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概念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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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概念

现代农业概念篇(1)

中图分类号:N04;S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4-0035-05

收稿日期:2013-01-06

作者简介:李军(1968—),男,上海奉贤人,博士,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林经济管理。通信方式:。

从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状况来看,与不同阶段农业发展模式相关的术语概念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农业知识体系,为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术语的丰富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概念应用的混乱失序。而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整理、分析此类术语,对于提升农业科学的认识水平和应用程度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正因为如此,随着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形成和深化,规范其术语表达,实现术语的规范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业发展模式及其相关术语

农业发展模式是指农业发展的基本类型及其实现方式。从农业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农业发展模式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刀耕火种”为基础的原始农业阶段;依靠畜力铁器的传统农业阶段;以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农业阶段[1]。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当代中国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业发展模式的嬗变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新概念、新术语,为农业科学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和表达方式。如何准确、清晰地把握农业发展模式的内涵与特点,如何认识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前景,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概念体系变得愈发丰富和复杂,如何规范科学术语因而也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话题。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如“石油农业”“精细农业”“有机农业”“白色农业”“蓝色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质量农业”“都市农业”“设施农业”“立体农业”等诸多农业发展模式新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组织探讨可持续农业等发展模式时,又先后提出了“都市农业与城郊农业”“绿色农业与绿色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农业、低碳农业与循环农业”等多种农业发展模式[2]。

正是由于农业科学范畴内的农业发展模式新概念、新名称大量涌现,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新术语,所以研究者有必要用科学的方法来定义、指称这些新的概念,促进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既可以反映科学工作者的科学素养和治学态度,同时又有利于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促进现代农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语言学意义和科学意义。

二术语规范化的必要性

术语规范化不仅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专业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和中国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术语不统一、不规范,就会影响各种信息的记录、交流和传播,从而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农业标准化是指将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和成熟的农业经验转化为普遍的农业生产、经营标准,提升现代农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以取得更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标准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3],进一步凸显了农业标准化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实现农业标准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农业科技术语的规范化,尤其是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转型发展的背景下,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术语体系的规范化是关系到现代农业能否真正实现标准化的重大问题。

1农业信息的标准化是农业标准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信息标准化必然需要首先实现术语概念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

具体而言,在描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过程中,为农业科技术语做出最基础、最通用、最有规律的规范定义与内涵阐释,不仅有助于相关农业科技信息的传播、共享和开发利用,而且能够有效避免农业科技信息的模糊化或重复利用,在农业生产、经营上提高决策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例如,在“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等概念的使用上,由于此类术语在概念内涵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交叉性,因而在术语的应用上常常造成语义混淆、概念外延不清晰的缺失。然而,由于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将其混为一谈必然会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影响决策行为的准确性。因此,提升农业科技术语的规范化水平,是农业信息交换的必然要求,也是农业信息标准化的必然步骤。

2农业术语的标准化对于现代农业理论的建构和更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中国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实践中,农业理论及其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内在动力,也是农业标准化的实现途径之一。纵观中国农业的历史与现状,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自传统农业典籍起,农业理论不仅起到了概括、总结农业实践的作用,而且是传播和延续农业知识的基础性因素。因此,农业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业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单位就是农业科技术语。换句话说,完善、成熟的术语体系是现代农业理论得以建构的充要条件。对这些术语进行规范化的界定,实质上是对相关理论概念的梳理、辨析,增强了现代农业理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有助于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减少因概念不统一而造成的诸多障碍。

三术语使用的现实问题

术语规范化的工作不仅与农业标准化的实践密切相关,也与术语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正是由于在当前的农业发展中出现了混用、错用相关术语、概念的现象,为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中的相关术语建立统一标准才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需环节。

农业科技术语是农业学科语言基本的和不可缺少的核心单位,是涉及“三农”问题信息沟通所必需的媒介,所以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在农业科学领域内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在特定的知识领域中,概念是用定义进行描述的,与之相关的术语被赋予约定的指称,因而农业发展模式的相关术语必然要具有单一化、专业化、系统化与准确化的特点;另一方面,各种不同的农业发展模式在概念、原则、特征等方面既有共性,又有着截然不同的个性差异,这就导致与其相关的术语概念存在着口语化、含糊化、内涵不确定等诸多缺陷,也使这些术语在概念、内涵、层次关系、基本特征等方面出现了认识不到位、界定不清楚、重复使用等现象,从而造成术语的实际运用与概念内涵不相匹配。

1术语用词的不规范

在术语的使用上,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术语用词的不规范。按照术语规范化的基本原则,术语应当反映所指示概念的特征,词语本身能够确切地表达其意义[4]。然而,在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体系中,部分术语的内涵与名称不能完全对应,从而造成语义的混淆和概念的不明确。例如,“绿色农业”的概念就存在着指向不清的问题。从词形来看,“绿色”是对这种农业发展模式的限定,突出其注重环境保护、自然无公害的特点。在实际使用中,“绿色农业”往往是指广义上的“大农业”,即包括“白色农业”“蓝色农业”“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概念在内。诚然,“绿色农业”指称的是该模式的绿色性,即农业生产过程及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其命名的内在理路。然而,“绿色”一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误导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的接受和解读,使人们将“绿色农业”和“白色农业”“蓝色农业”等概念作为同一层级的术语加以认识,随之造成了该术语内涵的狭窄化和片面化。

2术语概念的一义多词

在术语的使用上,另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是术语概念的一义多词。从术语规范化的角度来看,科学、标准的术语应当具有单义性的特点,即一个术语仅指称一个概念,而一个概念也同样仅用一个术语来表达,实现术语和概念内涵的一一对应。然而,在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体系中,一义多词的现象比较普遍,如“质量农业”又被称为“精致农业”,“白色农业”又被称为“微生物农业”,“设施农业”又被称为“环境控制农业”或“工厂化农业”,“观光农业”则常被“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的概念替代。由此造成的问题在于,一个概念以不止一个术语加以表达,从而产生同义词,极易引起使用上的误解和混乱,对于农业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农业科学的传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3术语表达缺乏准确性

在术语的使用上,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部分术语是对外来术语单词的直译,而在直译的过程中其名称过于宽泛,使术语表达缺乏准确性。

例如,“精细农业”的概念就比较容易引起误解。“精细农业”主要是指在高新技术的基础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精细化。然而,“精细”一词并未突出这个概念的基本前提,即现代化信息高新技术、作物栽培管理辅助决策支持技术、农业工程装备技术等现代化高新科技。不仅如此,“精细农业”这一术语指代比较模糊,未能凸显出这一农业发展模式的现代性。换言之,中国传统农业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精耕细作”的传统,从词义上看也可以被称作“精细农业”。因此,“精细农业”这一术语存在着概念含糊、不准确的缺失,混淆了“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差异性。与之相类似,“质量农业”的术语概念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尽管这个术语指的是一种质量优先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但“质量”一词不仅仅适用于“现代农业”,而且同样也适用于“传统农业”对农业生产以及农副产品质量的关注和重视。所以,这个术语也未能明确概念内涵的阶段性,造成了意义指向的不明确。

总之,从农业实践的角度来看,术语的不规范必然导致农业发展模式间选择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使之缺乏因地制宜的针对性,导致农业发展模式实际运用的多变性、反复性,使之缺乏科学规划的长效性,使人们过度地追求农业发展模式的时尚性和概念的炒作性,致使其脱离实际,带来了发展的被动性。

四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规范化的方法

《GB/T 16—1997 术语规范编写规定》明确指出:“制定术语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协调概念、概念体系和不同语种中的术语”,术语规范化工作“应为每个标准建立相应的概念体系”,“概念的定义应能在某种语境中替代该概念对应的术语”,“概念的定义应以汉语或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表达”,“不同语种所表述的定义应在内容上等同,并尽可能使用类似结构”,“应指出国际标准的概念体系与国家标准的概念体系以及不同民族语言的概念体系之间的差异。如果一个标准对于某个语种有所限制或规定,应指出这样的限定”。以此作为术语规范化工作的准则,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体系建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术语进行规范化。

1充分利用与术语规范有关的各类原始资料,对术语的概念内涵形成清晰、全面的认识

这也就是说,对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及其相关术语的研究,必须立足于尽可能全面地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从原始资料中梳理某一种发展模式的历史演进以及术语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从而切实理解和把握这一术语提出的历史语境及其概念内涵的变化与特点。尤其是对于术语规范化的工作而言,相对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在定义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方面的先进经验,都值得我们充分地借鉴,而与之有关的各类出版物如专业词典、叙词表等工具书也对于术语规范化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在讨论“可持续农业”的概念时,首先要对与这个名词有关的资料进行梳理,即Agriculture Sustainability in Changing World Order一书提出“农业可持续性”的思想,《丹波宣言》重申了“可持续农业”的发展模式,此后“可持续农业”的观念与实践不断得到完善,并最终形成了当前我们所认识的“可持续农业”概念。从这种方法出发,我们能够动态地、历史地发掘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的具体内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农业科技术语的精确性。

2运用语言学知识对术语的概念定义、内涵与外延进行语法分析,规范术语用词,统一术语界定

语言学知识是术语规范化的重要支撑,术语的命名和释义必然要在词汇、语法、语义等相关知识结构中完成。因此,以语言学知识为基础对术语的概念定义、内涵及外延做出分析,是实现术语规范化的必要步骤,而规范化的术语也必然要遵循汉语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规范。当前,科技术语的使用不可避免存在着盲目借鉴西方术语的缺失,不少名词来自外来词的音译,术语用词、词语搭配和概念表述都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通用性原则,从而造成语言的陌生化,为术语应用增添了阻碍。在这种情况下,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相关术语应当按照汉语语法或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语言语法来加以规范,如“精细农业”“高效生态农业”等从外来词中转译而来的名词都要坚持“约定俗成”的准则,将precision agriculture、efficient ecoagriculture等词译为符合汉语规范、且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精细”“高效生态”等。

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的词语构造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内部结构形式来看,是合成词中常见的偏正式。如“石油农业”“精细农业”“有机农业”“白色农业”“高效生态农业”等术语,前一词素显然与后一词素“农业”属于同一义类。因此,这种构词法也就成为规范术语命名的一个重要前提。不仅如此,术语的概念内涵同样要根据语言学知识加以界定。例如,“生态农业”“可持续农业”“有机农业”等概念都应放在语境论的前提下加以探讨,强调这些术语的语义离不开具体的语境,使其虽然在术语用词上与传统农业有所关联,但在概念内涵上又与后者形成了较大的差异,从而有效地推动了术语概念的准确性和单义性。正因为这样,语言学对于术语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系统必然要以语言学方法为抓手建构起来。

3对术语进行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编纂术语手册,构建概念体系

在实现术语规范化的过程中,不同术语在词形、词义等方面的交叉、含混无疑为标准化工作制造了相当程度的障碍。正因为这样,对术语进行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才显得尤为重要。科技术语具有系统性和开放性,由此导致的是不同术语的概念内涵往往相互联系,而新的术语又源源不断地出现。在这样的情形下,术语规范化工作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术语进行分类,按照术语的概念内涵及其主要特征来加以区分,从而形成相应的术语类型集合。因此,术语规范化的工作必然需要对术语作出比较研究,从内涵、外延等不同方面加以辨析。在此基础上,术语规范化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编纂术语手册,按照术语的类型特点罗列其定义、概念内涵、基本特征等内容,从而构建起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概念体系,清晰明确地呈现出相关术语和整个术语系统。

综上所述,对中国现有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的规范化是一个影响农业活动的关键问题,对其进行规范是提升现代农业信息化、标准化程度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术语学科学发展和术语规范化趋势的必然结果。正因为如此,术语规范化问题实质上是探讨和梳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完善术语的使用和农业知识体系的实践性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与意义。

参 考 文 献

[1]靳明绿色农业产业成长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40

现代农业概念篇(2)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农村、农民及其相关问题是中国和世界自古至今普遍存在或存在过的概念与客观事实,但是,为什么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未曾提出上述提法呢?中国究竟在何时提出这一新概念?期间经历了怎样的过程?为什么唯独中国在这一时期提出这一概念?其意义何在?对这些问题加以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不仅对弄清三农和三农问题本身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涉及对新中国历史、中国改革开放和三农发展道路及其前景等一系列更深层次问题的认识和评价,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三表权备和三农问超提出之肯

众所周知,在约1万年前,在中国、古埃及、古印度就产生了农业和农民,随后出现了农村。在文字发明以后,逐渐有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称谓。随着三农的产生,特别是在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以后,在这些古国乃至世界,三农面临着各种问题。例如,农业结构单一,农村封闭,农民负担沉重,农民生活贫困等。这些问题不仅仅由农业、农村和农民本身决定,而且与社会制度、国家对农业的宏观政策和城市工商业同农民交换的不平等程度等方面紧密联系。越到后来,二者之间的这种联系就越紧密。统治阶级的苛捐杂税和土地兼并是造成历史上农业衰退、民不聊生的主要原因;“谷贱伤农”则是价格因素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业发展与农民收入不同步的经典案例。这些都说明,农业、农村和农民及其相关问题是世界从古至今普遍存在或存在过的概念与客观事实。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各国,都没有上述意义上的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

在古代中国,个别典籍和一些学者、诗人曾多次使用“三农”一词,但并非上述意义上的三农概念。《周礼?天官?大宰》中“一曰三农,生九穀”的“三农”,按汉代郑众的注解是指居住在平地、山区、水泽三类地区的农民;唐朝诗人钱起《观村人牧山田》中“六府且未盈,三农争务作”的“三农'也是这个意思。汉朝张衡《东京赋》中“三农之隙,曜威中原”的“三农'是指春、夏、秋三个农时。宋代诗人王炎《南柯子》中“人间辛苦是三农”的“三农”,是对春耕、夏管和秋收三个农时农民辛苦的感叹。清代张宗法所著《三农纪》中的“三农'是指大田耕作、园圃栽种、家畜饲养等多种经营的农业生产。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具有“重农”、“尚农”、“以农为本”的传统思想,但是,他们都把维护自身统治作为唯一宗旨,决定其所“重”、所“尚”、所依为“本”的是农业,而不是农村和农民。这是因为农业可以为其提供打江山、坐江山和挥霍享乐的物质资料。他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对其建立和维护统治的作用,懂得“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有“民为邦本”之说;但是,在这个语境里,农民被转换成“民'而不是农民。《说文》曰:“民,众萌也”,即无知百姓,是他们利用、统治和教化的对象,而非农业的主体,更非需要解除痛苦的对象。因此,古代没有也不可能提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

近代中国也未出现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1840年以后,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帝国主义和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凭借其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和统治权力,以各种手段甚至战争,残酷掠夺中国农村的资源,造成农业落后、农村凋敝、农民破产等严重的三农问题,不但超过古代任何时候,也远非当代三农问题所能企及。正因为如此,产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中国农村社会性质问题的大论战。由于发动和依靠农民通过武装斗争夺取国家政权,是应对民族危亡和解决当时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最迫切的任务,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以完成这一任务为前提,因此,中国共产党沿用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农民问题”的提法。中国农村社会性质大论战即在“农村问题”的语境下展开。尽管此时的“农民问题”或“农村问题”实际上涵盖了当时三农问题的全部内容,但未有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

新中国成立后,不但历史上积累下来的三农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延续了下来,而且随着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的形成产生了新的三农问题,但在长期内也未有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土地改革的完成被认为是解决了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原来被广泛使用的“农民问题”的提法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农村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问题。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还曾将农业问题简化为“粮食问题'着力解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和有效供应的问题。因此,那时农业和农村是关键词,农民较少受到关注。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历史上,特别是进入近代以后,同样存在三农和严重的三农问题,但是,也没有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欧美国家在早期现代化过程中,以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提高工业品价格的办法掠夺农民的财富。亚当?斯密在18世纪就已指出“剪刀差”在西方存在的事实:都市“能以较少的”劳动量“购买较多量的农村劳动生产物'这种规约“给了都市商人匠人有一种较大的利益,使较优于农村的地主农业家和农业劳动者”(亚当?斯密,2009)。同时,这些国家以各种超经济强制,甚至暴力手段,迫使农民与土地分离,以实现原始资本的积累,获得土地和廉价劳动力。血腥的英国“圈地运动'美国屠杀土著印第安人的“西进运动'对农民“毫无顾忌地施用暴力”(列宁,1988)的“普鲁士道路'都以“血与火”的文字,书写了欧美原始资本的积累史。这些国家从农业中搜刮了发展工业所需的资金,却造成农业的衰退。只是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进入城市化和后现代化阶段,才大规模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农业收入和农村发展才逐步实现与其他行业和城市的大体平衡,三农问题得以暂时解决。至于发展中国家的三农问题,只要看看被当作三农问题根源的“二元经济”命题的提出者威廉?阿瑟?刘易斯的相关论著和当今发展中国家三农的实际情形,其存在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就一目了然了。那种认为三农问题“是中国特有”(江永红’2005)的观点,不仅有悖于事实,而且有意无意地掩盖了西方现代化过程中三农问题存在或存在过的事实,夸大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三农问题的严重性。

然而,这些国家没有也不会出现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在经典自由主义者看来,传统农业与工业是不相容的,小农是落后的象征,因而由现代工业和市场对传统农民进行“末日审判”和“淘汰”,是麵当然而不称其为“问题”的。发展经济学虽然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但始终没有把解决这些国家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自己的旨趣。在结构主义时期,存在严重的重工轻农倾向,认为发展的重点紅业化’而农业则是福于工业化的一个被动部门。农业和农民的首對壬务,是养活城镇人口、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和提供廉价劳动力(刘易斯,1989)。在新古典主义时期,虽然转而主张农业与:Dlk平衡增长,但并未从根本上克服前一阶段的缺陷,认为农业增长的目的是为IDlk部门提供尽可能多而便宜的劳动力与农业剩余资金,以免经济陷入“李嘉图陷阱'至于农业的命运,“在商品化点到来之前,它是剩余劳动和经济剩余的提供者,它只不过是一个被‘榨取,的对象;而在商品化点过后,农业则成为一个成熟经济的附属物,它是需要‘补贴’的部门”(陈广汉,1995)。这样的立场和理论,决定了发展经济学不可能产拉农齡和三农问题的提法。上个世纪六七作代’西方出现了“农民学辉煌的十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其讨论的主题,但在概念、提法和研究视角上,始终“止步于‘当代农民学’或‘社会农学’”(秦晖1997)。由此可见,农业、农村、农民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产业、地域和群体;三农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历史上普遍存在或存在过的问题,并非一些人所说“是中国特有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产物”(江永红,2005)。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各国,都没有出现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

三、三农概合和三农问超提法的提出

明确提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并把它们作为特定研究对象和党的农村政策顶层的正式用语,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到21世纪之初的事。它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这个过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思想萌芽的阶段(1985年?1991年10月)

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前期,农民这个曾在民主革命时期充当主力军、在五六十年代三度探索“包产到户”而被传统管理体制长期禁锢的群体,重新焕发出惊人的伟力。他们不但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大幕,而且很快创造了农业生产的奇迹,在1982?1984年粮棉实现连年丰收。接着,他们创办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到20世纪90年代初,创造了乡镇企业在中国工业总产值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的伟业,出现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连续多年高于城市居民收入增速的奇观。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的波动和反复接踵而来。一是随着粮棉连年丰收,在80年代后期,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卖粮难、卖棉难问题;接着又出现了“打白条”现象,农民负担加重。二是1988年国家价格改革失利导致消费价格上涨,抵消了1979年以来农副产品提价带来的收益。三是1989年国家为优业结构,对一业实行“辦并转'导致一些乡镇企41^济下滑,农民从这些企业中得到的收入减少。四是在上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下,农民收入大幅波动:增速从1978?1984年的年均16.5%,下降到1985?1990年的7.8%、3.2%、5.2%、6.4%、_1.6%和1.8%。与此相联系,1985?1986年、1989?1991年两度出现粮食产量大滑坡。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的这种反复,说明农业发展并不一定带来农民增收,而农民收入减少必定带来农业生产下降;也说明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不仅仅取决于农业发展本身,还与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宏观环境存在紧密的联系。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和一些学者开始从宏观角度提出农村和农业问题,并开始了深入调查。1985年,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基于耕地的农业生产与农村人口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和“8亿人给2亿人搞饭吃”的状况,认识到城乡“二元结构”对农业发展的制约,开始讨论“开通城乡”的政策(温铁军,2003)。1988年,时任农业部司长的范小建微服私访20多个县,了解农民收入下降和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后,他写调查报告给农业部,直陈这种情况已影响到党和农民的政治关系。这个报告受到农业部部长刘中一的高度重视,并以个人名义实事求是地把调查情况反映给了高层领导,弓丨起十三届八中全会前关于三农问题的很多讨论(温铁军,2004)。尽管这个阶段对农民收入问题的调查研究是初步的,关于“开通城乡”的讨论结果也没有条件实行(温铁军,2003);但是,这些调查和讨论表明,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和决策层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认识已经开始越出以往狭隘的视野,把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和农村问题加以区别,而且在重视农业和农村问题的同时,重新提出要重视农民问题,并将其放在国家体制的宏观背景下加以思考。这些都说明,三农问题的思想开始萌芽了。

(二)第二阶段:把三农并列相提和提出三农概念内涵的阶段(1991年11月?1994年)

如果说上一阶段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和决策层对三农之间以及三农问题与国家宏观政策之间的关系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思考,那么,他们在这一阶段则沿着新思路,进行了有组织的多方位调查和深入思考。党和国家在新的意义和层次上重新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并把农业、农村、农民并列相提,提出了三农概念的基本内涵。

首先,政府明确提出了三农问题的重要地位。1991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对三农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明确强调:“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J

其次,政府围绕三农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提出了三农概念的基本内涵。一是农业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了大规模的蹲点调查。1993年4月?7月,针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农业部组织抽调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554人,深入全国26个省(区)的广大农村,进行了为期两个半月的蹲点调查?o其中,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课题组在安徽蹲点调查的结果表明,农业、农村问题不仅是自身的问题,还涉及包括财政、金融、税收、计划和工商等宏观政策和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指出不应该再就农业谈农业(温铁军2008)。同年5月,温铁军根据在安徽调查的成果,在《经济曰报》上发表文章《汝果欲支农,功夫在农外》,指出要改变那些不适合或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或者上层建筑,而不是就农业谈农业(温铁军,2003)。调查组成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还把农村合作金融、乡镇企业股权交易、土地流转等相关问题纳入同一个试验区进行了具体操作。二是1993?1994年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通过在安徽等5个省份分别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提出了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相结合。三是1993年农业部在河南进行了流通体制改革的试验,提出要进行商、粮、供、贸、物五大麵系统的全面改革。四是199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等8个单位的专家,围绕当时出现的农民进城务工问题,联合展开了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的研究。该研究直接涉及如何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如何推进城镇化等问题,并相继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城镇化的具体政策。可见,在这个阶段,这些部门“无论是发现问题还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都早已不在单纯农业领域中了”②,而是把农业、农民、农村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联系起来加以综合分析、研究(陆学艺,2004),并将其置于整个国家的宏观政策,特别是“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背景下。这正是三农概念最基本的内涵。

再次,中央接受三农的理论框架,把农Jk、农村、农民并列相提.在上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3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要始终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讲话,不仅明确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一个特定提法在中央全会上正式使用,而且深刻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民主革命时期是这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也是这样。”如果把江泽民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以及会议通过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与他1992年11月在武汉主持召开农业和农村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做比较,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区别:后者更强调农民问题,更强调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更强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调整社会资金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这说明,中央已完全接受和使用了三农这个新的分析框架。

(三)第三阶段:进行凝练概括,明确提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阶段(1994年?2002年)在从中央到地方对农业、农村、农民并列的提法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一些学者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把农业、农村、农民三者融为一体,提出了三农概念,并把这三方面的问题集中起来,使用了三农问题的提法。比如,冯灼锋在《广东经济》1994年第4期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三农”问题的思考》、陈锡根在《社会科学》1995年第8期发表的《“三农”问题及其对策刍议》等文章,使用了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如果说这些文章对三农内涵的解释还不够深刻、明确,还没有引起中央和社会的高度重视,那么,1995年,温铁军向政府提出以三农问题取代“农业问题”的建议并被采纳(温铁军,2005)、他在《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3期发表《制约三农问题的两个基本矛盾》之后,三农的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则作为一个新的、特定的“流行语'开始在学术研究、政府文件和社会上越来越多地被广泛使用。温铁军的建议和文章,深刻阐明了中国农村领域的问题可归纳为在城乡“二元结构”和体制矛盾制约下的包括农民、农村和农业三个维度的三农问题。

在20世纪和21世纪之交,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农民收入增幅再次减缓、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现持续扩大之势,使得三农问题日趋严重。这引起了中央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的空前重视,三农也成为各种媒体和出版物中出现频率最高、被持续关注的词汇之一。1999年,温铁军在《读书》杂志发表《“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一文;翌年,他又出版了专著《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1999年,曹锦清出版了专著《黄河边上的中国》。2000年初,湖北李昌平给朱镕基总理写信,把三农问题高度概括为三句话:“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翌年,他又出版了《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这些有分量、有影响的论著,弓丨起了极大的反响,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成为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领域在内的学术界、政府部门以及研究机构的共同的和最热门的话题。在社会上“似乎所有的人都在谈‘三农’,除了农民以外”(本刊编辑部课题组,2004)?

(四)第四阶段:中央正式公开使用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提法的阶段(2003年以后)

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和学术界对该问题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引起了中央的重视。2002年11月十六大召开以后,党中央史无前例地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了“重中之重”的高度。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公开使用了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意见》指出:十六大后“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强调“对‘三农’问题,不仅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而且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地、县两级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

可见,形成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和学术界面对新情况,在长期改革实践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三农之间以及三农与国家宏观政策和宏观环境之间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改革开放中的重要理论成果”(陆学艺,2004),“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温铁军,2004)。

四、提出三來概备和三农问超的深层原因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破天荒地提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绝非偶然。除上述谈到的直接原因外,还存在诸多深层原因。

首先,毛泽东农民问题理论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毛泽东的这一理论,从农民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农民及其不同阶层的经济地位与政治态度,进行了科学而具体的分析,得出了农民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根本问题、农民是中国革命主力军的结论,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农民的正确政策。该理论不但指导中国民主革命取得了胜利,也为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认识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上述基本国情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进行的。按照毛泽东农民问题理论的立场和内在逻辑,很容易得出三农问题同样是中国现代化的根本问题的结论,并形成广泛共识。同时,毛泽东既把农民看作一个整体,又对农民内部各阶层进行具体分析的方法,对既把三农看作整体又将三者相互区别的思维方式提供了启示。

其次,中国特殊的现代化进程为其提供了客观条件和现实基对。现代化主要指工业化和城镇化。工业化是社会经济结构由农业为主向工业为主转变的过程。城镇化是人口空间结构由散漫的农村向城市集中和转移的过程。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中国在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与西方极不相同的特征:一是现代化的类型、性质和资本积累渠道不同。西方国家的现代化是先发型和资本主义性质的现代化,极富侵略性。对殖民地、半殖民地资源的大量掠夺,是其现代化所需资本积累的重要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些西方国家农民的负担。中国的现代化是后发型的现代化,且中国是主张和平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从也不能发动对外掠夺。其现代化的成本,完全是由本国国民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承担。二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不同。西方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经历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是一个缓慢的演进过程。因此,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三农问题具有缓释性。而中国的现代化起步于19世纪60年代,比西方国家晚了100年。其后又受到西方列强长期侵略和解放后经济条件制约以及传统工业化模式的影响。这种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真正的全面现代化进程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并以巨大规模快速推进。1978?2001年,中国工业总产值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5.2%。中国城镇化率从1981年的20%提高到2003年的40%。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这种发展速度,是世界上鲜见的。其中,中国城镇化率翻一番的平均时间是22年,而英国是120年,法国是100年,德国是80年,美国是40年,日本是30年(伍江,2010)?这一速度是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起点低,但其规模比西方任何国家大得多的背景下实现的。以上特点,使中国现代化的巨大成本主要落在了农民身上。农民的这种牺牲,虽然促进了中国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为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使得三农问题所蕴涵的内在和外在的复杂关系以其他国家所未有的程度集中并充分暴露在人们面前。这样的特征和发展背景,为认识三农问题,使用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提供了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

第三,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深怀农民情结的大批专家学者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出提供了主观条件。农民不仅养育和繁衍了自身,而且养育和繁衍了“非农民”。几乎所有的中国人身上,不管是乡下人,还是城里人,都流淌着农民的血液,形成了中国人深深的“农民情结”。其中,正直的知识分子是“农民情结”最重、最执着的群体之一。他们面对农民所遭受的灾难和各种问题,把对农民的强烈感情升华为神圣使命,为改变农民命运殚心竭虑,奔走呼号;为解决农民问题不辞艰辛,调查研究,谏言献策,身体力行,探索新路。近代中国出现了晏阳初、梁漱溟、陶行知、费孝通、陈翰笙等探索农村出路的著名学者。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大批致力于三农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继承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关注三农的传统,并将当代三农的实际和现代化进程紧密结合,取得了大量反映三农实际状况的材料和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正是他们辛勤创造的重大理论成果。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当然也是占中国人口多数的农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质上就是解决农民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大力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也是代表和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才能以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农业,才能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型农村,实现农村富裕。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中国共产党采取了诸多制度安排和措施,旨在降低此过程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和苦痛,并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当三农之间以及三农与工业化、城镇化之间的内在矛盾暴露时,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统一解决,城乡之间必须协调发展,不能囿于三农范围解决三农问题,而应该根据解决该问题的内在要求,汲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按照三农的新概念、新提法和新框架,不断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道路。

五、结语

农业、农村、农民及其相关问题是世界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分列概念。但是,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各国,都没有既把三者融为一体又相互区别、既把三农作为对象又将其与外在宏观环境相联系的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这一新概念、新提法,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学术界在改革开放和特殊现代化实践中的一个具有开创意义的重要理论创造。可以说,三农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但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却是中国特有的。在一定意义上,近代以来的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之荡”(吕昭河,2007),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话题;而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出,则是中国现代化之喜,使得三农成为一个充满希望的话题,因为它反映了三农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对认识和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实现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新唤起了党、国家和全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将其置于全党和全国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使解决三农问题成为举国一致的重要奋斗目标。

第二提出了认识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视角、新框架,使原先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一维性分列概念和就三农说三农的城乡分割的“单向度”?的局部性问题,转变为把三农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三维性合成概念和问题,转变为城乡互动的“双向度”的全局性问题。它改变了过去从某一角度、运用某一学科理论、研究某一方面的狭隘视角和传统框架,建构了从多角度,运用多学科理论,从多方位看待、研究和处理三农问题的新视角、新框架,实现了对三农及其相关问题认识深度和广度的历史性飞跃。

现代农业概念篇(3)

(一)“农民工”与“新兴产业工人”的基本概念

农民工是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他服务行业为主的一类人群。

新兴产业工人的“新兴”,首先是指新时期,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思想以来的新时期;其次是指新人群,即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从事建筑、运输、机械制造及其他服务行业工作的人群。“产业”毫无疑问是指联合国使用的、我国基本采纳的分类方法,即: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第三产业服务业。

新兴产业工人是指新时期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第一产业,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从事工业、服务业即第二、第三产业工作的一类人群。

(二)“农民工”概念扬弃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在表述上具有不确定性,在分类上具有不准确性,在范围上具有模糊性,尤其是在特定背景和条件下,具有表述的“歧视性”,所以从历史性、现实性、时代性、趋势性分析,应该而且必然地予以扬弃。

1.“农民工”概念扬弃,具有正向的激励意义。“新兴产业工人”概念的提出,让这一群体具有了符合自己实际的称谓,体现了该群体的历史作用、时代贡献和光荣使命,对于激励这一群体进取向上、创造价值具有积极意义。

2.“农民工”概念扬弃,具有客观的导向意义。“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是我国工业化的必然趋势,是“农民工”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兴产业工人”的概念准确地揭示了这一转变趋势,具有本质性、趋势性、导向性的特点,对于全社会关注这一特殊群体,培养造就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高的新兴产业工人队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积极意义。

3.“农民工”概念扬弃,具有科学的研究意义。“农民工”的概念,是改革开放初期这一群体作为新生事物登上历史舞台后,能够反映当时主要特征的通俗化概念。“新兴产业工人”概念的提出,对于深化研究这一特定群体的发展、变化及影响具有积极意义,对于研究该群体对工业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积极意义。

4.“农民工”概念扬弃,具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实践意义。马克思在科学研究人的本质问题时,先后提出了“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自由有意识活动的类本质”“人的社会关系的现实本质”,这三重思考对于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仍然具有颇多启示和激励。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为中国公民,“新兴产业工人”的称谓、培育及其发展更有望让我们这个社会缝补差距、体现尊严、促进和谐、自由发展、全面发展。

(三)“新兴产业工人”概念提出的历史意义

1.标志着农民工群体自身发展进入新阶段。农民工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时代同步发展、进步,农民工群体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工群体自身也在成长、壮大、分化,大部分已经由“农业”转向“工业”和“服务业”。“新兴产业工人”概念的提出,是时展变化和农民工群体发展变化的体现,标志着这一群体由“农”向“工”、由“农村”向“城镇”、由“农业化”向“工业化”的转变。

2.客观体现农民工群体的主要特征和贡献。“新兴产业工人”这一概念,客观体现了该群体主要从事工业生产的实际,以及为我国工业化作出和正在作出的贡献,体现了新时代农民工群体的主要特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工业化既是该群体产生的基本历史背景,也是该群体为时代和社会作出的主要贡献。

3. 为该群体提供了具有时代特点的新名称。一方面,肯定了农民工作为“工人”的基本属性,同时体现了该群体的成长性,说明该群体是还处于“成长发展”中的“新兴”群体;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该群体的很多新特点、新情况和面临的新问题。

4.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凝聚力量。从历史的经验看,农民的人心向背是决定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新兴产业工人”,来自农民,转化为工人,是农民阶级走向工人阶级的桥梁,是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走向“一元”、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引擎,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平崛起”、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宏伟大业的中坚力量。发展好、维护好、凝聚好这支生力军是“三个代表”的真实写照,是历史赋予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责任和使命,“新兴产业工人”是当之无愧的称谓。

现代农业概念篇(4)

工业化是18世纪60年代后,随着英国的产业革命使机器逐步取代手工劳动而诞生了近代工业后才出现的一个名词。

首先,工业化是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理解。

对工业化一词最为流行的解释是将工业化描述为:工业在国民收入和劳动人口中的份额连续上升的过程。这是着眼于工业发展角度给定的定义,强调工业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工业发展。有的学者将工业化定义为:一个国家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过程或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向以工业为主的经济的转变过程。显然,这是着眼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变给定的定义,强调的是通过发展工业,使一国的农业部门转向工业部门。有的学者认为:工业化是近代工业通过自身的变革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使国民经济以至整个社会都得到改造的过程。这一定义着眼于对工业化内容的全面把握,强调工业化概念的综合性。东方学术界往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认识工业化的内涵,或者认为工业化就是现代化,或者认为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工业化。此外,有的学者强调生产的物质结构变化,着眼于生产要素的投入组合与产业关系的变化来定义工业化。由此可见工业化内涵的丰富性。笔者认为,工业化是在经济发展中产业结构从以农业为中心向以工业为中心的转变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运用新科学技术基础上建立起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的门类齐全、结构和分布合理的工业体系;二是工业地位上升,超过农业;三是在经济发展中能为其他部门提供先进的科技装备。

其次,工业化是个综合概念,有着特定的层次性规范。工业化是个有着复杂而深刻内涵的综合性概念。例如狭义的工业化概念解释为机器大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发展并占统治地位的过程;广义的工业化概念则是指工业化作为一种特定的历史过程,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影响和导致社会结构、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的变化。

如果从广义角度理解工业化的内涵,工业化的基本涵义由浅入深可呈现以下四个层次:一是工业本身的发展;二是产业结构的变化;三是社会经济突出的变革;四是文化层次上的变革。

再次,工业化是个动态概念,必须在过程中理解。尽管上述诸表述的着眼点不同,但存在着一个明显的一致性,这就是工业化是个动态概念,工业化是个过程。发展经济学家钱纳

里就将工业化划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相互衔接的发展阶段,并给定相应的检验指标。

从城市化的水平看: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10%为初期阶段,30%为中期阶段,70%为后期阶段。认为工业化是个动态概念,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即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或地区,工业化的标准是不同的。例如我国就是将基本实现工业化的标准主要界定为人均GDP3000

美元,城市化率达到50%以上,农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下降至30%。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

走“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其中“新型工业化”就是着眼于时代特征,以可持续增长和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标准的工业化。

最后,工业化是个实践性概念,是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和艰辛才能实现的。

从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历史进程看,近代工业化发生于产业革命过程中,英国自18世纪60年代开始至19世纪30年代末基本完成,历时近一个世纪;近代工业化在世界各国之间的差距很大,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近代工业化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国民经济仍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至于现代化工业,只是极少数发达国家才得以实现。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虽然经历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一批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工业产业,但从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看:机械化、半机械化劳作在农业生产中并不占主导地位,几千年一贯制的手工劳动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或根本性转变。中国总体上还是一个商品经济尚欠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在这样一个工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农业产业化是改革以来农村出现的新生事物。关于农业产业化内涵的界定,理论界同样没有统一的认识。在我国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过程中,虽然对农业产业化的内涵颇有争议,但基本上取得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共识:一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农业经济;二是要按产业系列发展农村经济;三是要实现农工商一体化;四是要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实现由落后的半自给自足的农业向现代商品农业的转变。据此可将农业产业化表述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本地的重点产品,实现该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种养加、农工商、销一体化经营,达到产业区域化、经营市场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目的,从而使农业真正走上城乡优势互补、产业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显然,这是一个描述性概念。

将工业化内涵的一般表述与农业产业化内涵的一般描述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工业化的内涵中,更多地是强调“转变”与“过程”,农业产业化的内涵中,则更多地强调运作的条件和组织形式。据此,与工业化概念相比较,农业产业化概念是个相对“微观”的并且操作性极强的实践性概念。

从联系角度看:在英文中“工业化”与“产业化”是不加区分的,统称为Tndacbrialization。在中文的译文中,也将Tndacbrialization通译为“工业化”或“产业化”。也就是说,作为动态名词,工业化与产业化之间的区分不具有国际性,是中国人在改革过程中赋予二者以不同的内涵。工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的联系,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业产业化是一国工业化的核心内容。如果仅从产业化讲,一国的工业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工业产业化,二是农业产业化。实现工业化,就是要实现一国的工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只着眼于工业产业化的角度考虑问题是不完整的。从我国的实践看,工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无论从产品的销,还是从企业组织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程度,都已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我们已经实现工业化,甚至不能说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其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程度还很低,农业生产目的的自给自足性、生产组织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手工劳作性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转变,还更多地保留着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特征,作为工业化主要内容之一的农业产业化,还制约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任务。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其次,农业产业化是检验一国工业化实现程度的客观标准。虽然对一国工业化实现程度的检验标准是综合的,但对于一个实施“赶超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业产业化的实现程度无疑是客观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业化要求一国的农业产业也要向工业产业那样实现市场化、社会化、系列化,使农业产业化发展在经营理念、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诸方面与工业的产业化程度相适应,以实现工农业两大产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因此,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程度,从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一国工业化的进展程度,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现代化”水平,集中地体现一国工业化的水平。

再次,只有形成农业产业化才能最终实现一国的工业化。工业化不是一个孤立的结果,也不是一个单一的进程。一方面,一国工业化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农业产业化的最后完成,没有农业的产业化就没有一国的工业化;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对一国工业化的实现具有加速作用的同时,它自身作为结果,也将最终完成于一国工业化的进程之中。

现代农业概念篇(5)

根据历史规律,高送转的炒作分为三波:第一波炒朦胧,第二波炒作确定性,第三波炒填权。笔者认为,今年高送转概念股较往年启动早,炒作力度也更强,目前第一波炒作有进入阶段性尾声迹象,但调整后的高送转概念股还将继续活跃,故建议投资者紧盯两大领头旗帜的市场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积极参与第二和第三进攻群中的潜力品种,充分分享高送转概念股独立行情大餐。

现代农业概念篇(6)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农民工实质是工人,而不是农民。从词汇本身的角度来说,农民工这个概念在现实生活中还或明或暗地隐含着一种身份性歧视。回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界还出现了诸如“盲流”、“打工仔”、“打工妹”、“边缘人”、“边缘群体”、“双重边缘人”等带有歧视性的、不和谐的概念,这些概念也非常形象地表现出了农民进行职业和身份转化的制度性约束和身份性困境。至于“农民工”或“民工”这个称谓是否过时,我以为要靠历史来检验。更为关键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并不是取消“农民工”或“民工”称谓,而是让农民工和城里人一样享有公正的待遇。如果能够不断从体制调整和制度革新上取消歧视性待遇,使进城农民亲身感受到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地位,取不取消“农民工”或“民工”称谓事实上显得没什么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的概念,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何为“农民”

农民工是由农民发展而来的,支配农民发展的矛盾,最终推动了农民工的产生;同时,农民工保留了农民的户籍身份,对农民户籍身份不了解,就不可能真正懂得农民工。无论历史上还是逻辑上,农民都是农民工的前导性概念。

农民是一个颇有争议和难以确定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农民”的解释为:“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中国古代文献也基本这样认为,如:“辟土殖谷曰农” ,“农,耕人也” ,等等。可见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特指耕田种地的人。以前把捕鱼、打猎、采樵也视为农业的范围,因此,渔夫、猎手、樵夫也可以看作为农民。除了这些,既种田又兼营商业或手工业,而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人,也不能排除在农民之外。有一些农业经营者,既自己下田干活,又雇工劳作,或者不雇工而出租土地,这类人以前称作为“上农”,时称之为 “富农”,也应该属于农民的范畴。总之,一切与耕种土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而又不是以其他职业或身份作为本人及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属于农民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的经济收入、文化程度、都有了很大提高。就整体而言,现阶段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概念中的“旧式农民”,也不是同发展经济的要求相适应的那种“新型农民”,而是正处于由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演变过渡过程中的农民。它有三重涵义:一是职业的农民,是指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长期和专门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劳动者;二是阶级的农民,或者说是社会形态的反映――社会形态中的农民;三是户籍身份的农民,是新中国户籍中确认的一种身份。显然,我国农民目前仍然主要是一个身份概念而不是一个职业概念。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农民身份者,这一事实比我国有大量人口实际上在田间劳作一事更深刻地体现了我国目前的不发达状态。如今的“农民工”、“农民企业家”、“乡镇企业”与“离土不离乡”等现象都与农民改了职业却改不了身份这一事实有着逻辑联系。

在西方学术界,20世纪60年代以来展开了一场沸沸扬扬的农民定义大争论。国际上权威的工具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农民”词条也困惑地写道:“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样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困难。”在当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农场、农业(farm)的人。这个概念与渔民(fisher)、工匠(artisan)、商人(merchant)等职业并列,在法律上他们都是市民(西语中公民、市民为同一词),只不过从事的职业有别。然而在许多不发达社会,农民一般不被称为“farmer”而被视作“peasant”。无论在研究中还是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人们谈到农民时想到的都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

(二)何为“工人”?

农民工从实际职业上讲是工人,具有工人阶级的典型特征。我国的产业工人是伴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成长壮大起来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开始在沿海一些地区开办新式工厂,我国由此出现了第一批产业工人。19世纪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办,我国出现了另一批产业工人。到了70年代以后,我国商人开始在上海等地创办现代工业,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产业工人人数的增长。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由于英、法、德等欧洲列强忙于欧洲战场,民族工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工人阶级队伍也因而得到发展壮大。到1919年,我国产业工人的人数已经达到了200万人左右。

《现代汉语词典》对“工人”的解释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多指体力劳动者)。” 到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工人的内涵和外延与这个定义都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我国工人的内涵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引起变化的主要原因,不仅是因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已不复存在,而且是因为工人阶级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以及他们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我国工人从“无产”变为“有产”成为生产资料的拥有者,我国工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也处于领导的地位。笔者认为,工人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集中体现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上层建筑处于领导和主导地位的劳动者。

(三)何为“流动人口”

农民工、流动人口等概念经常被人们混淆使用。流动人口(floating population)现象在我国实际上早已存在。根据有关资料,早在民国时期,当局于1946年1月颁布的《户籍法》(修订版)中,就明确提出和使用了相对于常住人口的“流动人口”的名词,并对它作了必要的界定,规定了登记的办法。建国以后,我国政府也多次使用过“流动人口”的名词概念。目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概念有许多表述,对它的外延范围有异议。根据我国国情,流动人口是指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我国流动人口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成为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各方面的关注。

三、破除农民工问题必须坚持的四大原则

(一)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

破解农民工问题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中国最大的实际、最基本的国情,也是中国农民工问题存在的最根本原因以及农民工问题解决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破解农民工问题不能从书本、从主观愿望出发,而应从实践出发。要充分尊重农民工物质利益和首创精神,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中汲取思想营养和前进力量;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维护农民工根本利益作为我们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效果如何,不能口头争论,也不能靠某种权威来评判,而只能通过实践来检验,“拿事实来说话”。

(二)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要激发社会活力

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坚决破除各种障碍,激发农民工的创造性活力,使农民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氛围,即不论是农民工还是市民,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社会环境。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必然要触及一部分群体的既得利益,这就要求我们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注重激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人民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政策上促进、制度上保证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充分发挥。

(三)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要体现社会公正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缺陷和漏洞,导致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逐渐扩大,农民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都受到严重侵害,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破解农民工问题,要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赋予农民工国民待遇。围绕给予农民工最基本的国民待遇这一点来设计政策,是目前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最根本出路。国民待遇是每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就业权、迁移权、社会保障权、政治参与权等。

现代农业概念篇(7)

(1)虽然二种农业模式都兼顾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但生态农业更加重视生态效益,而对经济效益比较弱化,而循环农业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与环境改善的融合。

(2)生态农业追求的最终目标虽然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满足人类社会持续对农产品的需求方面没有具体措施,因此,生态农业更是可持续农业的基础。

(3)生态农业主要侧重于产品生产环节的环保、绿色,而循环农业按照循环经济3R原则更重视生产环节、生产链和消费领域的物质循环利用,减少自然环境的破坏与资源的消耗。

(4)生态农业注重产品的自然安全,而循环农业在注重经济效益下对产品的安全比较弱化。我国生态农业的提出与发展比循环农业早20年,在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科技与社会的进步,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概念与内涵皆不断更新完善,至今,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两者在内涵上已呈现交叉重叠现象,两者都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除各有侧重点外,直接或间接目标一致。但对生态农业而言,其发展依赖于农村环境,而农村环境又与农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社会经济发展到目前,随着农村生产资料、消费商品的丰富,在生产各环节及人们生活过程中,农业生产系统中非自然物质的输入不可避免,而这些物质按照生态学原理,依靠自然生态系统的食物链转化很困难或历时很长,从而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稳定与良性发展,造成农业生产环境恶化,因此,在农业物能循环中必然涉及到非自然性物质的人为循环利用问题,而这个问题是需要用循环经济的理论来解决的。因此,为了减少概念的重复,取长补短,形成符合现代生态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建设要求的系统化现代农业概念,将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概念融合,称之为“循环型生态农业”。

1.2循环型生态农业的概念界定结合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的现状与发展,我们认为:循环型生态农业是在系统学、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和生态技术学理论指导下,把循环经济理论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实现“投入品-产出物-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达到资源低消耗与高利用、投入清洁、产品安全、废弃物低排放,从而实现生态良性循环、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人居环境优美、公民身体健康的现代农业系统。循环型生态农业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高安全、美环境、美人文”,即两低两高两美目标。

2循环型生态农业的内涵

从循环型生态农业的概念出发,明确其内涵本质是应用设计与实践运行的基础。其主要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良性循环。生态良好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按照生态学原理,将农业生态建设和绿色消费融合,实现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农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倡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污染等,生产过程用养结合,注重生物资源的自然回归利用,最大程度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自给,严格控制外部有害物质的投入、农业废弃物的产生与非生态化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

(2)物质循环利用。按照循环经济3R(Reduce,Reuse,Recycle)原则,通过优化农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能量的多级循环使用。综合设计“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最佳配合方案,尤其是要加强生产、加工、消费环节非自然生态系统废弃物回收利用,使物质与能量的得以顺畅循环流动,达到自然资源低消耗、生产过程低污染、物质高利用、废弃物低(零)排放,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同时,减少废弃物污染,从而将提高经济效益与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

(3)产品安全优质。将改善与维持良好的农业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利用与健康的动植物生产紧密融合,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用洁净的生产方式(尽量采用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绿色物质输入)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在现代管理体系下加工销售食品,倡导绿色消费,促进人们生活习惯的转变,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4)系统网状复合。在环境保护和产品安全的总旨下,用生态经济学原则和系统科学原理设计并不断优化人工农业生产系统,将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及其延伸的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贸易与服务业、农产品消费领域等产业进行合理组配,建立高效循环的产业链。各产业之间通过中间产品和废弃物的相互交换而互相衔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和闭合的物质利用网络,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废弃物得到有效利用、环境影响减少到最低水平。

现代农业概念篇(8)

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1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和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一起构成了传统物权制度的三大基石。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和役权。传统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体系构造对后世立法的影响颇为深远。在现在的中国,要在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下,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应有理念

在传统民法中,我们一直生活在所有权高于一切的物权理念下,按照所有权派生其他物权的理论,所有权的地位毫无疑问的高于其他定限物权,所有权被认为是其他物权的母权,其他的物权不仅时间有限、内容优先、效力有限,而且首先是为了所有权的利益而存在。例如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为双方所约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言,这也不过是实现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地上权人以一定的对价实现土地的权利。这种理解成为构筑所有权和地上权关系的指导思想,不难发现,被认为是他物权中最绝对的地上权,依然是在所有权的光环笼罩之下,从无平等关系之说。同时,之余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更无独立性可言,存在的只是一种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并不能容纳和解释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切,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具体实现并不一定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那么,所有权就没有理由凌驾于其他物权之上。因此,物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是最基本的物权价值取向,也是将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加以现代立法改造的逻辑起点。

(二)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所必需的外部环境

现代社会的财产新问题,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范畴。财产归属新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产生了新的财产归属新问题。归属和利用对于社会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功能。传统物权制度中已然存在着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普遍适用性和同一完备性的财产归属制度,但传统物权理论和体系中的财产利用内容零碎散乱,缺乏整体意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理和原则,难以发挥其应尽之功能。财产利用关系性质不明、定位不清必然导致法律保护不力,从而难以保证财产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代物权制度应涵盖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使其和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功能,构成二元结构体系。用益物权制度作为财产利用制度的一个支柱,再将传统加以现代化改造时也必然需要以财产归属和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的建立为其外部环境。

(三)“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更要有中国特色”[2

一国在其物权立法之初,必须根据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现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功能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尽可能具体的设计为其承认的物权类型,并至少就这些权利的基本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就我国的用益物权来看,它应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以此为价值尺度来衡量用益物权制度设计,是指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在继续原有物权种类及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更具有现实特色。

二、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行立法时的名称选择

用益物权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则具体表现为高度科学性、概括性、开放性和系统性,而科学性首先就体现在权利名称的规范上。

(一)土地使用权抑或是地上权

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权的关系或选择,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摘要:观点一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都采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内容上不仅可以涵盖地上权,而且比地上权更具有灵活性,对使用人的保护更为充分,因此,不必单独规定地上权,可以沿用现行法上规定。观点二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本身是不明确的,因为使用中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过于宽泛,不宜采用。所以目前应以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造林权为基础,创设统一的地上权制度。观点三认为,地上权和土地使用权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也应规定地上权。

从我国的立法目前状况来看,使用权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不仅包括物权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债权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不仅具有所有权权能层面上的使用权还存在他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我国现存的使用权概念是一个融合传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部分功能的权利集合体,内容过于宽泛,也正是这种宽泛性使其失去了作为特定用益物权种类所必要的准确性以及和其他用益物权的区别性。

因此,应在现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找出对土地使用权制度更为合理的替代。有学者主张采用“基地使用权”[3的概念,整合把他人土地作为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基地来使用的权利,既足以表示其内涵,又能和其他性质的土地上的使用权相区别。在此,笔者接受通说,主张将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予以拆分,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规范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离出去并加以改造使之成为和地上权制度并立的另一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用益权、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

以农业为目的(如为种植、养殖、畜牧等)而长期排他性地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的权利,目前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以设定于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最为典型。目前,学者对这一概念的采用有很大争议。

有学者主张应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4,认为应该尊重中国的实践,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早以深入人心,没有必要使用其他概念来代替。但是也有学者反对继续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认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等概念虽然具有应然意义上的物权性质,但在中国实践中确是典型的债法概念的范畴,不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应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如“永佃权”、“用役权”、“农用权”或“农地使用权”等。"以下分别介绍。

1.永佃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指“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5在后来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沿用了这一概念。在我国,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但仅仅是类似而已。首先,所有权性质不同。永佃权反映的是封建土地制度下的租赁关系,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的,二者截然不同。其次,从永佃权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而我国为农业目的而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尽管期限应当足够长(例如50年)但不必规定为永久性的权利。况且,永佃权概念在中国废弃已久,再次采用也不妥。

2.用益权。也有学者主张用“用益权”的概念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认为“用益权是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有据可查,早在罗马法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这一概念,但是值得注重的是摘要: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用益权是一种人益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并且,瑞士法和法国法上的用益权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法国民法典上的规定摘要:“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自己所有,享有其使用和收益之权。”“用益权可以对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第581条)“可以出租、出卖或无偿转让的”(第595条)可见这一概念的外延非常广阔内容也十分丰富。但在中国实践上,既无法国瑞士相同背景,且“用益物权”、“用益权”分属上下位概念,应用中极易混淆,故不宜采用。但是,又有学者主张将用益权制度加以引用和改造,并冠上“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等特定前称,用以规范我国现行的部分用益物权制度[6,笔者觉得有点意思,值得思索。

3.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有学者提出以此概念来整合土地经营权制度(如社科院草案)。笔者较为赞成此观点。“农用权”或是“农地使用权”的概念来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蕴含着一个农业土地使用权利从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演进的过程,在权利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地使用权演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这一演化的进程。”[7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进步。

(三)地役权或是邻地利用权

地役权制度源于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继受了罗马法的地役权概念,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中,地役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益,其内容和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称地役权基本相同。我国现行立法(民法通则)中仅有“相邻关系”的规定,未承认地役权概念,但是,地役权是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合同而发生,是于相邻关系之外一种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的有偿调节,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效益,弥补相林关系的不足,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应考虑到地役权独立而重要的地位。

但对这一制度名称的选择上学者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沿用“地役权”概念[8,有的主张采用“邻地利用权”概念[9,持后一观点的认为“地役权”中的“役”含有不得不被使用的意思,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既指邻接又指邻近,基本可以表达地役权的内涵,又能更好体现地役权认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意义,且更轻易被实践所接受,所以,邻地使用权的概念应该被采用。但是,笔者对此观点不甚赞同,首先,地役权不以土地相毗邻为必要,这是各国立法和实践已达成一致了的,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最直观的解释即为毗邻,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不符合物权立法应明确规范的宗旨。其次,地役权含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两种,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两种分别以作为和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而“邻地利用权”概念似乎只能涵盖积极地役权的内容,不能完全表达权利内容,故还是应该沿用传统民法之“地役权”概念再加以现代化改造更为稳妥。

三、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

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首先要求在现代立法时对传统制度加以改造,现将基本内容设计介绍如下摘要:

(一)地上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建构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结合中国实际,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整合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冠以“地上权”的名称。这里所指的地上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里仅要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造并使用建筑物或工作物的目的即可使用他人之土地,而并不要求以现有工作物为必要。所谓工作物,指建筑物、隧道、沟渠、桥梁、广告塔、纪念碑及地下铁等在地上或地下摄制的建筑物。于现行法对应,这里所指的地上权,即使指非农用集体土地之使用权和城镇够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摘要:1.地上权为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物权。2.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物权。3.是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4.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的设立,是创设用益物权的法律行为。在地上权设定之前,土地由其所有权人自为使用,或建立债的关系而由承租人或借用人使用。地上权创设后,即在所有人的土地上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力,据此权利,土地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所有权能和用益权能移转给地上权人,保留了处分权能;地上权人则取得了对土地的排他性权利。地上权可以在得以设定的土地上设立,不论土地形式表现为陆地或水面,也不论在地表或地表上下,因而,也可以以空间为标的物,设立“空间地上权”。地上权可以因行政划拨而设立、因合同而成立、因集体内部分配而设立、因出自而设立、也可以因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地上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摘要:对土地的使用权、基于地上权而成立的物上请求权、地上权的出租和使用借贷以及相邻关系只适用。同时,地上权人应向所有权人履行地租支付的义务。

(二)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10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的改革,用以规范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为客体,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的农地,仅限于农用目的。农地使用权可以继续、出租、可限制分割,但是不得抵押、出卖或赠予。农地使用权可以因合同而设定也可以时效而去的。农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发包权和物上请求权等。同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承担交付租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和维持地力的义务。但是这里的农地使用权不能等同于台湾民法上的农用权制度。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以“农地使用权”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归物权的表现,要在农村率先建立农地使用权制度,要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关系法制化\合理化,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村中的社会秩序。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将获得更大的土地使用自利。

(三)地役权。地役权制度时为特定土地治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土地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在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土地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为使用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不得不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形。为提高土地的效用,减少纠纷,地役权制度的设定时有必要,这一点,无论是在古罗马时期还是在现代中国,都是真理。地役权制度作为现代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以下特征摘要:地役权人通常不是土地所有人,而是地上权人和农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为以限制供役地所有权为内容的他物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为设定目的。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立法上应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别规定,依物权公示原则,地役权之设定应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地役权以当事人之合意成立而生效,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直接设定或让雨,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如时效取得和继续取得。和地上权相同,在地役权中由于“空间”作为新兴客体,“空间地役权”也随之出现。空间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指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利之用的权利。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建立完善的地役权制度,使之和相邻关系相互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调节不动产利用之功能。

四、现行物权法草案以及专家建议稿之相关规定简析

(一)人民大学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往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份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章,用七个小节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此草案沿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认为中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一整套政策法律制度,取消承包经营权概念,就等于完全取消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悲观也过于保守,任何一项改革都有除旧立新之处,只要是能往好的方面发展,能更好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就应该坚持改革,并且,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予以制度上的整合,也并不是完全取消了这一制度,名称的变化并不足以导致彻底覆灭的后果。此外,此草案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原因在于其认为宅基地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主体身份也有限制,所以应单独规定。

(二)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梁慧星为首主持制定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个草案中,并没有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而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在依使用权的不同目的,分别在第三、四、五章规定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基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农地使用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制度的改革,而邻地利用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取代。从整个法条的形式逻辑上来看,此草案最具有形式上的美感,并且在概念的设计和选用上力图追求语言风格的一致性,这是此草案的最大特征之一。

但是,笔者认为并无必要为了追求概念表达上的一致性而牺牲制度内容设计上的合理性,换言之,概念是为了内容而选用,首先应考虑内容设计的合理,其次才应该考虑概念的选用,当然,内容设计和概念选用二者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

(三)人大法工委的物权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在此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编。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应该说,从制度内容设计来看,此草案的规定已十分完备。在一稿中,选用的是“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二稿选择的是“地役权”,在概念的选用上更加合理也更加科学。此外在内容上,二稿增加了“典权”的内容,和一稿比较内容上似乎是完备了一些,这也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倾向。然而,二稿继续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似乎在此制度权利名称的选择上,采取的是和人民大学草案相同的保守的态度,笔者不甚赞同。

五、小结

总之,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在现代立法时要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在名称的选择上应该符合科学性和明确性的要求,既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盲目生造。内容的设计也应该合理并符合国情。几个物权法草案各有特色,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如下摘要:农地使用权制度(整合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地上权制度(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制度。

注释摘要:

[1陈小君摘要:《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法商探究》1995年第四期。

[2杨立新摘要:《漫议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3月14日。

[3梁慧星摘要:《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民商法学》2002年第2期。

[4王利明摘要:《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5月10日。

[5周枏摘要:《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414页。

现代农业概念篇(9)

    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1]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一起构成了传统物权制度的三大基石。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和役权。传统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体系构造对后世立法的影响颇为深远。在现在的中国,要在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下,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应有理念

    在传统民法中,我们一直生活在所有权高于一切的物权理念下,按照所有权派生其他物权的理论,所有权的地位毫无疑问的高于其他定限物权,所有权被认为是其他物权的母权,其他的物权不仅时间有限、内容优先、效力有限,而且首先是为了所有权的利益而存在。例如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为双方所约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言,这也不过是实现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地上权人以一定的对价实现土地的权利。这种理解成为构筑所有权与地上权关系的指导思想,不难发现,被认为是他物权中最绝对的地上权,依然是在所有权的光环笼罩之下,从无平等关系之说。同时,之余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更无独立性可言,存在的只是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并不能容纳和解释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切,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具体实现并不一定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那么,所有权就没有理由凌驾于其他物权之上。因此,物权平等与独立的原则,是最基本的物权价值取向,也是将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加以现代立法改造的逻辑起点。

    (二)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所必需的外部环境

    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范畴。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产生了新的财产归属问题。归属和利用对于社会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传统物权制度中已然存在着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普遍适用性和同一完备性的财产归属制度,但传统物权理论与体系中的财产利用内容零碎散乱,缺乏整体意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理和原则,难以发挥其应尽之作用。财产利用关系性质不明、定位不清必然导致法律保护不力,从而难以保证财产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代物权制度应涵盖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使其与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构成二元结构体系。用益物权制度作为财产利用制度的一个支柱,再将传统加以现代化改造时也必然需要以财产归属与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的建立为其外部环境。

    (三)“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更要有中国特色”[2]

    一国在其物权立法之初,必须根据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现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功能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尽可能详细的设计为其承认的物权类型,并至少就这些权利的基本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就我国的用益物权来看,它应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以此为价值尺度来衡量用益物权制度设计,是指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在继承原有物权种类及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更具有现实特色。

    二、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行立法时的名称选择

    用益物权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则具体表现为高度科学性、概括性、开放性和系统性,而科学性首先就体现在权利名称的规范上。

    (一)土地使用权抑或是地上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权的关系或选择,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都采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内容上不仅可以涵盖地上权,而且比地上权更具有灵活性,对使用人的保护更为充分,因此,不必单独规定地上权,可以沿用现行法上规定。观点二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本身是不明确的,因为使用中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过于宽泛,不宜采用。所以目前应以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造林权为基础,创设统一的地上权制度。观点三认为,地上权和土地使用权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也应规定地上权。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使用权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不仅包括物权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债权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不仅具有所有权权能层面上的使用权还存在他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我国现存的使用权概念是一个融合传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部分功能的权利集合体,内容过于宽泛,也正是这种宽泛性使其失去了作为特定用益物权种类所必要的准确性以及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区别性。

    因此,应在现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找出对土地使用权制度更为合理的替代。有学者主张采用“基地使用权”[3]的概念,整合把他人土地作为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基地来使用的权利,既足以表示其内涵,又能与其他性质的土地上的使用权相区别。在此,笔者接受通说,主张将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予以拆分,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规范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离出去并加以改造使之成为与地上权制度并立的另一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用益权、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

    以农业为目的(如为种植、养殖、畜牧等)而长期排他性地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的权利,目前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以设定于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最为典型。目前,学者对这一概念的采用有很大争议。

    有学者主张应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4],认为应该尊重中国的实践,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早以深入人心,没有必要使用其他概念来代替。但是也有学者反对继续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认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等概念虽然具有应然意义上的物权性质,但在中国实践中确是典型的债法概念的范畴,不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应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如“永佃权”、“用役权”、“农用权”或“农地使用权”等。"以下分别介绍。

    1.永佃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指“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5]在后来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沿用了这一概念。在我国,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但仅仅是类似而已。首先,所有权性质不同。永佃权反映的是封建土地制度下的租赁关系,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的,二者截然不同。其次,从永佃权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而我国为农业目的而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尽管期限应当足够长(例如50年)但不必规定为永久性的权利。况且,永佃权概念在中国废弃已久,再次采用也不妥。

    2.用益权。也有学者主张用“用益权”的概念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认为“用益权是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有据可查,早在罗马法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这一概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用益权是一种人益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并且,瑞士法和法国法上的用益权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法国民法典上的规定: “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自己所有,享有其使用和收益之权。” “用益权可以对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定” (第581条)“可以出租、出卖或无偿转让的”(第595条)可见这一概念的外延非常广阔内容也十分丰富。但在中国实践上,既无法国瑞士相同背景,且“用益物权”、“用益权”分属上下位概念,应用中极易混淆,故不宜采用。但是,又有学者主张将用益权制度加以引用和改造,并冠上“企业用益权” “自然资源用益权”等特定前称,用以规范我国现行的部分用益物权制度[6],笔者觉得有点意思,值得思考。

    3.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有学者提出以此概念来整合土地经营权制度(如社科院草案)。笔者较为赞成此观点。“农用权”或是“农地使用权”的概念来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蕴含着一个农业土地使用权利从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演进的过程,在权利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地使用权演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这一演化的进程。”[7]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进步。

    (三)地役权或是邻地利用权

    地役权制度源于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继受了罗马法的地役权概念,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中,地役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益,其内容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称地役权基本相同。我国现行立法(民法通则)中仅有“相邻关系”的规定,未承认地役权概念,但是,地役权是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合同而发生,是于相邻关系之外一种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的有偿调节,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效益,弥补相林关系的不足,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应考虑到地役权独立而重要的地位。

    但对这一制度名称的选择上学者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沿用“地役权”概念[8],有的主张采用“邻地利用权”概念[9],持后一观点的认为“地役权”中的 “役”含有不得不被使用的意思,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既指邻接又指邻近,基本可以表达地役权的内涵,又能更好体现地役权认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意义,且更容易被实践所接受,所以,邻地使用权的概念应该被采用。但是,笔者对此观点不甚赞同,首先,地役权不以土地相毗邻为必要,这是各国立法和实践已达成一致了的,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最直观的解释即为毗邻,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不符合物权立法应明确规范的宗旨。其次,地役权含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两种,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两种分别以作为和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而“邻地利用权”概念似乎只能涵盖积极地役权的内容,不能完全表达权利内容,故还是应该沿用传统民法之“地役权”概念再加以现代化改造更为稳妥。

    三、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

    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首先要求在现代立法时对传统制度加以改造,现将基本内容设计介绍如下:

    (一)地上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建构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结合中国实际,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整合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冠以“地上权”的名称。这里所指的地上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里仅要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造并使用建筑物或工作物的目的即可使用他人之土地,而并不要求以现有工作物为必要。所谓工作物,指建筑物、隧道、沟渠、桥梁、广告塔、纪念碑及地下铁等在地上或地下摄制的建筑物。于现行法对应,这里所指的地上权,即使指非农用集体土地之使用权和城镇够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地上权为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物权。2.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物权。3.是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4.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的设立,是创设用益物权的法律行为。在地上权设定之前,土地由其所有权人自为使用,或建立债的关系而由承租人或借用人使用。地上权创设后,即在所有人的土地上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力,据此权利,土地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所有权能和用益权能移转给地上权人,保留了处分权能;地上权人则取得了对土地的排他性权利。地上权可以在得以设定的土地上设立,不论土地形式表现为陆地或水面,也不论在地表或地表上下,因而,也可以以空间为标的物,设立“空间地上权”。地上权可以因行政划拨而设立、因合同而成立、因集体内部分配而设立、因出自而设立、也可以因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地上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权、基于地上权而成立的物上请求权、地上权的出租和使用借贷以及相邻关系只适用。同时,地上权人应向所有权人履行地租支付的义务。

    (二)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10]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的改革,用以规范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为客体,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的农地,仅限于农用目的。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出租、可限制分割,但是不得抵押、出卖或赠予。农地使用权可以因合同而设定也可以时效而去的。农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发包权和物上请求权等。同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承担交付租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和维持地力的义务。但是这里的农地使用权不能等同于台湾民法上的农用权制度。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以“农地使用权”代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归物权的表现,要在农村率先建立农地使用权制度,要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关系法制化\合理化,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村中的社会秩序。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将获得更大的土地使用自主权利。

    (三)地役权。地役权制度时为特定土地治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土地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在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土地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不得不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形。为提高土地的效用,减少纠纷,地役权制度的设定时有必要,这一点,无论是在古罗马时期还是在现代中国,都是真理。地役权制度作为现代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地役权人通常不是土地所有人,而是地上权人和农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为以限制供役地所有权为内容的他物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为设定目的。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立法上应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别规定,依物权公示原则,地役权之设定应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地役权以当事人之合意成立而生效,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直接设定或让雨,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如时效取得和继承取得。与地上权相同,在地役权中由于“空间”作为新兴客体,“空间地役权”也随之出现。空间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指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利之用的权利。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建立完善的地役权制度,使之与相邻关系相互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调节不动产利用之功能。

    四、现行物权法草案以及专家建议稿之相关规定简析

    (一)人民大学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往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份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章,用七个小节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此草案沿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认为中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一整套政策法律制度,取消承包经营权概念,就等于完全取消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悲观也过于保守,任何一项改革都有除旧立新之处,只要是能往好的方面发展,能更好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就应该坚持改革,并且,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予以制度上的整合,也并不是完全取消了这一制度,名称的变化并不足以导致彻底覆灭的后果。此外,此草案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原因在于其认为宅基地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主体身份也有限制,所以应单独规定。

    (二)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梁慧星为首主持制定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个草案中,并没有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而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在依使用权的不同目的,分别在第三、四、五章规定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基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农地使用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制度的改革,而邻地利用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取代。从整个法条的形式逻辑上来看,此草案最具有形式上的美感,并且在概念的设计和选用上力图追求语言风格的一致性,这是此草案的最大特点之一。

    但是,笔者认为并无必要为了追求概念表达上的一致性而牺牲制度内容设计上的合理性,换言之,概念是为了内容而选用,首先应考虑内容设计的合理,其次才应该考虑概念的选用,当然,内容设计和概念选用二者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

    (三)人大法工委的物权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在此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编。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应该说,从制度内容设计来看,此草案的规定已十分完备。在一稿中,选用的是“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二稿选择的是“地役权”,在概念的选用上更加合理也更加科学。此外在内容上,二稿增加了“典权”的内容,与一稿比较内容上似乎是完备了一些,这也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倾向。然而,二稿继续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似乎在此制度权利名称的选择上,采取的是和人民大学草案相同的保守的态度,笔者不甚赞同。

    五、小结

    总之,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在现代立法时要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在名称的选择上应该符合科学性和明确性的要求,既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盲目生造。内容的设计也应该合理并符合国情。几个物权法草案各有特色,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如下:农地使用权制度(整合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地上权制度(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制度。

    注释:

    [1] 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法商研究》1995年第四期。

    [2] 杨立新:《漫议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3月14日。

    [3]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民商法学》2002年第2期。

    [4] 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5月10日。

    [5]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414页。

    [6] 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9-702页。

现代农业概念篇(10)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115-02

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在经济、政治、人格等方面表现出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首先我们要肯定农业的工业化和农民的城市居民化和农民的工人化、乡村的都市化这样一些结构性转变是必然的。我们现在特别是研究三农问题的,当然研究农民工的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等还好一些,但是总的说来,在目的上是要表达自己的道德同情。政策性歧视、观念偏见、利益分歧与冲突是其主要原因,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从政策合理引导农民工流动、建立和完善增进社会公正的有关制度、创造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有利条件、提高农民工适应城市社会的能力、尊重和保护农民工维权意识等多方面努力、农民工问题只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对中国社会来说,我们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结构转型的几大要素。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社会

一、农民工的现状和外来工的问题

我们在讨论农民工或者外来工的问题的时候,一些基本预设是要进行批评思考的。我觉得“农民工”这个概念是一个非现代的概念,或者只是一个预设的前提而进行调研的概念。因为“农民工”就是一个身份社会的概念。“农民工”的如此普遍我感到非常诧异。农民工的身份定位是很清楚的,而其角色定位是不清楚的。因为农民工在春节要回家探亲。所以是农民,因为在城里打工,所以叫农民工。所以我觉得首先我们要承认一个现代化原则: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当中一定要有承诺。实际上进入城市打工的人。农民身份就丧失了,所以我认为身份社会的概念是一个很糟糕的概念。这个概念如此普遍地被使用了三十年。我觉得恐怕需要反省了。从这样一个身份社会概念出发,我们的很多制度设计是不会动摇的,所有教育问题、对散工的管理问题、优惠政策的实施问题都是不可以解决的。实际上这个基本预设就承诺了原有制度的正当性,而这个制度的正当性是不应该被承诺的。“外来工”这个概念,是一个封闭时代、古典时代的概念。1954年宪法被修改以后,我们不承认在现代的民主国家中。他的共同体成员具有自由移居的权利,所以才有所为外来工的说法。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难道我就不能到上海住,北京住,到深圳住吗?就是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才有“外来工”的说法。而这个概念就限定了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封闭城市的一系列制度,

据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以寻找新的发展机会为直接目的而离开土地向别的地区流动的农民,其数量规模在6000万人到8000万人之问。“九五”期间全国农村劳动力年均增加584万人,“十五”期间全国农村劳动力年均增加433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再加上农村原有富余劳动力的转移,现在每年新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在600万-800万人之间。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支流动于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劳动大军的数量已经达到2亿多人,且规模不断壮大。这些数据表明,农民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工社会流动的数量依然会停留在一个高位,这也将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定数,甚至是一种常规形态。不能否认的是,廉价的农民工自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时间里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他们每年给城市创造的经济价值近两万亿元,带回农村的资金达5000至6000亿元。然而,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农民工作为社会的边缘群体被排除在城市之外。

二、农民工现状的社会学分析

中国人有纵观思维没有分析思维,讨论问题起来我们总是追求一种完美结果。实际上现在新的城市居民群体进入以后尽管有一个群体差异导致的不公平性,但是我们想把所有的问题都交给政府和社会解决。我看是一种浪漫的幻想。而这种浪漫的幻想在结果上,恐怕对大家的影响还比较严重。期望我们既不要农民偿付政治和社会代价,也不要社会自主地组织起来,而要由政府组织解决,我觉得这个在结果上是非常危险的。如果说我们的现传转轨只做了一个超强的法国政府,这种结果是不值得期待的,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性歧视与缺漏

现行法规政策尤其是在地方政策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仅仅适用于本地户籍居民或明确排斥农民工的规定,如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在一些地方仍未全面解除,一些地方将农民工排斥在劳动管理与劳动监察视野之外。一些地方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政策等均将农民工排除在外。这种政策歧视与排斥既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更助长了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倾向。同时,在传统户籍制度背景下,现行的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自由流人城市的壁垒。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有意无意地遗漏了农民工,甚至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一种制度排斥。从而形成法规政策规范的真空因此,集中清理当前法规政策中对农民工的排斥性与歧视性规定,弥补相关法规政策的缺漏,真正建立公平对待农民工的法规政策体系已具有紧迫性。

2 观念偏见

当前农民工的许多问题可以从现行法制中找到平等解决的依据,但由于城乡分割、分治观念或意识的顽固性。管理者乃至一般市民在执法过程与社会生活或者政策的实施中,对农民工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带上了歧视与偏见色彩,更对农民工的年轻化与学历提升的事实视而不见。在城市社会排斥的同时,农民工的自我拒绝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集中体现在农民工的素质未能得到全面有效的提升上。一是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仍然偏低。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受教育年限低于高中。而应试教育使其实际文化程度较之学历程度更低,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的抬头仍然进一步制造着低文化素质的劳动者。二是劳动技能素质仍然偏低。农民工之所以长期从事低技术含量的工作。长期沉淀在低层次劳动者群体中,就是因为他们未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在由农民或新就业者转化成非农劳动者的过程中并未使自己的技术含量得到提升,三是对城市文明的接受程度有限。大多数农民工虽然在不同城市务工多年,但仍然未能真正接受城市文明并融入城市生活,这也进一步弱化了农民工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

3 利益分歧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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