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31 23:57:41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1)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协管工作目标任务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卫生计生监督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延伸到基层的监督网络,是一项惠及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协管服务范围,根据国家《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第三版)》、省、市卫生计生委、财政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县区级、乡镇(街道)级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评分表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建立本底资料”、“协管巡查户次数、频率、覆盖率”、“协管文书记录”、“线索信息报告”、“宣传教育”、“数据上报”“协管培训”等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确保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有序,及时发现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消除”,有效保障辖区内居民的健康权益。

二、严格标准,做好台账资料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督促各卫生监督协管站做好台账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监管对象本底资料,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基本情况,做到本底数据齐全;严格按照标准对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对象建档立卡,一户一档建档率达95%以上;认真开展巡查,确保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线索报告率应达100%;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率达100%。充分运用台账资料,发挥好协助监管作用,对于做得较差的监管对象要重点巡查,连续两次以上整改不力的要及时上报查处。

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印发的《各专业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和服务意见书》13种文书制作巡查文书资料,认真履行协管巡查和信息报告以及参与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协管服务意见,并督促整改,杜绝文书缺漏项、巡查记录与意见不对应等现象,确保工作有痕迹、有成效,提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信息系统的数字与一户一档实际巡查和线索上报数据相符。

三、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协管人员工作积极性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协管站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专职化水平,每个卫生监督协管站至少设置1-2名专职人员(6个主城区专职协管员不少于2人),保证足够的协管服务时间,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保障协管人员工作报酬和服务公用经费。优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的兑现与拨付措施,努力提高协管人员工作积极性。要改善服务态度,确保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四、加强宣传,提高服务对象的认识度和知晓率

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平台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政策宣传,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项目内容,主动接受服务,提高对协管服务和卫生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让卫生监督协管员认识到协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具体任务目标,全力做好协管工作。

五、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协管服务能力

严格执行新版服务规范,加大对协管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模式,以现场授课、跟班带教等方式让培训取得实效;定期召开卫生监督协管培训例会,由监督员讲解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相关的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及文书书写标准,并根据各协管站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讲解和指导,编制《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手册》下发给基层协管站,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督的工作流程、服务内容及协管文书,以便于协管员更好地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2)

2013年卫生监督分所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规范、求实效”。具体做到辖区内卫生监督台帐分类、健全,一户一档建档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测情况和群众投诉举报记录、报告率100%。

二、工作任务

1、健全基础档案。各分所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监督户源分类建立起户源台帐,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台帐信息按照《指导手册》附表“卫生监督协管台帐”要求填写齐全,做到不错项、不空项。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各分所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监督户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重点户源或高危行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巡查。巡查要认真规范填写《日常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要书写《卫生检查意见书》并进行跟踪督查整改填写《整改情况复查记录表》。以上“两表一书”要归入户档案备查。

3、卫生监督协管事件或线索发现和报告。各地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或需要及时查处的、群众投诉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要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送表》上报,并协助县所开展查处工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九)》按月统计于每月23号前上报县所。具体上报方式为:马坝、观音寺、维桥、旧铺、穆店、王店、黄花塘、桂五等八个乡镇将月报表报。官滩、仇集、河桥、明祖陵、管镇、兴隆、铁佛、鲍集、淮河、古桑等十个乡镇将月报表报至。

4、专项整治。完成县卫生监督所下达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达到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监督协管工作,确保监管对象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持证率达100%。辖区内监管环境有根本性改善。完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分所要在当地卫生院的领导下、县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县所片区划分管理模式,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分所所长为卫生监督分所工作及协管工作主要责任人,各分所副所长为直接责任人。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3)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巩固我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为契机,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层层落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国家卫生县城管理指挥部要求,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措施

(一)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在现有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基础上,充分利用4月7日“世界卫生日”、4月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4月26日“全国疟疾日”等卫生节日在全县各乡镇开展卫生宣传咨询活动和健康知识讲座,为全县居民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在全县各医疗单位的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康教育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音像资料。在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全年不少于6期。各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住院服务、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努力提高病人的健康知识普及率和覆盖面,确保病人卫生知识知晓率≥80%以上。

(二)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要求,以专项整治为抓手,加大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经营行业、景区、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其完善卫生设施,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证照齐全,监测记录上墙,卫生达标。继续开展公共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和提升游客满意度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的指导服务,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配备完善公共场所消毒设施、卫生设施,加强对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秩序,树立了县的良好旅游形象。

(三)巩固传染病管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杜绝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步伐,继续健全和完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做到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加强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县纺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认真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儿童免疫规划每种疫苗接种率大于90%以上。预防接种建证、建卡率大于98%以上,全县接种门诊全部达到免疫规划合格接种门诊标准,接种人员全部具有接种人员执业资格证和上岗证。巩固和完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人口(包括外地儿童和超生儿童)基础资料和流动儿童信息,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儿童流进流出记载;建立健全计免制度,规范计免接种操作,各接种单位实行每月8天接种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接种不少于8天接种制,做到安全注射,熟练掌握接种前、后的全面情况,做好接种反应事故的处理登记,加强冷链管理,做好疫苗的进出管理、冷链运转管理、失效报损登记。发现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协助疾控中心进行调查处理。

(四)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重点以完善社区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工作制度”和“社区管理、全科服务、乡村一体”的服务模式。一是落实公共卫生任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承担社区公共卫生任务。全面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每年筛选1至2种重点疾病实施社区强化干预行动;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建立健康教育制度,普及社区居民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好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实施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和恶性肿瘤等重点慢性病的随访和管理,加强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等工作;重点控制严重危害社区居民健康的传染病,承担传染病报告、家庭隔离消毒指导、疫情现场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整合卫生服务资源,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残疾康复等工作在社区中开展。二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全科医疗服务,切实承担社区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的诊治工作,提供慢性病人、伤残和肿瘤康复病人等后续住院治疗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推广和应用社区中医药适用技术,提供简、便、验、廉的特色服务。积极利用中医药资源,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建立健全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辅助科室和后勤保障体系,确保“六位一体”服务的落实和社区责任团队服务的开展。

三、工作要求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4)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5)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6)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进步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以加强体系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力及卫生执法技术手段。要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职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依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展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依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展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进步稽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社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正确地统计、处理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进步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的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门、难点题目,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进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

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增进区域公共卫生状态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

1、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继续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推进大型餐饮场所和宾馆的控烟工作,推动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态公示栏制度。

2、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3、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进步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为基础,全面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到达100%。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做好放射工作职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做好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组织展开《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的宣传报导。

6、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的平常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做好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力度,果断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设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工作,及时更新公示栏的内容。广泛展开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医疗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长效机制。

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2)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意见》(豫卫监[201x]38号)文件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健全机构、完善功能的原则,建立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以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坚持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职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卫生监督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要求,每年完成的任务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目标。

到201x年底,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体系,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管理制度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更加规范,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

3、 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规定,开展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病例)、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二)公共场所卫生巡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开展巡查,督促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预防性体检、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及时办理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水质抽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巡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进行登记;发现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六)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对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所有医疗机构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要求,落实有关工作,经县卫生局研究决定成立卫生监督协

管项目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张伟阳同志任组长,局监督股股长刘国旗、监督所所长冯秋改同志任副组长,监督所周鹏飞、梁红亚、张占召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督股,具体负责对项目的管理、规划、考核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在县卫生行局领导下,县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辖区卫生监督协管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工作制度、服务规范等,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置1个卫生监督协管站,配备2-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专职协管员1-2名),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具体落实。实行“十统一”管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竞争上岗、统一标示标牌、统一服装样式、统一制度职责、统一工作手册、统一实施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档案管理、统一绩效考核。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一经聘用不得擅自变动,因工作需要变动协管人员的报经卫生局批准方可调换岗位。

每个村卫生室作为1个卫生监督信息点,明确1名执业人员兼职卫生监督信息员,在乡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三)工作职责

1、县卫生监督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全县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每月各乡镇监督覆盖率不低于20%)、饮用水安全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全年监督覆盖率不低于100%),协助承担食品安全巡查、职业卫生指导等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卫生监督协管员转交的案件进行查处。各乡镇指派责任卫生监督员(责任监督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指导和督导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2、乡级卫生监督协管站:

(1)负责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工作职责、工作措施。

(2)主要承担食品安全巡查,职业病防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

(3)开展医疗卫生机构、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季度巡查率100%。

(4)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档案,负责收集并在每月例会前上报本月巡查信息。

(5)负责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考核及管理,完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交办的有关事项。

3、村级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按服务规范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安全、职业卫生危害和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等信息报告。协助上级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业务培训

1、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县监督所具体实施,对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每年培训不低于20个学时。培训主要内容是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卫生监督检查方法步骤、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

2、各乡级卫生监督协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还要组织对本单位职工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五)规范化管理

1、制度规范化

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应制定统一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2)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3)卫生监督协管员廉洁自律规定

(4)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5)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6)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7)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8)卫生监督协管日常巡查制度

(9)卫生监督协管考核及奖惩制度。

2、 档案规范化

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应将以下项目作为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管理、一事一档: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包括卫生监督协管设置、聘任、实施方案、专项检查等,每年度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

(2)专项工作:上级文件、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工作资料、工作图片、工作总结等一事一档装订成册。

(3)投诉举报、转交案件: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批转、结果反馈等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4)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图片影像资料及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员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及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签到册、课件、图片资料及试卷。按顺序每期装订成册。

(5)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和学校(含供水、传染病防控)四大类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每类监督档案中应包含:监督对象底册资料、巡查登记表、监督笔录、意见书、巡查照片、月信息上报表、季度小结。

3、 工作规范化

按照高效、统一、量化原则,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协管职能。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再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加盖县卫生局专用公章,其内容只可提出整改意见,不得出现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语句。卫生监督协管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只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性依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协管范围内的被监管单位 的卫生监督覆盖率每月必须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有问题的单位必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2)卫生监督协管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并能及时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专项检查完成率必须达到100%,要求每一专项检查有计划、有资料、有总结。

(4)对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要及时上报到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查处工作。县卫生监督所查处完毕后,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将查处结果存档。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活动。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季度要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管能力。

(六)经费使用管理

1、经费用途: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做到既要量力而行,又要追求低投入高效益,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2、项目补助标准:201x年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人均30元,其中卫生监督协管经费为人均1.25元(占4.17%)。

3、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不得改变补助经费用途,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不得随意克扣、截留村级相关补助。

(七)工作考核

县卫生局制定详细的考核计划和考核细则,将考核项目、内容、标准细化量化,定期组织对各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协管项目经费。县卫生监督股具体负责对乡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考核,对村级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对村级卫生监督信息点进行考核。原则上县级对乡级、乡级对村级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以适当方式公示考核结果。

(八)督导检查

建立并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督导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办公条件、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相关记录;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指导村级卫生室开展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版)》,结合我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我辖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

一、及时掌握我辖区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医疗卫生的基本情况,建立本底资料管理档案。努力做到基础档案建立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100%。

二、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我辖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三、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认真对我辖区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四、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对我辖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按要求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五、及时对我辖区群众的举报投诉进行登记、报告,积极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7)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有力有序有效。建立了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组建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网络,开展处置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我市累计报告甲乙类传染病15种2507例,比去年同期下降1.88%;丙类传染病6种2610例,比去年上升17.41%。一是全力抗击甲型H1N1流感疫情。高度重视,及早部署,科学应对,严抓落实,对照应急预案,层层组织培训,全面督查落实医疗机构防治措施,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向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市政府和市委常务会议汇报,同时,广泛宣传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群防群控抗击疫情。目前,我市共报告确诊病例1例,累计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22名,预防服药2名,一般接触者健康监测85名,处置可疑报告事件4起,接听社会咨询电话1000余条。二是手足口病防控纳入我市重点传染病常态化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一个关键”的防控策略,将早期发现并救治重症患儿作为重点对象和关键目标,加强人员培训,严密监测,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社区重点随访,积极开展健康宣教。累计报告病例627例,无重症和死亡病例报告。三是霍乱、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防控平稳,无肠道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活动,加大检测力度。免费治疗新发结核病涂阳病人317人。继续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流脑、乙脑等新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启动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前5个月共接种19.5万人次。开展乙肝、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2、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服务为民。一是新农合工作再创亮点。新农合政策不断完善,均筹资标准不断提高,参保群众报销比例和报销水平大幅提高。2009年度全市97.4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9.1%,参保人数连续两年居浙江省县市首位。截止6月底,共有37.96万人次享受到新农合政策的实惠,累计报销新农合基金8337.73万元,基金使用率61.15%。同时,不断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了从村到省五级联网实时结报,5月中旬实现了在省人民医院住院直接刷卡报销。全市16镇(街道)138家村级医疗机构已开通门诊刷卡报销。中央电视台大型文献记录片《辉煌60年》摄制组专门到我市拍摄农医保工作。二是农民健康体检有序规范开展。启动第二轮体检工作,应检55.6万人,累计已完成26.7万人,疾病检出率32.8%。进一步健全体检管理制度,加强体检单位和人员资格督查,落实体检医生责任追究制。及时开展体检对象追踪服务和健康干预。三是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推行社区责任团队服务制度,组建了80个社区责任团队,成员由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组成,实行团队长划片分区负责制。开展团队长、疾控、妇幼保健医师、卫生监督协管员、责任医师等分类分层培训会,有效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3、推进居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出台《温岭市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09-2011)》,到2011年,我市要实现“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网络覆盖率100%;建立市、镇、村三级培训制度,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培训率达100%;建立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讲师团,巡讲活动以村(社区)为单位覆盖率100%。目前,我市已建立健康素养监测机构和监测评价体系,开展了公众健康素养项目干预及监测调查,分发《居民健康知识读本》每户一册,开展公民健康素养知识巡讲和健康“五送”服务活动,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

市政府实事工程之一“关爱女性健康——粉红丝带”行动顺利开展。由政府买单为群众购买健康,主要对象为我市户籍且40周岁以上的妇女免费普查包括乳腺钼靶摄影检查、乳腺外科触诊和B超检查和妇科检查等价值200元的项目。普查活动按照16个镇、街道“定时定片”进行,主要通过当地政府妇联组织,向各村居、企业、学校等单位妇女发放检查卡,凭卡在市二院检查。市政府将补贴500万元用于检查费用,其余费用由市二院直接减免。普查活动为时两年,到2011年5月底结束。到6月底,已检查妇女人数2017人,今年预计3.5万人将成为受惠对象。

4、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监管,全面整治小餐饮、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餐饮单位,督查整治全市小型餐饮单位和食堂1335家,其中无证经整改合格发证185家,取缔无证476户次。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春节、“两考”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食品卫生安全。全面实施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建立健全食品定点采购配送制度和索证索票验收台帐制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指导落实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措施。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和“五常法”管理,207家新批餐饮单位实施量化分级评审,开展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法制意识和卫生水平。

(二)科学发展求实学明实情

局党委在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中,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局机关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自学、专家辅学和交流讨论等多种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深化学习效果。全系统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局班子深入基层开展蹲点调研,通过走访、座谈、民主恳谈等形式,听民声、访民情、查问题,征意见,认真梳理卫生科学发展思路,努力消除制约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期间,局班子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撰写了10多篇调研文章,为卫生事业发展积极献言献策。

(三)构建和谐卫生重实践

1、积极开展“公共卫生规范年”和“公共卫生人员素质提高年”活动,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不断深化公共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所档案规范化管理,实行公卫人员年度学习学分制,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公卫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技能。进一步优化卫生行政审批工作,完善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和一线办证,严格规范审批发证,优化服务,累计受理1022件,无超期和违规审批。

2、积极探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研究制定《我市医疗资源整合方案》,引导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今年重点加快地名卫生院改革,顺利完成东浦、高龙、贯庄和山市四家地名卫生院归并,实现区域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调整全市村级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制定了今后三年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计划,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3、抓医患和谐,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新机制。年初制订出台了《温岭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办法》,成立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全市地名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正式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截止6月1日,共调处纠纷14起。

4、抓队伍建设,提高卫技队伍和卫生管理人员素质。调整充实了31名局管干部,加强了医疗卫生管理力量,优化了结构。顺利完成了首轮2100名医师定期考核和67名副高级职称人员推荐评审。充分发挥市医疗质控中心和农村卫生协会作用,面向基层,开展业务培训。完成217名基层骨干医生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考核,组织436名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考试。

5、抓卫生行风,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卫生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工作细则》,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试行《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卫生效率年”活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公务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加大医疗单位监管,进一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开展医疗服务收费检查,加强中央、省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妥善处理投诉件61件。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1、卫生改革滞后,体制机制不畅。《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后,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未落实到位,对餐饮业卫生监管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未全面到位,特别是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改革滞后,制约着监督工作全面有效开展;2、公共卫生形势严峻,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伤寒、霍乱等传染病防控应急应对压力巨大,公共卫生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3、健康工程面广量大,提升水平仍需努力;4、医疗资源配置不佳,调整优化难度较大,基层卫生院建设任务艰巨;5、医患关系十分紧张,和谐卫生步履艰难,队伍素质面临考验,行风建设任重道远等。

三、重点工作

1、紧抓改革机遇,全面推进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围绕国家和省即将出台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全力争取国家支持项目,重点改善基层卫生院基础设施,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努力创建卫生强市,着力提升卫生创业创新能力。

2、紧抓疾病防控,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继续抓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全力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确保不发生死亡病例。进一步抓好手足口病、伤寒、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继续开展镇村干部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严防输入性疟疾、登革热等传染病。认真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强化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好9月份的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继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和学校卫生协调小组的作用,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和卫生厅的部署,继续开展以餐饮卫生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卫生监管,保障市民餐饮消费安全。开展以制鞋业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3、紧抓“两年”建设,增强公共卫生综合管理能力。推进“公共卫生规范年”、“公共卫生人员素质提高年”活动,深化公共卫生所规范化建设。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助理监督员、村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与指导,组织公共卫生规范化建设现场交流会及疾控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公共卫生整体服务水平。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8)

一、加强领导、制定计划、完善制度

结合我镇实际,我院制定了2019年临海市白水洋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2019年度白水洋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计划、2019年临海市白水洋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计划、临海市白水洋中心卫生院2019年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方案、临海市白水洋中心卫生院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白水洋中心卫生院社区慢性病管理质量控制方案、白水洋中心卫生院参保农民2019年度健康体检计划、白水洋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9年版)、2019年临海市白水洋镇基本公共卫生全科医生责任服务团队制度、白水洋镇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督查制度。调整了临海市白水洋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和公共卫生办公室成员,并对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做了具体分工。调整了临海市白水洋中心卫生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理论知识水平实施方案。确保今年全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定期督导

2019年我院定期不定期的对本院公共卫生人员和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培训,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规范、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规范进行了4次培训。并于4月份对村卫生室进行了第一季度白水洋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查,6月份对村卫生室进行了第二季度白水洋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查和上半年度考核,10月份对村卫生室进行了第三季度白水洋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查,11月份对村卫生室进行了第四季度白水洋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查和年度考核,保证了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计划完成。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2019全镇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4607,累计建立电子化居民健康档案100058份,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95.65%,健康档案合格人数58027份,健康档案合格率57.99%,健康档案动态使用人数85682份,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85.63%。为辖区内居民健康体检25160人次,其中65周岁及以上健康体检6205人次。

(二)健康教育

我镇共举办各类健康教育讲座25次,约3166人参加;在街道市场及学校、人口聚集地进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10次,约3235人参加;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17种,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9863份;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11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206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更新10次;个体化健康教育受益9985人。

(三)计划免疫

建证建卡率100%;常住适龄儿童Ⅰ类疫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其中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率95.41℅;入学入学托接种证查验率100%;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并及时补种。对辖区内计划免疫疫苗预防接种进行主动监测,全年共发生9起接种异常反应,并进行了积极处理。

(四)儿童保健管理与健康情况

新生儿访视率98.74%;辖区内0-6岁儿童5799人,0-6岁儿童系统管理5552人, 0-6岁儿童系统管理率95.74%;辖区内应管理的 0-36 个月儿童1957人, 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 0-36 个月儿童1165人,0-36个月儿童中医药服务管理率59.53%。

(五)孕产妇管理与健康情况

全镇共有产妇数555人,早孕建册539人,早孕建册率97.12%;孕产妇系统管理538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6.94%;产后访视产妇548人,产后访视率98.74%。

(六)老年人保健

辖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为12350人,在居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健康档案,并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共建立档案人数12148人,建档率为98.36%。老年人体检数6205人,健康管理6205人,健康管理率50.24%。

(七)慢性病管理

慢性病管理,主要是针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健康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9922人,高血压患者管理率42.81%,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人数5954人,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60.01%,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的高血压患病管理人数4936人,高血压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49.75%;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2312人,糖尿病患者管理率36.14%,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1388人,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0.03%,最近一次随访血糖达标的糖尿病患病管理人数1152人,糖尿病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49.83%。

(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日常摸排,并对辖区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随访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467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49.1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人数387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6.77%。

(九)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同期内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肺结核患者26人,已管理的肺结核患者24人,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2.31%;同期辖区内已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32人,按照要求规则服药的肺结核患者29人,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90.63%。

(十)中医药健康管理

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12350人,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65 岁及以上居民8855人,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71.70%;辖区内应管理的 0-36 个月儿童1957人,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 0-36 个月儿童1165人,0-36 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59.53%。

(十一)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1、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以及传染病报告与处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了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登记传染病22例,网络报告的传染病22例,传染病疫情报告率100%,报告及时的病例22例,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100%。

2、是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居民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了辖区居民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3、全年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十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

我院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在市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食品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等工作为出发点,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中心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到各村巡查非法行医,排查公共场所单位和个人,结合我镇实际并制订了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上半年协助开展的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安全、 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 育实地巡查32次。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构比例为100%。

(十三)各类人群健康体检工作

各类人群健康体检工作于2019年4月17日开始启动,截止11月底,共计体检25160人次,其中60周岁及以上健康体检8419人次,60周岁下健康体检5983人次,中小学生、幼儿园健康体检7158人次,儿童体检1602人次。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镇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虽然有进步,但从考核、督导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管理发挥不到位。特别是部分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配合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

(二)是措施不够扎实。各村卫生室虽然都积极地开展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但督导发现个别村卫生室的工作流于形式,在档案建立、儿保管理、妇保管理、慢性病随访等方面没有进行入户,部分信息自己编造,缺项漏项、缺乏真实性、逻辑性。

(三)是健康教育工作有待加强。个别村卫生室宣传栏更新达不到标准要求;健康教育宣传柜宣传资料混乱、不全,质量较差。

(四)是项目总结不及时,培训资料不及时整理; 0-6岁儿童花名册未健全、高危儿漏选、托幼机构指导欠到位、报表存在逻辑问题等;孕产妇部分催诊欠及时、高危漏选、叶酸部分随访欠及时等。

(五)是门诊登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与诊断有关的传染病项目阳性结果未进行反馈;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完整;未开展辖区传染病报告数据常规分析工作。

五、明年工作安排

全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重点是针对今年督查和考核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抓整改抓落实,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对照日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力争在年内完成各项公共卫生服务指标。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责。各科室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责,及时分析汇总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确保项目工作全面有序健康发展。

(三)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努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健康意识。加大对群众进行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改变部分群众的不良生活习惯,加强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国家的相关惠民政策,努力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

(五)加强村医对老年人和儿童的中医药健康管理培训。提高村医对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保健知识的理解。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9)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他们是特殊职业的守望者,健康之托重如泰山。班子是面镜子,制度是把尺子。如何为百姓健康安全擎起一片蓝天,讷河卫生监督所班子成员肩负责任,倾心履职。为了加强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努力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全方位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讷河市卫生监督所在首先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基础上,自2008年起,每月都要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定期组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监督员个人档案。同时,不断加强窗口建设,努力塑造队伍形象,认真制定了严格的稽查、着装制度。着装制度规定所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必须穿监督制服,帽徽、肩章、臂章、胸号佩戴齐全。所内实行着装风纪监督制度。由各科室主任轮流值周,检查着装情况,发现着装违纪现象及时纠正,并根据着装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依法行政,确保监管全面覆盖

在加强食品卫生市场管理方面,他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对全市餐饮行业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严格执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量化分级管理评为D级的餐饮业不予验收、停业整顿,不予颁发卫生行政许可。对全市所有餐饮业,按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监督频次要求,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他们坚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掌握大量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始终坚持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主线。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制假、贩假食品窝点,没收其食品原料及工具。销毁假冒伪劣食品,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被消费者食用。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食品。他们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工作,恪尽职守,按章办事。全年停业整顿9家食品生产经营业户,对45家食品生产经营业户进行了罚款处理,共罚款9500.00元;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联合检查,收缴超市、小卖店的过期及伪劣食品60余种,共1200多公斤,已全部销毁:查封了无卫生许可证私自营业的饭店13家,并没收其餐具及生产用具。努力净化市场环境,确保食品安全,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营造良好氛围。他们的监管工作直接涉及利益的冲突,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社会上多种因素的摩擦与碰撞,使每个数字后面都浸透着他们的辛勤汗水,每项工作的向前推进,都包含着许多苦涩与艰辛。

在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上,环境卫生监督科对全市的有关行业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目前,全市共有理烫发、美容业114家,洗浴业28家,旅店业46家,文化娱乐场所35家,商店62家;他们对化妆品商店销售的化妆品认真进行索证监督检查;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市内公共场所进行了卫生监督。全市共监督280家业户,抽检了集中式供水单位8家,水质监测合格;其中停业整顿2家,警告、限期整改的57家。

根据《黑龙江省2010―2013年饮水安全规划》和讷河市饮水安全协调会议精神,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配合下,按照讷河市政府的具体要求,对全县的水质情况进行检测。“十一”长假期问,讷河所监督员放弃了长假休息,共出动车辆20台次,对全市15个乡镇的93个村屯的自来水井进行检测,从采集的75份水质样品检验结果来看,有28份样品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7份样品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根据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对这75份水样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水务部门。水务部门将评价报告上报省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水质不合格的村屯,将进行饮用水安全改造,使百姓真正饮用上安全水。

在加强传染病监督、医政监督管理方面,他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足迹踏遍了城乡的每一个角落。讷河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镇二级医院4家,对医院的重点科室如手术室、供应室、急诊室、处置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医院门诊日志。现场监督频次每年保证4次,对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门诊部进行现场监督。对其传染病的控制、预防措施,消毒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测,每年监督频次不低于2次,防患于未然。

讷河卫生监督所在工作实践中,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内部的监督力度,主要是对医护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坚决取缔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他们对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进行了清理整改,并对超范围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卫生局组织监督员检查医疗机构97家,城镇二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35家,同时对医院采供血情况及上报统计月供血和使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努力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

讷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齐齐哈尔市卫生局文件精神,结合讷河市实际情况,卫生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生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纪委监察局、广电局七个部门联合下发了《讷河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打击非法行医、清理整顿医疗市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设举报电话,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各部门联合出动监督车24车次,卫生监督所出动监督车60次、监督人员205人次,取缔非法行医15家,现场提出整改25家,没收行医药械18件,行政罚款人民币39200.00元。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使与公众健康相关的各项事业遵循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他们还肩负着麻醉卡发放任务,全年共发麻醉卡证430人,按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办理麻醉卡人员必须携带诊断书、病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取药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证件。剩药及时回收、销毁。保证药品不流入社会,定期监督检查品发放及使用情况。

在母婴保健执法监督方面,他们全年监督检查托幼机构96家。建立、健全托幼机构档案,每年监督频次为2次,监督检查14家具有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医院,努力把好报批审核关。

他们努力加强学校卫生和职业病卫生的监督检查。在学校卫生监督方面,他们继续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

分级管理工作,全市共监督24家学校食堂,对1家食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确保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万无一失。他们不断加强学校的传染病监督力度。对学校卫生安全负责人和校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防病知识培训,有效地防止了传染病的发生。他们参加全市高考和中考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由于监督措施得当,在中、高考过程中未发现一名患有食源性疾患的考生。

在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方面,他们始终坚持常抓不懈。按照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15家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5家企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检查。4月24日至5月1日利用宣传车、宣传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在抓好放射卫生安全上。他们积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监督所预收费用,统一购买、统一发放,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达到100%。认真对放射机构设置辐射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确保工作万无一失。按照上级要求,他们积极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的准备工作。

在全面抓好法制监督管理方面,他们设专人受理卫生案件的投诉举报,共受理举报卫生案件6起,并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和方案:对监督员进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接受法律咨询60余次,对咨询人员进行详细的解释:按照所内制定的稽查制度及时对监督工作进行稽查。每月各业务科室将监督信息报法制监察科,由法制监察科收集整理、编辑监督简报,同时上报齐齐哈尔卫生监督所信息科和讷河市卫生局。

严阵以待,确保突发事件公众卫生安全

自2009年3月墨西哥爆发甲型H1Nl流感疫情以来,讷河市卫生监督所为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他们脚踏实地地做了大量工作。及时成立了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应急小分队,制定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准备了应急小分队人员的防护用品。确保关键时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群众的生命安全。食品卫生监督科、环境卫生监督科对餐饮业和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甲型H1N1流感防控情况,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从5月份至今。他们共出动车辆170余次。监督员1000多人次,对全市所有监督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半年来多次重复的检查,提高了讷河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水平和防控能力。学校职业病卫生监督科、母婴保健卫生监督科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甲型H1N1流感防控情况,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传染病医政卫生监督科对全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了预检分诊、消毒隔离、院内感染、个人防护、疫情报告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广泛宣传,确保卫生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报告篇(10)

【正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汇报

2020年12月,县财政局委托湖南诚悦达会计师事务所对卫生健康局2019年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并下发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我局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立即召开了由各卫健单位相关责任人参加的工作整改、培训会,会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提出了整改的意见和措施。现将我县基本公卫卫生服务项目整改报告如下:

一、整改措施及进展

1、项目绩效申报不完善。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提升绩效管理意识,完善绩效评价申报。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对绩效评价指标作细化分解,设立量化考核指标。  

2、费用报销不规范。加强财务培训及财务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齐全,报账及时。

3、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加强专项资金核算。严格执行《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账,明确支出范围,加强资金支出管理。督促江永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立专账核算管理。

4、资产管理不规范。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及时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编制固定资产台账,做好资产的清点核对,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由县疾控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中医院专业指导人员对各乡镇卫生院主管院长、公卫人员和督导组成员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内容进行培训,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人人能够熟练掌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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