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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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09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中的“国家秘密”探讨2-11

摘要:“国家秘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制度实践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这一基本原则。汲取国外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问题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分析我国信息公开和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的相互关系。在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上,应当从传统上保密主导下的公开,迈向公开主导下的保密。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12-27

摘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给行政诉讼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它丰富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直接利害关系都应有新的理解。受理政存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否超出了法定受害范围?历史信息可不可以公开?在证据问题上,还要适用哪些特殊规则?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如何实施免除公开信息的司法认定?如何裁量公开与信息可分割性?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作深入探索。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8-3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称为“阳光法案”,它的颁布与实施,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在实施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可以从它不完善得以解释,但是更力耐艮本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是否选择以公开为主导的原则和政策取向,避免误读和误导。

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典型条款的几点思考37-4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这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开放制度十分相似,但仅这三个免予公开的规定并不能包括政府官员(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内容,诸如政府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执法性的信息和根据其他法律须保密的信息,建议对条例修正时将这三类信息纳入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免予公开。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我国偷税罪立法完善新思维——以刑法与税法之协调为进路42-47

摘要:偷税罪立法完善需要税法和刑法两个领域的完善,同时也必须将协调性立法贯彻始终,而且这种协调性原则应当是刑法对税法的协调,不应当是税法对刑法的“逆向协调”,否则偷税罪刑事立法将永远陷入“修订——不适应——再修订——仍不适应”的循环怪圈。

串通投标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48-52

摘要: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远比立法预设复杂。实务中,面对司法中难以认定的案件,不应对刑法条文作完全形式意义的诠释,而应根据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和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把握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失去竞争性的危害本质;借助符合规范目的的解释,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论当代中国境遇中的政治价值53-56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价值的主要范畴、实现路径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的当代实践中才得以彰显其民族特色、获得其时代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价值集中体现为三大范畴: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以人为本。这三大政治价值统摄着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平等、博爱与正义等政治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价值的实现可以从培育先进政治文化、健全具体制度体系、强化制度运行实践、彰显政治价值评判这四方面加强建设。

从统合走向制衡——中国宪政体制的萌必由之路57-64

摘要: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表明中国经济领域的一次重大思想解放,制衡型宪政体制的建构将是中国政治领域的一次重大思想解放。因为,与市场经济一样,分权制衡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其是人类政治实践不断试错的最终结论,是东西方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呼唤制衡型宪政体制,中国的法治建设和腐败治理也必然选择制衡型宪政体制。中国的宪政体制从统合走向制衡并不意味着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也并不意味着对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盘抛弃。

行业自治规范的法律效力及其效力审查机制65-74

摘要:行业自治规范包括企业自治规范和行业团体自治规范两类。行业自治规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而产生,或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而接受其约束,因此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行业自治规范还具有习惯法的效力。然而,实践中行业自治规范也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对行业自治规范的效力审查和认定机制,具体应包括行政备案和审查机制以及司法审查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行业自治规范效力审查的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75-82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极不统一,造成了司法中的混乱,必须采用统一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其外延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的完善83-90

摘要: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以司法》首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但却没有规定与之相应的独立、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从实践和理论的需要角度而言,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建立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构建的要点应主要围绕回购的适用范围、实质条件、决定权的归属以及违法回购的法律后果和对被回购出资份额的处理。

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民事机制91-97

摘要:民事反腐既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策略选择,又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建构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民事机制提供了恰当参考和可靠依据。应认真对待民事反腐,通过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民事机制,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应对外资恶意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法律环境分析98-105

摘要:近年来外资并购的迅猛发展成为我国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显著特点,它在给中国市场带来革新动力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垄断的倾向,对中国经济和产业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有效应对外资对国内上市公司的恶意并购,应当分析和梳理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缺失、现有立法制度的困境,探讨当前我国规制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所面临的主要困境,研究应对新思路。

对自由意志与因果决定论的修正——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提出106-115

摘要: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构成了犯罪原因理论的两极。犯罪学者要么坚持前者,反对后者;要么坚持舌者,反对前者。然而无论是自由意志论,还是因果决定论,其均未对“社会中人为什么犯罪”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犯罪原因兼容论,认为犯罪是人基于主体的反思性监控而形成的—种例行化了的行动方式,是行动者基于犯罪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而产生的行动的意外后果。“反思性监控”是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核心概念,犯罪原因兼容论有其基夺命题,犯罪原因兼容论解释了犯罪原因的动力机制、促发机制与诱导机制,从而消解了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之间两极主张,继而为“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满意的回答。

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116-122

摘要:罗马古法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至衰的过程。手续、仪式繁琐的形式主义法律无疑与快节奏的商品经济不符,它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因而其主体非常狭隘和有限,它与人的身份和特权紧密相连,与自然法的价值观严重相悖。罗马法从重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发展到不重形式主义的万民法,叉发展到用万民法统一了市民法,不是法理探讨的结果,而是依据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避开旧有理论的纠缠,通过最高裁判法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解答一步一步完成,并达到精深而完备的程度,并最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羁绊。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123-130

摘要: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源于经济学之宏观调控。我国经济法学界之所以对宏观调控法的内涵和体系有不同的理解,关键在于有些学者全盘移植经济学的概念。由于学科特质不同,经济学之宏观调控具有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不同的内涵。经济学之宏观调控原本是一种宏明政策工具,等同于国家干预经济,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方式;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主旨是实现四个宏观经济目标,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则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与社会经济总体公平。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科健康发展,必须对诸如宏观调控之类的经济学概念进行相应的法学改造。

论对我国刑法“偷税罪”罪名的改造及规范131-136

摘要:长久以来,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对偷税罪争论甚大,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公布将此项讨论推向了极致。应通过整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和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3条,将原有的偷税罪(逃避缴纳税款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合并,建议统一设置“逃税罪”;并将扣缴义务人主体从偷税罪(逃避缴纳税款罪)分离出来,建议新设“不履行扣缴义务罪”。

论刑法中的一罪概念——兼及罪刑关联概念的建立137-144

摘要:在现有的罪数论研究模式中,一罪数罪模式主要通过建立一罪概念体系实现对各种犯罪形态的概括和描述。由于一罪概念涵义的多样性和某些犯罪形态在罪数归属上的一体两面性,使一罪概念在理论功能上有所不足,罪数判断标准也无法函摄所有的一罪形态。为了减少罪教论研究的迷惑和争论,应该在定罪与处罚的关联思考中,将犯罪形态划分为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罪一罚三种类型,将各种具体罪数形态按各自特征分纳其中。同时结合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基本原理,深入探讨各类型存在的实质根据,如此才能合理确定具体罪数形态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