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思考

时间:2022-02-26 09:51:24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而后从实际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建立我国独立的专门立法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大力扶持中小软件企业创新发展三个方面对完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思考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给人们的生产、生活、交流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同时也给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载体,其技术含量高、经济附加值大,是推动信息化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了计算机软件大国,在软件制作、软件发行出版和软件商用等产业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作为新兴产业的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前景巨大。然而,计算机软件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滞后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盗版软件、非法软件、病毒软件等随之出现,不仅给软件发明人带来了巨大损失,给使用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而且对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带来了极大地危害。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措施和制度,切实维护好软件发明人的权利,为使用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软件环境,为我们的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基于此,本文对当前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探讨了加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措施。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概念

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之前,首先应当明确说明是计算机软件,在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有着明确的定义:描述计算机软件的任务,或者是处理对象、处理规则。从其构成来看,计算机软件指的是在计算机中实现某种运算运行的一段程序语言,或者完整地完成某项功能程序系统和文件。通俗地讲,计算机软件就是我们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与我们进行交流,将我们的人类语言转化为计算机语言,并且实现我们的意图和目的的程序文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进行了说明,《条例》规定了,只有软件开发者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形成完整的、固定在一定有形物体上的程序,在受到《条例》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指的是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虽不具有物质形态,但凝结了人类劳动,具有价值。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包括了软件的版权性、可专利性、“商业秘密”性等。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虽然在历史上早已有之,但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制度。直到清末期,随着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融入和影响下,我国才开始形成自己的专利法、版权法。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出台并完善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成为了《知识产权协定》新成员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也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立法和完善。在2001年,我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又于2002年实行了《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使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健全。然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现了很大的法律进步,但是线性的法律大多是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的整体框架下,由不同部门制定并执行的,在立法基础上还没有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在法律执行的协调性上和法律效力上还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解决。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于软件的版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进行法律保护。其目的在于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障软件使用者的合法使用权利,使软件能够更好地发挥价值。

(一)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计算机的版权保护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环节。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实行的原则是自动获得,即当开发者完成对软件的开发后,就可以自动获得该软件的著作权,不论软件是否发表,是否办理登记手续,都影响开发者对软件版权的获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进行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对软件的开发者进行合法保护,软件的开发者指的是直接组织、参与开发软件,并对软件完成后的相关责任进行承担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软件版权保护的主体。软件版权保护的客体即是软件本身,《条例》对“软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必须是独立开发出来的计算机软件,并且软件依托于某种介质而固化存在,此外,软件可以通过一定的指定语言,表达出来,如指令序列、源代码等等,这些呈现形式,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由一定的程序语言或代码而组成的一段或完整计算机文件。从这个角度来看,计算机软件即可以看做是一个文学作品,也具备了工具的功能性和使用属性。因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就是保护了软件使用的功能性和使用属性。软件的开发者享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并可以通过行使专利权来对软件进行使用、修改、转让和销售等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主要的是将软件设计的核心思想和核心代码进行保护,从而保障软件功能的完整性以及开发者的利益,进而能使软件的价值长期稳定的发挥出来。同时,软件的专利权能够保障软件的专利人对软件单独享有权利,并对其他人形成排他性,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专利所有人的利益。此外,通过专利权的保护,也可以为开发者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和稳定的开发环境,从而有助于软件的升级和完善。

(三)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技术保护

专有技术指的是相比于现有技术更为高级、先进的技术,专有技术一般更具有实用性,并且未申请专利技术。从具体技术内容来看,包括了软件设计的图纸、公式、核心技术代码、程序语言等,还有对于其他商业对手的独特商业秘密。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技术保护,最为重要的是保护软件中蕴含的商业秘密,这对于软件开发者和所有者来说,也是直接影响软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核心。由此,在版权法没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实质性保护之前,许多国家通过商业秘密法来实现对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的保护,而在我国,也同样有相同的方式。计算机软件在商业领域和科研领域,都是具有一定秘密性、具有一定有的实用机制,这些软件的核心部分一般对公众不为所知,有的是对竞争对手绝对保密,因此,对专有技术进行保护,能够帮助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软件技术信息。

三、当前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软件数量、使用人群、专利数量等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但由于我国的软件发展时间较短,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出现了一些不足,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相对淡薄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各行各业都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也形成湘桂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为我国的软件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计算机软件行业对于国家经济的贡献也逐年增多。然而,软件行业在规模增长和销量逐年提升中不断体现经济价值的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发展步伐起步晚,导致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于是造成了一些危害人们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如:盗版光碟、盗版软件的出现并传播,给软件正版商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购买正版软件的使用者带来了利益损害,还给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从长远看,更是对我国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种种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立法起步较晚,对正版软件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这是导致盗版软件出现并传播最为直接的原因。因此,要保护好软件的知识产权,最根本上还是要让每一个使用软件的人都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既是对软件开发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使用软件权利的保障、对自己软件安全的保障。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欧美发达国家实现信息技术革命时间较早,相关的硬件基础和软件基础发展时间较长,已经达到了相对完善的程度。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发展时间也短,因此,许多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都是在参照发达国家法律的基础之上而制定的。因此,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对我国自主软件的保护力度不够,并且受发达国家影响下,一些公约和协议中,没有对我国的软件行业形成有力地促进和保护,导致了知识产权在输出过程中,蒙受了损失。此外,发达国家在科技领域发展时间久,在一些重要的领域走在前沿,占据着较大的资源,他们处于本国的利益考虑,利用利于发达国家的法律,将利益倾向于自己国家,通过出口对发展中国家实现利益的谋取。而在核心软件资源方面,对我们国家建立起了高壁垒,不会把前沿的技术输送给我国,并设法对我国的软件发展设置阻力。然而,时展的脚步不会停止,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虽然起步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相关的法律都将会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为我国的软件行业发展创建一个安全、自由、平等的外部发展环境。

(三)软件产业的滞后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依靠的技术的创新,根本在于人才的创新。我国也深刻认识到在当今的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必须要注重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计算机软件产业与硬件产业是信息技术发展的核心,其中软件行业又是与人进行交道的行业,软件产品也是人与硬件进行沟通的桥梁。在近几年来,我国政府给与了软件行业诸多支持,从资金支持、到政策支持,为软件行业的发展铺宽了道路。多种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下,我国的软件行业也诞生出了一些走在世界前列的大企业,比如阿里巴巴的云计算系统、腾讯的即时聊天软件、百度的搜索引擎等等,给人们的数字化生活、智慧化生活带来了新鲜的体验。然而,在大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晰的认识到,由于我们软件行业起步晚、市场机制不够健全、核心技术突破有限、民间资本支持有限等原因,使得我们的民间商业领域的软件开发中小型公司发展困难,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存在着企业规模小、从而以人员素质不一、研发水平不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着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探讨

(一)提高人们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软件最终是要为人服务的,对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关系到每个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根本上还要从人们的思想意识入手,提高人们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方面,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注重对民众的法律教育,既要让大众了解软件知识产权对于开发者的重要性,知晓盗版软件对于自身使用和开发者利益的危害,还要让大众明确使用盗版软件是违法行为,发挥起大众抵制和举报盗版软件的热情。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涉及制造和传播盗版软件、病毒软件的企业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要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不法人员要从严治理。

(二)建立我国独立的专门立法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健全的法律是软件行业取得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我国的立法部门应当广泛地开展调研,针对当前软件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具体来讲,一方面,要立足于当前已的相关法律,根据现实行业发展,及时地补充完善。另一方面,要在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和其他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专门法律,从系统的角度,切实保护好软件开发者、企业、软件使用者以及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让软件真正地做到为人服务,实现更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大力扶持中小软件企业创新发展

我国要实现软件强国,离不开对中小软件企业的扶持,因此,一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给予中小软件开发企业更大的政策扶持。二是帮助中小软件开发企业在内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利益,一旦发现有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现象,要及时取证,予以警告、制止,必要时,应诉诸法律部门,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三是要积极努力,给予中小软件开发企业更多的人才支撑,使他们多下功夫进行软件研发,以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明创造的不断推出,加速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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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秋颖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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