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28 09:53:50

农产品管理

农产品管理篇(1)

一、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现状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盲目跟风

农产品的结构性、季节性、区域性过剩,是农产品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农产品结构调整滞后,生产、技术、加工、流通信息不灵,农产品流通的网点、规模、设施等与农产品市场的发展需求极不相称,适应农村市场商品流通的体系不健全所致。市场信息的形成机制和信息传播手段的落后,使农户缺少市场信息的指导。这样,生产就很难适应需求的变化,农产品面临严峻的市场问题,也就必然导致农业增产不能增收。

(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薄弱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总量不足,装备落后,在大中城市要稍微好些,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包括县乡,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大多简陋陈旧,流通辅助设施建设滞后。主要表现为储藏条件差、能力低。过去,我国农产品十分短缺,仓储设施的建设较少,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农产品出现大量的剩余,这就要通过储藏等方式进行吞吐,调节市场的供应,以缓解农产品的季节性矛盾。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投资以及缺乏引导和管理,我国的农产品储藏设施的建设处于盲目无序的状态。

(三)农产品交易市场不规范,方式单一

农产品流通主体发育缓慢。现在传统的方式主要是一对一式的现货交易,多数企业和农户之间是买断关系,订单农业履约率不高,农民受益有限。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化程度和市场覆盖率低,一家一户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如同散兵游勇,各自为战,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现代化的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不普及,期货交易、远期合约交易形式更少。这种状况造成交易市场运作的效率很低。

(四)农产品营销观念和手段落后

我国农民虽然在生产方面已经努力地去适应市场的需要,但在销售方面显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关键在于他们还不能走出去,主动地选择最有利的市场去销售,而是被动地等待市场的选择。目前,农民自己的经销组织较少,这样,农民不仅会失去大量的商业利润,同时也增加了农产品的运销成本,使一些在产地价格较低的农产品进入销售地以后价格较高,同时也会发生区域性的供求矛盾。就农产品的营销手段而言,目前是比较落后的。

二、加强农产品流通的有效策略

(一)培育多层次农产品市场,拓宽农产品流通主渠道

目前,我国农产品收购、储藏、运输等基础设施,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批发市场是我国当前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70%的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进入零售环节。进一步扩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支持范围和规模,培育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势在必行。继续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系统建设。鼓励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恒温冷藏保鲜库、低温冷冻冷藏库、气调保鲜库等冷藏贮运设备,实现对生鲜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全过程的保鲜冷藏。继续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和检测、安全监控、信息、结算、废弃物处理中心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分捡、包装等农产品增值加工设施,以及交易厅棚、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大农产品营销力度

1.加强农产品市场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的采集。建立主销市场农产品需求信息库,加强市场信息的采集。积极建设大宗农产品预警系统,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引导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2.积极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和充分利用农产品销售的信息平台、农产品流通协会等,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窗口,扶持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连锁店,在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3.积极推动产地与市场对接。要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形势,发展订单农业,尤其要推进大宗农产品和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场(市场)地(农产品基地)挂钩”管理,提高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增强市场服务功能。通过培育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切实扩大农产品消费、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积极培育农产品流通主体

1.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首先要根据产业布局和市场容量,认真做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构建数量适度、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其次要在巩固农产品市场交易功能的基础上,拓展市场的信息功能、价格形成功能、质量安全功能、客商采购功能、物流配送功能、网上虚拟市场功能。要加强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搞好农业结构调整,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风险。

2.积极扶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建立新型、高效农产品营销网络。利用大型流通企业营销网络优势。整合资金,支持一批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领办、创办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组织。

(四)健全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体系

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平台和商务网络平台,世界各国和我国重要农产品生产与供应信息、农业科技成果信息、农产品主产区的气象信息、主要经销商信息、重要农产品产量信息、农产品价格信息以及预测走向等,强化信息引导生产功能和沟通产销衔接功能,让农民下种时心中有数,产成品适销对路,能够顺利出售,能够卖个好的价格,得到更多的实惠,实现农民的增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已由社会生产中的末端行业上升为先导行业。加快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必须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流通主体,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文松,邬文兵.我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架构.科技导报,2004.

农产品管理篇(2)

二、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农药原药生产厂、加工厂和复配厂。获得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新品种生产必须经过省石油化工厅审查同意。

(二)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具备国标、专业标准(部标)或有经省标准局和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组成的农药标准审查小组审查同意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三)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四)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和计量检测手段,具备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计量以上的合格证书。企业的质量检验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拥有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六)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齐全,上岗人员应有安全操作合格证。

(七)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八)企业应有健全的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生产操作记录和化验分析记录完整,统计资料准确。产品出厂应附有说明书、出厂日期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应符合规定。

三、农药分装企业是指把合格的农药产品由大包装改成小包装的企业。分装企业必须有固定的厂房、设备和计量合格证书,必须具备分装品种的标准和产品检测手段并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每批分装产品应建立留样制度并具备化验报告单。

四、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按农药登记规定的要求书写。

五、农药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由江苏省农药检测站负责。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

六、新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品种,均应经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审批。凡未经批准新增的农药生产项目,一律不发准产证。个体户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以及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集体企业不得生产农药。

七、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生产(包括加工、复配和分装)的农药产品必须按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药出厂价销售。

八、为了杜绝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对因错混而易造成药害的农药品种必须分机生产。

九、各市、县化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准产证的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十、农药生产准产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经常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的活动。无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生产农药的,应一律取缔。对假冒商标非法经营者,按《商标法》处理。对违反质量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化工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准产证: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降低产品质量的;

(三)将准产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四)生产国家已经宣布淘汰或停止生产的农药品种的;

(五)经省级以上产品检测部门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六)分装企业未经批准搞复配加工的;

(七)超出准产证范围自行增加生产品种的;

农产品管理篇(3)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农产品管理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管理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农产品管理篇(6)

(一)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农产品消费安全的有效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百姓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集中体现。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对维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农业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是将资源优势、生产优势和产品优势转化为质量优势、品牌优势和效益优势。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新时期促进农产品生产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农业比较优势和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三)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目标。农业生产性收入的增加是农民增收的基本途径。适应市场需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促进优质优价,是实现农业生产性收入增加的有效措施。

(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选择。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坚持科学发展观,用现代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发展是实现农业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既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农业优质化生产、专业化加工、市场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选择。

二、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消费安全为基本目标,以强化标志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产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确保安全优质农产品的供给,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二)发展方向。坚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进程,树立品牌形象。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坚持政府推动为主导,在加快产地认定和强化产品认证的基础上,依法实施标志管理,逐步推进从阶段性认证向强制性要求转变,全面实现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安全消费。绿色食品作为安全优质精品品牌,坚持证明商标与质量认证管理并举、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并行,以满足高层次消费需求为目标,带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有机农产品是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坚持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从产品认证向基地认证为主体的全程管理转变,立足国情,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和特色,因地制宜地发展有机农产品。

(三)发展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要迅速扩大总量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有机农产品要突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提升质量和效益。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重点是“菜篮子”和“米袋子”产品;绿色食品发展重点是优势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有机农产品重点发展有国际市场需求的农产品。

三、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当地的资源、行业特点和质量安全状况,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按照发展思路、方向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快发展。发展无公害农产品,要通过产地认定解决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千家万户的生产质量管理问题,重点抓好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通过产品认证切实解决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发展绿色食品,要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围绕提升产业素质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突出抓好重点产品、重点产业和重点地区的开发和认证。发展有机农产品,要在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根据农业资源优势和国际市场需求选择性地发展。

(二)发挥资源优势,扩大总量规模。无公害农产品要按照“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绿色食品要依托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抓好大型标准化基地建设,积极组织引导部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大型骨干食品加工企业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要发挥农业系统的优势,充分利用各地的农业资源,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认证产品效益。

(三)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大力推进标准化。要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力度,优先推动农产品安全标准、大宗优势出口农产品的品质标准的制定。努力争取我国在农产品国际标准制修订方面的参与权。积极筛选和组装配套适用的生产技术,推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在推进农业标准化过程中,要着力抓好生产基地建设,把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农场)、建设科技示范场、优粮工程基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等,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结合起来。要按照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规划和农业标准化发展区域布局要求,以产地(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为依托,加快建设一批有规模、有影响、有品牌、有效益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基地建设带动周边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积极通过农交会、绿博会等农产品展览展示活动,大力推介和推广认证产品。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发展,全面树立我国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形象,扩大品牌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促进农产品国内外贸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农产品产销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农产品集散地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专销网点、柜台和展示区。要充分利用当地农业信息网,尽快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营销公共信息平台,及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消费、贸易、认证等信息,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网上交易。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共传媒,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通过扩大消费需求拉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流通。

(五)加强技术培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结合科技入户、测土配方施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准确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操作规范。要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为目标,实施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确保产品适销对路和实现优质优价。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同时,要创新机制,将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示范园区创建等农产品生产性投资项目实施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新建和在建的各类农产品生产性投资项目,要以标准化生产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为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和验收的基本条件。以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和农户纳入财政支持、奖励范围。要积极争取将鲜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尽快纳入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减免过桥过路等费用,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四、加强监督,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公信力

(一)完善制度,依法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管理制度,当前,无公害农产品要在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绿色食品要加快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组织制定《绿色食品管理办法》;有机农产品要在执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符合中国农业生产特点的《有机农业及有机农产品管理办法》。

(二)实施例行检查,强化证后监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同步”的方针,突出抓好认定产地的投入品使用和获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例行检查制度。对获证产品和企业(产地)要实行年度抽查、检查制度;对标志的印制、使用和登录要加大跟踪力度;加强对工作机构工作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认证质量体系、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执行情况。要通过例行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三)健全信息网络,提高追溯能力。要加快建立健全认证产品、企业和基地追溯查询网络,积极推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信息网上公示、查询、追溯制度。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受理认定认证投诉,适时公布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尽快实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尽快建立获证产品、企业(产地)质量信用体系。要通过建立获证质量档案和监管档案,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认证公信力。

(四)加强工作体系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工作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规范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为。对各级工作机构,要逐级实施年度考核和年度报告制度,对产地环境、产品检测技术机构和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检查员和标志监管员实行资质考核、注册制度,建立退出机制,提高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权威性。各级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五、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农产品管理篇(7)

一、审时度势,正确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从世博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任务繁重。

上海世博会是世界性的盛会,规模空前,而且时间跨度大,历时6个月。据上海世博局统计,届时将有2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将组团参加世博会,整个世博会期间预计参观人数将超过7000万人次。为确保成功举办此次盛会,对农产品的充足供应和质量安全都了更高要求。目前距离世博会开幕不到半个月时间,上海市政府已从4月1日起,将对所有进沪的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十分严格。*与上海地域相近,两地农业合作关系较为密切。目前我区供沪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企业)有33家,占全区农产品生产单位总数的42%,其中产品常年供应的有13家。供沪产品种类也较丰富,以淡水产品居多。可能还有一些未列入备案的农产品也进入上海市场。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繁重。

2、从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来看,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

一是我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小、数量多,产业化经营水平较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不够,标准化实行、生产台帐管理等不尽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仍然存在。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投入不足,区、镇两级对“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业虽有以奖代补政策,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个监管工作的财政投入还不够。三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队伍基础比较薄弱,人员少、经费少,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四是我区畜牧养殖规模较大,动物防疫的形势依然严峻。

3、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来看,已成为影响全局的大事。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必须摆在重要位置。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即使是一条不良的信息、一个不实的贴子、一则不当的报送,都有可能引发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质疑,而由此引起的放大效应和连锁反应,也会影响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世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困难,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尤其是世博会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助世博行动

今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突出“助世博、保安全”这一主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助世博、保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月活动的文件精神,以供沪农产品种养殖基地为重点,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要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助世博行动。

1、突出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就是要抓重点领域、抓关键环节。要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继续开展好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兽药及兽药残留、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整治措施,全力抓好落实。各镇(开发区)农业部门要围绕整治方案总体要求以及每个专项行动的整治目标和重点,分产业,分区域,对企业、合作社或基地的产品,逐一进行整治,整治一个巩固一个,不存盲区,不留死角,竭力遏制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要把专项整治与健全监管制度结合起来。以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工作为重点内容,逐步形成“条块结合、由面到点”的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条”是指农业系统的各个专业条线;“块”是指以区、镇、村行政区域为块,区、镇两级分别抽调人员,成立监管队伍,村一级监管队伍则由村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组成,逐步建立“区、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面”就是监管范围覆盖全区,做到区不漏镇、镇不漏村、村不漏户;“点”是指全区范围内各个具体的农产品生产者。同时各镇(开发区)与农产品生产者签订责任状,要求其作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并实行一年一签。力争形成以生产者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3、抓好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手抓农业标准化实施,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和生产规模,加快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争取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标准化覆盖率达80%以上。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产后减损技术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化技术的引进或研发,保鲜、储运、加工技术及其设备的引进与应用。支持农业企业、合作社培育品牌,力争全年新增无公害农产品5只以上,绿色食品2只,新增省著名商标或名牌2只。

4、抓好防疫检疫,保障市场供给质量。近年来,我区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这说明我们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十分扎实,我们的基层防控和安全监管体系已经发挥积极作用;但我们的防控体系还十分薄弱,我们要清醒认识防控形势,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在措施上要更加周密扎实。在此,我要求各镇(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检疫工作的领导,做到“两个到位、注意三点”。两个到位:人员到位、检疫程序到位。注意三点:一是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分离,屠宰检疫只能收证,不能同时出具产地检疫证。二是坚决杜绝养殖户自己出证情况出现,必须由检疫人员严格按检疫程序检疫出证。三是患病动物绝对不能出证。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1、组织领导要到位。各级农业部门要把世博会期间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成立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各镇(开发区)农业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镇农服中心及开发区政治处主任要直接抓,统筹协调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各镇(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迅速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人,职责落实到位。总之,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举措、有检查、有考核,确保监管工作做到实处。

2、服务指导要到位。一是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结合各地实际,整合现有农技推广力量。部分有条件的乡镇,要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二是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服务。以推行生产档案制度为重点,指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殖基地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围绕种植、水产、畜牧等主导产业,通过农技员联基地、联企业、联农户,加快主推良种、良法的应用,提高减量控害增效技术的应用率。同时要在现代农业园区率先研发、建立优质农产品安全生产配套技术体系。四是各镇(开发区)农产品质量监管员要严把农产品供沪准出关。

农产品管理篇(8)

一、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农药的发明和应用提高了农作物产量,但由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露出来。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表明,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较普遍,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尤其有机磷残留量超标。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造成其残留污染的主要原因。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3季度抽查结果显示,在10类181种蔬菜中有86种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严重影响农产品出口。这说明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亟待提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本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二、农药残留的原因

1.直接用药造成的污染

直接给果蔬等农作物施用农药后,药剂黏附在蔬菜、水果等作物表面或者进入作物体内残留,果蔬等储藏期使用农药,也可造成农药残留。我国水果蔬菜中农药的用量大、次数多,如果违反农药使用规定,滥用高毒和剧毒农药,或者在接近收获期使用农药,都会在蔬菜水果中有农药的直接残留。我国目前较为突出的果蔬中的农药残留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2.土壤中的农药残留

由于土地资源的超负荷利用以及农药的过量使用,大量农药直接喷洒在土壤中,其中防治病虫草害而喷洒于作物上的各类农药有40%~60%降落在土壤中。土壤中农药可通过植物的根系吸收转移至植物组织内部,最终残留在农产品中。土壤中农药污染量越高,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也越高。我国由于不重视土壤中的农药残留而导致大量出口的农产品由于其种植地土壤中农药含量的超标而遭到拒绝。

3.来自大气的污染

给果蔬等农作物喷洒农药后,小部分以极细的微粒漂浮于大气中,施用于土表的农药蒸发、农药厂排放的有毒烟气均可造成农药对大气的污染。随着气流和风迁移,散布到环境的各个角落。世界上多数河流和湖泊中都有农药残留物的存在,尤其半衰期很长的滴滴涕几乎遍布了世界的每个角落,甚至在南极的冰川中都曾检测到滴滴涕的残留。

4.来自水源的污染

农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喷施后的农药可分布于空气、水和土壤中,直接施用于土壤的农药则会流入附近的水体或渗透到地下水中。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目前使用的杀虫剂和除草剂如涕灭威、克百威、莠去津、甲草胺等在水中溶解度大,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已有国家制订了地下水中农药允许残留量的指标,我国正在开展相关的研究。

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药残留分析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和发展,尤其速测技术更适应现代高效、快速的生产节奏和满足社会的要求。各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制定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未来生物技术与现化分析手段相结合,将不断开发新的分析检测技术。国际上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取样进行快速检验。这种快速筛选的方法,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等,一般是在非实验室的条件下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筛检,只要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当需要确切知道所检测项目确实存在和定量结果时(如国内外贸易纠纷及仲裁、政府行为的监督检查),再把阳性样品送到实验室内用大型精密或超精密仪器进一步确证和定量分析。运用免疫学、生物工程技术针对食品安全建立的快速检测方法,具有灵敏度高(可达到10万亿分之一甚至更低)、特异性高、假阳性低、适用范围宽、可测定各类食品、检测费用低的特点。在农药残留和生物毒素快速筛检的试剂盒方面,国外已有不少产品,但由于价格相对昂贵,需要外汇,不适合我国大规模监测的应用。能够达到同等性能、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试剂盒目前很少,不利于我国广大地区筛检工作的开展。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将农药残留分析的主要步骤、样品的采

集、制备、提取、纯化、浓缩、分析、确证等,采用不同方法建成不同的模块,根据样品及分析要求的不同组合成不同的处理分析流程,建立一个多残留检测选择检索程序的前处理技术平台,使复杂的技术流程简化而又有分析质量保证。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包括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DFG的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可检测200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其中GC-MS检测239种,HPLC-Fluor检测12种)。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开发多残留分析方法。

农产品管理篇(9)

二、农产品物流模式

在对农产品物流模式的理论研究方面,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更加侧重于对农产品物流经济效益方面的研究。农产品物流在运行的过程当中,产生的各种价值帮助其成为了我国农业物流中的重要环节。从整体上而言,农产品物流是一个囊括了粮食、棉、油等多种生活消费品的物流工程,它将所有的农产品通过收购、批发、零售最终达到消费者的手中,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这种系统当中又包含了农产品运输、农产品市场、农产品加工等各个环节。

三、基于循环经济的农产品物流策略

1.加大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想要实现农产品物流的较好发展,其基础设施的建设程度高低是保证其完善的重要指标。在整个的农产品物流系统中,基础设施能够保证其物流发展畅通,是支撑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基础。因此,想要发展农产品物流,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建立与完善是重点。针对部分农村中的农产品由于交通因素的干扰,首先在交通方面打通农村与外界的良好交流,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其扶持力度,在人才、设备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2.全面提升现有物流技术。我国的农产品物流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为了保障我国的农产品物流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政府部门应该做好人力、资金双面的支持,完善整个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与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套完整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做好农产品物流体系的管理与技术支持,提升我国现有的物流技术,将物流的作用机制发挥至最大。3.基于循环经济的社会层面的物流策略。基于循环经济的社会层面的物流策略是将整个农产品放在社会环境中,它从运行的机制、运作的组织以及构建一个物流信息网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从运行机制方面,针对参与到其中的政府相关部门想要建立一个农产品物流运行机制,规范整个的运行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结合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制定一个完善的农产品物流运行机制,保证其在运行当中能够规范,有效促进物流企业实行高效的物流技术,将回收与再利用相结合,在保证其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能够做好生态效益。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其中的运作组织在数量、质量都有着千差万别,但是,其运作组织都需要讲农产品物流中的正向物流与逆向物流相结合,真正事先循环经济的作用。同时,利用当下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产品物流信息网络,规范整个农产品物流市场,避免出现低效性和重复性,提高农产品物流的运行效率。在能够减少对能源的消耗的同时提高其经济效益。4.基于循环经济的供应链策略。供应链模式能够使得整个农产品物流的经济效益最大化,通过将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各个企业之间的协同工作,达到总体提高供应链物流效率的效果,从而使得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获得经济效益。所谓的农产品供应链是从基本的供应商向农户销售物资开始,中间经理农户、供应商,再经过加工、包装等一系列环节制成各种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通过销售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由于供应链环节中各个企业的层次不同,其质量也高低不平,因此这种基于循环经济的供应链模式应该重点加强其管理工作,保证其中的不确定性不会影响到整个的农产品物流。5.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物流标准体系。想要真正做到农产品物流高效运行,就应该设定一个标准体系规范其物流活动。首先从基本的开始,在物流活动中需要用到的各种装备、工具等,实行统一的标准化建设,保证农产品物流活动在整个经济活动中不受到时间、地域的干扰,实现无缝对接。另外,由于整个农产品物流中涉及到的环节众多,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进行规范。针对其中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物流标准在研究的基础之上加紧建立规范体系,在有一个完善的农产品物流行业标准的指导下,规范其物流活动。

农产品管理篇(10)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现状

结合近年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实践,本文归纳出以下七种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

(1)目录模式(catalogue),也有学者把这种模式称之为网上黄页(webyellowpage),(2)信息中介(informationintermediary),(3)虚拟社区(virtualcommunities),(4)电子商店(e-shop),(5)电子采购(e-procurement),(6)价值链整合(valuechanintegration),(7)第三方交易市场(third-partymarketttpiace)。

通过归类分析,把七种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初级模式,包括目录模式、信息中介模式、虚拟社区模式。其共同点是不进行农产品实物的网上交易,而是为农产品网上实物交易提供服务。

1、目录模式,一是链接到某一综合信息平台上(门户网站如雅虎等);二是建立自己的网站用以信息。这种模式主要是介绍各类公司的经营特点,推荐产品,宣传企业的业绩。

2、农产品信息中介模式,主要是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来帮助农产品企业获得相关农产品信息,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商务服务行为。

3、农产品虚拟社区,虽然能为整个价值链或价值链系统增加信息交换量,但并不属于价值链上的任何一个元素。因为如此,它正式成为一种附加功能,主要用它为其他商业模式(电子商店、第三方交易场所、价值链整合商)提供辅助功能。其发展上也存在着局限性。

通过总结可以发现:上述这三种模式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别为农产品企业的电子商务提供宣传、信息和交流沟通服务,基本上只是一个信息交换平台,仅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模式。

第二类是电子商务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的高级模式:包括电子商店模式、电子采购模式、价值链整合模式。其共同点是进行农产品实物的网上交易。但是它们的情况又各不相同。

4、农产品电子商店模式的驱动者一般是卖方或买方单方,整个模式的发展受宏观网络环境和客户对网络采购偏好的影响很大。另外,交易过程需要交易各方如中介方、金融、物流、保险、税务的配合,一般不具势力的网站,在目前环境下很难实现交易。

5、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电子采购模式实施的前提是农产品企业内部信息化已经完善,并且需要将后端应用连接起来的灵活接口,在此基础上要增加适合企业的供应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只有这样库存管理以及相应的电子采购系统完善配套才能实现,也就是说要实现erp、crm、scm及电子采购系统的融合才能实现该模式。而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农产品企业连内部信息化尚未实现。故现阶段要采取此种模式较为困难。

6、开展价值链整合电子商务模式的,主要是资金比较充足的上市农产品企业或行业内知名企业集团,对于一般企业应用这种模式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主要表现在:环境问题、相关价值链上企业间配合问题、人才问题等方面,而最重要的还是资金问题。虽然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庞大的资金投入也不是一般企业所能承担的。即便能够承担,庞大的初期投入、长期维护运营费用跟降低的交易成本之间的比较优势一时也很难平衡。因此,一般来说,采用价值链整合模式的农产品企业自身必须是一个具有号召力的大企业或服务提供商,往往这种模式的采用者大多是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大的规模的农产品企业。对于中国来说,农产品企业目前绝大多数的还是中小型企业,开展价值链整合的电子商务还比较困难。所以,农产品电子商务价值链整合模式的采用,在现阶段普遍推广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第三类是适于中国国情并具有相对发展优势的第三方市场模式。

本文从电子交易的角度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七种模式进行了综合分析,从分析中可以看出,任何模式都是与特定的需求、资源环境信息相关的,没有什么“模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其适应性、其优劣是相对而言的。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本文认为现阶段采用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应用于中国农产品电子市场具有广泛的实际意义。

7、第三方市场模式应用于中国农产品电子市场具有广泛的实际意义。因为,中国农业中小型企业及农户占企业总量的99%,它们与大企业相比,有着自身的弱点,如资金不足、生产规模小、缺乏人才、营销网络过窄等。而电子商务是未来企业的主流生存方式之一,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甚至农户开始涉足电子商务领域。但是,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是十分复杂的,需要企业有相当大的投入,而这对于实力不足者来说是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的优势就显露出来,为大宗农产品交易提供了平台,具有较高的匹配能力。往往能在买方和卖方都十分分散的情况下取得成功。

总之,不同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解决或缓解了目前农产品贸易中存在的不同的问题,因此有不同的网络适应性:价值链整合和第三方交易市

场能有效地解决农产品交易环节过多的问题;信息的畅通、透明能够规范交易各方的行为,网上商店、电子采购、价值链整合、第三方交易市场四种模式中规范的交易流程、科学的交易方式能够减少传统交易中存在的交易不规范的顽疾;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七种主要模式都具备信息的收集、功能,并且采用这些模式的企业为了聚集人气和提供完善的服务,都加强了信息的服务能力,使参与者能得到比较全面的相关交易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中介模式能有效降低农产品交易中收集信息的成本;电子商店、电子采购、价值链整合、第三方交易市场能分别不同程度减低交易成本;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通过有效的网上交易手段及和约交易,能够减少交易的波动幅度;同时,针对农产品交易量大、生产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特点,农产品电子商务也有不同的模式适应性。

本文根据中国现阶段与农产品贸易的特点和电子商务的适应性,进行匹配分析(表1)。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

1、根据目前中国农产品及其贸易的特点,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目录、信息中介、虚拟社区等以信息服务为主的模式具有普遍实用性,目前这些模式已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和普遍应用。

2、农产品企业开展网上销售,首先需要在网上展列所经营的产品,必然应用网上商店模式。一般来讲,农产品企业开展网上采购之前,都会建立自己的网上采购系统,在网上向自身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因此往往农产品企业也采用电子采购业务模式。

3、部分大型农产品企业对上下游供应商和经销商等中小型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彼此构成了庞大的供应链和价值链体系。这些大型农产品企业已经开始用网络整合价值链,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4、具体到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中,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比较符合农产品及其贸易的特点,是农产品流通领域主要采用的业务模式。第三方交易市场面向企业和用户形成了综合性的公共平台,其特点是包含了其它模式所不具有的一些功能,比较符合中国农产品及其贸易的特点,是目前大宗农产品交易中主要采用的模式。

二、适合中国现状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

第三方市场模式除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外,相对于其它模式而言,还有其它主要优势:

(1)价格优势。

加入或参与某一第三方市场模式网站的电子商务平台所需费用少之又少;

(2)信息优势。

第三方市场模式的专业化运作,专业化推广、专业化服务,往往知名度较高,信息量巨大,以中国粮食贸易网()为例,每天更新几百条专业信息。

(3)技术优势。

第三方交易市场较大的交易规模和其必备的管理技术力量,能较好地体现该模式的一般技术优势。

(4)集聚优势。

信誉好的第三方交易市场往往能够吸引一大批企业加盟,从而积聚数量庞大的企业数据库,这种积聚优势往往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本文在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分析中发现:这些第三方交易市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具体运营中,都有相对成熟的经营思路和营收模式。而其它电子商务模式则大多停留在为企业本身服务的层面。另外,从中国各类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司获利的角度来看,采用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的企业赢利状况较好,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这种模式在中国的适应性。

综上所述,这七种模式中,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在目前阶段或者说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更为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较广泛的实用性。

三、电子拍卖是较具前途的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

1、国际上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运用主要通过电子拍卖方式进行。(注)由于农产品生产往往都是数量极大,所以在交易中,不仅交易数量巨大,而且交易十分频繁。国际上著名研究机构麦肯锡的默思卡尼表示,不同的第三方市场会适合不同的产品线,大宗商品类型的产品很合适拍卖模式的第三方交易市场。

2、农产品的电子拍卖被国内外广泛应用。2003年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公布2003年电子商务与发展报告指出,目前农产品销售采用多种不同的在线销售模式。电子拍卖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得到广泛使用。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建立了棉花、谷物、大豆、木制品、牲畜、奶制品及多种其它食品等许多电子拍卖市场。本文在电子拍卖一章已介绍,欧美、澳大利亚、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及中国台湾的各拍卖市场提供电子拍卖服务。在国际发达国家积极发展本国农产品电子拍卖的同时,中国国内也出现了许多农产品电子拍卖模式的成功案例。

3、电子拍卖模式具备诸多优势。尽管在线拍卖采用与交易厅离线拍卖具有相同的程序,但前者在便捷、灵活,成本等方面优于传统方式。使用电子拍卖交易系统后,竞买人再不需要扯着嗓子叫价,也不需频频举手,看到所买的货物价格适合时只需按一下手中的竞价器即可,拍卖人员即通过移动式电子拍卖车(移动式拍卖)或电子拍卖控制台(固定式拍卖)来主持拍卖,避免了因环境吵杂而引起的失误。此外,电子拍卖第三方交易市场可以解决交易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如货物理货、拍卖竞价、资金结算、客户资料管理、数据分析等,所以整个拍卖交易过程除需几个技术人员控制电脑外,其余全部工作都可以交给电脑进行操作,拍卖效率可以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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