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工程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8 17:08:03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1)

成立由区长为指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改造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指挥部领导分工负责制,每名副指挥联系两个乡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包一个乡镇,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乡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指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指挥部,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党委书记是农村公路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宣传发动

做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必须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会议和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农村公路改造的意义。电视台、电台、报纸要开辟农村公路改造宣传专栏;广大宣传工作者要把农村公路改造的宣传鼓动工作,当作最近一个时期内的工作重点;区交通局、各乡镇要采取出动宣传车、文艺演出、张贴标语等形式,努力营造农村公路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农村公路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建设目标

到年,全区计划改造农村公路公里,新建改建大中桥座,基本实现所有行政村通硬化路。年全区必须完成.公里的改造任务,力争完成.公里,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实现三年规划建设目标。

四、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乡道和村道。村道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米,特殊路段路面宽度不低于.米,路基宽度一般不低于米;乡道路面宽度不低于米,路基宽度一般不低于米。

1、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线位、线形满足拟选技术标准下限指标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中乡道、村道原则上采用四级以上标准。个别村庄规模较小、路基条件较差的村道,可以采用四级以下标准。

2、路面结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对路面做硬化处理。路面结构应遵循强基薄面的原则,基层宜采用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二灰稳定土、填隙碎石、手摆片石等结构形式,推荐使用水泥稳定类基层。

面层采用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沥青贯入、水泥混凝土。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采用沥青贯入式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村(街)道推荐使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3、桥涵。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中的大、中桥宽度一般不低于米,个别村道上的桥涵宽度不低于米。大中桥设计荷载乡道采用承载汽一、挂—标准,村道采取汽—、挂—。个别主要村(街)道应采用乡道大中桥设计荷载。

4、路基。路基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设计施工,既要保证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路基压实度不低于%。

5、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降低造价的原则选择材料。

五、项目管理

农村公路改造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实行分类管理。里程在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大桥和区道上的中桥为重要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改造项目。

1、设计审批。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区交通局审核把关后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必须有路线纵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结构图,由区交通局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区交通局审批。

路基、小桥涵配套等工程由乡镇政府按设计标准负责施工,经区交通局初验合格后,安排路面工程改造计划。区交通局要根据农村公路改造规划,对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建立完善的项目登记制度和项目资料卡。

2、招投标与市场管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录用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公路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农村公路改造建设市场。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加强合同管理,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副本在双方签订生效后日内报区交通局备案,区交通局负责监督实施。

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认真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实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开工报告先由区交通局审核,再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区交通局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严禁非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规定以及不能全面履行建设合同的单位,由业主监督整改,交通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令其退出,三年内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3、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完善施工图表、工程决算、工程总结、自检资料、技术档案等资料,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组织初验,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村道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

区交通局负责对工程量(公路里程、桥梁长度及宽度)进行实地核实,按核实的实际工程总量计算各乡镇的补助资金总额。

4、项目业主。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承担项目业主责任。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区交通局的指导和监督。

六、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均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区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乡镇委派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区交通局要成立质量监理组,负责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作依据。

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抽调主要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负责监理工作。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指定几名一般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有条件的乡镇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公安、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根据区域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为农村公路用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一)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范围内;

(二)无边沟路段公路两侧路肩外缘3米范围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沥青或水泥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堆积物,无病害,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二)路基宽度标准、线形清晰,路肩顺直、平整、无堆积物,边坡稳定饱满、无取土现象,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完好,边沟顺畅;

(三)桥涵配套和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四)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符合规定;

(五)公路沿线两侧合理绿化,且抚育管理及时、生长良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条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县道交通受阻,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因自然灾害造成乡道、村道交通中断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抢修。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上报灾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对所管辖农村公路实施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每年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不足部分在其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市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将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资金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发放和下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时,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成立综合性管护队伍,以农村公路管养为主,同时做好绿化养护、农村生活垃圾、沟河保洁等工作,并协助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路政执法。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需要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开设平交道口,架设电杆、铁塔、变压器,埋设管线、电缆等永久性设施或设立其他非公路标志的,应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或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经镇政府、*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三条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3)

第二条四区列入市级财政补助投资的县道、乡道、重要村道及附属大中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区镇为主、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四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监督、指导与考核;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并对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监督与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确定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以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基础,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乡、后村道”的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制定。

第六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每年年初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建议计划,经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实施。

第七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统计范围,并纳入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

(二)按照设计年限,已进入养护大中修周期;

(三)项目路线实施长度不少于1公里;

(四)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凡是到5月底仍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预期到10月底不能完工的项目,应取消该项目年度计划,并核减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上应按年度计划当年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资金按照“省市补助、区镇配套、积极筹措、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四区应承担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下达。对已经拨付补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凡是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重大质量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进行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的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中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修工程项目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型以上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对原设计进行适当变更的,应按照原设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或人员应依据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项目公示牌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和作业车辆上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应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大中修工程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乡道及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4)

(一)农村公路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规划管理。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总体部署,围绕城镇化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县县畅、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完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二)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纳入市级以上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于计划批复的实施期内开工建设。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县道和乡道及农村公路骨架网道路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二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8.5米,路面宽度平原区不低于7.5米、山区不低于7米;三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村道的建设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具有干线功能或通客车的村级公路,有条件的可适当加宽。

农村公路要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设置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县道、乡道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五)县道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法人为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道建设项目法人由县、乡政府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能力确定法人。村道建设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当。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多项目合并招标。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根据定额、物价合理确定标价,严禁招标人为减少投资盲目压价或投标人盲目压价恶性竞标。招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

(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注重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模式,县道、乡道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重点突出、控制有效、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机制。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完善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载体,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抓手,做到“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农村公路要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技术状态良好。

县、乡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或硬化1米)、村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或硬化0.5米)。山区道路的临崖、临水、急弯、路侧险要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驶安全。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其中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议)计划,要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养护站为管养单元的运作机制。重要县道和乡(镇)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一般由各村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完成。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保洁考核机制,激励各养护单位(个人)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县道的绿化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及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点治理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突出问题。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三)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同时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四、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在积极争取和切实用好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应逐年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市财政安排不低于市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安排不低于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确保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公路沿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由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5)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办发〔2020〕48号)、《苏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2021〕8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深入落实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以完善管养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建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协同、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县道和乡村道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6%和5%,县道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98%,乡村道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90%,农村公路四、五类桥梁动态清零,安全隐患治理率100%。农村公路上的公交站(亭)、公交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基本到位。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持续向好,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治理体系全面完善,形成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和高质量发展格局。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乡村振兴”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镇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按照江苏省、苏州市相关规定明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分工,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完善农村公路支持政策和资金保障机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履职尽责。大力推行市、镇、村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市委编办牵头指导相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完善各部门、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市交运局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加强市级资金统筹,筹集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

(二)落实管理养护职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乡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各镇(区、街道)结合“三整合”改革,落实乡村道路政管理属地职责,明确乡村道审批管理服务执法等相关职能。各镇(区、街道)应建立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目标,将乡村道管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重点做好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相关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三)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各镇(区、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推行养护信息公开制度,将群众满意度纳入农村公路考评体系。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四、全面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保障日常养护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市级、各镇(区)财政事权,县道日常养护由市交运局负责,日常养护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筹集,具体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城区城市管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太政发〔2020〕80号)执行。市财政(含江苏省、苏州市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每公里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2020年水平,标准如下:县道每年每公里6.8万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5万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万元。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用于日常养护不得低于乡道每年每公里4.5万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万元。各镇(区)应不断加大管理养护力度,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时到位。(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

(二)加大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类型包括预防性养护工程、修复性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返还地方的原“五小”养路费基数、2015年下划地方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支出基数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县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乡村道养护工程资金由镇(区)承担。各镇(区)要对照养护标准和发展目标加大养护工程投入。(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

(三)合理安排奖补经费。市财政根据乡村道路养护不同时期发展目标适当安排奖补经费。(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

(四)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市、镇(区)两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或相关投资挂钩,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财政、各镇(区)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公共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审计局)

(五)创新发展投融资机制。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在农村公路品牌创建基础上,实施“金仓丝路”品牌提升计划,大力推行“农村公路+”发展模式,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促进农村公路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深入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完善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鼓励养护企业购买通用型、小型化养护机械,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交运局)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交运局、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联合市公安局、应急局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及时完善,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限载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临水临崖道路护栏等设施。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与安防项目的有机结合,提升科技治安水平。推广使用主动发光标志,道路交叉口智能管理系统,提升农村公路本质安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信用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领域采用履约考核。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发改委、公安局、交运局、应急局)

(三)完善技术指导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标准规范,推动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绿色发展。完善农村公路路况、桥梁及养护质量等检测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运用。(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交运局)

(四)加快治理能力建设。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完善路政管理体系,优化路政执法管理方式和组织架构。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保障制度,提高管理养护人员工作技能水平。各镇(区、街道)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的重要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各镇(区、街道)应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力争实现各镇(区、街道)美丽农村路全覆盖。完善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积极防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风险。(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

(五)提升管养信息化水平。完善智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网一平台”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率。对农村公路重要点位进行监控加密,依托集成指挥平台,合理共享监控数据。加快推动农村公路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进智能感知、5G通信、高精度定位和卫星遥感等技术在农村公路工程和路网管理中的应用,开展现代化数字农路基础设施建设,释放数字技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公安局、交运局、联动中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同步部署落实。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每年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高质量目标考核序列,考核分数与镇(区、街道)绩效挂钩。各镇(区、街道)应建立管理养护工作目标,将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乡村道路况水平等达到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市交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和评估,采用不定期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乡村道日常养护市级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7)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0-0047-01

近年来,各界人士都对加快农村道路建设达成了共识,各省提出了适合自身发展现状的农村道路建设规划目标。在这种大好的发展机遇下,各级地方政府切实体会到道路建设给地方经济带来的益处,也积极地配合各方抓好农村道路建设工作。但由于我国农村道路建设的质量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施工质量问题较多,为提高农村道路建设的质量,笔者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经验谈谈对农村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一些认识。

一、农村道路建设常见质量问题

1.违章建设情况严重。农村道路严重出现“三边”工程,手续不完备便匆匆上马,违反了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此种情况乡(镇)村公路均普遍存在,而村级公路尤其突出。

2.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对于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资金,一般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划拨一定的配套资金再加上地方政府自身筹措来构成的。交通主管部门所划拨的款项往往都全部计划用于道路的路面硬化,而道路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这些资金显然是不够完成整个道路建设工程的,但由于各地反政府的经济基础差异较大,对于经济基础较差的区域其自筹资金困难较大,往往造成较大的资金缺口,资金落实困难是影响道路建设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3.管养机制不完善。农村道路建成后,未列养的公路失养严重,路况特别容易出现病害。既给国家造成损失,又给人民群众带来不便,有的虽然按照《公路法》规定实现了乡道乡管,可村道没有明确具体管养单位。有的县乡公路延伸公路建好了,入册手续也办了,但因未列入省厅补贴公路里程,市、县部门没有养护经费,也是造成各种病害的原因之一。

4.水泥砼路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施工质量差,砼拌和不均匀,振捣不实,产生蜂窝,埋下病害隐患。水泥砼路面板厚达不到设计厚度,水泥砼标号低,调查发现水泥路面中间部分明显比两边薄,未能达到设计厚度要求,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砼路面出现纵、横、斜交叉裂缝,甚至断裂、破碎、沉陷的严重病害,病害较轻的也出现露滑、错台、网裂、脱皮等现象。

5.农村道路路基存在主要问题。由于农村道路建设工程往往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施工不规范。还有对于农村道路拓宽工程中,没有按照规范严格处理新旧路基的沉降差问题。新路基填筑时较为粗糙,与旧的路基接茬处应该挖掘成台阶状的被省略,容易导致路面受到车辆荷载作用时的造成不均匀沉降而被拉裂。此外,还会有当路面与路基同宽时排水设施被省略而使得雨水天气时,道路被水浸泡,影响道路使用寿命。

二、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1.质量意识淡薄。某些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于道路质量的管理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不按照相关的建设项目程序办理,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容易造成成本控制不当或技术标准过低导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质量不符要求。

2.技术力量缺乏。农村道路建设涉及面广,但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少,无法正常给予乡(镇)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导,造成建设单位乡(镇)村不懂得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施工组织和业务管理,不懂工程技术的要求,因而难以发现问题,也无法进行纠正处理。

3.施工单位不规范。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往往不具有公路施工资质,而是由某些建筑包工头以较低的价格承包下来,但设备不齐全,施工人员技术力量不够,而很难保证农村道路建设质量达到相关的要求。

4.低价中标。由于合同价偏低,某些施工单位则趁此偷工减料,常以减少水泥、石料用量和在路中间加厚松散垫层减少砼路面层厚度,从而减少材料成本的投入等手段谋取利润,因此,出现水泥路面标号不够,或砼路面两边厚而中间薄的质量问题。

5.没有实行监理制。对工程施工没有实行监理制,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主要原因之一。

三、农村道路建设质量管理对策分析

1.增强思想认识和质量意识。今后农村道路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因此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当前农村道路建设所暴露的问题,有建设单位乡(镇)村的责任,也有施工单位的责任,若不及早纠正,其危害是严重的。

2.加强前期工作管理和规划调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程序进行。严格把关施工图的设计过程,并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来确定承包方,在项目实施阶段还应该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的监督与各工序的竣工验收工作。道路建设网络的规划应该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方针,并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而不得随意变更,更需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3.建议政府制定政策和配套资金,确保实施。各级地方政府每年应保证一定比例的财政投入,为农村道路建设发展起推进促进作用,并充分管好、用好农村道路专项建设资金,并落实好配套资金。鼓励并利用集资、贷款、筹款等多种形式修建公路。真正搞好民工建勤,制定倾斜投资政策,对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取料等给予优惠政策。

4.加强施工单位的选定与管理。建议乡(镇)村今后修建公路,必须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由上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共同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资质、资历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参与工程招标,不执行招标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不给予补助,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理。

5.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建养职责制度。农村道路网络由于其区域较为分散,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有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县级公路干线的建管养工作,而乡镇则负责其所在区域内的道路的建管养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不同的情况组织正常性、流动性和季节性的养护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道路的使用寿命。

四、结语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10)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际间公路;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和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公路用地、桥梁、涵洞及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科学养管,统分结合,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县、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交通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六条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的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路政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村道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环境保障和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工作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

一、乡(镇)公路管理所的具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乡(镇)乡级、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和管理工作。

(二)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三)组织群众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四)在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乡(镇)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该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直接负责人,应按“一事一议”的政策,具体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严格执行合同化管理,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农村公路养护落到实处,各行政村要成立养护管理小组,在乡(镇)农管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本村境内的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

(二)协助区、乡(镇)两级搞好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三)做好本村公路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四)负责本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确保工程及公路设施不受侵害。

第八条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领导,具体实施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水毁抢修等工作,负责检查考核日常养护,按承包合同计量支付资金,做好路政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目标和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原则,保持路面坚实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为全区农村公路创造一个畅、新、洁、绿、美的文明交通环境。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分别是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区农村公路路面结构不同,行车量大小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县、乡、村公路养护要采取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不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开创区、乡、村三级养护新局面。

(一)县、乡级公路养护实行多元化管理、路基养护社会化、路面养护专业化。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养护中心签订养护合同,养护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养护管理工作,分段组建养护工区,落实养护责任人履行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职责,以合同协议为管理进行养护生产管理,包养到人。

(二)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人,有条件的村应面向全体村民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经济条件差的村应采取季节性、轮换性形式进行养护,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招投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要在年度开始前确立下来,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养护中心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市监管、区考核、乡管理、村负责,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和农民合同日常领养相结合的养护生产管理机制。

(二)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及改造工程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些交通量较大的县、乡公路每年要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年度改造计划,同时对危桥险涵进行治理,农村公路改造需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实,县、乡公路的路面养护工程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工程有计划、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养护工程质量、大中修工程、改造工程、水毁恢复工程等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以上。

第十三条为充分调动养路工的积极性,各乡(镇)及村委会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对全区的公路养护资金拨付使用和公路养护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资金的拨付要与公路养护的好路率、综合值挂勾。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所管辖的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使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真正有行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检查村委会的养护生产行为,做好考核考评工作;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与村民个体或村民小组签订养护承包合同,监督、检查村民领养人的养护生产工作,及时兑付工资。严格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花钱不养路、出勤不出力,未完成养护目标任务,养护质量较差,排名末位的乡(镇)、村承包人,将酌情扣减养护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对导致公路失养,造成公路严重损坏,降低使用年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乡(镇)农管所、区养护中心应及时做好养护内业资料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和规划养护内业资料整理,特别是要规范日常巡查、检查工作记录,坚持按规定频率考核考评,做好日常养护作业痕迹化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要做为一项公路管理部门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严格执行部颁标准。

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造成村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村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桥梁养护管理: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三)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五)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六)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修理;

(七)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淘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路政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陕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负责县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制定本区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对乡(镇)农管所路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兑现村道养护费,落实乡(镇)农管所与村委会签订爱路护路公约,并检查、考核具体实施情况,总结本区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乡(镇)农管所及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村道路产路权及公路附属设施,及时上报路政管理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要求,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车辆驶入超出公路工程设计标准的农村公路。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电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十)建造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县级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乡级公路两侧不少于5米,村级公路原则上两侧不少于5米,特殊路段两侧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一条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事案由区路政大队负责,县、乡级公路由区路政大队直接查处。村级公路参照农村公路县、乡道路政许可程序、手续、资料等在区路政大队指导下办理,路段承包人和村委会路政协管员或村民代表参与协助。路段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所承包路段的各种路障,制止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重大事案及时上报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所或区路政大队。保障路产完好,公路安全畅通。各村民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乡规民约,提高村民爱路护路意识,规范村民行为,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为农村公路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区路政大队及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专职路政人员必须经省公路局组织培训、着装、持证上岗;路政协管员须经路政大队培训发证。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循私情。对循私枉法者,按有关法规处理。农村公路应建立健全路产档案,县、乡级公路路产档案由区路政大队负责,村级公路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路政大队监督指导。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县、乡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1、国家和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区财政安排的财政养护资金;

(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

1、区下拨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村民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3、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4、其它可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领导、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一)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公路养护管理规定标准编制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安排;区财政按季度将公路养护资金下拨至区交通主管部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拨至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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