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5 23:14:52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1)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2)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具体经办操作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3)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4)

自2008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改革策略,期望能够以此推动经济与社会转型。此后在2009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在2010年~2012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有关于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大幅度增加政府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三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措施的内容表述;201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2013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通过几年的政策实践,结构性减税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步伐越来越快,减税效果也日益显现。近年来,结合宏观经济调控与税制改革,我国累计减税措施70多项,涉及十几个税种,每年减税规模达数千亿元(贾康,2012)。

一、我国结构性减税试点情况分析

“结构性减税”是一个不精准的概念,究竟要减什么税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从税收制度来说,我国的现行税制距离“双主体”的目标仍然相差甚远。2011年,在我国的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70%以上,来自所得税等其他非流转税税种的收入合计不足30%。从纳税主体来说,2011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中,来自各类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占92.06%,来自居民缴纳的税收收入只占7.94%。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有四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除了减税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与进出口贸易的状况直接相关外,其余三个税种在2011年的收入分别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是:41.1%、8.79%和15.25%。事实说明,流转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占的比重最大,而增值税收入在流转税收入中占的比重最大。如果要发挥结构性减税的最大效应,增值税无疑是首当其冲的重点。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纳入“十二五”规划并公布了试点方案,试点范围正在由上海向全国推开,其结果将是营业税的比重逐步缩小,增值税的比重进一步扩大。对于消费税而言,由于其主要是针对奢侈品等征收,高收入群体为负税人,从结构性减税的本质出发,并不是减税的重点。

从试点的上海看,结构性减税的效果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深化了分工协作,形成了投资导向;二是打通了产业链条,促进了第二、三产业发展;三是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国际竞争力。可见,作为“营改增”试点区不可避免地要产生政策洼地效应。与其他改革形成的区域性政策洼地效应不同,上海市的“营改增”试点既有区域性,又有行业性。作为区域性政策洼地,上海市今年已经吸引了相当多的跨国公司到区域内设立总部机构;周边的江苏、浙江等地的一般纳税人放弃购买本地生产企业提供的服务,转向上海的生产企业购买服务,以获得增值税发票来实现税款的抵扣。作为行业性政策洼地,上海市试点“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生产行业的大部分企业的税负都以减轻。改革对当地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由于受益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上海市已希望进一步扩大试点的行业范围。在“营改增”期间,不管是试点地区纳税人,还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也不管是服务业纳税人,还是制造业纳税人,应该善于利用试点形成的政策洼地效应,尽可能地享受到增值税抵扣带来的好处。

二、广西经济发展的状况

广西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进入跨越发展新阶段。在国际环境总体有利和国内宏观环境良好的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西部大开发深入推进,为广西加快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生态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第一个全面支持广西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和北海出口加工区的建成。目前广西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尽快做大做强做优工业,是经济发展的重点。以大力加强千亿元产业建设为核心,提升工业整体素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源产业。到2015年,力争食品产业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亿元;汽车、石化、电力、有色、冶金、机械均超过2000亿元;建材、造纸与木村加工、电子信息、生物产业均超过1000亿元;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均超过500亿元。

从区域经济发展看,广西在“十二五”期间,坚持重点突破,积极推进沿海沿江率先发展,加快资源富集地区开发,逐步形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和桂西资源富集区“两区一带”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形成以石化、冶金、能源、林浆纸为主的沿海现代重化工业布局,建成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和北海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体系。经济区成为全国发展最快、活力最强、潜力最大的新增长区域之一。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全面推进,建成南宁至贵港千吨级、贵港至梧州两千吨级高等级航道,内河港口呑吐能力6000万吨。贵港成为华南地区最大的内河港口。沿江中心城市形成汽车、机械、冶金、高新技术及建材产业布局,桂东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带动西江经济带快速发展。加大桂西优势资源开发力度,形成铝锰、有色、水能、制糖、红色旅游、农产品加工等在全国有影响的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使经济优势、区位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三、广西结构性减税的概况

从总体上看自2008年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广西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根据广西地税系统有关数据上分析,广西地税系统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依法减免税款为:2008年112837万元、2009年138240万元、2010年309624万元、2011年375185万元。其中,2011年减免税优惠政策惠及全区80.89万户登记纳税户的27.3%,减免税额占同期地税各项收入642.5亿元的5.84%;2514户企业共享受减免税款352314万元,216861户个体工商户共享受减免税款22871万元。

从减税的减税结构上看,2011年,广西地税系统对各类企业的减免税额占全部减免税额的93.9%,而对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仅占全部减免税额的6.1%。在对企业的减免税中,从税种看,排前四位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减免占67.6%、营业税减免占20.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6.1%、房产税减免5.3%;从行业看,排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企业减免税额占45%、金融业企业减免税额占16.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减免税额占6.9%。在对个体工商户口的减免税中,从税种看,排前三位的税种是:营业税减免税额占47.9%、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占39.7%、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额占7.1%。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西地税系统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地制定和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有了比较清晰的思路和方向。从纳税主体看,各类企业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点。从税种的选择上看,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实施结构性减税应该选择重点税种。从行业上看,制造业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点行业。

几年来,广西通过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和鼓励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民生支出力度,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广西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的思考

尽管广西已根据国家的政策对税收进行了调整,但是由于广西的基本区情决定了广西整个经济总量小,财政收入规模有限,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资金严重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政府税收收入下降。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损失和财政困难,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制约着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认为要更好地落实国家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设置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方案。

在首先要理顺中央关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整体部署与广西有权制定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关系;其次要理顺结构性减税与一般性减税的关系;再次要理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与推行结构性减税的关系;第四要理顺税务机关管理结构性减税和一般性减税的工作关系。但是如果只有定性而无定量,只有方向而无规模,结构性减税便会停留在抽象层面,满足于零敲碎打,跟着感觉走。这既难以保证结构性减税的实施效果,更可能导致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或实践。(高培勇,2012.8)因此,在理顺关系的同时,要设计好全区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方案,在设计总体方案时,必须要确定结构性减税的总规模,在明确全区减税的总规模同时,还要分别明确国税、地税减税的总量。同时还要应该着眼于一个更广泛的范围,不仅要考虑国家财政的需要,还处理好民权与税权、减税与减支的关系。

2.关注减税方案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结构性减税的目的是减轻大部分企业和居民的综合税费负担。如果出现税收负担减轻的同时,企业和居民其他负担增加,就会导致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样应该指出,在实施减税的同时实行的增税,但不是所有的增税措施都符合结构性减税的要求,构成结构性减税的各项有增有减的政策措施,都应该有利于促进广西经济结构的调整,并符合中长期税制改期和税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因此在制订方案时,不能仅停留在弥补地方收入缺口的层面,而要结合未来税制、事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改革设计中长期综合改革方案,同时还要高度关注方案对广西政府行为模式、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3.对可减免税种进行分类。

结构性减税,要减什么税,减多少量,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结构减税政策的实施有着重大的影响。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生搬硬套,而是在参照试点地区的情况。结合广西税收的具体情况,有区别地进行设置。在设置减税险种的时候,在整体设计方面,确保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兼顾民生改善。对关乎民生的行业和纳税项目,必须根据结构性减税的要求,切实减轻其税收负担。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有四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营改增改革不仅对完善税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增值税逐步“扩围”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原来适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将逐步减少。因此,在实施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对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在全国全面推开的进程,与时俱进地作出选择。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新的体制执行需要有科学的健全的监督组织管理模式进行保障。我们这里所谓的监督,就是对税收制度执行各方活动的约束、规范和促进,以确保各种税务活动具有真实性、效率性和合法性。构建新型的税务系统监察机制,提高税务系统监查的权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办法,综合考虑结构性减税后的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匹配性,使广西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更趋于合理性和科学性,做到科学化精细化和管理,调动广西税务系统推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郝如玉,曹静韬.当代税收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高培勇,孙国府,张迪恳.中国财税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5)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阶段性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四、相关政策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月份需连续连贯,免征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5个月,减半征收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3个月。参保单位在今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不适用对象范围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认定。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利于企业准确、便捷办理申报。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后,确保其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

(四)关于缓缴处理

享受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开始计算利息。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各地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职工权益

减免政策是对本通知适用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应缴额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要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九)关于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按现行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6)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全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对办事环节、材料、时限等进行再精简。同时,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做好政务服务事项与国家基本目录同步及实施清单调整完善工作。2019年,区级个人事项全程网办率93.07%,六类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其他类行政权力)平均承诺时限1.41个工作日、区乡村三级平均申请材料1.83件。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扩大“多证合一”改革成果,企业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件。2017年9月1日以来,共办理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2333份(含换照)、个体户“多证合一”营业执照6828份(含换照)。继续开展清单制度建设,涉及行使政府权力的单位由2018年的29家,调整为27家,共对644项权力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区的政府权力事项总数为2532项,较2018年减少了71项。深入推动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目前,32家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区直单位和水、电、气公共服务单位均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含6个分大厅)。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线上审批系统,实现线上推送、数据共享,节约办事成本。同时,围绕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等涉企高频事项,设置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

2.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我区企业设立登记的办理时限在2018年已由原1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2019年持续推进企业开办(含公章刻制、发票申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和刻章服务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开设2个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和1个名称预先核准窗口。全程电子化网站已全面开通,设立了企业自助服务平台,开展免费帮办服务。同时,线下窗口以当面告知方式通知申请人开办企业流程,办事栏内放置详细的全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图,供办件人浏览学习,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全程电子化或者线下窗口提交申请。目前,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已压缩至4个小时,公章刻制压缩至2个小时,发票申领压缩至2个小时。

3.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未发现违规收取保证金现象。《关于转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印发以来,区人社局认真落实农民工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三年以上无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保证金全部减免,两年未发生欠薪的实行部分减免,截至目前,累计减免涉企保证金项目数20个,涉及金额850万元。

4.优化消防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消防法》,将建筑设计审核和验收职能调整至住建部门。于2019年7月22日出台了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简申请材料,合并了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流程,2019年8月6日正式上线运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截止到2020年第一季度,共有入库建设项目87个,受理办结企业申请128件。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严格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等文件,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已累计为全区参保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2320万元,其中2019年减征1286万元,2020年一季度减(免)征490万元。做好稳岗补贴和失业保险费返还,扩大政策受惠面,将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2017-2020共发放资金130.55万元(其中,2019年发放资金28.93万元,2020年第一季度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48.7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主动对接企业实际需求、困难问题,上门讲政策、送优惠、解难题,实行一企一策辅导。2019年,共减免税费10060万元(税收收入9938万元,非税收入122万元),其中,2019年新出台的减税政策6792.16万元(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1191.03万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减税50.82万元、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5541.31万元);2018年减税政策在2019年的翘尾减税1973.66万元(调整增值税税率减税275.46万元,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减税1165.06万元,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减税113.74万元,其他减税政策96.62万元);我省2019年新出台的地方税减税政策1099.18万元(契税适用税率下调至3%减税854.37万元,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调整减税244.81万元),两费减免195万。2020年一季度,共减免税费1703.6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减免1285.08万元,其中,2020年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减免11.07万元;2019年出台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在2020年翘尾减税1236.38万元;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减税16.17万元,其他减税政策39.41万元。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区担保公司严格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注重围绕支持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行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准入门槛和融资费率,广泛推广“政银担”业务合作,对于“税融通”和单笔500万以下的“政银担”业务,将担保费率优惠至年化1%,“5512”扶贫工程贷款担保费率优惠至0.5%,创业贷款担保实行免收担保费。2019年为企业减免担保费48.16万元,2020年以来已为企业减免9.02万元保费。疫情期间共办理担保费率1%及以下企业13户,担保金额共计2800万元,其中,0.8%费率4户,担保金额810万元。

2.疫情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印发了《市区关于在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实施办法》,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截至目前,已减免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2、3、4三个月房租共计133万元,涉及138家企业,减免租金在年度结算时直接扣减。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企业通过双边洽谈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9年全区直接交易的14户,减少用电成本422.13万元,2020年1至3月,参加直接交易的用户34户,共计减少用电成本115.23万元。落实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2018年4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价2.42分;2018年5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两部制)每千瓦时降低1.13分;2018年7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低4.11分;2019年4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低1.91分、(两部制)每千瓦时降低0.05分;2019年7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低5.03分。2019年累计为工商业电价的企业减少用电成本581.45万元。

2.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一是降低用电成本方面。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统一下调5%,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电费的5%,预计惠及电力客户42户,减少客户电费支出超过155.62万元;减免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预计惠及电力客户9590户,减少客户电费支出超过193.51万元;“支持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延长,目前已为40户大工业用户减少用电成本42.75万元。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政策,合计惠及用户22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44.62万元。落实扶持农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施农业生产电价,涉及的5户企业全部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二是工业用水价格政策方面。在全区企业优惠政策宣传会议上进行专门宣讲,并由金叶供水公司负责通知相关企业,对涉及中小微工业企业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基本水价)价格,平均下调10%,基本水价由1.9元/立方米降为1.71元/立方米,期限为3个月,预计2-4月涉及220户企业,用水量54万方水,优惠金额达10.26万元以上。三是工业用天然气价格政策方面。我区工业用天然气目前主要由市淮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公司已按照政策降低价格,基本气价2月9日至3月31日(迎峰渡冬期间)由4.2元/立方米降为3.78元/立方米,4月1日起由3.90元/立方米降为3.51元/立方米,期限3个月。2-3月已落实享受政策利益涉及企业2家,用气达2万方,节约成本0.84万元。四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对居民、低压非居民用户,疫情期间由省公司统一在营销系统内设置起始延迟计算;对高压客户,疫情期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用户完成缴费后,即减免电费滞纳金。截至目前,为10户客户减免了电费滞纳金,合计金额为888.76元。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7)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提出: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环境税法草案,积极研究论证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月6日,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和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二)落实、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和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实施结构性减税。认真落实、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清理、整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消费税制度。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两个报告。

3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政治决议。决议提出: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财税金融和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二)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四)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五)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

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军队三方面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税收激励和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深入研究、逐步形成统筹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7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深化财税改革。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12月1日,国务院《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完善有利于服务业

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四)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2月15日至16日,中共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12月25日至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精神,总结中共十七大以来的税收工作情况,部署2013年的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会上作了题为《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的讲话。

二、农业、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3日,国务院《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落实涉农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

2月14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海关总署公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其中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74个国家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

3月6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的时候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同日,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和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6月28日,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中提出: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

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三)继续在规定范围以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和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9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上述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和分割的鲜肉、冷藏和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上述规划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上述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当月1日起执行。

2月1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8)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报告还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大力开展绿色技术是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关键手段之一。与之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呼吁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上也有了长足进展。

一、发展绿色技术是一项全新的技术经济模式

绿色技术源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从广义上理解,绿色技术是一切能够推动持续发展、支撑世界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贫困和人类痛苦技术的总称。从一般意义上说,发展绿色技术是一种能够把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与提高效率、发展经济统一起来的全新技术经济模式。根据绿色技术影响社会经济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3个层次:染防治技术,主要是传统的末端污染控制技术;环境友好技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中,可以提高资源能源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生态保护技术,指能够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服务功能的技术。

20世纪末,发达国家开发绿色技术已形成一股潮流,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绿色技术的发展。美国1994年就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技术报告》,并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2007年,欧盟出台了《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要求对各种用能产品进行节能、延长寿命、降低环境影响的设计。事实表明,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使用财税手段,在绿色技术发展中能够发挥有效的主导作用。

公众消费需求是绿色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是人类的天性,但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将促使人类与自然的冲突日益激化。随着全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增强,“绿色消费”正逐渐成为新的生活时尚。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物质消费、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据调查,89%的美国公民对其购买产品的环境影响十分关心,其中有78%的人愿意为购买绿色产品多支付5%的费用。据估计,仅绿色照明在我国就有大约1000亿元的市场容量,所以研发和推广绿色技术是大有可为的。

伴随绿色消费的兴起,也带来了世界各国企业管理者的观念更新和技术革命。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是化石燃料时代许多重要机电产品的发明者,电灯、电力机车、喷气发动机等众多划时代的技术都诞生于此。2005年,通用电器公司推出了名为“绿色创想”的商业战略,在此计划中,该公司用于清洁技术的研究经费从2005年的7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5亿美元。这项计划实施近4年来,“绿色创想”产品已经实现了3倍于公司平均增长速度的增长。2006年来自节能、环保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就已突破了120亿美元。此外,在激烈竞争的汽车行业中,各汽车产商已逐渐将竞争方向从价格、舒适和安全,转向低能耗、更环保的绿色汽车上。

二、研发绿色技术的紧迫性

绿色技术的研发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产量和产值,更重要的是从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活环境需要出发,强调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承载力,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绿色技术的研发可以说是一场革命。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如果对这场革命漠然置之,就会在未来发展中丧失竞争优势。

国际上,发达国家在绿色技术研发方面有几十年的积累,占据明显优势,并已开始应用这些技术优势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如欧盟颁布的双绿指令《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和《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要求电气设备生产商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负责回收、处理,并要求产品不得含有铅、汞等6种有害物质。这两项指令几乎涵盖了我国出口的主要机电产品,涉及10大类20万种,出口金额300多亿元,将使产品成本提高10%以上。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加速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环境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由于产业结构和技术管理水平等原因,目前我国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过高。2007年我国万元GDP能耗为1.17吨标准煤,能源使用效率比国际平均水平约低10%,高能耗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左右。电力、钢铁和石化行业既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重的行业。目前国际先进水平火电厂供电煤耗为285克/千瓦时,而我国平均水平为367克/千瓦时,按2007年全国总发电量32559亿千瓦时计算,相当于多消耗2.67亿吨煤,约占全国煤炭消耗总量的10%。我国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为756千克标准煤,比世界先进水平高15-20%;吨钢耗用新水5.31吨,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0%,粉尘和二氧化碳排放则分别高4倍和7倍。我国石化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10-20%。尽管我国少数大型电力、钢铁、石化企业应用绿色技术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效果,但工艺装备落后的大量中小企业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全行业节能减排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我们已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初期那种充裕的资源和环境条件,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把握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占领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绿色技术制高点。这是我们发挥后发优势的关键,也是党中央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题中之意。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此外,国家在科技发展规划中尚未明确把是否对环境友好作为鼓励技术发展的原则,在发展绿色技术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舆论氛围。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呼唤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

2007年3月1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而且在呼唤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上大大加强了税收优惠政策,表明了我国绿色税收、环保税收的现实态度和未来发展轨迹。

一是拓宽公益性捐赠的用途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也作为公益性捐赠,允许按照利润总额的12%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二是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实行“3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是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是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到,新税法加大了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税收优惠力度。

五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充分体现了新税法对鼓励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政策支持。

六是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是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税法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外资企业,同时将免税的做法改为减计收入的做法,并取消了5年优惠期的约束。

八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除了上述税收优惠外,新税法还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规定既能保证税法的稳定性,又能够及时灵活地应对突发事件。由此看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过程中正在和长期发挥积极调节作用,以税收法律法规的形式真诚呼吁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玉庆.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引领未来可持续发展[J].求是,2008(14).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9)

一、认真学习省委《决定》,增强推进创业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省发展的总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浙江实践的深化,也是顺应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愿望要求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决定》,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税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地税部门的职责所在。

全省地税系统要按照省局要求采取党组(委)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读书会等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决定》,并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大讨论,全面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增强新形势下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税收财政观、税收政治观、税收社会观等组织收入观念,坚持把地税工作放在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放在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去观察、思考和把握;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努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坚持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着力涵养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在全省地税系统形成尊重创业、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做好支持全社会创业创新,又要加强自身创业创新,积极投身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伟大事业中去。

二、认真研究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全面创新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创业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创业创新工作中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

(一)完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3、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4、支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进一步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46号)文件,重点扶持金融、物流、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连锁配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7、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84号)文件,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工作。

11、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四)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发展特色农业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358号)文件,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4、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年企业所得税。20*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农技推广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8、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六)降低创业成本,逐步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20、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1、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按3%、房产税减按4%征税。

2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

(七)支持培育和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创业创新提供人力保障

23、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部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社会保险权益

25、进一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号)要求,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把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当前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为重点,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着力公平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26、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27、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夯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费率偏高的地方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议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使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既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地税工作方式,为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

28、逐步推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科技管理人才、归国留学人才创业以及失地农民、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农村家庭工业,从20*年1月起免费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有条件的市、县地税局根据当地财政的保障情况,可以逐步扩大免收范围。

29、扩大税务登记证免填单范围。积极争取部门配合,已实现与工商数据信息共享或采取税务登记委托工商部门办理的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托国地税联合换证平台或工商登记平台,将办理税务登记证免填单服务的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进一步提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效率。

30、大力推行“同城通办”。进一步整合现有征管信息化资源,充分发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税友20*)设计功能,逐步实现纳税人可以到同一市县地税机关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发票缴销等在内的主要涉税业务,真正实现管理划区域,服务无界限。

31、大力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在办税服务厅大力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便民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税(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32、推行“补正承诺制”。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对资料携带不全的纳税人,可采取“一次性告知制”与“补正承诺制”相结合办法,由纳税人填写《补正资料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可先给予受理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33、优化窗口设置。改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办税时间,塑造高效、文明的服务窗口,对科技创新企业、重点税源户和特殊群体等纳税人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其它个性化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34、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在对纳税人办理的所有涉税事宜、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工作流程,清理和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35、有效发挥12366语音热线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热线服务质量,拓展热线服务功能,完善热线坐席服务制度,提高热线的接通率、有效率和准确率,更好地搭建征纳双方联系的畅通渠道。

36、进一步加强税企互动。20*年上半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题辅导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纳税人面对面的税企联系会议,及时沟通政策信息,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切实解决好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和纳税过程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加强税企间沟通与互动。

37、强化税务系统内部执法监督。全面推行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税友20*)平台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控和跟踪记录,对执法过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篇(10)

(二)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持有认定部门颁发的特困职工家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特困证明”)。

(三)对于区政府已实施的最低收入家庭困难补助政策中包含相关物业服务费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该家庭不再享受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

(四)对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不予减免。

(五)对于居住在自治小区中的最低收入家庭暂不列入减免范围。

二、减免标准

物业管理费减免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0.5元/月。实际收费标准低于每平方米0.5元/月的按实减免,超过每平方米0.5元/月的按每平方米0.5元/月减免(含0.5元/月)。

三、操作办法

(一)每季度符合申请减免条件的业主(居民)向居住地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核表》,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及最低收入家庭特困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二)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将上一季度收集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物业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核表交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盖章(主要初审内容为确定是否居住在该住所内,是否是本社区居民等内容)。

(三)初审通过后,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将业主(居民)每户减免申请审核表和各个管理小区减免申请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送区民政局和区总工会审核。

(四)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审核后将材料反馈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办理减免补贴手续,同时将审核情况反馈到各物业管理企业(单位)。

(五)全部审核手续结束后,以每个物业管理企业(单位)为单位,将所属减免对象(经审核后的)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总额出具财务收据发票到区财政局办理具体补贴手续。

四、经费承担

最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减免费用由区政府对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进行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和建设局、属地街道应协同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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