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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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10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
哥本哈根谈判与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哥本哈根协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起点——兼论中国在未来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定中的策略2-10

摘要: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满怀希望中开始并在存在分歧中达成协定,协定明确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控制在影响气温2℃上升幅度以下的锹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最大目标,并规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规模增加的、新的额外的、可预见的和适当的财政援助并改善资金获取的途径,决定成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资金支持在发展中国家与减缓有关的计划、项目、政策和其他活动。各国由于对该次大会的期望和观察视角的不同而对谈判所取得的成果即《哥本哈根协定》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欧盟在谈判中的作用有限,而美国和中国对该协定的达成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将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制11-21

摘要:尽管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中国没有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是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成员国,近年来积极通过立法等手段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制定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气候变化问题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的进程、内容以及体系完善上都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论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法中谨慎原则之适用及其限制22-28

摘要: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纷纷进行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我国亦开始研究制订此种法律。谨慎原则,也译为风险预防原则,是近年来国际环境法领域被广泛讨论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普遍适用预防原则,并未对谨慎原则进行规定。谨慎原则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公共决策而言的,与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以不确定性为前提。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安全,针对气候变化可能引起的巨大风险,以谨慎原则为基础进行风险管理、科学决策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各国的发展趋势之一。然而,西方国家在谨慎原则的具体适用层面也面临一些困境。基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条件,并考虑成本效益,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适用以比例原则为基础的弱谨慎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气候变化国际法与WTO规则在解决贸易与环境纠纷中的矛盾与协调29-39

摘要:即便WTO之会员、学说、相关案例皆展现了调和国际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之意愿,真正要达成此一目的还有相当困难。如果运用“演化性解释”之法律解释方法,并坚持WTO法体系绝非自绝于其它国际法体系之外,则基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所采取之各项措施,有可能藉由GATT第XX条,在WTO法制下例外地证成。然而,整体气候变化法制仍在持续发展中,尤其是后京都时期相关措施是否会有变化,还值得持续观察。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追诉标准问题研究40-47

摘要: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阐明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界限,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定罪情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内容上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追诉标准包含了实行行为、犯罪数量等多种类型的定罪情节。不过,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存在多种定罪情节并存、对实行行为的程度缺乏必要说明等较多的缺陷与不足,应给予有针对性的改进和完善。

论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48-56

摘要:探讨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必须厘清环境刑事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在伦理本质和社会危害性方面的界限。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是违反环境从业人员行为规则且情节严重的犯罪。有效维护环境行政秩序和周全保护环境是惩治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的现实根据。我国刑法应通过行政相对人谎报行为的犯罪化,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的犯罪化以及环境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发放自然资源开采、使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罪的设立,对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进行立法完善。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规范的缝隙与地方立法的必要性57-66

摘要:地方立法之所以必要,主要是由于法律规范之中的两种“缝隙”——“表述缝隙”与“目的缝隙”——的存在:前者使得中央立法无法或无须表述一个完整的规范,故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后者则可能导致“过度包含”与“潜在包含”两种情形,从而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范围限缩或修正,以便中央法律的操作与落实。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及其引导与规范67-74

摘要:20世纪后半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内涵逐渐明晰起来,企业应当承担除营利目的以外的更多的社会责任的观念,对其正当性基础的阐释也越来越得到认同和普及。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具有“软法”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和只具有道德伦理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属性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不同的手段加以约束和保障,既需要法律的强制规范,也需要各种“软法”以及社会道德伦理的规制,只有“软硬兼施”,针对不同属性的社会责任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

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救济规则的思考——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下以适度救济与价值衡平为宗旨75-82

摘要: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对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将该类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作明确区分。依价值衡平原则可提出适当救济规则: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应应是建筑物或类似场所中特定范围内有可能抛掷该物的人,如果不能确定该合理范围,则不应予以救济;该确定范围内的人承担按份的适当补偿责任;该确定范围内的人能够证明自己无抛掷行为的,应予免责。

标准:基准刑确定的根据83-90

摘要:基准刑是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对罪犯需要最先确定的刑点。确定基准刑应依据刑法标准,就是分则规范中的罪量标准和刑量标准。罪量标准是与具体法定刑变化直接相关的罪状要素,有单一、选择或组合式表现形式。刑量标准是刑法分则中与罪量对应的标明具体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要素。建立罪量标准和刑量标准对应关系图是确定基准刑的基本技术方法。把握基准刑标准是规范量刑的基础,对保证量刑公正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中的“司法权”——以另一视角分析检察权100-106

摘要:对一种权力的属性界定,应着眼于我国特定的国家权力结构配置及运作形态。在我国现行权力结构配置中,司法权的概念必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我国不能采用模糊性“司法权”概念去界定具有司法属性的各种权力。在中国现实国情下,广义地将审判权、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称为司法机关具有现实适用性。然而将这一语境化的概念、命题、论断普适化和一般化,既没有必要也缺乏理论依据。

政治与法律杂志史论
自然法视域中的奴隶制度107-116

摘要:在历史上,西方人曾以自然法为标准对奴隶制度予以评判。古希腊思想家认为奴隶制度与自然相悖,古罗马的学者主张奴隶制度同自然法背道而驰,中世纪的教会和法学家都强调奴隶制度不是自然法的一部分,美国的废奴主义者把自然法当成斗争的武器。

论上海公共租界审判权力变迁117-125

摘要:上海公共租界内的审判机关是中国所有租界中数量最多,变迁最为复杂的。而这些建立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大多与领事裁判权息息相关,正是由于中国当时统治集团对租界内案件审判的忽视,使得殖民者在侵夺中国司法审判权初期的进程异常顺利。直至民国初建后,对于新建国家独立主权的要求才开始关注租界内审判权的回归问题。而此时,租界内审判权几乎为列强掠夺殆尽,重新强调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审判权是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然而这一漫长的过程却从客观上加速了司法独立的进程。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中外质询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质询提案较少的原因126-134

摘要:质询是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方式之一。质询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我国的质询制度与国外相比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践运作都存在着差距,特别是我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提出质询案较少。究其原因,我国质询制度未能构建在人趋利避害本性的基础之上,得不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响应。因此我们应当从人的本性出发,制定和修改质询法以及与其有关的配套法律,使我国质询制度真正成为人民监督政府的有效方式。

南极旅游:现实挑战与法律应对135-144

摘要:南极旅游是南极条约体系所不加禁止的合法活动,但是,经过二十年的高速发展,南极旅游正在威胁南极条约体系所致力保护的南极地区的环境、科学等核心价值,并进而影响南极条约体系的运作。由于现存国际法律规范均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南极条约体系特别是南极条约协商国有责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有规范或制定新的规范,以防止不受限制的商业行为影响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刑事证据资格的合法性研究——兼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145-153

摘要:证据的合法性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依据,要明晰“非法证据”的确切语义。由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疏忽、失误,没有直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在法定形式上出现瑕疵的证据材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证据”,而是“瑕疵证据”,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排除。对于争议较多的诱惑侦查取证问题,应当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开展诱惑侦查,由其获得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在移送证据问题上,除非有关行政机关、纪检部门等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否则应当认定相关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对于自然人秘密取证获得的证据材料,在排除伪造可能性后,应视为具有合法性。电子证据是新兴的证据形式之一,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亦具有证据资格。

单位犯罪有关亟待解决的程序问题研究154-160

摘要:目前关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比较粗疏,直接影响对单位犯罪的处理;设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应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坚持三个原则;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无论双罚制还是单罚制,都存在单位被告和个人被告两个主体;诉讼代表人的地位介于诉讼人与当事人之间,建议将其列为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不宜对其适用强制措施;诉讼代表人应当由最能代表和维护被告单位权益、未参与单位犯罪和一般熟悉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人担任,建议增设“诉讼代表人陈述”证据种类。

《政治与法律》征稿启事F0004-F0004

摘要:《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将政治学和法学融于一炉、以法学为主的理论刊物,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设有“特稿”、“主题研讨”、“专题研究”、“经济刑法”、“立法研究”、“争鸣园地”、“实务研究”、“案例研究”、“域外视野”、“史论”等栏目,积极推介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现诚邀海内外的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