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10 10:16:15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兹有 (单位/个人)自愿申报 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允许此次申报资助材料用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评审。

(项目申报五件以上的可自行添加登记行,需双面打印。)申报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2)

兹有 (单位/个人)自愿申报 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允许此次申报资助材料用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评审。

序号 登记软件名称 登记号 1 2 3 4 5 (项目申报五件以上的可自行添加登记行,需双面打印。) 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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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作品对外传播和文化交流,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工商、公安、海关、科技、教育、财政、外经贸、信息产业、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作品登记工作。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下列作品可以申请登记: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著作权人可以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登记。

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作品说明书;

(五)权利保证书;

(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权属不明或者不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在本省印刷或者复制境外著作权人的出版物等,印刷、复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授权书等著作权证明和相关合同等材料,依法办理登记。

在本省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出版物的,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要求出版生产经营单位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版合同等相关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订立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举办者应当及时向展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版权相关产业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竞争秩序,提高市场的版权保护水平,为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未经合法授权,印刷、复制、制作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刷、复制、制作。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经营者,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复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娱乐场所、网站等经营单位,不得违法播放音像制品和违法使用电子出版物。

第十七条直接使用或者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时,应当在行使该权利前公告,公告期60天;所得报酬应当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机关的申请,对有关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指导权利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强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

第三章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巡察等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涉嫌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场所、物品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收集: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有关的作品、复制品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有关的工具、设备、材料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取证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和取证时,被检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公安、海关、文化、广电、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建立协作制度,加大对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视其情形,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涉案工具(设备、材料)及罚款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登记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4)

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侵权复制品;(四)罚款;(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移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复制品仍在发行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 罚 程 序

第十条(一般程序)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立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投诉)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人出示委托书。

第十三条 (受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承办)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紧急措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 (出示执法证件)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检查、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条 (制作清单)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二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先行登记保存后续措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委托调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的,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专业鉴定) 对查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告知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况,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条(复核) 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听证标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法律文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

第三十六条(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处置没收物) 没收的侵权复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复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代执行)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统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5)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市“版权兴业”工作,我局决定启动2021年度“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工作,评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定宗旨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集群)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升单位和园区(集群)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服务。

二、评定项目名称

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分“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和“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园区(集群)”。

三、评定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参评单位资质要求

(一)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

(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4.建立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5.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6.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

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二)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园区(集群),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和清晰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市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3.具有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融资、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4.具有版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集群)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5.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集群)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集群),需向韶关市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载明申报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集群),需提交以下材料:

1.《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申报表》或《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园区(集群)申报表》;

2.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等;

3.版权相关工作情况,包括守法经营、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产业创新和贸易发展、软件正版化方面的相关情况;

4.版权类相关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主要使用软件的授权许可证书等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认定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版权管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评单位资料请于8月30日前发送至韶关市版权协会)

(二)市版权协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评审,评审小组采取书面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出具评审意见;

(三)市版权局根据评审小组意见综合审定,评选出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并将评选结果在韶关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版权局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市版权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当年度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名单,并颁发证书、牌匾;

(六)示范基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本基地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版权管理工作相关数据发送至韶关市版权协会。

七、评定纪律

评审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泄露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版权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二、所有执照、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事业单位不用填写工商注册等信息。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市及镇街政府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有虚假伪造内容,申请 表将自行作废,本次申请无效,同时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对每册材料按照顺序编写页码。

 

 

 

 

 

 

 

基 本 信 息 表

企业名称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生产研发地址

 

企业类型

 

经营方式

1.创作 2.研发 3.生产 4.销售 5.中介服务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主业所属产业

1.核心版权产业   2.部分版权产业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属版权类的营业收入

      万元

企业本年度

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属版权类的营业收入

      万元

上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本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经营场所总面积

         M2

其中:研发创作区总面积

         M2

从业人员总人数

 

从事版权管理工作人数

 

从事版权产品研发或创作设计人数

 

主要版权类作品

 

 

 

 

著作权登记种类和数量

 

 

使用计算机软件种类和正版化率

 

 

两年内有无违法规经营行为

 

 

 

版权工作情况(可附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受理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版权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理由”限2千字以内,可另附页填写。

    2.反映企业状况的栏目,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必填写。

 

 

 

 

版权工作汇总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个)

 

其中:原始取得(个)

 

受让取得(个)

 

作品著作权证书(个)

 

其中:省版权局颁发证书(个)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证书(个)

 

其他版权(个)

 

 

 

版权运用情况

(交易和质押贷款)

 

序号

作品名称

登记证号

著作权人

作品首次

发表日期

发证

日期

 

 

 

 

 

 

 

 

 

 

 

 

 

 

 

 

 

 

 

 

 

 

 

 

 

 

 

 

 

 

 

 

 

 

 

 

 

 

 

 

 

 

 

 

 

 

 

 

 

 

 

 

 

 

 

 

 

 

 

 

 

 

 

 

 

 

 

 

 

 

 

 

 

 

 

 

 

 

 

 

 

 

 

 

 

 

 

 

 

 

 

 

 

 

 

 

 

 

 

 

 

 

 

 

 

 

 

 

 

 

本申请所附材料清单

 

附件名称(在已附材料后的里打√)

数量

是否需验原件

是否必备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年检合格)

3

盖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盖公章

3.原创版权类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等)

3

4.使用计算机软件授权文件复印件

3

5.版权类资质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3

6.国家、省、市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

7.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3

8.其他证明材料

3

注: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园区(集群)申报表

 

园区(集群)名称:                                              

园区(集群)地址:                                              

园区(集群)管理机构名称:                                               

管理机构地址:                                               

管理机构负责人:                                               

管理机构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二、所有执照、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市及镇街政府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有虚假伪造内容,申请 表将自行作废,本次申请无效,同时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对每册材料按照顺序编写页码。

 

 

 

 

 

 

 

园区(集群)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创办时间

 

主要产业

1.核心版权产业   2.部分版权产业

管理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

 

注册资本

万元

园区(集群)建筑面积

         M2                                          

研发创作区总面积

    M2

版权保护机构数量

              家

版权服务机构数量

              家

园区(集群)的企业总数

              家

园区(集群)的版权相关企业总数

           家

上年度园区(集群)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版权类产业

营业收入

            万元

本年度园区(集群)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版权类产业

营业收入

         万元

上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本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园区(集群)从业人员总人数

 

从事版权管理工作人数

 

从事版权产品研发或创作设计人数

 

主要版权类作品

 

著作权登记种类和数量

 

企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种类和正版化率

 

企业两年内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版权工作情况(可附页)

 

 

 

 

 

 

 

 

 

 

 

 

 

 

 

 

 

 

 

 

 

 

园区(集群)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受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版权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报理由”限2千字以内,可另附页填写。

园区(集群)版权工作汇总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个)

 

其中:原始取得(个)

 

受让取得(个)

 

作品著作权证书(个)

 

其中:省版权局颁发证书(个)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证书(个)

 

其他版权(个)

 

 

 

版权运用情况

(交易和质押贷款)

 

序号

作品名称

登记证号

著作权人

作品首次

发表日期

发证

日期

 

 

 

 

 

 

 

 

 

 

 

 

 

 

 

 

 

 

 

 

 

 

 

 

 

 

 

 

 

 

 

 

 

 

 

 

 

 

 

 

 

 

 

 

 

 

 

 

 

 

 

 

 

 

 

 

 

 

 

 

 

 

 

 

 

 

 

 

 

 

 

 

 

 

 

 

 

 

 

 

 

 

 

 

 

 

 

 

 

 

 

 

 

 

 

 

 

 

 

 

 

 

 

 

 

 

 

 

 

 

 

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名称(在已附材料后的里打√)

数量

是否需验原件

是否必备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年检合格)

3

盖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盖公章

3.原创版权类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等)

3

4.使用计算机软件授权文件复印件

3

5.版权类资质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3

6.国家、省、市其他相关部门对园区(基地)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

7.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3

8.其他附件(请注明)

3

注: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6)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7)

第二条*市优秀专利新产品按产品级别、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新颖程度、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评选计分,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建立"*市优秀专利新产品奖励专项资?quot;(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表彰的*市优秀专利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参与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一等奖申报条件

(一)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产品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三)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利税率高;

(四)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五)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发明专利。

第六条二等奖申报条件

(一)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产品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利税率较高;

(四)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五)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七条三等奖申报条件

(一)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二)产品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利税率较高;

(四)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五)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企业将填好的《*市优秀专利新产品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附一式五份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奖励审批

第九条市经委汇总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新产品进行评审。

第十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予以奖励的*市优秀专利新产品名单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进行表彰,并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五章奖励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优秀专利新产品按三个获奖等级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金额3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2万元;三等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经委后,由市经委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给获奖企业。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8)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论是否已获过奖(国家奖除外),均可自愿申报。连续两年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须隔一年。除部属三院外,其余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需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主件一式12份及装订成册的推荐书主件和附件全套详细资料复印件1份(此次请勿提供全套详细资料原件和电子件,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暂时不需本人签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提交推荐书12份和科普作品1份。

三、申报时间

我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四、推荐书的填写要求

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各奖种推荐书后面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推荐书。

(一)申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在“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一栏内容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二)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推荐书。相关论文、专著截止推荐时间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我国公民在与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提交的主要论文、论著同时署国内和国外单位名称且我方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应当由与我方合作的外国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外国单位出具证明,分别说明我方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学术贡献。

(三)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提供获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详细注明授权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类别、国别、申请号、授权号等。对于符合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中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查新报告”样本的格式提交查新报告。

(四)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按相应类别申报填写:

1.技术开发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

3.重大工程类项目: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9)

【关键词】

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一、引言

《2014世界知识产权指数》表明2013年世界总专利申请量增长迅速,而中国呈现两位数的大幅增加是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而这些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中国公司希望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贷款来进行融资。事实上,这种贷款方式已经在全国各地的企业进行试点,以软件著作权为质押物尤为普遍。在云南省内发放的以软件著作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模式已经属于政府贴息类项目补助范畴,在2014年政府成功地给昆明市5家企业贴息资金624.3万元,向银行融资金额达到1.6亿元。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希望使用知识产权融资的企业因存在其专利前景不确定、无形资产价值难以评估、银行不愿承担风险等问题很难进行软件质押。

二、知识产权风险

(一)估值风险

1.替代软件风险因为软件更新速度很快,所以替代技术可能使软件价值降低或变得没有价值,而这也使得软件的成交记录和价格很难有参考价值。

2.非排他性风险

保护知识产权包含一些公益的目的,例如我国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价值,使其估价被弱化。

3.评估人主观判断风险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数量太少,如重庆现在做评估业务的只有19家专利机构的其中几家,开办时间也较短,经验也不够丰富。这些都影响机构的专业评估能力,从而影响估值的准确程度和参考价值。

(二)法律风险

1.法律存在漏洞的风险

比如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由于其特点不同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约束,而软件针对比其他产权更新更快的特点应该拥有独特的法律条款约束企业。

2.所有权风险

这个风险主要涉及到侵权问题、专利交叉问题等权属归属的问题,比如年费缴纳的拖欠或者已经达到授权期限等,从而带来了因缺少法律保护产生的纠纷。并且一旦软件是与其他方共同开发研究,则需要取得所有研究方都同意才能进行抵押。

3.合法性风险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实行自动取得原则,无论登记与否,都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但是在核实举证质押的软件材料的过程中,审判人应当查看担保合同是否有相关单位登记,使其受到法律保护。

(三)处置变现风险

和有形资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因为市场的估值、交易活跃度等限制缺乏流动性,从而使处置如拍卖、转让等的交易成本增加。因此,银行无法像处理不动产一样,在公司不能归还贷款的时候,立即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三、软件质押风险控制策略

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是应用软件进行质押的一个成功案例,通过这个成功案例可以总结出控制质押风险的策略,从而帮助其他企业完成软件质押过程。

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策略――以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为例。

(一)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质押过程

第一阶段:初步书面材料审核,滤掉一定数量的有经营风险的中小企业申报项目。

第二阶段:对申报项目进行经济前景论证和运行状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阶段:运用联合担保机制进行软件著作权评估。

第四阶段:召开技术专家论证会进行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深入准确的侵权分析。

第五阶段:银行最终审核。

第六阶段:对申报项目向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质押登记过户,交付源代码程序。

第七阶段:发放款项阶段。

(二)控制策略的总结

1.降低估值风险

在本案例的第三阶段,通过运用了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质押人三方联合担保机制进行软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软件的所估计的价格和法律效力进行担保,这可以减少估值风险,让银行更加放心地贷款给企业。

2.降低法律风险

在本案例的第四阶段,由专家论证会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判断。即针对质押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和交叉专利等所有权风险做到尽可能地避免。而这个工作由实务操作经验丰富的专家论证会来承担,可以更为准确和全面地分析侵权和专利交叉问题。同时,第六阶段通过登记过户和交付源代码程序来进行权属关系确认,防止因为贷款发放之后因权属关系而产生纷争,这样也有效地降低了因所有权问题和合法性问题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3.降低处置风险

本案例在第二阶段对申报项目进行经济前景论证和运行状况考察,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处置风险。良好的经济前景和运行状况可以保证未来如果企业无法返还贷款的时候,可以对软件进行拍卖、转让等处理。

4.其他

除了本文提到的估值风险、法律风险和处置风险,和质押不动产一样,企业对贷款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也是很重要的。在本案例第一阶段银行调查企业资信情况、资金流转、生产管理等就是在查看企业的经营风险,以确保企业可以归还贷款。

四、总结

虽然政府从2008年就开始鼓励知识产权质押,并且近些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有很多风险仍待解决,尤其是针对估值风险、法律风险和处置风险。然而,银行是可以采取一些策略来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玉华.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探索[J]安徽科技,2008

[2]王锦瑾.我国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3]陈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J]金融与经济,2012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篇(10)

第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通过著作权登记、出版物的著作权管理、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等,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广播电视、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风尚,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

第六条  著作权登记包括合同登记和权属登记。

合同登记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的方式,对涉外出版、涉外复制和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管理的制度。

权属登记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自愿登记的方式,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定,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有关证据的制度。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授权境外出版单位出版我国图书、音像作品,双方应当签订出版合同,并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出版或者复制境外作品,应当取得境外著作权人的授权,签订出版或者复制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授权书和出版或者复制合同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凡属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认证范围的作品,还必须持有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  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者复制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样品。

第十条  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应与质权人签订著作权质押合同,并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向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登记费的缴纳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的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音乐、文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为行使。

第十五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十六条  出版者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取得专有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的印数出版图书和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报纸、期刊转载、摘编已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出版者不得出版侵犯作者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版其他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

第十九条  复制单位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复制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出版单位签订复制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复制,不得自行增加复制数量。

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出版物,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复制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条  经营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批发、零售、出租侵权和盗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播放侵权、盗版及非法进口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著作权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著作权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一)侵犯著作权纠纷;

(二)著作权合同纠纷;

(三)其他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著作权纠纷。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由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申请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对两个以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著作权纠纷,由先收到申请书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七条  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著作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四)著作权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纠纷调解申请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就是否同意调解书面答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调解的,应当一并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

第三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著作权人的申请或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对作品进行鉴定,或者对著作权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就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作品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必须真实、公正地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作出鉴定的,还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申请或者委托鉴定,必须提交作品原件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发现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未进行合同登记造成侵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出版者未取得专有使用权而重复使用作品和擅自加印作品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的罚款。出版者隐瞒印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出版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应付的报酬和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报纸、期刊转载、摘编已发表的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出版者出版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作品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出版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复制单位擅自加印和制作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加印、制作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加印出版物总定价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出版物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复制出版物的,擅自复制发行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以批发、零售、出租等方式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播放侵权盗版或者非法进口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销毁播放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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