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否定居住权的各项理由值得商榷。脱离人役权的概念体系,在物权法中单独规定居住权也是可行的。人役权制度的废弃并非铁板一块的绝对真理。居住权制度具有无法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独特功能,它并未放弃对效益价值的追求.要辩证地理解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在居住权法律关系中,保姆一般是间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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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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