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11 15:57:40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1)

中图分类号:G31

文献标识码:A

一、诚信与科学研究的内涵

所谓诚信,指的是“诚实守信”。“诚”即内外一致,“信”即言而有信,诚信结合在一起表明诚恳老实,有信无欺。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提高社会的诚信程度,建立一个诚信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一个公民、企业、政府以及执法机关共同努力。科学研究可以理解为在某个学科领域内,运用可以揭示研究对象客观规律的方法、手段,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做的探析。所以。这是一项庄重、高尚的精神劳动。科学研究虽然未对参与者设置“门槛”,但按常理而言,其研究者必然以不同层次的知识分子为主。与一般公众相比,知识分子受过较多文化熏陶,也具备专业知识素养。可以说,科学研究应当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社会群体从事的、庄重、高尚的工作。

二、诚信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性

诚信是创新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核心价值,是创新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为哲学在科研活动中的一种表现。科研诚信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制度要素,不仅是科学共同体良性发展的基石。也是创新效率和活力的决定性因素。在科学研究中,坚持诚信态度是一项基本操守。

古往今来,曾有多少人去寻找科学家成功的秘诀,探查着他们成功的道路。爱迪生说:“天才就是百分之二的灵感加百分之九十的血汗。……”这确是科学家们的经验之谈,也都是他们成功的重要因素。然而,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那就是科学家道德修养的水平,道德品质的优劣。高尚的道德修养之光常能燃起智慧之火,而私利和偏见又常常会使智慧的火花泯灭。

科学工作者对科学研究是否诚信,不仅影响着科学工作者个人的成长和成果的取得,而且影响到科学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总体上影响着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时代的科学成就和发展。

科学工作者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殊习惯和心理。这样,就产生了科学工作者特有的职业道德―科学道德。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的科学道德。是从属于一般的共产主义道德的,它是共产主义道德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科学工作者,除了应具有一般的共产主义道德外,还必须同时具有自己特有的科学道德。

我们遗憾地看到,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在科研领域,科研不端行为也普遍存在。令人担忧的是,在我国科技界,大大小小的“陈进”事件并不少见。在这些事件的主角中,夸大成果、过度“包装”者有之,抄袭剽窃、占有他人成果者有之,编造数据,欺世盗名者有之。他们的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科技界的声誉,还破坏了我国的自主创新环境,影响了科技事业的正常发展。

在科学研究中,对“精严学理和卓越事功的追求”,本应当成为知识分子的自觉行动,然而,由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的震荡,可能使部分人产生价值判断错位和心理失衡。再者,因为与市场经济机制匹配的博弈规则尚处于建立和完善时期,在学术规范领域,约束机制未必得力,激励机制也不够强劲,使某些领域形成了诚信不足现象。

因此,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是营造自主创新良好氛围的必要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技竞争的不断加剧,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科研诚信问题愈益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部分国家相关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以及个人自律不严等因素的影响,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学风的滋长,避免滥用学术权力等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遏制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已成为保障全球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科研诚信关乎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命运,关乎一个民族的科技价值与精神取向。可以说,科学的诚信品质是与生俱来的,是科学精神的精髓。

三、对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如果说诚信制度建设是以资产诚信和首先诚信作为诚信资源,能够在宏观上对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客观规律和规则要求作出客观反映。那么,通过对现阶段社会存在的科研失信、失德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能够普遍让人们接受的、符合科学研究要求的价值观念,确立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必须条件,使新的首先理念成为诚信制度贩支撑力量,使之成为道德建设的载体和基础是诚信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呢?依本人之见,应分为以下几点:

(一)加强科研诚信教育。这就需要师长们的言传身教、榜样的激励、良好的学习氛围以及科学研究环境。并开设像“科学研究伦理入门”这样的课程,除了讲解伦理学基础知识、科学精神、科学规范、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以及典型案例。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2)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717(2007)01-0040-03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HonestCredit System of University Teachers

XIAO Haixiang1,LI Li2

(1.College of Accounting,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410079,China;2.Publicity Department of the Party Committee,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410082,China)

Abstract: Now,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about the honesty and credit of university teachers,which becomes one of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university teachers' honestcredit system, and proposes some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The education mechanism,the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thesupervision mechanism are the key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teachers' honestcredit system.

Key words:university teachers;system of honestcredit ;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诚信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和标志,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在这种背景下,学术界和管理界就如何提高我国社会经济诚信水平、重建诚信体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本文试从高等教育的角度,对高校教师群体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 高校教师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

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理解成为一种与诚信相关的综合机制,它将与诚信有关的力量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诚信的发展,制约失信行为。高校教师诚信体系是以教师信用道德、信用制度建设为基础,通过构建科学的诚信教育机制、诚信激励约束机制、诚信评价机制、诚信监督机制,促使教师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诚实守信,从而推动高校健康稳定发展的机制。笔者认为,教师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高校教师诚信教育体系

教师诚信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个教师都能诚实守信。因此,在强化正式制度约束的同时,要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即加强教师的诚信教育。具体内容包括教师的学术道德诚信教育、教书育人诚信教育、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诚信教育等,通过加强典型教育、示范教育、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教师诚信氛围。

2高校教师诚信制度体系

教师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要接受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约束。要考虑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可以通过制定完善有关教师诚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使教师诚信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

3高校教师诚信评价体系

教师诚信评价体系是建立教师诚信体系的基础。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教师评价体系,才能对教师实行正确的激励和约束。教师评价体系应当包括教师诚信信息系统建设、诚信调查、诚信纪录、诚信考核评估等内容。

4高校教师诚信监督体系

教师诚信监管是教师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为规范教师的行为,维护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正常秩序,有必要建立和健全监管体系,实行舆论监督、同行监督、自我监督和学生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二、 高校教师诚信体系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未建立起系统的教师诚信体系。高校中诚信教育不到位,缺乏“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部分教师不能树立“诚信至上”的道德意识;高校教师诚信制度不健全,诚信评价、监督机制缺位,教师诚信记录、诚信信息不完整,导致了一系列教师诚信问题的出现。具体表现如下:

1科学研究诚信精神匮乏

近年来,由于科学精神的缺乏、个人利益的驱使及学术评价和批评体制的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了教师在科学研究中的学术失信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学术剽窃。有的教师把别人的研究成果完全或部分地占为己有,有的甚至占有别人尚未发表的成果。有人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总结了高校学术抄袭的几种方法,即“全篇或局部搬用法——显性剽窃法”、“偷观点偷思想——隐性剽窃法”、“化名抄袭法”、“署名抄袭法”、“拼装法”、“抢先发表法”等等。

二是学术造假。不少教师在研究中伪造数据,发表假论文,或将同样内容通过不同组装、不同标题多次发表,还有人为评职称把学生的文章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或花钱雇人写文章。 

三是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 这主要表现在高校教材、教参、辞书等的编写出版方面。很多教师认为,编教材既不要搞研究也不用做调查,更不用查资料,只要找来三四本已有的教科书,框架体系上略微变动,章节顺序上稍作调整,然后对材料内容进行综合,文字叙述作作处理即可。 

四是学术评价弊端丛生。一方面,学术批评缺失,一些专家评委出于同行或师生关系,将学术批评变成同行间不讲原则的吹捧;另一方面,一些名师专家,利用自己的评委资格,故意贬低别人,抬高自己,进行学术倾轧。此外,在学术评奖中,评委们往往心照不宣、彼此关照、利益均沾、互投关系票。

2教书育人诚信不足

教学是教师的最主要职责,但在这个环节,很多教师为追求个人利益,存在诚信失落行为。首先在课前准备环节中,一些教师不备课或备课不认真,没有教案或教案未能根据知识的更新进行修订,在多媒体授课中,课件制作粗糙,有些甚至是教案或教材的翻版,导致课堂教学内容陈旧,影响教学效果;在课堂讲授环节中,不少老师缺乏时间观念,迟到早退现象较多,教学内容随意变更,教学方法陈旧,不注重因材施教,还有一些教师忙于校外事务,把教学工作当“第二职业”,随便换课或请人代课,失信于学生和本职工作;在课后管理方面,作业批改敷衍了事,不注重和学生交流,对学生的求教邮件和电话不认真回复和接听;在考试环节,部分教师将试题与分数视为商品,与学生进行交易,全然不顾教师的职业道德。

3管理育人诚信缺失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招生管理不规范,一方面为争夺生源夸大学校办学能力,宣传虚假信息,随意承诺颁发文凭;另一方面,个别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为一己私利弄虚作假,进行权钱交易。二是考试管理不到位, 有的老师监考不负责任,助长了学生作弊之风。三是学生管理中,尤其是在学生评奖评优、免试保研、违纪处分及贫困学生资助等工作中,过程不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评选结果缺乏公正。凡此种种,导致学生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危机,影响高校的健康稳定发展。

4服务育人缺乏诚信

近年来高校后勤社会化以后,服务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学生提供具体服务的后勤人员由于体制和自身素质的制约,在服务方面也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对已承诺的服务打折扣,提附加条件,不能提供优质服务。

三、 高校教师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

笔者认为,高校教师诚信体系建设应以诚信教育为起点,以诚信制度建设为终点,从自律和他律、道德和制度两个层次着手,建设高校教师诚信体系。一方面要加强高校本身及教师所属各院系及各职能部门、附属部门的诚信建设;另一方面要注重教师个人诚信的建设。

1建立完善的高校教师诚信教育机制

加强对教师的诚信教育,提高教师的自律意识。首先,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着重落实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 字的公民道德规范。其次,要强调学术道德教育,营造严谨治学、求实创新、淡泊名利的学术风气。在教育形式上可以灵活多样,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教育氛围,引导教师树立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强化教师的教书育人、学术独立和为人师表等。再次,要组织教师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可以考虑组织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并将其作为晋升职称的条件之一。

发挥先进典型教育示范作用。可在学校开展评选师德标兵、学生心中最敬爱的老师、教学名师、科研标兵等活动,树立一批体现教师诚信精神、师德高尚、敬业奉献、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使广大师生学有榜样,行有标杆,以典型的力量教育人,激励人,鼓舞人,从而在学校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氛围。

2建立有效的高校教师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

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教师的自我修养,也需相应的制度规范,从而实行教师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而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正是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

约束机制可通过一系列的失信惩治制度来进行诚信规范。《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规、条例等,对教师的职业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要求,高校须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的、更为具体、系统完善的失信惩罚制度。明确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失信的制度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惩罚。同时,对学术造假和严重教学失信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可采用建立教师个人业务信用档案,将失信行为公开曝光,一定期间内禁止其进行学术活动,取消相关荣誉、职称职务,追回物质奖励,给予罚款等途径来惩罚失信者。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教师失信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

激励机制一般是指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奖酬形式和工作环境,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高校可通过制定相关的评优奖励制度,激发教师自觉守信。在制定激励制度时,要注意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连续性,奖励面要适宜,奖励要有力度。要注重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双管齐下。精神激励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用良好的事业发展环境激励人。如果学校能为教师创造出一个良好的事业发展环境,教师乐于在这个环境中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同时没有生活等实际问题的后顾之忧,那么这种环境就能激励教师在教学科研当中自觉守信。二是用榜样的力量激励人。如前所述,要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和激励作用。采用物质激励时要注重奖励力度,对诚实守信的优秀教师,在工资、目标奖励、住房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奖励,要敢于重奖。

3 建立科学的高校教师诚信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是执行激励约束机制的基础。因此,高校要注意把教师诚信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职务聘任的重要条件,要通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测评方法来对教师诚信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逐步建立教师个人信用信息库。诚信记录是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托和基础,高校可考虑建立教师个人信用业务档案(数据库),该档案的内容由高校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可通过计算机联网进行管理和查询。学校可根据诚信记录对教师个人作出全面的信用评价,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奖优惩劣。

诚信评价可从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单位评价等三个层面进行,结合期中、年终考评和学期学生评教来开展,从政治、思想、育人、师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

设置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时要注意增强评价指标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要避免将诚信评价指标设置成为“虚”指标、“软”指标。

重视诚信评价过程,将该过程作为一项诚信教育活动来开展,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奖优罚劣,促进广大教师诚信观念的增强、诚信行为的到位。

4建立严格的高校教师诚信监督机制

诚信监督机制应明确由谁来监督、怎样监督、监督什么,即应明确监督主体、监督方法、监督内容,并将其系统化、规范化,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督制度,督促高校教师形成诚信之风。

社会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校内外媒体,公布高校教师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设立教师诚信新闻监督热线,对高教教师诚信给予重点关注,并适时组织相关讨论,进行舆论监督。

同行及监督机构监督。对于学术诚信问题,可采用同行专家学者评议监督的方式。同一研究领域内的专家对本学科领域研究的情况掌握更为全面熟悉,通过学术交流评议,他们

往往能较快地发现问题。因此,在学术监督方面,可以考虑依托各级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学者,通过学术评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还可考虑扩大学校监察机构职责范围,使其能通过与学术管理机构的合作,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履行学术监察之责。

教学督导员和学生监督。针对教师教学环节的诚信监督,高校可聘请教学工作中卓

有成效、品德高尚的教师为教学督导员,不定期进行随堂听课,课前课后检查,考察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堂气氛,课后交流等情况。此外,还可结合每学期一次的学生评教工作,将教师诚信表现增加到学生评教指标体系中去,让学生从教师服务对象的角度对教师诚信进行监督。

其它监察方式。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凡举报属实的,酌情给予奖励;可建立公示制度,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与评奖、学位授予等学术评审中,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申报材料、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全过程公示,增加评审透明度,防止非诚信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经济学会. 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几个理论问题[J] .学术月刊,2003,(12).

[2]李四芬,李上文. 高校师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3,(8).

[3]若地.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研讨会”综述[J].社会科学研究,2004,(1).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3)

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一、引言

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标准,遵循科学共同公认的行为规范。美国学术诚信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Academic Integrity, CAI)将学术诚信定义为即使在逆境中仍坚持诚实、信任、公正、尊重和责任这五项根本的价值观。

一般说来,科研诚信涉及四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防治科研不端行为(伪造、篡改和剽窃)(FFP),同时重视和治理科研中的不当行为(QRP);(二)制订和落实一般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与生命伦理学研究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指南;(三)规避和控制科研中由于商业化引起的利益冲突,同时注意来自政治、经济发展等方面压力对科研的影响;(四)既强调与科研人员道德品质和伦理责任相关的个人自律,也关注科研机构的自律、制度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两个概念几乎可以等价使用。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举措

几年来,针对科技界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入手,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对学术诚信问题的真假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历来都是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尊重科研工作和科研工作者的权利,也有利于对科研工作实施科学有序的管理。为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本文建议提出如下举措: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技竞争的不断加剧,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科研诚信问题愈益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坚持真理、开拓创新、诚实劳动、爱国奉献,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以及个人自律不严等因素的影响,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学风的滋长,避免滥用学术权力等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遏制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已成为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二)正确认识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塑造创新文化,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政府部门加强统筹与管理,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承担教育、监督和惩戒的主要责任,科技社团发挥规范制定和行为约束方面的积极作用,科技人员严格自律、互励共勉。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有关部门、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社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科技人员自觉行动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显著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

各级各类院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和活动。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健全人格。加强科研诚信课程和教材建设,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手段。重视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

科研诚信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要采取宣传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五)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

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科研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和程序,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六)完善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强化对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主要环节的监督。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完善监督手段。

(七)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

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根据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对经查证属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将处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八)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通过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对全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方要大力协同,建立与完善适当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全国性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网络。

(九)推动科研诚信文化环境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强化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三、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需要着力做的方面

尽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面临许多艰巨的任务。今后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法治

包括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研究制定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细化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权力,提高可操作性。推动科学共同体制定完善的科研行为规范,促进科技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和科研伦理规范。

(二)要强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评审、成果验收、科技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项目承担单位建立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规定和程序,并将其作为申报条件之一;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并为参加项目实施和管理咨询的科研人员建立科技信用档案;在项目申报和成果验收中使用抄袭剽窃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主动排查科研不端行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部级公共服务平台的考核监督,对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要给予红黄牌警告。在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实行三轮公示制度,让优秀在阳光下闪光,让不端在阳光下暴露。

(三)进一步完善科技评价制度,突出科技评价的创新导向

完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指标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重数量轻质量的评价倾向。

(四)加强正面引导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普宣传和专业教育等,将诚实守信的内容纳入教育的全过程。

总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科技部门应与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协作、通力配合,为自主创新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4)

签署单位希望达到四个目的:(1)更好地协调现有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2)更有效地促进英国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的交流;(3)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担负起责任,使其制度更加透明;(4)激发人们反思目前的相关实践,找出可改进之处。

签署单位致力于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1)在所有科研环节坚持严谨与诚信方面的最高标准;(2)确保开展的研究遵循适当的伦理、法律和专业框架以及相关的义务和标准;(3)维护以良好治理、最佳实践和支持科研人员发展为基础的崇尚诚信的科研环境;(4)采用透明、健全和公平的程序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5)共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定期且公开地评估工作进展。

二、《协约》将促进英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协调配合

英国大学与科学国务部长戴维・威利茨在为《协约》撰写的序言中指出,这是首次建立机制,使科研领域的主要利益相关方一起总结经验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协约》的签署单位包括英国研究理事会、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苏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威尔士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北爱尔兰就业与学习部、英国国家健康研究所、英国大学组织和维康信托基金会。《协约》同时还得到了商业、创新与技能部等政府部门以及学术界的认同与支持。

《协约》的签署是英国在国家层面协调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要一步,其框架和内容与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科研诚信前景工作组、出版道德委员会等以往的工作和努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早在1999年,英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便提出应当建立科研诚信方面的全国性指导与协调机构,但当时一直无法确定如何启动相关工作,而有意尝试的机构也因工作难度太大而被迫放弃。2006年成立的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及其前身――英国健康与生物医学科研诚信专家组开展了许多工作,包括提出一些得到广泛接受的规范和指南,为各类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有关良好科研行为和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方面的咨询意见。目前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作为公益性慈善组织,得到英国许多研究型大学、英国国家健康研究所以及英国皇家学会等机构的资助。

2009年,英国研究理事会、英国大学组织等机构共同成立了科研诚信前景工作组。该工作组在2010年完成的报告中分析了当时英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安排及有关方面的需求,提出在科研机构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主要责任的同时,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联合行动: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咨询与支撑机构,以确保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并提出了有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方面的九项具体建议。

《协约》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英国医学杂志》与出版道德委员会于2012年1月通过的《关于英国科研不端行为的共识声明》中的部分建议,包括科研资助机构有义务要求有关科研机构负起责任,如要求各机构都任命一位高层管理人员作为科研诚信官员。

三、英国的一些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英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与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实践有很多共通之处。我国于2007年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联席会议由1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五年来,联席会议开展了一些工作,如联合《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组织落实2010年国务院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的精神。我国的《意见》强调有关方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参与和科技人员自觉行动。而英国的《协约》也是动员和协调资助单位、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力量,利用现有制度安排促进相关工作。

通过分析《协约》的内容,可以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一些理念和强调的重点工作为我国深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可资借鉴的经验。

1.确不同阶段科研诚信建设的重点

《协约》的制定与签署,表明英国政府机构更加重视科研诚信问题,也促进有关各方更加公开地讨论科研不端行为。《协约》有针对性地强调了一些工作重点,包括不同主体承担各自的责任,促进相关工作的公开与透明,以及补充完善现有科研管理制度。

在我国2009年的《意见》中,也充分阐述了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由于科研诚信建设所涉及的机构、法律、政策、机制、支撑和协调等要素都十分复杂,且受到现有制度安排的约束,致使很多问题不容易得到解决。今后我国应发挥联席会议等制度的作用,深入开展工作研讨与交流活动,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

2.不断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科研诚信建设是不断发展与深化的过程。《协约》提出了一些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的措施,如用人单位每年应向其决策机构提交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应公开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协约》签署单位举办年度论坛,评估整个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的进展并总结经验。

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包括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和调查处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等。而通过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特别是总结我国每年科研诚信建设的整体进展,确定完成某些工作的时间表,将更有效地促进关键问题的解决。

3.建立适当的调查处理举报程序

《协约》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调查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透明、健全和公平的程序,并使之适应科研活动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确保调查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

目前,我国也迫切需要完善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尽管我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一般都制定有调查处理程序,但在调查人员的资格条件、调查处理程序、调查的质量标准、惩戒措施的设计与实施和保护举报者等方面都还不尽完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践有组织地进行深入探讨。

4.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的咨询与支撑部门

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和出版道德委员会等机构为英国科研诚信建设开展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包括组织制定规范、标准和指南,接受各方面的咨询,并在其周围集聚了许多热心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

在我国还缺乏像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那样的咨询与支撑机构,现有不同层面的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机构在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投入精力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从而需要依靠大学或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承担研究、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支撑。实践表明,制定学术规范、教育培训,特别是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等工作需要由具备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承担。为此,我国应建立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支撑的专门机构,由其承担或组织开展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和咨询工作,同时广泛联络科研诚信方面的专家与有经验的管理者。

5.注重科研诚信环境建设

《协约》突出强调了科研诚信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包括资助机构和用人单位发挥导向与管理作用,在现有资助和管理体系中嵌入科研诚信方面的要求。

通过完善科技资源分配、考核评价和奖励等制度措施可以促进科研诚信建设,已成为我国科技界的共识。目前需要结合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和培育良好科研环境方面的责任,其中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框架和职责分工,在其中嵌入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安排,促进在全社会、科技界、机构和团队等不同层面都形成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作者:孙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5)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高校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主体之一,“教学”不再是现代大学的唯一职能,而是趋向“教学—科研—服务社会”三大职能的整合。世界上很多科学家的重大科研成果往往与大学有着紧密的联系,高校在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服务区域经济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任务,高等教育已成为经济腾飞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为此,世界各国纷纷进行高等教育改革,通过强化科研职能,积极寻求有效模式促进大学与区域经济、社会之间的互动发展。但是,高校科研职能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高校学术界中出现了抄袭、剽窃、篡改、一稿多投等现象,高校教师的枪手行为、高校课题申请的腐败现象等,无一不损害着国家科学界的声誉,阻碍了国家科技的发展。科学研究应提倡诚实守信,科研诚信应该是科研工作者开展科研活动所要遵循的行为准则。科研诚信的实现关系到科学事业存在与发展的根基,也关系到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本文通过探讨高校科研工作有违诚信的表现形式,分析其主要动因,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构建科研诚信保障机制的有效措施。

一、关于科研诚信

对于科研诚信(research integrity)的定义和内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美国学界提出的科研诚信概念是相对科研不端行为而言的。他们将科研诚信定义为:在申报、开展或评审科研项目过程中应用诚实、可验证的方法,提交的科研成果报告应遵守相关的规章、条例、准则和公认的职业规范或标准。美国学者认为,科研诚信讨论的重点是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诚实性和客观性问题,它能够衡量科研人员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因此,科研诚信是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中最核心的东西。中国吉林大学的刘辉博士在其《科研诚信问题研究》中提出,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包括组织者)在科研活动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遵守科学价值准则、道德准则以及科研活动的制度规范。刘辉博士认为,科研诚信的内涵应具有多层次性:科研诚信的主体;科研诚信的范围;科研诚信的内容结构。其中,科研诚信的主体确定了,科研诚信的范围也就相应明确了。

二、高校科研有违诚信的表现形式及其发生动因

1.表现形式

科学研究是一种高度理性的活动,它要求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以一种诚实的、负责任的态度和创新精神来开展科学的研究工作。但在现实工作生活中,仍有不少教师有违这一要求。

(1)在科研工作进展过程中,一些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原则的不端行为,如剽窃、篡改、捏造等屡屡发生。

(2)现阶段,高校普遍存在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学术泡沫严重。科研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追求真理,崇尚创新的理性活动。但部分教师为了眼前的利益或因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往往从以往他人的研究当中选取一些陈旧话题,重复研究。这些所谓的研究,非但没有方法上的创新,更无知识上的新发现,有的仅仅是科研经费的等公共资源的浪费。

(3)论文买卖现象严重。在高校当中,已经悄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论文买卖市场。据报道,我国2009年论文买卖的销售额近10亿元。

(4)项目申报存在学术腐败现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学事业的日益重视,国家在科学研究领域的投入逐年提高,部分高校和教师也把国家在科研工作上的投入作为本单位和个人创收的重要途径。在这种不良思想的驱动下,部分高校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始了项目申报的“攻关之旅”,由此而滋生了诸如权钱交易、吃科研经费回扣等学术腐败行为。这些与科研诚信相背离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高校作为社会道德的“灯塔”的作用,也损害了教师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

2.发生动因

(1)个人科研道德失范。科研道德失范是指科研工作人员在开展科研工作过程中有意违背了科研工作所应遵循的求真、求实、求新的原则,从而采取欺骗、剽窃、篡改、捏造等非正当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的产生是与高校科研工作者学术道德水平的下滑以及科学研究精神的缺失分不开的。在我国高校,教师通常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人民教师,二是作为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工作者。因此,作为一名从事科研工作的高校教师,要比仅仅承担教学任务的普通教师有更多的职业道德责任。这些责任是:对真理有锲而不舍地追求;对科研过程的所有发现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隐瞒、不夸大、不擅自篡改数据;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发现给予充分地尊重,不将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发现据为己有或不恰当使用;能够恰当评价自己和他人的研究成果的价值,不能因为一些眼前或潜在的个人私利而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价值进行不恰当地评价;应在法律和伦理的范围内,对研究对象(包括人和动物)进行客观地分析和研究,并充分保障被试的各项权利和福利。但从目前高校屡屡发生的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事件来看,高校教师并不是都能遵守这些科研道德规范的。

(2)高校内部科研诚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科研诚信的遵守不仅取决于科研工作者个人的道德操守水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和社会对科研诚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高校和社会对高校科研诚信的监督和保障主要通过三个途径来实现:一是机构建设;二是制度约束;三是技术监控。在国家层面上,我国已经在上述三个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在机构建设方面,教育部于2009年成立了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主要承担制订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受理直属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等。在制度建设方面,也有相当建树。教育部于2004年制定并颁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科技部则于2006年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科技部、中科院、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等制度文件。在技术监控方面,有中国知网(CNKI)研制并被我国高校学报系统广泛使用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上述措施的实施,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一些高校根据这些便利条件,开始着手建立自身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但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高校内部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并不完善,一是高校内部设立起来的学风建设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众多学风建设机构的职能主要定位于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事件的处理工作上,工作方式较为被动。二是并非所有高校都相应地制定了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一旦发生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事件,高校并不能从制度上寻找合法的惩罚依据,最终也将会不了了之。三是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使用面不广,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领域并未完全引入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3)高校科研评价机制存在缺陷。高校的科研评价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师的科研取向。好的科研评价机制会激励科研工作人员在科学的求真、求实、求新精神指引下大胆开展开拓性的科研活动。而“不好”的科研评价机制只会使科研人员只顾眼前利益,挖空心思迎合制度制定者的短期目标。近年来,科研成果的数量及获奖级别日益成为衡量一所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各高校为了能在高校综合实力排名中占据有利位置,纷纷采取各种科研激励措施。为了配合科研激励措施的实施,各高校往往会制定出相应的科研评价体系。从目前各高校所公布的科研评价标准来看,大部分高校都以教职工所获课题级别的高低、所获经费的多少、发表学术论文的多少、刊物的级别以及成果获奖的级别等做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和标准。并且众多高校都明文规定了教职工每年所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否则就不能享受相关的津贴待遇。有些高校还进一步将科研工作量量化为分数,这种做法被戏称为“争工分”。在此种科研评价机制的指引下,很多高校的科研工作者都放弃了那些耗时较长并且有可能不能取得直接效果的科研项目,还有些科研工作者则可能为了立竿见影的经济利益或学术荣誉,而采取种种有违科研诚信的行为,如通过“走后门”拿项目和剽窃他人成果等等。

三、构建科研诚信保障机制的有效途径

1.加强高校教师的学术道德教育

西方国家是现代科学的发祥地。在西方,它们的大学大都非常重视对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把科研人员的道德行为规范作为必修课。西方各国的学术道德教育已有长期的历史而且普遍存在,不仅在大学中营造良好的学术道德氛围,还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对不同层次的科研人员进行教育和熏陶。中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结合中国高校的实际情况,在高校科研管理内部建立相应的学术诚信条例,开展多种多样的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如每学期对高校教师进行“道德诚信”、“学术规范”系列讲座,每月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惩治”等短片教育,以及对高校教师进行“科研诚信月”等学术诚信培训活动,此外还可利用校园网、图书馆进行实际的学术道德教育宣传等等。除了对高校教师进行严格的学术道德培训和诚信教育外,还引导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行科研诚信经常性的教育,甚至也对硕导、博导进行专门的职业培训,可要求他们在一些文件上签字,如若指导的学生出现科研不诚信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强高校科研诚信保障制度和机构建设

在西方国家,学术道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得到了高校各个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甚至是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进行有效地科研监督管理,各高校还建立了权威性较强的管理机构,甚至还临时成立调查小组紧急调查和处理科研不诚信行为。在中国,各高校都制定有相应的科研管理制度,也有详细的学术规范条例。但是出于行政管理为主的科研机构,其科研监督和惩治机制未能很好地体现,有些高校甚至只有科研奖励制度,而没有相应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置、惩治制度和措施。因此,我国高校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学风建设方面的制度,使得高校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能够依法得到处理;另一方面则要求成立相关的学风建设领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构建更科学、更合理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

高校科研评价制度对教师的科研行为起着引导、协调和控制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高校当中发生的许多有违科研诚信的行为都与高校的科研评价的导向性有关。因此,作为高校来说,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6)

1.1国外科研诚信教育现状

1.1.1科研诚信课程设置及内容国外科研诚信课程设置最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专业课与诚信课相结合的原则上。美国的科研诚信教育起步较早,1992年Stephen等]调查表明,大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是影响其学术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形成内化于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才是解决作弊问题的根本。同年,美国学术诚信研究中心(CAI)成立,现在已有近400多所学校加入该机构,共同致力于大学生学术诚信问题的研究_5]。21世纪美国高校大学生学术诚信研究又有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即从大学生失信的遏制策略向教学与学习策略转变[6]。现在美国很多高校与研究院开展了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ConductofResearch,RCR)教育,主要针对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各层次的研究人员¨7]。RCR教育内容涉及9个方面,即数据的采集、管理、共享与所有权,利益冲突与履行承诺,人体试验,动物实验,科研不端行为,发表实践与作者责任,导师/学生的责任,同行评议,科研合作。美国各高校在遵照RCR教育内容的基础上自设课程,如:圣约翰斯大学的“避免剽窃、自剽窃及其他写作问题:写作的伦理道德指南”课程;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的“当代科学、价值与动物试验”课程;耶鲁大学的“同行评议道德规范:论文评阅指南”课程l8]。美国研究院RCR教育课程也各有差异,如: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学术界道德规范与生存技能”课程,为期1O周,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每年更新;密苏里大学有两类课程,一类是1个学分的周六研讨班或网络基础课程,另一类课程则是根据学科负责任行为特色开设的课程,并通过各种方式对课程建设成效进行评价;杜克大学对博士生开设了12~18h的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培训。此外,还有针对教师的课程,伊利诺斯理工学院开设的“课程中的道德规范”课程,为期8d的暑期研讨班,每年举行,旨在为教师提供一个将科学伦理道德教育融人到专业课程中的实践训练_1。德国、El本等国家没有专门的针对科研诚信的系统教育,而是通过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来促进日后的科研诚信。德国大学生诚信教育主要通过伦理学、教育学、法学、经济学等课程,还有渗透到专业课中的课程共同来完成口。日本高校的诚信教育包含在德育之中,所以其诚信教育的内容与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经济意识教育等方面共同构成了日本高校德育的主要内容,以及那些渗透到各学科中的德育教育内容口。

1.1.2科研诚信教育方法及形式国外对科研诚信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是多样的。美国各高校结合学科自身的研究领域,采用的教育形式有:研讨班、讨论会、系列讨论与讲座、科学道德论坛、发证书、案例库、做报告等。为了加深学生对RCR的认识和理解,各所院校的教学方法并不相同,有些院校采用了角色情景扮演教学的方法[1,有些院校采用了PBL教学ll]等,且他们有相匹配的教学评价体系。德国除授课外,还利用考试和日常道德行为管理,及大众媒体、网络教育等形式进行大学生诚信教育,有问题式、渗透式、社会大课堂式。日本多是通过课程讲授的形式进行诚信教育。

1.2国内科研诚信教育现状我国科研诚信教育

起步较晚,大部分高校还没有开设科研诚信、科研行为规范的相关课程,也缺乏适合的教材和读本。我国高校开展的道德教育课程有《思想道德修养》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医学院校仅开设《医学伦理学》或针对护理学生的《护理伦理学》对学生进行医学伦理道德教育。大多数高校的科研诚信教育几乎处于宣传教育阶段,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偏重科学知识教育,轻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教育;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轻视伦理道德教育;以圣人道德代替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忽视道德底线的教育。许多科研人员和研究生对科学精神、科研规范、科研道德不甚了解u。近年我国的科研诚信逐渐受到重视,2007年1月18日,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成立_1。2010年1O月27日,中国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正式成立运行。近几年,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我国的科研诚信教育作出了积极的探讨。在大学本科生及研究生中开展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早期教育,通过构建一套基于荣誉制度的诚信教育体系,使大学生树立诚信做人的观念与严谨求实的科研态度。

2规范我国医学科研诚信教育的几点思考

2.1医学科研诚信课程的设置我国高校应着手开设医学科研诚信课程。课程应包括“科学研究伦理入门”,除讲解伦理学基础知识外,还要包括科学精神、科学规范、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以及典型案例;科研不端行为;数据的采集、管理、共享与所有权;人体与动物试验;发表实践与作者责任为专题的教学课程。“科学研究伦理入门”每个专题的课时,可经过充分评估专题内容及其在科学研究中所占的地位及授课对象确定。研究生、博士生还应开设的专题课程有:科研合作;导师/学生的责任;同行评议。因科研能力不足可能导致大量的科研不端行为或其他不当性,应将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作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应开设能提高科研人员科研能力的相关课程或培训。

2.2对院校教师的要求教师是对学生实施科研诚信教育的关键主导者,其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严谨的科学态度,高尚的科学精神,去教育引导学生,才能使科研诚信教育的效果达到最大化。针对目前我国教师科研诚信能力缺如的现状,建议将科研道德知识和法律法规写入《教师手册》、《研究生手册》,并作为青年教师培训的必修课l_2。医学科研诚信课程应由经过专门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等培训的医学教师担任。同时,积极借鉴国外将诚信教育融入到专业课程教育的做法,在进行专业课教学时,教师需言传身教,时刻将诚信贯穿于教学中。应该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师开展侧重点不同的培训,如:对基础医学专业的教师多偏向于实验方面的培训,内容包括科研诚信专题和教师如何评价授课效果。高校还应结合教师平时的科研诚信情况,综合评价后选出优秀的教师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7)

一、 引言

自取消住房实物分配的十多年来,商品住宅开发就成为我国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的主要业务,这种状况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而延续。我们在肯定房地产企业对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房屋质量纠纷、绿化面积缩水、虚假品质宣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等与房地产企业诚信相关的问题时有曝光。这些问题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需要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诚信管理。

诚信评价是诚信管理的基础。目前国内外对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的研究多着眼在财务指标方面,对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销售的业务过程考察较少,也缺少守约、自律等评价内容。

本文从房地产企业业务特点出发,在界定房地产企业诚信内涵的基础上,采用理论分析、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问题进行研究。

二、 房地产企业诚信内涵

诚信是一个历史范畴,涉及道德、经济、法律三个领域。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诚信已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公认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准则之一。简单地说,诚信就是要“说到做到”:“说到”为事前承诺(体现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契约和社会道德等中的要求),“做到”是履约表现(体现为守法程度、合同履行状况等),两者之间的匹配程度即为诚信水平。诚信具有过程性和积累性。

结合诚信内涵和房地产企业业务特点,对房地产企业诚信内涵作如下界定:在一定的诚信环境下,房地产企业在从土地获取直至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其业务行为满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的程度。

三、 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 概念模型。分析房地产企业业务过程,结合以往研究成果,在文献研究基础上,从诚信基础(资本实力、土地储备等)、业务诚信(包括前期开发诚信(如规划许可诚信)、建设阶段诚信(如竣工验收诚信)、营销推广诚信(如交付使用诚信))、诚信环境(诚信法律环境、征信体系建设水平等)三大方面构建了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模型。

2. 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确立。根据构建的概念模型,设计出指标体系调查问卷。问卷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问卷调查背景、目的及房地产企业诚信概念;第二部分是受访问对象的背景资料选项,包括供职单位、从业年限、职称、学历等;第三部分罗列了依据概念模型细化出的26个表征房地产企业诚信的指标。

问卷于2012年下半年通过现场和网络向来自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和消费者代表发放240份,回收188份,有效问卷177份,满足问卷分析样本数量要求;被调查者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69.3%,有15年以上工作年限的占67.6%。调查对象来源和业务水平保证了问卷调查质量。有效问卷统计分析结果如下:

(1)描述性统计分析。各指标评分的均值介于3.37~4.46之间,标准差除“社会贡献水平”指标之外均小于1,说明大部分指标的评分趋于一致;偏度绝对值介于0.048~1.016之间,峰度绝对值介于0.014~1.341之间,均满足“偏度值小于2,峰度值小于5”的基本要求。总体表明样本数据满足正态分布的要求。

(2)t检验。对问卷数据进行t检验,假设H0:u

(3)信度分析。问卷的整体量表Cronbach's Alpha值为0.909,大于0.7;并且删除任意指标之后整体量表的Cronbach's Alpha值均有所下降,表明量表中各指标具有很高的内部一致性,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

(4)效度分析。问卷有效样本数据KMO值为0.795,大于0.50,Bartlett球形检验“卡方值”显著性概率0.00060%,因子分析效果显著。

构建结构方程模型,各拟合指标计算结果(见表1)均满足判断要求,说明模型具有较好的拟合效果,指标体系通过效度检验。

根据上述分析确立如表2所示的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该模块化体系可根据诚信信息获取情况有选择地采用,如“诚信环境”指标模块(多为主观定性指标)因不易获取权威数据,当前评价时可略去。

四、 模糊综合评价实例应用分析

根据设置的评价指标特点,选择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房地产企业诚信进行评价。根据企业年度报告,广泛收集企业相关诚信信息,对两家房地产企业诚信进行实例评价。

1. 确定评价因素集。评价因素集由表2中的各指标构成,指标评语集设定为V={较差、差、一般、好、很好},赋值为S={60,70,80,90,100},并设置“三等五级”的诚信等级分级标准。

2. 设定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重庆、烟台等地的管理办法,在专家研讨基础上,制定了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见表2)。

3. 计算指标评分值,确定指标隶属度矩阵。根据评分标准对样本企业诚信评价指标打分,采用分级隶属度函数法(梯形分布函数)计算定量指标的隶属度,采用“模糊统计法”计算定性指标的隶属度,最终形成判断矩阵。

4. 确定指标权重Wij。采用网络分析法(Analytic Ne-twork Process,ANP)作为赋权方法,并借助超级决策软件(Super Decisions,SD)计算出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权重,详见表2括号中数值。

5. 模糊运算和综合评价。经过一、二级模糊运算,结合评语集赋值,最终得到两家实例房地产企(下转第120页)业的诚信分值分别为86.85分和95.19分,对应“三等五级”的诚信等级分级标准,这两家企业的诚信等级分别为“AA”和“AAA”级。请相关专家进行直观评价对比,与研究评价结果一致,表明评价结果合理、实用。

五、 结语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全面的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模糊综合法进行了实例评价,评价结论符合评价对象实际情况,研究结果合理。但部分指标设置略显笼统,评分标准亦需进一步细化,多项目同时参评时如何综合计算等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当然,制度设计也是推进诚信评价的必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郑磊, 赵伟光,朱磊.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2,(10):93-95.

2. 陆宁,李伟红,姜丽宁,王巍.评判房地产开发商销售诚信度的方法研究.中国住宅设施,2006,(4):22-25.

3. 薛小荣.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的博弈分析与对策研究.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4. 王碧剑.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方法研究.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5. 张智明.房地产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应用.商场现代化,2009,(26):61-62.

6. 郑磊.现代诚信内涵刍议.现代管理科学,2012, (9):91-93.

7. 吕俊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研究.南京: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8)

二、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

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技术路线,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外在方法,是科研诚信教育从规划到考核的一系列教育活动的总和。概括起来有以下十个环节。

一是规划环节。学校要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规划,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健全人格。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的规划建设,设置课程,选编教材,规划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手段,用规划来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规划应包括科研诚信教育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课程设置、教材选编、教学组织、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环节、教育环境、考核形式、师资队伍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科研诚信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

二是讲授环节。科研诚信教育可作为一门课程开设,必修课或必选课。有专人组织教学,聘请教师讲课,开设讲座,邀请有关专家讲演,建立教学制度,实现科研诚信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讲课、讲演、讲座,口头进行诚信教育。通过介绍科学家科研诚信典范事例,启发学生的诚信意识。通过批评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和危害性,提高学生对科研诚信问题的认识。

三是讨论环节。讨论是学生接受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要环节,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讨论的内容可以是诚信理解问题、诚信热点问题、诚信疑难问题。讨论的形式可以课堂全体讨论、分组讨论。提高讨论的质量很重要,组织者要提出讨论的主题,指出讨论的重点,提示讨论的思路,提出讨论的注意事项,防止讨论放任自流,要实现科研诚信讨论的有序化。通过讨论,达成共识,提高对科研诚信的认识,解决疑难问题。

四是实验环节。实验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情景环节。实验就是在思维中设想一种现实的科研诚信问题的情景,假设一定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学术环境,会引起科研人员产生什么样的动机和诚信行为。实验环节,实际上是科研诚信的预期教育、预防教育、预测教育。通过这种途径,让对象在意识中首先打了预防针,有了防卫能力,可以在今后的科研活动中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诱惑,避免犯错误。

五是实习环节。实习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实践环节。组织学生进行诚信案例实际研判和分析,进行案例警示教育,还可创新多种实习活动模式,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实习环节是科研诚信的实践教育。通过实习途径,让对象在实际案情的自我研判、分析和教育中,提高认识、锻炼能力、发展潜能,提高科研诚信的荣誉感和自觉性。

六是交流环节。交流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自由传播环节。交流的形式可以是小组座谈、个别谈话,不拘一格,畅所欲言。交流式进行诚信教育,可以优势互补、集思广益、相互促进。科研诚信教育也可以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科研诚信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规范的研究制定,共同遏制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各种不端行为。

七是练习环节。练习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养成环节。设计诚信作业和答卷,让学生课外独立完成,教师检查,给予评价和指导。练习环节是科研诚信的养成教育,能让学生在练习过程中经过思考、琢磨,逐步形成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观念,发展诚信品行。

八是读书指导环节。读书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自学环节。布置阅读诚信教科书和有关科研诚信法规文件,让学生自学,并提出读书指导意见。通过这一环节,促使学生掌握和巩固诚信知识,增强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九是互动环节。互动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角色互换环节。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互换角色,相互体验对方的教育心理要求。学生从教育者的角度去体验受教育者应该如何接受教育才能适应教育,从而改进接受方式;教师从受教育者的角度去体验教育者如何进行教育才被自己接受,从而改进教育方式。互换环节是科研诚信的体验教育。双方互相体验诚信观念、诚信行为和诚信习惯,使科研诚信教育教学相长。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争做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

十是考核环节。考核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检测环节。考核方式可以是课堂试题、课外论文、调查报告。考核环节是科研诚信的效应教育。这一环节有着双重作用,既是科研诚信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检测,又是科研诚信行为的拷问。通过上述途径,培养学生“事业为重、奉献为荣的价值取向,敢于创新、勇于争先的工作精神,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不畏艰难、争创一流的学术追求”,为祖国的科技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创新型人才。

三、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

科研诚信教育涉及道德、制度和法律。因为“科研诚信问题包含个人道德、制度和法律三个层面”,科研诚信教育要在这三个层面着力,才能取得良效。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是科研诚信教育在科技和教育事业上的地位和作用,对国家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科研诚信教育,是科技创新的前阶,也是我们每时每刻都应该遵守的做人的基本准则”。科研诚信教育,能促使高校学生和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能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合格的高质量的人才。科研诚信教育,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技竞争不断加剧的需要,为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提供道德保障。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9)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3-0082-07

科研诚信建设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高度重视科研诚信,促进“负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国内有关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既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而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科研诚信问题则起步较晚,研究成果相对薄弱。近年来,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初步进展,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学术界一致认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非常必要。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将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等理念已经成为共识。他们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视角来阐释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视角。有学者认为,道德标准具有抽象性、模糊性,难以在判断人的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具体而可操作的标准规范,而规范意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判断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定性,相对具体而可操作。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较弱。与法律规制相比,道德约束是多元的、模糊的、软性的。科研不端行为大量发生,仅靠传统道德调整手段难以抑制。道德已不能承担起规制严重科研失范行为的重任。在道德谴责不具有强势效果的情况下,科学研究活动显然更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的介入与规范。

二是科学研究的社会化和职业化特征视角。有学者提出,科学研究的社会化使科研活动的发展需要更权威的法律来规范。还有的学者提出,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谋生职业,对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法律调控就显得理所当然。

三是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视角。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主要包括学术危害和社会危害两个方面。从学术危害来看,任何科研不端行为都将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均是对科学尊严和学术正义的伤害。科研不端行为败坏科学道德风气,影响科学的纯洁形象和科技界的崇高社会信誉。科学不端行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具有误导和干扰作用,使科研的失败风险加大,导致科研结果的无效或低效,造成科研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科技进步。从社会危害来看,科研不诚信行为将“给公共生活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损害多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科研经费分配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科研合同关系,危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诚信关系”。它会“从根本上危及‘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严重损害国家荣誉。

二、我国科研诚信立法现状

(一)已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有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科技部、中科协、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组成。按照或修订的时间顺序,它们主要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200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2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05)、《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2006)、《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06)、《科技工作者科技道德规范(试行)》(中科协,2007)、《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中科院,200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2007)、《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2008)、《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2009)、《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2010)、《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等,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2012)等16部法律法规。

(二)现有科研诚信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科研诚信立法,无论是实体性规范还是程序性规范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局,对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制度不统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科研立法短缺,科研诚信立法及相关政策尚存在空白区域;2.科研立法缺乏严厉性,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技术有待加强,惩戒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有待提高;3.科研规范基本法缺位,各规范性文件调整的范围覆盖不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统一,各法律文件互不协调甚至冲突,处理结果上出现轻重不一。

第二,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2.科研不端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3.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机制还不够顺畅。司法、执法、检察部门积极参与科研不端行为的主动性不够;4.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远大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科研领域内的严重不端行为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

第三,现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难以操作之处。其主要表现为:1.在适用范围上,国家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具有一定的依据,而地方尤其是省级以下的科研不端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2.在执行主体上,有权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处理的是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市、县一级的科技行政部门无独立处理权;3.在处理方法上,执行中往往采取处理而不是处罚,当事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单位也很少去执行处理决定。

三、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现状

在对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现状的研究中,国内学者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治理科研不端的法律规定。

就目前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为重视科研不端法律治理的国家,其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体系最完善。在政策法规方面,2000年美国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成为迄今为止效力层次最高、最权威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美国联邦法规。它“对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要求、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联邦机构行政措施、其他组织的作用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1992年美国成立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科学共同体并开展科研活动的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形成了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和完备的关于研究行为的指南及对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例如,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有各自的关于防治不端行为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为规范科研道德管理,英国科技委员会2006年初公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道德守则。该委员会总结出了科学家应负有两项主要的道德、职业和法律责任:一是培养和造就下一代科学家;二是研究和发展与各自学科领域相应的道德规范。2006年4月,英国成立了一个由多家机构共同支持、旨在促进学术诚信的督导小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德国比较强调学术自治这一宪法权利,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主要是由学术机构自行管理。德国在研究理事会、大学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德国马普学会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的报告,其附录二《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的规定》为认定学术不端、具体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马普学会成立了常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科学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具体的惩罚办法包括警告、没收研究资金、开除和法律指控等。

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在瑞典,知识产权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不仅要赔偿经济上的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难逃被判刑的命运。”

日本学术会议2005年发表《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此后日本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2006年日本学术会议制定并公布“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同年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文部省在其科学技术与学术审议会中新设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并《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日本还在《著作权法》中设立了“不注明出处罪”,规定在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时,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构成犯罪,处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澳大利亚近年来通过立法确立起了以科研单位为主导,用于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制度,继而通过组织建设确立了对有关单位科研不端处理程序的监督机制,在以法律手段推进科研共同体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2007年,《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公布。该《准则》是迄今为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的最重要的学术诚信法律规范,所有接受联邦政府教育及科研资助的机构或单位均须遵守该《准则》。2010年,澳大利亚研究诚信委员会(ARIC)成立,2011年联邦政府公布了作为ARIC组织及行动依据的《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委员会章程》。

(二)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在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方面,学者们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为例,一致认为,美国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取得了良好的经验:第一,实现了从职业伦理道德到公共政策介入的转变;第二,制定了非常明确的研究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第三,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美国在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既有专门的机构、又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科研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体系。英国、德国等国家注重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减少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主观因素。

学者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主体来看,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机构的监管和执行,还需要科研机构、大学和科学研究人员自身的共同努力和遵循。各有关部门在科研不端处理体系中应有准确的角色定位。

从内容来看,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要明晰;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清晰;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职责要明确;要有统一的具有上位意义的科研不端行为约束规范;应制定有约束力的、行之有效的具有下位意义的部门和行业规范。

从运行来看,在立法层面上,既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法规,又要有能执行法律制度的专门机构,还要有能灵活管理的各部门规章;在执法层面上,应依靠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力、采取行政措施确保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顺利进行;在守法层面上,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层面上,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要寻找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制度化设计,采取必要的行动。

各国科研不端法律治理和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仅仅建立管理机构,或依靠学界和学者本身的自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不端问题。“预防和减少科研不端行为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严格实施。”

四、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涉及科研活动的所有对象、所有环节的不端行为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干预,从而对责任人的科研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学者们从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个方面阐释了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较为详细地考察了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特点。

(一)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官方成立专门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机构的并不多,大多数国家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等设立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二是许多国家已有专门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范;三是大多数国家已有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以行政处罚为主,重点在于防治,而不在于处罚。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规定了“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是抄袭、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侵犯民事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条件及提讼的条件都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注重科学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与本国法制系统的兼容及契合;二是注重刑罚方式适应科学家与科研活动的特点;三是刑法在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时保持了其应有的谦抑性。

(二)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1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行政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行政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政府资助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资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也依照此条款有若干行政规定。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有专门的官方行政机构管理科研不端行为;二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理由多级管理机构共同完成;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制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存在信息不够公开和透明。

在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是处理不端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从近年来的处理结果来看,即使是对事实十分明显、影响非常恶劣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我国也基本上是到行政规制为止,如中止立项、追回部分资金、取消相应头衔、解除聘用合同。有学者提出,对于行政法不能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需要通过民法或者刑法来规制。

2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民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民事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中。《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著作权(版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涉及调整性民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关系,前者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后者主要包括侵权关系、违约关系与缔约过失关系;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民事法律规制的程度十分有限,民事法律规制对科研不端行为尚不能形成有效的惩戒和阻吓作用”。

3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学者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做了较多的探讨,主要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张九庆认为,无论是从政府资助资金的法律监管角度还是从科研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刑法介入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胡志斌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刑法作后盾,以保护良好的科研环境;同时,现行的科研政策和法律难以防治学术不端,刑法规制呼之欲出。

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缺失。我国刑法对于科研诈骗等科研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罪名,很难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其查处制度不健全、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不规范、各层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明确,没有形成有效的刑事法律规制。

三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第一,要树立司法行动理念。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最缺乏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种司法行动。第二,必须秉持慎重态度,坚持必要性原则。第三,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第四,要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平等适用刑法。第五,要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原则。

四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实现。学者们认为,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走司法入罪化的路径;在立法时机成熟之际,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加强刑法解释工作,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最现实途径;对于已有定论的那些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需要主动积极地介入;科学不端行为刑法规制应当在刑法典框架下进行,应完善资格刑,在刑种配置上应当在资格刑中增设“剥夺申请与参与国家科研活动××年”条款;应当慎重使用或少适用自由刑,而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杜绝死刑;可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并在科技单行法律中细化。

总之,目前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构建,但还很不健全和完善。具体表现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尚不够公开透明,民法规制针对性不强,刑法规制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五、我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

在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问题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视角。

第一种是制度体系建构的静态视角。张镧认为,应当建立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第一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第二要提高科研领域的行政法律规制的信息公开性和处罚透明性;第三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有关民事法律责任力度;第四要合理构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第五要加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行政机构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与司法、检察部门的联合与协调。李玉香也提出了我国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议:一是建立专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二是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应共同出台《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三是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署名人终身负责制等配套制度;四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种是法的运行的动态视角。崔彩贤认为,应当从立法、守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来规制科研失范行为。第一,在立法建设方面,一方面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或指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它们上升到法律层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将科研失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进来,实现科研惩处机制的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在守法建设方面,一方面科研人员自身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科研机构要将守法的概念和重要性植根于科研人员脑海之中,要从思想意识上培养科研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三,在司法建设方面,科研失范的大案要案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后果严重,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走司法程序。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它的特殊性,必须注意明确诉讼主体,分清举证责任。

第三种是国际比较的综合视角。黄军英认为,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对学术不端行为尚未形成系统的十分有效的机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第一是加强伦理教育,从预防人手;第二是尽快研究出台行为规范,以自律为主;第三是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监察网络,防微杜渐;第四是重视相关研究和经验借鉴,放眼世界。陈琼综合国内外情况,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建设;二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机构的联合与协调;三是加强对科教等领域的科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四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五是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六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内外交流。

六、研究的结论、不足与展望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篇(10)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1-0091-02

科研不端行为不仅毒化我国的学术环境、学术生态,阻碍学术创新、学术进步,而且还损害我国科研工作者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加重全社会的诚信危机。如今我国的学术不端行为,其花样之多、手段之奇、关涉之广,流毒之深,几乎到了令人侧目而又莫之奈何的地步。有鉴于此,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已是至为迫切,刻不容缓。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

2007年《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作了以下六大分类:

(一)故意虚假陈述。比如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比如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三)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

(四)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比如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

(五)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

(六)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或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以及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剖析

(一)社会环境影响。一方面,社会转型中,传统道德规范、道德价值、道德体系不断受到怀疑、否定,现代道德规范、道德价值、道德体系又未及重构、强化,人们的社会生活处于“自主”的道德放纵或道德真空状态。另一方面,经济转轨中,市场经济发育不全导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逐利本性放纵无度,容易诱使人们背弃诚信为本,滋生“一切向钱看”拜金思想。科研工作者一旦红尘迷眼,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将功名利禄凌驾于科学研究、职业操守之上,各种学术不端现象自然应运而生。

(二)学术规范缺失。在美国,有两本学界人士熟知的学术写作指南:《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册》,它们对学术写作的各个细节,包括注释该如何标,引文该如何引,甚至对人名、地名、标点符号的使用,都作了严格规定;除上述两本通用手册外,美国不同的学术领域,还有各自的专有规范。由于我国没有类似的通用手册,科研工作者对学术写作等科研规范普遍缺乏应有认知,很多时候只能“凭科研良心与从业感觉”做出“或然”判断。因为对科研规范不甚了解,工作中难免就会出现这样那样一些问题。

(三)评价体系扭曲。目前很多单位的科研评估主要是考评数、论文的影响因子数、承担科研项目数、申请到的经费数、获得奖项数等等。简言之,基本上是以数字量化指标为主,并据此给被评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分档、定级,与个人职称评定、收入挂钩。“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这样的评价体系极易催生浮躁、急功近利思想,诱使一部分人超越底线伦理弄虚作假。袁隆平获评国家科技最高奖曾因没有SCI论文受到非议、海归博士涂序新因申报副教授职称未果跳楼以求“解脱”,此类事件皆因不良评价体系而起。

(四)权力深度介入。我国的学术研究单位几乎全为公立性质,权力介入太深,学术行政化、科研“官本位”现象突出。一方面,官员掌控大量学术资源,地位强势;另一方面,单位学术成就又事关单位排名、官员政绩。相互需要的结果,是使官员与科研人员链结成官研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一旦发生学术腐败,官员一方往往不愿事态扩大而是选择大事化小,息事宁人。比如:杨杰和陈进造假案东窗事发,二人所在校方在收到揭发报告后的第一反应都是“郑重辟谣”,甚至都表示要采取法律措施捍卫学校和造假者的名誉。

(五)刊物把关不严。目前,国内乃至国际上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论文甄别、评估的合作体系,由于众多期刊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沟通平台,论文重复发稿、稍作修改连续发稿、作者署名权冲突等等现象可谓屡见不鲜。国内的很多学术期刊,迫于生计会按字数向作者收取一定的“版面费”,其代价就是少数杂志社对论文的质量没有了底线要求,有的杂志在收到稿件后甚至会第一时间自动生成“来稿符合我刊要求,决定予以刊发”短信回复。而应运而生的各种“论文服务公司”,竟然成了一个年销售产值数亿元的大“产业”。

(六)监管惩处不力。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系统、有效的防止、整治和惩处学术腐败的立法,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虽出台过一些条例、规范,但执行力度和强度远未到位;学术规范委员会等组织事实上也很难发挥应有作用。如若不存在利害冲突,人们通常对学术不端行为见怪不怪,睁只眼闭只眼;即便被举报查实,有关部门多半也会以初次、下不为例、家丑不可外扬等理由从轻发落。相较于德国抄袭门事件主角古滕贝格被迫请辞国防部长职务,中国造假者成本既低,风险又小,“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太过明显。

三、以科研诚信反制学术不端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使之不愿为

1.将科研诚信教育列入学校教育必修内容和继续教育重要内容。重视科研诚信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强教育引导,使青年学生深刻领会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从学生时代起就养成恪守学术诚信的高度自觉;使科技工作者牢记社会责任,坚守学术道德,自觉成为科技创新先锋、学术道德楷模、社会诚信表率。

2.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唯实、求真、团结、协作”的科学道德风尚,积极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3.构建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理念和行为准则的科研诚信文化价值体系。以科研诚信观念、诚信制度和诚信行为重点,弘扬实事求是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术生态,积极构建科研诚信文化价值体系,引导科研工作者将科研诚信内化为理念、外化为行动,使“崇实、唯实、求实”成为每位科技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之不必为。

1.进一步完善科研开发项目管理制度。广泛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完善目标责任制、专家评审制度及程序”,“健全计划管理中的决策与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等措施,充分发挥好科研项目的导向和规范作用,使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

2.改革和完善现有科研评价制度。区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以成果原创性、开拓性、优质性、成果转化、产出效益等为主导评价指标,加快形成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本变革原有评估体系中片面强调定量指标、评估结果过度功利化的局限性和不良导向。

3.积极建立、推进“阳光评审”机制。进一步明确评审机构设置及成员组成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实名制、多环节评审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作用,尽可能减少行政不当干预,切实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和岗位聘任、人才引进评议等项工作透明度,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推进法制规范建设,使之不能为。

1.积极推动科研诚信立法。将科研诚信立法纳入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加强诚信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双向衔接,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确保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监督监察、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置等,都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引导科技社团和有关科技行业组织积极制定有关准则和行为规范;支持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科学研究、同行评议、成果发表、决策咨询、技术转移的管理规定。各类出版社、学术期刊还要明确公布投稿指南、争端解决机制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

3.建立科研学术信用数据平台。建立全国联网的科研学术信用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对个人和团队开展学术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诚信记录与科研基金申请挂钩;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扩大公众对科技信用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利用反抄袭软件等高技术手段,减少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四)加大惩戒处置力度,使之不敢为。

1.建立科研诚信监管体系。设立专业监管机构,制定、落实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和程序,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处,切实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调查人员的安全、利益和声誉。同时,还要切实强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校、媒体等对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2.形成严厉打击高压态势。学术不端非但无德而且违法。正如教育部部长周济所言,对学术不端行为要采取“零容忍”,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事,都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对各类“论文服务公司”尤其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上一篇: 采购管理问题 下一篇: 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