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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此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无疑,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和外延还存在缺失。因此,为确保这一人权条款的实现,我国有必要从立法、制度、组织等方面进行保障。
摘要:在政治文明的论域里,政治腐败是一个不能忽略的论题.政治腐败是公共生活发生病变的政治现象,其内涵是指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能减弱或丧失,它败坏着社会关系,侵蚀着社会经济基础,尤其是腐蚀着民主制度并挑战法治,阻滞着政治文明的进程.权力腐败可能发生在立法领域、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还可能出现在选举或其它政治方面.全面抑制政治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着眼于物质化、精神化和制度化三个视角:保障必要的物质待遇,实现"以薪养廉"战略;强化和张扬政治道德,以人格抵制政治腐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以制度阻止政治腐败.
摘要:行政宪政化源于新宪政论,通过回顾新宪政论的研究背景,比较旧宪政论的创新观点,从而界定行政宪政化主要应当考量的五对关系因素.行政宪政化是对依法行政的内涵从宪政角度进行的提升和深化.
摘要:本文对宪法演进模式进行了评析,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说,大陆法系的宪法演进采取的是立宪式的路径,英美法系宪法演进所采取的则是释宪与惯例式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对两种模式之优劣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中国宪法演进发展的模式应当尽可能采取释宪演进方式,以此提高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在全体社会成员之中培养起尊重宪法、信任宪法乃至信仰宪法的传统.
摘要: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著作权法需要确保公共利益,这在长期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被不断地得到确认.总体上,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确保社会公众对智力作品的必要接近与分享.著作权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确保,在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基础之上更好地实现了其立法宗旨.
摘要: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下的一个子规则.公司分配的界定,应重实质而轻形式.公司分配标尺的确定,须兼顾股东投资的回报与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我国公司法学理须重新思考公司分配的内涵,并修正公司分配的底线标尺.
摘要:由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致使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其民事责任,导致非正当关联交易的泛滥.正确区分正当关联交易与非正当关联交易,进而追究非正当关联交易的侵权责任,是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必要之举.
摘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国外存在极大争议,大陆法系国家视其为公法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视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即民事制裁或私人罚款.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多将其视为民事责任.本文指出,民事责任说与民法基本理论存在矛盾,不利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于经济法责任,这不仅与经济法理论完全相符,而且可以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为经济法的基本责任形式.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西方一个颇具争论的问题,它对传统刑法理论原则具有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我国应以此理论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修订并完善我国的刑法典.
摘要: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一类独立的刑事证据,它与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截然不同,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既有利于正确揭示被害人陈述的特征,合理界定它在未来刑事证据立法中的地位,也可以借鉴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加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人权保障.
摘要:环境侵权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适用传统普通民事救济制度和国家赔偿救济制度的局限性,在普通民事救济乏力和国家赔偿请求无据的情形下,启动具有填补功能的公共赔偿救济制度,对于完善现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切实保障环境人权,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摘要: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远没有像现在所说的那样简单.本文在我国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物权性所导致的两个基本原则失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新审视,认为作为留置权特殊消灭原因的"相当担保之提出"应包括作为形成权的担保之提出和作为请求权的担保之提出;"占有之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也远非如质权的占有之丧失;"债权清偿期之延缓"根本就不能作为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摘要: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所确认的劳动权,只是说明了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现实的社会关系,却并未揭示出劳动价值论,也未能反映劳动者应当分享企业治理权与剩余权的根本要求.应当建立分享企业治理权与剩余权的劳动力权,达致劳动力与资本的契合和均衡.劳动力权属于经济法范畴.作为其实现形式的职工持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