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政治与法律杂志 CSSCI南大期刊 北大期刊 统计源期刊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08年第11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死刑的司法限制适用研究
死刑的司法限制适用研究:论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问题——以限制死刑适用为立场2-8

摘要:实现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是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措施有利于维护死刑适用的公正性。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主要包括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认识,以及对死刑裁量情节的总结和归纳。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的具体建构,需要从死刑适用标准一致化、情节的具体化、犯罪的类型化等几个方面入手。

通过死缓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路径探究——基于刑法解释论的考量9-12

摘要:通过立法修改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当然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最好举措,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刑法的合理解释,放宽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进而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时,须同时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是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对不属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很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情况,尤其是非暴力犯罪,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即使属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很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陆很大”的情况,如果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原则上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论纲13-20

摘要:严格限制死刑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如何切实控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控制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中国的死刑限制问题自会迎刃而解。为此,应树立理性的死刑观,逐步破除“杀人偿命’之朴素复仇理念,以必要性为原则合理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并纠正司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罪优先考虑适用死刑之陈见;同时,也应正确理解和把握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赔偿、被害方谅解等因素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

我国抢劫罪死刑司法控制研究21-25

摘要:抢劫罪死刑适用数量在我国死刑适用中占很大比例,在限制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在刑事司法中对抢劫罪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问题进行探讨,应当以主要客体是否受到侵害及其侵害程度为基本标准来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合理利用刑事和解在抢劫罪死刑适用中的控制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按照“一命抵一命”的基本原则确定判处死刑的人数,并倡导以客讽真实的证明标准和程序用尽原则等来考量抢劫罪的死刑适用。这样才能实现对抢劫罪司法控制的目的。

死刑司法控制的美国模式之研究与借鉴26-33

摘要:美国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鲜明特点,在于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而不是刑事立法。这是它最值得借鉴之处。美国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另一特点,在于通过长期努力将宪法的原则逐步细化为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规则。美国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第三个特点,在于控制的渐进性,即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标准及规则的制定和改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美国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第四个特点,在于法院在决定死刑规则时始终需要考虑社会民意。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也必须承认中美在司法控制死刑的条件上存在巨大差异。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司法控制34-37

摘要:严重经:齐犯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但我们不能奢望对死刑的适用会减少经济犯罪。本着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在我国刑法对一些经济犯罪仍然规定死刑的情况下,通过最大限度地对各种死刑罪名适用死刑条件进行限制解释、严格死刑核准等途径,尽可能地控制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国有公司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38-46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将第165-168条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使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公司中国有资产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国有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所得的款项,应认定为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对赃款赃物的处分不能从贪污受贿数额中扣除,而只能用作从轻量刑的情节之一予以考虑。国企改制中隐匿国有资产投入新公司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中国法治的生成与发展逻辑47-54

摘要:根据其发展层次,法治可以分为浅层法治与深层法治,而根据其涉及的问题领域,法治又可以划分为经济法治、政治法治与社会法治。法治是生成与发展的结果。只有通过以依法而治为核心的浅层法治的建设,通过公民抵制政府不法行为的抵制权利的确立与宪法化,通过政府赔偿制和问责制的建立,中国才有可能建设成为以自由和平等为价值取向的深层法治;同时,只有通过经济法治的建设,把成熟的经济市场中的经济规则转化为政治市场中的政治规则,才有可能扩展为政治法治与社会法治,从而实现全面法治。

论中国法学研究性学习与创新人才的培养55-62

摘要:针对现今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种种困惑和症结,有必要探寻一条以研究性学习和创新人才培养为主线的改革新路,在定位上应领悟法学人才境界培养的奥妙,在思维上须突破成文法系法律模式的制约,在重心上要克服科研与教学相脱节的偏误,在理念上得走出盲重知识轻视能力的迷失,在方式上能填补大众口味与精英化的鸿沟。

论任意性规范——-一种比较法的视角63-69

摘要:摘要:法国民法的补充性规范与我国任意性规范都属于与强行性规范相对的类型,二者的性质与作用是不同的,由此给我们任意出见范内涵的反思提供了一种标准。任意性规范不仅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也具有利益平衡的功能,所以也就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对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需要对解释性任意性规范与世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作出区分。

赔偿责任竞合研究70-77

摘要:当同一事实合于数个目的相同或部分相同的规范,而数规范又非特别与一般关系时,需要运用一种规则来解决数规范的适用。“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竞合”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手段。我国《合同法》取前者。因此赔偿责任的竞合并非事实状态,而是主观对客观的作用,目的在于解决规范并存时的适用,而不是以竞合的请求权基础为逻辑起点演绎推理。在运用责任竞合规则解决并存规范适用问题时,不得与立法目的、合同意志、司法效率、利益平衡相悖。

论我国《信托法》适用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障碍及其排除78-84

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在性质上并非公益信托而是营业信托,故我国《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特殊规定并不能够适用于它;其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缺失成为该法在对这种信托适用上的障碍,只有在观念上将社会保障基金视为法人才能够排除这一障碍。要确保其能够对这种信托有效适用,需要通过当然解释使该法关于受托人忠诚义务的规定能够被适用以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并需要通过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该法关于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规定中的谨慎义务在内容上具体化详细化;为该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在导致其设立的信托合同中不存在关于排斥这—原则适用的条款的这种信托适用。

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问题85-90

摘要: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重整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且可以成为上市公司重整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环境、主体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迥异于常态的显著变化。特殊的环境必然会在相应制度安排上产生特殊的要求。

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东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探析91-95

摘要:由于立法角度、保护对象的不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法律冲突。应当增加国有股权进场交易的询价环节,完善国有股权竞买程序,进一步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行权及法律救济问题,并应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相应调整,特别要明确何时行权,怎样行权。

个人征信体系中知情权与信息隐私权平衡的理念96-101

摘要: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基础。以个人信用信息为中心的个人征信体系带来了授信人知情权与被征信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平衡二者的冲突是个人征信立法的重要任务。知情权与信息隐私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法律理念是法律制定与适用的指导,所以,在社会本位、利益平衡、社会和谐理念的指导下,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才会逐渐趋于完善。

人事争议处理之法律研究102-105

摘要:随着我国事业单位聘任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类人事争议层出不穷,由于传统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手段存在明显弊端,人事政策法规的空白、人事争议救济渠道的狭窄、争议处理程序的不规范产生的后果是实践中大量的人事争议因缺乏法律的有效调整而无法得到圆满地解决,使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过程中各类矛盾激化。完善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机制,要引入人制度,发挥协商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立法上要明确聘用合同是一种广义的劳动合同,并将其作为特殊的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将人事仲裁纳入法律调整,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实现人事仲裁和诉讼的有效衔接。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论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构成与配置106-112

摘要:宏观经济调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产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权。它由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宏观经济调控执行权、宏观经济调控监督权三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具体权力构成。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宏观经济调控执行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宏观经济调控监督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我国有必要建立特别宏观经济调控行政诉讼制度,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确定为宏观经济调控监督权的主体,以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会议制”机关难以对国务院宏观经济调控执行权的行使进行日常性监督的问题。

论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评价的互动113-117

摘要: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得到证明时所把握的标准,证明评价是法官评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已经达到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一种活动。证明标准的设置越科学,法官证明评价的活动会越顺利,反之则越困难,从而拒绝裁判或者绕开证明问题进行裁判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官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承担更多的或较少的主观的证明责任,或者通过适用或不适用客观的证明责任规范,来抬高或者降低征明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中,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者陌着进一步主观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