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专业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0 22:28:47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1)

一、申报范围

2011年底在职在岗、符合省职称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报送材料内容

1、省职称办统一下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3份,用16K纸打印。

2、2011年环境保护专业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十份(表一)、(破格人员写明破格条款)用A3纸打印。

3、徐州市环境保护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表二)。

4、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表(报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的)。

5、任助工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总结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一般可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个人简历;二是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三是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四是主要的论文、论著等;五是申报何种技术资格及申报理由)。

6、有关学历证书、职称计算机合格证、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

7、任现职以来的公开发表作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著作2篇(仅凭录用通知书不认可)。

8、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

9、按资格条款中的能力、业绩成果材料分类装订。

10、申报专业(环境科研、监测、工程、管理)力求准确,申报材料书写清晰工整。

11、凡破格晋升人员必须按评审条件中的破格条件严格掌握,写出破格依据(注明破格条件的第几条、第几项)并提供晋升材料(在任职期间必须有1次考核为“优秀”)。

12、近期两寸照片一张。

13、计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为2011年12月底。

14、报送材料的1、2、3项不用装订,其它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请贴好“徐州市环境保护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登记表(表三)。

四、其它事项及要求

1、报送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必须提供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聘书及其它各类证书和业绩材料的原件以备审查。

2、如果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的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允许参加技术资格评审。

3、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一律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和答辩。面试、答辨未通过人员应视为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当年不提交中评委会评审。

4、所学专业如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由相应专业技术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划定的选学科目(申报中级的,任选两门科目)的自学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选学科目及考试课程为: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分析与监测、环境质量评价、工程制图、环境规划与管理、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化学、环保设备设计、环境法学。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2)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3)

(一)在继承传统工艺美术基础上,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有所创新、突破,造型和整体效果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文化内涵,并具有健康、向上的时代精神的作品,其艺术效果和水平超过我市同类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二)题材新颖,构思设计巧妙,整体性、形式感强,具有较强的造型美感。

(三)运用传统技艺或传统与现代新技术相结合的创新技艺,能应题、因材施艺,制作用工到位。使题材、用材、技艺在作品中能有机结合、恰到好处,使局部与整体美相结合,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四)创意性强,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情趣性。在技艺特色、材质选择和构图造型上得到完善和充分体现。

(五)能根据作品创作需要,做到精工细作和用工制作简洁相一致的关系,追求最完美的艺术效果。

(六)选材应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申报者必须是独立完成设计、制作参评作品的我市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及个人。

第四条以个人名义申请*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作品,由个人署名;以企业名义申请*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作品,应当是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创作的作品,除署申报企业名称外,还须署主要创(制)作人员名称。

第五条为保证*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公正性,每届*市工艺美术精品申报数量适当限制。其中:以企业名义申报的作品数量不超过5件(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作品数量不超过3件(套)。

第六条根据参评作品的主要品种,从*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挑选15名专家(含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组成*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每次评审前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13人。

第七条*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依照作品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因材施艺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全体评委分成若干个专业组,各专业组根据申请精品评审的作品进行集体评议,推荐金奖、银奖作品候选名单。

(二)全体评委对各专业组推荐的金奖、银奖作品,进行集体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金奖和银奖作品。

第八条为保证*市工艺美术精品的水平与质量,每届精品总数不超过申请精品评审作品的45%,其中金奖总数不超过申请精品评审作品的20%。

第九条申请评审“*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提交作品下列资料:

(一)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

(二)作品实样(大型作品不能提供实样的,申请者除提供必要的影像资料外,还须负责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观摩作品实物)。

(三)作品设计理念、创作构思及技艺说明。

(四)申请者的资质资料。

(五)制作作品原材料的说明资料。

第十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者,可在申报期内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作品评审申请和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经济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市经济委员会组织工艺美术行业中介组织及有关人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

第十二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出席评审会议的*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参评作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必须由个人署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方式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以匿名方式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异议不受理。

第十三条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十天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由*市经济委员会予以认定,并统一制发“*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市工艺美术精品”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

第十四条对存在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市经济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申报者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对经查实伪报精品设计制作者,除通报点名批评外,按照《*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凡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4)

二、申报类型

申报人选类型分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大类。创新人才是指在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每年回国服务时间分为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又称“海鸥计划”)。人文

社科文化艺术和经济金融管理领域人才纳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是指来我省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继续通过“外专千人”平台,引进来浙江创新的非华裔外国专家。

三、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2.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了解并遵守中国文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创新能力或研究水平,在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得到业内公认。其中,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国际知名赛事优胜者优先。

(2)在文化经营管理、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一般应在国际知名文化企业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人文社科类研究型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

3.经济金融管理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

(3)熟悉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际经济管理经验。

(4)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申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的,应在2012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且在2015年5月31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引进后应在我省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海鸥计划”条件

主要引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短期来浙工作的人才,具体申报条件为:

1.须满足上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

2.应在2014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且在2015年5月31日前签订工作合同并办妥相关引进手续。

3.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每年在省内工作2—9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4.系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或我省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紧缺急需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创业人才条件

1.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按申报截止日计算,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即2010年5月31日以后在我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于2014年3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海外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运行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申报人须为华裔,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四)“外专千人”项目条件

“外专千人”是指符合上述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海鸥计划”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其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对应项目。

上述各类人才项目的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0年3月1日后出生),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可放宽到65岁(1950年3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申报人,还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4条件中的1项破格。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网上申报时需填报以下材料: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书》(“外专千人”也填写此申报书)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海鸥计划”申报书》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书》。

2、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

3、推荐人选附件证明材料。

4、《浙江省“”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

5、附件材料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5)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Jiangsu province construction stage supervision field table” used in the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supervision table; problems; counter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组织,它不像施工单位能产出有形的建筑物,它的产品是无形的监理服务。而衡量监理服务质量优劣最直接的评价依据就是监理资料。在我们实际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产生的监理资料主要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下简称《监理用表》)。

《监理用表》是原江苏省建设厅结合我省监理工作的实际状况颁布的监理工作用表格,这套表格的内容不仅体现了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每一步工作的痕迹,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3年来的实施情况看,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分表格的填写还不够严谨,使用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细微的、一般性的,有的则是较严重的、应该杜绝的;有的问题是由于监理人员工作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而有的则是对资料编写的要求不明确导致的。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降低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性质严重的还会给业主造成损失,给监理人员和企业自身带来责任风险。下面,仅以我单位在对项目监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常见问题为例,来具体探讨一下应对措施。

1《A1工程开工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1.1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即申请开工;

应对措施: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的情况下,总监不能签署同意开工。尤其是当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时,总监应及时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发出《监理工程师备忘录》,书面向业主提出监理意见。

1.2申请开工日期、同意开工日期、表格审批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根据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准备工作完成时间等因素审批开工报告,各种日期之间的先后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特别应注意,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不能早于施工许可证的实际发放日期。

1.3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与《工程开工报审表》所附资料审核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八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审核日期,和要求上报的人员证件等附件资料的审核日期,均不能滞后于开工报告的签署日期,且相关资料之间的先后关系也应符合逻辑关系。

2《A3.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的申报、审批问题

2.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部“三级”审批后,再向监理机构报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也同此要求)。所谓的内部“三级”审批,即第一级是由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人、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自检、签字;第二级是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同意签字;第三级是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要注意的是,此章中单位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单位一致。监理人员还要核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确认其公司技术负责人一栏签字人员的有效性。专业分包单位在申报资料前,也应先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2监理的审核意见不具体、无指导性,模棱两可的话较多;

应对措施:监理的审核意见首先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此份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当“不同意”时,应具体指出其中需要修改的地方;如果“同意”,也应适当向施工单位给出一些建议或提醒。另外,以南京地区工程为例,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要进行常规审查外,按照宁建规字【2010】1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还应严格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监理审核意见。

3《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的使用、申报问题

3.1很多施工单位在申报企业资信材料时,将安保体系相关资料并入质量行为资料一同申报,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应对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后要及时指出,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纠正错误。

3.2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表中所列附件内容申报资料。对施工单位所附的证书、证件,监理人员要核实其有效性,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定期检查年审是否过期;上报的有关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比对,施工单位未提供原件的,监理人员不能签字“已核对原件”;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的“三级”审批要求进行内审,然后再向监理申报;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生产类制度要齐全。除表中提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三种外,根据近两年省、市主管部门各类工作检查时的要求,施工单位还应申报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另外,监理人员还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规定。

4对于钢材等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A3.3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的审查同意日期早于复试报告的日期

应对措施:对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场使用报验单应分两次签署审查意见更合理。即: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其报验清单、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质保资料后,签署同意进场的意见;然后在对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返回、核查复试结果合格后,再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两次意见签署均应注明审查的日期。

5《A3.9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5.1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不齐全;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6)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密围绕首都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等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地方标准研究和实施,提升市地方标准的质量,更好地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申报范围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在新农村建设、高新技术、服务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其他与我市重点工作相关的重点领域内,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提出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申请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从列入市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及其标准体系的项目中产生。

三、申报材料

1.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1份,见附件);

2.标准草案(1份,仅一类项目提交);

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在2010年当年完成标准从起草到报批的全部工作。申请一类项目应以充分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未提交项目草案的,不予立为一类项目。

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研究单位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我局。二类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形成标准草案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

3.专利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提交);

4.往年二类项目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将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公文(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2)标准草案;

(3)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报告。

四、申报材料的提交方式

1.各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2.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将纸质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五、截止日期

立项受理工作截止到2009年11月30日,以正式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为准。逾期未提出立项的项目,原则上2010年不再进行增补。

六、联系方式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7303

1引言

2016年12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征收环保税进入倒计时[3]。

2环保税征缴的影响因素

2.1征收对象因素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行政机关和自然人”。

2.2应税污染物因素与例外因素

2.2.1应税污染物因素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6]。

(1)大气污染物:SO2、NOX、CO、氯气、氯化氢等44项。

(2)水污染物与污染因子: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如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等10项;第二类水污染物如SS、CODcr、石油类、总铜、总锌等51项;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等4项,总计65项。

(3)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固体废物。

(4)超标噪声:包括超标等效噪声和超标峰值噪声(夜间频繁突发、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

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经同级人大决定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2.2不缴纳环保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污染物的。

(4)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5)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6)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

(7)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3程序因素

2.3.1环保税征U程序

环保税法规定的环保税征缴程序是纳税人自每季终了15日内或排放应税污染物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收到纳税资料后与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获得的环保部门的数据资料(包括监测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数据异常或者未按规定申报时,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再根据复核资料调整应纳税额,最后纳税人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具体流程见图1。

2.3.2程序因素

从图1可知,影响环保税征缴的程序因素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及工作配合机制获取的信息资料(包括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等。其中获取信息资料(包括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由环保部门完成的,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的影响,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是影响环保税的关键因素。

2.4其它因素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影响环保税征缴的其它因素主要是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

3.1纳税申报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口径不一致问题

首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方法和顺序是优先采用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其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其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其四,不能按照前面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但许多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不统一、物料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测算结果不一致[1]。往往产生纳税申报税额与比对、复核税额不一的矛盾。

3.2纳税人缺乏环保税纳税申报专业人才,影响正常申报问题

环保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缴纳环保税。税额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但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所掌握,导致纳税申报困难,而环保税法强调纳税人应当如实办理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这样量多、面广的纳税人申报困难,影响环保税的征收[5]。

3.3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维护问题

判断纳税人缴纳环保税时是否偷税漏税,是通过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包括申报的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及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2]。税务部门获得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是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成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成为环保税征缴的基础,该基础出问题将直接影响环保税的征缴。

3.4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建设与定期会商问题

仅仅依靠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全面、可靠地获得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且要求该数据科学、具有代表性等是很困难的,为此环保税法强调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使环保部门有专人、有机构负责环境监测、数据整理、现场核查、数据传输等工作,解决技术困局。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额的计算和资料的比对产生严重分歧,或者纳税人出现开车、停车、环境风险事故等非正常工况排污时,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还必须会商,解决特定条件下的特殊问题[4]。分工协作机制出现问题、定期会商机制不建立都会严重影响环保税的征缴。

3.5现场监测问题

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监测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但现场监测结果受气象条件、场地条件、生产工况等因素影响较大,同时受监测人员、监测设备等因素的制约。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装置,现场监测的工作量非常大,现场监测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环保税法的执行。

3.6复核机构人员编制与素质问题

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将申报资料与环保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申报数据异常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须在15日内出具复核意见。时间短、任务重,环保部门不安排专职复核人员,或者复核人员专业知识不强、责任心不强都影响复核结果和复核意见的按时出具。

4环境保护税的征缴对策

4.1制订标准,统一申报口径

针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环保税法要求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保部在不同时期由不同司、局出版了许多排污系数手册、污染源普查手册等,出现排污系数不统一、物料衡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产工艺的不断改进,生产设备的不断优化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提高,污染物的产生系数和排放系数与10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急需制订体现产排污现状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国家环保部及时制定排污系数标准和物料衡算技术规范,可统一纳税申报口径,提高环保税征缴效力。

4.2加强培训,提高涉税人员的整体素质

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和大型企业,应组织一系列的环保税征缴培训,针对纳税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比对、申报材料复核与现场监测、企业申报材料编制与准备等进行专题培训,提高环保税征管人员、复核人员、监测人员、纳税申报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推进环保税的征管。

4.3引入第三方环境咨询机构协助申报

纳税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量及超标噪声值,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主要产排污设施、原辅材料消耗量、产品转化率、收得率、各污染防治设施的除去效率、达标排放率、超标排放率、超吮妒、原辅材料的跑冒滴漏等资料。生产工况的核实、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所掌握,有的经过多次培训仍难以掌握,出现错误则要承受偷税、漏税的处罚。委托专业性较强的第三方环保咨询机构协助纳税申报,可有效地解决纳税申报困难等问题。

4.4重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维护问题

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是环保税落地实施的关键。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重视平台的维护,制定并落实平台管理制度、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责任到人,责任到税务和环保各自的内部机构,并定期考核,关系环保税的平稳启动和稳定征缴。

4.5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定期会商机制

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法建立和健全两部门的分工协作、定期会商机制,制订和落实会商考核制度,可有效解决环保税征管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疑难问题和突发问题,保障环保税法的有效实施。

4.6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用于纳税人环保税申报资料比对的监测资料和环保部门复核的监测资料都来源于环境监测机构,需要监测的单位多,每个单位需要监测的点位多、监测因子多、监测的数据多,监测范围广,监测的精度高、准确度高、工作量大、监测时间有限,必须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分工协作,责任到部门、到专人,强化监测培训,才能为环保税的有效实施提供数据保障。

5结语

环保税法实施之前国家环保部应出台体现当今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应税污染物排放系数标准、统一物料衡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涉税部门应建设稳定、高效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分工协作与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对税务队伍、环保复核队伍、环境监测队伍的专题培训。当然,也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环保税申报培训,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环境咨询机构协助申报。

参考文献:

[1]

杜杨.基于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法的排污费比较[J].铁法科技,2011(12).

[2]孙钢.我国开征环境税的难点及建议[J].税务研究,2008(8).

[3]杨琴,黄维娜.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税务研究,2006(7).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8)

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石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学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石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图册。

四、申报程序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可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本行业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

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9)

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由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及其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化软件系统共同组成。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和主导,其主要环节及配套运行流程如图1所示:

现行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中各环节设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核验评审材料真实性的需要。现有的职称评审主要是基于书面材料的间接评价模式。评委对申报者的了解,绝大多数是通过申报者提交的材料。职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评委评审的前提和核心要素。然而,评委往往缺乏有效手段对申报者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评判。从职称评审的组织模式看,评委在有限的评审时间内、面对大量的评审对象,无法对每一位申报者材料真实性作出判断,要求评委审核材料真实性,也与评委作为专家从专业角度评价申报者能力水平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对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就是通过程序设计,达到核验评审材料真实性的目的,这也是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主要手段。

二是确认是否符合评审条件的需要。职称评审条件大体可分为通用性条件和专业性条件。通用性条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含破格条件)、外语条件、计算机条件以及继续教育条件等,而专业性条件主要是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条件、业绩成果条件、论文著作条件等。通用性条件属于基本条件,达到即可但也缺一不可,通用性条件不体现申报者能力水平的差异,因此,通用性条件主要由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把握。同时,对专业性条件的审核又可区分为外在条件审核和内在水平评价两部分,核验相关材料的数量、等级、提交程序等属于外在条件审核,而对其质量、水平等判断则属于内在水平的评价。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程序的设置,能使各级管理部门将申报材料中不符合通用性条件以及专业性条件中外在条件要求的人员剔除。这也是通过科学分工,提高评委会评审效率,集中高效发挥评委专家评审作用的一种有效制度设计。

三是实现人事人才管理职能的需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职称申报评审中审核环节的设置就是各级单位、管理部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掌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变动情况,并通过逐年积累形成相关人才数据库,进而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中各个环节确有保留的必要。

二、F有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存在问题分析

(一)申报评审程序中流程设计及配套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一是逐级报送,耗时费力。凡有过职称申报评审经验的,都会感到职称申报评审总周期非常长。而从职称管理者来看,近年来,随着作风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每一个环节都在尽力压缩时间,甚至出现个别环节为了满足工作时间要求,降低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标准,导致部分造假行为得以蒙混过关现象,既被申报者埋怨,又被上级管理部门追责。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中的流程设计是逐级审核报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环节之间是单向流动的,上级部门只能规定下级总体报送的截止时间,但在未收到下级报送材料前,是不能对任何材料进行审核的。因此,申报评审程序耗费的时间,是所有各个环节需要时间的累积,而分解到单个流程所需要的时间其实并不长。可以说,逐级报送审核的模式是导致职称申报评审时间长的主要原因。

二是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如前所述,设置职称申报评审程序的目的是对材料真实性、是否达到条件以及人事人才管理的需要。但在流程设计上、制度规范上却并未对各级管理者的审核责任和管理目的进行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各级都需对申报者的全部审核材料的全部问题进行审核。原有流程设计理论上应是考虑使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的人员和层级更多,审核更为全面严格,但由于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真正出现问题时往往“法不责众”,越多人负责变成责任越不明确。同时,在实践操作中就会出现,任何一个申报者,无论到了那一层级的审核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必须退回本人修改确认后,从个人申报开始再次逐级报送,逐级针对修改部分再次审核确认,否则,谁也不会对修改后的材料部分负责,制度设计导致重复低效。因此,流程设计分工不明、管理制度责任不清是导致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不能实现其制度设计目的的内在原因。

三是内部流转,缺乏监督。公开是职称评审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评审监督的有效手段和基础。然而,现行的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只有两个环节是公开的,即“二次公示”:一次是个人申报环节,在单位进行的申报材料公示,二次是评委会评审完成后的结果公示。一次公示限于申报者所在单位,范围非常有限,由于申报材料数量多,实际工作中,大多采取公示申报者基本情况的做法,而不能完整的公示全部申报材料,公示范围狭窄、公示材料有限、公示过程缺乏监督,公示多流于形式。而二次公示,更多意义上是公布评审结果,对材料本身和审核过程并未公开。除此之外,整个申报评审流程都是在各级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之间流转,外部人员无从知晓,自然无法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由此导致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缺乏有效监督手段和渠道,也与职称申报评审程序设计的目的相违背。

(二)现有职称信息化系统存在的问题

国内部分省市建有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系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线下申报系统。即将申报材料电子化后,仍按照原有的申报评审流程和环节,采取数据报送方式进行申报审核及评审。另一类是线上申报系统。此类系统目前大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省市也开展了网络化申报系统的试点,采取的是电子化申报、网上逐级审核流转模式。

现行职称信息化系统无论线下还是线上,均是将职称信息化系统定位于职称申报评审的辅助手段,系统建设以现有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为基础,主要的技术突破是将申报材料由纸质转为数据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申报和审核管理上的简便高效。但现有职称信息化系统均未将信息化技术所具有的灵活、快捷以及大数据管理的功能充分挖掘和利用,过于被动地服从传统线下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的功能和定位,而没有更主动地将网络化、信息化的功能发挥出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与网络化系统的深度融合,进而带动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的革命性改革。

三、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的思考

(一)基本思路

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的基本思路是在不减少和改变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基本环节的前提下,充分依托和发挥职称网络化申报系统技术上的优势,采用扁平化审核模式,优化现有职称申报评审程序的流程设计,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审核责任,从而实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的设计目的并解决其存在问题,建立一套公开便民、简洁高效、互联互通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二)基本模式

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的完善,应包括职称申报评审流程的优化、建立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及网络化系统,三者互为补充,不可或缺,改革应当一体化推进。

1.职称申报评审流程优化。目标是建立申报审核环节齐备、流程设计扁平化的申报审核系统

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完善职称申报审核程序原则上不减少现有职称申报审核程序中的必要环节,仅在流程设计上作出调整和优化。将现有逐级审核报送模式调整为扁平化同步审核模式。核心就是增设系列职改办分送审核环节,同时将各层级逐级审核改为同步审核。具体而言,就是将申报审核流程调整为个人申报、单位公示审议推荐后,由单位直接报送到系列职改办。系列职改办根据申报者及其单位的地域、层级等判断并分送到归属的各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职称管理部门。分送后,各层级管理部门同步审核。各层级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可与个人或单位直接沟通要求补充完善相关申报材料,并在完成审核后将结果分别报送反馈到系列职改办。对因不符合条件不同意申报或对需要补充完善材料存在争议的,系列职改办有最终决定权。具体如图2所示:

上述设计带来的流程优化,使现有流程设计的多步骤分别审核累计的时间,改为扁平化同步审核,理论上实现了“多步合并为一步”,可大幅度压缩时间;同时,突出评审为核心的职称申报审核程序,凸显系列职改办作为评审管理部门的职能,使其对流程的控制和管理能力更为集中有效;此外,也解决了网络化申报中对各审核层级判断的信息系统复杂设计问题,由系列职改办直接判断所需分送审核层级,更为准确高效。

2.配套改革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制度

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本质是改变现有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制度。因此,对申报审核流程的调整必须相应修改配套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制度。修改的重点是根调整后的职称申报审核系统,建立分工负责,审核责任明晰的管理制度。

第一,分工负责。根据申报材料的来源和审核的有效性,将全部审核职责有机分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原则上由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由单位重点对申报者提交的个人基本信息,与本单位相关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能力经历材料、业绩成果、奖项、论文著作等真实性把关。这是因为,申报者所在单位在审核层级中,最接近申报者本人,理论上最为熟悉了解申报者情况,对材料真实性的把握也最为有效。各层级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基本条件的审核,并对其管理范围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申报者所在行业各级职称管理部门重点审核职称申报条件中的专业性条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而同级职称管理部门(市县职改办)则重点审核职称申报条件中的通用性条件及其对应材料的真实性。最后,系列职改办原则上仅审核申报材料是否达到申报条件要求以及承担审核争议的居中裁判,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使系列职改办的职责和定位更为清晰明确。

第二,明确审核责任。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将审核责任分解并建立一套可追溯的责任承担机制。各环节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所审核的材料负责,且一旦发现其中任何环节存在问题,除追究申报者个人责任外,还应根据导致审核无效的原因,回溯追究对应审核责任主体的审核责任。

3.网络化申报审核系统

网络化是解决现有职称申报审核程序的技术基础,也是突破原有因线下或纸质申报带来的必须人为逐级报送的技术瓶颈,实现扁平化同步审核等流程设计改革以及完善配套制度的技术保障。网络化申报审核系统应在现有申报材料数据化基础上,通过网络化手段实现申报审核流程的公开化、管理上的大数据化并确保数据安全。

第一,申报审核流程的公开化。即通过网络化系统将任何一个申报者的材料公开并实现审核流程的全程可查询。“材料公开”应是所有需要查询的人可在经必要信息审核后,登录系统查询单个申报者的全部可公开申报材料,以真正实现申报材料对外公示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材料公开时应注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数据和申报材料中敏感数据的保护。“审核流程的全程可查询”应包括申报者个人和管理部门两个方面。对申报者个人而言,系统应预设并公开每个环节的审核审批时限,申报者本人可查询所有审核审批过程及结果,以实现政务公开的目的。对管理部门而言,所有申报材料数据一旦进入系统即固定,任何对数据的修改也应有后台数据记录,确保数据的安全,所有审核数据包括审核者信息也应固定并公开,以明确责任,必要时可据此回溯责任。

护理专业申报材料篇(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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