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规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22 10:27:19

土地利用总规划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1)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2)

**位于河北省东部偏南,地处衡水市东部的南运河西岸。地理位置为东经115о54'—116о27'、北纬37о28'¬—37ο51'之间,北靠阜城,南连故城,西接武邑,东南邻山东省德州市。土地总面积118778.1公顷(1781671.2亩)。1996年总人口48.2万人。

第二条规划目的

加强全县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科学管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以土地供给约束需求,在土地供给能力允许情况下,先重点后一般地科学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挂钩,严格控制增量用地,建设用地走内涵挖潜之路,切实保护好耕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由用地数量调整逐步转向以质量调整为主,实行规模经营。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存量地、闲散地,进行土地综合整理,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进行用途分区管制。

解决好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综合效益,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任务

在规划期内,确定出全县土地利用基本方针和目标。通过对全县土地资源特点、土地利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部门之间用地需求的分析研究,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础上,确定出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用土地供给约束并引导土地需求;县城及乡镇居民点、工矿、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设用地指标,按实施阶段落实到乡(镇)、村;制定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复垦计划指标;根据土地用途划分用途区,制定用途分区管制规划;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为政府部门制定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规划期限

基期:1996年

规划期:1997-2010年

其中:近期1997-2000年

远期2001-2010年

展望到:2030年

第二章土地资源利用状况

第五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及潜力

一、现状

**位于衡水市东部,地处黑龙港流域。全县土地总面积118778.1公顷(1781671.2亩),其中耕地83585.1公顷(1253776.5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4%;园地3607.8公顷(54117.2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0%;林地606.7公顷(9100.9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5%;牧草地305.5公顷(4583.1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城镇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6217.4公顷(243261.1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6%;交通用地4109.0公顷(61636.2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5%;水域6297.4公顷(94460.8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3%;未利用地4049.0公顷(60735.4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4%.

二潜力

(一)土地开发潜力根据适宜性评价和布局情况,未利用地可开发1732.0公顷(25979.4亩),其中开发为耕地893.3公顷(13400.0亩),开发为林地193.7公顷(2905.1亩),开发为其它用地645.0公顷(9674.3亩);滩涂可开发287.6公顷(4313.3亩),其中开发为耕地165.9公顷(2488.0亩),开发为其它用地121.7公顷(1825.3亩).

(二)土地整理潜力包括农村居民点整理和特殊用地整理.

根据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分析,"空心村"整理潜力达6602.0公顷(99028.0亩).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整理的可行性,可整理为耕地510.5公顷(7658.0亩),占整理潜力的7.7%,其它整理潜力主要为新增人中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挖潜所用.

全县有特殊用地600.4公顷(9006.0亩),其中坟地整理潜力为211.2公顷(3167.7亩),占特殊用地的35.2%,全部整理为耕地.

(三)砖瓦窑复垦潜力全县砖瓦窑面积678.0公顷(10198.8亩),根据砖瓦窑使用年限到期情况取土深度及重新复垦利用适宜情况,复垦面积可达526.4公顷(7896.3亩),占砖瓦窑面积的77.4%.其中复垦为耕地406.3公顷(6094.1亩),复垦为其它用地120.1公顷(1802.2亩)

(四)农业结构调整潜力农业结构调整主要指对低产零星分布的果园退园还耕,通过退园还耕可增加耕地85.2公顷(1278.1亩).

(五)中低产田改造潜力全县有3783.3公顷(56750.0亩)村边或路边闲散撂荒地需要综合整理为成片高产农田;有20000.0公顷(300000.0亩)中低产田需要增加物质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为高产稳产农田.

第六条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利用率低,农村居民点用地超标现象严重.全县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292.5平方米,景州镇广川镇北留智乡刘集乡杜桥乡五个乡(镇)人均用地大于300.0平方米,村庄大散空现象普遍,土地占用量大,利用率低.

二土地利用结构单一,以农业为主.耕地面积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4%,园地林地牧草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率合计为3.8%.园林草地面积过小,易发生风沙旱涝等自然灾害,中低产田和盐碱地面积大,土地生态环境脆弱.

三居民点土地利用程度高,利用率低,后备资源开发潜力小.全县地势均为平原,已开发利用的土地占全且土地总面积的90.0%,未利用地和水域共同才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7%,开发潜力较小.居民点整理潜力大,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整理难度较大.

第三章规划方针、目标与展望

第七条规划方针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有关耕地保护的文件,把耕地保护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为本次规划核心目标。

二、控制两个总量。控制耕地总量,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总量,实现建设用地合理、集约利用。

三、体现两个挂钩。一是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建设所占耕地要与土地开发、复垦增加耕地挂钩,实现耕地增减平衡;二是城、镇、中心村发展确需所占耕地要与整理“空心村”、独立废弃矿挂钩,做到耕地增减平衡。

四、实现两个转变。规划中要体现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贯彻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划分土地用途区,制定用途规则;体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即由粗放型利用转向集约型利用,用土地供给制约并引导土地需求,做好各类用地保护、开发、整理和利用。

五、实现两个促进。规划的制定要有利于促进全县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持续利用,有利于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第八条规划目标

一、到2010年,全县人口控制在55.0万人以内,耕地保有量85302.3公顷(1279534.5亩),其中基本农田79295.7公顷(1189435.5亩)。

二、到2000年,县城人口规模控制在7.8万人,县城规模控制在858.0公顷(12870.0亩);到2010年县城人口规模控制在13.5万人,县城规模控制在1416.7公顷(21251.2亩)。城镇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000年控制在16470.6公顷(247059.5亩),2010年控制在16297.5公顷(244462.5亩)。规划期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591.9公顷(8879.0亩),耕地补充指标要达到2197.0公顷(32955.0亩),耕地可净增1605.0公顷(24075.0亩)。

三、保证交通用地150.2公顷(2253.1亩),确保水利工程用地183.4公顷(2750.7亩)。

四、规划期间,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占补挂钩。补充耕地1605.0公顷(24075.0亩),其中1997-2000年补充4815公顷(7222.8亩),2001-2010年补充1123.5公顷(16853.2亩)。通过开发、复垦、整理等途径完成。

五、基本农田保护79295.7公顷(1189435.5亩),耕地保护率94.9%,人均保护耕地不少于2.4亩。

第九条土地利用与展望

根据全县人口发展和经济发展速度预测,到2030年全县人口将达到63.3万人,即在2010年人口基础上再增加8.2万人.2011-2030年正是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仍会增大,由于本县未利用土地多分布在边蠡地带,分散不易利用,所以建设用地会大量占用耕地.按规划期间耕地减少速度预测,2011-2030年建设用地还需占用土地2190.0公顷(32850.0亩),其中占用耕地842.0公顷(12630.0亩).届时人均耕地面积由2010年的2.3亩下降到2.0亩,人均基本农田(按2010年基本农田面积计算)仅为1.8亩.人土矛盾更加突出.因此,2011-2030年土地利用方针应以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进一步增加科技物质含量、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和提高土地质量为主,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内涵初层次挖潜向深层次、高质量挖潜转变,即全县城镇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科学建设规划,工业用地由目前的分散布局向工业园小区发展,非农业建设由土地规模型建设向效益型发展,在集约用地的同时提高土地效益.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础上,促进全县经济高速、持续、协调发展。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条耕地

1996年全县耕地总面积为83585.1公顷(1253776.5亩).到2000年耕地总面积达到84013.6公顷(1260204.3亩).期间耕地增加:退园还耕26.4公顷(396.3亩);村庄整理93.4公顷(1400.3亩);砖瓦窑复垦123.0公顷(1844.8亩);特殊用地整理129.8公顷(1947.6亩);开发滩涂42.1公顷(631.9亩);开发未利用地243.3公顷(3650.0亩).期间耕地减少:城市建设占用66.7公顷(1000.0亩);工矿建设占用13.1公顷(197.0亩);交通建设占用106.4公顷(1596.1亩);转换为水域用地43.3公顷(650.0亩).耕地净增加428.5公顷(6427.8亩).到2010年耕地总面积达到85289.0公顷(1279334.9亩).期间耕地增加:退园还垦283.3公顷(4249.3亩);特殊用地整理104.8公顷(1571.6亩);滩涂开发123.7公顷(1856.1亩);开发未利用地650.0公顷(9750.0亩).期间耕地减少:城市建设占用252.3公顷(3784.9亩);工矿建设占用28.3公顷(424.3亩);交通建设占用43.8公顷(657.0亩);转换为水域用地38.0公顷(569.7亩).耕地净增加1275.4公顷(19130.6亩).耕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率由1996年的70.4%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70.7%和2010年的71.8%。

第十一条园地

1996年全县园地面积为3607.8公顷(54117.2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3577.9公顷(53668.3亩)。期间退圆还耕26.4公顷(396.3亩);转换为水域用地3.5公顷(52.6亩);园地共减少29.9公顷(448.9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3519.1公顷(52786.5亩),期间退圆还耕58.8公顷(881.8亩)。园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基本保持在3.0%左右。

第十二条林地

1996年全县林地面积为606.7公顷(9100.9亩)。到2000年林地总面积达到669.9公顷(10048.9亩)。期间林地增加:砖瓦窑复垦10.5公顷(158.0亩);开发未利用土地52.7公顷(790.0亩);林地共增加63.2公顷(948.0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869.5公顷(13042.6亩).期间林地增加;砖瓦窑复垦58.6公顷(878.6亩);开发未利用土地141.0公顷(2115.1亩);林地共增加199.6公顷(2993.7亩).林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由1996年的0.5%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0.6%和2010年的0.7%。

第十三条县城用地(包括景州镇建成区)

1996年县城用地总面积为710.5公顷(10657.3亩).到2000年控制发展到857.0公顷(12858.7亩).期间县城用地增加:开发滩涂33.3公顷(500.0亩);开发未利用土地47.5公顷(712.7亩).期间县城用地转换为水域用地0.8公顷(11.3亩).县城用地净增加146.8公顷(2201.4亩).到2010年控制发展到1416.7公顷(21251.2亩).期间县城用地增加:占有耕地252.3(3784.9亩);村庄用地转换41.6公顷(623.3亩);工矿用地转换35.6公顷(534.6亩);特殊用地整理10.2公顷(153.1亩);占用水域用地88.4公顷(1325.3亩);开发未利用地131.4公顷(1971.3亩).县城用地净增加559.5公顷(8392.5亩).县城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由1996年的0.6%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0.7%和2010年的1.1%.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点用地

1996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2712.5公顷(190686.9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12633.0公顷(189494.3亩).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开发未利用地23.3公顷(349.0亩).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整理为耕地93.4公顷(1400.3亩);转换为水域用地9.4公顷(141.3亩).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79.5公顷(1192.6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12227.1公顷(183406.1亩).期间开发未利用土地增加11.3公顷(169.5亩),整理为耕地减少417.2公顷(6257.7亩),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由1996年的10.7%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10.6%和2010年的10.3%.

第十五条工矿用地

1996年全县工矿用地面积为1367.6公顷(20514.8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1329.9公顷(19949.0亩).期间工矿用地增加:占用耕地13.1公顷(197.0亩);开发未利用土地97.3公顷(1460.0亩).期间工矿用地减少:复垦为耕地123.0公顷(1844.8亩);复垦为林地10.5公顷(158.0亩);转换为水域用地14.7公顷(220.0亩).工矿用地净减少37.7公顷(565.8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1132.3公顷(16985.1亩).期间工矿用地增加:占用耕地28.3公顷(424.3亩);开发未利用地210.9公顷(3163.9亩).期间工矿用地减少:复垦为耕地283.3公顷(4249.3亩);复垦为林地58.6公顷(878.6亩);城镇建设占用35.6公顷(534.6亩);转换为水域用地59.3公顷(889.6亩).工矿用地净减少197.6公顷(2963.9亩).工矿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由1996年的1.2%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1.1%和2010年的1.0%.

第十六条特殊用地

1996年全县特殊用地总面积为600.4公顷(9006.0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470.6公顷(7058.4亩),期间整理为耕地129.8公顷(1947.6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355.6公顷(5333.7亩).期间整理为耕地104.8公顷(1571.6亩),城镇建设占用10.2公顷(153.1亩).特殊用地共减少115.0公顷(1724.7亩).特殊用地占全县土地面积的比率由1996年的0.5%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0.4%和2010年的0.3%.

第十七条交通用地

1996年全县交通用地总面积为4109.0公顷(61636.2亩).到2000年交通用地总面积达到4215.5公顷(63232.3亩).期间占用耕地106.4公顷(1596.1亩).到2010年交通用地总面积达到4259.3公顷(63889.3亩),期间占用耕地43.8公顷(657.0亩).交通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率1996年和2000年为3.5%,2010年为3.6%.

第十八条水域用地

1996年水域用地总面积为6297.4公顷(94460.8亩).到2000年水域用地总面积达到6394.8公顷(95921.7亩).期间水域用地增加:占用耕地43.3公顷(650.0亩);占用园地3.5公顷(52.6亩);城镇建设用地转换0.8公顷(11.3亩);村庄用地转换9.4公顷(141.3亩);工矿用地转换14.7公顷(220.0亩);开发未利用地101.2公顷(1517.6亩).期间水域用地减少:开发滩涂42.1公顷(631.9亩);城镇建设占用33.3公顷(500.0亩).水域用地净增加97.4公顷(1460.9亩).到2010年水域用地面积达到6302.0公顷(94529.9亩).期间水域用地增加:占用耕地38.0公顷(569.7亩);工矿用地转换59.3公顷(889.6亩);开发未利用土地22.0公顷(330.0亩)期间水域用地减少:开发滩涂123.7公顷(1856.1亩);城镇建设占用8814公顷(1325.3亩)水域用净减少92.8公顷(1391.8亩).水域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基本保持在5.3%.

第十九条未利用地

1996年全县未利用土地总面积为4049.0公顷(60735.4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3483.7公顷(52256.1亩).期间开发为耕地243.3公顷(3650.0亩);开发为耕地52.7公顷(790.0亩);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47.5公顷(712.7亩);开发为村庄居民点用地23.3公顷(349.0亩);开发为工矿建设用地97.3公顷(1460.0亩);开发为水域用地101.2公顷(1517.6亩)未利用土地净减少562.3公顷(8479.3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2317.1公顷(34756.0亩).期间开发为耕地650.0公顷(9750.0亩);开发为林地141.0公顷(2115.1亩);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131.4公顷(1971.3亩);开发为村庄居民点用地11.3公顷(169.5亩);开发为工矿建设用地210.9公顷(3163.9亩);开发为水域用地22.0公顷(330.3亩)未利用土地净减少1166.7公顷(17500.1亩).未利用土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率由1996年的3.4%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2.9%和2010年的2.0%.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耕地平衡情况分别见表一、表二。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条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是为发展农业生产而划定的土地区域,规划期间总面积为84013.0公顷(1260204.3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7%,分布于全县,为全县粮、棉、油、菜等种植业用地区。该区土地利用中存在着土地生产力水平低、中低产田改造任务大、科技投入少等问题。该区土地利用方向是增加科技、物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质量等级,逐步建成高产、稳产田。

农业用地区根据土地生产力水平和利用难易程度进一步划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一、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范围以外的农田,村镇建设周围和交通沿线以外的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农田。根据生产力水平,基本农田又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农田37979。3公顷(569689.2亩),二级农田19913.2公顷(298697.9亩),三级农田21403.4公顷(321051.6亩)退园还耕的土地划入农业用地区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面积79295.7公顷(1189435.5亩)占农业用地区总面积的94.4%

二、一般农田

一般农用面积4717.9公顷(70768.8亩),占农业用地区总面积的5.6%.主要包括:南运河、北运河、北江江河、跃进渠、惠民渠等行洪区内的耕地,规划近期内确定开发为耕地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确定复垦为耕地的废弃工矿地及坑洼闲散地等。一般农田受自然灾害影响大,数量与质量不稳定,土地质量差,应以加强投入,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土地生产力为主。

为了合理利用农业用地区内的每寸土地,保护好基本农田,特别定以下农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全县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保护区内耕地保护具体落实到乡(镇)、村及地块,做到切实保护好耕地。

二、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区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坑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城镇、工矿废水排放污染基本农田。

三、对农业用地区内的零星地、闲散地进行整理,对宜农地进行开发,禁止宜农地开发它用。在规划中,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退园还耕土地不得挪为非耕地使用,而应直接用作耕地。

四、建立严格的用途转用许可制度,对规划期内确定的用途可转用的土地,严格履行用途转用许可登记制度,对未进行规划而擅自转变用途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五、建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数量、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制定土地开发利用政策,后备资源的开发整理要有偿使用,为农田保护积累资金。对农业用地区的保护,各村要在总规划、乡(镇)规划指导下编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园地区

园地区面积为3577.9公顷(53668.3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0%.此区土地利用中存在着果品种类杂、面积小、产量低等问题。应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管理,调整品种,建成规模型名、优、特、新园地,建成青兰乡、温城乡、龙华镇、安陵乡、王千寺乡等果园生产基地。

为管理好园地区,特制定以下管制规则:

一、已划入园地区的土地要用于果园及为之服务的设施建设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二、园地区内的其它零星用地按规划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未划入园地区的小片果园(小于30.0亩),在规划期内逐步退园还耕,按基本农田管制规划管制,退园还耕之前按园地区管制.

三、控制园地区内的耕地用途的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转用许可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规划期内园地调整以在质量上下功夫为主,扩大或缩小园地面积要严格落实到规划方案中,禁止随意性扩大或缩小园地面积.

四、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第二十二条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包括现有林地和近期规划发展为林业用地未利用土地,总面积669。9公顷(10048。9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其中现有林地606。7公顷(9100。9亩),占该区面积的90。6%,规划期内确定开发为林业用地的后备资源有63。2公顷(948。0亩),占该区面积的9。4%。林业用地主要为田间林网和四旁绿化工程,集中成片的林业区很少;在有的林地中,成材林少,幼林、疏林地多,木材畜积量低;树株密度、间伐、培育等缺乏科学管理。林业用地应以加强管理、稳定现有林地、适当开发未利用土地、增加林地面积为调整方向,以加强全县农业生产环境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

为保护好林业用地,特制定如下管制规则:

一、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及为之服务的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二、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用途的改变,除法律规定的为改善生态环境而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它各护田、护路、护堤等防护林的用地。

四、四旁植树为小片林地,在所在用途区内保持林业用途不变。

第二十三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683。6公顷(25254。8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4%,包括**县城建成区和五个建制镇,其中县城用地与景州镇连为一体。具体情况为:

一、县城及景州镇建成区用地统计为县城用地区,面积857。2公顷(12858。7亩),中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的50。9%,其中现状建成区710。5公顷(10657。3亩),占县城区用地的82。9%,近期规划为建设用地区146。8公顷(2201。4亩),占县城用地区的17。1%。该区土地主要用于县城区各项建设。

二、王瞳镇、广川镇、龙华镇、降河流镇四镇现状面积826。4公顷(12396。1亩),占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的49。1%。人均占地标准远远超过小城镇,最高120。0平方米的标准,因此,现状用地即为城镇用地区,不新增用地。该区土地利用中存在用地超标、空闲地多、土地不节约等现象。土地利用方向应为:编制城镇用地规划,科学布局各项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镇建设走内涵挖潜之路。

为强化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管理,特制定如下管制规则:

一、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应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建设用的数量、建设布局、方向、内容及建设标准等的控制,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二、城镇建设优先利用空闲地,努力提高城市容积率,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规划范围内的非耕地和劣质耕地。

三、规划建设区内的土地,在规划项目实施以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对废弃撂荒地、闲散地,应优先整理为耕地使用,直到批准改变用途时再变更。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禁止建设用地占用规划已确定保护的菜地和基本农田,禁止随意调换地块使用。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包括村镇居民住宅、村镇企业、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的用地,面积为12633.0公顷(189494.3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0.6%,分布于全县各乡(镇)。该区人均用地416.0平方米,用地粗放,“空心村”现象普遍,土地整理潜力大。该区土地利用方向:控制村镇规模发展,进行村镇规划,加大村庄整理力度,各项建设在村内解决。个别确需增加用地的,按国家规定标准给未利用土地,逐步建成用地规范、集约、环境优美的新型农村。

为管理此区土地,特制定如下管制规则:

一、村镇建设用地区数量控制后,其建设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走内涵挖潜之路,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将零星分布的自然村通过迁建整理方式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

二、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耕地用于村镇建设,严禁用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耕地置换规划区以内的土地使用,新增用地的标准为人均135。0平方米,以优先利用“空心村”和未利用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二十五条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用地区域。全县该用地区面积1329.9公顷(19949.0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该区用地规模小,布局分散,受市场影响波动大,土地效益低。应调整布局,加强管理,开发未利用土地,向工业园区方向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

为加强该区土地管理,特制定如下管制规则:

一、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的土地,使用目标要明确,应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之生产服务的设施建设使用。

二、生产建设过程中要厉行节约、集约用地,用地规模严格按着行业标准进行控制性建设,禁止摊大求洋。

三、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对现已停产的零星分布的独立工矿,鼓励调整到独立工矿用地小区中。

四、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土地进行非工矿项目建设,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工业生产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准则,严禁三废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其它用地区

其它用地区主要指特殊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域用地,三部分用地面积为11080.8公顷(166212.4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3%,其殊用地面积470.6公顷(7058.4亩),占该区面积的4.2%,交通用地面积4215.5公顷(63232.3亩),占该区面积的38.0%,水域用地面积6394.8公顷(95921.7亩),占该区面积的57.7%。该区土地利用粗放,缺乏有效管理,交通线两侧土地易因管理不严而挪为它用,水域中河流众多,疏通治理差,一遇涝灾易冲毁良田。土地利用应加强交通线两侧土地的管理,疏通河道,巩坝固堤,充分利用水面发展养殖业,整理特殊用地为耕地。

该用途区内土地禁止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破坏性使用,规划方案中确定变更用途的(如坟地)、整理成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变更许可登记制度,不允许随意挪为他用。

各用地区情况见表五。

第六章重点项目用地概况

第二十七条交通建设用地

交通建设用地150.2公顷(2253.1亩),其中:

一、景桑公路,线路为:景州镇-东徐庄-第十屯-县原种场-吴桥县界,占地29.9公顷(447.9亩),全部为耕地。

二、辛德路,路线为:龙华镇-青兰乡-王瞳镇-马营村,占地76.5公顷(1148.2亩),全部为耕地。

三、景孙路,路线为:景州镇-梁集乡-孙镇乡,占地43.8公顷(657.0亩),全部为耕地。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用地

水利工程建设用地165.0公顷(2475.5亩),其中:

一、江江河扩挖,从孙镇乡至王瞳镇,南北纵贯全县境,用地39.8公顷(596.5亩),其中耕地20.0公顷(300.0亩)。

二、惠民渠扩挖,线路由北向南穿越降河流镇、景州镇、留智庙乡,占地21.5公顷(323.2亩),其中耕地11.3公顷(170.0亩)。

三、跃进渠扩挖,线路由西北向东南穿过降河流、温城乡、王谦寺乡、青兰乡、王瞳乡、留智庙乡等,占地46.7公顷(701.3亩),其中耕地12.0公顷(180.0亩)。

四、引江干渠,线路为广川镇-王谦寺乡,占地42.0公顷(630.2亩),其中耕地为40.0公顷(600.0亩)。

重点建设用地指标见表三,非农业建设控制指标见表四。

第七章土地保护、整理、复垦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土地保护

土地保护对象为各类用地,但重点是保护耕地。规划期内耕地保护面积84013.6公顷(1260204.3亩),其中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其面积为79295.7公顷(1189435.5亩),保护率95.0%。在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强调耕地质量保护,以使耕地实现可持续性利用,土地生产力得到提高。对耕地以外的其它各类用地,应以稳定面积、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利用率为主。

采用用途管制方法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对规划已确定变更的土地要严格按用途转用许可制程序进行,变更后的土地按其变更后用地类型进行保护性管制。

第三十条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对象包括村边和路边的零星地、闲散撂荒地、村镇居民点空心地、工矿代停产废弃地、退园还耕地及中低产农田等。通过采用综合治理和调整布局等措施,增加耕地及其它农业用地的有效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改善环境。具体整理内容如下:

一、闲散撂荒耕地质量整理3783.3公顷(56750.0亩),规划期间增加科技、物质投入,进行综合整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全县现有20000.0公顷(300000.0亩)中低产田作为农业用地重点整理对象,通过增加科技投入进行综合治理,到2010年全部整理为高产、优质产田。

三、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巨大,仅在人均350.0平方米用地标准以上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就有595.1公顷(8927.0亩),规划期内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仅可整理成耕地510.5公顷(7658.0亩)。

四、规划期间对低产、零星布局的果园逐步退园还耕85.2公顷(1278.1亩),通过整理,增加耕地有效使用面积。

第三十一条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对象主要是指全县63个砖瓦窑,共占地678.0公顷(10198.8亩)。根据砖瓦窑占地情况、取土面积的深浅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复垦内容。分两期进行复垦,其中1997-2000年复垦任务为148.2公顷(2222.8亩),2001-2010年复垦任务为378.2公顷(5673.5亩)。到2010年复垦耕地406.3公顷(6094.1亩),复垦林地69.1公顷(1036.6亩),利用取土坑开发渔业用地68.7公顷(1030.9亩),整理为城镇用地35.6公顷(534.6亩)。

第三十二条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对象为土地后备资源,包括未利用土地和滩涂,全县有未利用土地4049.0公顷(60735.4亩)。土地开发分两期进行,其中1997-2000年开发565.3公顷(8479.3亩),2001-2010年开发1166.7公顷(17500.1亩)。规划期内共开发耕地893.3公顷(13400.0亩)、林地193.7公顷(2905.1亩)、城镇用地178.9公顷(2684.0亩)、农村居民点用地34.6公顷(518.5亩)、工矿用地308.3公顷(4623.9亩)、水利工程用地123.2公顷(1847.9亩)。

土地整理、复垦、开况见表六。

第八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三十三条行政措施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县政府及各乡(镇)要加强“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把规划实施列为县政府及各乡(镇)领导任期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计划”、“规划”付诸实施。

二、县土地局是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规划的主管部门,要抓好日常工作,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县、乡(镇)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利用乡(镇)村土地监察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监察活动,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运用规划手段对土地利用实行宏观控制和调节。在规划期内,每年由政府牵头组织计划、土管、农业、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检查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审核其占地规模、位置和用途,实行“规划许可证”,加强各项用地规划跟踪管理。

四、认真落实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区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须报上级政府批准,并按占一补一原则,补充耕地数量。

五、土地用途管制涉及到的土地管理各个业务部门,必须环环把关,互相制约,特别是要建立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监察处理批地上图的制约机制,正确行使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发挥保护耕地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法律措施

一、乡(镇)政府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约束基本农田使用者行为,对破坏性使用或造成基本农田地力下降者,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给予处理。

二、县级政府建立土地用途分区规章管制和用途转用许可规章制度,乡(镇)、村两级认真执行,共同贯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违背用途使用或破坏使用用途的,按管制规则依法处理。

三、县、乡(镇)、村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有关法律、规章,使保护耕地,按规划合理用地的重要性家喻户晓。

第三十五条经济措施

一、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制度,对各用途区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和估价,成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组成的评估机构。对规划区允许使用的土地,特别是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要按土地的经济价值获得土地使用权;对改变用途使用土地,要执行用途转用许可制,严格数量、质量等级,占补挂钩,土地占用与土地占用费、使用税等经济补偿挂钩,控制建设用地,有经济手段制约用地量。

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时,应提高用地审批的常规权限,并要根据用地区的土地等级和价格,支付开发基本农田的建设基金费。

三、大力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完善地产市场,制定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有关经济政策。

第三十六条技术措施]

一、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多渠道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在土地利用中采用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使每项土地利用力求实现科学、合理、集约、高效益。

二、对城、镇、村存量土地、闲散地等进行清查,建成清查结果档案,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制定综合整理计划,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 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2.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3.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 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2.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3.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祥伟.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J].城市建设,2011(13).

[2]王开杨.大型复杂桥梁施工监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28).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4)

Abstract: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engaged in land us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work, from" two rules" of concepts and relations, summed up the "two plan " incongruous reason,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two rules" measures to coordinate.

Key words: land overall planning; concept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一直是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许多城市的用地规模突破了原有的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值此新一轮的规划编制之际,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对两者进行科学有效的协调和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1 两项规划的概念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土地利用规划。

1.2城市总体规划概念

城乡总体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两项规划的关系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两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关系平行,其主体都属于行政范畴。

从规划范围和内容来看,城镇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部分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但城镇规划还包括城镇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市政建设、城镇体系等,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包含这些内容。

“两规”的协调衔接关系在相关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 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法》第 7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这说明“两规”关系密不可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足于区域远景发展,除了分析城镇用地的合理规模及范围外,还侧重对城镇用地和其他类用地之间的综合平衡、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及配置,更注重区域的整体性,强调自然资源的保护、各业的协调、生态环境的平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把城镇作为一个点放入区域中与其他各业用地进行综合研究。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以定性、定位为基础的土地利用整体空间规划,它除了要分析确定城镇用地范围、规模外,更侧重对城市内部各类用地进行优化调整、合理配置,注重城市土地利用的整体效果。因此,我国在1986 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于城市规划。根据这一精神,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一直是明确的。但随着10 余年来国家经济形势在很多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规、政策也需要作相应调整。1998 年国家颁布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十分强调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进一步贯彻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提出了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以土地供给制约和引导土地需求、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方针。这就意味着两项规划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规划,它们的法律定位与相互关系发生了原则上的变化。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控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下达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这一规划措施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明,新形势下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要完全满足已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多数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现阶段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是需要深入探讨和谨慎操作的。

3 目前两项规划的主要冲突及其原因

作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规划,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均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应协调一致。原《城市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虽然这些有关的法规、文件等均要求两项规划应协调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造成两项规划在城镇用地规模、范围、用地类型、期限以及空间落实等方面规划结果的不一致。

3. 1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与方法不同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指标控制与分区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通过预测规划期间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并结合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的; 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是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各类用地的实际需要,经综合平衡、论证后确定的。由于指导思想与方法的明显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果自然会有不同。

3. 2 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

1986 年国家决定成立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机构,同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并依法律规定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1988 年全国逐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1996 年开始了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1998 年国家颁布第二次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是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的要求而开展的,与以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导思想、规划方法等多有不同。

城市规划在我国起步较早,从20 世纪50~80 年代经历了40 年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逐步完善了城市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从上世纪80 年代初至今,城市总体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已进行了3 轮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由于两项规划开始编制的时间不同,导致规划方案编制的不同步,造成规划基期、规划期、采用基础数据的时限等的不同,自然会造成两项规划结果的不一致。

3. 3 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变更调查的成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把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三大类;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用地面积采用地形图的面积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 ―90) 将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共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及其他用地等。

4 两项规划衔接的原则、内容和措施

4. 1 衔接的原则

4. 1. 1 规划目标一致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各有侧重,但其共同的目标是切实做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节约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项规划在编制时要根据这一共同的目标进行各类用地的协调与落实。

4. 1. 2 因地制宜原则。不同的城镇各有自己的现状与特点,其规划编制都是根据规划目标、结合各自城镇特点来完成操作的。因此,不同城镇两项规划的矛盾会有所差异,在协调规划的内容、步骤、方案等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4. 1. 3 基础资料一致原则。在协调两项规划时,也应注意它们各自所采用的地类面积、人口、规划指标等的一致性,使它们的基础数据统一起来,这是两项规划对比及相互协调的基础。

4. 1. 4 规划期限一致原则。由于两项规划编制的不同步性,规划的基期很可能不一致。因此,保证两项规划在近期、远期时限上的一致性,是实现它们相互协调的重要条件。

4. 1. 5 规划级别一致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都有不同的规划层次,而不同层次的规划,其任务、内容、深度等均不相同。因此,两项规划的协调应是相同级别规划间的协调。

4.2衔接的内容

4.2.1 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现阶段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结构进行研究与分析,建立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属性信息表达标准,创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实现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图形资料与属性数据的统一管理,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提供数据支持。在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同耦合的基础上,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着重研究如何从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提取相关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确定两种规划方案发生矛盾的时空区域,分析其影响因子,建立城乡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协调平衡模型,通过综合分析,对城乡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做适当调整,解决其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4.2.2 两项规划各自确定的人口规模及用地指标要相协调。在确定城镇人口规模预测方案时,两项规划要统一数据的口径、内涵、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等。两项规划中城镇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选定,要根据1991 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用地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实际执行中,城镇人均建设用地现状指标也要按计算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及暂住人口进行综合衡量。

4.2. 3 两项规划的城镇规模预测值与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相协调。在两项规划的人口规模及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一致时,也就决定了两项规划中城镇规模预测值的一致性。城镇规模预测值是根据城镇的发展需要确定的城镇规模数值,这需要与土地规划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协调一致。

4.2. 4 城镇发展方向与城镇用地范围相协调。城镇发展方向是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它是在城镇发展方向分析、城镇发展用地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反映了城镇用地布局及发展的特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范围是根据城镇规模、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及城镇周围各类土地构成情况确定的,反映了城镇现状及规划近期、远期用地范围。在两项规划中,这两方面要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城镇用地范围能反映出城镇的发展方向,城镇发展方向在城镇用地范围内得以落实。

4.2. 5 两项规划各自的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相协调。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是两项规划的重点内容,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项目,其布局对土地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两项规划的侧重点不同,它们各自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统计范围就不同。因此,两项规划的协调,应尽量满足多数建设项目规划的要求,做到不重、不漏,使规划中建设项目的布局一致起来。

4.3协调措施

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必须在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指导下,正确认识和理解城市建设和保护耕地的关系,正确处理“建设”与“吃饭”的矛盾,使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规划和管理部门在认识观念和指导思想上衔接起来。

4.3.1加强两个规划编制部门间的协作,实现规划的同步编制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使两大部门紧密配合,优势互补,从而实现两大规划的同步编制。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将交叉的职能并轨,并统一编制的某期年和规划年限,做到同步编制。

4.3.2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

城市发展用地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调整为依据,发展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用地的计划控制指示,建设用地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占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应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且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4.3.3改进规划工作路线和技术方法

建设规划体制由“自上而下”转 为“上下结合”,并在横向上实施监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要注重弹性规划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应用,从而使两大规划更好地协调衔接。

4.3.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对现行的两大规划相关之法律法规中相互脱节冲突的部分进行修正,使之有效衔接,从而在法律法规上实现规划的协调与统一。

4.3.5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5)

“3S”技术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解决与地球空间信息有关的数据获取、存储、传输、管理、分析与应用等问题的信息系统,其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RemoteSensing,R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GPS)(简称“3S”技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协调组织的综合措施。“3S”技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采集、图形制作及信息管理等多个环节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摄影测量与遥感(R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作用

摄影测量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模拟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和数字摄影测量三个阶段。随着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和设备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数字摄影测量系统(DPS)必将取代过去传统的光机型测量仪器。遥感是不与探测目标相接触,应用探测仪器,从远处把目标的电磁波特性记录下来,再通过分析揭示出物体的特性性质及其变化的综合性探测及技术。

当前,传统的模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相应的土地管理模式,根本无法适应现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及应用需求。随着土地开发利用的速度日益加快,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现状动态管理、加强土地产权的有效监督、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资源管理新模式,已成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可以给土地信息系统(LIS)提供大量的相关信息,是信息时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采集、更新和修正的重要手段。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空间技术的迅猛发展,摄影测量进入了全数字时代,遥感技术进入1m以内的高分辨率和立体观测阶段,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的差异不断减小。事实上,“摄影测量(包含影像判读)”与“遥感”这两个名词指的是不同时期的同一学科,遥感是摄影测量学的补充与发展。数字摄影测量的出现,使得通过计算机处理从航空摄影测量或航天遥感图像上获得GIS数据的想法得以实现。它是将数字影像或数字化影像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和加工,以获取建立GIS所需的相关信息。

GIS基础信息可以分为地形信息、图形信息和属性信息三类。因此,通过航片可以生成数字高程模型(DEM),为土地信息系统提供所需的地形信息;还能从航片生成正射影像,从正射影像提取结构信息以提供图形信息;同时通过对航片影像的判读和专题分类,为土地信息系统提供属性信息。

航空摄影像片主要用于编制大中比例尺影像地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主要用作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的工作底图。航空摄影测量主要测量地球表面的几何形态,其精度主要取决于测量仪器和影像质量,人为影响因素相对较小,在一定条件下,测量工作质量较易控制。遥感信息具有综合性、宏观性、客观性、周期性和时空变化多层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其成为编制中小比列尺土地利用现状图的重要信息源,主要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是由于卫星遥感影像通常属于二维处理的范围,尽管某些卫星遥感影像可以进行高程测量,但目前这一技术还未成熟完善。卫星影像解译还必须与外业调查相结合,否则解译质量很难符合要求,同时在卫星影像解译过程中,人为影响因素较大,要求作业员有较高素质。

二.GP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作用

GPS是利用多颗导航卫星的无线电信号,对地球表面某一地点进行定位、报时或对地表移动物体提供导航的技术系统。GPS能辅助摄影测量和遥感测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主要用于空间定位。当前,GPS辅助的空中三角测量利用少量的几个控制点或仅利用一个控制点(基准点)即可将定位精度控制在厘米级精度,完全能满足大、中比例尺的测图要求。

随着GPS接收机硬件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GPS动态定位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动态确定载体姿态的技术有了巨大进步,因而大大增强了GPS在遥感中应用领域的作用。目前,GPS已与多种传感器(如机载激光断面测量系统、合成孔径雷达等)配合使用,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这类传感器的测量与定位精度。GPS在摄影测量和遥感中的应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高精度动态相机定位,辅助空中三角测量;第二,辅助导航航摄飞行,以实现航摄的精确定点;第三,与其它传感器配合,确定载体的位置、速度与加速度、姿态。

近些年,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在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中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些进展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克服了机载动态GPS应用的主要限制因素,同时又解决了运动中载波相位模糊这一难题,极大地促进了GPS在摄影测量与遥感中的实际应用。GPS在摄影测量和遥感方面的广泛应用,对土地利用规划无疑有巨大帮助作用。

三.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作用

当前,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用和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设计分析

目前,GIS已普遍应有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中,如:规划技术指标分析、土地地类适应性评价、地类规划平衡分析等。通过GIS提供的信息技术支持,增强了分析的广度和深度。

(二)辅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

通过遥感数据和GIS强大的地理空间信息管理和分析功能,能便捷、准确地计算农田规模和环境容量,能快速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生态指标和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能高效地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基质改良工程量、田面平整等指标计算,从而有效确定各地块利用方式,辅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选择各项工程。GIS技术的应用极大提高了规划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工作效率,正确客观地指导规划的编制和规划方案设计。

(三)规划设计方案虚拟

虚拟GIS具有观察立体细节的功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者通过虚拟GIS能直观观察田块、房屋、道路等各层虚拟景观,进而分析土地利用的各项效益与弊端,通过结合GIS数据库可实时对田块、房屋、道路等地物定位,获得规划设计区域的三维图像。利用VR技术建立相应的三维模型,提高土地利用区域的模拟仿真精度,增强了三维GIS的功能。规划设计者可通过三维模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进行更为直观的感受,辅助进行形象思维和空间造型,由此做出更为正确的评价和筛选。

四、“3S”技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前景

“3S”技术不仅为土地规划和利用提供一整套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查询、处理、分析、应用等功能,而且具有对原数据、原文件的自动备份和对数据库图形文件、属性数据的更新功能。“3S”技术必将为土地资

源管理提供更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土地信息基础数据,更新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土地资源电子政务的全面建设;解决复杂的土地资源规划和管理问题等。“3S”技术已成为现代空间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必将更好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空间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广泛应用,也有利于“数字国土”目标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6)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43-01

一、“两规”需要协调的原因

1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都要对未来相应区域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均为国土规划专项规划,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两个规划的上一层次的国土规划基础下进行协调。

2“两规”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调整的问题上具有从属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如果忽视两者的差异和关系,将导致两者在规划思路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

3“两规”对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两规”在用地上都要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核心。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1“两规”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尽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积投入的条件下,优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结构,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它侧重于规划的过程,它的结果只是一种预测,强调的是为达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调控过程。

2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更新成果可信度较高;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城建部门的统计资料,对用地进行统计时,往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数据为概查和估算数据。此外两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有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人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会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三、“两规”不协调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分析

1编制不同步,“两规”城镇用地规模的规划结论缺乏可比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始于20世纪8O年代,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O年代初期并确立了《城市规划法》同时早于《土地管理法》。往往在各地的编制过程中,规划的起点和规划期限也不同,使得“两规”在表述城镇用地规模时明显存在不同,其结论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影响用地规模的控制效果。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指导思想,由上而下编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避免城市无规则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统的复杂性、规划基础条件的欠缺,加之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其规划的理论与方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两规”协调途径

1实行规划的同步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

2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统一。在“两规”的协调中,目前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的标准,但它忽视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原因和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研究,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研究,从而影响了城镇规模控制的效果。只有在对已有的扩张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前提下,针对城市集约利用水平和闲置地、空地情况,根据对未来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区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来城市用地适宜扩张的范围。显然,通过上述两者的结合,将城市现状、城市用地扩张分析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可确立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4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两规”实施一致有效。“两规”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够真正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的监督和进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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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许德林,欧名豪,杜江.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研究[J1.现代城市研究。2004.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7)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由于在规划理念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体系,没有从宏观(哲学层次、科学层次)到微观(技术层次)的系统理论,而是诸多理论混杂,让人无所适从,规划编制研究和学科建设严重落后于规划实践,已明显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发展。

二、新的规划理念和理论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有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规划方法,才能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1. 新的规划理念:理性发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在规划修编的操作过程中树立全局观念、弹性观念和动态观念。在确定规划的目标时,必须紧紧围绕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这一中心议题,由经济发展的单目标模式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模式转变,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新的规划理论:空间规划、可持续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的规划指导思想的需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大胆借鉴和吸收相邻学科如城市规划、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的相关理论。(1)空间规划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协调资源供需矛盾,统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中长期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基本模式为“用地指标调控与规划分区相结合”,其着重强调的是规划对用地数量的指标要求,而缺乏空间布局约束,在规划的分区方案中,对分区内部土地利用的要求过于笼统,不能承担起有效的控制分区内部用地的功能。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借鉴西方空间规划的理论如:“田园城市”理论、“绿化带”制度、中心地域理论、“开发轴系统”理论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比较优势,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和供应政策,进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的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规划修编要由上轮主要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定建设用地规模与速度向控制环境容量、开发时序、控制建设标准转变。本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协调和平衡经济发展、公众利益、环境以及规划部门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间规划,应当着重注意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空间安排和布局,确定其开发利用时序,并通过较大比例尺的地图如用1:1万确定城镇合理发展边界,引导地方政府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从而解决城镇无序扩张、优质农地严重流失等问题。 (2)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未来需求能力的发展。其中最本质的问题是不损及我们所依赖的资源与环境。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在正确的管理下, 可以不断更新和利用。反之, 它会退化、耗竭。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 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载力的限度内, 同时采用人工生态措施(包括邻域或更大的区域) , 确保土地持续利用。目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研究的国际趋向表现为应用生态经济学观点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协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土地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无非是建设发达的经济、健康的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因此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不可再生资源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应当成为当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主题。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把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贯彻进去,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稳定性,保证土地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省略

三、新的规划方法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除了要用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外,应当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尝试采用一些新的规划方法。

1.评价方法规划实施评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地必须对上轮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做出是否进行规划修编的结论性的意见。从目前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国土资源部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各地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表格、数据五花八门,无法进行汇总和统计。因此,有必要统一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去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如何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还缺乏具体的规程和办法,还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系统工程方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着眼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综合性的规划。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载体,是国家最主要、可调控的资源,这一特点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过程是多目标的统筹协调过程。因此,在规划过程中采用以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的系统优化方法就成为必然。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划方法来解决,按这样的思路,规划的适用性会大大提高,规划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进作用。

3.应用地理信息(3S)技术本轮规划修编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修订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使规划修编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从而提升整体规划的技术水平。这两个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重点普及遥感技术、GIS 技术、GPS技术等现代化手段, 使土地规划从野外调查、资料搜集、信息处理、计算模拟、规划成图到监督实施全过程实现信息化。同时, 基于土地规划中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如资源优化配置、地区经济社会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 因此, 要特别重视将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引入土地规划, 通过人- 机交互系统, 为决策者对半结构化问题进行有效决策支持, 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与决策的科学性。

4.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的宏观规划,其编制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情,而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规划,因此,规划的编制应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相关社会群体共同参与,规划的主体要由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向以政府规划部门和社会重要研究机构为主转变。公众参与不仅是像上轮规划一样为了提供信息资料,而是要参与规划目标、指标的分配和确定,规划方案的拟定、协商和协调。

四、还需要把握的几点

1.必须寻找一个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功能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2.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各级规划必须在同一个平台上联网运行;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8)

1、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2、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3、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规划建设部门间的矛盾。

4、规划时间、层次及人口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规划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保吃饭、二保建设、三保环境”,而事实上很多城镇却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现象导致总体规划反而服从城镇规划的结果。城镇人口的统计途径和统计范围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些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有些则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人口规模。这种“以地定人”的城镇规划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导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

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2、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9)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10)

Abstract: The land use overall planning and town planning are two different areas of planning, but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ackground, the two is unified. Therefore, we must tak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view to correctly tre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n specific in carrying out, the land use overall planning and town planning coordination, convergence, from development train of thought, development approach, system innovation, overall two program, to achieve a win-win situation.

Key words: the overall land use planning;tow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合理的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很多地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时候,往往忽略城镇规划,导致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相互间格格不入,造成城市总体布局混乱,影响城镇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实现城镇的现代化发展,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指导思想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2.2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3 关于统筹发展两个规划的思考

3.1统筹发展两个规划的原则

统筹发展两个规划必须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从全局出发的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

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第三,可持续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弹性原则。无论是土地规划,抑或城镇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要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做到能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

第五,多元原则。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六,实用原则。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3.2统筹发展两个规划的方式

统筹发展两种规划建议采用以下方式:

一是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二是城镇规划必须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是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3.3统筹发展两个规划的制度

统筹发展两个规划,必须创新两个规划的管理制度:

一是要创新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镇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要创新管理制度。建议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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