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09 23:35:16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1)

坚持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阳光形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治不正之风,确保权为民所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促进社会和谐。

主要内容

通过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要使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阳光形象”。

(一)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建立政务、村务、办事公开“三公开”长效机制,规范政务、村务公开内容。在乡政府和村委会设立阳光计生平台,悬挂人口计生政务公开栏,通过计生咨询、政务公开栏、宣传品等途径,增加计生工作透明度,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实现“阳光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防治不正之风。

(二)以“双评活动”推动“阳光服务”。在村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通过问卷调查、群众座谈、民生面对面等方式推动计生服务管理、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体现服务承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升全乡人口计生整体工作水平。在村深入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确保流动人口在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服务。深入开展阳光计生志愿者服务,充分发挥村自管小组长、计生专干、党员的积极性,组成阳光计生志愿者服务队,在计划生育国策宣传、流动人口管理、信息收集、药具发放等方面开展服务。建立阳光计生“一站式”服务,精简办证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实行全免费办理。

(三)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乡计生办向社会公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完善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增强监督维权实效;建立协会会员评估人口计生工作制度;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重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制度,逐步形成长效监督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以典型示范塑造“阳光形象”。扎实推进形象展示工程,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把计生办打造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阳光团队。全面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服务站外观形象和标志,加快更新和添置服务设备,开展乡服务站示范站建设。结合村科学布置项目,培养、树立一批看得见、学得会、推得开的阳光计生行动典型,以带动整体水平的提高。

工作步骤

“阳光计生行动”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科学态度统筹推进,不断深化;必须始终坚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实惠。

(一)方案制定阶段,制定规范实施方案,并在村宣传动员、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阳光计生行动”。

(二)全面启动阶段,在试点村按照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内容和标准,全面开展工作。

(三)规范完善阶段,在村和其他乡镇查找问题,找出差距,及时纠正完善,对村开展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完善。

(四)考核评估阶段。要把“阳光计生行动”情况纳入村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总结阳光计生行动的开展情况。

工作要求

“阳光计生行动”,是人口计生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2)

认真落实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制订出详细的“五五普法”实施规划。要采取脱产学习、集中培训和业余自学等各种形式,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素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形式,普及宣传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促进育龄群众树立守法生育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全面落实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

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要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并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如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市要开展执法情况自查,省上将警告碍了进行勘查。要进一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良好的形象和行风。

三、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要求,今年要将便民维权活动全面推开。因此,各市要总结去年两个试点县(市、区)的经验,按照去年省上下达的方案,及早动手,认真部署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市、县、乡人口计生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维权热线电话,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和投诉的渠道,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四、搞好《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现行省《条例》是200年9月省人大修订通过的,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已将《条例》修订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待修订稿成熟后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省人口计生委将《条例》修订列为全委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领导班子抽调专人负责组织起草、调研并召开研讨会。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也要积极配合调研工作,并建言献策,参与省上组织的有关研讨活动,共同推动搞好《条例》的修订正作。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和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今年,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继续指导基层稳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各地要总结前几年试点经验,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制订并完善自治章程和兑现相关的优惠政策上,要坚决杜绝乱设罚款、收保证金等违反法规的行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六、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对当前全省及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建议和意见,撰写研究报告。充分发挥人口学会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组织专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

七、搞好党委、政府换届过程中提拔任用干部的计划生育鉴定工作。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3)

进一步加强基层计生协组织网络建设,按照《市村级计生协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配好村级计生协干部,做到有活动场所、有服务目的、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有活动设施,抓好“五有、四好”基层协会创建活动。继续加强和完善集镇、社区、各类企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生协组织建设,特别要注重在农村流出人口相对集中务工的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流出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与国有大型企业和规模企业、工业园区计生协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计生协组织建设,积极打造计生协会进园区,探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工作运行机制。

二、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实施生育援助和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活动

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是中国计生协关于组织职能定位和发展战略选择的重大决策,得到、中央文明委、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支持和参与。今年市区计生协全面实施生育关怀——生育援助行动,各村(居)计生协要从本村(居)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育援助、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和青春健康教育社区行试点工作,并要在生育关怀行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形成各自的品牌。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实施意见》中所明确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帮助解决农村二女户家庭和城乡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生育、节育风险和再生育障碍以及养老等方面的问题为目的。充分发挥林业、农业、卫生、教育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现代化农业机械配备、生育援助、健康教育等方面中,优先优惠计生家庭,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解忧济困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做好两个计生保险、中考加分等工作

各村(居)计生协要积极主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制度。按照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考核方案的规定,克服困难,重点抓好农村独女、二女户结扎补充养老保险和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0-6周岁爱心保险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兑现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三免四减半”医疗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加分优惠加分工作。

四、充分发挥计生协维权作用

各村(居)计生协要按照《市村级计生协工作规范》的要求,重点抓好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设立咨询投诉电话或维权点,通过受理群众的投诉和咨询,协调妇联、司法等有关部门,对弃婴、家庭暴力、女孩辍学、歧视独女户、二女户家庭等行为进行干预。加强与群众的沟通,改善干群关系,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维权职能,切实有效地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着力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全面开展群众自治先进示范村(居)活动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4)

有关妇女的工作计划范文参考一

一、突出学习宣传,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

1、深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学习宣传。抓住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20周年的重要契机,通过巡展、巡讲等活动,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党校干部教育主体班培训课程,纳入主流媒体宣传,纳入文化建设和道德教育体系,推动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2、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丰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内涵,广泛开展“最美家庭”、“书香家庭”、“两型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整合“魅力女性课堂”、“衡州有好女”、“雁城女性网”等舆论阵地,讲好妇女故事,培树妇女典型,弘扬家庭文明新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持续开展“美丽衡阳巾帼同行”主题活动和“学雷锋”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壮大巾帼志愿者服务队伍,构建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志愿服务文化,推动社区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日常化、长效化。

3、深化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加强与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重点督查、认真解决我市“xx”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我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全面达标,通过自述自评、对照互评、综合考评等方式,做好“xx”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终期评估工作。召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实际,筹备编制20xx年衡阳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推动规划实施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二、突出项目建设,推动妇女儿童工作求实务实

1、做实妇女儿童公共服务项目。按照“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工作定位,将涉及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设计成项目,主动对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争取政策支持,推动家庭服务、妇女维权、妇女创业就业等民生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通过合作、购买、指导等方式联合更多社会组织形成承接合力,共同为家庭服务、为妇女儿童服务。

2、做实妇女儿童民生实事项目。以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为平台,以“春蕾计划”、“心希望计划”、“留守儿童之家”、“玫瑰书屋”等公益服务项目为载体,深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年内,每个县市区建好12个示范“留守儿童之家”。继续做好妇女“两癌”普查和“两癌”贫困母亲救助项目,重点推动解决好贫困、病残、流动留守、失庭等弱势和特殊妇女儿童群体的实际困难。

3、做实妇女创业就业项目。进一步用好支持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资金和项目,协调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统筹抓好女大学生、城镇就业困难妇女、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加大对城乡妇女的就业培训力度,重点开展清洁、烹饪、育婴等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育婴师、营养师、月嫂、管家等家政服务专业人才。与高校联合开展创业导师点亮出彩人生、“创业开启玫瑰人生”女企业家进高校、“丽人有约走进企业”企业互访等活动,带动和帮助更多妇女创业就业。

三、突出依法维权,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注重节点维权。抓住“三八”、“6.26”、“12.1”等重要节点,深入农村、社区,积极开展适合妇女和家庭特点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妇女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

2、注重源头维权。以法治思维扎实做好信访维权工作,积极做好维权咨询指导、心理情绪疏导、婚姻关系调节、邻里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督查我市《家庭暴力处置办法》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大对受家暴妇女的司法保护力度,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3、注重基层维权。建立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和社区妇女维权服务站,推进妇女公益法律援助、完善维权联席会议协调机构,着力解决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突出强基固本,推动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

1、强化“妇女之家”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妇建服务党建,重点推动“妇女之家”示范创建,强化宣传教育、权益维护、家庭服务、文化娱乐等功能,让基层妇女工作在“家”中落地。将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纳入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整体规划,实现平台共建、资源共享。

2、强化妇联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五个建设”的要求,从严加强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妇联干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岗位交流的力度,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开展市县两级妇联干部心理咨询师考证培训,举办女干部和妇联干部培训班,提高妇联干部履职服务能力。

3、强化作风建设。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切实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继续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妇女理论和妇情民意的调查研究,每年为妇女儿童解决12个突出问题,切实把建设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妇女的工作计划范文参考二

一、以发展为主题,引领城乡妇女全面参与经济建设

实施“双学双比”xx规划、“巾帼科技致富百千万工程”,引领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和谐发展。

1、以教育培训为基础,培育新型女农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为目标,重点实施“巾帼科技培训‘21111’工程”,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一是要积极向省、市争取培训项目,按照要求实施项目。二是要明确培训目标,针对性的开展各类科技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培训。三是充分发挥妇女科技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示范村、示范基地的培植。今年全区要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培训农村妇女5000名。

2、以扶贫开发为重点,继续实施巾帼扶贫行动一是继续向有关部门争取扶贫贴息贷款和发展资金,并用好用活用足,实现信贷资金成效的化,引导妇女诚信守法,开展“小额信贷诚信户”评选活动。二是探索开展区“双学双比”各成员单位通过项目扶持妇女发展。三是继续通过科技、信息、结对等途径,扩大帮扶范围,提高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贫困妇女走科技推动、资金流动、示范带动、多方联动的脱贫致富新路子。

3、以民办、民管、民有为原则,发展农村妇女合作经济组织巩固和深化“妇代会+协会”成果,引导女能手牵头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专业协会的带动和女能手的示范,提高农村妇女组织化程度,同时培养女能手担任妇女干部,带动更多的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继续鼓励基层妇女干部带头领办、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扶持女能手、女科技示范户把产业做大做强,大力推广“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广订单农业,增加农村妇女收入。

4、积极开展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引导妇女发展“巾帼生态庭院经济”,参与普及农村沼气,发展清洁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巾帼生态庭院建设”工程,与农业、林业部门联合开展“巾帼生态庭院”示范村、户的评选活动,主动融入“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和“沼气进万家”活动。

5、继续抓好妇女就业创业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维权能力,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介、就业指导、创业帮扶等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女劳动力向非农企业和城镇合理转移,力争完成1000名农村富余女劳动力的转移任务。主动融入“6•18”等重大经贸活动,为女企业家、女科技人员搭建合作发展平台。成立女企业家联谊会,发挥女企业家作用,为下岗女工提供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妇女就业。以创建“巾帼文明岗”“巾帼文明社区”为载体,鼓励广大职业女性岗位建功、岗位成才。

二、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关注女性群体的发展权,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社会利益和谐。维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1、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妇女群众法律知识积极参与“五五”普法活动,结合“三八”维权周和重大节日,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宣传,预防和减少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巾帼法律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她们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

2、建立维权机制,构筑社会化维权平台建立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机制,发挥好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女干部等的作用,力争源头维权。建立健全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完善维权三项制度,努力提高妇女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建立健全妇女群众矛盾调处机制,加强信访工作,协助党和政府做好疏导情绪、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

3、深化“平安家庭”创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继续做好“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对创建工作进行再宣传、再发动、再探索,建立示范带动机制,发动示范户对“问题”家庭结对帮带。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和提升创建活动,拓宽创建面,力争创建面达到90%以上,表彰一批“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中的各类先进。

4、实施“两纲”项目,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以落实中期督导精神为契机,完善妇儿工委办工作制度。加强与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做好年度重点监测指标的统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两纲”重难点项目的实施工作,面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孕前保健知识,重点做好我区农村已婚准备生育妇女的孕前保健服务,降低可预防的出生缺陷,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和谐文化建设

通过开展家庭助廉、平安家庭、四在农家、绿色家园等活动,在全区妇女中营造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提高全区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

1、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广泛宣传教育活动在农村,对妇女进行政策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教育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教育,充分调动妇女和家庭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农村妇女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积极参加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在城镇,对妇女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教育、职业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妇女儿童,用妇女典型的榜样力量引领妇女儿童。计划在“三八”期间开展大型纪念表彰会,倡导领导干部配偶争当“廉内助”。

2、立足家庭,营造风正气顺的和谐环境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廉洁家庭、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学习型家庭、节能型家庭等创建活动。引导广大家庭树立“以德治家、以爱暖家、以学兴家、以廉守家”的和谐家庭建设理念,立足家庭和谐,带动社区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要倡导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增强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和谐共处的文明家庭模式;要营造一个人人讲美德,家家促和谐的良好氛围。

3、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开展“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促进两代人共同成长。进一步深化“春蕾”助学行动,做好“春蕾”女童的跟踪管理服务。继续向省工贸学校等推荐“春蕾”生和低保家庭的贫困女生。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系列活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研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

有关妇女的工作计划范文参考三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xx大精神,把妇女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xx大精神上来,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一步明确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妇联工作重点,带领广大妇女积极提高发展经济的能力。

1、充分发挥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认真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加大新农村建设,重点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妇女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不断激发她们参与推动经济发展的创造活力。

2、努力促进妇女创业成才。深入推进妇女“巾帼建功”活动,与劳动保障所配合为妇女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发展帮助困难妇女儿童的公益事业,引导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科学有效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妇女增强公民意识、强化公民责任,提高妇女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能力,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各个领域中真正得到落实。

4、继续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禁毒、防邪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加强未成年人工作。深入开展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着力实施家庭教育与性别平等,推广科学家庭教育指导,建设高素质的家庭教育队伍。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5)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 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 3,《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 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 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 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 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 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10,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 11、地方性法规 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 13,提高人口素质 14,改善人口结构 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 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 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有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18。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本法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1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有效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3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5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四)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本法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征收体制、缴纳方式等,符合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

(六)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章。法律责任追究的类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对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注释:

1至今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名称为《计划生育条例》的地方性法规,2个自治区政府(新疆、西藏自治区)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政府规章。

2 1988年,世界环境与委员会首次提出可持续性发展的概念,它要求的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提出:“可持续性发展作为确保当今和后世所有人公平享受福祉的手段,要求充分认识到和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使它们协调一致求得互动平衡。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使所有人民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无法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推行适当的政策,包括与人口有关的政策,以便满足当代的需要而又不后代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

3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

4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年《宪法》第53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在我国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婚姻法》第2条、第6条、第16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26条、35条、42条、46条、47条、50条,《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收养法》第3条、8条、19条,《母婴保健法》第4条、32条、33条、3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刑法》第280条、335条、336条、382条、384条、385条、387条、388条、397条、402条都涉及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项。

5 同前注1

6 如坚持以“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即以宣传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7 具体指“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8 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统计,在形成送审稿之前曾有过12次讨论稿。第一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幸福家庭发展法》,第二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家庭发展法》,第三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生育法》,自第四讨论稿开始,法律的名称就确定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 这部法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0 该法第2条1款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1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

12同前注3。

13 这里的人口数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规模的量的规定性。影响人口数量变化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出生和死亡的变动,二是由人口迁出和迁入引起的迁移变动。

14 人口素质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的质的规定性,亦称人口质量。一般指人口总体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及思想道德素质,它反映了人口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

15所谓人口结构是指按照人口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理等特征把人口划分成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亦称人口构成。人口结构一般可归为三大类:自然结构、地域结构、社会结构。人口自然结构是根据人口的自然特征划分的,主要包括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人口地域结构是根据人口居住的地区而划分的,包括人口的城乡结构、人口的行政地区构成等。人口社会构成是按人口的社会标志和经济标志划分的,主要包括人口的阶级构成、民族构成、宗教构成、职业构成、部门构成、文化教育构成等。人口结构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6)

推动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行政、法律、社会工作等多种渠道,解决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女童受侵害等妇女维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公安机关加大力度打击性侵女童、虐童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继续做好“守护天使关注成长—家长保护未成年女孩人身权知识”公益讲座行动,增强未成年女孩家长的保护意识。不断推进留守妇女互助、流动妇女和外来女工的维权工作。

二、综合资源,继续做好“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

在“三八”维权周期间,围绕“倾听妇女心声,关护妇女权益”的主题,继续开展妇联主席热线接听日活动,活动安排在20xx年3月7日,统一安排,省、市、县三级联动。维权周期间,各级妇联要综合社会资源,积极推动当地解决一批妇女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组织举行一系列大型妇女维权活动,镇(街)以上妇联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一场以上户外维权宣传和服务活动。市妇联拟联合有关部门于3月6日、9日分别在台山市、蓬江区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户外宣传咨询活动。

三、做好妇女普法宣传工作

各级妇女组织要继续依托“6.1”、“6.26”、“11.25”、“12.1”、“12.4”等重要纪念日,利用好电视、网络、平面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短信等传播手段,运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 载体平台, 发挥社团作用,创新宣传手段,面向社会大众、面向家庭开展法律、反家暴、禁毒、反邪、防拐卖、防艾滋病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市妇联及三个维权分站将开展户外宣传及讲座16场次。

四、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江门的部署要求,按照“平安细胞”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以“家庭零暴力幸福千万家”项目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载体,推动普法宣传、文化科学、道德教育、安全知识、帮扶帮教进家庭,着力提高家庭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防欺诈、防艾滋的能力,努力实现家庭无毒品、无、无纠纷、无邪教、无暴力、无犯罪,加大力度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探索、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市妇联拟培育一支“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宣传队,时机成熟后将到基层开展巡回宣传。发挥基层妇女“四禁”组织跟踪帮教的作用,做好参加全省妇女“四禁”组织工作会议的准备。同时,配合省做好对各市、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五、不断提升维权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基层维权工作网络建设。各级妇联组织要定期到镇(街)、村(居)妇女维权站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基层妇女维权站的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与综治信访三级平台的合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接受省对三年来基层妇联依托综治信访三级平台开展妇女维权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调研。要充分利用“妇女之家”的网络开展维权工作,组织“妇女之家”等基层维权干部参加省妇联网络平台开展的远程教育培训。同时,为参加两年一度的全省维权工作会议暨基层维权站(点)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二是加强信访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借鉴全国妇联推广的“妇女信访”经验进一步夯实基层妇联维权工作的基础。继续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和个案跟踪服务,市妇联20xx年民生实事提出了全市完成妇女法律援助案件80宗、典型信访个案跟踪服务50个的目标任务,各市、区妇联要积极配合完成(任务分配表附后)。同时,认真完成省妇联第七期妇女法律援助项目工作。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7)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按照《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生殖健康/人口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推动市整体工作上水平。通过实施项目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路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

项目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二)坚持项目目标与国家及我市“十二五”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相一致。将项目活动纳入到日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活动中,在综合改革框架下实施和开展项目相关活动。

(三)坚持项目的探索性、先导性、示范性和可持续性。

(四)坚持资源整合、部门协作。做到人、财、物有效整合,坚持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指导模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三、项目目标与产出

通过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生殖健康/人口与发展项目在我市开展的社会政策/公民权益/管理评估/公共服务4个子项目的实践探索,为省、国家决策提供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为基层工作提供规范化的动作模式,为最终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做出贡献。

(一)人口与社会政策完善

项目目标:

为全省生育政策的完善做出贡献。

项目产出:

1.探索完善生育相关政策;

2.全面落实省《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

3.促进生育政策与惠民政策衔接兼容。

(二)管理与评估改革

项目目标:

不断完善新时期人口计生考核评估体系。

项目产出:

1.考核评估方法进一步完善;

2.考核评估指标设置趋于合理;

3.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更科学;

4.综合考核评估意识和公信力得到增强。

(三)生殖健康权利保护

项目目标:

促进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利保护。

项目产出:

1.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利维护意识和能力得到提高;

2.管理者、服务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

3.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

(四)公共服务拓展

项目目标:

探索幸福家庭公共服务模式。

项目产出:

1.各层面对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拓展认识增强;

2.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更加明确;

3.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高;

4.计生家庭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项目主要活动内容

(一)人口与社会政策完善

1.开展实地调研活动。争取人大、政协开展完善生育政策的调研;开展对现行生育政策满意程度的调研活动;开展假定前提下(城镇居民单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夫妻生育二胎)生育政策调研活动。

2.促进生育政策落实。市政府出台落实省新《条例》实施意见,开展多样化的围绕新《条例》的生育政策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按照政策生育,降低程序成本。

3.完善相关社会政策。市政府制定有利于按政策生育的政策,相关部门实施优先优惠政策。

(二)管理与评估改革

1.完善考核评估方法。完善分级评估考核方式和系统评估的考核方法,建立考核评估反馈制度,运用人口信息系统对工作进行评估。

2.合理设置评估指标。调整考核评估指标内容,建立县(市)、区个性化指标年度申报制度,建立群众需求定期调查制度,将群众需求内容纳入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3.科学运用评估结果。调整“一票否决”内容,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和有创新成果的给予鼓励,建立工作定期督办制度和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反馈交流制度。

4.提高考核的公信力。建立系统综合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管理评估改革交流研讨活动,定期向省、市领导汇报阶段性改革成果。

(三)生殖健康权利保护

1.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利用新闻媒体、短信、宣传栏等宣传普及生殖健康权益知识,制作公民权益、维权和受理程序宣传品、折页发到育龄群众家庭并在网上公示。

2.增强服务者维权能力。举办管理者、服务者维权和职业道德培训班、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及权益知识考试,制定有关队伍职业化规定,组织开展体现维护群众权益的规范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推进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国家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

3.建立维权工作机制。出台维护群众权益文件,乡、村全面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机构获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制作服务公开展示板,清理不利于维权的相关制度,建立维权工作制度,畅通维权投诉渠道,调整服务场所保护隐私权,扩大避孕药具供应点,规范管理医疗文献和服务记录。

(四)公共服务拓展

1.增强公共服务意识。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拓展内容,开展座谈研讨活动。

2.明确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召开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拓展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3.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针对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拓展,开展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拓展服务培训,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送出进修学习技能,加强岗位练兵,组织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考试,完善落实服务制度。

4.满足计生家庭需求。开展家庭需求调研活动,宣传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开展中老年健康教育、咨询和检查,扩大妇科病防治服务面,深化不孕不育症诊治绿色通道,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深化生育关怀、诚信计生、幸福家庭活动,为计生家庭提供物质、精神、生产、生活、就业和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五、项目活动计划

第七周期生殖健康/人口与发展项目主要活动分5年实施(年—年):

年,启动项目和制定计划。成立市项目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工作计划,项目管理人员接受项目培训,并开展项目基线调查。

年,全面实施项目工作计划,接受国家和省项目组专家的指导、督查、帮助和项目应用性研究。

年,继续全面实施项目工作计划,并参加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估,针对困难与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与措施,总结项目成功经验。

年,在项目实施的同时,注重项目经验在纵向和横向的拓展,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年,全面总结项目的成功经验与教训,接受终期评估验收。

六、项目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人口计生、卫生、政法、教育、妇联、宣传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管理、考核评估,为项目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项目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并做好配合,共同执行项目实施。动员组织非政府组织参与项目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8)

一要抓好学习。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市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对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群众性学习活动,激励引导职工加强学习政治和科学理论、文化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知识,争当学习型、知识型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创业、业务操作能力、依法维权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要以学习型班组创建为重点,进一步改善班组的学习条件,制定更加优厚宽松的鼓励政策,为职工自学成材、岗位成材构筑更为广阔的平台。二要搞好培训。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更加科学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分类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精心组织岗位练兵、岗位操作比赛,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三要注重法律宣传。经常性地组织职工学习《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组织干部职工家属参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及家属的民主法制意识。四要增强依法维权和参政议政意识。认真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紧紧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三个关键,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要进一步规范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健全基层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审议确定公路建管养工作目标,积极参议公路体制改革,巩固和提高公路建、管、养工作成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大爱心帮扶力度,在协助党政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有新突破

继续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努力为职工排忧解难,切实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一要摸清底数。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困难职工的情况,逐级建立和健全困难职工动态档案,筹集帮扶资金,落实帮扶责任。二要不断创新爱心帮扶举措。广泛开展“金秋助学”、“送温暖”、“送清凉”、“送文化”、“一帮一”等帮扶活动,做好生活救助、重病帮助、生活救济、节日慰问等活动,增强爱心帮扶工作实效。三要加大重点对象帮扶力度。对于患重病以及长期患病的职工,将尽最大努力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千方百计资助困难职工子女就学,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完成学业;鼓励职工子女好学上进,进一步完善职工子女考取大学的奖励制度,优化职工生日礼物派送和住院职工护理补助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弱势群体及其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和自主创业。

三、以深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全局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

一是方案要再优化。要不断深化职工之家、文明道班、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六项十佳标兵、文明十佳新人新事等创评活动的开展,健全各项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切实抓好落实与评选工作,确保在年度考核中争取新荣誉、推出新典型。二是硬件要再加强。要进一步加大道班配套设施和楼院环境建设力度,完善活动场所、配置活动器材,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抓好道班定置管理,认真落实“三园一架”(菜园、果园、花园、葡萄架)工作任务,努力实现道班建设“五化”(绿化、硬化、净化、美化、公寓化)标准。三是活动要再增加。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经常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职工及家属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促进公路文化的健康发展。四是协作要再深入。进一步发展班组民主管理的作用和各单位家委会、青少年教育管理小组、离退休人员管理小组、女职工管理小组的特殊作用,齐心协力地促进各项创建工作互动发展,整体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上新水平。

四、滚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建功立业活动,促进公路建设创新业绩

紧紧围绕各部门单位的生产及工作任务,与时俱进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激励职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开拓创新、献计出力,组织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争创一流业绩。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断深化安全教育、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真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工程施工和养护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要适应新形势、新路况要求,精心组织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雨季公路养护劳动竞赛和路容整治活动,配合行政开展公路养护“创新创特”工作,进一步展现公路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风采,全力打造畅通、快速、舒适、便捷、服务的公路交通环境,为实现全市工业销售收入500亿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五、做大做强“三产”项目,力争职工增收能有新突破

充分利用道班闲置场地,多渠道搞好道班种养及其它增产增收项目的开发,把增产增收项目做大做强,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力争职工增收能有一个新的突破。

六、全面落实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努力开创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新局面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9)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主席为组长,副主席为副组长,各业务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权益部为主管科室,确定专人负责。为做好全年普法工作及“3.8”、“6.26”、“12.4”等主题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我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制度。2012年市妇联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妇女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指导全市妇联组织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同时制定了《呼市妇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呼市妇联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呼市妇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确保“六五”普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强化工作计划。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2011年——2013年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党支部和职工政治学习计划;纳入本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专门召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普法治理工作,并在年初制定该年度的普法工作计划。

(四)认真组织学习。建立了中心组学法制度,利用每周三支部学习时间,组织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各项法律法规。每年班子成员还轮流为干部职工讲1堂法制课。根据《呼市2011年——2015年妇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三年来,妇联积极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工作,通过妇干部能力培训、妇联干部岗位培训等工作,组织各类培训6期,参训人数达400余人,积极参加全国、自治区联及全市各类培训32期,参训人数达94人。有力提高了妇联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和在职人员参加了市依法治市办、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依法行政》、《公务员学法用法》等各类培训,并通过考试,参考及考试合格率为99%,有效提高了妇联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我们还为全体干部建立了学法用法档案,认真记载每位干部培训、考试的情况和成绩。

(五)做好总结上报。按照市依法治市办的要求,按时上报我会年度工作计划,信息、总结,开展各项工作的方案和小结及备案材料。三年来,还积极向呼市普法网投稿60余篇,及时反映我单位普法工作情况。连续三年荣获全市工作先进单位、全市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全市禁毒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今年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六)做到经费保证。为使“六五”普法工作得到财力保障,三年来,市妇联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和财政支持达3余万元,保证了“六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增强影响,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以活动为载体,抓主题宣传。自“六五”普法以来,全市妇联组织每年在“3.8”维权周、“6.1”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日,通过组织“巾帼宣传队”、发放宣传单、现场咨询、悬挂过街条幅、出示展板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等各类法律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今年“三八”期间,我们利用市内街道广告牌这一宣传载体,在市内50条主要街道路牌广告上连续滚动宣传男女平等、妇女维权、新“两纲”等内容15天。还借助短信平台发出内容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美丽首府”短信,扩大了宣传影响力。将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教育内容制作成宣传光盘、或印成小册子、宣传画等,发放到家庭和妇女群众手中,使宣传触角直接进入最基层群众。以“平安家庭”大讲堂为载体,组织维权志愿者深入到机关、企业、社区、农村举办普法讲座7场,近800余名妇女接受了培训。有效的提高了妇女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

(二)以舆论为导向,抓社会宣传。三年来,全市各级妇联注重与媒体结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手段,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和维权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每年“3.8”节,我们都组织维权志愿者作客呼市电台,通过电波与市民互动,解答听众提问,宣传妇女维权知识。连续两年“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期间,市妇联权益部干部作客市广播电台“行风热线”节目,与听众共同探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受到广大妇女好评。三年来,市妇联还利用各类报纸报道有关妇女维权工作和普法工作的信息100余篇,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

三、积极作为,有效结合,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一)加强基层维权阵地建设,使妇联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根基更牢。

1、建设“妇女之家”维权点。为使妇女维权工作落实在基层,市妇联通过全市农村和社区开展建设“妇女之家”活动,积极搭建第三级妇女维权网络体系。目前,目前全市1009个村和224个社区的“妇女之家”全部建立妇女维权点。并按照“有组织、有阵地、有制度、经费”的工作目标,通过调研、培训投入资金的措施,帮助“妇女之家”建立完善了、培训、巾帼志愿者活动等制度和工作台帐,以及基本办公设施的购置。同时大力加强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组建了巾帼普法队、爱心服务队、文艺宣传队等志愿服务队。11782名巾帼志愿者,活跃在全市各村(社区)“妇女之家”,开展各类法律宣传、帮扶救助及文艺娱乐活动,大大提升了“妇女之家”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2、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为了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妇女儿童维权组织建设,2011年,根据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妇女维权站建设的意见》要求,呼市妇联与市司法局联合在全市7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并下发了《呼和浩特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建设工作方案》,指导维权站工作。按照“五有”标准,即有组织、有场所、有热线、有队伍、有制度抓好基层妇女维权站建设,基本做到硬件建设标准化,工作流程规范化,运作方式程序化。同时要求各旗县区择选一个工作突出的司法所作为当地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示范站重点打造。市妇联出资为各旗县区示范维权站制作工作制度与活动记录图版,并对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工作档案建制进行了指导和规范。各维权站成立后,积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了妇女利益表达机制、矛盾化解机制等制度和规范,并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妇女维权活动。截止目前,全市74个维权站中,乡镇妇干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有45 人,74个维权站工作全部纳入综治考核机制,成立维权志愿者队伍50 支,有维权志愿者 865 人,开展普法宣传及讲座共93次,受益群众约2万余人。

(二)创新维权载体,使妇联的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触角更深。为吸纳更过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妇女的维权事业中,市妇联积极探索妇女维权工作新途径,努力提高维权工作水平。在协调各职能部门构建了社会维权网络、开通维权热线,组建维权志愿者等创新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又在热心公益事业的三家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维权工作站后,各律所将指派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妇联普法宣传教育、维权热线咨询、妇女儿童权益纠纷的调解、贫困涉诉妇女案件的法律援助以及涉及有关妇女儿童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调研等工作。他们的专业服务将对服务妇女需求、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三)做好调研,妇联的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效果更实。一是积极做好接待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维权站(点)、12338和5977345妇女维权热线以及维权志愿者的作用,认真做好妇女来信来访工作,畅通妇女诉求渠道。三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1100余件。其中,婚姻家庭类600余件,劳动权益类70余件,人身权益类130余件,财产权益类150件,其他类200余件,结案率达98%。执行全国妇联金法律援助项目,为20余名贫困涉诉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通过调解,帮助10几对要离婚的夫妇,通过协议方式平静的离婚,避免更大的纠纷发生。二是做好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为了解我市不同利益群体中妇女儿童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三年来,就我市空巢高龄女性状况、呼市留守儿童情况,呼市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呼市女大学生女官状况、下岗妇女再就业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10余篇。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实情,提出建议。

学生会维权部工作计划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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