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13 08:21:21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1)

证券监管博弈模型的博弈双方是证券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从证券监管的实践来看,证券监管者是多元化的,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交易商协会,还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或者别的什么机构。不过几乎各国的证券监管都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共同完成。我国采取的也是这种模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监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自主监管。至于被监管者,笼统的说就是整个证券市场,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活动和行为。不过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证券监管的直接对象定位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具体包括发行各种证券的筹资者(政府、企业)、投资各种证券的投资者(政府、企业、个人)、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托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以及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监管者是有成本的,即监管者的行政成本。为了实施监管,监管者需要设立监管部门来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条例和细则(如证券发行审核、证券稽查等),这一过程中自然需要耗费人力、物力以及监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监管越严格行政成本越高,为了分析方便,假设监管者只有两种纯策略选择,分别为低成本(low cost)的普通监管(监管成本为cl)和高成本(high cost)的严格监管(监管成本为ch.chcl) 。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被监管者也是有成本的,即被监管者的奉行成本。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不承担额外成本,如为按照规定保留记录而雇佣专人的费用、提供办公设施和材料的费用、聘请专门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只不过这种奉行成本以抵减收益的形式存在。在利益的驱使下,被监管者有可能为了增加收益(包括一非法收人)、降低成本(包括奉行成本)而进行违规操作。所以假设被监管者的纯策略选择是遵纪守法或违规操作。若遵纪守法则可稳定获得收益凡(已扣除了证券监管的奉行成本);若违规操作且未被查处,则可获得超额收益(违法所得或降低的奉行成本)r ( reward ),但若被查处则不但要没收非法所得,而且还会被处以罚款,此时的罚没总成本为p( punishment )。进一步假定,在被监管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低成本的普通监管是查不出来的,而一旦监管部门采用高成本的严格监管,就一定能予以查处并处以罚款。

基于前述假设,考虑到证券市场上博弈双方得益信息的可获得性,建立证券市场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并用矩阵形式示如表1。

利用划线法可以很容易地找出该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被监管者进行违规操作。最终结果是:监管者虽然付出了一定的监管成本却毫无作用;一部分被监管者违规操作获得了超额收益但却使其它的证券参与者遭受损失。显然,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组合,只会加重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违背了实施证券监管的初衷。

二、对监管者实施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

若我们对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那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呢?这里让我们进一步假设,如果监管者通过严格监管查处了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就会得到一定的鼓励b(bonus),这种鼓励既可以表现为物质奖励(比如来自违规者的罚款,用以增加办公经费),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其褒扬带来的精神鼓励,或者兼而有之;但是如果监管者为了节省成本(或偷懒)只进行了普通监管而导致被监管者的违规操作得以成功,则要对其施以一定的惩罚f(fine),这种惩罚可以是行政上的、法律上的或是经济上的。如此一来,上述博弈模型就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博弈模型的得益矩阵如表2。

仍然利用划线法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较大、使得对其的鼓励与惩罚的量化绝对值之和大于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和严格监管的成本差时(即f+b>c-c}),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从而避免了(普通监管,违规操作)这种低效率策略组合的出现。这种情形下,博弈双方都将在博弈中采取混合策略,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各自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严格监管或是违规操作。让我们定义: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遨纤二几登三寻多笼罐熟:弓多雀诺态咬乏导铸泉录名室圣聆多石杀涟返络题透汉蛋定召砖罗亨恶璧三兮概率为r,进行普通监管的概率为(1-r);被监管者选择违规操作的概率为e,遵纪守法的概率为(1-e)。

给定e,监管者选择普通监管r=0和严格监管二1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小于(c‑-c,)/(f+b),监管者会选择普通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大于(c‑-c洲(f+b),则监管者选择严格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等于(c‑-c,)/(f+b),监管者就随机地选择普通监管或者是严格监管。

给定r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e=o和违规操作e=i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小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违规;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大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遵纪守法;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等于r/(r十p),被监管者则可能违规也可能遵纪守法。

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r=r/ (r+p).e=(c,}c,)/(f+b)即,监管者以r/(r+p)的概率进行严格监管,被监管者以(c‑c,)/(f+b)的概率选择违规也可以解释为,市场上大量的被监管者中(c,}-c}/(f十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违规,(f+b-c‑+c,)/(f+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监管者随机地对r/(r+p)比例的被监管者进行高成本的严格监管,而对剩余的被监管者则仅采取普通监管。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2)

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国内主要以公有制作为主体,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科学协调发展经济体系,承认与尊重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相应自主性。独立愿望与独立法律地位为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相关活动获取权益与履行义务以及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必须利用法律和法规明确其资格和产权等,保证权力的公平与公正,通过法律、法规管控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实现市场体系的稳定运行。

(二)保障市场经济开放性

目前,市场经济开放性不仅要求对国内的市场体系进行开放,还要求市场经济实现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各国的经济必须相互交往与相互依存以及相互渗透等,科学应用国内与国外市场,建立资源发展的开放型经济。同时,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在保障方面对外开放的作用,改进与完善市场经济法制。

(三)保障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尽管可以科学配置资源,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可是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利用市场经济法制,可以确定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范围与任务,严格规范政府职能与权限,防止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企业相关生产与经营活动。另外,利用经济法制,还能够确定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确保宏观调控依法实施。(四)保障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竞争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要利用竞争体系实现。可是竞争必须公平与合法。而许多竞争者在竞争时,为了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损害对方利益,比如利用不法手段等。所以,必须制定公平、公正的竞争体系,通过市场经济体系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目标

现代法制主要是指法制方式的合理和价值基础的科学统一。首先,现代法制建设一定要高度重视自由和权利正义以及个人主义等相关价值基础。因此,现代法制就会变为“非人”法制。其次,现代法制相应价值基础,若是缺少形式合理准去以及保障程序,就难以有效落实现代法制相应价值基础,且也不会产生法制效益。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此种兼容模式合理与价值关怀现代化法制,仅仅为“理想化”的现代法制,是以西方现代法制为基础进行的抽闲概括。对于“理想化”的现代法制,能够成为国内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可是,必须明确指出,尽管“理想化”现代法制是针对西方现代法制进行的抽象概括,同时以此作为国内现代法制体系建设主要目标取向。可是并非指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要一味的全盘西化。另外,将“理想化”的现代法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是揭示其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关怀,其为宏观方面的目标取向,并非具体法律和法规制度。所以,在法律与法规以及制度方面,依然能够依据相应的社会环境与需求,实现特色主义制度的编排,不可全盘照搬。

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方法

(一)打破市场经济法制中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

目前,对于我国法学领域而言,已经习惯在法律的实证主义方面分析法制问题,进而将法制局限于国家正式建立的法律规定以内,此种思维模式造成的必然结果,即忽视国内市场经济体系实践应用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准则和传统社会相关有益制度,因此,在法学领域对于社会习惯规范等的调查与分析比较少。而实际上,国内市场经济在建设的初期阶段,部分非正式经济准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也是现代法制制度经济学家不断阐明的问题。因此,部分学者也曾提出过反驳意见,主要人为行为准则不是正式的,比如习俗和惯例等存在大部分非理性因素,进而和现代法制中的基本界定、形式合理存在出入。可是,现代法制中的形式合理,其主要目的为提供一种行为方面的“预期”,并不是“为形式而形式”方面的追求。事实上,绝对性和教条性的追求现代法制形式的合理,就属于非理性观点,导致现代法制出现国语形式主义。在此种状况下,辩证思维十分重要,而非正式的准则能够提供相关行为的“预期”。同时,所有法制方式合理的获取,都具备一个发展过程。因而,必须针对非理性习惯准则进行深入学理检讨,实现其的科学规范与界定,最终得出形式合理特点,进而作为国内现代法制建设重要资源。

(二)构建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主要指公正和自有的竞争体系。首先,加强市场统一性,打破传统的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市场发生人为分割,保证市场经济的所有活动都可以依据统一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其次,加强市场自由性,建立严格的市场经济管控法律和法规,确保企业经营体系的合理转换,降低行政对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干预,特别是利用各种方式对企业进行舒服与限制,从而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具备自由性。最后,加强市场的公正性,实现市场经济法律统一性,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开,确保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不管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等,都可以公平竞争。另外,维护市场竞争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等,避免市场竞争出现不公平与反垄断等现象,使市场主体可以严格依据法律与法规进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自由与良性竞争平台。

(三)加大市场经济法律执行与监督力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仅仅为全方面实施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平台。目前,在市场经济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以及有法不依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执法与监督力度。首先,积极推广与宣传市场经济法制,在整体上提升公民经济法制意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经济法律出台,而包括的权力观念和民主观念等,全是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的市场经济法制相应观念。其次,加强经济主体活动的执法监督力度,落实依法执政,维护司法公正,整体上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法律可以严格落实。最后,加强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执行部门严格依据法律执行检察权与审判权,对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进行纠正。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加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3)

现代市场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构成内容。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借助于完整的市场体系,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因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机制具体是通过市场体系来发挥调节作用的,市场运行过程、市场秩序的形成和治理也需要通过市场体系来实现。因此,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说明,构建一个体系完整、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中国市场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历史进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与推进,中国市场体系改革与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从商品市场建设为主,到推进要素市场建设为主的两大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1999年。其中又可以分为二个小的阶段:首先是1978—1992年进行的流通市场化改革,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观念基础。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开始由农村转移到城市。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这一阶段,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以“调放结合”的原则推进价格改革,开始把生产要素纳入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缩小了计划管理特别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

其次是从1992—1999年的市场体系配套发展阶段。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肯定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加以具体化,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以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任务:“当前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

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核心,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中心环节。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在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合并为市场价格单轨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消费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大部分实物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均由市场形成,基本形成了由政府定价体制向市场价格体制转轨。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也取得了明显进展,资本、产权、土地、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价格形成由市场决定,通过市场价格引导和调节资源流动,使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增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继续发展各类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第二阶段是进入新世纪以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再一次强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助于形成城乡经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良性机制,有助于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有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既是对在今后发展市场体系方面总的目标要求,也是对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在发展市场体系方面的经验总结。

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成效:以商品市场为例

商品市场体系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经过30年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中国商品市场快速成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多样化的市场流通形式和新型业态不断出现,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市场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共同发展的商品市场体系。中国商品市场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是:

1 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已经基本产生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快。在商品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本世纪初,市场调节价格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就分别达到了96%、93.9%和87.6%。同时,政府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也不断深化,实现了原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推进了农村电力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了粮食、棉花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供水、运输、石化产品等方面的价格改革。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缩小,由中央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也明显下降。在电信、铁路和公路运输、民航机票、药品和医疗服务等价格的制定中,引入了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和专家审议制度,增强了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2 市场总量和产品的商品化率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升级,国内市场规模和市场需求持续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资料,2008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10万亿元。大多数专家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程度已经超过70%。

3 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商品市场体系

多层次的商品市场体系已基本建成,包括生产资料市场和生活资料市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适应了消费者消费行为、消费需求、消费结构的变化,不断满足着市场的即期消费需求,挖掘着潜在消费需求,创造着崭新消费需求。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底,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达3876个,比2002年增加618个。成交额10亿元以上的市场有743个,比2002年增加486个,成交额占全部亿元市场成交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52.2%提高到2006年的75.5%。商务部在2005年开始了以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为主要内容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工作,2006年又启动了重点建设100家现代化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100家大型产品流通企业的“双百工程”。经过不断的探索,中国商品市场逐步实现了现代化,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和推广,商品的单品管理、条形码的普及、EDI、商业POS/MIS的应用都取得了较快发展。

4 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系日益密切

中国商品市场体系的发展使得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系日益密切。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主要工业产品的外贸依存度逐年提高。例如,2005年中国电冰箱出口依存度为47%,照相机为56%,摩托车为63%,服装鞋类高达71%。占国内需求量40%的铁矿石、50%的氧化铝、35%的石油靠进口支撑。(2)中国积极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2007年中国实际使用非金融机构外商直接投资748亿美元,中国已有近4万家企业开展了跨国经营,对外投资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已从建点等简单方式发展到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境外上市和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等国际通行的跨国投资方式,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形成了内外贸一体化格局。(3)中国外贸壁垒逐渐取消。2007年。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贸易的多边体制,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全面对接。目前,中国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Ⅱ5,3%降到2007年的9.7%,进口非关税措施全部取消。中国已开放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部门已陆续开放(发达国家开放的部门数为108个),占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62.5%,接近发达国家水平。(4)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得到完善。政府清理修订了3000多条法律、法规和规章,使中国的贸易规则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相一致,提高了国内市场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的程度,改善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环境,建立了开放型经济的体制框架。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4)

人类的文明史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部改革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选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深刻诠释了改革的核心是发挥市场作用这一经济规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增强,推动着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新提法是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在突出强调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事实也证明,消除旧市场经济体系的弊端,建立一个成熟完善,符合现代经济运行要求的市场经济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础。

一、不断升级的市场地位

回顾35年前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与“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重要形式的作用发挥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之路其实就是重新定义市场概念之过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选择与确立之过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艰难探索之过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中搜寻,难觅“市场”二字,解决建国以来的政治遗留问题从而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是该阶段的首要问题。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逐步推进,完全排除市场作用的计划经济观念开始松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开始形成和发展。1981年,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顺道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市场调节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使“市场”这一词汇重新出现在了经济活动和人们视野之中。1984年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强调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坚持公有制基础上,充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难以跨越的阶段。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设发展进程中,增强企业活力,运用价值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完善的市场价格体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等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起,“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等新提法的不断演变,表明了新的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作用在改革实践中得到了较大提升和普遍认可。同时,在对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持续、健康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许多的困难和矛盾,与此同时,遭受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国际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事业的前途产生了巨大疑惑,如何将市场经济体制推向更快更好发展,需要有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的南方谈话为标志,其关于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论述,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和市场归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错误思想束缚,释放了人们对改革开放前途的担忧,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四大提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就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同时,报告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了理论突破,奠定了理论基础。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基础和总布局,其中对“市场”的认识和定义有了重大变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扩大,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基础性作用”奠定了市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资源配置性作用的核心地位。党的十五大、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突出和巩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前所未有的重新定义了市场作用,升级了市场地位。从“基础”到“决定”两个字的变动,点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质的提升,不仅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强调政府系统性的宏观调控能力,对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中国改革来说,是一份沉甸甸的改革纲领。

二、构建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这是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纲领性方针和指导性意见。构建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晰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基础

产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中国作为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而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需要有一系列对产权关系进行有效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通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当前,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需要不断增强其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尤其需要高度警惕以市场化为名推行私有化之实的倾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创新所有制实现形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有资本等相互融合,实现各类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城市需要发展,农村也需要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通过农民对集体财产股份所有权,宅基地用益物权以及其他产权的确权保护和流转交易,推进农村变革,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民富裕。在这发展过程之中,贯穿着一个核心命题“公有制经济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可侵犯”。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使各类社会财富创造主体享有财富持有与增值保值之法律保护,解除其后顾之忧,激发其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财富之活力。

(二)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需要转变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需要进行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让社会成员共享改革成果。整个社会的运转,需要在三者之间维持一个平衡态势,即通过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来实现。首先,实行统一完备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资本投资利用效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3)》,就是对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探索。其次,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凡是市场能够形成价格的交给市场,政府不应当进行不当干预,推进自然垄断领域和和竞争性领域的要素价格、商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最后,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在制定全国统一反垄断法与各行各业反垄断法相结合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消除各类地区垄断、行政垄断,使政府调控、市场功能和社会作用各司其职,正常发挥。

(三)以“两个市场”为切入推进专门市场体系建设

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小政府、大市场”的理念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将得到推广。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新提及了“两个市场”:建设用地市场和金融市场。一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发展,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指导和配套法规政策,我国的土地要素市场发展不平衡、不统一、不完善,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得不到有效维护。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压力加大了金融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需要对要素价格进行市场化改革,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环节进行市场化运作,形成一个的面向全球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等的规范化金融体系,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动力。同时,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定价、汇率市场以及金融的监管改革,进行专门化、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规范,以保障金融市场体系的整体稳定和高效运行。因此,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作为深化改革的路线图和突破口,推进各类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是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关键举措。

(四)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构建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从根本上是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并行不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在强调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绝对不能有否定或者弱化政府作用的倾向。在现代全球经济发展进程中,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同样重要,缺少任何一方,经济社会发展就会短腿和失衡。但是需要认识到,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内涵不同,市场对资源配置器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是根本性的一面,而政府是引导和调控资源配置,是间接性的一面;在两者关系上,是市场主导下的政府作用,而不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作用。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要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以财政和货币、价格和产业等政策手段为推手,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同时,从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方面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参考文献:

[1]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2]夏小依:“决定性地位”重新定位市场作用――经济学家热解《决定》[J].中国金融家,2013(12)

[3]刘国光: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再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警惕以市场化为名推行私有化之实的倾向[J].江淮论坛,2013(5)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5)

一、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线索和基本模式

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货币经济(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二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此外,海外一些学者主张中国自战国秦汉以来即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以后的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由于这种观点国内的信奉者不多,也没有人展开过系统的论述,故在此不作评述。

(一)“货币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

赵俪生曾经提出,中国经济史上经历了从上古共同体自然经济到秦汉期古典经济,再到近古期地主经济的三次转折,很有代表性。大抵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对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估计较高,把它作为我国从不发达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转变之契机,而把魏晋封建制的形成与中古自然经济相联系。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把关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理解方式区分为四种学说:第一学说是全汉昇为代表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论。全氏把汉代看成是货币经济时代,汉末到中唐的中古时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从安史之乱前后,以钱币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开始了。何兹全就南朝情况修正全氏的观点,反对将南朝看成是自然经济时代。主张北中国是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南方则货币经济一直在发展。这是第二学说。武仙卿认为布帛也是货币,不同意说魏晋南北朝倒退到自然经济,认为秦汉以后货币经济一直发展着。彭信威的观点相似。这是第三学说。第四学说如叶茂对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理论观点的综述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他又指出,全氏观点虽然在当今中国是少数派,但在日本却是主流的观点,代表人物是牧野巽和宫崎市定。全氏关于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概念来自德国历史学派学者希尔布兰特(B·Hildebrand)。全氏虽然批判了希尔布兰特把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的依次演进绝对化,而采取了皮烈(HPirenne)等人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他用语的概念仍然是基本上依据希尔布兰特的。希尔布兰特的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的概念是严格依据交换手段是实物还是金属货币这一点区分的,将以金属货币之外实物为媒介的交换划入自然经济的范畴。他没有设想不存在交换(分配)的经济,他的自然经济不包括“自给自足”的含义,这和马克思的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划分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并非依据货币形态或交换手段,而是更重视生产目的;自然经济是指为获得使用价值的简单商品经济,或没有交换的经济。

宫泽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不过,我国有些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虽然沿用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已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修正。例如赵德馨把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划分为:原始社会自然经济“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中古自然经济。他指出,“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及本质,严格来说仍然是自然经济,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古代自然经济”。

田昌五反对说中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认为这是按照“长期停滞论”制定出来的模式。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是呈循环式起伏状态发展的,相应的自然经济也是这样:战国至西汉是商品经济的第一个高峰期,东汉由盛转衰,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是自然经济时代;唐宋是商品经济的第二个高峰期,辽夏金控制的北中国由盛而衰,黄河流域和大西北尤甚,城市偏枯,农村则几乎全部回到自然经济状态;元明清三代,商品经济又呈全面回升之势。

(二)“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

正如宫泽知之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占优势,而逐渐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观点,基本上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的,是从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是怎样成长起来的问题意识出发的。但中国商业在文明的较早阶段(至迟在战国时代)开始发达,特别是宋代以后更取得显著的发展,把西洋中世封建领主制下自给自足庄园经济为核心形成的理论照样应用到中国、尤其是宋—清间的经济上,会遇到不少困难。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史学界曾经对什么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展开热烈的讨论,试图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性质重新予以解释。近年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有林甘泉。他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从中外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所谓“自给自足”;它并不排除与市场的一定联系,并以它作为自己的补充。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这一讨论可参阅本文附录的介绍。

主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的学者较多。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唐宋、明清三个高潮。例如李埏认为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长期并存、相互制约、此消彼长,总趋势是自然经济逐渐消退,商品经济逐渐扩展。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在战国秦汉获得空前发展的商品经济,虽在汉武帝后受抑,但唐宋苏醒后发展超过秦汉,如秦汉主要商品为盐铁酒酤,主要市场在中原与国外市场联系唯赖西北,唐宋增加了茶叶、陶瓷,丝绸质和量也有较大提高,远销国外,对外贸易陆路以外又增加了海路等。龙登高的《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也属于波浪式发展论,它依时序叙述了中国传统市场在先秦秦汉时代的滥觞与初兴,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发展,五代两宋金元再度兴起,明清时代成熟的过程。

如果说前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是几次“转折”性质的判别,那么后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及该时期经济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明清商品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整体上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经济已经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例如我们介绍过的李文治和薛虹的观点。近年徐晓望又提出,中国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阶段之间有一个“小商品经济”的阶段。它以小商品生产及相应的分配、交换、消费为特征。小商品专业生产者的出现以人身的相对自由为条件。宋代小商品生产已有一定发展,但全国性的小商品经济的繁荣,是明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大面积经济发达地区的缺粮现象,标志着小商品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区域的形成。宫泽也认为,以农村市场展开为视点来看商品流通,唐宋变革期和明末清初值得注意。前者虽然农村市场在发展,也出现了商品性生产,但整体上自给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后者在先进地区已出现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标的经营,开始逐渐形成近代的小商品经济,即商品经济从没有价值规律的阶段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阶段变化。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日本学者的的观点。

以上诸说主要是从小农经济从自给经济的小商品经济演进过程来立论的。近年又有不少学者从传统市场或市场经济的视角来考察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请看下一专题的介绍。

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萌芽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何时出现?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以后,不少学者一直在思考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场经济?如果存在过,它又是何时出现的?这又是与对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的。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两类不同认识:一些学者一些市场经济是与近代化相联系的,在封建时代,市场经济只能萌芽于它的晚期;另一些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不一定与近代化或资本主义相联系,在封建时代也可以有特定的市场经济。

第一种观点以吴承明为代表,他多次阐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市场经济的萌芽及有关理论问题。他指出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实即经济现代化或近代化的过程,它不仅是市场量的空前扩大,市场交易的内涵和市场机制的原理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一切,又都是以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制度的相应变革为前提的。他主张把过渡到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标志。我国历史上商品交换比较发达,但这还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也是从十六世纪即明嘉靖、万历间开始的。大商帮、工场手工业、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潮”的出现,是其标志。但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没有引起希克斯所说的“政治渗透”,在产权、商法、税制上毫无变化,仍然是完整的封建专制国家。这种情况,清代基本上继续。进入二十世纪,我国巳有了现代化产业,口岸城市勃兴,並与国际市场接轨。但以抗日战争前而论,我国尚未转变为市场经济:(1)占国民经济最大比重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商品率很低,新兴产业集中于纺织和食品业,尚未形成部门体系。这种二元经济的结构刚性及由此产生的低供需弹性,从根本上限制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现代化市场被定义为“一个价格”,如两地价格差等于运费,则属一个市场。三十年代的中国远未达到这个水平。(3)市场现代化是由人格交易向非人格交易的转变,这需要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以明确产权,中立化规则,规范行为和执行罚则。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当时尚不存在。我国真正有意识的向市场经济转变,还是在邓小平时代。

许檀最近也谈到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弱,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她认为,清代中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涵盖广阔、运作自如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这一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与这种把市场经济的萌芽或转化同现代化(或近代化)联系起来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中已经存在市场经济。例如尹进认为,中国从宋代开始有了具有封建个性的市场经济,明代进而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个性的市场经济。郭庠林也提出“封建市场经济”的概念。郑学檬根据罗布代尔的观点,主张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或最重要的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交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齿轮,货币和金融体制已经建立并与生产交换融为一体,人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制约。而资本主义是指以资本积累、增殖、流动、垄断为最高利益的政治经济体制。他认为中国市场经济萌芽于16世纪以前,比如宋代,局部地区已可称为市场经济萌芽,理由是分工在某些行业已经较细,交换具有社会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宋代整个社会仍然处在自然经济的大环境中;明中叶,即16世纪开始,市场经济以方兴未艾的态势出现在江南和沿江沿海各地区。他进而把中国市场史分为两大时期,第一时期是传统市场,其中又可以唐中叶为分界,区分为前后期。第二时期是市场经济,其中又可以区分为萌芽阶段(12—13,16—18世纪)、初级阶段(1840—1949)、停滞与发展阶段(1949—1978,1978—1998)。在萌芽阶段,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并存,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

姜守鹏也有类似的意见,在他看来,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不能笼统地称封建经济为市场经济。但简单商品经济也会产生市场经济,所以封建社会存在着市场经济。具体说,市场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产生而出现,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完善的。

(二)关于市场体系和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

较早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但这种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究竟何时形成,有何特点,学界俨然存在许多不同观点。在这里仅介绍两位学者的观点。

唐文基指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四个特征,即非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关于中国何时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学术界历来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这种市场战国秦汉已经出现;或认为中国直至鸦片战争以前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唐氏的意见和这些观点都不同,他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但它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他称之为“非统一的全国市场”。因为第一,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由于交通因素、行政因素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这个网络并不完全暢通;第二,还缺乏统一的市场价值,没有价格形成机制;第三,中国自秦以来虽然实行了统一的货币,但币制仍然混乱并常常发生钱荒。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培育健全的统一市场。

姜守鹏认为,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统一体,从范围看,它形成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网络;从市场种类来看,它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还包括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按这样的标准,明清时期,至迟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因为这时不但存在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的市场网络,而且存在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不过这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与近代市场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三、关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

在近年来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的探索中,经济结构,尤其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消费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是备受人们关注的两个重要视角。当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从经济结构方面进行的探索

许多学者把小农经济看作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础,着力探讨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方行在这方面工作作得较多,他所提出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农业与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的观点,已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近年来学者对该问题继续有所论述。

李根蟠利用《管子》的材料探讨了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成时期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以春秋战国之际地主制经济形成为分界,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小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三是农村集市出现,四是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在这基础上商品经济和各级市场获得较大发展,但小农经济的主体部分仍是自给性生产,其所包含的部分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我国传统市场,由此形成一系列有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的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虽对社会生产起一定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

刘小京从分析“自然经济”概念的由来和内涵入手,根据中国历史实际,试图对中国农户的生产模式进行概括,从而提出“自给性农业”的概念。这种“自给性农业”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而形成的,其特点是小而全、自给性、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精打细算;它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典型自然经济的基础,在另一种条件下又可能向商品生产转化;与自给性农业相联系的是普遍的兼业化和普遍化了的商品经济意识。

张忠民提出“小生产,大流通”是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所谓“小生产,大流通”,是指在生产领域中基本上是个体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在流通领域中由于商人资本的运动却存在以地方市场、区域市场以及全国大市场共存的格局。这是由当时社会再生产条件补偿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这些个体家庭天然地具有从市场取得再生产条件补偿的机能和需求,这正是大流通得以形成的最重要的深层原因。但小农的地方狭隘性和封闭性决定他们难以与较大的市场直接交往,唯一能使小生产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的,只有商人和商人资本的运动。因此,前近代中国社会小生产者的再生产条件的补偿,从逻辑和历史一致的过程看,就表现为一个在商人资本的作用下补偿空间渐次扩张的过程。

长期以来,龙登高比较注意小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在早期的研究中,他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认为小农与市场的联系逐步密切,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近年,他引入边际效用原理分析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的特征,尤其是那些与市场相关联的特征。指出价值规律在家庭经济的运行中的作用不突显,而效用原则既与其使用价值的生产消费目的、手段相一致,也与匮乏经济状态下市场手段有限有关。一般农户的商品生产,不仅是小规模的,而且是以副业形式出现的非专业化生产,很少是以利润为动机。他还比较了个体小家庭与地主大户市场角色的差异,以宋代为例,指出大多数地主地租粮自食比例少,相当部分通过市场出售,并且往往直接运往市场。他们出粜是为了逐利,而不是为了谋生。

赵德馨把生产结构的变化作为引起商品货币关系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他主要研究了公元一世纪前后生产结构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他认为西汉农业生产力存在“耒耕—小农”和“犂耕—大农”这样两个层次和相应的两种生产规模;后者因需要三个以上的劳动力,大多数使用奴隶。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往往是被动的、很少的,本质是一种自给自足为主的封闭型经济。奴隶制生产单位与市场的联系是主动的,是其生产运行的内在要求,且劳动生产率较高,可以为市场提供大量商品。奴隶制生产的发展必然带来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没有相应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奴隶制生产便不能运行。这是西汉时期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原因所在。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畜牧业和冶铁业的发展,牛马及铁犂价格下降,牛耕也趋向小型化,这就使得小农有可能使用它们。当农民也使用牛耕的时候,奴隶制生产的优势和竞争力就下降了。与之相适应的是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租佃制逐步取代奴隶制,接踵而来的是生产单位小型化与大型商品生产单位减少,生产单位自給色彩的加重。

姜守鵬认为中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主要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是土地两种运行方式(买卖和封赐)的同时存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的小农经济实物租赋与货币租赋并存的分配结构。魏金玉也指出土地买卖在中国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发展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鸦片战争前土地交易额不低于粮食交易额。封建生产方式及各阶级的关系也是通过土地交易进行新陈代谢的。因而其重要性是一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不能相比的。

(二)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些学者重视非经济因素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如郭正忠强调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产生的专卖经济与与自由通商的市场经济的对立。中国的专卖体制的前提是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的不充分,它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地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移的流通,以这种交换和流通为基础的“市场”形态,与商品经济环境中自由贸易的市场形态,貎虽相似而实不相同。冷鹏飞认为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形态继承奴隶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一是仍由国家垄断了大部分手工业生产,二是开始显露了国家政权对商品经济的强烈干预;贵族官僚经商和平民商贾不断向官僚转化。正因为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与社会政治割不断的亲情,故在社会变革之际仍然使其沦为封建政治的附庸。魏金玉也指出,传统市场是在封建政权调控下的市场。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分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货币经济的特点,他指出,西洋经济史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铜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的必要性与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第一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来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者的权威、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宫泽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

程念祺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使其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则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古代中国,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这就是作为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的“大国效益”。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造成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

田昌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始就有两类商品生产:一类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大宗商品生产(可以由政府专营,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即租给私人经营)。后者是主要的支配的形态,前者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盛一衰、一荣一枯的秘密所在。他用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互对立来解释商品经济之向自然经济转化。他指出西汉初年弛山泽、商贾、关梁之禁,导致商品生产的发达和商业的繁荣,但农民弃农经商者越来越多,商人兼并农人越演越烈。因为在商品经济发达时,农业和工商业之间必然出现价格反差,这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太史公用“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朴素语言表达了他对这种现象的朦胧认识。政府相继采取全面垄断、全面放开和半垄断、半放开的政策,都不能解决这一矛盾。官营工商业崩溃了,私人的工商业转入土地,结果只能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相互转化,几乎成了一种规律。他还指出,我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从来就是奢华型的、腐败型的、掠夺型的;资本主义萌芽迟缓,应从这里找信息。

参考文献:

[1]尹进:中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问题,经济评论1994年第1期。

[2]田昌五: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总论·四、中国封建时代的工商业问题,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8年。

[3]龙登高:a、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出版1997年;

[4]刘小京:自然经济与自给性农业,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5]许檀:a、关于明清时期经济发展和中国近代化过程的再思考,光明日报·史学新论2000年3月3日;b、明清农村集市的发展及其意义,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6]吴承明:a、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b、传统经济·市场经济·现代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7]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8]张忠民:“小生产,大流通”——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9]冷鹏飞: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形态的变革,学术研究1999年第10期

[10]林甘泉: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1]郑学檬:16至17世纪中国的市场和市场经济萌芽问题,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9年第3期。

[12]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13]赵德馨: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水平与生产结构的关系——以公元前一世纪为例,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4]郭正忠:a、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b、商税·斗秤·宋代市场——宋代市场小议,中国经济史研究中1996年第2期。

[15]唐文基:试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特征,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16]徐晓望:小商品经济,中国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

[17]郭庠林;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市场经济,财经研究1998年第7期。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6)

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事实证明,渐进式的市场经济发展方式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理论认识不断深化、有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各方面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归功于理论与政策上的突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在四中全会提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针对长期困扰我国学术界的市场经济姓“社”姓“资”的问题,邓小平强调“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取得了重大理论突破;十四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明确提出把市场建设成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加入WTO以来,为了更好地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与建设市场经济相关的政策。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继续发展土地、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启示

美欧通过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国设置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国应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此外,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进一步从理论上深化与政策上实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

我国已在理论与政策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还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依循。西方国家许多不同的市场经济理论流派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总结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具体经济社会环境下的特殊规律提供了条件,我们可以筛选与我国具体情况接近、能为我所用的规律,进一步从理论上深入认识现代市场经济,从政策上深化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二)理论、政策与实践应统一

理论、政策与实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分离的环节。理论是否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政策是否合理,实践是否规范,都关系到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的成败。理论、政策与实践三者应统一,但关键是实践是否遵循现有的理论和政策,否则经济运行就会出问题。比如,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当前西方国家主流经济理论,但是美欧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却没有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而是按照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制订,出现了理论与政策实践不统一的情况。按照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制订政策、指导实践,必然会发生实践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对抗,造成经济运行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三)广泛开展市场经济理论的交流与合作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7)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

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8)

国家制定经济法是为了更好的对市场运行形成干预机制,以保持市场经济始终处于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运行状态中,即保证了市场的稳定发展又保护了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具有规律性,同时还有着非常重要的发展变化性,尤其是当宏观经济环境出现不稳定市场因素时就会对经济造成动荡影响,使得经济运行出现问题。国家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相对灵活性较高的政策性宏观调控手段来说,经济法对经济运行的约束管理具有更大的固定性,而市场经济固然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经济法的现代性调节是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状态的必然手段。

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市场经济本身有着一定的发展规律,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前期,其本身的供求关系、竞争关系等就能够实现对市场的调控,使市场保持在一个稳定发展的运行状态中。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个行业不同的发展模式,许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战胜了其它的企业,出现了市场垄断,这种市场行为的出现使得某些行业的市场资源被集中控制在某个或某几个企业手中,通过企业的行为就能够影响整个市场的变化,原本由市场规律控制的经济运行转变为不受市场控制的状态,使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

例如恶性经济竞争、市场发展滞后、市场经济公平性丧失等,这些现象都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游离于市场经济控制范围之外,出现了非常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同时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也造成了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无法实现对经济的有效干预。当市场经济的问题凸显出来时应当公平竞争、规律运行的经济就面临着各个方面的不稳定因素。自上世纪30年代起当全球性的经济大萧条对各个国家产生严重的经济冲击后,国家经济干预手段被提出并应用。

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手段主要是通过政府出台相关经济管理制度或者规定实现的。在面对最初市场经济出现的各种问题时,通过国家干预手段使市场得到了有效的调整,经济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在市场规律及政府干预共同制约的环境下不断实现一个又一个经济发展目标。当国家通过政府手段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有效干预和控制之后,因此而提高的经济利益使政府选择了继续加大干预力度来寻求更多的利益。政府干预由最初的市场调节目的转变为具有人为性和随意性的市场调控。当这种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调控状态存在了一段时间之后,各种因此而产生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不合理的政府干预使市场经济出现了更多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干预的目的带有功利性色彩使市场面临着更加不稳定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在一些需要政府干预的行业产生政府干预的滞后性,市场没有得到有效调节,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暴露无遗。当这种状态持续发展之后政府的干预手段已经无法再对市场经济实现有效的控制与调节,市场经济向着更加不合理的状态发展,使控制难度更大。

二、政府干预的法治化及现代经济的产生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不难得出结论,即市场经济与政府的存在是有必然联系的,如果脱离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必然无法长久的运行。同时,政府的干预如果过于随意性就会对市场产生其它的负面影响,阻碍经济的优化发展,使政府干预不再具有最初的明显效用。通过对以往的市场经济发展及干预手段的应用综合研究来看,要实现对市场经济长期有效的干预就要对政府干预职能实行相应的管制和约束,法治化的政府干预是有效控制政府在市场经济各项工作中的规范有效途径。由于在最初政府对市场经济实施干预的过程中没有运用法治化手段,使得政府的权力运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限制,而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起到了非常不利的作用。事实证明,这种情况下必然无法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法治化政府的干预行为是顺应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实施政府干预的法治化就意味着将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权力放置于法律范畴内,运用专门怀的法律约束政府的市场调控行为,使之能够成为利于市场优化发展的有效手段。

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手段及措施应当符合相应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本着合理实施权力的原则。最重要的是需将政府权力放在法律为标准的有效监督之下,这样才能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由政府发出的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无论是通过任何一种途径来实现,都应当以法治为前提。如果一旦因政府行为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承担起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这种理论的提出对政府干预法治化的要求更为迫切,同时由于与市场经济调控有效的政府行为具有极大的复杂性与多元化特点,只有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才能够针对每一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干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这时,现代经济法的颁布需求被推向了时代的主流,市场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国家都需要建立能够专门针对经济发展和政府调控权力进行法律约束和监督的法律体系。通过与经济发展、调控行为相关法律的出台需要符合四个要求。

第一,这部法律应当能够有效的控制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针对市场经济的不同动态实施具有现实意义的调控手段,帮助市场向着健康、稳定的状态发展。第二,要满足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权力要求,也要能够对这种权力进行合理的约束,当出现政府权力履行过度时及时进行干预。第三,需要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保障市场中每一方的合法权益。第四,要以能够满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根本要求。

现代经济法的出台是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各国的必然选择,当通过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各种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对比、评价之后,列举出了现代经济法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现代经济法首先应当是能够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等市场行为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现代经济法就需要对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公平性进行各种标准的规定。例如对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并且根据因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其它群体造成何种损失,实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罚的标准,从而保护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性。其次,现代经济法要对政府的经济调控干预职能进行强调,明确通过政府调控手段能够实现对市场有效干预的基本目标,同时需要对这种权力进行限制,当政府进行经济干预行为时要能够以现代经济法的规范为出发点,避免政府权力在市场调控行为中的过度运用。再次,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应当是维护市场经济的主体利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使之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最后,现代经济法对具体的市场调控手段和干预手段的类型、标准都具有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在这样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制体系建立背景下,能够实现对市场公共利益的维护、促进市场经济合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如此更能够将与市场经济相对的个体私益得到有效维护,实现在经济持续发展前提下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经济法现代性表现

(一)背景依赖的现代性

经济法之所以被称作现代经济法是由于在许多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现代性特征。从其产生的背景依赖上进行分析,其现代性主要是指经济法产生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并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相契合。在经济法未产生之前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基于现代多元社会为背景。当现代社会的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有效的推动,共同形成了当前现代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不难得到结论,市场规律本身无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实现有效调控,当达到现代市场经济水平时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被不断的弱化,通过市场本身已经无法完成各个调控任务,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而这也是经济法诞生的基本前提条件。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问题存在都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而这些问题也是在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才出现的问题,所以即使就这些问题本身来说也是具有明显现代性的。

例如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现代化的社会资源分配模式及利益分配模式的改变、现代化社会分工、现代化社会关系、现代化社会多元体系等。这些现代化的社会背景因素更加强化了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表现,从而使与市场经济相关的一切行为和规律都在向着现代化不断加深的方向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经济法,即是依赖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又是依赖于现代社会环境的背景,每一项法律的规定都是针对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与现代社会利益主体。从现代市场经济为背景产生经济法来说,其初衷和目的都在于维护现代市场经济,因此一切与之相关的内容都是具有现代性的,而且也必须以现代性为要求才能保证其为现代市场经济主体服务的功能发挥。从现代社会环境的产生背景来说,只有当现代社会对市场经济提出法治化需求之后,才能可能产生经济法,所以说只有满足了现代性的背景和依赖经济法才可能产生,其本身是具有明显的现代性的。

(二)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

当经济法的现代社会需求被不断明确之后,通过对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分析、经济调控需求的分析、市场运行状态与各个市场要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在结合了现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市场需求之后,实现了对经济法的制度构建。在具体的经济法体系中无论是从制度的形成过程还是从制度的构成部分,以及制度的运作都是带有明显现代性的。

首先,从经济法的制度形成上说,它的建立是一个完善的结合了现代社会分工明细理论和现代市场高效理论的综合体,能够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问题以明细分类分工和高效率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使之得以解决。同时经济法的制度形成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现代性国家政策基础上的,这些国家政策是现代性的重要表现,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经济法制度必然必有现代性。

其次,经济法制度构成包括了实体法制度与程序法制度,这就说明仅仅依靠经济法本身就能够实现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监管和市场调控行为的操作,不需要再依赖其它相关法律来对与市场管理相关的各种操作进行具体的细化规定,或者依赖其它法律实现制度的实施,经济法的这一制度构成特点满足了现代法律的基本要求,即现代法的“自足性”标准,要同时具有程序化与执行效率。

最后,经济法的制度运作表现为具有现代性特征,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运作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对现代政府职能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将国家权力的实行进行法治化控制是现代化法律的最重要要求和表现,也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动作上的最大难点。只有将制度运作的各项政策建立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现代经济法的政府权力监督职能。

(三)精神表达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精神表达具有现代性特征,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执行部门需要将经济法中的精神表达准确的把握,才能实现法律的有效落实。法律部门对经济法的精神表达最基本的要求为经济性和法治性,这是经济法的最本质特点。除此之外在精神表达上的现代性特征是经济法最大特点。

例如经济法由于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因此对法律执行和管理效率的要求很高,高效率即是现代性特征的最基本表现之一,也是现代性法律的重要要求。又或者经济法确立以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也是具有明显现代性特点的,经济法要求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持,提出对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这种思想的表达无不传递着现代性的法律精神。

四、经济法现代性的反思

经济法即是产生于现代化的背景,又是依赖于现代性市场和社会背景实现的制度构建。换言之,为了满足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有效干预的要求,又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和利益优化配置,建立在现代环境下的经济法不仅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很好完成现代法律要求规定的两大任务,又能够综合各种因素对需要均衡优化的社会职能进行有效控制,因此现代经济法的现实意义非常重大。

根据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现代性的经济法改革需求非常明确。当前我国的经济法建设已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改革,无论是对于市场分析原则的法律规定,还是对经济运行行政干预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调控。然而,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是由传统的自然经济与计划经济模式变革而来的,其中的传统经济观点或者市场习惯仍然对市场经济有着非常深入的影响,这些影响使得当前我国的经济法与现代化市场经济存在着许多不协调因素。我国当前的经济法体制基本上处于一种以市场经济整合为主要手段的状态中,而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诸如权力资本化、区域性行政垄断等现象,都没有建立针对性的法制体系,这就加重了政府失灵的市场调控状态。同时由于法律监管力度的不足市场经济中许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侵害市场经济制度的行为普遍存在,这都为我国经济法的落实带来了更大的压力。面对这种在经济法实话对市场经济法治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只有选择进行现代性的经济法改革,才能完善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管理体系。

结束语

综面对我国当前的现代市场经济管理状况,需要做出经济法的现代怀改革,从其制度构成到精神表达上统一进行现代性处理,实现对经济法的有效改革和完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优化发展,同时增加政府调控职能在市场经济中的发挥。(作者单位:内蒙古省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大学南校区)

参考文献:

[1] 孙艳,满娜. 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的思考[J]. 赤子(上中旬),2015,13:227.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9)

市场经济萌芽于中世纪后期,封建专制统治对经济的控制和对市场主体的盘剥成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政府要不要“干预”和如何“干预”的问题,而是必须排除政府阻力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鼓吹“看不见的手”的神奇力量,强烈地反对政府“干预”,恰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至于“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约束条件是否可以“忽略不计”(如“经济人”是否真的那么理性?现实中是否存在完全充分的竞争? 等),在当时并不重要。曾经被马克思给予高度评价的“自由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巨大发展,足以证明政府成为“守夜人”之后,市场机制的神奇力量。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技术进步和分工引起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市场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大,原来可以“忽略不计”的市场机制“约束条件”越来越重要,并最终引发了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危机。这是主张政府干预的宏观经济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不过,政府干预经济的弊端也在不同方面表现出来。政府直接控制经济的计划经济国家普遍出现了效率低下、增长乏力的情况,政府过度干预也使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先后出现了经济危机,最严重的莫过于希特勒法西斯主义对经济的全面控制使德国一度成为战争机器。因此,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在原则上并不排斥政府干预,分歧主要在于政府干预的“边界”划分和如何干预方面,并且倾向保持政府与市场的“适度距离”。市场“失灵”的存在由于已经为事实所证明,除了在论证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和确定干预领域时被提到外,不再成为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在承认政府干预必要性的同时,政府“失灵”问题开始越来越受重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人们既不相信所谓“原教旨主义”的“市场万能论”,也不相信“政府万能论”,政府与市场各自都有所谓“失灵”的盲区,有着彼此不能或难以相互替代的功能。

中国经济市场化并不是一个“自然演进”过程,而是通过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周边或薄弱环境引入和“培育”市场因素发展起来的。政府一方面是经济市场化的推进者,另一方面也是市场化改革的“对象”。前一个方面并不难理解,后一方面主要是指市场化意味着政府运行的传统体制要不断面临被消解和弱化。按理说,对于一个行政全面控制经济运行的传统体制而言,要不要“行政干预”经济应该不是一个真问题,如何干预、干预是否过度、合理当是问题的要害。然而,在整个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始终存在把政府干预与市场化对立起来的争论。这固然反映了人们在市场经济理念上的分歧,而更重要的是市场化进程中利益格局的变化。因此,在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道路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至今仍然是一个没有根本解决的问题(如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一些公共领域,出现了市场化取代政府功能的现象;而一些本该充分市场化的领域却始终受到行政性垄断和产权歧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各国普遍采取了行政性干预的对策,这对于我们尚未理顺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是一个严峻挑战。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把短期应对危机的非常措施与经济运行的常态相区别,也要注意非常措施的底线与可能的负面影响。尤其不能以此为依据,把我们的一些体制性弊端视为优越性,影响改革的深化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市场化的成熟与完善在于法治

法治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其发生、发展总是依托一定的经济基础。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范围较为狭窄,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少量的商品流通与交换完全可以依照“习惯法”来进行,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和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依照行政命令来进行,高度集中的权力运行体制本身就排斥法律的调整和约束,自然不会具有法制或者法治的要求。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活动范围广泛且不断扩大,经济关系复杂多变,客观上要求通过法律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来保护不同的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竞争秩序,由此推动了社会法治的发展。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法治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制度基础就是法治,或者说,经济活动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经济活动法治化的基本含义在于,“经济人”或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市场经济体制成功的基础在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平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执法系统维护的。市场经济活动不仅要有主体的独立意志与参与,而且要有财产等法律保障的权利才能正常进行。权利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而市场经济的运行又推动了法律权利的重新配置,推动制度创新的进程。现代市场制度中的法律规则是以合理地配置权利、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效率性制度安排。

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原则最突出特征是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因为不受约束的政府单方面约束“经济人”行为的法律管制“古已有之”。不仅传统市场经济存在,甚至在自然经济居统治地位的古代中国就存在。而对政府行为的限制本身则意味着对“经济人”自由选择权利的承认,对“经济人”的约束不过是保证其自由选择权利的平等性。没有对政府行为的限制,传统市场经济就难以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没有基于权利平等的对“经济人”约束,市场竞争的“效率”就无从体现。这就表明,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反映“经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其本身也体现了一定的法权体系。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明显的自然演进特点,而这种自然演进的前提条件就是对“经济人”产权的承认和界定,由此才有可能使建立在简单契约基础上的交易行为发展成为“契约经济”,并最终发展成现代市场经济或法治经济。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基础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法律,大都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其中许多基本原则不过是对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交易习惯的确认。

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个人财产权利的重新确立。从集中的行政命令控制型经济向以分散决策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转变,离开个人产权的合法性确认是无法进行的。虽然在早期意识形态背景下对个人财产权利的表述并不明确,但无论是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城市的利润留成、利润包干,本质上都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承认,至于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以“补充”地位发展,更是直接体现了个人产权的合法性。而一旦个人产权得到承认,市场机制的力量就会逐步显现出来。正是由于对个人产权的重新承认,计划经济“体制外”的市场因素才能发育和成长,从而引发了整体经济产权结构的深刻变化,为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和前提。

然而,就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而言,仅仅承认个人产权的合法性是不够的,没有相关法律具体界定和有效保护,个人产权受到侵害就难以避免,并最终影响市场效率。特别是在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约束方面,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仍有待进一步推进。由于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始终是在政府主导下展开的,政府如何在促进市场发育和成长的同时适时“后退”,与市场保持适度的距离显得格外重要。由于政府权力只能通过法治才能得到约束,而法律的制定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主导的结果,特别是在市场化早期,一些法律本身就来自政府政策规定。同时,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大量国有企业广泛分布于各个领域,政府实际上不得不处于市场交易的一方,这也制约了政府作为“第三方”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虽然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但作为市场制度基础的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却显得相对滞后,在经济活动中坚持和贯彻法治精神也受到政府自身“角色冲突”的制约,以致产权歧视和权力直接介入市场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抑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寻租”性腐败,损害了市场秩序。

政府转型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关键

现代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是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携手”共进的结果。经济市场化最大限度地促进了效率的不断提升,推动了技术进步与创新。经济活动法治化在保护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对市场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供了有效防范。在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共同推动下,政府与市场功能的划分逐步清晰,政府职能的演变与转型逐步完善,政府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看不见之手”形成良性互补。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确立本身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由此也就构成了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政府转型也就成为了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关键,并且也标志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与完善。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世界各国都经历了政府转型过程。在市场经济国家,早期的政府职能范围非常有限,基本定位在“守夜人”的角色,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承担了调解社会经济供求关系的职能。随着19~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市场失灵”的问题受到普遍重视,政府逐步扩大了宏观调控、调解收入分配、维护公平竞争以及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职能。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滞胀问题凸现,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带来的“政府失灵”问题成为新的焦点,结果引发了国有经济私有化的浪潮,并突破了一些传统上被认为属于自然垄断的领域,如铁路与航空运输、电力、电信行业等。至此,政府职能重点转向的公共服务领域并趋于稳定,反映在公共支出结构上,转移性支出以及有关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福利性支出成为主体部分。

与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转型的过程相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政府转型尽管在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表现出共性,但转型的起点和走向则呈现出不同的轨迹。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全面控制经济运行,政府转型所面临的初始问题是“政府失灵”而不是“市场失灵”问题。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转型是由不干预市场运行,到通过扩大公共服务来调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计划经济国家的政府转型则是通过缩小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同时,向主要提供公共服务转变。这样,在政府转型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矫枉过正”情形,市场经济国家更有可能发生政府“干预过度”的问题,计划经济转型国家可能产生“市场扭曲”的问题。

政府转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充分发挥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前提下,根据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调整政府职能,在市场不能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发展和完善政府的公共职能。二是通过法治的完善,确立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限制政府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使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管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

中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型的市场经济体,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尽管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职能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相比,这种变化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依然存在。从政府的公共支出结构看,经济建设仍然占有主导性地位,成为制约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因素。从经济运行状况看,行政性垄断的广泛存在,既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也抑制了市场活力,增加了社会公共服务成本。从体制方面看,政府在许多领域依然承担着决策者、生产者、监控者等多种角色,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制约了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型的进程。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方式转变的方针,具体到经济活动领域就是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实际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方针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提出来了,但十几年之后这一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日益突出和紧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终要反映在经济增长结构的变化上,“十一五”规划中曾经明确提出了“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的思路,但实际执行的效果还很不理想。这里有结构调整涉及的矛盾和关系复杂,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体制性惯性和障碍往往导致好的指导思想难以有效贯彻,甚至会与指导思想产生重大偏差和背离。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篇(10)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对推进整个现代化的进程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本文试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探讨,以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提供参考借鉴,从而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核心价值体系 构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价值体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要求树立新的价值观

计划经济体制价值观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观念支撑,对保证高度集中的大一统社会的正常运行曾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计划经济体制价值观已经不能发挥其原有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构建新的价值观。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价值观已难以发挥其功效性。计划经济的基本特点是高度的集中统一性,宏观经济活动和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决策权都集中在国家手中。而市场经济承认社会主体是多元的,每个社会主体都有其特殊的个性特征和各异的利益需求,并且相互之间是平等的。面对这种市场主体,计划经济体制价值观显然不仅已失去其统摄力,而且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前进的观念障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价值观也就必然会失去其引导力。

其次,市场经济的良性发育,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的指导。市场交换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不仅要求肯定其自身的合理性和意义,而且要求自身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完善,以保证健康的运行规则和秩序。由此,也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价值观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价值观而体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重自由;重平等;重效率;重创新;重开放;重科学。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模式的逐步确立,一个全新的商品经济价值观开始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价值观而统摄社会生活。它打破了封建的等级制度和亲缘纽带,解放了人的创造力,用效率代替了停滞,用科学代替了愚昧,用创新代替了守旧,没有人能否认市场价值关系对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应该看到的是,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关系,同样包含着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矛盾和新的冲突。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新的道德准则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世界文化发展史的一大奇观。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许多基本道德精神仍然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以儒家道德思想为基础的传统道德文化,是在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自然演进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与封建专制政治体系和自然经济形态结成了紧密的适应性及服务性关系,这一性质决定了它从总体上是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态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包括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精神贯穿于基本道德准则、规范体系之中。为人民服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革命实践中的改造和升华,是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它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先进性要求。每个人只有把自身的发展同国家的需求、人民的需要结合在一起,通过诚实劳动,为社会、为他人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才能够满足自身的需要,才能够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

以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为基础,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提倡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坚决反对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要引导人们在积极竞争中不忘相互合作,在维护个人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发扬先富带后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助人为乐精神。这是现代社会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处理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关系要引导人们树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个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个人贡献与索取相统一的道德准则。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导向,是社会主义社会正确处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它倡导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体现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个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原则。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提倡集体主义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对自身的态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内容。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重建社会价值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不但是一场深刻的经济变革,更是一场全面的、深刻的价值观念的转变,在这样的转型期中,当传统价值体系面临解体时,我们必须重构新的价值体系来规范和指导人们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

第一,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价值体系的理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当代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树立正确价值观的理论基础。它是指导工人阶级和革命人民正确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正确认识人生和树立正确价值观的科学指南。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首先就必须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

第二,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总体价值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价值体系的价值目标。价值目标是指人们认识和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所希求达到的结果,理想是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现阶段这个总体价值目标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三,衡量社会主义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价值标准,即“三个有利于”的“判断的标准”,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新型价值体系的评价标准。人民是价值主体也是价值评价的主体。以人民为价值主体就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以人民的利益为一切价值选择的出发点和归宿。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四,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价值体系的根本要求。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它集中反映了社会的价值导向、人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的文明程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构,必然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动和人们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只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形成一个具有健康社会心理和现代市场经济精神的市场经济主体。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人和社会全面发展,形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价值导向和价值体系的关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

(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指明了科学的价值导向

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的惟一正确的指导思想,须臾不可偏离。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具有与时俱进品格的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是顺应时代要求、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这就要求我们既“不丢老祖宗”、又要讲符合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新话”,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指明了科学的价值导向。

(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建立了合理的价值目标

第一,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在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情况下,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国情、认识世界,对于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尤为重要。第二,扎扎实实把共同理想体现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从政策环境、体制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为树立共同理想提供有力的支撑。人们的理想信念是在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中逐步树立和增强的。共同理想越能转化为共同利益,就越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并为之奋斗。第三,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是在全社会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键。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如何,极大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理想信念。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中,越是体现我们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就越能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确立了先进的价值理念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勤劳勇敢、自强不息、薪火相传的精神纽带,深深熔铸于整个民族的意识、气质和品格之中;以改革创新为核心,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时代精神,标示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确立了新的价值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在各种文化相互交融激荡的复杂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充分吸纳、聚合和提升各种健康向上、积极进步的文化因子和价值理念,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继往开来、推陈出新,努力使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交相辉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保障和动力。

第一,坚持理想信念与爱国主义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同志指出,“我们所讲的爱国主义,作为一种体现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深厚感情的崇高精神,是同促进历史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同维护国家独立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他要求广大干部群众既要正视我们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历史较短的事实,同时还要看到世界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那么多,真正发达的也就是一些西方国家,更要看到社会主义给我国带来的巨大变化,看到社会主义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长期斗争中反复探索比较后的必然选择,从而不断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第二,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民族精神既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纽带,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和一个民族对其社会存在、社会生活的反映,以及该民族性格的展现。这就要求每个民族只有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变化,不断对其民族精神进行发展和创新,才能跟上时展的步伐。在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可以说创新将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经济建设体制需要创新,科学技术要创新,道德建设也要创新。十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中华民族富于进取的思想品格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伟大成果,已经深深地融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激励和动力,成为各族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三,坚持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二者相互依存。民族精神只有反映时代精神,才能使一个民族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时代精神只有与民族精神相结合,才能生根,转化为催生民族向上的不竭动力。同志十分重视将民族精神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他指出,对我国几千年历史留下的丰富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同时要看到,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在极其复杂的环境中进行的,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也同样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挑战和问题。对于这些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驳斥,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精髓,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加强正面引导。

(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明确了全新的价值标准

第一,“八荣八耻”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道德基础。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求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努力奉献祖国,服务人民,在为国为民谋福利之中体现个人价值,获取个人正当利益。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荣辱观体现了人的价值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而人的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这一马克思主义人生价值观原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为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国家、集体利益关系,激发人们的爱国奉献精神,克服利己主义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

第二,“八荣八耻”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道德指南。公正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提供了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竞争与合作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另一方面,人们之间相互团结、互帮互助互爱,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应有之义和我党一贯的道德观念。“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提醒人们竞争勿忘团结,利己勿忘互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需要。

第三,“八荣八耻”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市场秩序的道德标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为实现这一前提条件确立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诚信意识不强,遵纪守法观念淡薄,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如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商业贿赂、坑蒙拐骗等,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市场道德,践踏了市场的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维护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倡导人们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市场道德观,消除为利忘信、谋利违法的不良观念,为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诚信、法制意识,匡正因诚信缺失、法纪意识淡薄导致的道德失范和不良社会风气,和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提供了道德标尺。

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大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而提出的迫切任务。“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贯穿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决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了总体思路。

第一,在青少年教育过程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这里讲的国民教育既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又包括学前教育、普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要从各类教育和不同学校的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编写相关教材,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使家长、教师、学生和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人员,加深理解,提高认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规范自己的言行,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二,坚持实践养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智力保障和精神动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精神文明内涵中思想道德部分最主要的内容。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者紧密联系,互相包含,互相促进,互为目的。

第三,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并为之服务的。这就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和服务作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提高引导水平,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当今,国内外形势迅速发展、社会变革日益深化,这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同时也带来种种矛盾、问题和困难,反映在意识形态领域则表现为人们思想观念的差异性和价值取向的多样性。在这种情况下,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显得更为紧迫、更为必要。当然,这并不是要取消人们思想观念的差异性和价值取向的多样性,而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在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前提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交流、沟通、分析、比较,使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分清是非、明荣知耻,坚持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激发各方面的社会活力,不断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毫不动摇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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