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2 13:42:52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及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按县(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设置企业或事业档案馆,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范围: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自行销毁。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严禁伪造档案。

第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特别重大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通知市、县(区)档案局派专人进行录像、摄影。

第十五条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鉴定时,须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国家、省确定的项目,其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须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行政区划变动的;

(二)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动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依照下列规定,按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和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列入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向县(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至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迟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延迟期限不超过五年。

(五)市、县(区)各级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报送本单位制发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第十八条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在撤销或者合并之前,必须对全部档案进行整理,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或者由有关机关代管。

非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时,其档案可由主管部门代管,也可向档案馆寄存。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发生改制、拍卖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破产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由原中方保存或者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的处置,依照国家有关外资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或委托代管。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及装具,保证档案的安全。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危房和有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没有防护设施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散失的档案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对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其保管条件,或者经协商同意后,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向社会开展代保管档案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工作、科研等需要,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所有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因撤销、变更,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决定。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中心,并定期向上级档案目录中心报送档案资料目录,为档案利用者提供现代化的检索服务。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档案室)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编研人员,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在不同的范围内发行并提供社会利用。

第三十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或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应当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需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开放利用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对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给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档案馆藏量和档案业务工作量将档案保护费、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档案宣传教育费等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其中,档案保护费按馆藏总量每卷1元/年计算;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拨给。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搞好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依法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国家档案馆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设备,逐步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档案馆,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应当具备档案现代化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条件的档案专职人员方可取得相应的档案技术职称。未受过档案专业知识教育的档案工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档案的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五)向国家捐献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

(六)热心资助档案事业发展事迹突出的;

(七)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八)其他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的;

(九)对已报损毁、丢失的档案未作及时认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根据《*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库房属二级以上危房或者有重大火灾隐患,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档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定的档案管理原则和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有关规定,声像档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拒不移交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声像档案根据其内容联系,分别属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或专业档案的归档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档案部门在收集、整理文书、科技或专业档案的同时,应负责做好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1.本机关、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上级机关党政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

3.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人检查下级机关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

4.本机关、单位名称牌匾的照片;<br>

5.本机关、单位举行的重大纪念、庆祝活动形成的声像档案;

6.本机关单位组织的重要文体活动、技术比赛、表演、培训、展览等形成的声像档案;

7.本机关、单位历届主要领导人及省级以上模范、标兵的照片;

8.本机关、单位荣获的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的照片;

9.本机关、单位重大科技发明,荣获地、市级以上奖励的科研课题,名优产品形成的声像档案;

10.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发生过的重大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的现场照片、录像带;

11.本机关、单位驻地变化和基建工程的基地原貌、奠基竣工落成交付使用形成的声像档案;

12.本机关、单位在涉外活动中(包括出国考察、参观、访问等)形成的声像档案;

13.外宾来本机关、单位参观、访问、考察、洽谈等活动形成的声像档案;

14.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英雄、模范人物来本机关、单位讲学、报告时形成的声像档案;<br>

15.本机关、单位举行的重大学术活动和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活动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所形成的声像档案;

16.其他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

第六条声像档案的归档时间和要求

1.属于归档范围的声像档案,必须由摄录人员或承办单位在摄录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并于三个月之内向机关、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2.归档的声像档案必须图像完整、声音清晰,必须是原版、原件,并附上文字说明;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

第七条声像档案的整理

1.首先应根据其载体形式,分为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磁盘档案等几大类。

2.照片档案的整理

(1)照片的整理

一般先按“问题—年度”分类。分类应前后一致,不可随意变动。分类之后,就要对每一类照片进行排列、编号。排列可以按时间顺序,并接排列顺序编照片流水号。编写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以照片的自然张为单元编写文字说明,一组联系密切的应加总说明,一般不超过200字。尔后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封面,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可自行印制,项目一般包括案卷号、题名、责任者、摄录时间等。大照片或转机摄影照片可另外存放。

(2)底片的整理

底片可单独整理,底片与照片的分类要一致。并按归档时间顺序排列,编底片流水号。用铁笔横排刻写在底片乳剂面片边处,并放入底片袋保管,在底片袋的右上方编制底片流水号,并依序插入底片册中或与照片一同存放。

3、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

录音、录像档案一般按其反映的内容分类,同一类的按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数量少的也可以不分类,直接技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在盒套内放入内目录,标明卷号、录制的比月、地点、对象、中心内容、责任者及播放所需时间,并在脊背上贴上标签,标明卷号、时间、中心内容等。

4.磁盘档案的整理

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并在盒套侧面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存盘内容等。

第八条声像档案的保管

1.存放声像档案的库房、装具应做到防光、防盗、防磁、防尘、防潮、防有害气体、防高温等,库房温度应保持14-24摄氏度,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6O%。录音、录像档案要远离发动机、变压器、高音喇叭、话筒、电视机等能产生磁场的设备。

2.定期检查声像档案的保管状况,对长期保存且不常用的录音、录像档案每隔半年重绕一次,对多次使用和已污损的要及时修补、复制。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冲洗、翻拍(录)、消磁、涂改。

档案管理制度篇(3)

2、各科室应按要求向档案室移交清洁、全面、完整的档案。

3、文档人员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要定期清点整理档案资料,对残缺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补充确保完整。要保持档案室的清洁美观,搞好档案室卫生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篇(4)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xx市档案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七、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档案管理制度篇(5)

2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作用

①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要求档案以情报、信息的形态为企业现实活动服务。由于各企业规模、经营、技术、管理形态的不同,不仅档案工作的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不同,而且在档案管理的形态、方式、手段上也会有所区别,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在充分借鉴传统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度上建立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缩短档案的利用周期。②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档案的归类范围也在不断地变化着。部分企业档案建设基础设施薄弱,设施落后,档案业务难以开展,信息的公开程度低,处于较为封闭、闲置的状态,在共享性上与资源集聚、信息流动的现代管理理念不相适应,这就需要档案人员科学的管理,使档案能够有效地应用。③现代企业档案管理要以“统一指导、分级保管”为原则,档案管理为企业产品的技术创新提供了信息保障,规范化、科学化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积极的意义。④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将更多地引入效益观念,实行对内以价值计算服务水平,对外走经营之路,向实现档案信息商品化过渡。⑤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条件是档案部门能够真正独立地拥有和行使监督、指导、检查的权利。

3如何建立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3.1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之一,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档案工作可以为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决策、宣传教育、政治稳定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据和重要参考,因此企业要根据战略规划,围绕企业档案工作的方针、目标及管理模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档案管理系统。

3.2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对档案工作重视起来,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专业人员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实行档案分级保管。传统的档案格局已经逐渐发生了改变,企业要解放思想,树立档案直接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观念,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企业档案管理,实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责任制,强化落实,抓住重点,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拓展渠道,调整接收范围,定期开展档案利用服务意见征询活动,保证档案服务透明、快捷、方便、高效,确定企业档案管理的优势并加以完善和提高。

3.3尽快建立和完善档案服务机制。企业要强化档案的管理工作,自主决定档案的存毁、出售或转让。企业要改善档案服务条件,拓宽档案服务领域,创新档案服务机制,满足新形势下企业对档案利用与管理的要求,实现企业档案信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4加快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步伐。由于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为了适应新形势,要结合企业档案管理和利用的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对纸质档案实体进行数字化处理,加大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大力搞好档案馆舍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档案安全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加强档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选用档案计算机管理专门人才,加强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学习,使其在结构、功能、容量等方面都能适应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档案管理制度篇(6)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

制度创新是新制度产生,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对于档案管理来说,就是以建立新的制度,更好地实现档案管理功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大幅度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档案管理制度创新主要覆盖管理专业人员与档案关系、管理运行机制、档案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创新范畴。在这些方面的整体创新,才能推动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创新与发展。

一、档案管理制度创新对于当前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档案管理制度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源部门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事管理也在发生着变革,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不全面,旧材料比较多,新材料补充不及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的现实面貌;组织评价机械化、形式化、流程化、“技术化”,不能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一个人的情况;现实生活中涂改、伪造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假工龄、假年龄、假学历、假职称等现象增多。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加工、传递、利用等环节的管理漏洞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档案材料遗失、缺损和变形,从而导致人事档案信息失真。这些问题的出现表面,原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与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创新。

(二)档案管理制度创新为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运行提供体制保证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人事档案反映着人的整体素质与履历状况,因此,档案要做到翔实、准确、全面,才能更好地为人事管理服务,给人才使用提供准确而有价值的信息。个人的具体材料,必须符合该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能证明一个人自然状况与履历变化的原始材料,要完整、齐备,要做到内容充分。储存的资料必须准确无误,无法确认与核实的材料不能存档,模糊不清的数字、日期、人名、地名等也不能存档。这些都要求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为保证,如果标准要求不严格不严谨,必然会带来诸多问题与漏洞,给个人与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必须不断创新档案管理制度,使其更为完善健全。

(三)档案管理制度创新是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积极性的关键

档案管理制度创新的实质是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回顾多年来的档案工作实践,领导支持固然非常重要,但具体活动的开展却要靠各项制度的规范和档案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目前看来,适合各类性质、各类机制的档案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一些重要的档案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不够规范,降低了利用率,制度创新已迫在眉睫,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尽的制度,不断创新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档案工作的年度方针和目标,以及档案员在档案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评价档案活动效果的方式、方法,按月考核,年终进行总结评比,职责明确,奖罚分明,从而调动全体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活力。

二、档案管理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把把档案工作例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档案工作汇报,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档案工作在业务应受上级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应建立村档案员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汇报档案工作,布置业务。

(一)创建档案培训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安排档案管理接受档案基础知识培训,可邀请上级业务人员授课,每年至少一次。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档案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制订教育培训计划,举办多种形式、不同层次人员参加的培训班,普及档案基础知识,提高档案业务水平。

(二)创建档案检查制度

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档案员应主动、及时的向所属人员收集档案材料,熟悉档案整理规则、技术,规范整理各种门类的档案,按照档案制度向职工提供档案服务,并定期对归档档案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

(三)创建档案责任追查制度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各级档案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归档,登记造册。人事变动时,应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对私自带走、销毁、藏匿档案材料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文件材料应归档而未归档造成遗失,导致职工利益受损、政务工作难开展、引起群众上访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创建档案联系制度

落实各级档案工作的包干负责制,由上级抽调业务骨干分别负责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便于及时了解档案工作情况,监督和指导档案业务。

三、档案管理制度创新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加强档案资源管理体系建设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源管理监督机制。在我们日常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应根据工作实际,注重不断完善各项档案规章制度。要知道,档案资源的形成是企业各时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的一个体现,如果档案制度和归档范围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和完善,则造成档案资源的流失,进而可造成企业员工对档案资源归档意识的淡薄。中国有句俗话,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于现代任何一家企业都是如此,而且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档案资源归档的完整性,以免档案资源的泄露及丢失现象的发生。因此,要明确档案的收集范围、流程、要求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建立档案收集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档案资源管理归档机制落到实处。另外,对档案资源的管理还应具有合理有效地监督制度进行控制,在档案运用过程中,不同的运用对象其目的是不一样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加强监管的措施。

(二)拓宽渠道,保障档案资源归档的齐全和完整

一是要控制源头,把好责任部门收集的第一道关口。档案工作者可从源头上入手抓档案的收集工作,要注重部门责任人的资料收集,严格按照档案归档范围进行部门资料的接收,把好档案资源归档管理的第一关,它是档案资源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丰富馆藏的主要渠道;二是要抓文件资料归档质量。企业文件资料来源于各个部门,如何把控文件质量及归档,需要各部门落实到每人每天的工作中去,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档案的质量与各部门的工作质量息息相关,各部门既是档案室服务的客户,同时也是供应商,供应商提供什么质量的产品,所能享受到的就是该质量的产品服务,部门工作成果的质量直接影响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和保存价值,做好部门资料管理是企业档案资源管理的基础;三是适时开展档案资源征集等相关活动,把对企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源接收进来,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作用。

(三)强化对档案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一是要进一步档案工作评价奖惩机制,对档案资源管理做得比较好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档案工作不重视造成档案丢失的,要通报批评;二是要结合企业开展的比学赶帮超活动,参与年度红旗的评比;三是要组织开展二级企业的档案工作评价服务检查,及时指出档案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四)加快档案资源的信息化建设

档案管理制度篇(7)

一、档案管理内容:

1、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林业部门在做好区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同时对乡(镇、街)林业站、村集体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二、档案管理人员和职责

1、档案工作由xxx同志专人管理。

2、林改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㈡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

㈢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提供利用等日常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登记

档案室建立档案登记簿,将所有档案详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存档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将资料入档,否则档案管理员不予接受。

四、材料归档和档案的查阅、移交

1、林改档案一般按年度归档管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

2、林改档案整理后,要统一编制检索目录、案卷目录等,做好科学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3、按照行政级别,林业局、乡(镇、街)林业站、村集体要分别建档。区级林改领导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设立单独全宗管理;各乡镇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由乡镇林业站保管;各村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由各村档案室保管。村民小组应确定专门人员对村民小组形成的林改专题材料进行保管。

4、所有的林改档案不得随意外借,查阅档案资料,需按有关查阅规定办理,并进行登记。在查阅时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并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资料。如确需把档案带离档案室或复印的,应经局领导同意,并办理好借阅手续。

5、档案管理人员对移交的各种林改档案、资料,要办好移交、接收手续。

6、档案室管理人员因故变动时,应在领导的监督下向新的档案室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移交表在签字。

档案管理制度篇(8)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按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益章。

档案管理制度篇(9)

二、 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 公司的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

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

2.

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

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

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

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 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 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 档案的借阅

1.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

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

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

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 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 档案的销毁

1.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

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

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

档案管理制度篇(10)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1.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列入归档范围。

2.公司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签署完备。

4.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貌。

5.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保持同一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

6.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7.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为正本,本企业编制的文件应附发文底稿。

8.归档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9.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10.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11.为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材料用的纸张必须优良,纸面清洁,书写文件材料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禁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及复写纸等不牢固的书写材料。书写工整、图像、字迹清晰。

二、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企业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三、归档时间:

1.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第1季度连同收发簿一同移交档案室归档。

2.凡专项工程、专题项目、科研课题等由发生部门将文件材料整理后经部门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3.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4.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接收归档。

5.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及有关部门保存一年,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6.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7.荣誉档案由行政部收集整理后于次年统一归档。

8.声像档案在每次活动结束后整理归档。

9.相关会议(技术会议、专题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归档。

10.外出、出差考察材料由当事人在回来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11.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随进归档。

12.公司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13公司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二、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借阅是档案室的日常业务工作,是档案更好地为生产提供利用服务的基本形式,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1.凡本公司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者,一般只允许在档案室阅档室查阅。查阅内容根据档案密级程度,取得相关领导签字,同时做登记。

2.本公司有关人员如有实际情况必须借出者,须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两天以上归还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但要如期归还。

3.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反映给主管领导。

4.外单位借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且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只限在本室查阅,一律不外借,且抄摘内容也须经总理同意审核后方能带出。

5.凡属不成熟的现行技术资料及保密文件一律不外借。

三、档案的保密制度

1.凡属密级档案,必须正确地标明密级,并妥善存放。

2.非综合档案室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库房门窗及箱柜应随关锁。

3.全体职工对密级档案、文件、资料均须严格执行企业保密规定,不失密。否则应追究责任。

4.凡查阅密级档案,均须办理审批和借阅手续,一般只允许在阅档室查阅,不得带出或复制,确属需要者须办理相关手续。

5.查阅人员对档案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必须追究责任。

6.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7.定期对保密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四、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入库检查:

1档案出入库房要清点、登记。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2.入库底图应批边分类装袋,照片、磁带等声像档案应存放入专用档案盒(袋)内。

3.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库房管理:

1.档案库房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档案柜、卷排列科学、合理、整齐、美观,便于调卷。

3.库房门窗须安装窗帘,库房内采用白炽灯且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期。

4.避免光线直射档案,更不能在烈日下曝晒档案。防止有害生物对档案的危害。

5.库房内应有空气调节和温湿度计等设施,及时做好温湿度记录,温度应控制在14度——24度,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6.库内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库房应专门安装空调设备。

7.库房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禁止吸烟,定期检查,杜绝一切发生火灾的可能。

8.档案库房要做到八防: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防湿、防虫、防尘。

9.对库藏档案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10.每年9月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掌握档案管理情况,为科学管理积累资料。

五、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根据《档案法》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编制本企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其中会计档案见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表。

2.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从长。

3.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监别档案的价值。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保管期准确,案卷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如果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会同总工办核查、总经理审批。销毁档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鉴定小组指定人员会同保密、保卫人员销毁或监销,防止失密。

档案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六、档案保管统计制度

一、档案库房须与办公室、阅档室分开,并有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尘、防霉、防盗和防高温等“八防”设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二、档案库房严禁堆放食品和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移交、库藏、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统计台帐。

四、做好档案接收、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各档案构成情况的准确、及时、科学的统计工作。

七、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责

一、认真学习《档案法》,深刻领会上级档案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努力学习业务,钻研各类档案理论基础知识,充分掌握综合档案室库存档案的各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操作自如。

三、检查督促专、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收集管理的文件材料和立卷归档的诸多环节应严格把关。

四、组织档案网络成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档案管理经验与体会,开展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不断促进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档案工作,争取领导支持,做好档案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

六、组织制定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负责综合档案与各部门分公司的工作协调。

八、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法治档,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本部门各项工作做好服务。

二、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做好各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接收、收集、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借阅。

三、积极做好档案的服务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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