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的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11-29 17:15:45

经济分析的方法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1)

经济分析方法是指主要采用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情况,描述各类法律问题。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1]。与传统法律方法相比,经济分析方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具体性,能够将具体的法律问题数量化,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加精确,比规范分析具有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操作性[2]。对于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经济法学者们持积极肯定态度,但实际教学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之一是经济性,经济法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第一,从价值追求上看,经济学以资源的有效性为前提假设,寻求资源有限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法律制度中,无论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立法目的条款中重要的法律价值理念之一就是效率。第二,从经济法的内容构成来看,经济法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甚至不加转换,直接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变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功能上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反映基本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金融、税收作用于市场经济,发挥着节约交易成本、节约资源消耗、节约权利配置的费用等功能。第四,经济法律行为接受经济评价。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要接受经济评价,市场秩序是否更加稳定,市场竞争是否更加公平自由,是评价宏观条款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根本标准[3]。因此,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内容构成、手段功能以及评价标准,与经济学都具有相通性,在经济法教学中贯彻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客观必要性。

二、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应用的难点分析

由于涉及大量的经济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工具,因此,如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协调经济分析和传统法学的规范分析是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科学生缺乏系统的经济学知识基础

经济法教学中由于内容经常涉及一些经济学(广义上)基本概念,例如预算法中涉及财政收入计算方法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税法教学中涉及税率、税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分,反垄断法教学中涉及相关市场认定中交叉需求弹性等原理,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知识。而我国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很少有高校会将经济学作为经济法学学习的前置课程,这给经济法教学带来了挑战。

(二)套用西方经济学原理难以解释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基础

西方经济学,尤其是规制经济学认为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需要用国家有形的手替代市场无形的手发挥作用,即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而我国经济法是从一个非市场社会中产生的,不存在市场经济这一前提基础,中国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而出现。当前,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中仍普遍采用西方经济法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教学中引用西方经济学原理叙述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和特征时,难以自圆其说。

(三)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结合难

经济分析方法有自身的一套逻辑体系和分析框架,并且不同经济学派各自的观点并不相同。传统法律分析方法注重法律的教义学分析,强调概念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评判经济行为的标准是合法/不合法模式。法律概念的经济分析在概念的规范性上有欠缺,且对行为的评价标准主要是成本/效益模式。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上存在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的协调问题。

三、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合理应用

经济分析方法的思考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增设经济学基础课程

在目前的非专业基础课程中,很少有学校设置经济学原理课程,这不利于经济法律相关课程的学习。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掌握必要的经济学知识对于法律课程的学习乃至今后的工作都有帮助。将经济学课程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前置课程,可以大大节约经济法授课教师对于基础经济学知识的讲解,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知识的讲解方面,提高教学效率。

(二)调整教材中有关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原理

现行主流教材中,甚至许多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中,以西方经济学原理阐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给经济法教学带来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建议分头阐述,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过程,可以西方经济学原理阐释。对于中国的经济法,主要应以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政策和主流经济学原理加以解释。

(三)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以法律分析主、经济分析为辅

由于经济学原理的变动性强,不同学派观点存在冲突,对经济法的教学应当以法律分析为主线,注重相关法律概念、规则和制度的规范性分析,梳理其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无法用某一个经济学原理一以贯之地解释或阐述所有的经济法问题。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应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对法律概念的经济学背景知识的分析;二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例如,反垄断执法中的宽恕制度,可以借鉴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进行解释;三是对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演变进行解释,通过经济分析方法的解释,能够让学生对经济法中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立法思路有比较深刻和具体的理解。

结语

综上,在经济法教学中,不能过分迷信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经济法教学毕竟主要是法学课程,应当以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为主导,借助经济分析方法在概念、制度和立法思路上的解释力优势为法律分析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柯华庆.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2)

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念

(一)从经济分析到经济分析法学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古皆有,而非经济分析法学首创。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以及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当然,真正将经济学与法学紧密结合并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新的可以与传统法学抗衡的法学流派,则非经济分析法学莫属。

从理论渊源上考证,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边沁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②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也都吸取过功利主义思想。经济分析法学缘何得以产生?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奠定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经济基础;政策选择的困境、效益与福利的争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学科间的渗透、法之宏观结果受到重视,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法理基础。总之,“为适应经济和政治变化的需要,经济学的研究在向法律制度(这个过去被认为当然的既定前提)发展,法学的研究在向整个经济后果(这个过去被忽略了的法律的宏观后果)发展。正是在这两种发展趋势的交叉点上,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③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及其强大影响是有目共睹的,这一点有庞德先生的精辟总结为证:“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寻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作为重点。”④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是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范畴,分析和论证制度的性质、必要性以及合理制度的标志的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心议题是一个社会要想维持活力就应当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经济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法学以效率为其核心概念,因为“效率”虽属经济学领域的核心思想,但同样支配着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施行。“法律制度归根到底受效益原理支配,法律安排实质是以效益为轴心”。⑤因而,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纽带乃是客观存在的,运用经济学上的概念、方法与结论对法律或法律现象进行审视和研究亦有可行性。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人类的行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隐含成本,从而在事实上发挥着资源配置之功能。所以,法律之原则与制度在最终意义上都成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手段,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活动都围绕资源有效配置与利用而展开,从而,市场规律内在地演变为法律逻辑,并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法治环节。“良法”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有效安排,可以合理地降低法律规则对人类行为产生的隐含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并有益于人类。这就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理由。

法律规范(制度)是而且应当是包含了经济逻辑的,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一方。⑥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⑦可见,从分析路径上看,经济分析法学乃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进行理论诠释,其所运用的理论为现代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其所采用的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即“投入产出法”,其分析的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等。

既然经济分析法学是把效益放在法律价值序列之首位,那么我们评价经济分析法学的是非得失,毋宁说是检验这样一个命题是否成立:法律可不可以追求效益目标,可不可以把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⑧既然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那么法律在总体上应当以社会的主要目标为其主要追求。“法律价值的变化受制于生产力状况的发展”,“法律价值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开发性系统”。⑨随着法律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运行模式以及整个社会所追求目标的变化,法律的价值偏重也无法做到“从一而终”。“当一个社会发展到需要把效益作为它在某一发展阶段上的主要目标的时候,法律可以把效益作为它的首要价值,或者说,这时候法律应当追求效益目标”。⑩我国在经济生活领域已经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一般原则,并开始全面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特别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应当在不破坏社会最低限度的公平的前提下把“效益”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二、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

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因素。b11正是由于方法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在法学领域,一个学派之所以能够在众多的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表现出某种理论优势和特色,正是得力于其研究方法的优势和特色”。b12“经济分析之所以成为一门学科,其原因不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或种种定义,而在于它的研究方法”;“对法学来说,经济分析方法的‘入侵’或‘加盟’意味着一种思想的革命,一种研究方法的革命”。b13经济分析法学已经而且还必将继续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方法和新的视野,使法学研究得到全面的改造,并因此而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考察西方法理学之历史,人们曾经运用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方法研究法律,但这些方法都未曾尝试定量分析。经济分析法学则首开以定量分析方法研究法律之先河。所以波斯纳指出,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政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b14由于经济学理性自利、理性选择的重要基本预设,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研究的学问,必然探讨规范对人类行为产生效果的面向不谋而合,是以将经济学的分析理论运用在法律学上,就有了迥异于大陆法系释义学传统下以“涵摄”、“三段论法”等法体系研究路线的成果。b15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学不仅仅或者并不主要是研究经济问题的科学,而是一种思维方式”。b16所以,经济学与法学合作的一个重要影响是使法学研究获得了一种超越传统的全新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这种思维方式使法学研究和法律规定真正找到了出发点和归宿,那就是从人本身出发——这里的人不是道德的人,而是社会和自然的人。由此,通过使激励而不是强制成为整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个法律制度的核心,从而引导人们能够心甘情愿地作出社会可欲的选择。b17

法律规则是一种按序排列的金字塔式的等级体系。高级规则控制着低级规则,“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着创造另一个规范的方式,而且在某种范围内还决定着后者的内容”,“法律就调整着它自己的创造”。b18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这一性质,因此对法律的分析首先是一种规则分析,是根据规则的含义而进行的解释和分析。b19但这又带来了法律的职业化特点——传统法学的研究重点集中于现行法的内容是否清楚、规则体系是否存在漏洞以及现行法内部是否存在妨碍法律作用有效发挥的矛盾。因此,规范的法学研究乃“法言法语”式的研究,无法脱离概念主义法学研究体系的范畴。法律体系完整的一个传统标准,就是最大限度排除非法律因素对法律的干扰,以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从而法律就应该是一个相对封闭和独立的逻辑体系,即就法论法当属法学研究的第一方法。而社会现实是否适应现行法的要求,即法律适用的合法性问题,就成为法学研究的核心。

但是,法律的规则分析有其局限性;而且,“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日趋广泛,法律的合理性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从而研究法律的相关经济和社会因素就成为‘行动中的法’的逻辑要求”。b20因此,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主要内容是现行法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上的一致性,而非法律的逻辑结构一致性;法律经济分析的重点乃是合理性问题或者法律“为什么”的应然问题,而不是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是什么”的实然问题。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法条主义”者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主观地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在玩弄“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游戏。可以说,正是因为不满正统法律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经济分析法学家才开始垂青经济分析方法。在他们看来,传统的研究法律的方式,“从一开始就单刀直入,将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主要规则视为理所当然,把不同时代所决定的判例全部当作似乎是昨天决定的(而不是将旧的判例视为历史的结晶)” 。b21这就使法律失去了外在的视角,法律学术也就会流于一般化。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在分析方法上提供了一套传统法学所不具有的、分析人类行为的完整架构。在反对“法条主义”的旗帜下,法律经济分析开启了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法律的经济分析已成为了传统规则分析的有机补充,离开了经济分析,现代法律的规则分析是不完全的。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和实证经济分析即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两者相得益彰,已经并将更大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因此,任何蔑视或蔑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都是十分幼稚和愚蠢的”。b22因此,我们不能把规则分析与经济分析两种方法对立起来。b23

另一方面,经济学的优势还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法律虽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但法律同样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机制。法律经济分析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通过事前分析新法制定或现行法修订之后果,以尽量预防或避免立法上的失误。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经济分析法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已形成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放、竞争的理论系统,必将为经济学和法学提供更多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我国当前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b24为此,吸收经济分析法学中的合理成分,改造法律研究的方法,以效益目标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在我国似乎具有更为显著的意义。当然,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有其缺陷,经济分析法学也不例外。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既重视这一新的分析方法,又不能将其绝对化,更不能将其作为反对运用其他分析方法的理由。b25但无论如何,经济分析法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方法,这种方法本身是不应当受到批判的,应受批判的只是那种“将这种方法视为法律之全部”的极端做法。

三、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方法革新的特殊意义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b26但民法是直接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b27因此,民法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其“经济性”更为明显。而如前所述,经济分析法学的宗旨就在于探求具体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所以经济分析最有用武之地的领域就是直接调整财产关系、具有直接经济内容、处于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部门。加之“交易成本”是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而交易成本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基于对产品利用能力的不同估计,以及对其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所进行的自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换,正因如此,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民法规范,比起运用同样的方法分析调整带有隶属、指令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显得更加驾轻就熟。由于民法的经济性,使得民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从而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方法之革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对人的共同假定

法学对经济学方法的引进,“其根源在于法学与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对人本身共有的关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是人类基本的思维方式,而经济学只是更早地发现了这种情况,并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研究的思想与方法;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将会直接影响到资源的配置,所以经济学对法律分析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b28可以说,人是经济学与法学“联姻”并形成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介质。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的特殊意义,同样首先在于“人”。

民法与经济学共同关注的一个现实活动,就是人的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民法要调整人的交易行为,首先要认识和了解人的行为动机,并在民法制度设置中形成均衡状态。b29“经济分析为理解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的方法”。b30经验证明,人的基本行为原则就是趋利弊害,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大,即在各种约束的限制下,追求目标函数的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b31因此,在经济学上,“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成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必须把每一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这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b32实际上,经济学界普遍承认的事实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即经济活动主体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或“理性人”。

这种“经济人”和民法视野中的人并无二致。民法是利益机制的成文化和制度化,因此“民法人”也通常被称为“经济人”或“理性人”。在民法典中基本上隐含了个人主义的两个根本假设:一是社会唯名论(nominalism)立场,鼓励人消解传统的价值规则,实现个人独立的自我设计;二是个人对社会价值的优先性。b33“民法人”就是“经济人”,这源于民法的基本属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而在市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b34所以,民法应当也只能以人性恶为其逻辑基础。“立法者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人如此自私,以至于假使对他没有限制,他就不会关心任何他人的利益,而且如此聪明,以至于他可能立刻会认识到这种限制的每一漏洞”。b35“雷锋式的人物在民法中是不能被普泛化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诚如伯尔曼说,法律不能创造爱,只是为爱培育土壤”。b36拿最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来说,其理想人格“是这样一种人,即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契约自由、营业自由、竞争自由的基础上成立的市民盈利团体,理智的活动并避免损失”。b37

民法学和经济学都是在由这样的“经济人”构成的社会中寻求减少冲突、促进交易以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路径。民法就是“经济人”的“人法”,正如徐国栋教授所说,“在亲属法中,贯穿着弱度的经济人假说,人们并没有爱得不可开交,而是经常地进行着利害的计算;而在民法的财产法部分,贯穿着强度的经济人假说,尽管强弱不同,两者是可以在经济人假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b38

(二)对交易的共同关注

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b39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奔波的平等主体,因此交易构成了这一社会的基本运作形式,“市民社会是市民交往的总和”。b40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民法规范的重要使命在于提供交易规则,维持交易秩序及确保交易安全。尽管民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领域,但仍可以说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财产交易法,“交易”是民法这一伟大篇章中的关键词。就经济学而言,制度经济学把研究重点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方面)转移到了人与人的关系(交易方面)。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代表人物康芒斯指出,使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相互联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秩序”这三项原则。这个单位就是交易。所谓“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因此,交易也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经济学所理解的交易就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互动行为,这一互动行为就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3)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33-06

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①是20世纪60年代正式兴起的法学流派。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它被誉为法学研究方法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恰当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对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论意义认识不足,尤其对经济分析法学和民法方法之革新的关系尚待深入研究。

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念

(一)从经济分析到经济分析法学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古皆有,而非经济分析法学首创。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以及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当然,真正将经济学与法学紧密结合并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新的可以与传统法学抗衡的法学流派,则非经济分析法学莫属。

从理论渊源上考证,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边沁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②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也都吸取过功利主义思想。经济分析法学缘何得以产生?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奠定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经济基础;政策选择的困境、效益与福利的争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学科间的渗透、法之宏观结果受到重视,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法理基础。总之,“为适应经济和政治变化的需要,经济学的研究在向法律制度(这个过去被认为当然的既定前提)发展,法学的研究在向整个经济后果(这个过去被忽略了的法律的宏观后果)发展。正是在这两种发展趋势的交叉点上,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③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及其强大影响是有目共睹的,这一点有庞德先生的精辟总结为证:“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寻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作为重点。”④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是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范畴,分析和论证制度的性质、必要性以及合理制度的标志的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心议题是一个社会要想维持活力就应当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经济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法学以效率为其核心概念,因为“效率”虽属经济学领域的核心思想,但同样支配着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施行。“法律制度归根到底受效益原理支配,法律安排实质是以效益为轴心”。⑤因而,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纽带乃是客观存在的,运用经济学上的概念、方法与结论对法律或法律现象进行审视和研究亦有可行性。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人类的行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隐含成本,从而在事实上发挥着资源配置之功能。所以,法律之原则与制度在最终意义上都成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手段,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活动都围绕资源有效配置与利用而展开,从而,市场规律内在地演变为法律逻辑,并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法治环节。“良法”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有效安排,可以合理地降低法律规则对人类行为产生的隐含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并有益于人类。这就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理由。

法律规范(制度)是而且应当是包含了经济逻辑的,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一方。⑥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⑦可见,从分析路径上看,经济分析法学乃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进行理论诠释,其所运用的理论为现代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其所采用的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即“投入产出法”,其分析的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等。

既然经济分析法学是把效益放在法律价值序列之首位,那么我们评价经济分析法学的是非得失,毋宁说是检验这样一个命题是否成立:法律可不可以追求效益目标,可不可以把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⑧既然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那么法律在总体上应当以社会的主要目标为其主要追求。“法律价值的变化受制于生产力状况的发展”,“法律价值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开发性系统”。⑨随着法律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运行模式以及整个社会所追求目标的变化,法律的价值偏重也无法做到“从一而终”。“当一个社会发展到需要把效益作为它在某一发展阶段上的主要目标的时候,法律可以把效益作为它的首要价值,或者说,这时候法律应当追求效益目标”。⑩我国在经济生活领域已经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一般原则,并开始全面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特别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应当在不破坏社会最低限度的公平的前提下把“效益”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二、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

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因素。B11正是由于方法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在法学领域,一个学派之所以能够在众多的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表现出某种理论优势和特色,正是得力于其研究方法的优势和特色”。B12“经济分析之所以成为一门学科,其原因不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或种种定义,而在于它的研究方法”;“对法学来说,经济分析方法的‘入侵’或‘加盟’意味着一种思想的革命,一种研究方法的革命”。B13经济分析法学已经而且还必将继续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方法和新的视野,使法学研究得到全面的改造,并因此而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考察西方法理学之历史,人们曾经运用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方法研究法律,但这些方法都未曾尝试定量分析。经济分析法学则首开以定量分析方法研究法律之先河。所以波斯纳指出,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B14由于经济学理性自利、理性选择的重要基本预设,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研究的学问,必然探讨规范对人类行为产生效果的面向不谋而合,是以将经济学的分析理论运用在法律学上,就有了迥异于大陆法系释义学传统下以“涵摄”、“三段论法”等法体系研究路线的成果。B15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学不仅仅或者并不主要是研究经济问题的科学,而是一种思维方式”。B16所以,经济学与法学合作的一个重要影响是使法学研究获得了一种超越传统的全新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这种思维方式使法学研究和法律规定真正找到了出发点和归宿,那就是从人本身出发——这里的人不是道德的人,而是社会和自然的人。由此,通过使激励而不是强制成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从而引导人们能够心甘情愿地作出社会可欲的选择。B17

法律规则是一种按序排列的金字塔式的等级体系。高级规则控制着低级规则,“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着创造另一个规范的方式,而且在某种范围内还决定着后者的内容”,“法律就调整着它自己的创造”。B18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这一性质,因此对法律的分析首先是一种规则分析,是根据规则的含义而进行的解释和分析。B19但这又带来了法律的职业化特点——传统法学的研究重点集中于现行法的内容是否清楚、规则体系是否存在漏洞以及现行法内部是否存在妨碍法律作用有效发挥的矛盾。因此,规范的法学研究乃“法言法语”式的研究,无法脱离概念主义法学研究体系的范畴。法律体系完整的一个传统标准,就是最大限度排除非法律因素对法律的干扰,以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从而法律就应该是一个相对封闭和独立的逻辑体系,即就法论法当属法学研究的第一方法。而社会现实是否适应现行法的要求,即法律适用的合法性问题,就成为法学研究的核心。

但是,法律的规则分析有其局限性;而且,“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日趋广泛,法律的合理性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从而研究法律的相关经济和社会因素就成为‘行动中的法’的逻辑要求”。B20因此,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主要内容是现行法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上的一致性,而非法律的逻辑结构一致性;法律经济分析的重点乃是合理性问题或者法律“为什么”的应然问题,而不是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是什么”的实然问题。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法条主义”者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主观地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在玩弄“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游戏。可以说,正是因为不满正统法律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经济分析法学家才开始垂青经济分析方法。在他们看来,传统的研究法律的方式,“从一开始就单刀直入,将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主要规则视为理所当然,把不同时代所决定的判例全部当作似乎是昨天决定的(而不是将旧的判例视为历史的结晶)” 。B21这就使法律失去了外在的视角,法律学术也就会流于一般化。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在分析方法上提供了一套传统法学所不具有的、分析人类行为的完整架构。在反对“法条主义”的旗帜下,法律经济分析开启了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法律的经济分析已成为了传统规则分析的有机补充,离开了经济分析,现代法律的规则分析是不完全的。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和实证经济分析即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两者相得益彰,已经并将更大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因此,任何蔑视或蔑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都是十分幼稚和愚蠢的”。B22因此,我们不能把规则分析与经济分析两种方法对立起来。B23

另一方面,经济学的优势还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法律虽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但法律同样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机制。法律经济分析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通过事前分析新法制定或现行法修订之后果,以尽量预防或避免立法上的失误。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经济分析法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已形成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放、竞争的理论系统,必将为经济学和法学提供更多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我国当前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B24为此,吸收经济分析法学中的合理成分,改造法律研究的方法,以效益目标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在我国似乎具有更为显著的意义。当然,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有其缺陷,经济分析法学也不例外。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既重视这一新的分析方法,又不能将其绝对化,更不能将其作为反对运用其他分析方法的理由。B25但无论如何,经济分析法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方法,这种方法本身是不应当受到批判的,应受批判的只是那种“将这种方法视为法律之全部”的极端做法。

三、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方法革新的特殊意义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B26但民法是直接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B27因此,民法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其“经济性”更为明显。而如前所述,经济分析法学的宗旨就在于探求具体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所以经济分析最有用武之地的领域就是直接调整财产关系、具有直接经济内容、处于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部门。加之“交易成本”是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而交易成本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基于对产品利用能力的不同估计,以及对其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所进行的自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换,正因如此,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民法规范,比起运用同样的方法分析调整带有隶属、指令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显得更加驾轻就熟。由于民法的经济性,使得民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从而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方法之革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对人的共同假定

法学对经济学方法的引进,“其根源在于法学与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对人本身共有的关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是人类基本的思维方式,而经济学只是更早地发现了这种情况,并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研究的思想与方法;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将会直接影响到资源的配置,所以经济学对法律分析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B28可以说,人是经济学与法学“联姻”并形成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介质。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的特殊意义,同样首先在于“人”。

民法与经济学共同关注的一个现实活动,就是人的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民法要调整人的交易行为,首先要认识和了解人的行为动机,并在民法制度设置中形成均衡状态。B29“经济分析为理解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的方法”。B30经验证明,人的基本行为原则就是趋利弊害,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大,即在各种约束的限制下,追求目标函数的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B31因此,在经济学上,“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成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必须把每一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这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B32实际上,经济学界普遍承认的事实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即经济活动主体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或“理性人”。

这种“经济人”和民法视野中的人并无二致。民法是利益机制的成文化和制度化,因此“民法人”也通常被称为“经济人”或“理性人”。在民法典中基本上隐含了个人主义的两个根本假设:一是社会唯名论(Nominalism)立场,鼓励人消解传统的价值规则,实现个人独立的自我设计;二是个人对社会价值的优先性。B33“民法人”就是“经济人”,这源于民法的基本属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而在市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B34所以,民法应当也只能以人性恶为其逻辑基础。“立法者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人如此自私,以至于假使对他没有限制,他就不会关心任何他人的利益,而且如此聪明,以至于他可能立刻会认识到这种限制的每一漏洞”。B35“雷锋式的人物在民法中是不能被普泛化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诚如伯尔曼说,法律不能创造爱,只是为爱培育土壤”。B36拿最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来说,其理想人格“是这样一种人,即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契约自由、营业自由、竞争自由的基础上成立的市民盈利团体,理智的活动并避免损失”。B37

民法学和经济学都是在由这样的“经济人”构成的社会中寻求减少冲突、促进交易以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路径。民法就是“经济人”的“人法”,正如徐国栋教授所说,“在亲属法中,贯穿着弱度的经济人假说,人们并没有爱得不可开交,而是经常地进行着利害的计算;而在民法的财产法部分,贯穿着强度的经济人假说,尽管强弱不同,两者是可以在经济人假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B38

(二)对交易的共同关注

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B39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奔波的平等主体,因此交易构成了这一社会的基本运作形式,“市民社会是市民交往的总和”。B40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民法规范的重要使命在于提供交易规则,维持交易秩序及确保交易安全。尽管民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领域,但仍可以说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财产交易法,“交易”是民法这一伟大篇章中的关键词。就经济学而言,制度经济学把研究重点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方面)转移到了人与人的关系(交易方面)。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代表人物康芒斯指出,使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相互联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秩序”这三项原则。这个单位就是交易。所谓“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因此,交易也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经济学所理解的交易就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互动行为,这一互动行为就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三)对效率的共同追求

效率是经济学的中心问题。当今时代,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以效率为其基本价值追求的程度,因此,效率作为民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不成问题。我国法学界逐渐开始重视对法律效率价值的探讨,究其原因,一是效率的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价值,二是我国的法价值论产生的背景是在一个缺乏效益的时代。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异常紧密,民法的眼中不能没有效率观念。正如谢鸿飞所言,现代民法是以自由和效率为目的的。换言之,民法也是一种工具理性,它以权利—义务关系模式,将市民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一种可以计算的关系(甚至民法上的亲属关系也是以权利—义务来表达的),人被归结为一种数字操作,他“把别人看做是工具,也把自己降为工具(马克思语)”。B41

在论及民法的价值目标时,理论界往往会以公平、正义标准来衡量,而且一般认为效率是与公平、正义相悖的价值取向。但这一命题似乎并不成立。对民法进行经济分析,实质上就是要揭示民法所反映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规律即经济规律,而规律作为一种符合事物本质的法则,它类似于大陆法理论中的“自然法”和英美法理论中的“正义法”,从而通过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而揭示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民法制度,较之于通过传统法学方法研究而揭示的国家的民法,前者能更好地体现法的公平、正义本质。所以,从本质上讲,效率并不一定违背公平、正义。此外,公正的实现是要付出成本的,以牺牲效率来追求绝对的“公正”就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导致共同贫穷的“公正”。因此,真正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并不排斥效率。“仅以公正作为法律规范的唯一价值评估标准难以揭示法律的真谛,只有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的公正,才真正昭示了法律之精神”。B42法律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公正的获取是在具备有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如果没有效率这块“蛋糕”,也就无法对“蛋糕”进行分割,公正也就无法实现。公正具有阶级性、时代性、意识形态性,效率具有恒定性、长久性、绝对性。因此,法律应当引导和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

On the 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 and Renovation of Civil Law Methodology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4)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 经济分析 研究方法 必要性 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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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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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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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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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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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的方法篇(5)

毫无疑问,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进步和突破都离不开研究方法的变革,当代西方经济学的迅速发展正是源于西方哲学黄金发展时期。在特定的哲学基础和出发点上,西方的经济学者利用个量和总体研究法、实证和规范研究方法、静态和动态研究方法、均衡分析法、数理模型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本文试图对这些主要研究方法的缺陷和局限性进行分析。

一、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

(一)个量研究方法

个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往往使某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局部特征表现的非常淋漓尽致。但是这种研究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无法观察到宏观经济问题对个量关系和个体经济行为的反作用。二是这种方法得到的结论通常是带有条件性的。主要是因为这种研究方法是基于某些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排除了外部经济因素来研究个体经济行为的。然而在现实中,外部经济因素却常常是经济变化的重要条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外部经济因素对经济的发展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容忽略。

(二)总量研究方法

总量研究方法对把握国民经济全局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只见树林不见树木,从而忽略某个重要经济个体对整个经济总量的影响,因为在这研究方法的内在结构中,经济个体对整体的影响常常是不清楚的。

有些人会认为: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相结合是完美的研究方法,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首先,个量和总量并不是可以刻意无缝对接的,它是有条件的,然而这个条件是可变的,没有规律可以遵循。所以很难找到可靠的模型或方法进行自动连接;其次,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的前提条件是有区别的。在不同的研究前提下,强行把两种方法进行结合,就很难得出有效的结果。

二、实证和规范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实证分析方法就是研究经济问题是什么的研究方法,由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经济后果是客观事实。保持价值中立是这种方法的核心和基础原则。然而,规范分析方法主要是研究经济的运行应该是什么的研究方法。这种分析方法通常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目标作为依据。

(二)缺陷分析

实证和规范分析方法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明这两种方法是有机融合的,各有优缺。即便如此,这种分析方法也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这种分析方法理论性和教条主义色彩浓厚,与现实往往有着巨大的差距,造成其研究结果的有效性极低。其次,实证研究力图用掌握的有限的经济数据和现象去证明普遍适用的经济命题,不可避免的具有概率性。这就会造成进行规范研究时,经济命题逻辑推理起点的假设和前提是错误的,错误的起点和前提自然很难得出正确的经济结论。最重要的是,两种分析方法可能对同一经济现象,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答案。

三、动态和静态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静态研究方法就是抽象掉了了变化过程和时间因素而静止的分析问题的方法。主要致力于说明什么是均衡状态以及均衡状态的达到所需的条件,而不管达到均衡所需的时间和形成均衡的过程。

动态研究方法则对经济体系的变化运动的数量进行分析。它是通过引进时间因素来分析经济事件和经济行为从前到后的变化过程。是否考虑经济数量在时间上的变化从而区分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

(二)缺陷分析

静态分析完全抽离了时间因素和变化过程,静止的孤立的考察某些经济现象,忽略了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和互相影响。因此,我们很难把这种分析结果应用于生活,以知道我们的经济实践。

动态分析是把经济现象看成一个连续的变化的过程。然而这种分析方法复杂难求,即使可以操作,也需要大量的假设前提,而这些假设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自然这样的研究方法也得不出正确的研究结果。明显,它不仅与静态的分析方法有冲突,而且与现实不符,我们自然要对其结果存疑。

四、均衡分析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均衡分析方法就是研究经济生活中的变量如何趋于均衡的方法。均衡分析方法通常分为两种: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局部均衡是将经济现象分成经济部分,只对部分进行集中研究,而忽略其他部分。一般均衡侧重于通过各种经济因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析整个经济体系的均衡。

(二)缺陷分析

(1)由于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影响均衡的条件经常发生,以至于经济均衡是难以达到的。(2)均衡分析法忽视了过程与结果的联系而仅仅重视因果关系,在解释经济现象时往往忽视均衡过程与均衡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仅仅重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根本无法很好地解释现实中诸多经济现象。(3)均衡分析法最大缺陷的是只是把经济系统中参与人看作是互不联系的单个人(仅研究单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因而,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现象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

五、数理模型分析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数据模型分析方法是现代经济学方法论进步的标志,数理方法的应用不仅为经济学提供了研究的工具,而且通过数理的方法还可以发现经济规律,使经济具有了科学的形式。但是通过单纯的理论演绎得到的结论是很难去反映经济事实的。

(二)缺陷分析

首先,这种研究方法注重经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依赖于统计事业的发展,然而现实中有很多经济数据是无法量化的,即使可以量化,其中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却无法模型化。其次,数据和数理模型的运用有很强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很可能依附于某种政治或经济的力量,从而造成不顾客观实际和具体的社会关系而歪曲经济事实。最重要的是,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实践经验不同,人们考虑经济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就需要不同的经验数据。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忽略这些差异,滥用经济数据,滥用数理模型,随之而来必然是不切实际的研究结论。

六、结语

在西方经济学的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的研究方法被引入经济学研究,也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西方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缺陷进行分析,是为了使人们在使用某种研究方法时,注意其却缺陷的干扰,在研究结果中剔除这些缺陷的影响。即使联合使用这些研究方法也有可能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因此,对于联合使用的研究方法的选择应当慎重,以得出有效的可用的研究结论。(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歇尔(英)经济学原理[M]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9.9.1

[2] 方福前 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12.1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6)

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多,需要学生要具有丰富的知识理论体系,但是高职院校对经济法的开设一般是在学生入学之后的第二年,学生对法学的前期基础知识几乎空白。因此学生只是熟读了课本,却不能吃透该法律的内涵。导致学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来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出现的实际问题了。

1.2传统应试教育制约教学手段创新

教师重理论知识教学、轻实践能力培养;重考试成绩提高、轻创新思维拓展。具体到实践中就是教师采取应试的教育模式,结果导致教学手段被限制,例如基于课时的限制,很多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得不得采取讲授的方法,而不能应用多种教学策略的方法,结果忽视了向学生阐述相关立法的原则与初衷。学生学到的知识永远离不开课本,离不开教材,一旦走向社会就会力不从心,不能将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1.3教材混乱,教师不精

教材是支撑整个教学体系的重要因素,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因此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学质量,但是结合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材的现状发现,目前存在教育体系中经济法教材种类比较多,截止到目前为止有十几种版本的教材,过多的教材版本会给教育教学带来系列的问题:一是过多版本的教材,导致高职院校在选择教材时缺乏针对性,使得教育目的不明确。二是教材内容的繁琐,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以我院校使用的教材为例,我院应用的教材多则500多页,大量的内容依靠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学生通过自学进行,而由于经济法具有非常专业的知识结构,因此学生的自学又很难得到应有的效果。三是教材的内容比较落后。近些年我国相关法律在不断更新,但是教材的内容却没有及时更新,结果导致学生学到知识具有滞后性。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要求教师知识全面。然而,教经济法的教师主要是从相关院校毕业之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他们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因此该部分教师在教学中也会忽视实践教学。

2将案例教学融入到经济法教学中的意义

2.1有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积极性的调动

经济法教学中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产生厌倦、抵触的心理,典型案例则具有生动性、真实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两者的有机结合能让课堂变得活跃、愉快,激发学生深入钻研的求知欲望和自觉思索、主动创新的热情。而兴趣是学习的第一老师,能够由内而外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让学习变成一件主动的事情,实现从“让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和学习成绩。

2.2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经济法教学区别于其它课程的一个重要表现。选择恰当的案例,让学生自行组织信息,运用已学的知识再现真实的情景,优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对案例的印象。这样经济法理论知识才真正转化为动手操作能力,才真正体现出其课程设置的意义所在。

3经济法教学应采取的措施

基于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教学工作经验以及参考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3.1创新教学方法

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学,因此在进行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除了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之外,还需要创新教学模式,建立多种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策略,并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比如在进行概念教学时需要教师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即重点进行讲解式,而在进行相关立法方面的知识时,需要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的案例将相应的知识融入进去,以此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力。

3.2选取合适的案例

案例可以是来自教师的司法实践活动,也可以来自查阅资料。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典型性原则。典型就是要求教师选择的案例要具有时代代表性,能够体现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教师选择典型案例需要教师要多关心社会中发生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引入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提升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二是针对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必须要具有服务教学任务的性质,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考虑如何通过案例引入引导学生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以此达到教学的目标。三是启发性和疑难性原则。启发性是案例引入的最终目的,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通过案例引入让学生学习到相关的知识并不是案例教学的真实目的,而是要求通过案例引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质疑能力,提升他们独立分析案例的能力。

4实施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4.1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要讲好经济法这门课程,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1)构建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实施案例教学除了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之外,还要求教师要更多的掌握其他专业知识,尤其是要具有将多种学科综合应用的能力。例如基于高职经济法教学需要,很多金融知识、会计知识以及文学知识等都会应用其中,因此需要教师要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总之经济法包含的知识点比较多,如果教师的综合素质不够其势必会影响教学的效果,最终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教师对经济法有联系的其他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知识的渗透力不足,无法满足学生的求知愿望,打开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2)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及时的教学反思能力。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时,首先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4.2明确的教学理念

在经济管理学院给学生讲法律应立足管理、结合管理讲法律,这又不同于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法律。课堂内容的组织要结合教材,紧贴企业管理实践,多讲企业经营中法律误区和盲点,以往企业所犯错误和付出的代价。这就要求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多选择失败型、教训型案例,对学生有举一反三作用。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7)

一、我国农业经济问题的现状

从现实状况看,近年来,我国农业经济取得了稳定的发展,农村的建设以及农民的生活都有很大的变化,各级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因素阻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这些新因素的出现影响了农业生产,减少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生产的风险。比如农村劳动力不足、农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农业市场信息滞后等问题。首先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从事农业活动的劳动力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明显的下降。农村劳动力不足的直接影响便是生产能力的下降,长久以往,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所以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其次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物价持续走高,农业生产的成本也在大幅的上涨。农业生产成本的上涨直接导致了农民收益的下降,这将进一步加重之前提到的农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这是极不利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后是农业市场信息滞后,就是农业市场的发展不健全,信息传递滞后。如果农民能提前知道当年的市场情况,那么他们可以有效规避风险,防止损失的发生。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并不到位,这便导致了一些农民跟风种植,最终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二、农业经济问题的分析方法

(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是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并从中发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它主要运用抽象思维能力,通过对实际调查并取得大量客观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提炼,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一种方法,通常被用于相互作用事物的研究中,主要是分析、解决研究对象中有没有或者是不是的问题。在研究农业经济问题方面,首先是在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基础上,取得最新资料,运用抽象思维法对取得材料进行分析,找到问题所在,抓住主要矛盾,运用已掌握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和方法,或者从中找出新的规律并形成新的理论,并用于指导新的实践。定量分析是说明事物是如何变化的以及现象变化的过程与形成的结果是怎么的一种关系方法,是利用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将经济现象的有关数据和其变化程度实行量化,其特征都表现为一定的量的存在或以不同的量的变化引起变化的过程,。

(二)综合系统分析

综合系统分析方法是运用系统论和系统工程科学知识为基础,立足于整体、着眼于综合,主要从各部分结构如何经过相互组合的方式形成整体和具体演变过程,综合考察分析其内部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揭示整个系统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的一种方法。其特点一是根据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原理,把整体作为目标,着眼于整体和全局,实现整体到局部的分析方法。二是以系统的观点,根据多层次及其相互联系的系统结构,利用综合方法,理解分析整体与部分、整体与外在环境之间的关系,充分证明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

(三)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

宏观分析是指大的方面或总体方面的分析,其研究的出发点和领域是针对宏观整体性而言的,可以理解为从整个国民经济总体的基础上,研究农业经济问题的过程。微观分析,是指小的方面或局部方面的分析,其研究的出发点和领域是在国民经济中局部小范围或个别农户为对象的基础上,研究农业经济问题。

(四)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

静态分析是指对一种事物横断面的一种状态分析,其特点是不考虑时间因素所引起的变动,不考虑均衡变动过程,只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分析是一种时间序列分析,是过程分析,与静态分析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是引入时间因素,同时涉及因时间因素所引起的变动,考察在不同时期中各种变量变动情况。动态分析研究的是过程分析研究,主要体现在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而静态分析研究的状态是经济现象相对静止的。

三、以上分析方法在实际经济问题中运用的探讨

(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法的运用

在实际经济问题分析过程中,定性分析为定量分析提供基础,定量分析的结果要通过定性分析来解释和理解,例如在《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空间效应分析一文》中回顾目前最前沿的经济增长理论和空间计量经济学方法,推广增长模型,将气候变量纳入增长模型;进行数据收集和整理,运用ArcGIS的测算地理影响因素;运用OLS、Spatial Lag、Spatial Error、Spatial Durbin Model等实证分析农业经济增长中的空间效应分析,着重分析空间溢出性和收敛性等方面,研究空间效应是加强还是减弱。就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结合,以定量和实证分析为主,其中在实证中运用ArcGIS插值方法获取气温和降雨量的数值,进行全局和局部空间自相关检验及空间稳定性的邹氏检验,残差值得Moran’s I检验,估计空间面板数据中的空间滞后模型(Spatial Lag Model)、空间误差模型(Spatial Error Model)和空间杜宾模型(Spatial Durbin Model),具体估计方法涉及固定效应(Fixed Effects)和随机效应(Random Effects),模型选择的检验方法主要有Wald检验和LR检验,空间Hausman检验等。在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法分析问题时,通常需要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大量复杂的运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大规模计算成为可能,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分析法在分析农业经济问题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综合系统分析方法的应用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产业部门,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系统分析方法是发现和解决农业经济问题的重要方法,例如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历程研究》一文中是大量运用了综合系统分析的研究方法,是本论文一个最显著的研究方法。首先是从局部微观上分析,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发展的过程细分为五个阶段,同时又每个不同的阶段进行分步式的研究,这是系统分析研究方法的体现。文章中的第二章和第八章则是运用了综合分析研究方法,主要是以概论和述评的形式来分析,同时紧密结合系统分步研究的内容,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国家政策走向形成整体性的认知。文章全文利用了综合系统分析研究方法,并在全文交替运用,章节内部各段落之间,独立的章节之间,均有涉及了分析和综合方法的运用。

(三)宏观与微观分析的运用

在农业经济学中,整体上来分析农业经济这个大系统,就属于宏观分析,宏观就是大和整体的意思;对农业经济系统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就属于微观分析,微观就是小和部分的意思。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农业经济问题是大和整体范畴属于宏观方面的问题,农户或企业的农业经济问题是小和部分范畴属于微观方面。因为宏观要以微观为基础,微观要受宏观的约束,两者是相辅相承、互相约束,所以既要从微观角度进行分析,又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农业经济问题,要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既需要从整体上来把握,又需要从局部来分析。

(四)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运用

影响均衡的因素有很多,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会打破原来的均衡状态,实现新的均衡,引起均衡点的移动 这就需要利用比较静态均衡分析法来进行分析,例如在《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关系分析》文章从结构建模静态分析与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相结合,试图从一个综合的视角来考察我国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系。通过结构建模和时间序列的计量分析,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对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和农业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考察,长期动态分析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增长,且乡镇企业贷款有助于农业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表明在发挥农村金融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农村非农行业的金融服务。

四、结论

上述的四种分析方法是研究我国农业经济问题常用的基本方法,只有熟练掌握并自觉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对某一农业经济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实现对我国农业经济问题的正确分析,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向阳.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我国农业经济增长影响[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02).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8)

二、农业经济问题的分析方法

(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是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并从中发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它主要运用抽象思维能力,通过对实际调查并取得大量客观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提炼,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一种方法,通常被用于相互作用事物的研究中,主要是分析、解决研究对象中有没有或者是不是的问题。在研究农业经济问题方面,首先是在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基础上,取得最新资料,运用抽象思维法对取得材料进行分析,找到问题所在,抓住主要矛盾,运用已掌握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和方法,或者从中找出新的规律并形成新的理论,并用于指导新的实践。定量分析是说明事物是如何变化的以及现象变化的过程与形成的结果是怎么的一种关系方法,是利用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将经济现象的有关数据和其变化程度实行量化,其特征都表现为一定的量的存在或以不同的量的变化引起变化的过程,。

(二)综合系统分析

综合系统分析方法是运用系统论和系统工程科学知识为基础,立足于整体、着眼于综合,主要从各部分结构如何经过相互组合的方式形成整体和具体演变过程,综合考察分析其内部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揭示整个系统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的一种方法。其特点一是根据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原理,把整体作为目标,着眼于整体和全局,实现整体到局部的分析方法。二是以系统的观点,根据多层次及其相互联系的系统结构,利用综合方法,理解分析整体与部分、整体与外在环境之间的关系,充分证明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

(三)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

宏观分析是指大的方面或总体方面的分析,其研究的出发点和领域是针对宏观整体性而言的,可以理解为从整个国民经济总体的基础上,研究农业经济问题的过程。微观分析,是指小的方面或局部方面的分析,其研究的出发点和领域是在国民经济中局部小范围或个别农户为对象的基础上,研究农业经济问题。

(四)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

静态分析是指对一种事物横断面的一种状态分析,其特点是不考虑时间因素所引起的变动,不考虑均衡变动过程,只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分析是一种时间序列分析,是过程分析,与静态分析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是引入时间因素,同时涉及因时间因素所引起的变动,考察在不同时期中各种变量变动情况。动态分析研究的是过程分析研究,主要体现在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而静态分析研究的状态是经济现象相对静止的。

三、以上分析方法在实际经济问题中运用的探讨

(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法的运用

在实际经济问题分析过程中,定性分析为定量分析提供基础,定量分析的结果要通过定性分析来解释和理解,例如在《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空间效应分析一文》中回顾目前最前沿的经济增长理论和空间计量经济学方法,推广增长模型,将气候变量纳入增长模型;进行数据收集和整理,运用ArcGIS的测算地理影响因素;运用OLS、SpatialLag、SpatialError、SpatialDurbinModel等实证分析农业经济增长中的空间效应分析,着重分析空间溢出性和收敛性等方面,研究空间效应是加强还是减弱。就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结合,以定量和实证分析为主,其中在实证中运用ArcGIS插值方法获取气温和降雨量的数值,进行全局和局部空间自相关检验及空间稳定性的邹氏检验,残差值得Moran’sI检验,估计空间面板数据中的空间滞后模型(SpatialLagModel)、空间误差模型(SpatialErrorModel)和空间杜宾模型(SpatialDurbinModel),具体估计方法涉及固定效应(FixedEffects)和随机效应(RandomEffects),模型选择的检验方法主要有Wald检验和LR检验,空间Hausman检验等。在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法分析问题时,通常需要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大量复杂的运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大规模计算成为可能,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分析法在分析农业经济问题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综合系统分析方法的应用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产业部门,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系统分析方法是发现和解决农业经济问题的重要方法,例如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历程研究》一文中是大量运用了综合系统分析的研究方法,是本论文一个最显著的研究方法。首先是从局部微观上分析,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发展的过程细分为五个阶段,同时又每个不同的阶段进行分步式的研究,这是系统分析研究方法的体现。文章中的第二章和第八章则是运用了综合分析研究方法,主要是以概论和述评的形式来分析,同时紧密结合系统分步研究的内容,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国家政策走向形成整体性的认知。文章全文利用了综合系统分析研究方法,并在全文交替运用,章节内部各段落之间,独立的章节之间,均有涉及了分析和综合方法的运用。

(三)宏观与微观分析的运用

在农业经济学中,整体上来分析农业经济这个大系统,就属于宏观分析,宏观就是大和整体的意思;对农业经济系统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就属于微观分析,微观就是小和部分的意思。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农业经济问题是大和整体范畴属于宏观方面的问题,农户或企业的农业经济问题是小和部分范畴属于微观方面。因为宏观要以微观为基础,微观要受宏观的约束,两者是相辅相承、互相约束,所以既要从微观角度进行分析,又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农业经济问题,要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既需要从整体上来把握,又需要从局部来分析。

(四)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运用

影响均衡的因素有很多,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会打破原来的均衡状态,实现新的均衡,引起均衡点的移动这就需要利用比较静态均衡分析法来进行分析,例如在《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关系分析》文章从结构建模静态分析与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相结合,试图从一个综合的视角来考察我国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系。通过结构建模和时间序列的计量分析,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对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和农业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考察,长期动态分析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增长,且乡镇企业贷款有助于农业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表明在发挥农村金融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农村非农行业的金融服务。

四、结论

上述的四种分析方法是研究我国农业经济问题常用的基本方法,只有熟练掌握并自觉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对某一农业经济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实现对我国农业经济问题的正确分析,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向阳.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我国农业经济增长影响[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02).

[3]杨志远.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发展与创新思考[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7(04).

[4]李晓.农业信息化对国农业经济增长影响研究[D].湖南科技大学,2012.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9)

行政部门财务经济分析以财务报告为依据,利用科学的方法,结合一定的标准体系,全面综合评估财务管理情况及生产运营情况,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及其建议,同时预测相关行政部门未来的发展前景,优化资源配置,维持其经济效益的稳定发展与信息提供。财务经济分析方法多种多样,每一种财务经济分析方法都有其独特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单位的发展,为行政部门财务分析提供了可靠的分析手段。但是由于每种分析方法的使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明确的了解每一种财务经济分析方法的内容,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财务经济分析方法,并进行适当改进,最终提高其经济效益与利润成本。

2 行政部门财务经济分析内涵

自从中国加入WPO以来,行政部门财务经济也全面润入到世界经济浪潮之中,这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面临着非常剧烈的挑战。因此,加强行政部门财务经济分析,提高行政部门财务经济管理活动水平,是财务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实际出发,抓住财务经济的核心并进行主体与目的的高度总结,同时对财务经济分析进行重新构架,确定其发展的框架结构,这就是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内涵。要使财务分析具有进一步的发展与提高,必须具有确定的财务分析框架结构。对行政部门而言,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方面的管理,投资者分析财务投资,债券人分析其贷款,以及其他主体为自己的目标进行分析,虽然如此,但是任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分析框架。三、财务经济分析的理论结构

2.1 财务经济分析目标

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即财务经济分析主体通过对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再加工,从而为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从契约角度出发,Freeman于1990年将行政部门理解成一系列多边契约的组合,契约的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财务经济分析的主体,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可分为:一是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的目标,是指投资者对财务经济的信息分析,最为关注的是部门的盈利能力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分析财务经济的盈利能力及处理财务关系的能力,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的目标,主要关注的是财务经济的债券偿还能力以及声誉,从而做出正确的债券配置。三是行政经营管理者对财务经济的基本目标,一般较为关注的是财务经济的最终成果,以及财务经济活动的过程,从而了解到行政部门内部的一些问题,进行全面优化。

2.2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假设

财务经经济上的假设主要分为信息真实性假设与有限理性假设两种,财务经济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对财务报表以及初级信息进行资源上的整合,将这些信息在分析过程中演化成高级信息,再由企业监管与运行的管理部门将这些信息整合成报表,上交给企业的管理层。而企业中的行政部门就是对这些信息资料的原材料进行收集的一个资源整合部门,如果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资源进行收集整理时,没有做到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保障上的要求,那么这些财务信息汇聚成的数据就会失去原有的准确性,也就失去了其肩负的参考价值。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会计在对财务报表上的信息资源进行整理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客观性以及真实性进行保障,只有这样,加工出来的高级信息才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导向意义。行政部门在对这些初级信息进行收集时,也要对其真实性进行保证,因为这些信息在企业事物执行的参考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会让企业出现决策上的错误。

其次,财务管理部门在对行政部门提供上来的经济活动报表做信息上的分析整理时,也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经济业务表现为主要的参考依据,对这些信息进行有限理性假设。建立出一个较为完善的模型,这个模型在建立过程中要根据企业实际的运行发展体现有针对性的开展。问题得到分析以后,可能会出现结果理性或是程序理性两种结果,如果出现的理性指标是结果理性的,则说明这个分析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企业所制定的发展目标。而出现的是程序理性结果时,则说明企业现有的经济活动正在按照相应的规范开展。企业正属于一个保守的运行姿态开展各项活动,对于经济目标上的制定与实现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3 行政部门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方法

经济分析的方法篇(10)

对于教育对国家宏观经济增长贡献的测算,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都试图创立一种能够完美诠释教育与经济增长因果关系的理论和计量体系,但都一次次的被后来学者所否定。按照学者靳希斌的定义,教育经济效益是指教育领域内的劳动耗费同教育所得到的经济报酬在数量上的对比①。它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教育产出与教育投入之比,即各种教育相关资源的使用效率问题。一种是教育对国家和个人的贡献,即教育对经济增长和个人收入的贡献。本文仅就国内外有关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的估算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 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算方法

(一)投资增量收益分析法: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1961年在《教育与经济增长》一文中,根据美国1929-1957年国民经济收入的数据,以C-D生产函数作为估算方法的基础,对美国这一时期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做了定量的分析。其测算步骤为:

(1)计算一定时期内的国民经济收入增长额及劳动力创造的国民经济收入余数(计算劳动力创造的国民收入时β取0.75)。其中,国民收入余数=报告期劳动力创造的国民收入(总国民收入乘以β)-按基期劳动生产率计算的报告期的劳动力创造的国民收入。

(2)计算教育投资增量。教育投资增量为=报告期的教育资本存量-按基期人均教育费用计算的报告期的教育资本存量。其中教育资本存量=∑(各级各类毕业生人均教育费用×各级各类就业劳动者人数),另外,计算人均教育费用时,毕业生的总教育费用应当囊括社会、家庭、个人担负的教育费用和教育机会成本。

(3)计算平均教育投资收益率。其中,某级教育投资收益率=(本级毕业生的年平均工资-前级毕业生的年平均工资)/本级毕业生的生均教育费用。平均教育投资收益率=∑(某级教育投资收益率×权重),权重为各级教育投资占总教育投资的比重。

(4)计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贡献率=(教育投资增量×平均教育投资收益率)/国民收入增量

舒尔茨的计算结果显示,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33%。但以下几点需引起我们的注意:(1)舒尔茨法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要素理论之上的,如用CD生产函数作为估算方法的基础,另外,其假设市场处在完全开放、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劳动力所生产的边际产品的价值就是工资,在计算教育投资收益率时,用工资衡量劳动者在生产中的贡献,中国学者研究西方经济学理论表明,剩余价值在此过程中被忽略,导致计算结果偏小。林荣日教授采用中国教育社会收益率对教育对GDP增长的贡献进行了测算,计算的结果显示1982-2001年中国教育对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率为10.46%[1],这一结果只相当于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中国的劳动者工资不能反映劳动者在生产上的贡献,此方法不适合具备中国国情的教育经济贡献率的测算。(2)计算步骤三中教育投资收益率的公式表明,舒尔茨把教育看做影响工资的唯一因素,忽略了个人能力、机遇、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结论的可信度降低。(3)作为定量分析,经济增长余数分析法只对直接经济增长进行分析。舒尔茨的方法并没有涉及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对经济生活中的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的促进作用[2],也就是说,经济增长余数分析法只是计算了教育对经济作用的显性产出,而没有考虑到教育外溢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二)经济增长多因素分析法

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的分析方法也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三要素理论基础上的,与舒尔茨不同的是,他计算的是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的贡献,并试图把导致经济增长的因素全部分解出来,分析各因素对经济增长的相对重要性。其计算方法为:

(1)以8年初级教育的劳动者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各教育年限的工资简化系数。丹尼森用收入系数来反映教育程度与劳动生产率及工资收入之间的关系。丹尼森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差距中只有3/5可以归咎于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故用3/5进行修正。收入系数为不同教育年限工人平均工资收入与基准劳动力工资收入之比。调整收入系数=100+(调整前收入系数-基准收入系数)(100)×3/5。

(2)计算报告期和基期的平均工资简化系数及其年均增长率。平均工资简化系数=∑(各级教育程度的工资简化系数×各级教育程度的劳动者占劳动者总数的比例)

(3)确定教育程度提高对国民收入增长率的贡献。丹尼森把教育因素归为劳动力一栏,而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为73%,故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率的贡献=(平均工资简化系数的年均增长率×73%)/同期国民收入的年均增长率

丹尼森考虑到了工资不单受教育因素的影响,引入了修正系数,取得较好效果,但也有缺陷:(1)假设条件以及估算基础与舒尔茨一致,方法具有不可完全复制性,不能为我所用。另外,利用劳动者的工资来反映教育的贡献,遗漏了剩余价值部分,使得结果偏小。(2)工资修正系数3/5以及后来估算知识增进中教育作用的比例3/5都缺乏严格意义上的论证,β系数取73%的计算方法是在在市场经济充分竞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严格意义上讲,即使市场化程度极高的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满足此条件。这些近似取值使得结果可信度降低。(3)丹尼森自己也指出,教育水平指数只抓住了教育在劳动投入方面的贡献,而忽略了教育对资本改善的影响。

(三)复杂劳动简化法

此方法由前苏联学者斯特鲁米林最早提出并使用,后被前苏联和我国的教育经济学工作者不断改进并使用。其基本步骤可分为:(1)以不同的尺度确定劳动简化系数。(2)计算社会平均劳动简化系数,社会平均劳动简化系数=∑(各级教育程度的劳动简化系数×各级教育程度的劳动者占劳动者总数的比例)(3)确定教育对国民收入的贡献率,贡献率=(社会平均劳动简化系数×劳动力数量-劳动力数量)/(社会平均劳动简化系数×劳动力数量)(4)确定教育程度的提高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国民收入乘以(3)中的贡献率,即为教育所创造的国民收入,把基期和报告期的此数字相减,再除以基期和报告期的国民收入的差额即得所要结果。

复杂劳动简化法优点明显,适合中国国情,被许多国内学者利用,但仍有不足之处:

(1)无论采取哪种尺度确定劳动简化系数,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各有优缺点。简化系数不同,同一问题的结果也会相差很大。笔者曾就甘肃省的教育对经济贡献进行测算,发现劳动简化系数直接决定了贡献的大小。更有甚者,劳动简化系数出现了倒退,而劳动力数量又增加不多,导致结果为负,这显然是简化系数的缘故。各种尺度确定的简化系数的差别,多大程度上代表着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比例关系,是一个难点。(2)在运用劳动简化法计算教育的经济贡献时,得出的结果要比其他计量方法的结果总体偏大。分解计算公式可知,原因在于计算教育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时,以教育增加的劳动量(KL-L)乘了一个排除教育因素影响的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不能全部归于教育。(3)从步骤四中知,国民收入未作任何处理,考虑到不同时期的价格波动,应将两个时期的国民收入以不变价格处理,以消除这种影响。(4)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此分析模型注定了其忽略资本、科技和制度等其他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的研究,模型中的变量分析单一。

(四)生产函数法

生产函数是表示因素投入量与结果产出量之间关系的函数表达式。学者们在运用生产函数对教育的经济贡献进行研究时,通常根据需要将其变形,主要的变形方式有:

(1)线性生产函数:Y=W1K+W2L。Y代表产出,K、L分别表示资本和劳动投入,W1、W2分别表示资本和劳动的权重。利用此函数计算教育经济贡献的基本思路为:首先确定教育对劳动力质量的影响系数(设为α)和劳动力质量转化为劳动力数量的折算系数(设为β),从而能够确定带有教育作用的劳动力投入(αβL),则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W2αβL/Y。

(2)指数生产函数:Y=AKa(L0E)b。其中Y代表产出,A为技术水平,是常数,K为资本投入,L0为初始劳动投入,E为教育投入,a b分别为资本的产出弹性和劳动的产出弹性。此函数的意义明显,教育的作用相当于使初始劳动力成E倍的增加。有的学者将教育因素单独列出来,并给以系数,如Y=AKaLbEγ,γ为教育的产出弹性,其他符合意义同上。还有的学者将体制变迁、结构升级等制度因素引入生产函数,使其变形为Y=AHγKaLb②。另外,对生产函数Yt=AtKta(L0tEt)b两边求时间t的全导,用差分方程近似代替微分方程,就得到y=α+ak+bl0+be。其中α代表年技术进步率,e代表教育投入年增长率,其他符号意义同上,那么教育对经济贡献为:R=be/y,e一般用教育综合指数的年均增长率表示,利用此生产函数的变形还可计算分级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查阅近几年的文献,可发现利用生产函数计算教育对经济的贡献成为许多专家学者的首选,下面让我们简单分析一下其缺陷:

生产函数为计量教育贡献提供了模型,并增加了效率,但我们也要看到,两种生产函数形式均不能体现出影响经济增长的多因素原因,仅仅一个函数是不能够精确的描述经济增长的复杂状况的。用静态均衡概念生产函数来分析经济增长这种动态事项,并由此求得教育贡献问题,效用性值得怀疑。

同样,不管折算系数还是修正系数都是一种近似,且误差多大,难以衡量。

国内学者为便于比较利用丹尼森时期的系数,在分析时剔除了教育经济贡献的时间因素,而劳动的产出弹性是随时间变化的。

(五)其他估算方法

1.基于菲德“外生增长”模型的教育经济贡献测算。

教育作为一个产业,有异于其他产业的特性——外溢性。分析的基本步骤为:

(1)将整体经济分为两个部门:教育部门和非教育部门。有方程E=f(Le,Ke)、N=g(Ln,Kn,E)。E、N分别代表教育部门和非教育部门的产品量,L、K代表劳动和资本,下标代表相应部门。由公式知教育部门的产量影响非教育部门的产量。

(2)L=Le+Ln、K=Ke+Kn。社会总产品(Y)就是两个部门产品之和,即Y=E+N。

(3)不同部门劳动与资本边际生产力的相互关系为:fl/gl=fk/gk=1+δ。fl、gl、fk、gk分别代表不同部门劳动和资本的边际产出。δ是两个部门相对边际生产力的差异,理论上可以等于、大于和小于零。负的δ意味着教育部门的相对边际生产力低于非教育部门。

利用以上方程推导出回归方程:dY/Y=α(I/Y)+β(dL/L)+γ(dE/E)(E/Y)。α是非教育部门资本的边际产品,β是非教育部门产品对劳动力的弹性,γ实际上代表教育对于经济增长的全部作用, dY/Y、dL/L和dE/E分别是总产品、劳动力和教育产品的增长率;E/Y是教育产品占总产品的比例,I/Y是国内投资占GDP的比例,将国内投资视同于资本存量的增量(dK)。dK在统计资料中并不存在,但它非常近似于国内投资(I),因此,常见的作法是以I代替dK。利用相关数据对回归方程中的(dE/E)(E/Y)的系数γ进行估计,即可得出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γ可理解为,在其他影响因子的条件不变时,每向教育部门投入1元钱,GDP可增加γ元。

国内已有学者就教育对经济贡献测算采用此模型,并取得了良好的分析效果,与此同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将整体经济分为两个部门,仅是一种理论上的简化,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衍生出了许多不同的部门,用这种分类方法有些勉强。(2)由公式N=g(Ln,Kn,E)知,教育部门对其他部门产品量发生外溢作用并且这种外溢作用与非教育部门的产品生产发生在同一时期。这一假定与现实不符。(3)假设条件太多:如教育部门的产量水平(E)影响经济中其它部门(N)的产量、以I代替dK、对于非教育部门产品的弹性是不变的、假定不同国家的生产方程以及方程中的参数在不同国家相仿(如δ)等等,这些势必会对结果产生影响。

2.关于Panel Data模型的教育经济贡献测算。

面板数据模型是一类利用面板数据分析变量间相互关系并预测其变化趋势的计量经济模型。模型能够同时反映研究对象在时间和截面单元两个方向上的变化规律及不同时间、不同单元的特性。面板数据模型的一般形式可以写成:yit=ait+xitbit+Uit,i取1到N(为截面数)的数,t取1到T(为时序数)的数。确定面板数据模型的步骤为:

第一步,列出面板数据模型的不同形式:参数满足时间一致性时,yit=ai+xitbi+Uit;时间一致、斜率系数相同但截距不同时,yit=ai+xitb+Uit;时间一致、斜率系数和截距都相同时,yit=a+xitb+Uit。第二步,进行F统计量的比较:F2=(S3-S1)[N(T-K-1)]/S1 [(N-1)(K+1)],F1=(S2-S1)[N(T-K-1)]/S1 [(N-1)K]。K为解释变量个数,S1 、S2及S3分别为上述三式的残差平方和。

在零假设下,统计量F2、F1服从特定自由度的F分布。如果F2大于(或等于)某置信度(多数为95%)下的同分布临界值,则拒绝H2,应继续检验;反之,利用系数和截距都不变模型拟合样本。如果F1大于(或等于)某置信度下的同分布临界值,则拒绝H1,应该用变系数模型进行回归;反之,用变截距模型拟合。

确定教育对经济增长的模型,并根据以上确定的面板数据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理,对其进行回归,即可得到结果。这种研究常常被学者用来分析比较不同地区的教育贡献。

3.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计算教育的经济贡献。

一般地,选取计算教育经费数字和国民经济指标的相关系数的大小来衡量教育在经济增长中作用的大小。在此过程中,人均GDP值和人均教育事业费通常被拿来分析。基本步骤为:对历年来人均GDP值和人均教育事业费进行相关性分析,可以得出人均GDP的增长与教育投入的增长呈正相关关系。为进一步得知这种相关关系的定量数据,再次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回归方程,就可说明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刀福东、李兴仁和王天玉采用相关系数法以云南省为例对教育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了量化分析,结果表明:人均教育事业费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为0.98,呈高度正相关,说明了教育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3]

以上我们简略地总结分析了目前国内外主要的测量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测算的各种方法,除此之外,还有依据内生性经济增长理论构建内生增长模型、构建教育与经济增长的灰色关联模型以及模糊评价方法等等,在此不做讨论。这些方法为评估教育的经济作用和相制订关教育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缺陷之处,仍需进一步改进。

二 对测算方法的简要说明及建议

(一)现有的人力资本的测量指标都含有这样一个假定:同一教育程度的劳动者的质量不存在差异,或是不同教育程度的劳动者质量差异一定。而现实的状况与之相反,不同教育程度劳动者的质量差异也是随时间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二)分析各种计量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方法可知,新经济增长理论对经济内生增长进行实证分析时采用的依旧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一些方法。学者安雪慧曾将新经济增长理论及其分析框架用于实际生产函数分析,结果证明可行。故用实证方法分析内生增长理论将是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三)教育的外溢作用缺乏实证性的研究。由于教育的经济效益具有间接性的特点,使得我们研究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能仅看直接贡献,更应拓宽视野,寻找教育外溢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其他因素并对其修正。比如我们可以仿效丹尼森的做法,对每个影响因子提出一个修正系数,从而细化教育对经济增长的各种影响。

(四)我们说现阶段教育经济效益的测算都是估计值,因为任何定量分析模型中的指标设定都不能精确完美地解释教育与经济的相互作用机理,故对教育经济增长贡献研究应该始终秉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原则,两者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五)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的一些统计数据的获得并不能充分反映教育指标状况,如统计人口的受教育程度的构成时,只是统计了那些拿到文凭的劳动者,而肄业生、学徒形式的教育等因素都会对受教育程度构成造成影响,运用这些统计指标进行计算定会产生误差。另外,教育的经济效益具有迟效性,而一般我们计算的只是受教育者的一个人生区段,此后还会创造贡献。

[注释]

①转引自靳希斌编著:《教育经济学》(第四版),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92页

②覃奠仁利用引入制度因素的生产函数对广西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广西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6.8912%。

③蔡增正将教育的全部作用与外溢作用模型化,使用世界上194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考察了两大作用在1965-1990年中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发现教育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巨大而具实质性,外溢作用为正并且作用很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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