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4 12:30:32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1)

二、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坚持依法治税和以德治队,以信息化为依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努力保持地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三、省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省局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局机关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公开,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省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省局领导职责

五、省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六、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工作。副局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局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九、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省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十、省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省局负责拟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建议,省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以省局名义上报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地税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落实依法行政。局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规定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省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六、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省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人民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七、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十八、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

第五章工作安排落实

十九、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省局要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局内各单位要将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省局对局内各单位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二十、局内各单位应按季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年中向省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十一、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地税部门有权对省局及局内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省局及局内各单位对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地税部门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二十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应对及时。

二十三、省局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省局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行政监督

二十四、省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省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地税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

二十七、省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省局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要通过省局网站、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完善“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

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以省局局内各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

省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三十、局务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省局重要工作;协调局内各单位工作等。

局长办公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局办公室负责人列席,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讨论省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地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局内各单位、各地区的重要请示事项;分析地税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等。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省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局内会议的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下级部门贯彻执行的,或需向局内各单位、下级地税机关通报的,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一、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和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或年度全省地税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全省地税工作。

全省地税局长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通报有关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决定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事项。

全省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科长参加;需要邀请各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局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三十二、省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省局局内相关单位安排、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有关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三、省局及局内各单位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省性工作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公文审批

三十四、局内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全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三十五、省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不经办公室审核的,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省局的命令(令)、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省局与各委、办、厅、局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或省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省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报局长签发。

三十六、涉及两个以上省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分管省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法规处会签。

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应由征收管理处提出或会签该处;其中涉及征管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步进行。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办公室不予核稿,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十八、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省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对重要公文或有对政策、规定进行较大调整等重要内容的,有关单位必须在办文同时附上办文说明。

三十九、省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省局领导报告。

四十、省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浙江税务》、省局网站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

四十一、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事项。经省局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室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四十二、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省局或办公室名义对地税系统内部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其他文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逐步通过网络下发。

四十三、省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须由省局领导或者由省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四十四、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四十五、省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章内外事和出差活动

四十六、省局领导参加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等,应经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四十七、省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市地方税务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省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局领导批准。

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四十八、省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省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四十九、省局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省局负责外事工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访审批手续。

五十、省局领导会见来访人士等外事活动由省局负责外事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十一、局长出访、离杭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副局长、总师离杭出访、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

五十二、局内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离杭出差或休假,应按规定程序报分管省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杭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五十三、局内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要严格执行省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规定。

五十四、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归来,应及时提交出差调研报告等文字材料,对一些质量较高的文字材料,应在一定范围内传阅、交流。

五十五、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来省局向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应事先与省局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请示省局领导后统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等接待服务的,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六、省局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科技、经济、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充实新知识,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省局机关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五十七、省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地税机关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五十八、省局处以上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省局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或以处室名义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省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分管省局领导批准;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文章,文责自负,并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和重大问题事项。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也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五十九、省局处以上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待遇。

六十、省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省局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求真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肃有关工作纪律,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减轻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

(一)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要精简各类信息简报。各种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

(二)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人教处归口管理。

各单位要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如因工作需要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需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三)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培训)经费,禁止以各种名目转嫁、摊派会议(培训)或其他费用;不得发放会议(培训)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培训)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四)除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局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针对基层地税机关或纳税人的检查。各单位必须于每年初上报当年计划组织的专项检查的种类、次数,经主办单位汇总、协调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发文实施,以切实减少检查次数,消除重复检查。

(五)省局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的以及省局与有关部委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或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奖励。

(六)凡以省局或省局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的,实行计划管理和批准制度。拟出书单位要及时提出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

使用省局经费出书,由省局免费向地税机关发送,不得有偿征订;不使用省局经费但以省局或局内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禁止局内各单位以发文、打电话等方式向下级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强行推销书刊。

六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以省局或局内各单位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组织检查评比、出版图书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十三、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2)

一、工作目的

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局、地税局主抓、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建筑业税收护税、协税管理机制,堵塞税款流失漏洞,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为实现我县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政府县长任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杨宗战、地税局张涛同志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地税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筑业市场税收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副局长何鹏同志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三、工作职责

财政局:负责对建筑企业向由财政拨付资金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工程款项支付的监督管理,配合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对建筑工程税款征收管理;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建筑企业,财政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暂停拨付或者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地税局: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执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负责对建筑企业的应缴未交税款坚决依法征收到位;负责对建筑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中的税收政策指导;向市地税局、县政府报送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计划局:负责向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提供全县所有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信息(登记底册)。

建设局:负责向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联系方式)以及工程的预算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负责对管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纳税情况的审核把关,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未提供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建筑企业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一切手续。

审计局:负责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发票进行监督审核,对未索取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者未缴清税款的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审计结论,并及时向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进行信息反馈。

监察局:负责对所有的工程项目纳税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单独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向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提供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联系方式)以及工程的预算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付款时必须索取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否则应予以拒付。

四、管理要求

(一)计划、财政、建设、交通、卫生以及教育等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投资拨付时要查验项目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备案时必须查验建筑企业的完税证明,凡无完税证明的或者虽有完税证明但税款未足额缴纳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二)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只能接收地税局认定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建筑业自开发票和本县地税机关盖章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或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以外的建筑安装发票或代开发票。

(三)建设局应将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为实施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招标机构,取消其在承接业务的资格;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建设单位,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改正的,其它相关部门暂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3)

第二条县地方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县局对稽查局,各分局、科(室)所(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绩效管理。

第三条全局绩效管理,要紧紧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主题,牢牢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主线,以职能转变、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力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全面提升地税绩效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以考评为主要手段,对各单位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促进工作持续改进,提高行政效能的一种管理理念和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绩效管理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建设应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搭建起规范、透明、科学、智能的管理平台、实现考评任务自动推送、按时提醒、全程跟踪,确保考评结果公开透明,为全面建设“智慧地税、数字机关”奠定基础。

第六条绩效管理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三)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四)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五)过程控制,持续提升;

(六)注重实绩,激励创新;

(七)强化责任,防范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局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综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绩效办设在县局办公室。

第八条县局具有指导全局工作职能的以下8个科室为绩效管理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考评科室):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征收科、综合业务一科、综合业务二科、税源管理科、社会保险费科、稽查选案审理科。此外,绩效办作为绩效管理责任主体之一,兼有绩效考评职能。县局每个考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绩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专人专门负责本科室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具体事宜。

第九条稽查局,各分局、科(室)所为绩效管理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被考评单位)。

第十条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部署绩效管理工作;

(二)制定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

(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和考核指标;

(四)审定绩效考评结果;

(五)听取绩效办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确定提交县局党组审议的考评意见;

(六)提出结果运用建议报市局党组审定;

(七)研究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绩效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拟制绩效管理工作办法;

(三)组织编写、修订、初审考评指标;

(四)按期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和分析;

(五)向领导小组报告考评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

(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复审;

(七)研究分析考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绩效管理办法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考评科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接市局对应考评指标的分解落实;

(二)制定本科室的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制定科室相关工作的考评标准;

(三)负责科室相关考评工作的过程监控、数据采集、考评汇总及工作分析。

第十三条被考评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将县局绩效管理任务指标落实到所属部门及责任人;

(二)提供真实准确的绩效考评数据,持续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全局建立自上而下、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的绩效管理考评体系。按照制定绩效计划、实施过程管理、开展绩效考评、运用考评结果四项流程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绩效计划

第十五条全局绩效管理内容确定为“改革发展、依法行政、税务形象、满意服务”四大类,实行千分制考评。同时设置年度加分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

(一)“改革发展”包括改革任务、收入任务和创新任务。

(二)“依法行政”包括征管效能、执法效能和内管效能。

(三)“税务形象”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满意服务”包括上级评价、基层评价和税户评价。

(五)“加分减分”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进行加分,对发生重大责任问题事项进行减分。

(六)“一票否决”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被考评单位,绩效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第十六条年度绩效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评指标。年度工作目标是编制绩效考评指标和实施绩效管理的依据,包括年度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等内容。绩效考评指标是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具体化,包括绩效内容、指标分值、考评标准、数据来源、指标属性等要素,其中的指标属性包括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两项内容。

第十七条绩效考评指标量化计分,千分制考评,根据年初设定的指标内容,按照日常工作、省局专项工作、市局专项工作、被考评单位专项工作科学合理分配。另外,预留年度中间新增指标分值50分。当年若未发生新增项目或新增指标分值未全部使用,剩余分值直接计入总分。

绩效指标考评以得分制为主,扣分制为辅,扣分项目以扣完标准分为止。各被考评单位依据县局考评指标分解落实,指标到岗,责任到人,确保县局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八条根据市局、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绩效办组织编制绩效考评指标。

(一)指标初拟。考评科室依据市局对县局的年度考评指标框架,初拟对被考评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按照考评部门和被考评部门不同角色,区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并报绩效办初审。除保留并细化市局对县局考评的相关指标,还应新增以下指标:全局税务工作会议安排的重点工作,县政府绩效办对地税系统的考核指标,市局指标中没有包含的日常工作指标,其他临时性重要工作指标。

(二)指标初审。绩效办对绩效考评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设计合理性、内容全面性、操作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初审后的绩效考评指标下发被考评单位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反馈考评科室。考评科室根据反馈意见修改绩效考评指标,经考评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报送绩效办。

(四)审定执行。绩效办对考评科室报送的绩效考评指标整理汇总,并合理调整考评科室间的指标分值,经与考评科室沟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第十九条绩效计划变更。绩效计划确定后,除市局、县委、县政府、县局年度内新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外,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考评科室设定考评标准,报绩效办初审并分配变更分值,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县局绩效办和考评科室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具体环节包括节点管理、日常监控、月份通报、季度分析、半年自查、年度考评等。

第二十一条节点管理。考评科室在拟制绩效考评指标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节点,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等,实施节点管理。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控。考评科室要按工作节点和过程监控要求,督促工作落实,将有关监控数据及时报送绩效办和相关考评科室。

第二十三条月份考核。考评科室对各被考评单位月份绩效指标运行情况公正评价,量化打分,并按规定时间将考评情况报绩效办汇总,绩效办按月通报。

第二十四条季度分析。考评科室应根据日常监控情况进行季度分析,掌握工作进度,对被考评单位绩效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将有关情况反馈绩效办,量化打分,并报绩效办汇总。

第二十五条半年自查。被考评单位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半年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半年自查报告,并报送县局绩效办。绩效办征求考评科室意见并结合季度分析反馈情况,形成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半年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由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县局绩效办根据考评科室日常监控、考评情况,结合考评科室的分析报告、被考评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提出年度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第五章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绩效考评方式。绩效考评按照自查自评与检查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计算机考评和人工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评数据来源。定量指标数据通过“金税三期”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管理软件自动提取和人工采集方式获取,定性指标由考评主体采取测评、调查、评审等方式形成。

第二十九条年终绩效考评程序。年终绩效考评按照被考评单位自评、考评部门考评、上级绩效评价、绩效办复核、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被考评单位自评。被考评单位根据考评标准,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年度终了时形成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自评得分、加分减分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改进措施。自评报告及相关附表按时报县局绩效办。

第三十一条考评科室考评与上级绩效评价。考评科室结合过程管理、日常考评及被考评单位年度自查自评情况,对被考评单位年度绩效计划执行结果进行审核、考评,形成科室考评结果建议,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绩效办复核。上级绩效评价,绩效办按照各科室在上级地税系统绩效评价排名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每递减1个名次减10分。与上级绩效管理工作没有对应关系的科室得平均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排名靠后,相关科室可以提出申诉,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三十二条绩效办复核。绩效办对被考评部门的自评情况、考评部门的评价情况及上级绩效评价等结果进行复核、汇总,提出被考评单位年度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三条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建议及相关资料数据等进行审定,形成考评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申辩复查。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申辩复查申请,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同报相应考评科室。考评科室自接到申辩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复查结果有变动的且双方无异议的,经考评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绩效办修改。对仍存在争议的问题,报领导小组裁定。

第三十五条被考评单位在绩效考评中发生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相关指标不得分,并作为“减分项目”倒扣基础分。

第三十六条考评结果等次。被考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次。按照“指标可比、总分一致、体量相似”的原则,全局被考评单位分3个系列进行绩效考评。各系列划分如下:

A.综合系列: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征收科、综合业务一科、综合业务二科、税源管理科、社会保险费科。稽查选案审理科。

B.征收系列:茨于坨分局、开发区分局、冷子卜分局、满都户分局、朱家房分局、镇所、执行科。

C.稽查系列:稽查一科、稽查二科。

各被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基础分达到700分(含)以上的为达标。基础分达到700分(含)以上、未达优秀等次的为达标等次。基础分700分以下或一票否决的为未达标等次。基础分达到900分(含)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综合系列、征收系列基础分进入前3名的按总分数由高到低各选取2名为优秀等次。

稽查系列基础分进入前2名的按总分数由高到低选取前1名为优秀等次。

在优秀等次评定过程中,如被考评单位基础分或总分数完全相同,一并评定为优秀等次。如总分数相同,而基础分不同,按基础分由高到低确定优秀等次。

第三十七条加分项目。被考评单位有以下加分事项的,由相关考评科室初审并提出加分建议,经绩效办复核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各被考核单位年度加分合计不超过50分。

(一)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党委、政府及税务机关表彰的;

(二)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税务机关领导表扬性批示的;

(三)在总局、省局、市局及市委、市政府以上部门交流工作经验的;

(四)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三十八条减分项目。被考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责任问题的,由相关科室向绩效办提供证明材料和减分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予以相应减分处理。

(一)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税务机关领导批评性批示的;

(二)被县级以上审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在安全、保密、、舆情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发生严重责任问题的;

(四)干部职工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发生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六)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其他减分事项。

第三十九条一票否决。被考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经领导小组报县局党组审定,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一)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履行职责因重大过错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本单位干部职工,因职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领导小组报县局党组审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提升绩效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被考评单位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工作问责等方面。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4)

第二条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针对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依法通过服务和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水平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平台为依托,主要包括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及计划制定、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风险应对复审、绩效评价六个步骤。

第三条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处理重大风险管理事项、指导和督促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税收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集约化运行机制,统一风险规划、统一风险识别、统一等级排序及推送、统一监督评价,实施递进式、差异化风险应对。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风险监控局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大集中系统基础数据审计及数据标准制定,涉税数据加工、产出;负责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拟定和管理流程的优化;负责全县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管理需求的统筹实施;负责组织和参与建立、验证、维护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负责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状况分析;牵头负责风险特征的管理;牵头负责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工作;负责按户归集风险点,根据排序规则确定风险等级,并推送给相应的风险应对机构;牵头对全县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风险管理;牵头负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组织重点税源调查,编写重点税源风险分析报告;负责大企业管理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风险监控局设立局长室、综合股、风险识别股和风险推送股。

第七条风险监控局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局长室:

1、负责风险监控局各项工作职责的落实;2、负责风险监控局行政管理等工作;3、负责风险监控局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4、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股:

1、负责拟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2、负责拟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3、负责拟定风险计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和统筹协调;4、负责扎口管理机关各业务科室(含稽查部门)、风险应对机构提出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5、负责大企业管理工作;6、负责拟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的建设计划和组织落实;7、负责组织税收风险状况分析;8、负责与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稽查部门及业务科室业务工作的联系与衔接;9、负责部门、个人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10、负责部门各类总结、报表、材料的组织工作;11、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风险管理工作;12、牵头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组织重点税源调查,编写重点税源风险分析报告;13、负责各类涉税资料整理、归类、归档;14、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风险识别股:

1、牵头负责建立风险特征库;2、负责与税收风险管理直接相关的数据整备工作;3、牵头负责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工作;4、负责组织税收风险指标的业务需求评审;5、负责统筹风险指标的技术转换,牵头制订风险指标分值算法,并组织风险指标验证;6、牵头负责风险指标的持续改进;7、负责风险点加工和上传;8、负责大集中系统数据审计;9、负责涉税数据加工、产出;10、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风险推送股

1、负责风险排序和确定风险等级;2、负责拟定风险推送方案,并向纳税服务局、税源基础管理分局、中等风险应对分局、稽查局推送应对任务;3、负责组织编制风险应对指引;4、负责风险应对实施过程的监控;5、负责接收风险应对反馈报告;6、牵头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编写评价报告;7、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设置

第八条风险监控局的岗位设置如下:

(一)局长室岗位设置

1、局长岗:负责风险监控局全面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2、副局长岗:协助局长负责风险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完成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股岗位设置

1、综合管理岗:负责拟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部门、个人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负责分局各类总结、报表、材料的组织工作;负责各类涉税资料整理、归类、归档、负责后勤管理工作和安全等工作。2、计划管理岗:负责拟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负责拟定风险计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扎口管理机关各业务科室(含稽查部门)、风险应对机构提出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和县局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移送、交办案件;负责拟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的建设计划和组织落实;负责组织税收风险状况分析;负责与纳税服务、基础管理、风险应对、稽查部门及业务科室业务工作的联系与衔接。3、大企业风险管理岗:负责与市局联系并按总局和省市局要求开展定点联系企业风险管理工作;4、重点税源监控岗:牵头组织重点税源调查、开展重点税源风险分析,编写风险分析报告。

(三)风险识别股岗位设置

1、风险特征管理岗:牵头负责建立风险特征库;负责组织落实风险特征报送奖励制度。2、模型(指标)业务岗:负责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的业务需求分析;负责与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建设单位的业务联系和协调;负责组织业务需求评审。3、模型(指标)技术岗:负责风险识别模型及风险指标配置、加工、验证、后续管理过程中的技术转换、实现等工作;参与业务需求评审。4、模型(指标)管理岗:负责风险识别模型及风险指标的、维护、停用、废止等后续管理工作。5、数据整备岗:负责指标元的配置、管理和加工方案的制定,按照指标运行需要提出数据补充采集需求;负责涉税数据加工、产出。6、数据审计岗:负责大集中系统数据审计。7、风险识别岗:负责完成月度风险计划、举报案件、交办事项中的风险点加工、验证、上传、风险分值设定等工作。8、第三方数据管理岗:牵头负责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工作。

(四)风险推送股岗位设置

1、风险推送岗:负责风险排序和确定风险等级;负责拟定风险推送方案;负责根据风险推送方案向纳税服务局、税源基础管理分局、中等风险应对分局、稽查局推送应对任务;负责组织编制风险应对指引。2、监督评价岗:负责风险应对实施过程的监控;负责接收风险应对反馈结果;牵头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负责编写税收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四、风险监控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就条风险监控局负责数据审计、确保大集中系统基础数据质量,根据业务科室需求加工、提供涉税数据。

第十条风险监控局根据市局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和县局年度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统筹整合县局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结合县局稽查局的专项检查计划和其他税源管理工作要求,每年3月底前,拟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计划草案,报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局各分局针对本辖区税源管理特点,结合收入目标完成情况和应对资源使用状况,在县局年度风险计划内容之外,按季提出本部门税收风险管理需求,填写《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表》,报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提交风险监控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局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发起临时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编制《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表》,并报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交由风险监控局调整月度风险计划。

第十三条风险监控局负责将第三方数据进行有效匹配和深度加工,形成可用于风险识别的各类风险主题数据,并与省级大集中系统进行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风险监控局负责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风险监控局根据年度风险计划和其他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全县风险识别模型建设计划,明确各模型建设的责任单位、建设目标与要求、业务指导部门、技术联系人等。

第十六条风险监控局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税收风险指标的需求评审工作,从业务、技术、第三方数据采集等角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通过需求评审的风险指标,按照市局操作规范要求,及时将风险指标部署到风险管理平台之中。

第十七条风险监控局按照普遍识别的原则,对当期可用于进行加工的风险指标,必须全部用于风险点加工。未通过验证或验证后有效率达不到要求的风险指标,不得用于风险点加工。

第十八条风险监控局根据风险识别模型所选用指标的风险分值以及预先确定的指标权重,选择加权值、加权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计算方法,按户计算纳税人的风险积分,结合风险应对机构的应对资源状况,确定高等风险、中等风险和低等风险。

第十九条风险监控局根据已确定的纳税人风险等级,结合风险应对机构的应对能力状况,经县局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将高等风险推送稽查部门,中等风险推送中等风险应对部门,低等风险推税源基础管理部门,行为类风险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应对机构,并明确应对期限及反馈要求。

第二十条风险监控局加强对风险应对的监控,督促风险应对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应对任务。按季编写税收风险管理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评价风险识别模型及风险指标的有效性和风险应对的效率、效益,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工作要求、改进税收征管、提升数据质量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风险监控局牵头建立覆盖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模型,对风险管理所有环节、所有相关部门进行全方位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风险监控局负责联系市局,对接总局和省市局要求,开展定点联系企业(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监控局牵头组织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定重点税源实施办法及工作规范、组织重点税源调查、负责重点税源风险分析,编写风险分析报告。

五、交叉职能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风险监控局负责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与综合治税成员联系,负责第三方数据采集与整备;县局各科室为第三方数据利用的责任单位,负责提出数据采集需求、确定数据采集内容和制定数据应用方案。

第二十五条风险监控局负责风险指标、风险识别模型建设的统筹、组织及技术转换等工作;县局相关业务科室、县局稽查局和其他应对机构负责风险指标、风险识别模型的业务建设、风险指标验证与修正、持续改进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风险监控局、风险发起人、督察内审科共同拟定风险复审名单,报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复审工作由督察内审科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风险监控局负责统筹建立全县风险特征库;县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税收风险特征的征集、审核和确认工作。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5)

(一)细化分工,明确职责。为了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建设工作,我局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市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分工,把职责明确到科室,具体到联系人,确保公开的信息有数量、有质量。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月通报讲评制度。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我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每月通报讲评》制度。每月召开各科室联系人会议,通报上月维护情况,布置下个月信息公开任务。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现有层面上更进一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年度,区国税局在外部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7条。其中:机构职能9条;政策法规10条;规划计划2条;业务工作50条;统计数据1条;其他信息25条。全区电子化率为100%。

(二)公开形式

1、电子政务建设

区国税局外部网站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建站,区国税局的网站属于市局的子网页,服务器在省局管理。区国税局网站首页设有政务公开专栏,下设局长致辞(包括领导信息、局情简介、机构职责、局长信箱)、涉税公告(包括欠税公告、纳税排行、信用等级、许可决定)、办税公开(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责任、税务法律救济、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税收政策)、人事任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文件、财务管理、重大项目、计划总结、税收统计、政务会议、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动态)、政府采购、公务员招录等栏目。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平台已于年在全省国税系统网站推广实施。政务公开平台包括公开指南、公开制度、年度报告、公开场所、监督投诉、依申请公开等内容。政务公开的项目均由区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更新维护,人员、责任明确到位。

2、信息公开场所建设

区国税局的政务信息公开主要是通过办税服务厅以及区国税局外部网站等场所进行。办税服务厅及外部网站均设有信息公开专门区。区局信息公开办公场所设在区局办公室,有专职人员负责受理政务公开事宜,电话为。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止到年12月31日,我局还没有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目前没有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例,因此没有收费情况。由于我们的信息公开电子化率为100%,原则上我们以免费提供电子信息为主。对于纸质的复印文件不予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截止到年12月31日,我局还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1.公开形式的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2.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6)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督查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税政条法科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要把督办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科科长(主任)、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二章督查范围

第七条督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及财政厅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我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全市财政工作会议以及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专题会、协调会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督促检查各科室有关财政收支事项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全省财政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复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为按照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的督查,主要是对目标责任制、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查。专项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务的督查,主要是对局党组、局务会等有关会议的决定落实情况、领导批文、阶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九条日常督查按计划、审批、执行、考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每年年初由税政条法科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提出初步督查计划,报局务会审批。

(二)审批:经局务会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年度督查计划;

(三)执行:由税政条法科按督查计划进行督查;

(四)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将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抄送税政条法科,由税政条法科按督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务会;

(五)通报: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归档:有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立项、计划、反馈、督办、审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领导的批示及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决定,由税政条法科填制督查任务表报请领导批准、立项、明确督查要点。

(二)计划:由监督科会商有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督查要点,拟定落实计划。

(三)反馈:监督科及承办单位将落实计划报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意见,修改落实计划。

(四)督办:监督科根据承办单位的落实计划进行跟踪督查。

(五)审核:监督科对承办科室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六)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通报。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理结束后,相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认真办理,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情况要形成相应记录和报告。在办复期限内提前1日送税政条法科审核。

第十二条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程序,各种发文应抄送税政条法科。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四条岗位责任制。各科室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督查时限制。督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考核。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7)

第三条“互动机制”的运行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分级负责、信息共享、良性互动”的原则。

第四条“互动机制”包括分析例会机制、分类分析机制、分工协作机制、统一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交流机制。

第五条省局成立“互动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动办公室”),负责互动机制的指导、协调。互动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征管的局领导兼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稽查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办公室等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各处室应确定一人承办日常工作。

第六条互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的运行,协调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工作,指导基层互动机制的运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确定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审核并统一各类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数据,所有指标均由省局一次加工到最基层单位、税收管理员或纳税户;

(二)提供税源监控疑点信息,确定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统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组织各税种联动评估、征退税联动评估;

(三)根据各市局的评估稽查结果和税源管理情况反馈,总结评查工作经验,分析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对税源管理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指导相关部门修订完善税收分析指标。

互动办公室按季召开例会,例会由互动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七条省局利用工作流系统,在内网建立“四位一体”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统一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省、市、县三级的工作互动提供支持。

第八条各部门要依托互动平台,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一个以税收经济分析指导评估,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验证评估实效,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最终加强税源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九条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稽查局等业务部门根据职能管理需要,提出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业务需求,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互动办公室汇总审核,作为搭建互动平台的基础。各项税收分析指标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化,以便于持续监控,全面了解有关指标的趋势变化。

第十条信息中心负责根据互动办公室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互动平台的搭建和维护。

第十一条计划统计处负责宏观税收经济分析,按年提供市、县全口径宏观税负、可比口径宏观税负和产业税负指标,按季提供全省重点税源的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税负指标以及增值税分行业、分市税负指标,及时提供全国重点税源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及预警指标,交互动办公室统一,为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和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提供全省及17个市的增值税总体税负和分行业税负指标的业务需求,按年测算全省增值税行业税负平均值,并将测算结果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

第十三条所得税管理处和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及17个市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率、分行业税负率和税收贡献率的测算,按年将测算结果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

第十四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按年提供全省出口退税预警值,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

第十五条征收管理处按月提供全省异常申报情况,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根据各处室的业务需求,定期抽取各类分析数据,经相关处室确认后,由互动办公室交数据处理办公室统一在互动平台上。

第十七条各处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互动平台上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根据分析结果,针对问题和行业特点,提供分税种、分行业纳税评估对象,按季报互动办公室。

第十九条稽查局应利用税源管理信息对基层稽查部门进行稽查选案指导,以税收经济分析、税源监控环节反映的异常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违法线索作为选案的重要依据,增强选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互动办公室根据管理重点,统筹安排评估工作,通过互动平台按季下达纳税评估任务。

第二十一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省局下达的纳税评估对象与自行筛选的评估对象相结合,统一安排纳税评估计划,确保评估质量。对不属于偷逃骗税问题的,分析原因,制订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对涉嫌偷逃骗税及虚开发票问题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移交稽查的案件,稽查部门要向移交部门及时反馈稽查结果,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评估任务的三个月内将纳税评估结果、稽查情况以及评估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源管理问题和解决建议通过互动平台反馈省局。

第二十三条基层的反馈意见,按照“谁主管谁受理、谁受理谁发起”的原则进行处理。相关处室受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提交互动办公室研究确认后回复。

第二十四条基层反馈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属于税源管理的共性问题,由互动办公室召开季度例会,相关处室共同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基层,同时部署下一季度的税源管理任务。凡涉及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的文件,必须经互动办公室研究确认后统一下发。

第二十五条稽查部门应当加强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的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稽查建议制度,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和发展态势的分析,研究税收案件发案规律,查找税源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稽查建议。

第二十六条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案例,研究吸纳稽查建议,分析税收政策和税源管理漏洞,提出改进税源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将吸纳稽查建议的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形成以查促管、管查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互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税源管理建议,综合分析税源管理情况,形成税源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指导全省税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互动办公室按季公布全省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纳税评估处理结果、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税收经济分析报告、税源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8)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武威市国税局活动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开展“提质增效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并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强化督查、以查促改,完善机制、严格考核等五个方面对“提质增效年”活动的开展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活动的开展有计划、有安排、有督促、有落实。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9)

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公开的形式要及时、方便、快捷,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二、主要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分为税务公开(即对外公开)和内务公开(即对内公开)两部分。

(一)税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时限

1、领导简介:县局领导简历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

2、机构设置:县局机构设置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

3、主要职能:税务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各办税窗口和各办税岗位的职责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4、工作计划:地方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办公室。

5、工作动态:地方税收工作动态。责任单位:办公室。

6、税收政策法规:地方税收、各项规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7、税收征管制度:各地方税种及规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税额、税收优惠等。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8、办税指南及程序: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税收减免、税务、税务文书等方面的有关程序和方法、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纳税检查、账簿管理。责任单位:税费管理一、二科。

9、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事项和有关规定。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0、非许可审批: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事项和有关规定。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1、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程等。责任单位:稽查局。

12、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已解密的历年税收(规费)收入总数、分乡镇税收(规费)收入数据及分析。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3、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办公室。

14、权利义务: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检查等义务。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5、服务标准:地税机关开展各项涉税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标准、工作规范和承诺。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6、办税时限: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规定时限。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7、收费项目: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8、税务处罚: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标准、结果和依据,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标准、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责任单位:税费管理一、二科。涉税案件查处情况。责任单位:稽查局。

19、投诉监督: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工作纪律,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责任单位:监察考评科。

20、税收法律救济: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21、涉税认定结果:减免税审批、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责任单位:税费管理一、二科。

欠缴税款。责任单位:税费管理一、二科,稽查局。

22、其他事项: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责任单位:各科室(局)。

以上税务公开由税费服务科牵头,其他科室(局)配合进行。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需延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答复的期限最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时限

1、重大事项: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年度总体目标及执行情况,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结果,其它工作动态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事后10日内。

2、机构人事:机构调整,干部任前公示、岗位竞聘公开、公务员考核奖惩、发展党员公示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事后10日内。

3、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车管费、电话费、招待费、差旅费、公车私用缴费、加班补助、大宗物品采购(处置)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次月10日前。

4、财产物资管理:基建、政府采购大宗物品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事后10日内。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增减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

5、考核督办审计:半年或季度的工作目标考核、重点督办的情况,内部财务审计情况,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税务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等。责任单位:监察考评科。时限:事后10日内。

三、主要形式

(一)政务网

1、利用中国网政务公开网页地税版块,设置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单位文件、政策法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政务动态、公告公示、人事任免、教育培训、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急预案专栏,向社会各界公开。

2、利用地税内部局域网设置图片新闻、地税动态、税收业务、党风廉政、政务公开、文明建设、综合管理、学习园地、下载专区和专题栏目,将重大事项、机构人事、经费管理、财产物资、考核督办、审计情况、其它事项等在政务公开专栏内进行公开。同时,利用公文处理系统公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收发文情况,接受系统内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栏

主要在社区、乡镇公开办税流程图、经常变动的内容(纳税定额;停业、复业、非正常户;欠缴税费、减免税审批、违章处罚结果)。

(三)税收宣传资料

及时将税费政策通过手册、汇编、卡片等形式发送到纳税人手中。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收宣传资料架,摆放涵盖以下主要内容的相关税收宣传资料: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简介、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简介、税收征管法手册、地方各税征纳规定、规费征收办法、税务登记和发票购领程序、服务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文明规范服务手册、政务公开工作手册等。

(四)电子滚动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电脑

电子滚动显示屏主要公开变动内容:纳税定额;停业、复业、非正常户;欠缴税费、减免税审批、违章处罚结果、现行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等。电子触摸屏(地税政务公开查询系统)、电脑主要公开固定内容: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税务人员行为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税务人员守则;税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税服务承诺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及奖励;社会监督受理部门及电话;地税网站地址和咨询服务电话等。

(五)窗口

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可在办税服务厅的相关窗口放置便民卡、小型宣传手册等形式对外公开办税流程、现行税收政策等。

(六)会议

对纳税人和干部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事任免、基建工程、大额支出等重大事项,可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内、对外公开。

(七)媒体

对新的税费政策法规、征收管理、办事程序、工作动态、行风建设、改革成果和需要社会各界了解的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税收专栏,举办税收专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

(八)电话

通过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短信形式将相关纳税事和政策告知纳税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政策咨询和投诉咨询。

(九)其他

向社会公开地税机关网站地址、咨询服务热线,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各科室(局)工作人员着装、挂牌上岗,办公桌上放置岗位职责监督牌,广泛接受监督;办税服务厅征收期内设置大厅咨询台,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事。

四、主要程序

(一)内容搜集。各科室(局)按照职责负责搜集并汇总相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严格按《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将公开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制成固定文本格式一式三份(科室留存、监察考评科、单位各一份)送审和存档。

(二)内容送审。各科室(局)按照《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将编辑、整理的拟公开内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后,先送监察考评科复审,再送职能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审批,然后送单位。

(三)公开。税务公开信息由税费服务科统一,内务公开信息由各科室(局)。单位根据责任单位报送的公开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在时限内进行公开,并将公开时间和形式及时反馈给监察考评科。

(四)信息更新。政务公开信息要及时更新,更新信息由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监督检查。监察考评科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科室(局)搜集、更新、送审、等情况进行登记、查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导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纠正。各科室(局)要对政务公开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县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各科室(局)搜集、更新、送审、、月考情况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

五、工作要求

税务局办公室工作计划篇(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2000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青岛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1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 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 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 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性服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 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 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 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重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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