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8 17:08:03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1)

    案例二: 严某、张某、李某、胡某和女同学魏某等均是某乡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关系较好,一次为同学过生日时喝酒后,魏某回家后到里屋休息,严某进屋以耍朋友为名,要求和魏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魏某严词拒绝后,张某等人随后进屋,四人强行将魏某轮奸。

    案例三:17岁的朱某家住偏远山区,初中毕业后,与同乡的李某一起到宜宾打工,吃住均在老板家里,在城市住了一段时间,朱某、李某觉得每月300元的工资太少,一日,趁老板不注意,将老板放于枕头下的2000元货款偷走后逃回高县,每日进馆子、进按摩店,案发后被判刑。

    案例四:王某等四人在读书时,经常被社会上青年殴打,收取保护费,初中毕业后和一帮社会上游荡的少年混在一起,经常到几所学校强行收学生保护费,甚至在晚上窜到学生宿舍抢劫,一日在公路上拦路抢劫拖拉机司机的钱后,因司机及时报案,王某等人被抓获。

    案例五:15岁的严某在读初中二年级时,因一次看了黄色录象中的淫秽场面后,整天脑子里全是那些乱七八糟的镜头,无法读书,辍学在家干农活,一日见9岁堂妹独自玩耍时,以做游戏为名,将堂妹奸淫。以后又多次实施奸淫,直至案发。

    从未成年人犯罪涉罪的罪名来看,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强奸等几类社会危害较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其手段也趋于恶性、残忍,笔者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一些分析:

    一、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控力差,易受外界环境影响。

    在案例四中的王某等人平均年龄不足16周岁,却连续五次共同或单独实施抢劫,有时一天内竟连续作案,从其抢劫的对象看几乎都是学生,其抢劫所得多为学生的生活费,量虽小,但性质恶劣,在抢劫中使用了马刀等凶器,还采取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分析王某等人的犯罪动机,都有辍学的经历,在读书期间,曾多次被人抢劫、勒索过,或被人用暴力欺负过,因此,王某等人的心里便埋下了报复的种子,当几人在社会上游荡遇上互相认识后,便开始敲诈勒索、抢劫他人。曾经的被害人成了今日的作恶者,其抢劫来的钱几乎用于吃馆子,抽烟等挥霍。

    也有的被告人纯粹是因为受了录像、电视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觉得好玩,很过瘾,殊不知竟“玩”成了犯罪。 案例五中的严某、案例二中的张某等人就是受黄色录象的影响,缺乏是非辩识能力,而走上犯罪道路,

    未年人由于其辨别能力不强,是非观念薄弱,容易受到外界客观因素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较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动机单纯,社会环境对其影响较大,其作案动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好奇、虚荣心、逞能等,如案例四中王某在抢劫一位学生时,因该学生多次被抢,知道王某等人是抢钱的,便在王某的口头威胁下“很老实”地“主动”将钱交出来,王某等人认为该学生“知趣”,便将抢得的40元钱,退了15元给被抢学生。

    二、文化程度偏低,典型的法盲。

    从上述五起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来看,均不同程度偏低,大多为小学文化或只念过一、二年级,最高学历仅为初中,法盲现象严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时根本不学法、不懂法,哪些事干得,哪些事干不得,那些事干了是犯法,根本不知道,因此,产生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这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根源之一。

    案例三中的朱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盗窃罪时,认为自己盗窃后曾打电话给老板,钱是他们拿的,以后有钱了会还的,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只是借用一下,不是抢劫,让闻者哭笑不得,当其了解了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后才恍然大悟:“ 早晓得这样也是犯罪,我就不干了”。

    三、家庭、学校、社会未负起应尽的职责。

    未成年人犯罪除由于自身年龄、心理、智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辨别力较差,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外,在其犯罪轨迹中可看出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脱节,未负起应尽的管理、教育职责也有很大责任。

    在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的家长在法庭教育中竟多次向法庭提出要将孩子领回家去加强教育。可以看出,不但涉案未成年人是法盲,其父母也是地地道道的法盲,我们不难设想,一个法盲的家庭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孩子来!

    曾某、罗某均是山区女孩,初中没读完就外出当按摩小姐,从事色情活动,不时给家里寄些钱回去,告诉父母自己在外面打工,父母在乡人面前沾沾自喜,称赞自己女儿会挣钱,却从未问女儿挣的是什么钱,案发后,其老实本分的父母感到非常震惊。还有王某等抢劫案中,王某等人多次抢劫学生钱物,也被抓获被学校抓获过几次,但仅仅是学校和公安机关对其简单的训诫一下,至多拘留几天就完事了,直到最终结伙拦路抢劫走上犯罪道路。

    四、电脑、网络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网络的普及和走进寻常百姓家庭,街头网吧等如雨后春笋出现,一些未成年人整天在网络上打游戏,整天整天不回家,钱用完了,就和网友学游戏上的暴力镜头,去抢劫。有的未成年人沉迷于黄色网站,导致走上犯罪道路……任何事物都有他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和贪玩的天性,加之青春期的冲动,网络便满足了他们的这些特点而大受欢迎,但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是非、对错辨别能力较差,如果家长不加以正确引导,社会不加以必要限制,网络就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思考:

    近年来在国家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社会风气确实有其败坏的一面,沉渣泛起,国家年年都开展“严打”斗争,促进了社会稳定,但笔者认为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普法工作不要漏掉未成年人这一块,更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而应落到实处。在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应突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即对简单违法案件不应只是拘留几天或罚点款就完事,应强化教育。

    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法庭庭审和法庭教育后,均表示是因为自己不学法、不懂法造成了自己的犯罪,并表示悔过自新的意愿。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法院应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配合,律师也应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和公、检、法机关以及涉案未成年人家属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真悔改,防止重新犯罪。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尤其应发挥其作用,重视在未成年人轻微违法案件处理中,加强和家长、学校、社区等的联系,防止未成年人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有关部门应加强全社会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形式、多层次,丰富多采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

    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负有重要的责任,同时,社会、学校等也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学校、社会应联手起来,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发现苗头及时教育,使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笔者认为应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减少犯罪:一、应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尽量减少学生流失;二、对未成年子女不要让其脱离家庭的监管,更不能让其外出打工;三、家庭要随时观察了解未成年的思想动态,对有违法犯罪苗头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应及时加强管教,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四、重视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的素质决定着未来社会的素质,虽然犯罪未成年人在整个社会中只是小部分,但近年来有比例增大的趋势,不容乐观,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尽管国家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程度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报载:一份大报记者近期采访了一些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和消费的公共娱乐场所、成年人商店等,却在这些场所发现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立法关键还在于执法,而立法、执法的目的都在于要求人们守法。在预防犯罪中我们更应将目光放到分析犯罪的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和有的放矢的预防措施,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2)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成因

、环境污染和青少年犯罪并列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三大社会难题。据统计,我国每年青少年犯罪数为二十万以上,据2008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全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占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33.9%。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再一次成为了全体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相对于其他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体的生理年龄为年满14周岁到25周岁以下的人。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划分是以生理、心理特征为基础,并以法律来加以确认。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均由多种原因造成,青少年犯罪也不例外,并且由于其主体生理年龄的特殊性,更具有特殊原因。综合学者的论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1)自身:青少年处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期,生理机能正处于变化阶段。(2)教育:存在严重失学现象而使学生过早接触社会;对学生缺乏全面关注等。(3)社会:青少年自控能力差,易沉迷不良文化。(4)家庭:美国著名学者萨瑟兰曾指出,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极易诱发青少年的心理问题,进而使其走上犯罪道路。个体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个环境就是其家庭,因而家庭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目前学界并没有文献对家庭婚姻情况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因而对于家庭婚姻情况对于青少年犯罪到底有无影响,影响程度均无结论。因此下文将构建模型运用统计学论证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

二,统计学论证

假设:离婚与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离婚数量增加,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加;离婚数量减少,青少年犯罪数量减少。

1,选择数据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因而18-25岁的青少年犯罪人的生活受到的影响更大;加之18-25岁占整体青少年犯罪数的76%以上,更具有研究意义。同时稳定的婚姻是人成长的第一堡垒,而离婚是家庭婚姻状况恶劣的极端表现,并包含不稳定家庭婚姻状况的各种情形。综上,本文将以搜集到1999年到2010年共12年的全国青少年18—25岁犯罪数和1999年到2010年全国离婚数量统计数据作为样本研究青少年犯罪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如表1。

2,青少年犯罪和离婚相关性研究

将1999-2010年间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和我国年度离婚数量数据合并分析,可得图1。从二者变化趋势和增长速度来看,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婚姻状况同增长,计算其相关系数为0.8344338,即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量和离婚数量二者呈正相关关系,并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3,青少年犯罪和离婚的线性回归分析

进一步分析家庭婚姻情况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程度,本文将对表1中全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和离婚数量这两个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建立模型为:formula = youngstercrime ~ divorce,回归结果如表2。

由表2可知,回归后的方程为:youngstercrime = 135402.43 + 374.31 * divorce。从回归结果看,解释变量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的变动能被被解释变量我国年度离婚数量变动的调整后的解释比例为66.59%左右。同时我国年度离婚数量的变动对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的变动在0.001的显著性水平下有显著影响。

随后对回归结果进行布莱殊-帕甘检验得p-value = 0.929,即在通常的0.1显著性水平下,样本数据不存在异方差。对普通回归后数据的残差进行布劳殊-戈弗雷自相关检验,p-value = 0.3407,即在0.1的一般显著性水平上变量不存在自相关性。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扩展的迪基-富勒检验ADF),两个变量的P值均小于0.01,小于一般性显著水平0.1,则可得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量和我国年度离婚数量数据均平稳,不存在单位根。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量和离婚数量的一元线性回归不是谬误回归,上述线性关系成立,即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同家庭婚姻情况有着直接的相关关系。我国每年度离婚数量每增加一万对,同年度我国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量将增加374.31起,并可得拟合曲线,如下图2。

三:结论

综上,实证上家庭婚姻状况与青少年犯罪存在紧密联系,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时要考虑家庭婚姻情况的重要性:

1,家长应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让其远离色情、暴力活动;及时发现、排解离异后子女的心理波动。

2,法院处理家庭婚姻案件时,考虑子女的意见并慎重判案。若判决离异要建立档案转交相应居委会,告知其关注孩子心理变化。

3,居委会要重点关注离异家庭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营造正常看待离异现象的健康社区氛围,关注并引导离异父母与子女关系。

4,政府机构、相应公益机构应注重社会文化建设,宣传家庭对青少年的重要性。在保障隐私的前提下,帮助离异家庭青少年走出阴影,健康社交。

青少年群体是国家的明天和未来,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违法犯罪,要更加注重不稳定的家庭婚姻情况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社会宣传、司法机构和社会自治组织等要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数据源自《中国统计年鉴2012》

[2]贵斌威老师《社会经济统计学》课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

[4]吴珍平:《论未成年犯罪特点及防治对策》,载《龙岩师专学报》,2004年10月刊。

[5]邹惠芳:《浅析未成年犯罪的成因及对策》,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8月刊。

[6]陈占江:《社会极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载《江苏警官学院院报》,2007年11月刊。

[7]郭小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模式软科学研究——以重庆为例》,载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12月刊。

[8]王金兰、吕娜、魏丽:《未成年犯罪人个性调查与分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2月刊。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3)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一)研究动机

流动人口为城市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犯罪问题。据统计,上海市外来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部分,它既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共性特点,又因为其流动性而兼具流动人口犯罪的一般特性。2000年,在上海市少年管教所中关押的本市与外省籍的未成年犯人数比例大致在6:4,但从2003年开始,这个比例开始倒置,成为4:6,到2005年时,比例已经达到3:7,截至到2007年为止,这个比例已经接近2:8。基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日益严峻性及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本次课题希望通过对此类犯罪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犯罪的可行性对策建议。

(二)研究目标

遏制犯罪的主要办法是预防犯罪。课题通过对流动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和比较,有针对性地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达到有效预防这个群体犯罪和再犯罪的目的。

(三)研究对象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课题组把少管所关押的、犯罪时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流动未成年犯作为此次课题的调查对象。

(四)研究方法

1.抽样(问卷)调查法。课题组设计了两份问卷,一份针对流动未成年犯,共有80题,内容涉及社会、家庭等五方面,发放400份,有效问卷369份。另一份针对少管所干警,包括相关数据统计和9道问答题,其中问答题共发放问卷20份,有效问卷20份。2. 个别访谈法。课题组在少管所随机抽样了60个符合课题标准的研究对象,分别深入了解相关情况。3. 图表、数据分析法。根据抽样数据,利用相关分析软件制作图表,对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比较。

二、调查基本概况

(一)主体自身状况

(注:各年龄段的上限不包括本数,下限包括本数)

图表1显示:上海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的年龄与犯罪成正比,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以17-18周岁为主体的占45.3%;16-17周岁的占38.5%;15-16周岁的占13.8%;14-15周岁的占2.4%①

在对个人文化程度的调查中,文盲9人,占总数的2.5%;小学(包括未读完小学,以下类同)学历共95人,占总数的25.9%;初中学历242人,占总数的65.9%;高中学历21人,占总数的5.7%。问及在上海没有上学的原因,12.7%的人是因为作为外来人口在上海没有学校可上。

在369份有效问卷里,有343份问卷回答了其籍贯来源。共涉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43的基数上,按籍贯所占比例的高低前五位依次为:安徽130人,占37.9%;四川49人,占14.3%;江苏47人,占13.7%;河南22人,占6.4%;山东21人,占6.1%(详见图表2) 。

(二)家庭状况

对父母的职业和学历的调查结果显示:父亲是农民、工人的分别占31.2%和31.9%,母亲是农民和工人的分别占36.9%和28.4%。5.8%的人的父亲是文盲,19.9%的人的母亲是文盲;父亲学历是小学或初中的,分别占了41.9%和46.7%,而母亲学历是小学或初中的分别为46.4%和29.6%。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父母很关心他们,占抽样调查总数的66.6%。但只有17.4%的人经常和父母聊天,接近一半的人只是偶尔和父母聊天。对于个人做错事,67.8%的人选择父母和自己说道理,而32.2%的未成年人父母则采取打、骂的态度。

对于家庭的经济条件,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来自一般家庭。认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有钱和很穷的分别为4.1%和17%。有42.7%的人平时的花费是靠自己赚取,34.8%的人是父母给,其余则是亲戚、朋友给或通过其他途径所得。

(三)犯罪类型状况

调查显示,外省籍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涉及面广,除几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外,还出现几种成人中也不太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破坏电力设备罪、非法拘禁罪、持有假币罪和遗弃罪。在抽样调查中出现的所有犯罪类型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最高。在14-15周岁、15-16周岁、16-17周岁、17-18周岁的未成年犯所犯的各罪中,该罪所占比例分别为87.5%、68.6%、59.5%和60.9%。

(四)犯罪时间状况

根据抽样问卷数据,一半以上的人是在到上海一年后犯罪,占抽样总数的51.2%。14.9%的人是在到上海后1个月内犯罪;8.1%的人是在到上海后半年内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重点预防对象应是到沪一年以上的外来未成年人。

(五)处刑状况

(注:各刑期段的上限不包括本数,下限包括本数)

从图表3中可看出,被判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人数最多。在被调查对象中,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15人,占有效基数的4.5%,其中1人为无期徒刑;被判3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为132人,占抽样总数的40%;被判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为181人,占抽样总数的54.9%;被判不满1年有期徒刑有2人,不到抽样总数的1%。

(六)其它状况

1.接受法制教育状况

在369张有效问卷里,有266人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65人回答在犯罪前接受过法制宣传教育,占回答总数的24.4%,在这65人中约85%的人是在学校接受了法制教育;201人回答犯罪前没有接受过法制宣传教育,占回答总数的75.6%。

2.犯罪原因状况

在对开放性问题“你认为导致你犯罪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什么”的回答中,较多人是因为钱和为了朋友。对社会、家庭、自身、学校教育和政府五大原因,哪个是导致犯罪最主要原因的回答,分别为63.1%;20.8%;7.5%;5.9%和2.7%。

3.交友状况

在对流动未成年犯所交朋友的学历情况的调查中,72%的流动未成年犯的朋友为社会闲散人员。问及在上海通过什么途径认识新朋友时,20.3%的人回答通过网络认识新朋友,39.2%的人是通过朋友介绍,10.8%的人是在学校认识新朋友,其他则都是通过偶遇。

三、调查中反映的问题

通过调查和进行数据分析,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五方面,包括自身、家庭、学校、政府、社会。这些问题既有共性特点又具有个性特征。我们总结了其中一些较具代表性的问题,在下文中对此予以综合分析。

(一)省际流动问题

上海地处中国东部沿海,按人口流动基本原理,周边流动是最基本的人口流动趋势。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籍的外来未成年犯最多,占总数的1/3以上。江苏省籍的未成年犯人数排第三,占总数的1/10以上。浙江省作为上海的周边地区,其籍贯的未成年犯人数本应占一定幅度的比例,但实际来自该省的未成年犯只有2个,占总数的0.6%。其中也反映了另一个人口流动趋势:从不富裕地区向富裕地区流动。这一趋势同时被另一个数据所佐证,即四川省虽然不是上海的周边地区,但作为相对不富裕地区,其籍贯的未成年犯人数占总数的14.3%,在所涉及的23个省、市、自治区里排第二(详见图表2)。

(二)主体闲散人员居多

此次被调查对象的年龄跨度在14到18周岁,正常情况下他们应该在学校读书或工作。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8.5%是学生,17.8%的人有固定工作,27.8%的人有临时工作,但接近一半的人为社会闲散人员。

(三)侵财型犯罪比例高

此次抽样所涉及刑法分则的14个罪名中,侵财型犯罪占了5个,即: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5个罪名所涉案犯共306人,占抽样总数的82.9%,其中抢劫罪236人,占抽样总数64.0%,占财产性犯罪总数的77.1%;盗窃罪57人,占总数的15.4%,占财产性犯罪的18.6%;抢夺罪11人,占总体的3.0%,占财产性犯罪总数的3.6%(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况)。在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结构中,财产型犯罪比例一直占第一位,约占全部青少年犯罪的80.0%左右。[1]上海市1988年实施侵犯财产犯罪的青少年有2000多人,而1999年人数已经超过10000人。[2]

(四)侵财型犯罪趋向暴力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结构中,盗窃罪占第一位,约占总数的68%-81%,抢劫罪约占8.0%-17.0%。[1](P261)而本次调查结果反映出的情况与我国总体情况有些不同。调查结果显示,侵财型犯罪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最高,占总数的64.0%。尽管抢劫罪所占比例呈波浪式发展,但其仍然是所有犯罪类型中的最高发犯罪。这主要和抢劫罪无需较高犯罪技术成本,犯罪结果见效快而流动未成年犯又较多文化水平低,急于求财的特点有关。

(五)犯罪类型成人化发展

与《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3]中所列举的犯罪类型相比,上海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出现了几种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按各罪所占比例的高低,依次为破坏电力罪、犯罪、非法拘禁罪、持有假币罪和遗弃罪。这些犯罪类型即使在成人犯罪中也不常见。

(六)犯罪形态以共同犯罪为主

调查结果显示,采取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是320人,占总数的68.4%;组成集团有计划地作案的23人,占总数的4.9%,两项合计为343人,占总数的73.3%,即七成以上的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外来未成年团伙犯罪中,其成员构成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外来人员组成,其中又多来自同一地域;二是由外来人员和上海常住人员组成,且这种结构形式有不断上升趋势。

(七)犯罪目的盲动性

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7.3%的人在实施犯罪前就想好要犯罪了;32.0%的人是因为感情冲动才实施了犯罪;一半以上即50.7%的人实施犯罪是临时起意的。这个特征也符合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点。

四、对策和建议

我们建议整合社会资源,根据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从流入管理、权益保障、犯罪预警、综合矫正以及回归支持等环节对外来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权利保障和犯罪干预、控制,以期达到成功预防犯罪或者再犯罪的目的。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机制:(1)流动未成年人群体管理机制;(2)流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3)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4)建立并完善流动未成年人综合矫正机制;(5)建立并完善流动未成年犯回归支持机制;

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近年来日益突出的一个问题。上海市是个开放的前沿地区,社会变革巨大,外来未成年人由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法适应社会变动带来的巨大压力,加之权益遭到侵害,缺乏获得适当法律救济的途径,导致其违法犯罪的高发率。对于违法犯罪的流动未成年人,法律震慑等手段固然重要,但疏导和保护应重于堵塞,上海市应将非监禁型为主的矫正模式作为对未成年刑事处罚手段的发展趋势。同时城市应接纳和包容流动未成年人,为其创造一个良性、公平的社会环境。然而在实践中,流动未成年人因为不能纳入上海户籍管理体制,而且其中大部分人在上海没有固定的监护人,所以只能对其采取监禁型的刑事处罚方式,而不对其适用缓刑和享受社区矫正等未成年人关怀政策。从某种程度看,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是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变相歧视,是地域、经济差异、刑事政策欠妥等综合因素导致的负效应和不平等,同时也是少管所在押外省户籍未成年犯人数直线上升的重要原因。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表现,希望政府能修正相应法律,从程序和实体上切实保障流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和本地未成年人一样获得公平待遇。

[参考文献]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4)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以及采取何种矫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这些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肯定并倡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充分强调了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和关爱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阶段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取决于该未成年人是否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危险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质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态度,其关键是个人的素质特征,即年龄、性格、爱好、以往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个人的素质特征必须依靠社会调查来体现,通过对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个性特点和社会的认可度,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中的运用

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决定。”

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观恶性的大小,这些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个性特点、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社会调查报告恰恰为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或者免除刑罚提供了参考资料。一般而言,作出不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缓刑建议中的运用

缓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况,依法对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调查报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区的情况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证明材料,能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从而在社区内实现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运用

(一)检察机关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职责,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将社会调查的结果作为办事案件的参考。

(二)完善检察机关社会调查流程

检察机关不管是自行开展社会调查,还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工作要规范,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在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其公正性给予充分关注,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必须有2人参与调查行为。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三是严格按照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收集,在收集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调查的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要有音像、视频等资料,尽量减少对口供内容的依赖。四是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五是明确调查时限。在审查逮捕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和内容

社会调查一般由社会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如调查问卷、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不定期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访谈;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单位的领导;深入学校、社区、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等等。然而,这些方式很难准确把握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因此,应当完善调查方法,既要发扬传统调查方法的优势,又要积极采用人格理论、人格心理学等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来更好地进行人格调查。同时注重各种方法应相互配合使用,通过综合分析,使调查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实用。新刑诉法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而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细化了这一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5)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其是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犯罪行为。当前,未成年犯罪像一个毒瘤触目惊心,笔者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深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近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等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对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所裨益。

一、2008-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1年,诸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58件263人。其中抢劫犯罪34件49人(持凶器作案29件38人);故意伤害42件67人(致人重伤15件22人);盗窃78件143人;共同犯罪97件,占全部案件的61.4%。另外,2012年新出现未成年人贩卖案件,聚众斗殴案件致人重伤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影响恶劣。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团体化特点明显。从诸城市检察院院近年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形式,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1.4%,团伙抢劫、盗窃犯罪率达72.5%以上。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未成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里的支配较大。很多未成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讲“江湖侠义”、“哥们义气”,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蹈入犯罪。如诸城市院办理的王栋杰寻衅滋事一案,2001年夏天姜海明和朋友王栋杰四人在某饭店喝酒时,因王栋杰和邻座发生纠纷,姜海明等人见状就去帮王栋杰,姜海明见打不过邻座的客人,于是拔出刀子从后面一刀扎在了这个人身上,受害人幸被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其伤构成重伤。事后王栋杰替姜海明顶罪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审查查清是姜海明所为,又将姜海明逮捕归案,对王栋杰以寻衅滋事逮捕。本案姜海明不分是非的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害人又害己。

2.犯罪类型主要体现在侵财性犯罪和故暴力型犯罪,但有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侵财型犯罪之所以多发,与有些青少年缺乏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形成错误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有很大的关系,盲目攀比,并为了贪图同别人一样的物质享受,在和贪利心理驱使下,会采用非法手段达到敛财目的。抢劫等暴力型犯罪多数与青年少未成年争强好胜、思想单一有很大的关系。另外今年诸城市院办理一起未成年贩毒案件,社会影响恶劣。

3.出现校园内严重犯罪的情况。从诸城市院办理的案件来看,校园内发生三起伤害案件,致人重伤、死亡,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4.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通常,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会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作案过程中,对被害人缺乏同情怜悯之心,甚至为了毁灭证据而杀人灭口。同时,青少年犯罪又具有智能化。随着改革开放、人际交往的空间扩大,特别是科学技术和大众传播的影响,使得一些青少年犯罪者,为了逃避打击,经常利用所学到的科学文化知识等作案。如有的青少年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有的通过不良文化学习反侦查措施,如男扮女装,蒙面作案,伪造现场等等,均反映出其智能因素。

5.从青少年犯罪的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许多的农村未成年人,辍学后不甘心在农村的生活,流入城市;但在城市,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面对别人富足的生活,心里上失去平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大批的无业人员也是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成群结队的去偷去抢。从被判处的263名未成年人罪犯来看,初中学历147名,占56%;小学及文盲70名,占27%;高中毕业43名,占16%;大专及以上学历仅3名,占1%。

三、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比较严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摆在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从司法实践分析,造成未成年犯罪可以归结为自身、家庭、社会和学校等四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分析如下:

1.自身原因。首先,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存在着生理、心理上的各种矛盾,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差,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其次,未成年人的情绪、情感的还很不完善,好胜心理比较严重,大多时候自己的行为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导致拉帮结伙、欺负弱小。再次,部分未成人对学习丧失兴趣,过早的辍学,导致接受的文化程度较低,而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其有很高的消费欲望,没有经济收入和过高的消费欲望之间的矛盾,成为青少年侵财型犯罪的重要原因经不起诱惑,很容易受人拉拢和利用,意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从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80%青少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工作存在很大的问题。部分家长文化程度低,对青少年持有不加干涉、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孩子不管不问,不会教育也不愿意教育孩子,等到孩子除了问题之后才意识到严重性;还有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离异有很大的关系,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特别是双方又重组家庭后,这部分未成年人完全是自生自灭,无人问津,从而发生人格和行为的扭曲,导致孩子产生人格的缺陷,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我国现行的教育弊端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是应试教育盛行,很多学校一味的追求高升学率,只注重文化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对生命比较漠视。二是法制观念淡薄。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能正确理解违法行为,甚至把许多违法犯罪行为认为是一般的不轨或不道德,用刀把人捅成重伤都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大有人在。三是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职业学校,例如出入制度管理不严、安全保卫工作存在隐患,社会青年可以随意出入校园;学生逃课、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以强凌弱,学校却没有任何反映。

4.社会原因。一是网络游戏的盛行,部分青少年沉溺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网络世界里刀光剑影很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错觉,完全将自己置身于网络游戏中,在现实生活中仍把自己当成游戏中的侠客、豪杰,对生命相当漠视。同时,游戏装备需要大量的金钱,缺乏金钱来源而有迫切想更新游戏装备的渴望就导致了侵财型犯罪的发生。二是“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谬论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好奇心、好胜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极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他们贪幕虚荣,讲排场、讲吃喝,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就可能冲破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探究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充分关注。一是建立预防工作机制,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在刑检部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保证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诸城市检察院就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选派一名业务能力强、又心思缜密的女干警具体负责,有力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侦查监督、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合力预防,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6)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其是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犯罪行为。当前,未成年犯罪像一个毒瘤触目惊心,笔者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深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近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等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对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所裨益。

一、2008-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1年,诸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58件263人。其中抢劫犯罪34件49人(持凶器作案29件38人);故意伤害42件67人(致人重伤15件22人);盗窃78件143人;共同犯罪97件,占全部案件的61.4%。另外,2012年新出现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聚众斗殴案件致人重伤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影响恶劣。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团体化特点明显。从诸城市检察院院近年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形式,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1.4%,团伙抢劫、盗窃犯罪率达72.5%以上。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未成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里的支配较大。很多未成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讲“江湖侠义”、“哥们义气”,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蹈入犯罪。如诸城市院办理的王栋杰寻衅滋事一案,2001年夏天姜海明和朋友王栋杰四人在某饭店喝酒时,因王栋杰和邻座发生纠纷,姜海明等人见状就去帮王栋杰,姜海明见打不过邻座的客人,于是拔出刀子从后面一刀扎在了这个人身上,受害人幸被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其伤构成重伤。事后王栋杰替姜海明顶罪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审查查清是姜海明所为,又将姜海明逮捕归案,对王栋杰以寻衅滋事逮捕。本案姜海明不分是非的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害人又害己。

2.犯罪类型主要体现在侵财性犯罪和故暴力型犯罪,但有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侵财型犯罪之所以多发,与有些青少年缺乏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形成错误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有很大的关系,盲目攀比,并为了贪图同别人一样的物质享受,在反社会和贪利心理驱使下,会采用非法手段达到敛财目的。抢劫等暴力型犯罪多数与青年少未成年争强好胜、思想单一有很大的关系。另外今年诸城市院办理一起未成年贩毒案件,社会影响恶劣。

3.出现校园内严重犯罪的情况。从诸城市院办理的案件来看,校园内发生三起伤害案件,致人重伤、死亡,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4.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通常,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会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作案过程中,对被害人缺乏同情怜悯之心,甚至为了毁灭证据而杀人灭口。同时,青少年犯罪又具有智能化。随着改革开放、人际交往的空间扩大,特别是科学技术和大众传播的影响,使得一些青少年犯罪者,为了逃避打击,经常利用所学到的科学文化知识等作案。如有的青少年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有的通过不良文化学习反侦查措施,如男扮女装,蒙面作案,伪造现场等等,均反映出其智能因素。

5.从青少年犯罪的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许多的农村未成年人,辍学后不甘心在农村的生活,流入城市;但在城市,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面对别人富足的生活,心里上失去平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大批的无业人员也是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成群结队的去偷去抢。从被判处的263名未成年人罪犯来看,初中学历147名,占56%;小学及文盲70名,占27%;高中毕业43名,占16%;大专及以上学历仅3名,占1%。

三、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比较严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摆在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从司法实践分析,造成未成年犯罪可以归结为自身、家庭、社会和学校等四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分析如下:

1.自身原因。首先,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存在着生理、心理上的各种矛盾,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差,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其次,未成年人的情绪、情感的还很不完善,好胜心理比较严重,大多时候自己的行为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导致拉帮结伙、欺负弱小。再次,部分未成人对学习丧失兴趣,过早的辍学,导致接受的文化程度较低,而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其有很高的消费欲望,没有经济收入和过高的消费欲望之间的矛盾,成为青少年侵财型犯罪的重要原因经不起诱惑,很容易受人拉拢和利用,意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从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80%青少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工作存在很大的问题。部分家长文化程度低,对青少年持有不加干涉、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孩子不管不问,不会教育也不愿意教育孩子,等到孩子除了问题之后才意识到严重性;还有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离异有很大的关系,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特别是双方又重组家庭后,这部分未成年人完全是自生自灭,无人问津,从而发生人格和行为的扭曲,导致孩子产生人格的缺陷,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我国现行的教育弊端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是应试教育盛行,很多学校一味的追求高升学率,只注重文化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对生命比较漠视。二是法制观念淡薄。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能正确理解违法行为,甚至把许多违法犯罪行为认为是一般的不轨或不道德,用刀把人捅成重伤都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大有人在。三是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职业学校,例如出入制度管理不严、安全保卫工作存在隐患,社会青年可以随意出入校园;学生逃课、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以强凌弱,学校却没有任何反映。

4.社会原因。一是网络游戏的盛行,部分青少年沉溺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网络世界里刀光剑影很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错觉,完全将自己置身于网络游戏中,在现实生活中仍把自己当成游戏中的侠客、豪杰,对生命相当漠视。同时,游戏装备需要大量的金钱,缺乏金钱来源而有迫切想更新游戏装备的渴望就导致了侵财型犯罪的发生。二是“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谬论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好奇心、好胜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极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他们贪幕虚荣,讲排场、讲吃喝,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就可能冲破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探究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充分关注。一是建立预防工作机制,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在刑检部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保证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诸城市检察院就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选派一名业务能力强、又心思缜密的女干警具体负责,有力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侦查监督、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合力预防,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7)

关于抢劫罪既遂之标准,历来有争议。对于19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已非法占有财物的为既遂;未非法占有财物的,即使已将被害人杀伤或致死,也是抢劫未遂。理由是:抢劫罪虽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两种客体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财产关系。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夺取财物,而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取得财产的犯罪手段。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入户、持枪等是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而不是衡量抢劫既遂与未遂的又一标准。所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是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则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着手实行抢劫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不论财物是否到手,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这一观点实际上否认了抢劫罪未遂的存在。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同标准。认为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中致人轻伤和加重情节中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况是结合犯,其他则不是结合犯。对于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抢夺财物本身有可能未得逞,但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的罪名,均应以抢劫既遂论;对不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结合犯存在较大争议。因为结合犯是指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结合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有人主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是结合犯,其论据之一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结合。①此种主张结合犯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不同类罪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并且好多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结合犯。②

第四种观点认为:1979年刑法第150条对抢劫罪的两款规定,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对第一款称为基本构成的抢劫罪,以是否抢到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而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标准。即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抢到财物,皆为既遂。③

该观点与第三种观点不同的是,否定了未取得财物而致人轻伤的为既遂。该观点也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理由是:此罪虽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我国刑法强调它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把它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而对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其主要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犯人身权利方面,则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均按既遂处理。

二、抢劫罪加重构成是否存在未遂

以上四种观点是长期以来对1979年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既遂标准的主要争议,并已形成通说。但随着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刑法第263条在基本构成的抢劫罪外,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作了具体化的修订,共列举了八种加重情形,这使得对于抢劫罪既遂标准的争论由此再度展开。对基本构成的抢劫罪以是否取得财物(不论数额多少)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此已达成共识;主要争论在于对后八种加重构成的情形,是否存在未遂意见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八种情形之一,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其主要理由是: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而不能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④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加重构成的犯罪,主要有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两大类。加重构成的特征,是出现了基本构成条款不能包括而为加重刑罚的条款所特别规定的严重结果或严重情节。这种严重结果和严重情节既是加重构成犯成立的要件,又是加重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无此结果或情节就谈不上加重构成犯的成立,而只属于基本构成犯。有此结果或情节就构成加重构成犯并齐备了基本要件。因此,加重构成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所以,我国刑法第263条后半段规定的八种情形,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无既遂与未遂之分。进一步说,不管基本构成中有无取得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都是符合齐备了加重构成要件,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第二种观点是肯定了抢劫罪加重构成存在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试想一下,行为人入户抢劫,既未取得财物,也未致人伤害,如果不肯定其有未完成形态,则应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很难做到罪刑相适应。并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存在未遂,这已基本达成共识。

虽然加重构成以具备加重情节为必备要件,但是在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可能未得逞,这种情节犯也成立未遂。例如,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而使用暴力手段,行为虽然致妇女重伤,但由于某种原因并没有奸淫妇女,这种情况下就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同样,抢劫中入户、持枪、数额巨大等情节都有未遂的情况。

根据刑法理论,我国目前通说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劫罪构成全部要件为标准。即如果具备了抢劫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为既遂,否则为未遂。具备加重构成的某一要件,并不等于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还要结合基本构成中的其他要件综合考虑。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类型:即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抢劫罪应为结果犯。⑤因此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一样,其法定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以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抢劫罪的犯罪结果又只能确定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该结果是否发生才能成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再者,肯定以财物取得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承认其加重构成存在未遂,不会轻纵罪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许多主张加重构成犯只有既遂而无未遂的一个原因是担心在符合加重构成的情况下成立未遂会轻纵罪犯。固然,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应该予以重罚;但即便是被害人有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并未取得财物,这同取得财物的加重情节相比,在危害程度上还是差别较大,仍然有必要实行区别对待,对之以未遂论也无可厚非。况且,对未遂犯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得减主义,法官完全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抢劫罪之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对于抢劫罪加重构成存在未遂这一观点中又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而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另一意见认为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都存在未遂。争论的焦点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对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不能一概而论。

如何看待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多数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或者认为,结果加重犯只表现一种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到今天已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未遂形态,即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犯。⑥张明楷教授也持此观点。⑦

就我国立法的情况看,应当承认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结果包括过失造成的重结果和故意造成的重结果。这是我们分析的基础。下面笔者就结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几种情况予以分析。

首先,从犯罪构成理论上看,由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重结果已发生,且行为人对此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罪过,此时构成结果加重犯成立。这里我们必须要注意,结果加重犯成立并不等于结果加重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不应仅从加重结果是否发生来看,而应就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整体分析。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说,取财是主要目的,财未取得,不能说是已得逞:从行为人客观上来说,虽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之一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未发生。综合以上两方面考虑,应该说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是不齐备的,以未遂论处更为妥当。如前面所说,强奸致人重伤案件中,被告人为图强奸,致人重伤,但其强奸行为终未完成,故成立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再说,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是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准,而造成了死伤结果时,以死伤结果是否发生为准,情节加重犯又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这就有理论标准不一贯的弊病。⑧

其次,未发生加重结果能否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中另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为过失,未发生加重结果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未遂,此为大家所公认。但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发生均为故意,未发生加重结果,是否能构成结果加重犯未遂,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认为,当行为人对重结果持故意心态时,不论其基本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只要未发生加重结果,即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国内不少学者持这种观点。例如以故意杀人为手段抢劫的,抢到财物但未将人杀死,对此应如何认定?有人认为,如果按照抢劫罪的基本犯处理,宽纵了犯罪分子。如果按照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又因未发生加重结果而有违背法理之嫌;如果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并罚,又与罪数理论不符。陈兴良、张明楷教授认为,这种情况应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而有人认为,上述情况成立牵连犯,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更为合理。⑨

2、否定说认为,不论基本犯罪是否既遂,只要未发生加重结果,既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更谈不上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笔者认为,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的发生为故意的情况下,但未发生加重结果,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理由如下:

1、从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上看,任何一个结果加重犯都包含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加重法定刑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都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缺一不可的要件。如果根本就没有加重结果的发生,那么势必缺少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一个构成要素,也就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更谈不上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2、根据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理论,我们不能说某种犯罪既是既遂又是未遂。倘若基本犯罪既遂,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未遂,这是不可思议的矛盾,也是与刑法的犯罪形态理论相矛盾的。

3、从刑法的立法精神上看,加重结果未发生时也不存在结果加重犯未遂。如果在基本犯罪既遂而加重结果没发生的情况下承认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并按结果加重犯的加重法定刑量刑,那么刑法第114条就形同虚设。因为放火罪、决水罪等这几个故意犯罪都可以视为该种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而直接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法定刑,根本没必要设置第114条的法定刑。

结论:抢劫罪应以财物取得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承认其加重构成存在未遂:未发生加重结果,基本犯未遂时存在抢劫罪的未遂;在对抢劫罪结果加重的发生为故意的情况下,但未发生加重结果,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纵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贯彻犯罪构成要件说,从分析抢劫罪的不同构成要件综合考虑解决,不但符合有关法律和法理,也为司法实践中正确确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提供了明确而一致的标准,便于司法的统一,并进而有助于量刑上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

①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21页。

②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2页。

③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7页。

④赵秉志著:《刑法各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页。

⑤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⑥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6页。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8)

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官素质考试等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试中不仅有专门的案例分析题,而且选择题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从所给的数个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正确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对在校生还是应试人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介绍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当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二)适用的对象不当

适用的对象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适用的对象发生错误。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适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证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强制措施。

(三)时间或日期不当

时间或日期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或日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连续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等等。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四)适用程序不当

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当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还作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34条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21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105条第3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12条第2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14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11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例如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外,不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侦查人员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六)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律师、辩护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司法机关不得限制或阻碍。这些权利主要有:刑诉法第96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第2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刑事诉讼法案例中找错时,还有一些窍门可以适当利用。一是从案例分析的分值中估计可能有几个错。如分值5分,一般就是5个错;分值8分,可能有4个错,每个错2分。当然也不是太绝对。二是多找错,不扣分。案例分析中的找错,不像多项选择,多找了要扣分。所以,在答题时,可以多找一些错,对那些似是而非的地方,先可以假定它是错的,即便不是错,也不会因多找了而扣分。

以上是我们对刑事案例分析的常用方法所作的介绍。应试人员还需要注意当前考试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即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的复合型试题,以考察应试人员对综合知识的掌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它表现为在同一个刑事案例中,既要求应试人员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作出认定,还要求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回答这类复合型试题时,基本上也还是以上所说的方法,只是需要更加灵活地使用。

OnAnalyzingCriminalCases

YangXinjingZhangJizheng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9)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二、介绍课题的目的、意义。即先说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研究课题,交代研究的价值。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三、介绍课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即文献综述,主要说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关于这个课题前人曾做过哪些方面的研究、解决了哪些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等。

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四、介绍本人研究的初步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突破的难点,预期的结果等。即说明自己的主攻方向是什么,研究中主要根据什么理论、采用什么方法、取得什么成果等。 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如何安排,怎样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五、说明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不仅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而且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六、列出参考文献。最后要列出所查阅的主要参考文献,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篇数以各校的规定为准。

七、听取导师评价。在导师的评价后,再作必要的修改与补充,经导师最后认可后,就进入研究阶段,而后便可着手论文的写作。

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题目: 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

姓名: 刘某某

导师: 李某某

专业: 法学

年级: XX级

时间: 20xx年10月22日

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新中国成立至今,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新月异。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严重冲突,而且更意味着社会化、文明化的挫败;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干扰了经济建设和发展,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品德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意义

其一,刑事法学领域:

(1)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新的思路。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内进行探讨。其中,犯罪学领域侧重于事前的社会预防和事中的治安预防;刑法学领域侧重于事后的刑罚预防。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规制,而犯罪预防内在手段的运用,即借助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展开分析,试图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2)冲破思辨研究一统天下的局面。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任何科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工具。犯罪是一“综合病症”,必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剖析。刑事法学并非书斋里的学问,其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辨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考察。本文拟通过实证调查、个别访谈的方法,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态势、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为犯罪预防的研究提供实证资料。

其二,政治学领域:本研究除了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外,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学价值。我国未成年人有3亿多,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影响国家的未来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预防对策,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持续进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2、实践意义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作系统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选择。我们要建设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犯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影响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和未来国民的素质,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本文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未成年人个人预防措施和社会治理对策。这些建议和对策,立足于我国实际,更加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保持高度重视。1979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委所写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为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为深入。尤其是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其数量递增,而年龄递减,这一态势引起理论界的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不断升温。经过学者们多年的努力,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成果显著,相继有多部著作出版和多篇文章发表。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研究视域狭窄。犯罪现象复杂多样,既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有关又与个人的生理、心理、生活方式等因素密不可分。因此,犯罪学研究必须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缺乏从众多的学科领域出发进行深入研究。

2、研究内容缺乏创新性,研究选题过于集中。笔者对近些年出版的未成年人犯罪著述和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进行统计发现,虽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很多,但论述内容相近,研究思路模式化。我们说,研究选题关注学术热点无可厚非,但应对同一问题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和研究,才能不断推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总的来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领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进行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虽然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犯罪预防问题有所涉及,但过于分散和零碎,缺乏全面、系统和深入地研究。

3、研究方法以思辨和论证为主,欠缺实证研究。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重思辨和论证而轻实证。康树华、周路、戴宜生等多位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这个问题。 理论研究的对象——犯罪现象是真实的客观存在,脱离了实践的研究无异于空中楼阁。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但毕竟是凤毛麟角,而非主流。

(三)研究目的

1、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全面解读,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方式。

2、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预防等问题的系统梳理,弥补犯罪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

3、通过对未成年犯罪预防问题进行全面考察,激发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进而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工作。

4、通过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现状的剖析,设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方案,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

(四)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河北省图书馆、中国期刊网查阅文献资料和购买图书资料等多种途径,为开题报告的撰写和论文的正式写作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其中,主要著作包括:

1、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2、冯云翔、娄鸿雁著:《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许邦银、张晶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4、姬素兰等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5、董新臣主编:《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西苑出版社20xx年版;

6、袁作喜、冯锐著:《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防治》,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7、王亚东、鲍遂献主编:《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8、康树华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9、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版;

10、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1、李春雷、靳高风著:《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2、冯树梁著:《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3、鞠青著:《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4、黄教珍、张停云著:《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和教育对策》,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5、莫洪宪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xx 年版;

16、[美]路易丝?谢利著:《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17、[意]龙勃罗梭著:《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18、沈壮海著:《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概论》,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xx年版;

19、《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导读》编委会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导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版;

20、苏宁著:《关注成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

21、鞠文灿主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问题与对策》,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22、陈永弟:《借鉴与参考——部分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掠影》,上海三联书店20xx年版。

主要期刊文章参考资料:

1、周运清、王培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个性结构与特征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xx年第1期;

2、张旭:《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种整合性教育预防体系的建构理路》,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第6期;

3、刘远山:《略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点及对策》,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4期;

4、席小华、秦卫平:《学校法制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xx年第5期;

5、钱晖元:《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原因及对策》,载《江淮法治》20xx年第10期;

6、王宇:《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预防》,载《公安研究》20xx年第9期;

7、狄小华:《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与防控》,载《江苏社会科学》20xx年第3期;

8、全哲洙:《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载《理论前沿》20xx年第14期;

9、任月勤:《试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个重要环节》,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

10、王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研讨会综述》,载《道德与文明》20xx年第4期;

11、罗志丹:《创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xx年第4期;

12、贾怀忠:《学校、家庭、社会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载《教育革新》20xx年第5期;

13、黄志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在实施》,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

二、论文结构框架(主要观点)

论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导言部分主要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意义、研究情况、本文的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之处等。

正文部分共四章: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第二节 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第三节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解析

第一节 犯罪原因概述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析评

第三节 思想道德建设与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章 当前我国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因素分析

第一节 社会

第二节 学校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个体

第四章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措施

第三节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结语部分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出发,理性地分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再次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呼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多策并举、多措并举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

三、论文写作安排(进程安排、待解决问题)

(一)写作进程安排:

20xx年7月——8月搜集资料,确定论文题目;

20xx年9月——10月中旬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开题报告;

20xx年11月中旬——20xx年2月下旬撰写毕业论文;

20xx年3月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毕业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10)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向成人化、智能化,犯罪类型也多种多样。这不仅影响着个人的发展、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将影响着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不断从犯罪心理角度研究分析犯罪动机,从发案特点寻求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探索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新路子。一、犯罪现状透视从近年来的调查情况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特点:1、团伙犯罪增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他们往往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结伙成帮、结帮成派,共同进行犯罪活动。2、暴力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偏轻,可塑性、模仿性都较强,犯罪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不顾一切,不计后果,仅凭一时冲动陷入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纵火等暴力型犯罪的泥坑而不能自拔。待到如梦初醒时,后悔晚矣!3、犯罪类型多样。与以往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涉足的类型也越来越广,除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一些新类型案件(如:绑架勒索、抢劫汽车、吸毒贩毒等)也有所涉足。4、犯罪年龄下降。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初犯年龄越来越小。二、犯罪心理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心理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好奇心理。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的能力差,辨别良莠的能力弱,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容易随心所欲,误入歧途。由于好奇心理引发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吸毒、色情暴力、网络等。2、逆反心理。从生理学的角度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逆反心理强烈时期,对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的一些不当做法不堪忍受,易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容易诱发逆反心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长教育不当,表现为过于严格、过于溺爱或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使孩子忍受不了;二是家长望子成龙心切,造成孩子因学习压力太大而进行反抗;三是学校过分追求升学率,只注重优等生的教育,而忽视差生的教育,容易使成绩差的学生自暴自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3、盲从心理。这主要表现在某些共同犯罪中,一部分未成年人完全是在主犯的教唆、诱导、胁迫下,盲目地跟从,在不知不觉中涉足犯罪。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则盲目效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结伙进行犯罪活动。如:潘某、王某和李某三个中学生在周末的上午,相邀一同到当地的一个刚发现的古墓群看热闹。结果,他们发现十几个村民正在哄抢古墓群挖掘工地上的文物,现场考古工作人员眼看刚出土的文物几乎被抢光,但束手无策。这时,潘某忽然产生了不抢白不抢的念头,随即招呼王某和李某将两只木箱打开,抢走了里面的十几件文物。潘某、王某和李某在古墓挖掘现场盲目从众,参与哄抢,其行为构成了聚众哄抢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追究。这是一起典型的由盲从心理引发的共同犯罪。4、攀比心理。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人贪慕虚荣,讲究排场,讲究吃穿,好逸恶劳,这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5、报复心理。未成年人心态不稳,控制力不强,报复情绪浓,受到一些委屈无法承受,遇到一些事情易生妒恨,继而进行报复犯罪,使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如:某校初三女生黄某学习名列前茅,且多才多艺,家长、老师均对她寄予厚望。后来,一度时期经常听见别人在她背后议论爸爸与林某(女)关系密切,后来她想方设法证实了此事。她又气又羞,觉得在学校抬不起头来,天天上课心不在焉,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经过几天思考,她决定报复。一天上午,她冲到林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浓硫酸泼洒到了林某的脸上,致林某容貌被毁,黄某也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处徒刑,一名优秀学生就此沦为囚徒。这个结果完全是由报复心理导致的,报复的代价真是太沉重了。三、预防犯罪对策针对种种不良心态,我们从挽救教育的角度出发去寻求对策,从预防减少犯罪的角度出发去寻找切入点,做到错误苗头早发现,不良心态早矫正,加强防范,减少犯罪。1、积极预防,正确引导。一些未成年人出现不良心态时,往往十分苦闷,常常会以吸烟、酗酒的方式来发泄,以旷课、离家出走的方式来排解。这就要求家长和老师从细微入手,仔细观察,能够在尽早发现苗头,及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正确引导,引导他们多学习社会知识、多参加社会活动,增长见识,增长才干,增强辨别是非、辨别良莠的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2、动之以情,克服逆反心理。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要加大感情投入,以情感之。学校对优等生和差生在教育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因一味追求升学率而歧视差生。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要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孩子不要过分进行“管、卡、压”,也不要过于溺爱,要理解他们,在生活上多关心他们,在情感上多与他们交流,把孩子当作 自己的朋友相处。另外,家长要对自己的孩子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要期望值过高,要定准位置,顺势发展。未成年人在学校能够得到老师们的关心,在家中能够受到父母的疼爱,相信他们定会克服逆反心理。3、释之以法,克服盲从心理。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偏轻,可塑性强,模仿性强,法律知识缺乏,很容易在他人的引诱下,在媒体的误导下走上犯罪道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认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适时组织未成年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运用贴近未成年人生活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使他们明白哪些行为是法律许可的,可以去做;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不可去做。从而引导他们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去除盲从心理。4、晓之以理,克服攀比心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一部分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出现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成了他们的追求,一些未成年人受其影响不把心思放在学习上,而是互相攀比,看谁穿得好,看谁吃得好,极大地影响他们的健康发展。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要不适时机地组织一些传统教育活动,给未成年人讲道理、谈理想、树信念,激发未成年人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热情。如:请革命前辈现身说法,回忆往日的峥嵘岁月、苦难历程,使未成年人懂得当今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组织到郊县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培养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组织济贫帮困活动,让他们了解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孩子们的疾苦。5、积极疏导,克服报复心理。遇事不够冷静、报复心理强是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的学校和家长要积极进行教育、疏导,教育未成年人不管遇到什么挫折,不管受到什么委屈,都要保持一个冷静的头脑,要克制自己,用理智去锁住报复的邪念,用理智地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避免报复犯罪。20xx年7月

上一篇: 高职学校劳动教育 下一篇: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