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16 17:33:51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1)

基础设施方面:所有的农庄基础设施建设都与政府协商解决,但是有一点需注意,要在农庄建设之前就与政府沟通,最好先把农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然后向政府部门汇报。如果建好后再沟通和申请,恐怕很难拿到配套设施。

休闲方面:农业局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重点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的园区。国家和各省每年都会评定休闲农业示范点、示范园区等经营好的农庄典范,农庄都可以进行申报,但是要达到园区80亩以上。

产业类农庄可以申报的补贴

根据产业不同,可分为蔬菜产业、水果产业、林业产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加工产业等方面。

对于蔬菜种植、水果产业、茶叶产业等,可以申报农业部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0-100万元,要求设施200亩以上,露地1 000亩以上。

林业产业:可以申报林业局的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每个项目200万元以上;林业局林下经济项目,一般补贴在10-30万元。林业局申报成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国家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加工产业:农业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农业局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工信局技术提升与改造工程项目。农业局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农产品加工示范单位。

观光餐饮类农庄可以申报的补贴

观光类农庄可以向旅游局申请旅游专项资金、旅游扶贫资金等。在贫困村建设的项目,还可以申请旅游局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

自由基地发展餐饮的农庄还可以申请三品一标的认证及相关补贴,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运动体验类农庄可以申报的补贴

运动体验类农庄是以优雅环境、运动拓展、活动体验、亲子教育等为特色。这类农庄多设置于市郊,方便都市白领等高收入人群自身与孩子参与体验与亲自,以及公司活动组织进行团队训练。

可以申请教育部的教育基地、学生课外实践基地等,儿童、青少年见学基地等。

2 特色类农庄可以申报的补贴

特色文化类农庄是依托当地的特色文化、特色饮食、少数民族文化、服饰等特有的产品和文化所建设的休闲农庄。

发展特色文化的农庄可以申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县委宣传部和文化局等单位申报。

3 科教类农庄可以申报的补贴

科教类农庄主要是农庄内利用现有的现代农业技术进行农业生产,并逐步将自主研发的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与推广,并将现代农业技术的展示、展览与体验,让人们认识与体验现代农业的进步与技术发展。

这类农庄主要涉及的是科技局的相关项目,农业科技成果D化、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推广与集成技术示范项目等。

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农庄都会有相互的融合,都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资金的申请,例如科技类农庄同时可以发展农业产业,运动体验类农庄可以发展观光餐饮。关键是庄主们要学会将自己的农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解,既可以向产业类,又可以向科技类、旅游类和特色类靠拢,争取从多个部门申请到更多的资金。

申报建立家庭农场有哪些程序

家庭农场既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同时可以继承和发展,而且家庭农场涉及农业规划、财产、品牌建设、农场继承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必须进行登记。只有登记为家庭农场才能获得国家认可,便于认定识别、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

国家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成立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农经部门复审。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家庭农场登记需要申报材料:

(1)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4)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2)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请。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因婚姻原因户口未迁移的家庭成员,也可随非户籍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但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各地必须依据低保标准来认定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一律不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单独立户申请低保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其供养人属于低收入居民或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超过家庭净收入、长期生活困难的,可将申请人视为无收入,但不应列为“三无”人员。对于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应通过其他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规范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财产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家庭的重要条件,原则上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高档住房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和摩托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家庭各类型财产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规范家庭收入类别和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应至少计算申请低保时前6个月以内的家庭收入;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计算申请低保时前__个月以内的家庭收入。

粮食作物产量,原则上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产量作为计算标准;因灾产量减少的,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粮食作物净收入应作为家庭收入,并原则上按国家保护收购价格扣除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成本后计算。

农村居民的务工净收入,按其务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收入扣除务工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其务工净收入按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直接计算。

(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低保申请。村(居)民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直接受理,不得再让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的低保申请,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

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书面申请,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名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进行,并详细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以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究实效。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数不得少于7人。每次参加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随机抽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干部参加民主评议会。

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人、入户调查人员询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将结果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入户调查情况、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城乡低保应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和县级民政部门拟批准情况公示,即“两榜公示”。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自然村屯(小区),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限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低保救助类别、档次、月人均救助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及其他特殊人员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收入变化不大的,可不实行常年公示。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核查制度。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的5工作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与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并根据核查情况和

上报材料作出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将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分别不少于城乡低保家庭总数的40%,并应及时将每次抽查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对新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与有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时,要加大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力度,原则上每年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分别不少于城乡低保家庭总数的20%和__%。

(七)认真审查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含家庭成员没有身份证号或申请材料不能相互认证的,下同),属于直接受理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的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应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年老父母。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要求,我县农村低保待遇实行差额补助。要强化各项措施,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补助标准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将保障对象差额补助分为三类:一类月补差额为50元;二类月补差额为40元;三类月补差额为15元。补助金实行分类划档,就近靠档。

第九条对于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三)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四)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五)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七)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按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将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要到低保申请人家中逐户核实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自批准之后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领取低保金。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各乡镇要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低保中心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县7:3比例分担。县财政局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民政局会同县财政社保机构,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4)

第三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不论其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都应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低保按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重大投资项目或婚丧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好吃懒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享受五保供养的五保户;

8、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关赡养、抚(扶)养义务,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

9、县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县物价指数,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暂定月人均70元,月人均补差不少于25元。今后低保标准的调整,须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公布。

第六条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县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以及县里招商引企征用农民的土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补偿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农村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八条建立健全评议评审制度

乡(镇)政府成立农村低保对象评议评审小组,评议评审小组由乡(镇)长为组长,分管民政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低保义务监督员组成。

第九条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查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乡(镇)政府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县低保办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保障金的筹集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县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配套部分,由县民政局每年年底前,根据低保对象数量和资金测算标准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低保资金拨付发放

1、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2、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3、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县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4、县民政局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低保金的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低保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三条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每两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对办理农村低保对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及时申报家庭收入,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调查和复审;

2、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校学生除外)应当积极参与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

第十六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1、教育部门负责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杂费减免;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农村低保对象到就业部门登记后,免费提供一次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3、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免交50%《卫生许可证》初审费;

4、供电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生活用电每月5度以内的,每度电减免电费0.03元;

5、司法局负责为农村低保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对于农村低保对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免交诉讼费;

6、工商部门对新登记的个体经营的农村低保对象免收工本费、登记费,工商管理费按30%减免;

7、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证》的,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为保障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对有关单位以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从事社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细则》审批程序,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2、,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3、、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低保金数额的;

4、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5)

①居住在危险场地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贫图残疾人家庭;

②居住在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底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要接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规范和引导,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三、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思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②户籍证明。即身份证、户口薄,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③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④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

2、村级评定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做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申报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核

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核查与签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5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按照优先改造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户的原则,提出改造排序意见。

4、

市级审批

市规建局、民政局对乡镇所报数据全部复查。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四、

开工建设

具备开工条件的危房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协议,尽快施工建设。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6)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记录人:

评议议题:关于拟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民主评议

会议内容:

一、由主持人宣读低保的相关政策

(一)申请低保的条件: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我市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181元,月发放低保金每人124元。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取消低保待遇: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报告的;

5、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当年家中一次性购买非生活必需品2000元以上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8、有、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农村低保标准;

10、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1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12、农村居民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居住面积高于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承租公房和拥有私房超过两套且总面积高于50平方米。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房;

13、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例如:空调、电脑、高档家具、家庭饲养名贵宠物;

14、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15、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16、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荒废不耕种的;

17、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由村主任介绍下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情况

参会人员对新申请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有异议的及时反映,在下面评议环节中给予审议意见。确保低保工作能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传阅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四、评议会参加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方能形成决议,其民主评议的结果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在评议记录上签字方为有效。

五、参会人员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唱票、计票。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评议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结论,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六、评议决定:

1、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2、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3、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4、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5、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6、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7、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并按指纹:

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日

低保会议记录【二】

时间:xxxx年8月30日上午8:30

地点:城郊村会议室

主持人: 王xxx

参加人员:包村干部王磊 全体村干部

村民代表: xxxxxxx

记录人: xxx

评议议题: 关于xxxx年度享受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会议内容:

一、 主持人王磊宣读低保相关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家庭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一般不给于低保。

3、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含隐形收入),或隐瞒赡养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情况的家庭。

5、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

6、拒绝配合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定其收入的。

7、参与、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8、家庭收入超过本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销售低保待遇人员死亡的。

二、 城郊村低保专干介绍城郊村低保家庭情况:

1、城郊村xxxx年享受低保的情况:城市低保9户16人,农村低保43户77人。

2、希望各位代表对享受低保家庭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反映,在下面的评议环节中给予审议意见。确保低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传阅相关低保人员资料

四、与会人员评议。

五、评议决定:家庭情况依旧符合低保条件的为:农村低保43户77人,城市低保9户16人,停发8户9人。

参加评议人签字:

花戏楼街道城郊村

xxxx年8月28日

低保会议记录【三】

时 间:xxxx年10月30日上午8:30

地 点:集星村会议室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评议议题:关于xxxx年度拟申请享受本市农村(城市)低保以及已在享受农村(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票决)。

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苏鸿科宣读低保相关政策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申请低保条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持有南安市城乡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虽略高于低保标准,但由于大病、教育支出、家庭主要成员失去劳动力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和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本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295元,农村五保标准628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

8.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突发疾病或灾害的除外;

9.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10.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12.有子女家庭成员职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

13.家庭成员中有交纳企、事业公积金的;

14.家庭成员中有缴纳企、事业养老保险的;

1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消费性机动车辆的;

16.家庭成员中在外务工,有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的;

17.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开办企业的;

18.审批机关认定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况。

二、集星村主任苏鸿科介绍集星村低保家庭情况:

(一)、集星村xxxx年享受低保(原低保户)的情况:总户数33户、总人员85名、年总金额146260元。

(二)、逐一介绍苏爱国等33户低保家庭的最新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及生活质量。

(三)、新申请户家庭情况介绍。

(四)、希望各位代表对低保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反映,在下面的民主评议票决环节中给予审议意见,确保低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传阅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四、与会人员民主评议票决。参会代表要达到总代表数的三分之二,推荐纳保对象要达到参会代表三分之二同意。

五、民主评议票决推荐纳保情况:家庭情况依旧符合低保条件的为40户,新增加5户,停发为2户。新增及停发家庭情况说明:

新增:

(1)6组苏锦标,本人视力壹级残疾,无劳动能力,靠其妻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2)8组苏文质,本人常年体弱多病,患有糖尿病,需长期诊病服药,无劳动能力,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3)10组扬,本人精神贰级残疾,或昼或夜到处游荡,无劳动能力,由其母监护无心做工,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4)11组苏再生,本人肢体叁级残疾并患左侧股骨无菌坏死,现住院手术,无劳动能力,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5)13组苏清辉,二女扎户,本人肢体肆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6)11组苏耿忠,本人智力叁级残疾,12年参保,根据整户参保原则,加上其父患慢性病常诊医服药,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父母享受低保待遇。

停发:

(1)8组苏景红,长女出嫁,次女已参加工作,收入情况已经超出享受标准。经民主评议,对此户报停。

(2)4组苏立德,死亡。经民主评议,对此户报停。

(3)2组王卫,死亡,儿子苏再人残疾,乃属原低保,停发王卫死亡一人,更换户主苏文明。

(4)1组苏爱国,其子苏世达死亡。停发苏世达死亡一人。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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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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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前人物生平简介徐向前,字子敬,192017年11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的永安村。它位于滹沱河北岸,原名薄家村。他的父亲徐懋准是清末秀才,母亲赵金銮,是一位典型的家庭主妇。徐向前在母亲身边长大,伴随着母亲劳动,母亲也就成为他人生中的第一位老师。

罗荣桓元帅生平事略介绍1927年4月到武昌中山大学读书,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随即转入中国共产党。同年7月被派往鄂南通城从事农民运动,参与组织通城、崇阳农民武装,同年参加鄂南暴动,任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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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9)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低保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并适当参考其他同类经济发展地区的保障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市政府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则。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核算家庭收入,应当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4、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

5、市政府依法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二)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市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五、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推选成立由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承担农村低保的相关服务工作。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民政部门审批。

(五)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栏,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经审核确定后,按月将资金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指定金融网点,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乡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所需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需要。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绩效考评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七、工作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工作,共同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市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农村低保兼管员。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印制低保证件表格、工作人员培训等开支。

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动态管理制度。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随时受理低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可以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定期复核工作,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人员增减等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减发低保待遇手续。

(三)证件管理制度。《低保证》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要强化证件管理,做到一户一证。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时发放《低保证》,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低保证》,并报民政部门注销。严禁滥发、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

(四)信息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备微机等设备,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并逐步实现与财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工作考核

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度末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体制,出台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细则)、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应保尽保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资金安排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编列农村低保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规范管理情况。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农村低保申请、核算、评议、审核、审批、复核、公示、发放等工作环节,做到程序规范、阳光操作。

(五)工作创新情况。在健全农村低保制度、落实低保资金、实现应保尽保、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出新做法、新经验。

九、工作监督

(一)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三)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2、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故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3、、、、优亲厚友的。

有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有贪污低保资金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10)

一、自查自纠,摸清底数

二、规范申报程序:

我村严把申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申请。

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

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组织核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分户《靖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按不低于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象是否正确、分类救助是否合理、档案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按分类救助的方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反馈到村再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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