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03 17:49:41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1)

中图分类号: S969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工作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土地整治活动科学、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内涵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指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主要是通过提升耕地质量和提高农田基本设施建设水平,达到以下五个目标: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三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五是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2、研究区概况及数据来源

2.1、研究区概况

此次我们研究的对象是某省的省会城市中部,其由于特殊的地域特征也就形成了典型的“三山两坝”的隔档式地貌特征,“三山”从东向西依次为黄草山、西山、铜锣山三山,三背斜之间的长垫、湖洪两向斜形成两坝。2010年全区户籍总人口90.21万人,常住人口77.00万人,根据2010年长寿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全区土地总面积14.21万hm2。

2.2、数据来源与说明

该区域土地利用空间数据的获取主要通过长寿区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及长寿区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长寿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规划资料,部分数据的获取通过实地调研获取。以长寿区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照长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坡度分级归并为3类,其中,将长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中0~2°、>2°~6°2个坡度级别合并成I坡度级。

3、农用地整治潜力测算

3.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划定总体思路

首先,根据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概念和内涵的要求,构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划定评价模型,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对基本农田自然质量进行评价,逐级修正后得到基本农田的综合质量。质量较高者即为现状可认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进而分析剩余基本农田质量限制性,筛选规划期内土地整治可改造主要指标,分析其可改造程度,确定整治后可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

3.2、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分区

长寿区高标准基本农田适宜田块主要集中在长寿湖、大洪湖西部地带。基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模式的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采取以行政村为调查单元、乡镇为汇总单元的分区域差异化调查评价分区方法,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定义为A类型调查评价区(简称A类型区);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定义为B类型调查评价区(简称B类型区)。

B类型区采取按坡度级抽样调查法,根据坡度级定义3个样本分区类型,即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对耕地的坡度分级0°~6°、>6°~15°、>15°~25°定义为I坡度级、II坡度级和III坡度级,分别对应BI类型调查区、BII类型调查区、BIII类型调查区,每种类型选取4个共12个B型样本调查区,样区的选择需考虑空间分布的均匀性,A类型区质量潜力采取全面调查法,数量潜力以B类型区潜力调查结果的低水平值作为参考。

3.3、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方法

3.3.1、数量潜力调查评价方法

影响一般农用地整治潜力因素主要包括坡度、沟路渠分布格局紊乱程度、零星地类、耕作田块规模等,坡度是影响一般农田整治的主导因素,大于25°的区域不纳入潜力测算范围,并扣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有条件建设区。

3.3.2、质量潜力调查评价方法

现在我们就针对A类型区质量潜力来进行调查评价方法,高标准基本农田区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评价以质量潜力为主,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以行政村为统计单元,以农用地等别、坡度级别和行政区为控制单元,根据不同单元的耕地质量等级、梯地状况、田面坡度等13种质量潜力影响因素的现状情况和理想值情况综合确定,并计算质量潜力提升度。见表1。

耕地质量潜力综合指数计算过程如下:

①数据标准化

为消除量纲影响,需对统计各项质量评价指标现实数值和标准化数值分别进行标准化处理,本研究采用归一化方法进行数据标准化处理;

②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对同层的指标进行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并计算指标权重值。相对重要性指数一般采用萨迪教授提出的1~9标度法,数值越大越重要,1表示同等重要;5表示比较重要;9表示极端重要。需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并采用方根法进行各评价因子权重的计算(见表2)。

③计算第i项指数现状值和潜力值。

(1)

(2)

式中,Pi为第i项的只是指数值;f和g分别代表的是所涉及指标的起止序号;Wi代表的是第i项指标所对应的权重;Xi代表的是i项评价指标的数值。

④计算A类型区现状质量综合指数和质量潜力综合指数。

(3)

(4)

式中,Hj表示第j个评价单元的质量综合指数;Wj代表该指标对应权重。质量潜力综合指数越大,说明该区域耕地质量潜力越大、耕地的质量现状越差。质量潜力评价指标的理想值。

4、结果与分析

4.1、数量潜力结果

4.1.1、B类型区数量潜力调查结果

根据长寿区已实施农用地整治项目情况,确定长寿区农用地整治耕地标准系数。耕地标准系数是反映在当前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情况下,可实现的整个耕地类型区的耕地面积占耕地、农村道路、沟渠和田坎等面积的比例。

I坡度级95%置信度下的抽样平均误差是0.0167,置信区间为(87.33%,97.96%);II坡度级95%置信度下的误差是0.0049,置信区间为(80.56%,83.71%);III坡度级95%置信度下的误差是0.0032,置信区间为(75.53%,80.53%)。

4.1.2、A类型区数量潜力调查结果

调查显示,A类型区各评价单元不同坡度新增耕地潜力有限,主要原因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需新增大量农田水利工程,且田块集中连片程度相对较高,田坎比重较小,标准净耕地系数相对较大,因此A类型区12个调查单元中各坡度级采用B类型区净耕地系数统计结果的置信区间最高值,即I、II、III坡度级理想净耕地系数分别为97.96%、83.71%和80.53%。

4.1.3、研究区数量潜力汇总结果

根据研究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扣除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内耕地后,按乡镇汇总3种坡度级下A类型区和B类型区可整治耕地面积,根据样区测算出同一坡度级下的高、中、低3种整治潜力(即分别按B类型区调查统计结果置信区间的最低值、平均值和最高值汇总高、中、低3种整治潜力),计算出各乡镇3种整治水平下的新增耕地值。汇总结果显示,A类型区数量潜力551.78hm2,占数量潜力总量的26.49%;B类型区数量潜力1531.32hm2,占数量潜力总量的73.51%(见表2)。

结束语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现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根据对基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农村土地整治模式主客观依据分析,设计了基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模式的农用地整治潜力评价模式,其特点是:根据行政区范围划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A类型区)与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B类型区),对于划定区域采取不同方法进行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评价和结果选择。

参考文献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2)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绘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底图,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综合信息及评定保护等级,逐级汇总相关数据,形成能充分反映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所在村社、图幅号、图斑号、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土地利用现状、等级、利用状况、保护责任人及承包人等基本台账。

(三)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基本农田与土地调整表示使用和有关标识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304号)的要求,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责任。层层签定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人,全面建立保护监管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全面调查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土地承包状况,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基本责任人。划定的基本农田按国土资发【】167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级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控制,充分采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基础数据,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和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标准》的规范要求,实现县域数据库联网互通。

(六)成果汇总。一是数据汇总。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形成层级成果台帐。二是图件编制。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依据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块为基本单元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图。三是成果分析。根据基本农田调查、划定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对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综合分析,评判基本农田保护程度,预测变化趋势,提出保护建议,编制形成全县基本农田划定专题报告。

三、工作原则

(一)永久性原则。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统筹兼顾原则。划定工作中,既要保证高质量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又要充分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规划划定时要综合考虑、留有余地。

(三)质量保证原则。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结合,与建设用地合理布局相联系,确保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充足、土壤肥沃、地力上等、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良好。

(四)科学协调原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成果为基础,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要充分利用先进测绘和信息化技术,努力提高成果质量。

(五)实事求是原则。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实行行政主导,部门协作。划定工作中,要充分征求民意,并实行严格的考核验收制度,防止盲目追求保护指标和以次充好。

四、组织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包括组织宣传准备、资料收集准备、图件准备。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统计、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司其职、能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划定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编制实施方案、制定技术要求及实施细则、成果预验收,并会同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处理;财政局负责经费落实;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承包资料,确认耕地质量等级;各乡镇负责配合专业技术队伍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基本农田地块的调查摸底,组织落实保护责任人,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在实施之前,要展开广泛的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营造党委政府重视、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环境。收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使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件和资料,同时,要收集整理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行的各行业规划资料、农用地分等定级、产能核算、农业土壤等方面资料。

(二)等级评价及区块划分。采用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图作为工作底图,通过全野外调查、评价,将基本农田范围、区块和评价等级成果转绘上图后,进行综合评定,划定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对每个图斑内的农户数、承包面积等信息进行统计。统计每个图斑土地质量、承包情况、保护责任人等,并进行数据汇总。

(三)设置界桩及固定标示牌。根据标绘永久基本农田的成果图,实地踏勘,按片块拐点埋设界桩。然后采用GPS实测界桩拐点。永久性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分界桩暂不作实地埋设,只在图上标注。在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上,要标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四)内业校核并完善二次调查基本农田库及发放保护明白卡。建立相应的图、表、册和台账,在此基础上,与各级组织签订保护责任书;向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户发放保护明白卡。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数量和质量。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规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要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保山不保川”等问题。

(二)确保地类符合要求。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点内容,各级报备成果复核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及时兑现奖惩。

六、时间安排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划定实施方案,完成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对二次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进行审核,与原基本农田成果比对,分析划入和划出基本农田数量和范围。

第二阶段:完成外业调查工作,包括制作外业工作底图、耕地质量调查、基本农田的承包情况调查、外业成果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完成数据库优化完善工作,数据库的更新,等待成果验收。

第四阶段:落实保护措施,签订保护责任书、设置界桩及保护标志、建立相应保护制度,成果报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乡镇也要确定一名工作能力好、责任心强的副科级以上领导专门负责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协调配合,同时乡上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各驻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全力搞好协调配合。

(二)落实工作经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照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的要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在每年留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

(三)落实作业队伍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需选择信誉高、技术力量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完成基本农田的划定、上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图件编绘、数据库的建设、承包经营户发放保护卡等工作。

(四)确保工作质量。本次划定工作执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要求采取措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成果。对虚报、瞒报基本农田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成果报备

(一)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3)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建党100周年。全区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全区农业农村局长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完成新增95万亩高标准农田和1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为确保粮食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建设

(一)落实项目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及资金,尽早落实任务到到项目、到地块,有序推进项目设计、审批、招标、实施等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95万亩高标准农田和1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

(二)严格审查审批。严格立项前置查重、审核,拟建项目设计前位置查重、地类核实全覆盖,确保新建项目不重叠、地类符合要求。继续实行分级审批制,脱贫摘帽县自主审批,建设规模8000亩以上单个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查审批,建设规模8000亩以下单个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审批,专家审查和第三方中介技术咨询相结合,严把审查审批质量关。规范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确需变更的项目依据管理权限进行变更。

(三)加强全程管理。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责任。自治区和市级联合开展技术服务,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全要素监督指导,加强关键节点控制,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6月底基本完成前期工作,8月底基本完成招投标,9月底开工建设,11月底完成80%建设任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使用方向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专人负责,严格把关。

(四)严格验收考评。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依规开展项目验收,及时完善2019年以来实施项目标识标牌。2019年立项项目年底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立项项目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50%以上,并及时上图入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激励评价、财政资金绩效考评相关工作依据相关要求抓在日常、抓在经常。

(五)加强运行管护。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项目及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压实县级监管、乡镇负责、村级管理责任,多措落实维修和管护经费,强化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地制宜探索管护模式。

(六)编制建设规划。对标国家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宁夏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年内完成编审工作并报批。市、县(区)按照整域推进思路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理清建设空间,开展项目储备,排好实施时序。规划编制应将高效节水灌溉、盐碱地改良等措施一并纳入其中。    

二、扎实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七)谋划长远发展。按照三年全覆盖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思路,谋划《“十四五”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大纲,尽早启动编制工作。

(八)完善考评方案。结合2019年、2020年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展情况,修订完善《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黄河杯”竞赛考评方案》,印发《2021年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全区2021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九)开展竞赛考评。组织召开全区秋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启动会,全面启动秋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紧密结合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黄河杯”竞赛考评工作,鼓励创新,样板引路,宣传鼓动,持续营造比学赶超氛围,补短板、强弱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

(十)持续提升耕地质量。突出新建高标准农田、盐碱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建设重点,兼顾整体,谋划县级及全区《“十四五”耕地质量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地力提升措施覆盖率90%以上。继续实施退化耕地治理项目,在贺兰县、惠农区、平罗县、红寺堡区等盐碱较重区域农艺改良盐碱地10万亩。注重科技示范,在平罗县、红寺堡区探索引黄和扬黄灌区盐碱地现代治理模式。鼓励农民投劳投资开展机深翻、秸秆还田、施用农家肥等地力提升工作。

(十一)强化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扎实开展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加强监测网络规划和建设。抓好监测点数据采集,编制年度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报告。开展耕地质量专项监测,重点对新建高标准农田、退化耕地治理区开展耕地质量专项监测。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编制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报告。配合自然资源厅开展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开展耕地质量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编制耕地质量大数据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四、统筹推进农发资金项目建设

    (十二)继续实施好国际农发基金贷款项目。项目执行期2019年至2024年,国际农发基金贷款3600万美元,中央财政统借统还,涉及兴庆区、利通区、红寺堡区、原州区、彭阳县。2021年计划投资3378万元,其中国际农发基金贷款2451万元,国内配套927万元。扶持设施瓜菜种植基地、肉牛肉羊养殖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十三)启动亚行贷款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2021年至2022年开展前期工作,2023年至2027年建设。预计投资3亿元,其中亚行贷款2200万美元,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地方财政配套1.5亿元。2021年上半年完成项目县遴选,下半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建设绿色农田5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万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五、加快提升农田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营造良好学风作风,加强政策和技术研究,注重在项目管理和施工建设实践中锻炼队伍、培养年轻干部。密切联系基层和农民群众,持续开展专家服务组下基层送服务活动。年内举办2期农田建设管理培训班和1期新型经营主体领军人物培训班,提升农田建设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组织人员赴外省区学习考察,扩宽视野。

(十五)加强科技示范,典型引领带动。开展黄花菜高效节水及水肥一体化灌溉技术试验示范、硒砂瓜高效节水精准补灌技术试验示范、旱作高标准梯田集成技术试验研究等项目,为面上示范推广节本高效的农田建设和节水灌溉技术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按照一县(区)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要求,重点以引黄灌区高标准农田提升、中部干旱带高效节水灌溉、南部山区梯田化旱作农田“三类工程”和土壤盐渍化综合治理、数字农田、绿色农田“三大示范”为重点,每个县(区)年内至少打造1个升级版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更加规范、更高质量。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创新突破。按照“1+1+N”思路谋划农田信息化建设,即开发农田“一张图”、一个管理平台、N个应用模块,规划编制覆盖农田建设管理、耕地质量建设监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数字化平台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基层农田建设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建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充分利用现代智能设备和自动化技术,加快实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智能化智慧化应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4)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05-1311-06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05.057

The Delineation and Construction Aequence of Lulong County

High-standard Farmland

CHEN Zhuoa,WANG Yan-huia,SU Xiong-zhia,ZHANG Jun-meib

(a.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Science;

b.College of Land and Resources,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of Hebei, Baoding 071000, Hebei, China)

Abstract:Arable land is the material basis of food production, high-standard farmland construction is important initiatives to ensure our food security. In this paper, the study area is Lulong County, there are three major aspects, the natural conditions, the project conditions and the suitable for the operating conditions and select the soil texture and the other 11 sub-goals to carry on the evaluation of the suitability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construction; to determine the buildable area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of Lulong County carry out the policy “One vote veto” for the arable land which is more likely to be occupied or it is unsuitabl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Ultimatel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and determine the time sequ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of Lulong County.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waiting area of Lulong Coun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 standard farmland is 39 280.84 hm2, divided into three periods:Priority Construction Zone, Mid-construction Zone and Suspend Construction Zone, the area are 9 557.87 hm2, 18 644.33 hm2 and 11 078.64 hm2, accounting for 24.33%, 47.46% and 28.21% of the total construction area of high standard farmland of Lulong County. The study provide a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building and planning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 standard farmland of Lulong County.

Key words:high-standard farmland;stability;suitability;construction sequence;Lulong county

粮食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伴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中国对于粮食的需求也呈刚性增长,尽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等一系列措施保护耕地,但耕地的总体质量仍呈现下降趋势,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高标准农田作为耕地的精华,是确保中国粮食安全的关键部分[1]。综合国内众多学者对于耕地质量评价、基本农田定义以及农田改造的相关研究,可以将高标准农田定义为: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深厚,土壤肥沃无明显障碍因素,田间灌排设施完善,灌排保障较高,路、林、电等配套,能够满足农作物高产栽培、节能节水、机械化作业等现代化生产要求,达到持续高产稳产、优质高效和安全环保的农田。

2014年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牵头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2]第一次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基本农田管制相结合,实现了耕地质量保护与土地利用规划、管制的有机结合,有效推动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耕地的数量保护和质量管护。但是,通则中仅提出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对不同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差异化管理和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开启了中国对于高标准农田的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对农田路网系统、排灌系统、供电系统、地力支持系统进行技术集成方面的研究,并提出了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机制以及加大监管力度等对策和建议;宋海燕[3]以山东省农田防护林网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高标准农田防护林营建关键技术;张超超等[4]结合丘陵山区的农田综合因素,确定了不同类型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产量指标和相关条件;宋祥刚等[5]综合考虑耕地的基本条件和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建设适宜性,提出基于四象限法的县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与模式;杨绪红等[6]从地块单元受相邻地块的水平影响入手,采用最小费用距离模型,从社会经济基础、农业生态环境和水土资源条件三个方面构建分区阻力面指标体系,以高等级耕地作为扩散的“源”,依据累积阻力值的突变性将陕西关中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划定为重点区、限制区和禁止区;王洪波等[7]认为,中国耕地平均等别偏低与基本农田高保护率的实际情况共同决定了划定的基本农田不可能全都是优、高等地,只有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地整治活动才能使大部分耕地满足高产稳产的要求。

本研究以河北省卢龙县作为样本区,分别从自然条件、工程条件、适宜经营条件三方面选取11个指标进行高标准农田的适宜性分析,以期为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建设任务顺利落地提供参考。

1 研究区域与数据来源

1.1 研究区概况

卢龙县位于河北省东部,东经118°45′54"- 119°08′06",北纬39°43′00"-40°08′42",地处华北平原边缘地带,属于燕山南部低山丘陵区,地势北高南低,呈梯状倾斜地形优势明显。大秦铁路、京秦铁路、京山铁路及津秦公路、京沈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线路贯穿县境,为交通运输提供了便捷有利条件,地理优势显著。属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的大陆性季风气候,且大陆性气候明显。年平均气温10.9 ℃,年平均降雨量725 mm,且主要集中于6-8月份。卢龙县地形地貌多种多样,南部为山麓平原区且多为山洪淤积平原,占全县总面积的17.94%,北部为低山区,占全县总面积10.43%,中部地区为燕山运动形成的低山脊,为丘陵地区,占全县总面积的71.63%。卢龙县全县总面积95 580.24 hm2,其中耕地面积43 909.56 hm2,占全县面积的45.94%,总人口42.2万人,人均耕地0.1041 hm2,略低于全国人均耕地水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增加,无论是耕地数量还是耕地质量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1.2 数据来源

1)规划数据。《卢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 2020年)》相关资料及图件、卢龙县土地整治规划相关资料及图件、卢龙县2011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1∶10 000)、卢龙县DEM数据、卢龙县耕地质量等别更新成果相关资料及图件,图件经过数据格式转化,统一到ArcGIS格式,并进行投影变换和坐标校正,实现了数据的同步更新。

2)社会经济数据。卢龙县国民经济和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卢龙县2011年国民经济统计年鉴等。

1.3 研究方法

1.3.1 GIS空间分析法 本研究借助ArcGIS等地理信息系统的空间数据处理功能、空间分析功能和直观的可视化分析功能,结合其他相关统计技术,综合处理和应用分析卢龙县的多种来源的时空数据,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土壤数据、地形数据、区域农户耕地利用空间信息数据等,以此进行卢龙县高标准农田空间稳定性分析、建设区域划定及建设时序等研究。

1.3.2 综合指标体系法 系统分析研究对象,构建综合性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宜性评价和稳定性评价模型,分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适宜性和农田稳定性,并依此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和建设时序。

2 评价指标获取及其分值确定

2.1 适宜性评价指标的选择

根据高标准农田的内涵与建设特征,遵循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建立县域基础上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适宜性指标体系,包括农田自然条件、工程条件与适宜经营条件三大方面11个评价指标。

本研究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标准,借鉴农用地分等体系中的赋值标准[8],采用经验法和专家咨询法确定高标准农田评价指标分级赋值标准,其中数值型评价因子采用[0,1]的标准化处理赋值,阈值型评价因子则按照具体分级赋值标准,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高标准农田应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因此借助农用地分等成果对农田的自然质量标准做出标准判断[9],即土壤的自然条件,土壤质量高的应优先选入高标准农田,参照农用地分等的成果,选取土壤质地、有效土层厚度、土壤pH和有机质含量4个指标,土壤质地是土壤的重要物理性质,能较好地表征土壤的耕作性能,通过影响土壤结构、水分渗透、通气等状况,进而影响耕地的生产力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该土壤的肥沃程度;土壤酸碱度对土壤肥力及植物生长影响很大,在农业生产中应该注意土壤的酸碱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调节;土壤有机质含量是重要养分容量指标,受气候、土壤类型、耕作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直接影响耕地的生产能力,反映农田的本底质量,通过定量评价可以揭示卢龙县高标准农田自然条件的分布规律[10]。

农田的工程条件,是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需要考虑各个区域所存在的整治工程可改造和消除的各种限制性因素[11],工程条件因素选取田块坡度、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农田防护林条件四个子目标,排水条件主要体现耕地的抗涝能力;农田防护林反映农田防护情况。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农田可改造难易程度。

农田的适宜经营条件包括机械化程度、田块连片性和路网密度三个子目标,机械化程度越高的地块,越有利于高标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12];田块连片性越大越有利于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生产,反映的是农田种植的适宜程度;路网密度反映了农田道路通达情况[13],适宜程度高的农田应优先选入高标准农田。

2.2 空间稳定性评价指标的选择

空间稳定性评价指标可以划分为缓冲渐变型和刚性否决型两类。缓冲渐变型,是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对稳定性的影响随着距离的变化而逐渐变化的指标。一般表现为距离该项指标值越近则稳定性越差,反之则稳定性越高。刚性否决型,是指对落入该项指标范围内的耕地实行“一票否决”的指标,即只要是落入该项指标范围内的耕地,就不进行建设。此外,空间稳定性还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其发展水平是建设用地扩张的动力所在,因此,在空间稳定性选取时要对反映经济社会指标加以描述。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促使耕地不断转化为建设用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或者完成后仍然存在此种风险。城镇建设用地扩张模式主要有沿主要道路的两侧的“跳跃式”增长和在现有建设用地的基础上进行“摊大饼”式的扩张两种,在此基础上选取距离城镇远近与到主干道的距离作为建设占用稳定性评价的主要指标,此指标属于缓冲渐变型;区位上的不稳定区域还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扩展区域。对于区位上的不稳定区域,近期内被建设占用的可能性较大,不适宜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制,为“刚性否决型指标”,具体指标如表4所示。

2.3 建设的适宜性评价方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适宜性评价是一个多目标决策的过程,目标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现象,常规的线性加权评价难以满足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行性评价的要求。在多目标决策过程中,优选理论中多目标系统优选、排序决策是较为有效的方法和可行途径。因此,本研究采用接近理想点排序模型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宜性评价[14]。

1)构造规范化的决策矩阵。高标准农田建设可行性评价范围内的耕地评价单元组成了优选的对象集A={a1,a2,…,an},遵循可行性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可行性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指标T={t1,t2,…,tn},评价单元aj{j=1,2,…,n}在指标tj{t=1,2,…,n}取值为xij并将各指标采用极值法进行标准化处理,组成规范化的矩阵。

R=(rij)m × n=r11 r12 … r1nr21 r22 … r2n… … … …rm1 rm2 … rmn

2)构造加权矩阵。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行性作为目标层,分别以自然质量、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条件作为准则层构建指标体系。

结合熵权法测算的指标权重,从而构建加权矩阵,即:

V=(vij)m × n=a1y1 a2y1 … any1a1y2 a2y2 … any2 … … … …a1ym a2ym … anym

3)确定理想解。为确定评价单元的整体优劣顺序,可以定义:

ri+=max(rij)ri-=min(rij) (i=1,2,…,m)

ri+即各属性值都达到各决策点的最优值,成为“理想点”,ri-到各决策点的最劣值成为“负理想点”[15]。而在实际操作中,“理想点”和“负理想点”并不存在,可以将单元评价值与理想值进行比较,以其接近程度作为评价的标准。

3 结果与分析

3.1 卢龙县高标准农田适宜性评价权重的确定

卢龙县现辖12个乡镇548个行政村。分别对11个评价指标进行原始数据矩阵构建、标准化处理、归一化处理、熵权值和权重值确定等,得到高标准农田适宜性评价指标权重表(表5)。

3.2 空间稳定性区域识别

高标准农田空间稳定性区域的识别主要借助Arcgis平台,提取土地利用变更数据中主干道和城镇等信息,进行道路和城镇不稳定区域的缓冲,缓冲区标准的确定参考农用地分等定级中宗地低价评估的标准,最终确定主干道的缓冲区为1 km,建制镇的缓冲区为2 km。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提取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叠加得到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不稳定区域,并采取“一票否决”制,落在该区域范围内的耕地一律不允许搞其他建设(表6)。由表6可以看出,卢龙县高标准农田不稳定区域共18 743.49 hm2,其中卢龙镇不稳定区域最多,共有2 796.27 hm2,占全县不稳定区域的14.92%,其次是刘田各庄镇和石门镇,不稳定区域分别为 2 247.79 hm2和2 200.04 hm2,占不稳定区域面积的11.99%和11.74%,蛤泊乡和刘家营乡的不稳定区域面积最小,分别为826.30 hm2和827.36 hm2。

3.3 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时序确定

在对不稳定区域进行“一票否决”之后,得到现阶段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可建设区域,共39 280.85 hm2,其中卢龙县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区域9 557.87 hm2,占卢龙县可建设高标准农田总面积的24.33%,卢龙县高标准农田中期建设区域18 644.33 hm2, 占卢龙县可建设高标准农田总面积的47.46%,卢龙县高标准农田暂缓建设区域11 078.65 hm2,占卢龙县可建设高标准农田总面积的28.20%。

分乡镇统计结果见表7,由表7可以看出在卢龙县12个乡镇中,蛤泊乡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比例最大,占蛤泊乡总面积的46.46%,其次是木井乡,其优先建设面积占总面积的33.91%,以刘家营乡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比例最小,为11.11%;燕河营镇的高标准农田中期建设比例最大,占燕河营镇总面积的68.74%,陈官屯乡和刘家营乡其次,分别占各自面积的62.49%和61.20%,印庄乡比例最小,占印庄乡总面积的31.57%;暂缓建设区以占总面积42.12%的印庄乡为最多,燕河营镇的暂缓建设区比例最小,只占燕河营镇总面积的3.87%(图1)。

在卢龙县9 557.87 hm2的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中,刘家营乡只有196.34 hm2,仅占卢龙县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2.05%,其次是下寨乡,其优先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是421.71 hm2,占卢龙县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4.41%,木井乡和燕河营镇的优先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最多,分别为1 230.29 m2和1 100.22 hm2,各占卢龙县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12.87%和11.51%。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共18 644.33 hm2,蛤泊乡只有854.60 hm2,仅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4.58%,其次是刘家营乡和下寨乡,其中期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分别为1 082.00 hm2和1 093.17 hm2,分别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5.80%和5.86%,燕河营镇和陈官屯乡的中期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最多,分别为2 761.64 hm2和2 310.57 hm2,各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14.81%和12.39%。卢龙县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共有11 078.64 hm2,占卢龙县可建设高标准农田总面积的28.20%,双望镇和印庄乡的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最大,分别为1 738.20 hm2和1 500.58 hm2,蛤泊乡和燕河营镇的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最小,分别是244.60 hm2和155.46 hm2,仅为卢龙县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1.40%和2.21%(图2)。

综合图1和图2可知,卢龙县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区在各乡镇均有少量的分布。刘家营乡中部和西南部有少量优先建设区分布,中部以中期建设区为主;潘庄镇优先建设区的分布较为分散,主要分布在潘庄镇北部地区;燕河营镇以优先建设区和中期建设区为主,只有东北部有少量暂缓建设区域;在陈官屯乡分布有大量的中期建设区域,北部分布着暂缓建设区,在印庄乡的东南部分布着印庄乡主要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区;卢龙镇主要以中期建设区为主,分布在建制镇周围;刘田各庄镇优先建设区面积虽然大,但是分布较分散,中期建设区域主要在建制镇周围;蛤泊乡面积虽然不大,但其优先建设面积比例最大,主要分布在蛤泊乡中部和西部。西南部有少许暂缓建设区分布,中期建设区域主要分布在木井乡中部,东部和南部分布有优先建设区域;石门镇中部分布着大量的中期建设区域,城镇外部边缘有优先建设区和暂缓建设区交替分布;双望镇中期建设区域和暂缓建设区域交替分布,面积相当。西部分布着双望镇主要的优先建设区域;下寨乡西部为中期建设区东部为暂缓建设区,北部和南部有少量的优先建设区零星分布。

4 结论

1)对于高标准农田的空间稳定性区域识别,针对卢龙县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参考农用地分等定级中的宗地低价评估的标准,确定主干道和建制镇的缓冲区,从卢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提取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进行叠加,最终得到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不稳定区域共18 743.48 hm2,作为卢龙县的行政中心,卢龙镇的不稳定区域面积最大,达到了2 796.27 hm2,占全县不稳定区域的14.92%,刘家营乡的不稳定区域面积最小,为827.36 hm2。

2)在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时序建设方面,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分为优先建设区域、中期建设区域和暂缓建设区域3个区域,面积分别为9 557.87 hm2、18 644.33 hm2和11 078.65 hm2。其中优先建设区域主要集中在中部和南部,木井乡和燕河营镇的优先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最大,分别为1 230.2 hm2和1 100.22 hm2,各占卢龙县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12.87%和11.51%。中期建设主要集中在卢龙县中部和北部,燕河营镇中期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最大,为2 761.64 hm2,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14.81%,蛤泊乡只有854.60 hm2,仅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4.58%。卢龙县暂缓建设区域主要分布在卢龙县的西北部,以双望镇和印庄乡居多,分别为1 738.20 hm2和1 500.58 hm2,又以蛤泊乡为最少,仅占卢龙县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1.40%。

通过综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宜性和稳定性,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有效推动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耕地的数量保护和质量管护。日后高标准农田的研究将就如何把建设和后期管护有效并且高效的结合,深入开展并严格执行,将会是高标准农田标准深化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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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5)

一、充分认识建设“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的重大意义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我市农田灌排条件持续改善,抗御旱涝灾害能力显著增强,粮食连年增产增收。但从整体上看,全市农田水利设施标准低、配套差、老化失修等问题仍普遍存在。“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是确保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决定性因素,是保障农村民生、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设“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的重大意义,抢抓机遇,积极作为,为夯实农业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的水利基础作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上级关于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切实将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对“山水田林路、干支斗农毛”进行集中、规模、彻底治理,建设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集成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有灌溉设施、有水源依托的高标准农田200万亩。

一是实现耕地灌区化。以区(市)为单位,把耕地有序地规划到不同类型灌区中,以灌区模式规划治理,同时根据不同水土资源条件和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通过新建一批、恢复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灌区,全面提高全市灌区灌排设施配套水平。

二是实现灌区节水化。围绕节水增效,以灌区为单元,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建设高效型、生态型、节水型灌区。要充分利用除险加固后的水库水源,实行多水源联合调度,发展管道灌溉、喷灌、滴灌;井灌区要积极推行自动控制管道输水灌溉模式,实现灌溉节水化、智能化。

三是实现节水长效化。通过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护责任、强化调度运行等有效措施,确保节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

(三)总体要求。

一是统一规划布局。按照注重实效原则,以水源为依托,以区(市)为单位,以万亩灌区为单元,根据不同的水源、种植作物、产业结构等情况,科学规划布局,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统筹规划、集中建设、规模治理,做到区(市)一次性整体规划,分步骤、分部门具体实施。

二是统一水源配置。所有涉及农田水利的项目必须经过专业的水资源论证,根据各区(市)水资源分布情况,对当地水和外调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统筹考虑,依据灌溉定额对不同灌区供水需求进行统一安排,保证每一处灌区都有可靠的水源保障。

三是统一技术标准。各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都要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节水模式进行规划建设,着力打造精品工程。

四是统一稽查验收。各区(市)要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和不同行业项目管理要求,对不同渠道投资的灌排工程进行统一的稽查和验收,确保工程整体效益发挥。

五是统一管理体制。骨干工程由水管单位统一管理,田间小微型工程通过明晰产权统一交由用水户协会管理。

六是统一调度运行。不同类型项目区建成后,依据工程体系状况,由水管单位进行一体化运行调度,确保发挥灌区功能。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大幅增加投入。要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确保足额提取、定向使用。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运用市场化融资手段,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起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的稳定增长投入机制。要强化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充分整合农村涉及农田水利资金,集中投入,整体推进。要建立完善投入激励机制,落实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先干后补、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等方式,调动基层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发挥基层群众在“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6)

2制定农田林网建设模式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标准

2.1指导思想

以实现项目区农业现代化和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标准为依据,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出发点,以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增强防护抗灾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兼顾经济观赏效益,实行多林种科学布局,多树种合理配置,带、网、片、点结合,建设成具有较高综合效益的现代农业项目区绿化体系。

2.2建设标准

根据省、市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的有关标准,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高的特点,项目区的农田林网建设标准必须高于普通农田的林网建设要求,具体标准如下:网格大小以乔木树种为主构成的林带(即主林带)要求每20h耐有一个网格,经济树种或灌木(花)为主构成的林带(即副林带)要求每6.7一13.3h时有一个网格。绿化一盖率项目区的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3%以上。绿化覆盖面积的计算按每行林带Zm宽乘以林带实际长度。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5%以上。主林带、副林带标准与比例主林带必须由乔木树种构成,宽度达到lm。副林带可以由花灌木或经济树种构成,宽度至少0.sm。主林带长度要求占全部林带长度的30%~40%。树种及苗木规格项目区绿化苗木要求选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的合格大苗。乔木树种苗木高度至少在Zm以上(米径Zcm以上);花灌木苗木冠幅至少在0.sm以上,高度0.6m以上;经济树种(果苗)苗木(特殊经济林树种除外)须采用2一3年生良种合格苗,一般高度应达到lm左右。绿化资金投入绿化资金应达到项目区总投资的3%一5%。

3农田林网建设模式

我市地处东海之滨,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光热水条件较好,有利于多种树木的生长。但由于灾害性天气较频繁,土壤立地条件不一,同时我市又处于人口密集地区,人多地少,对农田林网建设的树种选择和建设要求带来一定难度。根据上述农田林网建设的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标准,因地制宜采用“自然网格法”、“通风结构”设计原则,提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包括标准田建设)农田林网建设以构筑田字型林网大框架为基本格局的模式,具体分为:A.乔木生态型模式;B.乔灌复合型模式;C.经济效能型模式,并分别确定绿化地段、主副林带配置、适宜林种、树种搭配、株行距、适用范围等。三种基本模式可以单独采用,其中以乔木生态型模式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主要林网模式,也可以因地制宜把几种模式混合组合使用,使我市农田林网建设更趋多样化,营造出功能各异、景观丰富、各具特色,生态、社会、经济综合效益兼顾的农田林网建设新格局。

3.1乔木生态型模式

绿化地段项目区主要道路(指宽度sm以上)及主要河流。主、副林带配t在主路和主要河流两侧设主林带,不设副林带。宜采用树种常绿树种可选择杜英、深山含笑、浙江楠、袖、樟树、女贞、湿地松等。落叶树种可选择中山杉、银杏、黑杨、光皮树、喜树、香椿、柿、枣、垂柳、马褂木等。树种搭配纯常绿乔木树种或纯落叶乔木树种,也可常绿、落叶乔木树种各50%。株行距单行林带:株距2一3m;双行林带:株行距为2一3mxlm,按三角型方式种植。适用范围稻区、棉区(果蔬区)。

3.2乔灌复合型模式

绿化地段项目区主路、支路(宽度sm以下)、沟渠、河流。主、副林带配里在路两侧和主要河流两侧设主林带(乔木树种);在支路、沟渠及小河流一侧(南北向种东侧、东西向种南狈四)设副林带。宜采用树种乔木树种可选择女贞、杜英、中山杉、银杏、深山含笑、枣、柿、佛香抽、光皮树、樟、湿地松等。花灌木可选择桂花、珊瑚、木模、海桐、小叶女贞、红叶李、桅子花、金桔、石榴、柑桔等。树种搭配主林带采用乔木树种和花灌木间隔设置,乔木树种一般占50%以上,副林带可采用花灌木或以花灌木为主适当配置乔木。常绿、落叶树种比例60:40为宜。株行距乔灌复合林带株距为2-2.sm,按乔灌间隔方式种植;花灌木林带株距为Zm。适用范围养殖区、果蔬区。

3.3经济效能型模式

绿化地段结合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在路旁、河旁规划一定宽度(一般sm以上)的绿化用地,种植纯经济林树种。宜采用树种批把、柿子、银杏、象牙竹、大枣、香椿、佛香抽等袖类、金桔、杂柑类、桃、梨、果桑等。树种搭配一般宜纯林为主。株行距按树种不同确定株行距,一般为3mxZmo适用范围棉区、稻区、养殖区.。

4措施与对策

4.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田林网

建设高标准实施建设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农业项目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农业中的能量流、物质流必须有林业的参与,林网建设主要是生态防护工程,也是形象、经济效益工程。各级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提高其重要性的认识,要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环境质量和建设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在总体规划及论证时要有林业技术人员参加,把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好。

4.2搞好规划,出台政策,确保农田林网

建设用地的合理安排绿化用地是搞好农田林网建设的基础。要改变过去在规划时重道路、水利设施,轻林网建设用地的倾向,规划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满足林网建设必要的用地。林网建设乔木林带宽为lm,花灌木宽0.sm,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规划。建设经济果竹林带,实行“谁种、谁管、谁有”政策。

4.3建立苗圃基地,确保林网建设工程用苗

目前我市及周边地区生产苗木品种较为单一,大苗缺少,造成目前林网建设树种少、规格偏小。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定向培育的苗圃。为了能就地及时提供符合规格要求的良种壮苗,避免大调大运,确保造林成活率,根据宁波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十五”计划,超前做好工程造林用苗,建立苗圃基地。基地除重点培育必要的大苗外,还要积极开展新品种引种栽培试验和推广工作,逐步丰富林网林种、树种的多样性。

4.4增加林业措施投入资金的比重,确保林网建设的顺利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7)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a)-0104-01

农田水利建设滞后是影响我国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2011 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各省在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该研究者从各种报道中梳理分析了当前的建设现状,分析其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1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

自2009年开始,财政部、水利部在继续组织开展面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同时,决定启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作, 年投入超过50亿元。全国各地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调研发现,由于地域差异,各地区高标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状况参差不齐,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典型的值得相互借鉴的成功经验。

1.1 存在的问题

(1)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缺乏清晰的内涵。

目前,从国家和行业层面来看,没有对什么是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评价指标作统一规定。各地区社会、经济和气候条件及灌溉排水现状不同,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诠释也不同。灌重于排和排重于灌的地区、经济发达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预期和内涵理解就存在明显差异。比如,有的地方提出应是“高产稳产、旱涝保收”;有的认为是“灌溉有保障、排水有出路、旱涝保收、节水高效”;也有的把高标准农田水利归纳为三部分组成,即“高标准的水源工程、完整的灌排体系、高标准的管理体制与机制”等等。正是由于这些认识上的差异和地区实际条件的差别,使各地区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评价指标的建设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执行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定时,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可依。

(2)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统一标准。

文献查阅发现,各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各地在规划设计、投资强度上,标准不一,参差不齐;上级组织和监管部门在验收和评定工程建设是否达到高标准时,评价指标选什么,各地区的指标值该如何取,没有统一的依据可参考;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在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高标准设计时,不知道哪些指标该高,该高多少。因此,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不规范,影响后续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3)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多数地区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建设资金缺乏统筹协调,二是建设区域缺乏整体布局。当前,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渠道较多,各部门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大多是分别规划、分别招标,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不少项目盲目规划、盲目实施,造成资金实际使用效果较差,难以形成合力。

1.2 成功做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功做法是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对规划区域基本采用先丈量收回土地,然后重新规划布局,施工完成后再丈量有效耕地面积并分配到相关用户,使得工程所占土地做到了共同分担,避免因局部利益受损而造成建设工作受阻的问题。针对施工质量监管难的问题,河北等省大力推行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通过农民义务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加大受益群众的监督力度。

2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2.1 进一步明确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内涵及建设标准

水利部作为农田水利工程的直接对口和主管部门,对全国各地的农田水利基本情况掌握最全,为了促进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又好又快发展,有必要在广泛听取地方管理者和水利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其他部门和各地有关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标准,制定相应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规范或建设指南,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统一规定。同时,基于大家认同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定性目标,提出一套统一的量化指标,并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指标的建设标准值。

2.2 进一步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资金的整合机制

建议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各方认可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县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整合办法,建立部门协商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各司其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切实推进各部门的水利建设资金整合,解决临时性拼盘式整合的问题。

2.3 进一步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机制

造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缺乏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首先,工程投资标准需要提高。现行的工程定额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现阶段工程建设,需要修订完善各类工程的概算定额,提高工程概算的准确性和项目投资的科学性。其次,要实行全局规划、科学布局田间系统。要使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长效发挥其内涵所蕴含的各项功能,建设过程中必然要将集中连片的大片农田进行全局规划设计,剔除原有的杂乱无章的路、渠,合理布局新的、耕作效率高的路、渠、田埂,这样就会把原承包者的农田重新分割、划块,故需要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台有关高标准示范农田工程项目占用耕地及索赔政策,或采取别的一些有助于工程规划布局顺利执行的可行措施。

3 结语

为了保证这项利国富民的民生工程健康稳步发展,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了解工程建设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内涵不清楚、建设标准不统一、 建设资金和项目缺乏统一规划、建设质量缺乏保障、运行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加强地区和行业间的交流与沟通,实现经验共享,带动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参考文献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8)

一、**年粮食生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为基础,以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和发展优质粮为重点,强化耕地保护,鼓励多种,制止抛荒,努力遏制粮食播种面积下滑势头,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总体目标。**年,确保全县粮食种植面积25.5万亩、总产量8.5万吨,力争达到32万亩、10.5万吨。

二、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好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上建成的标准农田,切实将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到村组、地块。农业结构调整也要以保护生产能力为前提,不得随意破坏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强以标准农田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标准农田建设,努力改善粮田生产条件。全面开展标准农田核查、耕地质量调查和地力评价,因地制宜推进地力综合培肥和改良,开展标准农田培肥改良试点工作。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加强标准农田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积极探索被征耕地耕作层土壤异地利用的办法。

(三)培肥地力,提高耕地生产能力。逐步改造被置换调整的基本农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甬政发〔2000〕272号)规定,对依法征用标准农田搞非农建设的,加倍收取标准农田建设补偿金,每亩5000元。收取的补偿金要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地力培育。由县农林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研究提出标准农田建设补偿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努力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和利用率

(一)坚持“能调则调,调不了种粮”的原则。既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又决不放松粮食生产,努力提高粮田复种指数,稳定和扩大粮食种植面积。

(二)坚决制止耕地抛荒。鼓励农民走“多种、高产、多收”路子,引导农民优化粮田种植结构,大力开发春季作物,提高复种指数。努力减少季节性抛荒,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对抛荒一季的农民或单位每亩征收代耕费100元,对全年抛荒的每亩征收代耕费200元,由当地镇乡(街道)组织落实耕种。县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对闲置土地的,要严格按规定处置。对征用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依法缴纳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对闲置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进耕地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粮食生产,提高种粮效益,增加粮农收入。

四、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

(一)加大对种粮大户政策扶持力度。市、县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种粮大户实施直接补贴:对全年累计种植水稻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补贴20元;对种植20亩以上早稻的种粮户,再给予每亩农资价格补贴20元。

(二)加大对粮食生产科技推广的支持。大力推广轻型栽培、节水灌溉等先进适用技术,千方百计提高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对推广轻型栽培使用抛秧盘的每片补贴0.25元,抛秧盘由县农林局统一采购,按实结算。

(三)广泛开展高产竞赛。在粮食主产镇乡及街道开展粮食高产示范竞赛活动,对取得优胜的镇乡(街道)将予以适当奖励。

五、推进粮食订单收购

(一)要继续实行粮食订单收购办法。粮食收购企业要根据粮食生产的情况,在春播前与农户签订收购订单,分季明确订单收购价格。

(二)继续对订单粮食实行价外补贴。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按市场价加政府补贴确定。**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订单粮食价外补贴早稻谷为每百斤6元,晚稻谷为每百斤9元,并对大户售粮给予一定的运费补贴。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9)

将从根本上解决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山东是我国的农业大省、粮食主产省份之一,农田水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山东以约占全国1%的水资源灌溉了约占全国6%的耕地,生产了约占全国8%的粮食,养育了约占全国7%的人口,完成了约占全国25%的农产品出口,创造了约占全国8%的农业增加值,支撑了约占全国10%的经济总量。但是,山东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年用水总量中68%为农业用水,用水比重严重“偏农”。

目前,山东省已建成各类农田水利工程200多万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形成,保证了一般年份应对旱涝灾害的能力,全省总灌溉面积达到835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480万亩,旱涝保收面积为5470万亩,为连续十年粮食增产提供了有力支撑。

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曹金萍说,虽然山东农田水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整体来看,农田水利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实现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要求相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相比,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制约粮食安全、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硬伤,主要表现在:一是投入机制不完善,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程度差。因长期投入不足,加之原有工程建设标准低,全省灌排设施不配套问题突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的配套率在70%以上,田间工程配套率为55%,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达标率更低,仅有40%左右。二是规划和建设标准不统一,制约农田水利规模发展。目前,相关涉及农田水利的项目规划因其编制部门、依据、原则、重点、内容、区域、时限要求不一致,不仅造成工程质量标准差异,也极易造成重复建设,影响投资效益发挥。三是管护措施不到位,工程难以实现长效运行。因产权不清、使用和维护主体不明,加之后续缺乏维修养护资金,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四是立法不系统不全面,农田水利工作缺乏法律约束。农田水利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因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存在政府主导责任不清、多头管理协调难度大、群众参与度低等诸多问题。

《办法》作为一部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政府规章,从法律层面确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形成农田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将从根本上解决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办法》在内容上有六大创新

《办法》围绕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的目标要求,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标准农田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主要在六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农田水利实行统一规划布局;二是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三是强化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四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资金渠道;五是明确农田灌溉用水的管理;六是强化农田水利工作的监督管理。

创新一:农田水利实行统一规划布局,将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放在首位

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切实提高资金效益,《办法》将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放在首位,要求以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办法》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基本要求,明确了规划的基本内容,规定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组织、协调职责。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创新二: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

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是关键。针对当前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办法》提出了政府主导、主体多元的投入机制,提出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渠道的农田水利投入机制。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创新三:强化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对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办法》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对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以及质量保修等作了统一规定。

《办法》指出: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创新四: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资金渠道

水利工程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山东省高度重视工程运行管护问题,积极探索农田水利管理模式,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来源渠道。

《办法》指出: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为避免农田水利设施受到人为破坏,对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办法》也作了规定。相应的一系列规定,将大大提升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水平,保障工程长期良性运行。

《办法》指出: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创新五:明确农田灌溉用水的管理,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用水、鼓励节约用水

《办法》指出: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订灌区水量分配计划。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创新六:强化农田水利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依据篇(10)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其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三)三级基本农田:其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由区(县)人民政府分片设置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批。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没有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文件,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经批准的规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和提倡农村居民住宅向多层发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乡镇企业应当使用荒地、劣地和其他闲置地,凡不进入乡镇工业小区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八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县、乡道路建设应当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耕造林;

(二)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

(三)未经批准开挖池塘、采矿、采油、采石;

(四)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

(五)排放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人个,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预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其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倍预缴;

二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5倍预缴;

三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倍预缴。

用地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予退还或者酌情部分退还。

占用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的,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5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依法征收,作为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项用于新的基本农田、新菜田的开垦、建设和保护区内中、低产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被批准占用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与所占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并报市人民政府验收。同时,在批准用地一年内组织开垦新的耕地。无土地后备资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异地开垦。

第二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亩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对人为弃耕抛荒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每年按亩年产值的三倍向责任者收取土地荒芜费;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土地管理部门所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耕地造地费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基本农田复垦保证金,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三个月内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农田复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恢复农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禁止施用损害地力或者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化肥及其他化学、生物物质。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以稳定和扩大基本农田的面积。

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  利用各类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耕地、复垦旧村用地增加基本农田以及改造中、低产田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发放有关证件的,其发放的证件无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一)、(二)、(三)、(六)项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四)、(五)项禁止性规定的,由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或者擅自减免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或者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追回挪用、截留的资金,追缴减免的资金;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由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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