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技服务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09 10:40:15

体育竞技服务

体育竞技服务篇(1)

关键词: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经济特性;生产特点;制度经济学释义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6-008-05

竞技体育制度安排、体制改革一直是多年来竞技体育经济与管理领域里的研究热点。虽然有很多学者对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组织方式、产权安排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却很少有人以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经济特性及生产过程特点为逻辑起点对其研究,鉴于此,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和服务产品理论,对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经济特性、生产过程特点所要求相匹配的竞技体育生产制度安排做出制度经济学解读,以期为中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参考与启示。

1、服务产品与竞技体育服务产品

第二三产业一词最早出现于英国经济学家阿・费希尔教授所著的《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他按照产业发展的三个时序,把社会经济结构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国按三次产业划分社会经济结构,是1985年正式提出的。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三次产业进行了重新规定。新规定的三次产业划分中将体育与文化、娱乐列入第三产业中15个门类中的第13类,按照以上划分可知竞技体育产业属于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提供的产品主要是无形的服务产品,国内开创《第三产业经济学》的李江帆教授认为服务产品是非实物形态的劳动成果。自然界的劳动成果由实物劳动成果和非实物劳动成果构成,社会产品包括实物生产和非实物生产所创造的,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实物产品和服务产品。

竞技体育产业属于第三产业,生产的产品是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由于服务产品是非实物形态的劳动成果,据此,本文将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定义为:运动员、教练员提供的以获胜为目的的运动训练及运动竞赛等非实物劳动成果。

2、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经济特性

服务产品理论研究为人们认识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特性提供了理论基础。服务产品使用价值具有非实物性,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同时性,非贮存性,非转移性,再生产的严格制约性和作为劳动产物的必然性等特点。竞技体育服务产品除了具有相应的特性外,还衍生出其它特性。

2.1 产品无形性

由于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具有服务的“活劳动”形式,是非实物劳动成果,它是无形的,没有静止质量、体积。观众既不能看到竞赛服务品的大小,也摸不到软硬,观众能感知的是比赛时的激动心情及赛场的热烈气氛,这种无形性使竞技体育交易在界定、度量、实施产权时异常困难。

交易的实质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实物产品的所有、占有、使用与处分以实物产品存在为前提,构成完整的财产权利结构,物品产权的交易,由于物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并且其生产、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边界比较清晰,较易界定,容易实现让渡,因而其转让、获取易为法律所保护。相比之下,竞技体育服务作为一种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看不见,摸不着,且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各环节交织在一起,很难清晰确定各自边界,无法实际交付某种实实在在的东西。因此,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使得在实施交易时对其进行产权度量、界定比实物产品困难得多。

2.2 产品公私混合性

经济学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

公共产品的性质是一旦生产出来,任何人无论是否付费都可以消费和享用,而且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妨碍他人的消费。某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也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如:对于刘翔的夺取奥运冠军,很难将其他国民排除在民族自豪感的受益者之外,而且由此产生的激动与喜悦也不会因大家共享而降低其效用。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消费的非排他性,使每个人都能免费从这类产品的消费中得到好处,每个人都想做一个“免费搭车者”,市场支付不足以弥补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所以,在一些虽具金牌优势但市场需求不旺的项目上,私人是不可能生产这类产品的。因此,在完全市场机制下,这类产品的提供往往不足。如果政府对生产奥运项目部门不予投资将导致竞技体育市场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供给不足,因为没有一家私人企业能够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或低费用的奥运竞技项目。

私人产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这类产品可以按不同的数量有偿提供给个人,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购买并消费。如球拍、球衣、NBA、FI方程赛事。

竞技体育项目中既有获利能力强,满足企业和个人需要的私人产品,如:足球、篮球、网球,又包含只满足国家需要的公共产品,如举重、跳水、柔道等项目。而且处于不同训练阶段竞技体育属性也存在差异,有的更接近公共产品,如备战奥运集训阶段的各项训练与参赛;有的则更接近私人产品,如乒乓球、羽毛球的初学阶段。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混合性质,意味着竞技体育产权具有较大选择空间,既可以采用私人产权也可以实行公共产权还可以建立俱乐部产权,亦可能是某种程度的组合。

2.3 外部性

外部性指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附带地”产生了一些好的或不好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由其制造者承担,并不增加制造者的成本收益,而是由外部(其它生产者或消费者)承担,给外部带来成本和收益。好的影响称之正外部性,坏的影响叫做负外部性。

竞技体育的外部性主要出现在高水平竞技阶段。表现为举办奥运等重大国际赛事能带动主办国或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国家或地区的形象;夺取世界冠军能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但这种效益并没有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不能增加奥运主办单位或参赛个人的经济收益,若这种正外部性不能得到补偿,因主办和参与赛事的成本收益不对等,将会导致这类竞技体育赛事的供给数量小于社会实际需要置,有时甚至会出现零供给。所以,对这类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由政府提供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效供给的不足。

2.4 供给刚性

稀缺性是一切经济资源的共性,高水平竞技体育资源不仅稀缺,而且稀缺性强,供给刚性。这是由于:首先,运动员先天禀赋要具有常人所不具备的人格特质。研究显示,不论是参加集体还是个人项目的运动员都比非运动员在独立、聪明、自信方面,更胜一筹。其次,一名优秀运动员所必须具备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使运动员变得更加稀缺,如篮球被称为“巨人的运动”,只有超常身高的人才可能成为篮球运动员难进入篮球界,而职业足球运动员往往以拥有田径运动员的身体素质为前 提。第三,成为一名职业运动员除了必须具备上述天赋外,还,面临“后天”成材率低、运动寿命短的限制,15-39岁非洲裔美国人成为NBA球员的机率在北美四大联盟中最高,也不过五万分之一。第四,运动员培养周期长,少则5-8年,多则10年以上,而且随着竞技运动的竞争性加强,优秀运动员的成才周期也在延长。此外,运动伤病和激烈竞争使运动员淘汰率非常高,运动寿命短暂,这些因素致使高水平运动员供给刚性。

再从需求角度看,随着竞技体育商业化进程加速,竞技体育多种使用价值凸显,相对于社会需求而言,高水平运动员供给不足也凸现,一些知名运动明星年收入千万。甚至过亿,如大卫,贝克汉姆、基米,莱科宁、罗纳尔迪尼奥、罗杰,费德勒、姚明等,这充分表明高水平竞技体育人力资本高度稀缺。供给刚性。高水平竞技体育人力资本稀缺与供给刚性,意味着竞技体育生产要素价格具有较大上升空间。人们看到了潜在的获利机会,倘若旧制度阻碍了这种获利的可能,人们就会产生创新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需求,这将对原有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提出挑战。

3、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特点

生产概念涉及的是人类用一定的资源(投入)创造一定的可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劳动成果(产出)的方式问题。它是人类为了达到满足自身需要的消费目的,通过对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的组合、投入和有目的的消费,创造或增加某一使用价值的行为。由于人们的需要既要用实物劳动成果来满足,也要用非实物劳动成果来满足,因此,人们有目的地创造的劳动成果并非只是实物产品,也包括服务产品,所以,一切提供劳动成果的活动都是生产活动,人类生产就是对包括实物产品和服务产品在内的各种劳动成果的创造。由于高水平竞技运动技能是通过大量的时间消耗、巨额的资金投入以及长期艰苦训练而形成,能满足人们消除疲劳、缓解紧张、丰富文化生活、为国争光的需要。因此,竞技体育的训练和比赛也是一种生产活动。

竞技体育生产特点主要表现为前期劳动显著性、有效竞技能力时效性、生产结果不可预知性。

3.1 前期劳动显著性

某些服务产品的劳动过程往往包含有显著区别的前期劳动阶段和后期劳动阶段。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显著区别的前期劳动阶段和后期劳动阶段的服务产品。竞技体育的生产过程包括劳动阶段较长的运动训练期(根据运动训练学的一般规律,从开始选材、训练到逐渐成熟、成长为一名优秀运动员,大约需要8-10年的时间)和较短运动竞赛过程,对于某些项目前期阶段劳动的显著性更加突出,如百米跑比赛,用(赛)场上一秒钟,场下十年功来形容毫不为过。这种显著性前期劳动阶段意味着运动训练所投入的时间、精力、资金越多,若无缘比赛,则面临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越大,甚至可能出现前期的长期劳动全部无效的现象。前期劳动显著性的竞技体育生产特点给生产投人者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

3.2 有效劳动时效性

这里的有效劳动是指运动员保持个人最好竞技能力的时间。竞技体育追求“更高、更快、更强”,挑战人体极限,最大限度挖掘人体运动潜能。随着竞技运动竞争日趋激烈,运动水平也越来越高,许多运动成绩,特别是体能类项目的成绩已逼近人体极限,以至于想提高l厘米或缩短百分之一秒都变得异常艰难。这势必要求运动员进行相应的极限化训练才有可能超越已有成绩和对手,对运动员的体能智能、心理素质、身体形态方面提出极高要求,运动员一旦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则被无情淘汰。因此,运动员的淘汰率很高且运动寿命短暂。

高水平运动员职业生涯与其它行业相比,如电影明星要短得多。有研究者以连续3届进入全运会决赛(进入前8名)作为衡量我国优秀运动员的运动寿命指标,能够进入全运会决赛表明该运动员竞技能力达到自身最佳竞技阶段或竞技能力保持阶段。如果运动员能够连续在3届全运会进入决赛,则表明运动员的有效竞技能力(或称运动寿命)至少可达8年,然而,研究结果显示:中国优秀运动员高竞技水平持续时间较短,90%都不能保持高竞技水平在8年以上。

优秀运动员高竞技水平持续时间较短,运动员的价值基本在该期间体现,这就对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及其效率提出较高要求,若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不确定或产权流转效率低,将大大损失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若不能及时转移到最能体现其价值的地方去,就难以发挥应有价值甚至闲置浪费。

3.3 生产结果不可预知性

生产结果不可预知性既表现为运动训练与选拔输送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淘汰可能,还表现在竞技场上胜负结果不可预知。由于比赛结果受多因素影响,如运动员竞技状态、教练员临场指挥、竞技对手技战术的变化、赛场环境等诸多因素,运动员稍有不慎,比赛结果就会出人意料。

竞技场上胜负结果不可预知,表现在竞技场上常出现一些实力很强的运动员发挥失常,输给弱过自己的运动员,如:美国射击运动员埃蒙斯多次在各项世界大赛中获得金牌,在雅典奥运和北京奥会上都以优异的成绩进入决赛,决赛中也一直发挥出色,成绩遥遥领先,金牌唾手可得,可偏偏在最后一枪,要么脱靶,要么环数出奇低而痛失金牌。对于对抗性类博弈竞赛,竞技场上参赛双方运动员经常根据自身与对手赛情变化,不断调整相应技战术上,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创造力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挥得淋漓尽致。越是竞技对手实力相当的比赛。就越充满悬念,其悬念越大,魅力就越大,价值也越高。很多NBA篮球赛事都是在比赛结束前两三秒钟才决出胜负,往往观众不到最后就不知道比赛最终结果。

竞技体育前期劳动显著性、有效竞技能力时效性、生产结果不可预知性等生产特点,要求竞技体育生产要素投入者做好自我风险规避准备,同时也需要竞技体育生产组织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以降低竞技体育行为主体投入风险。

4、对中国的启示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经济特性、生产特点对与其匹配的生产制度提出内在要求,为竞技体育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与启示。

4.1 中国竞技体育产权制度应为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价格上升

提供获利机会

高水平竞技体育人力资本高度稀缺、供给刚性,意味着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价格具有较大上升空间,存在潜在获利机会,倘若旧制度阻碍了这种获利可能,人们就会产生创新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需求,将对原有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提出挑战。

随着中国竞技体育商业化程度的提高,运动员人力资本价格飙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成为利益相关者角逐对象,围绕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引发的矛盾层出不穷,诸如:运动员为了一己私利违反队规。被国家队开除;运动员因广告、赞助收入分成与运动队产生纠纷;恶意抢注运动员资格而引发的单位和地区间“注册权”和“参赛权”的争议等,这些运动员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纠纷归根结底在于现有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权能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竞技体育发展现实,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阻碍了这种获利可能,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使之为竞技 体育人力资本价格上升提供获利机会。

4.2 中国竞技体育产权创新应循序渐进允许过渡期产权存在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使得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困难,加之中国高水平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存量绝大多数是以国家为主,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竞技体育人力资本由于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使之对其相关资产的测量和评价所花费的成本巨大,很难清楚地界定评估产权主体各自的投入大小及比例,这就很可能导致界定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当清晰界定产权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时,产权就会处于模糊状态。而且竞技体育产品公私混合性使竞技体育产权具有较大选择空间,既可以采用私人产权也可以实行公共产权还可以建立俱乐部产权,亦可能是某种程度的组合。具体采用何种产权形式最佳,科斯认为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交易费用的产权就是最佳产权形式,最佳的产权界定是对应于“某一时空”的特定环境,是动态的,因此不能泛泛地说某种产权形式最佳,也不能绝对地认为私有产权最好。产权创新并不是一步到位的。中间存在处于过渡期的产权状态,这种过渡期的产权状态是产权创新过程中某一特定阶段的最优选择和必经阶段。

在计划经济制度中,人力资本产权完全是国家的;在市场制度中,产权过多地表现为一种私人状态;现在中国处于市场制度转轨期,产权的最佳选择就应表现为既利于私人管理能力,又利用国家行政能力的“模糊产权”状态,由于这种模糊产权具有与过渡期的市场形态相吻合的综合效应,兼具私人管理优势和国家行政力量在资源控制上的双重优势。在这一时点上,可能比产权明确的国有和私人企业效率更高。我国奥运优势项目的主要部分是属于资产专用性强的竞技项目,在国家尚需奥运增光,市场又无力提供这些奥运竞技产品前提下,除了一些具资产通用性的竞技体育项目逐渐走向产权制度清晰的私人产权,多数项目尤其是具有较高资产专用性的竞技项目还是国家投资为主,政府组织形式仍是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主导形式。只要投资主体多元化存在,国家、企业和运动员共享产权的“模糊产权”状态就会持续下去。

因此,中国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要与所处社会政治经济、传统文化及竞技体育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产权具体形式灵活多样,允许过渡阶段存在。不过,作为过渡阶段的产权形式――模糊产权,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会有较高效率“被人们选择”但它实质上属于产权不清,从长远角度看仍是低效率的,会成为竞技体育产业发展的障碍。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明确界定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逐渐减少直至消灭模糊产权。

4.3 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改革要兼顾市场选择与公共选择

的统一

由于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属性具有公私混合型特征,既包含部分非竞争的公共产品、又囊括一些竞争领域的私人产品,因此对其改革也将涉及公共选择和市场选择。市场选择和公共选择各有其适用范围。在竞争性领域,市场交易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交易成本;而在非竞争性领域,公共选择领域则成为避免市场失灵的必由之路。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应更多考虑市场交易,而在改革与否、如何改革等战略性问题的决策上,则较多依赖公共选择。这要求我们在竞技体育改革路径的选择时,要根据竞技体育产品的公共性程度、改革的不同阶段,对市场选择与公共选择的采用要适时随动。

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创新,在具体制度安排的选择上既要考虑各具体运动项目市场需求程度、商业价值大小等资产专用性特征所要求的适宜组织形式,在充分分析比较竞技体育服务产品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奖牌密度大市场需求小,公共性外部性大、资产专用性强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如:举重、柔道、跳水等项目作为政府生产提供重点;对一些群众基础好、市场需求大、具有效用可分割性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如;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契约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场主体生产和提供;而且要根据不同训练阶段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公共性程度确定不同生产组织形式,公共性强的阶段,如备战奥运集训阶段的各项训练与参赛阶段考虑主要由政府提供;而对产品私人性较强阶段,如乒乓球、羽毛球的初学阶段则由市场提供更为合适。

4.4 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竞技体育前期劳动显著性、有效竞技能力时效性、生产结果不可预知性等生产特点,要求竞技体育生产要素投人者做好自我风险规避准备,同时也需要竞技体育生产组织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以降低竞技体育行为主体投入风险。

优秀运动员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对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和支持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性。竞技体育人力资本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物力、财力,而运动员运动技能形成过程却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中途淘汰、疾病伤痛等各种意外出现的几率非常大,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给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传统的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运动员的退役安置、运动员伤残风险、运动员淘汰去处、运动员文化学习没有保障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系列社会保险、伤残保险、就业安置和社会福利与优抚等竞技体育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如:建立运动员在役时期的文化学习保障制度,为运动员文化学习提供保证;明确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社会扶助性制度;建立、健全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再就业安置制度;建立运动员风险互助组织,促进体育商业保险的开发与完善,切实对运动员的伤残疾病发挥保障作用。以促进中国竞技体育可持续性发展。

4.5 正外部性竞技体育公共产品需由政府提供

某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正外部性将会导致这类竞技体育赛事的供给数量小于社会实际需要量,有时甚至会出现零供给。中国的奥运争光项目正是这样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是属于全社会每个成员不论是否购买都可以享用的产品,而且一个人对其消费并不妨碍、影响他人的消费效用,由市场提供是缺乏效率的。这是由于私人产品是没有外部成本的产品,而一国选手获取世界冠军殊荣很难将其他国民排除在民族自豪感的受益者之外,因此在完全市场机制下,这类产品的提供往往不足。如果政府对生产奥运项目部门投资不足将导致竞技体育市场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供给不足,因为没有一家私人企业能够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或低费用的奥运争光项目。所以,对这类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由政府提供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效供给的不足。

需要指出的是:其一,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并不表示一定由政府部门直接生产,也可能是政府购入私人生产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然后再向市场提供。其二,对公共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种产品究竟属于何种类型产品的认识可能有所不同,同时对产品性质的区分须还考虑市场发展的程度。例如,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对竞技体育需求普遍少而国家又需要奥运争光的经济社会环 境下,中国政府应提供全部奥运竞技服务产品,而在一些竞技项目社会需求广、经济发展水平不断上升的前提下,为了提高竞技体育生产制度效率,则要调整政府提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5、小 结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经济特性、生产特点对与其匹配的生产制度提出内在要求。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使得在实施交易时对其进行产权度量、界定比实物产品困难得多;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混合性质,意味着竞技体育产权具有较大选择空间,既可以采用私人产权也可以实行公共产权还可以建立俱乐部产权,亦可能是某种程度的组合;某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正外部性将会导致这类竞技体育赛事的供给数量小于社会实际需要量,有时甚至会出现零供给。所以,对这类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由政府提供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效供给的不足;高水平竞技体育人力资本高度稀缺、供给刚性,表明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价格具有较大上升空间,存在潜在获利机会,倘若旧制度阻碍了这种获利可能,人们就会产生创新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需求,将对原有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提出挑战。

竞技体育前期劳动显著性、有效竞技能力时效性、生产结果不可预知性等生产特点,要求竞技体育生产要素投入者做好自我风险规避准备,同时也需要竞技体育生产组织提供相应制度保障,以降低竞技体育行为主体的投入风险。

通过对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经济特性、生产特点的制度经济学诠释,为中国竞技体育改革提供以下启示:中国竞技体育产权制度应为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价格上升提供获利机会;中国竞技体育产权创新应循序渐进允许过渡期产权存在;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改革要兼顾市场选择与公共选择的统一;中国应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正外部性竞技体育公共产品需由政府提供。

参考文献:

[1]陈慧敏,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口],体育学刊,2010:(4):1-7

[2]

陈慧敏,中国竞技体育生产制度有效性评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6):5-9

[3]陈慧敏,政府职能及对竞技体育的干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12):11-15

[4]杨年松,职业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供给模式选择[J],福建体育科技,2004(3):5-7

[5]张保华,基于第二三产业经济学理论的体育产品分析[J],体育科学,2006(2):10 17

[6]邹国防,产权分割:竞技体育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4(3):18-19

[7]阿兰斯密德(Allan A Schmid)。刘璨等译,制度与行为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8]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

体育竞技服务篇(2)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作为竞技体育的劳动成果和服务产品的特殊形式,它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表现出差异性、易逝性、无形性、可传递性以及生产与消费不可分割性等,同时,此类服务产品能够通过对运动员身体操作的外部评定,形成竞技体育竞赛规则的评定标准,且这种“评定”往往能够与生产者保持一致性。除此之外,竞技体育服务产品还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存在,所以,可以对竞技体育服务交易主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综合考虑,通过它们的相互作用来体现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转化和消费的过程。因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向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产品、实现体育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成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服务产品市场供给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竞技体育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成果。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具有的经济特性

(一)混合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混合特性,在消费上既表现出了“非排他性”也表现出了“竞争性”,观众可以在对其进行的免费中得到充足的好处,同时,这类产品也能够按照数量的差异进行有偿出售。这种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混合特性,使得竞技体育产权的选择空间被无限放大,私人产权、公共产权、俱乐部产权以及这些形式的组合都有可能实现。

(二)外部性

当竞技体育发展到较高水平时,其外部性就会出现,这种外部性往往涉及到国家或者地区的利益(较为长期或长远的)。比如,奥运会等国际范围内重大的体育赛事,往往能够因为主办国或地区前期的参与,使其相关产业从中受益,国家或地区的形象也有可能因此获得提升,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也会被再度加强。当然,由于此类“收益”未能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及时的全面的反映,因此,这种“正的外部性”如果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最终将导致竞技体育赛事的供给减少,社会实际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此时,如果“政府失灵”出现,将使情况变得更糟。

(三)稀缺性

这一特性主要针对的是高水平的竞技体育,此类资源的供给刚性最强,也最稀缺。因为,从运动员的角度讲,不论是集体项目还是个人项目,都较之于其他赛事更具吸引力,从主办者的角度讲,不是出自于国家层面就是与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力的机构有关。这种人力资源的稀缺和物质基础的稀缺,使得此类竞技体育的生产要素在价格方面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潜在的获利机会也将大大增加。

(四)无形性

从形式上讲,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体现的是“活劳动”,观众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感知,无论是服务产品的大小、形状和状态,观众感知到的是无形的事物,这种“无形”的特征使竞技体育交易难以进行必要的界定和度量,观众所能够体会到的只是观看比赛的心情以及赛场的气氛等。也就是说,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讲,竞技体育服务体现的是一种具有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而非“价值”,产品的生产、交换、消费环节相互交织,边界模糊,对其进行产权度量较为困难。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市场供给情况调查与结果分析

本课题组于2012年1月3月,通过“新浪微博”和“网易微博”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网络调查,调查过程共发表主题5个,最终的有效问题4个,收到有效回复10273条,在对这些回复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服务产品的载体分析

调查发现(见表1、图1),消费者对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关注首先是通过其载体进行的,不同类别的赛事对消费的吸引力是不同的。从赛事级别和赛事影响力的角度讲,被调查者认为“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的级别和影响力最高,其次是“国外举办的国际赛事”,最后是“国内赛事”,这体现了全球视野下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与消费的空间广阔性;在受关注程度方面,“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的占比最高,达到了80.2%,其次是“国内赛事”和“国外举办的国际赛事”,这说明,国内举办的竞技体育赛事具有服务产品供给的巨大潜力。

(二)服务产品的效应分析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产生的效应主要分为精神效应、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精神效应是通过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表现产生的效应,包括民族精神、民族凝聚力以及国家形象的提升等;社会效应是通过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使更多的人群对竞技体育进行关注和参与,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经济效应是通过运动员和教练员等提供的竞技体育比赛而产生的经济收益。

1.整体效应分析。调查结果显示(见表2、图2),我国运动员参加体育赛事的整体效应很明显,在精神效应、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方面,分别有67.3%、45.2%和73.2%的被调查者认为效应显著。在社会效应方面,有37.5%的被调查者认为效应不显著,说明竞技体育在推动社会体育整体进步发面还有较大的空间可以利用,此外,有20.3%的被调查者认为“经济效应”“参差不齐”,这与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形式较为相符—走向商业化、获得商业上“成功”的运动员只占少数。

2.供给主体的效应分析。近年来,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渐从以往的单纯由政府提供,变成了“政府+个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多元化的供给模式。在这些不同的模式下所产生的效应也存在的差别(见表3、图3),具体表现在:由国家提供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精神效应、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都处于最高位,占比分别为64.8%、39.8%和44.9%;由个人提供的服务产品的效应主要体现在社会效应方面,占比为28.7%;对于由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其经济效应相对较高,占比为32.6%,这说明企业的经济实力能够对其运动员进行商业化的运作,从而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

3.取得成绩的效应分析。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越是存在于“自利”的环境中,个体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越激烈,因此,在竞技体育中,当运动员个人或者国家、地方、其他组织等取得了相应的成绩时,所产生的效应就会存在较大的差别。

通过调查发现(见表4、图4),当国家取得成绩时,产生的精神效应和社会效应最大,占比分别为66.3%和71.2%;当个人取得成绩时,产生的经济效应最高,达到了31.5%,其他组织和地方取得成绩时,展现出来的效应不显著。

结论与建议

不同类别的竞技体育赛事对消费的吸引力不同,“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的级别和影响力最高,“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的受关注程度最高,我国国内举办的竞技体育赛事,无论是国内本身的还是国际规模的,都具有服务产品供给的巨大潜力;我国运动员参加体育赛事的整体效应显著,尤其在社会效应方面,有近40%的被调查者认为效应不显著,这为我国社会体育整体进步提供了空间。此外,我国竞技体育商业化的状况参差不齐,经济效应不具整体性特征;国家提供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效应都处于最高的水平,其次是由个人提供的服务产品和由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国家成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的精神刺激最大,由个人成绩产生的经济效应也相对较高。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效率和效应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的精神追求、整体行为趋势和经济社会的整体效应。因此,有必要从市场经济的框架出发,调整服务产品的供给主体,明确供给的目的,分析服务产品供给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促进竞技体育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此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竞技体育中的作用,申请和打造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内品牌赛事,并对其进行科学定位,积极吸引和创办在我国国内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国际赛事,从地方政府或者国家的层面加以支持,引入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供给的“委托-”机制,优化和改革赛事体制,对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和消费等环节进行优化。

参考文献:

1.陈慧敏.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经济特性、生产特点及其制度经济学释义[J].体育与科学,2010(11)

2.张保华.基于第三产业经济学理论的体育产品分析[J].体育科学,2006(2)

3.蒋良骏.中国竞技体育赛事营销中的产品策略分析[J].商业时代,2008(2)

4.Allan A.Schmid,刘璨等译.制度与行为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鲍明晓.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9(6)

6.郭轶群,苏明理,谢英.中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供给与政府管理转型—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11)

7.杨晓晨,叶加宝.服务型政府构建与竞技体育管理[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8(1)

8.黄勇潮.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特征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9)

9.王艳,魏来.奥运争光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提供方式的实证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1)

10.卢文云.论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社会供给[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1)

11.唐娟,曹富国.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模式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

体育竞技服务篇(3)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体育公共服务;全运会;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7-00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运动会被赋予“和谐的运动会”、“全民参与的运动会”、“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评价。但是否名副其实,有很多问题值得商榷。全运会是否和谐了?有多少群众参加了?促进了哪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不能只关注开幕式或闭幕式的盛大场面,而忽视了其背后存在的大量的矛盾和不和谐因素;不能只看到金牌的闪光,而看不到被排斥的弱势群体体育利益被侵占的阴暗。随着体育的市场化、利益的多元化,赛制也需要改革。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要求体育事业应该逐渐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不能成为某些人、某些部门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现代政府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一是指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固有性质,即政府职能的价值取向是服务大众和维护公共利益,所以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过程都属于公共服务;二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由于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向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使用公共资源满足公民公共体育需求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包括4方面含义:一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强调大众的体育权利;二是资源的分配重心集中在公众体育需求上;三是服务的内容是具体的,必须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四是服务的范围不但包括物质产品的提供,还包括非物质产品的提供。

公共服务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和根据,体育公共服务也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存在的理由和根据。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为人民服务”,其实质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其不能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所取得成果的分享以及各项政策的制定,都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导向,这也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义。具体表现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应该重点体现公众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即公共服务)的价值取向是考察我国的各项事业的重要指标。而体育公共服务也应是我国各项体育工作实践的重要考察指标。

1 对“全运会”的认识

“全运会”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运动会。建国之初,为了摘掉“东亚病夫”的帽子,增进人民的身体健康,响应:“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号召。为迎接建国10周年大庆,党中央决定在首都北京召开首届全国运动会。可以看出,全运会举办初衷是对“全民体育”的一次总检阅,并不是把它当竞技体育看待。这种把全运会当作对“全民体育”的检阅,是基于我国各项事业都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提出来的。而随着1979年我国在国际奥委会席位的恢复,全运会成了奥运会的练兵场。由于竞技运动项目的充斥和专业运动队的主导,全运会成为我国最高层次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由原先的“全民体育的检阅”演变成“为奥运争光计划服务”,全运会的宗旨已完全偏离了举办初衷。各级政府迫于金牌政绩的压力,把全运会变成了地方政府竞技体育的大考场。而国家利用全运会赛场,使各地方政府为全运会加大投入,以达到为奥运练兵的目的。其背后却是各级地方政府把原本属于公众的大部分公共体育资源没有用在公众身上。全运会的存在使各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意识大大降低,而原本属于政府基本职能的体育公共服务只能流于形式。

2 从体育公共服务视角看全运会

全运会从第1届到2009年的第11届,规模越来越大。各种矛盾和弊端也日渐突显。全运会举办的初衷是为人民服务,但其发展完全背离了这一宗旨。从体育公共服务的视角,取消全运会是适时之举。

2.1 取消全运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目前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目标。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的管制到工业社会的管理,再到后工业社会的服务,是人类发展的趋势。人类公共行政走向“服务行政模式”成为历史的必然。建国以后,我国的几代领导人都把“服务”作为政府行政的宗旨,从的“为人民服务”、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的“三个代表”,到如今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都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核心的位置。但是,由于全运会的存在,各级政府体育部门的职能主要放在争夺全运会金牌上,从而使公共体育资源集中在竞技体育的发展上,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被忽视。试看全运会的参与主体,包括教练员、运动员、体育官员、政府官员、为竞技体育服务的科研人员等,他们是利益团体内的人士,而最广大的的普通人民群众只能充当看客。由于全运会仅在一省甚至是一城举办,更多的普通群众不但不能因为全运会而获得利益,连全运会的气氛都感受不到,有的人甚至连全运会是什么也不知道。

服务型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以人为本”中的“人”不是一个群体、一个部门,而是指最广大的人民大众,而事实上全运会仅仅属于特定利益群体的全运会;服务型政府是把公共资源用在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而由于全运政绩的需要,各地方政府不得不把公共体育资源用在争夺金牌上;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法治的政府,而全运会导向下的体制,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体育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基本上没有任何话语权。所以,全运会并没有起到为最广大人民大众服务的作用。并且由于全运会的存在,政府体育部门偏离了体育公共服务的方向。如果只是把全运会当做一个练兵的场所,大可以走市场化的道路,多举行各种形式的单项比赛。美国对竞技体育的投入主要依靠民间,而政府的财政主要用于体育公共服务方面,政府的主要职能放在体育公共服务上。没有像我国这样规模大、耗资多的全运会,有的只是奥运会前夕的选拔赛,在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同时,也避免了各种弊端的出现。取消全运会,让政府早日卸掉全运会包袱,让其职能早日回到为大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轨道上来,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2.2 取消全运会,符合体育体制改革的要求

体育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促进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谐发展。其目标是使体育走市场化的道路,同时让政府体育部门的职能回归到体育公共服务上来。

体育体制的改革虽然早已起步,但在“为国争光”的“国家利益”庇护下,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是体育体制改革最核心、最关键的部

分,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群众体育的发展。目前,竞技体育的发展依靠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在“全运金牌”导向下,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在全运会上取得成绩、获得政绩,利用公共财政进行竞争的模式。按照体育走向市场的思路,即是使竞技体育单项协会实体化,促使单项协会主动去寻找市场、开拓市场,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改变“等、靠、要”的思想。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就是要取消全运会,让地方政府没有全运会的压力,这样他们也乐于放权。全运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方式格格不入,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体育体制改革必然要求取消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全运会。所以,取消全运会,符合体育体制改革的要求。

2.3 取消全运会,使各级政府“有心”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

中国人在交往中愿意做“有心人”,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人与人之间,还出现在组织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国人这种做“有心人”的特质,实际上就是通过人情的“磁力场”达到了控制或者依靠对方的目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事业发展方向的确立上、各项体育政策的制定上,可以说都是“心”在人民“身”上,提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口号,并建立了各种制度,采取了很多措施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像工间操这种有组织的体育活动曾被外国民众羡慕。但锦标主义使我国体育的各项工作与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的距离越来越远。群众体育没有跟上竞技体育发展的步伐,甚至被边缘化。国人体质特别是青少年体质的逐年下降,虽然已被觉察,但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竞技体育的高速发展与人民群众体育文化的多元需求成为现阶段最主要的矛盾,还需要我们的体育事业决策者们将更多的“心”放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身上。但地方政府迫于全运金牌的压力,使他们“无心”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也可以说不能把大部分“心”放在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体育服务上面。体育行政人员往往以自身和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再加上对各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以竞技体育为主,人民需要的体育公共服务在他们眼中成为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使其为人民服务的“心”没有了动力。

2.4 取消全运会,使各级政府“有力”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

现阶段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主要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由于金牌战略的需要,各级财政投入大部分用于竞技体育,从而造成了即使地方政府想为人民服务、想大力发展群众体育也仅停留在口头上,因为无财就无力。

全运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戈口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地方服务于中央、全国一盘棋、高度集权等行政文化,使各级政府的行政目标高度统一,,各级财政也不得不把资金绝大部分投入到竞技体育,这背离了利益分配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也不符合群众利益是最根本的利益取向。地方政府为了在全运会得到更多的金牌,为了自己的政绩,必然重视对本地区竞技体育的投入,并且在项目设置上采取大而全、广撒网多捕鱼的方式,形成了项目结构趋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有研究指出,我国许多省市尤其是西部一些地区,多年来在竞技体育的投入上效益较低,为国家奥运战略的贡献十分有限一。取消全运会,改变地方政府的体育政绩观,使公共体育资源不再集中在发展竞技体育上,体育为人民服务才能有“有力”的保障。作为中央政府,考虑国家利益有其合理性,应该站在国家的高度考虑本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可以以奥运金牌为导向,但运动员的培养责任不能强加在地方政府身上,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中央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及基本保障。而作为地方政府,全运会对地方省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毕竟有限,取消全运会,使地方政府多为本地区居民的体育需求考虑,以服务本地区居民为宗旨,把资源集中在体育公共服务上。这样,实现竞技体育和体育公共服务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开管理,使地方政府有充足财力提供地方性的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

2.5 取消全运会,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根据“三个代表”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体育的各项行政工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宗旨不能改变。然而,由于全运会的存在,各级地方政府对全运会的巨大投入,使属于公共资源的人、财、物集中在少数人身上,这样的全运会,除了举办城市的居民外,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但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甚至连“口号式”的非物质利益似乎也与他们无关。公共体育资源分配的在价值取向上的偏离,使地方政府“无心”也“无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所以,取消全运会,改变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方向,从根本上实现体育利益从政治利益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回归,符合我党的执政理念。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今后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我国所有事业的发展,政府职能都应该在这一目标模式下进行定位,为发展服务,这是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政府的职能同样应定位在为人民服务上,为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为竞技体育提供发展环境服务等。目前,全运会是矛盾的聚焦点。我们要统一认识,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取消全运会,明确中央一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改变资源配置方式,使公共体育资源用在为公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上。让各项目实体化,促进体育市场化,多举行各种单项的全国比赛或者选拔赛,这样也可以使一些财力有限的省市也可以参与到赛事的举办上来,促进经济落后省市的发展。另外,要把体育公共服务指标纳入到政府体育事业的考核体系之中,并逐渐加大其权重。把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标纳入到体育公共服务的考核体系当中,一方面促使政府体育职能逐渐转变,另一方面使每一位公民都公平地享受到体育权益,从而也可以避免“千人秧歌”、“万人太极”的局面。取消全运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符合体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可以让各级政府既“有心”,又“有力”为大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杨文轩.体育学科体系重新构建刍议[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24(4):277-280.

[2]王景波.加强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9,28(1):18-20.

[3]徐本力.我国全运会体制的利弊及走向的探析[J].体育学刊,2001,8(1):5―8.

[4]田春兰.新世纪对我国举办全运会的理性思考[J].山东体育科技,2008,30(3):6-7.

[5]刘礼国,徐烨.全运会赛制改革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08(4):10―13.

[6]黄文敏.关于我国全运会体制的科学反思[J].体育科学研究,2006,10(4):10―12.

体育竞技服务篇(4)

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技术技能,促进技术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满足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促进以人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载体。科技大练兵活动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综合素质,构建学习型系统、学习型单位,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立足本职岗位,提高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技能,造就一支高素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工作原则: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应遵循“全员参与、立足本岗、因人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1、全员参与:每一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都代表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形象,都承担着为群众服务的重要职责,都需要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更新科学知识,提高服务技能。因此,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必须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全员参与,确保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整体水平。

2、立足本岗:每一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都要立足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认真学习钻研本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岗位要求,学习知识、操练技能。

3、因人制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指导技术服务人员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个人学习计划,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因人制宜,人人受益,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4、讲求实效:科技大练兵重在实效。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好科技大练兵活动。要结合当地实际,注重技术服务队伍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全面提高,不能搞花架子,不能走过场,切忌形式主义。

三、目标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目标要求

1、促进技术人员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树立终身学习、对技术精益求精的态度,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

2、造就一批具有先进服务理念、精湛服务技术、良好服务态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标兵,培养一批计划生育技术学科带头人。

3、营造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学理论、练技能的良好学术氛围,促使在职学习、培训、继续教育的长效运行机制进一步形成,促进技术服务队伍健康发展。

4、促进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树立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的机构形象,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成为育龄群众之家。

(二)主要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

2、计划生育手术常规操作技能。

3、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

4、生理学、心理学、生物学、基础医学等基础理论知识。

5、查环查孕及B超操作技能。

6、生殖道检查操作技能。

7、基本检验知识与操作技能。

8、医疗文书书写及档案管理规范。

9、避孕药具知识及储存、管理、发放、随访。

10、护理知识及技能。

11、服务机构管理及依法执业知识。

(三)参加人员范围

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包括临床医疗、护理、检验、药剂、影像、心电等技术服务人员。

四、活动形式

以自学为主,辅以培训、观摩教学、讲座、专题研讨、进修、理论测试和技术竞赛等形式。

(一)开展全员自学。科技大练兵活动以自学为基础,自学要贯穿于整个活动期间。全体技术人员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和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好学习时间,确保完成学习任务。

(二)组织培训、进修。各县市区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三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省、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要求,积极参加各类计划生育技术业务培训班、继续教育、专业临床进修等。县级人口计生局年初要制定培训、进修年度计划,每年要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至少培训1次,所有参与培训的技术服务人员要有学习笔记。

(三)现场观摩和讲座教学。各县市区可安排适当的模拟教学,邀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模拟操作,现场指导。也可邀请有关专家作学术讲座,进行知识更新教育。每年每名技术服务人员至少参加一次市或县人口计生局组织的专题讲座或观摩教学。

(四)学习交流与专题研讨。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完善学习制度,开展学习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交流总结实践经验和工作体会,强化训练效果。

(五)测试和竞赛。各县市区在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所有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一次测试和岗位知识技能竞赛,省、市人口计生委每两年举办一次。测试和岗位竞赛均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个方面。每次每名技术服务人员的测试成绩和竞赛成绩均要妥善存档。通过测试和岗位竞赛,全面检验科技大练兵成果。

五、进度安排

科技大练兵活动总体安排为三个阶段。时间安排为20*年~2010年。

(一)启动阶段(20*年1月~5月)。

1-5月,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长治市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市计划生育科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培训和部署。

6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局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科技大练兵重点任务,分级制定科技大练兵活动具体方案。

6月底前,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学习相关文件、资料,制定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科技大练兵活动计划,组织订购相关学习资料及训练模型模具。

(二)实施阶段(20*年7月~2009年9月)。

各单位和个人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完成《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基础理论等十一项内容的学习,开展全员培训,完成进修计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四项学习、三次测试和二次竞赛”。各县市区每次集中培训、测试或竞赛,都应事先向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报告,市人口计生委将派人参加和具体指导,并将各单位组织活动情况作为最后总结评比的依据。

1、四项学习:全体技术人员要完成“个人自学、单位集中学习、县统一培训进修学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四种学习。

个人自学:技术人员根据本岗位职责和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好学习时间,确保完成学习任务。每人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4学时,并要有相关笔记记录。

单位集中学习:各单位要组织完善每周学习制度,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学时。要将工作和学习合理安排好,学习尽量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日常工作。

县统一培训进修学习: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培训学习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注重效果,确保质量。培训和测试可以结合进行。

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全体技术人员,参加相关计划生育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完成包括科技大练兵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专题的网上学习,全面提升基层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

2、三次测试:各县市区要完成对辖区全体技术人员的三次测试。测试包括理论和技能测试,注重技能测试。测试以提升技术人员学理论和练技能为目的,测试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第一次测试:

时间:20*年8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组织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第一次全员培训和测试。

内容:《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为主要内容。

组织:县级人口计生局

(2)第二次测试:

时间:2009年5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组织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全员第二次测试。

内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基础理论等11项主要内容。

组织:县级人口计生局

(3)第三次测试:

时间:2010年5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组织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第三次全员测试。

内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基础理论等11项主要内容,或各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容。

组织:县级人口计生局

3、两次竞赛:

(1)第一次竞赛:

时间:20*年8月底前,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组织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全员技能竞赛。

内容:计划生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采取知识竞赛、模拟操作和现场操作等形式。

组织:县级人口计生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服务站和县级服务站各科室分别选派代表队参加。

(2)第二次竞赛:

时间:2009年5月底前,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组织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第二次全员技能竞赛。

内容:计划生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采取知识竞赛、模拟操作和现场操作等形式。

组织: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各乡镇服务站和县级服务站各科室分别选派代表队参加。

市人口计生委于2009年7月底前组织全市科技练兵技能竞赛。市竞赛总分前五名的单位,给予“科技大练兵先进集体”奖和相应物质奖;各单项总分前三名的个人,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标兵”称号和相应物质奖。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全省竞赛的代表队及个人。在省竞赛中获得奖励的,给予记功和相应奖励。

每年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将本年度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总结及下年度活动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1~9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2010年对科技大练兵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市人口计生委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总结表彰会,对评出的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先进单位和岗位竞赛优胜者进行表彰。向省人口计生委报送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总结。组织代表队参加全省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竞赛。

六、分工与要求

(一)市人口计生委:

1、制定全市科技大练兵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指导各县市区制定方案,确定科技大练兵的各阶段任务和要求;

3、组织开展各项学习、培训、进修活动,组织现场观摩,提升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4、组织市级科技大练兵竞赛,选派县级代表队参加全省的科技大练兵竞赛。

5、按照国家“三千人才工程”方案,继续做好20*-2010年度的人才工程培训进修。

6、加强对县市区科技大练兵工作指导,及时搞好工作总结与表彰。

(二)县级人口计生局

1、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各项学习、培训、进修活动,组织现场观摩,提升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3、组织全员培训,组织做好三次科技大练兵测试。

4、组织县级科技大练兵竞赛,选派县级代表队参加全市的科技大练兵竞赛。

5、加强对县、乡服务站科技大练兵的检查指导,及时搞好总结表彰。

(三)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1、制定本单位的科技大练兵具体实施方案;

2、完善技术人员“每两周一次集中学习、每月一次病案讨论、每季一次专题讲座”的学习制度,并做好记录;

3、协助计生局搞好对乡镇技术人员的培训及学习指导,组织所有技术人员参加测试。

4、协助计生局以县为单位组成代表队参加省、市科技练兵竞赛。

(四)技术人员:

1、平均每人每周个人自学、集中学习和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学时,要有学习和训练笔记。

2、每年参加完成一次测试和竞赛并有相关记录。

3、2006至2010年,医技人员至少参加一期3个月以上的临床进修。

七、效果评估

(一)评估办法。通过测试、竞赛、督导、专题调研等形式,市、县人口计生委(局)要经常对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通过对活动过程的动态评估综合评价结果。

(二)评估内容

1、对技术服务人员基本知识、基础理论掌握情况进行测试。

2、对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技能进行考核。

3、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加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查看学习、训练记录和笔记,查看个人测试档案。要求技术服务人员学习、训练、培训等计划完成率及测试参与率均为100%。

(三)评估结果的使用。

评估结果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开展大练兵活动评定结论为优秀的县市区、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先进或示范单位。评定结论为良好的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市先进或示范单位。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地区、单位,两年内不得参加系统内的创优、评先。

2、个人在大练兵活动中的测试、竞赛成绩与评先选优、岗位资格认定和技术职务晋升相结合。在测试和竞赛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者,在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时可予免试,在职称评定时享有优先申报权,在技术职务聘任时优先考虑。年度内接受测试或抽检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选先评优,对测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其上岗资格。

八、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科技大练兵工作的领导,市人口计生委成立科技大练兵领导组。组长由人口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的副主任、分管人事的副主任、纪检组长担任。领导组成员有科技科、办公室、监察室、科研所、药具站的负责人。大练兵办公室设在科技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主管科室组织实施,为科技大练兵活动提供切实的组织保障。

体育竞技服务篇(5)

以《决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精神为指针,以开展生殖保健服务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在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龙头作用,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向深入开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二、改革内容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分别对市技术指导站的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进行改革,达到更新服务观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队伍素质的目的。

(一)用人机制改革

全面推行以竞聘上岗制为主要内容的用人机制改革,有效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素质。

1、定岗定员

按照科室设置和工作需要确定竞聘岗位及人数。具体确定为:门诊室:医生3人;住院处:医生3人、护士4人;B超室:医生1人;化验室(优生试验室):化验员1人;药局:药剂员1人;男性保健门诊:医生1人。

2、竞聘上岗

(1)、竞聘条件:

在市技术指导站从事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方可参加竞聘。

(2)、竞聘程序:

1 2 3 4①申请:符合竞聘条件的技术服务人员对拟竞聘岗位提出书面申请。

②资格审查:由市计生局对提出申请的技术服务人员竞聘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竞聘条件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和拟竞聘岗位上榜公布,接受群众审查。

③竞聘方法:采用理论笔试、实际操作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打分,对参与竞聘的技术服务人员择优录用。所有竞聘人员的考试成绩统一张榜公布。

(3)聘任时限:

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技术指导站技术服务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竞聘。

3、职称晋升

技术指导站已具备晋升职称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在三年内要完成职称晋升任务,不具备晋升职称资格的要加强学习,争取职称尽早晋升。鼓励技术服务人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业务进修,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对不思进取的技术服务人员将调离现工作岗位或予以分流。

4、管理考核:

对已聘任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效计酬制和考核评估制,采取平时抽查、半年初评、年末全面考评的方法,全方位进行考核评估。对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警告,连续两年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二)管理机制改革

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市技术指导站的规范化管理。

1、以制度规范行为

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班制度》、《入、出院工作制度》、《医嘱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护理工作制度》、《查房制度》、《病案管理制度》、《医疗管理、统计制度》、《急诊室工作制度》、《抢救室工作制度》、《手术室工作制度》、《注射室工作制度》、《分娩室工作制度》、《化验室工作制度》、《B超室工作制度》、《住院处工作制度》、《病房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和《推行承诺服务管理细则》、《市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管理考核细则》等管理制度,严格以制度规范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对违反制度的技术服务人员予以警告、罚款、留用察看直至开除。

**年技术指导站经济指标总数为30万元,各科室具体经济指标如下:

门诊室:7万元;住院处:18万元;B超室:3万元;化验室(优生试验室):1万元;男性保健门诊:1万元。

2、签订经济指标责任状

在核定年度经济指标的基础上,科室与技术服务人员签订年度经济指标责任状。签状后,技术指导站技术人员每月只开基础工资,其余部分作为当年抵押金,待年终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3、奖励与处罚

年终完成经济指标的技术服务人员,当年抵押金全部返还本人,并对其完成经济指标后超额部分按五五分成进行经济奖励,在技术服务站评优、评模、晋级时予以优先考虑。年终未完成经济指标的技术服务人员,其未完成部分经济指标用本人当年抵押金补齐。如补齐后抵押金尚有结余,则将余额返还本人;如抵押金不能补齐经济指标差额,所缺部分向其本人收取。对连续三年完不成经济指标的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留用察看,期间只开70%的基础工资;如在一年留用察看期中仍完不成经济指标的,予以辞退。

三、几点要求

1、要加强对技术指导站改革工作的领导,为技术指导站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

体育竞技服务篇(6)

竞技体育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的其他活动的产生和发展一样,都是人的社会性需要的产物。马克思指出:“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每个时代历史变化的人的一般本性。”所以,竞技体育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取决于人的生理、心理等自然属性,更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社会条件和生活条件,取决于人们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取决于人的社会性需要,而人类社会对竞技体育的需要和创造,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和意志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2经济制约竞技体育的性质

竞技体育的社会性质,主要由一个国家的生产力状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力关系的性质所制约。通过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实现的目的以及承担的任务反映出社会的竞技体育本质。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由生产力水平所引起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由资本家占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依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竞技体育的目的、任务,必然为资本主义服务,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竞技体育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一个基本成份,成为满足人民需要和为人民服务的一项社会主义事业。

3经济制约竞技体育的规模与水平

3.1经济为竞技体育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条件

国民经济发展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基础,竞技体育的发展依赖于经济的发展,这是为竞技体育发展所证明了的一般原理。在过去的历史上,欧洲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竞技体育的主要发源地,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决定的。

3.2经济发展制约用于竞技体育的自由空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们的收入与物质生活状况必然随之改善,消费时间结构也随之变化,即用于生产劳动、工作和家务劳动时间将逐步缩短,用于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将逐步增加,参加体育运动的人数和时间必将增加,所以参加竞技体育的人也随之质量有所提高。

3.3经济制约竞技体育的水平

从世界各国横向比较看,国家盛则体育强,国家衰则体育败。这是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竞技体育水平的生动写照。翻开国际经济史和国际体育史,自有奥运会以来,经济发展制约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的问题,虽然没有系统的理论总结,但就奥运会奖牌的分布状况,对照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就不难看出两者的内在联系。仅以近几届奥运会奖牌分布情况就可见一斑。参加23届洛杉机奥运会的140个国家和地区,在获得奖牌的47个国家和地区中,其中发展中国家为21家,而26个发达国家则获得奖牌总数的87%。第24届汉城奥运会,在金牌总数名次排列的前26个国家和地区共获得奖牌数的90%,其中绝大部分为发达国家。在第25届悉尼奥运会中,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比赛,有85%的奖牌被发达国家获得。当然,影响竞技体育水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文化教育水平、民族身体素质、体育运动训练规模以及体育科研水平,而这些因素最终还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特别是在当今条件下,体育运动的竞技水平,除了经济发展的制约性外,越来越依靠运动训练的规模和水平,尤其是体育科技水平的影响。进入八、九十年代,特别是二十一世纪初,竞技体育水平之所以日新月异,原因之一就是现代科学技术渗透和应用到经济领域。在奥运会比赛中,选手夺得奖牌,不仅凝结着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心血和努力,其中许多科学技术知识,新的检测手段以及生物学、生物力学、遗传学、运动医学等现代科技,尤其是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科学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奥运会不仅是世界体坛精英竞逐最高荣誉的场地,也是科学技术较量的擂台,同时也是各国在体育领域投入财力的竞争,而一个国家在提高运动竞技水平方面投入多大的财力,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

4竞技体育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4.1竞技体育可以提高劳动力和人口素质

劳动力是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人的劳动力只有在他活着的时候才存在,因此,要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就要提高人口的素质。人口的素质包括身体素质、文化技术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竞技体育在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高人的身体素质上,无论是脑力劳动者,还是体力劳动者,要能够正常坚持生产和工作,就必须有坚强的体质,而经常参加锻炼者,就可以改善人体各器官系统的功能,增强肌肉力量,同时,体育锻炼有助于提高劳动者大脑反应的速度,从而达到开发劳动者智力的目的,也能促进神经系统发育,提高神经系统的灵活性。

4.2竞技体育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劳动者经常参加锻炼,可以增强劳动者的身体素质,使他们的体力和精力更加充沛,在单位时间内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前苏联的体育科学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经常从事系统体育训练和运动的工人,要比不参加体育活动的工人的生产效率提高6%到15%,可见参加体育训练对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极大的帮助。

4.3竞技体育可以促进建筑业和市政建设及其行业的发展

竞技体育不仅能够促进建筑业和市政建设的发展,而且能够推动交通、通讯、电视、广告和邮电业的发展。因为,发展竞技运动,组织各种大型体育比赛,不仅需要建设规模巨大的体育场馆,而且需要各种各样的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品供应的保证,这样就需要建设城市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机场、宾馆、饭店以及旅游、休息、娱乐场所,这就必然促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及整个市政建设的发展。日本在筹备1964年东京奥运会期间,不仅新建和改建了大量体育场馆,而且建成了高速公路和地铁,并新增了许多豪华的旅馆、饭店,促进了日本六十年代的经济腾飞。韩国在举办世界杯足球赛和亚运会期间,同样也修建了大量的高档的体育场馆和娱乐设施,给韩国经济注入了极大的活力。

5竞技体育能促进旅游业等服务行业的发展

竞技体育能促进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娱乐行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因为各种大型的体育赛会,其规模庞大、人数众多,影响特别广大,各种运动员、裁判员、官员、新闻记者、工作人员、观众、游客多达上百万人,要解决这么多人的吃、住、行、消费、游玩,就必须有相应的设施与之配套,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就必须开发旅游景点供旅客们参观游览,从而促进了旅游业、服务业和其它各种商业的发展。

6竞技体育可以促进劳务市场的发展

体育竞技服务篇(7)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14)01-0003-04 文献标志码:A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体育尤其是以“奥运会”为主战场的竞技体育承载了华夏儿女几代人的“中国梦”。“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中国竞技体育可谓九转功成,成绩斐然。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快速发展,全球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竞技体育的结构形态、运转规律和民众的体育观念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中国以乒乓球、羽毛球、体操、跳水、举重、射击等优势和潜优势项目为竞技体育主体项目,以各层次竞技体育训练基地为空间载体,以举国体制为资源配置方式,以奥运会为主战场,以为国争光为主要目的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存取得举世瞩目成绩的同时,面临着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十分突出。《国家体育总局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中也已鲜明地指出我国竞技体育“在发展方式上仍然主要靠扩大投入和规模,依靠政策和保障等要素驱动,创新驱动不足,科学化管理和训练水平不高,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滞后,训练效益不高,职业体育和职业联赛发展缓慢”的严峻事实,并在主要任务中提出要“努力推动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由此可见,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已成为现实所迫、当务之急、必然之选。可以说,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是贯穿于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主线,对于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乃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政府单一主体治理下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之困

1.1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

毋庸置疑,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方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孕育、形成与演进而来的。尤其是在1979年国际奥委会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以来,竞技体育优先发展的战略便已确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集中力量发展优势项目,把那些短期能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项目抓上去,争取在今后的重大国际比赛中,夺取更优异的成绩”的指导方针,接而“举国体制”逐步定型。作为一种发展方式的体育管理体制,“举国体制”强调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运动员、教练员、运动场馆设施,以及体育赛事等资源都由国家集中掌控,政府以行政指令的计划形式完成对相关资源的配置,换言之,就是将竞技体育产品的生产资料视为国家资产,然后动用体育公共资源为夺取金牌服务。

然而,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边际效率在持续下滑,维持既定竞技体育发展目标所需要的公共资源投入却在不断上升;因此,便极易造成竞技体育发展所必需的原材料(主要是运动员、教练员、运动场地及各种保障服务设施设备)的资源紧张与资本投入的加大,加之,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有限替代性更加剧了这一趋势。在现行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下,政府作为竞技体育成绩(尤其是金牌)的主要生产供给方,资源紧张与资本投入的难以为继,必然会加大竞技体育成绩下滑的潜在风险;因此,依靠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扩大生产数量与规模的现行粗放型发展方式,必然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具备可持续性,更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1.2非公共资源的调动范围有限

非公共资源即指私人资源,它广泛地掌握在企业、非营利组织及个人手中,非公共资源比政府公共资源更为博大,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发挥的效益也更加突出与高效,它可以而且理应成为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依仗;但是,“举国体制”作为一种发展方式,它强调的是政府动用大部分且有限的体育公共资源以发展竞技体育,政府的主导地位十分突出,因此,在体育领域同样表现为一种“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显然,在长期的竞技体育发展进程中,政府在发展竞技体育的同时,也自然地割裂了体育小系统与社会大系统的联系,使得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了独立性、神秘感和封闭性。换言之,政府主导下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未能扎根于社会大环境之中,消解了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更没有将竞技体育视为一种社会公益事业加以培育,使得竞技体育产生的溢出效应越发窄小,从而使得金牌带给社会组织及公众的边际效用不断下降甚至产生逆反。非公共资源的闲置既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发展,又抑制了竞技体育产品的多样化供给机制的衍生。

1.3运动员的全面发展受到约束

运动员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主力军,运动员人群的生存、发展状况,尤其是文化教育状况历来受到各级政府及社会舆论的高度重视。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是其核心,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也必须循序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运动员为本”;然而,过于功利化的竞技体育发展指向,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扭曲并形成了思维惯性与认知依赖:“成王败寇”“千银不抵一金”“一切为了金牌”等观念积习已久。“以运动员为中心”未能得到有效贯彻,高度集中的体育训练体系使大部分运动员从小就必须进行专业化、长期化和封闭化的刻苦训练,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伤病治疗与康复及其社会角色的认知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偏废。由此造成的运动员退役安置、伤病纠纷、后续发展等问题成为长期困扰竞技体育发展的顽疾,加之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广泛报道,社会、家庭希冀青少年投身竞技体育以为国争光的动力必然逐步衰竭,从而从根本上影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与质量。

2.多中心治理理论及其在竞技体育领域运用的必然性

2.1多中心治理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公共政策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政府范式和市场范式,前者依赖政府,后者强调市场;9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理论揭示了治理范式的多中心性。迈克尔・博兰尼在其《自由的逻辑》中首次提出“多中心”的概念,他认为开展社会任务的2种秩序形态:一种是“有机会的"(deliberate)或“有指导的”(directed)社会秩序,依赖统一命令结构行使控制权;另一种是“自生自发”(spontaneous)或“多中心”(polycentric)的社会秩序,即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自由追逐利益。治理理论重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领域里的管理机制,认为其并不一定能获得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而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学派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在一具体领域存在着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各类社会主体在结构、功能、外部运行环境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可以有效解决采用某种单一的供给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实现产品供给的优化配置。多中心治理理论致力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权威性与多样性,它与一元或单中心行政秩序截然对立,它强调了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的多中心主体地位,它是对具体的事务进行分工与合作的有效安排,多中心治理既保证了“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志愿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更保证了这些机制的协同与合作。

2.2竞技体育领域多中心治理的必然性探讨

2.2.1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改革开放持续深入的背景下,“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特别是在竞技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的助力下,政府发展竞技体育的权力边界将得到新的界定,其权力边界将得到适当并渐进性的收缩,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将不断培育并将直接参与到竞技体育发展的整体过程中来。随着“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与运动机制将会发生显著变化,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必然使政府、市场、社会3个层面的关系得到合理摆正,因而竞技体育领域的多中心治理也便成为必然之选。

2.2.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必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对竞技体育资源发挥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将逐步成为主导作用,竞技体育领域的多种经济形式及经营方式将不断涌现,市场化运营与管理将成为一种趋势。如前所述,政府在竞技体育领域的近乎垄断式生产,势必造成竞技体育产品供给的单一化、服务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避免因政府规模膨胀而增高行政成本,同时为了尽可能地调动最广泛的资源来参与竞技体育的发展以满足人们对于竞技体育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政府可以将企业、社会能够承接的竞技体育发展职能,通过自治、委托一、竞标的形式让渡给企业、非营利组织,甚至个人来实施,政府仅行使监督权和服务权利来对其发展进行评测,以提高竞技体育发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2.3竞技体育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尽管在社会大环境中政府与社会其他主体问的身份和职责各不相同,但就参与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发展权利而言,政府与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基于法治政府的治道构架下,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可见政府对竞技体育的管制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与原则。因此,企业、非营利组织及个人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权益必然要得到依法保障,即发展竞技体育的法定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或自上而下的。

3.多中心治理路径及其实施

3.1政府主导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推动体育项目分类管理

作为历史发展进程而沿袭形成的当代中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而言,有其合理性;但是,当前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已然完成了其肩负的历史使命,需要在转型中寻求新的发展方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推动体育项目分类管理,可以视为促成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举措。体育项目分类管理是指遵循体育项目本身的发腰规律,按照其最优的发展主体(政府、市场、社会)进行合理化的归类,然后逐步推动分类管理以满足不同利益主体发展竞技体育的异质化需求。推动体育项目的分类管理,将会逐步突破竞技体育举同体制的藩篱并进一步培育并强化企业、非营利组织在发展竞技体育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从而达到竞技体育固本强基之功效。

推动运动项目分类管理的首要任务在于摈弃当下在竞技体育领域奉行“全能政府”的认知依赖,构筑竞技体育多中心治理的制度环境。即便当下竞技体育产品(尤其是金牌)被视为公共产品的倾向依然突出,但制度学派代表人物科斯、德姆塞茨等早已论证公共产品非政府供给的可能性。科斯指出,如果政府能够界定产权并且允许产权自由转让,市场机制就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外部性等问题,而不用政府直接插手干预;德姆塞茨认为,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私人可以很好地供给某些公共产品,竞技体育市场化与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从实践层面印证了上述观点。

因此,推动体育项目分类管理是转变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重要环节;但是,长远而言,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的最终目标是:政府应着眼于退出直接生产竞技体育产品这一领域,将角色由“直接管、办竞技体育”转向“构建竞技体育的公共服务体系”,即由“管”“办”向“服务”转变。政府将职责定位于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以“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规范市场化、社会化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为企业与社会组织全面接收、发展竞技体育提供全方位的、科学的制度支撑体系。

3.2企业成为发展竞技体育的主体性地位必须强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竞技体育的市场特质将被不断激发出来,围绕运动员和体育赛事等竞技体育核心资源而进行专业化、科学化、市场化运作的体育企业日益成为引领体育进步的佼佼者。从市场需求角度而言,随着职业体育的全球化蔓延,社会公众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竞技体育需求的“公共性”和“同质性”正在大幅减少,公众对于竞技体育的“异质性”需求不断增加。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将最大化利用与配置发展竞技体育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向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各种竞技体育商品和服务以最高效率满足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正如奥斯托罗姆所言;“每一个公民都不由‘一个’政府服务,而是由大量各不相同的公共服务产业所服务。”

从我国企业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项目而言,政府应将市场前景看好的,例如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有序月,有效地转由企业来发展,通过规范的市场化操作,逐步建立以现代体育俱乐部为主体的联赛体制,彻底界定与政府之间的权利边界,禁止政府及其派生组织的搭便车行为。同时,政府应有序地释放竞技体育发展的场馆资源,通过多种形式盘活大型体育场馆资源,最终形成“以运动员为核心,职业体育赛事为主体,大型体育场馆为依托”的竞技体育企业化运营格局,使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竞技体育资源的使用效能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此外,由于竞技体育产品、技术等方面的创新通常具有投入大、收益慢、风险大、外部性显著等特征;因此,只有当企业对外部市场有精确把握且其支付的要素成本不断攀升时,整个社会的大规模、普遍化的竞技体育创新才能变成企业的现实选择。当前,在我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技型体育企业正在迅速崛起,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体育企业不能再长期坐冷板琵或居于替补席,应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体育强国的战略高度重新审视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路向,从根本上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竞技体育科技创新体系”,逐步促成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

3.3非营利组织构筑竞技体育发展的社会基础

非营利组织的发育状况是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自1973年美国学者利维特首次提出“第三部门”的概念以来,第三部门逐渐衍生出多种含义,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志愿部门、利他部门和慈善组织等均是其别称。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征,其类别十分广泛,基本涵盖了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竞技体育概莫能外。

然而,我国的协会实体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早在1993年5月《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将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向‘事业性的协会实体管理’和‘纯社团性协会实体管理’转变,争取‘八瓦’别间要有1/2左右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完成向协会实体转变,到本世纪末争取全部实施协会制”。然而,协会实体化改革经历了短暂的“兴奋期”后,于1998年随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建立而偃旗息鼓,当前的踟会与项目管理中心的合二为一,只不过是以前协会与行政部门合一的变种,并未使协会真正走向实体化,行政力量仍是其运转的主要动力。

因此,放松规制向非营利组织及个人分权,成为了当前多中心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政社分离”成为了实施这一路径的必由之选。建立在满足“利益多元需求、权力分散制衡、组织异质独立”基础上的拥有自身发展理念、组织结构、组织职能、活动方式、管理体制等要素的运动项目实体性协会,才能有效激发其积极性与主动性,使非营利组织纵横联结并形成竞技体育治理的社会网络结构。一方面,在竞技体育“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发挥社会组织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使竞技体育深深的扎根于社会沃土、融入社会进步的血脉。

此外,欧、美等发达国家为我国提供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的良好案例。Cho等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动态互补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政府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将相关事项交由非营利组织完成,政府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并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以确保第三部门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后的服务内容,从而更加有效率的完成相关任务,如图1所示。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持是异常必要的,Salamon对欧美22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的研究发现:政府的财政支持占非营利组织经费来源的4成之多,其中,德国的第三部门资金有65%来自政府,法国为58%、意大利为57%、美国为51%、西班牙为49%、英国为40%。近年来,国外体育强国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改革也趋于限制政府直接管、办竞技体育的权利,将其发展权利交于社会组织。以英国为例,2010年卡梅伦政府倡导发起“大社会运动”,将更多的权力和资金由政府下放给第三部门,以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目前的英国竞技体育的管理呈现了3大特色: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体育组织和教育、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合作共治。这些都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竞技体育发展提供了实践进路。

3.4政府、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广泛合作

体育竞技服务篇(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育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重要。体育以自身的经济价值和潜在的商业市场效应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并逐步走向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产业化发展道路。同时,体育产业自身建设与发展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一、体育产业的内涵

体育产业和其他产业一样,是整个国民产业的一部分。由于体育带有浓厚的服务性质,所以涉及到更多无形的精神活动,对体育产品理解上的差别,导致了体育理论界对体育产业的内涵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体育产业是一个体育结合性的服务体系,因此,它包含体育产品业、体育建筑业、场馆服务业,竞赛宣传业、体育传媒和转播业等方面;还有的是将各行各业将产业界定为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体育服务,并把体育产业分为体育主体产业和体育相关产业两大类。所谓主体产业指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和体育娱乐等,体育相关产业是指体育服装、体育器材、体育场馆、媒体传播和体育出版等等。作为产业,它必须遵循供需规律和价值规律进行市场竞争。

二、我国体育产业的特点

1、体育产业是第三产业中的一个特殊性产业

我国建国后一直将体育视为“上层建筑”,是纯消费的公益事业,由政府管理和投资,所以不研究体育的投入与产出,也不研究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律。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给体育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1985年在国务院批准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中,明确地将体育产业列入第三产业,而在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更是提出要“以产业化为方向,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并要使第三产业中“福利型、公益型、事业型单位向经营型、盈利型转变,使之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被列为第三产业后,体育服务业得到兴起,体育产品得到极大的开发,各种体育经营活动日渐频繁。各竞赛项目俱乐部的成立、运营,体育的发行等,体育产业获得了空前发展。

只有将体育产品投入市场才能产生相当的经济价值。这是现代体育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体育产业是第三产业中的一个特殊产业,具有面向大众的公益性要求。体育产品与其他产品一样,都要经过生产、销售、经营和需求的过程,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体系相联系。有的体育产品,从产品本身性能来讲它可能还是第二产业甚至第一产业属性,这种客观的相互交叉、渗透是由体育产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体育产业也可以称为复合性产业。

2、体育产业具有文化性

体育产业不仅具有商业性,同时也具有文化性、健身性和娱乐性的特点。有的体育产品可以增进文化素养;有的可以振奋民族精神;有的可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的可以培养人的意志、自信自尊和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还能促进交流增进团结等文化功能。所以体育产业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一项很重要的文化产业。

3、体育产业的健身性、娱乐性和休闲性

体育产业的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及开展的种种体育活动,均能起到强身健体、减轻压力、愉悦身心,培养意志的作用。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生产方式的变革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在关注提高生活质量的情况下,人们的科学健身意识也引起了更多的关注。所以,体育产业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后,向社会提供了大众化、知识化、多样化的健身、娱乐和休闲服务,满足了人们发展的需求。

4、功能的多元化

体育产业的核心是体育产品,不论从哪一个角度看,体育产业的产品都显得丰富多彩。按属性体育产品可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两大类。有形产品是人用肉眼能看到、手能触摸到的产品、物品。如体育场馆、体育器材、体育服装、体育建筑、体育设备以及其他有形的体育用品,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又具有各种不同的规格,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和消费者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产品又跟随市场不断发展和变化。无形产品指没有具体物体的体育精神产品,它们以特有的活动形式向人们提供各种体育服务市场。如体育冠名权、标志权、电视转播权、商务特许权、成果转让、体育康复等。

三、体育产业的市场化管理的内涵

从世界体育发展看,体育事业要进一步发展,单靠政府投入和管理是不够的,也会因此失去经济依托而限制体育事业的发展。由此可见,体育的管理方式必须改变,要从福利型、事业型向产业化经营的方向转化,将体育产业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

体育产业产品价格主要是由成本费用、市场需求和竞争因素等决定的,因此,要确定合理的商品价格,必须充分了解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形势和竞争状况等因素。在一般情况下,产品成本高,市场竞争强,产品价格就会高,为了获取好的经营效果,经营者就要有一整套严密的适用市场经济的管理策略。同时,体育产业中的体育场馆、健身娱乐体育以及竞技体育的市场化管理内容也各有差异。

1、体育场馆的市场化管理

体育场馆是一个经济活动的实体,它向消费者提供体育锻炼、体育休闲娱乐和观赏的场所并收取费用。这种场所就成为了商品。国外的许多体育场馆的运作模式,都是通过多种资源开发和有效经营来获取利润的,在经营过程中,体育场馆已成为了商品为消费者提供体育服务。当然并不是所有体育场馆都能获得同样的价值,它还要由服务项目的特性来决定。因此,体育场馆面向市场、走向市场,要遵循这样一些管理原则:(1)以体育为主,多种经营,鼓励企业赞助体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多样的体育服务;(2)经营体育主业,兼营副业,提高体育资源的利用率,尽量实现体育场馆的合理配置;(3)面向社会,挖掘场馆潜力,积极向经营型转化,参与体育市场竞争,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4)对无形资产的开发与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法规而有序的进行;(5)提高员工整体素质,通过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2、健身娱乐体育的市场化管理

健身娱乐体育是体育产业经营的一个支柱产业,从经营形式来说,它可分为商业型、服务型和附属型的体育俱乐部。

(1)健身娱乐体育市场化管理内容和方法。按照消费者的需求不同,将健身娱乐体育经营范围分成若干经营单位,然后按各单位不同特点做好市场选择进行经营活动。一是服务型健身和娱乐体育俱乐部的经营。这种类型的俱乐部是纯社会服务性质,一般由政府谋划,企业、个人投资建立,对群众开放,不以赢利为目的,是向消费者免费或少量收费的健身娱乐服务。主要有:心理健康咨询,提供心理健康处方,提高生活质量;协助社区开展多样性体育活动;提供简单而易操作的体育器材,供广大群众应用;组织观看欣赏体育活动和比赛;提供价位低的广播、报刊杂志电影。

二是商业型健身娱乐体育俱乐部的管理。这类俱乐部基本上是企业或私人出资建立的全方位、多功能的体育健身娱乐服务体系。它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体育服务,消费价格相对也高。这类俱乐部的服务由于健身功能的拓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健身俱乐部的服务方式,使它向着生理、心理和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健身服务方向转化。这已成为健身服务类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单位体育俱乐部的经营。这类体育俱乐部基本上是由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医院等组织的体育健身团队。参与的对象都是学生、职工和社区居民,一般由单位自己管理,健身器材廉价而简单,通常都免费或少量收费。这种类似“服务中心”的俱乐部尽管经济效益不高,但参与的人数较多,对全民健身和娱乐具有较高价值,应该受到政府的扶持。

(2)市场化管理的要求:作为体育俱乐部,不管是服务性的还是商业性的都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坚持政府和社会合办的原则。政府要严格调控并鼓励社会和私人投资兴办健身俱乐部,尽量为消费者提供技术辅导。群众性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如学校、社区、医院的体育俱乐部坚持面向大众,实现低价或免费提供健身娱乐服务。场地器材要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符合安全要求,要有事故预防措施,凡有条件的体育俱乐部都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和人身保险业务。

3、竞技体育俱乐部的经营管理

(1)竞技体育俱乐部市场化管理内容。竞技体育俱乐部是高水平的体育产业,它以竞技赛事及赛事所提供的相关物质基础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向人们提供观赏、娱乐和休闲服务,同时俱乐部获取相当的利润。其经营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竞技项目,运动员的水平,与大众传媒的相互影响(转播权销售),门票销售以及企业赞助,广告销售,体育项目的文化市场等。

(2)竞技体育俱乐部市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竞技体育俱乐部是在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下的基层体育组织。二是运动俱乐部的运动员与俱乐部实行合同制,双方都要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三是参赛队可以对门票、赞助费、等收入进行分账。政府、比赛场馆也按一定比例分成,体育俱乐部也可以进行体育竞赛以外的经营活动,但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将其收入应用于俱乐部的发展所需。四是提高服务质量。在市场竞争中,体育产品质量和体育服务质量是决定体育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竞技体育作为产业进入市场后,管理要走向规范,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其中包括体育有形产品服务标准和无形产品服务标准。五是培养和引进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我国体育产业经营起步较晚,经营管理人才十分缺乏。因此,可以培养引进其他产业管理人才和管理干部来进行体育产业务的经营管理,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体育产业的需求。

【参考文献】

体育竞技服务篇(9)

本文作者:陈伟贺兆轩工作单位:成都体育学院

体育强国是中国体育事业腾飞的新愿景目前,学界对“体育强国”的阐释较多,观点也不尽一致,但总体而言,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正在经历逐渐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在较早的时候,较为公认的观点是竞技体育实力是体育强国的一个重要体现,如“体育强国最突出的、最鲜明的标志是运动技术达到世界一流”。[1]这一观点很容易在我国体育事业倾向竞技体育的现实中得到印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仅以竞技体育成绩来作为是否为体育强国的标志过于片面,应该参考更多的评价指标。于是有学者提出“体育强国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在国际体坛的事务中有巨大的影响力,甚至能左右事务的发展。”[2]12这种观点较前者而言,不再局限于竞技体育赛场上的“争金夺银”,而是将视野和评判的标准转向自身对国际体育大家庭的影响力上。人们关注的另外一个焦点是从体育大国向强国转变的差异上,认为“大”是指数量多、规模大,“强”是指质量高、实力雄厚,并据此提出“竞技体育的国际竞争力和群众体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和判别体育强国的两项基本标准”。[2]3这种观点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体育强国应有的题中之义,在传统观点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群众体育在这一进程中的价值和作用。特别指出的是,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明确要求,“我们要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2]9。这是从政治的高度对体育强国这一概念作出的最新的诠释。从中不难看出,体育强国是在大国基础上质的飞跃,是对我国体育事业各个组成部分全新的考验,我们不但要继续发挥竞技体育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还要夯实群众体育的基础环节作用,从而描绘出未来我国体育事业腾飞的蓝图。政府体育公共服务是建设体育强国的着力点建设体育强国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种号召,这一伟大使命的实现,需要一个既符合现实需求、又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构建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正是现实当中急迫需要人们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启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正是迎合了这一新的发展需要。就公共管理理论的一般意义而言,所谓公共服务是“以政府等公共部门为主提供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公民共同消费与平等享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3]在我国,体育作为一项事业,一直以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着,并在实践中起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因此,在原有的体育体制基础上,将政府的公共体育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并进一步将其打造成为一个完善的体系,对于调整政府职能、深化体育事业改革和建设体育强国有着重要的意义。应当把加强体育公共服务职能作为中国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和着力点。除了上述的现实依据,这一抉择同时也具有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就曾明确指出: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而这种迫切还体现在尽管政府部门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已经有了目标和措施,但由“管理”向“服务”的职能转变还没有到位,服务在整个工作体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在体育服务中公共服务又是薄弱环节,亟待改变。[4]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体育强国发展的着力点,有利于大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发展,能充分体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社会的公平、进步、和谐。

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体育经费来源单一体育事业的发展是紧密依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得到了极快的发展,但受历史因素的影响,至今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仍较大,加上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直接导致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不均衡,同东部等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西部等地区在发展体育事业过程中面临着先天的劣势。同时,鉴于体育事业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程度,在对民间资本的使用问题上,还略显保守,更多的是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从而进一步导致不同地区有限的政府财政投入制约体育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供给总量不足体育设施的建设情况不但直接制约着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水平高低,同时也是检验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的一项“硬标准”,是公共体育服务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近几年,我国在交通、电信、城建、供水、供气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受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限制,使得大部分体育设施质量和档次低劣,数量和规模不足,远远满足不了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表明,全国共有体育场馆850080个,场地面积13.3亿平方米。[2]2但人均面积只有1.03平方米,远远低于同期的欧美等发达国家,且分布极不平均,约有一半以上的体育场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同时,在原有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中,存在着大量非法侵占和挪用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不足的矛盾。究其原因,其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就是经济利益因素导致。由于土地作为重要资源要素价值的凸显,许多地方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无视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的规定,无视群众对体育健身的需求,使原本就紧张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供给更加捉襟见肘。体育人口规模偏小,城乡差异明显在诸多生产力要素中,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既是服务于人民群众,同时也担负着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身体健康、头脑敏捷建设者的任务。所以,具备“人”这个基础,并将其壮大就成为建设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不论是体育人口的规模和质量,还是数量分布,仍不尽人意。这一问题的存在与一定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关。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中,体育事业的发展总是随着国民经济的进步而提高。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使得体育人口在城市与农村、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间的表现中,总是存在差距,这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在体育人口的总量上,距国外等体育发达国家也存在差距。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正视、并逐步加以解决的问题。否则,薄弱的体育人口基础、较少的体育人力资源会给体育强国的建设带来严重影响。

加快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能转变,发挥政策法规的引导作用对政府而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不是“一纸文书”或“一道命令”,也不是机构名称的变化,而应该是从更深远的层次上入手———从职能入手,真正将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而后再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资金划拨等工作。这是与当前我国要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相一致的,也是平衡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三者协调发展的最佳出发点。将专业化、全民化的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中国特色体育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并以此推进体育事业的深化改革进程。这种根植于“职能”层面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应该是秉承着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展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将体育的文化因素在公共服务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因此,这一体系的构建过程应该是集职能建设、组织建设和法制建设为一体的。体育政策法规应该为政府体育服务体系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持,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等体育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使其在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是构建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物质基础,是政府提供公共体育产品的基本内容之一。离开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建设,公共体育服务只能是空中楼阁,对此,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要正视这一问题,勇于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依据现有国家的相关法规条例,保质保量地提供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逐步推进公共财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同时,对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还需要克服一个问题,即在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经费使用上,改变竞技体育偏重的情况。比如,体育公益金的分配上要求群众体育占60%、竞技体育占40%,但是目前整个体育事业的拨款中,“竞技体育所占的比重显然还是偏大,群众体育所能享有的政府拨款还是偏少”[5]34。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的发展,逐渐提高对公共体育服务的支付比例。除了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也应该充分对已有的相关资源进行利用,用较小的支付成本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的布局。其中,各大中小学、企事业单位所“自有”的场地设施是一个重要的来源。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表明,中小学体育设施占教育系统体育场地的89.7%,占全部体育设施的58.9%,是群众身边的、分布最合理的、最为便利的体育设施,也是数量最大、条件最好的体育设施。[5]34应该说,在现阶段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方式来开发放大中小学的体育场地(馆),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积极培育体育公共服务专业人才,打造特色建设活动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是服务型政府的重点工作,作为政府人事部门和学校就有义务和责任向社会提供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建设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基础,强化政府所属人才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并克服其盲目性的弊端,是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基础,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基础。应改革过去单一依靠政府组织培养公共服务专业人才的局面,从而彻底扭转供应不足的局面。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提高政府自身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主动增强人民群众全民健身的体育意识,形成富有感召力的舆论氛围,并最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众健身获得体现。加强体育活动的组织,特别是加强体育比赛的组织。进一步在现有体育事业改革的基础上,将有条件实现市场化运作的、群众基础较好的运动项目朝着职业化方向改进,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鲜活力。

体育竞技服务篇(10)

教育“管办评分离”是指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和社会专业机构监督评估相分离。“管办评分离”改革有利于明确政府职能,增强学校办学积极性,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指出,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以往文献虽然对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重要性、[1]外包的条件和内容、[2]外包的组织方式、[3]外包的策略与路径[4]等进行了相关研究,但是没有提出从影响因素到外包决策再到实施与监督的系统的外包模型,并未采取实证方式研究外包影响因素对外包方式的影响。因此,本研究旨在借鉴公共事务管理理论和相关研究成果,首次提出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决策模型,继而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外包影响因素对外包决策的影响。

一、教育评估服务外包决策要素模型

1.教育评估服务外包决策模型的提出

委托理论强调政府为实现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可以通过与社会组织建立契约关系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去完成,政府只需支付相应的资金即可。[5]治理理论的合作网络途径强调治理就是对合作网络的管理,政府应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方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6]借鉴公共服务外包的理论,以及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相关研究,本文构建了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决策要素模型(图1),下文将对该模型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2.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影响因素

(1)评估服务特性,包括具体性、关键性和技术性。其中,具体性是指评估服务的目标和要求可以被精确描述,能够在合同中被准确地规定,并很少产生误解,有利于政府对服务状况进行质量监督;关键性是指政府认为意义重大的评估服务,此类服务是政府维护其管理合法性,保障教育质量的基础;技术性是指评估服务对专业技术和技能的要求。

(2)政府能力,指政府对服务外包的管理能力。外包管理能力包括选择竞标者,政府监督、评价、奖励或者惩罚承包商的能力等。当政府缺乏有效的合同外包管理能力时,引起的交易费用可能超过经济利益。

(3)环境因素,包括政策法律和市场成熟度。法律政策主要指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应法规和政策,市场成熟度是指服务外包需要一个市场环境和一定数量的专业评估机构。

3.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三种方式

根据承接评估服务的社会组织相对于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购买的程序是否具有竞争性,可将教育评估服务外包方式归纳为三种:独立关系竞争性,独立关系非竞争性以及依赖关系非竞争性。[7]依赖关系竞争性因在实践中很少见,故不予讨论。

(1)独立关系竞争性。此种方式是指承接评估服务的社会专业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是独立关系,不存在人事、资本、管理等方面的依赖和服从,政府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评估服务的承包者,招标的过程公平、公开,不同社会评估专业机构之间相互竞争。

(2)独立关系非竞争性。指政府与社会专业评估机构之间是独立关系,政府以非竞争的方式选择评估服务供应者,而不通过社会公开招募。政府一般会倾向于选择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社会评估机构,以此来降低购买的风险。

(3)依赖关系非竞争性。指政府与专业评估机构之间是依赖关系,购买的程序是定向的、非竞争性的。我国目前的教育评估方式主要是这种关系。评估专业机构挂靠于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之下,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政府部门交付的任务,人事和财产主要由政府管理。例如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隶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评估院隶属于江苏省教育厅,在这种委托关系中,政府仍然处于管理者的位置。

4.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实施与监督

(1)签订政府购买评估服务的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政府和教育评估服务承包商之间的权责范围:政府明确外包的评估服务的要求并监督评估服务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评估服务承包商提供评估服务,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教育评估服务外包后的监督。政府可从以下三方面监督评估服务的承包商:监控承包商的行为,审查报告及相关凭证,成立专门的投诉部门。[8]

(3)成果验收。成果验收可以由政府部门自身进行,也可以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来开展。成果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检查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履行合约的情况,对于评估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邀请专家协助检查工作。

二、教育评估服务外包模型的实证调查

1.调查设计

调查目标包括:调查影响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政府因素与环境因素,分析评估服务特性对是否外包及外包方式的影响,调查被试对广东省部分基础教育评估项目外包方式的态度。调查对象为广东教育督导学会理事,共回收有效问卷81份,其中男62人,女19人;教育局局长12人,高校评估专家11人,政府督导室主任5人,中小学校长53人;本科及以上学历56人,大专及以下为25人;被试每年参加或接受督导次数4次或以上者为37人,3次及以下者为44人。调查工具为自编“基础教育评估项目外包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被试对教育评估项目外包影响因素和监督方式的态度;被试对广东省近年来重点开展的评估项目的项目特性、外包方式的态度,共54题。采用SPSS22.0软件进行描述性分析及Logistic回归分析。

2.调查结果

(1)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影响因素与监督方式调查发现,绝大部分调查对象(85.2%)赞同或较赞同将某些基础教育评估项目外包出去。在三类影响因素中,评估服务特性(59.3%)和环境因素中的市场成熟度(59.3%)是影响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主要因素(表1)。其中,在评估服务特性方面,主要影响因素是技术性(72.8%)和关键性(58%)。在政府能力方面,53.1%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具备良好的合同管理能力,46.9%被调查者认为政府不具备良好的合同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招标能力不足(72.8%)和决策能力不足(58%),选择监督能力不足(42%)与合同设计能力不足(11.1%)的比例相对较少。在环境因素方面,有30.4%被调查者认为当前评估服务外包的法律政策充分或较充分,46.8%被调查者认为一般,22.8%的被调查认为不充分或较不充分。对于社会评估组织数量不足的问题,58.8%被调查者认为政府没有充分放权是主要原因,43.8%被调查者认为是评估组织自身的问题。对于评估服务外包的监督方式,超过七成的被调查者认为主要应采取“建立专门的投诉部门”以及“建立绩效评价指标”(表1)。

(2)教育评估服务特性对是否外包的影响以评估服务是否外包为因变量,以评估服务的关键性、技术性、具体性为自变量,采用二类别Logistic分析研究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结果发现,评估服务的关键性和技术性可以显著预测评估服务是否外包,具体性不能显著预测因变量。由表2知,模型系数综合检验指标χ2=278.02(p<001),说明所建立的回归模型有效,NagelkerkeR2为0.55,说明三个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变异的55%。具体而言,当评估服务的关键性由低(0)变为高(1)时,发生比(“赞同外包的概率/不赞同外包的概率”)降低了98%,说明被调查者认为关键性高的评估服务不应外包。与此相反,当评估服务的技术性由低(0)变为高(1)时,发生比(“赞同外包的概率/不赞同外包的概率”)升高了804%,说明被调查者认为技术性高的评估服务应当外包。具体性的回归系数虽然不显著(B=0.21,p=0.469),但是显示一种趋势,当评估服务的具体性由低(0)变为高(1)时,发生比(“赞同外包的概率/不赞同外包的概率”)升高了23%,说明被调查者对具体性高的评估服务倾向于外包。

(3)教育评估服务特性对外包方式的影响列联表(Crosstabs)分析发现,评估服务的三个特性中仅有关键性与外包方式有显著相关(χ2=18.94,p<001),因此以评估服务的关键性为自变量,以评估服务外包方式为因变量,做多类别Logistic分析研究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结果发现,模型拟合度指标χ2=34.88(p<.001),表明所建立的回归模型有效。NagelkerkeR2为0.11,说明关键性可以解释外包方式变异的11%(表3)。具体而言,当评估服务关键性从高(1)变为低(0)时,发生比(“选择独立关系竞争性的概率/选择依赖关系非竞争性的概率”)变为原来的5.33倍,说明被调查者认为关键性低的评估服务应采取独立关系竞争性的外包方式。

(4)被调查者对广东部分基础教育评估项目外包方式的态度调查发现,对关键性高的评估服务,例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地级以上市县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被调查者倾向于不外包(赞同外包比率小于50%),即使赞同外包,被调查者也更倾向于依赖-非竞争的外包方式。对于关键性低的评估服务,被调查者更多赞同外包且选择独立-竞争的外包方式(赞同比率均大于60%)。

三、讨论与结论

1.评估服务特性对评估服务外包决策的影响

研究发现,教育评估服务的关键性和技术性对决策评估服务是否外包有显著影响,被试认为关键性高的评估服务不宜外包,技术性高的评估服务应当外包。关键性高的评估服务不宜外包,原因可能在于这些评估服务是政府核心的评估服务,是保障教育质量的基础,例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等。这些评估服务体现了国家或省的教育发展战略,是政府现阶段教育工作的重心;而且评估指标比较全面,涉及人财物的面比较广;部分指标不太具体,相对抽象;评估结果具有高利害性,涉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问责。因此,被试认为关键性高的评估服务不宜外包,应由政府组织实施。被调查者认为技术性高的评估服务应当外包,是因为技术性事务如果由政府承担,则意味着政府要维持庞大的技术人员队伍,难以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9]而这些技术性机构成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时,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很难保证它们公正开展工作。研究也发现,关键性是显著影响外包方式的唯一评估服务特性,对于关键性低的评估服务外包,被调查者倾向于选择“独立-竞争性”的外包方式,例如绿色学校评估、民办学校督导评估等。这类评估的特点是评估范围较窄,影响范围不大,涉及的人财物有限,而且评估指标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评估结果的利害性相对不高。对于关键性高的评估服务,虽然被调查者倾向于选择不外包,但同意外包的人会首选“依赖-非竞争”的外包方式。通常这种外包方式的承接单位挂靠于政府部门之下,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评估,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比较忠诚,但是受政府管制也较多,包括项目与经费设立、评估准则解释、过程信息控制、人员聘用权等(表4)。[10]

2.政府能力对评估服务外包决策的影响

在政府能力方面,接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不具备良好的合同管理能力,主要表现为招标能力不足和决策能力不足。研究表明,当市场足够成熟并且政府具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与监督能力时,外包效果最好。[11]政府具备良好的外包管理能力,是政府将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前提之一。当政府缺乏有效的合同外包管理能力时,引起的交易费用可能超过潜在的经济利益。为提升招标和决策能力,确保服务提供者遵守合同,政府相关人员不仅需要熟悉招投标的法律要求、具备合同起草能力、能够制定恰当的绩效说明书等,还要有能力监督评估服务外包的实施质量,例如通过“建立专门的投诉部门”以及“建立绩效评价指标”,监督评估服务外包的实施。

3.环境因素对评估服务外包决策的影响

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是教育评估服务外包的重要条件之一,本次调查中仅三成被调查者认为当前评估服务外包的法律政策充分或较充分,说明政府在法律法规完善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虽然我国目前有《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同时,还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例如美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及与招标采购有关的法律实施细则等,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充足的社会评估组织是评估服务外包的另一重要环境条件,对于社会评估组织数量不足的问题,近六成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因为政府没有充分放权。教育评估服务外包需要一个充满竞争、公平的市场环境,需要有充足的评估组织提供专业的评估服务。只有这样,政府才能通过招标方式大幅度降低成本,同时控制风险。为此,政府应进一步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把关键性低、技术性高的评估服务真正推向市场,为社会评估机构提供充足、公平的评估机会。

参考文献

[1]谭向明.由单一的政府评估向多元化社会评估转变[J].教育发展研究,2003(12):54-56.

[2]周翠萍,范国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何以可能[J].教育学报,2011(1):93-98.

[3]辛涛,李峰,李凌艳.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国际比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6):5-10.

[4]黄崴.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J].教育发展研究,2009(12):16-20.

[5]王玲艳,刘颖.西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背景、运行机制及其应注意的问题[J].学前教育研究,2011(5):9-14.

[6]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1-82.

[7]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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