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罚规章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19 22:44:04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1)

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合法并且适当。

企业进行内部管理时,通过罚款对员工进行规制的情况并不在少数。那么,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

违纪员工,该不该罚款

支持者观点

支持者认为,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体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无论从实践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用人单位都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予以规范,包括使用各种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如适当的奖惩措施。而扣罚员工工资恰恰属于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手段之一,只要其赖以存在的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合法,且数额适当,就应认定为合法。

同时,有的地区以立法形式确认了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反对者观点

有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设立罚款处罚的最低一级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该级别以下的任何组织均无权设立“罚款”条款。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见,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用人单位仅根据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财产上的惩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另有一些人认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包括: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相关费用的情形;劳动者使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需要赔偿的情形;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义务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名义扣罚员工工资。

此外,还有人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欲通过奖惩手段加强内部管理,亦可通过警告、降职、降级、绩效、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毕竟扣罚工资并非唯一的惩罚手段。且即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数额又应当控制在何种范围内才算适当,实践中尚无认定依据。

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仅在深圳市范围内有效,而广东省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对此有截然相反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以罚款。”

从实践视角分析问题

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和从属性的双重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缔结劳动合同时虽秉承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员工进行管理,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承认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并不当然意味着承认其有权对员工进行奖惩,包括经济处罚。自主管理权亦有边界,对于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处分需要法定或约定的理由。

笔者认为,在一定限度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包括经济处罚,理由如下:

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规制不宜比照公法对公权力的限制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下,劳动行政职能由对劳动关系的决定和支配,逐渐转变为对劳动关系的指导、监督和保障。在此前提下,若依据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设定和执行程序对公司的自主管理权进行规制实属不妥,因为普通的企业相对于国家机关而言不可能对不特定人群的权益产生影响,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限制不宜比照公法对公权力的限制。

法不禁止即自由

在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后,笔者发现,国家层面对于“罚款”并无具体规定,地方层面除了个别地区以明文规定进行了授权(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或禁止(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该条例在深圳市以外的地区执行)以外,多数地区亦未进行明确规定。

比如,已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虽然条例已于2008年1月被废止,其废止当月恰逢《劳动合同法》生效。《劳动合同法》中确认了用人单位有权并且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部分条款可视为对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承继。虽由于当前的客观情况已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法》无法照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做法明确规定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但《劳动合同法》无疑承担并延续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使命。

一些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等情况以外,用人单位无权扣减劳动者工资。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并不否认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

笔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性质上不等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关系,那么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支持了这一观点,即只要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人认为,“罚款”并非企业管理的唯一手段,警告、降职、降级、绩效、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几种方式确为可行的管理手段,但我们讨论的是能不能的问题,而非孰为最佳选项的问题。

笔者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向保护劳动者倾斜,但同时也兼顾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无论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都会对其管理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用人单位对相关违纪行为进行一定处罚是出于维护其自身权益的考虑,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承认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并不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相冲突。

举重以明轻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关于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程度的认定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笔者认为,既然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而“罚款”无论是性质还是对劳动者权益产生的实质影响都不会比解除劳动合同更严重,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用人单位自然有权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当然前提是罚款的刀钣τ胛ゼ托形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高额的罚款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实操建议

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进行“罚款”,但从管理角度出发,“罚款”并不是优化企业内部治理的上策。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2)

关键词;全员、全时、全程、全责

各单位以路队为单位,成立以单车为主的安全小组,每个小组原则上不超过5台车,实行安全奖,连奖连罚制度,当月内,在小组内有单车发生违章、违规、有责事故的,一律取消安全小组内所有驾驶员安全奖。扣除的奖金奖励于本路队其他无违章,无有责事故发生的安全小组驾驶员。路队安全小组之间可相互监督但只限于从事营运驾驶时间以外。

基层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全部分散挂靠到各个路队指导、协助路队长、安全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如当月内该路队发生有责事故的,对路队长、安全员、挂靠管理人员进行警告。连续两个月内发生有责事故的降低工资发放标准(按5%扣除)。单起事故责任追究路队长、安全员除降低工资标准外仍按照《营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年度内事故计划费用

交通事故费用计划=计划营运公里×0.05元/公里。当年未结案的事故按事故预计费用考核,但实际借款超过预计费用的按实际借款费用考核,待事故结案后,超出预计或实际借款的费用计入下一年事故费用。对年度内节省交通事故费用计划的单位以发放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

1、奖金总额=节省事故费用数额×10%

2、奖金由各营运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百分制考核结果拟定分配方案,经公示并报安管办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发放。

3、奖金分配方案中,对营运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30%(其中主要负责人10%,分管安全副经理10%,其他班子成员10%),安管人员的奖励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20%,挂靠路队管理人员10%路队长的奖励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40%。

对年度内超出交通事故费用计划的处罚

1、处罚总额=超出事故费用数额×5%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3)

1.企业规定对员工罚款无依据可查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4)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5)

二、工作要求

1、实行镇村共管、以村为主、村自为战的方法,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片)(责任分工表附后),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网络。每月举行一次违法建设监管联席会,有违法建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土所、供电所、安监所、建管所、西区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2、镇班子领导、驻村干部下村检查时,应写好检查日记,确保不走过场,务求实效。驻村干部应深入所包村,调查了解该村民房建设的相关情况,帮助村干部梳理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目前状况,制定下步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村级在制止违法建设方面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督查所包村的监管工作,并对在建的违法建筑予以及时拆除。镇驻村干部每周下村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各村应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协助强拆制度、奖惩制度。各村成立的监督小组要分片包干,建章立制,责任到人,每天开展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工作,并写好巡查日记。发现违建,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研究强行制止措施,并书面报告镇政府和县行政执法局,需强行拆除的,组织村干部协助县行政执法局和镇政府依法强拆。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公开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和民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协助强拆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监管范围

镇区范围内各村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各类建设。

四、奖罚措施

1、包村的镇三套班子成员每人交押金5000元,镇财政配套5000元,计1万元,作为奖罚基金。在规定期限内,所包村无违建,奖励5000元并退还押金;若发生违建,每违建1户,罚500元。

2、包村的镇机关其他人员每人交押金2000元,镇财政配套2000元,计4000元,作为奖罚基金。在规定期限内,所包村无违建,奖励2000元并退还押金;若发生违建,每违建1户,罚200元。

3、村支书、主任为本村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

①县城规划区内各村:每村上缴1万元违章监管基金。若本村无违建,每季度各奖励村支书、主任1000元;如发生违建,每违建1户,各罚500元。

②县城规划区外各村:每村上缴5000元违章监管基金。若本村无违建,每季度各奖励村支书、主任500元;如发生违建,每违建1户,各罚500元。各村可参照本奖罚措施的框架制定本村监督小组成员的奖罚规定,并报镇政府备案。

4、所上缴的违章监管基金被扣完时,若再有违建,除从本人工资中扣罚外,责令相关村的第一责任人建议引咎辞职。

五、工作考核

1、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主要考核内容:一是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二是检查驻村干部下村日记和下村次数(少一次扣10元);三是检查各村的巡查日记,检查日记是否完整、规范(少一次扣10元)。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6)

2008年8月25日,小王进入上海一家汽车电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9月12日,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薪酬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特殊补贴”等项目构成。双方还明确,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一旦小王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2月18日,公司出具了一份对于小王与另一位同事的处罚通知,公司认为他们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故记过一次并罚款100元。后公司在要求小王交纳罚款100元被拒绝后,出具了辞退通知,内容为:因小王拒不执行处罚通知且总经办人员多次劝说无效,违反了公司《离职管理规定》,故决定给予其辞退处理。小王当天即离职,之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36元。

【律师答疑】

公司是否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这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曾向劳动者公示过,就可以根据其进行罚款,但罚款后发给员工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仍有地方存在类似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权,实施罚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构,企业无权对员工实施。同时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一定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运用罚款手段缺乏合理性,还不一定能达到教育员工的目的。

这一案件的二审法院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正常付出劳动后所应支付的基本对价。用人单位无权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减扣工资作为处罚劳动者的措施。据此,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规定》中关于减发劳动者工资的处罚内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被适用。在此前提下,公司进一步实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小王在职时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及其实际工作期间核算,其获得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977.14元。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7)

第二条坚持重奖重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根据上级下达年度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见附表一。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一)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表二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表一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年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表四处罚。

第十三条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三)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及个人,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每发现一次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罚款)。

(七)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十四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不虚心按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且态度不好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外,并责令停工5天进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0元。对拒不参加学习的,年内累计二次以上违规人员责令解聘。

第四章执行

第十五条按季考核兑现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附表二所列单位按季填报安全考核申报表报生产自救办审核。

(二)安环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主管副经理审定,由安环办下达奖励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三)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兑现,由安环办造表,经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8)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9)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篇(10)

中图分类号:X922;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070-01

将与罚是一个班组最基本的管理方法。奖罚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消除不良因素,产生劳动积极性。班组奖罚要有一个适合的度,坚持原则,班组奖罚最怕不公正,导致消极离心,公则赢得人心。适度奖罚可以建立融洽的班组关系,充分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使其个人目标与班组目标结合起来,让班组充满活力,形成人人为班组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局面。

一、建立适合班组的奖罚管理制度

班组在日常的工作中有一个健全的奖罚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没有一个约束力,我们的工作就无法完成。处罚的目的是让大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大家的心里形成一个约束力,在出现习惯性违章是能想到,我这样做事错的,及时的改正的错误。使我们的行为进一步的规范。奖励的目的激励大家的努力完成任务,鼓舞干劲。班组的奖罚管理制度应该是大家齐心协力制定,完成之后,全体通过在执行。要让大家明白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

建立奖罚制度时尽量用鼓舞教育代替“罚”激发潜能。对发现隐患处理隐患应采用奖励的方法进行考核。对于对违章、违纪的考核,影响班组目标实现的行为应该加重处罚。但是初次违反班组纪律或者因为外界因素造成的,只有严厉批评和处罚,没有一点点安慰也是不可取的。当犯错误的员工改正了错误,并且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时,要及时肯定成绩,给予精神奖励,使其心里得到安慰,达到激发潜能的效果。

二、建立奖罚台账,消除落后标杆、确立先进标杆

我们建立奖罚台账为了让每个人的行为有一个量化。每月对于奖罚行为尽心分析总结。在奖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带有共性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对相应的问题员工,班组应有针对性地、细致入微地组织开展工作,直至转变其思想,实现教育本人,影响群体。

在消除落后标杆的同时,确立先进标杆。把月度受到奖励最多的员工作为典型,公布其奖励事迹,让全班员工进行监督和对比,树立具体的学习目标。及时抓住重点管理事件,合理控制正反“标杆”的效果,让处罚事件减下去、奖励事件多起来。这样,群众性的自觉性、积极性产生出来,管理工作量、管理难度也就随之降低。

三、确保班组奖罚的公平公正

错误的奖罚很容易产生负面不良情绪,特别是班组处罚。所以既要起到足够警戒作用,又尽可能消除当事人不良情绪。所以班组奖罚一定要公平公正。对员工尽心处罚是,先要找到本人进行教育,细致讲明为什么扣罚,并跟进疏导,让职工从心里正确接受处分。

为保障公正、公平,班组内部的任何奖罚都要公布、公示。这也是确保奖罚管理手段充分发挥正面效果、降低负面影响的关键。班组奖励的物质好处所激励出来的正面效果永远是有限的,处罚所产生的强制效果虽立竿见影,但也伴生了相当的负面效应,主要是损伤当事人自尊心,容易影响上下级关系,处理不好,便达不到教育效果,班组奖罚的着力点在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是思想教育的物质辅助手段。

四、班组奖罚管理当中的注意事项

不能简单的用“罚”来解决班组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不能把“罚”作为班组管理的主要手段,这种被动的管理模式及其容易打消班员工作的积极性,导致员工产生抵触情绪,甚至造成逆反心理,影响班组的和谐氛围。班组管理中应该少一些处罚,多一些关爱,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代替经济处罚。对于屡犯班组纪律,恶意给班组带来损失的,应给予最严厉处罚,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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