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自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0:29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1)

(一)规范业务分工制约机制

进一步优化稽查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科学分解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追究,提高选案的准确率、查案的正确率、审案的合格率和结案的执行率;建立健全稽查内部四个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监督制约、税务机关内部专业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稽查执法监督制约体系,杜绝随意执法和越权执法,以公正执法维护税收公平正义。

(二)规范案件查处准入机制

根据上级局工作布置,市、县稽查局拟订全年工作计划,立项报市局审批后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及纳税评估应移送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经市、县地税局审批后交稽查局查处。对来源于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等渠道的案件,由稽查局直接查处。稽查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上级局也可将案件交给下级局检查,必要时上级局可直接查处或组织联合检查。

(三)规范税收信息共享机制

一要规范和完善稽查内部各个岗位、环节之间以及地税系统内部稽查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传递的针对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成果,充分发挥出由征、管、查三大系列构成的地方税收征管机制的整体效应。二要规范和完善对外信息共享机制。对国、地税双方稽查计划中同时安排的纳税户检查、上级布置的同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多方就同一纳税户的举报及其他检查等,协调国税以及其他部门实行联合检查,实行资源信息共查共享,形成检查合力,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规范稽查工作协作机制

一要规范系统内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工作协作。纳税人已申报形成的欠税和日常检查等工作属于主管税务机关日管工作。对上级局和市、县地税局举报中心受理的属于轻微违反税收法规义务的行为,原则上转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局或市、县地税局举报中心。在稽查案件查处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为纳税人说情,干扰、影响正常检查工作。实行检查结论共享、共认的原则。对纳税人检查后,若没有发现明显的新的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得对同一违规现象重复检查,确保一个纳税人一年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二要规范与系统外部单位之间的工作协作。切实加强与国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继续做好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等方面工作,不断巩固和完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和情报交换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规范执法,规范管理方面

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

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一)稽查选案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选案选出的待查对象仅仅是说明该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但并不是肯定有问题。因为分析指标中的各种标准值参数或数据,也是人工经过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时间的变化,这些参考数据也会变化。因而,选出的稽查对象,还需人工分析,并且要进一步调查予以证实,这就是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计算机选案

根据收集的信息,如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税款申报、缴税信息、发票使用信息等,设定一定的选案指标,如税负率等,由计算机自动分析,生成待查对象清册。

2.随机抽查

抽查是人工选择稽查对象的基本方法。随机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样,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来抽取稽查对象的方法。

3.举报、转办、情报交换

举报是指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漏税情报的一种方式。

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接到的反映偷税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它部门发现的偷、漏税行为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

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漏、税案件。

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漏、避税的信息。

此外,对于税收专项检查,凡是属于该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检查范围。

(二)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该环节是判断选案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对税务违法行为如何定性的关键。实施稽查大多采取实地稽查的方式,就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进行检查。实地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纳税人到一定地方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的第三个环节,即是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应否及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通过税务稽查审理有助于使稽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客观公正。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齐等情况,审理人员应提出明确补充意见,通知稽查人员补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审理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性案件,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2)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定案,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

对拟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陈述或听证材料无异议的,或者陈述或听证材料有异议、进行二次审理后,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达到移送标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部门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签发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理决定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纳税人并监督其执行的活动。这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完成税务稽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如果受送达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不愿签收税务文书,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不会受影响。

(五)执法规范

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若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进一步完善稽查以查促收的工作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查对象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对需要查处的涉税案件,应在查前或初查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在报告上面签名,而且不准相互代签,然后交由被查对象在报告封底“被查单位意见”栏签属意见;对依法应给予税务处罚的案件,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满3日后,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还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叙述说明。总之,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工作按程序展开,按步骤推进,按要求完成,一环紧扣一环,始终不越规矩,整个执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同时建议,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素质能力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稽查局领导班子要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目标,不断加强学习,着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服务大局意识,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协调本领;不断加强团结,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智往一处用,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加强调研,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方法,推动稽查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二)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以建设一支高层次、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化稽查队伍为目标,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以推进专业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学习教育和培训力度,培养出更多的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使全体地税稽查干部做到“三会四懂”即:会查账、会取证、会写作,懂法律、懂税收、懂财会、懂电脑。巩固和加强稽查人才库建设,优化人才库结构,构建完善多样的专家型稽查人才库。继续鼓励稽查干部参加税收及相关专业的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全面提升稽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三)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2)

第三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逐一落实,并对当事人作出解释。

第四条稽查人员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报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当事人如果是公民,对其罚款2000元以上,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罚款10000元以上,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3)

第二条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五条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六条委托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

第七条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

《协查要求》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负责案件检查和协查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需要受托方配合检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八条发起委托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协查函录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符合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使电子信息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电子信息。

(二)依据协查的发票数量,委托方可选择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方式组织发函,协查函的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案件编号。

(四)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待发委托协查函进行审批。

(五)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交流案情线索,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汇报进展情况。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以下简称《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委托方依据协查回函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九)委托方应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九条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或疑点。

第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协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需要发出委托协查,应由省稽查局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案件的协查,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第三章受托协查管理

第十二条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协查函作为稽查线索,发现被查对象涉嫌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

(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

(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

(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撰写《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

(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六)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七)依据《协查案卷》的要求组卷。

(八)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注销、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受托方应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回函期限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协查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第四章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第十八条稽查局应监控本单位受托协查的进展情况,市以上稽查局应监控下级的委托、受托协查工作情况,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工作的动态,及时提醒和督办。

第十九条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应达到100%,通过协查系统考核。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二十条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通过协查系统考核。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各省稽查局负责确定和批准修改本地区下级稽查局人员的使用权设置,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市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稽查局审批,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省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以下稽查局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和省稽查局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稽查局确实需要修改数据的,应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第二十三条稽查局发现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在发现当日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核查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至省信息中心和稽查局。问题在2日内没有解决的,省信息中心应上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省稽查局应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上报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统一组织对各省上报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稽查局应及时对本单位的通讯录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同稽查案件一并归档。没有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按照协查编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款入库凭证、受托方寄送的《协查案卷》等。

第二十七条受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委托方寄送的《协查要求》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案卷》、《协查延期申请》等。

第二十八条其他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纸质协查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4)

稽查工作效率稳步提升

推行“一准三快”工作制度,确保稽查工作效率稳步提升。“一准”就是选案精准。稽查局选案人员对我市纳税人综合财务信息、纳税情况、外部信息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收集、分类、分析、比对、处理,最大限度地发现存在问题和疑点,综合运用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人机结合选案的方法,科学、准确地选取出最具嫌疑的稽查对象,让稽查对象确定的精细化、科学化,杜绝了选案的随意性,提高了选案的准确性。

“三快”,即:快查、快审、快执行。快查,**市国税稽查局根据涉税案件的不同类别、税务稽查实施的不同内容和要求,由业务领导直接核定实施时限,确定的时限在确保能实施完成的情况下,尽量从紧,检查人员按核定的时限录入Ctais系统,并科学、紧密安排、快速组织检查实施,有效安排查账、立案审批、调查询问、取证、稽查报告制作等业务环节,按时限完成实施检查工作,除案情复杂,实施工作量大等特殊情况,一般不做延期,实施完结,立即送审,不拖延,减少实施与审理两个环节间的时间间隙;快审,**市国税稽查局在案件受理后马上进入审理,除案情复杂和重大案件,要求受理当日出具《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比要求的10日内审结压缩了审理时间;快执行,**市国税稽查局下达的税务处理文书要及时送达企业,除特殊情况,要求一般在文书出具的当日送达,减少在税务机关的滞留时间,了解当事人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如期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对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处理决定的,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立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尽快执行,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课处的罚款要尽快组织入库,当月审结的稽查案件,无特殊情况,在当月实现入库,不过月。

推行“一准、三快”工作法以来,**市国税稽查局所属各单位查实率都有了较大提高,缩短了业务周期,检查户数、查补税款、入库税款均有较大增幅,在保证稽查工作质量前提下,有效工作效率稳步提升。截止6月底,部门共检查各类纳税人户,其中有问题户,选案准确率达到%,查处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涉税案件起。查补入库税款万元,罚款万元,加收滞纳金万元。

企业自环节堵塞漏洞

强化企业纳税的意识

**市国税稽查局为做好企业自查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要求,以企业自查为重要环节,堵塞漏洞,使企业自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进一步强化企业纳税的意识。

首先稽查局制定和规范了企业自查工作程序,所有企业自查均按照集体召开自查动员会、下达自查通知书、印发自查提纲、自查报告表、签收回证、集中或入户辅导、政策解答、上报汇总、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环节有序开展,抓紧抓好。

二是稽查局搞好与地税部门的协作。在中投、中外运和五大集团的专项检查项目上,为使专项检查取得良好成效,国税稽查局与地税稽查局于4月14日、24日联合召开企业自查告知会,国司和中外运公司所属的4家企业、五大企业集团涉唐的10家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省局的检查通知精神,并向每一户到会企业送达了查前告知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5)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部门“阳光稽查”工作要求,积极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企业发展环紧,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总体思路

在“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坚持五个原则,实现阳光稽查:

一是公开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前,把税收相关法律、税务稽查操作程序、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公开,使稽查工作透明化。二是公正原则。在处理稽查案件时,应恪守公正。三是公平原则。在处理相同、相似案件时,应当在处理、处罚上做到公平。四是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规范统一、简便易行,注重实际效果。五是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要做到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并重,把服务融入执法之中。

三、工作内容

1、二次选案,奠定阳光稽查

为奠定阳光稽查工作,实行二次选案。第一次选案分行业、分片确定检查对象,采取集中进点或逐户进点的方式进行纳税辅导,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主动补缴应缴未缴税款,积极配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第二次选案在纳税人自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对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甄别,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充分体现了“诚信不查(或少查),偷逃必查”的原则。通过二次选案,进一步明确了税、企之间的责任,达到既节约稽查成本、节约工作时间,又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2、五项制度,夯实阳光稽查

通过《阳光稽查管理办法》、《纳税人告知事项》、《稽查建议反馈制度》、《查前座谈辅导制度》、《查后跟踪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确保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充满阳光,用五项制度使“稽查告知、查前辅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务稽查、稽查跟踪管理”五个环节公开、透明化,规范稽查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体现“在服务中执好法,在执法中服好务”的精神,创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参与,允许纳税人自行纠错,体现“人性化、公开化”特点的新型和谐税务稽查方式。

3、区别对待,落实阳光稽查

在税务稽查审理环节,要区别对待,落实阳光稽查。对自查认真、不走过场的,从轻处理;对自查敷衍,抱有侥幸心理,被查出问题的,从重处罚。充分体现“诚信从宽,偷逃从严”的原则,有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落实阳光稽查。

4、有理有节,做到阳光稽查

在执行环节,采用约谈催缴方式,加大查补税款入库力度。对于一些资金较紧张、执行难度较大的企业,事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约定时间,到企业与厂长、经理、财务人员及法律顾问座谈,了解企业的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解释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做到有理、有节,说服企业一次或分次将查补税款及时组织入库。通过有理有节的执行,既做到阳光稽查,又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四、工作要求

实施“阳光稽查”,要讲究服务方法,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方法,做到“5个坚持”。

1、坚持查前约谈和查前辅导。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前,预约企业法人或财务主管人员实施约谈,形成“约谈记录”。在约谈过程中,告知企业本次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限,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辅导解答。

2、坚持告知制度,建立稽查预警机制。要通过自查自纠的办法对纳税人进行正面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观念,增强纳税意识,给纳税人提供一个及时改过的机会,确保挽回国家税收损失,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利益损失,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稽查案件的及时结案。

3、坚持稽查建议反馈制度。稽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注明: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行为拟将补税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及调账依据;对检查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需完善账务处理的,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化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正确执行税收法规,切实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4、坚持审前约谈制度。稽查人员对稽查报告进行初审阶段,尚未进入正式审理之前,要就纳税人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内容,与被查对象进行约谈,充分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和举证,交换观点,沟通看法,使税务稽查处理建立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的基础之上,让被查企业心悦诚服,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5、坚持查后跟踪管理及辅导制度。在稽查处理决定执行以后,稽查人员要进行跟踪管理,对纳税人进行账务调整的辅导,督促纳税人实行正确的核算,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把税收执法和税收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税收服务寓于税收执法之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阳光稽查”工作的宗旨得到了根本的体现。

五、工作步骤

1、成立“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阳光稽查”工作,成立“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稽查”的落实工作。

2、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问题

为做好“阳光稽查”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阳光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阳光稽查”工作的方针政策,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全面了解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整理和分类汇总企业情况,发现目前影响企业经营、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3、深入分析,及时解决问题

针对企业在实施“阳光稽查”工作中的总体情况、发展前景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及时解决问题,进一步推进“阳光稽查”工作的全面落实与实施。

4、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要认真按照本“阳光稽查方案”的要求,使“阳光稽查方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阳光稽查方案”落实到位,取得实际成效。

六、工作纪律

在大力推行阳光稽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自觉做到“八不准”:

1、不准在企业就餐;

2、不准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出访或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5、不准在企业报销应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牟取私利;

7、不准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8、不准泄露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

七、保障措施

1、明确目标,完善责任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6)

为了能更好地胜任审理工作,我股全体同志在平时非常注重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在日常政治学习中,紧跟形势,注重学习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组织干部收看、学习同志作的“十六大”报告,领会其精神实质,牢记为人民服务是国家公务员的宗旨,并将之运用于指导税收工作的实践;同时我们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认真学习新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地方税收法规汇编》,还利用网络下载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和与稽查有关的操作规程,共同学习,使提高干部素质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

为了学以致用,我们在日常审理案件时遇到政策业务问题总是提出来一起讨论,及时翻阅有关的文件,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到有关税务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在业务理论上做到“与时俱进”,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反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还将学习的心得形成文字,今年我股共有8篇税收调研文章分别在省、市税务报刊杂志和我局内部刊物《国税稽查信息》上发表,并对各检查科在平时的稽查中提出的各种业务问题作出答复,促进了稽查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稽查业务的指导,做好查前培训工作,按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在稽查员下户检查前,我们将金融企业相关的所得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归纳、整理,编写了《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为稽查员下户检查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

今年一年,我股三次派出人员分别参加稽查能手培训、进出口业务培训以及出口退税业务培训,还派出业务骨干参加省局组织的出口企业、烟草企业、电力企业检查,均获得省稽查局领导的肯定,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更加丰富全面的税收业务知识,干部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我股朝着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奋斗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二、落实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办法。

根据局领导要求,为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一级稽查”的规范运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南昌市国税稽查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队伍建设、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环境卫生、勤政廉政、调查研究、信息报道等几个共性部分进行考核外,还结合办公室、案源、检查、审理及执行各部门的各自工作特点入手进行分级考核、日常考核、不定期考核及年终考核。确定了40项考核项目,细化了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计分标准,规定了考核方法及考核单位,对规范和促进全年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做好本职工作,严把案件审理。

今年全年,我股共对330余户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审理,组织召开了15次审理会,通过日常审理工作,退回各检查科要求补充证据、材料或调查的案件88户次,占整个案卷的28%;直接归档的案卷93户,占全部案件的28.2%。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提交了近300余份《审理工作底稿》,审理之后形成了300余份《审理报告》,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近700份。

把好案件的质量关是审理工作的核心,在审理每个案子时我们都要求要做到细致认真,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本职工作,严格审查每个案子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确切,定性是否准确。在审理过程,我们力求案卷无差率达100%,发现问题及时退回补正,有的案卷甚至多次退回。例如,在审理江西省石油供销公司这个无税案时,就发现缺少《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未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等问题。

对证据的审查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是对南昌联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据的审查,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遗漏之处,于是辅导稽查员深入检查,为国家挽回损失近2万元;二是对南昌市青云谱厦杏三阳摩托车配件部偷税案的审理,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企图欺骗我稽查人员,致使稽查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我审理人员在对该户的审理时,对每个可疑之处决不轻易放过,终于使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真相大白。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组织对南昌铁路局机械厂进行了复查,通过复查,我们认为该厂从“应付工资”中列支向职工发油29600元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了稽查员认定的应补交企业所得税9768元,准确地执行了税法,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今年案件的审理及查摆会,我们感到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稽查报告制作不甚规范,具体表现在文句不畅,措词不准,未全面反映情况,不按《稽查工作规程》中的项目制作稽查报告;2、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企业反馈了意见,大部分稽查员在形成稽查报告时无调整说明;3、案卷必备资料短缺情况较多,送达回证无两人以上签名或是代签名;4、案卷资料不够严谨,有少部分稽查工作底稿及取证资料未盖企业公章,甚至于还出现了稽查实施日期先于稽查通知书日期的情况;5、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期间未进一步落实;6、绝大多数未调取征管分局的征管资料,稽查和征管脱节,从而不能充分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7、存在以工作底稿代替证据使用的现象。

一年来,经过我股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稽查案卷的质量比起上半年有了显著的提高,重证据、讲事实、依法办事的意识在稽查干部中已逐渐扎根,但是还应进一步加强。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查办案件的质量还不是很理想,法律知识的欠缺,如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的采集就目前情况而言,就是个薄弱环节。如果发生税务行政诉讼,胜诉的几率并不很高。要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铁案”,仍需全体人员全面提高素质,尤其补充有关法律知识将是今后要长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四、坚持依法治税,推行阳光稽查。

我局拟自2003年开始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实施“阳光稽查”工程。为了配合“阳光稽查”这个新生事物的正式实施,10月18日我股同志为全市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分理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举办了保险业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这是我局自“一级稽查”成立以来首次派员外出讲课,也是尝试“阳光稽查”的第一步。首开先河的反响很好,企业人员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在税企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以具体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真实体现。

五、做好重大案件的移送及听证、复议工作。全年共向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移送重大案件28起,协助市局法规科对这些涉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进行审理。受理了江西椰岛营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的听证申请,做好了听证的前期准备工作,由于企业要求撤回听证请求,故未举行听证会。对申请复议的江西飞宇制药有限公司组织了调查举证,并及时回复了市局法规科。

六、规范稽查管理,加强业务指导。

为了理顺稽查局与各县区局、直属单位的职责,规范管理,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税收执法水平,我们草拟了《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各县区局、直属单位工作衔接的暂行办法(试行)》,通过市局反复酝酿和讨论,以正式文件下发,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稽查与各县区局的协调与配合。

为了规范稽查报告的制作,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我们翻阅了大量的文件和资料,编撰了《稽查工作指南(之一)》,在4月份分发给6个稽查科,供稽查员在办案时借鉴。《指南》从稽查报告必须反映的十个方面详细地进行了解说,并将处罚的法律依据逐条进行了罗列,同时重申了税务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标准、稽查案卷需附的资料及排列顺序,为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七、“一级稽查”运行一年来的启示。

1、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我局自2001年10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后,内设了办公室、案源股、审理股和执行股四个正股级机关单位,并按行业划分设置了六个副科级的检查科,分别负责工业、商贸、金融保险、涉外企业、专业市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检查。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机构设置上存在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如缺乏综合业务部门来协调整个稽查工作,在不增加机构的情况下可在办公室内设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协调全局的业务工作,进行稽查业务指导,制订并落实稽查工作各项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做好各种业务报表的编报,及时总结“一级稽查”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其次六个检查科按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专项稽查工作的开展,但同时又制约了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大规模稽查工作的进行,在建制上可采取专业化分工,但在人员配备上应考虑业务力量搭配均衡,以利于全局工作的开展。

2、要抓好稽查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尽管稽查局在人员的配备上大专以上学历占93.7%,二级以上稽查员占71%,并在全市范围内抽调了一批熟悉税收业务、了解法律知识、懂稽查操作规程、会运用计算机的人员充实到稽查局,但人员素质还是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有待更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提高全局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营造一个“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采取培训、自学、查前业务辅导、案件查摆会及业务能手帮带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加大政治学习力度,坚持每星期的政治学习制度,从而使全局人员综合素质上一个新的台阶。

3、要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近几年来,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直线上升,1999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为66%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2000年败诉率更上升到82%。虽然我局无一例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但仍有一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变更原决定,这实际上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加大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势在必行。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颁布实施,对执法程序作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用以规范我们的稽查工作。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政,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工作失职。作为税务执法人员,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我局自组建以来在案件审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税收执法检查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局稽查执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监督税务稽查人员执法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有效防止了执法随意性发生,在今后工作中还应加大案件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广泛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并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结合目标管理考核,经常性的开展案件查摆活动和税收执法检查,力争使我们所办的每个案件都成为“铁案”。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7)

随着税务稽查由传统的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诚信纳税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为加快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就目前的税务检查工作而言,建立并实施新的检查机制和新的检查方式已势在必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现状分析与探讨

近年来,按照“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务局施,使稽查检查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实行了稽查检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内部工作的规范化,减少了随意性;建立了稽查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的设置,突出稽查执法正确率、检查结案率、税款入库率等;实行“查前准备制度”,即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偷税问题,进行科学的归纳分类,具体列举出来,要求每个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按照列举的项目条款,一一对照,细致检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审理把关的具体标准,开展案件复查制度,特别注意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准确查处问题,证据采集是否充分,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建立了检查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税务检查回访制度,不断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化企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证了监督的方式、程序、内容落实到位;开展稽查质量分析会制度,分析典型案例,评比优秀案卷活动,推动稽查质量全面提高.。

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严肃查处了一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规范广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正确认识运行新的检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我们在对税务检查工作的现状进行客观性分析与探讨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税务稽查工作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稽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稽查工作如何适应诚信纳税体系的有效开展等,值得我们正确认识和认真思考,同时应对现有检查方式加以完善和更新。

(一)“重点稽查”与依法城信纳税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税收征管,促进依法治税、防止税款流失。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稽查”的含义,必须与依法治税工作和整个城信纳税体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稽查检查其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受稽查检查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双方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和文明稽查,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为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奠定基础,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供了环境。

(二)税务检查监督制约机制急需完善。

稽查工作担负着打击税务违法和规范纳税行为的同时,税法也赋予了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权力,即对涉税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力。如何保证税务稽查部门和人员正确行使这些权力,既要防止超越权限用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又要防止成为不法分子腐蚀拉拢的对象。稽查检查不仅处在偷税与反偷税斗争的前沿,而且也处在了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历史与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稽查检查部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拒绝监督,只有主动接受监督,才能保护好自己。

当前稽查部门主要接受来自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征管、税政、法制等业务部门的监督。对通过认真分析选出并实施检查的案源要做到认真检查和反馈,对检查中不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向税政部门请示,对较大金额的案件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理定案。二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案件抽复查等制度,对执法办案中的不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从以上监督制约机制看出,各级稽查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制度,但对稽查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工作步骤及采取的方式方法,查处的真实情况是否公正、公开和透明等,还缺乏有实效、有针对性的监督。总之,要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建立起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稽查人员高效履行职责的同时,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稽查检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与时俱进,必须以人为本。当前,在稽查检查任务明确,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人员逐步得到充实与加强。但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不是稽查人员的数量不足,而是稽查人员的素质不高,与当前稽查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政治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稽查人员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但还是存在政治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2、能够独立查账和独立查办案件的人员较少,影响了工作效率。

3、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的人员少,面对企业的财务软件和电子商务活动,只会传统查账的稽查人员显得束手无策。

4、懂财会、熟悉法律知识、会操作微机的复合型人才极为匮乏,缺少竞争激励机制。

三、实施“阳光稽查”势在必行

为适应当前环境,在综合分析上述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阳光稽查”工作实施办法》。我局于今年建立并实施了“阳光稽查管理办法”一是“透明稽查”主要内容是“五项公开”、“八项承诺”,“五项公开”是指公开涉税案件举报方式,公开稽查工作程序,公开税收政策咨询电话,公开涉税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开执法监督方式;“八项承诺”是指文明稽查、透明稽查、查前辅导、事前告知、程序服务、限时稽查、调帐建议、补救服务.一是实现执法检查由“单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使纳税人和检查人员充分体验到了“阳光”的温暖,为铸就税企诚信奠定了基础。二是“查前辅导”是指根据每月检查计划对纳税人进行查前税收政策,辅导的制度,主要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在被检查前掌握税收政策,明确责任,认真自查,并自行纠正纳税中的问题,变“重在罚后教育”,为“重在罚前辅导”此举可谓是“心系法律,情系纳税人”。三是向被查对象发放“阳光稽查监督跟踪卡”,由企业在检查完毕后,邮回监察部门,坚持廉政教育在先,予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勤政廉政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四是实行查后回访反馈制度,从制度上要求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案、照章办事,有助于干部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进而提高税务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阳光执法检查”的建立与实施,确立了公开、公正、透明的检查新机制。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范围、工作目标以及税务违法案源线索对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行为是由具体税务人员来完成的,在稽查人员同纳税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的感情因素和个人意志很容易同执法行为相混淆,而使执法行为失之公正。这就要求稽查对象的确定应该是客观公正的,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纳税人接受稽查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只有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安排检查任务时应注意:

1、规定检查标准、办案期限。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期限,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2、在稽查检查中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即在检查中对检查的内容、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时间等顺时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要说明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理意见、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的所属期间等。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交审理人员审理。上述办法的实施将检查人员的一举一动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二)“阳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公开了检查程序,促进了企业与税务检查之间的关系。

“阳光稽查”是新事物,是对“诚信纳税”的肯定,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阳光稽查”的推出旨在提高稽查工作透明度,实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并举,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实施“阳光稽查”要求公开税收政策、办案程序,对税务稽查实施、执行环节及处罚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让纳税人了解稽查的每一个环节,感受阳光下的稽查工作模式。具体来说,实行税务稽查查前辅导和查后反馈制度,稽查人员在下达检查通知的同时,向被查人发放“阳光稽查跟踪卡”将被查人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和稽查办案纪律、廉政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告知被查人,由被查对象独立填写廉政信息反馈卡邮寄到县局监察科,增加稽查透明度。

(三)“阳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使检查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和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早已经成为了繁荣市场经济的主力军。特别是近年来,各类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壮大给国家带来了大量的税务收入。因此,在新时期下,税务的稽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应该正确应对税务稽查的各项工作,并规避其中存在的风险。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趋势。

一、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规避的问题

(一)对税务风险规避概念模糊

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在税务稽查风险规避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其中对于税务风险的规避概念不明确就是一大主因。首先,我国本身的税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就存在不健全的问题,这给很多企业避税带来了法律漏洞。但是追究其法律依据,这些企业“钻空子”的行为并未违法,这就是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尴尬所在。但是规避税务风险与钻法律的漏洞而进行避税的行为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规避税务风险是在保证企业正常纳税的前提下对其的一种保护。短时间内看,好像国家的税收收入受到了影响,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因此,企业在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时候应该对其概念进行准确定位,这里的规避风险并不是让企业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逃税。

(二)管理层缺乏税务风险意识

2008年以前,我国开始实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工作。改革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等变得越来越严谨,很多之前存在的漏洞在这次的改革中得到弥补。但是很多的企业对于这些法律层面上的变化却是知之甚少,故而造成了很多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损失。这些都是企业管理层对于税务的风险意识认识不够而造成的。其对于税务存在的潜在风险不重视,如果让这些风险任其发展的话,企业多年经营的成果甚至会毁于一旦。

(三)内部监督机制缺乏

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其内部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是非常不科学的。很多企业只有少数几个财务人员,而且大都身兼数职,并不是专业的办税人员。企业的管理层对于税务的管理也完全不懂,对于办税人员的业务能力无从判断。此外,还有很多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工作完全交由财务人员进行,管理层对其进行的监控力度很薄弱,这些都或多或少的造成了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风险应对能力较差的现象。

二、企业税务稽查的原因分析

目前,企业税务稽查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领导交办的任务。一般情况下,下属对于领导交办的事件都会全力以赴的去完成。所以,领导交办的税务稽查项目往往是进行税务稽查的一大原因。二是,举报。这里所提到的举报包括很多种类型,针对于不同的举报,税务稽查的方式应该是有所区别的。三是,专项检查。这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进行的专项检查活动,一般一年有几次,涉及一些重要的企业或者是行业。很多的专项检查中都会查出不少的违法犯罪事件。四是,当地开展的稽查行为。当地开展的税务稽查行为由税务稽查局对各个企业的账目进行审查,以达到税务稽查的目的。五是,对于企业的纳税情况所进行的评估。税务稽查后,对于查出的一些问题账目企业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方法。

三、企业如何正确的应对税务稽查及防范风险

(一)做好涉税事项自查自纠

企业想要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工作,避免税务风险,需要做好涉税事项自查自纠。第一,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对于各种税收应该缴纳的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并按照要求按时报税交税,不要延误时机。企业的财务税务人员应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注意知识的更新,紧跟时代的步伐对于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予以及时学习。如果企业遇到一些特殊的税务行为应该及时与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以求问题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第二,企业面对税务稽查工作应该给予积极主动地配合。这样既能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能让企业财务人员得到充分锻炼。

(二)重视日常账务处理和税务管理

企业要想做好税务稽查,规避税务风险,就应该重视平时的账务问题并严格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的账务管理,一旦面临税务稽查,企业也会从容不迫的进行面对和处理,不会因账目不清楚而承担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三)重视日常业务流程的涉税风险管理

为了能够很好地规避税务稽查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该对日常业务流程中涉及到税务风险的地方予以格外的关注。企业应该建立一整套的涉税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这些日常涉税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税务稽查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四)建立撰写高质量的纳税自查报告

面对可能存在的税务稽查风险,企业应该严格做足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日常工作中的自查自纠,找到自己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税务局要求的稽查项目越来越多,对于这些项目企业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自查自纠环节结束后,企业必须要求相关人员就自查的结果撰写一份高质量的纳税自查报告。报告的撰写是自查工作的总结与汇总,作用非常巨大。

(五)正确使用实地稽查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

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可能会被国家相应部门要求进行约谈。在这个环节中,企业应该善用其被赋予的陈述申辩权。在承认自己企业问题时,要采取恰当的自我保护措施。

四、结束语

现代企业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不但要适应市场环境的考验,还必须具备应对税务稽查的能力。企业应该对在税务稽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患于未然,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保证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9)

一、认真分析执行现状,理清工作思路,加大执行力度

(一)理清执行思路。思路清、方法对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为破解案件执行难,我们经常阶段性地就对稽查案件执行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执行难的根源。经过分析认为,造成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一是纳税观念淡薄。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许多纳税人并不认为偷税、欠税可耻。有的被查户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往往以资金紧张为由,能拖则拖,能少则少,能不交则赚,总是想方设法蒙混过关。二是案件执行不力。体现在对被执行者跟踪、督促不力,有的由于“人面人情”,执行人员不愿为公事得罪、结怨于人,或出于对效益不好单位的同情,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稽查案件无法执行。三是地方政府干预。对所谓的“外资企业”、“重点企业”有时地方政府会以“涵养税源”、“蓄水养鱼”、“借鸡生蛋”为理,以保护招商引资环境为由,要求税务机关不要过于“苛刻”,甚至对查出的税款也为他们“说情”。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稽查案件执行加大了难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结合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稽查人员认真开展稽查创新,大胆探索执行办法,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找准执行重点。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注意到稽查案件执行不到位主要发生在以下企业:一是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因这类企业往往债务缠身,举步为艰,面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无力缴纳。二是处罚较重的单位。这类单位由于偷税性质恶劣,稽查部门对其处罚较重,偷鸡不成蚀把米,尽管无可抵赖,但心不悦口不服,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总是拖而延之。三是“轻装上阵”的企业。这类单位只是租用场地办公经营,经营方式简单,待到税务稽查查出偷税问题时,往往是逃之夭夭。四是代扣代缴的行政事业单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是纳税人,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法规定不能对其实行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五是“神通广大”的纳税人。有的企业居功自傲,凭着自认为有“关系”,视税法而不顾,拒不执行税务稽查结论。为此,我们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将上述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执行对象,加大执行力度。

(三)完善执行制度。首先我们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建立了一支素质好、业务精、责任感强、作风硬、廉洁自律的执行队伍,并对稽查四环节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检查环节发现应列入重点执行的纳税人,执行人员一同参与案件审理,让执行人员尽量了解案情,一经审理结束,执行人员立即执行,避免了由于执行时间长,纳税人为逃避纳税和处罚而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到位现象。再次,建立了执行工作事前调查制度。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对被执行对象都要进行调查,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最后是建立了执行案件报告制度。每一案件执行完毕,执行人员按要求填写《执行报告》,执行部门按月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此外,我们在稽查工作绩效考核评比中,将稽查结案件执行率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要求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率达到95%以上,使执行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为创造和谐的案件执行环境,让被执行对象主动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提高执行效能,我们结合“三个服务”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宣传材料等新闻媒体和开展税法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做到不仅宣传税收知识、税收法规、纳税义务,而且还大力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对偷逃税严重的典型案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视、电台、报刊及互联网等公开曝光,据统计,2005年全市在各种场合曝光涉税违法案件26起。以案释法,提高了被执行对象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保证了稽查案件执行到位。

(五)争取领导支持。对查处的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偷逃税案件,为保证稽查结论执行到位,我们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沟通,让领导“吃透”税收政策,从而做出与税收法规相符的决策,支持税收工作。如宜春贸易广场有限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的大型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但我们根据群众举报,查补该公司偷税、少代扣税款及滞纳金、罚款633.5万元。为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足额入库,市局和稽查局领导多次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帮助公司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最终取得了政府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

(六)用好强制措施。对被执行单位拒不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我们加强与银行、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形成严密的协税护税体系,以保证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到位。如奉新县地税稽查局在对瓷土矿采掘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时,其中一个矿主自认为有“关系”,拒不缴纳查补的5万余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奉新县地税稽查局及时提请县法院强制执行,起到了执行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同行业的其他12户矿主主动缴纳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64万余元。丰城市地税稽查局在查处周元赣贩卖假发票案时,对购买、使用假发票的72户餐饮等服务业户补税、罚款35.9万元,提请市公安部门协助追缴入库。据统计,全市还通过银行扣缴被执行对象的税款、滞纳金、罚款200余万元。通过用好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确保了稽查案件的有效执行。

二、通过强化案件执行,丰富了经验,锻炼了队伍

通过加大执行力度,不但追补了大量的偷逃税款,保证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而且丰富了执行经验,锻炼了执行队伍,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对我市稽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

(一)整顿了税收征管秩序。近两年,我市稽查案件执行结案率都在95%以上,稽查人员成了社会上的“明星”、偷税者的“克星”、征管人员的“福星”,全市地方税收秩序因此明显好转。如奉新县法院对某瓷土矿矿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不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烟,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而且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为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摸索出了执行经验。对一些仅靠地税部门的力量难以执行的特殊案件,我们及时与银行、公安、法院等部门联系,加强部门合作,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克服了地税部门执行权的局限性,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积累了宝贵经验。经验告诉我们,要加强部门配合,并取得成功,不能一厢情愿、急于求成,必须要加强协调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并建立科学完善、切实可行的案件移送制度,用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依制度办事。另外还要有高素质的执行队伍,用“铁的手腕”执行涉税违法案件。

(三)锻炼了地税执行队伍。稽查案件执行是征纳矛盾的焦点。要做好案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首先要有刚正不阿、敢啃硬骨头的精神。其次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执行程序和法律文书。再次要有很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执行经验。在稽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互相交流执行经验,摸索出了正确的执行方法,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题。历经磨练,执行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执行经验明显丰富,执行能力明显增强,执行队伍日臻成熟。

三、要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部门配合、执行人员过硬的素质和税企和谐。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在稽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并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执行人员提供交通、通讯工具,关心执行人员的成长等,增强执行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信心,这是我们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篇(10)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查看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2、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进行核对,检查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纳税户是否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应纳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领导岗。

四、延期缴纳税款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考核路径

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领导岗。

五、税款征收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填开的各类完税凭证,与相应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核定资料等应征凭证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现象;

2、查阅填开的各类入库凭证,与《税种核定表》比对,看是否存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六、欠税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2、是否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欠税清册》与公告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2、将《欠税清册》与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欠税台帐、会统欠税台帐等进行核对,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准确核算。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七、税务登记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二)考核路径

1、将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已填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核对,看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做出违法违章处理。

2、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看有关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缴、发票及证件缴销等手续。

3、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实地检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查阅《非正常户认定书》,看是否有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记录。是否有应认定而未认定的非正常户。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缴销岗、稽查实施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缴销岗、减免税管理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八、发票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发售发票;

2、是否按规定停供发票;

3、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是否按规定代开发票。

(二)考核路径

1、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与发票发售台帐进行比对,看发售的发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数量。

2、将《停供(收缴)发票清册》与发票发售台帐等进行核对,看在停供发票期间是否有发售发票行为。

3、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与《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进行核对,看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查阅《代(监)开发票分户明细账》、《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将已开具发票的内容与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进行核对,看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范围、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涉及岗位

国税: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发票用票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购票审核岗、代开发票管理岗、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2、是否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考核路径

1、查阅计算机系统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统计的年度销售额,看对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仍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2、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是否资料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考核路径

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十一、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二)考核路径

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等,看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查事项核查岗、减免税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二、政策性退税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二)考核路径

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退税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收入退还书》,看是否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性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三、金税工程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进行重复认证;

2、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

3、是否设置、修改金税卡时钟;

4、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是否及时准确;

5、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及时传递;

6、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考核路径

1、防伪税控稽查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查询重复认证数据,将考核期内认证数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数据备份路径(磁盘或光盘)。数据备份文件名:报税bk*.dbf(及相关登记、税收库);认证*.rdb;协查*.mdf(或相关);稽核*.mdf(或相关);发行backup。

3、电子信息:发行系统:系统显示发行卡时钟;认证系统:系统维护金税卡设置;报税系统:系统设定金税卡时钟修改;人工信息: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4、查询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变更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信息,是否未按规定删除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

5、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认证数据,选择发票范围为“密文有误发票”;查询《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暂扣通知单》、《协查资料传递单》。检查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并及时传递。

6、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查询统计选择本考核期间的企业信息。查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两卡一器”发行明细表》、《“两卡一器”收缴清单》。企业信息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是否一致;变更登记需要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是否一致;删除信息与《“两卡一器”收缴清单》是否一致。

(三)涉及岗位

国税:金税工程设备管理岗、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发票发售岗、领导岗。

十四、稽查选案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

2、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举报表》、《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台帐,与举报信息进行核对,看接收举报的涉税案件是否有上报、反馈查处结果记录。

2、查阅《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资料附送清单》,将已审批、拟定的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他相关岗位、部门转来的举报、纳税评估、协查、日常、专项检查、上级交办、转办等案源线索、《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进行核对,看传来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嫌疑的案件线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务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案源管理岗、举报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举报管理岗、案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账薄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综合管理岗、协查受托管理岗、协查检查岗、领导岗。

地税: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管理岗、领导岗。

十六、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看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看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审理管理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看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稽查执行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

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听证申请资料的日期、内容并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核对,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受理。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报告和《听证笔录》等,看组织听证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听证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听证岗、领导岗。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看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等。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岗、领导岗。

二十、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二)考核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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