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2 14: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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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工程施工中如何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规范合同管理、优化成本管理、强化成本控制,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关乎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而这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最为关心的内容。下文围绕合同管理和成本控制管理进行探讨。
1.规范合同管理
所谓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评审、交底、履行过程与风险控制、变更、解除、终止、基础资料管理、纠纷处理以及考核评价等内容。做到订立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文本规范、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履行全面、基础资料齐全、纠纷处理及时。
1.1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在企业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实行合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原则。项目经理部在代表公司履行项目管理职能中,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项目合同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机构与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在分包工程日常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坚持跟班作业制度;对分包商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设备配置应进行检查。
1.2推行规范合同文本
分包合同采用公司制定的分包合同范本,签订前应组织评审。未签订分包合同前,禁止分包商进场施工;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报公司招(议)标工作组批准。有学者提到:“随着我国的入世,国内建筑工程逐渐有境外建筑商的参与,就需采用国际模式进行工程招投标,所以进行合同管理是必然的趋势”。规范合同管理首先要解决合同文本问题,不少施工企业目前使用的合同文本仍然是传统的文本格式,而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渐对外开放,很多传统合同文本已经无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作为施工企业,只有积极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文本才能真正适用当今建筑市场。
1.3加强合同风险防范
在合同谈判、签订以及执行的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保证工程合同中清单项目完整详细、价款调整合理有据,保证合同主体的公正与公平。制定与签订合同前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深入了解发包人资信以及“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到位,签订合同时力求细致严密,理清业主及分包队伍要求,清晰的表明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坚持利益原则,保证双方责权关系平衡,以此降低风险,为日后规避风险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
1.4加强合同归档保管
建筑工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率的重要文件,施工单位要有专人专职建账并保存,做好合同归档工作,同时要保存与合同相关的资料文件,并分门别类的进行编号、登记以及装订,这些都属于合同归档的范畴,这些合同与相关资料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反馈,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及索赔问题,合同及相关资料就是解决问题的最佳证据。
2.优化成本管理
2.1提高成本管理意识
所谓思想不牢、地动山摇,优化成本管理根本之计是通过思想教育、正面教育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让成本管理行为在施工现场落地生根。不少施工企业积极推行各类成本管理培训活动,定期宣传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增强全体施工人员对于成本管理的理解,经过统一的培训和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人员经济观念不强的缺陷,从技术、材料、计价多方面入手提高成本管理效果,这一注重培训和协调出的成本管理方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2.2引入优秀管理人才
突出一个“实”字抓好成本管理人才引入机制,严把质量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实在在推进人员选拔的规范化,从而做好专业人员配备工作。在管理中重用既懂合同法律,又精通经营管理,并且对于施工技术和财务审核相对了解的成本管理专员,能够极大的增强施工现场成本管理,给与施工人员正确的指导,并能敏感的把握监督方向,查核出不符合成本管理要求的违规行为,增加成本管理的质量,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2.3健全成本管理体制
任何经济管理活动都需要根据其特色建立科学有序的管理体制,成本管理活动也应当如此,但是目前大多数施工单位的成本管理体制并并不严密,岗位责任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虽然大家各司其职,但是鲜有互相配合的行为,这就使得每个岗位只关注自己岗位的成本管理,而将其他环节管理忽略不计。就像李跃林学者所言:“在混乱的管理制度下,当发生项目成本管理责任时,要么将其简单的归于成本管理主要负责人,忽略了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要么各方面相互推诿,无法确定责任人,最后导致问题不了了之,使项目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制定一套系统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并将其由高到低贯彻执行,就能有效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2.4创造有利的成本管理条件
编制科学合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根据项目规模,配齐业务熟练、事业心强的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施工进场开工前必须有明确的责任成本目标、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和变更索赔目标。项目责任成本目标确定后,必须按照工程结构和管理结构详细分解到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作业单元。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完整配套的日常记录、验工计价、成本核算、分析评价、考核兑现、系统报表等责任成本管理制度。
3.工程成本控制的措施
3.1技术措施
采取技术措施是在施工阶段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标书中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以需求较为经济可靠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包括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节约能耗,提高机械化操作等。进行经济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技术质量管理。
3.2管理措施
积极采用降低成本的管理新技术。如系统工程、工业工程、全面质量管理、价值工程等,其中价值工程是寻求降低成本途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管理人员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进行执行,必要时可根据合同及相关资料要求索赔,确保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损失,从法律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经济措施
3.3.1材料费的控制。材料费一般占工程全部费用的65%~75%,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主要要做好材料用量和材料价格控制两方面的工作来严格控制材料费。在材料用量方面:坚持按定额实行限额领料制度;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等。在材料价格方面:降低存货成本减少资金占用;在保质保量前提下,择优购料;降低运输成本。
3.3.2人工费的控制。人工费一般占工程全部费用的10%左右,所以要严格控制人工费,加强定额用工管理。主要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劳动定额,实行合理的奖励制度;加强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压缩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
3.3.3机械费的控制。根据工程的需要,正确选配和合理利用机械设备,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工作,避免不正当使用造成机械设备的闲置,从而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机械使用费。
3.3.4间接费及其他直接费控制。主要是精减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实行定额管理,制定费用分项分部门的定额指标,有计划地控制各项费用开支,对各项费用进行相应的审批制度。
3.4组织措施
3.4.1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由物资结构、工程技术、试验测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成本管理领导小组。
3.4.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体系。在项目部建立一个成本控制量化责任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按内部各岗位和作业层进行成本目标分解,明确各管理人员和作业层的成本责任、权限及相互关系,使责任人有效地承担成本控制的责任和风险。
4.结语
在建筑工程行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规范合同管理、优化成本管理、强化成本控制,能够有效降低施工企业的项目风险和工程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本文所介绍的几点方法,鉴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在施工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方法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使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
中图分类号TV5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189-01
铁路施工企业在走向市场的改革过程中,经过磨练和考验,已适应环境,相对较早地成熟起来。昔日的铁道兵,已不能、也不再单靠铁路的“皇粮”,大多数的施工任务,靠承揽公路、市政、水运、机场、地下铁路、国外市场等路外工程去取得。建筑业要走向市场,铁路工程建设要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这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但市场经济毕竟尚处于初级阶段,残留的瘤疾、滋生的弊端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工程承包商作为集责、权、利于一体的法人,其社会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保障,如果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得到利益的补偿,则将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业的管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关键是健全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运作规则,首要问题是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价就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通过招、投标或者议标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合同约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额。它主要包括以下3个部分:
1合同价款
完成合同标明的全部工程内容所要投资的费用总额
1.1追加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增减及材料调差价,同时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和取费标准的增减而增减的费用,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除以上两种之外,业主应支付的其它款项,比如:代业主办理的征地拆迁以及应由业主支付的其它费用。规范合同价的管理,根据笔者近几年的施工管理体会,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2工程合同价的确定
工程合同价是通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多个过程确定的。所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关键就在于招投标。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在招标之前,要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准备工作情况,主要是设计工作的深度来考虑合同的形式。原则上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3大类。一旦合同形式确定,便着重于编制工程项目招标的标底。
1.3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1)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制订的相应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2)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3)标底价格本身仅为招标单位的期望价格,该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4)标底价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组成内容相一致,同时,该价格要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限额以内。
1.4承包商编制报价
投标报价是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计算工程的依据等资料分别计算单项工程价格、分部工程造价及工程总造价。在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上,承包商再按照工程特点拟定施工方案和方法,同时结合本企业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自身的承受能力以及完成该项工程后达到的期望值,最终确定工程承包总价。
1.5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是招标的决策阶段,但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使中标价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一定范围之内,结合我国建筑业的现状,通常确定为+3―-5之间,不可随意压价,报价仅是价格衡量的尺度,不一定最低报价中标;而要结合企业的技术能力、施工方案、设备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信誉等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1.6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要签订施工合同。同时,还要办理合同价的签证等手续,以便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保证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以上所述是合同价款确定的必备程序,缺一不可。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事,结果事与愿违。例如:某建设单位对某市政工程项目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参加的承包商有13家,建设单位标前评标办法规定低于标底10%、高于标底5%为废标。但开标后,标底价格为3276.54万元,令人瞪目结舌。投标商最高报价5216.4万元,高于标底59.2%,最低报价2125.8万元,低于标底35.12%,结果高于标底的5%施工单位为七家,低于标底的10%为六家。建设单位不得不宣布:本次招标作废。究其原因,主要是招标文件中工程数量不详,图纸较粗,计算标准不统一而引起的。因此,合同价款的确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可草率行事,一定要本着科学、认真的态度来对待。
2合同价的执行
合同价在执行过程中,一般发生如下几方面的款项:
2.1备料款或工程预付救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均实施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量的备料周转金。开工前,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向承包商预付备料款或工程预付款,该款项主要用于承包方为满足开工而发生的设备、人员的调遣费、小型临时设施及订购材料等所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是业主拨付给施工单位的预支款。工程开工后,再按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和比例陆续冲减。
2.2工程价款
随着工程的进展,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业主在工程报价中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给承包商工程价款。该项费用通常包括工程价款的各项组成费用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保险等。同时,在此应按合同要求扣减相应的备料款或工程预付款。
2.3价差的处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变化是必然的,它已变为承揽工程任务的风险,因此,价差问题应作为工程合同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双方应根据工程属性,按照国家、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处理方法。一般该项费用的处理方法一定要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目前常用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按系数调整即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定期测定的调整系数占工程直接费的百分比进行调整;另一种按时调整,即按现行价与投标时价格的差额乘以按定额统计的材料数量分项计算、汇总。
2.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无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有监理工程师签认。按国家及部门、行业有关规定,设计变更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价的3%-5%。合同价款的变更价格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原则和价格,送业主审定执行。若以上原则还不能达成一致,一般应由工程定额管理机构调解、裁定。
2.5工程索赔
索赔包括业主索赔、承包商索赔和第三人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应当加强索赔控制管理,对由于承包商的过失而产生的索赔,保存证据,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索赔;对承包商和第三人可能产生的索赔,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尽可能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承包商和第三人已发生的索赔,一定要根据合同文件对其索赔的时效性、证据的充分性、事件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分清工期索赔、费用索赔以及工期和费用同时索赔的种种情况,做到索赔管理的有效控制。索赔证据一般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这是索赔的基本资料,也是索赔的更要依据。2)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各种会议纪要、协议及双方的往来信件、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和工程照片、隐蔽工程图像资料及气象资料;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工程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施工中送停电、水、气和道路开通、封闭的记录或证明;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3合同价的结算
结算工程合同价在竣工后可分为一次结算、定期结算、按工程分段结算等方式,结算方式的约定,也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工程竣工结算,首先要有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业主提出报告,业主组织审查并限期拿出审查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上述结算方式仅是目前我国建筑业结算的常用方式,仅反映了静态投资方法,对动态投资部分未于考虑。通过在上海市黄浦奉浦大桥施工的管理经验,采用定期调价文件结算法,也就是说,在施工期间内,根据上海市造价管理部门的调价文件(每季度公布一次价格),按每季度施工工程量据实调整,每季度结算一次,避免了“秋后算账”,同时理清了以往项目竣工后互相扯皮、推诿现象,更利于项目尽早发挥效益。
在合同的实施进程中,还将涉及双方争议的解决办法。竣工后的保修、返修处理,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等等。
总之,工程实施阶段是工程造价的最终体现。规范工程合同价的管理必须国家制定、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建筑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合同法基本理念的回溯
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转述了这样一句话:"法律只是一个人的看法"。任何的法律判决都深深的烙印着法官对法的理解。于是,如果我们想要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官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我们就必须去回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早期合同法追求的是伦理价值,到近代,工具性价值逐渐被重视。从伦理到工具,再从工具到伦理,现代,合同法的理念又回归到了意志自由和效率激励机制的统一,即伦理性和工具性的合一。通过对合同法理念的回溯,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效力不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时,却被一概按照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来处理,其效果可能会与合同法的私法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在此讨论合同无效后的继续处理问题便变得有意义,它可以使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体系上的衔接,并维护法的价值理念上的统一。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一)合同效力能够转换的情况
无效即合同效力没有通过法律的评价,而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全部否定其效力和效果,那么这肯定与合同法的效率价值和自由意志价值南辕北辙。而如果我们能在判决中,结合具体的案情将其无效的效力进行转换是符合合同法基本理念的。林诚二教授认为:"无效合同,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视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其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之谓。"这的确是一条合同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解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刚性规定之间紧张关系的一条路劲。
为了更加深入的探讨,我们按照林城二的分类将其分为法律转换和意定转换。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这两种转换方式具有内在联系。解释转换追根溯源可能会回到法定解释当中,这两个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相伴生长的。
1、法定转换
法律转换是指转换的发生是基于法律之规定。法条中的"视为""依……规定之"之规定就是这种法律转换在制定法中的具体体现。比如说租赁合同如果超过1年而没有进行书面的登记,法律视其为不定期合同。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其满足其他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并将其重新包装过渡到另一种法律行为上而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制度对无效合同的转换不再需要通过法官的解释。
2、解释转换
解释转换,是指法官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思的情况下将某种民事行为转换为他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可以结合"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来分析。该案案情如下: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签订了《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规定,索特公司将已抵押给某银行融资贷款的土地在约定时间内解除抵押;以新万基公司出资、索特公司出土地使用权,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进行房地产开发;新万基公司承诺按项目开发需要逐步投入开发资金,首期资金50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位。后来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双方约定履行时间并按时间计划表履行;索特公司对新万基公司在开发本项目产生的经营风险及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信赖,协议签订之后新万基公司开展前期开发工作,索特公司没有按约解除抵押,双方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索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新万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万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索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重庆市高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无效,后上诉到最高院。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亦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照此法条进行判决,协议必然无效,可是如果这样判的话那么就会损害没有过错方的利益,而且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最高院的法官进行了解释转换,逃离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法条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最高法的第二个判决理由是: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二分,并以此为由对其进行了解释转换。有学者对其评析,"采纳物权独立性理论的区分原则,不仅能够修正担保法的立法错误,使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而且可以契合现行法制所长期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实现保障交易安全之目的"。虽然这个观点受到了来自尹田等学者的批判,其认为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采取无因性,必然会导致理论阐述和体系建构上的困难和缺陷。但是这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进行讨论的了,在本案的语境下,最高院的这个解释转换应该说得到了来自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二)合同无效又不能转换
1、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
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合同是不能够通过法律规避和法律解释的路径来转换其效力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意志自由和效率理念,基于具体的语境把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有时也可以很好的实现合同法的价值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在合同已经履行以后,如果按照双方互相返还、恢复原状来处理不如承认双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合同已履行不能返还,根据合同法所追求的效率原则,法官有的时候便承认其履行的效果只是在要求返还的数额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法官按照"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比如因违反有关招投标强制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承包方已经实际履行修建行为的情况下,就发包方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额结算,法院仍按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有的法官认为只能按照实际投入进行返还不能让当事人得利。
2、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
其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应该无效;第二类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并且在经济上不效率还是应该按照合同无效自始、当然、绝对无效处理,并根据物权返还所有权和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返还。
三、法律转换,法律规避和法律完善
法官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将合同无效进行区别对待。其司法过程是法官对合同法基本理念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规避法律或者选取其他法,或者将效力和效果二分,逃离现行法的硬伤,最终使司法实践满足合同法基本理念。
从法律的自身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法的自生性的问题。通过法官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完成了法律的规避。当这样的法律规避越来越多,使那些不满足合同法理念的法规渐渐的不再受宠,渐渐的不被适用而沦落为死法以后,学者会关注,立法者会关注,于是更加接近生活和合同法理念的新法便应运而生。曾经通过非正式的司法处理模式将成为制定法上有规定的法律制度,从效力效果的二分(不能转换)--解释转换--法定转换--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不用转换),以此进路将慢慢的达到我国合同法制度逐渐完善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年版
按标的物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按承包范围不同,一般可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一般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工期要求比较严格,其中有许多复杂的专业项目时,应选择总承包的形式,这样虽然会提高总投资,但可以避免各专业之间协调配合不当造成返工浪费、工期延误,相对节约了工程投资。此外,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工程管理人员不足,专业管理能力不强的现象,采用总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建设方的管理难度。如果工程投资项目各专业交叉施工相互影响较小,且专业性较强,则可采用分包的形式,即建设单位直接与各专业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各分包承包商向总承包商交纳的配合费和管理费的计取方式和数额,避免工程结算纠纷,建设方既可以有效地进行工程投资,又可以以费用补偿的形式将协调配合的责任转移总承包商。按合同价款形式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对发包方最有利,而成本加酬金合同最利于承包方。高校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是在新生入校时投入使用,因为工期的限制,前期工程的论证和准备工作都不是很充分,因此建设规模相对较大的项目大多采用费率招标,这样确定的合同形式一般都是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会导致建设方承担更多风险,而且无法主动地控制工程造价,而承包商也不可能积极地去控制成本。对于设计工作滞后的情况,建设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采用最佳合同形式,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
二、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现状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并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缺乏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一,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间断性,学校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很少培养和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旦进行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只能调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大部分学校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物性工作,甚至有领导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第二,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归档程序及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
第三,合同签订不严谨。在高校工程建设领域,承发包双方普遍对合同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把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缺乏可操作性与完备性。此外,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的专业分工多,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客观能力与主观疏忽等因素的影响,合同条款之间、不同协议之间以及图纸与施工技术规范之间都可能出现矛盾,而现实中,熟悉工程实践的专业人员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法律素质,学校领导对工程合同给予足够重视的也只能聘请律师来负责合同的审查,而熟悉法律知识的律师却又不了解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这样的合同很容易导致与现实情况的脱节,从而引发合同纠纷。因此,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各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合同风险。
第四,工作衔接程度不够重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材料必须进行招投标,而高校管理过程中参加招投标的一般是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而真正的合同议定人和审核人往往没有参与招投标过程。对工程的进程了解不够全面,在签订合同时很容易使合同内容与乙方的投标书脱节,而在合同的常规解释顺序中,“合同书”排在“投标书”之前,所以法律只会承认合同书中的条款。
三、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建议
(一)合同签定过程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要重视合同乙方的法律资格审查,既要审查参建单位的法人资格,更要重视委托人的合法性。因为目前机构和人繁多,经常出现中标后,施工企业更名的现象,如果委托书不及时变更,极易形成合同纠纷。
二要尽量避免工程合同主体不当、文字不严谨规范、条款挂一漏万、只有从合同没有主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情况。
三要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审计单位和审计方式,确定审计费用的支付责任,明确审计费用计算方法或有关文件编号,施工单位应支付的审计费用要明确支付方式(一般是甲方代扣)。
四要尽量避免边施工边签合同或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合同签订不及时,不利于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五要重视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中对于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的约定必须合理、无歧义。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对建筑行业一般惯例和有关规范的了解,掌握材料的市场行情,签订内容缜密、措辞严谨的合同条款,避免纠纷。控制了材料费的支出,很大程度上就能控制住工程造价。对于建设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其采购合同要强调“货到验收”、“交货地点”等条款,合同中更要注明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牌、数量、色调、单价等。
六要充分利用询标阶段解决问题。目前高校多采用招标形式择优选择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当评标委员会选出中标候选人后,学校的工程管理人员要善于利用询标阶段解决合同签订中的难题。实践证明,在这一阶段处理问题远比确定中标人后签订合同时再进行谈判轻松得多,达到的效果也较为理想。在询标过程中.可以让候选人明确并承诺在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费用怎样计算,避免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如材料供应合同中材料质量、供应时间、卸货费用、验货交货制度、奖罚措施等;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管理班子人员的配备及更换、施工单位如有严重质量及偷工减料问题的处罚、文明施工的制定与实施、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甲供材料的结算,另行分包工程的管理费用等,对未列入报价的费用项目则应要求候选人明确承诺视为已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七要注意合同谈判技巧。实践证明,在谈判中一味采取强硬态度或软弱立场都是不可取的,都难以获得满意的效果,而采取刚柔结合的立场则容易收到理想效果,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才能应付谈判的复杂局面;在谈判中要随时研究和掌握对方心理,
了解对方的意图;不要用尖刻的话语刺激对方,要以理服人,求得对方的理解;要善于利用机会,因势利导,用长远合作的利益来启发和打动对方;巧妙把握退让的尺度,使双方都能有得有失,共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办法;对谈判要有坚持到底的精神,有经受各种挫折的思想准备,对分歧意见应相互考虑对方的观点,共同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应及时终止谈判,寻求时机再次谈判。
八要引入律师管理机制。签订工程有关合同必须遵循建筑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工程变更、索赔、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方法,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发承包双方充分了解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并自觉履行义务。引入律师管理机制,不仅使合同签订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严谨化,保证法律要求在合同条款中得以充分体现,还通过律师为建设方审查合同,避免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漏洞,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和尊重合同的严肃性,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防止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重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在工程实践中非常频繁,变更意味着索赔的机会,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必须加强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的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对口头变更或要求等,要及时进行书面确认。此外,必须严格发文、收文签字程序,为今后解决争议保留证据。
三要加强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即合同的跟踪。首先,发生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应作废的条款、协议;其次建设单位应对与工程有关的合同进行分类,统一存档,便于查找。建设单位还应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没有履行合同文件,根据合同规定,及时行使甲方的权利。此外,建设单位应建立自己的支付报表,指派专人管理工程费用的支付情况,及时扣回预付款或超额支付款。
四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对方履行情况,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施工质量差,建设单位就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就可以暂停施工,以防范风险扩大等。
一、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附件:
一、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附件: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名,执行秘书__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管委会主任;
2.管委会执行秘书;
3.业主选举的楼长;
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四章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1.已宣告破产;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5.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管委会章程;
2.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
4.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只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校园规划与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如何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摆在每一位高校建设管理者的头等问题。但是,实践中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使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一、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协调工程建设管理内部关系
通常建设工程的特点是专业多、施工单位多、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难度大,因而风险较大。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内外关系,保证项目质量、成本、进度目标的实现,最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提高高校硬件水平和高校基建项目发展的需要
高校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建设,要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必须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为师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科研环境。因此,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有效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
(三)有利于保障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和谐发展
加强合同管理,能够规范建设主体行为,保障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出现的争执与纠纷,对整顿我国高校基建工程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基建项目建设不断增多,基建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由于基建工程项目主体关系、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高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相对滞后,加之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高校在基建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①
(一)承包人违法转包与分包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领域,一些承包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或者分包的施工单位又非法分包或转包。一方面使得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总承包人在控制成本和利润的情况之下不能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人员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疏漏,尤其是非法转包,转包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直接导致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质量,进而影响到高校基建项目的管理。
(二)基建工程合同中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不平等
合理地划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合同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从目前高校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看,施工合同绝大多数的条款是依据发包人即学校的要求制定的。在签订合同中明显的一个误区是更多地强调了发包人的权利和承包人的义务,更多的条款详细规定了承包人的义务,表面上看似乎对发包人有利,但实际中却不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条款也可能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作为显失公平的合同被予以变更或修改。②
(三)倒签合同、履约不严情况突出
鉴于高校基建项目本身的性质和基建工程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高校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都会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合同的审批一般都需经律师、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时提出有关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定的流转时间,除此之外,由于高校的基建工程常常是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赶工建设的现象经常会出现,甚至有的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工或已经完工,使基建工程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
有些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变更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高校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也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和决算付款,这样就导致施工单位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 以各种理由延误工期,给建设单位施以压力,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③
三、高校基建工程合同条款约定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在基建工程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基本有法可依,但是,实践中,有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实际执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求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还应针对合同的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全面把握、具体分析、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提升高校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
(一)明确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实践中,由于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发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固定总价"这个概念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常常选择了固定总价后并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尤其在近几年消费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只要签订包死合同,一旦遇到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的局面,标的价格就难以支撑这项工程,就可能引起毁约、停工这样难以收拾的局面,也使得施工方不得不承担责任,建设方的工期延长这样的互不利好的后果。④
因此,应正确理解适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或变更是可以增减调整合同价款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才适合采用该种形式: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及描述详细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细的项目。⑤
(二)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基建工程合同明确发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项目赖以实施的基本依据。另外,高校作为一个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基建工程项目实施中还不用于其他性质的单位,除了基建工程合同中双方一般权利义务内容之外,还应针对学校的相关特殊情况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1、对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由于高校活动的主要人群为教师和在校学生,安全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重要,但是,时常由于管理疏忽和不慎管理,对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因此,在高校这种环境下,需要加强对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规定,应明确规定保障在校师生因承包人实施工程导致的一切损害、损失和开支及相应的索赔。
2、对高校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保障
高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有时会承接一些重要的会议或大型重要考试,比如高考、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因此,应明确对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责任的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应在各类重用会议或其他事件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并在投标书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所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3、对工程流动资金的保障
由于多数高校作为国家公办院校,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国家会直接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学校的基建工程建设,但是由于部分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资金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工程流动资金的周转,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人生产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4、明确总包对分包的相关的规定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拖欠分包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其问题的纠纷直接影响到高校师生的教学、学习和生活,为保障高校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应明确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分包项目的相关制约措施,承包人应切实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聚集事件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对总承包人处以罚款。
(三)明确违约索赔的约定
基建工程合同中对索赔的约定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全面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索赔对合同的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作为建设单位,一是,密切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避免由于自身违约造成施工单位的索赔;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应通过积累原始资料,依据合同条款,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向施工单位索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降低、工期的延误从而减少工程的投资。
结语
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在高校基建项目实施中,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节约资金,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减少合同纠纷利财产损失,对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应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以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为依托,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纽带,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注释:
①郭宵鹏:《浅谈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与控制》,《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8期。
②刘坤、田敬贤、白万勇:《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12月第12卷第6期。
③杨胜雄:《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大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高校近几年来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校园规划与建设成为社会建筑行业关注的热点区域,高校基本建设工作者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高校也出现了因合同制订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因此对高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十分有意义。
1、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现状看,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未受到重视,管理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虽然学校也出台了一些管理文件来规范合同的管理,但实际执行并不尽人意。合同的签订阶段和实施阶段均无规范的管理模式,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缺乏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1.1 合同条款不规范,合同变更随意性大
许多高校建设项目对招标条件和目的不够重视,只是为了满足招标投标的过程要求而走形式,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选择施工企业而忽视了经济合同的签订。
合同价中暂定价过多,合同造价闭合不严,人为地留下价格调整空间。而且无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管理规定,签证管理松散随意性大。
1.2 合同签订不严谨
在高校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普遍对合同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把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缺乏可操作性与完备性。例如: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在施工期间一些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调整方法没有约定:在施工期间,一些材料特别是大宗主要材料市场价格超过(降低)了双方约定的价格,虽然写明了可以调整,但没有写明调整的幅度范围。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了的需要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由于某种原因,承包方没有及时找发包方联系,对材料进行认质认价,使得承包方单独采购的材料价格发包方不予以确认,造成了双方在结算时的争议纠纷。
1.3 缺少规范的合同文本
合同的核心是标的价款,而施工合同的价款不同其他合同价款,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修改、调整、补充随时可能发生,许多款项是不可预见的。虽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合同示范文本在经济合同的核心部分工程造价的约定和调整,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目前尚无统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之间及各分包商之间经常因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而相互推诿,影响建设的顺利进行。
1.4 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间断性,学校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很少培养和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旦进行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只能调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大部分学校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物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
2、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2.1 要树立基建管理中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作为唯一依据的意识,合同运用于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合同、经济手段管理和实施管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按计划履行合同,实现合同所要达到的各类预定目标。对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执行矛盾等其他内容,应认真按《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2.2 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强化合同准备工作,坚持以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随意性;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意识,努力完备和详细一切技术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使承包单位能够以最小的风险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投标竞争;严密制定合同文件,合理确定工程合同范围,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工程合同价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再增加3%作为工程不可预见费用,充分考虑和保证承包单位的利益,引导承包单位注重技术方案的竞争,集中力量用于工程的实施,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3 要认真对待工程合同索赔的管理。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违约方提出经济或时间的补偿要求。针对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目前的工程索赔主要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处理合同索赔要遵循以下原则: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依据;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索赔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有任何口头上的承诺;严格按索赔程序操作,说明理由,分析原因,有依有据,合情合理,同时在时间上应有明确的法律概念。
2.4 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监理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强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培养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提高合同管理的技术含量,同时加强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索赔及各类工程纠纷仲裁和诉讼知识培训,推广合同管理理念,提高合同管理整体水平。
3、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建议
3.1 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不管涉及到何种合同,都应认真阅读理解,搞清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3.2 建立起项目合同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动态的合同跟踪管理要重视合同的签订管理,强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的管理,保证合同履行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必须重视合同变更处理的程序和依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同时进行合同变更;发生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应作废的条款、协议,以便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进行动态控制,真正实现全过程管理。
(一)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合同文本不规范
目前部分中专院校没有建立合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体系也健全,没有设置专门的岗位责任,合同管理程序比较混乱,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阶段的各项准则不规范,导致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事件,很难拿出有效的举证而引起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中专院校对合同归档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专人负责,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以及评估总结,影响项目施工质量。合同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心内容,是承发包双方彼此履行义务和处理施工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但现实中,由于中专院校的建设造价相对较低,没有较大的基建项目,在制定合同文本时没有完全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不全面、合同内容不能平等的反应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使得合同难以顺利履行。
(二)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管理手段落后
现在中专学校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仍然处于传统分散的管理状态,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精细化管理,尤其是在信息技术发达的时代,仍是使用手工方式进行合同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维护,合同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利用相对比较落后,无法实现系统内部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合同管理流程的优化与重构,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合同管理的要求,影响工作效率。同时,中专学校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没有运用现代化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归档、监管、总结评估等工作,管理手段略显传统落后。
(三)风险意识淡薄,合同履约监管力度不到位
工程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存在诸多风险,包括人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所以相关管理人必须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但现在中专学校的合同管理人员在这方面还有很大欠缺,由于受专业限制,中专院校对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是很熟悉,从而导致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存在对校方不利的风险。由于风险规避和防范意识的缺失,以及不注重合同保险、索赔等事项,中专院校在基建项目过程中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并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此外,建设工程合同从签订、实施到最后的评估总结都离不开严格的监督控制,但目前有关监管部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还不到位,监管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在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够及时,影响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和施工质量。
二、提高中专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对保证项目建设按约履行、提高施工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对于当前中专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合同管理体系,降低学校建设施工风险。
(一)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内容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是保障中专院校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逐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要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加强合同管理部门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要从上而下建立好合同管理组织结构,切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体系,包括合同签订、履约、变更、解除、保密、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要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从而确保相关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有章可循,保证项目工程能够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规范的实施进行。同时,要规范合同文本的制定,严格把关合同条款内容。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其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额外谨慎仔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一是要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这样既有助于提高合同的规范度和履约效率,又便于相关监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二是要保障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每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提高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合同履约的动态管理
提高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是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手段。中专院校在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时,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系统优势,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软件系统,运用现代化技术合理编制合同签订程序,创建多层次合同管理模块,对合同文本要及时录入系统,实现建设项目合同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合同履约的动态管理,是提高合同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合同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中专学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该实时的有目的性的收集各项有关文件,并形成汇编存档,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事件时,可以第一时间拿出有效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要及时对不恰当的合同条款进行合理变更,一旦发现有歧义或不平等合同款项,应主动与合同签订双方协商变更,及时做好修补和完善工作,做到动态监管,减少经济纠纷。同时要根据合同履约的需要,对有关项目施工的通知单、洽谈纪要等函件及时发放,并做好备案工作。
(三)加大工程合同监管力度,减少合同纠纷
加强工程合同的监管力度,是保证项目施工全面顺利进行的基础,目前中专学校在合同监督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下大力气,形成合同管理全过程的动态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度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筑施工方的资质和信用等级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对于合同制定的合理性、公平性、法律性进行鉴别判断,确保合同履约合法有效;另一方面除了把好合同审查关之外,还要建立健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尤其是加大对合同履约阶段的监查力度,建立严密的信息反馈制度,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有害于学校切身利益的项目建设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杜绝项目风险事件发生。同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指导工作,严格把关项目审批程序,并责任到人,奖惩有度,真正发挥监管效用。
(四)增强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在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要不断增强合同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以严肃谨慎的态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充分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合同的法律效用。作为中专院校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学会依法签订项目合同,遇到纠纷时要学会用合同作为法律依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中专学校应该加强对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尤其是相关法律学科、管理学科以及建设项目学科的专业培训,并定时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要进一步培训,同时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便于合同信息化管理;另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奖惩机制,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同时,合同管理人员个人也要不断自学,主动接收先进知识和先进思想,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做一个合格的合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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