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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国际反腐败犯罪的历程回顾中可以看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集中体现了国际反腐败犯罪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表现为高度重视腐败犯罪问题;主张建立健全的腐败犯罪预防机制;设立严密的腐败犯罪刑事法网;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设置特殊的诉讼规则和处罚措施;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注重腐败犯罪中的资金追回等六个方面。中国应当顺应国际反腐败犯罪趋势,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治。
摘要: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以及对犯罪预防的分析始终应与中国当前的转型过程相结合;目前应反思以往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法的局限陛,并进行制度创新,将职务犯罪预防与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地位相结合,避免就预防谈预防,而是将职务犯罪预防放到更为宏大的视野中去观察。用积极的—般预防理和管理、监督过失理论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建立科学的犯罪预测方法、检察“约谈”制度,检察巡视制度和检察辅导制度相结合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介入官员政绩评价机制,与税务部门、银行建立犯罪预防的联动机制,跨国、跨境职务犯罪惩罚的合作与犯罪预防,实现职务犯罪预防方法的转变。
摘要:到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为止,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已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针对现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新问题与新特征,从政府采购制度、行政指导制度、诉讼配套制度、食品安全基本法制定等方面进行探索性研究,这是完善这一法律体系的可行进路。
摘要:充分的食品质量信息可以促进公叔枳构执法,可以使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决策。这种结果会传导到生产环节和制度层面,从而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形成良性循环。为了使执法机构拥有尽可能多的食品质量信息,需要公叔枳构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足够的支持,应该适当改革我国对食品质量抽查的制度,还要重视悬赏举报制度在食品质量领域的应用。为了使消费者拥有尽可能多的食品质量信息,应该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消费教育,并建立适合食品质量信息充分传播的渠道和路径。
摘要:与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相同,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监管模式是制度核心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历时性研究和诸发达国家的共时性研究,反思我国当前的共管模式,站在否定共管论和扬弃折衷论、肯定统—论的立场,结合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技术性操作的特性,可得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当采单—部门监管的“统—论”模式的结论。
摘要: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客户的风险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外资银衍的经营策略和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我国法律与相关国家法律,我国法院与相关国家法院,我国监管机关与相关国家监管机关的协调配合。从法律的角度看,外资法人银行基本上没有特殊的法律风险,而外资非法人银行则要面临特殊的法律风险,并且许多风脸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最终确定。
摘要: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我国将最终职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客户等限制。这意味着我国银行业将出现新的竞争格局。如何构筑一个适应外资银行业务开展的环境,并完善我国相应的监管体系,成为新形势下亟须研究的课题。我国应在新出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构架下,明确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定位,协调和统一立法规范体制,并进一步调整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手段。
摘要:虽然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最终的全面开放具有诸多的正效应,然而开放的背后还潜藏着一些监管性的危机,如时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及汇率监管制度的挑战、外资银行人民币来源的不足、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业务风险等。因此,我国国民经济与金融业的持续发展亟需决策者们针对这些新的问题采取新的应对性监管对策。
摘要:各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目前多有将“获职和公司股票”行为规制放宽的趋势,包括日本也有这种动向,因此,我国刑法目前不宜将北种犯罪列入。“违法分红”行为往往与‘嘘假决算”行为结合在—起,对上市公司的财产和正常运营有相当大的危害,应当列入刑事犯罪。对现代期货、证券犯罪来说,增设背任罪是十分必要的。
摘要:我国当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十分突出,不仅对国民经济基础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危害,而且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司法机关惩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就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有关国有资产界定、国有资产流失类案件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摘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三大学理基础是制度、宪政和权利,政协民生监督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形成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等方面具有巨大现实意义;由于思想上,制度上和机制上等原因,人民政协在民主监督中存在着民主监督意识不够强、民主监督规范化程度不高、民主监督形式与其他监督形式横向合作机制缺乏等问题,要在建立起公示和听证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横向合作制度和监督保障制度等方面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
摘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性战略,以人为本的“人”从外延看指人人,主体上是人民;以人为本的“本”是根本,是世界观、价值明和历史观的统一。以人为本以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特别是它的中国化即在中国的发展与创新为理论基础。马克思的人本主义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在大学期间的人本主义思想以及马克思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接受、批判和超越,其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人的本质理论、异化理论、人与法的理论等方面。、邓小平、以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总书记为核心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断继承、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从而使以人为本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摘要:科学发展观的语境下,中国政府绩效评估存在者洲直缺失和指标体系不合理的缺陷,即:公共服务、公共责任、公正公平的价值缺失;通用指标体系的框架尚未完全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指标设置与政府绩效评估价值“接口”缺失、指标设置缺乏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持、政府绩效评估价值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科学发展双语境下的政府绩效评估价值重置和指标筛选的主要路径:一是建立以科学发展明.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价值体系;二是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府绩效评估价值的指标体系。
摘要:恢复性司法论在国际上已成为—种较为流行的理论观点,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导向。作为—种理念和制度的创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路径是通过实施程序化的刑事和解,以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并以西方的自由主义为其理论基础。如果从恢复性司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出发进行仔细考量,不难发现恢复性司法与我国司法职能之间的矛盾性,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并不具备实行恢复性司法的历史前提和制度基础。
摘要: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必要的,但其介入公益诉讼也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当从检察权的属性、界限及其与其他司法权能的关系中寻找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存在的价值,充分考虑、现行诉讼结构对其容纳度以及与其他诉讼主体间磨合中的协调程度。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围绕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并通过依法查处怠于行使职权的渎职犯罪,保障检察建议的效力。
摘要:基于宪法之控权品质,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立法、国库行为中的给付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法院填补法律漏洞之行为有直接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中的行政辅助行为和行政营利行为、私人间民事行为仅有间接之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司法解释有直接效力。
摘要:常规性民事义务须具备不利益要素和强制性要素。与绝对权相对应的义务以及第三人不得侵犯他人债权的义务,因欠缺不利益要素,而不成为—种义务,侵权法中的这种法定义务其实并不存在。由此关于物权本质的争论便可解决。欠缺强制性要素的义务,不能诉请强制履行,或者违反之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由于本身性质而欠缺强制性要素的义务也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常规性义务与非常规性义务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内容。
摘要:物权法中的权利冲突表观为物权和债权的冲突以及物权之间的冲突,解决前一冲突的规则通常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根据法律的特别安排,租赁权等特定债权能优先于物权;解决后一冲突的规则通常是顺位,即根据物权设定先后次序来排列同一财物上负担的限制物权的实现顺序,此外,还有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等根据物权特性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来决定物权地位的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