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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的安全问题、网上言论表达自由、电子商务、人格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侵权责任等问题都是信息时代的法律所面对的新挑战.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全局出发,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对策,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构建互联网上的法治,需要借鉴相关国家(地区)的立法,总结近年来各种特别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探索从特别法调整为主过渡到专门法律调整为主的模式.
摘要: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而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能,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计参考.在确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时要考虑到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现有相关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外国经验的比较借鉴等因素,通过中西方政府职能的发展比较,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地位作出合理的定位.最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要遵循权威独立、依法设置、精干效能等原则.据此,不宜在现有机构中指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应该单独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其可以称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或"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并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这是由于反垄断法更注重维护宏观经济秩序、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从而具有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的特点决定的.这样的机构应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裁决权,并应拥有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的权力.
摘要:我国实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但是,这一刑事政策的法律制度设置存在着严重不足,死刑政策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充分地得到落实,而且,死刑制度与死刑政策发生了某种背离.
摘要:默示条款法律制度,虽为英美法系所特有,但究其实质,乃一种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故大陆法系虽没有这样明确的制度,但其相关的漏洞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却毫不逊色,可谓虽无默示条款之"名",但却有默示条款之"实",二者实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文拟以此为出发点,联系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释(漏洞补充)方法,探析英美法默示条款制度有关法律问题,以资完善我国合同法上合同解释制度之借鉴.
摘要:宪法诉讼重视在法律实践中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发现法律违宪的问题,对法律实践的尊重意味着人类承认有自己未知的领域存在,承认法律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宪法诉讼要求在法院解决问题,违宪审查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用法律的方式、在法院、由法官们来决定.宪法诉讼是群众发现法律问题的智慧和法官解决法律问题的智慧的有机结合.
摘要:本文是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通过引入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以及利用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专家契约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专家承担有限的告知义务是为了解决专家与顾客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而面临专家与顾客之间交易成本过高的难题,专家契约责任领域的契约法不得不走向了与侵权法的融合.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首要资源.沿海土地由于其特殊性,对于人类环境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沿海土地制度内容广泛,不仅包括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包括土地法中对土地宏观上的管理规制,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如环境法对土地权利的行使所作的限制.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沿海土地制度的比较研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沿海土地制度的立法建议:鉴于大陆土地权利的法律基础与台湾地区有所区别,故土地权利制度只能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可使个人得以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同时建议保留并完善土地法,制订专门的海岸带法,以加强对沿海土地的保护力度.
摘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应当表述为"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其客观要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包括实害犯与危险犯两种形态;其主观要件应为过失,故意则不能构成.
摘要:作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量刑应遵循较普通过失从轻的原则和以事故危害程度为基础的原则;应重视缓刑的适用;并建议增设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种类,包括罚金刑和资格刑.
摘要:司法权威的全球化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现象,它有着深厚的国际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基础.全球性经济交往规则适用上的趋同、政治全球化与司法化、法律语境的趋同化和全球范围内的市民社会与国际政治实体的互动内在地需要司法权威的全球化.
摘要:未成为法定权利的正当利益如果能诉求司法并获得法院的承认,就意味着通过司法生成权利,而要实现权利的司法生成,就必须转变法院机能,扩大纠纷的可诉性范围,扩大诉的利益范围.
摘要:女性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剖析法律问题,提出女性问题方法、女性主义实际推论方法、提高觉悟方法以及用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历史、文化、社会现象,从而展现出与以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同进路.女性主义法学是一种对女性及性别进行全方位认识的法学流派.其"硬核"已经并非单纯要求女性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它更要求在分配和界定上述权利的过程中,乃至在以法律为核心的整个现代法治结构中加入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要求立法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从而使两性关系、婚姻、家庭乃至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
摘要:东晋南朝时期,玄学成为当时具有时代特色的主流学术和政治思潮.但此时的思想界又呈多元化局面,玄、儒、佛、道各家思想对意识形态及政治领域各个层次的影响和作用并不相同.在统治者治国的实际指导思想方面,儒家学说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江左君臣们仍以儒家学说作为治国立论的出发点,还表现在儒家思想对当时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者主张情、理、法结合,提出了符合伦理人情的原则和方法.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作用和影响推动着封建法律伦理化进入新的阶段.
摘要:现代科技发展十分迅猛,对宪法和宪法学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文章两位作者就现代科技发展对宪法(学)发展的贡献,现代科技发展对宪法(学)的冲击和挑战,特别是器官移植与生命权、克隆人与宪法价值、基因检测与公民的平等权、信息传播与公民的隐私权、因特网技术与宪政体制和基本权利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宪法(学)也不是消极地应对科技的发展,而是积极地回应,一方面给现代科技的发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限制现代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提出有效的对策.现代科技的发展应该回归到宪法的价值体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