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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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4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等。
  •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 国际刊号:1003-1707
  • 国内刊号:11-1030/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2-544
  • 创刊时间:1984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8.94
  • 综合影响因子:7.443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中国法学 2014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国法学杂志特稿

坚持正确学术方向 繁荣中国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祝词

摘要:欣闻《中国法学》迎来而立之年,我谨代表中央政法委,对《中国法学》30年来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向全国广大法学法律期刊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
7-8

《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暨学术研讨会纪实

摘要:一、盛会 与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一路同行,《中国法学》走过了30年历程,迎来而立之年。2014年5月16日上午,“《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暨新一届编委会成员聘任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主持会议并宣读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的祝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同志宣读《中国法学》新一届编委会成员名单,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编委会主任张文显教授介绍了杂志30年来的办刊成就和经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孙谦、朱孝清、王利明、吴志攀、黄进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原《中国法学》总编辑宋树涛、郭道晖、周国均教授和现任总编辑张新宝教授以及来自全国法学法律界的代表近150余人参加会议。可谓“少长成集、群贤毕至”,实为法学界的一次盛会。
13-19
中国法学杂志本期聚焦: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法治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

摘要:以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根本要求。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或主阵地,抓手为环境法治,切入点为环境司法。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助动力和基本保障。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环境的作用;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为环境纠纷解决提供积极的司法服务;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用司法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54-71
中国法学杂志学术专论

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

摘要:行政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关但不相同。前者是对后者的扩展。法律保留原则主要考虑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定原则则全面考虑“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包括“法规、规章保留”在内的“法的保留”。行政法定原则的核心问题是法定范围。自由权的消极性与社会权的积极性可成为界定行政法定范围的宪法依据。概而言之,干涉自由权之外部侵害行为与干预性给付行为、内部侵害行为与特殊给付行为、给相对人增加义务的程序、组织行为应纳入法定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应排除在外。
91-110

私法的基础: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

摘要:中国私法学在借鉴两大法系私法制度和私法学说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支撑两大法系私法的个人主义认识论。近年来,个人主义认识论得到中国私法学者的系统阐述,并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然而,个人主义过分侧重强调对既有私权的静态享有和安全保护,忽视了私有权利的动态生成机制,进而忽视了私人社会生活和私法的合作面向,即私人之间共同合作创造的过程。受此影响,个人主义认识论不仅无力对现有私法制度作出系统合理的解释,而且很可能成为中国私法学在两大法系传统智慧之外构想更优替代方案的绊脚石。中国私法学有必要认真对待私人社会生活的合作面向,在认识论上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
138-155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摘要: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适用的司法实效考察,反思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可以发现,在网络和知识经济的双重时代背景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着法益保护范围过窄和犯罪行为定性混乱或缺失的问题。因而,在宏观上实现从“适度保护”向“同等保护”的刑事政策转化;在微观上继续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罪名扩大解释的司法努力的同时,推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更新,是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建构完善的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必然选择。
156-176
中国法学杂志立法与司法研究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两个基本”应当坚持,但要防止误读和滥用;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时,获取的供述才应予以排除;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和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属于违法,但所取得的供述依法不在排除之列;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转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切影响羁押条件成立的情况;纪委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参照刑诉法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办理。
247-266
中国法学杂志争鸣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摘要:“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288-304

图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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