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法化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3 1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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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法化论文

篇(1)

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内生性,与中国乡土社会特有的社会信任关系、经济组织结构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民间金融组织,如合会、轮回、标会、当铺、私人钱庄、挂户企业的融资非常活跃,并在20世纪80年生了影响广泛的浙江乐清“抬会”事件和苍南、平阳“排会”事件。

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失、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概念论述

1.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又成为“地下金融”,按照它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指的合理不合法,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亲戚朋友之间的友情借贷、企业之间的互相融资等。而黑色金融则指极不合理也不合法并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一些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然后卷款外套等。

2.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

(1)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极大威胁

一方面,民间金融扩大了货币供应量,导致流通中的货币量无法准确计量,央行难以把握货币总量的变动,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建立在非制度信任之上,其自身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如果一个较具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崩盘,会对整个国家金融秩序必然产生一定的冲击。

(2)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所得

民间金融分流了本该流入正规金融体系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而言,民间借贷的存款利率较高,自然更容易吸收储蓄。同时,非法买卖外汇直接造成银行收入的损失。民间汇兑手续快捷,且不受用汇额度限制,减少了本该属于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和外汇利差所得。

(3)助长犯罪,威胁社会安全

民间金融的不透明性,常常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金融诈骗。由于民间金融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交易过程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地下钱庄崩盘或有意诈骗,存款人只会血本无归;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很容易遭受暴力逼债,其结果往往是家破人亡。同时,民间金融为犯罪分子的黑钱提供漂白渠道,可以利用地下钱庄轻易进入正常流通领域,而漂白后的钱又反过来资助犯罪行为。

二、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建议对策

1.完善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产生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特征,缺乏相应法律保障是其面临的首要制约因素。应着手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款人的立法进程,建议尽快推出《放款人条例》,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将民间金融和个人放贷纳入合法化和规范化程序。

2.地方政府减少干预民间金融机构

对于合法化的民营金融机构,政府一定要停止对其业务的干预,让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正常运转,优胜劣汰。

3.区分好“灰黑色金融”

黑色金融破坏了市场秩序的正常和稳定,必须严厉打击和管制。主要途径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由有关当局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限制与纠错,包括批评、谴责、警告、处罚等具体措施。此外,运用宣传教育手段,提高人们的市场道德意思。

4.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

政府应当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可以适当的放开部分银行的控制权,如对于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承担50%不良资产的政策,将50%不良资产处置作为成本,把农信社的“壳资源”卖给民间投资者,彻底实现农村信用社“民营化”,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的发挥等。

与此相对应,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

三、民间金融合法化后的监管

1.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应尽快完善目前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以《民间金融法》为基本法,《放贷人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规范体系,给予民间金融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明确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供充足、明确的法律依据。

(1)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

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由于民间金融建立在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基础上,主要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承担融资功能,其主要业务集中于存款、贷款等传统性业务,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应主要由金融监管当局的地方派出机构对其实施监管。

(2)全面的监管内容

金融高风险性决定了监管当局首先应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应主要就民间金融机构开业的具体条件,登记注册的程序、最低资本额要求、经营的业务范围、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以及内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进行审核,保证合格的民间金融组织得到合法身份和长效的管理机制。

其次,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应重点监管其流动I生风险,主要:(1)制定存贷款比例。(2)规定一定期限内的资产负债缺口限额。(3)适用单独的备付金率,以应对突然的大额资金提取。

2.健全民间金融机构的公司制治理结构

按照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民间金融组织治理结构的要求应当包括:合适的组织结构,明确权责划分界限、提高决策效率;完备的规章制度,约束业务行为;有效的内部风险资产评级,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评价内控系统的完善程度、有效性和效率。

3.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制度构建来看,本文认为可以专门成立民间金融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机构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属于中介组织。其具有在投保银行破产或关闭后赔付保费的义务,还有监督管理投保银行的权利,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宣布破产或关闭的投保银行进行接管或破产清理,保证民间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四、结论

论文通过对民间金融的概念等进行了描述,从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的角度,如何进行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完善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

(2)地方政府停止干预民间金融机构;

(3)区分好“灰黑色金融”;

(4)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

篇(2)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暴发的担保公司倒闭和非法集资案引起了人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再次重视。民间金融发展有助于缓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只有适当监管之下,民间金融才能得到稳步发展。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金融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此有不同的称呼,如非正规金融、类金融、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等。亚洲发展银行在《非正规金融:来自亚洲的发现》(1990)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一定义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民间金融特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间金融的历史要远远长于正规金融,在正规金融产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属于民间金融。因此正规金融是在民间金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正规金融建立后,民间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规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对于进入的融资者都设置了或高或低的门槛,目的在于降低正规金融风险。这样在客观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挡在了门外,这就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这一市场空间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就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历史时间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加之经营不稳定性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其发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资不得不依赖非正规金融。

2.金融压抑制造了民间金融空间。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重工业的发展,采取了压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压低利率,并引导资金向重工业方向投入,其他产业则难以得到发展的资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市场需要的产业,有市场,有利润。这样民间金融就填补了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义的金融抑制外,我国的金融抑制还体现为所有制抑制,即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大量民营企业长期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外。而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就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动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间融资解决。

3.交易费用也会给民间金融创造空间。处理金融业务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现场考察、账面处理等,这些成本不论融资数额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与地理远近成正比,这样对于一些小额的处于偏远地区的项目,单位成本就会很高,因而被正规金融放弃。对于民间金融来说,这些成本则可能会比较低,比如民间金融不需要正规的档案材料,与客户比较近等,与正规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间金融也是对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的一种反应。市场需求往往变化迅速,需要相应的金融创新以满足这一需求。正规金融的产品创新需要市场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创新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所费时间比较长,特别是在金融管制比较严重的国家,金融创新更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民间金融受管制比较少,经营灵活,可以迅速地进行金融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对正规金融起了良好的补充,提升了经济的效率,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因此许多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给予了一定的成长空间。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一些民间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广,其理论及运作模式被正规金融采纳。比较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监管需求

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我国也存在着多样性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金融资源重新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

1.非法集资。民间金融发展障碍之一就是资金来源短缺,而只允许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公众资金是很多国家普遍实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间金融机构总有扩大规模的冲动,在资金来源如股东出资、内源融资增长速度难以达到自己意愿速度时,他们就会求诸于私下吸收公众资金,这种私下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除非发生纠纷很难查觉。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资这一步,就走向不归路。民间金融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弱,容易发生风险,而风险发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显现了,公众的挤兑行为很快就会让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群体性讨债事件。

2.利率高企。民间金融资金普遍比正规金融的资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种,一是与正规金融争夺资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间金融的活动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对的客户风险相对比较大,这造成其经营风险相对较高;三是资金需求高拉升了资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对于民间金融是一种伤害,根据逆向选择理论可知,金融机构利润率与利率水平呈倒U形关系,当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优质的客户会退出贷款市场,只会留下一些劣质客户,此后利率上升优质客户越少,金融机构风险越高,利润率下降越严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易发生危机的重要原因。

3.隐藏犯罪行为。缺少监管的民间金融隐藏着诸多犯罪行为。一是暴力收账,即对未偿还的款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追偿,引发刑事案件,与之相对应的还会伴随着强制借款与高利贷借款,让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钱或资助犯罪,由于缺少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监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间金融进行流转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筛选让非法行为得到了资金;三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相当普遍,在发达国家也常会发生,投资者对高额回报吸引,早期投资者会有所收获,但随后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而且这种骗局无论在总金额还是牵涉的投资者规模都很大,影响严劣;四是诈骗,冒充身份诈骗客户资金或者虚构情节诈骗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民间金融领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机构担负起监管的责任。但我国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

1.缺少监管主体。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俗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主要针对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少量的其他类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机构,对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间金融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并不承担监管责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要求其担负监管职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机构会或明或暗地拒绝承担。有些民间金融机构虽然有名义上的主管部门,如典当行主管部门为政府商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没有主管部门,只要经地方工商局批准就可以营业,结果造成大量所谓的理财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号称合法性机构公开吸收公众资金。而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并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他部门则没有监管的职能。

2.缺少监管的能力。监管能力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管授权,即对于当下的形形的金融机构需要确定监管的主体,当下地方政府面对诸多疑似非法集资行为也想进行监管,但是却没有明确部门有类似的监管授权。二是监管人员不足,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监管人数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门槛提高金融机构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控制数量规避监管人员不足问题。而现在大量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即使以后归口监管,也存在着监管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现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办负责,与一行三会相比,金融办历史短,人员来源多样,对金融监管本身都需要一个熟悉过程,加之民间金融要比正规金融更复杂,就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监管的重点等需要专业判断方面存在较严重不足。

3.缺少监管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的监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监管和处理。二是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执行的程序条件都未规定,被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者也难以给出明确的监管信号,造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原则缺少严格的论证,例如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还是非审慎监管,监管标准是否以资本金为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有何规定,是否对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标准是什么,公司的档案记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内容对于监管方式及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关键,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三、世界其他国家民间金融监管的经验

世界各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过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体来说,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民间金融立法规范使之遵守正规金融的监管标准。针对一些数量多、规模大、经营成熟的民间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监管,使之正规化。如美国信用社曾是美国民间金融主要的组织形式,为此美国国会颁布《联邦信用社法》(1934)给予其合法身份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监管,他们缴纳存款保险并受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美国的社区银行是非正规金融转为正规金融的典范,美国的社区银行为独立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其资产规模小,分支机构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区经营,其组织形式可以为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机构,社区银行要遵守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规则,只是其监管的标准要比一般商业银行宽松。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着诸如合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虽经严历打击仍然存在,1989年台湾实行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通过了新《银行法》,允许银行设立自由,部分民间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册为银行,进入正规发展轨道。

2.立法保护民间金融但发挥其自身特点。比较典型的是德国的合作金融,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的发源地,1847年莱富埃森(Raiffeisen)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发展为莱富埃森合作银行;此后舒尔茨创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发展为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颁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等固定下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国组建中英合作银行,并成立全国合作银行协会。到现在合作银行遍布德国城乡,成为德国主要金融服务提供者。台湾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中,1999年通过了《民法债编》,以法律形式将合会等金融组织列为已有民事法律体系规范的对象,对民间金融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3.将民间金融转化成正规金融。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来就存在轮转型互助基金称为“无尽”(Muji),为当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1915年日本出台《无尽业法》,把无尽进行合并组成多家联合股份公司,规定了注册资本、组成人数、组织形式、存续期等,成为法律认可的组织。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许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户存入适当金额后可以一次性获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额的贷款,称为互助无尽,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比无尽更为健全,为此1951年日本通过《互助银行法案》,把无尽转变为互助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到20世纪80年代,互助银行业务范围与一般银行已经无差异,日本金融顾问委员会于1985年开始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在1989年和1990年间,日本所有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

4.对民间金融进行扶持。一般来说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持一种消极立场,但由于民间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特别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采取措施推动民间金融开展业务。这方面的典型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贷款,采取诸如群贷的方式降低风险。改变了过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务的经营特点,因而受到世界银行的推荐。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本国推行这类业务。

上述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一是对民间金融的作用给予承认而非取缔,监管的介入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监管同时把民间金融运营模式标准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三是特别注重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间金融在进行监管后都成立了相应的自律组织(协会),在增强监管针对性同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四是把民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的模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四、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建议

把民间金融置于监管之下无论对于民间金融本身还是对于社会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体到监管体制的建设,则需要多方面考虑。

1.监管要让民间金融合法化与透明化。金融业从事的是资金的往来,与生产制造业最大的不同是无形化因而隐蔽性很强,对其打压不会让民间金融消失,只会让其转入地下。当民间金融转入地下时,其风险不会消失而且由于无法对其监控,其结果是只有当问题很严重时才会暴发出来,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民间金融监管目的之一就是让民间金融能够透明化,阳光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让其合法化。民间金融所隐藏的涉嫌犯罪行为也只有通过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压低。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建立起从一般民法到专业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体系,让民间金融在法律框架下运转。

2.民间金融的监管应当采用多种模式。我国幅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层次多样,经济类型众多,对金融需求多样,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类型众多。监管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监管制度,对民间金融监管采取适度原则,防止过度监管使民间金融失去低成本与灵活性。对于那些服务于众多客户群体的民间金融,可以更标准化,监管相对严格,以利于推广;对于那些针对客户群体比较少,不宜标准化,在进行监管时尊重其经营特点,减少政府干预。

3.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来说自律组织非常重要,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优势与信息优势,并能有效规范行业内经营。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自律组织可以承担相当部分的监管职能,面对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其组织与管理量很大,这是监管当局在人力上难以胜任的;其次自律组织可以起到与政府部门协调的功能,民间金融机构的需求多样,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解决某些问题和出台扶持政策,自律组织可以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三是自律组织可以对本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与完善提供规划,就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

4.监管需要确定一些标准的监管规则。对于民间金融监管,一些核心内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众存款,虽然世界一些国家允许民间金融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来说我国不应当放开这一规定,把民间金融机构单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二是信息公开,民间金融的资金往来应当进行登记,在电子信息化与网络化下,这种信息的登记成本已经很低,可以考虑信贷登记系统向民间金融开放,换取其信息的登记,做到激励相容。三是民间金融治理架构与组织管理架构,由于其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结构可以由机构自身决定,只是提供指导意见,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以建议民间金融机构聘用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与运营,特别高层管理人员聘用有正规金融从来经历的人员担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范宝文.民间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D].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13,5.

[2]刘少军.我国民间金融的功能定位与监管体制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篇(3)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篇(4)

农村民间金融是指由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和微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会、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近几年,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呈现出:资金规模较大、分布地域广、发生率存在地区差异、利率浮动大的特点。农村民间金融虽然表现出极强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但相对于制度化的正规金融组织而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合法地位,处于灰色地带。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成因分析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持续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新农村建设中,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的增长。一方面,随着收入增加,农民倾向于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建房、买车等炫耀性消费上,而不是投资生产。这种消费方式具有很强的负的外部效应,刺激其他农民效仿,结果造成私人赤字,对付这种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间借贷、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大型的农用机械及耐用消费品的购买更需要大量资金,尽管国家给予购买农机具予以财政补贴,但是并没有完全满足农民的投资需求,因而农民需要依赖民间借贷。

2.农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闲置资金较多,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个人收入显著提高,社会闲散资金也就随之增多,为民间金融提供了资金保证。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大量的民间资金便急于寻找出路。农村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信息体系不发达,相关的配套设施缺乏,农村没有证券营业部,农民无从获得股票、外汇市场的即时信息,再加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开发不够重视,对其产品的宣传没有深入到农村市场。适合农民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缺乏,造成农民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3.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三农”功能弱化。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组成,而资本市场、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农村几乎不存在。现有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呈现出“脱农”的特征:(1)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2)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空间越来越窄,难以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支农的作用。(3)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少选择了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农村信用社改革越来越远离合作金融。(4)邮政储蓄只吸纳存款,不发放贷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农贷款形式返回农村外,绝大部分流出农村。据统计,平均每年全国通过银行、邮政储蓄两条渠道从农村抽走的资金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3亿元。

4.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紧缩了正规金融供给,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2004年以来,针对我国投资增长过快、粮食和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平抑物价、遏制经济过热,采取了适度偏紧的货币政策,如调高了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利率、减少了货币供给、收缩了银行信贷等,使得市场资金趋紧。造成农村中小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转而寻求民间融资的现象,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5.民间金融运作自身所呈现的独特优势。(1)民间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间金融由于交易双方在地缘、人缘和血缘上的便利,因而能够低成本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软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好识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时了解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而降低贷款的监督成本。(2)民间金融的门槛较低、程序少。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且收费较高,与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资金需求短、快、急的特点不相适应。而民间金融经营方式灵活,手续简单,一般情况下,既无需贷前调查,也无需贷后检查。(3)民间金融的担保机制灵活。民间借贷双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触较多,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抵押和担保的可以用于民间借贷市场中,如房产、土地、设备等。同时,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在确立信用关系的同时,信誉担保会给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约束。

二、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绩效评价

民间金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优势,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双刃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1.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积极影响。(1)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满足农户的消费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收入不确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规金融对农户贷款,尤其是消费性贷款普遍存在着“惜贷”行为,而农户往往需要预支未来进行消费,比如婚丧嫁娶、修缮房屋、看病买药等。特别是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村金融不发达,农户的信贷约束在正规金融组织中得不到缓解。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缓解了农户的信贷约束。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正规金融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农户的消费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满足,信贷约束仍然存在。该地区活跃的民间金融组织,则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使得农户受到的消费限制进一步降低。因此,无论正规金融发达与否,地区民间金融始终在放松农户信贷约束、克服其消费的资金限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其持续发展。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对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约束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资金瓶颈一直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从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偏低以及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份额逐年减少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这种压力,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国际金融公司对北京、成都、顺德和温州等六百多家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对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市场是其外源融资的最大来源。(3)优化资源配置。金融体系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有两个条件:一是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自主形成,反映市场供求;二是金融机构能充分利用信息,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甄别,通过交易对象的选择来控制风险,客观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信息,对交易对象做出全面的判断和选择,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就相对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资源。(4)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样化竞争格局。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参与,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将发生许多变化。这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气氛,形成多样化的竞争格局,尤其对打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的垄断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义。民间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农村正规金融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农村正规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农村正规金融的这种回应行为也有助于民间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便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是至关重要的。(5)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农村民间金融业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为农村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一,通过促进资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纳更多的就业人数;其二,农村民间金融领域直接吸纳了从业者。

2.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另外,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导致有关民间金融活动的税收无法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储户利息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国家没有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作机制还不规范,内在风险较大,一旦释放出来,不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3)民间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经营风险大。处于农村地区的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人员素质也不高。此外,民间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4)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民间信用体系的运转,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情况在东北地区比较严重。东北地区的民间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经济的需求之上的,颇具民营中小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民间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经济”联系在一起,存在着严重的非法性,甚至牵涉到黑势力,潜伏着无法预计的危机。

三、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还比较滞后,因此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承认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构建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克服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风险大、可控性差。面临道德风险、寻租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经营风险以及退出风险等,为此,应加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着重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明确国家对民间金融的宏观政策,通过国家法律形式对民间金融进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也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经营,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明确民间金融管理的主体、职责和内容,对民间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导性的规定。另外,还应加快农村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农业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信用担保体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场改革,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与经营风险挂钩。以小额信贷为例,由于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易受自然条件、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贷款风险较高,再加上每笔贷款数额虽小,但都需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管等,相应管理成本较高,这些都需要市场化的利率来弥补。然而,如果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意味着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动空间将无法补偿农村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因此,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对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利率,这是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条件之一,也是金融资源按市场规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标志。

3.探索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其作用是及时转移和化解民间金融组织出现的风险,防止危机的蔓延。设立由有关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危机对本区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危机处理机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体系的某一部分出现严重问题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避免危机的蔓延。危机处理体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挥作用:一类是救的,主要是针对经救助后有可能继续维持经营,并能逐步化解风险的金融企业,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东注资、新募股、债转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购、兼并、政府注资、央行再贷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类是处置性的主要针对危机严重恶化、救助成本极大、或虽经救助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的金融企业,处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条件破产,如兑付个人存款后行政关闭、兑付个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债权债务后清盘破产等。

4.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鼓励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连接,构筑一体化金融市场体系。现有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规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替代部分农村民间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民间金融的信息和履约机制的优势,将二者连接,构筑一体化农村金融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李丹红:“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重点改革政策”,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2.赵连友:“我国民间金融边缘化问题及对策研究”,载《新疆财经》2006年第6期。

3.莒娜:“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载《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2期。

4.朱信凯、刘刚:“非正规金融缓解农户消费信贷约束的实证分析”,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年第4期。

5.柳松、程昆:“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绩效、缺陷与治理”,载《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8期。

篇(5)

2.用户参与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多重中介方法

3.基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构架与构建流程

4.论电子档案开放利用中信息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及其对我国之启示

6.制度压力、信息安全合法化与组织绩效——基于中国企业的实证研究

7.“棱镜”折射下的网络信息安全挑战及其战略思考

8.再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

9.“云计算”时代的法律意义及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对策研究

10.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其防护对策

11.网络信息安全防范与Web数据挖掘技术的整合研究

12.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13.处罚对信息安全策略遵守的影响研究——威慑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的整合视角

14.论国民信息安全素养的培养

15.国民信息安全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16.高校信息安全风险分析与保障策略研究

17.大数据信息安全风险框架及应对策略研究

18.信息安全学科体系结构研究

19.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研究

20.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演进与启示

21.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22.“5432战略”: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研究

23.智慧城市建设对城市信息安全的强化与冲击分析

24.信息安全技术体系研究

25.电力系统信息安全研究综述

26.美国电力行业信息安全工作现状与特点分析

27.国家信息安全协同治理: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28.论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新特点与新要求

29.构建基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必要性研究

30.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研究进展

31.电子文件信息安全管理评估体系研究

32.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研究

33.信息安全与网络社会法律治理:空间、战略、权利、能力——第五届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大会会议综述

34.三网融合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35.云计算环境下信息安全分析

36.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研究综述

37.浅谈网络信息安全技术

38.云计算时代的数字图书馆信息安全思考

39.“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研究

40.故障树分析法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

41.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风险分析方法浅谈

42.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体系结构

43.用户信息安全行为研究述评

44.数字化校园信息安全立体防御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45.大数据时代面临的信息安全机遇和挑战

46.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47.基于管理因素的企业信息安全事故分析

48.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立法

49.美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0.论网络信息安全合作的国际规则制定  

51.国外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措施比较与启示

52.云计算下的信息安全问题研究

53.云计算信息安全分析与实践

54.新一代电力信息网络安全架构的思考

55.欧盟信息安全法律框架之解读

56.组织信息安全文化的角色与建构研究

57.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地理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体制的重构

58.信息安全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

59.美国电力行业信息安全运作机制和策略分析

60.信息安全人因风险研究进展综述

61.信息安全:意义、挑战与策略

62.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新趋势

63.基于MOOC理念的网络信息安全系列课程教学改革

64.信息安全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价方法

65.企业群体间信息安全知识共享的演化博弈分析

66.智能电网信息安全及其对电力系统生存性的影响

67.中文版信息安全自我效能量表的修订与校验

68.智慧城市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分析及立法建议

69.基于决策树的智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70.互动用电方式下的信息安全风险与安全需求分析

71.高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信息安全问题成因及对策探析

72.高校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案

73.国内信息安全研究发展脉络初探——基于1980-2010年CNKI核心期刊的文献计量与内容分析

74.云会计下会计信息安全问题探析

75.智慧城市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模型构建与实证研究

76.试论信息安全与信息时代的国家安全观

77.IEC 62443工控网络与系统信息安全标准综述

78.美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综述及其对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借鉴意义

79.浅谈网络信息安全现状

80.大学生信息安全素养分析与形成

81.车联网环境下车载电控系统信息安全综述

82.组织控制与信息安全制度遵守:面子倾向的调节效应

83.信息安全管理领域研究现状的统计分析与评价

84.网络信息安全及网络立法探讨

85.神经网络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中应用研究

86.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模型的定性与定量对比研究

87.美国信息安全战略综述

88.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综合评估方法综述

89.信息安全产业与信息安全经济分析

90.信息安全政策体系构建研究

91.智能电网物联网技术架构及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研究

92.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研究

93.电力信息安全的监控与分析

94.从复杂网络视角评述智能电网信息安全研究现状及若干展望

95.情报素养:信息安全理论的核心要素

96.信息安全的发展综述研究

97.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立法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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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 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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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四、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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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创新。它不仅在宏观方面改善了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了由于搜集信息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而且在微观方面它能够增加长期资本的流动性,有效的解决了商业银行中长期存在的短寸长贷的矛盾,并且带来了新的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收入新增长点,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此外,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为不同风险偏好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供更为广泛的市场。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标的的证券则格外引人关注,它在历史上一直风靡,占据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却又在金融风暴中被指责为罪魁祸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于20世纪60年代最早开始于美国,并在八九十年代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美国市场上,发行总量从1985年的8亿美元,到1992年的1888亿美元,平均增长了157%。到1997年底,,全美4万多亿美元未清抵押贷款余额已经有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1999年,MBS市场更是首次超过了国债市场规模(3.28万亿美元)成为第一大证券市场。之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继续发展,到2007年,抵押贷款余额达到GDP的105.17%,MBS市场也随之在不断扩大。

在我国,由于金融起步较晚,金融体制不健全,市场不完善等一系列原因,金融创新产品一度缺乏,直到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才推出第一只MBS—建元证券。之后又不断有银行推出此类产品,如国开行发起的“开元2005—1”和“开元2006—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兴业银行发行的“2007—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建设银行于2007年再次发行的“建元2007—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但就其规模和发展来看,远远不能解决住房抵押贷款长时间的积累和日益增加的贷款购房需求之间的矛盾。

然而,正待市场进一步扩大的时候,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刚刚起步的道路一个警示,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此类产品,事实上,出于审慎的态度,银监会在金融风暴后已声称暂停了资产证券化进程。在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的过程中,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方向毋庸置疑,而如何防范风险,有效管理等问题则日益突出。因此,在吸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同时,探究分析近年来MBS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在以后的发展道路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虽然较晚,但在金融和政府当局的配合和推进下,发展迅速,主要历程如下:

1、起步阶段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源于海南省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丹州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公开发行了2亿元的3年期投资证券;1996年,珠海市为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设,曾在海外发型了2亿元的债券;1997年,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计划合作协议,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突破;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MBS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关注这项业务: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这是国内首次应收账款证券化,同年,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单位。

2、发展阶段

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加快了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它与德国施豪银行签署了合资合同等文件,筹建合资住房储蓄银行;与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准备合作引进住房抵押贷款引荐业务,并在上海成立了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开展以二手房市场为重点的住房抵押贷款引荐业务;2003年中集集团以海外应收账款为支持,发行了三年期的证券‘同年,华融公司推出国内首个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到了2004年,政府推动了证券化的发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此后一系列规章的出台规范了市场规则,推动证券化进入实质阶段。

3、规范阶段

2005年3月2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于年底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30.17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之后不断有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2007年以来,包括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在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都相继加入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化产品的行列。截至2008年1月,全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总规模达到了410.26亿元。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出于审慎态度,银监会暂时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使得资产证券化进程陷入停滞状态,2009年到2010年期间没有任何证券化资产产生。而银监会则强调暂停并非叫停,在危机的根源尚未探讨清楚,资产定价没有合适的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投放市场后,价格波动会比较大,容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一确定在当时引起热议,褒贬不一。但无疑使得大家看到金融创新在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同时,并不能消除风险,风险积聚后的爆发对经济的影响可能更为恶劣。审慎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三、现状分析与建议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由于制度和技术限制等原因,目前我国的MBS市场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为发行金额较小,流通范围有限,风险衡量和管理能力低,收益率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SPV相对缺位以及担保和保险制度受到限制。鉴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促进多方位多层次金融机构的发展,推动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同时为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提供再贷款资金,外加我国住房需求的快速增加,更快更广泛的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我国金融市场健全发展的必然之选。因此,根据上文的分析,为促进MBS市场稳健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首先,要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是进行证券化的资金基础,没有相当规模的资产支持和规范的一级市场,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规模和风险控制就得不到保证。进一步发展一级市场的主要措施有:(1)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虽然近年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发展迅速,但整体规模还较小,2004年末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仅为GDP的12%,而同期英国的比例为59%,美国64%,日本41%,并且呈现地理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具体的,我国可以采取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在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之外尝试更多的还款方式以匹配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变化;创造新的贷款品种满足不同需求等措施。(2)规范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运作机制。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规范的程序能够更快更稳的促进一级市场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发放程序,贷款合同等方面实行进行规范,施行统一的标准。(3)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加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全面衡量个人的信用历史,通过一定的技术性手段,建立合理的评估方法,科学衡量信用等级,以便得到具体的,具有可操作行的风险防范和规避参照体系。具体的措施可以有:在完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展个人存款户的范围,利用目前身份证制度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针对不同客户类别建立信用评级模型,进行较为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等等。

其次,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能够促进MBS市场参与主体和持有人的多元化,有助于风险的有效分散。主要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1)对现行法律作适当修改,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养老资金和商业银行资金的运用限制,是这些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能够进入市场,增加需求;(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投资基金的介入能解决个人无法成为MBS市场投资者的难题,同时能更有效的进行资金分流,分散风险;(3)适量引入海外投资者,有助于引领和推动本国相关机构的发展。

再次,加快促进建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1)在证券化发展初期和社会信用体系滞后的情况下,可以推行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制,有政府或政府成立的专门性机构为资产提供担保。(2)加强保险业在MBS中的作用。保险业在促进MBS发行和流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保险业是非常欠发达的。促进保险业和MBS的融合即有助于MBS的稳健,又能够促进保险业市场的拓展。因此,应当鼓励促进保险公司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同时要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经营管理,加快学习相关计量技术,设计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如除住房财产保险外,还可针对不同借款人的健康状况和信用状况相关的寿险和信用保险等,从而保证证券化资产的质量。

最后,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是极其重要的。在促进MBS市场的发展的时期,应当修改《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MBS冲突的条款,或者增加对证券化给予特殊豁免的条款。如关于SPV设立的问题,可以由政府出资或出面建立SPV公司,可以逐步使SPV的设立和MBS发行合法化,在“真实出售”上的问题,可以给予契约变更的确认和超额抵押特殊的豁免。但最终要在法律上构建出专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体系。除此之外,在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上给予一定优惠和特殊规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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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从概念入手,给出这种新型委托贷款的界定。然后再分析它的优势、障碍及解决方法。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本文所说的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途径,是指农民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委托贷款。此种贷款的委托人依旧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任何愿意提供贷款给农民的主体;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借款人可以是农民自己,也可以是农村企业。

二、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优势

1.三赢局面(微观)。(1)对委托人。首先,对于委托人来讲是收益率的上升,把剩余资金存入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仅为3.87%(截至07年12月14日),而把钱贷出去每年的贷款利率肯定会比存款利率高。其次,还有利于委托人拓宽投资渠道,分散风险,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2)对受托人。主要是扩大了业务收入。目前,银行的业务收入过于单一,传统的存贷业务的收入占绝对比例,而发展中间业务,是银行扩大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委托贷款的业务收入是手续费,它不受贷款风险和贷款效益的直接影响,因而比利差收入更为稳定,而且成本费用极低,业务收入几乎等同于可实现利润。此外,还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和增加其竞争力。如果受托人是个人,主要也是增加了其收入。

(3)对借款人。主要是贷款可以得到满足。从瑞安市对十个村一百户农户问卷调查得出:瑞安市农户对投入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有51%选择自有资金,25%为民间借贷,24%为申请贷款。这说明还有49%的农民希望通过借贷途径获得资金,而金融贷款仅能满足不到其中一半的农民贷款需求,农民贷款需求仍有较大空间。从该资料中不难得出,如果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得到推广就可以满足部分农民的贷款需求,从而可以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促进农村的发展。

2.两个促进(中观)。(1)有助于促进资金从城市到农村的流动。目前,普通的城市企业和广大年的城市居民即使是有剩余资金想投资农村也没有好的途径。如果推广委托贷款这种方法,就能使得原来并不了解的双方成为资金链条的两极,从而打破从城市到农村的资金无通道的局面。

(2)有助于促进农村内部资金的循环利用。委托方当然可以是农民自己,他们之间信息基本是对称的,部分富裕的农民或有资金剩余的农民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有法律保护的途径把钱借给其他农民,从而使得农村本身的资金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缓解农村资金的外流。

3.杠杆效应(宏观)。政府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从各个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如果财政拨款是在给农民输血的话,那金融贷款就是在造血。而在金融贷款中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相比就在于它很强大的杠杆效应。如果将委托贷款比作一个支点,将政府所作出的工作比作所用的力,那这个杠杆撬动的就不只是原来的那种政策性贷款所带来的微小的资金量,而是整个社会巨大的资金量,其中不仅包括农村自身的也抱括城市的,不仅包括企业、机构,也包括个人的。这是其它贷款所没有的。此外,这一方法还有打压高利贷,制止地下钱庄和地下金融,以及缓解流动性过剩的作用。

三、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障碍(风险分类)虽然这种委托贷款有诸多优势,但是推广它也存在许多障碍。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分析这种特殊的委托贷款实现的障碍,可以从源自借款人的风险和受托人的风险这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借款人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各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借款对象主要是针对市政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开发等项目,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发行的委托贷款则针对的是有相当规模的农村企业,这中间均没农民。农民难以成为委托贷款的主角,主要是源于其贷款风险相对于其他贷款主体的风险更高。主要是以下两点:

(1)是自然风险。其广泛意义上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本文指的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从而会导致贷款的风险。

(2)是信息风险。这一点主要是指城市资金流向农村的障碍。具体而言,由于地域差异,作为借款人的农民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前者更确切地知道的这笔贷款的风险与前景。委托人由于地域原因更愿意将钱借给相对熟悉的市政部门。

2.受托人的风险。本文指的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还包括个人。一方面可以使得这种贷款更加灵活便于推广,另一方面还可以是地下金融合法化。但这样做本身会带来受托人的信用风险。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个人非金融机构),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受托人有可能将资金据为己有,也有可能和借款人串通故意制造不良贷款。

四、针对障碍的几点建议

1.开展业务宣传。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对委托贷款都缺乏了解,更不用说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了。这是制约业务发展的关键间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发展客户,委托贷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解决这个间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全方位大力开展业务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应该重点宣传以农民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2.建立农村试点。由于该项业务属于创新,应该寻找一个比较合适的农村作为试点,向该村农民详细介绍,对有意借款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帮助。将其各种情况和建议记录下来,及时的分析并调整政策。待试点取得成功之后再加以推广。鉴于我国农村的地区性差异很大,推广时应该因地制宜,不应一刀切。

3.构建信息平台。鉴于目前我国金融运行体制和当前的有关制度规定,建议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牵头,其它各商业银行参与,定期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供求的相关信息。经办行可先大量收集资金供求信息,汇总后一批一批地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向社会,构建一个促进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够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信息平台。可以客观公正的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所要求的条件和欲提供资金数目等内容,使资金供需双方真正得以相互沟通,以提高签约的成功率。

4.协助设计产品。受托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比委托人和借款人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可以针对不同的贷款双方设计不同的委托贷款的产品。设计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抵押、担保和信用的选择,一次性和分期还款的选择,利率的确定,借款期限长短的确定等等。

5.引入保险机制。针对自然风险,可采用在委托贷款中引入贷款保险的方法,让保险公司对这种委托贷款进行承保,降低这种风险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让农民购买农业保险,避免遭受灾害之后没有收入,造成违约。建议这些保费应该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出一部分,以鼓励这种方式的推广。

6.进行风险评级。受托人可以仿照西方银行“6C”原则(借款人的品德(Character)、才能(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经营环境(Condition)、事业的连续性(Continuity)),设计一种专门针对这种农民作为借款人的风险评价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过去的借贷情况,抵押品情况,年收入情况,家庭成员的情况等等。评价的语言应该浅显易懂,便于农民的理解。7.进行财政补贴。为了这种新型贷款的发展,就要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政府可以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减轻农民的费用支出,补贴大小可以参考每笔这种特殊委托贷款的费用。建议政府将补贴给与促成委托贷款的受托人,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银行或信用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避免将补贴直接给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容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8.监控贷款使用。受托人应积极主动地利用自己的贷款监控系统帮助委托人监控借款人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对发现借款资金使用上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时,应主动及时地协助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总之,这种委托贷款的推广虽然有一定的障碍,但是它本身具有的强大优势是其他贷款所少有的。可以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尽量减少其弊端,让它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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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非均衡是导致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内在动机。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这种制度非均衡因素主要有两点。

1.主体行为错位。一般地说,国际货币制度包括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汇率制度的协调与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等几个方面。1973年之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西方国家的货币制度进入一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时期,但作为布雷顿森林时代标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却依旧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布雷顿森林体系究其来源实际上是二战之后英美两个大国在各自提出的“凯恩斯计划”与“怀特计划”之间斗争的结果,代表了资本主义大国利益。由于IMF残存的旧有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痼疾,使它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最后贷款人作用,反而因其在金融危机中开出一些不适当的“药方”而备受世人的非议。

IMF成立于1945年,是一个旨在稳定国际汇价、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并通过提供短期信贷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暂不平衡问题的国际机构,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与世界银行和WTO并列称为世界三大经济“联合国”。50多年来,IMF对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政策、汇率确定和货币政策都产生重大的影响。IMF始终以体现美国的国家利益为主线,美国在基金组织中一国所占的份额就达到18%,拥有绝对的否定权。IMF对会员国的贷款规模极其有限,而在资金分配方面又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其贷款按会员国交纳的份额分配,主要发达工业国占有份额的最大比重,但目前贷款资金最需要的都是发展中国家。另外,IMF提供贷款时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极其苛刻,这种限制性条件是指IMF会员国在使用它的贷款时必须采取一定经济调整措施,以便在IMF贷款项目结束或即将结束时能够恢复对外收支的平衡。IMF同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考虑贷款资金的回收问题,以保证它拥有的资金能够循环使用,就此而言,IMF发放贷款时附加限制性条件显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从IMF近年来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贷款限制性条件的实际结果看,由于IMF对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分析不够准确和全面,附加贷款条件规定的紧缩和调整措施却给借款国的经济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金融危机中,接受IMF的资金援助的东南亚各国都被迫按其所开的“药方”进行调整和改革,而这些“药方”都是:要求危机国采取财政紧缩和货币紧缩政策,提高利率以吸引外资进入并进一步稳定汇率;要求亚洲各国整顿金融机构,加速开放市场并迈向自由化,取消不平等的补贴政策等。IMF的这些限制性条件,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要求加速资本流动自由化,反倒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此外IMF对这些面临汇率风暴冲击的国家采取强制措施,不但无法恢复投资人的信心,反而加剧了资本的外逃;提高利率又迫使私人企业的资金成本大幅提高,从而加速破产的速度,并引发通货膨胀的急剧上升。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指责美国借IMF对遭受金融危机的国家贷款之名,实行“经济殖民主义”的掠夺。美国以援助为筹码逼迫东南亚各国开放国内市场,并要求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样更动摇了市场的信心,使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

2.制度缺位。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彻底瓦解,1976年签订以浮动汇率制合法化、黄金非货币化为主要内容的牙买加协议从此宣告一个时代的结束,国际金融进入了一个没有体系的时期(注:学术界对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的国际货币体系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人称其为“没有体系的体系”,也有人将其归纳为牙买体系。它的内容是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具有多元化的国际储备资产,多样化的汇率安排,多种形式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及各国相对灵活的国内宏观政策选择,这种制度使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国际货币体系不存在“超国家”的制度因素,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只是各国对外货币政策和法规的简单集合。其特征表现为:各国对外货币政策转向自由放任,取消各种限制性制度,允许货币逐步走向自由流动和货币价格的自由浮动,市场成为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包含了一大批附属的制度,并且与社会中其他制度的复合体相互作用。总之,经济不只是市场机制,它还包括那些形成市场、构建市场和通过市场起作用或引导市场起作用的制度”(注:《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第33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后布雷顿森林时代所谓的“没有体系”是当前国际金融制度安排的总体特征,由于这种体系所造成的制度缺位使国际金融体系处于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这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制度缺位具体表现在:

(1)在金融危机的援救过程中缺乏最后的贷款者。目前,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资本的跨国境流动加快,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标准全球统一和国家干预国际化。亚洲金融危机暴露出目前国际货币体系存在天然的缺陷——缺少“世界中央银行”,作为监管世界中央金融市场的“警察”和扮演国际最后贷款者。而这样的职责由IMF来承担是困难的,不改革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不进行国际经济秩序和制度的创新,难以防止货币危机的再次发生。

(2)迅速膨胀的国际资本市场缺乏国际监督和防险措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背后,有银行业的支持,使资本市场出现了所谓“高杠杆操作问题”;金融衍生工具的快速发展,使金融交易量增长大大加快,而这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使习惯于集中管理的监管制度更难实施,金融衍生工具在很大程度上由避险的工具演变成高风险的投资工具,金融危机爆发的突然性,使金融监管相形失色;“信心”这类心理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大,信息传播的高速度,媒介的某种倾向性,使信心越来越难以稳定,越来越容易大幅波动。

(3)世界各国尤其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形成平稳的与金融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相匹配的国际资本市场对接机制。资本的全球化将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都卷了进来,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对货币的自由兑换、国际收支的调节、外汇储备的选择与管理上还不能适应国际资本流动与变化的节奏。这一方面是国际资本运动非核心国与核心国之间在经济制度安排上的不衔接,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制度的不衔接,国际经济金融组织与各国经济制度的不衔接。金融的自由化进程过于迅速,出现了无序、波动过大和恶意投机以致破坏自由市场的趋势。自由化进程已带来三个问题:一是投机性成份超过投资性的程度;二是金融经济的虚拟化发展到超过真实经济太大太多的程度;三是自由化发展到发达国家失控、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的程度。

(4)对以对冲基金(HedgeFund)为主要代表的国际垄断资本缺乏必要的间接管理。亚洲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是国际投机炒家运用对冲基金这种高杠杆的金融衔生工具疯狂炒作引起的。1998年10月传出的关于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向国际15家大银行融资35亿美元以挽救险些倒闭的颓势,反过来说明,对冲基金是有钱的游戏,它具有高回报,同时银行向其贷款风险也是相当大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提出要通过监管银行来加强有关对冲基金的管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托宾提出征收资本交易税的设想,也是对国际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游资对各国金融市场的冲击的一定限制,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国际货币体系的制度变革与创新

任何时期的国际货币体系都是对当时的世界经济现实作出的客观选择,现存的金融体制不是为今天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所设计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在国际金融体制中的影响日益增强,仍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现行货币体系显然不能适应这一变化,它不能从根本上满足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资金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客观要求,因此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制度非均衡存在必然产生制度需求,这里的制度需求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适应外部环境客观形势的变化进行制度变革,另一方面是为填补制度缺位而进行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变革与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进或创建新的国际金融机构。(1)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功能。IMF在后布雷顿森林时代也曾起到过很大作用,但它在职能安排上已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一是受美国及其它西方发达国家干预的色彩太浓;二是在其贷款的份额、对全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方面存在极大缺陷。目前需进一步扩大其防范和支持当事国化解金融危机的能力,协调成员国的货币政策,提供中长期贷款以协助其克服国际收支的困难。(2)提高世界银行在稳定国际金融体制中的作用,提升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的职能。如让世界银行承担部分化解受害国金融风险的支持功能;发挥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的作用,加强对遭受危机袭击的国家实施资金援助。(3)许多经济学家都主张建立一个最后贷款人,来避免产生金融不稳定的过度道德风险。IMF难以担当最后贷款人的重责,我们倾向于建立一个诸如“世界金融组织”(WFO)的机构,制定新的规则和宗旨,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等参与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运行规则的制定,规范国际金融市场行为。(4)以国际清算银行为中心,建立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国际金融预防风险的能力,为IMF或其它国际金融机构提供基础性材料,向有关成员国发出金融风险的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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