⑾张鹭:"证人肖敬明的恐惧",中国新闻周刊,第401期,第64页。
⑿朱景文:《法社会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页。
⒀朱景文:《法社会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3页。
⒁郑永流:《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⒂吴思:《潜规则》,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页。
病案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住院两部分。病案来源于医院各个临床科室的日常医疗、护理工作,经过病案室人员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后就可以通过这些数据了解全院的工作动态,从而对医疗工作做出正确决策。它真实的记录了诊疗过程中病患的症状、体征与各项检查结果以及病情的演变和发展,是医务人员诊疗护理的重要依据。病案凝聚了医疗实践中的经验与方法,对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与研究水平,促进医院建设起了重要作用。病案与法律关系是法律督促病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病案也为法律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它们是医疗活动中保障病患与医务人员利益的要素,怎样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同时也不损害病患利益是当前病案管理人员要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1 病案在法律中的作用
病案不仅仅是保存患者诊治经过的真实资料,它还为医院管理层提供有关的决策依据;为医疗保险、病退、劳保等支付医疗费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在预防保健、环境保护方面、职业病的防治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案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1 法律监督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法律、法规也得到不断的完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病案作为一种医疗文书档案,也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病案是有关病患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是法定的医学文件、具有法定效力的材料,是各项法律诉讼中的书证。医务人员出具的病案资料、诊断证明,经常成为侦察、审判最直接、最有价值的证据。病案客观的反映了医疗工作的合理程度与诊疗措施是否正确。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病案可作为评议、处理或判明责任的重要依据。发生医患矛盾时,双方都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医疗权、获得医疗信息的权利、知情同意权、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对医务人员监督权力等。因此,病案的管理尤为重要。病案缺损、丢失及查阅病案不按规定可能会引起重大的医疗纠纷。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举证倒置”。意味发生医疗纠纷后,院方负责提供所有的举证责任[1]。
1.2 医疗纠纷裁定
作为法律文件,病案是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的记录,同时它能客观反映患者患病的全部经过:病情轻重、伤残程度、健康恢复情况、思维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病案也是医务人员以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正确、合法的依据,并且也能对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判。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与整理证据就是直接影响诉讼成败的关键一环。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的病案原件或病案复印件,对于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病案具有如下法律效力:①决定公民民事权力的的证据。②一些病案是判断患者其具有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证据,如是否有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是精神病,有无家族遗传史、既往史等。③为处理意外伤害类事件,鉴定伤者受伤程度及身体恢复情况,为民事纠纷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④病历记录是司法鉴定、劳动力鉴定、保险公司赔偿等重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患者只需对医疗纠纷中受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必对是否由医院造成进行举证。该规定第七十条指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得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规定,医院必须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无证据证明与己无关,将会被判败诉。
2 法律对病案的影响
法律是为约束人们行为而制定的条文。病案在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同样法律也会对病案起制约作用。它会通过其强制性特点使病案规范化、合理化,使病案只有适应法律,依法行事,才能体现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2.1 强调病历记录客观、及时与准确性
《病历书写规范》中要求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于入院后24 h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在病人住院4 h内完成,急诊入院者需要即刻完成;急诊术后入院需术后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及急诊术后病程记录;转科记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记录在转入后24 h内完成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 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务人员在患者进院时应认真询问病史,按查体的有关要求系统、准确的进行描述,避免遗漏。入院时查体至关重要,要客观全面记录查体内容。在病程记录部分,已做的医疗工作一定要准确记录在案。对病人所作的各种检查结果都要有报告单并完整的收集。这些法律条文都要求病历书写必须及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的客观部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住院病案的主观部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这些法律条文都要求每位医务人员必须严肃认真看待病案,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表述准确无误,分析科学有序,记录及时清楚,还要做好三级质控管理,层层把关,所记录的原始资料在法律面前,一字一句都是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2,3]。
2.2 不断强化医务人员法律观念与意识
医务人员只有按章行事,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自己的武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何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这些均强调了医师在出具各种证明时应按法律行事,尊重事实,否则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综上所述,医务人员必须按纲实施,在这些法律的指导下执行医疗活动,并将所执行的医疗活动详细记载于病案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一份详细、完整的高质量病案将可为院方在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否应理赔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原始证据。
[参考文献]
[1]周玲,邓平,汤济松,等.病案管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探讨[J].实用医技杂志,2006,13:2082-2084.
“爸爸,为什么很多人都不等红灯倒计时结束边路灯之后再走呢?”
“可能因为他们有急事吧。”
“那我们也着急上学啊!为什么要变绿灯才走呢?”
“那我问你,交通规则是不是规定红灯停绿灯行呢?”
“是啊。”
“坚持对的事情,不受错误的引诱,这叫做自尊。”
这段话出自漫画《爸爸说》。一种现象,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等表达出来,往往代表生活的缺陷。“不等红灯倒计时结束边绿灯之后再走”,也就是我们熟悉的“中国式过马路”,背后隐藏的不仅是规划意识的淡薄,更重要的是对法治信仰和信赖的缺失。
近些年来,“斑马线”似乎成了道路的“战场”,从“中国式过马路”到“杭州飙车案”,再到兰州老人砖砸违章车事件,以及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小小的斑马线上,行人,车主,政府争相亮相,真是“热闹”非凡,不难看出,这些社会热点事件背后,往往存在着对规则的违反:不遵守红绿灯规则;以暴制暴;违反道路安全法规等等。衣食住行,行本来就是我们的一个基本需求,但是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出行并不是一种轻松的话题:如果你是行人总会担心自己会不会被车撞飞,哪怕是走在斑马线内,也保不齐有第二个飙车案出现;如果你是司机,总会害怕“转角遇到行人”的困境,哪怕没有,也说不准横空飞来的一块搬砖,但是,这些看似难题的现象其实很好解决,即遵守规则。有人把它说成“路权合理分配”。路权如何合理分配?车让人还是人让车?这些早已通过规则的形式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了。所以,路权合理分配已经实现,欠缺的就是对规则的遵守。
行人不走斑马线,无视红绿灯;司机不让行人,飙车肇事;群众手拿板砖,以暴制暴,这些现象的形式有很多原因。“中国式传统文化向来重目的,轻程序,或者说,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稍作延伸,就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成效轻规则”(邓子滨教授语),这或许才是最根本的原因。同样,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潮流。人们喜欢一切操之在我,视规则为束缚,挞伐教条僵化,不愿忍受遵守规则的代价,又总是相信,破坏规则的恶果只由别人承担,或者别人和他共同分担,而自己却能独享其利。
还是回到”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上,行人不顾红绿灯急切通行的背后,与缺乏安全意识,规则观念淡薄,心态浮躁,自私观念等不无关系。但通行区域规划不科学,绿灯时间过短,人车关系处理失衡等现实问题的存在,往往也使人们按照红绿灯划定的时空难以顺利过马路,甚至还可能面临危险。因此,想要解决“中国式过马路”,仅靠公民素质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不仅要看到规则意识淡薄的问题,更要深究其原因。简单点说,就是为什么人们不愿意遵守规则,即法治信仰依赖的问题。
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案中,被害人就是死在斑马线内的。当时,更多的人把目光集中在行为的定性上,即该飙车行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却很少有人注意到成为死之象征的斑马线。人虽然是独立的个体,但更倾向群居生活,究其原因,无非是想寻求一种安全感。我的家,“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我的财产,他人不得肆意侵犯。同样的,基于法律规则的规定,我走在斑马线内,我的人身安全就理性是能得到保障的。但是,每一种规则都存在实然和应然的差距,各种信赖规则而产生的悲剧不断上演、重复,于是,人们开始觉得,与其信仰规则不如打破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为可贵。与其说,杭州飙车案的受害人死于交通事故,倒不如说他死于对制度、规则的信赖。“他走在斑马线内,他相信那是法律划定的安全堡垒,可他竟然在堡垒中死于非命。我们容忍对这个堡垒的误入,但不能容忍对它的挑衅。”
一旦人们开始不信赖规则,就会用自己的方法维护自己、他人甚至社会的权益和秩序。这也是兰州老人砖砸违章车的原因。公权不可信,就不得不冒天下之大不韪动用私权。以暴制暴的背后本就是规则的丧失、社会的悲哀。兰州老人说,保卫生命线,守护斑马线,向闯线的汽车开炮,这就是我的炮,一位七十岁的老人能说出这样的话,其中隐藏的无奈又有谁了解。执法不足也好,立法缺失也好,法治的进步不能每次都以人民的牺牲为代价,不能让规则成为“僵尸”,不能让人们每次面临问题时都靠私权解决,毕竟,“每个人都不可能是他人的国王。”
1.1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不但将医疗护理活动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同时对医院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新情况和新形势带来的挑战,作为承担着医患双方重要沟通职能的卫生行政人员,对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日常行为必须高度重视。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既要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还要学习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增强对诊疗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自我保护及处理好医患矛盾,规范日常工作,正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避免纠纷的发生。
1.2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
医疗安全的基础在于医疗质量。卫生行政人员是人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医疗质量的组织构成;但现在卫生行政人员多是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管理专业学历者甚少,在专业、学历、知识和年龄结构上欠合理,凭资历、经验和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的较多,工作中缺乏科学性思维和创新意识,管理技能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医院管理的实践性和创新性要求。尤其是近几年医院管理年、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平安医院和以“持续改善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等等,更是要求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机制,确保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加强医院管理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轨道。因此,加大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都需要培养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3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问题的前提
1.3.1法律至上的意识是正确认识问题的先导医疗法律法规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它确认了法律法规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原则和规范,规定了运用法律法规的条件和情况、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后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只有全面、准确地掌握了法律法规,才能彻底、高效地进行法律维权活动,并实施正确的行政行为,保证处置医疗问题的准确性。同时,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取决于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思想、观点、行为和心理等诸多因素,即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掌握水平和运用效果。
1.3.2法律至上的意识是正确处理问题前提法律法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是原则性规定,设定了一定范围的责任承担和行为规则。只有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正确处置医疗问题,保证处置行为的正确性。同时,由于医疗问题的处置与案件的处置一样,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对一个具体的医疗问题如何合理处置,取决于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2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的方式
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结合目前国内的卫生行政人员现状,有以下几种方式:
2.1法律专家培训法律法规知识正规、有续的法律法规教育是构建法律思想体系的主要方式。法制教育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卫生实体法教育、程序法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四个方面。其中,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掌握和熟悉“法”的产生背景、本质特征、形成过程、作用效能以及制定、实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和规律,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卫生实体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执法职责,重点掌握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熟悉法律条文。程序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审判活动的各种运行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熟悉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形式多样,可通过业余学习、短期培训、函授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得以实现。
法律意识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制度制定以及员工管理等等方面具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很难想象一个法律意识不强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很难想象,一个法律意识欠缺的企业,在其管理过程中能够合理制定出自己的一套有序管理制度。因此,深入探讨一下法律意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持持久生命力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意识”的涵义
所谓法律意识,就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关照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现象与状况时的感知、情绪、以及其法律意志的总和。具体来说,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对于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事物、现象,可以包括人类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状况与现象,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与判断、认识与评价,这是一种人类自觉置身于法律氛围的自主意识,是人类自觉从法律的意义来判断、界定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现象、事情的行为意识。
但是,综观我国的社会现状,大家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当淡薄,甚至还有很多法盲,不懂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更别说自主地将法律意识运用到企业管理中,使法律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了。
二、法律意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1、法律意识对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有序公平性作用
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将企业推入到强烈的竞争浪潮中。特别是外企的加入,对于中国有限的市场资源的掠夺,使中国企业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危机。能够打入中国庞大市场的外企,都具有其自身鲜明夺目的竞争实力。在企业管理方面,外资企业更是彰显出明显区别于中国企业的优势。他们管理制度的有序性、管理结构的合理性,使其自身具有一套超越于中国市场运转的理性秩序,从而保障了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优势。
面对着这样强大的竞争对手,我国的一些企业并不能够准确的认清外企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有时会妄置法律于不顾,而去采取一些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打破了市场经济的有序性,甚至触犯到法律。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序公平性竞争,在企业中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使法律意识融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以法律来规范企业,这是保证企业市场竞争有序公平竞争的必要途径。
2、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需要法律意识的指导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法律意识的充分运用对其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与意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离不开其员工的法律意识的自觉性。一个员工与全体管理者都具备了必需的法律意识,都能够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管理企业,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样,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才好具备完善的前提条件。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企业管理的现代制度才能够在国家强制性之外更好地顺利进行。只有具备了法律执行的自觉性,才能够更好地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遵照法律法规来制定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以及员工的各项利益。
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管理者与全体员工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企业才能够更好地建立起自己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将企业管理程序化、法规化,以法律更好地约束企业,用法律更好地维护企业管理者与全体员工的利益,并促使大家在有序的规章制度中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很好地协调义务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3、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减少企业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转,是无法规避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的纠纷的。就拿劳动合同纠纷来说吧,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以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在执行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对于企业和员工的各自利益,都具有强制执行的维护作用。这样,当企业与员工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纠纷时,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通时,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可是,一些小型企业,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管理过程中,根本不注重劳动法的规定对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作用,在用人时,几乎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当企业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或者是由于各种意外发生纠纷时,就不能公正地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从一个合理公平有法可依的角度处理纠纷。
这样,究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与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具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在企业管理中有效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企业利益,合理解决企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对于现代企业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4、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企业积极依法建立各项制度、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企业利益、从法律的视觉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在法律的范畴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将法律意识的提升融入到管理的各个程序中去,这是监督企业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其权利的必要途径。
三、现代企业管理对员工法律意识的培养
1、从依法办企业的角度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从市场经济开始,我国已经多次颁布过有关《公司法》的规定,并多次做了修改。因此,在企业管理中,有意识地培养员工对于《公司法》的遵循与运用,从法律的角度更好地管理企业,是增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有效方式。
2、从遵照合同法办事的角度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更好地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因此,在企业管理中,按照合同法办事,清楚明确地遵照合同规定来实施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加,具有极大的作用。
3、从突出强调公平、合法竞争的角度来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经济中,所有的经营者都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而且,在规定中,还明确标明了哪些交易行为属于不公平竞争,是违法行为;哪些义务是交易者必须履行的,鲜明地标示出交易过程中合法竞争与不合法竞争的范畴。因此,企业管理中对于其员工进行公平、合法竞争思想的培训,以此来增强员工头脑中对于法律意识的自觉性遵循,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之一。
4、从自觉遵循市场宏观调控的角度来培养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有效克服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欠缺,国家需要不时地对市场运作进行宏观调控。因此,有关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企业必须遵循这些有关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循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制度,使企业的运转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规定约束下进行,使依法经营成为企业每一个员工的自己行为,从而强化管理者同员工的法律意识,促使法律意识成为每一个人的一种自觉行为。
5、促使员工具有遵循涉外法律与国际惯例处理自我企业事情的法律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纵深前进,我国企业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外企。这样,只有企业员工具备相关的涉外法律知识,遵循有关的国际惯例,才能够更好地、得心应手地处理自我企业中的涉外事情。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管理者及其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涉外法律与国际惯例,以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并且在企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在企业中则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来对一些涉外法律与国际惯例进行法理性的解释,在涉及到对外企业的相关事情处理时,才能够做出正确合法有理有据的解决方案。
因此,具备一定的涉外法律知识,掌握企业交易中经常遵循的国际惯例,有效培养、增强企业管理中的法律意识,对于企业扩大规模、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6、在企业员工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
其实,企事业单位、机关等,都是需要定期进行一定相关知识的培训的,因此,在企业员工中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以此来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是一条极为有效的途径。而培训的形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着手进行:
(1) 通过讲座、报告、座谈会的形式进行法律培训。这是一种极为传统的培训方式,具有形式集中、氛围正规的优点,适合于企业中的各个级别、各个层面的员工培训。尤其是请一些具有权威性的名家大腕进行法律培训,对于增加企业员工们的法律意识具有极大的效果。所谓的名人效应,在这里也是可以产生很好的作用的。
(2) 通过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的形式进行法律培训。这是一种具有较大受众面的培训方式。通过培训班、研讨班的形式,被培训者能够得到较为系统的知识,并且通过与其他学员的讨论交流,从而进一步增强对培训知识的感悟领受。因此,这也是一种尽管传统但很有成效的增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方式。
(3) 通过网络手段进行法律培训。当下社会,我们最不能忽略的一种获取信息的渠道就是网络。甚至可以说,现在的网络对于信息的传播与获取,几乎达到了无所不能的程度。因此,对于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培训,千万不能忽略了对于网络的运用。具体方式是,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网站上以各种形式出现强化,这样,无形中就会培养起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了。
结论
总之,法律意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置身于当下市场经济时代,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必须适应时展的要求,使自己的管理制度、运转程序以及用人机制与法律相契合。由此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增强法律意识,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企业走上现代化管理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译,法律出版社: 2003 .
[2]王林清,顾东伟著:《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年版.
[3]林嘉 主编:《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中图分类号:DG41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210-03
军事院校是军队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学员不断地充实到部队,是我军实现依法治军、保持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军校学员是我军建设中坚力量的后备军,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养成与提高,有助于广大学员将来能既好又快地适应和融入军营,在推动部队有序发展中贡献力量。军校学员只有在院校就养成自觉尊重法律法规、积极维护法律权威的法律意识,养成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才能在将来一走上工作岗位就正规有序地展开工作,并积极带动部队法律意识的提高,促进部队的法治建设事业。
一、当前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般认为,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在法律基础等课程和院校环境等因素的共同教育作用下,军校学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一般高于同龄人,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选择逐步增加,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越来越多地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但是,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现状也不容乐观,比如,他们往往对法律的认知缺乏全面系统性,有相当多学员的法律意识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差距还较大,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够强,对法律缺乏深刻的信任和坚定的信念,在某些方面甚至还相当薄弱,一些错误认识在军校学员中仍带有相当突出的普遍性。
1.认为法治固然重要,但在部队还是“人治”更管用
一方面,学员普遍认识到法治的重大意义,几乎没有学员否认法治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很多学员的“人治”观念却依然根深蒂固,认为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部队因其特殊性而不适合或者不完全适合法治,而“人治”在部队更管用,认为在部队是权大于法,权力精英当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基层的一切行动都听机关的具体指示,官兵的一切行为都听首长的具体命令才是部队的铁律,部队的事情都应该向领导“请示”、“汇报”,领导重视的才真正去贯彻落实,领导不特别关注的走走过场就行了。他们更多地看到领导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有的甚至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即便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他们也更愿意等待上级机关或领导的命令或具体指示,学习上级政策和领导指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高于学习法律的热情,在具体行动上表现得“唯上”是从,往往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2.认为法是部队管理的工具,而不能理解法的权利保护和权力限制的性质
很多学员认为,所谓法治就是用法治理,法律只是管理部队的工具,认识不到法的权利保护和权力限制的性质。认为军事法主要是规定军事义务的法,军事义务在军事权利和军事义务的关系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认为义务是目的,权利是手段,军人个体的“服从”、“奉献”甚至“牺牲”才是应该提倡的,讲“权利”就不是真正的革命军人。有的学员不能积极主动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经常放弃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还有的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民事权利方面的法律与自己无关,甚至个别学员还不知道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认为,“依法治军”是“治理”普通军官和士兵的,对于拥有权力的机关和领导来说,他们主要是制定法律的主体,而不是遵守法律的主体,这部分学员对于“法治必须限权”的说法更是觉得不可思议。
3.对军事法的认知水平较低,尤其是对部队条令条例的性质不能正确认识
学员普遍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对于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有一定的认知,但是,他们的认知有很大缺陷,如学员普遍对法律基本理论不感兴趣,对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了解较多,而对诉讼法、国际法、行政法等则比较生疏。尤其对军事法,更是不甚了解。军事法本是调整武装力量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有相当多的学员片面地认为军事法就是刑法,认为军事法就是惩罚违法与犯罪的手段和工具,只要自己不违法、不犯罪,军事法就与自己无关,忽视了军事法在军队其他领域的功能,相应地认为部队的条令条例不是法,而仅仅是一般的纪律性规定。
二、军校学员亟待加强四种法律意识
军校学员相当一大批是通过高考进入军校的,几乎从来没有接触过军事法,又因没有在部队当兵的经验,而缺乏对军事法律、法规的感性认知,他们亟需培养法律至上的意识、维护权利意识、限制权力意识,条令条例是法的意识等法律意识。
1.法律至上的意识
依法治军的实现,绝不应仅仅局限于立法层面的制度建设,比这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这是依法治军的灵魂所在。法律至上,就是使法律在军队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得到普遍地遵守和广泛的认同,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确立法律、法规是军人生活、训练等一切行为基本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官兵是否具有法律至上的意识,是判断我军是否实现法治的基本尺度之一。
目前,我国军事立法硕果累累,由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构成的军事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这种相对较差的法律实施状况,与法律至上意识的缺失有密切关系。法律至上的意识,要求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具有至上权威性,而不仅仅是个别官兵认为的只有刑法才具有权威性,对规范部队日常生活的条令条例的藐视,必然会损害对整个法律体系至上权威意识的确立。
2.维护权利的意识
作为法律意识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内容。权利意识,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和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军人合法权益保护是军事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军已经出台了大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在一些军校的教育和宣传中,仍然存在着忽略或轻视军人个体权利的现象。有的官兵无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甚至不关心、不知道自己究竟拥有哪些权利;有的过于片面地强调义务,处处以义务为重心,注重军人的服务和服从意识的养成,强调军人应履行的各种义务;有的人则对侵权行为极度地忍耐,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不去积极争取法律的保护和救助。事实上,作为军人,充分了解并积极依法维护个人的权利,与侵害军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军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军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他人侵害而不积极维护,则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不负责任的。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放弃,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那么,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军人自身的利益,也包括部队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保障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原则。充分重视军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充分认识权利意识的价值,有利于提高军人的政治素质,增强军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军队建设和军人的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限制权力的意识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对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是很有必要的。限制权力,就是把权力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权力按法定程序办事,也就是说,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来源于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限制权力、规范权力,防止权力运行失范,即防止超越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部队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类来约束部队的各级干部;部队法治的首要对象是各级机关,各级机关首先要做到用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关的自我管理和约束,然后才是机关用法管理部队。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一切行动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使其权力随意扩张。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防止随意制定“土政策”,随意限制官兵的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使部队机关和各级干部权力的权威,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军校学员只有牢固确立了这一观念,才能在将来的部队实践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好部队。
4.条令条例是法的意识
中国古代“法即刑”,法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往往“刑”、“法”、“律”三字通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称犯罪,均处以刑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军事法体系也已基本形成。
我军的条令条例,是国家或军队制定的以命令形式颁布的关于某项工作的法规,是由具备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遵循一定的立法原则,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发的。我军的条令,主要是指共同条令、战斗条令、军兵种条令等,如《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三大条令等;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如《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院校工作条例》等。条令条例是军事法的主要部分,在纵向上分为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三个层次,是一套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的军事法律体系。我们必须强化条例条规就是法的意识,条例条规是规范全军的行为准则,遵守条令条例是军人的天职,所有军事机关和军人都必须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任何情况下,始终做到坚持条令条例不动摇,落实条令条例不变味,执行条令条例不走样,依据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三、军校对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应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多途径方案
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的共同努力。军校学员的大部分时间是在院校内,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院校的培养和推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堂教学,知行结合,重视实践,营造法治化的营院文化氛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1.课堂教学是培养学员法律意识的主渠道
作为公共理论必修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学员最主要的法律知识获得渠道,但该课程的课时少,涉及的法律部门较多,内容繁杂,有的教员为赶进度,只是简单地进行知识点的罗列和灌输,而不去分析典型案例,不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缺乏对法律的深度分析;学员也往往只是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而轻视法律学习的实效。因此,在很多院校,教学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
将法律意识的培养贯穿于课堂教学尤其是法律教学的全过程,并将军事院校法律教育的重心和根本目标定位为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是培养学员法律意识的最重要途径。
首先,提高教员素质,重视进一步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员的法律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目前,许多军事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的教员由德育教员兼任,法律基础相对比较薄弱,而个别法学专业毕业的教员也不重视法律新知识的学习,从而使法律的教学流于形式,因此,院校要重视在职教员的培训,加强专业教员的引进,教员本人也要加强知识更新,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其次,改革课堂教学。在课时不能随意增加的情况下,课堂教学改革尤其显得必要。在教学目的上,不局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特别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教学内容上,优化大纲内容,以法律意识和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为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基本原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为主要内容,而不必过于注重法律条文等具体法律知识点的讲解,从而强化法律意识教育;在教学方法上,避免单纯枯燥的讲授,善于利用经典案例,加强师生互动,调动学员参与的积极性。
再次,加强各学科的渗透和结合。积极发挥各相关专业课程的作用,使专业课程与法律课程有机结合,在学习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法律意识,这也是有效培养学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2.联系实际,重视实践教学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经过实践,才能真正形成法律意识。重视实践教学,让学生在直观、具体、生动的实践活动中感受法律的魅力,是培育学员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法。
实践教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时间相对集中的暑期社会实践,“普法教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第二课堂活动,参加兴趣小组、直接参与制定院校营院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听法治讲座报告,参观监狱,旁听法院庭审,包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课程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等都是很好的方式,这些不同层次的活动,既能提高学员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热情,增加法律知识,又能促进学员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内化为自身的法律素养,从而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水平。
3.依法管理,营造法治化的校园文化氛围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校园文化以无形的力量、潜在的规范性影响着学员的行为,良好的校园文化是培养学员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
院校机关和教员、队干部依法管理的示范作用,是学员法律意识培育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出台制度却不能执行,其害远远大于没有制度本身。院校在一日生活制度等日常管理中严格遵守《纪律条令》、《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等与日常军事生活密切相关的军事法规,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时时处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院校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绝不因人而异,教员干部自觉维护部队的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按条例条令办事,以身作则,这种潜移默化的示范教育作用,对于学员“规则”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任何说教都替代不了的。
有效利用各种文化载体,充分注重法律宣传,建立培养学员法律意识的良好外部环境。积极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校园电视、报刊、横幅、宣传板、讲座、法律知识演讲比赛等各类学生活动,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学员学习法律的热情,使学员融入到校园浓厚的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之中,通过这种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环境的作用,养成良好的风气和学员依法办事的习惯,引导学员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军”的治军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实现了党对军队领导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也为军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当前,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部队官兵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部队日益呈现出法治治理下的崭新面貌。把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到突出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对促进学员的个人成长进步、促进我军法治进程,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一)公民意识的概述
公民意识可以从几个层次来进行概述:一是人民能够当家做主的理念;二是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理念;三是公民都是平等的理念;四是法治的理念;五是人民的财产不会受到侵犯的理念。公民意识是实施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其核心就是使公民能够正确积极地参与到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当中,从而能够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法律素质的概述
法律素质是指社会个体拥有的法律知识,并且能够正确使用法律知识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素质通常是指大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从而能够养成良好的守法习惯,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的提高。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学生能够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积极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这种能力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从而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正常人格的塑造能够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与工作和生活存在密切的关系,并且还会影响大学生未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然而,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达到的,需要长期渗透和知识的积累。因此,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得他们能够养成懂法用法的好习惯,这对于增强大学生的守法意识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
(一)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下,需要加强对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因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是需要从立法层面来实现国家的法治目标,我国的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其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发展,所有这些环节都需要依赖于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公民积极参与。大学生作为具有良好公民意识的一个群体,他们接受了高等教育,承载着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任。所以,在高校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需要意识到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积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
加强法律素质教育能够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首先,需要将社会主义概念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整个过程当中。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就提到了以遵纪守法为荣,在这里,对于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高校中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诚信守法,也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其次,还需要坚持体现学生价值能力的培养,从而促进学生能够主动适应社会。在能力培养体系中,能力培养和法律素质教育紧密相关。因为,法律是调控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素质教育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这样才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加强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对策
(一)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在高校中需要积极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在大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使学生的法治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在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改变一些落后的教育形式,还需要发现隐含在普法教育中的一些制约的因素,使越来越多学生能够对法律教育引起重视。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教育,不是一个简单的移植,而是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详细的讲解,并且可以给出一些法律实例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需要及时转变教育理念,积极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这不仅是社会普法的新需求,而且还是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顺利开展的前提。
(二)从具体教学内容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
只要每个人能够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则进行操作,才会使社会变得更加文明和规范。基于规则来构建和谐社会,高校需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从而有效开展教学活动。在进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活动中,离不开基本法律知识的支撑,但也需要选择性进行知识教学,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让学生能够掌握专业知识本身,更多的是为了让学生能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领会法治的精神,从而能够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日积月累。在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使他们能够懂得任何事情都必须按照规则进行操作,这样就能够提高大学生的守法意识,由此,他们遵守行为准则的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也能够得到相应的提高。因为相对于特定的知识,规则意识的培养意义更加重要。
本文作者:赵庆鸣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的主体,是受该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人。从这个认识出发可知,公民与国家、法律是紧密相联的。公民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依赖于国家.有国家才可能有公民,这是前提.此意义有二:一是公民必须依赖于国家,即某个人必须取得或具有某国国籍,方可能成为该国公民;二是依赖于国家当然也就依赖于宪法、法律,即公民所依赖的国家必须是国家,公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休地位,他的政治、法律、社会生活的地位及其价值等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予以保护.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是“保护”与“管辖”的双重关系.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一享有的权利、他的生存作用和价位由法律上的权利加以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同时,每个公民对国家的存在和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履行责任时,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这即法律上的义务.很明显,“保护”与“管辖”、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统一的.从历史上看,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情况下,人们为了彼此的利益得以维护和实现,就出现了承认他人墓本利益,满足他人生存基本要求的普遍现象,由此人们在遵客额观规律的前提下,选择了协调生存的最佳方式一,把那些带共同性的、根木性的利益用宪法明确下来,从而所有人都成为服从于社会最高权威一宪法的人,这种人就是公民。公民这一概念的出现,把社会成员与国家、社会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明朗化、具体化,使社会成员在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由上述分析可知,公民的涵义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和享受着国家所能给予的一切权利;也承担着维持社会、保护国家的一切义务.他和国家的关系是互为主客体的关系.就此意义而言.一个合格公民的起码条件应当是在思想上具有较好的宪法意识与权利义务观念,在行为上遵纪守法并能充分维护和运用法律.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它规定的是一个社会带纲领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它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核心。宪法意识可认为是对宪法及其内容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就公民个人而言则表现为对宪法的认识、理解和内化。具体说,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宪法意义最集中的表现是主人意识,当家作主意识,也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不可分离的意识(这实质上是我国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对白己的主人翁地位,对自己拥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内化为一种白觉行为.权利和义务,就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从公民涵义的角度看权利义务,必然会有一种结论,权利义务观实质上就是宪法观,宪法意识,是对宪法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可能性和从事某种行为必要性的较具体、较探刻的认识和掌握,对自己、国家、法律三者关系的清楚了解,对宪法规定的基木权利义务的融汇及正确把握.所以,一名合格的公民,应该是具有较高道德修养,较好法律素质的人.显然,合格的大学生理应首先是合格的公民.本文口的就在于仅从公民的角度,从大学生生活中的一些行为和现象,分析青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及权利义务观的状况,并由此思考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大学生是社会的佼佼者,也是具有相当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的人,大学校园理应是个最富诗意最典雅整洁的地方.然而,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木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下列现象都是我们的在许多大学校园中时常可看到的:吃饭挤窗口,随地吐痰扔纸屑果皮,随手从窗口扔拉圾,宿舍的脏乱一走廊过道冬天有洗脚水、夏天有西瓜皮;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相互间脏话连天;随意缺课,课堂内外不尊敬教师;消费铺张一着装、佩饰、食品、娱乐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超现代化”的享受;巾请困难补助后又肆意挥霍乱花;上图书馆撕书、偷书;想方设法给教师“好处’,以图在考试、分配等得到报偿;对班集休和学校缺乏责任感、义务感等等.这些都是在学校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日常行为,更不用说违纪违法的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及其他行为了。产生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原因是多方而的,而要纠正这些不规范行为也要考虑到多种因素,这里仅从法制教育的角度试加分析.我们知道,我国的普法教育已进人第二个五年,大学校内也普遍开设了法律课程.这样就大学生来说,应该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较为合格的公民了,为何还不时产生“不规范’现象呢?回顾和思考第一个五年的普法活动以及大学的法律知识教育,尽管这也是全民法律启蒙教育的一个组成部份,但就大学生而言毕竟应该有所不同,不应局限于这样的层次。然而,在实际上,法律学习教育活动大多数情况下都休现为一种“条文教育”.也就是说,宜传教育的重点主要放在解释说明法你条文,让受教育者知晓某某条文怎么规定、意思是什么,这实际上是一种单纯的行为模式教育,仅仅限制在告之受教育者在各种情况下,什么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其结果受教育者往往不能很好地把握“不同情况”而出现在“可以做”、、应当做’、“禁止做”等规范方面“犯规’的情况,即“不规范”现象.例如在学校工作中发现,同样是“应当做”的行为模式,在这一情景下学生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换一情景或者让情景复杂化,学生就表现的不知所措以至出现错误.显然,单纯行为模式教育,容易形成呆板、教条的结果,使学生失去变通、灵活的能力,不能透过间题的现象看本质,同时,又可能脱离已知的模式而进人“不规范’之中.因而笔者认为青年学生“不规范’现象的时常发生,从法制教育角度看,主要在于“行为模式教育’没有上升到“意识教育’,没有从模式的“为什么”及其思想意识的高度来分析宣传法律.所以尽管知晓了一定的法律条文,但根本上法律意识仍然较缺乏、权利义务观同样十分淡溥.从法理角度看,讲法律就是讲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又是通过一个个行为模式(法律条文)来具体休现,因而学法律就容易导致只学法律条文.可我们都清楚,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模式或法律条文,它们的字面涵义充其量只在于“是什么’,它无法囊括更多的内容.可要对法律及其现象作认真全面的了解掌握,只做到是什体显然不够,还必须作更深的挖掘,得出“为什么”来.这正如“行为模式教育”与“意识教育’的关系,前者表明的是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规定些什么?后者才进一步说明为什么要如此规定,所以,要使学生能认真全面地了解法律及其权利义务的真正涵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并逐步内化于行为之中,就必须由“行为模式教育”上升到“意识教育”.在法律教育中,大学生对法律的“行为模式”是不难了解易于掌握的,但由于忽视了“意识”,没有把国家、法律、个人的关系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弄清领会的东西来灌输、强化于学生的思想中,从而使学生在自己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模糊不清,甚至一无所知.所以,学生在接受认识法律的过程中,其行为就总是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幼稚性.主要表现在把法看成一种神圣威严而又远离白己的东西,认为它纯粹是一种强制手段、统治工具,只要不杀人放火,它一般与自己没有太多的关系,因而对它了解多少无关大局.很明显,这对法律到底是什么,思想上没有搞清.暂时性.表现为在学习或刚学习过有关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多多少少自觉不自觉地想到法律及有关规范,行为上能约束自己,时间长了,这一约束便消失了。不稳定性。既使是了解了许多法律规范,但仍表现为规范有时起作用,有时则不起作用,尤其是在一些日常生活行为中.这些局限性同时也促成了青年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屡屡不规范却没有引起丝毫的注意.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社会成员的一切法律括动,都是在一定法律意识支配下产生的,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行为.在丰富正确的法律意识支配下产生的行为,必然是合法的受法律赞杨和保护的,反之则是不规范的被法律否定而不予保护的.作为一名社会主义国家的青年学生,显然应该具备相当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并把它们上升为一种行为意识去支配自己的言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层次劳动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否则行为仍然可能在有意无意之中“越轨”。吃饭挤窗口,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随手从窗口扔垃圾,宿舍又脏又乱.这些是大学生中最常见而又最“不规范’的事,对此也几乎没有人把它与宪法法律相联系.殊不知,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轶序,尊重社会公德。’笔者理解,爱护宿舍及其卫生显然是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也理应包括要爱护公共卫生、个人卫生,要维护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种秩序.而上述的种种行为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相违背,这当然是违法行为.同时从权利义务关系看,青年学生有学习的权利、有在校园生活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就没有义务,也不意味着义务仅仅是业务学习好,更不意味着不规范行为也是权利的表现之一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我们的学生中,不尊重师长,听课听报告小话不断,平时相互间脏话连天的现象常常存在.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人格权),同时每个公民又负有尊重他人人格的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的统一而在青年学生中,不少人对上述行为全然没有想到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侵犯.此外,在学生中消费铺张可以说是一严重现象.或许有同学会间,花钱多少与法律又有什么关系呢?根本无关!可笔者认为当然有关,不用说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里既指国家,当然也包括全体公民在内.就是单从权利义务角度看,大学生在尚未从事劳动养活自己的情况下,是有权利从父母或国家方面得到扶持以保证正常的学习生活,但获得的扶持既只限于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又不能超过父母及国家的负担能力.可见在此既有权利的享受也有义务的恨制,然而现实中许多大学生的消费,不用说超过了父母和国家的负担能力,也远远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及其在这一现象中权利义务的界定,显然是不规范不正常不该有的现象.对班集体、对学校缺乏责任感、义务感这在一部份同学中很有市场,对班集体的事不闻不问,对学较的活动不理不睬,只在乎自己想怎么就怎么,似乎大学生的招牌已证明他们在各方面的优越,因而感到自己的一切要求、行为都是天经地义.权利是自己的,义务是他人和班集体、学校的.其实这是缺乏主人翁精神的鲜明体现,也同样是违反宪法第二十四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的规定.至于撕书偷书、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其缺乏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是再明显不过的了.诸如此类的不规范现象,当然也与道德意识有关,也是道德伦理教育中不可残缺的内容,这里不再赘论.
高等院校所要培养的理想人才,应当是具有了定的专业知识,能为社会、为国家的各项事业服务的专门人才,同时,也必须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维护者.而要达此目的、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宪法意识及权利义务观念,即是青年学生整体素质的题中应有之义.“二五”普法规划也强调“大中学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一五’普法的进一步深化,“二五’普法的特点之一就是要求普遍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促进青年学生宪法意识的养成,强化权利义务观念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决不能等闲视之.因此,我们对青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就不能仅仅是局限于具休法律法规条文的讲述,更应着重于法律意识观念的灌输和引导,要在条文知识的基础上升华到意识的高度,着眼于理性的认识.第一,注意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为强化法律意识奠定基础.在讲述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的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阐述基本规律.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立法基础,帮助学生真正科学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等相互关系,正确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由此使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融汇贯通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变被动约束为主动遵守,使宪法及各具体的部门法、法规条文成为我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把法律意识的强化和宪法及权利义务观的教育作为贯穿全部内容的重点,只有牢牢地掌握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第二,注意在教育中关于“为什么”的释疑,帮助克服行为的盲目性,使受教育者知其“所以然”。要把上述原则具体化,应尽可能把行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剖析“为什么”,使受教育者深刻理解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定的、应有的权利义务,,并由此正确把握它们在法律上的关系,使‘感觉,深化为“理解’,进而内化为自觉的行为.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这也正是法学教学思想性的最突出的休现,是我们必须做到的.我们应当知难而进,在教育实践中不断探索,以获取成功之道.第三,注意造成培养学生增强纪律性和法律观念的良好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从校园环境来看,一则是教师的师表作用.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言行举止的规范,对青年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法制教育,这是教师的特殊身份使之然,决不可视为等闲;二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学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全面贯彻实施,使教学、工作、学习、生活有章可循,进人有序状态,当前尤应注意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强制性,维护校园秩序,严格纪律和学籍管理,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外在条件;从社会环境来看,一则是处理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增强互补性,促进综合治理,在实践中扬长避短,克服消极因素;二则是提倡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评价的作用,扶正祛邪,使正气得以发扬光大,歪风邪气无存身之地;把行为规范、行为导向、行为指南作为法律的核心来理解,使民主与法制观念深人人心.第四,注意克服短期行为,消除临时任务观点,使法制教育真正进人教育轨道,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坚持下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本身即具有一个长期性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带根木性的问题,因此对我国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也必须是长期性的,决非一两个五年可以完成的任务,对于青年学生来讲,当然也不能例外.我们的宣传部门、司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门别类地根据各级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编写具有较高水平教材,并加强工作指导,不至于放任自流,或者白生白息,因为这是实现我们教育口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份,面向现代化而提出的要求.
一、理论基础
在英美刑法中,对于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承认其能够作为抗辩事由,而法律认识错误却一贯给予处罚。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而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故英美刑法中存在如何区分二者的问题。而且,在英美,“关于法令的认识错误”不成立抗辩理由这一原则,一般仅限于关于刑法的认识错误;如果是关于私法的认识错误,则不管它叫法律的认识错误还是叫事实的认识错误,均成立抗辩理由。在英美刑法中,不知法律与法律认识错误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但从判例上看,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知法令的存在;二是法律解释的错误。不知法令的存在时,又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行为人长时期生活在外地或海上因而不知某法令的施行。其二是外国人不知自己的行为在所在国是犯罪。法律解释的错误,是指虽然知道存在某种法律,但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是英美刑法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英美刑法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期的绝对责任。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具有各种理由或根据。英美刑法判例主要反映出三个理由:第一,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的必要。第二,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第三,这一原则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英美刑法理论也从三个方面说明上述原则的根据:第一,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即应当知道法律。第二,如果法律认识错误是免责事由,则被告人常常主张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又难以证明,因此根本不可能裁判。第三,法秩序具有客观性,法律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规范,刑法所表现的是通过长期历史经验和多数人社会舆论形成的客观伦理。当法律与个人的信念相对立时,法律处于优先地位,故法律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理由。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虽然具有上述根据,也几乎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进入本世纪后,也出现了一些变化,特别是在美国,出现了承认这一原则有例外的判例,尤其还出现了因相信法律家的意见而误解法律时认定为不可罚的判例集。后来又出现了信赖地方法院判决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判例。这样,在美国,在某种法律以前被法院判定违宪后来又判定合宪时,信赖违宪判决而实施的行为,就被认定为“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例外而不可罚。另一方面,信赖具有某种权限的行政官员的意见,误认为某种犯罪行为被允许而实施该行为时,也不可罚。由上可见,在美国判例中,明显存在承认“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例外的倾向。但英国判例还没有如此明显的变化。社会的复杂化等原因,使得法官对法律的见解发生变化,使行政官与法官对法律的见解不同的情况增多。与此同时,对因信赖其中一方而实施的行为不能予以责任非难的情况也增加,美国法院判例的变化正反映了这一点。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仍然是处理法律认识错误案件的基本原则。
二、美国的现状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02 条第(9)项规定:“关于行为构成犯罪或规定犯罪成立要件之法律的存在、意义以及适用的认识、轻率及过失,并非犯罪成立要件,但规定犯罪的法律或本法有特别规定时,不在此限。”据此,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基本上肯定了“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但又肯定了上述原则的例外。该项规定:“关于事实或法律的不知或错误,在下列所定场合,即可作为抗辩:(a)其不知或错误在否定证明犯罪基础要件所必需之目的、认识、确信、轻率或过失时;(b)由其不知或错误所证明之心理状态,经法律规定可作抗辩时。”可见,在上述情况下,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同样可作抗辩理由。
对于行为人信赖律师这样的私人性质的法律家的意见而实施的行为该何处理的问题,在美国,只有新泽西州的制定法规定信赖律师的错误意见因而造成法律认识错误时可能成立抗辩,其他州一般不承认这是抗辩理由。信赖律师的意见之所以不成立抗辩,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如果承认这种抗辩,则使法律认识错误的抗辩过于广泛。第二,如果由于律师的不知或错误而允许违反刑法,则律师的价值高于法律,在多数案件中,被告人会寻求律师的意见。总之,不管行为人信赖何种公共机关的意见,要免责还要求行为人的误信具有相当理由,轻信下级公务员或律师的意见而招致的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得免责。要求法律认识错误基于相当理由,旨在要求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即一般人可能意识到违法性时,不承认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普通法一直承认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仍然是美国处理法律认识错误的基本原则,只是在进入本世纪后,才逐步承认这一原则的例外。所谓“例外”,也只限于基于相当理由完全不知法律存在的场合以及信赖有关权威者意见的场合;而且,法律认识错误能否成为抗辩理由,还取决于法院具体的、实质的认定;另外,模范刑法典公布后,许多州的制定法也只规定了事实认识错误,而对法律认识错误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三、英国的现状
与美国例外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能免责不同,英国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现在还严格遵守“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不承认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是抗辩理由。在英国,因法律认识错误而欠缺违法性意识的情况可分为两类:一是信赖公共机关的意见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错误的法律评价;二是对法规符合性欠缺认识。在英国,不知法规存在的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免责。关于第一种类型的法律认识错误,英国现在还不承认其为抗辩理由。关于第二种类型的法律认识错误,即没有周密认识行政刑罚法规因而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该法规的,英国也不承认其成立抗辩。英国之所以与美国不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美国国土辽阔,各个州的文化规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各个州又有自己的法律。在这种国情之下,难以一律要求国民知法,故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而英国则不同,国土并不辽阔,人口也并不众多,各地之间的差异不是很大,故没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第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法律也有违宪审查权。当法院宣布某法律违宪时,公民便认为可以实施该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法院又可能变更以往的判决,认为该法律合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就会引起公众的不满情绪,且造成公民无所适从。而英国法院不享有违宪审查权,不存在上述问题,故没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第三,美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相当大,行政机关的裁决往往具有最终的决定力。在这种情况下,信赖行政机关的意见或裁决而实施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犯罪。因此也需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相比之下,英国各级政府的权力相对小一些,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一定具有最终的决定力。故在这方面也不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
1强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强化法律意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护士不但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高水平的技术与高质量的服务,更应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优化服务质量的需要 病人就医标志着医院与病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彼此都具有了权力和义务。病人是市场消费的特殊群体,在接受医疗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考虑到病人的权益,尊重病人的权利。了解自身行为的社会要求及社会规范,对护理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自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护理工作做好。使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护士合法权益、适应发展的需要《护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护士的权力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人侵犯。护士作为公民,理应懂法,运用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病人应用法律武器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护理工作的科学性、服务性,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护士可能成为被告、证人等角色,怎样承担这些角色,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护士法律意识培养的方法
从思想上加强护士法律意识 从思想上改变护士旧的护理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包括普法知识的学习,重点是相关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每个人都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身份,所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树立法制观念。同时,建议护理教育工作中加强法律课程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