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06 15:52:41

审计制度论文

审计制度论文篇(1)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2.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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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论文篇(2)

由于法制观念等诸多因素影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强,加之对绩效审计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绩效审计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首先,在我国理论界对绩效审计有两种片面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效益只是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领域而言,而对于非生产领域的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机构不存在经济效益的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审计也就无需进行绩效审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目前政府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真实性审计,开展绩效审计会妨碍真实性审计。其次,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对绩效审计的认知还存在着局限性,大多数还停留在对国外有关情况的介绍。甚至有些人认为,绩效审计是西方人搞的理论,其理论神秘莫测、高不可攀,在中国没有实施的基础。再加之操作过程复杂和理论上的模糊,一些程序、标准未制定,根本无法搞,因而驻足不前。最后,有的权力机关、公共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认为,依法审计就是审计我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至于决策、体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并不违法,因而不是审计的事,也不能审计。这种对绩效审计认识的滞后和不到位已经严重障碍了绩效审计工作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难点二:绩效审计的基础比较薄弱

绩效审计的基础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包括财务资料数据和非财务资料数据),以此来对被审计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价。任何绩效评价都离不开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支持,否则一切评价都将失去意义。绩效审计必须建立在基础数据和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即在完成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并对其不真实、不合法事项进行调整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绩效审计,按有关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比较分析、评价和建议。否则就会使绩效审计的质量大幅下降,评价结果酌正确性、可靠性令人置疑,绩效审计评价也就失去意义。当前,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制度未完全建立,政府会计制度还不完善,经济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现象还很严重,会计信息资料的失真行为相当普遍,绩效审计赖以评价的基础可靠性不够,这就给开展绩效审计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

难点三:绩效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由于绩效审计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法规体系适用于绩效审计,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绩效审计的内容较少。据了解,全国仅有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引入了绩效审计的概念。而从各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来看,凡是绩效审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较早地制定和颁布了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的规范。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对政府部门及其他非政府部门有公共资金的领域进行绩效审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因此,尽快制订出一整套独立的绩效审计法规体系,是我国大力开展绩效审计和实现依法审计所必须克服的一大困难。

难点四:统一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难以确定

评价标准是关乎绩效审计能否深冬有效进行的最直接的因素,是完整意义上的绩效审计必不可少的技术要件,其功能在于为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提供指南。然而,较之于财务审计而言,评价标准难以确定问题一直是制约绩效审计有效开展的技术因素。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3E”的审计均可归结为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和比较。由于政府部门的活动范围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许多方面,而且提供的服务一般是无形的、非赢利性的,这就给成本与效益的估算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也给绩效审计的评估造成直接的困难。这是因为政府活动的成本与效益不仅要考虑直接的成本和效益、有形的成本和效益,而且还要考虑间接的成本和效益、无形的成本和效益。对后者来讲,往往无法直接量化,且其估算的标准和方法会随着绩效审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教育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的社会效益在衡量标准与估算的原理上是不可能相同的。甚至同样的项目会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不同的审计人员会有不同理解与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使得每开展一项绩效审计,审计人员都必须在现场审计开始前,就衡量绩效的标准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协商,或者寻求一种公认的、不存在异议的评价标准。此时,审计人员要特别注意所选择的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因此,能否解决评价标准是关系到绩效审计能否规范化开展的关键。

难点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不规范

从市场失灵理论来看,政府的作用在于弥补市场失灵。所以,政府的活动范围仅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公共领域。但由于受传统财政体制的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一直得不到确立,地方部门预算的支出中,并未体现出在这一方面的成功改革,“缺位”和“越位”现象还普遍存在。目前各地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问题:一是预算内容的不完整,有些项目未纳入部门预算,如科技三项费用、其他支出、发票工本费收入、大量的预算外收入等,即大量财政性资金并没有真正纳入政府公共预算范围;二是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政府真正采用了零基预算,部门预算在实质上仍然沿袭“基数加增长’的方式。这种增量预算法不能充分考虑影响预算收支规模及其他变动的诸多因素,以承认既得利益为前提,固定了原有的不合理的财政供给范围和支出结构,使地方财政资金的配置难以合理化,可能造成有的部门需要的资金供给不到位,而有的部门则在积压浪费预算资金;三是预算编制时间短,预算数据的确定往往由于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而使得预算过于简单粗糙或笼统,形成了所谓的“豆腐预算”;四是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与公开度差,地方政府的预、决算草案仍是密级政府文件。这些问题的存在已成为违纪者逃避人大监督和抵御审计部门适时监督的最好掩体。审计部门往往由于预算不合理和过粗的问题而无从下手或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弄清事实的真相,这就大大削弱了审计部门的效率,不利于审计部门及时向政府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进而影响到我国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

难点六:审计人才结构单一,人员素质尚难以胜任绩效审计要求

绩效审计属于难度较高的审计,专业性和综合性都比较强,审计技术与方法更加复杂,审计人员只具备财经、审计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求通晓经济管理和工程等多方面的知识。高质量的绩效审计还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评价政府工作绩效的意识,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深刻地理解政府的工作,并有能力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测定被审组织的业绩,以对其作出深刻而中肯的评价判断。在我国,审计人员的配置呈现出知识结构单一、技能素养差距大的非均衡特点,精通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占了大多数,而掌握管理学、社会学、技术经济、计算机、法律、心理学、工程学等方面知识的非财经类专业人员则严重缺乏。这种人员配置状况已成为制约绩效审计发展的关键因素,将不利于对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难点七:受现行审计体制的制约,绩效审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现行的审计监督体制是行政型模式,审计的委托者、审计者以及被审计者拥有同一的隶属关系和共同的利益,权责关系不明晰,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自己使用公共财产同时又反过来审自己的“内部审计”关系。我国绩效审计的受托经济关系在处理上存在着审计独立性不够的问题。首先,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在指导思想上,怕揭露问题过多难以承担责任或影响政绩,因而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审计机关依法揭露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人为地要求审计机关将一些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删去,特别是当审计查出问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时,往往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对审计发现的一些严重侵犯和损害中央利益的问题压制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其次,由于审计部门受本级政府领导,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干部的使用、调动、任免权在地方,所以审计部门很难保持超然的第三方地位,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削弱了各级审计部门对各级政府财政的绩效审计和监督作用。这正是制约我国审计部门有效开展绩效审计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性诱因。

难点八:传统财务审计工作量比重过大的格局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西方国家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财政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对较少,合规性已经不是审计的主要关注目标。但是,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违法乱纪行为还大量存在,审计机关每年都要揭露大量的违规行为,反腐败仍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状况的存在意味着审计部门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财务审计工作中去,使得审计部门常常处于频于应付的被动地位,绩效审计工作则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足而不能正常顺利地开展,这无形中大大降低了绩效审计工作的效率,也增加了绩效审计工作的难度。

难点九: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

审计制度论文篇(3)

一、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

从安然案及已经暴露的其他违规审计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审计制度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成为合作伙伴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具有客观、独立、公正的特征,但在现行制度下很难做到这一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承担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被审企业自行聘用的,被审企业如果不满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就必然面临被炒鱿鱼的后果。这事实上形成了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被审企业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和上帝。巨大的商业利益必然会驱使会计师事务所去迎合其雇主的需要,使审计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以安然案为例,多年来安达信一直为安然提供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仅2000年,安达信从安然收取的审计和服务费就分别高达2500万美元和2700万美元。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安达信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具有职业道德和良心的会计师也是无能为力的。正如一位已离开安达信的高级雇员所说:“在公司里,如果哪位会计师敢说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他立刻就会被炒鱿鱼”。事实和逻辑都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商业合作伙伴,这是现行审计制度存在的最大漏洞和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更使审计不可能客观公正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其初衷是希望借助注册会计师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规范被审企业的会计业务和依法纳税等。但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审计就不可能再具有独立性,要求客观公正就只能是奢望,安然案暴露的问题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安达信有100多名雇员专门为安然提供各种服务,每周从安然收取100多万美元的服务费用。为便于更紧密的合作,从1995年开始,安然还将其内部审计也交给了安达信,甚至连财务长也是从安达信聘用的,安达信的休斯敦分公司几乎已和安然“完美”地结合成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就形同用自己的一只手去审计监督自己另一只手的荒唐局面,自然不可能再具有独立、客观和公正性。由此可知,在目前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将自身与被审企业的“双赢”作为首要目标,而会置法律、职责、良心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鉴于安然案所暴露出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英美监管机构正在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这一规定如果执行,将使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126亿美元的收入大打折扣。

3、法律监管上的严重不足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开放、最具吸引力的资本市场,美国经济界也一直标榜其严格的证券市场规范和企业审计标准。应当说,美国对于会计师的监管还是相当严格的,除了行业协会外,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都严格监控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其中大公司、大会计师事务所更是监控的重点。一旦被查出问题,等着他们的则是巨额罚款甚至判刑坐牢,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会被吊销执照、课以重罚。此外,美国的投资者也是最具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劣迹被揭露,受害者就会运用法律手段,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巨额索赔诉讼。但因限于人力和财力,各监管机构除了少量抽查外,一般不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而是主要依靠审计业的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监管机构只是在问题暴露后才进行追查。因此绝大多数违规审计案件都是在大公司突然破产后才牵扯出来的。由此也可推知,已经暴露的审计黑幕仅仅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审计违规事件还没有、并可能永远也不会被揭露,绝大多数投资者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也是无法讨回公道的。正因为如此,虽然违规审计会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违规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才会出现如此之多敢于挺而走险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现行审计制度改革的探讨

如何防堵漏洞,欧美会计师行业一直在争论中。安然和安达信丑闻的暴露,必将有力地推动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现行审计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1、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

对此,笔者认为可考虑以下方案:

由监管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综合考虑参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有无违规记录、资质、实力、内部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并在适当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担审计业务量与其实力配比的基础上,为被审企业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应作为选择的首要因素,有重大违规记录者将被一票否决,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笔者认为这是目前可以选择的最佳方案,它可以产生以下效果:

①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状况,为独立、客观、众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②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师在职业道德、依法审计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否则就会因失去信誉而被淘汰出局。从而真正实现审计业自我规范。③有利于会计师行业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同业监督。

公开招标方式在其他许多行业中已被广泛采用,并被证明是规范行业行为、确保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的非常有效的手段,笔者相信,它也必将在净化审计环境、规范审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2、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业务涉足过深的现状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业务涉足过深,必将导致两者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就无从谈起。因此笔者认为,必须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提供除外部审计外的其他服务,包括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单位兼职,但可以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其他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这样非但不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而且更有利于加强会计师行业的同业监督和公平竞争。

3、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审计的年限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对象间的合作时间过长,就会导致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之间关系过于密切,并进而为企业收买审计师提供方便,因此对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是极其不利的。安达信从1983年来一直受聘于安然公司,也是它在安然案中越陷越深的原因之一。故笔者认为,在招标时就应限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特定审计对象的合同期限,例如以4年为一届,且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工作不能连任两届以上。同时,还应更严格地限制审计师个人在同一被审企业中的执业年限,例如不能超过4年。当然期限也不能定得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4、进一步加强对审计业的监管力度

安然案的黑幕被揭露后,美国经济界要求加强对审计业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于让证交会承担起对审计监管重任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皮特表示证交会目前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去做这一工作。事实证明,要求审计业进行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的国际惯例存在着巨大缺陷,而这却是各国监管机构无奈的选择。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就更显不足,即使揭露出的审计大案,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责任人也缺乏必要和及时的惩处措施,司法介入也刚刚起步,而且还限定了许多条件。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采用如下加强监管的措施:

审计制度论文篇(4)

2008年6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正式,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提出,现代企业要构建以内部环境为基础、以风险评估为环节、以控制活动为手段、以信息沟通为条件、以内部监督为保证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内部控制框架。《规范》指导企业建立五要素齐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使生产经营活动规范运行,保护企业资产、资金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而制定的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对企业健康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引导、规范作用。

1.1保证生产和经管活动顺利进行

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定标准的业务流程,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部门分工、明确员工职责权限,促进企业各个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等内容,保证企业的按照既定的程序、流程运行,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高效益和效率。

1.2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定生产、销售的业务流程、凭据传递、实物盘点、出入库管理、记录控制、资金盘点、银行存款函证,经济业务授权批准等手段,实施对企业资金收付、资产的采购、验收、计量、仓储等诸多环节进行有效、科学、合理的监控,从而保障了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防止浪费与错弊行为的发生,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

1.3提高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通过一系列相互协调、制约的机制、流程,将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有机结合在一起,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强调相互监督、稽核机制,对会计信息的采集、记录、归类、汇总等过程实现全面的监督与控制,从而提供真实可靠的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保证企业决策的正确合理。

2内部控制审计对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越来越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企业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意识越来越强。但由于我国内部控制理论研究起步晚,大部分企业还是难以扭转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内部控制发挥的作用还及其有限。内部控制审计通过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合理性和执行效果,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做出评价的一种审计方法。内部控制审计不仅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监督、推动企业将内部控制落到实处,促进企业主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止舞弊欺诈、规范经营管理。更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因此,要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受到监督控制,同时可以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对内部控制审计进行不断修订完善,直至发挥最大的引导作用。

3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与步骤

3.1利用常规审计手段,查找内控风险点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展开。首先通过翻阅、观察、询问、分析、填写调查表等审计方法对内部控制制度初步了解,确定内部控制的风险点。3.1.1翻阅。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各种文件资料,初步了解单位的内部控制。①查阅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单位的主要业务情况及业务流程,单位制定的重大资金支付审批制度、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人事任免制度等文件资料。检查各项制度制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单位自身情况,是否与上级单位要求相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是否便于操作。从而判定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可行、完善。②查阅企业领导层会议记录,各项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的记录痕迹,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在落实过程中是否不好操作等,为下面的风险测试提供初步依据。例如:采购过程中各种申请、审批、执行各个环节票据、信息的记录与传递。③查阅各种审计报告,合理借鉴审计结果可以直观的发现单位的内控缺陷,提高审计效率。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管理建议书是一种了解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十分有效的内控审计方法。3.1.2观察。通过观察可以判断企业的内部环境,工作协作、业务操作流程等内容,可以选取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①通过观察企业的内部环境、工作空间,员工的工作状态,管理层的管理风格等,判断企业文化,发展空间等是否能够实施科学的内控管理。如:查看物资仓库时,通过观察物料堆放的整齐与否,仓库管理人员对物料的熟悉程度,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仓储管理水平如何;通过查看作业现场,可以观察到领用料手续是否完备,材料定额是否按规定执行。②观察企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层的言行举止。例如:观察管理层的言谈举止、文化素质及管理风格,判断企业实施先进管理的整体环境和推动力,管理层的意志直接决定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观察企业员工在岗位职责中的相互协调与稽核、牵制等环节,是否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判断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3.1.3询问。通过询问,可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有利于改进控制制度和发现错弊线索。①询问被审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可以了解单位是否有违纪违法事件及企业人文环境;②询问具体经济事项的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接触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如果和业务部门人员询问,容易了解其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的业务流程及执行情况,可以获得真实的信息。如通过对作业现场人员询问,可以了解作业过程中替换的废旧物资的去向,从而了解是否存在私自处理废旧物资的情况。如对仓库管理人员的询问,可以了解物资采购的流程,是否存在虚增存货的情况,若采购与入库环节存在脱节,需要内审人员给予高度关注,适当扩大审计范围,降低审计风险。3.1.4分析。通过翻阅、观察、询问等方法发现线索,取得相关的证据,再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①分析各项业务有无异常变化,判断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力造成的失误。例如:发现采购事项由一个部门经办,要取得各个环节的票据,对采购数据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是否存在采购价格偏高。采购量远大于最佳库存限额等现象,从而发现未执行采购环节控制容易产生的舞弊行为。②按照常规审计方法分析财务数据,通过各指标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例如:在销售业务变动不大的情况下,销售费用大幅上升,就会揭示成本费用异常,再详细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从而分析某一内控环节存在的问题,扩大审计查证范围,揭示问题。通过上述方法,初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找出企业的内控关键风险点,审计应将后续拟实施的审计程序与已识别、评估的风险点结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测试,作出合理的内控评价。

3.2抓住内控制度风险点,进行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合理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审计测试是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测试。针对常规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弱点和缺陷,审计人员要制定测试方案和范围。首先执行符合性测试,就是对单位内控制度的遵循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审阅证据、跟踪重做以及实地观察等。例如:对销售业务流程进行符合性测试,可以对企业某一笔销售业务进行跟踪重做,对单位是否执行销售流程控制进行观察取证,对订单处理、合同订立、赊销批准、授权批准、出库管理等环节的执行与票据传递获取证据,评价企业是否执行该项业务控制,如出库单一联必须传递至财务部门,记录销售明细账的岗位与记录应收账款的岗位职责应分离等控制是否有效执行,对该控制中未执行的环节或弱点进行记录并扩大审查范围,以得出内控执行效果的结论。其次进行实质性测试。通过符合性测试,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得出初步结论,收集相关证据后,就要对被审单位的经济信息,各种数据进行审核检查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验证、评估信息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测试中常用的方法有盘存法、询证法、账户分析法、调节法、鉴定法等。通过上述审计测试,就可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要素进行评价:①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合理性和执行效果;②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弱点和缺陷。

3.3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内控制度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内控系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审计结果,对制度的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对内控执行中存在的错弊行为,提交管理层处理。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内部控制是否能够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内部控制系统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还要接受审计监督和改进建议,才能不断完善和防范风险。

作者:苏肖花 单位:呼和浩特铁路局

[参考文献]

[1]时现.内部审计学[J].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审计制度论文篇(5)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因财务报告舞弊案而生,其历次重大变革也无不与公司治理危机和财务舞弊案件有直接关系。审计委员会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Mckesson&Robbim)药材公司倒闭案。该公司管理层涉嫌虚列存货、高估应收账款等资产,致使许多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产生质疑。针对这种情况,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tockExchangeCouncil,SEC的前身)在其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AccountingSeriesReleaseNo.19)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遴选外部注册会计师,该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除负责聘任注册会计师之外,还应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防止同类事件发生。同年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这个特殊委员会便是后来的审计委员会。迈克森,罗宾斯案件虽然引起了人们对公司与外部审计人员关系及其采用的审计技术的思考,但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和纽约股票交易所的文告仅限于建议,无强制执行力,审计委员会虽然已出现,但当时并未普遍被采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审计委员会制度还未深入人心,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执行委员会(TheExecutiveCommittee)重新对审计委员会产生兴趣,并建议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1968年纽约州审理建筑公司案件,提出董事会应对错误和不真实的财务信息负责,并指出审计委员会可以成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有助于公司财务报告对股东目标的适度确保,同时也有助于解除董事们的责任。人们进一步意识到设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同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亦提出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1970年,“水门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从事非法政治捐献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会角色与责任的广泛讨论。1972年SEC《ASRNo.123——建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正式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导致公司兴起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一股热潮。1974年SEC第165号会计系列公告(ASR),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此后,在SEC的各项规定中,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增加审计委员会职责的建议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一直极力主张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还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The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简称IIA),该协会曾经发表了题为“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为了一个共同目标的说明”的报告,对审计委员会状况进行了说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间,审计委员会尚处于发展阶段,当时美国还未就审计委员会结构和作用等方面制定严格的实务规范。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通过一份“审计委员会政策公告”,要求凡是股票在该市场挂牌交易的公司,都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与此同时,审计师认识到尽管其掌握了公司治理的重要信息,但与董事会的沟通较少,无法建立与董事之间的持续交流。审计界特别热衷于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AICPA鼓励所有的公众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以批准独立审计师的聘任;复核审计安排和范围;考虑独立审计师就内控弱点和管理层改进措施方面的意见;讨论公司财务报表或其他涉及审计委员会、审计师或管理层的问题;检查内部会计控制;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师行为和建议。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审计委员会已经意识到其任务在于监督而非管理,大多数美国公司审计委员会以传统内部审计监督为重心,不断扩大其职责与权限——监督公司内外部运作、监控财务活动、审核财务报表、考察董事会下属其他委员会的行为及决定。以期保障公司财务控制体系与信息提供体系的有效性和整合性,为内外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可以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表达质疑和关注的场所,帮助外部董事熟悉公司业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效果。然而,这一阶段审计委员会还未在实践中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在1987年Treadway委员会和AICPA下属的公共监督委员会(POB)提议年度财务报表应附送审计委员会意见之后,审计委员会的受托责任得到了提升,外部董事强烈支持与审计委员会进行密切接触,从而POB在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审计委员会作为职业专家对会计原则可接受性和适当性,以及公司所用财务披露实务的明晰性发表其独立判断;了解审计师接受或质疑管理层所作重大估计的理由;及时讨论所有新会计原则和披露实务的恰当性等。根据该建议,审计委员会意见应证明审计委员会成员已复核了已审财务报表,与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进行了交流,并得出结论,即财务报表完整且恰当地反映了会计原则。在1998年的《审计准则公告第61号——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中,AICPA下属审计准则委员会(ASB,AuditingStandardsBoard)认识到,审计委员会应增加与外部审计师必要联系方面责任。该准则要求外部审计师将有助于审计委员会监督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的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汇报。遗憾的是审计委员会很少将外部审计师视为信息的主要来源,当需要信息时通常求助于内部审计师。此时的审计委员会仍处于发展过程当中。1999年,著名的蓝带委员会发表了“蓝带委员会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与建议”,进一步充实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内容。

与此同时,AICPA先后有关审计调整的第89号审计准则(StatementonAuditingStandard)、有关审计委员会沟通的第90号审计准则、《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指南:会计原则的质量》(QualityofAccountingPrinciple-GuidanceforDiscussionswithAuditCommit-tees)等文件,要求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讨论企业所采用会计原则的可接受性和质量。认为质量讨论应是有力、坦率及探索性的,应该包括:企业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影响财务报表的判断和估计;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影响会计信息忠实表述、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的重大项目;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因素等。审计委员会还应调查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交易会计处理透明与否以及是否反映了其经济实质;所有关联方交易的频率和重要性等。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对审计委员会治理效应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制度仍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公司治理效应还不明显。安然公司案发生后不久,美国国会颁发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SOA),该法案堪称是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其中对审计委员会制度所做的详细规定,也促使SEC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审计委员会制度由此经历重大改革。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就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如何确保审计独立性做出若干重要规定:除费用额度极小的非审计服务外,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服务和未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均须先经审计委员会预批,预先审批政策由公司自行制定,但不得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委托给管理层;凡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后,均要在将相关审计报告提交SEC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除对较小的交易事项所采取的会计原则无须披露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审计委员会详细说明其采用的一切重要会计政策、实务及理由,当前及未来事件对此决定的影响等;曾与管理层讨论过的所有重要的替代性会计处理方法须清楚说明,并对其使用后果及审计师倾向的处理方法分别予以阐述;内部控制报告及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来往信函等,只要有利于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师和管理层实施监督,均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还就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自身的独立性及人员构成做出若干重要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是否聘用财务专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必须证实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与管理层相互独立,并且SEC明确规定,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多于也不少于其他成员,以打消人们对是否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就要承担更多个人责任的顾虑。允许各国以其他法定方式来完成《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对会计师监管的要求,SEC还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的声明、委托书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声明等内容。

二、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职能与特点

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其基本职责就是站在董事会利益的立场上,帮助董事在组织会计政策、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等方面履行其法律责任,即审计委员会应对管理者就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计划与长期合约所给予的财务披露寻求一种合理保证;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经营是否遵守法规、各种事务是否依道德标准执行、是否保持有效的控制来揭示雇员利益冲突和差错等,提供一种合理保证;审计委员会应弄清楚关键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领域和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强化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将“财务专家”扩展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SEC最终将“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定义为: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有能力评估公认会计原则在相关会计估计、应计和计提准备方面的应用;在编制、审查、分析和评价财务报表方面富有经验,或者在监督一个或多个人从事上述活动方面富有经验;能够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强调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2000年,SEC就要求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及那斯达克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须在公司年度说明书中披露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存在重要关系的理由,或披露用以判断独立性的标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独立性”的规定是:除了作为公司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从发行人处接受任何顾问费、咨询费或其他报酬;担任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员。SEC接受了这两个标准,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成员与上市公司或其合伙人、股东及组织管理当局之间不得存在任何重要的关系,包括商业、银行、会计、法律、顾问、授权及家庭方面的关系。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倡导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师及风险管理人员之间的全方位、多角度沟通。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建议稿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就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与管理当局及独立审计师进行讨论,并在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中进行披露;就盈利预期、财务信息及向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所提供的盈利指南进行讨论;就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讨论;定期与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分别举行会议。

审计制度论文篇(6)

从2002年开始,我国引进了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手段—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地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绩效。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使得审计委员会无法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针对《我国现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叶小兰,2008),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制度

面对我国资本市场现状,要使审计委员会制度得到良好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仅靠非强制性的治理建议,很可能会徒有其名、流于形式,因此,必须使用法律这一强制性的手段来加以规范,使这一制度真正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以法律形式对制度进行规范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规定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我国《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更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对其是否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运行效果等信息进行披露。反观审计委员会制度盛行的英、美等国家则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为此,我国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使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员,为完善公司治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审计委员会能否有效发挥其职能,核心因素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实质的独立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需独立于管理层,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具有一定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知识的人员。此外,知识更新是必不可少的,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每年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情况,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胜任对新型、复杂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工作。

拓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我国《治理准则》的规定,对于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者更换,审计委员会享有的只是提议权,最终的决定权仍在董事会手里。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占董事会少数的现实情况下,那些不利于管理当局的提议肯定会遭到否决,这就难以改变目前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决定的弊端,也使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同虚设,起不到实质作用。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中的权利与地位,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国应借鉴《萨班斯法案》的内容,通过立法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大的职责和权限。

制订审计委员会制度操作指南。在英、美等国家,为使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均有相关机构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在建立和运作审计委员会制度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关管理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紧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可资参考的操作性指南。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操作指南应包括如下内容:审计委员会的体制设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审计委员会的人数与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程序,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的绩效评价,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等。

健全审计委员会成员行权的优益条件。要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法律法规还应当善待审计委员会成员,确保其行权的优益条件,以谋求审计委员会在责任和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

二、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采用双层董事会模式,监事会为专门的监督机构,《治理准则》又同时引入单层董事会模式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此举是一种制度创新。如何处理两种监督机制的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争论。考虑到制度的延续性和审计委员会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在实务上还有待逐步完善,加之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严重、虚假财务信息盛行,在这种既缺乏有力的外部监控机制,又没有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的环境下,当前及以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当采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的运行模式,双管齐下。公司除了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外,还要保留经过改进的监事会,实行双重监督。由于没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同时并存的先例,因此,为推广实施审计委员会制度,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合理划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监督的职责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二者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和互相依存、互不协调,共同完成对公司财务的治理。

从长远看,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规范,审计委员会在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之后,可以逐步取消监事会。以降低监督成本。

三、改进独立董事的形成机制

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决定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最为关键环节,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决定独立董事制度成败的决定性制度安排。在独立董事的选聘上,应坚决采用控股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即大股东不参与提名和选举,而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以抑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产生机制上的重大影响,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大股东。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改革独立董事的报酬形式,实行直接收入报酬和股权激励相结合的形式。直接收入的报酬额与独立董事提供的服务挂钩,如按实际提供的服务时间、参与董事会的次数等发放,该薪酬应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审计制度论文篇(7)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典型的“人合”企业,人力资本作为一个“人合”企业的立家之本,他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有什么样的行为特征应是被重点关注的。传统经济学认为,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汪丁丁认为接下来的话就是,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制度,这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中有深刻体现。具体到审计中,现行审计制度安排必然会影响与约束人力资本的载体——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行为,相应地,审计师不仅会在既定的制度安排约束下进行追求经济利益、规避风险的审计活动,同时会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支撑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审计制度安排发生变化,之后又对制度安排的变化做出反应,这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

本文中,我们只把经理级以上人员列为人力资本,因为只有经理级以上人力资本的审计行为特征才有可能影响到审计制度安排,而一般的审计人员只是承担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不能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审计行为特征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同时我们把人力资本分为两类:非合伙人——单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合伙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集合体,文中有时统一以“审计师”来代替这两类人力资本。

一:人力资本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完全理性和自利性是两个基本假设,这两个假设的合乎逻辑的推论,是人们会合理利用掌握的信息来预估将来行为所产生结果的各种可能性,然后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但现实生活中,人在复杂环境和不确定因素下进行决策时,不会对自己的决策进行理性计算,也没时间和耐心去考虑各种行为结果的概率问题,在面对复杂情景和问题时会采取捷径或用自己掌握的一部分信息进行决策,因而决策的非理性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人是有限理性的,不是完全理性的,这就是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同样,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本载体——审计师也是有限理性的,同时也是一个经济人,在现阶段还没达到“道德人”的境界,尽管他有一些并不是“经济人”假设所能解释的一些“道德”行为,如大多数情况下会遵守审计准则、法规进行审计,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一些施善行为。既然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在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下,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完全理性地拒绝被审计单位的“利诱”而坚持原则,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合谋有时就不可避免了。如前所述,人力资本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参与审计合谋的人力资本主体不同,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就不一样,下面分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合谋和合伙人(即整个事务所)一起参与的合谋及各自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1.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审计合谋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被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事务所的合伙人便会委派项目经理带队审计,此间有两层委托关系:被审单位委托事务所,事务所委托项目经理,其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变得更加严重。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倾向,当被审单位抛出“诱饵”引诱审计师共谋时,审计师此时会进行合谋与否的决策。据行为经济学理论,人们进行决策时,容易给高概率发生的事件赋予较高的权重,而给低概率发生的事件赋予较小的权重,于是往往将极小概率的事件看成不可能,而将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看成是确定,而极小与极大概率又取决于个体的主观印象。审计师进行合谋与否的决策时,他会根据现实中这种“损人利己”的合谋被发现曝光的比例很小而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合谋被发现的机率极小而将其看作不可能,同时他的有限理性不能让他清醒地意识到合谋一旦被发现的严重后果,就算被发现,由于现阶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合谋的收益大于合谋的成本,审计人员的“经济人”特性便会让他作出合谋的决定,于是他会向信息不充分的合伙人隐瞒审计风险,与被审单位一起骗取“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为什么会参与审计合谋?这反映了审计制度安排的什么问题?审计人员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特征(内因)是我们无法改变的,但可以通过制度的安排(外因)来改变审计人员做决策时的考虑因素及其权重,从而减少审计合谋的发生。据行为经济学理论,额外财富的边际效用在人富裕时会低于贫穷时的边际效用。审计合谋审计人员将得到的报酬就是一种额外财富,此时,即使富裕的CPA与贫穷的CPA一样只具有有限理性,但这笔额外报酬对富裕的CPA没有很大的边际效用,从而没有那么大的诱惑力而导致审计师合谋,这时被审单位就得加大“贿赂金”才有可能“打动”富裕的CPA,从而加大了被审单位的合谋成本,当“贿赂金”大到等于或大于合谋能给被审单位带来的“利益”时,被审单位便没有动机合谋,合谋自动中止。从这看出,提高CPA的薪酬待遇,让他们成为富裕的CPA,可提高CPA的“免疫力”,从而减少合谋的发生。这就要求合理化事务所内部收益分配机制,提高新酬待遇,让CPA的利益与整个事务所的利益相挂钩,一荣俱荣,便不会出现CPA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向合伙人撒谎,欺骗合伙人。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应加重CPA的个人审计责任,加大合谋一旦被发现的惩罚,提高CPA合谋的成本,此时被审单位若想合谋,就必须提高“贿赂金”以弥补审计师冒的高风险,从而加大了被审单位的合谋成本,合谋便不会那么容易发生。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的监管,加大上市公司审计的复查力度,使审计合谋案件“曝光”机率大大增加,从而改变审计人员主观印象中的审计合谋被发现的概率极小,起到警戒作用,让审计人员不敢轻易合谋。

2.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的审计合谋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若事务所委托的CPA足够忠诚,他会如实将发现的问题“禀告”事务所的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集合体——合伙人,这时,合伙人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特征便起作用了。现行审计制度安排实质是:由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聘请事务所审管理当局自己,那么,事务所面对自己的“上帝”——客户的不当请求时,他的“经济人”特征使得他不能断然地拒绝这种请求,否则不但得不到“合谋金”,以后的合作关系也就终结了。同时,现时大部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且注册资本金要求低,那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合谋一旦被发现所需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最多让事务所倒闭,而不会危及到合伙人未投入到事务所的私人财产,于是合伙人的“理性经济人”特征容易使他接受合谋,同时,他的“有限理性”不会让他有完全的理性认清形势,不会让他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从维护公众利益出发而拒绝合谋。

审计合谋的频繁发生,企业管理当局利益不断上升,但这种利益的上升是以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为代价的。据吴联生的“利益协调论”,利益相关者之间现有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变化,便产生了新的冲突,便会破坏目前审计制度安排的基础——审计域秩序,从而要求利益相关者达到新的纳什均衡,产生新的审计域秩序,从而导致审计制度安排的变迁。“审计制度安排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过程,它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变化而变化”(吴联生,《审计研究》,2003),由于审计合谋的不断出现,目前的审计制度安排至少需要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审计委托权由证监会掌管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事实上接受的不是社会公众的委托,更不是股东或经营者的委托,而是政府的委托。因为政府的合作广度最大,所以有权进行委托,同时政府规模有限,所以应该进行委托(吴联生,《审计研究》,2003)。这是社会审计最根源的本质,是我们肉眼所不能直接看到的,我们目前看到的就是股东进而演变为管理当局委托CPA进行审计,从而容易导致审计合谋。既然CPA实际上接受的是政府的委托,那么在形式上,至少在第三者看来,也应该由政府进行委托。目前谁最具有优势代表政府来执行审计委托权呢?证监会。它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是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具有信息优势,可以代表政府委托CPA,从而改变目前事务所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依附地位,减少审计师“被逼无奈”进行合谋的发生。

(2)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逐步过渡到合伙制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破产所造成的损失却可能远远小于事务所与管理当局合谋所带来的合谋收入,于是,事务所容易与管理当局合谋。现在,把事务所的经济体制从“有限责任制”转变到“无限责任制”是很多学者所推崇的,无限责任制加大了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合谋一旦发现,合伙人可能就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使得事务所合伙人进行合谋决策时不得不加大对合谋成本的考虑,他的“经济理性”又会促使合伙人不会轻易进行合谋,从而有效减少了合谋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王善平还提出合伙人必须是德高、足资、多才的CPA,才能有效减少审计合谋的发生。德高,从道德品行上保证合伙人不会进行审计合谋;足资从物力资本上保证合伙人不会轻易用自己足够多的私人财产作赌注而去进行审计合谋;多才的CPA要求合伙人是审计行业的专家与行家,那么他手下的审计人员的“逆向选择”能被合伙人识别,从而也制止了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审计合谋。

二:人力资本在审计行为中的产权特征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行为权,这组行为权利是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意志体现,以至于出现了产权残缺时,产权的主人可以拒绝使用其人力资本为别人服务。审计师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他将这种所有权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时也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合作,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这个公共合约即事务所又是周其仁所说“市场中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中的特殊,它对人力资本具有更大依赖性,从而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影响更明显。

如经济学家周其仁所说,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两大特征: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属于只能属于个人;第二,人力资本的运用只可“激励”不可“压榨”。正是事务所包含了人力资本,其产权特征使得这个企业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受有限理性和高交易成本的限制,这个契约双方——合伙人和单纯人力资本无法在事前就可能影响双方关系的所有未来事件达成一致,各方只有在合约的发展阶段上明确或默契地对出现的新问题达成一致,在此期间,双方的谈判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由于事先不能明确界定所有交易条件,那么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就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与自主性,特别是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者——审计师对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程度。当人力资本对自己的所得与付出满意时,就会越干越起劲,不需监督也能自觉地努力,相反,若不满意,他就会偷懒,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更不会积极的创新。人力资本是需要激励的具有创造性的能动资本,审计师同样如此。若合伙人对其激励不当,就有可能导致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产权的主人——审计师就把自己的才能“关闭”起来,默默无闻,没有创新,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甚至浪费。

理解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我们就不难理解“激励理论”。人力资本是企业创造价值的主体,特别在事务所中,离开人力资本就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只有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让他对自己的“资本”不加保留的加以利用,进行创新,才能增加事务所的价值。其实,事务所合伙人是那个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否打开以及打开多少智慧大门的守门人,他只要用对了激励手段就能“控制”人力资本所有者。事务所的人力资本是事务所获得盈余的根本来源,但是,若不对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进行适当的控制,引发事务所最终风险的也会是人力资本。象毕马威去年的销售滥用非法避税产品案件,差点就使得“四大”减少为“三大”,就是由于创新过度没有节制变成了冒险。因而事务所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人力资本创新同时,约束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80

[2]王善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中的私人财产与创新能力[J],2005,

审计制度论文篇(8)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的理论框架需要重构,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需要拓广,因而,对于内部审计的研究,又重新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并非一成不变

职能是由事物本质所决定的一种内在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和人的思维能力的进步,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会进一步深化和延伸,这种认识上的深化和延伸同时也会揭示事物的潜在职能,也就会改变事物现有的职能。内部审计的职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由内部审计自身的条件和所处的外部环境所决定的。以西方内部审计为例,在内部审计发展的三个阶段上,内部审计具有不同的职能。现代内部审计产生的初期,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经营层次的增多,企业管理当局更加关心分支机构编写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希望对内部所属各级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内部审计主要是进行查错揭弊的合理性财务审计。此时内部审计的职能以监督为主。

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革和经济国际化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对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切因素都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评价。在这一背景下,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突破了传统的财务审计范畴,广泛开展了内部控制制定审评,并逐步开展经营审计,将提出改进经营活动的建议作为工作重点,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全面体现。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社区关系紧张、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恶化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使得企业不得不开始审视自己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他们认识到,只有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并可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以获得持续的发展。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又积极开展了社会责任审计,对企业履行保护环境、节约使用能源等方面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对从经营决策到经营结果和效果的全过程都开展了审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这时,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就越来越突出,正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50年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所明确指出的“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

二、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几种观点

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的职能,既不同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内部审计,也有别于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已成为一个新的理论热点问题,在有关的内部审计研讨会上,在有关的文章专著中,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只有经济监督职能。

2.二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职能和经济评价职能。

3.三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经济鉴证职能、经济评价职能。

4.多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管理、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职能,除此之外,还有将服务、咨询等也归结为内部审计职能的观点。

三、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职能之我见

1.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管理层次的多级化及生产经营地点的分散化,使各管理当局面对纵横交错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监督企业所属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揭露违法违纪、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损失浪费以及经营管理中的弊端,达到加强企业控制、严肃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目的。内部审计的这种监督职能是内部管理科学的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压力。

从1983年建立内部审计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内部审计的监督是双向监督,内部审计既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企业保证国家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又要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企业其它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政府的职能已发生根本的转变,从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企业的经营转变为通过宏观调控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然政府已将自主经营的权力还给了企业,那么,也就不应该再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过去强加给内部审计的双重身份,严重妨碍了内部审计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事实证明,要求内部审计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监督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来看待是对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不适当定位,不符合内部审计的特点。因为随着企业经营自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个企业要设置哪些机构,配备什么样的人员,应该服从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战略目标的要求,而不应该是外部的强制要求。这些年来,在为数不少的企业,内部审计迟迟未有建立,或者建立后也未得到主要领导的重视,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恐怕与此有关。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健全,特别是社会审计力量的增强,内部审计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的职能将逐步由社会审计来代替,即社会审计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对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予以鉴证。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站在企业立场上,为企业有效经营、健康发展服务。

2.经济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是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发展的,在西方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企业、跨国公司,都自觉自愿地设置了内部审计,并对其工作条件、人员素质予以高度重视。西方人认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审核经营业务的独立评价活动,它是一种管理控制,其作用是衡量评价其他控制的有效性”。大型企业离开了内部审计,最高行政领导人对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既定方针、计划、程序的执行程度就难以知晓,就成了聋子和瞎子。内部审计协会(ILA)在其的《内部审计责任书》中也认为:“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检查各种业务活动以向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独立评价活动,是一种通过计量和评价其它控制的有效性来发挥作用的控制。”

3.内部审计不具有经济鉴证的职能

所谓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鉴证最大的特点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履行。因为独立的第三者,既与审计事项的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被审事项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这样的鉴证工作才具有客观公正性,鉴证结果才能使人信赖。而内部审计机构从企业这个主体来讲,并非第三者,它作出的鉴定最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定”,其客观公正性是极其有限的,对外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有观点认为,内部审计对企业所属各级组织进行审核,作出审计结论,是一种鉴定,只不过内部审计的鉴证职能对外无效,但对董事会下属的各级组织仍是有效的,因而内部审计有经济鉴证职能。对这种观点,笔者不同意,理由有三个:

(1)内部审计中,审计执行人(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委托人(董事会)不是毫无利害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

(2)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也不是毫无利害关系,某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接受领导授权,对本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完成承包目标或履行其他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结论,以作为领导兑现奖惩或评价干部的依据,恰恰说明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

4.内部审计不具有管理职能。

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强化科学的管理,内部审计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内容,据此,不少人将管理归于内部审计的职能。

笔者认为,将管理职能归结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之一是有失偏颇的,理由如下:

(1)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职能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不能承担任何具体的管理责任。内部审计的职责之一是接受委托对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整个管理系统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因而,要求内部审计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来说是独立的,只有这样,审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保证,审计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建议的公正性才不会受到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机构就不能是企业管理职能的具体履行者。否则,内部审计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部门的制约,它的独立性将被严重消弱,也就无法以应有的独立身份去履行其监督职能,那么内部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怀疑,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超级秘书网

审计制度论文篇(9)

政府审计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适应性特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审计具有共同特征:依据法律授权,对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及其履行职责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告。

1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现状综述

(1)政府审计依据面临较大的调整。按照WTO规则,世贸组织的所有协议将成为我国政府行为的规则,与WTO规则相关的国内立法要进行调整,审计执法依据发生了显著变化。同时按照WTO规则,所有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都要公开。所有对外贸易的法律政策只能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各地方必须执行中央出台的法律政策。我国加入WTO后,任何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果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不一致,均属无效。

(2)对政府审计的透明度要求更高。我国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也要提升审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逐步建立和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研究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的形式、内容和方式等,尽快推行这一制度,让社会更多人了解和支持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3)审计风险增大。风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管理技术含量的提高,网络技术的应用及电子贸易的扩大,财务报告舞弊的机会将会不断增加,手段更为隐蔽,这种舞弊行为不仅会大大增加审计风险。还会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这就要求审计监督部门要强调风险意识,及时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4)审计人员的素质面临挑战。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猛烈冲击,审计环境越来越复杂,审计人员存在诸多不适应,一是指导思想不适应,缺乏宏观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知识、技能、手段不适应。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的知识亟需拓宽,除了掌握一门专业外,还需成为懂得管理、财务、经济、工程、法律、英语、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2政府审计制度的实施策略

2.1政府审计制度的作用对象

政府审计制度作用的对象是指接受政府审计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实体。主要为直接对象与间接对象。而就功能来说,对制度功能的分析在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为数不多且相当零散。

从政府审计制度作用对象来看,政府审计制度的功能体现为政府审计制度的显,主要通过两个基础的隐对个人行为发生影响。

(1)资源配置功能。政府审计制度本身是一种决策性的政府资源,又是一种对审计资源具有支配和配置作用的资源,并通过支配审计资源来规范政府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有效的政府审计制度可以达到政府审计行为资源各要素之间的协调运行和社会公共资源各要素之间的协调运行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降低政府交易成本。政府交易成本的决定要素分为交易要素、人的要素。有效的政府审计制度能降低政府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抑制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降低政府交易成本。

(3)行为导向和社会整合功能。理性人的个人理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解决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政府审计制度通过建立共同的政府审计价值标准和信念来协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增强政府信用,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4)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扩展人类选择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而制度安排对人类选择的扩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就政府审计制度而言,可以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传播渠道改变其可获得性,通过利益动力机制的塑造,以及通过改变政府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对秩序发生作用,从而可以提供更有效率的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而对发展做出贡献。

2.2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素质的普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迫切要求享有知情权,了解公共资金的使用及运作情况。这就要求政府政务公开,而审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公开的重要形式。公开透明也是现代社会的大趋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因此,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部门的运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监督执行单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财政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的规范运作,进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运转协作、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当前,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杜绝擅自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并且只有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的审计项目,才能对外公布。审计认定的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定性要准确,评价要客现公正。公布时,审计机关要主动与被审计单位联系,对相关秘密要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征得保密部门的同意。对拟公布的审计事项中需注意的保密事项,要适当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

2.3审计管理策略的实施

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的设计与实施给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一个新的、从组织发展的视角开展审计管理的启示。与以“组织发展计划”为核心的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相比,我国政府审计机关还缺乏从审计机关的内、外部,从审计业务的内、外部综合开展审计管理的认识和实践。当前的审计管理在管理制度框架的系统性、管理内容的充实性和框架实施的制度保证程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尽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收到较好效果,但从组织发展管理的角度看,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管理制度框架的内容比较单一,还缺乏与规划配套和相互支撑的具体的审计业务滚动计划、单项业务绩效协定;缺乏对规划实施中的风险分析与可能的舞弊控制;没有将规划中的重点工作与部门预算建立对应关系,部分规划内容缺乏应有的资金支持。因此,完善审计管理的制度框架,就是要以规划为核心,建立审计业务滚动计划、审计业务支撑计划、单项审计业务绩效协定以及风险管理计划为内容的战略计划框架,重视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对规划重点工作的支持,注意各个计划之间的衔接,使审计管理的制度框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超级秘书网

3结语

我国还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尤其是政府审计准则及审计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很不完善,使我国的政府审计尚属于摸索前行阶段,还有很多方面亟待完善。近年来普遍发生的财务造假丑闻使得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似乎失去信任,审计报告失去应有的公信力,审计行为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等诸多问题,客观来说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坏事,这对于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而言,审计监管制度的改进已经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审计制度论文篇(10)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第一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部门、单位的财会部门,由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主管领导;第二是内部审计机构与部门,单位的其他各职能部门平行,由单位的总会计师或总经济师领导。第三是内部审计机构由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监督机构直接领导,其地位和职权超越部门,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比如由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直接领导。”从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来看,最后一种即由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专门审计委员会、或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最强。从我国现阶段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只有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监管、服务、运行中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仅仅作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或组成部分,或者将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直接与其他部门发生关系的职能单位,与财务部门处于同一级别。在这样的机构设置背景下,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权力也相对受限。缺乏了独立性的内部审机构难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和效果。“即使是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但由于目前实行的都是经理负责制,经理的权力很大而受到的约束却不够,经理人出于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可能会做出一些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那么如果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其领导之下,就会使内部审计失去其独立性,不能客观地反映所发现的问题。使企业治理层不能完全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

2.企业内部审计范围相对狭隘。

正如前文指出,企业的内部审计具有监管、评价、服务的职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领域来看,我国企业内部审计范围还相对狭隘。“西方国家内部审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相当深入。从美国来看,内审部门已广泛开展了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审计、投资效益审计、市场景气状况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生产工艺审计,产品推销(包括广告促销效果)审计、研究与开发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后勤服务系统效率审计、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审计等。有的企业内审机构甚至对环境污染、社区关系等因素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的影响也进行评估,“绿色”审计、社会责任审计也成都成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由于我国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内部审计的范围也相对有限。举例来说,现阶段,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重心在财务审计,无论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把财务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来说,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在于校对和审核公司数据、对公司各类生产规定和履行情况进行核对,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各类审核凭证及相关数据和资料,内部审计还没有涉及到关涉公司运行和管理的关键层面。因此,内部审计所关注的重点仅仅是对现有资料的收集和审查,而并没有涉及到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

3.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

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效率的关键在于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技能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审计的成败。早在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就曾了《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框架》,“该报告中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两方面的素质:知识技能和行为技能。在知识技能方面包括技术、分析设计能力、鉴别能力;在行为技能方面包括个人技能、人际技能以及组织技能。从该研究报告中还可以看出,除了对知识技能上的强调外,现代内部审计还强调内部审计人员行为及心理方面的能力及特征。”由此可见,作为现代企业的核心部门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无论从知识构成还是从职业素养的角度,内部审计人员都要符合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要求。在我国,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为会计从业者。他们在会计、财务等相关领域驾轻就熟,一般可以胜任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需求。然而他们普遍缺乏管理知识,因此也难以开展诸如“专项审计”、“公司治理审计”、“管理审计”、“专项审计”等现代企业核心审计内容,成为制约我国企业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问题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现阶段,造成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健全,立法进程也远远滞后于审计事业的发展。毋庸置疑的是,政府实施有效的审计制度,并出台了《审计法》一方面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企业经济效益,避免资产不必要的流失。从我国目前国家审计制度建设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良态势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原有的审计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也逐渐显现出来,传统的审计制度和安排也亟待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潮流。然而由于“路径依赖”的影响,现已出来的一部分审计规则和标准在实践中也难免产生一些疏漏和偏差。这些疏漏和偏差的产生对相关审计信息的质量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2.审计单位监管不力。

审计单位的内部监管是提高审计监管效能的主要途径。长期以来,单位审计制度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保守诟病。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是造成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从事业单位审计监督主体来分析,在事业单位市场化运作背景下,虽然《审计法》对审计人员进行了重点的规范,并给予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权,但是由于制度建设原因,审计负责人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其自身利益往往依附于相关职权或业务活动中,因此审计人员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严格按照审计工作原则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造成了审计监督形同虚设”。

3.审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从审计行业的本质来看,审计监管的本质特性是对于审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因为一切审计和财务活动都离不开“人”这个行动主体。正因如此,在审计监管的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素质、行为规范对于实现和提高审计监管的效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规范发展,审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在审计监管中得到了广泛重视。然而,随着审计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我们在培养审计人才的同时,过于强调其专业归属和技术认同,而往往忘记了审计从业人员最重要的职业品质——职业道德。审计行业和审计活动的平稳、健康发展,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安全,审计行为是企业行为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必须加以重视。然而审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不高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现阶段审计行业和审计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不可否认,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各项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审计人员的选取比企业更加规范,在审计人才培养、晋升、流动等机制上也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政策和措施。然而,我国事业单位审计从业者在专业性、职业化等方面距离国际水平还有着一定的差距。除此之外,在不少不正规的企业,审计人才并没有经过严格的选聘,甚至没有审计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岗前培训。正是由于这些必备环节的缺失,导致了不少企业的审计工作无非是停留在“做账”上,以及常规性的“报账”活动,没有能力开展一些相对高端的审计监管活动以及审计工作。审计活动无论在企业单位还是在事业单位都应该独立运行,避免受到权力的干扰。然而在特权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审计从业人员还难以摆脱这些不良倾向的束缚,导致审计监管功能弱化。

三、改进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的措施

1.加强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正如前文指出,独立性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最大化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内部审计是对企业各核心机构、核心职能的审查和监管,因此必须独立于企业中的其他部门。换言之,在现代企业中,审计机构的地位越高,越容易充分发挥其监管能力,审计效益也会越高。“我国的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可以效仿国外的企业,将内部审计机构直接隶属于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有的直属于董事会,有的直属于监事会,有的从属于总经理领导,有的从属于副总经理领导。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或审计长,直接向管理高层负责。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较高的地位,由企业高层的直接管辖,不受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干涉,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自然增强了其独立性,提高了其组织地位。”这种机构设置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保证审计权力的顺利实现。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尝试创新工作方法,如实施“外包制”的内部审计,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能。外包制即通过聘请或聘任其他企业或专业审计机构的专家人员参与企业内部审查,开展咨询和评价工作等。这样可以避免审计单位内部的人情世故,提高审计效率,保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如审计单位内部的轮岗、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管理来保持审计机构的工作效率,确保其充分行使审计权力。

2.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

目前我国从内部审计的价值导向上来看,依然停留在“监督导向型”的内部审计上,还没有形成“服务导向型”的内部审计价值取向。服务导向型的内部审计强调内部审计是为企业自身提供服务的这一根本属性,而服务的根本目标在于帮助组织实现预期的发展目标。内部审计的服务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能局限于财务方面的自我监督。现阶段内部审计的转型是适应我国经济运行发展新格局的客观要求,是内部审计自我完善、向更高层次提升的需要。因此,现阶段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建设,应着重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将工作领域逐步延伸到经济效益审计、绩效审计、风险管理审计以及环境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为改善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迫切需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以帮助企业找出症结。开展经济效益审计是促使实现企业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发挥监督作用只能控制企业的成本,进行事后审计,并不能为企业创造效益,只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才能预期未来的事项的不利影响,并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使内部审计增值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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