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3-11-17 11:12:02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1)

文章分别从5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税收和契税的定义及税收法定原则;二是当前征收契税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纳税意识差、被动式征管、征收政策执行不到位三个方面进行;三是《征管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四是《征管法》在契税征收中的运用,分别从8个方面进行依据与实际问题结合进行分析,使《征管法》在征收中得到了合理的运用;五是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从政策广泛宣传,协税护税建设、契税清查补税,从源头征收,实行把关征收,建立激励措施等6个方面进行建议,为契税的征收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总之,《征管法》在契税的征收中能合理充分地运用,为契税的征收奠定了法律依据。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契税的税源不断增长,收入逐步增加,已成为农业税收新的增长点。但由于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导致纳税人漏缴甚多,由于契税的隐蔽性较强,征收较为困难,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我认为应运用《征管法》的程序征收契税,现就浅谈一下《征管法》在契税征管中的运用。

一、税收和契税的定义及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权力,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集中一部产品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而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具体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税收分配关系的存在,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强制地、无偿地税收征收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税收只在国家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而不能是国家想征什么税,就征什么税,这一原则被称为税收法定原则。因此,税收分配关系又称为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主体一方必须有国家的存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对等,作为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利,而纳税人如无税法规定的减免税理由,必须按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征收契税存在的问题

1、纳税意识较差。以我县为例,据对2004年以来漏缴户进行彻底清查摸底来看,漏缴达1789户,漏缴面高达35%。主要是纳税人意识淡薄,认为购买的商品房有房屋开发单位的正式发票和购房协议,不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保护主权,当然也就漏缴契税,存在侥幸心理偷税。

2、被动式征管。现在房屋买卖契税征收一般都是将征收环节放在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委托和自征。但有很多购房户认为应缴的契税和房屋交易等费用较高,因而购房户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一长更加无所谓,这样就出现一部分购房户缴税,一部分购房户不缴税,久而久之造成漏征现象越来越多,给征收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

3、征收政策执行不到位。1997年10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契税新条件。与原政策相比,扩大征收范围,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列为征收范围。契税新条例实施下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漏征现象较多。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相改为划拨或出租,以达到偷逃契税的目的。除此以外,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提供宽松环境,擅自减征或缓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征的契税。

三、《征管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征收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契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四、《征管法》在征收契税中运用

在契税的征收中,《征管法》能得到运用,使契税的征收成绩显著,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运用:

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契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2、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征收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契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错误或失误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未缴或者少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合同、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评估证明等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10%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6、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征收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7、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暴力、威胁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8、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契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及滞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广泛深入地宣传契税政策。要把契税政策宣传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除集中宣传活动外,还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真正做到“宣传先行”。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标语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契税政策宣传,让全都来理解和支持契税征管工作,为契税征管工作奠定良的基础。

2、建立协税护税。根据契税的特点,仅依靠财政部门征管力量是不够的,必须注重发挥房管、国土、房屋开发公司、城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作用,从上到下形成协税护税网络。确保契税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3、开展漏征契税清查补税工作。对于往年形成契税漏征行为,要组织力量全面彻底进行清查,要坚持依法治税。对查出契税漏征行为,加大补税的工作力度,足额补征到位。对于抗税不交和偷税逃税行为的,按照税收征管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予坚决打击。2004年度我县开展漏征契税清查补税工作,清查补税70余多万元,取得较好效果。

4、做好契税源头征收。实践告诉我们,房屋销售契税征收源头就是房屋开发公司。因此,我们必须依据税收征收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重视和协调下,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委托关系,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同时,要争取房屋开发公司配合和支持,提供建房竣工有关资料。财政征收机关根据提供资料,深入实地,按楼号、面积、层次、房价建立征收台帐,实行源头控管,做到应收尽收。

5、实行把关征收

1、严把集资建房审批关。凡集资建房都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发改委凭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达前期计划,县房管局在审查集资资格时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凡第一次购买了公房或已集资建房用集资款的人员,不管是否退还已购公房,一律按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否则,谁批准负责缴税,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严把合伙建房征地关。国土局在办理合伙建房征地手续时,做到了严格把关。购地时是多少人,就只办多少人的土地证,杜绝了事后按购房户分割办证。在购地者发票上逐一填写购地者的姓名,在建设用地许可证上也写全了所有购地人。规划部门则按建设用地许可证上的购地人发给规划书。凡购地发票、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书上没有写明的人,一律按规定缴交购房地两个环节契税。否则,谁办证谁负责缴税,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严把房地产市场准入关。禁止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买卖,规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方可进行房地主开发。

4、严把房地产证件办理关。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必须凭契税所开具的“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才能办理,且必须将“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同其他办证资料一起装入档案。公证机关必须凭契税所开具的“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否则,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建立激励措施。按照契税委托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按照实征税款付给手续费。同时,对单位和业务人员实行“评先评优”,并给予必要精神和物质奖励,提高单位和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总之,在契税的征收中,我们要合理运用《征管法》,才能更好地堵塞契税的流失,为国家财政增收做出更大的贡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2)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05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04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2001年1月至2004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03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3)

为促进我市契税收入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4]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推行契税直接征收制度

我市多年来的契税征管实践证明,实行契税直接征收,有利于及时掌握税源情况,有利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4〕137号)的规定,自*5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全面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直接征收。按照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控制税源、有利于规范征管的原则,我市契税的具体管辖权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契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县、市辖区内的契税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终止契税委托的各项后续工作,通知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证书。

二、规范契税征管程序

要严格实行“先征税、后发证”制度,加强对契税的源头控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按规定程序办理免税证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按照“先征税、后发证”的程序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并定期向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通报征收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建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的网络互联体系,实行信息共享,并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与征收有关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详细资料。财政征收机关对查询的土地房屋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

三、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契税减(免)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政策性减(免)契税手续。纳税人符合契税减征或免征条件的,应当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之前向财政征收机关递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每季度将减(免)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契税的减税、免税。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也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契税申报。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契税执法检查力度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4)

全市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迎难而上,坚定信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全市财税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围绕上级总体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经济发展、税收政策、加强征管、提升服务上找税源,全力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不动摇。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努力提升税种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信息管税,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确保我市地税收入平稳增长。

2.守住底线,坚持依法治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及时足额地组织税收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财政垫付税款、违规调库、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预征税款,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收入质量的关系,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3.深入基层,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和调度

一是全面摸清税源状况,切实掌握税源动态。按照2015年税源调查,认真进行分析,以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进一步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赴挂点单位督导组织收入工作,了解各征收单位组织收入工作进度、当地税源结构状况及发展趋势、影响组织收入的重大因素、完成收入目标的具体措施等,帮助解决和合理督导各地的组织收入工作,力争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三是加强收入均衡入库,要求各单位及时上报组织收入异常情况,以便市局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促进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均衡入库。

4.多管齐下,强化税收征管和挖潜增收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切实落实总局《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1.0版)》,强化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狠抓落实,推进涉税共享,积极推行互设窗口、共同进驻、委托、信息共享等模式,力争在营改增之前地税派驻国税大厅全部到位。

二是深入推进综合治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加强重点税源管控力度。同时,对各县(市、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上线运行提出了时限要求,确保年底前实现综合治税平台由市本级向全市范围覆盖。

三是有序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我市借鉴上饶等市局风险管理平台上线经验,引进风险管理平台,下半年将加快风险管理平台上线工作;贯彻省、市局全员查找风险点工作方案,培养全员风险管理意识。

四是做好营改增清理工作。尽早做好准备工作,全面摸清税源,按照《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拟“营改增”行业地方税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序开展“营改增”行业的“三清”工作。

五是积极推进“以地控税”工作。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高位推动,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联系,摸清地籍情况,按照与国土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有效加强税源监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5)

自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以来,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的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下的滞纳金这两个概念引发了颇多争议。笔者结合本案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0年3月6日,来自河南省安阳市的任某购买了位于河南省安阳市的安居房一套(“标的房产”),并且于当日缴纳了房款,房屋开发公司为任某开具了购房发票。2014年10月21日,标的房产被当地主管机关审批为经济适用房后,为了办理房屋产权证件,任某申请补缴购买标的房产的契税。2014年10月28日,任某共向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补缴契税2667.32元,同时缴纳契税滞纳金7276.32元。

任某补缴完契税及滞纳金后,对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征收滞纳金不服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月14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任某不服复议决定将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诉至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1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加收契税滞纳金符合我国税收征管法以及契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二、理论界关于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属于罚款,具有行政处罚的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属于利息,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而向国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使用费性质的补偿性支出。第三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兼具损害赔偿和惩罚的性质。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迟延缴纳税款导致国库资金遭受利息损失而应向国家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因此,不能将滞纳金作为行政处罚对待。

三、税收滞纳金是否应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2012年施行《行政强制法》后,现行法律中涉及行政机关滞纳金制度的主要《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也就出现了税收滞纳金是否就是《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滞纳金;两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是否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相关规则;税收滞纳金是否应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和限额规定等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制度规定的异同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规定明显不同:

第一,《税收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没有“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前提条件,而且明确税收滞纳金应当是从“滞纳之日起”开始加收,也就是从纳税义务发生日的次月的申报期结束后次日那天开始加收税收滞纳金,就算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按期缴纳了税款,也要缴纳相应的税收滞纳金;

第二,《税收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没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

第三,《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针对税款采取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不同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一是加收税收滞纳金不是税务机关对税款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的必备条件;二是期间规定不同。税务机关对强制执行期间的规定是“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该期间的规定取决于税务机关的“限期”,而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第四,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并不罚款并列的滞纳金具有典型的执行罚的特征;而税收滞纳金的典型特征是利息,附带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性质。如果说《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规定有相同之处那就是名称相同而已。

(二)税收滞纳金制度不存在司法协调问题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规定并不一致,即“此”滞纳金,而非“彼”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可见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象;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故而对于征管法上的滞纳金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上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因两者非同一事项,所以不存在不一致。故而也就不存在新旧法衔接或者司法协调的问题。

四、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比较简单,案件事实也相对清晰,任某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契税及相应滞纳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庭审中,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说明了滞纳金计算的期限为2000年4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00年3月6日,任某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次日起10日内为申报期限,根据河南省当时的规定,契税的缴纳期限为20日,从申报期限届满之后起算,因此从2000年3月6日延后30日的4月5日是任某契税缴纳期限的届满期限,亦即任某开始欠税的时间。但是,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止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本案中契税的滞纳金却只计算到了2011年12月31日,而不是2014年10月28日。针对这一问题,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在庭审中辩称,由于任某的契税滞纳金算至2011年12月31日为7276.32元,已经超过了2667.32元的契税本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由于行政强制法施行于2012年1月1日,因此进入到2012年之后,就对任某的契税滞纳金终止计算。而且,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在征收任某以及其他纳税人的税款及滞纳金时,使用的电脑程序是由河南省地税局统一设定自动生成的,自己也无权修改和变动电脑程序。由于这一事实关系到任某应当补缴滞纳金的数额,但原被告之间对这一计算方法不存在争议,因此,安阳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确认了滞纳金计算的方法及数额事实,并认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收取原告滞纳金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此得出,安阳县人民法院与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针对滞纳金的计算期限持相同观点。

参考文献

[1]王俊琪,段全虎.浅议税收滞纳金[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3,(5).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6)

一、协管单位及征收任务

1、县规划局:负责新开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收和新建住宅楼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150万元。具体是:在各类基建工程开工放线前,县规划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的3%向契税征收管理所交纳契税(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设单位将契税分解到每个住户),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县规划局凭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税凭证给予放线和签发开工通知书。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县规划局要在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全部应纳税款。

2、县城建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欠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75万元。具体是: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县城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在督促欠税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税款(征管单位应及时向城建局提供欠税单位名单),应在新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缴纳税款,在缴清全部欠税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准予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工程招投标,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拒绝其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3、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35万元。具体是:在各类水利工程开工前,县水务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水利工程完工后,要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凭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140万元。具体是:在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开工前,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完工后应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在非农用地审批时(包括土地租赁等),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占用总量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纳税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完税凭证方可审批用地指标,否则,不得审批和划拨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应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土地房屋拍卖)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变动和增值情况通知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据此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县国土资源局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审批和划转土地,否则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县房管局:负责销售不动产税、房产交易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在不动产(房屋、土地)销售时,县房管局应督促出售者到县地税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否则,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书时(包括新办房产证和因房产交易更换房产证书等),对于尚未缴纳契税的,县房管局应督促其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证书,否则,不得办理房产证书。

6、县公安局:负责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县公安局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对城乡沿街门店的租赁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建立征管档案,督促房主到县地税局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警队:负责全县车辆营运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50万元。即:在车辆年审时,县交警队应对车主车辆营运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督促车主到县地税局一次性缴纳车辆营运税,在车主缴清车辆营运税后,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二、征管责任

1、各协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把好税收源头控制关,从源头上杜绝税款的流失。

2、征管职能部门要在帮助和指导协管单位搞好税收协管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寻找税源,切实抓好税收征管,保证完成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

3、县内各单位在支付涉税款项时,应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好两个关口,一是单位应税行为所换开的税务票据必须是*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否则,不得支付款项;二是要按照“款清税清和款、税同步”的原则支付款项,不得在未交税的情况下预借任何资金,因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该单位缴纳所欠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7)

“两税”征收是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基层财政管理局根据征收任务较重的实际,狠抓内部管理,积极拓展税源,想方设法摸清税源底子,加大征收力度,全年完成“两税”收入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万元,增长%,具体做法是:

(一)、摸清税源底子,确保应收尽收。

一是继续加强清理非法占地,重点摸清乡镇(街道)的非法占地情况,准确掌握非法占地的发展动态;二是多部门联合治税,定期与房管部门、土地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碰头,了解土地的出让和转让情况,对我市土地的转让和出让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密切关注市里的大项目建设和楼宇建设。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大项目的分布情况,掌握大项目开发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进展情况和占地面积等情况;通过以上三种形式,建立了项目税源数据库,建立动态的税源监控机制。

基层财政管理局要求开发商报送楼房销售情况和税收实现情况,并同时从房管部门、土地部门、税务部门取得相关数据。这样既保证了契税的及时入库,也同时监督了其他税收的入库。每月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给局领导,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我们对今年的税收形式进行了全面分析。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乡镇财政所进行了分工,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头,实行分片包干,加强征管,与岗位责任制挂钩,制定了一系列奖惩措施,提高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用足用活政策。

积极学习新政策、新文件。特别是针对“两税”、房地产税收的新政策、新文件认真学习,细心领会,在学中干,干中学,做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在工作中加以运用,为领导做好参谋,为企业搞好服务。做到该收的税一分不少,不该收的税一分不收。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进一步明确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征收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减免政策、减免手续和审批权限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政策。定期检查核对房管和土地部门的计税基础资料,杜绝了关系税、人情税。对已知税源全部登记造册,建立税源档案。

二、积极做好农村村干部、村官工资的发放工作

财政为农村村干部、村官统一发放工资,能使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更好的为村民服务。因此,这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我们非常重视,拿出专人负责,并且积极与市委组织部、局内部有关科室密切协作,严格按照工资发放操作流程,采取一切稳妥措施,确保工资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村干部和村官手中。

三、做好高层楼宇契税补贴工作

为鼓励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对购买高层楼宇的购房户给予契税补贴。

根据《意见》规定,我们与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市高层楼宇契税补贴操作流程的实施方案》,对补贴的范围、时间、提报材料、发放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契税补贴的顺利发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截止到2011年12月,共发放补贴万元。

四、积极做好2009年决算工作

乡镇财政决算作为乡镇财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了解掌握乡镇财政收支规模、结构、保障水平、债务规模等基本情况的基础,做好乡镇财政决算工作,对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层财政管理局根据中央、省、财政部门要求,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在预算科和国库科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09年度乡镇财政决算工作。

五、落实上级惠民补贴政策,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惠民政策的落实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对此,我们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各项惠民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严格把握上级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规范了我市各项惠民补贴的工作流程;二是加大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协调调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全部通过“齐鲁惠民一卡通”直接发放,确保了每户农民及时足额领到各项补贴,使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今年,共发放各项惠民补贴资金万元,其中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9178万元,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万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万元,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万元。

六、加强乡镇干部业务培训

针对当前乡镇财政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干部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加快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我们举办了两期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班,走在了各县市区的前列。为办好这期培训班,我们邀请了工商职业学院专家教授来授课,使我们的乡镇财政干部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业务理论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从而更好地胜任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建立起长期的培训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好对乡镇财政干部的培训。

2012年工作打算

2012年是加强基层财政管理工作重要的一年,也是充满机遇的

一年,谢旭人部长在2011年夏季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的主要内容就是“双基”建设,强调“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重点在基础,关键在基层”,“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监督作用,合理界定和充实乡镇财政职能,建立改善乡镇财政管理指导机制,加强对乡镇财政干部政策培训,逐步改善乡镇用房、交通、设备等基本办公条件,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财政部、省财政厅、财政局对基层财政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是我局全面开展工作的强大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工作重点,根据我市基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明年工作思路如下:

一、积极认真地编制汇总乡镇预决算工作

编制乡镇财政预算,是乡镇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局党组的安排,从2012年由我们基层财政管理局编制、汇总乡镇财政预算,这项工作内容涉及广泛,政策性强,步骤、方法复杂。面对乡镇预算这一项从未涉及的新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虚心向相关科室学习,及时掌握编制乡镇预算的方法、内容、步骤以及方针、政策,科学完整地编制好乡镇财政预算。

乡镇财政决算是乡镇财政预算的总结,是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乡镇年度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年度终了时,我们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克服人员少、内容多、要求高的特点,积极协调相关科室和乡镇(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确保乡镇财政决算工作正确、完整、及时。

二、强农惠农资金补贴

2011年8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把库区移民补贴、粮食补贴、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补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良种补贴等职能划转到基层财政管理局,这些工作牵扯到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兑付率要求100%,政策性非常强,我们科室人员又少,困难非常大,但是我们没有畏难发愁,而是积极向相关科室请教,认真学习文件,有章有序地完成好各项工作。2012年又增加了电动自行车补贴,增加了新的销售网点,进一步加大了工作量。小麦补贴一年补助一次,发放近1个亿的补贴资金,补贴面积达100多万亩,时间紧,任务重,每户农民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都要求进行丈量,如实填报,实行两级公示,公示没异议,再层层汇总上报,要圆满完成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成立领导小组,二是组织召开动员培训大会,严明纪律,三是事后要进行监督检查,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库区移民补助在2006年核定人数为30161人,原则上只减不增,扶持20年,把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打到农民“一卡通”帐户,但由于微机操作的局限性,有时错一个空格都无法打上,一个人有时都要试十几遍,相当麻烦。虽然工作如此繁琐,我们还是克服种种困难,加班加点,确保各项惠民资金顺利发放,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三、加强基层财政管理工作

1、积极争取上级惠民服务大厅专项资金。根据2011年底省厅

出台的关于建设乡镇财政惠民服务厅实施意见,计划在我市建设示范型惠民服务大厅30个,分别奖励15-20万元,这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我们一定要抓住这次机遇,积极组织乡镇(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搞好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多争取上级资金,改进基层财政的工作环境,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2、深入开展乡镇(街道)财政人员培训,加强乡镇财政干部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更好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3、加强乡镇(街道)财政制度建设。2008年我市进行了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各乡镇(街道)撤销财政所、经管站、统计站,组建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对应的市级财政局、经管局和统计局三个主管业务部门的诸多科室,业务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乡镇财政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我们将以乡镇财政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标准、管理制度等为基础,结合新的工作职能整理、改进以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制定一套统一的更为规范、科学、精细化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制度,促进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再上新水平。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8)

2006年,市局下达我县税收计划为18350万元,同比增长18.9%(不含基金附加任务);县政府下达各项地方税收任务为17742万元,同比增长10.1%。全县地税系统切实增强机遇感和紧迫感,始终如一地履行好依法征收的职责,今年1月组织地税收入入库2328.2万元,占县政府年计划的13.1%,超平均进度5个百分点,实现了“开门红”。

二、创新征管措施,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是创新理念,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做好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通过全员参与,使质量管理标准深入人心,加强对税收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税收征管体制,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实现房地产各税种间的有机衔接;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申报真实度和准确度。

二是创新征管措施,加强税收日管。进一步理顺税务队伍内部设置,优化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流程;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巡访制度,探索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加强税收分析工作,提高分析质量,切实搞好税源管理,今年地税局将年缴纳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以上以及年收入3万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管理范围,加强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好党政网,进一步建好地税门户网站,提供优质服务;扩大网上申报试点面,努力推进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纳税;加强与国税、财政、工商、金融、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协作,努力实现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创“四好”班子活动,努力把班子建成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

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和征管力量调整工作,减少工作交叉重复,建立与征管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加强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行职业道德和税务文化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巩固文明创建成果。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学习、遵守、贯彻、维护作为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符合税收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市局关于“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及干部定期轮岗交流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以深化效能革命为契机,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按照“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和继续做好“阳光政务”工作,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以深化机关效能革命为契机,切实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机关效能革命工作,建设效能地税。

二是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三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9)

一、强化督导,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五个到位”“五个落实”落到实处。

(一)“五个到位”情况:我们在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结束后,立即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专件,结合我局实际,进行了部署落实。

1、制定措施,确保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推行到位。我们制定了《县国税局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在对各岗位人员操作细化量化的基础上,明确了责任,强化了措施,3月1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如期上线后,针对上线初期,网络传输运行速度较慢,严重影响正常业务操作等问题,我们多次请示省、市局推行办工作人员和电脑公司网络工程人员现场查找解决问题,排除网络传输故障,确保了数据输入的准确、及时、完整,我们健全了管理制度和各岗位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熟练掌握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搞好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失密泄密等维护工作,征管信息系统运行以来,未出现任何差错,系统各项工作运行良好。

2、完善岗责体系,确保机构调整到位。我局结合推行征管信息系统,对人员和征管业务进行了整合和重组,优化了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环节和机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提高了效率。

3、明确职责,把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到位。我们按照市局要求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了《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度》,实行以人定岗、以岗定责、岗户一体、人户对应的管理办法,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和性质将管理具体责任细化分解。为突出管理目标,我们要求税收管理员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三清、四制、五到位

4、科学收集测评信息,为建立纳税评估制度做好准备。我局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初步建立了纳税评估信息搜集流程,试定了所辖区域内不同行业的预警指标,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及时发现异常,积极推进纳税评估。

5、理顺职能,办税服务厅规范到位。按照市局要求,我局对办税服务厅的职能、人员、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设置。设立了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九个窗口,充实了8名骨干人员到办税大厅,为办税服务厅更新配置新微机8台,打印机8台以及触摸屏等现代化办公设施,进一步完善了服务功能,改进办税程序、优化工作流程,集办理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于一体,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办税和服务质量。

(二)“五个落实”情况一是落实了《征管档案管理办法》。我局在落实市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工作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对所有征管档案、资料等进行整理、补充和归档,使之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制定了《县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管理制度》和《县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查阅制度》,投入2万余元购置了密集型档案柜,高标准建立了征管档案室,档案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二是落实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加大对税务登记率的检查和考核力度,积极同工商、地税沟通,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落实了《欠税公告办法》。由电视台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播放了《欠税公告办法》,并召开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和一些人大、政协委员参加的企业座谈会,进行了宣传,同时,我们还在各个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大厅张贴,分发欠税资料,使广大纳税人对此项政策有了充分了解。目前,我县管辖的企业无一户欠税。四是落实《重点税源管理办法》。根据省、市局重点税源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我局结合县实际,制定了县重点税源管理标准,把县电力局、洪源纺织厂2户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我县重点税源,并根据企业情况和征管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管理。五是落实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和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县国家税务局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推行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制度,实行查账征收。对市场业户,搞好税源调查和税负测算,达到起征点的采取定额加发票的管理方法,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一旦达到起征点,立即纳入日常管理。

二、税收收入工作超过正常进度

,我局继续坚持实事求是抓收入,严格按照“有税尽收、无税禁收,依法征税”的原则,认真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济迈入良性循环,税收收入呈现较好的发展势头。今年市局分配我局税收计划万元,,我们累计组织各项税收收入万元,占年计划的113.8%,属历年来最好时期,超过正常进度10个百分点,为服务地方经济和促 进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三、税收专项检查初见成效按照市局对税务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检查计划。对钢材、煤炭等商贸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负偏低企业及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了重点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纠正。目前共查结案件28户,查补税款及罚款2.25万元,起到了严肃税法、优化税收环境的效果,征管质量得到改善提高。四、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扎实推进我局在开展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做到积极部署、科学安排,采取有效措施,行政权利公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建立健全了权利公开领导机制,成立了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一把手对该项工作负总责,主管副职具体抓落实,使权利公开工作形成了良好的机制保障。二是采取了一系列推行措施。我局先后下发了《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统一制作了10多块高标准的公示栏,整理完善了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在内部局域网和政府网站推出了专门的权利公开网页,建立了局长电子邮箱,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措施,将税务干部,纳税人关心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规等应公布的事项进行了全方位公开。三是建立健全了监督网络。成立专门机构抓督查。专门从各科室抽调人员组建了督导组,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导,并从社会各界聘请了20名督查员进行监督。所有单位都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了群众评议制度,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五、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我们以正在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谐国税建设和基层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

(一)抓好各级班子建设。继续开展创建先进领导班子活动。特别是加强对科所长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中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此带动税收工作的整体提高。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构造“和谐国税”。我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按照县委“先教”办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继续抓好全员培训,大力营造学习型机关,使自觉学习蔚然成风。我们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搞好税务文化建设,展现国税风采,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在全系统营造出和谐团结、活泼向上的文化氛围。在我们县举行的“继往开来跟党走”歌咏比赛中,我局演唱的《国税之歌》获得一致好评,荣获优胜奖。我们从关心职工生活做起,盖起职工浴室,改进餐厅管理,主动与职工进行沟通交流,进行了面对面谈话、通过电子信箱征求意见等活动,形成互相关心、彼此信任、团结一致的良好、和谐氛围,促进国税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严格落实“六条”按照全市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要求,我们健全、完善了考勤、值班、安全保卫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六条”,县局领导带队对各单位落实“六条”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有效杜绝了违犯“六条”情况的发生。

(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国税行业新风。我们规范税务行政管理,及时开展思想作风纪律集中教育整顿和警示教育,按照“免评不免建”的原则,继续抓好行风建设,以基层窗口单位为重点,以政务公开、文明服务、规范执法为主要内容,不断改进国税工作。

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其他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各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提高,以便适应现代化工作和信息化的需要,下一步要继续加强学习,强化培训。二是征管质量有待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还不够。主要是税务干部的认识不足,市场硬件建设不配套。今后,我们要以这次征管改革为契机,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征管工作,确保“五个落实、五个到位”真正落到实处。三是文化氛围还不够浓厚。下半年,我们要按照市局提出的构建和谐国税的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好各项文体活动,培养团队精神,营造和谐氛围,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做好各项税收工作。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篇(10)

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是中央实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87号)的重要举措。实施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体现。财政、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都要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侨区经济建设大局,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质性进展,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配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管理协税保税网络。

财政、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积极沟通,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大力推进我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应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财政部门、国税、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并开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在开具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证明时,应注明申请标的权属证号或特征。对申请人申请土地或房屋的产权登记事项不属于纳税范围的,由申请人出具不属于纳税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核心是信息的一体化应用,关键是建立部门信息定期传递机制,通过房地产诸方面、诸环节信息的顺畅收集、传递和共享,为税源监控、申报审核以及税务稽查服务。因此,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信息资源提供的正常通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地籍资料、基准地价资料、房屋产权资料、房地产开发、交易登记信息、房地产税收征收情况等的信息共享。具体而言:

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土地出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供地批复文号、项目用地批准日期、受让人名称、供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出让金价款等;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让方式、转让价款、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费用等;基准地价、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等;地籍登记信息。

规划(房管)部门应向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开发企业名称、联系方式、项目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用途、施工单位、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等;房屋交易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含项目名称、坐落、建筑用途、批准预售面积、批准预售时间等;交易标的房屋情况,包括坐落、建筑面积、权利来源、合同价格等。

财政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纳税人交纳契税的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坐落地等信息;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的房屋价格评定表。

国、地税务机关对从以上有关部门取得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目的,并有责任按有关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同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需要,提供房地产税收征收情况等信息。

三、整合资源,创新方式,扎实推进我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要在开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开发区管委会的汇报沟通,合力构建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网络,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加强和落实我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监督、部门配合、财税征收”的税收协作管理模式。同时,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单位,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协作与配合。

(二)整合社会资源。财税部门应建立涉税信息内部传递制度,应将定期从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取得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全面运用于日常管征、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地税部门应加强销售不动产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全面落实存量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加快“一窗式”征收模式进程。

(三)创新管理方式。开发全区统一的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充分运用部门信息资源和相关信息,建设“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数据库,通过应用功能模块细化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出租、房地产保有等各个环节的房地产税收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及纳税评估等管理功能。

四、明确房地产一级、二级市场交易契税、营业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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