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探讨

时间:2022-07-31 04:07:43

摘要:保障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教育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未成年人保护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漠视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教育失误的根本原因。唤醒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帮助父母了解和认识儿童权利、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应当成为当今社会背景下家庭教育指导的着力点。

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探讨

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探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论文

[内容提要]保障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教育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未成年人保护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漠视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教育失误的根本原因。唤醒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帮助父母了解和认识儿童权利、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应当成为当今社会背景下家庭教育指导的着力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儿童权利,家庭教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将“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首次写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规划纲要作为全国人民的共同行动纲领,也敦促我们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中家庭的责任进行认真思考。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

在对未成年人的认识上,笔者认为有这样两个基本点:一是从人的权利意义上讲,未成年人无异于成年人,他们是独立的个体,与成年人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和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另一点是从未成年人的特点上讲,他们与成年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他们的弱小和不成熟,即生理年龄决定了的他们与成年人在个体需求上的不同,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认知、行为等方面的差距,需要成人社会在他们社会化过程中从各个方面给以充分的保护和帮助,以实现他们的权利。因此,对未成年人保护本质的理解,应当是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人们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中把孩子当作被动的、受成年人支配的对象或附属物单纯地对他们的呵护。

关于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提出的。未成年人是公民的一部分,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婚姻自由权等),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都享有。此外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还享有法律规定的不同于成年公民的特殊权利。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我国政府于1991年批准了这一公约,1992年4月1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从此加入了承诺对儿童承担《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义务的国家行列。《儿童权利公约》将“18岁以下的任何人”界定为“儿童”,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指“未成年人”是同一含义。在《儿童权利公约》中,赋予儿童极为广泛的权利,基本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是: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儿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儿童出生后便获得了作为自然人的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剥夺和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存权还包括生活保障权和健康权,即获得足够食物、栖身的住所、医疗等生活保障的权利,与父母分离后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此外,儿童与成年公民一样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国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

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接受一切形式教育的权利、休息和闲暇的权利。此外,发展权还包括信息权、娱乐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获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的权利,以减少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儿童的受保护权包括受监护权、受抚养权,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和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当儿童处于某种困难或危险境地或有某种特殊情况时,有需要社会各方面予以援助的权利。在国家法律中儿童的量刑、矫治等受到有别于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参与权——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享有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项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儿童的社会性参与不仅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也是其成长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所体现的是与传统的儿童观有着根本区别的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点是承认他们因其弱小和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但并不因此轻视他们,而是将其看作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教育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对他们的教育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保护的基本成分,也是他们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系统工程中,家庭承担着首要的、特殊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

家庭教育从广义上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受教育者在家庭中所受到的由其家庭成员(主要是父母)施与的自觉的或非自觉的、经验的或意识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等多层面、多角度的教育影响;二是指家庭环境因素在教育功能上的作用。即包括家庭的社会背景、家庭经济条件、家庭的生活方式和家庭环境因素等对受教育者产生的影响(吴铎等:《教育与社会》,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版,第208页)。未成年人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对象,作为权利的主体和独立的个体,他们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交往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以及社会赋予他们的特有的权利。家庭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各种适宜的条件,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按照他们的发展特点和社会需要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其身心发展的活动,就是家庭教育活动,同时也是对他们权益的保障。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从人的心理发展、接受教育的效果、人的社会化历程等多个不同的角度都承认在人的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关键期的存在。研究者们曾以大量的研究成果和典型的实例说明了一旦错过某个关键期,人的某些特质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而成为终身的遗憾。人生的未成年阶段正是处在这样的关键期。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生命降临于世,在孩子作为家庭一员的同时就开始了,是人的一生中接受的最早的教育。家庭在人的成长的最初阶段所给予孩子的一切,成为走上社会的起点,奠定了一个人一生的基础,使其长大成人成为可能。家庭教育的早期性和基础性特征,决定了对于教育对象的特有的功能,也意味着在全社会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系统中,家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就家庭教育的内容而言,是一定的教育目的具体体现。《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当代中国,无论个体家庭在孩子培养的具体目标上有多大的差异,体现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追求的家庭教育目的与《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致的,即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以更好体现其社会价值。家庭教育内容的广泛性和全面性是其他教育载体不可比拟的。在将“自然人”培育为“社会人”即实现社会化的过程中,人的体力由弱到强,思维活动由简单到复杂,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家庭的作用。人来到世上,就有温饱的需求,但无获取衣食的本领,适应环境的能力甚至不如动物。生存的权利需要家庭给其多方面的照料,离开家庭,基本的生活技能和自我服务的本领就很难培养。家庭作为初级的社会群体,是人与人之间发生最初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的场所,家庭生活规范便是个体最初接触到的社会规范。年幼者以家庭中的长者的言行为认同对象,通过同化作用,逐渐形成自己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人格,并在与家庭成员的互动中,学会调节与他人的关系,进而逐渐形成约束自身社会行为的信念、习惯与规范,调整个人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着个体社会化的进展,家庭教育内容也进一步丰富。在指导生活目标、形成个人理想等方面,父母以自身的生活经验对子女的教育,影响着他们在人生道路上做出有价值的选择以及其发展权、参与权的实现。

总之,家庭教育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在家庭生活的实践之中,培养他们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的本领,进而使受教育者能够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审视家庭教育,就是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履行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职责。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孩子的发展,也成为家庭教育失误最根本的原因。

目前家庭教育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对孩子权利的尊重。在我国,随着封建社会专制制度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子女对父母的人身依附关系已无存在的基础。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有属于自己的地位和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尽管离不开父母的抚育,但他们已经不再是父辈的附庸,社会也在法律、道德、社会生活等各个层面上以各种方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我们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视域下审视当今的家庭教育的时候,却也清晰地看到了传统社会“家长制”和“成人本位”的阴影,由此衍生的儿童观依然存在于我国公众之中,影响着人们对待未成年人的态度,以及对他们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和评价标准。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在孩子的养育上,“望子成龙”也罢,“望子成才”也罢,一些父母往往是被社会的期望和价值观所左右,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在一些父母思想中,“儿童权利”的概念是模糊的或者根本没有这样的概念,孩子的童年被“省略”掉了、被“成人化”了,小小年纪便背负着长辈们对一代人的期望,他们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当孩子们的身心特点发生变化的时候,父母们却无视这种变化或察觉不到这种变化,依然按照主观印象去认识现实中的孩子。在家庭教育中,与其说是当今的孩子与父母对立、不好管,倒不如说是父母把自己放在了与孩子对立的位置上,“管”孩子的方式并不适合孩子的特点。当孩子对父母的言行表示不满或反抗的时候,父母们又会以自己的长者权威甚至施以暴力对付孩子。尽管许多父母的出发点确确实实是“为了孩子好”,但是缺乏对未成年人本质的了解和对他们独立人格的尊重,不可能达到理想的目的。直接的后果是为未成年人按照自身成长规律的发展制造了障碍,也使他们失去了童年本应有的欢乐和可贵的开拓精神。

在我国许多对家庭教育问题进行分析的论述中,都谈及父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所抨击的是父母们付出过多、替代过多,养成了孩子的依赖性等等。事实上,如果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上分析,这种表面上的“过度保护”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在一些父母的潜意识中,亲子是一体的。一方面有着强烈的“替代成就感”,把自己和家庭的未来寄希望于孩子的同时,也把社会竞争的压力转嫁给了孩子;另一方面,自觉自愿地包揽了本应孩子自己做而父母可能为孩子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为孩子成长的一部分而不是为孩子自身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得孩子在生活实践中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智能和社会性参与的权利受到限制。当我们看到社会上有大量的父母围着孩子转、对孩子的事包办过多同时,更不愿意看到的是当今的孩子对父母们的观念和行为的无奈的认同。笔者曾经参与的“中国城市独生子女人格发展状况与教育调查”中问及中小学生学习目的,在20个选项中为了“报答父母的爱”是选择比例最高的,达到76.9%,高于“很好地发展自己”和“为将来开创一番事业创造条件”的比例,另有64.5%是为了“满足家长对我的期望”;有个女孩平静地自杀了,遗言中惟一的理由是不愿意让父母为自己太操心;以至于有个长大成人的孩子接受父母“代为相亲”的理由是觉得自己“愧对他们”,“现在把主动权下放给他们一部分,也让他们有点寄托,多些参与感。”类似的把自己的努力、自己的生命、自己的未来交给父母、全部为了父母的现象,或许是子女对父母为之付出的回报,父母们会为之欣喜;但这种在父母的长期误导之下对自身价值得否定和权利的放弃,不能说不是年轻一代人的悲哀。既然如此,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的孩子依赖父母、成年了的孩子依然“啃老”现象的存在也就不足为怪了。父母对孩子权利剥夺的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法学教授皮艺军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成人社会对孩子权益的剥夺和忽视,就是对孩子社会化过程的粗暴干预。对此所产生的后果成人社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皮艺军:《儿童权利的文化解释》,《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未成年人生活其中,不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对他们权益的侵袭和伤害。这种权益侵害不仅包括身体、财产等方面有形的侵害,也包括心理、思想上的无形侵害。无论是哪种权益侵害,无论是以怎样的形式表现出来,也无论是谁实施对他们的侵害,对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来说都会成为影响他们的生存与发展的障碍。事实证明,由于父母失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关颖:《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感,或者因为学习或行为问题而被学校所排斥,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我们设想: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是否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他们犯罪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事件增加的反面事例展示的是父母失职和家庭教育失误的恶果,同时也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

三、家庭教育指导的着力点

当我们揭示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近年来,父母们对孩子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但有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被忽略了:一是未成年人有什么权利,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进入父母了解、关心孩子的范围;二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许多人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在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实施家庭保护并非可以“无师自通”,他们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和必要的指导造成的,很难靠家庭自身的力量予以解决。尽管近年来家庭教育指导得到重视,但由于没有父母必须接受教育的法律规定,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其四是父母教育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因此,为了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在法律规定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规范对父母作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教育,并纳入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在制度上明确承担父母教育的主管机构、不同教育内容的执行机构和人员,规定父母必须接受教育的时限和内容,以及评价体系、监督措施等等,从根本上起到帮助和促进父母正确履行其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职责的作用。

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十几个年头,但现实社会远没有把未成年人放在应有的权利主体位置上。一方面一些父母不了解或者根本不去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使未成年人认识和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大大减少。甚至有的父母为了维护长者的权威,不愿意孩子了解自身的权利。在2002年笔者主持的一项对908名天津市中小学生问卷调查中了解到,分别有22.4%和35.3%的学生“不知道”和只是“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表示“了解部分内容”的有26.6%,“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5.7%;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有7.2%和30.8%的学生“不知道”和只是“听说过”,表示“了解部分内容”的有44.8%,“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7.3%。在对自身权利知晓率如此之低的情况下,更难说行使和维护权利了。未成年人是积极的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的发展过程不仅是被动地接受客观因素影响的过程,自身也应积极参与并影响这个过程。父母创造促进未成年人主动、和谐发展的条件的同时,自身的角色必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即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而是通过教育和影响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重视和强调未成年人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是在分配成年人的权利。因此,为了达到家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目的,父母不仅要尊重孩子的权利,也要把唤醒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帮助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他们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应当成为家庭教育指导的另一个着力点。

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探讨:浅析未成年人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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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对他们的成长影响很大,本文尝试从不同领域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不同成长阶段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影响因素、未成年人家庭卫生保健与营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进行探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德育;智育;心理健康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发展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家庭教育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新规律、新途径、新机制,着力构建家庭教育新模式,合力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是目前和将来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1、未成年人不同领域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德育、智育、个性心理培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等方面,每一个方面都是未成年家庭教育不可或缺、不容忽视的。

1.1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的德育培养

家庭的伦理道德是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石。家庭道德责任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未成年人家庭道德责任教育是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中最基本的内容。社会发展对未成年人家庭道德责任的形成造成冲击;家庭教育方式存在问题,家长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孩子道德责任的形成受到影响;未成年人的家庭道德行为失范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都使得人们有必要探讨未成年人的家庭道德责任教育问题。孔子曰:“少若成大性,习惯成自然”,就是说孩子自小养成的习惯,对其今后的发展,甚至一生的前途将产生重要影响。未成年人家庭思想道德教育,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是实现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和知识培养均衡的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1.2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的智育培养

所谓智力教育,就是知识教育。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治理教育非常重视,并且已经有了很多探索。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感性认识的兴趣远远超过理性认识。所以,作者认为,如果采取未成年人智力教育生活化的方式将会更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学习兴趣,提高未成年人学习效率,同时,智力教育也是改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的一种家庭教育有效方法和途径。所谓智力教育生活化,就是把智力教育与生活实践联系起来,从实践中找到学习的乐趣。美国教育家杜威提出“教育即生活”,“教育就是儿童现在生活的过程,而不是将来生活的准备”。在他看来,最好的教育就是“从生活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则认为,“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的改造”。比如,家长在教孩子识别动物时,就可以把孩子带到动物园,对这活生生的动物进行现场教育,这要比在书本、画册上教育孩子效果好得多。

1.3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的个性心理培养与心理健康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一些全新的观念和生活方式正在极大地冲击着我们,而且以惊人的力量和速度改变着青少年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家长和家庭教育要转变旧有的思路和模式,以适应新的变化。然而,在当今的家庭教育中,家长却很少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而且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知识也十分缺乏。家长对孩子精神上的过度保护,如同身体上的过度保护一样,极大地降低了孩子自身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家长应对心理健康教育常识充分了解,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给予重视和指导。

家庭心理健康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及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其意义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首先,它有助于孩子思想品德和人格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其自主性和自律性。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孩子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无形中培养了独立思索的能力;同时,家庭中有原则可循,这就需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培养孩子自我约束、按一定行为规范办事的习惯,同时也培养了孩子的意志。其次,健康的心理状态在发展孩子的情感、意识、兴趣、动机等非智力因素的同时,又可以提高孩子的智能水平。健康心理可以使个体保持愉快乐观的心境,这对于调动个体智力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大脑皮层优势兴奋中的形成,以及新的暂时神经联系的建立和所有神经联系的复活,都是十分有利。

2、未成年人不同发展阶段的家庭教育研究

2.1婴幼儿期家庭教育

婴幼儿的发展应是全面、和谐的发展,应该重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和方法在幼儿教育中的交互和渗透作用。行为是一个人品行的外在表现,加强对婴幼儿行为的指导,让婴幼儿在知行合一中快乐而健康地成长。完美的教育都是非常重视良好习惯的培养的,家长要树立正确的观念,与幼儿园相互配合,激发幼儿的行为意识,促使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有力地促进幼儿各方面的发展。

2.2小学期家庭教育

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小学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学校教育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然而家庭教育却起着关键作用,由于这种关系,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达到合谐统一。作为家长,应该主动到校了解学生在校表现,配合老师做好工作,限事态于萌芽状态,切实负起家长的职责。避免临渴才掘井,发现自己的孩子落后很多了才来关心,表现为被动教育,不利于孩子成长。

2.3青春期家庭教育

进入青春期的孩子,他们有很强的叛逆心理,那是很正常的也是发育的必经过程!由于这个阶段孩子随之自己的长大和与社会接触面的扩大,知识面的拓展和经验的增多,他们的眼界更加开阔,兴趣也逐步由家庭转向外部世界。他们希望独立,不再像儿时那样事事听从父母,如果父母过多地干预他们的事,他们则会不高兴,甚至产生对立情绪。许多父母对孩子的这种强烈的独立倾向表现不理解,感到悲伤和失望,认为自己为孩子吃了很多苦,而现在孩子翅膀硬了,不需要自己了,于是总是把孩子紧紧抓住不放,事实上这样做是不对的。应该认识到青少年寻求独立的倾向有着积极的意义,问题是做父母的应该如何去进行科学引导。没有认识到这点,仍然按照自己的逻辑来管理孩子那将带来更多的麻烦!作为家长要管理好孩子就必须注意他们的心理和生理的发展变化规律,特别是心理,抓住他们内心的动向,正确引导,在问题出现的时候合理处理,给孩子一个正确的答复,为孩子树立榜样!

3、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的影响因素

3.1不同文化背景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有一定影响

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家庭教育也会不同。不同的家庭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是不一样的。家长的文化程度和教育背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不同。在我国未成年人教育中,应当重视不同家庭背景的文化差异,使他们获得与其家庭相一致的教育,以促进他们个性的健康发展(文化差异包括地区差异、民族差异等)。

3.2社会变迁影响着未成年人家庭教育

社会变迁主要是指社会关系、社会风气、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心理、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局部性变化。社会变迁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冲击着家庭教育的理念、方式。随着社会的变迁,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理念,甚至对教育是否成功的评价标准也是很有影响。现代社会,家长对子女的教育越来越重视,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一部分家长由于忽视子女主动探求新事物能力的培养,忽视子女性格和情感的培养,忽视子女的自信心和创造力的培养,忽视子女的劳动能力培养,使一部分子女的独立生活能力差,缺乏社会责任感,家庭教育已是社会变迁中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就当前而言,家庭教育应该与时代同步,掌握教育规律,把孩子培养成合格人才。

3.3社区对家庭教育的影响

社区文化对家庭教育也有很大影响。社区文化是通行于一个社区范围之内的特定的文化现象。包括社区内的人们的信仰、价值观、行为规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地方语言和特定象征等。我国城市父母的受教育水平、工作性质、经济收入在总体上处于优势地位。与农村青少年的父母比较,城市青少年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相对更全面、自觉和科学,其精力和物质投入也更大。表现在教育方式上就是给子女的温暖多。要求也多,管理也严。在农村,父母虽然“望子成龙”,但囿于自身文化素质和各方面条件限制,他们对子女的教育相对来说主要还是处于一种自发的或自然而然的状态,因此在教育方式大多数维度上的得分低于城市父母。从农村和城市两类社区的文化背景来看,父母角色的认知和分工存在差异。

3.4家庭因素对家庭教育的影响

影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家庭的生活氛围、父母的品格和文化修养、父母的教育方式、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的等等诸多方面。父母应该多创造有利因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父母要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作风民主、和蔼可亲,这对幼儿身心的健康成长将产生极为有利而深刻的影响,在生活和工作中处处以身作则,凡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多示范,少说教。父母乐观、镇定、愉快的情趣对孩子可以产生巨大的感染力,父母应自觉克制来自各方面的烦恼、伤感和忧郁,控制自己的不良性格,以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让孩子感到家庭是温馨安全的。另外,家庭中的物质环境和心理气氛也应充分考虑其教育的影响。

4、未成年人家庭卫生保健与营养

4.1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因素

要想对未成年人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首先必须了解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因素。一是避免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期望过高,这让孩子的压力过大。二是不要过度对孩子保护,养成孩子的过度依赖心理。三是对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不要过多干涉,应该相信孩子自己能够解决好安排好学习和生活。四是避免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网络上充满了很多新奇的东西,很多未成年人由于抵制力差过度沉迷于网络世界,家庭在这方面应该正确引导,教育孩子合理应用网络。

4.2未成年人的保健与营养

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期,所以这个时候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保健与营养很重要。目前很多孩子由于营养过剩或者不均衡造成肥胖症等等。家长应该准备合理的饮食习惯,为孩子合理搭配饮食,避免孩子暴饮暴食或者不吃早餐等不良习惯。

5、结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性格、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形成与家庭教育密切相关,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在孩子教育中,应该坚持德育与智育相结合,充分考虑影响家庭教育的因素,营造愉快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探讨:浅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如何,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__市__区__社区妇联在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活动中,就如何正确分析当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行为现状及其特点、对策进行了调查,现就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1、思想活跃,求新求实,但辨别是非能力差。现在未成年人十分活跃,求新求实,求美求乐。他们的观念和意识出现了社会化和成人化趋向,考虑的问题往往与他们的年龄很不相称。他们时常比谁家有钱,比谁的楼房大,比谁的父母官大,在未成年人中十分清楚,这些都是过去未成年人所不知道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头脑中将产生新的价值观和审美观。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未成年人,使得他们的思想观念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主观盲目模仿,自身缺乏识别是非美丑的能力。如喜欢穿新颖、流行、名牌服装,有的家庭生活好的未成年人,2—3天就换一套衣服,有的一个月不重样。有的小女孩子扎了耳朵眼,甚至还有个别的戴上了耳环,在幼小的心灵里过早地打上了世俗的烙印,甚至有的未成年人为了追求享受,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目前,违法犯罪日趋低龄化。2010年全市查处的6658名违法青少年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036名,占违法人员的30.58%。在父母的影响下,有的未成年人出现“富二代、官二代、名二代”问题,这就使得我们的早期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2、未成年人爱动脑,求知欲强,但大多缺乏明确的学习目的,单纯地认为学习就是完成作业,作业完成了就万事大吉。但是当前随着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城市与农村的差别越来越小,对未成年人启蒙期提前,他们视野开阔,思维敏捷,有时提出的问题常常令人难以回答。如有的未成年人向家长或老师问:“为什么我们邻居小朋友的爸爸是局长,就有人给送东西?我长大了也要当局长,也有人给我送东西。”他们之所以能提出这样的问题,不但说明孩子越来越聪明,而且也说明对周围的事物爱动脑思考。同时,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尽管部分未成年人有较强的求知欲望,但学习动机比较模糊,现在的孩子长大要当大老板、当官。心理学家研究表明:未成年人正处于品德的初步形成时期,对周围感情气氛十分敏感,很容易受外界事物的感染而改变自己的心理状态,可塑性很大。所以早期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程度,包括家庭对于个人的个性和品德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未成年人自我意识强,独立能力弱。通过调查看,现在家庭其结构趋于单一,过去几代同堂的家庭逐渐减少,独生子女占据家庭主要地位。因此,使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加强,时刻意识到了自我的作用和力量,习惯于别人围着自己转,在他们的头脑中很少有“他人”这一概念。许多未成年人产生了很强的依赖性,有的孩子上学让家长背书包、放学家长接,有的家庭小车送、小车接。未成年人身上的任性表现得极为明显。未成年人的这些缺点,都是由于忽视了品德的早期培养造成的。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青少年永远热爱我们的祖国,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因此我们必须抓好未成年人的早期教育和培养。

总之,要认识当前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现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特点,它既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也是学校、社区、家庭教育意识陈旧而导致的结果。因此,当前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观念教育,必须要有学校、社区、家庭教育的不同特点。

1、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各种不健康的报纸、书刊、“网吧”等无不在未成年人的头脑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2、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也与家庭教育、家庭环境分不开。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具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不能代替的作用,父母是孩子首任的终生教师,而家庭自然成为孩子的启蒙学校,父母的思想品质、道德情操、文化修养、生活习气,都会对在启蒙时期的未成年人产生影响:一是行为影响,二是思想影响,三是语言影响,四是知识影响,五是环境影响。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把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取向放到社会的大背景和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实际中去认识、去分析,才能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指导。

未成年人是一个正在成长的群体,他们的思想品德行为观念,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同时也具有可塑性和接受教育的可能性。

1、加强教师队伍素质的再提高。教师工作就如阳光雨露,是人类文明之母,学高为师,身正为表。它的职业特点和历史作用,不仅要求教师是个博学的人,更重要的是一个品德行为高尚的人。教师是孩子心目中的偶像。他们的思想品德、言行举止,每时每刻都在感染、熏陶和影响未成年人的品德形成。因此,加强教师队伍素质的再提高至关重要。

2、继续发挥各类家长学校的作用,全面提高家长素质。由于亲缘的关系,父母对孩子的言行有一种天然的责任感,因此父母本人要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以此来影响未成年人品德的养成。

3、继续加强“三位一体”教育格局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它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家庭的作用,共同关心、关注、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4、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实际,确定教育方法。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观念的养成,不是通过几次教育活动就能形成和巩固的,必须坚持从小培养,从基础抓起,如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艰苦奋斗教育、思想道德规范养成教育。在实践中使我们体会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必须牢牢抓住“六个”坚持不放松。一是建立帮教小组。二是结成帮教对子。三是经常性的家访。四是“三位一体”教育格局。五是“五好青少年”、“平安家庭”。六是“现身说法”。

未来是属于青少年的。因此,无论从实践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思考,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是第一位的,这样才能造就一大批社会主义事业可靠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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