高的收入迅速进行消费,而更多是储蓄;只有在具有持续稳定增收流情况下,才会逐步把增加的收入以至储蓄转化为消费。(2)城镇居民消费自身一个新息的冲击,也呈现出短期对消费影响比较弱,却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城镇居民收入总体还较低,且在转型期人们对未来缺乏确定性的预期条件下,人们不会轻易助长自己的消费。而长期来看城镇居民的消费存在“棘轮效应”。

消费税法论文篇(5)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把消费税率最高调至56%的同时,额外再加征5%的从价税,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这项改革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

(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

(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4)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是对1994年建立的消费税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其调整的内容主要有:第一,提高了烟产品消费税的从价税率。甲类烟的税率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第二,调整了甲乙类卷烟的划分标准。原来50元的分界线调整为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不足70元的为乙类卷烟。第三,增加征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税率为5%的批发环节消费税。这样,烟产品就由征一道消费税改为征两道消费税。

二、新卷烟消费税政策实施的目的及存在问题

消费税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图或政策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高比例对卷烟征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这次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负的目的社会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有控烟与增收双重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也说“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政策的宗旨实现了吗?笔者认为对限制烟产品消费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

首先,据财政部的统计和分析,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入来源减少;去年下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幅逐月回落。今年虽然随着经济的回暖,财政收入有所好转,但减收数额仍比较大。烟产品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对其增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虽然提高烟税会减少香烟的销售量,但是由于吸烟的成瘾性,消费减少的比例通常要低于税率提高的比例,其结果是提高了总的税收额。基于香烟-0140的价格弹性,香烟税率提高1%,销量减少014%,也就是说,因销量减少所损失的税收将被税率提高所增加的税收所抵消而且还有盈余。

其次,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控烟的作用有限。很多控烟组织认为提高税率能够减少烟草危害,但笔者认为,提高烟草消费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是肯定的,但能不能达到控制烟草消费的目的,还有待观察。我国的消费税是价内税,提高消费税,在我国不一定引起产品销售价格的上升,达到限制购买与消费的目的。另外,由于我国烟草产品消费者的特殊性,提高烟产品消费税,可见,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只是改变吸烟者所吸的烟的品牌,选择较低价格的品牌,使得在不改变烟量的情况下,亦不增加开支。

三、卷烟消费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无论从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优化税制,减少吸烟者来看,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是必要的,可行的,但是我们也看到卷烟消费税率的提高对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有直接作用,但对调节消费者消费,真正达到控制卷烟消费的效果没有明显影响,目前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针对本文提到的卷烟消费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首先,改变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如此,不仅可提高价格、税金的透明度,以利于发挥价格税收各自的独特作用,更重要的是,能让购买者或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获取某种商品或服务付出的实物代价和税收代价各是多少,使消费税成为购买决策不可忽视的因素,便于对购买的得失进行最合理的权衡。毫无疑问,它将增强消费者的税收意识,使消费税真正成为购买行为或消费行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其次,仅仅通过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来达到调节卷烟消费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以其他手段,例如:端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对禁烟的认识,带头不吸烟。同时,要改变把烟的生产和销售作为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观念;加大对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各种媒体做香烟广告等等。

再次,改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为适当兼用累进税率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而以比例税率为主。比例税率的特点是:同一消费品、同一消费行为维持同一税负水平,在一般情况下体现了“平等”原则。但比例税率对不合理消费非公平消费缺乏“惩戒”功能。若适当采用累进税率则调节消费的效果会得到明显提高。

第四,改消费税主要在商品流转的起点征税向批发零售环节延伸。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作业一直依原税制安排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亦即国内商品流通的入口处。这种税制设计给纳税人规避纳税提供了条件,例如应税生产企业往往通过申办销售公司,采用“定价转让”方式减少纳税。这不仅造成国家本应取得的财政收入流失,而且削弱了消费税应发挥的作用甚至使消费税形同虚设。因此,应考虑将消费税的征纳税环节向前延伸,尽可能转移到批发乃至零售环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征管办法,将消费税由间接税转型为直接税,使纳税人与负税人相统一,税负不再转嫁,在征税作业上直接体现谁购买(消费)谁交税的原则。可以肯定,消费税的效能将得到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溶沧,赵志耘.财政政策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消费税法论文篇(6)

关键词:燃油税制改革 福利分析 效用函数

问题提出

我国自2001年开始制定燃油税改革初步方案,至今已有9年有余。其间,各种关于燃油税税制的改革方案不胜枚举,关于燃油税税制应该怎样进行设计的调查和研究比比皆是,燃油税税制改革本身的复杂性仍然为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艰难的考验。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具体强调了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及应切实做好的实施工作。其中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以及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实施时间五部分。但这并没有提出最终解决方案,相反的,更多地是为其改革路途指引一个改革的方向。因此对于燃油税制改革的进一步研究则是必不可少的。

燃油税税制的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在分析和考虑它的时候必须用整体的思想将其放在社会这个复杂的系统中来步步解剖。它本身具有复杂性,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如政府(G)、居民消费者(RC)、客运和货运消费者(DC)等。对政府(G)而言,费改税要有必须的税收收益水平才有可能在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之后,在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吸引力度下降之后,仍然维持我国大规模的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对居民消费者(RC)而言,政府的税收政策是否可对其消费习惯、消费结构有所引导,减少其对高能耗、高污染机动车的需求;同时还要考虑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及其能承受的最高消费价格等问题。同时客运和货运消费者、公路建设者、原油及成品油供应者,也均是燃油税制改革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本文利用西方经济学假设理念,来分析税费改革是否有利于增加社会总福利。

燃油税制改革的理论抽象和模型构建

(一)燃油税制改革的理论抽象

首先,燃油税制的改革将引起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再分配,引起不同的福利改变量。在对利益主体进行界定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单个人作为一方利益主体来分析和研究,这样的研究思路必定会得到十分精确的结果。但每一个个人作为利益主体的最小单位,必将导致研究过程中异常复杂的计算,即使通过计算机的超强计算能力得到解决,前期对个人在燃油税制改革前的初始条件相关数据的搜集也必定花费过多的人力及研究经费。故为了简化计算量和解决数据可得性等问题,笔者建议运用类似于投入产出表编制过程中所运用的部门划分分析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界定。具体可划分为:政府(G)、居民消费者(RC)、客运和货运消费者(DC)、出租车消费者(TC)、公交车消费者(PC)、公路建设者(PB)、供应者(S)、汽车行业(CI)等。其次,关于燃油税制改革本身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定量化的界定。依据微观经济学中的消费者理论,基于可定量研究的考虑,笔者将税制改革的效应归结在对燃油价格(Po)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可支配收入(DI)的影响上。

以上理论的抽象过程可由图1表示。

燃油税制改革本身引起的变化可用以下两种情况来描述:

一次性征收税:DI`=DI-T (T指一次性征收的税额)(1)

征收从量税:Po`=Po + t(t指对燃油消费量征税的税率)(2)

(二)仅含居民消费者单方利益主体的消费者福利分析模型

上文已对相关利益主体以及燃油税制改革本身进行初步定义,下文将建立一个仅含居民消费者单方利益主体的消费者福利分析模型,即仅仅考虑燃油税制改革前后,不同的燃油价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应的居民消费者的不同福利水平,进而求出居民消费者的福利改变量。

首先,需对本研究中的居民消费者进一步假定,即指使用机动车而存在的燃油需求者;其次,为了简化计算的复杂程度以及解决数据可得性等问题,后文的整个论证中都将对产品采用分类分析法,且将燃油产品之外的产品均当作其他产品处理。因此在消费者福利模型中,仅含有两种需求―燃油需求(Xo)及其他产品需求(Xc),这样消费者面对的消费束可用(Xo, Xc)表示。相应的存在燃油价格Po和其他产品的价格Pc两个价格。同时由于其他产品为综合产品,可选择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作为其价格近似值。最后居民消费者的福利选取适合的效用函数作为对居民消费者福利的货币度量。模型如图2所示。

具体的函数关系可描述如下:

燃油税制改革前的居民预算约束方程:

DI=Po*Xo+ CPI*X c(3)

燃油税制改革后的居民预算约束方程:

DI-T=(Po+ t)*Xo+ CPI*X c(4)

燃油需求函数:

Xo=X(Po, Pc, DI) (5)

其他产品需求函数:

Xc=X(Po, Pc, DI) (6)

居民消费者的效用函数:

U=U(Xo, Xc) (7)

福利改变量:

W=W1-W2=U1-U2=U(8)

(W1、U1表示燃油税制改革前的相应变量的值,W2、U2表示燃油税制改革后的相应变量的值)

在本模型中,税率(t),燃油价格(Po),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DI)均为外生变量,而燃油需求(Xo)、其他产品需求(Xc)、效用(U)、福利水平(W)以及福利增量(W)则为内生变量。其中假定整个过程中居民无储蓄行为,即居民将所有可支配收入用于燃油和其他产品的购买,且采用如上线性预算约束方程。

取定特定形式的效用函数,在预算约束条件下得到一个条件极值的模型,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可求得在效用最大化条件下的燃油需求函数和其他产品需求函数。燃油税制的改革引致预算约束(Po, DI)的改变,求得不同的需求,将不同的需求值带入效用函数进而得到不同的效用,因为在本研究中居民效用函数是居民消费者福利的近似货币度量,即求得燃油税制改革前后不同的福利水平。两者相减即可得到燃油税制改革前后居民消费者的福利改变量。

关于这一研究中涉及的求需求函数时的拉格朗日函数构造以及具体数据处理和计算,将在下文基于真实家庭数据的实例中具体介绍。

此外,如果需要进一步将仅含居民消费者单方利益主体的消费者福利分析模型拓展为含多部门利益主体的社会福利分析模型,可以采用本研究中所用的类似研究思路和方法。

基于真实家庭数据的实例

上文具体讨论了模型的构建思路及相关理论基础,本部分将运用真实的家庭数据,计算出燃油税制改革前后的福利改变量。但本部分中集中讨论仅含居民消费者单方利益主体的消费者福利分析模型。而多部门利益主体的社会福利分析模型在分析思路上类似,计算却复杂许多,在此不述。

(一)数据来源以及处理说明

本部分主要对下文所用的数据来源以及处理数据的原因和依据进行说明。

数据可以分为直接数据和间接数据。由于研究时间和经费限制,以及收集直接数据的专业性,本文中所使用数据是来自《中国统计数据库》或者中国政府门户网站的间接数据。数据大致包括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原油价格(Po)、原油人均需求(Xo)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DI)。

其中,选择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作为其他产品的价格。选择原油价格(Po)的原因如下:

一是国内从原油到成品油的加工提炼技术与国外先进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将这种差异也加入模型中,更宜选择原油价格而不是成品油价格;二是因为成品油的具体形式千差万别,价格也不尽相同,因此选择统一的原油价格更宜计算。相应的,需求也采用原油需求。人均需求数据(Xo)则采用部门划分法取代考虑单个个人利益的方法。本研究中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则选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DI),主要是因为城镇居民消费和农村居民消费总量和结构有巨大差异,为了简化研究,仅考虑城镇居民,而暂时不考虑农村居民。

以上的数据选取,对整个研究分析的总体思路和方法并没有影响,即不同数据均可用模型来分析和计算。其次,选择人均数据,直接可得到人均效用,相应的测度为人均福利,比选用个人数据更易于计算并具有代表性。而在下面的模型中,用人均福利来近似衡量社会总福利,相应的可以得到福利改变量。

(二)模型的具体化

将上文提及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加工可得到表1。从表1中最后两列的数据来看,燃油需求与其他产品需求的支出份额存在一定的规律。支出份额变化缓慢,且燃油的平均支出份额与其他产品的平均支出份额的比例向1∶9的趋势趋近。即,燃油的平均支出份额向1/10趋近,其他产品的平均支出份额向9/10趋近。所以,采用参数值如下的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可用于预测燃油税制改革前后的效用改变量(或者说福利改变量):

U(Xo, X c)= 1/10*lnXo+9/10*lnXc(9)

选定了本例中的效用函数,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可得到燃油税制改革前后的两个条件极值模型:

燃油税制改革前有:

Max U (Xo, Xc) = 1/10*lnXo+9/10*lnX c

s.t. DI=Po*Xo+ CPI*X c

构造拉格朗日辅助函数:

L= U (Xo, X c)- λ(Po*Xo+ CPI*X c- DI)

求解可得:

Xo=DI/(10*Po)(10)

X c= 9*DI/ (10*CPI)(11)

燃油税制改革后有:

Max U(Xo,X c) =1/10*lnXo+9/10* l n X c

s.t. DI-T=(Po+ t)*Xo+ CPI*X c

构造拉格朗日辅助函数:

L=U(Xo,X c)-λ[(Po+t)*Xo+CPI* X c-(DI-T)]

求解可得:

Xo`=(DI-T)/ [10*(Po+t)] (12)

Xc`=9*(DI-T)/(10*CPI) (13)

将燃油税制改革前后的需求函数式(10)、(11)、(12)、(13)代入效用函数式(9)可求得效用改变量即福利改变量为:

W=W1-W2=U1-U2=U

=1/10*{(DI- T)/[10*(Po +t)]}+9/10*[9*(DI-T)/(10*CPI)]- 1/10*[DI/(10*Po)]+9/10*[9*DI/(10*CPI)]

(14)

将外生变量税率(t)、一次性税额(T)、燃油价格(Po)、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DI)带入上式即可求得具体的福利改变量。由于税率(t),一次性税额(T),燃油价格(Po),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DI)均为外生变量,其绝对值的大小并不会对本次研究的结果造成影响,为使研究具有一般方法性的指导意义,本研究并不对其进行具体的数值赋值。

(三)结果

假定燃油税制改革仅仅调高征税税率(t),(若只考虑W的正负号)则等价于把正的t值代入式(14),结果是得到负的W值;假定燃油税制改革仅仅取消公路养路费等税额的征收,(若只考虑W的正负号)则等价于把负的T值代入式(14),结果是得到正的W值;假定燃油税制改革同时调高征税税率(t)和取消部分公路养路费等税额的征收,(若只考虑W的正负号)则等价于把正的t值和负的T值同时代入式(14),结果W值可能为正,可能为负,也可能不变。但同时政府税收收入可能增加,可能减少,可能不变(取决于税率变化幅度以及燃油需求的弹性等)。这一结果可由表2表示。

结论及启示

通过前文的研究得到了居民消费者福利模型及其分析范式。只要数据可得,就可对一系列作用于价格或收入的政府政策选择或其他类似市场变化所引致的居民消费者福利影响进行详细地分析和计算。例如,在本研究所用的数据下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仅仅调高征税税率而维持公路养路费等税额的征收水平不变,将降低居民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仅仅取消公路养路费等税额的征收而维持征税税率不变,可以提高居民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同时适度调高征税税率和逐渐取消部分公路养路费等税额的征收,可以在维持消费者福利水平不变甚至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消费者消费习惯向低能耗、少污染的方向转变。

故而,政府在制定某项特定政策时,不应局限性地考虑单一的相关利益主体,而应从全局出发分析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得失,权衡多项政策目标后在其间找到相应的均衡点。例如,在政府调高征税税率意图增加税收收入时,应同时考虑高税率给消费者造成的福利水平下降和社会无谓损失。而这种给消费者造成的福利水平下降和社会无谓损失又可以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或者是取消部分公路养路费等税额的征收的配套政策来弥补。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数据的可得性和计算简化性进行了一系列严格假定。如果数据和计算可行,关于模型本身,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其他研究思路:

考虑非线性预算约束函数;根据数据估计更为真实的效用函数;在部门划分分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到各部门中的个人,在个人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税制改革的利得和损失;在进行社会福利分析时不仅仅是用平均数据来测度整体,或是通过对各部门福利改变的加总来测度整体福利改变量,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不公平的测度系数来调整社会福利函数;在本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建构拓展的含多部门利益主体的社会福利分析模型来分析更为复杂的问题等。以上的考虑必将使模型更加贴合事实,进而得到更准确和更全面的分析结果,使模型具有更强的解释和预测能力。在有关的进一步研究中可对其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李子奈,潘文卿编著.计量经济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李艳梅,杨涛.北京市出租车市场管制模式的福利分析[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李品芳,骆颖.燃油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

4.冯浩.费改税方案及对运输行业的影响[J].运输经理世界,2007(9)

消费税法论文篇(7)

有效税率分为边际有效税率和平均有效税率,前者是指边际税基所承担的有效税率,后者等于税收收入与相应税基的比值。相对于法定税率和宏观税负,有效税率更能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同结构要素所承担的税负水平。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本文将税收收入分为资本收入税收、劳动收入税收和消费支出税收。将分别计算资本、劳动和消费的有效税率,并用三种有效税率进行实证分析。

一、税收的归类

(一)资本税收。对资本征收的税收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中都有所体现。对资本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应计入对资本征收的部分。

(二)劳动收入税收。劳动收入是劳动者出售劳动力所获得的报酬。对劳动收入征收的税收包括农业税、牧业税、社会保险基金和来自于劳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虽然没有采用税收的形式,但是国际上一般将其作为税负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本文将其纳入劳动收入的有效税率的计算。

(三)消费支出税收。本文的消费支出税收是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征收依据的税收的总称,包括特别消费税、农业特产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盐税、屠宰税、关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对消费征收的部分和消费税。

二、对部分税种的处理

(一)流转税的处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的,它同1994年前的产品税、营业税都属于部分对资本收入征收(如对机器设备和中间产品征收的增值税),部分对消费支出征收(如对最终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改为流通领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视为完全对资本征收。因此,对于流转税的整理方法,本文参照刘溶沧、马拴友(2002)的方法,按照最终消费率即支出法GDP中最终消费所占的比例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消费支出征收的部分,并与消费税合并计入对消费征收的流转税,计算公式为:1994年前对消费征收的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最终消费率;1994年后对消费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最终消费率+消费税。同理,1994年前对资本征收的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本形成率;1994年后对资本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资本形成率+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由于个人所得税一部分针对劳动收入征收,如工资、薪金所得,一部分针对资本收入征收,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需要将个人所得税在劳动和资本收入间进行分配。本文按照城市家庭收入中工薪收入与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劳动收入的税收和资本收入的税收两部分。

(三)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的处理。《中国统计年鉴》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统计为农业各税。而在中国现行税制中,农业税、牧业税属于农业税类,由于农牧业从业者主要是通过投入劳动获得产出,因此作为对劳动收入征税;农业特产税也属于农业税类,但主要对农产品的消费行为征税,因此作为对消费支出征税;契税属于财产税类,耕地占用税属于资源税类,将耕地视为资产的一种,因此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计入对资本收入征收的税收。

(四)关税的处理。Mendoza(1994)就曾指出,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问题时,由于许多产品依赖于进口,应将关税纳入有效税率的核算体系。关税属于流转税类,是海关机构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税收。关税的征收涉及国民经济的投入产出和消费结构,在本文的核算中,将关税计入对消费支出征收的税收。

三、资本、劳动总收入以及消费支出的核算方法

(一)资本总收入。由于缺少直接的统计项目,对资本收入的核算较为复杂,本文采用以下核算方法:资本总收入=营业盈余-企业亏损补贴+资本税收。1994~2006年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份计算而得;1985~1993年(营业盈余-企业亏损补贴)数据根据刘溶沧、马拴友(2002)论文中的数据(资本收入-资本征税)计算。

(二)劳动总收入。劳动总收入等于劳动税收与税后劳动报酬之和。由于税后劳动报酬在1990年前缺乏年鉴数据,本文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劳动收入:1985~1998年劳动收入根据刘溶沧、马拴友(2002)所提供的劳动报酬加上劳动税收计算;1999~2003年由《中国统计年鉴》中各省劳动报酬合计而得。

(三)消费支出。消费支出用最终消费表示。最终消费指常住单位从国内和国外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根据前面的核算方法,计算出资本总收入、劳动总收入和总的消费支出。然后,按照上述各种税收的归类,用下面的公式就可以计算出资本、劳动和消费有效税率:

资本有效税率(ktaxr)=■(1)

劳动有效税率(ltaxr)=■(2)

消费有效税率(ctaxr)=■(3)

图1给出了三种有效税率变化趋势图。(图1)从中可以看出,在三种有效税率中,资本有效税率最高,而且与另外两种有效税率相差比较悬殊。资本有效税率在1986年达到最大值为35.6%,在其他年份有较大的波动,但总体水平一直在20%以上。从国际比较看,我国资本有效税率也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程度,OECD国家资本有效税率平均只有22%,G7国家平均为24.4%,欧盟成员国平均为21.2%。图1表明,我国劳动有效税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1985~2003年一直低于消费有效税率,在三种有效税率中处于最低水平,而从2004年开始高于消费有效税率,说明随着我国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税收在总税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985~2005年消费有效税率在平稳中呈现下降的趋势,尤其是近几年下降的比较明显,说明目前我国消费有效税率的水平比较低,消费税收还有一定的增税空间。同时,通过三种有效税率比较分析也说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应注重结构性减税,降低资本的有效税率,适度提高劳动和消费的有效税率。

四、有效税率对经济增长影响理论分析

我们在Milesi-Ferretti,GianMariaandNourielRoubini(1995)给出的框架下研究有效税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考虑一个两部门的经济,第一个部门生产物质资本,第二个部门生产人力资本。设K表示物资资本,L表示人力资本,生产函数是规模不变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Yt=A(vtKt)?琢(utLt)1-?琢(4)

其中:v和u分别表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用于生产产品的投入比例。设物质资本存量的折旧率为?啄。人力资本是一个非市场性的活动,也采用以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并且设人力资本的折旧与物质资本的折旧相同,也为?啄,则有:

■t=B(xtKt)?茁(ztLt)1-?茁-?啄Lt(5)

其中:xt和zt分别是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入比例。

政府部门的预算约束为:

■=rtBt+Gt-Tt(6)

其中:Bt是政府债券,rt是它的利率,Tt是税收收入。整个经济的资源约束为:

■=Yt-?啄Kt-Ct-Gt(7)

其中:Ct和Gt分别是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

假定家庭同质,并且永远存续,其终生效用以下列效用函数表示:

U=■e■u(C■,l■)dt(8)

其中:p是时间偏好率,l是闲暇时间。假定即时效用函数采用固定跨期替代弹性形式:

u(C■,l■)=■-1,?兹≠1logC■+?着logl■,?兹=1(9)

其中:?兹是跨期替代弹性的倒数。在人力资本积累技术约束(5)和下式的预算约束下使效用最大化:

R■■(1-?子■■)v■K■+R■■(1-?子■■)u■L■+r■B■-C■(1+?子■■)-■■-K■-■K■≥0(10)

其中:R■、R■是资本和劳动的收益率,?子■、?子■■是对资本和劳动征收的税率,?子■■是对消费征收的税率。每个人的时间禀赋假定为1,即lt+ut+zt=1,显然有总的税收收入为:

T=?子■R■vK+?子■■R■uL+?子■■C(11)

企业分别以利率R■、R■雇用资本和劳动,在利润最大化时,劳动和资本的边际产出等于其边际成本:

R■■=?琢A(■)■(12)

R■■=(1-?琢)A(■)■(13)

当消费、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都以相同的增长率?酌增长,要素配置u,v,z保持不变时,经济达到均衡增长路径。

Milesi-Ferretti,GianMariaandNourielRoubini(1995)在一些假设条件下(此处从略)得出平衡增长路径上的经济增长率为:

?酌=■[D(1-?子■)■(1-?子■)■(u+z)■]■-?籽-?啄](14)

其中:D=(?琢A)?茁[B(1-?茁)]1-?琢{(1-?琢)?茁/[?琢(1-?茁)]}?茁(1-?琢)。

以上分析表明三种税率通过直接或间接影响资本收益率而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五、有效税率对经济增长影响实证分析

在实证研究中,Bleaney等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是非扭曲性税收,利用非扭曲性税收来为生产性消费融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扭曲性税收则降低了经济增长率。Daveri和abellini的研究则表明劳动税的扭曲效应要大于资本税和消费税。刘溶沧、马拴友(2002)发现我国对资本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但不影响劳动供给,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负效应;对劳动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刺激了劳动供给,对技术进步没有影响,总效应是降低经济增长;对消费支出征税,提高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不影响劳动供给,最终效应是不妨碍或弱促进经济增长。

人均产出增长主要取决于资本或投资大小。另外,经济增长研究表明,经济的开放程度也对经济增长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建立如下的回归方程(样本期间:1985~2006年):

gpgdp=-0.02ktaxr+0.0015ctaxr-0.014ltaxr+0.43ifr+0.18open+■t(15)

(-1.75)(0.36)(-3.12)***(2.56)**(1.67)

■■=0.87■■-0.47■■+?着■

(3.93)***(-2.17)**

R2=0.74D.W.=1.73

其中,gpgdp表示实际人均GDP增长率,ktax、ctaxr、ltaxr分别表示由(1)、(2)、(3)式计算的资本有效税率、消费有效税率、劳动有效税率,ifr为投资率,open为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用来衡量开放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消费税法论文篇(8)

关键词: 图示法;教学实例;问题

Key words: graphic method;teaching instance;problem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1-0194-03

0 引言

“图示法”是以图形为载体,将抽象冗长的文字表述进行加工简化,突出要点,使其生动化、形象化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可以运用于多门学科中,既可以是专业课也可以是基础课,可用于理论课也可用于实践课,但在运用中要注意精选内容和图示的协调性及有效性。由于我国税收新政策不断出台,税收系列课程的理论知识复杂而枯燥,知识点很多,单一教学法容易使学生疲劳,甚至出现逆反心理。在税收课程教学过程中运用图示法,借助数学图形、表格、思维导图等将难点重点简明扼要表现出来,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引导学生动手、动脑、用心参与制作,培养团队合作及创新意识,进一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实现教学相长。

1 图示法的优点

科学研究表明,人的认知水平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对学习材料的理解程度会影响知识识记的难易度,而模象直观比言语直观在大脑留存印象更深。如果教学内容是枯燥的,教学方法单一化更容易使学生疲劳,甚至厌学,影响教学效果。如果借助一些简明的符号、精炼的文字或者图形(箭头)图表,教师通过精心组织,将授课内容编排成一定的图文式样,让学习内容更加形象、简约,激发学生学习欲望,易于被学生接受,增强了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理解和联想,为后续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同时,通过指导学生自己动手总结绘制图表,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税收课程的教学实践举例

税收系列课程是会计、税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一直受到高度的重视。然而,由于该类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税收政策变动较快,知识点很多,加之抽象的学科术语或学习内容量过大等原因,易使学生产生学习的畏难情绪,学生的学习积极主动性较差,本系列课程的教与学矛盾一直较为突出。为此,针对某些知识点,我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图示法进行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国家税收》课程为例,举例如下:

实例一:辨析起征点和免征额。

第一步:明确概念(相关概念见教材)。

根据概念,画出简图(如图1),明确指出两者不是一回事。图中P点以下部分、Q点及Q点以下部分是不征税的。达到或超过P点的全额计税,超过Q点的部分差额计税。

第二步:引导学生简单分析图2中的M、N、F、A、B、C、P或Q点的不同计税情况。

得出结论:低于起征点的不交税(F点),高于免征额要交税(B、C);只有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免征额可以照顾到适用范围内全部纳税人。

第三步:组织学生看图讨论:如果调整免征额,对国家、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第四步:教学拓展:我国几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背景及影响。

实例二:理解税率适度原则――借助“拉弗曲线”。

图3所示的拉弗曲线理论是由“供给学派”代表人物、美国阿瑟・拉弗教授提出的。拉弗曲线用一个抛物线描绘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当税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时(0―E),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超过这一限度时(E点),继续提高税率反而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图中税率为零或1(100%)都会使税收收入归为零。

结论:高收入不一定要实行高税率,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思维拓展:作为最活跃的税制要素,确定税率应考虑哪些因素?

实例三:比较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了图1、图2、图3这类数学简图外,表格的运用也便于对比学习,加深记忆。如表1,从税收分类角度对比分析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大税种。

实例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这是消费税计算中的一个难点。利用图4,一目了然,对号入座。

相关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②。

实例五:每章小结:思维导图。

思维导图是号称“智力魔法师”、“世界大脑先生”的托尼・巴赞发明并推广的。他认为思维导图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图形技术,其方法和原理适用于每个人。用色彩、图形、文字将围绕关键词的体系画出来,既能提高记忆力,又能理清思路,还能培养一定的创造力,最大限度地使我们的大脑潜能得到开发。

思维导图用途广泛(图5)。在教学中既可用于新课的学习,也可用于复习课的整理。在国家税收课程教学中,我注重引导学生进行课后的总结复习,借助纸和笔进行手工绘制思维导图。(图6)

3 在教学中运用图示法要注意的问题

为了达到化繁为简、变抽象为具体的效果,我们可以通过图示法进行教学的内容有很多。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从学生实际需求出发,不断地推陈出新,从而让图示法教学的良好效果得以彰显。因而,在教学中运用图示法要认识到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学生的认知水平,只有较难理解的问题用图示表现更能发挥图示法的实效,同时配合具体的例题讲解,才能达到教学的真正目的。采用图示法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记忆、运用知识点,如果一昧追求图示数量而忽略图示质量,不仅会增加教师的备课负担,甚至会让学生分不清重难点,平均使力,适得其反。

其次,要注意图示法内容的概括性和形式的多样性。这就要求教师进行充分的课前准备,吃透吃准教学内容,在设计上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创新思维,与时俱进,严谨治学,根据授课对象灵活调整内容和形式,努力做到因材施教。

再次,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设计图示,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不同见解。在明确设计要求后,学生们可以自由组合为若干小组,事先就某一个或某几个疑难点进行图示设计,然后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教学互动。这不仅利于培养同学们的创新意识、团队意识,也有助于提高动手能力、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做到学以致用。

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有效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是促进教师和学生共同发展的基石。总之,在税收课程教学中适当运用图示法,对于提高教师授课水平,促进学生有效学习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胡志华.图示法在财会教学中的应用思考[J].时代经贸,2014(2).

消费税法论文篇(9)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2、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殖税。增值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即将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先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再并入应税销售额中按规定征税。会计处理上应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押金与不含税收入的差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转“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成本即可。

3、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收取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消费税。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2、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关消费税的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3、酒类产品押金的会计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酒类产品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法不一样。对纳税人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纳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消费税额。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不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4、加收的押金的会计处理。

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所得税

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纳税调整时是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调整?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已经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金,则在所得税纳税调整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则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04年4月实现应税消费品(税率为10%)销售额1000000元,另没收的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17000元,则包装物押金具体计算如下:

逾期包装物的不含税收入=117000/(1+17%)=100000(元)。

押金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押金应纳消费税=100000×10%=10000(元)。

消费税法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11-0074-08

一、文献概览

传统的凯恩斯主义观点认为,税收对总产出的乘数效应是负的,即对经济的作用是负向的。而从现代大量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文献来看,不同的研究者研究的结果有所差异,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从不显著到非常大。

Stokely和Rebelo[1]对美国的数据研究表明,税收改革对于美国的经济增长率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而且这一结论在理论上是稳健的,实证上也是一致的。类似的国别研究,如Myles[2]对英国的研究,Mendoza等[3]对18个OECD国家的研究,Wang和Yip[4]对台湾的研究,都表明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或是非常微弱。Wang和Yip还进一步指出,税收对于增长无显著影响的原因,是由于消费税对于经济增长的正向影响抵消了要素征税(factortaxation)对经济增长的负向影响。

一些学者通过国别研究得出了税收与经济增长负相关的结论。Bibbee等[5]利用OECD国家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无论是采用平均税率、边际税率还是平均直接税率,税收都与经济增长呈现出负向的关系。此外,Plosser[6]对OECD国家的研究,Marsden[7]对多国数据资料的研究, Karras[8]对11个OECD国家的研究均表明较高的税率对于降低产出水平和经济增长率有着长期的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得出了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Capolupo[9]在Barro和Luc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建立新的模型。在他的新模型中,考虑政府投资公共教育从而增加人力资本存量,为了平衡预算政府须对产出征税。他得出由于征税是用于生产性的目的,所以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的结论。在税率达到60%―70%之间,税收促进经济增长。此外,Uhlig和Yanagawa[10]利用世代交叠内生增长模型的研究, Turnovsky[11]和Capolupo[12]的研究均表明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是存在。

学者们在研究税收负担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同时,还进一步地从税收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外学者通常是从对资本所得征税、对劳动所得征税和对消费征税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于资本税,学者们的分析比较一致,认为其存在着扭曲效应,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对于劳动税,学者们对其是否存在扭曲效应所持观点有所差异,实证分析的结果也各有不同。对于消费税,争论的观点在于效用函数,如果效用函数不包括闲暇,消费税被划为非扭曲性税收。

格雷纳[13]利用数理模型得出结论扭曲性税收(所得税)提高税率意味着对资本收益征收更高的税收,抑制了私人投资,从而减缓经济增长,非扭曲性税收(消费税和劳动税)不影响私人资源的配置,对于经济增长率没有直接的影响。Zeng和Zhang[14]得出了同样的研究结果。Milesi-Ferretti和Roubini[15]的研究表明收入税降低经济增长率,消费税对经济的影响取决于闲暇的定义。在实证研究中,Bleaney等[16]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是非扭曲性税收,利用非扭曲性税收来为生产性消费融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扭曲性税收则降低了经济增长率。Daveri和Tabellini[23]的研究则表明劳动税的扭曲效应要大于资本税和消费税。

国内很多学者也就我国税收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李晓芳[17]、马拴友[18]、马栓友和于红霞[19]、李永友[20]等研究的结果表明:我国税收和经济增长呈现负向关系 ,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但是这些研究都是把我国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而我国各个省份经济差异比较大,所以将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总体来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可能有所不妥。本文将利用面板数据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同时从所得税、消费税和劳动税的税收结构角度对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理论分析

格雷纳[13]模型从所得税、消费税和劳动税三个角度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其所指的所得课税包括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本文对格雷纳的模型进行修正,分析资本税、消费税和劳动税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经济由三个部门构成:代表性家庭、代表性企业和政府。代表性家庭的目标是在其预算约束下实现效用贴现流量V最大化:

maxV=∞0e-rtU[C(t)]dt=∞0e-rt[C(t)1-σ-1]/(1-σ)dt (1)

其中,C(t)为消费函数,σ为消费的边际效用弹性,假定其为常数。r表示不变的时间偏好率。效用函数U(・)是严格凹函数,并且U′(・)<0。假定劳动供给无弹性,并标准化为1,这样所有的变量均为人均指标。家庭的预算约束随着政府征收的税收的变化而变化。

假定生产部门由一个从事竞争性活动的企业代表,其生产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函数:

Y(t)=AK(t)1-αG(t)α(2)

Y(t)为宏观经济产出总量,A为正常数,K(t)为人均物质资本存量,G(t)为人均公共资本存量,属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用品。该模型不考虑公共物品的拥挤效应。

假定政府征税后,一方面用于公共消费Cp(t)和一次总付的转移支付Tp(t),一方面用于基础设施投资G(t)和用于投资补贴θK(t)。政府预算保持平衡,T(t)表示在t时期的税收收入。

在对资本所得征税的情况下,假定税率为τ,利用现值汉密尔顿函数的最优化求解可以得到平衡增长率

由于篇幅所限,文中直接给出了最终结果,而将推导过程省略。如有需要,可联系本文作者。:

C・C=1σ-r+(1-τ1-θ)(1-α)AK-αGα(3)

其中C・为C的增量

利用类似的方法,可以得到在对消费征税,税率为τC∈(0,1)时的平衡增长率:

C・C=1σ-r+1-α1-θAK-αGα(4)

和对劳动征税,税率为τL时的平衡增长率:

C・C=1σ-r+1-α1-θAK-αGα(5)

由这三种情形下的平衡增长率可以看出,对资本所得征税将会降低平衡增长率,而对消费征税和劳动征税对于平衡增长率没有直接的影响。本文将首先分析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然后将资本税率、劳动税率和消费率共同引入模型,以分析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三、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1.面板数据模型

面板数据模型一般形式为:

yit=αit+β′itxit+μit i=1,2,…N;t=1,2,…T(6)

其中,xit是影响所有横截面单元的外生变量向量,βit是参数向量,αit代表了截面单元的个体特性,反映了模型中被遗漏的体现个体差异变量的影响,μit是个体时期变量,代表模型中被遗漏的体现随截面与时序同时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下标i代表不同个体,t代表时间。

假定时间序列参数齐性,即参数不随时间变化,上式可以写为:

yit=αi+β′ixit+μit(7)

其中αi和βi取值只受到截面单元不同的影响,这是一个变系数模型。在参数不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下,截距和斜率又可以有如下两种假设:

假设1:混合回归模型,也即截距和斜率在不同的横截面样本点上都是相同的,即:

yit=α+β′xit+μit(8)

假设2:变截距模型,也即斜率在不同的横截面样本点都是相同的,但截距不同,即:

yit=αi+β′xit+μit(9)

要对模型进行正确的估计,必须对模型的设定进行检验。首先检验假设1,如果检验结果不拒绝假设1,则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如果拒绝了假设1,就应该检验假设2,如果假设2也被拒绝,就采用(7)式表示的变系数模型。

对两个假设的检验是根据F检验进行的。检验假设1的F统计量为:

F1=(S3-S1)/[(N-1)(K+1)]S1/[NT-N(K+1)]~F[(N-1)(K+1),[NT-N(K+1)]](10)

检验假设2的F统计量为:

F2=(S2-S1)/[(N-1)K]S1/[NT-N(K+1)]~F[(N-1)K,NT-N(K+1)](11)

在式(10)和式(11)中,S1、S2和S3分别为采用模型(7)、(9)和(8)时的残差平方和,N为截面样本点的个数,T为时序期数,K为自变量的数目。

2.数据来源

样本区间选择为1994―2003年,以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以下均简称为各省)为研究个体,重庆并入四川省,新疆统计数据由于部分指标无法获得没有列入。因此,本文实际包含29个省份的数据资料。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模型,同时考虑到我国省际数据的可得性,结合赫尔姆斯在研究税收对州个人收入增长的效应时,证明考虑州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政策有利于研究税收的效应[21],本文确定我国宏观税负和经济增长的面板数据模型,共包含四个经济变量:人均GDP增长率(PGDP),宏观税负(TAXB),财政支出占当年GDP的比重(G)和人力资本(H)。宏观税负采用小口径税收负担,人均GDP增长率由不变价格人均GDP求得。人力资本由于缺乏各省在各个年份不同学历层次人数统计的详细资料,因此本文采用刘溶沧和马拴友[22]的做法,以大中小在校生数与教育水平加权平均表示,H=ENRP+2ENRS+3ENRT,其中ENRP、ENRS、ENRT分别为小学、中学和大学在校生占总人口的比重。

3.实证分析过程

首先比较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带的宏观税负情况(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三大经济带中,无论是从平均数、中位数还是最大值来看,我国东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都是最高的,其税收负担的最小值略小于其他两个经济带,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东部经济带在三大经济带中税收负担是最重的。从中部和西部经济带的宏观税负来看,除了最小税负两大经济带无差别之外,从平均值、中位数和最大值来看,中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比西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低1个百分点左右。所以三大经济带中,东部税收负担最高,中部税收负担平均来看,比西部税收负担约低1个百分点。

表1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带税负比较

以中国29个省市1994―2003年的相关数据进行F检验,得到F1=1.75,F2=1.74,均大于5%的显著性水平的相应的临界值,所以拒绝假设2,即采用变系数模型。这表明中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29个省市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由于数据较多,本文在此不再列出。为了考察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接下来本文分别对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税收与经济增长进行类似的分析。

表2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带模型选取的F检验

西部地区采用混合回归模型,具有西部经济带各个省份之间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不同省份差异并不显著。由西部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西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无显著的影响。

综合三个经济带回归分析的结果,我们看出,在三个经济带中,东部地区的平均税收负担最高,税收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提高税收将会降低该经济带的经济增长速度。而在中部经济带和西部经济带,除极少数省份外,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这一实证分析的结果再次表明我国各个省份之间差异比较大,将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总体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妥。同时也表明税收负担越高,越有可能降低经济增长速度。

四、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与指标计算

本部分分析的主要指标是人均GDP增长率(PGDP)、劳动税率(LATAX)、资本税率(CATAX)和消费税率(COTAX)四个指标。人均GDP在利用GDP缩减指数变换为不变价格的人均GDP后,可以求得人均GDP增长率。

劳动税率由劳动税收/劳动收入求得,其中劳动收入=劳动报酬+劳动税收。劳动报酬由各年统计年鉴中各省收入法GDP中的劳动报酬加总得到。1983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以来,我国对劳动要素的收入征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和社会保险基金。我国农牧业是劳动集约型,资本投入相对较少,因而基本属于对农民的劳动所得征税。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国际上一般把社会保障缴款作为税收和政府收入的一部分,由于它是对劳动工资征收的,因此也属于对劳动要素收入征税。

资本税率由资本税收/资本收入求得,其中资本收入=营业盈余-国有企业亏损补贴+资本税收。营业盈余来自历年统计年鉴各省收入法GDP中的营业盈余加总,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来自财政支出。我国对资本要素征税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财产、资本或投资征收,税负主要由资本收入负担。但是1994年以前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并不全部属于对资本征税。例如对机器设备和生产资料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对资本要素征税,而对消费品征税则属于对消费支出征税。因此,本文利用支出法中GDP中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的比例,将增值税、1994年以前的产品税、和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分为资本税和消费税两部分,改革后的营业税则作为对资本征税处理。

消费税率由消费税收/最终消费求得,其中最终消费来自支出法GDP。对消费支出征税也即对购买商品和劳务进行消费时征税,这些税种除了来自流转税中的部分税收外,还包括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筵席税和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集市交易税、特别消费税和盐税。

本文分析的数据区间为1985―2003年。所有指标均由《中国统计年鉴》(1986―2003)、《中国税务年鉴》(1993―2003)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的税收统计。

2.数据平稳性检验

本文利用ADF检验来检验数据的平稳性。首先观察变量的时序图,如果序列表现有趋势变动(确定的或随机的),则序列回归中应既有常数项又有趋势项。如果序列没有表现任何趋势且有非零均值,回归中应仅有常数项。如果序列在零均值波动,检验回归中应既不含有常数项又不含有趋势项。其次采用AIC 准则与SC准则,在保证残差项不相关的前提下,选择AIC值和SC值同时为最小时的滞后长度作为最佳滞后长度。具体检验结果见表6。

表6实际经济变量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由表6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是平稳序列。因此,通过检验可判断各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I(1)。

3.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协整回归分析

由于各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所以它们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即协整关系。下面本文利用E-G两步法检验人均GDP增长率与劳动税率、资本税率和消费税率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考虑到本文数据期有限,本部分的回归模型不再考虑财政支出和人力资本变量。模型建立后的RESET检验表明本文所使用的模型是正确的。

,回归结果如下:

PGDP=18.67-1.435CATAX+3.119COTAX-0.072LATAX

(-3.4419) (2.2670)(-0.1136)―t值

R2=0.58, Adj R2=0.50,F=7.00, DW=1.53,JB=1.08(0.58)WHITE=0.60(0.73),

LM(1)=0.91(0.36),LM(2)=0.49(0.62),ARCH(1)=0.00(0.99),ARCH(2)=0.50(0.61),

RESET(1)=0.14(0.72),RESET(2)=0.68(0.53)

对模型的残差项进行ADF检验,采用无常数项和漂移项的形式,根据AIC 准则和SC 准则,确定最优滞后阶数为0,检验统计量为-3.2396,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的残差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是平稳的。因此检验的结果表明人均GDP增长率与劳动税率、资本税率和消费税率之间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而且从上面各种诊断检验统计量来看,残差的正态性检验JB检验的结果表明残差服从正态分布。1阶和2阶的拉格朗日乘数检验LM(1)和LM(2)的结果表明不存在序列相关。1阶和2阶的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检验ARCH(1)和ARCH(2)的结果表明序列不存在自回归条件异方差。1阶和2阶模型设定误差的检验RESET(1)和RESET(2)的结果表明模型形式正确。检验统计量的p值在括号中给出。

回归的结果表明我国对资本征税显著地降低了人均GDP增长率,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对于消费征税能够显著地提高人均GDP增长率,有利于经济的增长。而对于劳动征税对人均GDP增长率没有显著的作用,对经济增长无显著的影响。这一实证分析的结果与格雷纳[13]修正模型的数理分析结果一致。

五、实证分析的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本文在对格雷纳模型修正的基础上,运用面板数据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的结果表明东部经济带平均宏观税负较高,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比较显著,而中部经济带和西部经济带宏观税负低于东部经济带,其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接下来本文进一步分析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协整回归的结果表明我国对资本征税显著地降低了人均GDP增长率,不利于经济增长。对劳动征税对人均GDP增长率没有显著的影响,对消费征税则显著地提高了人均GDP增长率,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我国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我国总体税负是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本文运用面板数据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详细的研究,发现对不同的省份,结论是有所不同的。同时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分析结论也给我们开辟了新的视角,对于当前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我国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来看,尤其是从东部经济带所表现出来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应该控制税收负担水平。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尚不具备减税的条件。但是既不增加税负,又不降低税负,并不等于税收政策无所作为。我国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的操作思路应该是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收政策调整。在税基的选择上,我国应该尽量选择以消费支出和劳动收入为税基,加强对劳动收入和消费支出的征税,尤其是要加强对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征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降低或减免对百姓生活必需品所征的消费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地减免或降低资本所得税,尽快将生产性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更快的加速折旧制度,促进企业的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从西部经济带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来看,在我国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降低平均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可能会不显著。因此对于西部大开发中如何发挥税收政策的效果需要作细致的规划,尤其是结构上的规划,同时应该注重实行其他方面的配套措施,以促进西部经济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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