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共享税务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31 10:55:48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1)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能有效优化财务资源,规范财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现财务管理转型,支持财务标准化及财务管控的快速实现。要构建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需投入大量资金搭建大集中、网络版的信息系统平台,系统管理成本也势必增加;而且需要建设多个分中心,分中心选址一般不在服务企业所在城市,原始单据邮寄影印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由此急速增加;财务核算人员不再直接接触服务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对税务风险的敏感性极大的降低,可能产生巨大的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能仅“共享”而不“服务”;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核算人员成为财务“操作工”,可能沦为弱势群体;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脱离业务,可能沦为辅助岗位。

2、如何解决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投资和信息系统管理成本的办法

首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设计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先整体规划设计,围绕建设目标设计蓝图;再找代表性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完善;最后全面推广,在单轨运行后加强系统管控。其次,先上核心系统,即财务核算系统,再延伸到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HR人力管理等分支系统。再次,统一开发,集中管理,业务外包,减少企业信息部门的人员和人工成本,降低硬件配置和维护成本。

2.2、控制原始单据邮寄影印费用和差旅费用的办法

首先,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关联的速递公司或者合约单位承办邮寄业务,以量压价,降低单价。其次,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采取原始凭证转换成PDF上传账务系统嵌在会计凭证里以及虚拟打印转换成PDF文件进行保存的方式,实现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辅会计资料等 “无纸化”,会计档案“电子化”,同时建立会计资料索引体系,减少影印费用和查阅会计资料的差旅费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可以“本地化”,进一步减少审计检查的差旅费用。

2.3、控制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的办法

2.3.1、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整理涉税要求,纳入服务合同

由企业整理涉税事项相关资料及要求,包括日常税务事项和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相关的会计资料和专业资料,一方面企业财务部门以及专业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时对涉税事项要严格把关;另一方面,企业与共享服务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配合的事项,如税票扫描认证时间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2.3.2、税务管理人员紧跟国家和地方税费政策,拓展税务筹划

税务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税费政策信息渠道,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对于国家颁布新的税费政策时,由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后,进行解读并制定筹划方案,下发企业执行。对于地方颁布新的税费政策时,或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后制定筹划方案,并跟踪落实。新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有需要共享服务中心协助事项,及时签订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2.4、保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既“共享”又“服务”的办法

“共享”程度主要取决于信息系统所配置的权限以及会计资料的电子化程度。为了防止财务信息被篡改,与核算相关的用户权限创建由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可以配置工作相关的查询权限,配置权限的原则和申请权限的审批流程在服务合同附件中明确。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对于网络版大集中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共享”没有问题,原始凭证和辅会计资料如果不能上传嵌入系统,也可以建立财务影像临时归档系统(按照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之后再归档)。

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除了财务核算人员的个人素养外,主要管理手段还是考核奖惩机制,可以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作为服务合同的附件之一。比如以服务合同金额的20%为限,如果因为“服务”的质量差和效率低造成企业受损,相应扣减服务费;反之,如果因为“服务”的质量好和效率高让企业受益,相应嘉奖服务费。

2.5、加快财务核算人员轮岗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转型

2.5.1、集团公司建立服务中心核算人员与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互相流动的培养机制

集团公司应打破企业化的用人机制,建立集团财务人员信息库,加快年青核算人员的轮岗,每年对所有财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将服务中心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优秀核算人员安排到企业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将企业落后的财务管理人员安排到服务中心从事核算工作,从而鞭策落后,提高工作积极性,锻炼培养年青骨干,提高财务人员转型能力。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2)

21世纪是一个挑战与机遇共存的时代,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彻底改变整个会计行业。能否在快速变革的新环境下整合资源、锐意创新、把握时机,是当代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伴随着企业集团化、全球化、精益化管理的需求,变革转型成为了集团财务管理的必然趋势,财务共享服务引领了新经济形态下的变革转型。

一、财务共享服务的概念与发展

财务共享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以财务业务流程处理为基础,以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流程、提升效率、减低运营成本、强化决策支持、创造企业价值为目的,以市场视角为内外部客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的分布式管理模式。

上世纪80年代,美国福特公司在底特律创建了全球第一个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其后,GE等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也成立了各自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1999年,摩托罗拉在天津成立“亚洲财务结算中心”,开拓了财务变革在中国的新视角。同年,中兴通讯开始着手筹建共享服务中心,历经十余年的实践,中兴通讯不仅将其实践成果产品化,并进行了有效的技术输出,当之无愧成为推进中国财务共享服务事业发展的实践先行者和技术输出者。

二、财务共享服务的战略目标及实现基础

企业的目标就是以讲求成本、效益的方式来创造价值;财务共享服务的战略目标就是:降低财务运行成本、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实现总体财务转型。

实现共享服务,应具备三大基础

(一)数据基础

共享服务要求所有的基础数据从产生的源头起就遵循统一的逻辑规则,成为标准的“数据粒子”,避免因为各分子公司在进行数据处理时采用不同的规则、或者虽然采用同一规则,但操作方式上又带有自身的理解,导致数据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二)管理基础

财务的变革和转型需要世界级的财务能力为基础,包括:基础架构、绩效管理、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四个方面。其中:基础架构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统一的会计科目、信息系统、财务流程和财务制度。只有满足了基础架构的要求,才能够产生逻辑规则一致的数据,支持企业的经营决策;绩效管理要求企业明确预算责任目标,制定和报告业绩评价指标,通过对标管理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保证公司战略的有效执行;运营管理能力要求企业对财务基础信息实现流程的持续优化;风险管理能力要求企业能够应对财务风险和非财务风险,并提前进行预警和风险预估。

(三)组织基础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通过流程再造和整合,释放出大量高素质人才到战略财务和业务财务,实现人员结构的优化,使财务转型变革到人。

三、对风力发电企业财务共享模式下战略风险的几点思考

(一)风力发电企业的特点

依据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风力发电企业受风资源分布地域影响较大,一个集团在风资源好的省区可能成立多达十几家甚至二十几家法人公司(考虑到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须设立为法人公司,不许设立为分支机构);而在风资源较差的省区,仅成立1或2家法人公司。

现行的风力发电企业管理模式(以某集团为例)为:一套管理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平行管理省内多家法人单位的业务,会计人员每人负责2-3家法人单位多个岗位的会计工作,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人员配置精干、高效、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比较全面,对自己分管公司各项情况比较清楚,职责明确。

(二)风力发电企业实施财务共享面临的战略风险及其应对

风险是影响目标达成的不确定性,战略风险主要是一些战略性决策所带来的风险,包括:

1、业务范围确定风险

财务共享服务的模式,适用于具有同质性的、高度重复、可标准化的业务,其业务区域具有明显的特征。相对来讲,风力发电企业因单位众多,税务筹划、融资等业务类型,就很难显现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优势。

税务风险:在共享服务中心模式下,需应对分布在不同省份多达几十家税务局的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发票领购缴销、税务检查等各项业务,并面临各地不同的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如何划分职责界面,给中心运行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风险应对:在共享服务中心模式下,有二个路径选择:一是将有关税务业务在每个省配置专人负责,二是将有关的税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但金税卡不宜由公司以外的人员保管。

融资风险: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资金后,资金管理板块负责融资合同的条款审查、签约、执行以及资金集中管控和系统资金调度、资金拨付工作;但对于融资工作来讲,需考虑是在项目所在地融资,还是中心分项目集中融资,中心所在地的融资规模是否能够满足资金的需求。

风险应对:建议在项目属地进行融资,或中心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组成银团贷款。每个省份配置专职或兼职资金管理人员,负责省内各公司的资金计划、融资工作,分散中心统一融资的风险。

2、选址策略风险

从总体来看,选址策略受共享服务中心定位、运营模式、长远战略、企业规模等多个因素的共同影响,选址还需要考虑人力资源、成本效益、当地环境、税收法律等影响因素。

风险应对:考虑根据资源的分布特点及公司数量的多少,成立五大区域共享财务中心。

3、实施方法风险

共享服务起源于西方,中国企业实施共享服务,需结合中国社会经济背景、法律及税收政策和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实施方法,欲速则不达。

风险应对:对已投产的风力发电企业来讲,固定资产占到资产总额的90%左右,因此,有必要首先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规定统一的折旧方法和分类折旧年限、统一残值率标准,为统一标准模式下计算折旧费用、分析利润指标、考核绩效奠定基础。

(三)对风力发电企业实施财务共享几个问题的思考

财务共享服务是财务管理模式的变革和创新,在诸多方面都具有其先进性,但在共享的推广中,不能一味追求共享的模式而忽略了业务的本质。对共享的业务范围应进行缜密的考虑和确定,以发挥共享模式的优势。

风力发电企业实施财务共享,需解决好会计人员频繁在各公司帐套中切换单位处理业务的现实问题,以便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混淆单据的风险;人员设置仍然倾向于按业务模块一个财务人员分管几家法人单位,与现行的按省设置财务人员的做法没有大的区别,在目前省内公司已达十家以上的地区,共享模式是否比现有模式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方面更具优势,还没有实践经验,需谨慎对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因此税控机应存放在业务单位,各省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税务事项,如金税卡的保管,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缴销、报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资料、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等等;另外,每月还需有人按时将售电发票送交省电网公司,这些业务应由属地会计人员负责。

税务检查,需在属地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凭证、帐表等资料。因此,会计档案的存放地点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建立财务共享服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集中,而是为了分散,把财务人员更多分散下去,让他们一方面把数据真实、完整地收集上来,另一方面把财务的理念灌输到每一个经营活动当中去,使价值增值成为企业各项工作的终极目标和方向,从而也促使了财务组织发展为能够担负起公司经营决策、变革领导、业务导向与协作者的重要支撑,使财务发展为更为开阔、更有活力、更具创新能力的价值体系。

四、结束语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3)

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发生变化,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集团公司都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来节省公司成本,增加利润。但是目前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概述及优势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一种新型的财务管理模式,财务共享服务就是把集团各子公司的部分财务工作例如资金收付、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等会计业务集中起来放到共享服务中心来处理,再对会计业务开展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利用规模效应和地域差异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因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以提高企业整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所以我国很多的集团公司,像海尔、福特等公司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财务共享中心。

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存在的短板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虽然有很多优势,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很难满足复杂多样的财务工作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职能包括财务核算以及各种凭证单据信息的传递和分享等事务。对于很多在异地工厂的财务工作,需要涉及较多单据和联系部门之间协调的财务工作、应收账款、成本、以及现场要求较高的固定资产等这些相对来说比较分散的财务工作就不适合转移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除此之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也不能接受受地域限制的和税务相关的工作。

(二)共享中心的差旅费用等成本费用很高

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需要多了解工厂的相关业务,熟悉工厂的财务系统、政策流程,这就会导致差旅费用的增加,也会导致人工成本的提高。另外,财务工作涉及的不只是单据的处理等业务,还有一些信息沟通等业务,比如一些员工费用的报销,就需要向员工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和实质,在远程沟通过程中就会增加成本。还有诸如各种财务单据需要在工厂和共享中心之间的往返会产生邮递费用等。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所使用的一些设备例如影印设备成本相对来说也很高,这样就会导致企业的整体成本增加。

(三)财务人员脱离业务,并逐渐沦为辅的岗位

在具体工作中共享中心财务人员无法直接和和工厂的销售、采购等部门人员相互沟通和联系,直接处理的是一些数据,这些数据往往有一定的片面性,无法准确的揭示公司的财务状况。因为承接业务内容的有限,就会导致共享服务中心的人从事的是一些大量的但是比较简单、重复性的工作,比如催款、信用控制和影印原始单据等辅财务工作这些工作不利于员工的长期发展。另外,一些工厂的年度审计、税务检查等工作,都需要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提供大量的辅助劳动来提供支持文件。

(四)信息系统和信息管理的投资将会大大提高

财务共享中心和各工厂部门间的数据传递都需要扫描,数据传送,对各种硬件、软件设备的配置和安全性的要求也很高,所以这就会导致企业资金投入增加。为了满足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工作需要,还需要指定专业的人员设计和管理共享服务中心的软件和信息系统,提升管理功能,然而这就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给企业造成经济负担。

(五)企业也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和税务机会成本的减少

财务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各工厂的业务和税务机构,这就使得对税务风险的敏感度降低。这就会增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沟通不及时,也会导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申请,这样就会使企业失去很多税收优惠机会成本。还有就是由于共享中心和工厂的空间距离,导致很多共享中心财务人员不能感受到工厂工作的紧迫,就会造成业务的拖沓。

三、改进财务共享中心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轮岗制度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该建立岗位责任制,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轮岗,让员工都能了解熟悉不同的业务,避免长期从事一项单一枯燥的工作产生厌烦的心理,能够促进员工职业的发展和对工作的热情,增加其稳定性。

(二)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该和各部门工厂间联合起来,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水平,通过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来弥补长期远离业务和税务工作造成的员工业务水平低下,让员工更好地掌握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提升财务和税务敏感度。

(三)不断完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业务和各项标准

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奖励考核标准,引导员工按照规定去工作,提高员工的责任感,激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业绩。建立共享中心工作岗位手册,具体介绍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这样既可以减少培训费用,也能有利于业务的顺利开展。完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信息系统,实现共享服务中心的和工厂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资源共享,尽量避免员工的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制定预算、提高资产使用率

由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各项系统和设备的前期投入都是很大的,因此企业应该编制费用预算,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投入,将全年的费用控制在预算之内。另外,准确预测业务规模,采购合适的设备,提高各项设备的使用率,避免闲置资源。

四、结束语

总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在展现其优势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企业在运行中,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提高财务共享中心的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稳定性等,提高对外提供财务服务的的质量,降低费用,增强工厂对财务共享中心的信任,以便扩大财务共享中心的业务内容,为财务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增强员工凝聚力,使得前期投资的设备的利用率得到提升。同时,随着处理业务范围的扩大,财务共享中心的地位和话语权得到提高,能避免财务共享中心沦为工厂财务的辅助工具,也更有利于增进财务共享中心的业务流程标准化。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4)

随着我国“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全球投资建厂、开展工程项目建设,企业面对境外投资机遇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海外财务管理。

一、海外财务管理面临的风险

(一)与被投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的经营风险。被投资国家政治稳定性是海外投资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才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很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该国经济及文化差异,认为自身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在国内运行也较为平稳,因此在海外也采用同样的管理模式,由于与当地商业模式、思维模式不同,最终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或无效等经营风险。(二)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差异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尚未完全与国际接轨,很多被投资国家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也未完善,造成两国之间核算、税收等方面的差异,由于财务人员未准确把握该国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因而会导致形成财务风险。(三)跨国管理团队力量薄弱,监管力度不够带来的管理风险。海外投资企业远离本土,如国内监管力量不够,或国内管理层级过多,会导致决策效率降低。此外,海外财务管理团队人员既要懂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又要精通语言,企业可能会通过外部招聘或内部培训达到管理要求,但这将会造成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的风险。(四)企业海外投资存在资金风险及汇率风险。海外投资在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诸多风险。企业筹措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自有资金、企业融资能力、融资结构、融资规模等方面,如安排不合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风险,甚至会导致投资失败。境外投资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如企业国内外资金管理分散,资金管理不到位,无法平衡国内外资金需求,会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影响投资项目或造成国内企业资金紧张,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影响项目正常开展。汇率风险是一种外部风险,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利润汇回等各环节涉及不同币种之间转换而带来的汇率风险,企业在结算币种、结算时间选择不当,将有可能产生汇兑损失,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二、加强海外财务管理的途径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5)

随着共享服务社会实践的深入,财务共享中心凭借作业成本低、管理效率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优势,越来越受到集团企业的重视。各集团企业纷纷成立了自己的财务共享中心,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B寿险公司2004年成立,是行业内中型公司,下辖200余家分支机构和4家子公司,正在筹划成立财务共享中心。那么,B公司应该吸取社会实践中哪些经验和教训,并在目标规划和实现路径上制定哪些对策呢?

一、经验和教训

(一)人工成本不降反升

东部工资高,西部人才少,这是国家目前的现状。许多共享中心择址,多轮比较后还是选择了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以B公司假设,财务350人,转岗200人,成本总额不变,可转换北京60人。超过临界点,成本即上升。首先转岗不一定代表成本下降,另外臃肿、官僚、低效是总部的通病。

(二)人员步入离职陷阱

共享中心的基础业务是资金和会计服务,长期从事简单、大量、重复的枯燥劳动,使员工技能单一、职业前途黯淡;共享中心员工长期与主营业务脱节,无法讲述数据背后的故事,从而沦为辅助岗位;有些公司共享中心设在财务部下,员工在公司的地位较低;以上原因使得员工工作较短的时间即会选择辞职。

(三)税务风险和成本高起

税务全国集中后,会出现三个问题:一是,中断了与属地税务的维系关系,税优政策和监管要点公司不能做出及时反应。二是,税检、税审、约谈等税务工作,会耗费巨大的差旅和人工成本。三是,缺少本地税收筹划,仅礼品代扣个税、招待费调增、视同销售税金,三项会直接增加B公司至少2000万以上税负。

(四)信息系统成本过高

共享中心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使用一体化ERP解决方案会遇到三个问题,一是,废弃以前构建的信息系统;二是,升级IT底层的运算、存储、网络;三是软硬件的日常运维、ERP各模块性能的提升需要大量技术人员。这些花费都是巨大的,有些公司不堪重负放弃了ERP的一体化使用。

二、应对的策略

(一)整合共享财务服务提供者

财务共享中心的核心是运营管理平台,属于必须自建、自运维的部分,它连接着共享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从互联网演进和社会实践案例看,松散的个人组织更适合做共享财务服务的提供者。他不必是专职的,给B公司服务的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公司服务;获得B公司会计报酬的同时,也可以获得其他公司英语老师的报酬。多样化的职业和稳定预期的报酬是他共享个人能力的基础。这很像滴滴打车,司机在滴滴注册账号后成为出行服务提供者。他在滴滴平台通过抢单、送客、报酬分成。换以财务报销场景,B公司转岗财务在平台注册账号,通过专业审查成为审票服务提供者。平台根据报销复杂度、金额大小、出错概率给报销单定价,通过抢单、审票、抽检环节,审票者获得报酬。报酬和信用被平台时时追踪、排名、公告。共享服务提供者不只是会计,还包括流程规划师、数据架构师、系统运维师等。

(二)整合IT服务支持提供商

财务共享中心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持,但拥有大型ERP不应再是首选目标。首先是它的价格和运维开发成本巨大,另外像阿里云提供的基础设施、用友金蝶提供是财务共享应用是自建无法超越的。因此对于B公司来说,现有系统的整合、硬件和软件的租赁可以大大缩减前期投入并取得更优的效果。另外,公司还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将什么模块纳入到自有,从而避免浪费。公司现有核心业务系统、财务ORACLE系统、恒生资金管理系统、费控报销系统、数据分析BI系统、人事EOR系统等,由私有云支持并形成各自的结构化数据库。公司首先应明确各个系统的功能,从新规划数据仓库,通过数据接口实现系统连接。然后根据共享中心的设计图纸租赁其他的软硬件服务,比如综合报账系统、商旅服务集成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税务共享集成系统等。供应商在提供系统的同时,一般会提供云服务,从而解决系统升级和硬件的困扰。

(三)数据智能逐点突破技术难题

财务共享中心的基础业务是资金和报销服务,即会计工厂服务。既然是工厂无灯化是努力的方向,数据积累和机器学习是实现的方法。在报销服务场景下,招待费是比较简单的项目,附件一般只有一张发票。系统只需要信息化发票的内容,并与填制的报销单匹配,即可完成自动审核。但是会议费的审核要复杂的多,会议费附件一般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照片、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机器首先要判断附件是否齐全,这个通过二维码技术可简单完成;接着判断发票是否合规,这通过税务共享集成系统也容易完成;最后判断逻辑是否合理,这是最难部分,机器需要根据签到表人数,计算住宿费和餐饮费是否合理并与费用清单比对,需要识别会议照片上的人数与签到表人数是否拟合,需要与数据库比对签到人员是否在会议期间同时出现在别的地方。对于复杂的项目,机器需要使用算法,持续提升审核的精度。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6)

在做好各方面的研究同时,更应该着手怎样进行所谓管理活动,因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是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技术和进行财务管理的,一旦财务管理出现了漏洞,将会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的发展局面,我们必须加快其知己发展的步伐,同时,更应该从自身技术提升开始做起,让更多的盈利流入,这才建筑企业发展的重点。

(二)监督活动

建筑企业在经过筹资之后,还需要不断地改变一些具体的做法,通过深入研究一些新的发展途径,让企业多盈利。可是如何才能够多盈利,这就得需要进行监督企业资金的流向,针对项目的评价以及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也就是低成本,创造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三)经营活动

往往一些建筑企业还没能够进行科学化的实践,就开始经营,可是这会容易碰壁。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来支持。对这些流动资金进行管理就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分配活动

股利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分配活动,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在该活动中,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是:确定股利支付的日期、确定股利支付形式、确定股利支付比例、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

二、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预警问题

财务预警系统是指:利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采用多变量模型或单变量模型,对企业内部的业务计划、财务报表等相关的会计资料和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危机进行预测。资金流方面也是需要我们进行科学化对待,不能够等待出现了问题才去加强管理,建筑企业由于自身的资金都是需要进行预算,如果没有管理,将会出现资金流动混乱,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不利。目前的管理方面由于建筑企业的松散性,还没有充分将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从而会严重的制约到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财务预算问题

预算管理是企业对自身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有助于企业的顺利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推行全面预算的时间还不是很长,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分析问题,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我国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三条:第一,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意识薄弱,对其概念理解不够全面;第二,全面预算的目标不准确,对目标体系没有进行战略性的指导;第三,企业预算执行机制不够健全,存在轻执行、重编制的?F象。

(三)财务分析问题

当前我国财务分析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企业对财务分析的重视程度不够,分析内容相对单一;第二,企业财务分析的使用目的不同,致使分析结果失真;第三,企业财务分析过程存在一定局限性,对其原理掌握不准确。

(四)税收筹划问题

由于税收筹划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例如经济因素、税收因素、管理因素、税收筹划等,使得每个企业税收筹划的机遇各不相同。通过详细的分析,总结出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企业税收筹划意识相对薄弱,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第二,对技巧方法的掌握不够全面,致使企业节税效果不好。

三、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创新研究

(一)树立全新的财务管理理念

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我们要从思想上重视,把财务管理工作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面,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的财务监督体系。要积极的学习新的财务理念、采用层层递进的方法,实现财务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运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化的手段,改造传统的业务运作模式,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推行全面的预算,并认真地执行

全面预算要求建筑企业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各期的发展目标,编制各项预算分配,并将其分配到各个对象、项目、作业和流程,并实施严密的流程和动态控制。各级预算分管部门和预算责任单位要切实发挥其职能,对预算期内的全部投入和产出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盈利和财务状况,逐级编制财务预算,分级实施控制并进行严密的考核,从而最优的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完善的财务预算基础上,要切实保证预算得以认真的执行。

(三)搭建“财务共享中心”,运用大数据管理实现四个统一

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转型和精细化管理要求,推进集团财务管理转型,可以搭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财务共享模式的实施,可为公司管项目提供了有力的抓手。主要表现在:资金集中控制、固化管理流程、合同信息集中、会计核算标准化、为责任成本和全面预算管理提供“平台”、优化财务人员数量和质量、改变审计监察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1.财务共享中心业务流程。这种新的管理模式实行动支申请事前审批,预算控制 ,谁经办谁提单,先记账后付款,各级领导线上审批,全部实现网银支付。整个业务流程不仅整合了企业内部资源,更有力地实现了集团公司财务内控管理。各项目不再负责经费待记账和支付工作,而是全员提单,由共享中心统一审核并生成凭证。各项目将原始单据、凭证等附件影像扫描到系统中,传到共享服务中心审核;费用与收入入账方式发生变化,不再是面对面,而是采用电稿(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和网络通信工具沟通。

2.财务共享中心的意义。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意义有:一是减少机构重复设置,降低企业管理成本。二是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升财务人员素质。三是提高会计服务效率,实现核算的标准化。四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五是强化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运营成本。六是集成财务信息系统,实现系统取数统一。

3.财务共享中心可实现的价值。财务共享中心可实现的价值有:一是提升效率与数量。通过标准作业流程、简化流程、分工简单、提供专业服务。二是降低运行成本。通过削除冗余、减少人工、人员要求降低,选址低成本地区。三是加强风险管控。通过业务流程与控制规则标准化、有利于总部职能部门及内审部门进行集中监控、降低运营风险。四是支持业务迅速发展。有助于企业更快建立新业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重组并购。

4.财务共享中心的目标,运用大数据管理实现四个统一。财务共享中心的目标是主要是从成本、内控、效率、满意度四个方面来实现。成本主要是关注价值链上的成本控制,对成本及产出进行模向或纵向对比,降低自身成本。?瓤刂饕?是提供规范化的核算与报表,降低非规范操作风险。关注流程中各个风险点,进行差错考核。效率主要是从财务共享中心运营能力的重要体现表现在个业务流程的处理效率,衡量各类业务的处理时间与队列长度。满意度主要是从关注内容客户的满意度,由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服务速度、服务态度等做出评价。

通过共享中心的实施,可以实现四个统一:会计政策执行统一、业务处理流程统一、会计核算标准统一、财务报表口径统一,促使会计核算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财务核算整体水平。能推动集团公司财务工作从核算型向管理型墨迹,增加集团公司应对内外部复杂环境变化和抗风险的综合能力,推进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

5.财务共享中心信息化的风险。商业智能系统是要将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大量数据从应用系统中分离出来,使分散的、不一致的业务数据转换成集成的、统一的信息,为企业不同部门、不同需求的成员可以在此单一的环境下,通过运用其中的数据与信息,发现全新的视野和新的问题、新的分析与想法,通过该系统可以对企业历史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对产品、市场、资金、利润和盈亏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信息化本身能够给企业带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竞争力的改善,对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信息化建设本身就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其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不对这些风险加以分析和控制,必定会导致信息化项目管理失控,导致实施周期加长、成本投入增加及效果不理想,从而对企业进行信息化的信心、决心、实施进程和实施效果产生负面的影响。

(四)重视对建筑业风险的管理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风险和利润是并存的,高利润对应高的风险,建筑业财务管理需要把风险管理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对于建筑业的风险管理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培养具有风险意识的财务管理人员。现代经济社会,是风险经济也是人本经济,人才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培养具有风险意识的财务人员对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这样的人要具有对财务风险的敏感度职业判断能力,能够及时地发现潜在的风险,能够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根据具体环境,实行切实有效的方法,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造成的损失。第二,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手段建设。我们知道,对于风险管理是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对于定量管理主要是借助一些数学模型来完成的。因此,对于建筑业风险的管理要求企业要依托现有的信息系统,积极的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财务风险计量手段,从而对于风险计量,可以做到相对的准确和及时,促进建筑业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应用税收筹划

为了达到企业节税的目的,应当充分理解税收筹划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应用,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活动。具体来说,应当努力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税收筹划的含义进行正确理解,加强税收筹划意识;第二,科学、合理地分析税收筹划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应用。

在当前国内外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创新财务管理理念,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企业经营的整个环节。因此,非常有必要构建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加大执行力度;搭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运用大数据管理实现四个统一。创新财务分析体系,提高其准确性;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应用税收筹划,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规模迅速扩大,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增强,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对增加税收收入起决定性的作用。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对涉税信息的整理、分析与应用,我国税务系统进行了以金税工程和CTAIS(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标志的信息化建设。但由于信息系统兼容性和部门利益协同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信息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系统与相关部门中没有得到较高程度共享和充分利用,涉税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给偷漏税行为以可乘之机。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较好地利用信息资源,能够更好地挖掘潜在税源,对加强税收管理、组织税收收入有重要意义。

一、涉税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

涉税信息共享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涉税信息在税收系统内部即国税与地税之间共享;另一方面指涉税信息在税收系统与其他部门(工商、财政、银行、工商、海关、司法、国土等部门)之间共享。税源监控指对税收的来源进行监督、管理、调节和控制,以掌握应征税款为目的,采取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一系列科学方法对税源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等税源要素进行控制,保障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发展趋势,更进一步、更及时地了解和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

涉税信息共享是对多部门涉税信息的集成和整合,极大地丰富了涉税信息,提高了其时效性和准确性;在多部门间配置涉税信息有利于加强税务系统、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海关、司法机关协作联动,多维度地优化税源监控,改善纳税环境。

二、税源监控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在税源监控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主要发生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或税务部门与掌握涉税信息的其他部门之间。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税务部门通常在税收理论与政策制定方面拥有信息优势,而纳税人通常在税源信息方面拥有信息优势。一方面税务部门更加了解征税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制定过程,掌握更多与利益主体相关的信息;而纳税人更加了解自己的收入状况和财务存量,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更倾向于隐瞒部分收入和财富信息,客观上造成税源挖掘困难、税收征管成本较高,税务部门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另一方面,纳税人的资金和财富状况在其他部门拥有的信息中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工商部门的营业登记和监管记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现金账户、金融服务记录、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信息、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业务信息等。由于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利益关系,加上部门间业务信息系统的差异性,税务部门并不能完整地掌握其他部门拥有的涉税信息,只能依赖纳税人提供的可能被更改扭曲的税务信息,造成经济税源信息的不对称。

随着市场经济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环境日益复杂,企业类型和规模不断扩大,隐藏信息的手段更加多样隐蔽,这些问题给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税基核定和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税收系统内部、税收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各方的涉税信息需要统一的平台进行共享、整合与分析,才能准确把握税源信息,增加税收收入,完善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构建信息共享体系,加强税源监控

(一)税收系统内部:国税与地税的信息共享

国税与地税的信息共享是整合税务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的内在需要,也是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在税务信息化背景下,建立统一的国地税数据交换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对于现有系统运行顺畅、信息资源丰富、层次清晰的信息系统,可直接实现对接,使之成为囊括各层次信息系统的综合信息系统;对于技术落后,运行不畅的信息系统,可重新规划统一的税务信息交换平台,汇总整合涉税信息资源。这两种做法均有利于实现国地税信息资源的对接,消除征收监管的空白和职能重叠部分,有利于双方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强联合税源监控,做到税款征收不重不漏,既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又保证国家合理的税收收入。

(二)税收系统与其他部门:涉税信息的共享

税源分布的复杂性和涉及部门的广泛性决定了仅靠税务部门不可能掌握所有涉税信息,完成全部税源监控工作,而需要更多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参与进来,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协税护税网络体系。税务部门作为平台的主要使用者,首先应明确涉税信息的范围,如工商部门的营业登记数据,房管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企业的银行资金往来记录和资信状况,出口企业的减免税信息等,其他部门根据要求设计数据整合接口,形成税源监控信息数据库。其次应加强税务、财政、工商、海关、司法、国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定期核查,互相监督,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税源信息监测网络,从经济活动发生之日起对发生纳税行为的经济活动进行全程监控,保证涉税信息的全面、可靠、有效,不给偷逃税款行为以可乘之机,有效地消除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

(三)充分利用信息价值:数据挖掘与纳税评估

在完善税源信息采集的同时,要有效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需要采用数据挖掘技术和精确的统计方法,加强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高税源监控的科学性、合理性。数据挖掘通常有三种方式:关联规则,离群数据,时间序列,均可在税源数据分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关联分析用于所得税与企业规模和企业利润间的相关度分析,通过指标分析,比较企业应纳税款与实缴税款,如超出误差范围可能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离群数据建立在整体行业分析的前提下,可比较个别企业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等指标,若存在较大差异,可以通过要素分析法寻找误差来源,控制异常;时间序列法可用于建立数学模型,分析数据的走向,预测行业和企业税负状况,为发掘税源提供技术支持。

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在纳税评估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为纳税评估提供了科学的测算方法和统计指标。首先,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过程整合了涉税信息资源,更精确地掌握行业平均税负与税负增减趋势,分析税收负担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更加精确的经济数据,提高了政策针对性。其次,建立在分析过程之上的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机关有效监测企业的纳税情况,通过比较企业实际纳税额与评估额,判断企业实际纳税额与其纳税能力是否相符,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排查各个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提高了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经过科学处理的涉税信息和纳税评估系统可分别与政府部门和科研系统的MIS(管理信息系统)、DSS(专家决策系统)进一步整合,以丰富准确的涉税信息为基础,为税务机关提供多种管理和决策方案,辅助决策的制定与执行。

四、涉税信息共享的风险与防范

信息共享在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信息,促进政策制定和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与滥用的风险性,为滥用信息资源、利用信息系统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埋下了隐患。涉税信息是体现纳税人财富和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银行资金状况、企业部分经营行为均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在掌握丰富信息资源的同时,也要保证信息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利益。要通过立法程序保护涉税信息,规定纳税人信息共享范围、保密规则,对可能损害纳税人合理利益甚至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给予保密,保障纳税的信息安全。在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应根据信息保密性级别设置查看和使用权限,如需调取保密信息必须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同时加强数据库的管理和建设,防范信息风险。

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丰富完整的涉税信息数据库,集成和整合涉税信息对于提高国家的税源监控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源稳定有利于提高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针对性、科学性与合理性,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充足和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 考 文 献]

[1]廖全文.税收信息化下的税源监控[D].西南财经大学,2007(3)

[2]鲁兰桂.税收信息化与税收化信息研究[J].税务研究,2008(11)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8)

一、什么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inanceSharedServiceCenter)是近年来出现并流行起来的一种典型的集中式管理模式,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会计和报告业务管理方式。它通过在企业内部成立一个部门,采用信息化和流程化的手段,将分布在不同国家、地点的实体会计业务集中到一个会计中心进行处理,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管理目的。通过这种方式,这样既保证了会计记录和报告的规范性、结构统一,同时又能够达到规模效应,不需在每个公司和办事处都设会计,降低了人工成本和运作成本。

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给施工企业带来的益处

随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中的建立,共享服务的意义已经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成本节约目标,给企业带来了更广泛意义上的高水平服务。

(一)业务流程标准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能够更加方便地对施工企业的各项制度、各种操作流程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于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数据信息等确保一致性和标准化,提升企业的管控水平,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规范财务行为较之之前的财务管理模式下的“去职能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不仅将管控模式立足于财务领域和职能,而且还在提供标准化财务共享服务的同时考虑企业集团内部其他准业性财务管理的要求,用后续共享服务的流程取代了原有的分散流程,在确保原有财务管理和内控职能的基础上,更好地承接、融合了其他财务行为。尤其对于集团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统一基础数据,增强数据准确性,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直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为建筑施工企业搭建起一套完整的、标准的信息数据体系用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

(三)强化资金管控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实行财务集中,通过统一业务标准、优化支付流程、集中审核等实现了资金从外延管理到内涵管理、从静态监控到动态监控的转变,实现了企业资金的集团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四)规范税务管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将税务进行集中,成立专门的税务小组来处理税务问题,或是在企业内部构建一套税务管理软件系统,在现有涉税业务数据实现共享的基础上,规范和加强了企业的税务管理,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对涉税业务事项和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控和分析,规范了施工企业的涉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了涉税管理成本和风险。

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施工企业应用现状

鉴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给施工企业带来的诸多益处,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始探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之路。但一种新的管理模式的推行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施工企业角度分析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员工队伍建设问题施工企业内部部分人员受传统思维束缚严重,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评价褒贬不一,影响工作效率。第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工作程序过于机械、单调,员工容易产生疲劳和厌烦,每天的工作就是通过电脑软件进行简单操作,操作流程之前已经确定,使用起来较容易,这种机械工作使得一些员工工作怠慢,致使工作质量下降,对于人才培养极其不利;第二,财务共享中心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从下属子分公司调配过来的,之前从事的一般都是财务工作,熟悉共享中心工作比较容易。当业务流程简单化、标准化后,大量岗位减少所造成的人员安置和分流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业务流程问题目前,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规章和制度上只是流于形式,标准化程度很低,不能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并且存在很多重复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共享中心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一些施工企业员工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流程管理的认知很缺乏,有的甚至就是一点不理解,调研和改进只好单独进行,改进方案很难进行有效执行和推进,更不要说能提出一些业务优化需求。

(三)组织架构问题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不是建立即万事大吉,当发展到一定时期,必然要有所改变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组织架构方面,为使业务流程更具标准化,其调整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影响组织架构的优化,其一是组织架构的优化受业务或系统流程的优化影响;其二是组织架构的优化受战略目标的调整影响。

(四)信息化整合水平问题尽管施工企业中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释放了财务人员的部分时间和精力,使得企业的整体财务数据能够得以集中处理,但信息系统的整合能力仍然不足。虽然在建立和完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同时,很多施工企业也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人力资源管理、会议资源管理等其他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但这些平台与财务共享服务平台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并不完善,各部门之间仍然存在大量重复性工作,这样便不能充分发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施工企业战略的促进作用。

四、新形势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功能创新

(一)财务预警功能当下多数财务软件都具备预警功能,在新形势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软件也不应例外,应当可以进行信息收集、预知潜在的财务危机、控制发生的财务危机、避免类似财务危机再次发生,甚至可以提供对策。这需要在财务共享中心系统中录入大量初始信息,并可以对数据进行筛选和归类,以此作为分析比较的基础材料。当数据出现异常,与既定数据不一致时,可以及时自动进行提示,并一直跟踪,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并自动作为案例进行归档,在此过程中,系统也可以给出一些问题解决的办法或对策,供财务人员或者决策者进行参考。

(二)数据分析功能目前,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软件缺少数据分析功能,不能对同类或者区域内数据进行对比,这样不利于财务工作者对相关数据进行提炼和总结,很难及时向企业决策者提供重要信息。因此,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软件应当设立单独数据分析窗口,在软件后台可以对同类以及区域内项目数据进行时刻对比和分析,并将其对比和分析结果以表格报表形式显示出来,相关财务人员可以随时进行查询和下载。

(三)业务协同功能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核心功能是支撑业务流程的扩展,因此应当通过对企业现有流程进行梳理,规划出适合企业应用的综合性业务流程,各业务模块之间数据相互关联、相互制约,财务信息一体化,FSSC平台既要承载企业的财务请款、财务审核、账务报销等工作,又要满足各组织经办人的提单、业务审批、财务审核等。对于运作初期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只处理流程性业务,对重大决策类工作放在集团财务部进行,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可再增设风险控制部、咨询服务部等。

(四)资源配置功能共享经济的核心,就是让信息对称,提高信息匹配效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通过财务与业务良好的互动,通过集团与下属分子公司的联系,利用延迟接受算法,为市场的中心调度制定规则,将不同区域内的闲置资产等重新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整体资产的运行效率。

(五)绩效考核功能施工企业可以采用“五维度”绩效管理矩阵,即:标准化管理,对流程的动态优化和执行某一流程的标准尺度和标准结果,文档是否及时、及时更新等进行标准化管理;服务管理,对共享中心产品(如员工报销、账务处理)的管理,及带来的周边服务(如员工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沟通技巧)的管理;现场管理,即对营造高效的共享服务工作环境进行管理;业务效率,从单据的处理速度和积压量来衡量;质量管理,采用风险评估的方式确立监控点,常设质量监督团队进行风险监控。

参考文献:

[1]曹均兴.施工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02):50-51.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9)

课税客体的归属连接着课税客体和课税主体,要确定课税主体,我们就必须明确“归属关系”是什么?由于课税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和事实三类[2],对于三类客体我们宜分别探讨。首先,当课税客体为物时,客体的归属关系如何确定?笔者以为,早期的税法将税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对人税着眼于人的因素而设立,而对物税则着眼于物的因素,既然是对物征税,征税机关只需考虑物即可,勿需考虑纳税人为谁。例如对一斤大枣征一两枣的税,将枣从中取走即可,纳税人为谁对征税机关而言并不重要。当然谁从大枣中收益,谁自然就因负担这些税而成为纳税人。但这种以物征物的方式,造成税款形式上的千差万别,显然不符合国家财政的需求,将税款一并折合为金钱已成为现代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确定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使之于物外另行给付金钱就有十分必要。但我们从这种逻辑演变过程中,可以发现课税客体为物时的归属依据,即谁享有收益,谁就应当以收益纳税,遵循“收益原则”。以“收益”为判断“归属关系”的依据,也体现法律上的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如果课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没有这种收益关系,纳税义务人没有从中收益反倒为之纳税,其权利与义务显然不对等,其不合理性也十分明显。当然,“收益”并非是一个法学上的标准,税法在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的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作为课税客体的“物”归属于物的所有人,因为物的所有人也多是课税客体的收益人,在二者不一致,即当课税客体即物的形式上的所有人与事实上的收益人不一致时,税法则倾向于将课税客体归属于物的事实上的收益人。

其次,当课税客体为行为时,课税客体如何确定归属?由于哪些税的课税客体为行为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台湾学者陈清秀的观点,认为消费税和交易税的课税客体主要为行为。对于消费税而言,其间接消费税,如营业税,为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或外国货物之进口行为;直接消费税,如娱乐税等为消费行为。对交易税而言,其中的证券交易税,课税客体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行为;不动产取得税的(契税)的课税客体为不动产的买卖等法律上的交易行为等[3].对于课税客体为行为时的归属问题,笔者以为应以“行为者”为判断标准,即对行为的实施者课税。例如,有关国内交易的消费税的课税主体为进行课税客体转让的行为人。但契税的课税主体为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而非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者(行为人),令人费解。

最后,课税客体为事实的情形主要是指印花税。当课税客体为事实时,应以引起事实发生者为课税主体,即对于印花税而言,为书立、领受相关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如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等。

以课税客体的分别类型来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原则,以这些归属原则确定课税主体,构成课税要件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由于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一些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存在混淆之处。例如课税主体(纳税义务人),通常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4].据此,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即为纳税义务人。但我们从课税要件的角度看,课税主体应为课税客体所归属者,两个概念明显不同。凡为课税客体所归属的人为纳税义务人,凡与课税客体无此归属关系的人,便不能称为纳税义务人,只能是代缴义务人。而在我国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义务人与代缴义务人混用的情况很多,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既然全民所有的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并非房产的所有者,也非房产的“收益”享有者,与房产并无归属关系,则不应该称为纳税义务人,而只能是代缴义务人。同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也因与房产并无税法上的归属关系,实质上只是代缴义务人而已。

二、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课税客体归属问题的判断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法都直接对课税主体作出明确地规定,课税主体明确,课税客体的归属也就明确了。但当形式上的课税主体与实质上的课税主体不一致时,课税客体的归属如何确定往往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课税客体的归属涉及到课税主体为何人的问题,与课税客体的有无不同,遵从实质而非形式是税法的必然选择。但此处的“实质”是指什么,是法律实质抑或是经济实质?并不很明确。对此日本税法学界素来存在法律归属说和经济归属说的争论。所谓法律归属说是指,当课税对象的法律(私法上)归属在其形式和实质不一致的场合下,应按实质来判断课税对象的归属;也就是说,当法律上的形式与法律上的实质不一致时,以法律上的实质为准。因为实质重于形式,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此说顺承了法律(私法)对于此问题的一般理解,也是较能为学者接受的观点。而经济归属说则认为,当课税对象在法律上(私法)的归属与经济上的经济归属不一致的场合下,应当按照经济上归属来判定课税对象的归属原则[5].实际上,这两种学说并非绝然对立,他们将形式与实质的不同区分为法律形式、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当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一致时,二者并无区别;当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对立时,二者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例如,妻子基于其丈夫的全权委托,从事有价证券交易并有所得,此时在税法上有价证券交易的所得应归属于谁,即由谁纳税?由于妻子从事有价证券交易系法律形式,丈夫作为委托人享有收益系经济实质,并且丈夫作为证券交易所得的所有人享有法律上的收益系法律实质,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于此时并不矛盾,因此,两说的结果也是一致的,即应由丈夫纳税。但是,如果妻子将所得据为己有,并未将其归还给丈夫,则丈夫作为证券交易所得所有人的法律实质,与妻子作为实际所得收益享有者的经济实质相矛盾,依照法律归属说应由丈夫纳税,依照经济归属说应由妻子纳税,结果产生差别。其实,对课税客体的归属系法律归属还是经济归属之争,来源于对日本所得税法的第12条的理解。该条文规定“当有资产或事业所产生的收益被认为是法律上的归属于某人时,而

该人仅仅是名义人,在实质上并不享有该利益,而由该名义人以外的人来享受该利益时,当认定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收益的享有者。此时对收益享有者应适用实质归属者课税的法律规定。”争论的焦点在于“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收益的享有者”中的“收益的享有者”,是法律上的“享有者”还是经济上的“享有者”?法律归属说与经济归属说的分野也肇始于此。如果我们单纯依赖文理解释,我们认为经济归属说更有道理。但对该条仅仅从文理解释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以论理解释中的合宪解释来补充,因此法律归属说的合理性就凸现出来。法律归属说不仅仅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而且在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的具体问题上,显得更为合理,因为它体现了明确和稳定的优点,应成为我们解释课税客体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有所论及。

三、特殊类型之课税客体的归属判断

在确定课税客体归属的判断原则之后,我们有必要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作进一步探讨,这些特殊类型包括共有财产、无权占有财产、信托财产收益的归属等。

共有财产的归属。共有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分。对于按份共有而言,课税客体归属的确定比较简单,由于各按份共有人都按照其应有份额享有收益,也自然应当按照所享有的份额纳税,也就说,按份共有财产作为课税客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确定其归属。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由于在共同关系终止前,财产为全体共有人共有,没有份额之分,所以,法律上全体共有人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共有财产的收益,理应作为一个整体为共有财产纳税,构成税收之债中的连带之债。如果就共有财产设有管理人,由于管理人并非共有财产的收益人,也不可能成为共有财产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人,仅仅作为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而已[6].可见,共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私法的相关法理是一直的。对于共有财产作为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在我们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只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通知中,如“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7]又如“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8]基本体现了共有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理。

无权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一项财产由无权占有人占有,其纳税义务由谁负担,税法上并不明确。笔者以为,税法所重者为经济事实,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也为税款稽征的经济便利,由无权占有人纳税较为可行。那么,无权占有人的税法地位为何?无权占有的财产作为物,其归属应按照“收益”的原则,如果无权占有人最终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成为最终的收益人,即成为纳税义务人,如果未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即非财产收益人,由于课税客体并未归属于他,则仅仅作为代缴义务人而已。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仅仅国家税总的一份通知涉及这一问题,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9]

信托财产收益的归属问题。所谓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0].在法律上,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在税法上,信托财产仍然视为委托人所有(经济上的所有权)[11],当财产转移时,无需缴纳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此涉及课税客体的有无问题,尚谈不到课税客体的归属。但在信托关系存在期间,信托财产因经营或交易从而产生所得时,在税法上如何确定其归属,却是一个问题。由于在私法上,这种所得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应归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所有,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应归委托人所有,既然受益人或委托人享有收益,作为所得税课税客体的信托财产所得即应归属于他们,由受益人(他益信托)或委托人(自益信托)将其并入自己的所得中纳税。如果存在收益人不存在或不确定的情形,将委托人视为所得的收益人,由其纳税[12].当前我国信托业的税制问题已经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顶瓶,但相关立法乃至部门规章在此领域仍然是一片空白,在未来的立法中,信托财产作为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必须在相关法条中予以增补。

四、课税客体归属判断原则在立法上的明确

课税客体的归属无论是对税法理论的建构还是对税收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对其明确十分必要。对于课税客体的归属而言,由于其主要涉及判断原则和特殊问题的解决,在立法技术上没有困难。当前,我国尚未出台《税法通则》,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规定也十分有限,将来我国《税法通则》的立法也应借鉴德国《租税通则》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如其第39条:“经济财产归属于财产所有人。如果财产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于事实上管领经济财产,且原则上在通常使用期限内,可以排除所有人对该财产的影响,经济财产则归属于第三人。信托关系的经济财产归属于信托人,让与其所有权以担保债权的经济财产归属于保证人,自主占有制财产归属于自主占有人。经济财产为数人所共同共有时,如果租税课征时有分别归属之必要,按其应有部分归属于各共有人。”[13]当然,德国《租税通则》所谓的经济财产的归属与课税客体的归属有别。笔者以为我国未来的《税法通则》应对经济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应对课税客体的归属原则作出规定。

「注释

[1]由于课税要件要解决的是税收之债是否成立的问题,而征税主体与税收之债的成立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课税要件中的课税主体主要是指纳税义务人。

[2]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第二版),台湾翰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

[5]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参见黄茂荣:《实质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植根杂志第十八卷第八期[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

[8]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

[9]同上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10)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所有权和比例分成的结合,它改变了财政收入包干体制下的定额分成合同和比例分成合同形式,增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激励;改变了地方的诸侯经济,使得“两个比重”(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1995年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到2002年的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等一系列的后续改革,较好地完善了我国的财政体制。可以说,分税制改革出色地完成了初始目标。但是所谓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相对于政府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所管理与服务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而言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重构中央税体系、改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首先讨论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分析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实现机制,进而提出以税基分享代替税收分成的分配办法,适当赋予地方一些税权和减少政府层级等基本构想。

一、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

自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税收体制并开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以来,税收的征收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成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焦点。财政资源尤其是税收资源在政府间的配置如何达到帕累托最优,一直是各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标与最终理想。从理论上,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提出了税收划分的七个原则,美国经济学家埃克斯坦也提出了按受益原则进行税收分享等分权理论,但具体到各个国家,不管采取集权或分权的财政体制,都注意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契合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因此,这里我们假定实际上我国并不存在最优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只有最具适应性的政府级次财政资源配置模式。

(一)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实力,以发挥其统筹全局、维护政治经济和谐稳定的作用

从政治层面来看,国家的结构形式对一国财政分权制度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我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结构,这种国家结构是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和特定历史传统的产物,有其存在的比较优势。这种体制要求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协调发展,因此,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宏观政策调控的能力成为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首要目标。从经济层面上来看,我国现在实行的具有

(二)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实现财政资源的再分配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被明确列为到2020年

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过程中,要实行一般纵向和特殊形式的横向转移(例如5.12汶川地震后省级政府间的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模式,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取消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和政策目标不明确的体制补助;科学合理地界定转移支付标准,对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要在实行总额控制原则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资金被截留 和挪用,以提高其使用效果。

三、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构想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已经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顺利开征了燃油税,增值税转型也已经在全国铺开,社会保险税呼之欲出。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合理进行税收收入的划分,才能更加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划分,需要建立起一套减少共享税、完善地方税制和实现税基共享、分率征收模式的有效率的税收分配体系,以保证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和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下面针对支撑我国税收收入的几个税种做具体分析:

(一)重构中央税收体系

1.把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税,发挥其主体税种的作用。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为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实践证明,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造成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盲目投资、盲目引资、重复建设、经济割据等手段以增加投资和经济总规模的方式来增加地方的税收收入,同时还存在着生产地和消费地之间的税负转移,容易导致地区间增值税税基和税源的争夺问题;并且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地方政府一直认为中央财政所占比例过大,地方拥有的比例过小,对此问题争论不休。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税,作为中央的固定收入,同时给地方增加新的主体税种,可以有效提高“两个比重”,保障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体系。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大背景下,在把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的同时,更需要切实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就业。

2.把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以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社会保险税是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办法,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刚性,导致支出难以保证,同时存在着支出约束机制不健全、资金浪费较为严重而且保障面较窄的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覆盖城镇行政、事业和各类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虽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社会保险缴费(税)水平有着明显不同,但是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是一个大的趋势。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归属中央后,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在全国各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从而避免了由于人员流动导致的社会保险在地区间接续困难。

3.证券交易印花税按来源地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作为共享税来进行征收管理的,在收入划分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由中央政府和深沪两地按一定比例分成,这样其他资金来源地政府就被排斥在收益分享之外,形成了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公;同时深沪两地政府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驱使,两地交易所争夺企业上市与追求高额成交量的过度竞争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引发了各地政府间的矛盾,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改革后的证券交易税在收入划分方式上应做合理化调整,实行中央、深沪两地与其他地区共同分享的政策,由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按确定比例分成。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来确定税收收入的归属;另一种则是按照投资者交易地来确定如何划分。两者相比较,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上市公司较少甚至没有,如果以上市公司所在地为标准划分证券交易税收人,将不利于各地区的均衡发展。但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更新,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股民人数将呈上升趋势,采用后一种方法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鉴于此,宏观政策上理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笔者认为采用后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1.短期内,可暂时以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现行地方税中只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比较大的税种,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以后,会大量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影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因此,选择一个税源稳定、税基较宽、能够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成为当务之急。从营业税的特点来看,其税源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比较分散,特别是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个体户所占比重大,适合地方征管。将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能够把地方利益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若把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费改税过程中将一些收费项目纳入到营业税当中,以扩大营业税的税基,也可以减少收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二是将第三产业中的新兴行业纳入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有效增加营业税的收入规模。

2.长期来看,宜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财产税以其自身的特点,天然符合地方税设计的需要:(1)税源充足并且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大规模的迁移。(2)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可以通过调节财产所有者的规模、数量等因素而获得级差收益,与所得税相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3)财产与其主人的居住地通常是一致的,既然享受到了地方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向其征税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念。以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为主的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可以促使地方政府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使财源经久不衰。

(三)逐步减少共享税种,提倡税基共享,分率征收

1994年的税制改革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分税制的实践经验,在税制中设计了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2002年所得税也成为共享税,再加上本质上也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营业税和城建税,从而导致共享税在整个税制中比重过大。在税收共享层面,我国的分税制度安排并没有完全遵循税种本身属性,而是将收入规模大的几个主要税种都设置为共享税,从而在减小改革阻力、调动地方财政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各级政府收入结构雷同的局面。从政府间的税收资源划分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共享税设置过多、规模过大的问题,应考虑适当减少。因此建议把增值税、资源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可以扭转地区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应继续保持不变。在统一企业所得税之后,应该给予中西部地区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沿海地区的企业向西部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在合理减少共享税种的情况下,分享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税基分享制的要旨就是税基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不同层级政府共享税基、分率征收。这种分享方式在美国的具体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97年国务院曾将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在5%税率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作为中央收入,这是税基分享模式在我国的首次尝试。这种分 享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建立在分享经济发展红利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也使各级政府能拥有自身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可以更好地安排公共支出,使整个社会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路径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大系统,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改革和变迁,都将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其他子系统也相应发生改革和变迁,从而实现系统的整体变革;二是已经变革的子系统被其他子系统所阻碍,从而使该子系统的革新被抑制和扼杀。事实上,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制度必须有一定的配套措施作保证,并且还要注意和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兼容。

(一)逐步减少政府层级,降低财政资源配置的社会成本

目前我国由五级政府构成,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各级政府都要求有自己的稳定税基,那么如何合理地划分税收收入将是一个难题。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方向:一是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对县的管理体制;二是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内容中强调“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省管县”、“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政府层级的减少会大大降低政府的运转成本,降低国民负担,也为更好地解决政府间财政资源的配置问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适当赋予地方政府部分必要的税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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