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治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23 12:35:58

土地治理论文

土地治理论文篇(1)

2策划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工程项目策划可分为总体策划和局部策划两步。总体策划一般是指在项目立项决策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面策划,而局部策划可以是对全面策划任务进行分解后的一个单项或专业性问题的策划。不论总体策划还是局部策划,都是在构思多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方案比选,为决策提供依据。方案比选包括技术方案比选和经济效益比选。总的原则是在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达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与农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最终选择能更好地满足土地整治目标的方案。由于不同方案的投资额、项目效益、投入的时间、工程设施的寿命期不同,因此比较各种方案时必须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和规范的判断标准:首先,应进行各个方案的绝对(经济)效果检验,即方案的可行性检验,利用经济评价指标的判断标准剔除不可行的方案;其次,考察方案的相对最优性,称为相对(经济)效果检验,从而确保最终选择的方案不仅可行而且最优。针对备选方案所对应的寿命期、资金是否有限制、投资数额是否相差过大、环境成本、社会成本等,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并结合项目效益分析情况,比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为项目的立项审批奠定基础。对于政府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来说,投资决策前需要在项目选址和土地清查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投资估算。此阶段的投资估算经财政和国土部门批准后,即是项目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起控制作用,其对投资估算精度的要求为误差控制在10%以内。

3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上比较简单,故简化为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设计阶段控制项目投资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设计方案;同时通过推行限额设计和标准化设计,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设计方案的评价与优化是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力求达到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的和谐统一。设计方案的评价与优化通常采用技术经济分析法,即将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按照项目经济效果,针对不同的设计方案,分析其技术经济指标,从中选出经济效果最优的方案。由于设计方案不同,其投资、效益、工期和设备、材料、人工消耗等指标均有差异,因此技术经济分析法不仅要考察工程技术方案,更要关注工程投资。设计优化是使设计质量不断提高的有效途径,在设计招标及设计方案竞赛过程中,可以将各方案的可取之处重新组合,吸收众多方案的优点,使设计更加完美。而对于具体方案,则应考虑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追求全寿命期成本最低。

土地治理论文篇(2)

作者简介:刘高见(1983-),男,湖南农业大学农业遥感与资源利用专业研究生。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关系国计民生,支撑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我国土地,尤其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们面临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是极为尖锐和突出的。“寸土寸金”,在我国广为流传、家喻户晓。一方面说我国土地稀缺,应当珍惜;另一方面,土地却被任意浪费。土地闲置现象就是当前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土地闲置加剧了土地市场混乱无序和耕地非农化趋势,严重威胁子孙后代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它不仅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加剧人地矛盾,而且会使农田基础设施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农业投入浪费,耕地质量和生态经济功能衰退,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来严峻的挑战。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研究目的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内涵

根据国内外关于闲置土地利用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目前对闲置土地(WastelandResources)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国土资源部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第二条明确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所谓“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的土地。通俗地说,闲置即抛荒。农村闲置土地又可分为农业闲置土地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衡量农地闲置与否,一般以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为准。假若某块农田已抛荒半年以上,则就可称其为闲置地。

(二)闲置土地研究的目的

开展闲置土地利用研究,在分析研究区域闲置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利用现状的情况下,为闲置土地科学利用与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也是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土地闲置的危害

土地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加剧了人地矛盾。土地闲置将会导致耕地的质量下降,因为一旦农业生产停止后,的田土抗蚀能力减弱,土壤物理性质变差。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不仅使闲置土地的生产功能衰退甚至损失,同时对周边非闲置土地资源也产生严重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也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土地资源的闲置使人均耕地更少,加剧人地矛盾,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粗放经营和投入的减少造成农产品减少、农民减收,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水平上不去,农业生产总值下降,严重地影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位置。

土地闲置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区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造成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严重影响乡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生产条件无法改善,间接加重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土地闲置使农产品收入减少,土地闲置多的村,基本口粮都得不到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受到潜在的威胁[1]。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闲置的经济因素分析

由于城镇化,近来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居民,仍然保留着原来的房产而无人居住,造成宅基地的闲置。部分地区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搬进了新住宅,而旧宅基地依旧存在,形成宅基地闲置。还有些农村地区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区建设,所处地段村民可以以很低的价格得到一块土地盖房经商。其新房产一般是既作商业用房,同时兼作生活用房,使原来的房产闲置。这样,村民名正言顺的避开了政策规定而占有更多的宅基地。农副产品价格下跌,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农民负担依然过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差。

(二)农村土地闲置的制度因素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最初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产权主体不明,新时期农村的生产方式仍处于小农状态,分散经营,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的收入不高,很快农业生产就陷于缓慢发展状态。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益太低,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失控。加之小农经济最本质的缺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机制上的弊端[2]。还有一些土地因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未耕种。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文化心理因素分析

农村传统意识难改,轻农弃耕严重[3]。农民既不愿意种地,又不想轻易放弃土地,部分转移了的农民把承包的责任田留作后路,把土地作为养老保障。家庭传统的分家方式也使得一部分宅基地荒废。许多农村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业有成之后大部分都留在城市里安家落户,他们将父母接到城市里,使原来家里的土地没有人耕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土地的闲置[4]。有些村民受所谓“风水先生”的蛊惑,把某些地块说成是“凶宅”,长时期无人盖房居住而使得少部分宅基地废弃[5]。

(四)其它原因

某些土地被厂矿征用后,但长期未投入使用;一些农户因婚丧嫁娶等原因导致地多人少,无力耕种;一些农民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长期在外,造成自己的土地无人耕种而闲置;一些农用地被工程,如修路、采石、厂矿等临时占用一定时间或者破坏后,通过简单的措施就可以耕种的,但是没有对其开发利用;大量土地退耕还林(草)后,由于无人管理,树木成活率低,因此很多退耕还林的土地变成荒地。

四、减少农村土地闲置及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的对策

减轻农民负担,完善耕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承包责任制,加强基础建设,改良土壤,因地制宜谋发展,多种经营创效益,改变利用方式,解决山区土地闲置问题。收回的闲置土地[6],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是集体的,但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属于家庭个人,在法律确定的期限内允许村民依法进行自由转让。也就是把使用权明晰化,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不改变,但使用权明确到村民使用者头上,从而减少农村土地的闲置[7]。

摸清闲置土地底数,落实责任,盯紧闲置土地,严格执法,规范闲置土地。因地制宜,复垦闲置土地,盘活闲置土地,经营好闲置土地。管紧用活闲置土地,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8],盘活土地,带动相关产业,创造就业机会[9]。为防止新的闲置用地出现,利用经济杠杆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建立土地集约利用机制和建立退地机制,多层面地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在工作实践中灵活、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及时高效地利用[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不给予补偿[11],集体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2]。

五、结束语

目前,国内外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术界已经对闲置土地利用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研究,而且这些研究在解决闲置土地利用问题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研究重点主要偏重于解决闲置土地利用实际工作中现存问题的方法论,研究的视角与体系相对分散和零碎,且多为实践工作与经验总结性质的研究,研究的深度和详细程度也还很不够,尚未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开展,可以此为契机,采用量化的方法来研究闲置土地的面积,综合运用因子分析法、信息技术方法、数学建模等多学科理论与技术集成研究方法来研究闲置土地的分类,科学的揭露闲置的的成因,为处理闲置土地进行提供科学的、详细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邵代兴,何腾兵,山区闲置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J],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07(2):146-150

[2]鹿存礼,农村土地闲置原因浅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35-37.

[3]曲福田,土地产权安排与土地可持续利用[J]中国软科学,2000,(9):56-60.

[4]刘冬梅,冯芝军,关于农民弃耕情况的调查[J]江西农业经济,2001(3):64.

[5]孟祥仲,辛宝海,明晰使用产权: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J].农村经济,2006,(10):13-15.

[6]程世云,徐黎明,吴成国,让闲置地活起来[J],中国土地,2005,(10):40-41.

[7]郑文武,闲置土地收回中的法律问题[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3,(9):45-52.

[8]丁斌,管紧用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J],河南国土资源,2005,(1):21

[9]蒋德明,一条盘活土地的成功之路北海市利用闲置土地建工业园区的经验南方[J]国土资源,2004,(8):35.

土地治理论文篇(3)

(一)激活学生认知兴趣,提高理论感染力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门思想性、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内容多、课时总量偏少、大班集体上课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学生学习理论的积极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现实困境。传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教师一言堂灌输,就教材讲教材,教学手段单一,教学内容枯燥乏味,课堂缺少生动性和感染力,很难激起学生的情感体验,让学生失去学习了解理论的兴趣,甚至反感排斥。高校周边的本土红色文化往往是学生熟悉或听说过的,他们对发生于当地的名人大事有着天然的好奇、亲近和接纳感。教师充分利用本土红色文化这种乡土亲近感、地域零距离及“红色教育直观生动、感染力强”[3]的优势,把本土红色文化引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能有效化解教学资源单一、教学内容单调、课堂气氛沉闷的尴尬,拉近理论与学生的距离,激活学生对理论的认知兴趣,提高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拓展教育教学方式,增强理论自觉自信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质、高尚道德修养、良好政治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优良素质的形成需要优秀文化的滋养教化,而红色文化就是这样一种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道德情操教育、品格养成教育于一体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它承接着过去,启迪着现实,昭示着未来,具有特定的历史性和鲜明的现实性,是时代精神不断发展创新的坚实文化基质,是当代大学生宝贵的精神食粮[4]。挖掘内涵丰富、价值恒久的本土红色文化,将其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可以突破传统教育模式,拓展创新教学方式。例如,改变课堂单一讲述法,用多媒体技术以影像、图片等形式直观展示当地革命历史人物事迹,给学生以视觉、听觉上的震撼冲击;鼓励学生课前搜集地方红色史料并在课堂上讨论,在师生互动、学生参与过程中给学生以精神教育;改变坐而论道、足不出户的教学模式,增加课外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实地考察,直观感受革命先辈英勇奋斗的足迹。这些教育教学方式的创新,使本土红色文化的精神气质与力量得到彰显和印证,能促进学生对理论的自觉自信。

二、本土红色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课的策略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发挥本土红色文化的特色优势,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实现。

第一,提高价值认知,形成本土红色文化融入的保障机制。思想上是否重视红色文化的教育作用,是本土红色文化能否有效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前提保障。因此,高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本土红色文化的价值认知,对红色文化研究提供配套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制订人才培养及激励机制,创设有利于本土红色文化进校园、进课堂的良性大环境。例如,增加课题研究立项,鼓励教师整理研究红色文化资料,并将成果纳入奖惩考核机制;主动联系地方红色教育基地,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活动实行免费开放;对红色实践考察活动在车辆安排、时间调整、经费来源等方面予以支持;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等等。这些措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长效机制保障。

第二,提升教师素养,打造本土红色文化融入的优秀团队。邓小平曾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将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发挥其育人功效,必须拥有一支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团队。首先,教师应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对所教的理论能“诚教之,笃信之,躬行之”。其次,教师应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在远离红色文化时空的当下,加深学生对红色文化的认同,在多元文化背景下运用本土红色文化消解学生的精神困惑,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持续深化教育理念和提高教学能力。第三,教师应有团结敬业态度和对理论的长期研究精神。本土红色文化资源分散,研究力量薄弱,要形成系统规模的教育教学体系,仅靠个人一时的兴趣热情是无法实现的。只有教师具备教书育人的端正态度、长期钻研的耐性、团队协作的努力、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红色文化才能够创造性地融于学生的思想教育中,并永久传承和泽被后世。

第三,立足基础阵地,改革本土红色文化融入的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阵地和主要环节。教师应重视学生的主体意识,改变一言堂灌输模式,善于利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在课堂上,高校教师可以先极富创意地导入当地丰富多彩的红色文化,抓住学生眼球,点燃学生激情,震撼学生心灵,让学生心驰神往,然后,再适时增加课堂讨论环节,引导学生进一步分析思考问题。

第四,加强实践环节,营造本土红色文化融入的软性环境。社会实践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高校要利用地缘上的优势与便利,一方面积极扩展校外红色实践渠道,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悟革命先辈的崇高精神与革命品质;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红色公益活动,让学生深入基层,接受最直接的教育和锻炼。另一方面,要丰富校内红色主题活动,营造校园文化育人环境,为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营造一个“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软性文化氛围。

三、本土红色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课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导向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旨和根本所在。面对当今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思想受到冲击与挑战的严峻形势,作为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尤其需要坚持和突出正确的导向性。这种导向性就是要通过一系列教学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认同和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他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本土红色文化素材的运用,教师必须严肃把关,充分搜集和严格筛选红色史料,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其导入教育教学活动,力求服从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及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导向。

(二)适当性原则

思想政治理论课本土红色文化的选材与运用,要注意适当、适度和因地制宜。第一,本土红色文化素材要真实可信,涉及的红色人物和故事必须确有其人其事。教师引用例证时不能掺杂个人乡土情结,绝不信口夸张或随意编造,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奉行严谨求实的态度,将其置于中国近现代这一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客观、全面地考察,不溢美,不掩恶,不苛求,不以偏概全。第二,教师引用具体的红色故事来讲透重大理论问题和活跃课堂气氛的作用是辅的,只可适度,不宜喧宾夺主,要防止偏离、背弃主题。第三,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活动,要注意根据高校地域条件、资源特色、经费状况等具体情形,因地制宜,扬长避短,量力而行。

(三)整体性原则

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项长期工程,其规范、持续、健康地开展,需要高校各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第一,高校各管理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制定制度,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本土红色文化教学与实践活动,避免混乱无序、重复浪费情况出现。第二,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结合,适当增加红色文化实践教学课时。第三,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单靠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是难以胜任的,可以纳入如历史、文学、旅游等其他专业课教师及乡土特色人才、校外同行专家,组成专兼具备的人力资源库。第四,形式与效果统一。科学规范的考评监督机制,是防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效果流于形式的深层保证。于教师,学校要建立激励考评机制,使教师有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更大的工作动力。于学生,要打破传统的闭卷考核方法,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实践活动提交的论文或调查报告综合评定成绩。

土地治理论文篇(4)

[作者简介]孙月华(1971- ),女,宁夏灵武人,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宁夏 银川 750021)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8-0042-02

在教育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不能脱离社会现实,不能超越民族、历史、文化等客观实际情况的认识是一致的。2012年11月,在山东师范大学举办的“全球化与道德教育专题学术会议”上,学者戚万学指出:“当前中国道德教育应以中国当今时代的社会生活为根基,以中国社会文化传统的流变和转换为依托,树立道德教育的本土文化品格,找寻道德教育的文化根基,循序渐进地实现植根于自身文化脉络中的再造。”

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同样也应当遵循戚万学提出的树立本土文化的品格,以本土文化资源的利用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根基,努力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稳固、持续发展。

一、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树立本土文化品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文化品格是文化内容中包含思想道德情感在内的知情意的精神境界。本土文化由于是植根于本民族的、深藏于民间的,具有民族传承性、继承性、典型性的精神寄托和智慧结晶,因此,本土文化品格更集中地体现了本民族精神文化的特征和人民大众的精神境界。在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为什么要树立本土文化的品格呢?这主要源于以下必要性、可行性的因素:

1.本土文化在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中缺失,但现实要求必须重视本土文化资源的利用。当前我国传承的民族文化受到多元文化的冲击,西方文化和思潮的影响充斥着人们的头脑,给高校传承民族的本土文化带来了影响。很多人崇洋,对本土文化开始淡漠;同时,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人们受到多元精神文化中不良成分的影响,发生了价值观的扭曲和畸变。很多人对传统的、民族的东西不屑一顾,对本土文化持怀疑甚至拒绝的态度;另外,当前一些理论工作者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创新理论、忽视研究和利用本土文化这一根基资源的问题。因此,在这种复杂的文化环境中,具有不可比拟的、民族的、传统的、大众的这些特征的本土文化,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着缺失,存在着自觉和自信的缺乏,亟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给予关注。

2.本土文化具有丰富的思想道德情感内涵,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之不竭的教育资源。文化内容具有朴素内容的基础层次和理论认知的较高层次。本土文化是最基础的文化层次,它潜藏于大众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大众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产生、形成和积淀而成的特定的本地文化、区域文化和乡土文化,是老百姓在衣食住行、日常起居中所反映出来的行为标准、道德规范、思想情操,体现在大众生活礼俗、婚丧嫁娶、尊卑情感、族规民约之中,是一种朴素的原生态的文化成分。虽然本土文化是未经文化精英加工改造的原生态文化,但它却具有民族文化的精华和经典,经历了民族文化的积淀、现实社会生活的变迁,因此本土文化的思想道德情感内涵丰富、意蕴深厚,值得挖掘、研究和有效地利用。我国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本土文化资源丰富,既有众多的名人文化,亦有不胜枚举的景观文化、民俗文化、建筑文化,还有众多的现代文化、奇特文化等,这些都是培植学生思想政治情感,提升学生思想道德感悟能力的不竭资源,应引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3.本土文化植根于大众生活中,容易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认知产生深刻影响。本土文化植根于民族生活中,人们十分熟悉,倍感亲切,无论走到哪儿都会潜藏于大脑之中,每当触及就会勾起人们心里的波澜,本土文化成为每个人头脑中不变的思维。从大学生接受学习的心理这一视角来看,本土文化最亲近、最直接、最真实,因而他们也最乐于接受,最容易从中获得深刻的体验。相比而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的大道理、大理论,则在大学生面前变得遥远、无味,仅能获得思想道德的“知识”,却很难获得思想政治情感的体验与共鸣。因此,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充分借助本土文化让学生们吸收知识,增长智慧,陶冶情操,丰富情感。

4.本土文化特有的传承方式,使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教化。本土文化是质朴的、潜藏于大众日常生活中的,通过人们日常生活的言行举止、行为方式、举手投足表现出来,通过口传心授、相互效仿不断传递,是一种潜意识的、朴素的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是日常的、不间断的,它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人们的血脉中,不经思考就会被人们接受,自发地影响着人们行为,而且,这种影响远比讲大道理,看经典影片更具有亲近感和说服力。所以,本土文化中的乡俗、家风、族规、礼仪等,人们大多只是思考“怎样去做”,而不去思考“为什这样做”。本土文化这种“天然”的秩序规则和结构原则,是促进人们道德情感走向理性的起点,是青年大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

二、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树立本土文化品格的作用

树立本土文化的品格,就是将本土文化纳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视野。这是适应时代要求,契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实效性的正确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

1.有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本土文化紧密契合于大学生日常生活中,耳濡目染,亲和力、感染力强,有利于激发学生爱家乡、爱山川、爱祖国、爱人民的思想政治情感。以本土文化资源进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们了解身边的历史经典、文化内涵,可以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基本道德品格的培养,有利于使广大学生树立深厚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情感,促进学生人格养成、道德养成和思想养成。

2.有利于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鲜活的内容。植根于大众生活中的本土文化资源最能体现民族的思想政治品质,是最贴近现代人生活的鲜活内容,是原汁原味的、少受污染的、原生态的文化资源。通过本土文化的利用,可以为大学生提供自然与人文,历史与现实,民俗与经典的思想道德内容,若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加以利用,必将激活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学习的驱动力和感召力。

3.有利于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式大多是理论性的、灌输性,学生处于单调的学习情境之中,学生在学习态度上是消极、被动的,甚至存在反感、抵触的情绪;而本土文化的介入,有利于为大学生营造多元的学习方式和手段,从而获得多种学习资源,体验多种学习情境,转变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积极性。

4.有利于推动教师教学方式的更新。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教师往往是学术权威的化身,教师我说你听的一言堂教育,抑制了学生的思考,并且少有吸引人的教学情境,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情绪,不利于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提升;而利用本土文化,可以根据学生身边的人和事,基于学生的切身感受,就地选材,灵活运用,从而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和多元的思想政治教育情景创造了条件。

5.有利于增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利用本土文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就是选择的素材来源于生活,采用的形式也是生活化的场景,教师容易操作,学生可以亲身体验。因此,能够改变传统的学生课堂理论教学的场景,增强学生的生活感受,是直接的、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

三、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树立本土文化品格的策略

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树立本土文化的品格,需要研究、挖掘、整合本土文化资源,并结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做到有的放矢、精心规划、科学选材、巧妙构思、积极组织。

1.考察、研究本土文化,将其整合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资源之中。由于本土文化是朴素的、原生态的,其中不乏“糟粕”,有一些文化成分不适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适合高校的学生需求特点,需要对本土文化的原始素材进行深入考察,细致分析,进行“去伪存真”,从中选取素材。同时,每个高校都处于不同的文化地域中,其本土文化带有特有的“乡土”气息,在思想政治教育选材中,既要考虑其本土性,还要考虑其适应性、典型性和教育性,使选取的素材内容有利于激发学生良好道德情感。在选材之后,就要对其进行整合:一方面要以学生全局视野,以专题教育进行材料汇总、梳理。另一方面借鉴先进的教育理念,包括将国内外的地理人文、历史景点、经济社会、民俗民风中的积极的东西,纳入其中进行整合,形成条理分明、主题鲜明的教育内容。

2.创新本土文化融入的形式,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独具魅力的教育载体。我国民族文化发展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本土文化和地域文明,面对浩瀚的本土资源,高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的规律,以多种形式将本土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形成高校独具魅力的思想政治教育载体。比如,可以编写乡土教材,在梳理本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加工,提升本土文化的思想内容和境界高度;开设本土文化教育课堂,让学生在认识本土民俗民风中了解家乡、了解社会礼俗,从而理清思路,提炼总结,提高对本土文化的理性认知,增强学生的道德情感,铸造学生优秀的品格;组织学生深入了解本土文化,开展寻根、考察地域文化、家乡文化、历史文化的系列活动,让他们寻访古迹、了解历史,搜寻名人、缅怀伟人,聆听故事、感受乡土魅力,让他们在与大众的接触交流中,体验民俗风情,增加对家乡、祖国、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热爱,使他们在浓郁的本土文化气息中受到熏陶和磨炼,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境界。

3.构建与家庭、社会沟通联动机制,建立起本土文化教育的科学体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本土文化教育的主要力量在于高校,并体现在高校的组织和精心设计。因此,高校在利用本土文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要以构建与家庭、社会沟通、联动的机制为目标,在本土文化资源整合、教学方案设计和教育教学活动中,要设定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内容,激发家庭、社会挖掘利用优秀的本土文化,使大学生在家训、古训、家族史中受到家庭美德、家庭伦理的教育,在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中接受社会公德、社会伦理的感化与引导,从学生爱家、爱社会的情感出发,完善他们的人格,扩展对他们的爱国、爱人类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参考文献]

[1]时勇鹏.依托本土红色资源,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菜单化”的教学模式[J].鸡西大学学报,2012(9).

[2]周凯模.中国本土“乐教”哲学与民间“乐教”传承――兼议古代“多元化”教育思想的当代续接[J].中国音乐学,2012(3).

土地治理论文篇(5)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本土资源论”产生于法治构建以及法治现代化的领域中,因此,关于本土资源的讨论目的无非是研究分析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也即本土资源的利用问题。在研究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弄清法治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由此,可得出法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至上性。后来的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在对“法治”一词的具体表达上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所理解的精神大意却是一致或相似的。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本身也为其所支配,即“以法律制约权力”。(3)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制与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要求没有一切权力超越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5)法治既是一种统治方式和手段,又是一种价值目标。④然而,反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与法治精神实质及内在要求,存在着很的差异,甚至背道而驰。除了部分法律技术资源等一些较少或完全不反映阶级意志的本土资源尚存一定价值外,其余的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利用的数量及效果如何,显而易见。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

(三)从人的法律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传统去分析,由于国家之间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中产生差异。在目前状况下,中西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法律传统方面。因此,也成为那些反“西体中用”理论者攻击的重心。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的本性方面是否有实质的不同?不管是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家主张的“人性本恶”论,还是孔孟主张的“人性本善”论,他们都不能否认人们心中对公正、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向往,这些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而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其次,造成我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是传统经济结构和专制集权的体制。最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观念并非完全不存在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的因子。中国历史上有两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第一次是1902年,沈家本受命大力改革旧律,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民主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因此,进一步为“西体中用”理论被公众接受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土地治理论文篇(6)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应属于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演变过程,首先从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本土资源论”产生于法治构建以及法治化的领域中,因此,关于本土资源的讨论目的无非是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也即本土资源的利用。在研究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弄清法治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由此,可得出法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至上性。后来的西学家和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在对“法治”一词的具体表达上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所理解的精神大意却是一致或相似的。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的产物。(2)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本身也为其所支配,即“以法律制约权力”。(3)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制与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要求没有一切权力超越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5)法治既是一种统治方式和手段,又是一种价值目标。④然而,反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与法治精神实质及内在要求,存在着很的差异,甚至背道而驰。除了部分法律技术资源等一些较少或完全不反映阶级意志的本土资源尚存一定价值外,其余的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利用的数量及效果如何,显而易见。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我国在法治建构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我们不难得出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

(三)从人的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传统去分析,由于国家之间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必然会在、、文化传统中产生差异。在状况下,中西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法律传统方面。因此,也成为那些反“西体中用”者攻击的重心。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的本性方面是否有实质的不同?不管是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家主张的“人性本恶”论,还是孔孟主张的“人性本善”论,他们都不能否认人们心中对公正、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向往,这些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而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其次,造成我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是传统经济结构和专制集权的体制。最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观念并非完全不存在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的因子。中国上有两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第一次是1902年,沈家本受命大力改革旧律,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民主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因此,进一步为“西体中用”理论被公众接受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土地治理论文篇(7)

乔纳森•卡勒指出:“文学研究的理论并不是关于文学性质的解释,也不是解释研究文学的方法。理论是由思想和作品汇集而成的一个整体。”[1](P.3)现代文学理论的形成、发展与变化不是纯粹的理论思辨,而是基于思想及文本的思考与论争。作为现代文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1917~1949年)乡土文学理论既具有现代文学理论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乡土社会在现代中国的身份与地位不断发生变化,作家、批评家的思想立场也处于变化之中,又使之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 本文试图探讨乡土文学理论的形态特点,并历时性地追踪现代乡土文学理论的历史流变,以期在整合已有理论资源的基础上,找寻乡土文学理论与创作的历史启示。 一现代乡土文学的文本形态、价值取向乃至命名方式都受到国外乡土文学及乡土研究的启发。尽管作家们在接受国外乡土文学及其理论的影响时,具有选择性和自主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范围内的乡土文学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倾向,其中最基本的一点是,乡土文学描写的都是偏远的乡村、小镇的故事,文本中的背景往往与现代都市有意无意地构成一种对比关系,突出或强化地方色彩,在对乡村、小镇的自然景物、民俗风情、日常生活的描绘中,流露出对乡土世界及乡土民众的同情,隐现着对于现代都市的复杂心态,这些基本特点对中国现代作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在艺术理念上,中国现代乡土文学理论直接与世界接轨,但是,在形态上却更多地保留了中国传统文论的特点,零星地散见于单篇论文、书信、序跋、创作谈、译后介绍之中,往往三言两语,点到即止,缺乏西方文学理论的严密的体系性。但是,中国现代乡土文学理论又绝非穿着白话外衣的古老灵魂的死灰复燃,其精神是现代的,其价值取向也以人道主义、个性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为基础。因此,现代乡土文学理论既不是古典的,也不是西方的,而是属于现代中国的文学理论。在庞杂的理论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作家的思考与批评。废名援引波特莱尔的话说:“所有伟大诗人,都很自然的,而且免不了的,要成为批评家。”[2](P.57)现代乡土文学作者也是如此,无论是夫子自道,还是相互辩难,其言论既为阐释以往的作品提供了理论依据,又预示着一种新的创作动向,因而,在这些看似散乱、庞杂的理论资源中蕴藏着关于现代乡土文学理论流变的全部。 显然,这些理论形态并不是纯粹知识学意义上的文学理论,但对于中国文学理论而言,这是常态,因为“在中国,文学理论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知识学意义上的话语系统”[3](P.46),它更多地与政治立场、政治激情、集团利益乃至私人恩怨错综复杂地纠缠在一起,恰恰是这活生生的理论资源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理解现代乡土文学的窗户。 二现代乡土文学理论虽然不是以体系性的、完整的理论形态出现的,但是透过表面零散、杂乱的理论话语还是可以看出每个时期的不同理论观点自身的统一性、逻辑自洽性及其历史流变。 在功能上,现代乡土文学理论经历了从“乡土启蒙论”到“宣传论”的变化。20世纪20年代是乡土文学的发轫期,期间确立了最基本的乡土文学理论,即鲁迅的“乡土启蒙论”。鲁迅指出:“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所以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精神。”[4](P.439) 这是鲁迅对《呐喊》的文学功能的概括,也是其启蒙文学的理论宣言。鲁迅要改变的主要是乡土层民众的精神。鲁迅强调:“说到‘为什么’做小说罢,我仍抱着十多年前的‘启蒙主义’,以为必须是‘为人生’,而且要改良这人生。”[5](P.526) 简而言之,鲁迅的“乡土启蒙论”是以“为人生”、“改良人生”为目的的,而鲁迅等人之所以要改变当时的人生,乃是源于对现代性的追求。 现代性是20世纪以来中国文化最迫切的使命,“乡土启蒙论”从现代性的核心问题,即思想文化入手,推动社会的现代化。正如林毓生所言,鲁迅等“五四”先驱“要求通过建立为社会和政治改革所必需的新的思想文化基础,来全面解决当代的问题”[6](P.63)。受鲁迅的影响,青年作家许钦文、鲁彦、台静农、彭家煌、胡也频、许杰、赛先艾、黎锦明、王任叔等以犀利的批判锋芒穿透种种乡风民俗、乡间悲喜剧,直指传统的思想文化与政治制度,虽然作品的故事情节、风格特征各异,但是其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人道主义思想、自由平等的理念为价值尺度。 “乡土启蒙论”是20世纪20年代乡土文学理论的核心,也是中国乡土文学特有的理论。“乡土启蒙论”赋予乡土文学以明确的启蒙意图和功利色彩,即鞭策落后、抨击专制,以达到改良社会和人生的目的,从而形成其既同情农民、又批判农民的独特品格。 同情农民是世界范围内乡土文学及其理论的主流倾向。乡土文学的兴起大多与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背景有关,工业化、城市化一方面致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农村日益萧条;另一方面与城市工作相比较,农耕劳作更加艰辛,加之农民生活较为贫穷,从而使作家对农民充满同情。因此,同情农民、为农民呼喊是乡土文学创作的普遍意图,从这个意义上说,几乎所有的乡土文学都是功利性的。虽然城市生活也有其不如人意之处。 “乡土启蒙论”与世界乡土文学普遍同情农民的思想倾向相一致。但是,鲁迅超越了同情,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了农民,指向了乡土社会的思想、文化、习俗及其孕育的农民思想,这在世界乡土文学中是极少见的。以赫姆林•加兰为代表的美国乡土小说就没有启蒙诉求。困扰美国农民的不是精神枷锁,而是城市化和西进运动造成的萧条、沉闷与单调(各国的具体情形不同,但大同小异),与观念更新、思想解放没有直接的关系,因而没有启蒙的必要。但是,“乡土启蒙论”却致力于把乡土层民众从封建思想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实现“人”的解放,其目的是消除封建思想对乡土层民众的精神毒害,为之争取做“人”的权利。因此,乡土批判是对农民的更深沉、更急切的同情,但在表现形式上却是严厉的批判,其独特品格是由当时的社会现实和价值取向决定的。#p#分页标题#e# 总体而言,自由主义作家涉足乡土文学略晚于鲁迅,也大都程度不等地受到鲁迅乡土文学理论与创作的启发,但是,自由主义作家创作意图中的启蒙诉求相对减弱,而对地方色彩的追求却有所增强。因而,其乡土文学理论是功利论与纯艺术论的折中。在同情农民、关注乡土社会在动乱时世中经受的压力等方面,自由主义作家与鲁迅派作家并无分歧,但为什么启蒙诉求会减弱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溯当时的思想文化语境。自由主义作家或者是“五四”的先驱,或者是经过“五四”洗礼的青年,他们都赞同以“民主”与“科学”的精神开发民智,即主张启蒙。康德指出:“启蒙就是人从他自己造成的未成年状态中走出。未成年状态就是没有他人的指导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知性。”[7](P.271)启蒙的目的就是教会被启蒙者使用自己的“知性”,而生活在黑暗中的农民一旦学会使用“知性”,其结果必然是引发他们与当时的政权作斗争,这是对既有秩序的全盘颠覆。但对于主张改良、反对暴力斗争的自由主义者而言,这是一场灾难。换言之,启蒙的逻辑结果就是发生剧烈的社会变革,这与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理念背道而驰,势必导致自由主义乡土文学的启蒙精神相对减弱,而地方色彩有所增强。在某种程度上,地方色彩是偏远的乡村在与现代都市的对照中赖以确认自我价值,从而获得身份认同的根本,地方色彩缓和了启蒙叙事过于沉重和压抑的气氛,因而,自由主义乡土文学的整体风格显得较为轻松、明快。值得强调的是,自由主义者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一直持守着这种相对淡然的启蒙立场。 鲁迅派作家和自由主义作家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的分歧最终都追溯到对于启蒙的态度和认识上,但是,两者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只是不同的政治立场决定了启蒙诉求的缓急程度不同而已。 三自由主义作家所害怕的启蒙的后果正是创造社、太阳社后期等左翼作家、批评家所需要的结果,他们要求作家描绘的是启蒙后的农民,因而,合乎逻辑地否定了鲁迅的“乡土启蒙论”,另立了一套新的理论话语,其核心观念是“文学是宣传”。虽然这是创造社后期左翼作家所倡导的文学的功能,并非专门针对乡土文学,但乡土文学的功能不仅从属于这一总的原则,而且这一理论对乡土文学具有特殊的意义。 “宣传论”肇始于1928~1929年的“革命文学论争”。对于乡土文学理论而言,“革命文学论争”是一个信号,标志着左翼文坛彻底放弃了“乡土启蒙论”,转而提倡“宣传论”。“一切的文学,都是宣传。普遍地,而且不可避免地是宣传;有时无意识地,然而常时故意地是宣传。”[8]钱杏邨在肯定文艺宣传的正当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宣传文艺的第一条件,就是要煽动,要起煽动的作用”[9](P.170)。“宣传论”随之成为左翼作家对文学的基本认识。瞿秋白在批驳苏汶时说:“文艺———广泛地说起来———都是煽动和宣传,有意的无意的都是宣传。文艺也永远是,到处是政治的‘留声机’。”[10] “文学是宣传”是左翼文学的基本理论,左翼乡土文学的功能也自然是宣传,同时,这一理论出炉的历史语境显示了它对于乡土文学具有的重要意义,因为当时左翼话语中的“群众”、“大众”主要指农民,不仅因为农民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更因为农民在政治上和实际工作中被看成是最值得联合、发动和依靠的对象。 当时,左翼作家极力否定20世纪20年代乡土文学中的农民形象,就是出于宣传的需要,因为宣传是为了发动农民,而作为发动对象的农民应该具有相应的素质,不能像阿Q那样思想觉悟低、体格孱弱,于是,钱杏邨指责鲁迅的思想“走到清末就停滞了”[11],宣称“十年来的中国农民是早已不像那时的农村民众的幼稚了”,“勇敢的农民为我们又已创造了许多可宝贵的健全的光荣的创作的材料了”[11]。“宣传论”塑造的是不仅有斗争思想而且有斗争能力的农民形象。任白戈主张,“将目前正在历史底任务之下喘息着的农民底现实的生活或英勇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文学”,要宣传他们“花一般的理想,火一般的感情,铁一般的意志”[12]。显然,20世纪30年代左翼批评家强调乡土文学宣传功能的真实含义是正面宣传,鲁迅的“乡土启蒙”思想被彻底否定了。因而,不论左翼文坛如何调整与鲁迅的关系,都仅仅是一种姿态。 在20世纪30年代“文学是宣传”的基础上,40年代的左翼文坛进一步将乡土文学的功用定位于工具。当然,工具论的说法并非源于40年代,30年代左翼批评家就有取消文学独立性、以政治价值来衡量艺术价值的说法,认为“艺术价值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政治的、社会的价值……归根结底,它是一个政治的价值”[13](P.103),但这仅仅是少数人的观点,连左翼文化运动的领导人周扬对此也有所保留。周扬指出:“忽视艺术创作的特殊性,把方法问题完全还原为单纯的世界观的问题,这错误是早已正当地受到了批判。”[14]然而,运动确定了文艺从属于政治,“要使文艺很好地成为整个革命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的武器”[15](P.848)。由于运动的严肃性,使一部分主张艺术独立性的作家、批评家放弃了自己的观点,“至1942年后文学工具论便达到极点”[16]。 例如周扬,虽然此时也谈到文艺的特殊性,但已经把“文艺服从于政治”作为绝对原则了。周扬指出:“文艺的特殊性并不能作为文艺可以离开政治任务,艺术家可以和政治乃至政治家疏远的一种遁词。”[17](P.389)也就是说,艺术家就是革命工作者,艺术就是完成政治任务的工具,解放区乡土文学的工具性也最先表现出来。 #p#分页标题#e# 解放区乡土文学的工具性不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伴随着巨大的政治力量对作家的艺术构思及文本形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工具性的最基本要求是贯彻、宣传政策,作家只能根据政策设置情节、划分人物身份,典型的例子就是《太阳照在桑干河上》的创作。在写作过程中,丁玲认真领会《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对于作品人物顾涌的思想、性格、行为的塑造紧紧与他是中农还是富农的阶级身份联系在一起。既然艺术是工具,就要起到正面的效果,于是作家们都心照不宣地宣传政策及其执行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至于消极影响则完全回避了。周立波知道,“北满的,好多地方曾经发生过偏向”,但是他认为“这点不适宜在艺术上表现”[18](P.287)。在周立波看来,写不写消极影响是涉及党性和阶级性的问题。在本质上,工具论仍是一种“宣传论”,无非是把宣传的范围、内容、目的进一步具体化。20世纪30年代,解放区乡土文学强调宣传农民的正面形象,塑造与农民政治身份相符的文学形象,是一种对外宣传。既要求继续对外宣传农民的正面形象,又倡导对内宣传,主要是对农民宣传新的农村政策,要求文学作品与政策、法规保持高度的一致,宣传最终成为乡土文学的核心功能,左翼批评家们提出的一些具体理论观点都围绕着这一核心,并使之得以实现和巩固。 应该说,“乡土启蒙论”和“宣传论”都是中国现代乡土文学理论所独有的文学现象,“乡土启蒙论”倡导乡土批判,“宣传论”推崇美化农民,两者的基本观点截然相反,从中不难看出经典乡土文学理论的断裂与变异,其中既有批评家个人的艺术观和思维水平问题,但更根本的原因则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现实需要与政治需要,而这两种因素的重点在于作家如何处理文学与政治、审美与功用的关系。“乡土启蒙论”基本上是作家、批评家对于乡土文学的阐释行为,是鲁迅等人面对愚昧落后的乡土世界的真诚的艺术思考,作家与政治、政府的关系处于相对疏离的状态;而左翼批评家则以主动向政治靠拢的姿态介入乡土文学批评,并日益表现出为文学“立法”的倾向与冲动,尤其是到了20世纪40年代,解放区政权相对稳定,文学批评与政权的合作变得更为密切,文学理论的“立法”性质更为明显,乡土文学理论最终变成了一种政治话语。 四启蒙既是20世纪20年代乡土文学的功能,也是它的目的,而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随着政治立场分歧的加剧,作家群体的政治化色彩越发浓厚,文学日益成为作家表达政治理念的载体。因而,面对贫穷、饥饿、动荡、兵连祸结的乡土世界,左翼作家和自由主义作家的创作目的日益殊异,左翼作家力证革命的合理性,而自由主义作家则意在警示政府,简言之,就是颠覆与警示的分流与对峙。 20世纪30年代,左翼文坛根据政治革命的需要,确立乡土小说的创作目的是鼓励农民起来革命,以颠覆旧政权,李初梨将革命文学的形式归纳为“讽刺”、“暴露”、“鼓动”和“教导”[8],即讽刺、暴露敌人,鼓动和教导农民投身斗争,而斗争的对象就是政府。钱杏邨指责鲁迅“没有政治思想!没有政治思想!有的不过是残败不完的模糊的反抗封建思想,军阀,官僚的片断而已,此外是什么也没有的。”[19](P.362)对于1928年的左翼作家而言,反政府的迫切性要远远大于反帝国主义,对于这样的用意,自由主义者看得很清楚。苏雪林指出,新写实主义(即左翼乡土小说)鼓吹“复兴中国,非现行政制,改用某种主义不可”,认为这是“野心家的别有怀抱,是非常可怕的”[20](P.265)。 叶公超相对委婉地指出:“小说根本就没有负着改造社会的责任。”[21]“改造社会”依然是针对左翼文学企图颠覆政府的写作意向而言的。 颠覆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革命,而革命却是一个可以公开使用的概念,因为它是国共两党共同的事业、理论和追求,只不过双方对革命的解释各不相同罢了。左翼作家主张乡土小说的革命叙事凸显的是农民与地主的二元对立,而地主阶级最终依靠的是政府,因此,革命的矛头实际上对准政府,这种情形在20世纪40年代国统区作家沙汀、艾芜、张天翼等人的作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以延安为中心的解放区乡土文学的主流则已经转向在旧政权被颠覆之后,如何发动群众斗争地方豪强、建设新的村级权力机构了,而且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面颠覆了旧时代的准则和规范,因此,解放区乡土文学的叙事目的是以建设为主、颠覆为辅,颠覆是为具体的建设服务的,这就是“赵树理方向”的基本内涵,用赵树理自己的话说,就是“老百姓喜欢看,政治上起作用”。“政治上起作用”———起建设与颠覆的作用———才是核心所在,“老百姓喜欢看”是为了能够最大范围、最有效地在政治上起作用。在解放区文学中,赵树理之所以能够成为方向,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赵树理的艺术观念顺应了左翼文坛的需要。在建设新政权的过程中如何颠覆旧的遗留,特别是那些深入人心的旧的观念和习俗,应该说,这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题材中常见的移风易俗的叙事依然是沿着“赵树理方向”前进的。 颠覆的目的决定了在创作方法上摒弃写实主义,转而提倡新写实主义或现实主义,其意图是要求作家既要面对现实,又要避免启蒙立场———回避农民蒙昧的精神和乡村落后的文化。直白地说,就是要求作家对乡土现实进行选择的描写。“只有不在表面的琐事(Details)中,而在本质的、典型的姿态中,去描写客观的现实”[22],“要摆脱‘旧写实主义’的拘束,只有努力先去克服你的旧意识而获得新的宇宙观和人生观”[23]。无论是舍弃琐事,还是获得新的宇宙观、人生观,其实都要求作家放弃写实主义直书善恶的较真精神,有所选择、有所回避,取舍之间的奥妙就在于是否有利于为革命(或曰颠覆)提供合理化与合法化的论证。#p#分页标题#e# 自由主义者面对严峻的政治形势和乡村苦难,同样充满了忧虑和同情,苏雪林、沈从文、李健吾等人可谓忧心如焚。苏雪林对当时的乡村现实相当了解。在论及20世纪30年代的农村时,苏雪林说:“肚皮饿着时,以及虐待受到无可再受时,驯良的会变成杀人放火的罪犯,恋田园的会举家逃亡,顽固的也会赞成革命理论。” [20](P.263)苏雪林不仅关注着农村的灾难,而且体察到了农民革命的现实原因及其复杂心理。沈从文算得上是现代文学史上最自觉的乡土作家,他一直以乡下人的身份和姿态写作,对于战争背景下行政权力和武装力量对农民经济上、心理上的压迫与伤害,可谓义愤填膺,即使在创作像《边城》这样较为温暖、浪漫的小说时,沈从文对于乡村现实的黑暗依然耿耿于怀,表示将在“另外一个作品里”描绘农民“受横征暴敛以及鸦片烟的毒害”[24](P.72)。后来,沈从文又写出了与《边城》极具对照意味的《长河》。虽然沈从文有意减少对现实残酷性的写实,而作成“乡村幽默”,但是,其湘西小说中仍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感伤情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作者对湘西现实的忧虑。李健吾极为同情因战争而背井离乡的乡土层民众,在评介芦焚的《里门拾记》时,感慨普通百姓的血泪人生,在论及叶紫时,也无限同情“那被压迫者,那哀哀无告的农夫,那苦苦在人间挣扎的工作者”[25](P.125)。农民、苦难成为李健吾文学批评的关键词。 对农民的苦难和乡村的萧条真正负责的应该是政府,因此,自由主义者对当时的政府多有批评,如沈从文公开表达了对“地方特权者”的不满,指责“地方政治不良”[26](P.333)。但是,自由主义者的创作目的不是从根本上否定政府,恰恰相反,意在帮助政府,给政府提供警示,自觉承担了“诤友”的角色,因而他们在创作方法上倾向于写意。沈从文承认其湘西小说回避了更为严酷的现实,并在《水云》中宣称自己是“最后一个浪漫派”,虽然没有公开反对当时在左翼作家中盛行的现实主义,但是,沈从文许多含蓄的表白其实都指向现实主义。苏雪林则说得很直接,她以“喧阗叫嚣”形容之,指责其“被歪曲被利用”[20](P.265)。李健吾也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目前流行的所谓现实作品,十九沉溺在现时的大海,不是树叶盖住了枝干,便是琐碎遮住了视野。”[25](P.156)一言以蔽之,自由主义者并不认同现实主义,而主张有距离地写意,偏爱温情、平和的乡土书写。梁实秋虽然口头上不反对现实主义,但是主张其中“不必含有人道主义的色彩”[27](P.258),主张写普遍的人性,用意仍然是回避黑暗的乡土现实,因为黑暗就是革命的理由。 如果说苏雪林亲近政府的心情与姿态较为平和,那么沈从文则要急切得多。沈从文一直关注乡土层民众的思想与生活,为乡土世界陷入道德退步、生活艰难的困境而忧心忡忡,但他并没有对政治、经济制度产生根本的怀疑,他批评政治,嘲讽新生活运动,心情激愤,其实是替政府担忧,但是,政府不仅不领情,反而横加指责,乃至迫害,致使当时自由主义的生存空间非常有限。据国外学者易劳逸统计,仅1929~1936年间,就有“458种自由主义的著作被查禁,通常加给它们的罪名是鼓吹阶级斗争,诽谤官方,或者是‘无产阶级文学’”[28](P.38)。 自由主义者最终陷入两边不讨好的窘境,因此,在一些具有议论性的文字中,沈从文一再以孤独的边缘人的语调申述自己不被理解的孤独和痛苦,鲁迅说他“忠而获咎”[29](P.45),确实是洞悉了自由主义者的困境。 总之,自由主义者面对当时乡土社会的状况,并非无动于衷,但是他们的政治主张是改良,而不是革命,胡适温和改良的思想可以看成是自由主义者共同的政治主张,因此,其乡土叙事意在警示政府,而不是颠覆政府,用苏雪林的话说,就是“以促政府的警惕和注意”[20](P.265)。 五现代乡土文学理论的共同起点是“乡土启蒙论”,对致力于现代性追求的乡土中国而言,“乡土启蒙论”无疑是治救旧文化的一剂良药,然而,随着20世纪30年代作家的集团化和政治化,乡土文学理论出现了分流,自由主义理论和左翼理论依照各自的政治理念不断地发展、流变。 从周作人到沈从文,自由主义者没有放弃启蒙立场,启蒙的理念与政治改良结合在一起,警示就成为其乡土文学的创作目的了。左翼乡土文学理论出于发动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否定了“乡土启蒙论”,进而推出“宣传论”,其创作目的日益集中于颠覆。启蒙与宣传、颠覆与警示成为乡土文学流变的主线,与之相关的审美趣味、语言色彩、叙事视角、结局模式等也依据各自的逻辑而发生变化。 值得深思的是,左翼理论以鲁迅为旗帜,却彻底否定鲁迅的“乡土启蒙论”,并由此导致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乡土文学领域的虚假叙事,艺术价值丧失殆尽,无法发挥其政治作用,其中的成败得失为当下乡土文学理论与创作的发展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历史参照。

土地治理论文篇(8)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二)“西体中用”存在一个法律过程转化问题。所谓“法律过程转化”就是一个具体法律过程完结后,向与它有必然联系的另一具体法律过程逐渐过渡或飞跃。⑤由于这一转化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因此,也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区分这两个具体法律过程。但为了方便理解和阐述该问题,我们以上述的接轨点为分界线来区分为接轨前,接轨后两个法律过程。我们知道,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其生成,发展,变更及消亡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律。而目前我国 在法治理论领域也存在着“自然演变论”和“政府推导论”。前者主张法具有内在的演变规律,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应顺应这一规律,而减少或排除政府推导等其他外力的干扰。“政府推导论”认为政府具有认识规律的能力及前瞻性,强调人的主动能动性。通过政府的模式设计,发展规划来推动法律的发展。作者认为在接轨之前的法律过程中,即吸收西方法律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和框架的过程。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经济基础,传统文化以及“人治”精神的毒害,再加入“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我国法制的践踏,使得我国法治的发展偏离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呈现出畸形甚至甚至后退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这一时期,政府应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认真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正确认识法的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时矫正畸形的发展方向,使其渐入正规。其二,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二者诚良性互动趋势以后,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无限性及人性的不可信任性,必然要使政府的身份由积极推导者转化为消极裁判者,以免因政府推导的力度,方式不当而阻碍法治正常发展,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土地治理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G80-054;G81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7)03-0063-06

Abstract:"Tusi sports culture" is attached to "Tusi system", referring in particular to the physical form in the area ruled under the native chieftain system and formed in the period of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On the basis of Tusi culture research, and integrating the Tusi system culture and tradi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the authors made a comprehens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orts phenomenon in Tusi society from the special angle of sports discipline, proposed a new concept-Tusi sports culture, and further ma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its theory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structure and the core essence, laying theory basis for the research on southwest frontier minority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

Key words: sports culture; chieftain system; Tusi sports culture system; southwest frontier

前 言

“土司体育文化”附属于“土司制度”而生,特指土司统治地区的体育形态,形成于元明清时期。本文在土司文化的研究基础上,将土司制度文化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合,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对土司社会的发展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是土司学与体育学的对接与转换研究,属于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土司制度属于特殊的历史产物,也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其存在的客观历史性是科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对元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当时的体育文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对土司体育文化体系构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史学意义。

“土司体育文化”属于创新名词,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明确的概念。 但是“土司体育文化”是看得到却摸不到的东西,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把握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土司体育文化”进行理论构建。回答究竟什么项目可以称为土司体育,土司体育的概念又是如何界定的,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如何形成,其构成因素、本质是什么等诸多问题。带着诸多的疑问笔者先阐述文化这一核心主体,然后再循序渐进地深入探析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含义及结构,对数百年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进行分析,试图阐析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构建土司体育文化体系。

1 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阐析

要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体系必须回到其本质核心要素“文化”上来, 什么是文化,文化的本质及其具体内容是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1.1 文化

“文化”的概念是当代所有社会科学的重要基石,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都离不开文化一词,19世纪以来人类学家、民族学家都对其做出了各自的界定。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博纳特・泰勒在《原始文化》(1871)一书中,创新了“文化”一词,并把它界定为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这一整体概念的提出,是学术界公认较为权威的定义。但是学科不同,研究者的视角不同,对文化的解释有所差异。赵世林把文化与民族联系起来研究,认为文化概括总结了人类的历史与社会生活,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记忆与符号表征,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符号,各族人民创造的文化是人类共享的资源,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共同的文化遗产。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同的意见为:“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民族学研究中对“文化”一词的表述更为具体:文化是人们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中所创造出来的一切财富,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以及人们所具有的各种生产技能、社会经验、知识、风俗习惯等。

1.2 土司文化

“土司文化”是从土司这个概念延伸出来的,附属于“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形成独特的无形产物,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不仅映射了土司时代的政治特征,也属于历史文化符。其地域性、民族性、本土性使土司文化具有独一无二的社会文化特征,其封建性、等级性、传统性又给土司文化蒙上了政治文化的色彩。“土司文化”贯穿于元明清时期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土司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经济水平、科学文化、精神风貌、民族性格与体质的综合表现,能大致勾勒出西南土司长达数百年政治演变的历史痕迹,是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遗迹、文化遗存。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土司文化自然就成为不可分割的中华传统民族文化。

1.3 体育文化

“体育文化” 是文化的下位概念。19世纪“体育文化”一词由德国学者G.A.菲特提出,从此在学术界被广泛认可:“体育文化”是用科学和美的规律、生命的规律来解释文化的表现体。“体育文化”的概念是集中地反映人们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总体认知,指一切体育现象和体育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能以理论逻辑的形式来反映体育客观发展的历史和人类对体育的认识。对于体育文化的研究,大而言之,指体育运动本身所蕴含的、围绕体育运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小而言之,又可指体育运动某一方面的文明因素。“体育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某一国家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反映,反过来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其实“体育文化”是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的身体活动而产生、发展、演变,反映了人类的智慧和思想、政治观念、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深层的文化理念;体现了当下主体社会文化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诸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风向标及精神象征。

1.4 土司体育文化

然而我们不能套用或直接借用“现代体育文化”的概念去定义土司体育文化,因为历史原因、统治阶级的异同、民族形态的变迁导致土司体育形态与其他体育形态不尽相同。为此,本课题沿袭学术界对“文化”解释的精髓理念重新构建 “土司体育文化”概念。

从文化形态来说,“土司体育文化”以土司统治者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出现在各种文化环境中,似乎土司社会的每个角落都出现它的影子:在巩固土司政权时,它是土司统治者利用的武器;在土司军事战争中,它是强兵练武的主要手段;在土司宗教仪式中,它是保佑众生的法宝;在土司解决民事纠纷时,它是土司执法的标准;在土司庆功享乐时它是主要的娱乐手段。同时,土司作为一个中央朝廷在地方的行政职能机构,其统治者身负重责且具有双重身份―― “上需臣服中央朝廷的管制,下需安顺土民”。所以说,土司统治者在选择某项土司体育活动时,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律令,又要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俗文化,形成了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相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

从文化范畴来说,“土司体育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不是独立的社会现象,不是游离于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之外的人类活动,而是深陷在土司制度、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思想意识等社会历史因素之中。它为各种土司战争、节庆、祭祀、教化、娱乐生活服务,其影响力及出现频率是其他文化不能比拟的。另外,“土司体育文化”是土司体育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文化反映,是遗留的历史体育文化符号,映射了土司时代的体育特征。代表着在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特定统治阶级下的体育特征,是在土司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育范式,标志着土司地区最高阶级的体育形态。因此,土司六百年的特殊历程创造了世间独有的“土司文化”,“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一方面承载着“土司文化”,一方面又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载体。

总体来说,“土司体育文化”是赋有特殊政治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包括了土司统治者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进行的体育活动,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创新性阶段体育,也是土司辖区社会特征、民族特征的缩影,直接呈现土司时期的体育文化历史现象。以上对“土司体育文化”的总体描述,表明“土司体育文化”的构成必须满足四个要素,且缺一不可:一是时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推行土司制度的元明清时期;二是空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西南土司管制地区;三是人物对象,组织者必须是土司统治者,实践者为土司统治者或当地土民;四是核心要素,土司体育必须符合统治阶级利益,服务于土司政权统治,而且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令制,又要符合当地的民俗习惯。四个要素紧密联系,形成判断土司体育文化的重要标准(见图表1)。

综上所述,土司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概念:元明清时期,一种根据土司制度的需要,融合内地汉族文化和当地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的符合当时主流社会需求的特殊体育文化。

狭义概念:土司制度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土司统治者提炼、承袭、整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还借鉴、吸收、融合外来体育项目(包含朝廷、汉族体育),从而孕育而成的服务于土司制度的民族体育观和一整套体育思想理念。具有军事特征、依附特征、阶级特征、独享特征、地域特征、包容特征、示范特征、行为特征、传承特征、变迁特征、民族特征、时代特征等。

2 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结构剖析

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其价值在于突出土司制度在土司体育文化形成中的重要功能,其概念也在于揭示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一般规律。那么,土司体育文化有哪些要素构成?它的结构是如何划分的?或者说土司体育文化以怎样的形态传承?为了回答以上问题,笔者借鉴“文化”的四元结构主张,将土司体育文化以“行为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物质文化层、精神文化层”四层次说来展开论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结构。

2.1 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

“物质文化层”主要指人们实践、生产、劳动所创造的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是指土司统治者利用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土司政权所呈现的物质文化形态,目的是满足土司制度的需要,它是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载体,是整个土司文化存在传承的物质基础。例如,民国《永顺府志》卷二载 :“司治二里许,有教场坪,土人常驻于此处演武。又西北五里,有搏射坪,又北五里曰射圃,地势均较宽敞,土人每于此搏射。”史料中记载永顺土司司治外,有宽敞平坦的练武、射箭场地,从土民进行体育活动的硬件设施可以看出土司统治者对发展体育活动较为用心。又如,土家族土司建设摆手堂,是承载土司体育文化的基础设施;傣族土司制造各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龙舟,是龙舟运动的必备器材;藏族土司为四十八家锅庄提供赛马马匹;土司率领土民围猎,为“放山”者提供猎枪;傣族土司为赛龙舟提供奖品等等。这些都是土司体育活动的资源需求,被赋予了土司制度特殊的政治文化,形成了我们能看到、感知的表层土司体育物质文化现象,直接反映了土司社会中土司体育发展的状况,也展示了人们智慧、才能、价值、观念等一系列的客观物质载体,是体育发展中硬件设施的直观体现,也是体育文化发展水平的有力见证。

2.2 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层

制度是社会实践发展中人们的统一认识,也是相同地域的行为规范。“制度文化”以物质条件为基础,受人类的经济活动制约。在西南边疆土司辖区,以土司统治者的意志为主,土民们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潜移默化地形成了各种限制、规范、约束自我和他人的体育文化制度。土司统治下形成的特殊土司制度,纵观其特征可概括为:成文法、习惯法兼收并蓄,既有土司府衙所颁布的成文法影子,又有大量不成文的习惯法。立法依据多为数百年来形成的并被公众所默认的传统规范。主要是遵循国家制定的法令,还要依据民间存在的习惯法规,自行制定一些规则用于调整其内部关系,这样的制度惯例也如法炮制在体育行为中。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土司体育文化,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求所决定的,导致土司体育的参与形式、裁判规则都反映出强烈的阶级性。也可以理解为在土司制度统治下人们受土司政治、文化、经济的影响约束,常年养成的参与体育活动的风俗习惯、传统礼仪、社会组织形式、规范习惯、竞赛制度、法规等。

例如,《孟连宣抚司法规》三十条规定:两人争吵闹事,谩骂无斗殴流血,经土司议事调解无用,各有各理,且不相让,就由“召龙帕萨”组织斗鸡比赛,以斗鸡比赛定输赢,输者向赢家赔礼道歉,以后不得再有纠缠。孟连宣抚司法规,规定傣家人每次遇到相互间争水、争地等纠纷,土司便用斗鸡来决定结果,避免了撕杀,防止了纠纷动乱,保证土司区长治久安。傣族土司在判定百姓纠纷时采用斗鸡的体育方式来解决,且人人信服,并愿赌服输。这样的风俗定制形成了常年固有的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另外在《南甸土司刀氏谱序》有载:“……正恐木不知所生,水不知所由出也,龙舟之制于本源之地,司民所得……”由以上的“舟之制于本源之地”说明土司统治者认为赛龙舟是傣族先民的“根”及“源”,是土司、土民必须得到的恩惠,定制不容置疑。

可见,封建土司统治者经营下的土司体育文化有着较为深固、鲜明、专制的制度文化,影响限制着土司地区不同阶层的体育形态。

2.3 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

精神文化是指人们的文化心理,如政治思想、道德、伦理、意识等看不到、摸不着,却又是核心理念的意识形态。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是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精神创造部分,受土司政治制度的需求要挟,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土司制度,是土司体育文化得以发展承袭的主导因素。

土司统治者的体育意识理念及体育目的是土司体育发展的原始动力。例如,土司统治者需要军事体育来练兵打仗、保疆卫国,于是民族武术、骑射、板鞋、象术等土司军事体育成熟发展,备受重视;土司需要世袭统治大权,必须先保证百姓身体健康,便借用民族武术、丢包等民间体育来增强百姓体质,以保“安居乐业、民平境安”;土司需要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的关系,就利用节庆祭祀中的东巴跳、嘎光、锅庄舞等土司武舞体育来安抚民心,举办组织顺应民情的体育活动,解决矛盾冲突,从而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保驾护航。因此,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更多是呈现了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与价值观。土司体育理念就是统治者利用符合自身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统治的一种意识观念,始终代表着土司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以及最大利益化。

2.4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层

行为文化层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以礼俗、民俗、风俗等形态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形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能促进文明、文化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通常也可以把生产力称为“技术行为”,语言称为“符号行为”,伦理称为“政治行为”。那么,在行为文化中加入体育元素,形成“体育行为文化”在本质上体现人在各种体育文化行为中形成的行为风尚,是一种基于主体的体育自觉行为、学习行为及仿效行为。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还充分体现在土司体育项目技能、技术形成及演练过程中。例如土司军事体育中的“土司兵法”或曰“岑氏兵法”。据史书记载,土家族土司曾将士兵置于虎栏之中,以训练其战斗力:“其兵素皆练习,闻角声则聚,无事则各保关琛?重十六斤,衬以厚絮,如斗大,甲重者数十斤,利箭不能入,火枪大百步,一人搏虎,二十人助之,以必毙为度,纵虎者重罚,猎他兽亦如此,得擒,则倍赏当先者,务必擒之战亦如之。”其法以围猎为例,把敌人当作老虎,训练士兵如何同心合力把老虎打死,并将此法称为“土司兵法”运用于战争之中。这种较为特殊且残酷的土司军事体育训练方法,就是土司体育行为文化中土司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隐藏着土司统治者专制野蛮的行为文化特征。

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研究属于典型的行为文化模式研究,体现鲜明的体育行为风尚,不但强化了土司体育的形成模式,还能形成符合当下土司制度的行为模式,形成良性互动,对土司及治下百姓生理、心理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论述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精神文化层、行为文化层”,使我们由表入里,由浅入深地揭示了土司体育文化的脉络细节。首先,从物质文化层审视了土司体育文化表层形态,然后通过制度文化层过渡到核心层面――精神文化层,逐层剖析土司体育文化的标准、价值、目的及意义。最后,行为文化层表明了土司体育文化独特的体育形式及习惯行为。四者的关系辨证而独立,形成相互转化、相互交织、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四位一体结构图,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清晰地向我们呈现了土司体育文化的精髓及符号。

3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形态界定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是指土司体育文化所包含的对象、数量或范围。在西南土司区广泛流传的土司体育活动,由于地域特征及民族特征,与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重合的几率相当大;同时又由于时代特征,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时间段”相重合。例如,傣族武术既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属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对象,它还归属于土司体育范畴。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范围模糊不清,要弄清其外延形态,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弄清“土司体育”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这三个纵横交错且各不相同的名词概念。

3.1 古代体育

“古代体育”是指从原始人开始直立行走到鸦片战争以前(1840年)的漫长历史时期中,中华民族体育实践活动总和。《中国体育通史》把中国体育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中国古代体育、中国近代体育、中国当代体育。其中,中国古代体育按照年代划分(从史前社会-1840年),分为原始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奴隶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夏、商、西周、春秋),封建社会时期的体育史(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古代体育史研究时代性强,均以时间为研究链条。

3.2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相对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而言,指我国除了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它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悠久,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但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定义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1986年9月在新疆举行的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术研讨会,参会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首次做了研讨,会上基本有几种看法:

第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各民族世代相传,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种体育活动的总称;

第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继萌芽体育后,在古代体育基础上延续下来的农牧时代的产物,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指近代体育传入之前,我国各民族就已经有的那些体育活动;

第三,凡是目前在一些民族地区仍然在流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包括自娱活动)内容都属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范围;

第四,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三性进行概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必须是各少数民族世代相传、具有典型民族特征、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w育活动。

3.3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辨析

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种体育形态的地域存在空间来看,土司体育产生于西南边疆地区,其生态环境也是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的地域空间,三者都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繁衍生存,具备共生条件。从研究时间段来看,古代体育研究的历史过程必然包含元明清时期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现象,而本课题特指的“土司体育”只是被大家忽略了。土司体育研究也属于体育史的研究,只是加上了特定的历史政治因素――“土司制度”。土司体育实际就是研究土司统治者如何利用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来巩固政权的。因此,可以说土司体育研究是对附有特定土司标签的古代体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政治差异研究。分析完三者的属性,再来回答之前的问题“傣族武术的归属”,就容易多了。“傣族武术”是傣族先民世代相传,共同创造的民族活动,必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同时它又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看就属于古代体育,而且“傣族武术”在傣族土司统治期间,被傣族土司利用,服务于土司统治阶层,因此,是土司体育项目。

可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互不分离,但又不能笼统混为一谈,彼此之间又有明确的概念甄别条件及明显的特征区分。

4 土司体育文化的核心本质辨析

本质即事物中质的内在规律性。找到事物的本质,是我们界定一个概念定义、一个名词内涵的关键。因此,要找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必须先确定“土司制度”的本质。

封建王朝对西南边疆实行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统治其实质是封建王朝伙同土司联合统治,使治下的少数民族群众受到双重压迫剥削。中央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和势力,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土司统治者也需要借用中央朝廷的封号和威慑力量,来提高自己的地位,以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这就是土司制度的本质所在。因此,归顺朝廷,且得到朝廷的认可,独自为政,是土司本质的特征。这样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附在土司制度上的“土司体育文化”也必须兼备这样的本质属性。土司统治者借鉴、利用土司体育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这就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土司体育必须有利于统治集团,如侵犯到土司统治者的利益,必然被抵制。“东巴跳”就是典型的例子。纳西族的宗教祭祀武舞“东巴跳”是纳西土司招魂驱妖、超度亡灵等各种重要节庆祭奠都必用的祭祀节庆仪式,但到了明代,纳西木氏土司对东巴跳采取了排挤抵制政策。追其缘由,主要是因为东巴教对木氏土司政权带来威胁,抵制东巴跳也是对东巴教势力的强行削弱。《东巴经》有记载:“东巴教传统的神,主神是指土酋和官,笨神是指东巴教徒。”土司和教主都尊为“神之列”,两者的地位趋于平等。东巴祭师享有与土司地位同等的特权,再加上其参政职能、世袭制度,严重妨碍了土司的独统意志,威胁到土司的集权组织。木氏土司只能对东巴教采取压抑和削弱的方法,限制东巴跳的发展。土司统治者对东巴跳“有益用之,无利剔除”的态度,就是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

另外,课题从没有“土司制度”就没有“土司体育文化”的假设角度来阐释“土司体育文化”的形成原因,从土司社会的特殊背景来了解土司体育文化的实质。这样来看,土司体育文化最原始且最重要的内涵其实是依附本质,其产生、发展、消亡,都必须依附在土司制度之上。“土司制度”居主要地位,“土司体育”居从属地位,土司体育受土司制度的影响和控制,前者依附于后者。土司体育的产生、演变、发展、消亡是以土司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军事的需要为基础的,为其服务,并且受土司统治者的主观意识控制和支配、制约。这些特性自然就凸显了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

可见,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本质是土司统治者对土司体育的推行或禁止以及所采取的一切体育制度措施,其根源在于土司统治阶级依据自身根本利益进行主观的判别,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借鉴、利用,以此达到政治利益,无利或侵害到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牺牲、制止,这不能不说是土司制度的政治祸害,这也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决定的。

5 小 结

本文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理论进行详细论证,把“土司体育文化”定性为: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贯穿于元明清时期,多以战争军事体育为主,是土司贵族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进行的少数民族体育历史现象,它与土司社会的众多社会活动紧密相连,甚至其产生、消亡都与土司文化息息相关。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ν了旧缁岬奶逵现象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并对土司体育文化的理论概念、内涵结构、外延形态、核心本质进行深入的探析研究,为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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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7)04007001

高中政治新课程理念强调,加强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科技发展的联系。高中政治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若能做到课程资源本土化,拉近生活与教材的距离,使学生有亲近感,从“厌学”变“乐学”,定会增强高中政治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一、开发泰州本土课程资源的实践与思考

教学资源的本土化,一是为学生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做必要的准备,二是通过课堂教学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如讲授政治理论和原理时,教师应当注意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入手,从学生最熟悉的东西中选择最能说明问题的感性材料,创设情境导入,由浅入深,引导学生一步步地掌握政治理论知识。正因为如此,选择与社会生活、学生生活有关的泰州本土教学资源,一方面能加强课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另一方面也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如泰州“星光大舞台”新课改示范课,陈亚萍老师在政治课堂教学中,通过比较泰州溱湖簖蟹和阳澄湖大闸蟹,引导学生通过自主合作探究、质疑反馈、总结提升等环节拓展深化了认识,实现了从关注学生是否“学会”到关注学生是否“会学”的转变,取得了预期的教学目标和效果。

俗话说“隔山打枪,难辨虚实”,是指教师在教学中所举的一些远离学生、远离现实的教学案例,不仅不具有说服力,而且还会让学生怀疑其真实性,弱化了课程资源的实效性。相反,在教学中如果运用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本土教学资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更有助于对教材的理解。例如,在讲高一经济生活《价格变动的影响》时,时值泰兴银杏艺术节召开之际,于是笔者在讲解“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这个问题时,让学生对泰兴“银杏之乡”的由来、现状、未来进行讨论,分别设置疑问,层层相扣,启发学生通过研究和讨论,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回归现实生活。学生参与热情高涨,参与面广,充分体现了自身的主体地位,课堂气氛非常活跃,既能让学生发挥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的能力,又能让学生收获知识,在亲身体验中升华情感,达到润物细无声的育人境界。

二、开发泰州本土课程资源,激活高中政治课堂教学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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