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6 16:01:13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1)

2014年6月30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完成了全国的推广上线。ACS利用数据集中和网络连接的优势,对会计核算业务风险防控体系进行完善与流程再造,从加强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防控重点,通过“小前台、大后台”的岗位设置和流程管理,强化业务过程控制,前移风险防范关口,提高防控和监督效能,更好地保障了人民银行会计资金安全。业务监督子系统作为ACS的应用子系统,位于ACS应用层,利用会计核算数据全国集中的优势,同步实现监督系统的全国数据集中。ACS业务监督子系统以风险监督为目标,通过监督范围参数化、监督要素参数化、监督内容参数化、监督方式参数化和任务分配参数化的参数化管理模式,实现了风险业务实时监督、重要业务全部监督、一般业务随机抽取、凭证影像逐笔核对的监督要求。人民银行各省会和地市中心支行均在ACS中设立了市业务监督中心,业务监督中心设置了业务监督岗和监督主管岗,业务监督人员通过ACS业务监督子系统对本级及辖内ACS营业网点的参数类业务和特定业务进行实时监督、对重点业务和一般业务进行事后监督、对原始凭证与凭证影像一致性进行监督、对查询和查复业务进行监督、对设定范围内的重要会计账户进行监督、对被监督机构ACS系统操作日志进行监督、对网点已确认对账结果的账户进行监督,有效发挥了业务监督效能,保障了资金安全。

二、现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

2014年,人民银行对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地市中心支行不再保留事后监督部门,事后监督职责按业务条线分别交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履行。因此,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职责由支付结算部门承担。从内设机构条线管理上来看,省会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相应的承担着对地市中心支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但目前,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作为ACS的市业务监督中心通过ACS业务监督子系统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省会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作为ACS的省级运管中心通过系统对全省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管理,但ACS业务监督子系统中各市业务监督中心的各项业务数据并未推送给ACS省级运管中心,省会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无法通过系统直接获取辖内各地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监督情况。同时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本级仍然保留了事后监督部门,对本级及辖内营业网点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但省会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与事后监督部门是并行关系,并无管理关系。这种管理体制在实际业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不便。

(二)制度相对滞后

ACS上线后,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方式、业务处理流程、业务操作规范等多方面均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相应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模式和监督流程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但目前人民银行只出台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等规范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办理的配套制度,并没有出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的相关制度,导致业务监督人员只能依据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办理的配套制度并参照2004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凭个人对文件的理解以及过往的业务经验开展会计核算业务监督工作。

(三)业务监督人员思想认识有偏差

目前,ACS的处理机制是各营业网点受理、审核业务凭证,并将凭证影像信息上传至业务处理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对凭证影像进行切片录入,正确无误的系统将自动记账处理,处理成功的会计核算业务系统再自动推送至业务监督中心。在此业务处理机制下,部分业务监督人员会简单认为需要监督的会计核算业务已经被业务处理中心审核通过并记账成功,监督工作只是简单的业务重复核验、凭证整理归档,未意识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而且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调整后,很多原事后监督部门人员并未人随业务走,导致支付结算部门中承担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新手,他们往往没有事后监督工作经验,且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业务监督人员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以及自身业务技能水平不高,致使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工作效能未有效发挥。

(四)实时监督效能发挥有所偏差

ACS业务监督子系统新增了实时监督功能,对参数化设定的部分业务实时推送到业务监督中心,由业务监督人员当日完成监督,改变了以往“T+1”事后监督的模式,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了。但目前需要开展实时监督的业务主要是开销户业务,计息账户、账户基础信息、再贴现账号对应关系的设置等非凭证类业务,并未将营业网点受理的凭证类业务设置为实时监督,且从系统运行情况来看,在实时监督未完成的情况下,被监督业务仍可继续推送至业务处理中心进行后续处理。实时监督仍然是事后监督,只是“T+0”的事后监督,其监督不影响业务的任何处理进程,致使实时监督流于形式,实时监督效能未发挥。

三、加强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有效性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责

建议人民银行能够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工作实行垂直化管理,从上之下明确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管理部门。目前ACS及其业务监督子系统的运行维护职责从上之下均是由支付结算部门承担,因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管理职责也应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从上之下均由支付结算部门承担。同时建议人民银行能够修改ACS后台程序,将ACS业务监督子系统中各市业务监督中心的各项业务数据推送至ACS省级运管中心,以便省会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掌握全省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工作情况,加强对全省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

(二)尽快出台相关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尽快出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监督规范或操作指引,明确监督内容、监督工作流程、监督资料传递程序、风险防控重点等内容,以确保会计核算业务监督有章可循。用统一的、规范的业务监督标准来明确业务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把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最后一道关口。

(三)提高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

事后监督工作是对会计核算业务风险实施自我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是保障资金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业务监督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自身思想认识水平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应不断组织对业务监督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新业务、新知识的培训,保证业务监督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培训同步,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特殊业务和重点业务监督的专业化培训,或通过建立业务监督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定期岗位交流机制,以提高业务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监督工作,使会计核算业务监督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四)充分发挥实时监督作用

ACS作为直接参与者,一点直连接入第二代支付系统、一点完成清算。在现行业务处理机制下,不管是ACS内部资金汇划还是不同金融机构间资金汇划都做到了实时处理、实时到账,因而对风险控制的时效性要求将非常高。因此,建议将重点业务和超过一定金额的资金汇划业务纳入实时监督范围,同时修改ACS相关程序,将实时监督嵌入业务处理过程中,即被监督营业网点操作员受理的特定会计核算业务在经网点主管审核后,先推送至业务监督中心进行实时监督,审核监督无误后再推送至业务处理中心进行切片录入,处理成功的再自动入账处理。真正做到将监督关口前移至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过程中,而不是事后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复审和校验,以充分发挥实时监督效能,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钱珍玉.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发展与事后监督转型探讨[J].福建金融,2014(10)

[2]仇瑾.构建核算数据集中背景下的新型央行事后监督模式[J].吉林金融研究,2015(4)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2)

二、事后监督转型实践

事后监督转型是顺应会计核算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提升事后监督效能的必要途径。近年来,福州中支坚持以风险控制为导向,以绩效提升为根本,在事后监督转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一)探索监督工作机制

针对事后监督部门未实行条线管理、业务指导分散于不同部门的现状,建立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事后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是加强协作、交流经验、共享信息的议事组织。确定联席会议学习培训、风险防范和发展规划等十个方面的议题,充分发挥省会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业务指导和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事后监督联席会议,组织省内各事后监督部门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履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全省事后监督工作的建议及措施。开展全省事后监督业务竞赛,将把好核算质量关、加强资金风险防范作为竞赛目标,以监督水平提升为根本,鼓励事后监督管理及手段创新,通过竞赛推动全省监督水平的整体提升。不定期举办事后监督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支付结算、国库等业务主管部门介绍会计核算业务发展及风险防控重点,增强事后监督部门对核算业务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认识,适应会计核算业务变化后监督工作需要。

(二)创新风险监督手段

以防控会计核算资金风险为核心,探索构建风险导向型监督模式。按季发出事后监督风险提示,收集省内事后监督中发现的核算问题,通过分析问题的性质、发生频率及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问题分为事故、核算差错和规范性问题三类,分别以红、橙、蓝三色标识风险等级,向省内各中心支行分管领导、核算与监督部门发出风险提示,提高事后监督风险管理水平。每半年开展事后监督业务分析,总结监督情况,分析核算差错特点,探讨差错产生的原因,运用同期对比、发展趋势预测等方式,加强对监督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排查核算风险隐患。推动核算业务分类监督,将监督对象按办理的业务范围、业务量大小分类,将监督内容按资金风险程度划分,将监督时点按月(年)末、节假日前后、一般工作日区分,明确监督标准;对重点账户、特殊业务和重要时点实施监督与再监督,对资金风险较小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督,促进监督工作由合规监督向风险监督转化。开发国库支付业务监督软件,对国库会计核算风险较大的拨款、退库等资金出口环节实施电子监督,并将EX-CEL应用于国库核算平衡关系及操作日志的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提升事后监督效率。

(三)促进监督成果运用

加强横向部门间业务交流,定期召开福州中支事后监督联系协调会议,业务管理部门、核算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参加。通报事后监督情况,并就监督中发现的风险性、制度性、操作性问题进行探讨。近年来,通过联系协调会议提出50余条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建议,大多数被业务管理部门采纳,或据此明确相关制度规定,或及时向总行反映,有力地推动会计核算规范、安全开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结合当前事后监督工作特点,依托福州中支内联网,建立《事后监督业务工作平台》,及时登载工作动态、分析报告、会议纪要和风险提示等信息,促进全省事后监督资源共享。建立会计核算差错案例库,收集2009~2013年全省事后监督发现的差错,界定差错类型,描述差错情况,形成电子监督成果,供全省监督部门与核算部门借鉴参考,提高监督信息转化运用的效果,有效地发挥了事后监督的综合反映作用。

三、新形势下事后监督转型探讨

近期,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调整的意见,地(市)中心支行不再保留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职责按业务条线分别交由相关核算部门履行,即由跨部门监督改由部门内监督。无论事后监督部门如何调整,事后监督职责仍将履行。面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机制的发展变化,事后监督只有通过转型才能适应更高的新要求。

(一)监督机制转型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将“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改为“会计核算监督”,体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监督理念。目前事前、事中监督由核算部门负责,事后监督职责由事后监督部门履行,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相互关联的整体被人为分割,易形成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格局。应通过顶层设计和底层推动,建立起适应会计核算业务发展,符合资金风险防控需要的监督机制。一要理顺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将各级分支机构事后监督职责回归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核算部门,在管理机制上实行自上而下的条线统一管理,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于一体,统筹规划会计核算各环节风险防控,避免管理协调不畅、信息沟通脱节,重复且无效劳动等现象,有效整合监督资源。二要构建大监督机制。会计核算事后监督要与业务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内审部门内控检查实现信息共享,职责互补,加强监督交流、沟通、反馈力度,发挥事后监督成果独立性、及时性、全面性等特点,为业务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决策支持。要运用事后监督结果,确定会计核算检查方案,突出检查的针对性;要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调整日常监督重点,促进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督互动互补,切实发挥监督合力。

(二)监督模式转型

目前,事后监督仍停留在合规监督层面,较多注重微观差错的检查,忽视对会计核算业务的风险评估与判断,以及对潜在风险的监测与预警。要在合规监督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系统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模式,建立风险识别、评价、预警和处置办法,充分发挥事后监督防控会计核算风险的作用。一是日常监督与风险分析相结合。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关键业务、特殊时点和要害岗位的监督,坚持从动态、全面的角度出发,分析核算过程、内部控制、资金流动等风险防控环节,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二是差错纠正与管控措施相结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要从管理层面、制度层面分析,及时反馈和落实整改,促进会计核算规范操作;对会计核算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问题,要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排除隐患。三是监督结果与质量评价相结合。依据日常监督结果,对核算过程、核算结果和核算管理持续跟踪、监测,定期评价会计核算状况,针对人员配备、岗位设置、核算操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建议,实现由真实性、合规性为主的监督向以资金风险防控为重点的监督方向转变。

(三)监督手段转型

相对于不断升级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事后监督手段滞后,特别是占整个事后监督业务量70%以上的国库会计核算,仍以手工监督为主,缺乏层级控制、自动识别和全面涵盖。借助科技力量,改进事后监督手段,提升监督效能是推进事后监督转型的必然选择。一是开发监督系统。改变目前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手工式、粗放式监督状况,探索监督系统与核算系统的有效对接,从核算系统提取原始数据,将人工核对、计算、校验等基础监督功能以监督系统替代;依托系统功能,从日常业务监督、风险环节监控、重要事项审批等不同角度,实施重点、实时、动态监督,并对各类核算数据进行监测与统计分析。二是优化监督系统功能。ACS监督子系统,不仅具备对特定业务的实时监督功能,还通过设定监督条件对一般业务比例监督,前移监督关口、突出监督重点,相比原有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复核式比对的监督模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优化空间,如ACS凭证受理与账务处理前后台分离,营业网点与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各负其责,该模式下核算资金风险隐患理论上只存在于凭证影像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地(市)中心支行监督职责调整后,凭证从核算到监督环节的即时传递成为可能,应将凭证影像监督由事后监督调整为实时监督,避免监督时效滞后在风险防控上的局限。同时,对核算系统能自动校验、核算环节已实施控制的业务,如商业银行通过ACS前置系统办理的财政存款、电子对账业务等,可调整事后监督频率,将按旬、按日监督改为按月监督,避免重复劳动,提高监督效率。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3)

会计核算系统通过再造业务处理流程,优化核算岗位设置,建立自动控制及校验机制等,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风险防控手段。一是加强系统用户管理。会计核算系统用户设置实行双签制,由上一级用户双人设置及审批;用户登录采用密码加电子认证证书双重模式对身份进行验证,用户操作权限遵循分级管理、向下覆盖的原则,有效杜绝违规兼岗。二是强化业务过程控制。从加强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防控重点,将风险管理规则嵌入核算流程。业务参数实行分级管理、两级审批原则,并将重要业务参数设置及维护权限上收至总行。业务流程实施进程干预,如授权控制,业务处理过程中,向用户提示符合条件的授权信息,授权通过后业务流程才能进入下一环节。又如ACS影像审核,须换人对凭证影像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才能发送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对外划转资金(支出、退库等)实行第三人审核制,对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金额等重要要素严格控制,风险防范能力得以加强。会计核算风险关口的前移,对事后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现行事后监督模式仍是传统意义上“事后”的复审和检验,监督对象是会计核算结果而非过程。且由于目前除营业会计核算配置了监督子系统外,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系统均未对事后监督留有接口,风险监督难以深入,事后监督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升,促使事后监督重心转移

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并重的核算管理,实施安全、效率、效益的核算改革,会计核算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会计核算质量稳步提高。一是会计核算差错明显减少。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下称“福州中支”)为例,辖内会计核算业务差错数量和差错率始终保持在极低水平,并整体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9~2013年,辖内会计核算差错数量分别为20笔、17笔、14笔、10笔和6笔,差错率分别为万分之0.28、0.27、0.24、0.23和0.21。二是会计核算差错程度较轻。福州中支辖内近年会计核算差错均属规范性问题和账务处理差错,未发生资金损失或性质严重的核算事故。如会计凭证填制不规范、会计资料要素不完整、记账串户或重复记账等,此类差错都可通过纠偏或账务调整整改,对会计核算资金安全影响程度低。会计核算质量的不断提高,促使事后监督重心转移,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合规性监督,停留在单纯的查错纠偏上,事后监督重心应转移到防控核算风险、防止资金损失上,应加强对日常监督结果的分析应用,通过开展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和预警,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会计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深化事后监督工作内涵,提升监督工作层次。

二、事后监督转型实践

事后监督转型是顺应会计核算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提升事后监督效能的必要途径。近年来,福州中支坚持以风险控制为导向,以绩效提升为根本,在事后监督转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一)探索监督工作机制

针对事后监督部门未实行条线管理、业务指导分散于不同部门的现状,建立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事后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是加强协作、交流经验、共享信息的议事组织。确定联席会议学习培训、风险防范和发展规划等十个方面的议题,充分发挥省会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业务指导和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事后监督联席会议,组织省内各事后监督部门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履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全省事后监督工作的建议及措施。开展全省事后监督业务竞赛,将把好核算质量关、加强资金风险防范作为竞赛目标,以监督水平提升为根本,鼓励事后监督管理及手段创新,通过竞赛推动全省监督水平的整体提升。不定期举办事后监督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支付结算、国库等业务主管部门介绍会计核算业务发展及风险防控重点,增强事后监督部门对核算业务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认识,适应会计核算业务变化后监督工作需要。

(二)创新风险监督手段

以防控会计核算资金风险为核心,探索构建风险导向型监督模式。按季发出事后监督风险提示,收集省内事后监督中发现的核算问题,通过分析问题的性质、发生频率及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问题分为事故、核算差错和规范性问题三类,分别以红、橙、蓝三色标识风险等级,向省内各中心支行分管领导、核算与监督部门发出风险提示,提高事后监督风险管理水平。每半年开展事后监督业务分析,总结监督情况,分析核算差错特点,探讨差错产生的原因,运用同期对比、发展趋势预测等方式,加强对监督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排查核算风险隐患。推动核算业务分类监督,将监督对象按办理的业务范围、业务量大小分类,将监督内容按资金风险程度划分,将监督时点按月(年)末、节假日前后、一般工作日区分,明确监督标准;对重点账户、特殊业务和重要时点实施监督与再监督,对资金风险较小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督,促进监督工作由合规监督向风险监督转化。开发国库支付业务监督软件,对国库会计核算风险较大的拨款、退库等资金出口环节实施电子监督,并将EX-CEL应用于国库核算平衡关系及操作日志的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提升事后监督效率。

(三)促进监督成果运用

加强横向部门间业务交流,定期召开福州中支事后监督联系协调会议,业务管理部门、核算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参加。通报事后监督情况,并就监督中发现的风险性、制度性、操作性问题进行探讨。近年来,通过联系协调会议提出50余条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建议,大多数被业务管理部门采纳,或据此明确相关制度规定,或及时向总行反映,有力地推动会计核算规范、安全开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结合当前事后监督工作特点,依托福州中支内联网,建立《事后监督业务工作平台》,及时登载工作动态、分析报告、会议纪要和风险提示等信息,促进全省事后监督资源共享。建立会计核算差错案例库,收集2009~2013年全省事后监督发现的差错,界定差错类型,描述差错情况,形成电子监督成果,供全省监督部门与核算部门借鉴参考,提高监督信息转化运用的效果,有效地发挥了事后监督的综合反映作用。

三、新形势下事后监督转型探讨

近期,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调整的意见,地(市)中心支行不再保留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职责按业务条线分别交由相关核算部门履行,即由跨部门监督改由部门内监督。无论事后监督部门如何调整,事后监督职责仍将履行。面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机制的发展变化,事后监督只有通过转型才能适应更高的新要求。

(一)监督机制转型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将“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改为“会计核算监督”,体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监督理念。目前事前、事中监督由核算部门负责,事后监督职责由事后监督部门履行,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相互关联的整体被人为分割,易形成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格局。应通过顶层设计和底层推动,建立起适应会计核算业务发展,符合资金风险防控需要的监督机制。一要理顺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将各级分支机构事后监督职责回归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核算部门,在管理机制上实行自上而下的条线统一管理,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于一体,统筹规划会计核算各环节风险防控,避免管理协调不畅、信息沟通脱节,重复且无效劳动等现象,有效整合监督资源。二要构建大监督机制。会计核算事后监督要与业务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内审部门内控检查实现信息共享,职责互补,加强监督交流、沟通、反馈力度,发挥事后监督成果独立性、及时性、全面性等特点,为业务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决策支持。要运用事后监督结果,确定会计核算检查方案,突出检查的针对性;要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调整日常监督重点,促进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督互动互补,切实发挥监督合力。

(二)监督模式转型

目前,事后监督仍停留在合规监督层面,较多注重微观差错的检查,忽视对会计核算业务的风险评估与判断,以及对潜在风险的监测与预警。要在合规监督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系统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模式,建立风险识别、评价、预警和处置办法,充分发挥事后监督防控会计核算风险的作用。一是日常监督与风险分析相结合。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关键业务、特殊时点和要害岗位的监督,坚持从动态、全面的角度出发,分析核算过程、内部控制、资金流动等风险防控环节,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二是差错纠正与管控措施相结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要从管理层面、制度层面分析,及时反馈和落实整改,促进会计核算规范操作;对会计核算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问题,要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排除隐患。三是监督结果与质量评价相结合。依据日常监督结果,对核算过程、核算结果和核算管理持续跟踪、监测,定期评价会计核算状况,针对人员配备、岗位设置、核算操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建议,实现由真实性、合规性为主的监督向以资金风险防控为重点的监督方向转变。

(三)监督手段转型

相对于不断升级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事后监督手段滞后,特别是占整个事后监督业务量70%以上的国库会计核算,仍以手工监督为主,缺乏层级控制、自动识别和全面涵盖。借助科技力量,改进事后监督手段,提升监督效能是推进事后监督转型的必然选择。一是开发监督系统。改变目前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手工式、粗放式监督状况,探索监督系统与核算系统的有效对接,从核算系统提取原始数据,将人工核对、计算、校验等基础监督功能以监督系统替代;依托系统功能,从日常业务监督、风险环节监控、重要事项审批等不同角度,实施重点、实时、动态监督,并对各类核算数据进行监测与统计分析。二是优化监督系统功能。ACS监督子系统,不仅具备对特定业务的实时监督功能,还通过设定监督条件对一般业务比例监督,前移监督关口、突出监督重点,相比原有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复核式比对的监督模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优化空间,如ACS凭证受理与账务处理前后台分离,营业网点与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各负其责,该模式下核算资金风险隐患理论上只存在于凭证影像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地(市)中心支行监督职责调整后,凭证从核算到监督环节的即时传递成为可能,应将凭证影像监督由事后监督调整为实时监督,避免监督时效滞后在风险防控上的局限。同时,对核算系统能自动校验、核算环节已实施控制的业务,如商业银行通过ACS前置系统办理的财政存款、电子对账业务等,可调整事后监督频率,将按旬、按日监督改为按月监督,避免重复劳动,提高监督效率。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4)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92-01

一、动态化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做到监督及时,降低核算风险可能性。目前事后监督工作的主要介质是被监督部门的纸质凭证、账表与核算系统业务信息,这些资料信息是会计核算结果的集中反映。事后监督未发现差错并不能排除核算不规范的情况,因违规业务操作不一定产生核算结果的差错,却增加了以后产生业务差错以及资金风险的概率。因此,将监督重点进行会计核算动态化运作,将核算过程的动态化监督与核算结果的静态监督相结合,是事后监督防范资金风险,提升监督效力的必要措施。

2.有利于完善资金风险防控体系,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目前人民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业务部门的管理控制、内审部门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和事后监督部门的事后监督。业务部门的管理控制属于自我控制,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是有重点的,但却是非连续、不及时的。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缺乏对业务部门核算动态化独立、连续的监督。

二、动态化监督的可行性分析

1.监督传导介质――核算系统日志。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实现了电子化,中央银行集中核算系统可以产生ABS核算系统日志,国库核算系统可以产生TBS核算系统日志。以ABS3.0核算系统日志为例,日志记载的要素包括:终端号、操作员代码、操作性质代码、账务日期、系统时间、主要内容。从日志中我们可以知道在什么时间、什么机器上、哪位操作员进行了什么性质、什么内容的操作。系统日志集中反映了当日所有操作人员的操作明细,是对核算动态化的详细记录。所以,我们可以将核算系统日志作为动态化监督的传导介质。目前的系统日志是在一天的业务全部完成后形成的,对它的监督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而动态化本身的实时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它包括实地监督和远程监督两种。实地监督必须委派人员长期在业务现场监督,这不符合会计集中核算趋势的要求,也不符合“事后监督实行独立的非现场监督”的要求。远程监督需要开发一个实时、动态的业务监控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从随机产生的系统日志,实现业务的实时查询、监测。

2.监督方式――电子化辅助监督。目前对核算系统日志的监督以手工监督为主,这种监督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信息量过大,难以监督全面。以国库核算系统日志为例,每天打印的日志一般有成百上千条信息,靠手工监督难以面面俱到;二是信息交错记载,监督效率低下。系统日志完全按照时间顺序打印,各操作人员操作信息交错记载,监督工作费时费力,难以发现操作隐患;三是人员配备短缺,难以监督到位。事后监督人员每日忙于会计凭证的监督,仅有很少的时间和精力用来监督系统日志。有必要开发实时动态的核算业务监控预警系统为辅助进行监督。

3.监督内容――合规性与实质性审核。对核算动态化的监督可以分为合规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两种。前者只需审核系统日志、各项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异常现象等。后者则需要将系统日志与会计凭证联系起来,审核操作记录与会计凭证内容是否一致。这里我们以ABS3.0核算系统日志为例简要阐述如何进行动态化监督。(1)合规性审核。一是审核有无异常操作。如数据恢复操作是否经分管行领导审批;日初始化和日终处理的时间是否正常,异常情况是否提供说明;有无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业务操作,节假日加班等是否经批准。二是审核各操作人员是否按各自工作权限操作。按“操作性质代码”排序,审核各项重要业务参数的设置和用户管理是否由会计主管进行操作;根据“操作员权限表”,审核各操作人员权限有无变化、是否按当日权限进行业务操作。三是审核各操作人员操作流程的合规性。逐一筛选各操作人员记录,审核其操作的规范性,如是否及时签退等;找出“终端号”和“操作员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从中了解某操作员一般在哪个对应的终端上操作,如果其操作终端出现改变,如某账务核算员突然出现在以往是资金清算员的操作终端上操作,应当引起关注,监督人员必须及时询问。

2.实质性审核。一是审核资金流出的真实性、完整性。筛选“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岗”和“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操作记录,审核国库内部往来、大额支付往来资金汇划(兑)、小额支付往来业务的凭证笔数与金额的一致性。二是审核账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虽然系统日志中有金额记载的记录只包括资金流出(不含同城票据交换)和修改记账金额两部分,但是仍然可以找到与会计凭证的对应关系,通过笔数的核对来验证账务的真实性、完整性。三是审核查询查复等特殊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如会计凭证审核中出现查询查复等特殊业务,可以在日志审核中筛选并验证“查询”、“查复”的真实性;同样,如在日志中发现有类似特殊业务操作,可以从会计凭证中查找相应记录,验证其完整性。四是审核系统日志中操作员与会计凭证记录经办人是否一致。根据各操作人员的记录和相应的记账凭证,核对系统日志记录中操作员与相应凭证经办人名章的一致性。

4.建立监督评估标准。按照合规性不同程度将核算行为操作与核算结果作等级划分为:A类正常、B类预警、C警告、D严禁、E事件;按业务类型设置核算行为核算结果标准参数,根据业务类别、业务标识号提取监督信息,并与标准参数进行比对,形成相应等级的监督评估核算结果。

5.及时反馈动态监督预警信息。根据业务动态监督的评估结果,及时向业务经办部门主管提供预警信息,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可随时跟踪掌控业务办理的合规性状况,及时督促纠正不规范的核算行为,将风险控制在盟芽状态。

三、动态化监督的工作措施

1.制定动态化监督制度及操作办法。鉴于动态化监督对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建议研究制定有关动态化监督的工作办法,明确动态化监督的工作内容,全面深入地推进动态化监督工作。

2.推广核算系统日志监督电子化与档案无纸化。建议总行统一开发核算系统日志监督程序,全面推广核算系统日志监督电子化,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同时制定核算系统日志多方电子备份保管制度,逐步实现日志保管无纸化。

3.完善系统日志记载内容。建议日志内容中增加有关记账科目和金额信息,有助于验证核算动态化与结果的一致性。详细显示有关会计主管改变系统参数的信息,将系统参数设置纳入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内容的全面性。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5)

一、央行事后监督产生的背景及影响

自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20多年来,央行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改革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深化,逐步探索出了强化会计内部控制的新路子。2004年,各分行(营管部、省会中支)和中心支行专门设立了独立的事后监督中心,实现了会计核算由分散监督向集中监督的转变,监督范围由单一的会计核算业务扩大到会计、国库、发行、外汇等日常核算领域,形成了涵盖中央银行全部会计核算业务的大监督格局。

随着事后监督中心职能和地位的确立,事后监督作为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屏障,在央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显现,与核算业务部门的事前事中控制、内审部门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共同构成“四位一体”的央行内部控制体系,既相互独立、各有侧重,又密不可分。事后监督部门以监督的独立性、连续性、及时性、全面性和重点性形成自己独有的优势,能够与内审、纪检监察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和互相补充,有效弥补其他监督行为存在的“非连续”、时效慢等不足,监督“防火墙”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这既是现代化银行会计业务集中核算的需要,又符合现代金融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发展趋势。

二、当前央行事后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机制运行以来,随着会计核算业务的快速更新,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监督对流程改进的关联度不强,监督量有增无减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监督手段等方面仍存在尚待完善之处。

(一)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多头指导管理乏力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规定: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对辖内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但由于会计、支付、国库、货币金银等业务部门均需对下级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指导,自然造成在日常工作中关注下级行对口业务部门的时候多,顾及下级行事后监督中心的时候少,对事后监督的业务指导难以落到实处,监督水平难以提升。

(二)监督资源相对分散,监督合力难以形成

目前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尴尬境地,事后监督中心与纪检监察和内审等部门间沟通不畅,其监督成果未得到有效整合与利用,造成了监督资源的重复和浪费,纵向信息沟通不畅,横向交流无人组织,既不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缺乏交流工作经验与成果的平台,这导致了监督水平难以有效提升,不利于监督效力提高和内控体系的完善。同时,监督分析少,成果运用有限,在日常监督工作对发现的核算业务差错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核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未对差错形成的原因及规律提出更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改进建议,从根本上制约了事后监督部门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监督范围过于宽泛,监督重点亟需突出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指出“会计核算监督是指对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全过程进行的审核、控制和检验,应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事后监督是指核算业务发生后,对核算结果实施的复核和审验”。可见,事后监督属于会计核算监督的范畴,主要是核算业务发生后对核算结果实施的复核和审验,日常监督中过多地注重对凭证要素规范性的监督,内容面面俱到,没有突出监督重点,还要承担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保管、调阅等大量非监督业务工作,以致事后监督人员疲于应付,难以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资金风险点的监督上。据对会计核算业务差错情况分析发现,80%以上的核算差错属于凭证规范性问题,未能真正发挥防范风险“防火墙”的作用。

(四)监督手段相对滞后,监督效率有待提高

目前只有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开发了事后监督子系统,采取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手段,而国库及货币金银等其他核算业务完全采用人工监督,过分依赖于手工计算、翻阅、勾对,监督的重点是凭证金额、印章等内容,监督方式、手段单一落后,效率低下,事后监督仅仅充当了“大复核”角色。随着国库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的上线运行,国库业务电算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会计信息经加工后的外部载体反映更加简洁,纸质凭证进一步减少,而国库事后监督仍采用手工监督模式,国库监督人员每日接收国库部门凭证、账表后,只能通过人工核对的方式审核,手工核打国库资金的对应关系等,缺乏对资金详细流程及资金风险点的重点监督。

三、央行事后监督职能发挥的建议

(一)实施职能战略转型,构建“大监督”内控格局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6)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时间上的重叠部分即为内部监督的事中监督。会计事中监督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会计业务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控制问题,纠正偏差,保证经济活动按照计划执行,达到预定目标。会计核算过程中加强会计事中监督,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高校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加强会计事中监督管理,通过保证会计核算程序理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明晰高校会计环境,注重内部会计监督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成就是高校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2000年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

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构成了高校会计所处的法律环境。高校扩招政策实施以来,经济规模增长迅速,社会关注度提高;资金来源渠道增多,包括银行贷款的基建资金、接受捐赠的基建资金和奖学金、企业提供的科研经费或后勤设施投资;学生在企业、社区或农村完成实践教学课程。这些构成了高校会计所处的社会环境。外部会计环境趋于复杂,利益相关者管理越来越现实,对高校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更高。

外部会计环境约束了高校所有的经济活动,内部会计环境直接约束了高校的会计活动。经过上一轮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参评高校都建立了一套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制作成《财务制度汇编》,将外部会计环境转化成可操作的内部会计环境。单位人事政策和组织机构决定的会计人员地位和独立程度、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的建立及正常运转是内部会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会计环境影响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决定了高校会计信息的生成质量。

《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政部于2001年陆续《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高校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单位经济活动和会计工作将会处于内部会计控制无力状态。会计人员是高校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注重内部会计监督才能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会计信息源的质量。

二、明晰高校会计核算风险,加强事中监督

会计监督在时间上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进行事中监督及时性强、效率更高,加强事中监督是提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水平的有效途径。会计核算风险更加要求会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的事中监督。

会计风险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具有客观性,存在于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会计核算风险是会计人员直接、经常面对的风险。高校财务活动日益复杂,特别是面临行骗、假发票、虚开发票等社会环境,高校会计核算风险防范须不断加强。高校会计核算风险如原始票据不规范,经济业务活动审批不符合规定,经费审批越权,招投标手续、政府采购手续及固定资产管理手续不完备,结算方式不符合规定,款项支付错误甚至重复等等,不仅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还可能造成贪污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违法行为。

高校会计核算风险普遍存在于会计核算环节,危害性很大。高校会计核算风险控制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加强事中监督,是控制高校会计核算风险的有效途径。

三、高校会计核算事中监督体系

会计信息生成与披露的过程理性,是会计信息真实的保证。会计核算是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事中监督是保证这种过程达到理性的有效手段。高校会计核算的事中监督是对经济业务基本完成后在报销付款环节的监督,是财务部门可以控制并有效实施的一种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事中监督主体

事中监督主体必然是财务部门内的财务人员,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审核原始凭证并制作记账凭证的会计人员,复核人员(记账凭证复核和出纳复核),记账人员。记账凭证制作是会计信息进入系统的入口,记账凭证制作人员是事中监督最为关键的主体,是事中监督质量和有效性的决定者。

(二)事中监督内容

事中监督内容就是上述的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点。实务中,高校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规定,制定本单位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财务人员事中监督的内容就是将上述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点与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匹配,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业务审批及财务审批等报销程序的合理性。其匹配度越高,风险越小。

经济业务列支的经费是否属于预算项目开支范围也是事中监督的重要内容。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会计核算过程在较大程度上就是预算执行过程。会计核算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开支范围的监督是提高预算管理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三)事中监督实施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措施大多集中在财务报销付款环节最终执行完成。会计核算的事中监督既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措施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会计信息生成的入口环节。事中监督的执行程度和水平集中体现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当前,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成熟的会计电算化局域网络,为会计核算实施事中监督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会计核算系统的项目管理子系统可以通过项目控制模型规范支出科目的选用,通过禁止项目额度超支和设置警示额度监督预算执行进度,通过项目支出明细分析报表监督项目支出范围的合理性。会计核算系统的往来管理子系统可以监督往来款清理进度,以防公款的占用或挪用。虽然会计核算计算机系统对会计事项和会计人员能进行实时监督,但事中监督的实施更多地需要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

记账凭证制作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负责,是会计核算事中监督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他们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审核监督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防止假发票、虚开发票及虚构经济业务;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审核监督业务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包括招投标程序及审批手续和政府采购程序及审批手

续)、财务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如支付款项的资金审批手续);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审核监督资产管理手续的完备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审核监督支付结算方式的合法合规性,防止套取现金;按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审核列支经费是否符合预算项目开支范围及预算执行进度,防止突击花钱和现金流风险。

内部复核稽查人员对记账凭证的审核监督负责,是会计核算事中监督实施中对记账凭证制作人员的监督。主要监督记账凭证制作人员履行内部会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及会计核算中的错漏事项。出纳复核侧重于对金额及支付结算方式的监督。

记账结账人员是手工会计环境中登记账簿的人,对记账的凭证会有一次自动的复核检查,也是实施事中监督的有效环节。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中,日清月结的记账结账(登记账簿)环节仍有事中监督的功能,但因计算机操作太方便而使事中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每日记账结账之前,档案管理人员对纸质会计凭证与电子会计凭证一致性的检查,也有类似的事中监督作用。

报销流程设计对实施会计核算的事中监督有较大的影响。按原始凭证审核、制作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复核、出纳复核、支付结算、记账凭证归档的顺序的报销流程可起到上述的事中监督作用。在实务中,支付结算也有可能在制作记账凭证之前完成。这时,仍然需要制作记账凭证会计人员事前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盖章,以保证事中监督的有效实施。

四、高校会计核算事中监督难点分析

(一)事中监督与经济业务真实性的问题

会计人员无法核实所有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但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不能保证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会计人员通过原始凭证内容和已有会计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和职业判断,可以发现一些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问题。比如预算指标为1 000元的教研项目,列支700元的复印纸,这种业务的真实性是较容易判断的。对这种原始凭证规范、报销程序理性但经济业务真实性有问题的情况,会计人员如何实施有效的事中监督?实务中,会计人员只能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如果领导批准报销,那么会计人员对这种业务的事中监督有效性会大大降低。

(二)事中监督与提高会计服务质量的矛盾

要提高会计服务质量,会计人员势必尽量满足经济业务报销的要求;加强事中监督,会计人员必须纠正票据的不规范性和报销程序的不合理性。二者明显是矛盾的。会计服务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范畴,会计监督是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加强事中监督是基础,是首要原则,提高会计服务质量要为提高事中监督效率服务。

对预算项目开支范围和预算执行进度的事中监督,会计人员可以通过提高会计服务质量来提高事中监督的效率。会计人员采取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借款催报、项目经费收支报表等方式,主动向业务部门提供会计服务及信息沟通。这样既可减轻会计核算的事中监督压力,又可提高财务人员对学校发展及管理的参与度。

(三)事中监督与新业务新情况

会计核算的事中监督就是评价会计核算事项与已有财务管理制度的匹配性。制度安排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经济发展必然会出现制度未能安排的新业务和新情况。会计人员及时将新业务新情况报告给制度制定者或有权修改者,并得到有效的反馈,就是对新业务新情况实施的有效的事中监督。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都是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加强会计监督,是通过强调程序理性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过程。高校会计人员在对教育经费核算过程中加强事中监督,既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是防范会计风险和财务风险的要求,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 孙朝霞,王辉.从程序理性看会计信息的真实性[j].财会通讯(学术),2005(11):118-121.

[2] 燕孝兰,聂万旗.会计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j].财政监督,2008(2):37-38.

[3] 朱爱丽.高校会计核算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会计之友,2007(3中):54.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7)

(一)管理体制不顺。现行的管理体制是:“事后监督中心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具体实践中发现,这样的管理体制所产生的弊端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效能。一是事后监督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的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往往是停留在名义上的,而没有实际上的业务管理行为,从而形成事后监督部门业务管理者缺位。由于业务管理者的主要职能是对事后监督的同级对口业务部门进行业务管理,而不是对事后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即使对事后监督部门业务指导仅仅只是兼顾而已,有时还兼而不顾。二是未明确规定上级行有关业务部门对下级行事后监督部门工作的指导渠道和方式。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处于条块分割状况,无论是分行与中心支行之间、还是辖内地市中支之间,均缺乏工作上有效的联系与沟通,好的经验得不到交流、好的做法得不到推广,各行事后监督部门只能在制度办法、业务监督等方面自行摸索。这不仅加大了各级事后监督部门的探索成本,延长了摸索过程,而且也影响了事后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事后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部门间协调难度大,容易形成仲裁落实的“阻塞层”。由于横向和纵向工作机制的不顺畅,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对各类业务分歧很难做出仲裁,协调管道往往被阻塞,影响事后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使得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难度大,工作开展困难。

(二)监督制度缺失。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会计核算操作规程进行监督,并未形成统一细化的会计核算业务监督操作规程,使会计监督工作各行做法不统一,不利于会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操作。随着核算体系由“会计四集中核算系统”到“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资金清算方式由电子联行到大、小额支付系统、监督模式由单纯凭证监督到凭证影像监督的不断改革发展,有些规章制度却不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出现一些制度漏洞或制度滞后现象,不利于资金风险的防范。如:《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中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核算”的相关规定均是针对手工清算制定,而对同城电子实时清算方式如何进行操作却无任何规定。我们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只能套用手工交换规定,来规范电子实时清算系统同城业务的操作,从而影响了监督工作效果和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监督手段落后。随着业务部门核算系统的不断升级和完善,会计核算的方法、内容在不断变化,核算电子化水平也越来越高,但事后监督的业务发展却与其不同步。虽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采用了电子化处理系统,但该系统只注重业务的复核比对功能,缺乏重要事项(重空销号顺序监测、结息时点选择、准备金账户透支)的即时提示功能,对每笔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也难以判别。同时,国库、货币金银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至今仍采取依靠人工逐张审核会计凭证、核对相关账表或清单的方式进行,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系统参数和数据变更等问题,仅依靠人工监督,显然无法达到有效监督。加之,事后监督人员的配备与其所承担的不断增加的工作量很不相称,前台多人操作的业务到后台一般只有一人来完成。监督手段的落后和人员的不足,不仅导致监督效率低下,也直接影响监督质量和效果。

(四)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一方面,由于事后监督的非现场性,使得事后监督工作与前台截然分离,事后监督只是依照打印出来的凭证、账簿等资料,对会计核算进行事后的检查监督,而操作人员是否按制度、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是否隐含风险等,事后监督无能为力,缺乏对会计核算全过程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事后监督存在滞后性,对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不强,尤其是联行业务不能及时将原始依据与发出的联行凭证进行核对。同时,监督与被监督部门往往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时产生意见和分歧不可避免;时有相关业务文件和精神不能及时传达到事后监督部门,存在监督依据掌握滞后的情况;事后监督人员长期脱离前台业务操作,很难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的掌握每项新业务,对存有异议的业务难以准确界定。

(五)事后监督成果利用率低。《事后监督工作日志》是事后监督人员于每一工作日终,对当天监督过的内容、被监督的会计资料和监督发现的问题等,按被监督单位和规定的格式详细记载的工作底稿,具有连续性,既是事后监督结果的最初表现形式,也是央行内部其他各部门不可替代的基础信息资源。但绝大多数行事后监督部门至今未能将其转化为用于长期监测、分析评价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资金风险状况的时间序列数据表,以致形成事实上的资源闲置。又如《事后监督通知书》、月度或季度《事后监督报告》或《会计核算差错情况通报》。其发送对象一般也仅限于会计核算部门或分管行长,而未能同时将其抄送内审、纪检等再监督部门,监督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共享。

(六)人员培训缺位。近几年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新规定、新业务、新软件不断更新,但有关部门在组织相关专业培训时往往忽视了事后监督人员,以致造成事后监督人员对相关政策、业务了解的“滞后”和“无知”,工作一直比较被动,不利于有效发挥事后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对策及建议

(一)理顺管理体制。这几乎是各分支行事后监督部门的共同呼声,也是近几年来千呼万唤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虽然总行多次明确事后监督不实行垂直管理定有其考虑,但是,不实行垂直管理而给事后监督工作带来的诸如监督办法缺乏统一规范、有关政策传导渠道不畅、请示无门、培训无望等许多不利影响,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迫切需要对事后监督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认真反思并重新构造。从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能出发,建议总行可将各分支行内审与事后监督中心合并,并相应扩充总行内审司职能,将其扩展为内审监督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支机构以省为单位实行垂直管理,以便制度上实行统一,业务上给予指导,工作上加强交流,绩效上进行考核,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状况,促进事后监督整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各项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更新完善。一是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突出事后监督部门作用。基层行事后监督中心、会计、国库、发行、营业部门要在行长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加强信息交流,部门制定政策时,要形成文件会签制度,不搞政策封锁。各网点也要形成信息交流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原因,在职权范围之内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操作规程,更新规章制度。二是要认真组织一线业务人员认真查找风险点。对会计、国库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碍资金和账务安全的风险点及表现形式深刻剖析,并制定有效防范制度。三是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监督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完善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核算与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努力提高监督水平。事后监督部门应以防范资金风险为己任,通过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工作水平,来不断提高事后监督结果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其利用率。目前,要研究会计核算差错对会计核算质量和资金风险影响程度,实行科学统一分类,并统一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可统一开发事后监督时间序列数据库,用于长期监测、分析评价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资金风险状况。要探索和把握监督部门发生会计核算差错的变动规律及趋势,深入分析会计核算差错发生的原因,着重从制度层面研究提出应对之策,大力提高《事后监督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要创新事后监督工作方法,丰富事后监督结果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可在建立事后监督时间序列数据库、加强日常监测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平时监督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以详实的数据和案例分析,适时向被监督部门发出《会计核算风险提示书》或《会计核算风险预警书》,也可广泛开展会计核算风险评价工作,并定期《会计核算风险评价报告》。

(四)创新监督工作模式。在支付系统日益发达的今天,仅仅依靠事后监督来防范资金风险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是要被监督的业务部门自觉查漏补缺,加强内部管理。以换位、换岗、换思想为原则,创新监督工作模式。营业部、国库、事后监督人员以二年为一个周期,采取前台核算人员与事后监督人员轮岗制,这样既能有效推动事后监督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又可实现职能互补,使核算人员从思想上真正体会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矛盾,优化会计核算质量,规范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提高会计管理和监督水平。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8)

目前,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业务基本呈“纵向集中、横向分散”的特点,此不利于会计数据和信

息的共享。“纵向集中”是指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主体已不完全对应于行政机构,各级机构层层核算的状况已改变,并按部门数据更趋于集中;“横向分散”指的是会计核算业务分散于会计营业、国库、支付结算、发行、外管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分别使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业务核算系统”“发行业务核算系统”“外管业务核算系统”等实行各自独立的核算。会计业务分散、垂直管理,发行、外管和国库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处于部门业务的从属地位,只是业务处理过程中的一个辅助手段,会计管理和监督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各系统根据内部的控制原则,严格岗位设计,对风险点进行了严格的监控,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部门职能的发挥,但是各系统或者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彼此分割,各项业务流程彼此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会计业务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严重造成了信息的割裂,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多个信息“孤岛”,因而进一步造成了综合信息获得的成本过高和部门协作整体效率低下,不利于信息管理、经营决策、服务创新,更不利于金融数据的深层次的挖掘和会计业务的融合;各业务系统分散的开发、维护、运行,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各系统要不断地升级、更换,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2.事后监督存在严重的缺陷,不利于监督效率的提高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央行的现行监督侧重于事后,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且事后监督存在严重的时滞性、分散性和方式的落后性,缺乏严格的系统操作和授权管理。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业务由中心支行实行集中事后监督,营业网点的原始凭证向事后监督中心传递,在正常情况下是在次后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的推后,最长可能会延后七到八天,事后监督的及时性得不到保证,即使会计业务中存在问题,事监也无法及时发现;事后监督中心现在仅仅对营业室实行次日系统监督,对国库、营业和发行等部门按业务种类实行分散监督,没有考虑到各部门彼此业务相关性;监督方式还是实行原始落后的手工监督,监督对象是会计凭证及附件、各类会计帐表等,这仅是对前台业务的简单重复,会计监督只作为会计核算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仍停留在对会计核算结果“点”的监督,没有形成风险监督理念和及时预警作用;监督人员可能长期脱离会计核算业务岗位,对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和核算系统并不熟悉,不能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控制,对于系统违规和内部控制根本不能实施监控,仅能对业务会计结果进行静态的监督而无法对业务过程实施动态实时的监督,仅能对结果进行补救而无法将监督提前,做到全方位监督;落后的监督方式决定央行仅能实行纸质的档案管理而无法实现档案的电子化。

3.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存在严重风险点,不利于央行宏观政策的正确制定

会计报表数据是先“部门协调核对”,然后“由下而上”生成,存在失真和滞后的可能性。在多部门独立会计核算模式下,为保证账务核对平衡,虽然要求各个部门之间定期核对账务,但实际工作中,国库、发行等部门各自为政,增加了信息收集、核对、管理成本,最大的问题是这样所获得的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存在商榷;即使部门定期核对账务也是在数据产生数天后才进行简单科目汇总以生成会计报表,且这种报表也只能是月度和年度性的,无法随时提供详细、严谨、深入的会计报表分析和信息资源给领导决策参考;会计报表的提交基本是按各个中心支行的会计部门分别到会计营业、国库等部门采集电子或纸质数据,进行人工汇总后产生各自的核算报表,再上报省会人行,省会人行组织全省会计报表数据汇总后,再上报总行以进行全国会计报表数据的汇总,这样逐级多阶段、多部门、半电子化和半手工操作所生成的汇总报表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有待斟酌,下级行和各部门完全存在人工编制报表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能,尤其是基层机构。

二、ACS模式构想

基于解决以上问题和充分利用央行已有的系统资源,以“纵向集中、横向综合”为会计工作的基本框架和保证会计数据和信息上交的真实、有效、及时为基本原则,达到央行现行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的要求,个人设计如下ACS模式构想以提供参考:

1.模型介绍

模型中全国只有“一本帐”,整个系统分为三级核算中心:一级核算中心设立在总行,分别记录全国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帐户数据信息,该中心与支付系统相接,各金融机构以法人机构一点接入支付系统,且在人民银行总行开设一个清算帐户,实施“一点接入、一点清算”,通过支付系统接收到来自全国的会计信息,包括营业会计、国库会计等,同时,该中心还接收来自省级核算中心所汇报的非清算系统的会计数据信息和由会计凭证影像系统(CIS)所生成的会计凭证影像电子文件,由该中心统一编制中央银行会计报告,经独立审计后对外进行披露;二级核算中心是指设立在省会中心支行的、包括事后监督中心的处理中心,主要负责集中辖区内的会计数据信息,包括下级行所上传的会计信息、上传总行的数据以及从总行下载的本辖区的相关会计信息,为了信息的安全该中心可对辖区内数据进行处理、存储及备份,同时事后监督中心可对辖区内上传的数据根据凭证影像信息进行监督,包括了数据上传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再次,可不间断地根据下载数据,集中生成辖区内会计报表,从而对辖区内经济金融情况进行分析,支持有关部门履行央行职能;三级核算中心是指设立在地市的,主要负责原始数据录入的处理中心,该中心基本发挥现行县支行在ABS系统中的作用,主要负责原始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传,上传后的记账,包括了确认由支付系统所生成的数据信息和原始票据的核对记账,CIS系统的支票影像信息的生成和上传给省会处理中心以及原始票据的保管。

该ACS系统主要通过两条线路在完成数据大集中任务:一是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数据集中,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包含了大部分所需要集中的数据,参与者自助通过本单位总行与支付系统相连接来完成原始票据信息在人民银行总行一级处理中心的录入,一级处理中心保存并返回相关已录入凭证信息,然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打印出相关返回的凭证信息和原始凭证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从上级处理中心下载该网点内的相关凭证会计信息)进行核对记账处理,此处理线路由商行和人行分别进行了电子系统自动核对,因而不要进行事后监督;一是非支付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数据集中,主要包含了部分金融公司及人民银行内部业务的会计数据,通过原始数据的输入和CIS系统共同来完成,在三级处理中心输入原始凭证信息,同时利用CIS系统来完成原始凭证影像信息的生成和上传,二级处理中心在完成实时监控和核对后可建立相关凭证影像信息档案,最后上传到一级中心。

2.模型基本分析

ACS模型实现了“纵向集中、横向综合”、全国“一本帐”的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将原本会计业务量很少且没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国库会计、发行会计和外管会计剥离相关部门,并与营业会计进行横向综合,生成三级处理中心,统一会计核算口径,基本建立起一套统一、开放、灵活的会计业务大集中系统。有利于各业务部门形成统一的信息“联合群岛”而达到信息共享、降低信息获得成本、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进一步客观保证了央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的科学合理化管理和央行宏观调控职能的科学履行。

ACS构想中,基本实现实时监督、过程监督、动态监督和重点监督,事前授权、事中授权复核、事后和异地监督相结合全方位的监督,将风险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在支付系统参与的线路中,寓会计监督于业务流程中,利用电子系统进行对账和监控,遵循了人类“自私”的原则,让商业银行自己直接通过支付系统把自己的会计数据信息输入到人民银行总行一级核算中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送来的相关原始凭证信息和从上级行下载的系统已有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对并记账,所有的监督都是在系统中实时进行,保证了监督的同步、高效性;对非支付系统参与的线路进行重点监督,引入CIS系统,要求原始票据信息及时地输入且同时上传凭证影像信息,上级处理中心及时地核对系统录入数据和影像信息,同时做好系统参数的严格集中管理,事后监督部门由现行的分散监督向集中、重点监督过渡,完善了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突出了重点监督、过程监督、风险监督的特点,从而以确保资金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和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

ACS系统的会计数据报表基本按照“各部门会计统一核算中心”、“自上而下”顺序产生,对相关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和处理,会计核算从事后转为实时,财务管理由静态走向动态。自助客户的会计数据直接上交且核对记账、各部门会计业务的剥离且重新组合成三级处理中心、原始凭证影像信息的上传及财务报表“自上而下”的产生使得总行对下级行的会计风险控制掌握了主动性,克服了各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客户为各自利益做修改会计信息的可能,防范了会计风险,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供保障;支付系统会计信息的直接上传和原始凭证信息的及时生成使得该系统能便捷地产生各种反映各金融机构经营和资金状况的动态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在披露的时间、内容、方法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年报、季报、月报和日报都可以随时生成,从而使得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加及时、充分和全面,从根本上解决总行决策信息获取滞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会计报表的统一产生,有利于会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当然,数据的大集中还要加强人员素质的提高,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框架,防止风险的集中,提高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加快部门协调机制建设,优化网络硬件设施,尤其是数据的加密安全传送,整个系统的完善还有待随运行的日益修正。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9)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52-03

一、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在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效能方面作用突出

(一)人民银行事后监督是确保资金安全屏障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一靠事前防范,二靠事中监控,三靠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和检验,审核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对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人民银行成立事后监督中心,对所在行会计、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事后监督,变分散监督为集中监督,实现了事后监督业务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有效地防止因业务分割、业务分散造成的监督缺位和风险隐患。

(二)人民银行事后监督是不可缺少的“马后炮”

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每天对会计、国库、货币金银部门上一营业日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事后监督复审和检验,虽然是二次复核,但它是不可缺少的“马后炮”。近年来,随着银行支付结算方式和会计核算体系的重大变革,尤其是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的上线推广应用,人民银行的资金清算已从一个相对封闭、相对间接的资金清算体系转变为一个开放的、直接的、多元化的资金清算体系,资金的风险点比以往更多、风险的隐蔽性更强、防范风险的难度在增加,在这种形势下,事后监督部门肩负的责任也将随之加大,必须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事后监督手段,坚决防止人民银行资金的损失。事后监督中心作为独立的部门,通过进行“马后炮”的工作,可以及时发现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尽快反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杜绝差错、事故及案件的发生。

二、会计核算业务一体化对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人民银行事后监督要充当防范资金风险的“卫士”

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最大的工作目标就是要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各项资金安全。因此,人民银行事后监督要充当防范资金风险的“卫士”。一方面,事后监督部门自身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各项标准规范的事后监督工作规程,针对不同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实施细则,做到依规监督、遵章办事、规范运作,以求保证监督质量,提高监督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对异常的、重大的会计事项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切实当好防范资金风险的“卫士”。

(二)人民银行事后监督要充当防范资金风险的“医师”

事后监督人员首先要能快速诊断出业务部门所得的病症,然后对症下药,将病症消除,并以此不断提高业务部门的抗风险能力,这就要求事后监督人员对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日常管理、核算结果有一种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把握被监督部门资金流入流出的关键部位,观察和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从而对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状况作出客观、及时的判断,找出业务部门运作中的漏洞及其病根之所在。找出病根后,才能够对症下药,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发现某种异兆,不姑息迁就,也不隐瞒不报,要毫不留情地指出,并着手应变,寻求良策,开出药方,以避免人民银行资金的损失。这样必将有力促进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质量,人民银行的资金安全也必将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方式落后且不同步,影响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目前采取的监督方式是人工监督和系统监督相结合,除了会计核算业务采用《中央银行会计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简称IMS系统)进行监督外,其余如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均采用手工监督方式,还没有达到系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问题。同时由于会计核算业务既要通过影像监督系统检查核对会计凭证各大要素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会计账务处理的合规性,又要通过事后监督系统逐笔录入凭证数据进行系统比对。大量会计凭证翻阅审核、勾对、数据的计算,占据了过多的工作时间,导致监督的效率偏低,监督工作的时效性较差。

(二)监督职能定位重点不明确,非监督工作量大,致使监督职能被弱化

事后监督的职能重点应是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但作为会计核算过程的延续,具体的监督方法又要求每日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和检验”,事后监督人员实际上就变成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复核员”,对每一笔账务和各种账表数据都要进行全面审核,事后监督中心变成了“事后处理中心”,除了对会计、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日常事后监督核查外,还肩负着会计、国库各种会计凭证的装订、保管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任,在某种程度上牵扯事后监督人员的大部分精力,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较大,靠现有的监督力量和监督方法,很难达到对监督工作的高质量要求。

(三)制度建设滞后

事后监督部门成立以来,总行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2005年10月,总行针对事后监督工作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对事后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但这些文件的规定还不够具体、细致,实施起来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各种政策出台后,虽然对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体制、职能定位和政策传导机制及人员的培训工作方面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工作规程》等尚未作相应的修改,各事后监督中心也只能随着各被监督业务的更新自行制定监督流程,在管理体制上,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之间存在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事后监督工作从总体上仍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四)事后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事后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

目前基层人行一线人员短缺、人员老化现象十分严重,接收新业务、新知识的能力相对较差,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业务需要,特别是县支行事后监督人员大部分都是兼职人员,由其他与制度不冲突的岗位进行兼任,而兼职事后监督人员有的从未从事过被监督专业工作,不懂业务,出现了“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由于其他兼职岗位工作量较大,不能抽出更多的时间认真履行事后监督岗位职责,对所监督的业务经常敷衍了事、盖章而过,使事后监督岗位形同虚设。

(五)事后监督工作的政出多门导致信息传导不畅

目前旗县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只针对国库及会计两个专业,会计工作目前受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会计、营业部等多个科室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而国库专业的事后监督工作目前受中心支行国库科的垂直领导。不同部门对基层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要求有时也不尽相同,而基层事后监督人员也是对不同问题向不同主管部门反映,而目前尚无专门的信息传导机制可供参考,造成了基层行工作的不便。

(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事后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由于目前旗县支行实行的是由本专业设的内部监督,且目前县支行大多未建立事后监督人员对相关专业人员的考核机制,即使是上级行也只是对股室进行考核,因此导致事后监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并无太大压力,加之与相关人员又同处一个股室,造成了目前县支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缺乏严肃性,事后监督工作缺乏权威性。

四、提高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把握监督重点,明确职能定位,高度重视事后监督工作

事后监督工作应既要当好“卫士”,又要当好“谋士”。一方面要把握监督工作重点,在监督广度上加强的同时,更要在监督的深度上下功夫,做好对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的日常监督和重点核查,及时发现业务差错,排查资金案件和风险隐患。要避免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什么都监督、什么都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实现由核算型、操作型向管理型、专家型的转变。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应从实际出发,明确事后监督的职能定位,将事后监督工作从繁琐的“全面复审”工作中解脱出来,找出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风险环节,把握关键风险关口,坚持成本效益的原则,努力做到有的放矢,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佳的监督效果。

(二)改进监督方法,创新监督手段,建立有效的查处机制

为解决事后监督时效性差的问题,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做法,实行会计主管派驻制度,实现事后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即支行网点会计主管由中心支行统一委派,并归口事后监督中心统一管理,会计主管履行对派驻支行核算业务的事中控制和监督职能。会计主管委派制将突破传统的事后监督模式的局限性,使事后监督部门主动介入到事中处理和控制过程中,解决事后监督迟滞问题。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监督标准,促进事后监督工作规范化

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关系篇(10)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自2004年以来相继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事后监督,逐步实现了对会计核算业务“适时、全面连续、独立”的监督,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护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事后监督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事后监督工作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于事后监督中心不实行垂直领导,又未明确规定上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事后监督中心的指导形式、渠道和方法等,形成谁都可以管、但谁都没有真正管的“多头管理”状况,致使事后监督中心碰到问题需要寻求帮助解决时,不知请示哪个部门好,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虽然总行为利于部门间的协调,于2005年10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又明确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对辖内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但由于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工作十分繁忙,未能很有效地牵头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致使事后监督业务开展与培训脱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建设滞后,标准不统一,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难度

2004年,总行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三项制度,在制度中只对大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至于业务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与方式、监督的重点、风险点等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以上述文件为依据,摸着石头过河,跌跌碰碰、做法各异地运作了一年多。2005年10月,总行根据各地事后监督中心一年多的运作情况,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事后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文件的规定也还不够具体、细致,实施起来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现在各行的事后监督中心根据总行有关文件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亦是各行其是、不够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制度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事后监督部门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监督质量难以保证,监督效果难以提高。

(三)监督职能定位不明,监督工作量大,难于发挥事后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事后监督的职能重点应是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但具体的监督方法又要求每日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事后监督中心人员实际上就变成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复核员”和“事后处理中心”。因此,事后监督中心靠现有的监督力量和监督方法,很难保证有精力、有时间去进行防范风险的重点监督。

(四)监督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不高,培训跟不上,制约了监督业务的开展

首先,总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人员应从事相关会计核算工作3年以上,具备会计从业务资格。但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大多只有3~7名监督人员,所配备的人员中大多数都年龄偏大,甚至个别人员既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也未从事过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而既精通央行会计核算业务又熟悉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双料”人才安排到事后监督中心工作的很少。其次,随着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原来对会计营业、国库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扩大为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外管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监督,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致使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再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的日常业务培训由会计部门负责,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和外汇等业务部门在开展新业务时,应将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新业务很少将事后监督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对事后监督的业务培训往往只是有关文件的转达。目前各地市中支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培训基本上是自行开展,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也就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文件等,这种边做边学、边学边做、摸着石头过河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方式,势必造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量难于全面提高,制约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发展。(五)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目前事后监督中心采取的监督方式是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除了会计核算监督业务可采用总行开发的事后监督系统进行监督外,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等其它业务均只能采用人工监督的方式。事后监督人员需对所有会计凭证进行翻阅、审核,相关数据也要进行计算和核对,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导致监督的效率偏低,监督人员难以再集中精力和时间对会计核算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会计核算业务的建设性意见,事后监督的职能发挥也随之大打折扣。另外,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主要体现在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未能提供更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监督信息,缺乏能够帮助被监督部门提前发现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业务中潜在风险问题的有效信息,影响了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对会计核算开展事后监督是人民银行提高核算质量,加强会计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将事后监督中心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抓好、抓实;会计财务部门要积极牵头各业务部门做好对辖区行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事后监督中心、内审、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事后监督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共同研究和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需统一和规范的问题;各业务部门要加强与事后监督中心的联系和沟通,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政策以及部署工作时,同时告知事后监督中心,举办新业务培训时将事后监督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

(二)尽快完善事后监督制度建设,规范事后监督工作

建议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实施标准、监督流程等制定一个统一的更为具体、详细的事后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以规范事后监督行为,使事后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应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开展监督工作,从而使事后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事后监督中心要把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作为内部管理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一是事后监督中心要根据所监督会计核算业务新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对事后监督人员组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总行新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和小额支付系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和水平;二是各地市中心支行领导要充分认识事后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为事后监督中心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人员,为事后监督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加快事后监督电子化进程,完善监督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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